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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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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本庭親友眾多,39張正庭飛實屬有限,懇請旁聽人士著量先讓親友進庭,感激不盡

14:11派飛,不設延伸法庭
#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510旺角 #宣讀判詞

葉 (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了一個水瓶。

判刑詳情

——————

法官只在庭上宣布結果,詳細判案書將於稍後時間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法庭已將所有證據重新考慮。儘量上訴人的行為十分可疑,但控方無法證明他破壞社會安寧為唯一合理的辯解,原審的定罪並非穩妥,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法庭最後指出上訴人脫罪純屬僥倖,若控方舉證時能指出被告破壞社會安寧,這宗案件的上訴結果也許會不同。

延伸閱讀: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398_2021.docx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何,符,郭,張,李(23-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襲警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口頭裁決理由:

📌前言:

本案原有7名被告,以順序排列為D1何(23),D2符(23),D3牛(21),D4郭(21),D5楊(25),D6張(24)和D7李(28)。當中D3和D5早前在時任裁判官鄭念慈和時任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席前承認控罪1和6(控罪6只限D5),並各自被判處監禁8個月和10個月(以監禁1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其他被告則否認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簡述:

2019年8月25日為荃葵青遊行,路線原由葵涌運動場至荃灣公園。在當天15:00時起,示威者在荃灣不同地方堵路、縱火、破壞警車、用磚頭等物攻擊警察、亦有在楊屋道附近與警方衝突等。至於涉案的非法集結的情節和內容,審訊內容連結已全部列出,在此不贅。

在當天18:56時,警方沿楊屋道往德士古道方向驅散示威者,期間制服並拘捕本案的7名被告,控方指憑借這些被告在當時的衣著和裝備,可證明他們有參與非法集結。D1另被指在被警員們控制期間用膊頭和手大力撞走警員9670(PW3);而D2另被指在現場管有1支雷射筆和1罐噴漆,意圖用以攻擊他人和損壞財產*。

*只列出與受審的被告的相關內容;審訊連結則見下:
https://telegra.ph/審訊紀錄-06-02

📌證據分析:

法庭謹記控方負有舉證責任;要獨立考慮每項控罪;和被告們沒有案底(除D7),具有良好品格。

控罪1:

議題1(與D2和D6相關):當被告們被捕時,現場是否非法集結

辯方認為當被告們被捕時,現場情況平靜,似乎已沒有非法集結。即使以前在如心廣場一帶有非法集結,辯方認為控方不能靈活無限地補充非法集結延伸至數百米的地方,這樣會對被告不公。法庭認為非法集結具有流動性,示威者不會停在一個位置,而是會一直流動,例如後退以與警方保持距離,以避免被捕。

議題2(與D1相關):當時D1有沒有戴上防毒面具

辯方指片段不能拍攝到D1案發時戴上防毒面具。法庭同意。

議題3(與D4相關):片段中人是否D4

控方指其中1條呈堂片段能拍攝到D4。辯方爭議身份。法庭認為片段中人是D4。

議題4(與D4相關):D4的證物鏈

辯方指警員在處理D4的證物時有粗疏。法庭同意,但不爭的是片段和警員證供也能反映D4在案發時的裝備和裝束。

議題5(與D6相關):D6的證物鏈

辯方指警員在處理D6的六角匙時有粗疏。法庭同意。辯方指片段顯示不到D6有戴上頭盔,PW9亦忘記他是在那裡撿到呈堂的頭盔,故法庭不應考慮這頭盔。法庭同意。

議題6(與D7相關):D7雷射筆的用途

DW1的證供指D7指自己在平時會用雷射筆驅趕動物。法庭接納,但同時表示這對辯方幫助不大。

議題7:被告們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根據證供,5位被告均在非法集結的附近被捕,而他們身穿黑色衣束,身上亦有一些裝備(詳情見審訊紀錄)。法庭認為這些因素累積在一起時,唯一的推論是5位被告均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

PW3的證供指他曾被D1用膊頭和手大力撞走。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接納PW3的證供(詳情見審訊紀錄),並以其證供作為控罪2的基礎。

辯方指PW2沒有提及PW3指的情節。法庭認為現場環境混亂,加上PW2曾被其他示威者襲擊,故他專注保護自己,而對身邊環境關注欠奉是不足為奇;至於D1在警誡下表示他不知道制服他的是警員。法庭認為當時PW2和PW3均身穿警察制服,D1可以知道PW2和PW3均是警員,故不給予比重予D1的警誡供詞。

控罪3和4:

辯方爭議D2管有雷射筆和噴漆的意圖。法庭認為D2管有雷射筆的目的是攻擊警員,而管有噴漆的目的是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總結: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面對的所有控罪成立
=============
判刑押後至2022年9月14日14:30,期間法庭為所有需還押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亦特別為D7索取醫學報告,和為D1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A17: 梁 (21)

控罪:(1)暴動

詳情:
(1) A17與其他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

被告申請取回特區護照,以進行移民申請的身體檢查,控方反對。

在控辯雙方爭論一番後,法庭最後批准被告在8月29日11:00取回護照,並須於24小時內歸還。
保釋條件更改:
- 現金增加至10000元 (今天可以繳交)
- 於29日新增一次報到
- 其餘條件維持不變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3/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較早前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

上午進度
PW1 接受D8D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及 控方覆問

下午進度
🔷控方傳召 PW2 康怡廣場保安 劉先生
🔷控方傳召 PW3 警員18602 徐家希(音)
(內容涉及重大爭議,詳情待相關證人作供後補回。)

🤍感謝報料🤍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
************
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請盡快播出下列信息,並在適當時間重播︰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已經發出,今早(八月二十五日)所有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會延期。

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如在上午十一時或以後仍然生效,今日下午所有法院/審裁處的聆訊亦會延期。

另外,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亦會暫停辦公,直至另行公布。法庭使用者可如常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使用區域法院登記處提供的電子服務,但在登記處暫停辦公期間經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提交的任何文件將視作於登記處重開時收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提堂
👥劉,萬(27-29) #0914牛頭角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劉(27)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1支行山杖。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D2萬(29)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答辯:

D1劉(27)和D2萬(29)否認他們各自面對的控罪。

準備審訊:

控方會傳召10名證人,並會播放3段共約20分鐘的片段,且有D2的招認。代表D1的大律師指會在審訊時爭議D1管有控罪所指的的物品是否屬攻擊性武器,和他有沒有合法辯解管有控罪所指的物品;代表D2的大律師指會在審訊時爭議D2的招認、現場有沒有非法集結、和D2是否有參與所謂「非法集結」。

法庭將審訊訂在2022年12月6日至12日,進行5天中文審訊,並批准D1和D2保釋侯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林偉權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答辯

D2:葉(30)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意圖導致警務人員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

*早前同案D1,D3答辯詳情: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57
————————————
📌正式答辯
今日D2在律師陪同下進行正式答辯:
D2不認罪。

📌案件管理
案件安排與同案D1&D3一同進行審訊,並豁免翻譯服務。 叮嚀由代表D2審訊的律師出席審前覆核。

控方透露會有一警員記事冊呈堂及61分鐘的錄影會面片段。 辯方對口頭招認暫無爭議。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25日作審前覆核,並會在2023年9月4日至12日以中文作審訊。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4/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較早前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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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 基於PW3作供提到的2位人士,控方將會傳召兩人,需作供的控方證人總數增至31人。辯方今日將會收到兩人的口供。
- 基於PW3的作供,辯方不排除重召PW2。
- 花一大輪時間討論後,法庭最終取納辯方建議以交替程序處理案中三大爭議。


🔷控方傳召 PW4 警長 劉家敏(音)

案發時為女偵緝警員,是本案的證物警員。庭上講述如何處理儲存康怡廣場CCTV Cam8(PP113) 及 Cam18(PP112) 片段的光碟。
(詳情後補)

⭐️PW4今天只就PP112及PP113的證物處理作供,本案稍後階段會再傳召PW4作供。

🔷控方傳召 PW5 警員24167 林順鋒(音)  高級督察

主問:
PW5案發時職級督察,隸屬港島衝鋒隊第4小隊。19年8月11日當日1030時起執勤。2238時,收到總督察指示去西灣河水警基地候命。

約2243時,身穿防暴裝的PW5坐警車途經太古C出東行線,見到西行線有約2百人企出馬路。其間有藍綠色光線射入車內及「有粒狀硬物從車嘅右方同上方傳入車內」(及後澄清係啲聲)。當時無理會到,繼續前往西灣河,及後收到總督察通機要調頭落車拉人,隨即於最近可以Uturn嘅位置調頭去太古c出口。

約2244時,PW5落車衝向C出口,當時有白煙阻礙,PW5衝過白煙後見好多人擁向左手邊嘅扶手梯。PW5見一名同事於扶手梯前將一名示威人士抽出黎,因此上前協助,並將該人撳喺扶手梯嘅左手邊。(主控:繼續) 一分鐘左右將被制伏嘅人交畀同事處理,並向同事交代該人涉嫌參與早前於太古站C出口外的非集集結。

當主控問到PW5認唔認到該人時,PW5回答「唔認得」,主控竟然再問PW5而家喺上認唔認到? PW5再次回答「唔認得」。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同庭續審。

(上述記錄,所有時間均由主控於問題內率先講出。例如:2244時發生咗啲乜事?
審訊中多次表示為保審訊公平性而日日花時間讀案例睇案例嘅主控甚至喺劉官問PW4問題時搶答…🤦‍♂)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6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5]
2022.08.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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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吳政亨(42)🛑已還押逾18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吳(29) #不服定罪上訴 (#1108黃大仙 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4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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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21/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13/20]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簡,連,卓(19-24) #審訊前覆核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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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5/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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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林子勤裁判官
🕤09:45
👤葉(35) #提堂 (#安心出行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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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15:00
👤李(62) #覆核聆訊 (#20220429東涌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於2022年8月22日獲判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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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敬修(30) 盜竊 #警總偷鮑魚
【08 月2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5/19]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3/20]{感謝}

🕤09:45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提堂

🕤10:00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21/40]{感謝}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不服定罪上訴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審訊 [13/20]

D1:黃(22) / D3:高(17)
D7:林(30) / D9:李(25)
D11:馬(19) / D13:彭(25)
D14:宋(20) / D18:鄧(22)
D20:董(23)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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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1辯方證人 DW1 李先生

辯方主問內容:
李先生受僱於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主要做冷氣工程。他的職位為總監督,負責維修及監督工程。冷氣工程需要室外工作,因為冷氣系統會設置在戶外。

李先生在2019年11月已認識D1,當時由公司委派他作為D1上司,D1當時為見習工程師。他頻繁地跟D1一起工作,包括戶外工作。工作所需裝備包括手袖、反光衣、安全鞋等,而手袖主要為防曬。曾見過D1的工作裝備包括手袖,亦見過D1戴上手袖。

李先生檢視相片冊內的手袖,確認是工作所使用的那一類手袖。李先生指一般他會把手袖帶回家更換或清洗。

以他記憶,D1 在2019年11月內有上班。工作時間一般為星期一至六的早上九時至六時,他的工作時間跟D1一樣。

2019年11月19日不記得被告有沒有上班,不知道D1工餘時間做什麼、不知道D1工作會否攜帶手袖。

李先生指戶外工作的需要因應地點和客户要求。2019年11月,大角咀匯豐銀行為他們的客人,工作時有需要到場檢查,D1有可能需要到大角咀工作。

辯方呈上李先生工作名片作證物。名片見公司名,DW1名稱和職位名稱

辯方呈上一份文件,僱主給DW1的報稅表作報稅用

辯方希望以事實證供證據呈上該文件助實雇傭關係。鄭官指應屬傳聞證供,連65b的情況也滿足不到,如何支撐和法律上如何有效用到。辯方欲再以補充問題助實證供,指文件內容包括Dw1於20190401-20200331獲受僱及其總收入。辯方望能繼續呈遞文件,唯官指不明文件有何用,辯方終放棄。

▶️控方盤問內容

名片上顯示公司寫字樓有兩個地址,但DW1指他是onsite工作人員,沒有工作枱或房間在以上地址。户外工作大致用到手袖,安全帽,安全鞋和反光衣,工作範圍可放所需裝備。視乎工作進度,工作地點也會轉換。有時需要一天至半天的短期工作。於2019年11月只有D1作DW1的見習工程師,另外有一些技術工作人員是DW1的屬下,所以連DW1和D1在內全隊人數大概10名。於2019年11月18日,DW1指他在沙田馬場工作,忘記了有沒有其他人和他一起工作,馬場沒有規定一定要放低工作工具,DW1指他會把手袖帶回家清洗,屬於個人習慣,清洗頻率因人而異,認為其他人也會需要清洗手袖。2019年11月18日DW1約五時至六時在沙田放工,放工後各隊員會各自離去,不清楚他們放工後會去哪兒,不記得當日D1有否一同工作。

辯方覆問內容:

戶外工作時用到的工具會主要因應天氣因素而有所改變。沙田馬場有臨時工作間供放工具和做文書工作,頭盔和反光衣會放在工作間因為不需要清洗。

官查看手袖,並問證人有幾多套手袖和質地差異。證人回答指他有幾套手袖,而他的手袖和證物手袖的質地差不多。官續問2019年11月證人如何清洗手袖,能否只用水清洗。證人回答會用梘液搓吓,用清水來清洗則視乎個人需要。

D1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其餘被告均不會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暫定押後至12月6日0930作結案陳詞。

各被告今日開始要回復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林子勤裁判官
#安心出行
#提堂

葉(35)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員

______

速報: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下令被告以$2000自簽守行為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08 月2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覆核聆訊

🕤早上沒有報料的審訊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5/19]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21/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控罪存檔法庭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控罪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今天處理有關D18手提電話的爭議,是否以誓章或其他方式處理。D18立場會挑戰證物鏈,關於控方證人有無恰當地處理手提電話證物、該手提電話是否會涵蓋在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爭議圍繞之前做的七份承認事實是否涵蓋這手提電話,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做誓章,辯方指要取得D18的指示,因做誓章後可能要step down。

休庭後控辯雙方都認為誓章不必要,法官指出會在判詞寫出誓章的安排。

主控庭上突然提交一份新的文件,關於D12(MFI24)及D13(MFI25)閉路電視的特徵比對圖,兩位的代表律師要求押後再向法庭提交書面報告,會於8月30日下午4點前向法庭提交。

案件押後至9月1日下午2:30續審,D4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其他被告保釋條件照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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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六庭
#談立豐暫委裁判官
#20220429東涌 #覆核聆訊

李(62)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背景:於2022年8月22日獲判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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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開庭 (有普通話翻譯員)

談官表示是本席提出裁決覆核。今天提出覆核決定係因為上次中段裁決,判表證不成立及撤銷訟費。

本席留意到本案,當中要考慮到94A傳票,任何人無合理解釋在奏任何樂器,當時本席著眼點係"條件”呢二個字,因此本席就要求控方提出舉證,但無考慮"條件"在哪裡來?所以辯方都要提出舉證。

被告:首先非常多謝法官,在本月22日法官判我無罪,今日希望法官都判我無罪。香港每日都有很多街頭表演,你哋判咗邊個人?如果真係要講我就搬出國際公約對街頭表演係有保護的。

有警員同我講去警察總部12樓申請許可證,我去過申請兩次,第一次係一位女警接待我,呢位女警無法答我,就找來姓岳的男警來,他話因為疫情,所以停止辦理。我今天要求警務處處長來作供,我要和控方對戰。

談官:今日只係覆核聆訊,如果審訊今日就無時間。
本席現在撤銷之前裁定表證不成立和$500訟費。現在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作供,被告可考慮作供及傳召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日10: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作一天審訊 。

16:25 今日覆核聆訊完畢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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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5/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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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 警員24167 林順鋒(音)  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PW5從now、i-cable片段認出自已正在制伏D2,D2當時戴上黃頭盔、透明眼鏡、粉紅色濾罐豬咀及黑衫黑褲。
D2的身份是經由其後接手的警員21146調查後才告知PW5。

其後PW5分別於now、i-cable、說在線、康怡廣場CCTV片段 cam8 cam18 、地政總署地圖…逐一截圖並圈出或指出,再寫上康山道西行線、太古站C出口外、白煙、PW5…

劉官終於忍唔住問主控係咪要三十幾位證人都逐一睇片認係咪康山道、太古站C出口等。主控表示做埋呢個證人就唔使再咁做。(按:開審以來主控對劉官嘅承諾好似無對兌過🥲)

🔶辯方盤問
(後補)

完庭前辯方D2,3,5正式就控方臨時證物 PP112 PP113 (即存儲康怡廣場CCTV Cam8 Cam18 的2隻光碟) 提交反對呈堂理由。

由於控方未能證明PP112及PP113的表面真確性、來源及從檢取至呈堂的連貫性或有否被不當干擾。即使法庭裁定上述證物表面真確,其損害效果仍會高於證據價值,因此認為法庭應將相關證供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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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108黃大仙 #拒捕 #不服定罪上訴

吳(29)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24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498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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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陳詞(即吳姓被告)

上訴人已將兩份書面陳詞存檔,上訴主要圍繞著不受爭議的被告傷勢,認為原審裁判官#葉啟亮裁判官 無正確去檢視上訴人傷勢。主要爭議為:控方證人即警方口供的可信性、警員是否正當執行(使用武力過當)及被告行為是否屬自衛。

有關被告傷勢,簡單來說是「周身傷」,包括頭皮血腫、胸口、眼皮、鼻、前臂、臀部有疼痛及瘀傷等。被告曾住院一星期,並不是擦傷類的輕微傷勢。醫療報告上寫「multiple injuries and assault」,黎婉姫法官指醫生不在現場,實際上未能說出被告因受襲或自衛而受傷。辯方同意並指邀請法官主要考慮傷勢。

📌主審裁判官並無考慮上訴人傷勢以證警員證供的可信性

在第一名傳召的控方證人 警員19037周展翔(音)主問證供中,他指追到被告從後用手箍住其腰部控制他,被告反抗,因周警員在被告後面,被告右手肘鋤警察右邊面。被告一直左搖右擺,因此周警察以相應武力,用警棍打被告的大腿骨。隨即有隊員支援一齊控制被告,使他面向地下、趴在地上。周警員見到被告用某一隻腳踢向其右膝,他立刻警告被告將使用胡椒噴霧,再用胡椒噴霧射向面部,之後被告沒有再踢。

辯方盤問時最重要的事情是,周警員由箍住被告直到制服,只承認曾以警棍打過被告大脾骨,而其他警員有否對被告使用武力,周警員則回答得比較濛糊。周警員指當時專注自己,無留意同袍的行動、「唔得閒分心去注視」。辯方追問下,周警員雖不知道其他警員是否只是徒手控制而無打被告,但同意如果是同袍擊打的較大動作應該會睇到。可是,周警員又重申無留意到,他不能夠確認同袍有否擊打,但相信無。當時情況造成被告明顯傷勢包括手腳及頭皮血腫等,但周警員一直對此表示不知道。

在是次上訴階段,答辯方(檢控方)回應指被告傷勢可能是由爭扎造成。但原審的主問盤問亦有讓周警員及第二位控方傳召的證人警員15564陳永慈(音) 解釋為何被告會全身傷,他們均未曾以「爭扎」來解釋。

被告作供指見到有一群人跑,健碩男人撞到他使跌了眼鏡再在地上尋找眼鏡。找到眼鏡而仍未戴上,右大腿受到重撃,有人扯他背囊,佢想起身但失平衡跌低。之後他右手邊向天側臥在地上被圍打,他微微彎曲身體、以手護頭。頭部及手腳被擊打,他感覺有硬物但不知道是什麼,擊打大概一、兩分鐘。他感受到右手有被人捉住,抝其手腕,同時感受到有人捉腳腕想拗腳腕,同時亦有被擊打身體。之後突然感覺到胡椒噴霧被噴向他額頭和面部,即時感到刺熱,眼部失去視力。直到有把聲 「輸咗㗎喇、輸咗㗎喇」先慢慢停止擊打,之後感覺到有人為他上手扣,再好像是上警車。

就被告作供的內容,部分與警員證供相同,包括右手、胡椒噴霧、手扣及警車。雖然被告無真正望到打他的是警員,辯方認為法庭可作推論,在此連續過程,現場只有警員可以對佢做出武力行為。

黎婉姫法官質疑被告若側臥應該能看到是誰擊打他,不至於盲了,非常有可能應該要望到,什麼都看不到是很勉強。辯方補充當時兩個警員穿防暴(即作供警員),但其他警員穿著並無資料,而眼鏡掉下的被告有近六百度近視。

在裁判官理由書,有關辯方批評控方證人的原因,上訴人質疑原審裁判官未能回答。僅因控方證人吻合、互相佐證、清晰無迴避而認為警員誠實可靠,是忽略了一個不受爭議的事實(被告傷勢)。

對於第二位控方傳召的證人 陳警員,辯方指對控方案情無大幫助,因陳警員不能確定他到達時是否已發生周警員稱被告踢腳的情況。裁判官僅指陳警員可能在不同時間到達,而他到達時被告已被制服在地,不知道被告傷勢如何造成。

被告傷勢與其口供吻合,裁判官不接納被告的說法,是因為一些較旁枝的因素,如有關搜身口供、抝住手都可以抽到手、點解戴手套、點解穿黑衫等,但關鍵時刻發生的事情卻無重視。

在HCMA 251/2020 (陳)拒捕的案例中,上訴庭指辯方原審時無提及傷勢,以此作上訴理由對控方不公;張慧玲法官觀看片段後指陳激烈反抗,陳無作供,認為原審推斷合理。

反之,在此案件沒有案發片段,裁判官無就被告傷勢形成作裁定,控方未曾以爭扎作解釋,辯方認為說被告反抗或爭扎並不穩妥。本案被告有作供,裁判官應可考慮比較被告人作供及事實。


📌周警員就被告踢到其膝頭有先前不一致的描述

辯方指警員作供時一致嘅描述不應該用作判斷警員作供可信性,不應該考慮是否「前言對後語」。因證人在證人枱上不會承認說謊,所以有機會為作供時再加入新的供詞。

裁定陳述書內,裁判官曾問周警員膝跪地上而被告趴下,如何能踢到其膝頭。周警員解釋指曾與醫生表示受傷為大脾連接右膝位置,因此跪地亦能受襲是成立。

在盤問時,周警員才第一次指被告是以右腳向上左右亂踢。辯方質疑他不斷增加內容去完善,周警員同意之前無講。他回想起當時企被告右邊,相信是他踢所以估計是他的右腳。而辯方當時已指佢係即時編造。

周警員醫療報告中指稱的「assault」,同樣地只是警員向醫生的說法。同意上班期間的報告沒有寫被告人哪隻腳令他受傷。

📌被告當時不知道擊打他的是警員,只屬自衛

辯方指即是被告反抗,其實亦可構成自衛,被人從後扯背囊後跌地,然後被擊打才會「左擰右擰」。被告立場是當時不知道襲擊者是警員。

黎婉姫法官指控罪詳情的拒捕包括批手肘及腳踢,而辯方所指有關其他警員來擊打而導致有腳踢的自衛是否並無包括批手肘。而儘管能以此解釋腳踢是自衞,批手肘亦屬拒捕,只是罪責較輕。辯方同意上述解釋不包括批手肘,惟會有其他解說。

現場有人叫囂,周警員從後箍住被告,被告被撞跌。辯方指在情急下被不合理對待,被告有權自衞。當時警方截停被告前,被告在歸家途中,見到有人聚集,但無心參與,而作供無提及有否見到警員。原審時沒有裁定被告是否示威者。


🔹答辯方陳詞(控方)

控方已提交兩份書面陳詞,再就以下議題解釋。

📌被告未能指出及證明是警方擊打而造成傷勢

有關裁判官如何衡量被告傷勢,控方指被告講不到誰令他受傷,連是否在場警員都不能指出。同意黎婉姫法官指上訴人在一段時間都是側臥於地上,而警察穿著防暴裝,應該能認別是否警員。而據周警員作供,當時案發近晚上接近十二時,在黃大仙廟附近光線充足,有街燈、視野清晰。

主審裁判官已分析了四點,包括報告僅稱受傷,而無指出誰使其受傷。而本案爭議不多,第一點便是警察有否使用過度武力,因此裁判官在整體考慮時,不可能會忽略被告傷勢。

辯方向控方證人盤問亦未能確切解釋到如何造成傷勢。當時上訴人激烈反抗,警員是有需要執行職務,不同意為過度武力。如裁判官同意控方證人供詞,控方證據等已能證明傷勢不是由警方造成。認為裁判官已有細心考慮過辯方證人供詞。

📌被告行為不屬自衛

控方指在被抝手或抝腳情況下,被告「抆返自己隻手腳」不構成自衛。被告批手肘和踢腳,而指不知道是警員,但當時全部穿防暴裝,周警員亦有明確表明身份。

周警員供詞指在約60人聚集,思疑是非法集結及使用雷射筆攻擊。於是走上前向人群警告,並嗌「警察、咪走」。他曾指在不同階段亦有作警告,第一次距離十米時向一班人講「警察、咪走」,估計距離10至50米都會聽到。

主問時有提及當被告繼續激烈反抗時有發出警告或表露身分共三次,1. 距離人群十米外 2. 擊打一下被告大腿再講「咪郁,否則會用警棍」 3. 使用胡椒噴霧前。控方指被告起手肘、踢腳及左搖右擺等並不是自衞,只是抗拒警告。


🔸上訴方(被告)回覆

黎婉姫法官詢問辯方傳召被告作供時有無提及聽到警方警告與否。辯方並無直接問此問題,因此不能假設被告有否聽到或警員有否警告。辯方不質疑警方無警告,同時不能排除被告聽不到,現時無關於此議題的指示。惟盤問周警員時曾問他有無作出警告,周回答指以警棍擊打第一下之前並無警告,同意毫無先兆。

黎婉姫法官指要衡量被告指稱「不知道是警員」是否可信,需要知道現場情況,如他見不見到現場有警察、警車(如有),而他知否有機會會是警察。但有關被告有否聽到警告、是否見過警察、有人群聚集情況等問題,原審時似乎無正面觸及。

原審法官以被告衣飾黑色衣物、戴面罩及手套而裁定被告不是路過,黎婉姫法官亦表達對被告衣飾有考慮。上訴方澄清被告當並非佩戴面罩,而是口罩,作供時亦有正當解釋使用口罩及手套的原因。

上訴方重申原審裁判官沒有重視上訴人受傷的證據,認為他以一些旁枝的問題去判斷被告作供不可信並不可取。

黎婉姫法官指考慮爭議前應先考慮是否接納控人口供可信性,不認為原審裁判官思路有誤,這不單是法律原則,而是一般邏輯思維的考慮。

上訴方重申,被告傷勢為不受爭議,認為原審裁判官應先以被告傷勢去考慮控方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因為如果情況誠如警員作供所說,並不會造成被告「周身傷」。周警員在庭上作供(指曾與醫生表示受傷為大脾連接右膝位置)能解答到為何被告可能踢到正膝頭跪地的警員,但此不能引證周警員在盤問才首稱被告以右腳踢他是正確。



— 1340時完庭

法庭需時考慮,上訴押後至2022年11月25日1430時頒下判詞,被告維持原有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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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7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6]
[2022.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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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劉(15-17) #審訊 [9/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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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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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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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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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807將軍澳 #審訊 [9/6]

D3: * / D4: 劉 (17)

控罪:
(1) 縱火 [D3,D4]
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1米乘1米的地板及桌子

(2)刑事損壞 [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個顯示屏、一道木門、一個櫥窗膠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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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接納代表D3辯方對PW2警員1945的爭議,因此拒絕PW2受爭議的證供。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D3及D4均不會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09:30] 散庭

控方須不遲於9月2日提交結案陳詞
本案將於9月10號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