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李素蘭法官
#胡雅文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20523爆炸品
#案件管理聆訊
👤張(31)🛑已還押逾41個月
控罪:
控罪1:串謀恐怖活動
被告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
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控罪4: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氯酸鉀、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氫氧化鈉、甘油、鋁、糖、氫氧化鉀、碳酸鉀、硝酸鈉、碳酸鈉、次氯酸鈣、紅磷、硝酸、硫酸鉀及硫酸。
控罪5: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新蒲崗太子東 706 號太子工業大廈 16 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09:31] 開庭
辯方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馬大狀表示剛從上手法律團隊接手,上星期五才收到大量文件,需時審視文件提供意見,今日原本討論審訊安排未能如期進行,希望押後到明年1月初再進行案件管理聆訊。
陳官指被告的案件為國安案件,將由三位法官代替陪審員審訊,三位法官要預留日子配合審期,本案已經因被告𘍭換多次律師而押後,上手團隊原打算在2026年11月開審,並不理想,強調是次為最後一次押後,也提醒控方現階段的文件夾多達21箱,自己經驗好多文件不會使用,期望控方能整理一下減少數量。馬大狀表示自在明年6至9月有期可以進行審訊,亦預計不會多過40天。陳官預期到時可以確定審訊日子。
[09:44] 完庭
案件將押後至2026年1月初再進行案件管理聆訊,確實日子容後通知。
#陳慶偉法官
#李素蘭法官
#胡雅文法官
#港區國安法 #20220523爆炸品
#案件管理聆訊
👤張(31)🛑已還押逾41個月
控罪:
控罪1:串謀恐怖活動
被告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
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控罪4: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氯酸鉀、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氫氧化鈉、甘油、鋁、糖、氫氧化鉀、碳酸鉀、硝酸鈉、碳酸鈉、次氯酸鈣、紅磷、硝酸、硫酸鉀及硫酸。
控罪5: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新蒲崗太子東 706 號太子工業大廈 16 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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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開庭
辯方代表: #馬維騉大律師
馬大狀表示剛從上手法律團隊接手,上星期五才收到大量文件,需時審視文件提供意見,今日原本討論審訊安排未能如期進行,希望押後到明年1月初再進行案件管理聆訊。
陳官指被告的案件為國安案件,將由三位法官代替陪審員審訊,三位法官要預留日子配合審期,本案已經因被告𘍭換多次律師而押後,上手團隊原打算在2026年11月開審,並不理想,強調是次為最後一次押後,也提醒控方現階段的文件夾多達21箱,自己經驗好多文件不會使用,期望控方能整理一下減少數量。馬大狀表示自在明年6至9月有期可以進行審訊,亦預計不會多過40天。陳官預期到時可以確定審訊日子。
[09:44] 完庭
案件將押後至2026年1月初再進行案件管理聆訊,確實日子容後通知。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譚耀豪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宣布判決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莫(21)/ A3朱(23)/ A5明(17)/
A7鄭(22)/ A9謝(24)/ A10林(21)/
A11施(26)/ A12梁(22)/ A13馬(24)/
A14張(23)/ A15陳(24)
🛑十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無線電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A1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朱,馬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11月22日被判監6年。明,鄭,梁,莫,施,林,張,陳,謝答辯時認罪,張於2024年1月19日被判監5年1個月;謝於同日被判監4年8.5個月;莫,鄭,施,林,陳於同日被判監4年4個月;明於同日被判監4年;梁於同日被判監3年10個月。
================
📌上訴結果:
(1) 定罪上訴:
A3 朱(23):駁回上訴,維持定罪❌
A13 馬(24) :駁回上訴,維持定罪❌
(2) 刑令上訴:
A2 莫(21):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3 年 11.5 個月✅
A3 朱(23):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5 年 10 個月✅
A5 明(17):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3 年 4.5 個月✅
A7 鄭(22):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3 年 11.5 個月✅
A9 謝(24):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4 年 2.5 個月✅
A10 林(21):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3 年 11.5 個月✅
A11 施(26):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3 年 11.5 個月✅
A12 梁(22):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3 年 6 個月✅
A13 馬(24):駁回上訴❌
A14 張(23):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4 年 8.5 個月✅
A15 陳(24):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3 年 11.5 個月✅
📌申請保釋:
關於 A2 的保釋申請,由於她已上訴得直,所以沒有基礎申請保釋。A2明白,並撤回保釋申請。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4/CACC000017_2024.docx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譚耀豪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宣布判決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莫(21)/ A3朱(23)/ A5明(17)/
A7鄭(22)/ A9謝(24)/ A10林(21)/
A11施(26)/ A12梁(22)/ A13馬(24)/
A14張(23)/ A15陳(24)
🛑十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無線電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A1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朱,馬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11月22日被判監6年。明,鄭,梁,莫,施,林,張,陳,謝答辯時認罪,張於2024年1月19日被判監5年1個月;謝於同日被判監4年8.5個月;莫,鄭,施,林,陳於同日被判監4年4個月;明於同日被判監4年;梁於同日被判監3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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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結果:
(1) 定罪上訴:
A3 朱(23):駁回上訴,維持定罪❌
A13 馬(24) :駁回上訴,維持定罪❌
(2) 刑令上訴:
A2 莫(21):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3 年 11.5 個月✅
A3 朱(23):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5 年 10 個月✅
A5 明(17):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3 年 4.5 個月✅
A7 鄭(22):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3 年 11.5 個月✅
A9 謝(24):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4 年 2.5 個月✅
A10 林(21):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3 年 11.5 個月✅
A11 施(26):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3 年 11.5 個月✅
A12 梁(22):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3 年 6 個月✅
A13 馬(24):駁回上訴❌
A14 張(23):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4 年 8.5 個月✅
A15 陳(24):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 3 年 11.5 個月✅
📌申請保釋:
關於 A2 的保釋申請,由於她已上訴得直,所以沒有基礎申請保釋。A2明白,並撤回保釋申請。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4/CACC000017_2024.docx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6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11.05]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卓廷(42)🛑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0511立法會 2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顯豪(36), 施匡澤(29) 20項欺詐 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假投保呃佣金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YKL(50) 虐兒 #輔警打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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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卓廷(42)🛑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0511立法會 2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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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顯豪(36), 施匡澤(29) 20項欺詐 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假投保呃佣金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YKL(50) 虐兒 #輔警打仔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0511立法會
#裁決
👤林卓廷(42)🛑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襲擊
▪️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控罪指林與朱凱廸、范國威、郭家麒及區諾軒等5人,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1室,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
控方代表: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辯方代表:#黃錦娟大律師、#管致行大律師、#郭雅媛大律師
--------------------
📌裁決:罪名不成立 🎉
📎分析及簡單理由
案件重點考慮有沒有襲擊及騷擾議員,片段只見范國威有襲擊陳恒鑌。至於石禮謙進入會議廳前,被告也沒有被拍到襲擊。而進入後控方2位證人指林拉扯、搶咪及作出騒擾,然而片段見不到,對指出搶咪及作出騒擾的觀察證供,2人當時立場同被告不同,埸面混亂亦影響2人觀察及作供,故法庭不能依賴2人證供。石議員作供指被告有接觸手部,然而當時情況混亂,並非如控方指林不停講話騷擾石議員。裁判官引述石議員作供說感覺被告手部冇用力,證明不可以指林行為是搶咪。總結控方的證供未能證明被告干犯幾項控罪,被告有作供,其說法關心石議員及上前建議暫停會議可能是真的,故此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被告聽到裁決後說「感謝法官閣下」
📌辯方訟費申請
辯方大律師陳詞,石議員是關鍵證人,庭上證供如法官所指直接可信,不明白控方沒有要求錄取本案口供,本可避免浪費公帑。控方反對訟費申請,確認石有報警及落口供關於同日其他案件,但本案聯絡議員辦事處職員,對方指石表示本案不願意落口供,警方沒有進一步向石本人確認。控方強強調片段中林手部曾有動作,也同意警方當時沒拘捕林及替他為案件落口供。
法官表示奇怪石在一些案件肯落口供,但本案卻不肯落口供。短暫休庭至11:30讓控方查證再告知。
休庭至11: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0511立法會
#裁決
👤林卓廷(42)🛑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襲擊
▪️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控罪指林與朱凱廸、范國威、郭家麒及區諾軒等5人,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1室,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
控方代表: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辯方代表:#黃錦娟大律師、#管致行大律師、#郭雅媛大律師
--------------------
📌裁決:罪名不成立 🎉
📎分析及簡單理由
案件重點考慮有沒有襲擊及騷擾議員,片段只見范國威有襲擊陳恒鑌。至於石禮謙進入會議廳前,被告也沒有被拍到襲擊。而進入後控方2位證人指林拉扯、搶咪及作出騒擾,然而片段見不到,對指出搶咪及作出騒擾的觀察證供,2人當時立場同被告不同,埸面混亂亦影響2人觀察及作供,故法庭不能依賴2人證供。石議員作供指被告有接觸手部,然而當時情況混亂,並非如控方指林不停講話騷擾石議員。裁判官引述石議員作供說感覺被告手部冇用力,證明不可以指林行為是搶咪。總結控方的證供未能證明被告干犯幾項控罪,被告有作供,其說法關心石議員及上前建議暫停會議可能是真的,故此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被告聽到裁決後說「感謝法官閣下」
📌辯方訟費申請
辯方大律師陳詞,石議員是關鍵證人,庭上證供如法官所指直接可信,不明白控方沒有要求錄取本案口供,本可避免浪費公帑。控方反對訟費申請,確認石有報警及落口供關於同日其他案件,但本案聯絡議員辦事處職員,對方指石表示本案不願意落口供,警方沒有進一步向石本人確認。控方強強調片段中林手部曾有動作,也同意警方當時沒拘捕林及替他為案件落口供。
法官表示奇怪石在一些案件肯落口供,但本案卻不肯落口供。短暫休庭至11:30讓控方查證再告知。
休庭至11: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0511立法會
#裁決
👤林卓廷(42)🛑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襲擊
▪️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控罪指林與朱凱廸、范國威、郭家麒及區諾軒等5人,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1室,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
控方代表: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辯方代表:#黃錦娟大律師、#管致行大律師、#郭雅媛大律師
--------------------
小休後
📌辯方訟費申請
控方回覆警方紀錄確認本案石議員沒有落口供。
辯方重申控方只有片段手部動作,早知陳及周2名證人證供沒有實際作用仍作檢控。
📎訟費裁決
鄭官指關鍵時間林有手部疑似搶咪屬自招嫌疑,法庭拒絕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11:40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0511立法會
#裁決
👤林卓廷(42)🛑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襲擊
▪️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控罪指林與朱凱廸、范國威、郭家麒及區諾軒等5人,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1室,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
控方代表: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
辯方代表:#黃錦娟大律師、#管致行大律師、#郭雅媛大律師
--------------------
小休後
📌辯方訟費申請
控方回覆警方紀錄確認本案石議員沒有落口供。
辯方重申控方只有片段手部動作,早知陳及周2名證人證供沒有實際作用仍作檢控。
📎訟費裁決
鄭官指關鍵時間林有手部疑似搶咪屬自招嫌疑,法庭拒絕批准辯方訟費申請❌
11:40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1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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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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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余,吳(26)🛑二人已還押逾9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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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鄧栩洋(30), 🐶莊港偉(46)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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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余,吳(26)🛑二人已還押逾9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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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鄧栩洋(30), 🐶莊港偉(46)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四人藏匿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余(26)🛑已還押逾9個月
A2: 吳(26)🛑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馮(21)、曾(21)、王(22)、*(15)、葉(34)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阻撓和妨礙法庭審判和完成針對馮(21)、曾(21)、王(22)和*(15)所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羅天瑋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阮偉明大律師
================
答辯:
二人都認罪‼️
案情簡要:
在所有關鍵時間,馮(21)、曾(21)、王(22)和*(15)是以下刑事法律程序中的被告人:—
(1) 馮(21)和曾(21)原是DCCC868/2019其中兩名被告人 (後來D2與同案另一被告人分拆成DCCC 485/2020),兩宗案件涉及2019年10月1日發生於荃灣一帶的暴動等罪行。他們被檢控帶上庭後獲法庭批准有條件保釋。惟二人先後缺席聆訊,曾(21)另自2020年10月24日起沒有向警方報到,法庭分別在2021年2月11日及2020年12月22日向他們發出逮捕令。
(2) 王(22)是ESCC134/2020其中一名被告人,該案涉及2019年6月12日發生於金鐘一帶的非法集結等罪行。他被檢控帶上庭後獲法庭批准有條件保釋。惟他缺席聆訊,法庭在2020年10月28日向他發出逮捕令。
(3) *(15)是DCCC 443/2020的被告人,該案已與DCCC431-433/2020及442/2020合併,案件涉及2019年10月13日發生於將軍澳一帶的暴動等罪行。*(15)被檢控帶上庭後獲法庭批准有條件保釋。惟他自2020年10月18日起沒有向警方報到,及缺席聆訊,法庭在2020年11月19日向他發出逮捕令。
馮(21)、曾(21)、王(22)和*(15)分別須出席各自的刑事法序程序。然而四人在2020年10月27日,經一與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涉案頻道)相關的陳姓人士(陳世德)安排,前往和進入美國領事館,藉宣稱尋求政治庇護,以達到不必面對上述刑事法律程序之目的。涉案頻道安排人員(包括D1和葉(34))為上述目的在附近把風及協助四人。美國領事館沒有提供協助,並要求四人離開。
本案兩名被告為情侶,他們知悉馮(21)、曾(21)、王(22)和*(15)是被通緝的人士。他們在本案的角色是與陳世德和葉(34)一同安排上述四人的住宿(D1和D2曾租用酒店和大廈房間)、飲食、和生活所需。他們亦曾到訪四人居住的地方。
(法官詢問後,控方表示租金是由「升旗易得道」提供)
在整段相關時間,本案兩名被告與涉案頻道相關的人(包括葉(34))曾多次向馮(21)、曾(21)、王(22)和*(15)表示會安排他們偷渡出境以達到不必面對上述刑事法律程序之目的。為此,四人製作了多段錄像,當中載有他們感謝涉案頻道的協助,以及需要資金促成他們無須面對刑事法律程序之目的等陳述。
(法官詢問後,控方表示有部分錄像曾在頻道播出)
約於2022年7月,馮(21)、曾(21)、王(22)和*(15)與別名Rico的人協定,付款對方安排經水路偷渡出境,其後馮(21)、王(22)和*(15)付款。於2022年7月13日,四人按安排離開藏匿點乘的士往北潭涌,以期望登船偷渡往台灣。警方根據情報截獲四人。當時四人攜帶著裝滿數個背囊的個人財物及離港後使用的現金。
(法官詢問下,控方確認警方在拘捕馮(21)、曾(21)、王(22)和*(15)後,到兩位被告家作搜查,當時兩名被告家人在場)
法官問及馮(21)、曾(21)、王(22)和*(15)涉及的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的刑令:
馮(21) :監禁10個月
曾(21) :監禁11個月2星期
王(22) :監禁10個月
*(15) :教導所
控方確認兩位被告沒有案底,有正當職業。
📌求情:
辯方強調兩位被告受環境和葉(34)的唆擺而犯案,犯下本案是個別事件,重犯機會低。
葉(34)的刑令最重,被判2年6個月作起點,兩位被告受葉(34)的描述和社會氣氛影響,罪責較葉(34)低,想幫助馮(21)、曾(21)、王(22)和*(15),現時兩人已經後悔。
法官問及D1、葉(34)和其他人到美國領事館把風和安排馮(21)、曾(21)、王(22)和*(15)進入美國領事館的行為。辯方指D1認識葉(34),他的想法只是幫助葉(34),沒有證據指D1知道計劃詳情和背後涉及的組織。
================
11:00判刑❗️
#陳廣池法官
#四人藏匿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余(26)🛑已還押逾9個月
A2: 吳(26)🛑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馮(21)、曾(21)、王(22)、*(15)、葉(34)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阻撓和妨礙法庭審判和完成針對馮(21)、曾(21)、王(22)和*(15)所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羅天瑋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阮偉明大律師
================
答辯:
二人都認罪‼️
案情簡要:
在所有關鍵時間,馮(21)、曾(21)、王(22)和*(15)是以下刑事法律程序中的被告人:—
(1) 馮(21)和曾(21)原是DCCC868/2019其中兩名被告人 (後來D2與同案另一被告人分拆成DCCC 485/2020),兩宗案件涉及2019年10月1日發生於荃灣一帶的暴動等罪行。他們被檢控帶上庭後獲法庭批准有條件保釋。惟二人先後缺席聆訊,曾(21)另自2020年10月24日起沒有向警方報到,法庭分別在2021年2月11日及2020年12月22日向他們發出逮捕令。
(2) 王(22)是ESCC134/2020其中一名被告人,該案涉及2019年6月12日發生於金鐘一帶的非法集結等罪行。他被檢控帶上庭後獲法庭批准有條件保釋。惟他缺席聆訊,法庭在2020年10月28日向他發出逮捕令。
(3) *(15)是DCCC 443/2020的被告人,該案已與DCCC431-433/2020及442/2020合併,案件涉及2019年10月13日發生於將軍澳一帶的暴動等罪行。*(15)被檢控帶上庭後獲法庭批准有條件保釋。惟他自2020年10月18日起沒有向警方報到,及缺席聆訊,法庭在2020年11月19日向他發出逮捕令。
馮(21)、曾(21)、王(22)和*(15)分別須出席各自的刑事法序程序。然而四人在2020年10月27日,經一與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涉案頻道)相關的陳姓人士(陳世德)安排,前往和進入美國領事館,藉宣稱尋求政治庇護,以達到不必面對上述刑事法律程序之目的。涉案頻道安排人員(包括D1和葉(34))為上述目的在附近把風及協助四人。美國領事館沒有提供協助,並要求四人離開。
本案兩名被告為情侶,他們知悉馮(21)、曾(21)、王(22)和*(15)是被通緝的人士。他們在本案的角色是與陳世德和葉(34)一同安排上述四人的住宿(D1和D2曾租用酒店和大廈房間)、飲食、和生活所需。他們亦曾到訪四人居住的地方。
(法官詢問後,控方表示租金是由「升旗易得道」提供)
在整段相關時間,本案兩名被告與涉案頻道相關的人(包括葉(34))曾多次向馮(21)、曾(21)、王(22)和*(15)表示會安排他們偷渡出境以達到不必面對上述刑事法律程序之目的。為此,四人製作了多段錄像,當中載有他們感謝涉案頻道的協助,以及需要資金促成他們無須面對刑事法律程序之目的等陳述。
(法官詢問後,控方表示有部分錄像曾在頻道播出)
約於2022年7月,馮(21)、曾(21)、王(22)和*(15)與別名Rico的人協定,付款對方安排經水路偷渡出境,其後馮(21)、王(22)和*(15)付款。於2022年7月13日,四人按安排離開藏匿點乘的士往北潭涌,以期望登船偷渡往台灣。警方根據情報截獲四人。當時四人攜帶著裝滿數個背囊的個人財物及離港後使用的現金。
(法官詢問下,控方確認警方在拘捕馮(21)、曾(21)、王(22)和*(15)後,到兩位被告家作搜查,當時兩名被告家人在場)
法官問及馮(21)、曾(21)、王(22)和*(15)涉及的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的刑令:
馮(21) :監禁10個月
曾(21) :監禁11個月2星期
王(22) :監禁10個月
*(15) :教導所
控方確認兩位被告沒有案底,有正當職業。
📌求情:
辯方強調兩位被告受環境和葉(34)的唆擺而犯案,犯下本案是個別事件,重犯機會低。
葉(34)的刑令最重,被判2年6個月作起點,兩位被告受葉(34)的描述和社會氣氛影響,罪責較葉(34)低,想幫助馮(21)、曾(21)、王(22)和*(15),現時兩人已經後悔。
法官問及D1、葉(34)和其他人到美國領事館把風和安排馮(21)、曾(21)、王(22)和*(15)進入美國領事館的行為。辯方指D1認識葉(34),他的想法只是幫助葉(34),沒有證據指D1知道計劃詳情和背後涉及的組織。
================
11:00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四人藏匿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余(26)🛑已還押逾9個月
A2: 吳(26)🛑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馮(21)、曾(21)、王(22)、*(15)、葉(34)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阻撓和妨礙法庭審判和完成針對馮(21)、曾(21)、王(22)和*(15)所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羅天瑋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阮偉明大律師
================
判刑理由:
二人被控上述罪行,他們選擇認罪。
📌案情簡要:
在所有關鍵時間,馮(21)、曾(21)、王(22)和*(15)是以下刑事法律程序中的被告人:—
(1) 馮(21)和曾(21)原是DCCC868/2019其中兩名被告人 (後來D2與同案另一被告人分拆成DCCC 485/2020),兩宗案件涉及2019年10月1日發生於荃灣一帶的暴動等罪行。他們被檢控帶上庭後獲法庭批准有條件保釋。惟二人先後缺席聆訊,曾(21)另自2020年10月24日起沒有向警方報到,法庭分別在2021年2月11日及2020年12月22日向他們發出逮捕令。
(2) 王(22)是ESCC134/2020其中一名被告人,該案涉及2019年6月12日發生於金鐘一帶的非法集結等罪行。他被檢控帶上庭後獲法庭批准有條件保釋。惟他缺席聆訊,法庭在2020年10月28日向他發出逮捕令。
(3) *(15)是DCCC 443/2020的被告人,該案已與DCCC431-433/2020及442/2020合併,案件涉及2019年10月13日發生於將軍澳一帶的暴動等罪行。*(15)被檢控帶上庭後獲法庭批准有條件保釋。惟他自2020年10月18日起沒有向警方報到,及缺席聆訊,法庭在2020年11月19日向他發出逮捕令。
馮(21)、曾(21)、王(22)和*(15)分別須出席各自的刑事法序程序。然而四人在2020年10月27日,經一與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涉案頻道)相關的陳姓人士(陳世德)安排,前往和進入美國領事館,藉宣稱尋求政治庇護,以達到不必面對上述刑事法律程序之目的。涉案頻道安排人員(包括D1和葉(34))為上述目的在附近把風及協助四人。美國領事館沒有提供協助,並要求四人離開。
本案兩名被告為情侶,他們知悉馮(21)、曾(21)、王(22)和*(15)是被通緝的人士。他們在本案的角色是與陳世德和葉(34)一同安排上述四人的住宿(D1和D2曾租用酒店和大廈房間)、飲食、和生活所需。他們亦曾到訪四人居住的地方。
在整段相關時間,本案兩名被告與涉案頻道相關的人(包括葉(34)、Johnny、Tony等)曾多次向馮(21)、曾(21)、王(22)和*(15)表示會安排他們偷渡出境以達到不必面對上述刑事法律程序之目的。為此,四人製作了多段錄像,當中載有他們感謝涉案頻道的協助,以及需要資金促成他們無須面對刑事法律程序之目的等陳述。
約於2022年7月,馮(21)、曾(21)、王(22)和*(15)與別名Rico的人協定,付款對方安排經水路偷渡出境,其後馮(21)、王(22)和*(15)付款。於2022年7月13日,四人按安排離開藏匿點乘的士往北潭涌,以期望登船偷渡往台灣。警方根據情報截獲四人。當時四人攜帶著裝滿數個背囊的個人財物及離港後使用的現金。
📌兩位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兩位被告沒有案底,有正當職業,得他人美譽。
辯方強調兩位被告受環境和葉(34)的唆擺而犯案,他們不認識馮(21)、曾(21)、王(22)和*(15),犯下本案是個別事件,再加上已經歷被羈押和已改變的社會氣氛,他們的重犯機會低。
辯方指兩位被告的罪責較葉(34)低,他們受葉(34)的描述和社會氣氛影響,沒有金錢利益,一心想幫助馮(21)、曾(21)、王(22)和*(15),現時兩人已經後悔。
📌判刑:
本案涉及有規模和計劃的妨礙司法公正,有四名被通緝的四人進入美國領事館尋求庇護。在過程中,D1和葉負責把風。由此可見,背後的組織涉及的人數不止6人。至於為何他們選擇前往美國領事館,則不猜測。
當四人被要求離開大使館後,組織找地方藏起四人和為他們安排住宿起。根據案情,明顯組織已經打通天地線,當四人到達台灣後的,會有人接應和援助。至於為四人拍片,則是民宣和工作的工具。
D1在大學畢業後投身夢想工作,他在還押後感到後悔和對未能將乘客送到目的地感到歉意,他在還押時感受到家人的照顧,D1對此感愧疚;D1父親認為D1善良,D1犯案是以為可以助人,但原來是違法,而同時始作俑者逍遙法外;D1母親認為D1單純善良,對其面臨牢獄之苦感到痛心;D1弟弟和妹妹表示D1已知錯,他們會協助D1重回正軌,希望法庭輕判。D1的身邊人認為D1是社會棟樑。
D2家人認為D2善良,希望法庭輕判,令D2能繼續實現夢想,貢獻社會。
上述的求情是於2025年撰寫,但是兩位被告是於2020年犯案。當時,一系列暴動對社會造成衝擊,黃藍政見撕裂社會。兩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被通緝的四人的行為。另外,本案組織的背後有域外機構和人士。若果被通緝的四人成功逃離香港,會破壞和侮辱法治,亦影響大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故刑令需具阻嚇性。雖則如此,如今世界政治已有不同,香港的社會氣氛已變,故相信兩位被告的重犯機會低。
於社會撕裂之時,很多善良的人誤信有機心的人,被其洗腦,最終被推上前線,成為炮灰。結果受害的是自己和家人。
在CAAR12/2022案,答辯人替丈夫拋毒品,上訴庭認為判以監禁3年作起點,最後考慮各因素後,判監禁 1年6個月。
本案涉及有四名被通緝的人,他們牽涉至少4項控罪,最後被判入教導所至監禁4年。
D1曾在美國領事館外把風,加上使D2捲入本案,故罪責較重。然而,考慮D1過往沒有前科,犯案歷時1年6個月。量刑起點訂為2年6個月,扣除1/3的刑令扣減和進一步考慮案件已延蕩3年、被告已有更生和反省和家人的支持後,監禁1年5個月是D1刑期❗️
D2可說是被D1害了,她受自己的政治想法和社會氣氛而犯案。量刑起點訂為2年,扣除1/3的刑令扣減和進一步希望D2的教育熱枕能在未來對社會有貢獻後,監禁1年1個月是D2刑期❗️
📌後語:
陳廣池希望兩位被告能痛定思痛,日後不易再被利用和推上戰場,亦能為自己、家人和社會貢獻,成為知法守禮的人。
#陳廣池法官
#四人藏匿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余(26)🛑已還押逾9個月
A2: 吳(26)🛑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馮(21)、曾(21)、王(22)、*(15)、葉(34)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阻撓和妨礙法庭審判和完成針對馮(21)、曾(21)、王(22)和*(15)所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羅天瑋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阮偉明大律師
================
判刑理由:
二人被控上述罪行,他們選擇認罪。
📌案情簡要:
在所有關鍵時間,馮(21)、曾(21)、王(22)和*(15)是以下刑事法律程序中的被告人:—
(1) 馮(21)和曾(21)原是DCCC868/2019其中兩名被告人 (後來D2與同案另一被告人分拆成DCCC 485/2020),兩宗案件涉及2019年10月1日發生於荃灣一帶的暴動等罪行。他們被檢控帶上庭後獲法庭批准有條件保釋。惟二人先後缺席聆訊,曾(21)另自2020年10月24日起沒有向警方報到,法庭分別在2021年2月11日及2020年12月22日向他們發出逮捕令。
(2) 王(22)是ESCC134/2020其中一名被告人,該案涉及2019年6月12日發生於金鐘一帶的非法集結等罪行。他被檢控帶上庭後獲法庭批准有條件保釋。惟他缺席聆訊,法庭在2020年10月28日向他發出逮捕令。
(3) *(15)是DCCC 443/2020的被告人,該案已與DCCC431-433/2020及442/2020合併,案件涉及2019年10月13日發生於將軍澳一帶的暴動等罪行。*(15)被檢控帶上庭後獲法庭批准有條件保釋。惟他自2020年10月18日起沒有向警方報到,及缺席聆訊,法庭在2020年11月19日向他發出逮捕令。
馮(21)、曾(21)、王(22)和*(15)分別須出席各自的刑事法序程序。然而四人在2020年10月27日,經一與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涉案頻道)相關的陳姓人士(陳世德)安排,前往和進入美國領事館,藉宣稱尋求政治庇護,以達到不必面對上述刑事法律程序之目的。涉案頻道安排人員(包括D1和葉(34))為上述目的在附近把風及協助四人。美國領事館沒有提供協助,並要求四人離開。
本案兩名被告為情侶,他們知悉馮(21)、曾(21)、王(22)和*(15)是被通緝的人士。他們在本案的角色是與陳世德和葉(34)一同安排上述四人的住宿(D1和D2曾租用酒店和大廈房間)、飲食、和生活所需。他們亦曾到訪四人居住的地方。
在整段相關時間,本案兩名被告與涉案頻道相關的人(包括葉(34)、Johnny、Tony等)曾多次向馮(21)、曾(21)、王(22)和*(15)表示會安排他們偷渡出境以達到不必面對上述刑事法律程序之目的。為此,四人製作了多段錄像,當中載有他們感謝涉案頻道的協助,以及需要資金促成他們無須面對刑事法律程序之目的等陳述。
約於2022年7月,馮(21)、曾(21)、王(22)和*(15)與別名Rico的人協定,付款對方安排經水路偷渡出境,其後馮(21)、王(22)和*(15)付款。於2022年7月13日,四人按安排離開藏匿點乘的士往北潭涌,以期望登船偷渡往台灣。警方根據情報截獲四人。當時四人攜帶著裝滿數個背囊的個人財物及離港後使用的現金。
📌兩位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兩位被告沒有案底,有正當職業,得他人美譽。
辯方強調兩位被告受環境和葉(34)的唆擺而犯案,他們不認識馮(21)、曾(21)、王(22)和*(15),犯下本案是個別事件,再加上已經歷被羈押和已改變的社會氣氛,他們的重犯機會低。
辯方指兩位被告的罪責較葉(34)低,他們受葉(34)的描述和社會氣氛影響,沒有金錢利益,一心想幫助馮(21)、曾(21)、王(22)和*(15),現時兩人已經後悔。
📌判刑:
本案涉及有規模和計劃的妨礙司法公正,有四名被通緝的四人進入美國領事館尋求庇護。在過程中,D1和葉負責把風。由此可見,背後的組織涉及的人數不止6人。至於為何他們選擇前往美國領事館,則不猜測。
當四人被要求離開大使館後,組織找地方藏起四人和為他們安排住宿起。根據案情,明顯組織已經打通天地線,當四人到達台灣後的,會有人接應和援助。至於為四人拍片,則是民宣和工作的工具。
D1在大學畢業後投身夢想工作,他在還押後感到後悔和對未能將乘客送到目的地感到歉意,他在還押時感受到家人的照顧,D1對此感愧疚;D1父親認為D1善良,D1犯案是以為可以助人,但原來是違法,而同時始作俑者逍遙法外;D1母親認為D1單純善良,對其面臨牢獄之苦感到痛心;D1弟弟和妹妹表示D1已知錯,他們會協助D1重回正軌,希望法庭輕判。D1的身邊人認為D1是社會棟樑。
D2家人認為D2善良,希望法庭輕判,令D2能繼續實現夢想,貢獻社會。
上述的求情是於2025年撰寫,但是兩位被告是於2020年犯案。當時,一系列暴動對社會造成衝擊,黃藍政見撕裂社會。兩位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被通緝的四人的行為。另外,本案組織的背後有域外機構和人士。若果被通緝的四人成功逃離香港,會破壞和侮辱法治,亦影響大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故刑令需具阻嚇性。雖則如此,如今世界政治已有不同,香港的社會氣氛已變,故相信兩位被告的重犯機會低。
於社會撕裂之時,很多善良的人誤信有機心的人,被其洗腦,最終被推上前線,成為炮灰。結果受害的是自己和家人。
在CAAR12/2022案,答辯人替丈夫拋毒品,上訴庭認為判以監禁3年作起點,最後考慮各因素後,判監禁 1年6個月。
本案涉及有四名被通緝的人,他們牽涉至少4項控罪,最後被判入教導所至監禁4年。
D1曾在美國領事館外把風,加上使D2捲入本案,故罪責較重。然而,考慮D1過往沒有前科,犯案歷時1年6個月。量刑起點訂為2年6個月,扣除1/3的刑令扣減和進一步考慮案件已延蕩3年、被告已有更生和反省和家人的支持後,監禁1年5個月是D1刑期❗️
D2可說是被D1害了,她受自己的政治想法和社會氣氛而犯案。量刑起點訂為2年,扣除1/3的刑令扣減和進一步希望D2的教育熱枕能在未來對社會有貢獻後,監禁1年1個月是D2刑期❗️
📌後語:
陳廣池希望兩位被告能痛定思痛,日後不易再被利用和推上戰場,亦能為自己、家人和社會貢獻,成為知法守禮的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香港議會
🔥#判刑
👤藍(19)🛑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於 2025 年 3 月某日至 5 月 30 日期間(包括某尾兩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煽惑和鼓勵香港居民參與投票以成立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組織,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背景:
姜嘉偉創立一個名為「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組織,與 7 名成員於 2025 年初宣布參與籌備會選舉。另在其公開的 Facebook 帳戶呼籲市民投票支持,相關帖文包括兩張被告的相片。該兩張相片分別顯示,被告、另一林姓男子及姜手持寫著「香港獨立」的橫額;以及被告參與了一個指控中共迫害新疆、台灣、香港及內地人民的活動。
==================
14:46 開庭
進一步求情:
代表指今日被告呈上手寫求情信,背景報告正面,被告年少無知,受到比她年長的人慫恿擺佈,已意識到本案的嚴重性,對其行為感懊悔。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重申犯案受人唆擺,明白認罪是最大的求情理由。
14:50 蘇官宣佈押後判刑至15:15
15:18 再開庭
📌判刑:監禁12個月‼️
判刑考慮:
現年19歲,香港受教育至中三,在母親店協助。求情指案件受當時男友唆擺。案件涉及國際元素,量刑以18個月作起點,只有認罪扣減三份一,除此沒有其他扣減因素。
15:31 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香港議會
🔥#判刑
👤藍(19)🛑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於 2025 年 3 月某日至 5 月 30 日期間(包括某尾兩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煽惑和鼓勵香港居民參與投票以成立一個名為「香港議會」的組織,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背景:
姜嘉偉創立一個名為「香港民主建國聯盟」的組織,與 7 名成員於 2025 年初宣布參與籌備會選舉。另在其公開的 Facebook 帳戶呼籲市民投票支持,相關帖文包括兩張被告的相片。該兩張相片分別顯示,被告、另一林姓男子及姜手持寫著「香港獨立」的橫額;以及被告參與了一個指控中共迫害新疆、台灣、香港及內地人民的活動。
==================
14:46 開庭
進一步求情:
代表指今日被告呈上手寫求情信,背景報告正面,被告年少無知,受到比她年長的人慫恿擺佈,已意識到本案的嚴重性,對其行為感懊悔。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重申犯案受人唆擺,明白認罪是最大的求情理由。
14:50 蘇官宣佈押後判刑至15:15
15:18 再開庭
📌判刑:監禁12個月‼️
判刑考慮:
現年19歲,香港受教育至中三,在母親店協助。求情指案件受當時男友唆擺。案件涉及國際元素,量刑以18個月作起點,只有認罪扣減三份一,除此沒有其他扣減因素。
15:31 完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4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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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 級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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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閏成(56) 普通襲擊 非禮 #相識都非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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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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