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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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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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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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5/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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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

傳召33721高級警員 劉以輝(音)

🔹控方主問

現為高級警員,駐守機場,為機場警,穿軍裝。

2020年2月24日有當值,駐守葵涌警署軍裝小隊,1800與同僚去葵涌邨商場執行職務,當日身穿軍裝。

當晚去到平台,行到曉葵樓見到10幾人喺度,見到有人搞緊膠水、白痴漿,紙箱有紙張,我有開口喝停,叫佢哋唔好再搞。我向住一個方向叫喊,喝令4-5位左右。我幫手睇住呢班人(5位人士,沙展當時分別命名為AP11-15)睇住佢哋。我在近玻璃位睇住佢哋,唔識形容具體位置。

平台佈局:有石枱。當時有紙箱、做勞作的文具如膠水在石枱上。唔肯定有無膠紙。

AP11-15佢哋喺枱搞緊嘢,一個搞緊紙,警員認為此人士應該為AP15,AP11-14搞紙箱。有啲人向9點鐘方向,有啲人向3點鐘方向,近圓枱,有啲係枱整緊嘢。見AP15將紙攞喺手。

AP11-15當中有男有女,後來我看守佢哋,之後沙展叫我睇埋AP8-10,睇到之後有突遣隊接手,但我其後都有在旁。直至沙展53923叫我哋帶佢哋上車返警署,我負責帶AP11-15。

當時有紀錄名AP11-15的名字在記事冊,返到警署就記錄,具體時間唔記得,總之係當日,唔確定係咪24小時內。

拘捕後同事攞走被告身份證,事後我問同事拎被告的資料。

AP11-15係沙展50037起嘅名,在他宣佈拘捕後,宣怖AP1-15嘅名

我只係睇AP11-15, 8-10,行到平台,奉沙展之命企喺度睇住佢哋,叫佢哋放低手上做緊嘅任何嘢,之後都有向佢哋攞身份證(其中5位,AP11-15),記錄咗喺邊唔記得,其後提到可能係記事冊

當日1810到現場,無資料做記錄,約2000左右到警署

證人認為睇返記事冊可以回復記憶,控方申請給證人睇記事冊…

🔸各被告代表盤問

-D2、7、12代表施大律師盤問
PW4第一份口供在2020年4月28日錄取,他寫了有人正在貼紙張在牆上,但沒提及有人正處理膠水或白膠漿。在盤問下,PW4不同意自己沒見到有人在石桌處理膠水或白膠漿,但他同意D12有可能距離石桌約四步左右,PW4不同意D12沒碰過桌上任何物品、不同意D12不是同伙,亦不同意D12只是路過。

-D5、8、13、15代表梁大律師盤問
PW4不同意有人只站在石桌前而沒碰任何東西,亦不同意D13沒碰任何東西、張貼海報或處理白膠漿等物品。

-D9、10、11 代表鄭大律師盤問
PW4不同意D9沒碰任何東西、張貼海報或處理白膠漿等物品; PW4不同意D10沒碰任何東西、張貼海報或處理白膠漿、桶、紙張等物品;PW4不同意D11沒碰任何東西、張貼海報或處理白膠漿、桶、紙張等物品。

-D14 代表黃大律師盤問
PW4不同意D14 距離圓石桌6-7米,不同意D14沒有張貼海報,他表示D14有碰到紙箱內的紙張,但同意D14沒處理白膠漿;PW4不同意D14只是途人,亦不同意有警員叫他走向石桌才走過去。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PW14 高級警員 53375 李子傑(音)

控方表示此為辯方要求之證人

🔹控方主問

高級警員,駐守葵涌警署特遣隊。2020年2月24日當日也是駐守葵涌警署特遣隊。

1850到葵涌廣場平台執行任務,當時見到一班嫌疑人在平台企成一排。聽到警長50037...(控方截停)

我被委派守住其中一名嫌疑人(庭上有公開姓名)即AP12,AP係警長50037定嘅

AP12前和後的自己也知情,自己負責看守5位的其中一位,他們站在葵涌商場平台。其他4位AP11、13、14、15有其他隊員看守。

申請比警員記事冊
-批准,相關身份證號碼寫在紙上

主問完畢

🔸辯方盤問

-D2、7、12代表施大律師盤問
PW14曾在記事冊曾寫D12衣著打扮,他表示D12的衣著相對突出,他同意自己並沒有目擊本案任何細節,不知道被截停的原因或如何被截停。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應該不會再傳召證人,但希望法庭給予時間考慮。午休至1430。

——————————
【下午審訊內容】
關於一個爭議點,裁判官希望有書面的承認事實,後控辯雙方需休庭商討有關事宜。

14:40休庭
15:33開庭

控方表示經商討後,明天將傳召證人列表上第十九號證人,即一名保安員。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19]

D1:林(24)/ D2:黎(30)
D3:文(23)/ D4:陳(18)
D5:謝(28)/ D7:余(21)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較早前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

D7承認控罪(1)❗️ 並同意案情
D7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其餘程序將於9月29日(審期最後一日)處理。

午休前法庭僅處理了承認事實。

下午劉官向各法律代表逐一確認是否爭議兩名專家證人資格及片段的呈堂性爭議。
劉官表示到時會以案中案/交替程序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續審,審訊期間各被告毋須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3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2
2022.08.21-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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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麥(16) #宣讀判詞 (#1007黃大仙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9月2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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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1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冼(28)🛑已還押14日 #提訊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黎(18) #提訊 (#20200701天后 3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林,談,張,吳(27-34)🛑四人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鍾(32)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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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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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1庭
👩🏻‍⚖️崔美霞裁判官
🕝14:30
👥彭,馮,梁,朱,陳(18-38) #提堂 (#1027旺角 4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續審 [11/5]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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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6/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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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新案件 (#20200114旺角 製造或管有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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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明(52) 9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4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妨礙司法公正 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 欺詐 #瞞債42萬搏翻閹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22:33更新)
【08 月2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6/1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11/5]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2/20] (修正 開庭時間應為11:00 而非 直播表上的09:30,表上內容有錯,敬請原諒)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裁決簡要:

本案共涉11名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由於A1和A5因健康問題今日未能出庭應訊,他們會在2022年9月5日09:30出庭,不過他們的裁決會依舊在今天處理。

法庭裁定控方證人的證言可信,而A8和A10的證言不可信。法庭裁定本案暴動發生在政府總部外的一帶,歷時16:20至16:48時。當進一步考慮到暴動的範圍、地點、被告們當時的反應、和裝備等,法庭認為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是被告們有參與暴動,因此他們罪成

判刑會在2022年9月9日10:00進行,除A1和A5外的被告還押。法庭會為所有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另為A2,4,6,7,8索取教導所報告。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239A_2021.docx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新案件

👩‍💼喬 (35)

控罪1: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控罪2: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

~被告有兩宗案件需要上庭。但由於接受隔離觀察,故其中一單案押後至本年8月31日(如確定被告可以出庭)。

~另一宗案件定於2022年9月6日上午11:00或較早日期(如証實被告適合出庭)。

~期間被告交由懲教署監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7/12]

💢#不是聲援💢

上午進度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10:00] 開庭

控方邀請法庭檢視部份已經呈堂的證物,在元朗站和008號列車所檢取的證物,由於數量多,法官話唔介意移步,不用警員逐件攞。

檢視完後,法官稱見到有藤條、木棍,部份斷裂,基本上係輕嘅,有少部份貼有國旗、區旗。(還有保衛家園紙牌、爛遮、被告的皮帶和波鞋)

主控表示案情係邀請法庭對被告身分作辯認,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無中段陳詞。

法庭考慮咗證供和雙方陳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法庭叫被告除下口罩辨認面容,稱容貌與被捕後拍攝的相片P183無太大差別。

在小休後,辯方確認被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控辯雙方在8月26日交書面陳辭,案件押後至8月29日14:30作口頭補充,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4/5]

上午進度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
控方傳召PW1,國安處 警司洪毅,他負責對支聯會作出調查,撰寫報告給警務署長,指稱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在2021年8月24日得到保安局長批准,向支聯會發出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因為報告內容有資料被屏蔽,鄒幸彤指不知PW1指稱支聯會是代理人的原因,如何盤問,D2 & D3 的律師相繼作出陳辭。

主控有回應,羅官最後指稱控方可以不透露實際指稱的原因,但希望控方可以透露較多資料,例如:支聯會曾經就某事開記者會,或者知道有什麼行為。

控方表示需要時間考慮,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5:00。

12:00 休庭。

=======
直播員按:抱歉未能詳細紀錄陳辭內容,歡迎補充!
【08 月2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宣讀判詞

🕤早上的審訊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6/1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11/5]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2/20]


(13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在2021年8月12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9月2日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上訴人當時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9
=============
判決書簡要:

警方片段是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證據。法庭觀看片段後,發現上訴人初時是在吃東西,沒有對警方作出任何行動,而涉案的另外1名女子和杜XX則在上訴人附近不停用雷射筆射向警方。此外,亦有其他人在現場看電話、跳舞及閒談等等。其後,上訴人與1名女子(即上文所指的)同坐一道樓梯上,伸手向杜XX取得電筒,並在其後分別3次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即控方所指的「訂明行為」。

法庭考慮了上訴人一直的行為及他案發時的年齡後 ,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因此向杜XX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法庭認為雖然上訴人坐在該女子附近,而該女子當時仍以鐳射筆射向警方,但以本案的所有環境情況而言,上訴人夥同杜XX和另外1名女子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即當在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用雷射筆射向警方的同時,上訴人參與他們的行為。這是因為本案存在另一個合理的推論,就是上訴人獨斷獨行,他的行徑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無關。

法庭同意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由於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集結在一起作出「訂明行為」,因此裁定上訴人定罪上訴得直,刑罰(勞教中心)撤銷。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48_2021.docx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6/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858)❗️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935)

-----------------
[10:00] 開庭

PW19 女保安員陳女士作供
3點半無見到有人貼嘢,5點幾先見到有幾個人貼海報、紙張。
[10:15] 第19證人作供完畢

休庭30分鐘以簽署承認事實(一)

[10:44] 開庭
承認事實第6段修定,加上包括同等等字眼。
呈上成認事實(一)

D2中段陳詞
呈上一份書面陳詞
女警同男警長講D2在花槽的位置不同。

裝備方面:女警講D1同D2係無帶上手套,身上亦都無海報。一盒手套係完整嘅,並無用過。
所以懇請法官大人判處D2表證不成立。

[11:01]
D10中段陳詞
被告無留下DNA或者指紋在現場

所有被告所有控罪表證成立‼️
[11:08] 休庭

[11:33] 開庭
只有D1會作供,其餘被告不會作供。

[11:34]
D1作供
D1現時19歲,案發時17歲,讀中六。
當天唔需要返學,所以在家温書,下午6點鐘出街去商場食晚飯,商場有好幾間食店,因為當時想食麥當勞,所以就離開商場,轉去位於大窩口嘅麥當勞,在商場行去大窩口麥當奴約10至15分鐘。

在商場行到一條鐵柱時見到前面有2個女子,一個拎住個紅色嘅桶,另一個雙手揸住紙張。

之後張一疊紙張放在花槽,另一個女子喺桶度拎啲膠水塗在牆上,之後另一人雙手貼海報。

因為見到啲海報係漫畫同我好想睇吓內容。
我見到內容覺得幾得意,所以就停喺度睇,另外仲見到有五六個人黐緊海報。幾分鐘聽到有人大嗌唔好郁,我以為係叫嗰2個女子,一兩分鐘後有個女警叫我過去,咁我就行咗過去,嗰度已經有2個女子喺度,加埋我共有3人,之後再帶多一個女子到嚟,共有4個女子。
我同男警員講只係落街食晚飯,所以無帶身份證。
[12:37] D1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8月29日14:30時同庭作結案陳詞,當天上午須交書面陳詞。

豁免所有被告今日到報
因為D10要申請保釋更改,因此下午只有D10上庭。

[13:05] 上午審訊完畢
——————

[14:34] 開庭

D10保釋條件更改
因成績優異,所以大學校長推薦報讀一個日本課程,而課程需要有效護照副本,所以要拎返本過期護照,申請新護照。
施官批准
最遲9月9日或之前歸還所有護照到法庭。
今日審訊完畢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4/5]

下午進度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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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 開庭

控方表示需要更長時間作出考慮,一方面不想作出損害,另一方要平衡審訊,控方要再審視甚麼資料可以透露;羅官批准。

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5日11:30,控方會向法庭提交文件,案件會押後至同日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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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左手一大疊文件,右手持一個透明“mug”,裝住半杯水出庭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審訊 [12/20]

D1:黃(22) / D3:高(17)
D7:林(30) / D9:李(25)
D11:馬(19) / D13:彭(25)
D14:宋(20) / D18:鄧(22)
D20:董(23)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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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暴動罪表面證供成立❗️

✍️🏻各被告的初步答辯意向:
D1 不作供,會傳召1名辯方證人。其餘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管理:
雖然D7今早武肺快測陰性,不過按檢疫令D7須連續3日快測陰性方可外出,最快要星期四才可出席法庭聆訊。鄭官建議D7的法律代表在11:00前通知法庭快測結果,一旦復陽法庭就在當日15:00前通知各方翌日審訊取消。

代表首被告的劉偉聰大律師希望押後至星期五續審,令辯方證人有充足時間請假,以免颱風耽誤進度。

🟢 15:54 退庭,8月26日(星期五)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天后 #提訊

D2:黎(18)

控罪:
(1) D1-2企圖刑事損壞
(2) & (3) D1-2兩項企圖刑事損壞
(6) D2企圖縱火
(7) 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和同案D1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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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全部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2-26日,一連4日審訊,被告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較早前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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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1 24487 曾俊鎬 高級督察 作供
17年加入警隊,案發時職級為督察,是現場其中一位小隊指揮官。
PW1當晚於鰂魚涌站A出口外目擊過百示威者於站內收費區,部分示威者手持鐵棍及「雷射光」,有一人持英國旗。其間PW1聽到啲聲,憑個人經驗判斷係警方盾牌被鋼珠擊中產生,但PW1承認現場沒有見到鋼珠。部分示威者以消防喉向警射水,其後示威者往月台方向離去,PW1亦奉命前往位於筲箕灣的交通意外調查中心支援同抱。
前往筲箕灣其間PW1於警車內留意到「太古城C出口」外康山道有超過100名示威者;大多深色或黑色衣著,部分戴上頭盔、眼罩、防毒面具;他們霸佔道路。(起初PW1指無車行,及後修正無得行,控方其後引導指係咪因為被霸佔而行唔到)

當警車經過時示威者以雷射筆照射警車、嗌「黑警」等口號及向警車投擲物品,其間聽到一聲巨響,PW1收到總督察下令落車進入拘捕,因此警車於康山道太古城道位置Uturn至C出口外進行拘捕行動。
警車於C出口近30-50米停車,當PW1起跑時受到示威者以滅火筒向他方向噴射,因此有現場出現白煙。PW1「轉身去最薄煙嘅位置跑過啲煙,過咗啲煙後見到一支英國旗」,見一班人喺C出口入面,之後作出拘捕行動,拘捕完就離開。

其後控方播放兩條C出口外的CCTV片段,PW1指片段反映當時情況。
關於太古C出口霸佔馬路的情況,PW1起初回答「無車行」,及後補充「行唔到」,控方隨即問係咪因馬路霸佔而行唔到,辯方投訴問題具引導性,劉官認同控方問題不當。

對於當晚PW1乘坐的警車車牌號碼,PW1只記得有兩個9。

控方向PW1播放2段太古C出口的CCTV
PW1確認反映當晚現場情況並圈出自已落車位置及太古C出口位置。

🔶辯方盤問
(盤問內容將於控方舉證完畢後補回)

PW1 作供未完,明早0930 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1火炭 #提訊

D1:林(32) / D2:談(27)
D3:張(34) / D4:吳(34)
🛑四人已被還押逾5個月

經修訂罪:
(1)D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D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D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D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D1, D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D1、D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D1, D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63(2) 條,D1、D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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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4辯方法律代表均指正與控方有所商討,申請押後案件至10月25日1430時提訊。

D4因申請保釋,法庭考慮後批准D4保釋申請🟢

保䆁條件如下:現金擔保三萬、家人現金擔保兩萬、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宵禁10pm-6am及每星期報到兩次。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5日1430時提訊,除D4外其他被告繼續還押🔴

D2現為密切接觸者因此今日未出庭,案件押後至8月30日1430時申請保釋。

💛多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9深水埗 #提訊

洗 (28)
*合併案件後屬第二組D4

控罪: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洲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另案3人、一名外籍手足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第二組眾被告在2022年8月1日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於王詩麗法官席前作審前覆核,排期在2022年9月5日09:30開始作35日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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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已為被告索取政府精神科報告,報告指被告適宜答辯。關大律師指辯方有兩個精神科報告,均指被告不適宜答辯,而且內容非常詳細;而政府的精神料報告只有六頁,當中有三次醫生會面,每次15分鐘。

關大律師會在審訊第一天會就被告是否適宜答辯提出爭議,辯方將就此傳召四位證人,控方則會傳召兩位。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5日0930時開始審訊,共35天中文審訊。

💛多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4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23
2022.08.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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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4:30
👤葉(24) #宣讀判詞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日被判處6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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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梁(2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0/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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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3/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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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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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08 月2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20/25]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提訊

(1230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仍需要報料 謝謝)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壹傳媒欺詐案
#續審 [20/25]

A1:黎智英
A3:黃(59-72)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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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指第一被告於本日有新文件呈交,新文件的第二段的小二段並沒有任何案例支持。

本日主要議題:書面陳詞,四十九頁義務條款

辯方法律議題爭議: 利用陳樹熊大律師案件(CACC 512/2001) 圍繞該案中的價格,特殊租約,合作雙方均沒有提出要求以及毀約情況等因素。 另曾提及一案例:英國一名男子於進退餐後沒有付款而去,並於案情撰要中第三及四段中的三點,特別指出的二點前續式合約及持續性的議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