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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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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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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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彭中屏法官
🕝14:30
👤湯(20)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排期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張,張,陳,陳,黎(21-31)🛑A2張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暴動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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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30
👥顧,葉,蔡,郭,鍾(21-39) #裁決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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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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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7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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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彭中屏法官
🕝14:30
👤湯(20) #提訊 (#0831灣仔 暴動;排期予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張,張,陳,陳,黎(21-31)🛑A2張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暴動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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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陳志輝裁判官
🕝14:30
👥顧,葉,蔡,郭,鍾(21-39) #裁決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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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裁決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阻差辦公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口頭裁決理由:
📌背景:
本案在另外六名被告認罪後,審訊只涉及五名被告,控罪詳情見上。本案的爭議點如下:
D1:控方指稱的襲警行為是否意外?
D3:警員33531 (PW6) 拘捕王先生的行為是否正當執行職務?D3扶王先生的行為是否構成阻差辦公?
D5:D5有沒有作出控方指稱的襲警行為?
D6:涉案雷射筆的證物鏈是否完整?
D11:D11當時是否有合法辯解管有雷射筆?
本案是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所有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D1,3,6沒有出庭作供,這不會對他們有任何負面的影響,但與此同時,這代表他們沒有證據反駁控方的證據;D5,11選擇作供,因此相關供詞會納入證據考慮之中。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犯罪傾向性較低,如前述D5,11選擇作供,按法律原則,他們的證言可信性較高,
📌D1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
PW5是制服D1的警員 — 警員16147。控方指D1於案發當時襲擊PW5,故PW5上前制服D1。
控方證供:
於案發當日,PW5是速龍小隊的隊員。同日約22:53時,PW5到達太子站後,沿樓梯向下走到L2層。
PW5到達L2層後,望向3號月台第5-2車門位置,其間見到身穿黑色越野電單車護甲、揹黑色背囊、和手持膠盾牌的D1。由於PW5思疑D1與太子站發生的違法行為有關,故他隨即大喊「警方,咪郁」,惟D1沒有理會並跑走,所以他隨即追捕D1。
在追捕期間,D1向後下方揮手,將盾牌擲向PW5,但盾牌在PW5的腳邊着地。PW5繼續追捕,直到近4號月台的車頭位置才成功追捕D1,當時他與D1因失平衡一同跌在地上。
PW5指上述追捕過程歷時不多於10秒。
辯方盤問:
PW5同意以下事項:
- D1在被追捕時曾經向右轉,而PW5則是「全速向前」;
- 當膠盾牌跌落地時,PW5不肯定顧是否曾轉身;和
- 不能排除D1甩手的可能。
辯方立場:
在結案陳詞時,辯方指D1當時全速奔跑,加上PW5同意D1可能並非對準其投擲,和盾牌本身有一定重量等,可能出現如D1因甩手而丟出盾牌的非故意行為,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PW5和PW6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案發時D1初見警察就跑,當聽見警員警告後,D1仍然繼續逃跑,引起PW5和PW6追截屬正常。考慮到當時PW5和D1的距離慢慢縮短,和盾牌的大小和重量,D1的行為是有意圖傷害和阻礙PW5的行動,他本身有機會放下盾牌但沒有做,D1當時不是因甩手掉下盾牌,D1不能轉身丟盾牌只代表D1不能對準PW5投擲盾牌,事實上盾牌有否擊中PW5並不重要,重點是D1的犯罪意圖。基於前述,D1罪成。
📌D3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和證供:
PW7是制服王先生的警員 — 警員33531。控方指D3於案發當時在人群搶犯期間,拖走王先生上扶手電梯。
於案發當日,PW6是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同日約22:50時,PW7收到通訊台訊息,指有人在太子站破壞設施和出現集體毆鬥等情況,故他隨即進入太子站L2層進行掃蕩。
抵達太子站L2層後,PW7看到有一名身穿黑色衣服、藍色褲、和以黑布蒙面的王先生走出車廂。由於王先生當時看到PW7後便立刻逃跑,引起PW7懷疑,故PW7上前追截王先生並制服對方。
在制服王先生後,有約10人走向PW7。當時PW7害怕他們搶犯及襲擊其,故當人群與他距離縮短至3 -4米時,PW7發出口頭警告:「警察,唔好行埋嚟。」。惟人群繼續向PW7逼近,因此PW7揮動警棍驅趕人群。在過程中,王先生成功掙脫,當時人群中有2至3人 (包括D3) 把王先生拖上扶手電梯。
辯方盤問:
PW6同意以下事項:
- 當時有一群人四散,避開警察;
- 在追捕王先生期間,PW7曾撥開一名戴白帽的女子,使她跌倒。PW7認為該女子當時僅避開,並非跑走;
- 在其他警員到場支援前,PW7不能確定,亦沒有合理基礎懷疑王先生犯過什麼法、也不知道可以用什麼罪名拘捕王先生;
- PW7當時是憑衣著懷疑王先生曾犯法;
- 人群拉走王先生的行為歷時1-2秒;和
- 人群拉走王先生的行為對PW7沒有造成實質影響。
辯方立場:
在結案陳詞時,辯方認為PW7的行為是拘捕王先生,但並非有合理懷疑;或是PW7可能是真誠執行職務,但非法律允許,因為 (1) PW7追截王先生並制服對方的理據不足,只憑衣著是不足夠,什至當時PW7知道旁邊有戴上鴨舌帽的女子,PW7卻不視她為犯案者;(2) 案發當時有不少人逃跑,當時混亂的情況,什至有警員表示身在現場已會被捕,任何人想及早離開是人之常情,不想被波及;和 (3) PW7表示不知道應用什麼罪行拘捕王先生,當時亦沒有馬上向王先生表示用什麼罪名拘捕其。此外,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3扶王先生的行為歷時十分短,對PW7的影響亦很輕微。 綜合上述,辯方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PW7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當時警員並非無故進入太子站,當時太子站情況混亂。雖然何謂有可疑是主觀的判斷,但PW7懷疑王先生並非沒有理據,例如王先生當時蒙面和身穿黑色裝束身在混亂的太子站,王先生當時曾逃跑,更曾不理會警員的警告,因此PW7的追截行動合理,他並非胡亂追截在場人士。雖然PW7當時想不到罪行拘捕王先生,但不代表他對王先生沒有合理懷疑。事實上,PW7未有機會調查王先生,因為很快PW7被人群迫近,王先生更被拉走。
考慮所有情況後,人群靠近PW7的行為會影響PW7對王先生的調查。當時,D3身在人群中,雙方垂下準備拉走王先生,後來更在王先生成功掙脫後即時拉走他。當時,D3必然知道眼前是警員,而警員正拘捕王先生,D3的行為是刻意阻礙PW7執行職務。基於前述,D3罪成。
📌D5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
PW7是制服王先生的警員 — 警員7889。控方指當PW7制服兩名犯人 (包括王先生) 期間,D5襲擊PW7。
控方證供:
於案發當日,PW8是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同日晚上,PW8連同PW7和PW6到太子站執行掃蕩任務,各自制服嫌疑人。其間,PW8見到有8至10人靠近PW7,當時PW8認為他們有機會搶犯及襲擊PW7。同時,PW8看到上述人群中有人救走一名原本被制服的男子 (王先生),該二人後來往扶手電梯方向逃跑,PW7見狀上前,並在接近扶手電梯的位置將他們按低。
當PW7制服上述兩人時,有許多人從旁襲擊PW7以救走兩人,當中戴卡其色背囊和戴口罩的D5在PW8前方不斷用傘從上至下地打PW8,當傘斷開後,便用手㬹「批」PW8。
在上述事件期間,原本被制服的兩人向扶手電梯方向逃走,D5亦向相同方向走,但因電梯已有很多人,故從扶手電梯往上走。後來,其他警員到達扶手電梯的上方封鎖去路,並拘捕D5。當時PW8向其他警員表示D5曾襲擊他。
辯方盤問:
PW8同意以下事項:
- 在口供紙上,PW8沒有明確指出D5用雨傘襲擊他,也沒有提及雨傘用至斷裂 — 即 「男子4(即D5)同另一名男子分別用手和雨傘向我襲擊」;和
- 上述記載與庭上作供 (D5以雨傘打PW8打到斷開) 有分歧; 和
- D5有可能因醫學理由才戴上口罩。
辯方在盤問時亦提到片段所示的情況,包括:
- 片段不能看見有人對PW8揮拳批㬹;
- 揹卡其色背包的男子曾經雙手放在頭後,當時該男子身在PW8旁邊;
- 有人從PW8右邊持傘「牛」證人背 (PW7曾指是前方);和
- 當時有兩下聲音敲落PW8背部,一是傘擊之聲,二是棍擋之聲等等。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裁決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襲警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阻差辦公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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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背景:
本案在另外六名被告認罪後,審訊只涉及五名被告,控罪詳情見上。本案的爭議點如下:
D1:控方指稱的襲警行為是否意外?
D3:警員33531 (PW6) 拘捕王先生的行為是否正當執行職務?D3扶王先生的行為是否構成阻差辦公?
D5:D5有沒有作出控方指稱的襲警行為?
D6:涉案雷射筆的證物鏈是否完整?
D11:D11當時是否有合法辯解管有雷射筆?
本案是刑事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基準是毫無合理疑點,所有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D1,3,6沒有出庭作供,這不會對他們有任何負面的影響,但與此同時,這代表他們沒有證據反駁控方的證據;D5,11選擇作供,因此相關供詞會納入證據考慮之中。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犯罪傾向性較低,如前述D5,11選擇作供,按法律原則,他們的證言可信性較高,
📌D1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
PW5是制服D1的警員 — 警員16147。控方指D1於案發當時襲擊PW5,故PW5上前制服D1。
控方證供:
於案發當日,PW5是速龍小隊的隊員。同日約22:53時,PW5到達太子站後,沿樓梯向下走到L2層。
PW5到達L2層後,望向3號月台第5-2車門位置,其間見到身穿黑色越野電單車護甲、揹黑色背囊、和手持膠盾牌的D1。由於PW5思疑D1與太子站發生的違法行為有關,故他隨即大喊「警方,咪郁」,惟D1沒有理會並跑走,所以他隨即追捕D1。
在追捕期間,D1向後下方揮手,將盾牌擲向PW5,但盾牌在PW5的腳邊着地。PW5繼續追捕,直到近4號月台的車頭位置才成功追捕D1,當時他與D1因失平衡一同跌在地上。
PW5指上述追捕過程歷時不多於10秒。
辯方盤問:
PW5同意以下事項:
- D1在被追捕時曾經向右轉,而PW5則是「全速向前」;
- 當膠盾牌跌落地時,PW5不肯定顧是否曾轉身;和
- 不能排除D1甩手的可能。
辯方立場:
在結案陳詞時,辯方指D1當時全速奔跑,加上PW5同意D1可能並非對準其投擲,和盾牌本身有一定重量等,可能出現如D1因甩手而丟出盾牌的非故意行為,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PW5和PW6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案發時D1初見警察就跑,當聽見警員警告後,D1仍然繼續逃跑,引起PW5和PW6追截屬正常。考慮到當時PW5和D1的距離慢慢縮短,和盾牌的大小和重量,D1的行為是有意圖傷害和阻礙PW5的行動,他本身有機會放下盾牌但沒有做,D1當時不是因甩手掉下盾牌,D1不能轉身丟盾牌只代表D1不能對準PW5投擲盾牌,事實上盾牌有否擊中PW5並不重要,重點是D1的犯罪意圖。基於前述,D1罪成。
📌D3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和證供:
PW7是制服王先生的警員 — 警員33531。控方指D3於案發當時在人群搶犯期間,拖走王先生上扶手電梯。
於案發當日,PW6是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同日約22:50時,PW7收到通訊台訊息,指有人在太子站破壞設施和出現集體毆鬥等情況,故他隨即進入太子站L2層進行掃蕩。
抵達太子站L2層後,PW7看到有一名身穿黑色衣服、藍色褲、和以黑布蒙面的王先生走出車廂。由於王先生當時看到PW7後便立刻逃跑,引起PW7懷疑,故PW7上前追截王先生並制服對方。
在制服王先生後,有約10人走向PW7。當時PW7害怕他們搶犯及襲擊其,故當人群與他距離縮短至3 -4米時,PW7發出口頭警告:「警察,唔好行埋嚟。」。惟人群繼續向PW7逼近,因此PW7揮動警棍驅趕人群。在過程中,王先生成功掙脫,當時人群中有2至3人 (包括D3) 把王先生拖上扶手電梯。
辯方盤問:
PW6同意以下事項:
- 當時有一群人四散,避開警察;
- 在追捕王先生期間,PW7曾撥開一名戴白帽的女子,使她跌倒。PW7認為該女子當時僅避開,並非跑走;
- 在其他警員到場支援前,PW7不能確定,亦沒有合理基礎懷疑王先生犯過什麼法、也不知道可以用什麼罪名拘捕王先生;
- PW7當時是憑衣著懷疑王先生曾犯法;
- 人群拉走王先生的行為歷時1-2秒;和
- 人群拉走王先生的行為對PW7沒有造成實質影響。
辯方立場:
在結案陳詞時,辯方認為PW7的行為是拘捕王先生,但並非有合理懷疑;或是PW7可能是真誠執行職務,但非法律允許,因為 (1) PW7追截王先生並制服對方的理據不足,只憑衣著是不足夠,什至當時PW7知道旁邊有戴上鴨舌帽的女子,PW7卻不視她為犯案者;(2) 案發當時有不少人逃跑,當時混亂的情況,什至有警員表示身在現場已會被捕,任何人想及早離開是人之常情,不想被波及;和 (3) PW7表示不知道應用什麼罪行拘捕王先生,當時亦沒有馬上向王先生表示用什麼罪名拘捕其。此外,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3扶王先生的行為歷時十分短,對PW7的影響亦很輕微。 綜合上述,辯方希望法庭撤銷控罪。
案情分析:
PW7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當時警員並非無故進入太子站,當時太子站情況混亂。雖然何謂有可疑是主觀的判斷,但PW7懷疑王先生並非沒有理據,例如王先生當時蒙面和身穿黑色裝束身在混亂的太子站,王先生當時曾逃跑,更曾不理會警員的警告,因此PW7的追截行動合理,他並非胡亂追截在場人士。雖然PW7當時想不到罪行拘捕王先生,但不代表他對王先生沒有合理懷疑。事實上,PW7未有機會調查王先生,因為很快PW7被人群迫近,王先生更被拉走。
考慮所有情況後,人群靠近PW7的行為會影響PW7對王先生的調查。當時,D3身在人群中,雙方垂下準備拉走王先生,後來更在王先生成功掙脫後即時拉走他。當時,D3必然知道眼前是警員,而警員正拘捕王先生,D3的行為是刻意阻礙PW7執行職務。基於前述,D3罪成。
📌D5的案情分析:
控方立場:
PW7是制服王先生的警員 — 警員7889。控方指當PW7制服兩名犯人 (包括王先生) 期間,D5襲擊PW7。
控方證供:
於案發當日,PW8是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同日晚上,PW8連同PW7和PW6到太子站執行掃蕩任務,各自制服嫌疑人。其間,PW8見到有8至10人靠近PW7,當時PW8認為他們有機會搶犯及襲擊PW7。同時,PW8看到上述人群中有人救走一名原本被制服的男子 (王先生),該二人後來往扶手電梯方向逃跑,PW7見狀上前,並在接近扶手電梯的位置將他們按低。
當PW7制服上述兩人時,有許多人從旁襲擊PW7以救走兩人,當中戴卡其色背囊和戴口罩的D5在PW8前方不斷用傘從上至下地打PW8,當傘斷開後,便用手㬹「批」PW8。
在上述事件期間,原本被制服的兩人向扶手電梯方向逃走,D5亦向相同方向走,但因電梯已有很多人,故從扶手電梯往上走。後來,其他警員到達扶手電梯的上方封鎖去路,並拘捕D5。當時PW8向其他警員表示D5曾襲擊他。
辯方盤問:
PW8同意以下事項:
- 在口供紙上,PW8沒有明確指出D5用雨傘襲擊他,也沒有提及雨傘用至斷裂 — 即 「男子4(即D5)同另一名男子分別用手和雨傘向我襲擊」;和
- 上述記載與庭上作供 (D5以雨傘打PW8打到斷開) 有分歧; 和
- D5有可能因醫學理由才戴上口罩。
辯方在盤問時亦提到片段所示的情況,包括:
- 片段不能看見有人對PW8揮拳批㬹;
- 揹卡其色背包的男子曾經雙手放在頭後,當時該男子身在PW8旁邊;
- 有人從PW8右邊持傘「牛」證人背 (PW7曾指是前方);和
- 當時有兩下聲音敲落PW8背部,一是傘擊之聲,二是棍擋之聲等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裁決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裁決:
法官宣讀裁決結果:罪名成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DCCC001038_2022.docx
涉案言論: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 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案件管理:
控方在庭上讀出被告的背景。簡單而言,被告沒有案底,在香港土生土長。
控方表示若果被告刪除涉案連登帳戶,涉案手機會歸還被告。
辯方希望準備書面求情陳詞。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9月5日15:30作求情。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故被告須還押看管🛑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裁決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裁決:
法官宣讀裁決結果:罪名成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DCCC001038_2022.docx
涉案言論: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 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案件管理:
控方在庭上讀出被告的背景。簡單而言,被告沒有案底,在香港土生土長。
控方表示若果被告刪除涉案連登帳戶,涉案手機會歸還被告。
辯方希望準備書面求情陳詞。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9月5日15:30作求情。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故被告須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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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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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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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9:0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9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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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34-52) #裁決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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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25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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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十九庭 💩陳眞(48) 與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容,鄭,徐,鍾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陳眞指案發當日遭六名被告「私了」並受傷倒地,要求賠償。)
10:10 高等法院第十九庭 🐶梁啟業 與 👤杜(23)🛑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有意圖而傷人;杜在本案令梁的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杜陪償。)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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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9:0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9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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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34-52) #裁決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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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25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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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十九庭 💩陳眞(48) 與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容,鄭,徐,鍾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陳眞指案發當日遭六名被告「私了」並受傷倒地,要求賠償。)
10:10 高等法院第十九庭 🐶梁啟業 與 👤杜(23)🛑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有意圖而傷人;杜在本案令梁的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杜陪償。)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裁決
D1:Best Pencil (HK) Ltd.
D2:鍾沛權(52)
D3:林紹桐(34)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D2及D3辯方代表: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控罪: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1539] 開庭
⏺️速報
罪名成立❗️❗️❗️
獲准保釋至9月26日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
轉自 法庭線實時直播:https://t.me/thewitnesshk/7492
林紹桐的陳情信:
法官閣下:
我依然記得,在還押最初,幾位警官循例來公務探訪,其中一位形容「大家各為其主」。我後悔沒有把握機會向警官解釋,新聞工作者從沒有要效忠誰、擁護誰,或者與誰為敵。而如果我們真的有效忠的對象,只有是公眾,亦只能是公眾。因為我們信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而唯有傳播思想的自由,才能保障每個人的自由。
我 2010 年加入傳媒行業,當時新聞業界已面臨各種隱憂,或明或暗的審查愈見頻密,編採室方針難逃老闆、財團及權力各種干預,編輯自主空間愈來愈狹窄。
《立場新聞》是在如此背景下成立,參與《立場》的每一位抱着同一個理想,嘗試在香港經營一個完全編輯自主的傳媒機構。《立場》能夠生存七年,我相信很大原因,是讀者希望看到的新聞,真正不受財團、金主、權力或黨派左右。
即使在最後的時間,新聞自由在半空墜落,在巨大壓力之下,同事依然堅守崗位,無慚於時代。
我們發掘差點被掩沒的真相,即使困難重重。我們為無權者、弱勢和小眾發聲,即使面臨譴責攻擊。我們盡可能記錄香港,趁這些人與事消失之前,盡力留下歷史初稿。
我們的自由在倒數,每一位同事都心知肚明;他們選擇留下,加緊步伐,用盡狹縫裡所有空間。由 2020 年 7 月(即控方指控煽動的案發開始)一直至今天,《立場》同事的報道先後獲得 30 多項新聞獎項及嘉許。曾經與這一群出類拔萃的新聞工作者並肩工作,是我的榮幸。
這宗案件的關鍵是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新聞工作者不但要為自己的報道負責,若明知公眾有知情權,但刻意迴避不報道亦是失責。亦因如此,新聞工作者捍衛新聞自由的唯一方式是報道,正如今天仍然緊守崗位的每一位。而我只是行業的其中一人,剛巧成為被告。
========
轉自 法庭線實時直播:https://t.me/thewitnesshk/7504
鍾沛權陳情信全文:
法官閣下:
法官閣下,這是我在這次審訊中的最後陳情,僅為自己作為一名香港公民及新聞工作者的「意圖」,再作一些簡短的背景補充。
2011 年 3 月日本發生東北大地震,我太太陳沛敏是其中一名最早飛赴現場採訪的香港記者。面對褔島核電廠意外迅速演變、惡化,加上餘震不斷,不少海外記者都因應風險難測而選擇提早撤離日本。她卻堅持留下,繼續想方設法前赴多個災難現場採訪,盡力做記錄、報道 。她是當年最後離開日本的其中一名香港記者。
當時有大量關於災難發展的壞消息和悲觀預測,甚至乎有說法稱日本部份地區有陸沉危機。她後來跟我談及那時候不願意提前撤退回港的一些想法 : 假如日本真的出現更大的災難,她不是更應該留下繼續採訪而非放棄報道嗎?既然有機會身在現場、靠近現場,能夠見證、記錄、報道一場空前的人類災難,作為一名記者,她怎可以轉身離開?
她這份對新聞工作的執着,我銘刻在心,而她不是特殊的少數。我認識的不少香港新聞工作者,包括很多《立場新聞》前同事,在過去和現在都抱持相似的信念,決意留守新聞現場,見證和記載真實的故事,聆聽和記述紛紜的思想。我相信這些故事和思想,可以刺激、啟發人們思考,反映時代,塑造歷史。
我知道,有更多並非新聞工作者的香港人,同樣一直堅持在各自的崗位上實踐信念,通過各種形式和體裁,真誠地書寫、表達、創作,呼應時代的挑戰。他們當中更有人因為在乎社群裏眾人的自由和尊嚴,不惜付出失去一己自由的代價。如實記錄和報道他們的故事和思想,是新聞工作者不可逃避的責任。
#郭偉健法官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裁決
D1:Best Pencil (HK) Ltd.
D2:鍾沛權(52)
D3:林紹桐(34)
控方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D2及D3辯方代表: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控罪: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1539] 開庭
⏺️速報
罪名成立❗️❗️❗️
獲准保釋至9月26日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
轉自 法庭線實時直播:https://t.me/thewitnesshk/7492
林紹桐的陳情信:
法官閣下:
我依然記得,在還押最初,幾位警官循例來公務探訪,其中一位形容「大家各為其主」。我後悔沒有把握機會向警官解釋,新聞工作者從沒有要效忠誰、擁護誰,或者與誰為敵。而如果我們真的有效忠的對象,只有是公眾,亦只能是公眾。因為我們信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而唯有傳播思想的自由,才能保障每個人的自由。
我 2010 年加入傳媒行業,當時新聞業界已面臨各種隱憂,或明或暗的審查愈見頻密,編採室方針難逃老闆、財團及權力各種干預,編輯自主空間愈來愈狹窄。
《立場新聞》是在如此背景下成立,參與《立場》的每一位抱着同一個理想,嘗試在香港經營一個完全編輯自主的傳媒機構。《立場》能夠生存七年,我相信很大原因,是讀者希望看到的新聞,真正不受財團、金主、權力或黨派左右。
即使在最後的時間,新聞自由在半空墜落,在巨大壓力之下,同事依然堅守崗位,無慚於時代。
我們發掘差點被掩沒的真相,即使困難重重。我們為無權者、弱勢和小眾發聲,即使面臨譴責攻擊。我們盡可能記錄香港,趁這些人與事消失之前,盡力留下歷史初稿。
我們的自由在倒數,每一位同事都心知肚明;他們選擇留下,加緊步伐,用盡狹縫裡所有空間。由 2020 年 7 月(即控方指控煽動的案發開始)一直至今天,《立場》同事的報道先後獲得 30 多項新聞獎項及嘉許。曾經與這一群出類拔萃的新聞工作者並肩工作,是我的榮幸。
這宗案件的關鍵是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新聞工作者不但要為自己的報道負責,若明知公眾有知情權,但刻意迴避不報道亦是失責。亦因如此,新聞工作者捍衛新聞自由的唯一方式是報道,正如今天仍然緊守崗位的每一位。而我只是行業的其中一人,剛巧成為被告。
========
轉自 法庭線實時直播:https://t.me/thewitnesshk/7504
鍾沛權陳情信全文:
法官閣下:
法官閣下,這是我在這次審訊中的最後陳情,僅為自己作為一名香港公民及新聞工作者的「意圖」,再作一些簡短的背景補充。
2011 年 3 月日本發生東北大地震,我太太陳沛敏是其中一名最早飛赴現場採訪的香港記者。面對褔島核電廠意外迅速演變、惡化,加上餘震不斷,不少海外記者都因應風險難測而選擇提早撤離日本。她卻堅持留下,繼續想方設法前赴多個災難現場採訪,盡力做記錄、報道 。她是當年最後離開日本的其中一名香港記者。
當時有大量關於災難發展的壞消息和悲觀預測,甚至乎有說法稱日本部份地區有陸沉危機。她後來跟我談及那時候不願意提前撤退回港的一些想法 : 假如日本真的出現更大的災難,她不是更應該留下繼續採訪而非放棄報道嗎?既然有機會身在現場、靠近現場,能夠見證、記錄、報道一場空前的人類災難,作為一名記者,她怎可以轉身離開?
她這份對新聞工作的執着,我銘刻在心,而她不是特殊的少數。我認識的不少香港新聞工作者,包括很多《立場新聞》前同事,在過去和現在都抱持相似的信念,決意留守新聞現場,見證和記載真實的故事,聆聽和記述紛紜的思想。我相信這些故事和思想,可以刺激、啟發人們思考,反映時代,塑造歷史。
我知道,有更多並非新聞工作者的香港人,同樣一直堅持在各自的崗位上實踐信念,通過各種形式和體裁,真誠地書寫、表達、創作,呼應時代的挑戰。他們當中更有人因為在乎社群裏眾人的自由和尊嚴,不惜付出失去一己自由的代價。如實記錄和報道他們的故事和思想,是新聞工作者不可逃避的責任。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27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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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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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蔡,陳(20-27)🛑陳已還押逾55個月;蔡已還押逾52個月 #求情 [1/1] (#1208灣仔 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20200117沙田 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根據本台紀錄,明早聆訊應是不早於11:30開庭
🏛高 等 法 院5樓8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呂(35) #宣布判決理由 (#1113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於2023年1月14日被裁定罪成。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9月21日被駁回。更新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8月14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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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彭亮廷裁判官
🕝14:30
👥張,何(33-39)🛑二人因另案還押逾54個月 #裁決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2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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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蘇緯軒(18), 彭軍壕(33)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1208灣仔 #1220大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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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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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蔡,陳(20-27)🛑陳已還押逾55個月;蔡已還押逾52個月 #求情 [1/1] (#1208灣仔 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20200117沙田 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根據本台紀錄,明早聆訊應是不早於11:30開庭
🏛高 等 法 院5樓8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呂(35) #宣布判決理由 (#1113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於2023年1月14日被裁定罪成。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9月21日被駁回。更新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8月14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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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彭亮廷裁判官
🕝14:30
👥張,何(33-39)🛑二人因另案還押逾54個月 #裁決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2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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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蘇緯軒(18), 彭軍壕(33)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1208灣仔 #1220大埔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0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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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吳(23)🛑已還押逾57個月 #求情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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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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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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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吳(23)🛑已還押逾57個月 #求情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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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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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
法官已準備好書面理由,以方便控辯雙方和有興趣的市民閱讀。因此,法官只會在庭上讀出判詞中最重要的內容。若判詞沒有手文之誤,法官會立刻上載判決書;若有手文之誤,法官會立刻修改,並於14:00至14:30時上載判決書。
裁決理由:
📌背景:
被告人否認1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被告被指於案發日,在有766名粉絲的 Facebook 發出貼文 — 「真係認真諗吓點樣殺死林鄭」言論及多次留言,意圖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的抗辯方向可概括如此:被告以嘻笑怒駡的留言表達對特首不滿,是不切實際,天馬行空,意圖只為「抝水吹」和「擦」存在感,沒有煽惑意圖。
辯方在是次審訊爭議這些內容的呈堂性:(1) 被告被捕時,在住所作的口頭招認、(2) 被告所作的補錄警誡口供、以及 (3) 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所作的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就此法庭以特別事項方式,並在考慮所有證供和其他因素後,裁定被告上述內容都是被告自願錄取及準確,均可呈堂。
在此裁決理由,會先交代特別事項的裁決依據,其後處理一般事項的的裁決。
📌特別事項:
⏺辯方指控:
簡單而言,辯方指:
- 被告於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遭警員恐嚇威迫。PW2向被告指要跟警員指示做及作答,如「我要查你電腦,合作啲比密碼,唔比我哋都開到。」、「煽動案我地做過好多...請合作」。
- 被告於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PW1說被告面善,問他是否自己於十幾年前參加過之工作坊的導師,並表示「潘sir, 煽動案好common, 不用擔心,合作啲得喇」。
- 進行錄影會面時,警員8732問被告當時社會氣氛是否對林鄭政策及反修例不滿,被告只是簡單回答,警員卻作了引導問題。
- 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下午進行第三次錄影前,警員向他說「今朝大sir睇到你昨晚份口供不係太滿意...」。
⏺辯方盤問:
控方傳召了3名證人 — DPC 5973、警長7168、和DPC 17603。他們的證供指被告是自願錄取及準確,不涉利誘。辯方主要抨擊PW1的可信性,並帶出以下案情:
- 於2022年4月27日,當被告開門時,PW1即說「而家拉你」。其後,被告在PW2恐嚇下說出密碼。
- 於2022年4月27日,PW1在睡房內指被告「好面善」,問他是否擔任PW1參與過工作坊之導師,並稱呼其「潘sir」。其後,PW1向被告說「煽動好common,我哋做好過好多,不用擔心,合作啲就得」,亦用引導式問被告「其實2019年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你係咪因為咁先發文xxxx」、「咁你宜家睇返呢個留言係咪唔恰當」、「咁你同唔同意delete留言」。最後,PW1在睡房內要求被告在補錄口供記事冊上作簽名確認,並向被告說「冇事嘅,簽咗佢」。
- 於2022年4月28日14:30時,PW1提取被告作進一步錄影會面。被告的第一次錄影會面和第三次錄影會面的內容有出入,即由開玩笑、沒有提過有悔意、否認罔顧其他人,至承認會觸犯法例。
- 於2022年4月28日為被告作正式錄影會面前,PW1帶被告去一間沒有錄影設備的房間,說「大sir睇過尋日份口供,認為不夠清晰,要再做錄影會面做補充」。其後,PW1在此房內指示被告作答,包括留言不恰當、不是講笑會影響人等。PW1向被告指,如果他合作順利,他可以保釋離開。
⏺被告作供:
在庭上,被告除指出上述指控外,亦說:
- 警員入屋後,要求被告說出電子器材位置,並要求提供密碼。當時PW2恐嚇他「要查你電腦的資料,要合作,唔比密碼我哋都開到」。被告指很驚,因為他第一次被警察查。
- 當PW1說出面善,合作等言論後,被告覺得PW1好誠懇,好似想幫他,故他相信PW1。
- 入睡房後,在大廳的警員說在被告電腦中找到證據,並大聲通知PW1。當時PW1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並說當時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政府,他們在 Facebook 等社交媒體貼文,這宗案件不算嚴重, 亦問被告是否不滿意林鄭月娥對疫情的行動及反修例。被告答「大概係掛。」。
- 在睡房期間,PW1問被告是否知道涉案言論有刑事後果,被告答不知道。
- 在睡房期間,PW1進一步問被告知是否覺得涉案言論不恰當,以及是否願意刪除涉案言論。被告答係不恰當及願意刪除,並在PW1要求下,在其記事冊簽名。
- 被告沒有說過PW1在記事冊所寫的「2019年及2020年不滿林鄭...,在FB寫...」之內容,他只有回答PW1所問。
- 於2022年4月28日為作正式錄影會面前,PW1要求被告:(1) 說因不滿林鄭,在憤怒下發文發洩不滿;(2) 說認為行為不恰當,會影響其他人;和 (3) 說感到後悔。
⏺特別事項的裁決:
PW1在盤問下毫無動搖,他於事隔19年後已忘記參加過被告參與的工作坊並不出奇。無論如何,就算PW1拉攏被告,也沒證明PW1曾對被告作出利誘。另外,本案控罪嚴重,不是普通扔垃圾,PW1不可能說煽動好少事好common。
被告作供不盡不實。被告也非平庸之輩,他曾在2016年參與選舉,得票什至比知名度更高的黃秋生多。即使他知道可以保釋,不可能會覺得沒有後續和不會檢控,亦不何能相信無事而被利誘招認及簽名。再者,他從無作正式投訴。另外,根據首2次錄影會面,可見被告對答如流,亦有毛氈保暖和進餐。
被告在住所作的口頭招認、被告所作的補錄警誡口供、以及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所作的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都是被告自願錄取及準確,均可呈堂。
📌一般事項:
在法庭裁定一般事項的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作供:
在庭上,被告除同意錄影會面的內容外,亦說:
- 被告在 Facebook 的吹水貼文是時事、生活得意吹水題材,沒特定範疇,當有興趣時便出貼文,沒有煽動意圖。
- 「收買波叔」、「揾機槍、曲尺」、「用美男計」、「奶賓府...」、「出賣大佬隨時比人拉」、「日日洗腎」、「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這些留言全是用誇張失實和食字gag,純粹搞笑,不是認真,被告沒有意圖煽動,或相信留言可以煽動到其他人。
⏺一般事項的裁決: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其證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
被告的言論得到16名友人讃好和43則回應,被告亦14次回應他人留下之言論。
本案不能抽空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撕裂、以及高等法院禁制令的背景。本案的重要元素是阻止煽惑他人犯罪,令法律盡早介入,而有沒有人被實際煽惑,則不是重要的著眼點。
被告不是誠實的證人。
被告不是目不識丁的人,他曾參選文化界選舉,得到約300張票,亦知道2019年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在網絡引起討論,並繼續回應他人回應發酵討論,與自己當初的原意相違背。被告亦不知道700多名粉絲的想法,被告天真的想法只是自圓其說,低估自己言論在當時社會環境下引起的潛在風險。事實上,在國安法實施後,社會情況已安定,被告才能低估自己言論的風險。
被告的留言可以被傳播和二次創作(Sam Chan截圖報警便是一例),但他沒有在內容中表明是說笑和假話。事實上,以當時天橋火燒人、中大暴動、理大暴動、立法會暴動等事而言,任何不可能預期發生的事均有可能發生。
考慮涉案言論、由被告發出的其他言論、社會氣氛等,當被告發布涉案留言時,他有意圖使或相信被煽惑者會做出非法及惡意傷害林鄭月娥的行為,且具有煽惑他人干犯該罪的犯罪意圖。
在政治的真道理下,並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控方已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成‼️
====================
控方讀出被告簡單背景,簡單而言,他有良好背景和家庭。在法官詢問下,控方希望法庭參考DCCC514/2022案的判刑。
辯方希望作書面求情。
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就如何處理涉案三項電子設備作進一步商討。
法官將判刑押後至2024年10月7日10:00,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陳廣池法官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
法官已準備好書面理由,以方便控辯雙方和有興趣的市民閱讀。因此,法官只會在庭上讀出判詞中最重要的內容。若判詞沒有手文之誤,法官會立刻上載判決書;若有手文之誤,法官會立刻修改,並於14:00至14:30時上載判決書。
裁決理由:
📌背景:
被告人否認1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被告被指於案發日,在有766名粉絲的 Facebook 發出貼文 — 「真係認真諗吓點樣殺死林鄭」言論及多次留言,意圖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的抗辯方向可概括如此:被告以嘻笑怒駡的留言表達對特首不滿,是不切實際,天馬行空,意圖只為「抝水吹」和「擦」存在感,沒有煽惑意圖。
辯方在是次審訊爭議這些內容的呈堂性:(1) 被告被捕時,在住所作的口頭招認、(2) 被告所作的補錄警誡口供、以及 (3) 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所作的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就此法庭以特別事項方式,並在考慮所有證供和其他因素後,裁定被告上述內容都是被告自願錄取及準確,均可呈堂。
在此裁決理由,會先交代特別事項的裁決依據,其後處理一般事項的的裁決。
📌特別事項:
⏺辯方指控:
簡單而言,辯方指:
- 被告於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遭警員恐嚇威迫。PW2向被告指要跟警員指示做及作答,如「我要查你電腦,合作啲比密碼,唔比我哋都開到。」、「煽動案我地做過好多...請合作」。
- 被告於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PW1說被告面善,問他是否自己於十幾年前參加過之工作坊的導師,並表示「潘sir, 煽動案好common, 不用擔心,合作啲得喇」。
- 進行錄影會面時,警員8732問被告當時社會氣氛是否對林鄭政策及反修例不滿,被告只是簡單回答,警員卻作了引導問題。
- 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下午進行第三次錄影前,警員向他說「今朝大sir睇到你昨晚份口供不係太滿意...」。
⏺辯方盤問:
控方傳召了3名證人 — DPC 5973、警長7168、和DPC 17603。他們的證供指被告是自願錄取及準確,不涉利誘。辯方主要抨擊PW1的可信性,並帶出以下案情:
- 於2022年4月27日,當被告開門時,PW1即說「而家拉你」。其後,被告在PW2恐嚇下說出密碼。
- 於2022年4月27日,PW1在睡房內指被告「好面善」,問他是否擔任PW1參與過工作坊之導師,並稱呼其「潘sir」。其後,PW1向被告說「煽動好common,我哋做好過好多,不用擔心,合作啲就得」,亦用引導式問被告「其實2019年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你係咪因為咁先發文xxxx」、「咁你宜家睇返呢個留言係咪唔恰當」、「咁你同唔同意delete留言」。最後,PW1在睡房內要求被告在補錄口供記事冊上作簽名確認,並向被告說「冇事嘅,簽咗佢」。
- 於2022年4月28日14:30時,PW1提取被告作進一步錄影會面。被告的第一次錄影會面和第三次錄影會面的內容有出入,即由開玩笑、沒有提過有悔意、否認罔顧其他人,至承認會觸犯法例。
- 於2022年4月28日為被告作正式錄影會面前,PW1帶被告去一間沒有錄影設備的房間,說「大sir睇過尋日份口供,認為不夠清晰,要再做錄影會面做補充」。其後,PW1在此房內指示被告作答,包括留言不恰當、不是講笑會影響人等。PW1向被告指,如果他合作順利,他可以保釋離開。
⏺被告作供:
在庭上,被告除指出上述指控外,亦說:
- 警員入屋後,要求被告說出電子器材位置,並要求提供密碼。當時PW2恐嚇他「要查你電腦的資料,要合作,唔比密碼我哋都開到」。被告指很驚,因為他第一次被警察查。
- 當PW1說出面善,合作等言論後,被告覺得PW1好誠懇,好似想幫他,故他相信PW1。
- 入睡房後,在大廳的警員說在被告電腦中找到證據,並大聲通知PW1。當時PW1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並說當時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政府,他們在 Facebook 等社交媒體貼文,這宗案件不算嚴重, 亦問被告是否不滿意林鄭月娥對疫情的行動及反修例。被告答「大概係掛。」。
- 在睡房期間,PW1問被告是否知道涉案言論有刑事後果,被告答不知道。
- 在睡房期間,PW1進一步問被告知是否覺得涉案言論不恰當,以及是否願意刪除涉案言論。被告答係不恰當及願意刪除,並在PW1要求下,在其記事冊簽名。
- 被告沒有說過PW1在記事冊所寫的「2019年及2020年不滿林鄭...,在FB寫...」之內容,他只有回答PW1所問。
- 於2022年4月28日為作正式錄影會面前,PW1要求被告:(1) 說因不滿林鄭,在憤怒下發文發洩不滿;(2) 說認為行為不恰當,會影響其他人;和 (3) 說感到後悔。
⏺特別事項的裁決:
PW1在盤問下毫無動搖,他於事隔19年後已忘記參加過被告參與的工作坊並不出奇。無論如何,就算PW1拉攏被告,也沒證明PW1曾對被告作出利誘。另外,本案控罪嚴重,不是普通扔垃圾,PW1不可能說煽動好少事好common。
被告作供不盡不實。被告也非平庸之輩,他曾在2016年參與選舉,得票什至比知名度更高的黃秋生多。即使他知道可以保釋,不可能會覺得沒有後續和不會檢控,亦不何能相信無事而被利誘招認及簽名。再者,他從無作正式投訴。另外,根據首2次錄影會面,可見被告對答如流,亦有毛氈保暖和進餐。
被告在住所作的口頭招認、被告所作的補錄警誡口供、以及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所作的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都是被告自願錄取及準確,均可呈堂。
📌一般事項:
在法庭裁定一般事項的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作供:
在庭上,被告除同意錄影會面的內容外,亦說:
- 被告在 Facebook 的吹水貼文是時事、生活得意吹水題材,沒特定範疇,當有興趣時便出貼文,沒有煽動意圖。
- 「收買波叔」、「揾機槍、曲尺」、「用美男計」、「奶賓府...」、「出賣大佬隨時比人拉」、「日日洗腎」、「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這些留言全是用誇張失實和食字gag,純粹搞笑,不是認真,被告沒有意圖煽動,或相信留言可以煽動到其他人。
⏺一般事項的裁決: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其證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
被告的言論得到16名友人讃好和43則回應,被告亦14次回應他人留下之言論。
本案不能抽空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撕裂、以及高等法院禁制令的背景。本案的重要元素是阻止煽惑他人犯罪,令法律盡早介入,而有沒有人被實際煽惑,則不是重要的著眼點。
被告不是誠實的證人。
被告不是目不識丁的人,他曾參選文化界選舉,得到約300張票,亦知道2019年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在網絡引起討論,並繼續回應他人回應發酵討論,與自己當初的原意相違背。被告亦不知道700多名粉絲的想法,被告天真的想法只是自圓其說,低估自己言論在當時社會環境下引起的潛在風險。事實上,在國安法實施後,社會情況已安定,被告才能低估自己言論的風險。
被告的留言可以被傳播和二次創作(Sam Chan截圖報警便是一例),但他沒有在內容中表明是說笑和假話。事實上,以當時天橋火燒人、中大暴動、理大暴動、立法會暴動等事而言,任何不可能預期發生的事均有可能發生。
考慮涉案言論、由被告發出的其他言論、社會氣氛等,當被告發布涉案留言時,他有意圖使或相信被煽惑者會做出非法及惡意傷害林鄭月娥的行為,且具有煽惑他人干犯該罪的犯罪意圖。
在政治的真道理下,並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控方已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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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讀出被告簡單背景,簡單而言,他有良好背景和家庭。在法官詢問下,控方希望法庭參考DCCC514/2022案的判刑。
辯方希望作書面求情。
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就如何處理涉案三項電子設備作進一步商討。
法官將判刑押後至2024年10月7日10:00,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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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04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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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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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容(23) #裁決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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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傳票 #上訴許可申請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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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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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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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容(23) #裁決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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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傳票 #上訴許可申請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裁決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遲左兩個鐘至12:06開庭]
官頒下書面判詞,指半個鐘後司法網會有,予20分鐘讓辯方向被告解釋判詞内容。
[12:30開庭]官指書面判詞頁數跳錯,但內容一樣。官請控方於10月10日提供相關案例之判刑,辯方則需於10月24 12:00前交書面求情。
被告罪成,需即時還押‼️
求情+判刑:
2024年11月1日 上午11:30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裁決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遲左兩個鐘至12:06開庭]
官頒下書面判詞,指半個鐘後司法網會有,予20分鐘讓辯方向被告解釋判詞内容。
[12:30開庭]官指書面判詞頁數跳錯,但內容一樣。官請控方於10月10日提供相關案例之判刑,辯方則需於10月24 12:00前交書面求情。
被告罪成,需即時還押‼️
求情+判刑:
2024年11月1日 上午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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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08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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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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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2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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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裁決 (#0701金鐘 暴動)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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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4項妨礙司法公正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毆打露宿者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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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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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2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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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周,戴,戴,袁(17-37) #裁決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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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31203香港仔 管有爆炸品 串謀製造爆炸品;#20231203柴灣 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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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4項妨礙司法公正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毆打露宿者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裁決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法官不會讀出裁決理由書。
裁定4人暴動罪名成立❗️
休庭商討後:
D1,D7 索取背景報告。
D5,D6犯案時及現時都未夠21歲,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0月22日前提交各項報告至法庭存檔及給辯方。
10月24日前辯方傳遞書面求情陳詞到法庭。
10月25日14:30 提訊,作補充陳詞
10月31日14:30 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裁決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法官不會讀出裁決理由書。
裁定4人暴動罪名成立❗️
休庭商討後:
D1,D7 索取背景報告。
D5,D6犯案時及現時都未夠21歲,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0月22日前提交各項報告至法庭存檔及給辯方。
10月24日前辯方傳遞書面求情陳詞到法庭。
10月25日14:30 提訊,作補充陳詞
10月31日14:30 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0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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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2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4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鍾(39) #更改保釋條件 (#0706屯門 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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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朱,許,馬(20-24) #裁決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不設旁聽)
👤陳(42) #審訊前覆核 (#0831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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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霍(24)🛑已還押14日 #提堂 (#20240604銅鑼灣 2項襲警;#20240924高等法院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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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林(64)🛑已留院3日 #提堂 (#20241003荃灣 8項刑事損壞;#20241004荃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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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5: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黎智英(75)🛑服刑中 與 💩大公報, 賈西平/大公報總編輯 #宣布決定 (#屈著草罵漢奸 黎指《大公報》惡意嚴重破壞其名譽,即欲棄保潛逃離港和對黎侮辱性稱號,因此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大公報》發佈針對黎的誹謗字眼,並下令《大公報》公開致歉及就其誹謗中傷作賠償。)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春榮(56) 公職中行為失當 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虛假文書呃OT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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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2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4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鍾(39) #更改保釋條件 (#0706屯門 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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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
👥朱,許,馬(20-24) #裁決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鍾明新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不設旁聽)
👤陳(42) #審訊前覆核 (#0831銅鑼灣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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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霍(24)🛑已還押14日 #提堂 (#20240604銅鑼灣 2項襲警;#20240924高等法院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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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林(64)🛑已留院3日 #提堂 (#20241003荃灣 8項刑事損壞;#20241004荃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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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5: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黎智英(75)🛑服刑中 與 💩大公報, 賈西平/大公報總編輯 #宣布決定 (#屈著草罵漢奸 黎指《大公報》惡意嚴重破壞其名譽,即欲棄保潛逃離港和對黎侮辱性稱號,因此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大公報》發佈針對黎的誹謗字眼,並下令《大公報》公開致歉及就其誹謗中傷作賠償。)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春榮(56) 公職中行為失當 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虛假文書呃OT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法官只宣布裁決結果:
本案在另外12名被告認罪後,是次審訊只涉及A3、A4、和A11,他們各面對兩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控罪詳情見上。經審訊後,所有被告罪名成立‼️,由於控罪1罪成,控罪5不須處理。
辯方已經向被告解釋判詞。
求情/判刑會訂於2024年11月22日14:30處理,所有被告保釋被撤銷🛑
控方讀出三位被告的認證口供,包括三位被告均沒有案底。辯方同意內容。
辯方不反對控方的證物處理申請。法庭批准控方的證物處理申請。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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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宣布裁決結果:
本案在另外12名被告認罪後,是次審訊只涉及A3、A4、和A11,他們各面對兩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控罪詳情見上。經審訊後,所有被告罪名成立‼️,由於控罪1罪成,控罪5不須處理。
辯方已經向被告解釋判詞。
求情/判刑會訂於2024年11月22日14:30處理,所有被告保釋被撤銷🛑
控方讀出三位被告的認證口供,包括三位被告均沒有案底。辯方同意內容。
辯方不反對控方的證物處理申請。法庭批准控方的證物處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