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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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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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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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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羅(19)🛑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7月13日被判處監禁4年4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4/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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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5: 羅(19)🛑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油麻地大圍捕213人之一,經審訊後被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罪成,於2023年7月13日被判處監禁4年4個月。

------------------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審訊判決書 👈

【10:00 開庭】

🔸申請人陳詞/回答
法官指收到表格11及問是否依賴2023年7月所提供5個上訴理據,申請人確認。法官指申請人主要指原審法官忽略其作供提及政治背景陳述。法官進一步指原審時申請人並非作政治背景陳述,其作供只提及出現在場原因是因在學科目同社會運動研究有關,當時經過旺角見到有事發生於是前去觀察/監察,潘官引述裁決書第101段,指出原審法官有考慮申請人之作供,只是拒絕接納申請人供詞。

🔹答辯方陳詞
探納書面陳詞,主軸是原審法官有絕對優勢觀察申請人作供舉止及分析供詞內容而考慮接納及拒絕,判詞也有解釋不接納作供理由,認為定罪穩妥。

🔸申請人回答沒有進一步回應

📌申請結果:
潘官認為申請人上訴理據完全沒有合理爭辯,口頭宣布拒絕批出上訴申請

詳細書面判詞會在3個月內公布,法官最後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加刑),申請人示意明白。

【10:08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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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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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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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區,陳,陳,陳,陳,鄭,何,何(18-25)🛑A5陳,鄭,A8何已還押28日;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7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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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判刑

A1區(25), A2陳(22), A3陳(18),
A4陳(18), A5陳(21), A6鄭(23),
A8何(20), A9何(25)
🛑A5, A6, A8已還押28日;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暴動
上述被吿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A5、A6及A8審訊後被定罪,其他5人認罪
================

📌判刑速報:
A1:區  40個月監禁
A2:陳  38個月監禁
A3:陳  37個月監禁
A4:陳  38個月監禁
A5:陳  50個月監禁
A6:鄭  50個月監禁
A8:何  48個月監禁
A9:何  40個月監禁

考慮所有因素以 4年6個月作量刑起點,A1,A2,A3,A4及A9認罪可作22-25%認罪扣減,案件因疫情重新排期延遲1年多各人再扣減2個月,受審3人同意大部份案情扣減2個月,犯案時不足21歲者尚算年輕酌情再扣減兩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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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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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翟,鄭(25-28)🛑二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7日被判處監禁4年4個月。)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4:15
👤譚得志(47)🛑已還押逾46個月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524銅鑼灣 #20200117大埔 7項煽動文字;經審訊後於2022年3月2日被判罪成,定罪上訴於2024年3月7日被駁回。上訴人不服判決上訴至終院。)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60/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何啟明,黃碧雲,余慧明,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岑敖暉,王百羽(24-64)🛑何,黃,余已還押逾1個月;其餘六名被告已還押逾40個月 #求情 [1/3]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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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高,鍾(36-61) #裁決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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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2: 翟(28)
A6: 鄭(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紀

控罪:#暴動罪
上述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聯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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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兩位被告於2022年12月17日經審訊後裁決罪成,於2023年1月7日被 #林偉權法官 判處監禁4年4個月。

📎裁決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9444&currpage=T

📎判刑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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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第一申請人)放棄上訴申請

🔹三位法官觀點及申請方之回應

🗣️彭偉昌法官,指就住第二申請理由,表示警察守住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 a1 a2 地鐵 + 咸美頓道彌敦道,堵截後彌敦道中間不能出入。而被告在何處拘捕不知道,亦冇人提及過有喺出面帶人入去,(按:彭官指就原審提及在封鎖區域邊陲位置拉的演繹無錯 —> 呢度聽唔清)。

續指加上「打左成個禮拜」,政府亦有講,之前也有暴動出現,警方15 分鐘先圍到個圈,指被告喺嗰個時間才被捕,質疑如唔想被誤解,點解會入去,又冇講原因,可見推論係壓倒性。

🗣️潘敏琦法官,指pw2 講唔到213人是否全部都在封鎖區內被捕。但就住一班示威者走入A1小巷後塞住,約30-40人,及02:27 pw19 在a1 出口帶超過100名人士包括d6往臨時羈留中心 - 表示如此一併睇係喺a1附近,係封鎖區內。續指暴動持續一段時間,為何不可以作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方回覆本案另一被告d5在地鐵站上蓋答高camera。

🗣️潘官:係禁比較既咩?

🗣️彭偉昌法官指,推進了很久,15分鐘先有封鎖區,點會唔知有衝突,亦沒有證據顯示邊度入去,即使唔係着啲咩裝束,但冇着啲咩亦都唔代表唔係,續謂:「你要觀戰你講呀嘛,接受盤問呀嘛」

🗣️潘官指d5 情況不同,(原審指)其位置在地鐵站上蓋,似不是從南逃過來, 看來是「好事之徒」,續指被告無呢啲證據。

🔸上訴方回覆,就本案無罪被告為「好事之徒」之議題 ,質疑現在上訴的被告係咪毫無合理疑點參與了暴動。

🗣️ 彭偉昌法官表示,考慮時間地點環境,即使無與暴動相關衣着,但指上訴人唔知咩事前往該處做乜,如何解釋理據不屬壓倒性。

🗣️潘敏琦法官指現在不是單憑仼何一個事實基礎,(是一併睇)。

🔸上訴方提出什麼為默默支持/鼓勵。

🗣️ 彭寶琴法官指被告人為何在暴動範圍係原審法官認為需處理的議題,指見上訴方律師代表 「眉頭深就」,問係咪關注「光在現場」一議題,續指要睇暴動持續左幾耐,點解會讓自己身處該處。指原審有考慮被告點解在現場。

🔸上訴方回覆,就算被告在現場不智,是否就等於支持。

🗣️潘官指該處有Tg,亦無證據指係路過。

🔸上訴方回覆,相反亦無證據留咗幾耐。

🗣️彭偉昌法官指有俾口供與否,舉例如有cctv見有人掟嘢,被告企喺度,可能有幫助,但指被告現無俾證供,續指正常人唔想被誤會點解會入去,旁觀者睇熱鬧都唔正常,係common sense,指如此必定係參與啦。

🗣️潘敏琦法官指本案有封鎖區,不似其他案,加上被告是封鎖後在a1 拉出。

🗣️ 彭偉昌法官指「光在現場」要有野base on 架。

🗣️ 彭寶琴法官指上訴方書面陳詞之案例提及需要正面行為+主動做d野,續指該案例不是處理這議題,而是伙同犯案會否導致overcharging 。

🗣️彭偉昌法官表示根據xxx案例 ,有意圖參與就夠。

🔸上訴方表示,怕就住相關participating 等議題,會影響未來嘅案件處理。

🗣️ 彭寶琴法官指,承認事實入面,警5132帶被告由碧街往臨時羈留區,而部分碧街是在封鎖區內,表示除非有證據顯示被告不是在碧街截停 ,指(上訴方)立論冇基礎。

📌裁決

- 第二被告(第一申請人)放棄上訴申請
- 法庭駁回A6上訴申請,詳細判詞6個月內頒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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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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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62/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5:15
👤羅(19)🛑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於2023年6月16日被裁定罪成。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6月14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30
👤湯(20) #宣布判決理由 (#0831灣仔 暴動 管有攻撃性武器;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上訴庭於2024年6月7日維持管有攻撃性武器罪的無罪裁決和訟費命令,但裁定原審法官就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犯錯,並下令發還其重新考慮和撤銷訟費命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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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5:00 粉嶺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桂鋒(34) 非禮16歲以下兒童 #入屋摸女童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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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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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鄭(25)🛑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於2022年12月17日被判罪成。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7月10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8個月;賴已還押逾45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8個月;許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64/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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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7-38)🛑十人已還押逾4個月 🔥#判刑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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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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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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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李,王,黃,黃,溫,鍾,唐,黃,蘇,黃,廖,黃(17-27)🛑蘇已還押逾14個月;其餘11名被告已還押逾10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14:30
👥林,林,劉,梁,譚,謝,蘇,馮(18-28)🛑八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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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21) #裁決 (#國歌法 #世界女排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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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5:0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宣布決定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14: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呂偉霖(46)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

A4李(17) / A8王(23) / A10黃(23)
A11黃(18) / A13溫(27) / A14鍾(21)
A15唐(26) / A16黃(21) / A20蘇(25)
A21黃(19) / A22廖(26) / A23黃(21)
🛑蘇已還押逾14個月;其餘11名被告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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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開庭

讀出案情摘要、各人經歷認證口供、求情撮要、判刑原則(梁天琦案12項因素)、量刑考慮及額外扣減。

10:45 完庭

📌判刑速報:
A4: 監禁3年2個月
A8: 監禁3年4個月
A10: 監禁3年2個月
A11: 監禁3年
A13: 監禁3年4個月
A14: 監禁3年2個月
A15: 監禁3年4個月
A16: 監禁3年2個月
A20: 監禁3年
A21: 監禁3年2個月
A22: 監禁3年4個月
A23: 監禁3年4個月

📌簡短理由:
本案各人沒有證據參與任何破壞,只是身處現場壯大聲勢,身上物品也只是防禦性,考慮一切後刑期適合以4年6個月作量量刑起點,雖然在定下審訊日期後各人才正式認罪,但一早已經通知法庭,故此予以扣減約26%即下調至40個月,A23之刑事紀錄在年少時犯下已知錯可以不作考慮。另外A4、A10、A11、A14、A16、A20 及A21 分別因年幼、卓越學術成績、本案失去工作牌照、熱心參與服務、沒有因案件自暴自棄努力學習或工作等等因素酌情再扣減兩至四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1林(28) / D2林(20) / D3劉 (19)
D5梁(24) / D6譚(24) / D7謝(23)
D12蘇(18) / D17馮(19)
🛑八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D1,D3及D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男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
-----------------------

14:42開庭

📌求情簡要:
D1、D3及D17
採納書面,只更正一些手民之誤。三人奉公守法,D3及D17可以說沒有裝備,冇證據3人實際參與活動。三人由被捕到案件審結長達四年多,期間受困擾直接影響人生規劃,尤其D3成績優異,求情信件可見三人顯示悔意,希望法庭可作扣減。

D2及D7:
D2未婚妻求情信件可見二人有結婚計劃現因案件受影響。D2富有責任心、樂於助人,社監求情信證明曾積極協助派發物資。
D7求情信件可見品格良好,計劃好之工作假期因本案件告吹,工餘時有協助弱勢社群做義工。同樣希望法庭因案件至今四年多所造成壓力包括需要因宵禁失去自由扣減,而2人身上也沒有裝備。

D5:
採納書面求情,沒有特別補充

D6:
採納書面求情,同樣希望法庭考慮被告長時間候審影響人生規劃,以及被捕時身上也沒有裝備或任何證據作出實際行為扣減刑期,代表留意到今天上午有同案認罪被告判刑以4年半作起點,代表希望法官也用同一起點。

D12:
再次強調被告四年多到審結等待,造成困擾,姚大律師今早也是代表本案另一認罪被告,明白法官今早沒有特別考慮至今四年多所造成人生規劃影響作扣減,希望可作考慮。最後代表同樣指出被捕時被告只身穿黑衣,沒有保護或其他裝備。

15:00 完庭

朱寶田及姚本城大律師下次判刑因要出席其他案件,會由指示律師或者副手代表,案件押後至2024年9月16日 10:00  作判刑,🛑期間各人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3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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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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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黃(20)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20200203壁屋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9月26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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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潘,P.B(22-34)🛑二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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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未甩P就危駕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0: 潘(22)/ A11: P.B.(34)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梁XX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
📌背景:
本案在另外六名被告認罪後,是次審訊只涉及A10和A11,他們各面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及(2)條,控罪詳情見上。

裁判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730
=============

[1433開庭]

求情:
D10 和D11 律師採納書面陳詞。D10律師另提及其被告的家人和寫求情信之友人們均有到庭。D11律師指被告有心臟問題,曾留院; 其衣着亦不如他人,望可作考慮。

🗣️謝沈智慧法官讀出判刑理由。續指D10 有悔意屬口惠而不實。

🔥判刑:量刑5年,無仼何扣減‼️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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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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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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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李,賴(24-29)🛑賴已還押逾48個月 #宣布判決理由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宣布案中案判決理由。)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被告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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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林,林,劉,梁,譚,謝,蘇,馮(18-28)🛑八人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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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諸(27)🛑已還押逾3個月 #答辯 (#23條 #20240612石門 煽動意圖 未能出示身份證 遊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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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1林(28) / D2林(20) / D3劉 (19)
D5梁(24) / D6譚(24) / D7謝(23)
D12蘇(18) / D17馮(19)
🛑八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D1,D3及D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今日由副手代表)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男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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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開庭

法官讀出案情、求情、暴動案判刑原則、本案件各人沒有證據直接參與破壞,只身處現場壯大聲勢,身上裝備亦只屬保護。

📌判刑:
D1 即時監禁4年6個月
D2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3即時監禁4年2個月
D5即時監禁4年2個月
D6即時監禁4年6個月
D7即時監禁4年4個月
D12即時監禁4年2個月
D17即時監禁4年4個月

本案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除D1,D6外,其他各人分別因家庭原因,個人事後努力進修,學業優異、參與義工服務等作扣減2至4個月。

10:29 完庭

🔺此為213人油麻地大圍捕中最後一宗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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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2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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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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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陳(18)🛑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於2023年2月25日被判監4年9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陳,葉(21-23)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0825荃灣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8月10日分別被判監5個月和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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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00(不早於)
👥周,戴,戴,袁(17-37) #提訊 (#0701金鐘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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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陳(18) 🔴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於2023年2月25日被判監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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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10:00 開庭

🔸申請方
採納已交書面理由,但有一份上星期新手寫文件今日補充理由想交。

潘敏琦即扯火🔥,點解唔早啲比法庭?上訴人答因冇律師,不知程序,希望法庭原諒。
潘敏琦再閙:有福利官,有人問到,咁今日先拎上嚟,答辯方現在才睇,寫到啲字又細... 嗱,你睇浪費咗法庭時間,對方又唔知可唔可以今日回應。答辯方花了3分鐘看完確認可回應。潘敏琦叫申請人簡單撮要說出文件上訴理由。

申請人指主要是原審法官不接納自己作供解釋到場原因是為交功課做紀錄。

潘敏琦指法官有權不相信,你8點到埸留到11點幾,3個鐘呀,只影咗幾張相,你去到已見掘磚知有暴動,根本冇人會信你。再者有人幫你洗眼影多2張好走,但留3個鐘。而且上訴不是駁斥原審法官事實裁決,是睇有冇法律爭議及其他。

🔹答辯方
採納書面及法官上述理據,原審己有裁決不信出現理由,看不到有錯,今天收到文件的新理據也沒有騰本支持說法。

法官拒絕批出上訴申請
判詞將在3個月內頒佈

1017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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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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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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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梁,黃,張(19-45)🛑三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9月18日分別被判監5年3個月、5年、和5年1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2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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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廖健良(24) 3項欺詐 #呃財仔過百萬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春榮(56) 公職中行為失當 7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虛假文書呃OT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23:35 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梁(45)/ D3黃(19)/ D4張(30)
🛑三人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簡單背景:

三位申請人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裁定罪成,並於2023年9月18日分別被判監5年3個月、5年、和5年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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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

D1和D3親自應訊和陳詞,D4由馬維騉大律師代表。

📌D1上訴:

📎定罪上訴:

就控罪1,彭法官首先指:(1)為何申請人要於23:00時在案發當處食飯,按道理應知道該處有事件;(2)即使原本有課程,17:00時知道已取消;(3)辯方證人表示因睡過頭,忘記慶祝生日。彭法官指考慮整體證供,不相信如何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

申請人在庭上補充當日的行程,包括自己得悉取消課堂後回家洗澡。彭法官表示自己沒有這習慣,可能申請人較乾淨。

申請人表示若果課堂沒有取消,自己可到原本前往的地方洗澡。彭法官問申請人是否知悉案發時該處有事件發生。申請人表示不清楚當天的情況。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不相信申請人案情並非不合理。

就控罪2,彭法官指原審法官已考慮整體情況,包括原審法官對證人耳聞目睹的優勢、案發時現場的混亂情況、以及警員的證供、證物被發現的位置等。

申請人表示不知道警員如何找到雷射筆,他對此驚訝。彭法官表示這不重要,並引用找出毒品的例子,表示推論有意識管有已經可以。

📎刑令上訴:

申請人在刑令上訴中表示不同法官就同一事件有不同刑令,而原審法官則採取偏重的刑令,但自己的角色並不是主動參與者。

彭法官表示這些不是上訴理由。上訴法庭已就這類案件訂下刑令範圍,以及曾表明刑令可因現場環境、申請人的角色等而不同。以本案的規模、破壞程度、暴力程度、警員的傷勢、對社會的阻礙、申請人的角色等,申請人被判處之刑令不是明顯過重或犯原則錯誤。

📌D3上訴:

📎定罪上訴:

在彭法官詢問下,申請人表示沒有留意到案發當日油麻地有事發生。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不相信申請人並非不合理。

在彭法官詢問下,申請人提到當時女友的家中較遠離地鐵站,故採取較迴轉的方法乘車回家。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亦有其他原因不相信申請人案情,並非不合理。

📎刑令上訴:

申請人在刑令上訴中亦表示而原審法官在眾多同日同地案件中,採取偏重的刑令。

彭法官重申,以當時暴動的背景、本案的規模、暴動歷時、破壞程度、暴力程度、警員的傷勢、對社會的阻礙、申請人的角色等,申請人被判處之刑令不是明顯過重或犯原則錯誤,隨時不是合適的刑令,例如若以中大二號橋案之刑令作對比的話。

📌D4上訴:

📎定罪上訴:

彭法官首先指,即使原審法官沒有清晰處理每項要點,但似乎質重為何申請人要案發當日一定會公司取文件。彭法官認同原審法官的看法 — 為何一定要當晚回公司取蘋果文件向友人解釋新蘋果產品?以自己為例,是否一定要拿Archbold (法律典藉)向友人解釋「暴動」罪?申請方明白。

申請方力陳,本案除考慮控方的疊加效應外,亦應考慮辯方的疊加效應外,例如沒有裝備、在旺角食飯的單據等。

彭法官認為:(1)餐廳單據是中性證據,因為地點是旺角。事實上該單據是Hearsay,根本不應呈堂;(2)彭法官同意沒有裝備對辯方是有利證據。

彭法官認為申請方沒有證據指申請人如何得悉電郵不能傳送的心路歷程,事實上申請人於11月25日才發送電郵,這點不能幫助申請人。申請方明白。

申請方明白案發地點於當時情況混亂,亦同意暴動有流動性,但不是每時每刻都有暴動,因此法庭應訂立時間線。另外消防隊長的證供亦可顯示涉及申請人的地點和時間是較安全。在此情況下,申請人似乎在警方執行行動時,才加入事件。

彭法官同意不是每個地方都有暴動,但本案要考慮整體因素,例如蘋果店舖當時已停業、對案發地點事件的認知等,正常做法是避免前往附近地點;即使要前往,亦應找其他路線。更重要的是,申請方不能證明申請人為何要當時當刻冒著誤墜法網,前往尖沙咀發電郵。

申請方指當時申請人當時沒有想到繞遠路是不明智,但這不是代表申請人的路線必然想參與暴動。申請人沒有舉證責任。

彭法官重申以上論點,即使原審法官錯誤理解郵件的情況,仍然看不到如何推翻原審法官的裁決。上訴法庭不是「重審」,不會處理結案陳詞的議題。

📎刑令上訴:

申請方同意本案情節嚴重,但申請人的角色是鼓勵者,且較像是冷冷的鼓勵者,刑責應該較以衣著或行為鼓勵的人、以及行使暴力的人為低,刑令應有下調空間。

申請方亦力陳本案不知道申請人在現場逗留多久、有什麼裝備等,申請人的刑責應是最低。

彭法官指這不是上訴法庭訂下的法律原則,應是考慮整體環境和按犯案人的行為,判斷合適的刑令。另外亦不應忽略1個人身在2000人暴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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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

答辯方沒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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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彭法官拒絕所有申請人的定罪和刑令上訴申請‼️理由簡述如下:

上訴法庭不是重審,只會處理事實裁決和法律議題。本案不涉及法律議題,申請方未能說服上訴法庭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有誤,而原審法官拒納所有申請人的案情均有充分證據支持,理由上文已述。

以本案暴動而言,包括暴力程度和規模等、以及「暴動」罪量刑的法律原則,本案的刑令不是過重。D1面對兩項控罪,原審法官下令部份刑令同期執行無誤,因為當時示威者可以另帶物品參與暴動。

判決書會在數天內頒下,由於是次聆訊是由單一法官處理,理由會相對簡單。

彭法官明白馬大律師已盡力陳詞,並予以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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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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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梁,黃,張(19-45)🛑三人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9月18日分別被判監5年3個月、5年、和5年1個月。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10月9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續審 [2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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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霍(24)🛑已還押21日 #提堂 (#20240604銅鑼灣 2項襲警;#20240924高等法院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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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余佳炳(31) 4項無牌駕駛 4項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 不小心駕駛 #赤口大炒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4項妨礙司法公正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毆打露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