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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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1001黃大仙 #非法集結

李(29)

控罪: 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 #非法集結

本案其餘8名被告較早前被黃士翔裁判官裁定表證不成立

審訊內容

Day1AM Day1PM (PW1作供)
Day2AM (PW2作供)
Day2PM (PW3作供)
Day3 (PW3-PW4 作供)
Day4AM (PW5-PW7作供)
Day4PM (PW8-PW12作供)
Day5 (控方及辯方作出中段陳詞)
Day6 (法庭裁定D6表面證供成立)
Day7 (辯方結案陳詞)

---------------------------------
裁決結果:罪名不成立🥳💛

📌事實裁定
根據控方的表面證供,法庭裁定控罪書上所指的地方,即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有發生非法集結。現場有大約200名人士聚集以及設置路障,他們身穿黑色衣服並佩戴面巾。

📌裁決理由
📍就D1,2,5,7-11表證不成立而無需答辯的原因
由於控方未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指出各被告參與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的非法集結,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各被告亦無需進行答辯。

在審訊過程途中,法庭指出有部份辯方大律師經常集中討論影片內某些時段,指出控罪書上所指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並沒有非法集結,但當法庭觀看整個畫面時,發現現場有人士堵路,而當這班人士離開後,地上亦遺留大量雜物。同時,亦有辯方大律師以影片內容盤問控方證物,質疑他們的誠信。但法庭認為影片不但沒有影響控方證人的誠信,更有助證明控方證人證供真確性。

根據各個控方證人的證供及影片,可見有兩批不同的黑衣人,他們出現的時間相距11至12秒,法庭冇辦法推斷他們是否屬同一批人。法庭只可以推論出D8,D10及D11屬於第二批黑衣人士,但不能證明他們有否走到鳳德道,所以無法推斷出他們有否參與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的非法集結。

法庭同意有部份被告穿着黑色衣物以及配備防毒面罩屬於自招嫌疑的行為。除了D7外,其餘人士的背包亦有其他顏色的衣服,但他們卻選擇穿上黑色衣服。

法庭可以推斷這群人士有參與非法集結,但不能推斷他們正正就是參與控罪書上所指的非法集結。

📍就D6的罪名不成立原因
控方證人PW7及PW8證供合理,法庭同意記錄錯誤只是手民之誤。D6 被拘捕的地方是盈鳳里小巴站,與其他被告被拘捕的地方不同。根據被告的黑衫衣着,可以推論她有機會參與非法集結。法庭緊記,推論需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才可將被告定罪。根據控方證人PW7的供詞,他首次看到D6的時候,D6已經被另外一名女總督察截查中。PW7 冇辦法得知D6被截查的原因,而且控方亦沒有傳召截查D6的女總督察,所以法庭未能知道D6被截查的原因。考慮被告被捕的時間地點與其他被告相約,而且當天黃大仙區亦有其他的集結,法庭未能毫無合理疑點下,推斷D6參與控罪書上所指的非法集結(即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的非法集結)。法庭只可以推論D6可能是屬於第二批跑上小路的人士。雖然D6身穿黑色的衣服,但有可能是參與其他黃大仙區當天的集結。因此法庭裁定D6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D2及D7 不獲批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Conspiracy to Commit Subversion

1951 開庭
說好的1900開庭呢?

1952
D1:戴耀廷 TAI, YIU TING
撤回擔保申請,放棄八天

1953
由於控方申請押後至5月31日以作出調查,並反對所有被告保釋申請。法庭需考慮蒐證進度、案件嚴重性複雜性等;法庭批准控方申請押後,潘資深指得悉部份律師5月31日未能出席,書記指最快6月7日有期。

1955
最終決定押後本案5月31日於西九三庭再訊。

1956
法庭考慮過案情、控辯陳詞、各被告陳詞後:

1957
D8 10 11 14 16 17 20 24 26 28 30 40 42 43 46,共15位批准保釋,先讀出適用於上述被告的四項擔保條件(後補)及以下:

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BNO,若沒有需宣誓
宵禁24-07
報稱地址居住,地址改變通知警署
D10 三天、其餘四天 警署報到
明天1600前交保釋金

D8 10萬+100萬人事擔保
D10 8萬+2名擔保人各4萬
D10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14 +2名各5萬
D16 50萬
D17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0
D24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6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8
D30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0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2
D43 5萬+2名擔保人各5萬
D46 10萬+10萬人事擔保
(手震打唔切,以上窿窿會後補)

2006
律政司司長有嘢講,根據9H申請覆核保釋決定
並根據9I規定通知司法常務官,排期48小時內進行聆訊

2009
‼️即係,呢15人都冇得保,需即時還押‼️
直至原訟庭下達決定

2010
潘資深:即係啲錢唔使俾住?
蘇總確認。

2011
有律師問:是否由司長直接delegate?
蘇總指現在並非適當場合去考究。

2012
其餘保釋申請不獲批准。

2013
D3 4 18 32 34 39連同D21共7人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其餘3月12日0930西九一庭進行八天保釋覆核。

2014
庭內傳出口號:
「政治犯無罪、香港人不死」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政治檢控可恥」等。

2016
有律師同被告們講「對唔住!」
有被告「多謝各位律師」
現場充斥好多致謝好多道歉。

法院大樓外嘅大家要平安💛💜

- - - -
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9H條 律政司司長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第9I條 等候覆核時的扣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蘋果日報 #壹傳媒

KTS566/2021 - 壹傳媒有限公司 NEXT DIGITAL LIMITED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KTS567/2021 - ELEMENT 5 DIGITAL LIMITED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KTS568/2021 - 麥景慶 MAK, KING HING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KTS569/2021 - 鄭靜 CHENG, CHING
協助及教唆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控方今天預備好答辯,唯辯方較早前去信後認為需時再作磋商。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傳票案件無須出嚟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廣播中,公眾席、家屬席全滿。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10401石硤尾 #刑事毀壞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29)
D2:黃(26)

控罪:刑事毀壞

同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及偉倫街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涉嫌用剪刀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即民建聯)的23條橫額索帶。

————————————

控方提出修定控罪,需要被告答辯。辯方律師申請押後答辯,以索取文件及同控方商討。

案件押後至9月1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提堂

梁(28)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被控於去年1月19日在旺角豉油街21號外沒有電訊管理局牌照而管有1個無線對講機。(Source from頭條日報)

‼️被告承認控罪

📌判刑
罰款$5000,對講機充公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825荃灣 #提堂

D1:何(23)
D2: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3:牛(21)
D4:郭(21)
D5:楊(25)
D6:張(24)
D7:李(28)

控罪:
(1)D1-7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D1-7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3)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49-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37-14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磚頭。
(6)D5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林泰金督察。
———————
‼️D5認罪 ‼️
D5申請撤銷擔保,被拒絕,押後至1月7日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7日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答辯,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0825荃灣

D1:何(23)
D2: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3:牛(21)
D4:郭(21)
D5:楊(25)
D6:張(24)
D7:李(28)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7參與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2)D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3)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49-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37-14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磚頭。

(6)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林泰金督察。

控方指今天會進行答辯,D5早於2021年1月26日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承認控罪(1)及(6),當日被告對控方案情已表明白及同意,押後求情及判刑至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793

羅官特提醒眾被告答辯時應以較清晰的「不」取代「唔」,以免誤會或不必要的重複。

答辯:
(1)D1, 2, 4, 6, 7不認罪,D3認罪‼️
(2)D1不認罪
(3)D2不認罪
(4)D2不認罪
(5)由於D3承認控罪(1),控方申請撤回控罪(5),法庭批准。辯方申請保留求情陳詞,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羅官關注案件審訊需時冗長,若D2繼續還押或會造成不公;故提醒由於控方不反對本案所有人擔保,如D2有意申請擔保應儘早提出。

控方就眾不認罪被告審訊擬訂一列18名證人之列表,其列表中第二名證人申請使用特別通道及作供時設有屏風獲批。辯方確認已收妥文件及開過會。

D1, 2, 4, 6, 7案件押後六星期至2月1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審期待定,5人維持保釋候訊。控辯雙方須做妥聯合問卷及同意案情,並於下次少於三天前呈交法庭。

D3 因認罪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案件押後兩星期至1月20日0930時求情及判刑。

D5明白及同意較早前索取的背景報告,呈上多份文件包括多封求情信、成績單、證書及履歷等。羅官需時細閱,押後案件至今日下午1430時同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0825荃灣

D3:牛(21)
*為首次提堂年齡

涉及D3的控罪及詳情:
(1)D1-7參與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楊屋道137-14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磚頭。

(因承認控罪一,本控罪將存檔法庭)
=========
鄭念慈再次向被告查詢是否確認認罪。
被告維持認罪答辯。

控方申請先看片段
播放Now新聞片段

鄭念慈指出片段是已拘捕情況,見唔到被告被捕前行為。

求情
於2022年1月7日認罪,並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大部分同意背景報告
但第四段有補充:應該是人群中較前位置,非報告描述警民對峙的前排位置。

已向法庭提交8封求情信(包括自己,母親,老師,同學),1份義工證明

求情要點:
1. 良好背景/品格,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案發後,被告繼續努力讀書,成功由副學位升讀中大大學學位

2. 有悔意,第一時間認罪

3. 沒有擲出手上的磚,只是靠嚇
(鄭念慈話如果佢擲左出去就唔係呢條控罪架啦)

4. 事隔兩年才控告(由18歲到21歲),使被告不能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或109A條(過左拎3c報告的年紀)

鄭念慈指出同案有另一名認罪被告判處15個月監禁,向辯方查詢被告及另一名被告的分別

辯方回應:
另一名被告有以棍狀物向人揈下揈下,有實際打出去。而本被告只是拿著,沒有擲出。同意案情中也同意了其只是裝胸作勢,望法庭接納。

休庭15分鐘

鄭念慈在休庭期間再次觀看被捕片段,指出被告被捕一刻有黑衫黑褲,有戴頭盔,但睇唔清楚有否蒙面。

控方表示被告有透明眼罩,但非完全蒙面
辯方表示有戴防毒面罩

判刑理由
案發時間係2019年8月,在此之前,已多次發生多人聚集及暴力事件。

被告參與是次非法集結,沒有選擇離開,而且其衣著,有頭盔,眼罩,呼吸器(俗稱豬嘴),鄭念慈不可能相信被告是認為沒打算參與非法集結。

本案的非法集結是有實質牽涉暴力(見另一被告的案情),即使只是拿著磚,沒有擲出,亦需承擔同樣刑責,案情同樣嚴重。

被告身穿黑衫黑褲,實質與在場人士互相壯膽。

量刑起點
15個月監禁

認罪扣3分1
案發時只有18歲,明白由副學位到學位的過程都十分困難,有家人支持

鄭念慈行駛酌情權再扣2個月

總刑期
8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D1:黃(59)
D2:張(61)

(1)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控於於2020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發布陳述及海報和營辦武術班,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D1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2年3月20日,在大圍金獅花園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三把劍、三把開山刀及一把斧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1無牌管有槍械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2年3月20日,在大圍金獅花園某單位内,管有槍械,即兩支弩,而你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

(4)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2年3月20日,在香港新界馬鞍山新港城某單位内,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三把開山刀及一把斧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D2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2年3月20日,在馬鞍山新港城某單位内,管有槍械,即五支弩,而你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

2人庭上有律師代表。控方反對2人保釋,辯方陳詞並提出一系列保釋條件。羅主任裁判官經考慮後,拒絕2人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5月19日再提堂。

D1放棄8天保釋覆核,還押至5月19日再訊。D2則保留8天保釋覆核申請,將於3月29日再次提堂申請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 07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20/25]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6/14]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6/4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6/35]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10:00
📍#高終審法院 #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22/1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 [4/5]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提堂 #0929旺角

D1 朱(30)
D2 黃(30)
D3 廖(18)
D4 劉(18)
D5 陳(20)
D6 岑(25) 🛑因另案已還押2日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警署對出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 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彌敦道一帶, 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7608

(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弼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員15120

————————————————
D1, 3, 4, 5申請今日無需答辯, 押後至10月3日。 D1需索取醫療報告及未被使用材料。 D3希望索取未被使用材料及與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法。 D4準備好審訊, 但不反對押後。 D5需索取醫療報告及與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法。 控方不反對押後。

D1, 4以原有條件擔保。 D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3申請可以在8月27日-9月26日離港遭否決,D3需繼續以原有條件擔保,獲豁免今天去警署報到。

D2就控罪(1)認罪, D6就控罪(3)認罪。

控方案情:
2220近旺角警署門口有一個汽油彈掟出, 警方警告公眾人士散開, 但人群仍然聚集, 並用鐳射光照射警署。 2300有行車道路被縱火, 警方要求示威人士散去但不成功。 2329 PW1作出警告, 指現場有非法集結, 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其後進行掃蕩, D1-D6在掃蕩中被捕。

D2及D6被帶返旺角警署, 於現場沒有警誡。 D2被搜出護目鏡, 口罩, 雨傘, 頸套, 手套, 索帶等。 D6被搜出黑色cap帽, 急救用具及一支鐳射筆。 兩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商罪科警員搜集了一些相關媒體片段, 顯示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的事情。 有片段拍到D2在現場逗留一段時間。 2020年2月7日D6的鐳射筆被送往檢驗, 證實該鐳射筆屬第四級, 任何人士直接暴露於鐳射光束下可以造成視力受損。 所有被告都有被搜索住所, 沒有搜出與案相關物品。

D2及D6同意案情, 罪名成立。 主控指兩人初犯。 D6現時因另一宗案件 ( #0825荃灣 ) 還押索取背景報告, 8月10日會在觀塘法院判刑, 辯方希望此案判刑押後至8月10日後, 供法庭作全盤考慮。 施祖堯希望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 辯方會保留求情至索取報告後。 D6現年25歲, 為工程助理, 與家人同住並供養家人, 在現時公司工作了3-4年, 因被捕失去原有晉升機會。

控方就D2案情有一條10分鐘的片段要播放。 辯方指片段沒有特別指稱的行為, 建議可以先看完整條片。 片中見到D2戴著白色口罩, 站在一旁及在附近徘徊, 旁邊有一些示威者使用鐳射筆。 D2今年30歲, 案發時是地盤工人, 現為速遞員, 與家人同住, 為家庭經濟支柱。 D2即時認罪, 有悔意, 呈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 指為當時逗留在現場沒有即時離開感到十分內疚, 事發後沒有再接近社會事件現場, 並向受事件影響的人致歉。 D2被捕後失去地盤工作, 擔任速遞員期間有冒著疫情風險, 為衛生防護中心運送防疫物資予確診人士, 現時只希望承擔法律責任後再繼續為防疫工作出一分力。

D2, D6的判刑押後至8月12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兩位被告需還押。 法庭提醒D6代表當日帶同另一案件的基本資料作參考。 D1, 3, 4, 5將於10月3日0930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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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答辯

蘇(26)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597。

控罪2: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另一人,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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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可以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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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答辯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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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三名證人,有15分鐘錄影會面(VRI)紀錄。

辯方不爭議VRI自願性,會爭議意圖,就VRI亦有特別事項,對雷射筆專家有盤問,申請三日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5~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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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荃灣 #提堂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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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認罪

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進行審訊,另保留12月19日作審訊日子,期間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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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1001 #侮辱國旗 #提堂



控罪:
侮辱國旗
2項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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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控方依賴的證供包括4名控方證人、CCTV片段和錄影會面紀錄。辯方將會有一名辯方證人(被告媽媽)。辯方指被告患有自閉症,其意圖不是侮辱國旗,而損毀部分是旗杆,不包括旗面。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0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理,預計審訊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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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起底 #提堂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
被控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3C)條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末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
(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
(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2)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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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無需答辯,等待受害人之心理報告和創傷後遺報告。法庭下令不得報導本案受害人的資訊或影像。

讀出修訂控罪1、3,撤回控罪2。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15日上午09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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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葉(34)
🛑已還押逾6個月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馮,曾,王,*(13-21)
🛑四人已還押逾6個月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們於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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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兩案控罪修訂、合併及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押後至 2月21日下午2: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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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投訴信 🔥#判刑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

D1:鄒家成 / D2: 胡 (26-30)
🛑鄒因另案服刑中

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指他們於 2023 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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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D1代表: #董皓哲大律師
D2代表:#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求情:
D1
補充背景被告是在囚人士,所作是認真投訴,之前有經驗投訴信寄出予律師收不到。.呈上同類案件帶入物品以罸款處理,今呈上被告親筆求情信,提及自己令D2可能面對失去律師牌過意不去。
D2
涉及監獄條例是關於攜入/帶出物品,相對帶出物品量刑應該較輕。帶出物品可分三類,第一是一定不批(如危險品)、第二是需要考慮可批可不批,第三是案中投訴信經查閱正常必然批准帶出。被告案發時只做了七個月事務律師,初出茅廬,可能因本案會吊銷律師牌照,律師公會聆訊定必參考本案判刑,希望考慮判以有條件釋放,即罸款處理。審訊中D2沒有有爭議控方證據,對監獄條例全不知情。呈上2宗案例(包括D1代表所交)均是由懲教職員引入物品,知法犯法,都比本案嚴重也是罸款。

📌判刑:
D1: 即時監禁3天
D2: 罰款$1800

無論帶入或帶出物品同是觸犯同一條例,一般處以一級罰款,同意帶出物品案情較輕,也理解D1 有權利向申訴專員投訴,自己看過表格相信如懲教署看完必然批准。同時知道D1 因過去經驗擔心寄出信件去不到專員而犯案,考慮所有因素後,D1 服刑時犯案判以即時監禁是合適,刑期同現時服刑分開執行。D2是共同犯法罪責理應相同,主要協助被告繞過懲教署送出信件,但非始作俑者,投訴信件也完全沒有涉及不當,法庭認為D2判以罰款可反映刑責。

D1 代表申請以現金$1000保釋以作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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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新案件

周(57)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告被控於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 11 月 12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 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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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被告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4年12月30日再訊。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