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Conspiracy to Commit Subversion
1951 開庭
說好的1900開庭呢?
1952
D1:戴耀廷 TAI, YIU TING
撤回擔保申請,放棄八天
1953
由於控方申請押後至5月31日以作出調查,並反對所有被告保釋申請。法庭需考慮蒐證進度、案件嚴重性複雜性等;法庭批准控方申請押後,潘資深指得悉部份律師5月31日未能出席,書記指最快6月7日有期。
1955
最終決定押後本案5月31日於西九三庭再訊。
1956
法庭考慮過案情、控辯陳詞、各被告陳詞後:
1957
D8 10 11 14 16 17 20 24 26 28 30 40 42 43 46,共15位批准保釋,先讀出適用於上述被告的四項擔保條件(後補)及以下:
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BNO,若沒有需宣誓
宵禁24-07
報稱地址居住,地址改變通知警署
D10 三天、其餘四天 警署報到
明天1600前交保釋金
D8 10萬+100萬人事擔保
D10 8萬+2名擔保人各4萬
D10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14 +2名各5萬
D16 50萬
D17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0
D24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6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8
D30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0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2
D43 5萬+2名擔保人各5萬
D46 10萬+10萬人事擔保
(手震打唔切,以上窿窿會後補)
2006
律政司司長有嘢講,根據9H申請覆核保釋決定
並根據9I規定通知司法常務官,排期48小時內進行聆訊
2009
‼️即係,呢15人都冇得保,需即時還押‼️
直至原訟庭下達決定
2010
潘資深:即係啲錢唔使俾住?
蘇總確認。
2011
有律師問:是否由司長直接delegate?
蘇總指現在並非適當場合去考究。
2012
其餘保釋申請不獲批准。
2013
D3 4 18 32 34 39連同D21共7人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其餘3月12日0930西九一庭進行八天保釋覆核。
2014
庭內傳出口號:
「政治犯無罪、香港人不死」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政治檢控可恥」等。
2016
有律師同被告們講「對唔住!」
有被告「多謝各位律師」
現場充斥好多致謝好多道歉。
法院大樓外嘅大家要平安💛💜
- - - -
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9H條 律政司司長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第9I條 等候覆核時的扣押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Conspiracy to Commit Subversion
1951 開庭
說好的1900開庭呢?
1952
D1:戴耀廷 TAI, YIU TING
撤回擔保申請,放棄八天
1953
由於控方申請押後至5月31日以作出調查,並反對所有被告保釋申請。法庭需考慮蒐證進度、案件嚴重性複雜性等;法庭批准控方申請押後,潘資深指得悉部份律師5月31日未能出席,書記指最快6月7日有期。
1955
最終決定押後本案5月31日於西九三庭再訊。
1956
法庭考慮過案情、控辯陳詞、各被告陳詞後:
1957
D8 10 11 14 16 17 20 24 26 28 30 40 42 43 46,共15位批准保釋,先讀出適用於上述被告的四項擔保條件(後補)及以下:
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BNO,若沒有需宣誓
宵禁24-07
報稱地址居住,地址改變通知警署
D10 三天、其餘四天 警署報到
明天1600前交保釋金
D8 10萬+100萬人事擔保
D10 8萬+2名擔保人各4萬
D10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14 +2名各5萬
D16 50萬
D17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0
D24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6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8
D30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0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2
D43 5萬+2名擔保人各5萬
D46 10萬+10萬人事擔保
(手震打唔切,以上窿窿會後補)
2006
律政司司長有嘢講,根據9H申請覆核保釋決定
並根據9I規定通知司法常務官,排期48小時內進行聆訊
2009
‼️即係,呢15人都冇得保,需即時還押‼️
直至原訟庭下達決定
2010
潘資深:即係啲錢唔使俾住?
蘇總確認。
2011
有律師問:是否由司長直接delegate?
蘇總指現在並非適當場合去考究。
2012
其餘保釋申請不獲批准。
2013
D3 4 18 32 34 39連同D21共7人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其餘3月12日0930西九一庭進行八天保釋覆核。
2014
庭內傳出口號:
「政治犯無罪、香港人不死」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政治檢控可恥」等。
2016
有律師同被告們講「對唔住!」
有被告「多謝各位律師」
現場充斥好多致謝好多道歉。
法院大樓外嘅大家要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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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9H條 律政司司長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第9I條 等候覆核時的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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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廣播中,公眾席、家屬席全滿。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廣播中,公眾席、家屬席全滿。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D1:曹(45) 🙎🏻♂️D2: 黃(17)
控罪:
(1)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兩名被告2020年5月至12月期間,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港區國安法》第42條駐明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的保釋申請時,法官必須先決定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或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 辯方認為上述國安法42條的規限並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控方以被告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c)條將他們起訴,並不涉及國安法。
因此,辯方認為法庭應該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原則,考慮被告會否重犯、不依期歸押、干擾證人等因素處理保釋事宜。
👨⚖️但蘇惠德認為,即使本案控罪不是違反港區國安法,但國安法42條的原則亦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的罪行。蘇官考慮所有席前的資料及陳詞,認為沒有合理基礎信納兩名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
🔴拒絕兩名被告保釋,還押看管🔴
📌D1放棄8天保釋覆核申請;D2保釋覆核申請安排在2021年6月15日 15: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4日 14: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暫代人民法院)再提訊,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D1:曹(45) 🙎🏻♂️D2: 黃(17)
控罪:
(1)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兩名被告2020年5月至12月期間,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港區國安法》第42條駐明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的保釋申請時,法官必須先決定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或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 辯方認為上述國安法42條的規限並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控方以被告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c)條將他們起訴,並不涉及國安法。
因此,辯方認為法庭應該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原則,考慮被告會否重犯、不依期歸押、干擾證人等因素處理保釋事宜。
👨⚖️但蘇惠德認為,即使本案控罪不是違反港區國安法,但國安法42條的原則亦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的罪行。蘇官考慮所有席前的資料及陳詞,認為沒有合理基礎信納兩名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
🔴拒絕兩名被告保釋,還押看管🔴
📌D1放棄8天保釋覆核申請;D2保釋覆核申請安排在2021年6月15日 15: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4日 14: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暫代人民法院)再提訊,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WKCC2379/202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新案件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D1: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2: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3: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D4:張劍虹(59)
D5:羅偉光(47)
控罪: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控罪詳情: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三間公司由許琪莉大律師代表,陳政龍資深大律師代表張劍虹,李澍桓大律師代表羅偉光。
張劍虹透過律師提出十幾項保釋條件,包括保釋金$3,000,000、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不得離境、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及回鄉證)、每週前往警署報到3次、人事擔保$ 500,000、辭去壹傳媒一切職務、不直接或間接聯繫外國官員、媒體、不參與、主持、訪談、不公開發表言論或轉載文章、不在任何社交平台發表言論或留言。
羅偉光透過代表律師表示願意遵守任何法庭認為需要的保釋條件,保釋金十至廿萬、人事擔保約十萬、居住在報稱住址、願意接受禁足令、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不得離境、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及回鄉證)、警署報到……
--------------------------
🔴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13日 14:30再提訊,待警方法證檢驗電腦資料。張劍虹與羅偉光的保釋申請均被拒絕,兩人均放棄8天保釋覆核,期間需還押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新案件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D1: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2: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3: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D4:張劍虹(59)
D5:羅偉光(47)
控罪: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控罪詳情: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三間公司由許琪莉大律師代表,陳政龍資深大律師代表張劍虹,李澍桓大律師代表羅偉光。
張劍虹透過律師提出十幾項保釋條件,包括保釋金$3,000,000、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不得離境、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及回鄉證)、每週前往警署報到3次、人事擔保$ 500,000、辭去壹傳媒一切職務、不直接或間接聯繫外國官員、媒體、不參與、主持、訪談、不公開發表言論或轉載文章、不在任何社交平台發表言論或留言。
羅偉光透過代表律師表示願意遵守任何法庭認為需要的保釋條件,保釋金十至廿萬、人事擔保約十萬、居住在報稱住址、願意接受禁足令、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不得離境、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及回鄉證)、警署報到……
--------------------------
🔴本案押後至2021年8月13日 14:30再提訊,待警方法證檢驗電腦資料。張劍虹與羅偉光的保釋申請均被拒絕,兩人均放棄8天保釋覆核,期間需還押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提堂 #言語治療師
#20210722国安 #羊村勇士
D1:黎(25)
D1代表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D2:楊(27)(因另案守行為中)
D2代表大律師: 梁大律師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港共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詳情:
2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呈上同意檢控書
蘇惠德指出同意檢控書漏左隻字
控方申請在控罪書上加上「刊有」
控方指出或有更多人被捕及新增控罪
控方反對擔保
辯方反對押後:控方未準備好,就唔應該提告,又押後,又反對保釋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提堂,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
本庭直播員按:但願所有人都勇於發聲,不要被港共的誣告,而自畫紅線,歷史要正確地流傳。錯在法,不在人。還記得曾說過「撕一貼百」嗎?所有事情亦然。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你在牢籠被引渡 渡往了啞巴的國度
我用殘餘力氣留守衝口說真話的領土
......
有罪名 有極刑 會把你 叫醒?//
擷自《虛作無聲》
上述言論不代表直播台仝人意見。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提堂 #言語治療師
#20210722国安 #羊村勇士
D1:黎(25)
D1代表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D2:楊(27)(因另案守行為中)
D2代表大律師: 梁大律師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港共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詳情:
2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呈上同意檢控書
蘇惠德指出同意檢控書漏左隻字
控方申請在控罪書上加上「刊有」
控方指出或有更多人被捕及新增控罪
控方反對擔保
辯方反對押後:控方未準備好,就唔應該提告,又押後,又反對保釋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0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提堂,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
本庭直播員按:但願所有人都勇於發聲,不要被港共的誣告,而自畫紅線,歷史要正確地流傳。錯在法,不在人。還記得曾說過「撕一貼百」嗎?所有事情亦然。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你在牢籠被引渡 渡往了啞巴的國度
我用殘餘力氣留守衝口說真話的領土
......
有罪名 有極刑 會把你 叫醒?//
擷自《虛作無聲》
上述言論不代表直播台仝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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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
蔣(41)
律政司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展示煽動刊物
(2)展示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條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7月28日,在新界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地下東華三院徐展堂幼稚園,展示煽動刊物,即一張有關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80號案件的海報,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 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2)被控於2021年7月29日,在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展示煽動刊物,即一張有關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80號案件的海報,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 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控方申請押後2個月至10月11日,以予時間咗閉路電視、電話、及其他電子儀器的分析;且不排除會加控更多或更嚴重控罪。
‼️保釋被拒‼️
被告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0月11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還押。
辯方投訴:
被捕後有要求過見律師及見屋企人,但不被安排。星期六落案檢控後,於星期日先獲安排。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
蔣(41)
律政司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展示煽動刊物
(2)展示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條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7月28日,在新界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地下東華三院徐展堂幼稚園,展示煽動刊物,即一張有關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80號案件的海報,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 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2)被控於2021年7月29日,在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展示煽動刊物,即一張有關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80號案件的海報,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 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控方申請押後2個月至10月11日,以予時間咗閉路電視、電話、及其他電子儀器的分析;且不排除會加控更多或更嚴重控罪。
‼️保釋被拒‼️
被告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10月11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還押。
辯方投訴:
被捕後有要求過見律師及見屋企人,但不被安排。星期六落案檢控後,於星期日先獲安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張(23)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被告今日無須答辯。控方指本案涉及其他七名人士, 已交付高等法院審理, 經深入調查發現被告屬其中一名主腦, 在案件中有重要角色, 由於案情嚴重, 案件將會交付高等法院。控方反對保釋。辯方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12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交付程序, 保釋被拒。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張(23)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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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無須答辯。控方指本案涉及其他七名人士, 已交付高等法院審理, 經深入調查發現被告屬其中一名主腦, 在案件中有重要角色, 由於案情嚴重, 案件將會交付高等法院。控方反對保釋。辯方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12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交付程序, 保釋被拒。
詠春館創辦人被控煽動 蘇惠德拒保釋 信息包括 見到五星旗就想嘔 香港已成警察國家 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 台灣是主權國家
https://lih.kg/342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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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入面有啲d 字眼,咁都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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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春館創辦人被控煽動 蘇惠德拒保釋 信息包括 見到五星旗就想嘔 香港已成警察國家 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 台灣是主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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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新案件 #提堂
👤江(63)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新案件 #提堂
👤江(63)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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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新案件 #提堂
👤江(63)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警方檢取2部電話、2部pad、1部電腦
被告的73個信息分為2組:
-A組有52條信息,在六個月前發佈,在Facebook向公眾展示,還有被告的樣子
-B組有21 條信息,是近六個月向公眾展示,
控方指在電話,用獨特密碼可以解鎖被告的Facebook
信息內容方面,分為四類:
一,對中央政府憎恨
在Group A信息中可見憎恨中央政府的內容,例如「中共反人類公平自由」「反極權渴望」「見到五星旗就想嘔」「不要忘記海外組織力量繼續抗共」「裝備自己抵抗極權」
在Group B信息也可看出,例如「死共產黨害人害己」「將病毒散播全世界」「共產霸權,唔死都落地獄」
二,憎恨香港政府
信息例如「香港已死」「無言論自由」「國安法係幫忙打壓異己」「香港已成警察國家」「香港不值得留戀 」「國安法是極權手段」
三,激起香港居民對特區政府的憎恨
信息有關港獨,例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不獨立會被中共拖累」「把願榮光歸香港變成國歌」「要返到從前重新建立制度」「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
四,唆使他人不守法
信息例如「中國其他地方要脫離管治」「台灣是獨立國家」「南海 新疆 蒙古 西藏都不是中國」「台灣是主權國家」
——————————————————
控方反對保釋,辯方有保釋申請但被拒,不需要8日覆核,押後到2023年7月26日14:30再訊,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新案件 #提堂
👤江(63)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警方檢取2部電話、2部pad、1部電腦
被告的73個信息分為2組:
-A組有52條信息,在六個月前發佈,在Facebook向公眾展示,還有被告的樣子
-B組有21 條信息,是近六個月向公眾展示,
控方指在電話,用獨特密碼可以解鎖被告的Facebook
信息內容方面,分為四類:
一,對中央政府憎恨
在Group A信息中可見憎恨中央政府的內容,例如「中共反人類公平自由」「反極權渴望」「見到五星旗就想嘔」「不要忘記海外組織力量繼續抗共」「裝備自己抵抗極權」
在Group B信息也可看出,例如「死共產黨害人害己」「將病毒散播全世界」「共產霸權,唔死都落地獄」
二,憎恨香港政府
信息例如「香港已死」「無言論自由」「國安法係幫忙打壓異己」「香港已成警察國家」「香港不值得留戀 」「國安法是極權手段」
三,激起香港居民對特區政府的憎恨
信息有關港獨,例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不獨立會被中共拖累」「把願榮光歸香港變成國歌」「要返到從前重新建立制度」「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
四,唆使他人不守法
信息例如「中國其他地方要脫離管治」「台灣是獨立國家」「南海 新疆 蒙古 西藏都不是中國」「台灣是主權國家」
——————————————————
控方反對保釋,辯方有保釋申請但被拒,不需要8日覆核,押後到2023年7月26日14:30再訊,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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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輸入羊村 🔥#判刑
梁(38)🛑已還押1個月
控罪:輸入煽動刊物
被告於或約於2023年3月7日,在香港,連同一個稱為蔡榮達別名「Pan Choi」,又名「John Choi」的人,輸入18本煽動刊物,分別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以及《羊村日報》的書,每本各3本,具意圖: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1:35開庭]
被告承認犯罪,伙同他人空郵書本到港,從海外輸入18本兒童刊物,送去被告公司。被告否認知悉書本內容,可是警方從電話通訊,得知被告早已知悉當中內容。
被告38歲,已婚。被告患有心臟病,需要定期覆診。被告參與了國家安全活動,加深認識。
被告有7封求情信,包括其妻子及母親。
此罪行量刑,最低是罰款$5000,最高為監禁2年。
本案需顧及犯罪手法、規模、煽動風險,亦要顧及預防要旨, 防止煽動思想在社會蔓延。
煽動刊物每冊3本,總共18本書。 目標讀者為4歲以上兒童。刊物將中央政府描繪為狼,即是極權、邪惡侵略者。被告以歪曲概念,損害不成熟兒童心智,漠視兒童福祉。書本把兒童訂為目標讀者,此為嚴重罪行,灌輸錯誤觀念給兒童,造成根深蒂固的跨影響。
本案涉及跨地域,刊物來自英國。主調鮮明。被告擁有書籍,違反法例。被告明知故犯,從海外輸入書籍。
被告助長、鼓勵外國人出版書籍, 宣揚危害國家安全思想,對國家構成風險。
雖然案發時社會情況穩定,但是法庭要預防死灰復燃,避免令人念念不忘。刊物理應沒有收藏價值,但仍有分發風險 。雖然被告沒有分發刊物,但只可當作非加刑因素,不能作為減刑因理由。
被告沒有主動要求分發刊物,又或者只是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此意圖。
本案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承認控罪判刑4個月🔴其他求情理由,皆無法減低刑期。
[12:00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輸入羊村 🔥#判刑
梁(38)🛑已還押1個月
控罪:輸入煽動刊物
被告於或約於2023年3月7日,在香港,連同一個稱為蔡榮達別名「Pan Choi」,又名「John Choi」的人,輸入18本煽動刊物,分別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以及《羊村日報》的書,每本各3本,具意圖: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11:35開庭]
被告承認犯罪,伙同他人空郵書本到港,從海外輸入18本兒童刊物,送去被告公司。被告否認知悉書本內容,可是警方從電話通訊,得知被告早已知悉當中內容。
被告38歲,已婚。被告患有心臟病,需要定期覆診。被告參與了國家安全活動,加深認識。
被告有7封求情信,包括其妻子及母親。
此罪行量刑,最低是罰款$5000,最高為監禁2年。
本案需顧及犯罪手法、規模、煽動風險,亦要顧及預防要旨, 防止煽動思想在社會蔓延。
煽動刊物每冊3本,總共18本書。 目標讀者為4歲以上兒童。刊物將中央政府描繪為狼,即是極權、邪惡侵略者。被告以歪曲概念,損害不成熟兒童心智,漠視兒童福祉。書本把兒童訂為目標讀者,此為嚴重罪行,灌輸錯誤觀念給兒童,造成根深蒂固的跨影響。
本案涉及跨地域,刊物來自英國。主調鮮明。被告擁有書籍,違反法例。被告明知故犯,從海外輸入書籍。
被告助長、鼓勵外國人出版書籍, 宣揚危害國家安全思想,對國家構成風險。
雖然案發時社會情況穩定,但是法庭要預防死灰復燃,避免令人念念不忘。刊物理應沒有收藏價值,但仍有分發風險 。雖然被告沒有分發刊物,但只可當作非加刑因素,不能作為減刑因理由。
被告沒有主動要求分發刊物,又或者只是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此意圖。
本案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承認控罪判刑4個月🔴其他求情理由,皆無法減低刑期。
[12:00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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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作出具煽動意圖作為
區(57)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由於被告人提堂時,需要當值律師協助。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12月4日再作提堂。
控方需調查其電子設備,案件涉及約多於200個關於針對中央政府,行政特首,保安局局長及警方的言論,控方以國安法為由反對被告人申請保釋。
法庭拒絕保釋,被告需要即時還押。
辯方保留八日保釋權利,並於2023年10月26日上午09:30提堂處理八日申請保釋。
案件押後至本年2023年12月4日下午02:30提堂。以待控方調查證物有否涉及其他控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作出具煽動意圖作為
區(57)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由於被告人提堂時,需要當值律師協助。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12月4日再作提堂。
控方需調查其電子設備,案件涉及約多於200個關於針對中央政府,行政特首,保安局局長及警方的言論,控方以國安法為由反對被告人申請保釋。
法庭拒絕保釋,被告需要即時還押。
辯方保留八日保釋權利,並於2023年10月26日上午09:30提堂處理八日申請保釋。
案件押後至本年2023年12月4日下午02:30提堂。以待控方調查證物有否涉及其他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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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答辯
鍾(29)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3)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5)刑事損壞
詳情:
控罪(1)至(3)指被告涉嫌分別在 2024 年3月23日至25日、3月28 日至4月21日、4月27日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控罪(4)及(5)涉及4月2日及18日分別在車牌號碼PH6010及PP1750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
---------------------------
辯方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表示調查工作已完成,維持原本五項控罪,惟控罪三英文版本錯字需更改。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以便就控罪與控方繼續商討。透露不需要進行審訊。 辯方表示於9月9日前提交書面求情及相關案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答辯,🛑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答辯
鍾(29)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3)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4)-(5)刑事損壞
詳情:
控罪(1)至(3)指被告涉嫌分別在 2024 年3月23日至25日、3月28 日至4月21日、4月27日在不同的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具煽動意圖的字句,內容包括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憎恨。控罪(4)及(5)涉及4月2日及18日分別在車牌號碼PH6010及PP1750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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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表示調查工作已完成,維持原本五項控罪,惟控罪三英文版本錯字需更改。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以便就控罪與控方繼續商討。透露不需要進行審訊。 辯方表示於9月9日前提交書面求情及相關案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 15: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答辯,🛑期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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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提堂
區(58) 🔴已經還押逾2個月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被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6月19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背景:
被告於上述日子涉及以圖片配歌曲作影片在不同社交媒體貼文,曾寫上「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司徒子朗大律師
辯方準備好答辯。
📌答辯
認罪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
14個月即時監禁(扣減認罪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提堂
區(58) 🔴已經還押逾2個月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
被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6月19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 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背景:
被告於上述日子涉及以圖片配歌曲作影片在不同社交媒體貼文,曾寫上「革命無罪,造反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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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司徒子朗大律師
辯方準備好答辯。
📌答辯
認罪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
14個月即時監禁(扣減認罪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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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新案件
周(57)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告被控於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 11 月 12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 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
控方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被告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4年12月30日再訊。
💛感謝報料💛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新案件
周(57)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告被控於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 11 月 12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 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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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詹俊祺大律師
被告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4年12月30日再訊。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