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777文宣傳播稿件大合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審前覆核
D1:鄒幸彤
D2:鄧岳君
D3:梁錦威
D4:陳多偉
D5:徐漢光
🛑各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
⏺D1、D2、D5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D1
現金 一千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不可發佈可構成違反国安法言論(此條件被D1拒絕,D1沒有簽署同意保釋條件,未獲保釋🛑)
D2
現金 一萬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禁止討論案件
D5
現金 一萬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禁止討論案件
⏺另外D3及D4沒有保釋申請,惟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仍強行批出保釋條件:
現金 一千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不可發佈可構成違反国安法言論(此條件被D3及D4拒絕,D3及D4沒有簽署同意保釋條件,未獲保釋🛑)
D2及D5同意保釋條件,批准保釋✅
D1、D3、D4拒絕保釋條件,繼續還押🛑
🌟羅官多次提醒被告自己「自由選擇」要唔要留喺入面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審前覆核
D1:鄒幸彤
D2:鄧岳君
D3:梁錦威
D4:陳多偉
D5:徐漢光
🛑各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
⏺D1、D2、D5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D1
現金 一千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不可發佈可構成違反国安法言論(此條件被D1拒絕,D1沒有簽署同意保釋條件,未獲保釋🛑)
D2
現金 一萬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禁止討論案件
D5
現金 一萬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禁止討論案件
⏺另外D3及D4沒有保釋申請,惟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仍強行批出保釋條件:
現金 一千 元、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在報稱地址居住、每週報到一次、不可發佈可構成違反国安法言論(此條件被D3及D4拒絕,D3及D4沒有簽署同意保釋條件,未獲保釋🛑)
D2及D5同意保釋條件,批准保釋✅
D1、D3、D4拒絕保釋條件,繼續還押🛑
🌟羅官多次提醒被告自己「自由選擇」要唔要留喺入面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陳,黃已還押逾一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D1,D2 : #黃宇逸大律師
D4: #謝廷豐律師行 陳律師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47 開庭
控方申請將兩宗 #賢學思政 案合併
1449 法官批准合併,現重新宣讀控罪
1451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1451 D1,2,4 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期間D1,D2,D4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D3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1454 完庭]
- - - - -
逸戰離開前向旁聽人士做出心型手勢(雙手舉高,手指指向頭頂的大心心)
其他手足精神正常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陳,黃已還押逾一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D1,D2 : #黃宇逸大律師
D4: #謝廷豐律師行 陳律師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47 開庭
控方申請將兩宗 #賢學思政 案合併
1449 法官批准合併,現重新宣讀控罪
1451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1451 D1,2,4 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期間D1,D2,D4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D3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1454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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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戰離開前向旁聽人士做出心型手勢(雙手舉高,手指指向頭頂的大心心)
其他手足精神正常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稱收暴力恐嚇 指定法官陳廣池已報警:夠膽做夠膽認先係有種中國人
【立場新聞】現年 20 歲的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遭控分裂國家、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及兩項洗黑錢共四罪。他早前承認分裂國家及其中一項洗黑錢罪,其餘控罪獲存檔法庭。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今(23日)在區域法院,判處鍾翰林監禁 43 個月。
判刑完畢後,法官陳廣池表示,他早前收到滋擾電話,一名 50 多歲的男子因此被捕。但他指上星期「有位人兄變本加厲,今次係暴力恐嚇」,已經報警。法官陳廣池強調「人在做,天在看」、「若要人不知 除非己莫為」。
他又指,希望涉案人被捕時,「唔好戴頭盔,夠膽做夠膽認,咁先係有種中國人」,認為所有有良心的香港人,都要全力譴責這種行為。(全文)
#20211123新聞 #指定法官
【立場新聞】現年 20 歲的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遭控分裂國家、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及兩項洗黑錢共四罪。他早前承認分裂國家及其中一項洗黑錢罪,其餘控罪獲存檔法庭。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今(23日)在區域法院,判處鍾翰林監禁 43 個月。
判刑完畢後,法官陳廣池表示,他早前收到滋擾電話,一名 50 多歲的男子因此被捕。但他指上星期「有位人兄變本加厲,今次係暴力恐嚇」,已經報警。法官陳廣池強調「人在做,天在看」、「若要人不知 除非己莫為」。
他又指,希望涉案人被捕時,「唔好戴頭盔,夠膽做夠膽認,咁先係有種中國人」,認為所有有良心的香港人,都要全力譴責這種行為。(全文)
#20211123新聞 #指定法官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案件一】🛑已還押逾6個月
D1:何 (17)/ D2:歐 (19)/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二】🛑已還押逾6個月
D1:郭 (18)/ D2:陳 (24)/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案件一三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三】
蘇 (18)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上述六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16開庭
羅官先確認各未成年被告有家長在場。控方打算本次仍是一同處理3宗案件,下次提訊日才合併案件。上一次辯方要求控方提供文件,而控方在1月19日已把文件的電子版給予,只欠一名專家證人報告(爆炸品專家),須時約4-5星期。2星期內亦可把證人口供的英文譯本給予辯方。
案件一D1申請從個人財物袋(包頭袋)內取回幾隻警方錄影會面光碟以供律師團隊使用獲批。羅官指希望下次提訊日能成功轉介高等法院,亦希望若有被告認罪,應及早呈上同意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再作提訊日,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案件一】🛑已還押逾6個月
D1:何 (17)/ D2:歐 (19)/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二】🛑已還押逾6個月
D1:郭 (18)/ D2:陳 (24)/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案件一三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三】
蘇 (18)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上述六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16開庭
羅官先確認各未成年被告有家長在場。控方打算本次仍是一同處理3宗案件,下次提訊日才合併案件。上一次辯方要求控方提供文件,而控方在1月19日已把文件的電子版給予,只欠一名專家證人報告(爆炸品專家),須時約4-5星期。2星期內亦可把證人口供的英文譯本給予辯方。
案件一D1申請從個人財物袋(包頭袋)內取回幾隻警方錄影會面光碟以供律師團隊使用獲批。羅官指希望下次提訊日能成功轉介高等法院,亦希望若有被告認罪,應及早呈上同意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再作提訊日,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提訊
D1: 陳(29) 🛑已還押逾11個月
D2: 李宇軒/香港故事成員🛑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D1,2)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其他敵對行動。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人去年8月已承認控罪,押後至今仍未作判刑。
李陳二人的判刑希望在與本案相關的壹傳媒案件審結後才處理,但由於該案尚未交付至高等法院排期審訊,李官遂把本案押後至9月16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運騰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提訊
D1: 陳(29) 🛑已還押逾11個月
D2: 李宇軒/香港故事成員🛑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D1,2)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在香港與黎智英、Mark Simon、李宇軒、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其他敵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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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去年8月已承認控罪,押後至今仍未作判刑。
李陳二人的判刑希望在與本案相關的壹傳媒案件審結後才處理,但由於該案尚未交付至高等法院排期審訊,李官遂把本案押後至9月16日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英語聆訊
【案件一至三合併為一案】
D1: 陳 (24)/ D2: 郭 (18)/ D3: 何 (17)
D4: 歐 (19)/ D5: * (15)/ D6: * (15)
D7: 蘇 (18)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6已還押11個月;D7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_
*本日聆訊以英語進行*
[11:30] 開庭
羅官向D2代表律師詢問為何未有跟從上次聆訊的法庭命令,在指定日子前與控方完成商討。D2律師表示因時間問題未能完成,並向法庭再次申請押後。
法庭經過考慮後,拒絕再將案件押後。今天原定的法律程序會繼續進行。
D2 律師申請休庭,向被告先索取指示。
有關排期審訊:
被告:D1 & D2
本案件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審訊,兩人向法庭表示不需要初級偵訊。
D1及D2皆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直至下次聆訊❗️
[案件聆訊未完,將於下午1430 繼續❗️]
庭內有不少穿西裝國安便衣警員 請內庭人士小心說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英語聆訊
【案件一至三合併為一案】
D1: 陳 (24)/ D2: 郭 (18)/ D3: 何 (17)
D4: 歐 (19)/ D5: * (15)/ D6: * (15)
D7: 蘇 (18)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6已還押11個月;D7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_
*本日聆訊以英語進行*
[11:30] 開庭
羅官向D2代表律師詢問為何未有跟從上次聆訊的法庭命令,在指定日子前與控方完成商討。D2律師表示因時間問題未能完成,並向法庭再次申請押後。
法庭經過考慮後,拒絕再將案件押後。今天原定的法律程序會繼續進行。
D2 律師申請休庭,向被告先索取指示。
有關排期審訊:
被告:D1 & D2
本案件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審訊,兩人向法庭表示不需要初級偵訊。
D1及D2皆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直至下次聆訊❗️
[案件聆訊未完,將於下午1430 繼續❗️]
庭內有不少穿西裝國安便衣警員 請內庭人士小心說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3:* (15)
D4:梁(17)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___
D5代表今早得知D5確診, 未能出庭, 早前得到他的指示, 傾向認罪, 但就部分案情可能需要紐頓聆訊。 辯方昨晚收到控方修訂案情, 多了資料針對D5, 所以D5代表需要等待探訪後了解紐頓聆訊需要挑戰什麼案情及需要多少時間, 希望押後到8月16日提訊。
D3, D6, D7準備好答辯, 將會認罪, 希望與D1及D2一併於8月20日正式聽取答辯, 但保留求情以等待9月5日上訴庭一宗國安法刑期上訴的結果。 D3, D7沒有擔保申請。 D6以原有條件保釋, 豁免今日到警署報到及回校。
D4將會認罪, 希望與其他被告一併於8月20日正式聽取答辯及求情陳詞, 因為D4現時17歲, 案發時15歲, 建議法庭聽取答辯後索取一些報告, 如法庭同意索取報告, 判刑將會在9月後, 有機會看到上訴庭判決。 D4沒有保釋申請。
D3, D4, D6, D7的部分押後至8月20日0930正式聽取答辯, 為等候上訴庭結果, 會於9月9日處理判刑, 確實時間待8月20日作出決定。 控方需於不少於7日前存檔各被告的犯罪記錄; 如有需要, 辯方需於不少於7日前存檔求情陳詞。
D5的部分押後至8月16日1430提訊, 如選擇認罪, 會於8月20日一併答辯。 如有紐頓聆訊, 希望在等候上訴庭結果前處理。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3:* (15)
D4:梁(17)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___
D5代表今早得知D5確診, 未能出庭, 早前得到他的指示, 傾向認罪, 但就部分案情可能需要紐頓聆訊。 辯方昨晚收到控方修訂案情, 多了資料針對D5, 所以D5代表需要等待探訪後了解紐頓聆訊需要挑戰什麼案情及需要多少時間, 希望押後到8月16日提訊。
D3, D6, D7準備好答辯, 將會認罪, 希望與D1及D2一併於8月20日正式聽取答辯, 但保留求情以等待9月5日上訴庭一宗國安法刑期上訴的結果。 D3, D7沒有擔保申請。 D6以原有條件保釋, 豁免今日到警署報到及回校。
D4將會認罪, 希望與其他被告一併於8月20日正式聽取答辯及求情陳詞, 因為D4現時17歲, 案發時15歲, 建議法庭聽取答辯後索取一些報告, 如法庭同意索取報告, 判刑將會在9月後, 有機會看到上訴庭判決。 D4沒有保釋申請。
D3, D4, D6, D7的部分押後至8月20日0930正式聽取答辯, 為等候上訴庭結果, 會於9月9日處理判刑, 確實時間待8月20日作出決定。 控方需於不少於7日前存檔各被告的犯罪記錄; 如有需要, 辯方需於不少於7日前存檔求情陳詞。
D5的部分押後至8月16日1430提訊, 如選擇認罪, 會於8月20日一併答辯。 如有紐頓聆訊, 希望在等候上訴庭結果前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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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速報:
🔥D1、3、4、5、6、7認罪,罪名成立🔥
D2答辯、法律觀點爭議及求情會押後至9月9日處理
詳情候補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速報:
🔥D1、3、4、5、6、7認罪,罪名成立🔥
D2答辯、法律觀點爭議及求情會押後至9月9日處理
詳情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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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速報:
🔥D1、3、4、5、6、7認罪,罪名成立🔥
D2答辯、法律觀點爭議及求情會押後至9月9日處理
押後期間D6繼續維持擔保
詳情候補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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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3、4、5、6、7認罪,罪名成立🔥
D2答辯、法律觀點爭議及求情會押後至9月9日處理
押後期間D6繼續維持擔保
詳情候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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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上)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早,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本日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
📌 1.1、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
控方陳詞:
《刑事罪行條例》字面上並無任何限制不能採納最低刑期;
串謀控罪刑罰應與原本罪行判刑嚴重程度相稱;
立法背後理念希企圖犯罪、實質罪行刑罰一致;
國安法包含「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元素;
判刑要考慮阻嚇性。
郭官要求休息15分鐘,緊接處理最低刑期、案情嚴重性、求情。
D2大律師:
國安法實質與普通法刑事控罪的處理並無分別;
不能因控罪涉及危害國安,置之不理應用已久的普通法原則;
即使求情有認罪因素都不能扣低於5年最低刑期,包括認罪扣減的三分一
—————————————————————
📌 1.2、認罪三分一扣減是否適用於最低刑期
郭官欲釐清,若設有最低刑期,認罪是否求情因素?是否即使認罪也不能被扣減刑期?
辯方大律師:
國安法條文的「有期徒刑」指有一個限期的監禁,最後由法庭定奪限期;
普通法的扣減刑期因素仍然適用國安法案件;
『no further allowance for plea』唔係『no allowance at all』,認罪可以扣減。
🌟郭官:「點解最低刑期要去到呢個位出現?我哋唔會減刑,因為認罪而減刑。」🌟
D7大律師:
大律師認為根據國安法解讀,並無控方所講的「最低刑期」,有以下五點:
1. 國安法條文中未見明確「最低刑期」一詞
2. 立法改變現有法律、認可原則,必須透過清晰、明確的字眼改變。涉及個人人身自由的憲法權力,一定要嚴謹、狹窄解讀
3. 認罪三分一扣減讓犯事者有巨大誘因及早認罪、節省司法資源
4. 有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處理
5. 不代表所有阻嚇性刑罰都要透過最低刑期實現
D2大律師:
國安法45條「除本案規定外,按照香港特區其他法律處理刑事檢控程序」
呂世瑜案無直接關係,無需等待上訴結果
「fixed term」並非「final fixed sentence」
🌟郭官:「判刑從來都係酌情權,不過係演繹。唔係你一定要咁做,係我酌情,係我點行使。end result可能一樣,不過表達方式啫。」🌟
大律師講述串謀罪的歷史:
「Possible penalty of conspiracy into line with max with the case of substantive offence… If fixed and specified by law, the same applies for conspiracy」
以英文為準,「fixed penalty」或「minimum term」可以直接轉移至串謀控罪。混合《刑事罪行條例》之後最低刑期不適用。
—————————————————————
📌 1.3、被告被控「串謀」,但有「實質」干犯控罪
郭官指,被告雖被控串謀(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實際上已經犯法,substantive count(實質罪行,顛覆國家政權)做咗」。
「無論串謀定實質,你已經犯罪,十年就十年。作為考慮因素,你真係做咗㗎喇喎,不過告你串謀咋喎。你串謀得嚟同substantive有差異,咁冇咁重,可能法庭有酌情權喇。」
—————————————————————
【13:04】
郭官認為法庭所需時間比預計中多,下午繼續。
D4張耀良大律師:
會鼓勵閣下不需特別考量情節嚴重或較輕。D4肯定屬於輕微,不建議逐個被告再裁決何謂嚴重、何謂輕微。
———————————————————————————
📌 (續)1.2、認罪三分一扣減是否適用於最低刑期
D1伍頴珊大律師:
涉及最低刑期,以情節嚴重的 5-10年為例,都要考慮被告參與程度才有5至10的分野
郭官表示自己不太肯定,整個國安法而言,33條有減刑規定,包括自動退出不再犯事、舉報,甚至能免除起訴。是否整個法律架構,只可以去到33條才可以減刑?「若果要求減刑,開始犯法即刻唔好做,一係去舉報。唔係話你一定要做金手指,可以減刑甚至免予起訴,會唔會去到呢個階段?」
D2大律師:
人大常委特別設計國安法框架下,是否已經摒除Ngo案的三分一折扣?
控方:
特區本地法律適用。不代表本身一般認罪扣減不適用,只是不能低於最低刑期。
條例沒有講明最低情況,控方有案例,包括:
唐英傑高等法院人身保護令申請([2020] 4 HKLRD 382)
「Mandatory minimum sentences」;以及「Creation of minimum term neutralises and exercises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
國安法有兼容、互補,已經考慮全部香港法例,特別指出一般情況下香港判刑法例適用。除非有牴觸,則以國安法為準,其餘原則基本上大致相同。馬俊文案62段上訴庭確認國安罪行有最低刑期。
———————————————————————————
📌 1.4、國安法33條:「從輕、減輕」處罰對判刑「檔次」影響
控方:
國安法33條:「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從輕」刑罰指就檔次作出相應扣減,「減輕」檔次可以由高檔次跌至低檔次,屬於兩個不同意思。
—————————————————————
篇幅所限,法律爭議及求情全文:【請按此】
(直播員按:本案會成為第一宗被判刑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加上有眾多未成年被告,亦有好多刑期討論,希望大家都可以俾多啲關注!)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上)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早,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本日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
📌 1.1、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
控方陳詞:
《刑事罪行條例》字面上並無任何限制不能採納最低刑期;
串謀控罪刑罰應與原本罪行判刑嚴重程度相稱;
立法背後理念希企圖犯罪、實質罪行刑罰一致;
國安法包含「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元素;
判刑要考慮阻嚇性。
郭官要求休息15分鐘,緊接處理最低刑期、案情嚴重性、求情。
D2大律師:
國安法實質與普通法刑事控罪的處理並無分別;
不能因控罪涉及危害國安,置之不理應用已久的普通法原則;
即使求情有認罪因素都不能扣低於5年最低刑期,包括認罪扣減的三分一
—————————————————————
📌 1.2、認罪三分一扣減是否適用於最低刑期
郭官欲釐清,若設有最低刑期,認罪是否求情因素?是否即使認罪也不能被扣減刑期?
辯方大律師:
國安法條文的「有期徒刑」指有一個限期的監禁,最後由法庭定奪限期;
普通法的扣減刑期因素仍然適用國安法案件;
『no further allowance for plea』唔係『no allowance at all』,認罪可以扣減。
🌟郭官:「點解最低刑期要去到呢個位出現?我哋唔會減刑,因為認罪而減刑。」🌟
D7大律師:
大律師認為根據國安法解讀,並無控方所講的「最低刑期」,有以下五點:
1. 國安法條文中未見明確「最低刑期」一詞
2. 立法改變現有法律、認可原則,必須透過清晰、明確的字眼改變。涉及個人人身自由的憲法權力,一定要嚴謹、狹窄解讀
3. 認罪三分一扣減讓犯事者有巨大誘因及早認罪、節省司法資源
4. 有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處理
5. 不代表所有阻嚇性刑罰都要透過最低刑期實現
D2大律師:
國安法45條「除本案規定外,按照香港特區其他法律處理刑事檢控程序」
呂世瑜案無直接關係,無需等待上訴結果
「fixed term」並非「final fixed sentence」
🌟郭官:「判刑從來都係酌情權,不過係演繹。唔係你一定要咁做,係我酌情,係我點行使。end result可能一樣,不過表達方式啫。」🌟
大律師講述串謀罪的歷史:
「Possible penalty of conspiracy into line with max with the case of substantive offence… If fixed and specified by law, the same applies for conspiracy」
以英文為準,「fixed penalty」或「minimum term」可以直接轉移至串謀控罪。混合《刑事罪行條例》之後最低刑期不適用。
—————————————————————
📌 1.3、被告被控「串謀」,但有「實質」干犯控罪
郭官指,被告雖被控串謀(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實際上已經犯法,substantive count(實質罪行,顛覆國家政權)做咗」。
「無論串謀定實質,你已經犯罪,十年就十年。作為考慮因素,你真係做咗㗎喇喎,不過告你串謀咋喎。你串謀得嚟同substantive有差異,咁冇咁重,可能法庭有酌情權喇。」
—————————————————————
【13:04】
郭官認為法庭所需時間比預計中多,下午繼續。
D4張耀良大律師:
會鼓勵閣下不需特別考量情節嚴重或較輕。D4肯定屬於輕微,不建議逐個被告再裁決何謂嚴重、何謂輕微。
———————————————————————————
📌 (續)1.2、認罪三分一扣減是否適用於最低刑期
D1伍頴珊大律師:
涉及最低刑期,以情節嚴重的 5-10年為例,都要考慮被告參與程度才有5至10的分野
郭官表示自己不太肯定,整個國安法而言,33條有減刑規定,包括自動退出不再犯事、舉報,甚至能免除起訴。是否整個法律架構,只可以去到33條才可以減刑?「若果要求減刑,開始犯法即刻唔好做,一係去舉報。唔係話你一定要做金手指,可以減刑甚至免予起訴,會唔會去到呢個階段?」
D2大律師:
人大常委特別設計國安法框架下,是否已經摒除Ngo案的三分一折扣?
控方:
特區本地法律適用。不代表本身一般認罪扣減不適用,只是不能低於最低刑期。
條例沒有講明最低情況,控方有案例,包括:
唐英傑高等法院人身保護令申請([2020] 4 HKLRD 382)
「Mandatory minimum sentences」;以及「Creation of minimum term neutralises and exercises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
國安法有兼容、互補,已經考慮全部香港法例,特別指出一般情況下香港判刑法例適用。除非有牴觸,則以國安法為準,其餘原則基本上大致相同。馬俊文案62段上訴庭確認國安罪行有最低刑期。
———————————————————————————
📌 1.4、國安法33條:「從輕、減輕」處罰對判刑「檔次」影響
控方:
國安法33條:「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從輕」刑罰指就檔次作出相應扣減,「減輕」檔次可以由高檔次跌至低檔次,屬於兩個不同意思。
—————————————————————
篇幅所限,法律爭議及求情全文:【請按此】
(直播員按:本案會成為第一宗被判刑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加上有眾多未成年被告,亦有好多刑期討論,希望大家都可以俾多啲關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下)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本日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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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情節嚴重程度、被告求情
👦🏻D1: 阮 (17)
✏️報告及背景
感化官、勞教中心、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1還押期間繼續努力讀書,完成應考DSE。這絕非容易,成績也不差,大部分科目合格,來年會繼續補考,希望在學業上繼續努力。
被告在網上公開平台認識光城者成員,與D2談論社會、政治問題,最後被安排成為光城者的發言人一段時間。被告沒有意圖干犯罪行,只希望發表社會、政治意見,守法意識薄弱。
D1只有17歲,有支持他的父母、弟弟,每天到庭,還押期間也頻密探望。即使D1現在闖禍,家人也沒有離棄他,反之更加多溝通。D1現在反省、向感化官承認過錯,所講的未來方向都十分真實。呈上D1本人、其父母、一位老師的求情信。D1希望用心讀書,在DSE取得不差的成績已經證實他沒有放棄自己。D1明年會重考部分科目,目標考入大學,修讀哲學。他沒有浪費自己還押時間,積極上進。背景良好,希望特別考慮。
✏️情節較輕
被告犯案時16歲,現時17歲,出生於2004年11月。大律師指,不會說服法庭一個成年人守法意識薄弱,「但一個小朋友真係唔知自己講東講西會咁大後果,以致失去自由,還押一年有多」。考慮嚴重性時也應考慮D1年齡,「嗰種處境究竟有幾透徹理解自己講過嘅嘢,咁大後果要自己承擔㗎呢?」
光城者去年3月11日在社交媒體貼文發表發言人阮暫停事務的公告,D1自此退出活動,停止擔任發言人及主要角色。雖有出席往後街站,亦偶爾發言,但非積極參與者。D1沒有實際使用武力、武力威脅,也沒有抗拒任何警員,不涉及任何裝備武器,並無獲取利益。除口號言論,沒有具體計劃執行,實際影響風險不大。相關片段顯示,D1在街站有發言,但當事人流非常疏落。雖然街站位於旺角,但也乏人理會。大律師質疑街站有否實際引起人關注,若人流疏落無人理會,實際上並無影響。
郭官指有證據顯示當日D3及蘋果日報在現場廣播,是否會造成影響?大律師認為雖不清楚背後觀眾數目,現場公眾關注程度低卻非常明顯。若街站影響大、具吸引力,必然有人圍觀。D1發表言論當時,社會氣氛相對平靜,已經有疫情困擾及599G限聚。D1沒有在特定日子或特別地點發表言論,持續性較低,實際影響風險不大,希望法庭定為情節較輕。
郭官詢問D1在街站的講稿來源。大律師指,D1在報告提到講稿是成員間一起完成,本人有份參與,但自己不是有極端思想的人。
—————————————————————
👦🏻D2: 蔡 (21)
✏️情節較輕
第一,本案控罪涉及國安法5-10年案情嚴重的判刑範圍。本案不論是否以串謀方式控告,煽動已經發生。
第二,本案與呂案均在互聯網不同平台、形式作煽動行為,本案亦有現場街站甚至記者會,法庭必須考慮這些媒介的次數、覆蓋層面。但呂經網上平台兜售武器,本案並無。以呂世瑜做比較,內容、傳播方式、規模差不多,最大分別是有否幫人購買武器,付諸實行。非流於思想準備,乃實物準備此加刑因素。因此,希望量刑低於5年。
✏️被檢獲的武器
郭官問D2家中為何有大量武器,是否待人手足夠,就提供武器?辯方指被檢獲的槍是BB彈槍。郭官質疑:「俾槍指住點知真假?」辯方指推翻政權屬於軍事行動,不會使用本案的武器。
🌟郭官:「講推翻政權,香港唔會第一步推翻到㗎。北京距離咁遠,只會製造到話『香港好亂』。呢啲武器做到㗎喎。」🌟
辯方回應:「過去革命史冇人會用玩具槍搞革命」,指被搜獲的槍都是D2收藏用。
✏️背景
D2今年21歲,沒有索取任何報告。
之前就讀毅進海關人員基礎課程,因本案不能繼續。還押後開始修讀室內設計,希望成為室內設計師。希望法庭考慮D2在還押期間繼續學業。被告人有定罪紀錄,曾因遊行期間干犯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被判罰款$5000,未曾就此罪服刑。
✏️求情信:
1. 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全文: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4
2. 母親
「希望撰寫求情信說明犬兒的品格。自小關係很好,他是個孝順父母、心地善良、有正義感的孩子。小二的時候,我給他零用錢,他到小賣部買了個花型啫喱,送給我作母親節禮物,我很感恩。之後他每年都會給我準備小驚喜,還押期間也不忘送我手繪生日卡。他自小確診過度活躍、專注力不足,需要花更多倍努力學習。但他沒有哭鬧、放棄,配合學校的安排,小四時數學全級第一。
升上中學後,他積極好動,參與運動會、野外定向,是個陽光少年。有同學受欺凌,他會挺身而出把同學拉走,對方家長特意致電我道謝。文憑試後,雖他希望報讀藝術課程,但為爸爸不再辛勞,選擇報讀紀律部隊課程。還押候,他深感後悔,會痛徹反省。還望法庭從寬判決,讓他早日重投社會。」
3. 祖母(由叔叔代筆)
「我年事已高、目不識丁,所以會口述、由幼子代筆,為孫仔求情。
年幼時,他的爸媽外出工作,所以他滿月後變由本人照顧。自懂事開始,他會主動幫忙簡單的家務,我甚少苦惱。他小一時,本人中風入院。出院後,他會每日與我聊天,怕我跌倒、拖著我的手,常畫畫送給我,哄我開心。貼心的孫仔使我感到很安慰。他長大後也常常致電給我,開始工作時更會回來請我去飲茶呢。探望時,看到他不斷哭泣、後悔自責的樣子,真的使我心如刀割、深受打擊。
我的身體持續走下波、須依靠拐杖走路,多次來回醫院。醫生要我好好保重身體,不知能否支撐到他出獄那天。
希望法官網開一面,從輕發落,讓他早日回家與我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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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文宣鼓勵裝備自己屬於軍事行動一部分?
🌟「讀書係準備革命一部分喎」郭官謂,「文宣講㗎嘛」。🌟
🌟郭官:「最大問題呢啲嘢講下講下就好似㗎啦喎。追朔歷史,啲人講港獨,話講下冇所謂,仲笑緊話前特首梁先生係『港獨之父』,因為佢唔俾人講港獨。有啲嘢唔應該講,最後搞到好大件事。」🌟 並認為現在社交媒體造成同溫層,被告們會互相確認、信以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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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16)
✏️情節較輕
國安法33條正如控方所言,如果減輕處罰,類別可以降低一級。D3在2021年4月後沒再參與任何政治活動,包括此組織活動,希望處罰減輕。同時希望監禁外刑罰,例如根據報告建議。
組織活動斷續維持四個月,D3只出席了三個街站,當中有一個並沒有發言。包括31/1沙田、2/2記者會、16/2旺角,之後亦有19/2旺角。15/4出席街站批評防疫政策國安政策後,沒有再接觸組織的活動、人事,沒有接聽電話、閱讀訊息等等。其後在5月6日被捕。符合國安法33(1)條「自動放棄犯罪」減刑因素。
D3在組織中所謂職責係文書。但組織結構其實十分鬆散,在一次宣講中有人指D3是文書,她就接下咪宣講,當然佢從來沒有付諸實行發言內容。
控方指,33條說明「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但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2021年1至4月已經串謀。郭官認為是證供問題,認為「一定要係主動離開,切割咗」,需要實際證據。
短暫休庭後,D3代表大律師收回有關33條的觀點。
✏️報告及背景
上次索取了各份報告,已經向D3解釋,D3明白。
D3是本案其中一個最年輕被告人,讀書成績一直中等,但品行十分良好。就算案發被捕後後有擔保、繼續學業,操行依然保持B+。不幸地,爸爸早前離世。但媽媽、姐姐也會來法庭,支持D3改過。爸爸過世後重擔全歸媽媽,更因為本案承受巨大壓力。
大律師形容D3「好單純,近乎有啲無知㖭嘅」。本來理想是成為幼稚園老師,但現時有案底,或者不能考取資格、牌照,但仍然希望在幼兒教育方面努力。D3有實質的計劃,將會讀文憑、學士,希望幫助有需要小朋友。
呈上師長、訓導主任、至親至愛的求情信。D3在溜冰、跳舞獲獎無數,參加過許多活動。其中加入女童軍多年,考獲大量獎章。
當時D3仍是15歲女童,一直給予很大支持的爸爸去世,D3失去依靠。報告提及,她怕想起爸爸而不想回家,寧願在商場流連。在人生最低點時遇到此組織,給予她心靈上的慰籍,就此與組織聯繫上。當然她也知錯,十分後悔,「唔知搞到咁大件事,唔知嚴重性」。現在明白並有悔意,願意改過自己。唯獨一直希望早日獲釋,能繼續學業、回到媽媽身邊。
D3希望可以去繼續學業的中心,例如教導所、更生中心。由於已經還押一年,加上中心及後續監管,實質刑期可能長達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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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街站講稿
郭官問街站講稿出自何人手筆,「睇落去15歲寫唔到」。大律師表示不是由D3所寫。郭官質疑,認為D3「講得最好」,大律師認為可能表達是D3的長處,她的深度知識未必如此好,但同意現今青少年「好叻好早熟」。郭官謂:「好危險,咁細個講到咁嘅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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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時間不足處理D4-7的求情及被告的判刑,押後至9月16日下午2時30分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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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所限,法律爭議及求情全文:【請按此】
(直播員按:本案會成為第一宗被判刑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加上有眾多未成年被告,亦有好多刑期討論,希望大家都可以俾多啲關注!)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下)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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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本日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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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情節嚴重程度、被告求情
👦🏻D1: 阮 (17)
✏️報告及背景
感化官、勞教中心、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1還押期間繼續努力讀書,完成應考DSE。這絕非容易,成績也不差,大部分科目合格,來年會繼續補考,希望在學業上繼續努力。
被告在網上公開平台認識光城者成員,與D2談論社會、政治問題,最後被安排成為光城者的發言人一段時間。被告沒有意圖干犯罪行,只希望發表社會、政治意見,守法意識薄弱。
D1只有17歲,有支持他的父母、弟弟,每天到庭,還押期間也頻密探望。即使D1現在闖禍,家人也沒有離棄他,反之更加多溝通。D1現在反省、向感化官承認過錯,所講的未來方向都十分真實。呈上D1本人、其父母、一位老師的求情信。D1希望用心讀書,在DSE取得不差的成績已經證實他沒有放棄自己。D1明年會重考部分科目,目標考入大學,修讀哲學。他沒有浪費自己還押時間,積極上進。背景良好,希望特別考慮。
✏️情節較輕
被告犯案時16歲,現時17歲,出生於2004年11月。大律師指,不會說服法庭一個成年人守法意識薄弱,「但一個小朋友真係唔知自己講東講西會咁大後果,以致失去自由,還押一年有多」。考慮嚴重性時也應考慮D1年齡,「嗰種處境究竟有幾透徹理解自己講過嘅嘢,咁大後果要自己承擔㗎呢?」
光城者去年3月11日在社交媒體貼文發表發言人阮暫停事務的公告,D1自此退出活動,停止擔任發言人及主要角色。雖有出席往後街站,亦偶爾發言,但非積極參與者。D1沒有實際使用武力、武力威脅,也沒有抗拒任何警員,不涉及任何裝備武器,並無獲取利益。除口號言論,沒有具體計劃執行,實際影響風險不大。相關片段顯示,D1在街站有發言,但當事人流非常疏落。雖然街站位於旺角,但也乏人理會。大律師質疑街站有否實際引起人關注,若人流疏落無人理會,實際上並無影響。
郭官指有證據顯示當日D3及蘋果日報在現場廣播,是否會造成影響?大律師認為雖不清楚背後觀眾數目,現場公眾關注程度低卻非常明顯。若街站影響大、具吸引力,必然有人圍觀。D1發表言論當時,社會氣氛相對平靜,已經有疫情困擾及599G限聚。D1沒有在特定日子或特別地點發表言論,持續性較低,實際影響風險不大,希望法庭定為情節較輕。
郭官詢問D1在街站的講稿來源。大律師指,D1在報告提到講稿是成員間一起完成,本人有份參與,但自己不是有極端思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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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蔡 (21)
✏️情節較輕
第一,本案控罪涉及國安法5-10年案情嚴重的判刑範圍。本案不論是否以串謀方式控告,煽動已經發生。
第二,本案與呂案均在互聯網不同平台、形式作煽動行為,本案亦有現場街站甚至記者會,法庭必須考慮這些媒介的次數、覆蓋層面。但呂經網上平台兜售武器,本案並無。以呂世瑜做比較,內容、傳播方式、規模差不多,最大分別是有否幫人購買武器,付諸實行。非流於思想準備,乃實物準備此加刑因素。因此,希望量刑低於5年。
✏️被檢獲的武器
郭官問D2家中為何有大量武器,是否待人手足夠,就提供武器?辯方指被檢獲的槍是BB彈槍。郭官質疑:「俾槍指住點知真假?」辯方指推翻政權屬於軍事行動,不會使用本案的武器。
🌟郭官:「講推翻政權,香港唔會第一步推翻到㗎。北京距離咁遠,只會製造到話『香港好亂』。呢啲武器做到㗎喎。」🌟
辯方回應:「過去革命史冇人會用玩具槍搞革命」,指被搜獲的槍都是D2收藏用。
✏️背景
D2今年21歲,沒有索取任何報告。
之前就讀毅進海關人員基礎課程,因本案不能繼續。還押後開始修讀室內設計,希望成為室內設計師。希望法庭考慮D2在還押期間繼續學業。被告人有定罪紀錄,曾因遊行期間干犯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被判罰款$5000,未曾就此罪服刑。
✏️求情信:
1. 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全文: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4
2. 母親
「希望撰寫求情信說明犬兒的品格。自小關係很好,他是個孝順父母、心地善良、有正義感的孩子。小二的時候,我給他零用錢,他到小賣部買了個花型啫喱,送給我作母親節禮物,我很感恩。之後他每年都會給我準備小驚喜,還押期間也不忘送我手繪生日卡。他自小確診過度活躍、專注力不足,需要花更多倍努力學習。但他沒有哭鬧、放棄,配合學校的安排,小四時數學全級第一。
升上中學後,他積極好動,參與運動會、野外定向,是個陽光少年。有同學受欺凌,他會挺身而出把同學拉走,對方家長特意致電我道謝。文憑試後,雖他希望報讀藝術課程,但為爸爸不再辛勞,選擇報讀紀律部隊課程。還押候,他深感後悔,會痛徹反省。還望法庭從寬判決,讓他早日重投社會。」
3. 祖母(由叔叔代筆)
「我年事已高、目不識丁,所以會口述、由幼子代筆,為孫仔求情。
年幼時,他的爸媽外出工作,所以他滿月後變由本人照顧。自懂事開始,他會主動幫忙簡單的家務,我甚少苦惱。他小一時,本人中風入院。出院後,他會每日與我聊天,怕我跌倒、拖著我的手,常畫畫送給我,哄我開心。貼心的孫仔使我感到很安慰。他長大後也常常致電給我,開始工作時更會回來請我去飲茶呢。探望時,看到他不斷哭泣、後悔自責的樣子,真的使我心如刀割、深受打擊。
我的身體持續走下波、須依靠拐杖走路,多次來回醫院。醫生要我好好保重身體,不知能否支撐到他出獄那天。
希望法官網開一面,從輕發落,讓他早日回家與我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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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文宣鼓勵裝備自己屬於軍事行動一部分?
🌟「讀書係準備革命一部分喎」郭官謂,「文宣講㗎嘛」。🌟
🌟郭官:「最大問題呢啲嘢講下講下就好似㗎啦喎。追朔歷史,啲人講港獨,話講下冇所謂,仲笑緊話前特首梁先生係『港獨之父』,因為佢唔俾人講港獨。有啲嘢唔應該講,最後搞到好大件事。」🌟 並認為現在社交媒體造成同溫層,被告們會互相確認、信以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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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16)
✏️情節較輕
國安法33條正如控方所言,如果減輕處罰,類別可以降低一級。D3在2021年4月後沒再參與任何政治活動,包括此組織活動,希望處罰減輕。同時希望監禁外刑罰,例如根據報告建議。
組織活動斷續維持四個月,D3只出席了三個街站,當中有一個並沒有發言。包括31/1沙田、2/2記者會、16/2旺角,之後亦有19/2旺角。15/4出席街站批評防疫政策國安政策後,沒有再接觸組織的活動、人事,沒有接聽電話、閱讀訊息等等。其後在5月6日被捕。符合國安法33(1)條「自動放棄犯罪」減刑因素。
D3在組織中所謂職責係文書。但組織結構其實十分鬆散,在一次宣講中有人指D3是文書,她就接下咪宣講,當然佢從來沒有付諸實行發言內容。
控方指,33條說明「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但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2021年1至4月已經串謀。郭官認為是證供問題,認為「一定要係主動離開,切割咗」,需要實際證據。
短暫休庭後,D3代表大律師收回有關33條的觀點。
✏️報告及背景
上次索取了各份報告,已經向D3解釋,D3明白。
D3是本案其中一個最年輕被告人,讀書成績一直中等,但品行十分良好。就算案發被捕後後有擔保、繼續學業,操行依然保持B+。不幸地,爸爸早前離世。但媽媽、姐姐也會來法庭,支持D3改過。爸爸過世後重擔全歸媽媽,更因為本案承受巨大壓力。
大律師形容D3「好單純,近乎有啲無知㖭嘅」。本來理想是成為幼稚園老師,但現時有案底,或者不能考取資格、牌照,但仍然希望在幼兒教育方面努力。D3有實質的計劃,將會讀文憑、學士,希望幫助有需要小朋友。
呈上師長、訓導主任、至親至愛的求情信。D3在溜冰、跳舞獲獎無數,參加過許多活動。其中加入女童軍多年,考獲大量獎章。
當時D3仍是15歲女童,一直給予很大支持的爸爸去世,D3失去依靠。報告提及,她怕想起爸爸而不想回家,寧願在商場流連。在人生最低點時遇到此組織,給予她心靈上的慰籍,就此與組織聯繫上。當然她也知錯,十分後悔,「唔知搞到咁大件事,唔知嚴重性」。現在明白並有悔意,願意改過自己。唯獨一直希望早日獲釋,能繼續學業、回到媽媽身邊。
D3希望可以去繼續學業的中心,例如教導所、更生中心。由於已經還押一年,加上中心及後續監管,實質刑期可能長達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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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街站講稿
郭官問街站講稿出自何人手筆,「睇落去15歲寫唔到」。大律師表示不是由D3所寫。郭官質疑,認為D3「講得最好」,大律師認為可能表達是D3的長處,她的深度知識未必如此好,但同意現今青少年「好叻好早熟」。郭官謂:「好危險,咁細個講到咁嘅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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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時間不足處理D4-7的求情及被告的判刑,押後至9月16日下午2時30分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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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所限,法律爭議及求情全文:【請按此】
(直播員按:本案會成為第一宗被判刑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加上有眾多未成年被告,亦有好多刑期討論,希望大家都可以俾多啲關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早,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391
【上週審訊:法律爭議、D1-3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8
https://telegra.ph/%E6%B8%AF%E5%8D%80%E5%9C%8B%E5%AE%89%E6%B3%95-%E5%85%89%E5%9F%8E%E8%80%85-09-09
法律爭議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
2. 被告情節嚴重程度
———————————————————————————
押後至10月8日早上9時30分作進一步求情,如有時間會處理判刑
(詳情候補)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早,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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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391
【上週審訊:法律爭議、D1-3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8
https://telegra.ph/%E6%B8%AF%E5%8D%80%E5%9C%8B%E5%AE%89%E6%B3%95-%E5%85%89%E5%9F%8E%E8%80%85-09-09
法律爭議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
2. 被告情節嚴重程度
———————————————————————————
押後至10月8日早上9時30分作進一步求情,如有時間會處理判刑
(詳情候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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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就本案判刑,法庭需處理以下法律爭議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以及認罪刑期扣減
2. 被告情節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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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大律師因大廈強檢,本日未能到庭,由D1大律師待處理,並表示希望法庭可以待他回來再處理判刑。D3、D6大律師有另案處理需暫時離席,二人分別由D5、D4大律師代理。
📌釐清案情
控方澄清案情內容,早前法庭關注各被告有否公開聲明脫離組織。以控方理解,只有一個在組織Instagram發出的公告,立場為此屬於組織公告而非被告本人發出。D1大律師補充,發出公告後D1仍有出席街站並在中發言,但沒有再積極參與。
此外,郭官希望澄清兩案案情中提及,涉及D2(另案D4)的武器。本案案情提及再該名被告家中及組織工廈倉庫搜出多把槍、氣槍。控方確認兩案有重疊案情,兩案中提及在被告家中搜得的是同批武器。
📌D5求情
辯方已存檔兩份補充陳詞,另外法庭早前亦為D5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建議D5適合接受社服令,但D5也不奢望會被如此輕判。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在會面中誠懇有禮、合作,也適應懲教處所生活。
報告同時講述D5的家庭背景:D5本在港讀中學,之後往加拿大升學,三年後到美國學習電影。D5有一妹妹,本日父母、妹妹、阿姨及7位朋友都有到場支持他,希望這些親友能夠支持D5更生。父母感情有變分開後,身為長子的D5暫停學業回港陪伴母親,後來疫情令D5滯留在港頗長時間。
辯方呈上20多封求情信,包括D5本人、家人、社工、中學老師、同學、副校長,講述他自小乖巧、樂於助人,對其品學都能略知一二,也講述他的善良品格。此外,也有自小看D5長大的雜貨店東主,指他是有愛心的年輕人。由此,希望令法庭安心D5本次的確干犯嚴重罪行,但親友支持下,他可以早日重新做人、貢獻社會。
D5在2020年底在社交媒體認識D1,輾轉認識本案其他被告。開頭擔任像英文補習老師的角色教導其他比他年輕的被告,後來因英文能力較高,在組織記者會協助翻譯。2021年三月,D5因年紀較大、思想較成熟,開始與其他被告在年齡、思想上無法磨合,發覺組織一些理念與自己思想有衝突。
辯方舉例,就防疫政策,組織抱有懷疑政府的態度。D5不認同在缺乏科學根據及實質證據下斷言「安心出行乃監控陰謀」、「疫苗是世紀大騙局」。因此認為其他被告思想較幼稚,三月後開始遠離組織、極少參與,到月底沒有再接觸任何其他被告。辯方希望藉此印證D5罪責較低。
此外,大律師指,從表面看,組織多人參與,亦有記者會、網上留言,第一印象覺得案件情節嚴重。但聽畢其他大律師所述,認識到組織對市民的影響並非如想像中大。如D7大律師所言,組織街站影響力極小,很少市民駐足聆聽。此外,D5用英文發言,毫無疑問希望吸引外語人士。但記者會後,組織任何社交媒體均沒有英文留言,也缺乏英文文章翻譯。可以解釋為明白到即使使用英文也無人對組織有興趣。組織用上文學修養較高的中文希望感染他人,感染力也有限,對社會影響大大降低。普遍市民看罷也會如D7大律師所言覺得「得啖笑」,大律師本人家住旺角區也完全對街站缺乏興趣。
參考被告在港的中四成績表,被告中文不合格,其中包括作文,可見中文能力未達標準,以致要到加拿大留學。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沒有參與也沒有能力撰寫本案涉及的中文文章。而仔細閱讀,可見因D5不明白深奧的中文詞彙及文言文,英文文章並非直接翻譯,而是靠他人口述再翻譯大約概念。他大部分時間均參與苦力工作,如搬運、派傳單、設置街站,雖年紀最大,也不算積極參與。
郭官質疑中文如何差,單張、講話中提及的「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甚至D1首次街站講述的「無底線抗爭」,D5也能明白。辯方解釋,串謀中各人角色輕重與參與程度不均,會影響法庭決定刑責。D5不否認知道組織理念,但並創立人或有任何職務者,十次街站也只出席三次,參與性低。接受訪問也只涉及被控599G一事,沒有宣揚組織理念。
大律師補充,上次冒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但經過深思及索取指示後,不會斗膽解釋《中國刑法》,不會就此進一步陳詞。但就著最低刑期,希望法庭考慮,假設設有此框架限制,普通法下認罪三分一扣減仍然適用。馬俊文一案,上訴庭就普通法原則仍然運用原審法官認為合適、酌情權下的減刑因素。這可以套用至本案即時認罪惡的情況,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扣減。若然法庭認為類別不能太輕,期望等待上訴庭呂世瑜案,讓法庭有更多關鍵參考。
【10:11】
郭官指,相信本日可以處理部分被告判刑,休庭至12:15讓他再做考慮。
🔥🔥🔥12:15處理判刑🔥🔥🔥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就本案判刑,法庭需處理以下法律爭議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以及認罪刑期扣減
2. 被告情節嚴重程度
———————————————————————————
D2大律師因大廈強檢,本日未能到庭,由D1大律師待處理,並表示希望法庭可以待他回來再處理判刑。D3、D6大律師有另案處理需暫時離席,二人分別由D5、D4大律師代理。
📌釐清案情
控方澄清案情內容,早前法庭關注各被告有否公開聲明脫離組織。以控方理解,只有一個在組織Instagram發出的公告,立場為此屬於組織公告而非被告本人發出。D1大律師補充,發出公告後D1仍有出席街站並在中發言,但沒有再積極參與。
此外,郭官希望澄清兩案案情中提及,涉及D2(另案D4)的武器。本案案情提及再該名被告家中及組織工廈倉庫搜出多把槍、氣槍。控方確認兩案有重疊案情,兩案中提及在被告家中搜得的是同批武器。
📌D5求情
辯方已存檔兩份補充陳詞,另外法庭早前亦為D5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建議D5適合接受社服令,但D5也不奢望會被如此輕判。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在會面中誠懇有禮、合作,也適應懲教處所生活。
報告同時講述D5的家庭背景:D5本在港讀中學,之後往加拿大升學,三年後到美國學習電影。D5有一妹妹,本日父母、妹妹、阿姨及7位朋友都有到場支持他,希望這些親友能夠支持D5更生。父母感情有變分開後,身為長子的D5暫停學業回港陪伴母親,後來疫情令D5滯留在港頗長時間。
辯方呈上20多封求情信,包括D5本人、家人、社工、中學老師、同學、副校長,講述他自小乖巧、樂於助人,對其品學都能略知一二,也講述他的善良品格。此外,也有自小看D5長大的雜貨店東主,指他是有愛心的年輕人。由此,希望令法庭安心D5本次的確干犯嚴重罪行,但親友支持下,他可以早日重新做人、貢獻社會。
D5在2020年底在社交媒體認識D1,輾轉認識本案其他被告。開頭擔任像英文補習老師的角色教導其他比他年輕的被告,後來因英文能力較高,在組織記者會協助翻譯。2021年三月,D5因年紀較大、思想較成熟,開始與其他被告在年齡、思想上無法磨合,發覺組織一些理念與自己思想有衝突。
辯方舉例,就防疫政策,組織抱有懷疑政府的態度。D5不認同在缺乏科學根據及實質證據下斷言「安心出行乃監控陰謀」、「疫苗是世紀大騙局」。因此認為其他被告思想較幼稚,三月後開始遠離組織、極少參與,到月底沒有再接觸任何其他被告。辯方希望藉此印證D5罪責較低。
此外,大律師指,從表面看,組織多人參與,亦有記者會、網上留言,第一印象覺得案件情節嚴重。但聽畢其他大律師所述,認識到組織對市民的影響並非如想像中大。如D7大律師所言,組織街站影響力極小,很少市民駐足聆聽。此外,D5用英文發言,毫無疑問希望吸引外語人士。但記者會後,組織任何社交媒體均沒有英文留言,也缺乏英文文章翻譯。可以解釋為明白到即使使用英文也無人對組織有興趣。組織用上文學修養較高的中文希望感染他人,感染力也有限,對社會影響大大降低。普遍市民看罷也會如D7大律師所言覺得「得啖笑」,大律師本人家住旺角區也完全對街站缺乏興趣。
參考被告在港的中四成績表,被告中文不合格,其中包括作文,可見中文能力未達標準,以致要到加拿大留學。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沒有參與也沒有能力撰寫本案涉及的中文文章。而仔細閱讀,可見因D5不明白深奧的中文詞彙及文言文,英文文章並非直接翻譯,而是靠他人口述再翻譯大約概念。他大部分時間均參與苦力工作,如搬運、派傳單、設置街站,雖年紀最大,也不算積極參與。
郭官質疑中文如何差,單張、講話中提及的「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甚至D1首次街站講述的「無底線抗爭」,D5也能明白。辯方解釋,串謀中各人角色輕重與參與程度不均,會影響法庭決定刑責。D5不否認知道組織理念,但並創立人或有任何職務者,十次街站也只出席三次,參與性低。接受訪問也只涉及被控599G一事,沒有宣揚組織理念。
大律師補充,上次冒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但經過深思及索取指示後,不會斗膽解釋《中國刑法》,不會就此進一步陳詞。但就著最低刑期,希望法庭考慮,假設設有此框架限制,普通法下認罪三分一扣減仍然適用。馬俊文一案,上訴庭就普通法原則仍然運用原審法官認為合適、酌情權下的減刑因素。這可以套用至本案即時認罪惡的情況,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扣減。若然法庭認為類別不能太輕,期望等待上訴庭呂世瑜案,讓法庭有更多關鍵參考。
【10:11】
郭官指,相信本日可以處理部分被告判刑,休庭至12:15讓他再做考慮。
🔥🔥🔥12:15處理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12:33 開庭】
今日只會處理D1、D3、D4、D6、D7,及D1在另案(#20210505將軍澳)的判刑。
郭官先閱讀案情撮要。可參考:【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判刑🔥
本案屬於情節嚴重,但基於案發不成熟、魯莽、受誤導,可以降低罪責。不能排除被告因個人因素、年紀、不成熟、令他不完全知情下做出錯誤決定,必須考慮這情況。因此,上述每名被告犯案情節降低至情節較輕。
但是,基於干犯罪行仍然非常嚴重,基於公眾利益,仍然需要阻嚇力判刑。
🔥判入教導所🔥
(詳情候補)
郭偉健休庭前:
「臨走前想對其中一位被告,求情信話會睇更多資料,願意對更多以前資訊去進行了解,從而認清楚點去認識事物。我認為係值得讚賞嘅事,被告人甚至每一名被告都應該做。呢位相當正確,求情信引用「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2月4發出。被告攞呢個文件睇清楚,多角度考慮佢哋以前得到嘅資訊。唔係對任何人說教,我要讚呢個被告,我認為每一個人當你鍾意一樣野或者憎一樣嘢,最緊要第一樣確保你諗法基於客觀真實事物作出決定。我唔知佢諗法,唔係基於白皮書減刑,只想其他被告都可以學習。你要持有任何意見,一定要真心去睇資料,查證多方面來源,作出深入分析,再自行決定。光城者貼文都好強調唔可以俾人洗腦,獨立思考,口講真係要做到。希望每一名被告都有,唔好淨係話自己讀書叻就算數。大家對國家、對香港有幾深入認識,我都唔知道,不過大家搵清楚對於你留喺噠地方,唔留,都有得益。香港好多有趣故事,點解我哋有宋王臺?九龍城寨?鍾意、唔鍾意,歷史上都係中國地方。可以睇下中國政府近期做咩,做得好,做得唔好。係咪要做到你哋犯法流血革命呢?我唔期待判刑會改變你思想,問題你要行一條乜路你自己決定,最重要你行之前基於乜資料決定。我講出嚟因為我欣賞你做法,你最後做成點我唔知,希望其他學習。我肯定佢睇過,引用語句一模一樣,相信講法。」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12:33 開庭】
今日只會處理D1、D3、D4、D6、D7,及D1在另案(#20210505將軍澳)的判刑。
郭官先閱讀案情撮要。可參考:【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判刑🔥
本案屬於情節嚴重,但基於案發不成熟、魯莽、受誤導,可以降低罪責。不能排除被告因個人因素、年紀、不成熟、令他不完全知情下做出錯誤決定,必須考慮這情況。因此,上述每名被告犯案情節降低至情節較輕。
但是,基於干犯罪行仍然非常嚴重,基於公眾利益,仍然需要阻嚇力判刑。
🔥判入教導所🔥
(詳情候補)
郭偉健休庭前:
「臨走前想對其中一位被告,求情信話會睇更多資料,願意對更多以前資訊去進行了解,從而認清楚點去認識事物。我認為係值得讚賞嘅事,被告人甚至每一名被告都應該做。呢位相當正確,求情信引用「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2月4發出。被告攞呢個文件睇清楚,多角度考慮佢哋以前得到嘅資訊。唔係對任何人說教,我要讚呢個被告,我認為每一個人當你鍾意一樣野或者憎一樣嘢,最緊要第一樣確保你諗法基於客觀真實事物作出決定。我唔知佢諗法,唔係基於白皮書減刑,只想其他被告都可以學習。你要持有任何意見,一定要真心去睇資料,查證多方面來源,作出深入分析,再自行決定。光城者貼文都好強調唔可以俾人洗腦,獨立思考,口講真係要做到。希望每一名被告都有,唔好淨係話自己讀書叻就算數。大家對國家、對香港有幾深入認識,我都唔知道,不過大家搵清楚對於你留喺噠地方,唔留,都有得益。香港好多有趣故事,點解我哋有宋王臺?九龍城寨?鍾意、唔鍾意,歷史上都係中國地方。可以睇下中國政府近期做咩,做得好,做得唔好。係咪要做到你哋犯法流血革命呢?我唔期待判刑會改變你思想,問題你要行一條乜路你自己決定,最重要你行之前基於乜資料決定。我講出嚟因為我欣賞你做法,你最後做成點我唔知,希望其他學習。我肯定佢睇過,引用語句一模一樣,相信講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判刑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20210505將軍澳
D2:蔡(20)
D5:陳(25)
🛑二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
控方收到辯方代表陳詞, 留意到D2代表的立場是認為即使有呂世瑜案例, 但本案是《刑事罪行條例》, 最低刑期不適用。控方堅持最低刑期在本案是適用。
D2代表存檔了進一步陳詞, 就呂世瑜案作進一步陳述, 現採納該陳詞, 如法庭認為D2涉及的案情屬於情節嚴重, 由於控方將本案控罪設為「串謀煽動」, 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4)的條文應給予法庭空間考慮判刑, 國安法第23條最高刑期10年是適用的, 但5年的最低刑期應不適用。如法庭考慮到D2的年紀, 社會氛圍等, 認為D2的角色是情節輕微, 有關法律爭議並不需要。呂世瑜案並沒有《刑事罪行條例》的元素, 控方在本案中混合第159A及C條與國安法第22及23條創造出控罪一, 是他們的自由, 但後果是不需要跟第23條的雙級判刑條文。
D2代表就D2個人情況作補充, D2現時21歲, 案發時19歲, 法庭考慮他年輕, 應給予一個機會, 當時社會氛圍大環境對年輕人影響有目共睹, 如在很多暴動案中, 雖然年輕不是求情理由, 但年輕人心智可能未完全成熟, 受不同媒介影響, 他們的思想行為與社會可接納的有偏差。D2代表存檔了D2最近的成績及教師的評語, D2在一份有關假新聞的功課中回想自己當時為何會做出本案的行為, 因為當時的社會氛圍, 其他人對社會的主張令他的思想走向偏激, 希望法庭視D2的情節輕微。
D5代表已存檔補充求情陳詞, 今早與控方就D5的參與程度有商討。控方指2月23日街站已沒有煽動顛覆國家的言論, 只是一些批評政府防疫政策及國家安全教育等, 但仍有派發本案涉及的單張, 內容包括武裝起義。D5代表修正街站的日期及次數, 由10次改成4次, D5參加了2次, 包括1月31日旺角街站及2月19日旺角街站。D5代表希望法庭可以就D5屬於情節嚴重或是較輕, 如上次聆訊對其他被告一樣, 給予疑點利益。
法庭需要準備判刑理由, 押後至1600。
----------------
註: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159C(4): 凡情況並非屬第(3)款所適用,而有關罪行或有關罪行中的任何罪行是可處監禁的,則被定罪的人可處監禁,為期不超逾就該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或(如有多於一項該等罪行)任何就該等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如規定的刑期有差異,就本條而言,以較長或最長的刑期為準)。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判刑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20210505將軍澳
D2:蔡(20)
D5:陳(25)
🛑二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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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收到辯方代表陳詞, 留意到D2代表的立場是認為即使有呂世瑜案例, 但本案是《刑事罪行條例》, 最低刑期不適用。控方堅持最低刑期在本案是適用。
D2代表存檔了進一步陳詞, 就呂世瑜案作進一步陳述, 現採納該陳詞, 如法庭認為D2涉及的案情屬於情節嚴重, 由於控方將本案控罪設為「串謀煽動」, 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4)的條文應給予法庭空間考慮判刑, 國安法第23條最高刑期10年是適用的, 但5年的最低刑期應不適用。如法庭考慮到D2的年紀, 社會氛圍等, 認為D2的角色是情節輕微, 有關法律爭議並不需要。呂世瑜案並沒有《刑事罪行條例》的元素, 控方在本案中混合第159A及C條與國安法第22及23條創造出控罪一, 是他們的自由, 但後果是不需要跟第23條的雙級判刑條文。
D2代表就D2個人情況作補充, D2現時21歲, 案發時19歲, 法庭考慮他年輕, 應給予一個機會, 當時社會氛圍大環境對年輕人影響有目共睹, 如在很多暴動案中, 雖然年輕不是求情理由, 但年輕人心智可能未完全成熟, 受不同媒介影響, 他們的思想行為與社會可接納的有偏差。D2代表存檔了D2最近的成績及教師的評語, D2在一份有關假新聞的功課中回想自己當時為何會做出本案的行為, 因為當時的社會氛圍, 其他人對社會的主張令他的思想走向偏激, 希望法庭視D2的情節輕微。
D5代表已存檔補充求情陳詞, 今早與控方就D5的參與程度有商討。控方指2月23日街站已沒有煽動顛覆國家的言論, 只是一些批評政府防疫政策及國家安全教育等, 但仍有派發本案涉及的單張, 內容包括武裝起義。D5代表修正街站的日期及次數, 由10次改成4次, D5參加了2次, 包括1月31日旺角街站及2月19日旺角街站。D5代表希望法庭可以就D5屬於情節嚴重或是較輕, 如上次聆訊對其他被告一樣, 給予疑點利益。
法庭需要準備判刑理由, 押後至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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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159C(4): 凡情況並非屬第(3)款所適用,而有關罪行或有關罪行中的任何罪行是可處監禁的,則被定罪的人可處監禁,為期不超逾就該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或(如有多於一項該等罪行)任何就該等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如規定的刑期有差異,就本條而言,以較長或最長的刑期為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
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
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罪成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
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
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罪成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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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本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認罪協議撤銷控罪(1)。同意案情後,均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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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
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 #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若下週三情況相同,將改由其他大律師處理D1求情。謝沈法官批准押後D1部分。
控方向法庭呈遞一份最新修訂版案情撮要,表示修改了不少文法錯誤,其中部分為週一休庭後再修改。謝沈法官斥責,指上庭已在庭上讀出加上她本人的改動的案情,被告已基於該版本被定罪,控方現時做法違反刑事訴訟程序,她司法生涯從未遇過此等情況。因此拒絕接納。又指控方呈交的案情撮要乃“beyond help”(冇得救),她撰寫判刑理由書時會改述(rephrase)整份文件,絕不容許如此錯誤的內容出現在她的判詞中,並指若需撰寫這樣的內容會令她尷尬。(“Embarrassing if I have to write something like that!“)
D2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提出Ngo Van Nam案上訴庭對認罪被告的判刑扣減原則。謝沈法官指出D2更改答辯方向及因而轉換法律代表引致法庭召開第二次審前覆核,耗費時間及納稅人金錢。大律師解釋自己接受案件時並沒有收到相關資訊,已經及時去信法庭,亦已閱讀全部文件。
謝沈法官斥責辯方不應要求她忽略上訴庭準則案例(guildeline case),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額外扣減,要求辯方給予合理原因。
此外,辯方提出「認罪協議」,被告向控方提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納並撤銷控罪一。謝沈法官指本案的第二控罪乃交替控罪,即被告必不能同時被裁定兩罪罪成,與法律條文表明的「危險/不小心駕駛」或「謀殺/誤殺」處理方法不同,亦要求辯方找尋相關案例。因此,本案的處理方法絕非「認罪協議」。
D3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3數日後便會年滿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年輕被告的處理方法將不再適用。謝沈法官認為準則同時適用21-25歲年輕人。
謝沈法官同時指出,上訴庭在 潘榕偉 案處理對未引起實質暴力行為的煽惑罪判刑。由於「有意圖傷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其煽惑罪行亦相同,不解為何要考慮109A條,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D3從港大校園電視獲得資訊,涉案會議直播影片於保安局譴責後翌日已經移除,亦只有100多個觀看次數。
法官更表示,許多求情信都有文法錯誤,撰寫的人應學習如何寫信。另外,許多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被告們更新機會、不要破壞被告的前景,將責任置於法庭肩上。破壞被告未來、將他們帶到法庭的是他們本人。她表示需要處理四人刑罰令她傷心,因為他們都是前途光明的年輕人。
“Also, everyone just telling me, putting the burden on me to say dont ruin their future. Who ruin their future? Why are they before me? Talking about mitigation letters.”
“I’m sad that I am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they’re bright young men!”
D4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4從未預料會議發言直播會被廣泛報導和關注,而且在事發後3日已經立即向所屬團體辭去評議會代表及副會長職位,等待批核,可見悔意。
大律師同時希望法庭基於Ngo案,在20-25%範圍中給予D4更多扣減,法官理解為大律師希望其作出超越範圍的扣減,要求與D2代表一同提交案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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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下週三(20/9)上午10:30續處理求情,其間被告獲准續保外出。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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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本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認罪協議撤銷控罪(1)。同意案情後,均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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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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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 #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若下週三情況相同,將改由其他大律師處理D1求情。謝沈法官批准押後D1部分。
控方向法庭呈遞一份最新修訂版案情撮要,表示修改了不少文法錯誤,其中部分為週一休庭後再修改。謝沈法官斥責,指上庭已在庭上讀出加上她本人的改動的案情,被告已基於該版本被定罪,控方現時做法違反刑事訴訟程序,她司法生涯從未遇過此等情況。因此拒絕接納。又指控方呈交的案情撮要乃“beyond help”(冇得救),她撰寫判刑理由書時會改述(rephrase)整份文件,絕不容許如此錯誤的內容出現在她的判詞中,並指若需撰寫這樣的內容會令她尷尬。(“Embarrassing if I have to write something like that!“)
D2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提出Ngo Van Nam案上訴庭對認罪被告的判刑扣減原則。謝沈法官指出D2更改答辯方向及因而轉換法律代表引致法庭召開第二次審前覆核,耗費時間及納稅人金錢。大律師解釋自己接受案件時並沒有收到相關資訊,已經及時去信法庭,亦已閱讀全部文件。
謝沈法官斥責辯方不應要求她忽略上訴庭準則案例(guildeline case),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額外扣減,要求辯方給予合理原因。
此外,辯方提出「認罪協議」,被告向控方提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納並撤銷控罪一。謝沈法官指本案的第二控罪乃交替控罪,即被告必不能同時被裁定兩罪罪成,與法律條文表明的「危險/不小心駕駛」或「謀殺/誤殺」處理方法不同,亦要求辯方找尋相關案例。因此,本案的處理方法絕非「認罪協議」。
D3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3數日後便會年滿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年輕被告的處理方法將不再適用。謝沈法官認為準則同時適用21-25歲年輕人。
謝沈法官同時指出,上訴庭在 潘榕偉 案處理對未引起實質暴力行為的煽惑罪判刑。由於「有意圖傷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其煽惑罪行亦相同,不解為何要考慮109A條,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D3從港大校園電視獲得資訊,涉案會議直播影片於保安局譴責後翌日已經移除,亦只有100多個觀看次數。
法官更表示,許多求情信都有文法錯誤,撰寫的人應學習如何寫信。另外,許多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被告們更新機會、不要破壞被告的前景,將責任置於法庭肩上。破壞被告未來、將他們帶到法庭的是他們本人。她表示需要處理四人刑罰令她傷心,因為他們都是前途光明的年輕人。
“Also, everyone just telling me, putting the burden on me to say dont ruin their future. Who ruin their future? Why are they before me? Talking about mitigation letters.”
“I’m sad that I am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they’re bright young men!”
D4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4從未預料會議發言直播會被廣泛報導和關注,而且在事發後3日已經立即向所屬團體辭去評議會代表及副會長職位,等待批核,可見悔意。
大律師同時希望法庭基於Ngo案,在20-25%範圍中給予D4更多扣減,法官理解為大律師希望其作出超越範圍的扣減,要求與D2代表一同提交案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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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下週三(20/9)上午10:30續處理求情,其間被告獲准續保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