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佈判決
#1001銅鑼灣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上述五名被告沒有出席聆訊
========
#0831銅鑼灣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的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34 開庭
法庭將透過書記發佈書面理由。
就 #1001銅鑼灣 一案
法庭裁定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予答辯人,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但法庭強調這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決定明顯有錯。
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當2021年12月7日司長把上訴通知和案件呈述副本發送給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時,他們並不在案件呈述程序中代表答辯人等,所以不能當作已按第115(3)條妥為送達他們。
黃資深大律師指,而張專員亦同意,因為答辯人等已經離港,以面交送達上訴文件是不切實際,所以適用「該主張」,司長把文件交給他們的原審律師已經是盡其所能,這可視為滿足了送達的要求。本庭不同意,因為:
(1) 雖然上訴文件未能按第115(3)條送達答辯人等,而他們亦已離港,但這並不是說司長就沒有其他法定方法可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因為他可以按第115(4)條,尤其是第(a)款,向法庭申請合適的命令,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但他卻沒有這樣做。
(2) 況且,司長亦沒有按《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提出申請。因此,對於答辯人等可以離港,並且未能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司長需要負上一定的責任。
在前述的情況下,不能說司長已經盡其所能把文件送達答辯人等。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不能視為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
就 #0831銅鑼灣 一案
法庭撤銷對D1,6,7,8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1) 2021年11月24日司長將案件呈述副本及附件發送給第一答辯人的原審代表律師時,他們已經不再代表他,所以未能滿足第115(3)條的送達要求。
(2) 司長沒有把上訴文件派送給第六答辯人及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因為較早時他們已經通知司長不再代表他們。適用《裁判官條例》第106條,司長須在獲得原審法官簽署的案件呈述14天內,即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把上訴文件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可是卻沒有這樣做。
(3) 至於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派送給其代表律師時,錯寫為第七答辯人的律師,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14日,司長把這些上訴文件傳真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可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6條,送達的期限是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因此,12月14日才傳真上訴文件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是已經超過14天的法定期限。
黃資深大律師同意上訴文件沒有妥為送達第一、第六及第八答辯人,但指當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文件錯送給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可以視為有效送達他。可是,較早時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已表示不代表他,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
張專員則依賴「該主張」,力陳因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已經離港,司長即使盡其所能,仍然無法滿足第106條的送達要求,所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的原審律師,可視為有效送達。本庭不同意,因為:
(1) 司長從沒有嘗試採取任何步驟把上訴文件在法定的期限內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故根本談不上已經盡其所能。
(2) 無論如何,因為司長沒有按《裁判官條例》第115(4) 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行事,所以不能說已盡其所能把上訴文件送達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
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某答辯人的原審律師,不能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裁定,即使司長和法庭之友在上文第17段的法律觀點成立,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仍沒有按法定要求,妥為送達該等答辯人。//
另外,法庭裁定就D2,3,4,5的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儘管事隔已4年,但在重審過程中,辯方可作盤問,也有錄影片段作輔助,對答辯人不會不公。
同時,法庭宣布擱置D5 表面證供不成立的訟費裁定。
兩案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CACC000277_2021.docx
法庭批准各發還重審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直至區域法院提訊。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佈判決
#1001銅鑼灣
張(23),胡(21),陳(21),蘇(25),李(17)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於2021年2月19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所有六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上述五名被告沒有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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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銅鑼灣
D1:余(24),D2:賴(23),D3:鍾(27),
D4:龔(23),D5:陳(43),D6簡(19),
D7:莫(24),D8:梁(2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另涉管有伸縮警棍及疑似汽油彈,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於2020年10月31日在沈小民法官席前被裁定全部被告罪名不成立
於2023年1月17日的案件呈述上訴中,控方確認四名被告人(D1:余,D6:簡,D7:莫,D8:梁)沒有出席
控方代表: #張卓勤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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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法庭將透過書記發佈書面理由。
就 #1001銅鑼灣 一案
法庭裁定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予答辯人,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但法庭強調這與上訴理據無關,原審法官的無罪決定明顯有錯。
法庭撤銷對5名被告人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當2021年12月7日司長把上訴通知和案件呈述副本發送給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時,他們並不在案件呈述程序中代表答辯人等,所以不能當作已按第115(3)條妥為送達他們。
黃資深大律師指,而張專員亦同意,因為答辯人等已經離港,以面交送達上訴文件是不切實際,所以適用「該主張」,司長把文件交給他們的原審律師已經是盡其所能,這可視為滿足了送達的要求。本庭不同意,因為:
(1) 雖然上訴文件未能按第115(3)條送達答辯人等,而他們亦已離港,但這並不是說司長就沒有其他法定方法可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因為他可以按第115(4)條,尤其是第(a)款,向法庭申請合適的命令,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但他卻沒有這樣做。
(2) 況且,司長亦沒有按《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提出申請。因此,對於答辯人等可以離港,並且未能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司長需要負上一定的責任。
在前述的情況下,不能說司長已經盡其所能把文件送達答辯人等。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答辯人等的原審律師不能視為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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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0831銅鑼灣 一案
法庭撤銷對D1,6,7,8的上訴。這只是因為文件未能妥當地送達,令上訴無法展開,否則上訴必然得直,亦必然會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
判案書就裁定文件未能妥當送達的重點:
//(1) 2021年11月24日司長將案件呈述副本及附件發送給第一答辯人的原審代表律師時,他們已經不再代表他,所以未能滿足第115(3)條的送達要求。
(2) 司長沒有把上訴文件派送給第六答辯人及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因為較早時他們已經通知司長不再代表他們。適用《裁判官條例》第106條,司長須在獲得原審法官簽署的案件呈述14天內,即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把上訴文件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可是卻沒有這樣做。
(3) 至於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派送給其代表律師時,錯寫為第七答辯人的律師,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第八答辯人。2021年12月14日,司長把這些上訴文件傳真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可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6條,送達的期限是2021年12月8日或之前。因此,12月14日才傳真上訴文件給第八答辯人的律師是已經超過14天的法定期限。
黃資深大律師同意上訴文件沒有妥為送達第一、第六及第八答辯人,但指當2021年12月3日司長把上訴文件錯送給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可以視為有效送達他。可是,較早時第七答辯人的原審律師已表示不代表他,所以不能視為有效送達。
張專員則依賴「該主張」,力陳因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已經離港,司長即使盡其所能,仍然無法滿足第106條的送達要求,所以把上訴文件送達他們的原審律師,可視為有效送達。本庭不同意,因為:
(1) 司長從沒有嘗試採取任何步驟把上訴文件在法定的期限內送達第六及第七答辯人,故根本談不上已經盡其所能。
(2) 無論如何,因為司長沒有按《裁判官條例》第115(4) 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84(b)條行事,所以不能說已盡其所能把上訴文件送達第一、第六至第八答辯人。
因此,「該主張」不適用,把上訴文件送達某答辯人的原審律師,不能滿足妥為送達的要求。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裁定,即使司長和法庭之友在上文第17段的法律觀點成立,上訴通知書和案件呈述副本仍沒有按法定要求,妥為送達該等答辯人。//
另外,法庭裁定就D2,3,4,5的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其他法官重審❗️儘管事隔已4年,但在重審過程中,辯方可作盤問,也有錄影片段作輔助,對答辯人不會不公。
同時,法庭宣布擱置D5 表面證供不成立的訟費裁定。
兩案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CACC000277_2021.docx
法庭批准各發還重審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直至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陳(24)
郭(18)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陳(24) 申請更改不用到警署報到及保釋金改為$25000,獲批✅
郭(18)
法官表示最有可能的判刑選項是監禁,非監禁期望不切實際,將在聽取求情後選擇對被告有利的選項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已還押至今已兩年,部份時間在教導所。
何(17) 移往另一法庭作內庭聆訊,不設旁聽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11日求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運騰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陳(24)
郭(18)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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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24) 申請更改不用到警署報到及保釋金改為$25000,獲批✅
郭(18)
法官表示最有可能的判刑選項是監禁,非監禁期望不切實際,將在聽取求情後選擇對被告有利的選項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已還押至今已兩年,部份時間在教導所。
何(17) 移往另一法庭作內庭聆訊,不設旁聽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11日求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胡雅文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20211008八鄉
黃(36)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手槍、3個彈匣及 92發子彈。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 - - - - - - - - - - - - - -
‼️速報‼️
判囚5年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胡雅文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20211008八鄉
黃(36)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手槍、3個彈匣及 92發子彈。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 - - - - - - - - - - - - - -
‼️速報‼️
判囚5年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225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1/1]
👤*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
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42 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
答辯人代表大律師交代情況指之前2023年9月26同被告開會收到答辯指示,2024年1月15日收到聆訊通知書律師再告知被告出席日期,4月19日答辯人有利用訊息軟件保持通訊,其後法律團隊用電話一直至今早1020再也聯絡不到被告,代表律師不知道失聯及今日沒有到庭原因。
申請方律政司代表指根據據裁判官條例第118(2)條,有法律代表下仍可進行上訴聆訊,答辯人法律代表同意一早已經收到答辯人指示,沒有收到通知撒回指示,同意可以進行缺席聆訊。
法官指本案只是法律議題爭議,缺席聆訊沒有造成不公平,同意可繼續聆訊。
🔹法官指申請方書面陳詞充足可不用補充
上訴理由其一是答辯人袋內有示威者物品如冰袖,3M手套,此外也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宣傳品,裁判官忽略衣著加上物品之環境證據。而在餐廳內曾跟隨其他人士前進及離開是構成促進鼓勵。
🔸答辯方書面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裁決穩妥,就上訴方身份辯認及參與非法集結元素爭議,總結認為控方憑模糊解像度CCTV有可能誤認,男子R髮型、衣著及背囊非常普通。非法集結議題則提出當時餐廳內其實有兩班人,一班作出破壞,另一班只是遊走叫口號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男子R純粹在場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參與壯大聲勢,其行為只是入了餐廳兜了一個圈,控方也同意沒有叫口號或走近另一班破壞人士,只曾影過相。
📌裁決速報:
裁定原審裁判官裁決有悖常理,命令發還原審裁判官重審並根據上訴庭指示裁定罪名成立,然後再作判刑‼️
簡短原因:
姚官指詳細重看片段,有部份定格配以其他環境證供如拘捕時間及位置,身上物品可以確定男子R即是答辯人。至於男子R在餐廳內身處一羣一直叫口號人士並且共同進退,也沒有幫親餐廳,毫無疑問是正在促進鼓勵非法集結。
📌拘捕處理
法庭不清楚答辯人今日沒到庭原因,會先頒佈拘捕令,但會批准擔保,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
-拘捕後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二次警署報到
答辯人代表指不能取保釋指示,但同意以上安排。
1201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225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1/1]
👤*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
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42 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
答辯人代表大律師交代情況指之前2023年9月26同被告開會收到答辯指示,2024年1月15日收到聆訊通知書律師再告知被告出席日期,4月19日答辯人有利用訊息軟件保持通訊,其後法律團隊用電話一直至今早1020再也聯絡不到被告,代表律師不知道失聯及今日沒有到庭原因。
申請方律政司代表指根據據裁判官條例第118(2)條,有法律代表下仍可進行上訴聆訊,答辯人法律代表同意一早已經收到答辯人指示,沒有收到通知撒回指示,同意可以進行缺席聆訊。
法官指本案只是法律議題爭議,缺席聆訊沒有造成不公平,同意可繼續聆訊。
🔹法官指申請方書面陳詞充足可不用補充
上訴理由其一是答辯人袋內有示威者物品如冰袖,3M手套,此外也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宣傳品,裁判官忽略衣著加上物品之環境證據。而在餐廳內曾跟隨其他人士前進及離開是構成促進鼓勵。
🔸答辯方書面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裁決穩妥,就上訴方身份辯認及參與非法集結元素爭議,總結認為控方憑模糊解像度CCTV有可能誤認,男子R髮型、衣著及背囊非常普通。非法集結議題則提出當時餐廳內其實有兩班人,一班作出破壞,另一班只是遊走叫口號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男子R純粹在場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參與壯大聲勢,其行為只是入了餐廳兜了一個圈,控方也同意沒有叫口號或走近另一班破壞人士,只曾影過相。
📌裁決速報:
裁定原審裁判官裁決有悖常理,命令發還原審裁判官重審並根據上訴庭指示裁定罪名成立,然後再作判刑‼️
簡短原因:
姚官指詳細重看片段,有部份定格配以其他環境證供如拘捕時間及位置,身上物品可以確定男子R即是答辯人。至於男子R在餐廳內身處一羣一直叫口號人士並且共同進退,也沒有幫親餐廳,毫無疑問是正在促進鼓勵非法集結。
📌拘捕處理
法庭不清楚答辯人今日沒到庭原因,會先頒佈拘捕令,但會批准擔保,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
-拘捕後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二次警署報到
答辯人代表指不能取保釋指示,但同意以上安排。
1201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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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灣仔 #案件呈述上訴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背景: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審訊後於2021年12月22日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26
—————————
法官表示在答辯人沒有作供的情況下,原審法官針對控罪所作的事實裁斷帶來的疊加效應屬壓倒性,被告可能從其他渠道進入現場,可能不知道暴動發生純屬猜憶測。
提案發還區域法院,在7月4日14:30 提訊。各被告可以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灣仔 #案件呈述上訴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背景: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審訊後於2021年12月22日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26
—————————
法官表示在答辯人沒有作供的情況下,原審法官針對控罪所作的事實裁斷帶來的疊加效應屬壓倒性,被告可能從其他渠道進入現場,可能不知道暴動發生純屬猜憶測。
提案發還區域法院,在7月4日14:30 提訊。各被告可以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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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宣佈決定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其後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有關兩項罪名的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法庭同時要求控辯雙方呈交就是否應頒令重審的陳詞。
=============
雙方均沒有律師出席
彭官只宣讀結果,判詞稍後上載
📌速報決定:
不用重審,即時獲釋👏
按:其實上訴得直後繼續還押至今,無罪的被告人已接近服畢刑期。換言之,法庭用盡心機手段也要令無罪之人在監獄中枉費青春,受盡欺壓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宣佈決定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其後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有關兩項罪名的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法庭同時要求控辯雙方呈交就是否應頒令重審的陳詞。
=============
雙方均沒有律師出席
彭官只宣讀結果,判詞稍後上載
📌速報決定:
不用重審,即時獲釋👏
按:其實上訴得直後繼續還押至今,無罪的被告人已接近服畢刑期。換言之,法庭用盡心機手段也要令無罪之人在監獄中枉費青春,受盡欺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案件呈述上訴:
🔸答辯代表繼續補充
回覆法官今早指原審法官沒合併證據考慮,有段落指所有證據推到最高也不足以定罪。法官們不認同指判詞上文下理仍是逐點考慮沒有疊加效應,只切割處理每項:衣著裝備、出現時間、地點及所跑路線。彭官話判詞要解釋考慮接不接納原因,宜家原審法官冇交代所有環境證據一併合起來(疊加效應),謂「你大律師嚟!」
代表最後指控方沒有證據被告在埸參與,如被告要作供要則變成舉証責任在被告。彭官發出笑聲問「你有無睇判詞啊…」。法官再指出控方當然是沒有直接證據,是依賴環境證據。
📌訟費上訴:
🔹申請方
被告自招嫌疑,依賴書面陳詞沒補充,法官指上訴成功才考慮批准。有關雷射筆訟費微不足道,重點在暴動。
🔸答辯方:
被告案涉2罪共審了7天,原審對雷射筆控罪證人pw5-7 用了2日半,原審判詞拒絕接納控方證人作供。
1455 法官宣佈休庭30分鐘商討
1530 再開庭
📌判決速報:
📎案件呈述上訴
1)批准控罪1 交還重審
2)駇回控罪2上訴申請
📎訴費上訴
由於上述判決涉及部份訟費,原審訟費批准撇消,交聆訊官處理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
現金一萬元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月一次警署報到
📌今日訟費申請
答辯人代表指今日上訴有成功及駁回,希望申請一半訟費,法官指示以書面申請,申請方如有回應要在七日內作出。
1536 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1日 14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呈述上訴
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案件呈述上訴:
🔸答辯代表繼續補充
回覆法官今早指原審法官沒合併證據考慮,有段落指所有證據推到最高也不足以定罪。法官們不認同指判詞上文下理仍是逐點考慮沒有疊加效應,只切割處理每項:衣著裝備、出現時間、地點及所跑路線。彭官話判詞要解釋考慮接不接納原因,宜家原審法官冇交代所有環境證據一併合起來(疊加效應),謂「你大律師嚟!」
代表最後指控方沒有證據被告在埸參與,如被告要作供要則變成舉証責任在被告。彭官發出笑聲問「你有無睇判詞啊…」。法官再指出控方當然是沒有直接證據,是依賴環境證據。
📌訟費上訴:
🔹申請方
被告自招嫌疑,依賴書面陳詞沒補充,法官指上訴成功才考慮批准。有關雷射筆訟費微不足道,重點在暴動。
🔸答辯方:
被告案涉2罪共審了7天,原審對雷射筆控罪證人pw5-7 用了2日半,原審判詞拒絕接納控方證人作供。
1455 法官宣佈休庭30分鐘商討
1530 再開庭
📌判決速報:
📎案件呈述上訴
1)批准控罪1 交還重審
2)駇回控罪2上訴申請
📎訴費上訴
由於上述判決涉及部份訟費,原審訟費批准撇消,交聆訊官處理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
現金一萬元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月一次警署報到
📌今日訟費申請
答辯人代表指今日上訴有成功及駁回,希望申請一半訟費,法官指示以書面申請,申請方如有回應要在七日內作出。
1536 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1日 14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1112中大
#案件呈述上訴
李(24)
控罪:
(1)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案件於2021年7月7日在 #李慶年法官 席前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裁判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答辯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案件呈述上訴:
🔹申請方:
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
早段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律師提出警方推進時,被告何時到達該位置的議題。🗣️法官指需要睇地勢,認為被告4分鐘內被拘捕,有可能在示威者中前排位置。
🗣️彭官指要睇推進時的裝束,並指11點開始有暴力行動,冇可能不知情,被告亦冇比口供,疊加效應係壓倒性。
答辯方律師指原審法官有考慮到字條,保鮮紙等物品。 🗣️彭官指有考慮又如何。答辯方律師指如果有考慮到,法律上並未出錯,因為是選擇作出對事實的推斷/不推斷。官表示不同意。
答辯方律師質疑是否需要被告逐一交代心路歷程,並指原審法官有睇哂相關影片,有優勢去作事實推斷。
🗣️官指不是要裁決書完美,係邏輯思維有矛盾所以要處理。
答辯方律師表示對有明顯衝突之議題有保留。🗣️官指原審有前後不一,即使無證據證明留了幾耐,但原審又提到被告(在暴動範圍?),既然如此,何需要考慮留了多久。
🗣️彭官指開始驅散 4 分鐘,滿地磚頭,如何不知情況。答辯方律師指無證據指被告幾時到達。🗣️彭官回覆指 - 幾時有話自己需要呢d證據。另官指原審法官對被告在暴動核心有事實裁斷,所以不需再討論逗留時間或何時進入
📌裁決速報:
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批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申請,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詳細書面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法庭定下區域法院提訊日:2024年9月5日 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1112中大
#案件呈述上訴
李(24)
控罪:
(1)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案件於2021年7月7日在 #李慶年法官 席前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裁判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答辯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案件呈述上訴:
🔹申請方:
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
早段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律師提出警方推進時,被告何時到達該位置的議題。🗣️法官指需要睇地勢,認為被告4分鐘內被拘捕,有可能在示威者中前排位置。
🗣️彭官指要睇推進時的裝束,並指11點開始有暴力行動,冇可能不知情,被告亦冇比口供,疊加效應係壓倒性。
答辯方律師指原審法官有考慮到字條,保鮮紙等物品。 🗣️彭官指有考慮又如何。答辯方律師指如果有考慮到,法律上並未出錯,因為是選擇作出對事實的推斷/不推斷。官表示不同意。
答辯方律師質疑是否需要被告逐一交代心路歷程,並指原審法官有睇哂相關影片,有優勢去作事實推斷。
🗣️官指不是要裁決書完美,係邏輯思維有矛盾所以要處理。
答辯方律師表示對有明顯衝突之議題有保留。🗣️官指原審有前後不一,即使無證據證明留了幾耐,但原審又提到被告(在暴動範圍?),既然如此,何需要考慮留了多久。
🗣️彭官指開始驅散 4 分鐘,滿地磚頭,如何不知情況。答辯方律師指無證據指被告幾時到達。🗣️彭官回覆指 - 幾時有話自己需要呢d證據。另官指原審法官對被告在暴動核心有事實裁斷,所以不需再討論逗留時間或何時進入
📌裁決速報:
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批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申請,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詳細書面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法庭定下區域法院提訊日:2024年9月5日 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831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簡(21)
*已服刑完畢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14)、王XX、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背景:
被告經審訊後於2023年4月15日被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出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當時被告確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但他卻可以鼓勵示威者的違法行為,他身上的裝備亦可見他是有備而來;並選擇近距離置身於非法集結現場最少10分鐘;而離開現場的時間剛巧與集結人士離開彌敦道的時間相約;並與其他集結人士一同於太子站月台被捕。由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於同年5月19日判處8個月監禁。
判刑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89
裁決書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A_2020.docx
---------------------
上訴方代表: 蘇大律師
🔸上訴方陳詞
彭官一入庭就問上訴方交陳詞時有無睇典據。上訴方律師欲解釋,彭官謂:「唔睇哂點樣上嚟」,問了好幾次…
上訴方續指唔肯定有無睇哂所有暴動案⋯
彭官:「當然,唔通睇謀殺咩?」彭官問有無睇劉XX案例,上訴方答有。彭官問知否判案日係其幾時,再話「我講你聽」,指係2023年(聽唔清日期),問上訴方呢個案例有無幫到手,上訴方回覆指唔係太幫到。
彭官再問有無睇鄭XX案例,「無做充足研究呀?」,「呢d 案嗌嚟嗌去都係個啲point」,「呢啲嘢又要我同你做,唉…」
彭官首先話想比上訴方睇鄭XX案例,瞬間又話都係親自讀出嚟,話唔想等…。內容有關兩種參與暴動嘅意圖,當中提及盧健民一案及終審法院提及,只要有足夠證據,身處現場也可作鼓勵。續指今天本庭上訴的案件中,被告人有相關影片,指「點樣話佢(原審)錯啊」
上訴方回覆知鄭XX案例…
彭官插口話睇熱鬧,「法庭唔接受有啲咁嘅人㗎」,並指被告逗留10多分鐘,(原審)唔信係八卦點樣話佢錯呀,續指被告在地鐵內才除衫,質疑喺條街又唔除,「咁得意嘅」,又質疑被告認為架列車唔開但估可以好快開出,不理解為何被告這樣想,指「我完全唔信呢啲嘢」。
彭官:「蘇大律師,我唔覺得你熟讀案例。」
續指今次個情況有乜分別,指原審唔信你…有邊忽錯。彭官再講:「我俾你講,但係我睇完案件我覺得…(漸趨細聲)」
上訴方指在鄭XX案,警察防線時間相對耐…
彭官再次插口,指要所有野夾埋一齊睇
上訴方指本案原審pw1 指該處不屬封鎖地區…
彭官再次插口,道「你喺個氹度轉來轉去」,指被告係喺列車度選擇唔走,係選擇留喺嗰度
上訴方嘆了聲氣,指自己有睇過好多案例明白個情況…
彭官又插口:「為了公道我俾10分鐘你講」
上訴方指本案有人圍觀,被告往示威者當中,當時情況係無交通,而行人路和馬路都充滿人,冇話邊一個地方係參與(暴動)。
(上訴方講野時間尚未夠10分鐘…)
彭官再插口,「你係咪無務實嘅陳詞啊」,並指冇證據話被告不能離開,而且被告留在黑衣人當中,「從來都可以離開㗎嘛」,「圍觀我講咗七次」,續指「我再俾你(上訴方)講」
上訴方提出被告出現嘅議題,表示明白法庭關注有其他因素,但在鄭XX案例當中,鄭xx留了個幾鐘,加上本案被告的案發地方冇被圍封,而且只是出現了10幾分鐘, 認為本案有更大空間去裁定。
彭官回覆舉例有斬人發生,但係睇熱鬧…(碎碎念⋯)續指:「得,你(上訴方)繼續講,我唔出聲」
上訴方回覆「就算有銀行被打劫,有人八掛睇,是否等於支持?」
彭官:「你只唔只係咁呀?」
上訴方指19年如有地方示威,即使有犯法行為,附近也不乏有人睇熱鬧,加上本案被告站在中間位置時,有片段拍到他沒有和其他示威者作交流。
彭官:「咁呢個係法律問題」
上訴方欲言又止
彭官:「你繼續講,我唔會同你有對話」
上訴方:「我無補充」
彭官:「我有無阻到你,唔俾你講」
上訴方:「無」
彭官:「肯定啦嘛,需唔需要攞指示?」
上訴方回覆不需要
彭官隨即指唔需要答辯方幫手,即時宣布拒絕批出定罪上訴申請❌,指原因在佢同上訴方對話可見,續講左幾句解釋,指詳細書面判詞會在3個月內頒佈。
彭官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並指即使出獄都可以請被告回獄。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831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簡(21)
*已服刑完畢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14)、王XX、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背景:
被告經審訊後於2023年4月15日被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出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當時被告確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但他卻可以鼓勵示威者的違法行為,他身上的裝備亦可見他是有備而來;並選擇近距離置身於非法集結現場最少10分鐘;而離開現場的時間剛巧與集結人士離開彌敦道的時間相約;並與其他集結人士一同於太子站月台被捕。由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於同年5月19日判處8個月監禁。
判刑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89
裁決書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A_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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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 蘇大律師
🔸上訴方陳詞
彭官一入庭就問上訴方交陳詞時有無睇典據。上訴方律師欲解釋,彭官謂:「唔睇哂點樣上嚟」,問了好幾次…
上訴方續指唔肯定有無睇哂所有暴動案⋯
彭官:「當然,唔通睇謀殺咩?」彭官問有無睇劉XX案例,上訴方答有。彭官問知否判案日係其幾時,再話「我講你聽」,指係2023年(聽唔清日期),問上訴方呢個案例有無幫到手,上訴方回覆指唔係太幫到。
彭官再問有無睇鄭XX案例,「無做充足研究呀?」,「呢d 案嗌嚟嗌去都係個啲point」,「呢啲嘢又要我同你做,唉…」
彭官首先話想比上訴方睇鄭XX案例,瞬間又話都係親自讀出嚟,話唔想等…。內容有關兩種參與暴動嘅意圖,當中提及盧健民一案及終審法院提及,只要有足夠證據,身處現場也可作鼓勵。續指今天本庭上訴的案件中,被告人有相關影片,指「點樣話佢(原審)錯啊」
上訴方回覆知鄭XX案例…
彭官插口話睇熱鬧,「法庭唔接受有啲咁嘅人㗎」,並指被告逗留10多分鐘,(原審)唔信係八卦點樣話佢錯呀,續指被告在地鐵內才除衫,質疑喺條街又唔除,「咁得意嘅」,又質疑被告認為架列車唔開但估可以好快開出,不理解為何被告這樣想,指「我完全唔信呢啲嘢」。
彭官:「蘇大律師,我唔覺得你熟讀案例。」
續指今次個情況有乜分別,指原審唔信你…有邊忽錯。彭官再講:「我俾你講,但係我睇完案件我覺得…(漸趨細聲)」
上訴方指在鄭XX案,警察防線時間相對耐…
彭官再次插口,指要所有野夾埋一齊睇
上訴方指本案原審pw1 指該處不屬封鎖地區…
彭官再次插口,道「你喺個氹度轉來轉去」,指被告係喺列車度選擇唔走,係選擇留喺嗰度
上訴方嘆了聲氣,指自己有睇過好多案例明白個情況…
彭官又插口:「為了公道我俾10分鐘你講」
上訴方指本案有人圍觀,被告往示威者當中,當時情況係無交通,而行人路和馬路都充滿人,冇話邊一個地方係參與(暴動)。
(上訴方講野時間尚未夠10分鐘…)
彭官再插口,「你係咪無務實嘅陳詞啊」,並指冇證據話被告不能離開,而且被告留在黑衣人當中,「從來都可以離開㗎嘛」,「圍觀我講咗七次」,續指「我再俾你(上訴方)講」
上訴方提出被告出現嘅議題,表示明白法庭關注有其他因素,但在鄭XX案例當中,鄭xx留了個幾鐘,加上本案被告的案發地方冇被圍封,而且只是出現了10幾分鐘, 認為本案有更大空間去裁定。
彭官回覆舉例有斬人發生,但係睇熱鬧…(碎碎念⋯)續指:「得,你(上訴方)繼續講,我唔出聲」
上訴方回覆「就算有銀行被打劫,有人八掛睇,是否等於支持?」
彭官:「你只唔只係咁呀?」
上訴方指19年如有地方示威,即使有犯法行為,附近也不乏有人睇熱鬧,加上本案被告站在中間位置時,有片段拍到他沒有和其他示威者作交流。
彭官:「咁呢個係法律問題」
上訴方欲言又止
彭官:「你繼續講,我唔會同你有對話」
上訴方:「我無補充」
彭官:「我有無阻到你,唔俾你講」
上訴方:「無」
彭官:「肯定啦嘛,需唔需要攞指示?」
上訴方回覆不需要
彭官隨即指唔需要答辯方幫手,即時宣布拒絕批出定罪上訴申請❌,指原因在佢同上訴方對話可見,續講左幾句解釋,指詳細書面判詞會在3個月內頒佈。
彭官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並指即使出獄都可以請被告回獄。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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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王(46) — 原案A3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背景:
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9日裁定答辯人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01開庭]
控方代表羅天瑋先向法庭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答辯人解釋案件呈述上訴的性質和嚴重性。
答辯人表示收到法庭的信件,但擔心能否聘用原本的法律代表。經詢問後,答辯人表示想聘用律師和申請法援。
彭偉昌法官認為現時合適的做法是請法援署職員到庭,在庭上直接向答辯人和法庭解釋申請法援的情況。控方表示基於程序公平,不反對此做法。
[10:10休庭]
[10:49開庭]
彭偉昌法官先向法援律師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並希望律師可以協助答辯人處理法援申請,更快案件進度。
彭偉昌法官要求答辯人認真看待案件和配合法援署,現時會將案件押後。
法庭批准答辯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52休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王(46) — 原案A3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背景:
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9日裁定答辯人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01開庭]
控方代表羅天瑋先向法庭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答辯人解釋案件呈述上訴的性質和嚴重性。
答辯人表示收到法庭的信件,但擔心能否聘用原本的法律代表。經詢問後,答辯人表示想聘用律師和申請法援。
彭偉昌法官認為現時合適的做法是請法援署職員到庭,在庭上直接向答辯人和法庭解釋申請法援的情況。控方表示基於程序公平,不反對此做法。
[10:10休庭]
[10:49開庭]
彭偉昌法官先向法援律師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並希望律師可以協助答辯人處理法援申請,更快案件進度。
彭偉昌法官要求答辯人認真看待案件和配合法援署,現時會將案件押後。
法庭批准答辯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52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張 (22)/ A2: 郭 (23)
A3: 杜林 (21)/ A4: 容 (22)
🛑四人服刑中
控罪 :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2023年9月11日承認交替控罪,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則存檔法庭。2023年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 #謝沈智慧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
——————
上訴方:
A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A2:#陳國維大律師 、#鄧詠芝大律師
A3、A4:#關文渭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答辯方: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上訴庭批准上訴許可及批准上訴,理由3個月內頒布。
法庭裁定原審定下的35個月起點為原則性過重,合理起點應為 ⭐️25個月⭐️。至於20%認罪扣減屬於原審法官酌情權,上訴法庭無權干預。
因此,以25個月為起點,應用原審法院的20%扣減及4個月額外扣減,四人的刑期應為:
‼️15個月‼️
(據了解各被告已服刑約12個月,若能獲得三份一良好行為扣減,應可在數日內獲釋)
(陳詞詳情後補)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張 (22)/ A2: 郭 (23)
A3: 杜林 (21)/ A4: 容 (22)
🛑四人服刑中
控罪 :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2023年9月11日承認交替控罪,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則存檔法庭。2023年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 #謝沈智慧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
——————
上訴方:
A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A2:#陳國維大律師 、#鄧詠芝大律師
A3、A4:#關文渭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答辯方: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上訴庭批准上訴許可及批准上訴,理由3個月內頒布。
法庭裁定原審定下的35個月起點為原則性過重,合理起點應為 ⭐️25個月⭐️。至於20%認罪扣減屬於原審法官酌情權,上訴法庭無權干預。
因此,以25個月為起點,應用原審法院的20%扣減及4個月額外扣減,四人的刑期應為:
‼️15個月‼️
(據了解各被告已服刑約12個月,若能獲得三份一良好行為扣減,應可在數日內獲釋)
(陳詞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法庭在今日12:57 和14:00 收到雙方陳辭大崗。亦收到行政長官在9月22日發出他行使權力的證明書。
彭資深表示張的控罪不是國安法,理應得到1/3扣減,至今已經坐多咗10日,申請保釋。
答辯方指1/3扣減不是被告的權利,是懲教署長的酌情權,現階段是懲教署長未有決定,申請方可以申請施法覆核,但未見到有之前,被告係要在禁房,
休庭30分鐘後,黎官問雙方關於保釋有無陳辭;申請方當然唔反對,答辯方反對,表示法庭要以國安法42條去考慮保䆁,基本原則係唔會批,除非可以令法庭放心唔會危害國家安全,國安署係反對保釋,申請交文件給法庭考慮。最後問法庭會否在今日駁回今次申請。
黎官表示不會駁回,指示答辯方在明日(24/9) 11:30 開庭交反對保釋陳辭,在26/9 15:00 交本案的詳細陳辭,申請方在30/9 15:00 交詳細陳辭,在10月3日 10:00 再聆訊。
======
直播不才,只能記下大概,歡迎補充🙇🏻♂️。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法庭在今日12:57 和14:00 收到雙方陳辭大崗。亦收到行政長官在9月22日發出他行使權力的證明書。
彭資深表示張的控罪不是國安法,理應得到1/3扣減,至今已經坐多咗10日,申請保釋。
答辯方指1/3扣減不是被告的權利,是懲教署長的酌情權,現階段是懲教署長未有決定,申請方可以申請施法覆核,但未見到有之前,被告係要在禁房,
休庭30分鐘後,黎官問雙方關於保釋有無陳辭;申請方當然唔反對,答辯方反對,表示法庭要以國安法42條去考慮保䆁,基本原則係唔會批,除非可以令法庭放心唔會危害國家安全,國安署係反對保釋,申請交文件給法庭考慮。最後問法庭會否在今日駁回今次申請。
黎官表示不會駁回,指示答辯方在明日(24/9) 11:30 開庭交反對保釋陳辭,在26/9 15:00 交本案的詳細陳辭,申請方在30/9 15:00 交詳細陳辭,在10月3日 10:00 再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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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不才,只能記下大概,歡迎補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陳(18) 🔴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於2023年2月25日被判監4年9個月。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10:00 開庭
🔸申請方
採納已交書面理由,但有一份上星期新手寫文件今日補充理由想交。
潘敏琦即扯火🔥,點解唔早啲比法庭?上訴人答因冇律師,不知程序,希望法庭原諒。
潘敏琦再閙:有福利官,有人問到,咁今日先拎上嚟,答辯方現在才睇,寫到啲字又細... 嗱,你睇浪費咗法庭時間,對方又唔知可唔可以今日回應。答辯方花了3分鐘看完確認可回應。潘敏琦叫申請人簡單撮要說出文件上訴理由。
申請人指主要是原審法官不接納自己作供解釋到場原因是為交功課做紀錄。
潘敏琦指法官有權不相信,你8點到埸留到11點幾,3個鐘呀,只影咗幾張相,你去到已見掘磚知有暴動,根本冇人會信你。再者有人幫你洗眼影多2張好走,但留3個鐘。而且上訴不是駁斥原審法官事實裁決,是睇有冇法律爭議及其他。
🔹答辯方
採納書面及法官上述理據,原審己有裁決不信出現理由,看不到有錯,今天收到文件的新理據也沒有騰本支持說法。
法官拒絕批出上訴申請❌
判詞將在3個月內頒佈
1017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陳(18) 🔴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於2023年2月25日被判監4年9個月。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
10:00 開庭
🔸申請方
採納已交書面理由,但有一份上星期新手寫文件今日補充理由想交。
潘敏琦即扯火🔥,點解唔早啲比法庭?上訴人答因冇律師,不知程序,希望法庭原諒。
潘敏琦再閙:有福利官,有人問到,咁今日先拎上嚟,答辯方現在才睇,寫到啲字又細... 嗱,你睇浪費咗法庭時間,對方又唔知可唔可以今日回應。答辯方花了3分鐘看完確認可回應。潘敏琦叫申請人簡單撮要說出文件上訴理由。
申請人指主要是原審法官不接納自己作供解釋到場原因是為交功課做紀錄。
潘敏琦指法官有權不相信,你8點到埸留到11點幾,3個鐘呀,只影咗幾張相,你去到已見掘磚知有暴動,根本冇人會信你。再者有人幫你洗眼影多2張好走,但留3個鐘。而且上訴不是駁斥原審法官事實裁決,是睇有冇法律爭議及其他。
🔹答辯方
採納書面及法官上述理據,原審己有裁決不信出現理由,看不到有錯,今天收到文件的新理據也沒有騰本支持說法。
法官拒絕批出上訴申請❌
判詞將在3個月內頒佈
1017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 #不是聲援 💢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求情
💩黃振強(🛑已還押逾57個月)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
[10:00] 開庭
黃振強原律師代表今日未能出席,黃選擇無代表。法庭已經收到律師的求情陳辭,黃採納。
控方讀出黃的背景報告,在1998年出生,無刑事案底,背景不詳,被捕前報稱做搭棚,月入30,000,2019/12/8 被拘捕還押至今。
張官詢問控方有無關於眾籌的案例,控方提出一宗英國案例。承認案情中籌集的資金有400多萬,但證人指這是支出和收入的總數,淨餘額是百多萬,控方稱眾籌罪係計總數。
張官稱因為黃振強唔係在第一時間認罪,只會得20~25%扣減,再加因為在他做NPS口供,繼而吳XX認罪,可以獲得額外扣減,問有無其他求情。
黃希望法庭考慮:
1. 因為他出庭作供,會引起相關人士和在逃人士嘅憎恨或者報復,人身受到威脅;
2. 他自願提供手機資料,協助警方/法庭了解事件;
3. 為2019年所做嘅事抱歉,知道會面對長期監禁,會反思錯誤,希望重投社會。🤮
張官意欲在11月14日 10:00 判刑,最終日期還有待與各律師確定。
[10:20] 休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求情
💩黃振強(🛑已還押逾57個月)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
[10:00] 開庭
黃振強原律師代表今日未能出席,黃選擇無代表。法庭已經收到律師的求情陳辭,黃採納。
控方讀出黃的背景報告,在1998年出生,無刑事案底,背景不詳,被捕前報稱做搭棚,月入30,000,2019/12/8 被拘捕還押至今。
張官詢問控方有無關於眾籌的案例,控方提出一宗英國案例。承認案情中籌集的資金有400多萬,但證人指這是支出和收入的總數,淨餘額是百多萬,控方稱眾籌罪係計總數。
張官稱因為黃振強唔係在第一時間認罪,只會得20~25%扣減,再加因為在他做NPS口供,繼而吳XX認罪,可以獲得額外扣減,問有無其他求情。
黃希望法庭考慮:
1. 因為他出庭作供,會引起相關人士和在逃人士嘅憎恨或者報復,人身受到威脅;
2. 他自願提供手機資料,協助警方/法庭了解事件;
3. 為2019年所做嘅事抱歉,知道會面對長期監禁,會反思錯誤,希望重投社會。🤮
張官意欲在11月14日 10:00 判刑,最終日期還有待與各律師確定。
[10:20] 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油麻地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A1何, A2方, A3雷(19-29)🛑三人服刑中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3人為原審案中D3、D5及D7,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2日分別被判監5年、4年9個月、和4年9個月
判刑詳情👈
-----------------------
第一申請人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沒有法律代表
第三申請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陳永豪大律師、#鍾浩齊大律師
[10:07] 開庭
🔸申請方陳詞
▪️第一申請人(原審D3)就控罪1 作定罪上訴及判刑作上訴。案件開案文件及𐄘認事實指暴動範圍位於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的彌敦道,申請人指不能排除被告來自非暴動範圍之疑點。
潘官及彭偉昌官指原審法官裁決己提出知道當日較早之前3點左右窩打老道亦有開槍事件有示威者四散,而加土居道聚集示威人羣是由尖沙咀警署逃跑到此並叫囂。警方再推進人羣逃走到文明里、衆坊街等,原審法官推論非不合理。
代表續指原審法官跳2步指1)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人羣逃到加土居道天橋,之後2)再沿彌敦道向北逃逃到橫街。D3在眾坊街彌敦道眾坊街被捕前1分鐘已有路障,不可能由加士居造示威者到來設立。潘敏琦法官即指路上有燒著物品,扔汽油彈只需幾秒。代表進一步指申請人沒責任強迫作供解釋為何出現,彭寶琴澄清被告作供如問題涉披露干犯其他罪可拒絕回答,仍可削弱控方證據。
刑期上訴方面採納書面,強調2件物品狀況在背囊內冇證據打算暴動使用,再者物件破壞力使暴動罪加刑3個月不合理,同案其他工具沒有加刑。
▪️第二申請人(原審D5)就控罪1 作逾期定罪上訴,採納23年9月8日書面陳詞,冇補充及回應。
▪️第三申請人(原審D7)就控罪1 及8作定罪上訴,採納書面冇補充。
🔹答辯方陳詞
3人暴動定罪上訴:
理解3人暴動上訴理據相若,原審法官有分析結構為何加士居道示威者是尖沙咀暴動者,及拘捕地點眾坊街同加土居道只差距百多米,暴動流動性冇被濫用。至於窩打老道開槍事件法官也指有人由北向南走更危險並不合理。
第二申請人逾期上訴:
只逾期十多日,沒有陳詞
第一申請人刑罰上訴:
帶同工具參與暴動加刑沒有不洽當,但同意彭偉昌法官指同案其他人管有其他武器原審法官沒有加刑。
[11:40] 休庭30分鐘商議結果
[12:18] 完庭
📌裁決
📎拒絕三人定罪上訴/逾期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定罪❌
📎第一申請人(原D3)刑罸上訴得值,撒消5年刑期改為4年9個月✅
詳細書面裁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佈。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油麻地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定罪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A1何, A2方, A3雷(19-29)🛑三人服刑中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3人為原審案中D3、D5及D7,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2日分別被判監5年、4年9個月、和4年9個月
判刑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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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沒有法律代表
第三申請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陳永豪大律師、#鍾浩齊大律師
[10:07] 開庭
🔸申請方陳詞
▪️第一申請人(原審D3)就控罪1 作定罪上訴及判刑作上訴。案件開案文件及𐄘認事實指暴動範圍位於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的彌敦道,申請人指不能排除被告來自非暴動範圍之疑點。
潘官及彭偉昌官指原審法官裁決己提出知道當日較早之前3點左右窩打老道亦有開槍事件有示威者四散,而加土居道聚集示威人羣是由尖沙咀警署逃跑到此並叫囂。警方再推進人羣逃走到文明里、衆坊街等,原審法官推論非不合理。
代表續指原審法官跳2步指1)尖沙咀警署到長樂街人羣逃到加土居道天橋,之後2)再沿彌敦道向北逃逃到橫街。D3在眾坊街彌敦道眾坊街被捕前1分鐘已有路障,不可能由加士居造示威者到來設立。潘敏琦法官即指路上有燒著物品,扔汽油彈只需幾秒。代表進一步指申請人沒責任強迫作供解釋為何出現,彭寶琴澄清被告作供如問題涉披露干犯其他罪可拒絕回答,仍可削弱控方證據。
刑期上訴方面採納書面,強調2件物品狀況在背囊內冇證據打算暴動使用,再者物件破壞力使暴動罪加刑3個月不合理,同案其他工具沒有加刑。
▪️第二申請人(原審D5)就控罪1 作逾期定罪上訴,採納23年9月8日書面陳詞,冇補充及回應。
▪️第三申請人(原審D7)就控罪1 及8作定罪上訴,採納書面冇補充。
🔹答辯方陳詞
3人暴動定罪上訴:
理解3人暴動上訴理據相若,原審法官有分析結構為何加士居道示威者是尖沙咀暴動者,及拘捕地點眾坊街同加土居道只差距百多米,暴動流動性冇被濫用。至於窩打老道開槍事件法官也指有人由北向南走更危險並不合理。
第二申請人逾期上訴:
只逾期十多日,沒有陳詞
第一申請人刑罰上訴:
帶同工具參與暴動加刑沒有不洽當,但同意彭偉昌法官指同案其他人管有其他武器原審法官沒有加刑。
[11:40] 休庭30分鐘商議結果
[12:18] 完庭
📌裁決
📎拒絕三人定罪上訴/逾期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定罪❌
📎第一申請人(原D3)刑罸上訴得值,撒消5年刑期改為4年9個月✅
詳細書面裁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申請
D4:鄒幸彤(36)🛑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
鄒獨自申請藉電視直播聯繫方式提取海外證人的證據。
[15:03] 開庭
李官指已經收到雙方書面陳詞,知悉沒有其他被告加入申請。
🔸申請人陳詞主要有3點:
1)23條立法時修訂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79I,剝奪法庭在國安案件可酌情批准視象證人,沒有正當理由解釋,引致不同案件被告人有差別待遇,因而違憲。
2)就23條而修訂79I的時序上看,鄒在1月申請視象證人,23條在3月8日首讀及二讀前公眾完全沒有機會看過條文,似乎修訂79i 是針對自己,律政司代表也未能出示時序文件反駁。
3)質疑國安委判斷文件(不是公開文件)法律地方,國安委判斷根據條文只是不受司法覆核,不是規定法庭必須遵重。如接受一些國安委文件去立法比人大釋法更危險。
🔹答辯方陳詞
強調23條修訂79i 不是針對鄒。至於差別待遇應該是相對同一人才可作比較,起點同鄒陳述不同,相信修訂條例滿足憲法測試。
國安委文件因為性質及在支持國安法下不作公開是合理。李官問從資料上見23條立法一讀及二讀前冇人見過國安委文件意見書,代表同意。陳官插問似乎立法委員會也沒有照單全收,仍有就草擬條例作修訂,代表同意。
[16:28] 休庭
[16:45] 再開庭
[16:57] 完
📌宣佈拒絕視象證人作供申請,書面理由容後頒佈。
鄒表示明白專家證人不可能親身來港,需考慮其他安排。
直播員不材對鄒爭議條文之法律概念不熟悉,未能盡錄內容。案件已排期明年5月6日開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申請
D4:鄒幸彤(36)🛑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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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獨自申請藉電視直播聯繫方式提取海外證人的證據。
[15:03] 開庭
李官指已經收到雙方書面陳詞,知悉沒有其他被告加入申請。
🔸申請人陳詞主要有3點:
1)23條立法時修訂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79I,剝奪法庭在國安案件可酌情批准視象證人,沒有正當理由解釋,引致不同案件被告人有差別待遇,因而違憲。
2)就23條而修訂79I的時序上看,鄒在1月申請視象證人,23條在3月8日首讀及二讀前公眾完全沒有機會看過條文,似乎修訂79i 是針對自己,律政司代表也未能出示時序文件反駁。
3)質疑國安委判斷文件(不是公開文件)法律地方,國安委判斷根據條文只是不受司法覆核,不是規定法庭必須遵重。如接受一些國安委文件去立法比人大釋法更危險。
🔹答辯方陳詞
強調23條修訂79i 不是針對鄒。至於差別待遇應該是相對同一人才可作比較,起點同鄒陳述不同,相信修訂條例滿足憲法測試。
國安委文件因為性質及在支持國安法下不作公開是合理。李官問從資料上見23條立法一讀及二讀前冇人見過國安委文件意見書,代表同意。陳官插問似乎立法委員會也沒有照單全收,仍有就草擬條例作修訂,代表同意。
[16:28] 休庭
[16:45] 再開庭
[16:57] 完
📌宣佈拒絕視象證人作供申請,書面理由容後頒佈。
鄒表示明白專家證人不可能親身來港,需考慮其他安排。
直播員不材對鄒爭議條文之法律概念不熟悉,未能盡錄內容。案件已排期明年5月6日開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08北角
#20200117沙田 🔥#判刑 [1/1]
吳,賴,蔡,陳(20-29)
🛑吳已還押逾59個月;
陳已還押逾57個月;
蔡已還押逾54個月;
賴已還押逾50個月
[14:34] 開庭,讀出背景、簡單案情、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詞
[16:25] 完庭
案件一 :1208灣仔
1)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3)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案件二:1208北角
1)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案件三:20200117沙田
1)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吳
控罪:
1)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陳
控罪:
(1)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蔡
控罪:
(1)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賴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除賴經審訊後被定罪,其餘3人於開審前認罪。
---------------------
📌判刑:
吳:監禁 23年10個月
陳:監禁 9年
蔡:監禁 5年10個月
賴:監禁 10年10個月
========
判刑理由
蔡(20):
被告協助他人設計電路圖、並就電路設計和組件採購給予意見,其參與部分對相關炸彈十分重要。即使被告不知道他人會如何使用電路板和後來他人打算添加其他物品,但案發期間處於2019年社會事件的紛圍,被告必然知悉涉案電路板會用於引爆和2019年事件。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以及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年青,被告的刑令是監禁5年10個月。
陳(27):
就串謀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被告以不同帳號從美國購入組件,以及槍械和子彈類型、收藏的位置、槍支是否已經上子彈、槍支有否被使用、被告有沒有意圖使用相關槍械和子彈、和被告有沒有案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2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8年。
就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被告曾以迷彩袋收藏組件,即非妥善收藏槍械;涉案槍支已經上子彈,以及槍械和子彈類型、槍支有否被使用、被告有沒有意圖使用相關槍械和子彈、和被告有沒有案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6年。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9年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賴:
按陪審團的裁決考慮,他們應該不能肯定被告有到華仁書院協助吳(23)處理炸彈的情節,故只裁定被告控罪2罪成。故此,若撇開華仁書院的事件考慮,牽涉被告的情節包括他曾到浸大偷化學品,以及他與他人在其店舖附近的後樓梯試爆涉案裝置。
考慮案情後,雖然被告並非案件主腦,只是協助吳(23)行事,但他在串謀中的參與性質不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1年,扣除被告的良好品格 (包括過去曾協助學生和長者維修和使用手機),被告的刑令是監禁10年10個月。
吳:
就串謀引起爆炸罪,被告是主腦和策劃者,包括安排他人收取槍彈、測試槍彈和爆炸裝置、以及在他熟悉的華仁書院附近處理爆炸裝置。這些可見被告積極犯案。
被告為個人目的而濫殺警察,對社會造成莫大傷害。被告亦在爆炸裝置加上鐵釘以加強威力,可見其惡毒心腸。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8年。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可得20%-25%的扣減,不過他選擇認罪只是因為黃振強的口供,並非真誠認罪,故只給予2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22年4個月。
就意圖危害生命而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被告管有槍械和彈藥的目的是危害生命。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8年。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基於上述原因,可得予2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14年4個月。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23年10個月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
由於個別被告代表指對控方證處理有反對,法官指示14日內雙方溝通再通知法庭另擇日子處理。
🔹有不知名組織安排約卅十多名大媽/大叔團員在上午一早到達法庭排隊,佔據全部24個公眾席,導致除持家屬飛親友沒有公眾人士可進入正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08北角
#20200117沙田 🔥#判刑 [1/1]
吳,賴,蔡,陳(20-29)
🛑吳已還押逾59個月;
陳已還押逾57個月;
蔡已還押逾54個月;
賴已還押逾50個月
[14:34] 開庭,讀出背景、簡單案情、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詞
[16:25] 完庭
案件一 :1208灣仔
1)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3)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案件二:1208北角
1)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案件三:20200117沙田
1)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吳
控罪:
1)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陳
控罪:
(1)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蔡
控罪:
(1)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賴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除賴經審訊後被定罪,其餘3人於開審前認罪。
---------------------
📌判刑:
吳:監禁 23年10個月
陳:監禁 9年
蔡:監禁 5年10個月
賴:監禁 10年10個月
========
判刑理由
蔡(20):
被告協助他人設計電路圖、並就電路設計和組件採購給予意見,其參與部分對相關炸彈十分重要。即使被告不知道他人會如何使用電路板和後來他人打算添加其他物品,但案發期間處於2019年社會事件的紛圍,被告必然知悉涉案電路板會用於引爆和2019年事件。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以及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年青,被告的刑令是監禁5年10個月。
陳(27):
就串謀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被告以不同帳號從美國購入組件,以及槍械和子彈類型、收藏的位置、槍支是否已經上子彈、槍支有否被使用、被告有沒有意圖使用相關槍械和子彈、和被告有沒有案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2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8年。
就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被告曾以迷彩袋收藏組件,即非妥善收藏槍械;涉案槍支已經上子彈,以及槍械和子彈類型、槍支有否被使用、被告有沒有意圖使用相關槍械和子彈、和被告有沒有案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6年。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9年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賴:
按陪審團的裁決考慮,他們應該不能肯定被告有到華仁書院協助吳(23)處理炸彈的情節,故只裁定被告控罪2罪成。故此,若撇開華仁書院的事件考慮,牽涉被告的情節包括他曾到浸大偷化學品,以及他與他人在其店舖附近的後樓梯試爆涉案裝置。
考慮案情後,雖然被告並非案件主腦,只是協助吳(23)行事,但他在串謀中的參與性質不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1年,扣除被告的良好品格 (包括過去曾協助學生和長者維修和使用手機),被告的刑令是監禁10年10個月。
吳:
就串謀引起爆炸罪,被告是主腦和策劃者,包括安排他人收取槍彈、測試槍彈和爆炸裝置、以及在他熟悉的華仁書院附近處理爆炸裝置。這些可見被告積極犯案。
被告為個人目的而濫殺警察,對社會造成莫大傷害。被告亦在爆炸裝置加上鐵釘以加強威力,可見其惡毒心腸。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8年。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可得20%-25%的扣減,不過他選擇認罪只是因為黃振強的口供,並非真誠認罪,故只給予2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22年4個月。
就意圖危害生命而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被告管有槍械和彈藥的目的是危害生命。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8年。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基於上述原因,可得予2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14年4個月。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23年10個月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
由於個別被告代表指對控方證處理有反對,法官指示14日內雙方溝通再通知法庭另擇日子處理。
🔹有不知名組織安排約卅十多名大媽/大叔團員在上午一早到達法庭排隊,佔據全部24個公眾席,導致除持家屬飛親友沒有公眾人士可進入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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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籌集資金 🔥#判刑 [1/1]
💩黃振強(21)
控罪:
(1)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蘇緯軒(18)
控罪:
(1) 串謀謀殺
(2)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3)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彭軍壕(33)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三人在開審前認罪及獲律政司批准成為控方證人💩
-------------------------
📌判刑:
黃:監禁13年 6個月
蘇:監禁12年
彭:監禁10年
========
判刑理由:
黃振強:
就串謀引起爆炸罪,黃擔當小隊隊長,因曾在示威中投擲汽油彈而被吳(23)拉攏。即使其他被告在審訊後脫罪,這只是代表陪審團認為他們沒有參與串謀引起爆炸,不爭的是案情是黃的小隊會引警員到爆炸區域,再引爆炸彈。
整個128計劃有周詳計劃,目標針對政府,引起動亂,不顧他人死活,挑戰社會,必須嚴懲。即使黃振強非主腦,但在計劃中安排行動,罪責不輕。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4年。黃在審訊前認罪,加上黃在庭上給予真實證供 (雖然對其是否曾被警員暴力對待的證言有保留)、其證供亦令吳(23)改為認罪、黃自願給予手機密碼,黃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12年。
就籌集資金罪,黃使用煽情但非事實的言論得到不少資金,當中有些是自用。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基於上述原因,黃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4年6個月。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13年6個月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上述為扣減後總刑期,三人因認罪及作控方證人均獲50 %扣減。
蘇緯軒:
就串謀殺警罪,蘇的角色是擔當槍手,在他人引起爆炸後向警開槍。即使他有嘗試脫離計劃,但串謀罪在於協議,而蘇亦同意計劃。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5年。蘇第一時間認罪,加上蘇在庭上給予真實證供 ,他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7年6個月。
就意圖危害生命而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涉案槍支已經上子彈和描準器、以及蘇的年齡等。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8年。基於上述原因,可予5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9年。
就開槍以拒捕罪,考慮到蘇曾開槍但沒有射中警員、以及蘇當時有帶備槍械在身上。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0年。基於上述原因,可予5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5年。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12年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彭軍壕:
彭的角色是協助吳(23)作「跑腿」和安排行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0年。彭第一時間認罪,加上彭在庭上給予真實證供 ,他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10年。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籌集資金 🔥#判刑 [1/1]
💩黃振強(21)
控罪:
(1)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蘇緯軒(18)
控罪:
(1) 串謀謀殺
(2)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3)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彭軍壕(33)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三人在開審前認罪及獲律政司批准成為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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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黃:監禁13年 6個月
蘇:監禁12年
彭: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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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黃振強:
就串謀引起爆炸罪,黃擔當小隊隊長,因曾在示威中投擲汽油彈而被吳(23)拉攏。即使其他被告在審訊後脫罪,這只是代表陪審團認為他們沒有參與串謀引起爆炸,不爭的是案情是黃的小隊會引警員到爆炸區域,再引爆炸彈。
整個128計劃有周詳計劃,目標針對政府,引起動亂,不顧他人死活,挑戰社會,必須嚴懲。即使黃振強非主腦,但在計劃中安排行動,罪責不輕。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4年。黃在審訊前認罪,加上黃在庭上給予真實證供 (雖然對其是否曾被警員暴力對待的證言有保留)、其證供亦令吳(23)改為認罪、黃自願給予手機密碼,黃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12年。
就籌集資金罪,黃使用煽情但非事實的言論得到不少資金,當中有些是自用。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基於上述原因,黃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4年6個月。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13年6個月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上述為扣減後總刑期,三人因認罪及作控方證人均獲50 %扣減。
蘇緯軒:
就串謀殺警罪,蘇的角色是擔當槍手,在他人引起爆炸後向警開槍。即使他有嘗試脫離計劃,但串謀罪在於協議,而蘇亦同意計劃。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5年。蘇第一時間認罪,加上蘇在庭上給予真實證供 ,他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7年6個月。
就意圖危害生命而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涉案槍支已經上子彈和描準器、以及蘇的年齡等。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8年。基於上述原因,可予5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9年。
就開槍以拒捕罪,考慮到蘇曾開槍但沒有射中警員、以及蘇當時有帶備槍械在身上。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0年。基於上述原因,可予5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5年。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12年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彭軍壕:
彭的角色是協助吳(23)作「跑腿」和安排行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0年。彭第一時間認罪,加上彭在庭上給予真實證供 ,他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