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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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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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 罪名成立‼️
D2:罪名成立‼️
D3:罪名成立‼️
D4:罪名成立‼️
D5:罪名成立‼️

🚧黃士翔一開庭就叫手足罰企☄️
( 更新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麥,阮(16-22) #1007黃大仙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阮(22)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893。#拒捕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2阮(22)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廣場外附近擁有或控制2把士巴拿意圖損壞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法庭在庭上讀出的版本並非完整的裁決理由,只是簡短的版本。

第一部分:法律原則

1)法庭必須要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而控方有舉證責任。

2)警員與平常人一樣,作供未必可信。

3)即使被告不作供,法庭也不會對被告有不利推斷。各被告沒有案底,有良好的品格,因此犯罪傾向性低。

第二部分:案例

在本案中,控辯雙方引用CACC164/2018及CASJ1/2021,詳情參見結案陳詞。

第三部分:證人作供可信性的評估

法庭裁定除PW5外,所有證人作供可信可靠。

唯法庭不會依賴以下內容:

1)PW1的證供因為他身在現場的時間與本案涉及的時間不相關,故不會考慮。

2)法庭認為PW3指現場人士用雷射筆照向會傷害警員的憂慮合理,但憂慮PW2向人群照射燈光不會對人群造成傷害的說法。

3)PW4指她是從其他警員口中得知下文提及的男子的名字是杜XX,法庭認為這是傳聞證供,故不會考慮。

法庭不接納PW5證供的原因會在下文指出。

第四部分:客觀事實裁斷

法庭指出控方在審訊時播放案發前有人在龍翔道堵路的片段,但法庭認為片段與本案無關,案發時身處現場的人也未必與之前的堵路事件相關。

法庭認為當時龍翔道並沒有被堵塞,交通暢順,然而警方仍要封鎖新光橋,而且當時PW2與PW3出現溝通上的誤會,PW2認為當時任何人都可以通過新光橋,而PW3的供詞是認為老弱婦儒或傷殘人士才可使用新光橋。

法庭同意即使市民可以使用較遠處的蒲崗村道天橋,但新光橋與蒲崗村道天橋相距240米,若來回走則要多走480米,因此認為當時市民感到不便是可理解。

考慮到上述兩段,法庭認為當時民眾聚集是可以理解,民眾當時是與警方就後者決定封鎖新光橋進行理論。

第五部分:針對D1的事實裁斷

控方指出本案D1麥(16)(下稱D1)在本案所做出的「訂明行為」是向警員照射燈光。

法庭認為D1上述的行為可以對其他人造成合理害怕,雖然未必對警員造成傷害,但可以擾亂警方觀察,亦是報復警員。因此法庭裁定D1的行為屬於「訂明行為」。

即使D1當時沒有意圖令其他人害怕,但客觀上已可證明D1的行為已令其他人害怕。

根據片段,法庭觀察到當時D1身邊有包括杜XX的一對男女向警員照射強光,而當時D1與該女子相距不遠。

D1稍後向杜XX伸手拿取電筒,並向警員照射強光,當時D1仍與該女子相距不遠。

法庭認為D1向警員照射強光並非自然反應,是帶有報復性的動作。法庭亦認為當時D1是知道杜XX與女子是向警員照射強光,因此D1與杜XX及女子是有「共同計劃」

法庭指出雖然當時現場沒有衝突,但「非法集結」的控罪是預防性控罪,無須證明當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

法庭指出D1沒有作供,不能推翻控方的證據。

綜觀以上,法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1干犯「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第六部分:針對D2的事實裁斷

控方就D2阮(22)(下稱D2)面對的控罪2及控罪3舉證是主要依賴PW5的證供,但法庭不接納PW5的證供,理由如下:

1)PW5就D2有沒有佩戴口罩已經出現口供分歧。此外當時現場光線充足,PW5理應清楚看到D2的面容,但沒有在任何口供及記事冊作記錄。法庭認為即使PW5只看見D2 1秒,也是重要的內容。

2)PW5指D2逃跑時跨過石壆。法庭指出當時現場沒有堵路,車輛速度快,而且行人路沒有物件阻礙。法庭認為若果PW5的說法屬實,D2的行為與自殺無異,PW5的說法匪疑所思。

3)法庭不理解當D2嘗試轉往黃大仙廣場時D2與PW5如何面對面對望。法庭認為當時PW5最多只能看到D2的側面,可何況當時D2身處馬路中心,D2不可能回望。法庭認為PW5的證供存在內在不可能性。

4)PW5指當時他因D2的反抗而跌倒,但後來卻沒有以「拒捕」罪拘捕被告。法庭認為PW5身為有經驗的警察,理應知道當時可以選擇拘捕D2的罪名。而且PW5後來也沒有向PW6交代這些情節。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PW5證供不合情理,匪疑所思,存在內在不可能性,故不接納PW5的證供。

就控罪1,法庭指出雖然PW6在黃大仙廣場拘捕D2,但沒有證據指D2此前有沒有參與集結及做了甚麼行為。

因此法庭裁定D2面對的所有控罪不成立,無罪釋放

第七部分:總結

控罪1:D1罪名成立,D2罪名不成立
控罪2:D2罪名不成立
控罪3:D2罪名不成立
=============
審訊內容連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97

D1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6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判刑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
‼️速報:
D1:勞教中心
D2:教導所
D3:勞教中心
D4: 4個月即時監禁
D5: 4個月即時監禁
D6: 4個月即時監禁
IG @hk_fight_for_freedom__
.
不論你係主張「和理非」同係「勇武」,都請你過嚟睇吓,今次嘅判決極有可能順利維持原判,即係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罪同非法集結
另外就算唔係身處「暴動」現場,你有份參與過就可以將你定罪

#共同犯罪原則 #共同犯罪 #赴湯蹈火案 #暴動 #非法集結 #公民抗命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法治笑話 #法治喪屍周圍咬人
Forwarded from 香港人的蘋果
#港聞

【輕度智障清潔工被控非法集結 今判受社署監管定期覆診】
邵家臻:整件事多此一舉

患輕度智障的34歲清潔工發仔,被指前年10月參與旺角警署外示威。雖然法庭裁定他不適合答辯,但律政司堅持繼續舉證,裁判官劉淑嫻最終信納發仔有參與 #非法集結 及蒙面。案件今(12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法庭接納精神科及社署報告,判18個月監管和治療令,協助他更新及加強判斷是非對錯的能力。換言之,發仔毋須接受監禁式處置,只須在社署社工的監管下定期覆診。

協助發仔應付審訊的前立法會議員 #邵家臻 形容,今次判刑是「好應該」,他覺得即使法庭只是按規定索取精神科報告,整件事仍是「多此一舉」,因為發仔只是智障,根本沒有精神病,他以往工作及生活都很穩定。

邵家臻說,發仔上次並沒心理準備要還柙小欖取報告,「畀(法庭)個決定嚇親」,即使每天有人探望安慰,但他已經「嚇驚咗」,以為今天「實要坐監」,還叮囑邵家臻要幫他找多些人旁聽。邵家臻笑言,發仔用上「渺茫」一詞,不知他怎麼會懂得。

邵家臻希望今天對發仔「應該係個句號」,日後可以「做返一個簡簡單單嘅人」,看想看的電影《梅艷芳》,吃想吃的豬扒麵,找想找的牙醫覆診。

對於律政司在發仔不適合答辯的情況下堅持舉證,邵家臻批評,「搞完一輪證明咗,本來應該係句號」,可是律政司依然堅持,令人感覺是「跌咗落地又擸返渣沙」。他有感而發說:「司法制度應該有公義,對弱勢社群應該有謙卑。」除邵家臻外,前立法會議員張超雄亦關注本案,到庭旁聽。

全文報導:https://bit.ly/3DelmRQ

Source: CitizenNews 眾新聞

🍎保留一點真相、一些堅持:
https://t.me/appledailyhk26

聯絡團隊為香港歷史出一分力:
@HongKongHistoryBackup_Bot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20200604維園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黃之鋒, 梁凱晴 🛑黃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非法集結
2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連同同案其他被告及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簡單背景:
兩人於2021年4月3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席前認罪,並在2021年5月6日分別被判處監禁10個月及4個月。

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362
——————
上訴庭經考慮後,拒絕梁凱晴的上訴申請,但批准黃之鋒的上訴申請,刑期由監禁10個月減至監禁8個月。連同其他要服刑的案件,總刑期是1年11.5個月。

—歡迎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非法集結 💥 #新案件
#0612金鐘

楊(31)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美道交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2)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華道及紅綿路交界,香港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大廈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控方文件及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並處理審前覆核。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 000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更改需於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警署報到3次

法庭同時預留10月5日至12日作6天審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早年毋須入獄 反修例後集結罪多判囚 大狀:有權隨暴力程度增刑罰 學者質疑控罪「武器化」

【明報專訊】反修例事件引發連串大型集會,律政司以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起訴多人。本報統計已審結的案件,最少31名被告須即時入獄,佔被定罪人數約84%,平均總刑期為12個月。對比2011年之前的同類控罪,法庭均以非即時監禁方式、例如自簽守行為或罰款處理(見圖)。有資深大律師指出,示威的暴力程度增加,法院有權提高刑罰,與人權保障無關;不過亦有學者質疑,參與和平集會也被判監,反映相關控罪被「武器化」,用作打壓集會自由。 (全文

#20220418新聞 #非法集結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0809黃大仙

D2:梁(21)
D3:洪(22)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二人和鍾(27)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9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鍾(27)在早前已認罪並被主任裁判官錢禮判處5個月監禁
=============
前言:

本案共有3名被告,當中這2位被告是第二及第三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並由鄧大律師和蕭大律師代表辯護。

控方在本案傳召了7名證人,他們講述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即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示威者向警察宿舍和在場警察照射雷射光、撒和燒街衣/衣紙、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通行、大叫「黑警死全家」、無視警方3次警告並以喝倒采作回應等),對被告們的觀察,及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捕本案被告及其他人(陳XX和禢XX)的情況;D3洪(22)選擇出庭作證,法庭謹記他沒有案底。

當中被檢取的證物包括玻璃樽碎、玻璃樽、磚頭、紙紮公仔、化寶盤等;案發日亦是俗稱「鬼節」的日子。

D2(梁21)方爭議現場是否有出現非法集結;如現場出現非法集結的話,亦會爭議集結範圍和時長;沒有證據指D2有作出或鼓勵他人作出「訂明行為」,例如他沒有跟隨其他人回應警方警告等,而「訂明行為」不包括燒街衣和摺衣紙;即使警方曾發出數次警告,D2可能認為自己是無辜路人,不覺得參與了非法集結,因他自己只是燒街衣,事實上他的衣著與其他示威者不同,他在拘捕前是收拾化寶物品和撲滅化寶爐的火種,他在被拘捕時也跟隨警方命令,沒有選擇與其他示威者跑走。

D3方爭議控方證人口供的可信性;片段內的疑似D3是否就是本案D3;D3只是在燒街衣和踩熄火種,這不是「訂明行為」,他也沒有在現場作出「訂明行為」,他也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片段不能顯示D3曾衝出馬路,D3曾衝出馬路的說法只是PW3在事發後2年多才首次提出。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必要證明自己是清白;推論要唯一而不可抗拒,而法庭在考慮推論可以考慮不同證據中的累積效果;D2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作出不利推論;D3作供是他的權利,他沒有案底,他的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靠性高,這同樣適用在D2身上。(見CACC446/2006)

針對非法集結的完素,敝台已在此案詳細列出,不再重複。有興趣者亦可以參考不同案例,包括FACC7/2021(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伸,故仍適用)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395

針對辨認證供,法庭會以AG Reference (詳細指引可參見CACC366/2015)和Turnbull Guideline作參考。

討論:


由於PW4不能說出檢取物品的來源,法庭不予以接納他在這方面的證供和證據。考慮整體證供後,除這方面的證供外,法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PW5至PW7的證供不受爭議,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法庭裁定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她在盤問下沒有動搖。關於現場情況,法庭指PW1證供是關乎整體情況,整體而言確沒有可懷疑之處。

法庭裁定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片段可顯示D2和D3在現場燒衣紙和警方在現場發出警告的情況,辯方反對PW2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2。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2在庭上辨認D2。這是因為PW2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觀察D2,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2在現場的作為等。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法庭裁定PW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辯方反對PW3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3。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3在庭上辨認D3,但只限於截圖冊。這是因為PW3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和有良好環境觀察D3,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3在現場的作為等。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但不接納PW3指D3曾在馬路上急步走和在人群穿梭的解釋。

法庭裁定D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指示片段顯示示威者在行人路和馬路聚集,而警方防線是十分近他們。法庭認為他在前往現場時必可以看到現場的情況,不接納他看不清楚現場的情況;即使被告聽不到警告內容,以他的見識,他大可以除下耳機和問他人內容。

法庭裁定當天的活動明顯是有政治意味,D2有聽從主持人講解活動和後來與其他人一同摺和燒街衣;D2和D3明顯看到化寶爐上的政治字眼;其他人有大叫「進仔」等不同口號,和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現場集結沒有不反對通知書,這明顯是非法集結,即使是燒街衣,考慮整體情況下,這也是「訂明行為」;D2和D3明顯會看到警方在近距離佈署防線;D2明顯會知道和看到現場的情況會惡化而留在現場逗留4小時,不選擇離開;即使D2和D3在後來正撲滅火種,但並不代表他沒有參與「訂明行為」的意圖。

結果:

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可定罪的嚴格門檻,被告們罪名成立
=============
本案會在2022年5月19日14:30判刑,2位被告需還押,法庭會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兩學生涉2019年 #三罷 #非法集結
罪成即時還押 兼需賠港府圍欄費用

香港2019年反送中運動期間,有人在全港各區發起「三罷」,包括 #中環 一帶發生警民衝突,5名學生被控 #暴動、非法集結罪名。其中2人周五(20日)出庭聆訊,承認「非法集結」罪,並即時還押。

法官指,案件押後至6月6日下午於區域法院審理,期間索取勞教及教導所報告。辯方問是否能取更新中心報告,惟法官回應稱:「我決定了命令。」拒絕辯方要求,並下令兩人即時還押。

另外,因被告損壞圍欄,需賠償維修費用,金額是27,600港元,各人支付一半即每人支付13,800港元,獲法官確認,賠償抬頭的受害人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和你lunch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國家亂人民才上街 #暴政 #極權 #清算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中環「和你lunch」兩男學生否認非法集結等罪 控方指有片段影到兩人攜裝備擲磚

【明報】2019年11月13日反修例「三罷」當日,中午有人在中環一帶響應「和你lunch」,兩名男學生及後遭警方截停和拘捕。兩人否認非法集結罪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今(25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辭指,有片段拍攝到兩人向行車路面拋磚,他們攜有裝備到場鼓勵非法集結,而且他們擲磚後逃去,是有意圖及實質參與非法集結。(全文

#20220725新聞 #1113中環 #和你Lunch #非法集結 #禁蒙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張(23) #1111大角咀 (原案D3)
🛑已還押28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陳(23)和吳(24)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櫻桃街與塘尾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D3(下稱被告)大致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就著背景報告,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有深刻悔意;(2)被告只是因為在案發當天看到網上的片面資訊便衝動行事,他並非有預謀犯案;(3)即使現時證據只能顯示被告損毀2支交通燈,但他願意賠償3支交通燈的維修費用;和(4)被告的背景良好,僱主和家人對被告的評價極高,被告家人認為被告是孝順、負責任和善良的人,是個好榜樣;僱主則認為被告上班勤力和準時,且願意學習。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對被告予以輕判。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在2022年7月6日承認控罪1和2。

從片段中可見,身穿黑衣或深色衣物的蒙面示威者搬運物件、掘磚和拆欄桿,這使馬路堵塞,令交通受影響;路過的市民未能前往原本的目的地。此外,當時的氣氛緊張,示威者亦無視警方的警告。被告的角色主動,與只是在場鼓勵的示威者不同,他在當時徹底地損壞交通燈外,還有搬運雜物,這些行為會使現場情緒變得激進。即使案發時沒有警民對峙或對抗,但是本案涉及的是重要交通位置,而且交通燈並不是可以立刻完成維修,再加上有磚頭在路面,此會影響市民使用道路。

非法集結罪的量刑需要平衡保護公眾、公開譴責、懲罰和更生的比重。

法庭考慮過本案集結的規模和暴力程度,以及上文的考慮後,針對控罪1,法庭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點。針對控罪2,法庭予以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1/3刑罰扣減和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因法庭在考慮控罪1的刑期時已顧及控罪2的情節,故會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後,監禁8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被告另需賠償$28360作為維修費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馬(20)

馬為原案D5,被控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現時已服刑完畢,本次申請是為定罪上訴。

______

🔸上訴方(即被告)

上訴方已呈交書面陳詞,庭上希望播放P3 新都會廣場CCTV 及P4 元氣壽司門口CCTV。

片段中20:11:06時起的4分鐘,見到D5自己挨著欄杆,一邊使用手機,沒舉頭或望附近方向。當時見到商場有其他人士走來走去,鏡頭中沒有人集結或奇怪人士,現場為一般的狀態。直至20:15:02時D5向左轉後一直走。李運騰法官認為人群不似行街,指D5在與其他人走同一方向,上訴方同意,但指旁邊有人走過、在電梯上落等。

2014時開始多人聚集,當時戴口罩的人不多,容易識別,有穿黑衣、黑口罩的人士互相打招呼等。上訴方補充有其他白口罩或無口罩人士在附近。當被告走過鏡頭拍攝位置時,有一個佩戴藍口罩人士跟著走。

李運騰法官關注有一名白色恤衫人士,在2015時有在人群望望下,上訴方指白色恤衫人士是否守尾不得以知,原審沒有提及過。在D5經過該位置後,上訴人同意白色恤衫人士與D5走同一方向,但不同意是跟隨D5。

另一鏡頭角度,之後有數人開始「笠頭」,再見到李運騰法官關注的藍衫人士。上訴人提醒指案件有指稱D2為帶領者,身穿鮮紅色衣服,但鏡頭未見有D2在內。

20:16時鏡頭拍攝到被告,而D5前方人群開始停留在元氣壽司,D5行過元氣壽司走到柱後。另一閉路電視可見有一男一女行過然後望後面,似乎有東西吸引他們望。20:16:40 再有人群目光向後望,隨即有警方拘捕行動。

而元氣壽司門口閉路電視,20:16:20見電閘正落下中,之後門內外有人互相拉低或托閘。有截圖顯示在元氣壽司的窗口外,拍攝到D5行過元氣壽司。之後隨即有大批警方跑過進行拘捕。

📌上訴方總結

案情指是D5及眾被告於元氣壽司外非法集結,見到身穿紅衣的D2與其他穿黑衣人士一起托閘。片段顯示D5行過然後離開,拍攝到柱後的片段見到D5有望及駐足,其行徑同其他途人無異。雖然他穿黑衫及有口罩,但無戴帽、無笠頭,衣著與參與集結者不同。

檢控基礎僅依賴從20:11:06 D5於欄杆旁的片段,D5出現的時間地點,在他停留時並無異樣情況。4分鐘後約20:15:02他向左走,再經通道去元氣壽司。雖然他身邊有穿黑衣人士,可能是一夥,但亦可能碰巧想行同一方向。在元氣門口,在其他人托閘時,D5僅經過然後在柱後望,如其他人路人一樣,之後便隨即遭拘捕。

事情發生時間很短,沒有警察見到D5曾做過什麼非法集結之行為,只是依賴閉路片段。他最接近元氣時只是望一兩下就被截停,無辦法合理推斷他有參與集結。不能排除D5突然見到有人托閘,但不想參與就離開。

🔹答辯方(控方)

控方指閉路電視並無收音效果,聽不到現場聲音。案發時中庭自1930時已有警員到達,當時有人呼叫口號,證人聽到「光時」「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

在20:15時起有人叫喊「去元氣」,身穿紅色衫的D2開始帶領人群,人群一直叫口號。控方指這不是巧合,口號一叫一和,必然知道去元氣搞事先會跟著走。考慮到有人押隊尾走,但事發時D5不是押尾食花生,而是在人群中走。

控方指從起初的位置到元氣的路途不短,需轉幾個彎,一田左轉、再轉格仔店、左轉眼鏡店、再左轉到元氣,橫跨半個商場。不相信如果只是看戲會跟隨人群走這麼遠,認為D5有參與此非法集結。

補充元氣旁邊是有餐廳丸十和西餐廳,然後玻璃門往中庭,樓梯可以離開商場。

控方指D5無需逗留現場,片段亦見到有其他人如黃帽人士已離開,留下的只有穿黑衣人士,環境較空曠,他必然是希望作助勢或共同合作。而有關片段及控方證人供詞均能支持這說法。

🔸上訴方補充

辯方重甲元氣旁亦有其他餐廳如丸十和Mr.steak,亦有通道往中庭去離開商場。餐廳外有家庭望向元氣,而D5被告身旁有人經過,如上述一男一女,不排除被告有其他目的通往該處。

— 1230 完庭

李運騰法官會在2022年11月29日或之前會以書面形式頒下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D1: 何(23)
D2: 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4: 郭(21)
D6: 張(24)
D7: 李(28)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 #襲擊 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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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D2, D6 & D7 因要隔離未能出庭。

代表D2 & D6 的 #崔浩泉大律師 稱收到指示可以進行判刑。但李官擔心律師未向被告確認報告。

主控 #關文渭大律師 表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8條,被告有律師在場不算缺席。

D7代表大律師身在高院,事務律師代為申請押後。

D1代表大律師表示可以進行判刑。

D4代表大律師表示被告有覆核申請;主控稱應該等候覆核情況。

李官稱要查清楚有覆核的情況下如何進行判刑的法理程序,休庭15分鐘等待各方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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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 開庭

D2 & D6 大律師在休庭期間與兩位被告的母親解釋咗報告內容,同意報告中對事實情況。得知兩被告都係希望盡早處理判刑。控方表面無相反意見。但李官表示不是由被告確認報告內容,做法不穩妥。

D4 大律師稱覆核係分開定罪和判刑申請,不影響今日做判刑。控方表示法律上無嘢阻止今日處理判刑,李官只需考慮案件管理問題。

李官希望在同一日處理各被告的判刑,叫各大律師相議一個日期。

小休相議後,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6日14:30,暫定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判刑,同庭作D4的覆核申請的指示。
【前年「8.18流水式集會」】
【7名民主派不服定罪及判刑申上訴】

詳細報道 ➡️ https://bit.ly/3XFr49N

前年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舉行的「8.18流水式集會」,9名民主派人士事後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中兩人認罪,另7人經審訊後,去年4月被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罪成,除當中4人獲判緩刑外,其餘各被告被判監8至18個月不等,全部人現時已服刑完畢。不過,涉案7名拒認罪被告,包括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及何秀蘭,就不服定罪及刑罰並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周一(28日)早上開庭聆訊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的理據涉及各被告「組織」及參與的爭議,以及憲法對集會自由的保障等。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料審期需時3天,各上訴人則分別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潘熙、戴啟思和彭耀鴻等代表。

早上金鐘氣氛較平日緊張,警力明顯增強,警方兩輛戰術巴士停泊於高院地下的囚車出入口外,附近放置大批鐵馬,而在平台和通往力寶中心的天橋兩側,以及太古廣場周邊跟法院正面外,就有大批機動部隊警員站崗駐守及巡邏。

早前刑滿出獄的何秀蘭跟在案中被判緩刑的吳靄儀,早上到達高院時神情輕鬆,面帶微笑,兩人約在10時到達,稍後到場的李柱銘,就有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向他打招呼稱:「阿伯早晨!」獲李柱銘回頭揮手回應。早前獲高院批准保釋的何俊仁,則未有現身。

而在開審前,社民連3名成員就在高院外舉起「和平示威集會無罪,嚴刑峻法打壓可恥」的標語抗議,社民連主席陳寶瑩批評,和平集會遊行是公民基本權利,強調當日示威過程和平,而以往未經批准集結案均只被判罰款,但此案被告之一的梁國雄,卻被重判入獄18個月,認為原審法庭在沒有暴力元素下判以重囚,故需要上訴,並慨嘆現時公民的遊行集會權利已被限聚令完全剝奪。

陳寶瑩又坦言,對高院批出上訴許可並不樂觀,由於梁國雄不獲批法援,如今次向高院申請上訴許可被拒,將要考慮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

#香港法庭
#流水式集會
#非法集結
#社民連
#和平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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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師悼念周梓樂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上訴終院 指舉機拍警員有犯罪意圖】

詳細報道 ➡️ https://bit.ly/3ik9DeL

在香港,報稱為攝影師的37歲男子蔡健瑜,被指在前年3月8日,在大埔超級城市民悼念科大生周梓樂期間,連同時任區議員被指尾隨及指罵便衣警員,涉案5人被控非法集結罪,蔡健瑜經審訊後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定罪名成立,判囚3個月。他事後向高院提上訴,最終後得直獲撤銷控罪。不過,律政司不服向終審提出上訴,終院以案件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聆訊排期周二(29日)早上審理。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蔡為「集會組成人」(constituent offender),又認為他近距離舉機拍攝警員,而當時必然知道現場已發生集結,顯示他具有犯罪意圖。首席法官張舉能一度問及,應如何區分現場拍攝的傳媒採訪行為,抑或正進行受禁行為;律政司一方回應,指要視乎現場情况,即使正在採訪也可同時參與非法集結,而當時有人高叫警員名字,甚至牽涉起底,邀請法庭考慮有關因素,裁定答辯人罪成及需要服刑。

#香港法庭
#周梓樂
#非法集結
#犯罪意圖
#盧建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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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陳(70)/ A2:譚(22)/
A5:莫(38)/ A10:鄧(26)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A10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萬用鉗和1支雷射筆。

註: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於2022年11月30日裁定4名被告上述控罪罪成,並撤銷4人的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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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關於A1,辯方指A1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辯方指背景報告已詳細記錄A1的身世和參與非法集結的心路歷程。此外,辯方指A1是初犯,過著健康的退休生活,有做運動和服務社會,他到場是因為擔憂示威者的安全,和希望警方不要拘捕示威者。關於案情,辯方指A1不是領導者;本案不涉暴力和警民衝突;人數雖不是少,也不是多;A1在本案沒有作為,故本案情節是較輕微。

關於A2,辯方指已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求情信,和一系列社會服務奬狀。辯方指背景報告指A2在家庭中是聽話的孩子/弟弟,在家庭以外亦得師長上司賞識,和在社會服務中輔導年青人考試。

關於A5,辯方希望法庭接納A5是孝順的人,在公餘外亦有擔當醫療服務,在教學上為弱勢社群作育英才,願意自願加班和自費購員物品予學生。關於案情,辯方指A5在本案沒有使用暴力和重型裝備。

關於A10,辯方指A10明白和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一系列的求情信可指A10有才華和前途,A10亦在近期獲得一個奬項。

練錦鴻法官詢問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刑期。辯方指沒有準備。控方指不是高於3年。練錦鴻法官指辯方應要提早閱讀法律條文,控罪刑期上限,和案例,若然話「冇準備」,是件「好醜嘅事」。

判刑理由:

事件起因:

事件起因是來自示威者於2019年11月11日佔領理大校園,令九龍的心臟地帶停頓,紅磡海底隨道關閉。因此,警方決定圍封理大,故此有人號召營救被圍封的人,警方見狀決定在主要道路設置防線,防止他人湧入理大。

本案的分析:

本案發生在2019年11月18日早上,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聚集並與警方對峙,希望借突擊突破防線湧入理大,支援在理大內的人。而警方當時設置防線,防止他人湧往理大。 警方的決定是否合理或其執行時有否可供改善之處,並非法庭就職能範圍之內有權批評。

雖然此時的暴力程度未如當天晚上的程度,但其實示威者在和平抗議後與警方發生暴力衝突,這使位處尖沙咀的通道被堵塞,人們不能上班,遊客不能購物,示威者們組成人牆和身穿如「制服」般類同的裝束共同進退,用言語挑釁警察,而警方在警告示威者不果後決定大圍捕和催淚煙。法庭認為這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但是本案控罪是非法集結,上述內容只是旨在指出本案的嚴重性。

本案的非法集結的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應處的刑罰需著重「懲處」和「震懾」,達致防微杜漸之效,而以前的案例對本案判刑沒有重大的協助。就本案而言,雖然本案集結沒有詳細的計劃,但示威者們是有一定協調和共同目的;估計有約200人參與;和雖然沒有人受傷害和財物損失,但尖沙咀是遊客區,酒店和辨公室林立,人們不能上班,遊客不能購物,損失雖是無形,但可以想像。

就本案而言,被告們沒有案底,除A1外的被告有正當職業,可謂對社會有貢獻和可說是有用,但並非有效求情理由。此外,法庭亦要大力打擊只講立場,不理是非的行為。

被告們指他們到場的目的是協助年輕人,但佔據理大的人不一定學生和年輕人。再者,年輕人不是犯法的理由,年輕只是一個階段,並非成就。雖然年青的好處是來日方長,即使走了歪路也有時間改正。另外,年輕人的精力也較成年人多,亦不會對社會的既定價值觀照單全收,而會對社會提出新的看法和拷問,這是文明社會進步的動力,但年青的壞處是入世未深,易受他人影響而不能對事實作出客觀批抨,亦無法監管自己的衝動,因而作出對社會和自己損失的行為。此外,這些「協助年輕人」的心態是對年輕人的感情投射,甚至「戀童辟」的傾向是鼓勵年輕人犯案,這對社會損失更大,幫忙變幫倒忙。因此,雖然「協助年輕人」是高尚的心態,亦是一片好心,但非減刑理由。

A1,A2和A5的判刑:

A1表示他到場的原因是害怕年青人被警察傷害。這是自以為好心,態度為先的處理方法,事實上。警方鮮有開槍射向示威者,他們常使用的橡膠子彈和催淚煙本是非致命。雖然警方的手法是有改善空間,但社會不允許有人挾一己之義,出手阻止警方執法。事實上,警方是受制度監管,他們亦得守法。A1承認有推開警方的槍,但以本案證據而言,該槍會是橡膠子彈或催淚煙,並非可致命,故A1推槍之為沒有合法理據。

就A2和A5而言,他人對他們美言有加,有所讃賞。他們指帶有工具到場是為被圍捕的年青人提供協助。同樣地,他們指的年青人是不合法地佔領和破壞理大校園,事實上並非所有在理大的人都是年青人。這些扭曲的正義之心,不顧事實的推波助瀾的人是暴力行為在當天漸漸激烈的原由,故「為被圍捕的年青人提供協助」非求情理由。

法庭認為控罪1的合適起點為2年監禁。A1,A2和A5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A10的判刑:

至於A10,他身為記者拍攝現場情況。記者是社會的重要成員,制衡有權者,亦敘述非由當權者所寫的事,這讓世人可對事情作立體的理解,但萬用鉗和雷射筆是記者的非必要物品,A10帶同萬用鉗和雷射筆到場可引伸作在現場協助示威者,或反抗執法者,即將雷射光射向警察。即使雷射光不會警察造成大傷害,因為警察有裝備保護,但這是挑戰執法者的法律。此外,涉案萬用鉗是有利器,可以傷害他人。

法庭認為雖然控罪1的控罪7的性質不同,但刑責相近。控罪7的最高刑期是3年監禁,法庭採納起點為1年3個月監禁,A10 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孌童癖?】裁判官又批評被告只顧立場、不理是非,為暴力升級推波助瀾,令年輕人更衝動,對社會是幫倒忙。

▸相關報道:https://bit.ly/3hIxW69

#有線新聞 #OTT #港聞 #反修例 #理大衝突 #非法集結 #年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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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孌童」我只會諗起 11 哥。
@@ 唔講政治立場
但佢對「孌童癖」依三隻字既理解,同普遍既認知係咪有啲出入?
而家啲官言論都幾特別,唔知以為佢係心理醫生,咁嘅言論是否合適由法官口中講出?
而家究竟係邊個顛倒是非?公道自在人心
呢個官噏得出就噏,有嘜可能用呢個比喻!
做咗幾廿年人,近幾年啲人講嘢都唔知噏乜春,尤其係啲官
就算是法官也沒有權作出如此比喻😳
DKLM 條狗官真係唔知佢先係罪魁禍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答辯

D1:陳(18)
D3:黃(25)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
同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同日在長旺道3號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2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4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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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就控罪(1)認罪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
D3不認罪。

案情:
2019年9月8日傍晚, 有人應網上召集, 到旺角警署悼念831。當日2055時PW1發出警告。示威者不停叫口號, 並用鐳射光束照警署及警員。警員多次發出警告, 要求群眾散開, 但聚集人士並沒有散去。2230時, 示威者人數繼續增加, 有大概100人, 並散向太子道西的行車路, 車輛需要慢駛及讓路。2330時應急小組開始驅散人群, 到場後見到有群眾聚集, 大部分穿黑衣及口罩。2344時PW2在長旺道3號外截停D1, 當時她正與其他示威者逃走, 在她的腰包發現鐳射筆, 證物由PW3檢取, 在警誡下D1保持緘默。2300-2313的閉路電視拍到D1拿著鐳射筆向警署發射鐳射光束。PW8索取該片段為證物。在整個示威過程中, 沒有收到報告有財物損失或人身受傷。D1的鐳射筆功率為7.05mW, 經檢驗為3B級鐳射產品。

D1同意案情, 沒有刑事記錄。證物3-11包括D1衣物及八達通卡充公。

控方呈上片段截圖及播放當時找換店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片段副本存檔法庭。

求情:
辯方昨天已呈上書面求情陳詞。D1於2004年出生, 香港讀書, 案發時15歲, 成長於不幸福的家庭, 現在就讀知專的設計課程, 有工作幫補家計。本案案情並不是最嚴重, D1有使用鐳射筆, 但不是長時間使用, 事件中沒有警員或途人受傷, 片段中也見到有車輛駛過及途人走過, 顯示此非法集結沒有令交通癱瘓。D1沒有豬嘴頭盔等比較重的裝備, 犯案時比較年輕, 年少無知, 渴望得到他人認同, 受到朋輩和社交媒體影響, 沒有深思熟慮, 現已明白不應用犯法的方式表達意見。D1案發後情緒受到困擾, 出現抑鬱及創傷後遺症, 嚴重時曾因輕生而入院。D1希望以後可以向時裝方面發展。此案在事發3年後才進入法律程序, 如果一開始帶上法庭, 可以用少年犯的方式處理。D1第一時間認罪, 希望可以獲得最大減刑折扣。辯方呈上D1, 家人及中學老師的求情信。家人認為D1是一個充滿愛心, 孝順父母的人, 即使對不認識的陌生人也願意幫助他們。有很多人都支持她的更生。

法庭會為D1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押後至5月15日1430判刑, 期間需要還押。D3的案件會押後至6月26日1430同庭進行審前覆核, D3以原有條件擔保。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跟李柱銘、李卓人等7名民主派人士,就2019年8.18維園流水式集會案提出上訴,周一(14日)獲上訴庭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但非法集結罪的上訴就被駁回。黎智英等人獲減刑3至6個月不等,但各判囚被告就該案已服刑完畢。75歲的黎智英現時仍在赤柱監獄服刑,被當作等同殺人犯的「甲級囚犯」,美聯社拍攝到他在獄中最新情況,顯示比之前消瘦,每日僅50分鐘「放風」,其餘23小時要單獨囚禁。

案中被告包括梁國雄、李卓人、黎智英、何秀蘭、何俊仁、吳靄儀及李柱銘,前年4月在區域法院被國安法指定法官胡雅文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非法集結兩罪罪成,各判囚8個月至18個月不等,除了李柱銘、吳靄儀與何俊仁獲判緩刑外,其餘被告都要即時服刑;同案另外兩名認罪被告區諾軒與梁耀忠就分別判入獄8個月及10個月。黎智英等7人不服判決,去年11月提出上訴。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周一就案件頒下判決。 //

【黎智英案|8.18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得直 赤柱獨囚每天僅准放風5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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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hechasernews.co.uk/黎智英案|8-18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得直/

#壹傳媒 #黎智英 #蘋果日報 #美聯社 #非法集結 #赤柱監獄 #港區國安法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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