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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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06月2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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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28) #宣讀判詞 (#0811北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9日被判處5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不服定罪上訴申請被拒,須即時服刑‼️ (黎婉姫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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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莫,陳(16-19) #審訊 [1/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2項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資訊部】莫(16),陳(16) 承認控罪,須還押至7月15日判刑‼️ (練錦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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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COURT HEARING HK】- English Version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申請保釋

💩馮志達 (19)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保釋申請被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
#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關(27)
D2:徐(27),D3:何(40)
🛑已還押逾37個月

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製造爆炸品,即遙控土製炸彈組件;以及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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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大律師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2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讀出經修訂的控罪,D2及D3承認控罪。
兩人的求情及判刑會留待D1審訊後再通知兩人的出庭安排。

D1選擇不認罪,案件將會明天開審

各被告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1:00進行審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2/27]

上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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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SO2 作供,警員

🔹控方主問
駐守刑事情報科,職責是跟蹤,辨認工作。2019年12月14日在山景邨跟蹤,09:31時在龍門路一巴士站觀察,09:36時見巴士到站,有3人落車,講出3人特徵,外貌,衣著和手持物件,他們落車後,行向內河碼頭方向一入口處燈柱附近,進入小冷水路草叢,便用通訊機告知其他人,09:46結束觀察。

🔸辯方盤問
約09:04離開山景邨,直接去龍門路巴士站,無去石排頭及蝴蝶輕鐵站,在通訊機知道3人上左巴士,就直接去,到左5分鐘見他們落車,此時是第一次見3人真身。

SO3作供
🔹控方主問
同是刑事情報科,當日從通訊機得知該3男子行蹤,外貌,收到指示去小冷水路草叢揾該3男子,由小冷水路一車閘進入山路,行長樓梯上梯頂,聽到報告有3男子上了石崖邊,便到一電塔底作觀察點,見AP3攞D野比AP2,AP2好似好驚掉在地下,AP1戴上面罩,蹲下黑色板後申手點燃前方地下,SO3見有白煙冒出,又見AP3從地上拾起好似係電線,11:30各人執野走,11:35總督察指示可作出拘捕,SO3返去石崖位置,仍聞到燒焦味,及見到有燒焦枯草,至12:15將現場交OCTB 警員。

🔸辯方盤問
質疑証人:
~點解現場交待只講枯草,燒焦味,無講冒白煙位置,不是忘記講,是從來無冒白煙,或者睇到第2啲光以為白煙。
~過咗半個鐘仲有燒焦味?
~用望遠鏡觀察係咪會忽略一些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7/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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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控方已經準備好第二份承認事實,內容話辯方不同意某些情節,黎官覺得以65C形式表達不同意,有些奇怪,提議作出修改。

[14:42~15:00] 休庭

文件修改完畢,請陪審員出庭,控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内容大至如下:
- 在2019年12月14日,警員6107檢取被告的衣服,電話,隨身物品,一些液體,粉末,山上現場的灰塵和泥土作證物;
- 其他警員檢取了同案另外兩名被告的電話;
- 拍攝證物的相片;
- 政府化驗所的報告,無爆炸殘留物,亦無可校對的指模;
- 拍攝手機內TG群組對話的相片;
- 屯門小冷水山頭的現場照片;
- 2019年12月15日 20:10時,警員8634做完第四次錄影會面;其後向被告展示證明,(這部份)辯方不同意。

分發文件證物給陪審員,和傳閱實體證物。

[15:55]📌繼續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2月14日14:55時,在小冷水現場,從警員8634先接收P48 & P49, 電話連SIM card,之後再接過以下證物:P1~P14, P56, P56a & P56b,其中P7, P14 係返到青山警署再檢查時發覺在P1背囊之內,當時有攞出大件物品檢視,並放入證物袋內,現場環境不適宜取出細小物件,16:40 離開現場,帶同以上證物和喺山上邊執到嘅灰塵和泥土。

17:05 到達青山警署,17:15 偵緝警員3186 交徐xx的電話給PW12,偵緝警員14342 交何xx的電話給PW12,PW12 將各電話和SIM card 分別放入三個貴重財物袋,17:25 將三個貴重財物袋交咗俾高級警員54124,佢係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員,由該組人員檢查。

20:15 離開青山警署去屯門警署,20:35到達,21:55檢取被告的衣物P51~P55,22:00離開屯門警署,22:15返到青山警署,期間係帶同所有證物,去屯門警署的目的,係過去幫助8634,話俾佢聽搵到啲咩,方便佢做調查工作。

[16:30]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0:00繼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求情  🔥#判刑

D1:關(27) / D2:徐(27) / D3:何(40)
🛑3人已還押逾55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D3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鄧灝程大律師
D2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D3化表:#方富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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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D2及D3在2022年定下初次審期後才認罪。

📌求情:[歡迎補充]
3人代表採納書面求情,庭上再作詳細口頭補充。D2及D3代表明白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希望可作最大扣減,法官指2人在定下審期差不多開審前才認罪,不同意代表所指可得到25%扣減。

📌判刑速報:
D1:  監禁12年
D2: 監禁8年7個月
D3: 監禁8年4個月

判刑理由:
D1以12年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D2及D3以11年作起點,認罪扣減22%,D3從多封求情信可見長期參與社區服務再扣減3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法庭在今日12:57 和14:00 收到雙方陳辭大崗。亦收到行政長官在9月22日發出他行使權力的證明書。

彭資深表示張的控罪不是國安法,理應得到1/3扣減,至今已經坐多咗10日,申請保釋。

答辯方指1/3扣減不是被告的權利,是懲教署長的酌情權,現階段是懲教署長未有決定,申請方可以申請施法覆核,但未見到有之前,被告係要在禁房,

休庭30分鐘後,黎官問雙方關於保釋有無陳辭;申請方當然唔反對,答辯方反對,表示法庭要以國安法42條去考慮保䆁,基本原則係唔會批,除非可以令法庭放心唔會危害國家安全,國安署係反對保釋,申請交文件給法庭考慮。最後問法庭會否在今日駁回今次申請。

黎官表示不會駁回,指示答辯方在明日(24/9) 11:30 開庭交反對保釋陳辭,在26/9 15:00 交本案的詳細陳辭,申請方在30/9 15:00 交詳細陳辭,在10月3日 10:00 再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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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不才,只能記下大概,歡迎補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十庭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申請人身保護令 #英語聆訊

👤張(22) 🛑服刑中

背景及控罪:
張和其他三人因「感謝」刺警,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被控告:
(1) 宣揚恐怖主義罪《國安法》;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侵害人身罪條例》

張承認控罪(2),控罪(1) 獲得撤銷,在2023年10月30日被 #謝沈智慧法官 判處35個月監禁,於2024年9月13日上訴得直,刑令下調至監禁1年3個月。張指由於他在囚行為良好等因素,他應獲1/3良好表現扣減並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故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呂世杰資深大律師#何卓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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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

答辯方代表(律政司)表示昨日諮詢國安委,得到正式答覆,指本案性質屬國安法,根據國安法第14條,指示懲教署長作出決定,罪行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若果獲得減刑會不利國家。

呈上懲教署長今日作出的決定,稱諮詢了國安委,考慮了罪行性質,同意國安委的意見,覺得被告沒有反省,聲稱減刑會不理國家安全,不獲1/3扣減。

黎官稱今日收到的資料,足以做聆訊決定,否決被告的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指國安委的決定不可上訴。

律政司一方申請訟費,雙方陳辭後,黎官批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申請

D4:鄒幸彤(36)🛑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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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獨自申請藉電視直播聯繫方式提取海外證人的證據。

[15:03] 開庭

李官指已經收到雙方書面陳詞,知悉沒有其他被告加入申請。

🔸申請人陳詞主要有3點:
1)23條立法時修訂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79I,剝奪法庭在國安案件可酌情批准視象證人,沒有正當理由解釋,引致不同案件被告人有差別待遇,因而違憲。

2)就23條而修訂79I的時序上看,鄒在1月申請視象證人,23條在3月8日首讀及二讀前公眾完全沒有機會看過條文,似乎修訂79i 是針對自己,律政司代表也未能出示時序文件反駁。

3)質疑國安委判斷文件(不是公開文件)法律地方,國安委判斷根據條文只是不受司法覆核,不是規定法庭必須遵重。如接受一些國安委文件去立法比人大釋法更危險。

🔹答辯方陳詞
強調23條修訂79i 不是針對鄒。至於差別待遇應該是相對同一人才可作比較,起點同鄒陳述不同,相信修訂條例滿足憲法測試。

國安委文件因為性質及在支持國安法下不作公開是合理。李官問從資料上見23條立法一讀及二讀前冇人見過國安委文件意見書,代表同意。陳官插問似乎立法委員會也沒有照單全收,仍有就草擬條例作修訂,代表同意。

[16:28] 休庭

[16:45] 再開庭

[16:57] 完

📌宣佈拒絕視象證人作供申請,書面理由容後頒佈。

鄒表示明白專家證人不可能親身來港,需考慮其他安排。

直播員不材對鄒爭議條文之法律概念不熟悉,未能盡錄內容。案件已排期明年5月6日開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