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四庭
#張慧玲法官
#0612金鐘 #宣讀判詞
陳(24)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2020年12月30日被判處監禁一個月,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被告原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4月25日已放棄刑期上訴, 法庭經考慮後現駁回定罪上訴, 理由詳見判案書, 庭上沒有讀出, 被告需即時服刑。
有關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m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050_2021.docx
#張慧玲法官
#0612金鐘 #宣讀判詞
陳(24)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2020年12月30日被判處監禁一個月,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被告原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4月25日已放棄刑期上訴, 法庭經考慮後現駁回定罪上訴, 理由詳見判案書, 庭上沒有讀出, 被告需即時服刑。
有關判詞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
m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050_2021.docx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
辯方表示現階段已不牽涉證供,只牽涉陳詞。預計2星期可以準備好。控方同意。
原有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D1,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其間以更新的條件繼續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
辯方表示現階段已不牽涉證供,只牽涉陳詞。預計2星期可以準備好。控方同意。
原有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D1,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其間以更新的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20210604維園 #宣讀判詞
👤鄒幸彤(36) 🛑服刑中
控罪:煽惑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終審法院於2024年1月25日回復定罪裁決,並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刑期上訴。
申請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1430 開庭,只講結果,詳細裁決書稍後派發及上載。
20秒極速完庭
📌判刑上訴速報
駁回刑期上訴,維持原本刑期
📌簡短理由
上訴庭完全認同原審裁判官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至於上訴方指加刑3個月不合理法庭不接納,被告重覆犯案,更在「保釋」期間犯了與「保釋」涉及的相同罪行的行為,裁判官加刑3個月並無不當之處。
詳細判詞 👈
#張慧玲法官
#20210604維園 #宣讀判詞
👤鄒幸彤(36) 🛑服刑中
控罪:煽惑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終審法院於2024年1月25日回復定罪裁決,並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刑期上訴。
申請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1430 開庭,只講結果,詳細裁決書稍後派發及上載。
20秒極速完庭
📌判刑上訴速報
駁回刑期上訴,維持原本刑期
📌簡短理由
上訴庭完全認同原審裁判官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至於上訴方指加刑3個月不合理法庭不接納,被告重覆犯案,更在「保釋」期間犯了與「保釋」涉及的相同罪行的行為,裁判官加刑3個月並無不當之處。
詳細判詞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2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 和 #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5 開庭
法官宣佈其中一位陪審員抱恙, 有3日病假紙, 今日休庭等各大狀向被告索取指示, 方案為
1) 等3天抱病陪審員能否繼續
2)不停三天索性減少一個陪審人數
。各大狀取得指示後會於中午前通知法官, 若決定減一名陪審人數明日可開庭, 而若等三天就會星期四開庭, 法庭今日會通知陪審團有關決定。
0856 今日完
案件可能押後至明天或星期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2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 和 #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5 開庭
法官宣佈其中一位陪審員抱恙, 有3日病假紙, 今日休庭等各大狀向被告索取指示, 方案為
1) 等3天抱病陪審員能否繼續
2)不停三天索性減少一個陪審人數
。各大狀取得指示後會於中午前通知法官, 若決定減一名陪審人數明日可開庭, 而若等三天就會星期四開庭, 法庭今日會通知陪審團有關決定。
0856 今日完
案件可能押後至明天或星期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PW3 彭軍壕(第五日作供)
🔸辯方盤問
D5 #是香媛大律師 和 D6 #陳偉彥大律師 盤問完畢,歡迎補充。
[12:30] 控方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二(11/6) 08:45 開始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0/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PW3 彭軍壕(第五日作供)
🔸辯方盤問
D5 #是香媛大律師 和 D6 #陳偉彥大律師 盤問完畢,歡迎補充。
[12:30] 控方申請押後至下星期二(11/6) 08:45 開始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5] 開庭
控方呈上Cellebrite 專家的修改供詞 P1836a。
因應D4 律師要求控方提供理大圍封的資料,主控提供有關該案的兩份證人供詞:卓孝業(音),林以行(音);另外有關剪輯CCTV 影片,已經完成約30分鐘片段;需要時間讓辯方確認,張官指示休庭半小時。
[09:05~10:35] 休庭
雙方就圍封理大達成協議,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內容指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19:00 完成圍封計劃,預計20:00開始,但延遲咗,21:30政府新聞處出有關通告,呼籲示威者從Y core 離開,最終在22:00開始圍封,拘捕離開人士,證實為記者或救護員可以離開,11月18日20:40 有被登記嘅人士進入理大做說客,警方知道約有100名中學生在理大,不想投降。
警方在11月11日至29日圍封理大,拘捕約1100人士,300名未成年,搜獲大量汽油彈和武器,有車輛被燒毀,在29日交還大學管理。
D4 完成辯方案情。
D5, D6 & D7 代表稱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所有辯方案件完結。
--------
張官開始與雙方傾法律議題:
- 5條控罪的相關條例和達至控罪的元素
- 給予各被告良好的個人品格
- 不被控訴的行為
- 黃振強的證供
- 環境證供
- D4 有作供,D2代表有盤問,陪審團可以考慮他的證供對D2 的影響
[10:55~11:38] 休庭派發文件
張官表示控罪中有與案無關的情節,法庭將不會給予陪審員,以免他們考慮太多。
D7 #馬維騉大律師 希望張官就兩個議題作指引:
1. 界定Telegram 對話中,那些是傳聞證供
2. 控方指黃與D7通電話,通話中講到炸彈和槍,但無紀錄,無其他佐證
多番相議後,案件押後至星期三,雙方要對張官的法律元素作回應,和提議對陪審員有什麼指引。控方在星期四開始陳辭。
[12:15]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24/7) 10:00 繼續。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6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7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7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7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7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4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6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5] 開庭
控方呈上Cellebrite 專家的修改供詞 P1836a。
因應D4 律師要求控方提供理大圍封的資料,主控提供有關該案的兩份證人供詞:卓孝業(音),林以行(音);另外有關剪輯CCTV 影片,已經完成約30分鐘片段;需要時間讓辯方確認,張官指示休庭半小時。
[09:05~10:35] 休庭
雙方就圍封理大達成協議,呈上第二份承認事實,內容指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19:00 完成圍封計劃,預計20:00開始,但延遲咗,21:30政府新聞處出有關通告,呼籲示威者從Y core 離開,最終在22:00開始圍封,拘捕離開人士,證實為記者或救護員可以離開,11月18日20:40 有被登記嘅人士進入理大做說客,警方知道約有100名中學生在理大,不想投降。
警方在11月11日至29日圍封理大,拘捕約1100人士,300名未成年,搜獲大量汽油彈和武器,有車輛被燒毀,在29日交還大學管理。
D4 完成辯方案情。
D5, D6 & D7 代表稱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所有辯方案件完結。
--------
張官開始與雙方傾法律議題:
- 5條控罪的相關條例和達至控罪的元素
- 給予各被告良好的個人品格
- 不被控訴的行為
- 黃振強的證供
- 環境證供
- D4 有作供,D2代表有盤問,陪審團可以考慮他的證供對D2 的影響
[10:55~11:38] 休庭派發文件
張官表示控罪中有與案無關的情節,法庭將不會給予陪審員,以免他們考慮太多。
D7 #馬維騉大律師 希望張官就兩個議題作指引:
1. 界定Telegram 對話中,那些是傳聞證供
2. 控方指黃與D7通電話,通話中講到炸彈和槍,但無紀錄,無其他佐證
多番相議後,案件押後至星期三,雙方要對張官的法律元素作回應,和提議對陪審員有什麼指引。控方在星期四開始陳辭。
[12:15] 休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24/7) 10:00 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7] 開庭
張官繼續引導陪審團,先澄清昨日的口誤,之後講解罪行原素。
--------
控罪一:串謀犯《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D6]
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性裝置。
解釋罪行原素:
- 訂明標的(公共場所)
- 爆炸裝置(兩個炸彈)
- 非法/ 送遞/ 放置/ 發射(引爆)
- 串謀(兩人或以上達成協議)
- 協議(某種特義的行為,協商不等如協議)
- 退出咗唔係答辯理由
以下三種情況都不是串謀:1. 唔知道有協議,2. 知道但無意參與,3. 假裝加入。
要達成串謀,必須全部乎合以下情況:
1. 案中有一項協議(對訂明標的的爆炸);
2. 被告與黃振強、吳XX、彭軍壕、林XX、梁XX、張XX,或其中一人加入協議;
3. 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及
4. 達成協議時,被告或其他人會付諸實行實,唔使理最終有無真係或成功實行。
協議唔需要係文字模式,可以係語言或行為,所以要考慮期間嘅所有證據,包括環境證供,佢哋講咗乜或做咗乜,亦唔使理被告的參與情度。
--------
控罪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解釋罪行原素:
- 爆炸品(炸藥和遙控)
- 危害生命、財產造成損害(專家報告有估計)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
控罪三:串謀謀殺 [D1~D6]
解釋法律定義:
- 有意圖非法(不是自衛)殺死他人(警務人員)
- 協議係進行某種犯罪行為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
控罪四: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解釋法律定義:
- 何謂管有
- 槍械
罪成條件:
- 管有真槍(張官認為係真槍的機會較大)
- 被告知道係槍和彈藥
- 意圖(被告可以自己用或畀他人使用,以至危害他人生命)
--------
控罪五: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罪成條件:
1. 提供或籌集財產(有無使用唔重要)
2. 意圖(蓄意)用於恐怖主義行為
3. 串謀(同樣)
控方指掟汽油彈已經係恐怖主義行為。
根據反恐條例,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
(i) 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行動的意圖而進行的
(A) 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B) 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C) 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D) 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E)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的;或
(F)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的;及
(ii) 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
(A) 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及
(B) 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的
張官指界定為恐怖主義行為,必須乎合上述(i) 段中的A~E 其中一項,加(ii) 段中的A和B。
--------
最後張官重申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如有疑點,利益歸被告。
各被告無案底,犯(咁嚴重)罪傾向較低,被告不一定要作供,D4 選擇作供,品格良好對他有利,只要他的證供有可能係真,應判罪名不成立。
[10:53] 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張官聲明裁決須要是大比數(>7:2)才能成立,否則會再作指引。
========
延伸閱讀: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91/70]
D1 張(23)(🛑已還押逾39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9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9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9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9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
[08:47] 開庭
張官繼續引導陪審團,先澄清昨日的口誤,之後講解罪行原素。
--------
控罪一:串謀犯《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D6]
在香港串謀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性裝置。
解釋罪行原素:
- 訂明標的(公共場所)
- 爆炸裝置(兩個炸彈)
- 非法/ 送遞/ 放置/ 發射(引爆)
- 串謀(兩人或以上達成協議)
- 協議(某種特義的行為,協商不等如協議)
- 退出咗唔係答辯理由
以下三種情況都不是串謀:1. 唔知道有協議,2. 知道但無意參與,3. 假裝加入。
要達成串謀,必須全部乎合以下情況:
1. 案中有一項協議(對訂明標的的爆炸);
2. 被告與黃振強、吳XX、彭軍壕、林XX、梁XX、張XX,或其中一人加入協議;
3. 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及
4. 達成協議時,被告或其他人會付諸實行實,唔使理最終有無真係或成功實行。
協議唔需要係文字模式,可以係語言或行為,所以要考慮期間嘅所有證據,包括環境證供,佢哋講咗乜或做咗乜,亦唔使理被告的參與情度。
--------
控罪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解釋罪行原素:
- 爆炸品(炸藥和遙控)
- 危害生命、財產造成損害(專家報告有估計)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
控罪三:串謀謀殺 [D1~D6]
解釋法律定義:
- 有意圖非法(不是自衛)殺死他人(警務人員)
- 協議係進行某種犯罪行為
串謀同樣要乎合控罪一提及的條件。
--------
控罪四: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解釋法律定義:
- 何謂管有
- 槍械
罪成條件:
- 管有真槍(張官認為係真槍的機會較大)
- 被告知道係槍和彈藥
- 意圖(被告可以自己用或畀他人使用,以至危害他人生命)
--------
控罪五: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罪成條件:
1. 提供或籌集財產(有無使用唔重要)
2. 意圖(蓄意)用於恐怖主義行為
3. 串謀(同樣)
控方指掟汽油彈已經係恐怖主義行為。
根據反恐條例,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
(i) 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行動的意圖而進行的
(A) 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B) 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C) 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D) 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E)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的;或
(F)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的;及
(ii) 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
(A) 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及
(B) 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的
張官指界定為恐怖主義行為,必須乎合上述(i) 段中的A~E 其中一項,加(ii) 段中的A和B。
--------
最後張官重申舉證責任在控方,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如有疑點,利益歸被告。
各被告無案底,犯(咁嚴重)罪傾向較低,被告不一定要作供,D4 選擇作供,品格良好對他有利,只要他的證供有可能係真,應判罪名不成立。
[10:53] 陪審團開始退庭商議,張官聲明裁決須要是大比數(>7:2)才能成立,否則會再作指引。
========
延伸閱讀: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08北角 #1220大埔
#求情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黃振強、吳XX、蘇緯軒、彭軍壕、林XX、梁XX、張XX、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背景:
被告在2024-08-29 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
控方簡單交待被告資料,在2020年9月5日被再次拘捕,還押至今,無案底,唔知被告學歷,唔知身體健康狀況。
辯方已呈交陳辭,表示香港案例唔多,案件不同,好難作參考,建議判刑因素和基礎,請法庭考慮控罪一和二分別好大,最高量刑不同;其次被告唔係主腦,只係協助角色,無份開會,被指在公司測試引爆器,係由吳XX帶去,無直接證據指被告去華仁組裝炸彈,似乎陪審團係唔信彭軍壕嘅口供。
被告親自撰寫和親友寫的求情信,原希望今日可以判刑,但張官表示唔會,要等埋其他被告的求情,再整體考慮,預計要到10月。
雙方無其他補充。
========
直播員按:被告精神唔錯,好多親友到庭支持,互相揮手,亦有無罪手足到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08北角 #1220大埔
#求情
D5 賴(29)(🛑已還押逾46個月)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黃振強、吳XX、蘇緯軒、彭軍壕、林XX、梁XX、張XX、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背景:
被告在2024-08-29 被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
控方簡單交待被告資料,在2020年9月5日被再次拘捕,還押至今,無案底,唔知被告學歷,唔知身體健康狀況。
辯方已呈交陳辭,表示香港案例唔多,案件不同,好難作參考,建議判刑因素和基礎,請法庭考慮控罪一和二分別好大,最高量刑不同;其次被告唔係主腦,只係協助角色,無份開會,被指在公司測試引爆器,係由吳XX帶去,無直接證據指被告去華仁組裝炸彈,似乎陪審團係唔信彭軍壕嘅口供。
被告親自撰寫和親友寫的求情信,原希望今日可以判刑,但張官表示唔會,要等埋其他被告的求情,再整體考慮,預計要到10月。
雙方無其他補充。
========
直播員按:被告精神唔錯,好多親友到庭支持,互相揮手,亦有無罪手足到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 #不是聲援 💢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求情
💩黃振強(🛑已還押逾57個月)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
[10:00] 開庭
黃振強原律師代表今日未能出席,黃選擇無代表。法庭已經收到律師的求情陳辭,黃採納。
控方讀出黃的背景報告,在1998年出生,無刑事案底,背景不詳,被捕前報稱做搭棚,月入30,000,2019/12/8 被拘捕還押至今。
張官詢問控方有無關於眾籌的案例,控方提出一宗英國案例。承認案情中籌集的資金有400多萬,但證人指這是支出和收入的總數,淨餘額是百多萬,控方稱眾籌罪係計總數。
張官稱因為黃振強唔係在第一時間認罪,只會得20~25%扣減,再加因為在他做NPS口供,繼而吳XX認罪,可以獲得額外扣減,問有無其他求情。
黃希望法庭考慮:
1. 因為他出庭作供,會引起相關人士和在逃人士嘅憎恨或者報復,人身受到威脅;
2. 他自願提供手機資料,協助警方/法庭了解事件;
3. 為2019年所做嘅事抱歉,知道會面對長期監禁,會反思錯誤,希望重投社會。🤮
張官意欲在11月14日 10:00 判刑,最終日期還有待與各律師確定。
[10:20] 休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求情
💩黃振強(🛑已還押逾57個月)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
[10:00] 開庭
黃振強原律師代表今日未能出席,黃選擇無代表。法庭已經收到律師的求情陳辭,黃採納。
控方讀出黃的背景報告,在1998年出生,無刑事案底,背景不詳,被捕前報稱做搭棚,月入30,000,2019/12/8 被拘捕還押至今。
張官詢問控方有無關於眾籌的案例,控方提出一宗英國案例。承認案情中籌集的資金有400多萬,但證人指這是支出和收入的總數,淨餘額是百多萬,控方稱眾籌罪係計總數。
張官稱因為黃振強唔係在第一時間認罪,只會得20~25%扣減,再加因為在他做NPS口供,繼而吳XX認罪,可以獲得額外扣減,問有無其他求情。
黃希望法庭考慮:
1. 因為他出庭作供,會引起相關人士和在逃人士嘅憎恨或者報復,人身受到威脅;
2. 他自願提供手機資料,協助警方/法庭了解事件;
3. 為2019年所做嘅事抱歉,知道會面對長期監禁,會反思錯誤,希望重投社會。🤮
張官意欲在11月14日 10:00 判刑,最終日期還有待與各律師確定。
[10:20] 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08北角
#20200117沙田 🔥#判刑 [1/1]
吳,賴,蔡,陳(20-29)
🛑吳已還押逾59個月;
陳已還押逾57個月;
蔡已還押逾54個月;
賴已還押逾50個月
[14:34] 開庭,讀出背景、簡單案情、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詞
[16:25] 完庭
案件一 :1208灣仔
1)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3)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案件二:1208北角
1)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案件三:20200117沙田
1)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吳
控罪:
1)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陳
控罪:
(1)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蔡
控罪:
(1)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賴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除賴經審訊後被定罪,其餘3人於開審前認罪。
---------------------
📌判刑:
吳:監禁 23年10個月
陳:監禁 9年
蔡:監禁 5年10個月
賴:監禁 10年10個月
========
判刑理由
蔡(20):
被告協助他人設計電路圖、並就電路設計和組件採購給予意見,其參與部分對相關炸彈十分重要。即使被告不知道他人會如何使用電路板和後來他人打算添加其他物品,但案發期間處於2019年社會事件的紛圍,被告必然知悉涉案電路板會用於引爆和2019年事件。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以及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年青,被告的刑令是監禁5年10個月。
陳(27):
就串謀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被告以不同帳號從美國購入組件,以及槍械和子彈類型、收藏的位置、槍支是否已經上子彈、槍支有否被使用、被告有沒有意圖使用相關槍械和子彈、和被告有沒有案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2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8年。
就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被告曾以迷彩袋收藏組件,即非妥善收藏槍械;涉案槍支已經上子彈,以及槍械和子彈類型、槍支有否被使用、被告有沒有意圖使用相關槍械和子彈、和被告有沒有案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6年。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9年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賴:
按陪審團的裁決考慮,他們應該不能肯定被告有到華仁書院協助吳(23)處理炸彈的情節,故只裁定被告控罪2罪成。故此,若撇開華仁書院的事件考慮,牽涉被告的情節包括他曾到浸大偷化學品,以及他與他人在其店舖附近的後樓梯試爆涉案裝置。
考慮案情後,雖然被告並非案件主腦,只是協助吳(23)行事,但他在串謀中的參與性質不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1年,扣除被告的良好品格 (包括過去曾協助學生和長者維修和使用手機),被告的刑令是監禁10年10個月。
吳:
就串謀引起爆炸罪,被告是主腦和策劃者,包括安排他人收取槍彈、測試槍彈和爆炸裝置、以及在他熟悉的華仁書院附近處理爆炸裝置。這些可見被告積極犯案。
被告為個人目的而濫殺警察,對社會造成莫大傷害。被告亦在爆炸裝置加上鐵釘以加強威力,可見其惡毒心腸。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8年。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可得20%-25%的扣減,不過他選擇認罪只是因為黃振強的口供,並非真誠認罪,故只給予2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22年4個月。
就意圖危害生命而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被告管有槍械和彈藥的目的是危害生命。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8年。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基於上述原因,可得予2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14年4個月。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23年10個月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
由於個別被告代表指對控方證處理有反對,法官指示14日內雙方溝通再通知法庭另擇日子處理。
🔹有不知名組織安排約卅十多名大媽/大叔團員在上午一早到達法庭排隊,佔據全部24個公眾席,導致除持家屬飛親友沒有公眾人士可進入正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08北角
#20200117沙田 🔥#判刑 [1/1]
吳,賴,蔡,陳(20-29)
🛑吳已還押逾59個月;
陳已還押逾57個月;
蔡已還押逾54個月;
賴已還押逾50個月
[14:34] 開庭,讀出背景、簡單案情、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詞
[16:25] 完庭
案件一 :1208灣仔
1)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3)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案件二:1208北角
1)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案件三:20200117沙田
1)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吳
控罪:
1)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陳
控罪:
(1)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2)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蔡
控罪:
(1)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
▪️賴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除賴經審訊後被定罪,其餘3人於開審前認罪。
---------------------
📌判刑:
吳:監禁 23年10個月
陳:監禁 9年
蔡:監禁 5年10個月
賴:監禁 10年10個月
========
判刑理由
蔡(20):
被告協助他人設計電路圖、並就電路設計和組件採購給予意見,其參與部分對相關炸彈十分重要。即使被告不知道他人會如何使用電路板和後來他人打算添加其他物品,但案發期間處於2019年社會事件的紛圍,被告必然知悉涉案電路板會用於引爆和2019年事件。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以及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年青,被告的刑令是監禁5年10個月。
陳(27):
就串謀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被告以不同帳號從美國購入組件,以及槍械和子彈類型、收藏的位置、槍支是否已經上子彈、槍支有否被使用、被告有沒有意圖使用相關槍械和子彈、和被告有沒有案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2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8年。
就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被告曾以迷彩袋收藏組件,即非妥善收藏槍械;涉案槍支已經上子彈,以及槍械和子彈類型、槍支有否被使用、被告有沒有意圖使用相關槍械和子彈、和被告有沒有案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6年。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9年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賴:
按陪審團的裁決考慮,他們應該不能肯定被告有到華仁書院協助吳(23)處理炸彈的情節,故只裁定被告控罪2罪成。故此,若撇開華仁書院的事件考慮,牽涉被告的情節包括他曾到浸大偷化學品,以及他與他人在其店舖附近的後樓梯試爆涉案裝置。
考慮案情後,雖然被告並非案件主腦,只是協助吳(23)行事,但他在串謀中的參與性質不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1年,扣除被告的良好品格 (包括過去曾協助學生和長者維修和使用手機),被告的刑令是監禁10年10個月。
吳:
就串謀引起爆炸罪,被告是主腦和策劃者,包括安排他人收取槍彈、測試槍彈和爆炸裝置、以及在他熟悉的華仁書院附近處理爆炸裝置。這些可見被告積極犯案。
被告為個人目的而濫殺警察,對社會造成莫大傷害。被告亦在爆炸裝置加上鐵釘以加強威力,可見其惡毒心腸。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8年。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可得20%-25%的扣減,不過他選擇認罪只是因為黃振強的口供,並非真誠認罪,故只給予2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22年4個月。
就意圖危害生命而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被告管有槍械和彈藥的目的是危害生命。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8年。被告在審訊前認罪,基於上述原因,可得予2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14年4個月。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23年10個月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
由於個別被告代表指對控方證處理有反對,法官指示14日內雙方溝通再通知法庭另擇日子處理。
🔹有不知名組織安排約卅十多名大媽/大叔團員在上午一早到達法庭排隊,佔據全部24個公眾席,導致除持家屬飛親友沒有公眾人士可進入正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不是聲援‼️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籌集資金 🔥#判刑 [1/1]
💩黃振強(21)
控罪:
(1)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蘇緯軒(18)
控罪:
(1) 串謀謀殺
(2)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3)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彭軍壕(33)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三人在開審前認罪及獲律政司批准成為控方證人💩
-------------------------
📌判刑:
黃:監禁13年 6個月
蘇:監禁12年
彭:監禁10年
========
判刑理由:
黃振強:
就串謀引起爆炸罪,黃擔當小隊隊長,因曾在示威中投擲汽油彈而被吳(23)拉攏。即使其他被告在審訊後脫罪,這只是代表陪審團認為他們沒有參與串謀引起爆炸,不爭的是案情是黃的小隊會引警員到爆炸區域,再引爆炸彈。
整個128計劃有周詳計劃,目標針對政府,引起動亂,不顧他人死活,挑戰社會,必須嚴懲。即使黃振強非主腦,但在計劃中安排行動,罪責不輕。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4年。黃在審訊前認罪,加上黃在庭上給予真實證供 (雖然對其是否曾被警員暴力對待的證言有保留)、其證供亦令吳(23)改為認罪、黃自願給予手機密碼,黃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12年。
就籌集資金罪,黃使用煽情但非事實的言論得到不少資金,當中有些是自用。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基於上述原因,黃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4年6個月。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13年6個月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上述為扣減後總刑期,三人因認罪及作控方證人均獲50 %扣減。
蘇緯軒:
就串謀殺警罪,蘇的角色是擔當槍手,在他人引起爆炸後向警開槍。即使他有嘗試脫離計劃,但串謀罪在於協議,而蘇亦同意計劃。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5年。蘇第一時間認罪,加上蘇在庭上給予真實證供 ,他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7年6個月。
就意圖危害生命而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涉案槍支已經上子彈和描準器、以及蘇的年齡等。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8年。基於上述原因,可予5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9年。
就開槍以拒捕罪,考慮到蘇曾開槍但沒有射中警員、以及蘇當時有帶備槍械在身上。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0年。基於上述原因,可予5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5年。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12年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彭軍壕:
彭的角色是協助吳(23)作「跑腿」和安排行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0年。彭第一時間認罪,加上彭在庭上給予真實證供 ,他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10年。
#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籌集資金 🔥#判刑 [1/1]
💩黃振強(21)
控罪:
(1)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2)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蘇緯軒(18)
控罪:
(1) 串謀謀殺
(2)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3) 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彭軍壕(33)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三人在開審前認罪及獲律政司批准成為控方證人💩
-------------------------
📌判刑:
黃:監禁13年 6個月
蘇:監禁12年
彭:監禁10年
========
判刑理由:
黃振強:
就串謀引起爆炸罪,黃擔當小隊隊長,因曾在示威中投擲汽油彈而被吳(23)拉攏。即使其他被告在審訊後脫罪,這只是代表陪審團認為他們沒有參與串謀引起爆炸,不爭的是案情是黃的小隊會引警員到爆炸區域,再引爆炸彈。
整個128計劃有周詳計劃,目標針對政府,引起動亂,不顧他人死活,挑戰社會,必須嚴懲。即使黃振強非主腦,但在計劃中安排行動,罪責不輕。
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4年。黃在審訊前認罪,加上黃在庭上給予真實證供 (雖然對其是否曾被警員暴力對待的證言有保留)、其證供亦令吳(23)改為認罪、黃自願給予手機密碼,黃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12年。
就籌集資金罪,黃使用煽情但非事實的言論得到不少資金,當中有些是自用。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9年。基於上述原因,黃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4年6個月。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13年6個月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上述為扣減後總刑期,三人因認罪及作控方證人均獲50 %扣減。
蘇緯軒:
就串謀殺警罪,蘇的角色是擔當槍手,在他人引起爆炸後向警開槍。即使他有嘗試脫離計劃,但串謀罪在於協議,而蘇亦同意計劃。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5年。蘇第一時間認罪,加上蘇在庭上給予真實證供 ,他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7年6個月。
就意圖危害生命而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考慮到涉案槍支已經上子彈和描準器、以及蘇的年齡等。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8年。基於上述原因,可予5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9年。
就開槍以拒捕罪,考慮到蘇曾開槍但沒有射中警員、以及蘇當時有帶備槍械在身上。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10年。基於上述原因,可予50%扣減。被告的刑令是監禁5年。
被告涉及兩項控罪,要考慮總刑期原則。考慮整體後,總刑令為監禁12年是合適的,故如此頒令。
彭軍壕:
彭的角色是協助吳(23)作「跑腿」和安排行動。合適的量適起數是監禁20年。彭第一時間認罪,加上彭在庭上給予真實證供 ,他得到50%刑令扣減,刑令為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