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徐子見、黃之鋒、譚得志、胡志偉、朱凱迪、尹兆堅、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正保釋
🛑余慧明已還押逾1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
*鄒家成、朱凱迪、李予信確診,本日不出庭*
【11:29】
被告步進犯人欄
【11:33】
開庭。
羅官指有辯方律師指需時與被告見面,為讓被告有充足時間索取法律意見,希望押後一段時間。
【11:43】
羅官押後十分鐘。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徐子見、黃之鋒、譚得志、胡志偉、朱凱迪、尹兆堅、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正保釋
🛑余慧明已還押逾1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
*鄒家成、朱凱迪、李予信確診,本日不出庭*
【11:29】
被告步進犯人欄
【11:33】
開庭。
羅官指有辯方律師指需時與被告見面,為讓被告有充足時間索取法律意見,希望押後一段時間。
【11:43】
羅官押後十分鐘。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
被告不認罪❌
審前覆核:7月28日上午1100進行
審訊仍未能排期,因為需要等待醫生報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
被告不認罪❌
審前覆核:7月28日上午1100進行
審訊仍未能排期,因為需要等待醫生報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提堂
👤陳日君, 吳靄儀, 許寶強, 何秀蘭, 何韻詩, 施城威(37-90) 🛑何秀蘭因另案服刑中
—————
@09:15 樓下大堂約25人排隊,門口有警員加大量記者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提堂
👤陳日君, 吳靄儀, 許寶強, 何秀蘭, 何韻詩, 施城威(37-90) 🛑何秀蘭因另案服刑中
—————
@09:15 樓下大堂約25人排隊,門口有警員加大量記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戴耀廷,譚得志 因另案服刑中
黃子悅、呂智恆 正保釋
🛑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已完成交付程序,將交付至高等法院被告(17人):🌟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
除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申請到庭旁聽外,其餘14人本日不出庭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
【10:54】
被告步出犯人欄
鄒家成、袁嘉蔚、黃之鋒向公眾及親友揮手;范國威做Yo手勢(🤟🏻),王百羽整大心心,吳政亨做Yeah手勢。
眾人衣著與昨日相同,何桂藍穿棗紅色達明一派REPlay tee,劉穎匡、馮達浚、梁晃維分別身穿港隊紅色、利物浦、阿仙奴21/22第三客SAKA波衫。
有人大嗌:「英雄主義吖嘛!」、「Hi,好嘢喎,準備好喇嘛你哋?」
鄒家成向黃子悅、呂志恆方向講:「我哋冇嘢呀,冇事呀,定啲嚟呀!」
快必取出明報閱讀,「最驚報紙有六四呀!」
有男被告大叫:「我尋日咪講咗我認囉!」「戴教授呢個恐嚇我哋呀!」「我哋冇PG呀」
【10:58】
開庭,繼續處理交付程序。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戴耀廷,譚得志 因另案服刑中
黃子悅、呂智恆 正保釋
🛑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已完成交付程序,將交付至高等法院被告(17人):🌟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
除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申請到庭旁聽外,其餘14人本日不出庭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
【10:54】
被告步出犯人欄
鄒家成、袁嘉蔚、黃之鋒向公眾及親友揮手;范國威做Yo手勢(🤟🏻),王百羽整大心心,吳政亨做Yeah手勢。
眾人衣著與昨日相同,何桂藍穿棗紅色達明一派REPlay tee,劉穎匡、馮達浚、梁晃維分別身穿港隊紅色、利物浦、阿仙奴21/22第三客SAKA波衫。
有人大嗌:「英雄主義吖嘛!」、「Hi,好嘢喎,準備好喇嘛你哋?」
鄒家成向黃子悅、呂志恆方向講:「我哋冇嘢呀,冇事呀,定啲嚟呀!」
快必取出明報閱讀,「最驚報紙有六四呀!」
有男被告大叫:「我尋日咪講咗我認囉!」「戴教授呢個恐嚇我哋呀!」「我哋冇PG呀」
【10:58】
開庭,繼續處理交付程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戴耀廷,譚得志 因另案服刑中
黃子悅、呂智恆 正保釋
🛑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已完成交付程序,將交付至高等法院被告(17人):🌟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
除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申請到庭旁聽外,其餘14人本日不出庭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
【15:28】
控方 #羅天瑋 指希望放5分鐘小休讓被告清楚以上內容,羅官批准小休10分鐘。
被羈留被告排隊逐一離開法庭,有一禿頭戴眼鏡庭警出手推梁晃維入去。
馮達浚:「講還講唔好郁手郁腳!佢要見律師呀!」
另一男子:「郁咩手呀!」
梁晃維:「我要見律師!」
王百羽幫手擋咗下,尹肇堅指住庭警。
另一男子:「國安案件呀,係咪警察要見下國安?」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戴耀廷,譚得志 因另案服刑中
黃子悅、呂智恆 正保釋
🛑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已完成交付程序,將交付至高等法院被告(17人):🌟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伍健偉、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
除何桂藍、鄒家成、余慧明申請到庭旁聽外,其餘14人本日不出庭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
【15:28】
控方 #羅天瑋 指希望放5分鐘小休讓被告清楚以上內容,羅官批准小休10分鐘。
被羈留被告排隊逐一離開法庭,有一禿頭戴眼鏡庭警出手推梁晃維入去。
馮達浚:「講還講唔好郁手郁腳!佢要見律師呀!」
另一男子:「郁咩手呀!」
梁晃維:「我要見律師!」
王百羽幫手擋咗下,尹肇堅指住庭警。
另一男子:「國安案件呀,係咪警察要見下國安?」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訊日
D1: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D2: 李卓人 (64)
D3: 何俊仁 (69)
D4: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 #林芷瑩大律師 (官派)
D2 / D3 : #文浩正律師
D4: 自辯
期間鄒幸彤曾作多次八日保䆁申請覆核
—————-
[04:10] 開庭
D2、D3表示準備好答辯,並不需要進行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 (PI);D4需要進行初級偵訊。
法庭將預留6-7日審期進行D4初級偵訊。並將會於9月2日至13日進行,共7個工作天,D2、D3及其法律代表毋須出席。案件押後至9月14日下午4時再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訊日
D1: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D2: 李卓人 (64)
D3: 何俊仁 (69)
D4: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 #林芷瑩大律師 (官派)
D2 / D3 : #文浩正律師
D4: 自辯
期間鄒幸彤曾作多次八日保䆁申請覆核
—————-
[04:10] 開庭
D2、D3表示準備好答辯,並不需要進行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 (PI);D4需要進行初級偵訊。
法庭將預留6-7日審期進行D4初級偵訊。並將會於9月2日至13日進行,共7個工作天,D2、D3及其法律代表毋須出席。案件押後至9月14日下午4時再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英語聆訊
【案件一至三合併為一案】
D1: 陳 (24)/ D2: 郭 (18)/ D3: 何 (17)
D4: 歐 (19)/ D5: * (15)/ D6: * (15)
D7: 蘇 (18)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6已還押11個月;D7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_
*本日聆訊以英語進行*
[11:30] 開庭
羅官向D2代表律師詢問為何未有跟從上次聆訊的法庭命令,在指定日子前與控方完成商討。D2律師表示因時間問題未能完成,並向法庭再次申請押後。
法庭經過考慮後,拒絕再將案件押後。今天原定的法律程序會繼續進行。
D2 律師申請休庭,向被告先索取指示。
有關排期審訊:
被告:D1 & D2
本案件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審訊,兩人向法庭表示不需要初級偵訊。
D1及D2皆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直至下次聆訊❗️
[案件聆訊未完,將於下午1430 繼續❗️]
庭內有不少穿西裝國安便衣警員 請內庭人士小心說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英語聆訊
【案件一至三合併為一案】
D1: 陳 (24)/ D2: 郭 (18)/ D3: 何 (17)
D4: 歐 (19)/ D5: * (15)/ D6: * (15)
D7: 蘇 (18)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D1-6已還押11個月;D7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_
*本日聆訊以英語進行*
[11:30] 開庭
羅官向D2代表律師詢問為何未有跟從上次聆訊的法庭命令,在指定日子前與控方完成商討。D2律師表示因時間問題未能完成,並向法庭再次申請押後。
法庭經過考慮後,拒絕再將案件押後。今天原定的法律程序會繼續進行。
D2 律師申請休庭,向被告先索取指示。
有關排期審訊:
被告:D1 & D2
本案件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審訊,兩人向法庭表示不需要初級偵訊。
D1及D2皆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直至下次聆訊❗️
[案件聆訊未完,將於下午1430 繼續❗️]
庭內有不少穿西裝國安便衣警員 請內庭人士小心說話✨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答辯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4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11:00開庭】
兩名被告已準備好答辯,兩位皆認罪❗️
案件押後至本日1545同庭判刑❗️
【11:39完庭】
感謝報料❤️🔥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答辯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4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11:00開庭】
兩名被告已準備好答辯,兩位皆認罪❗️
案件押後至本日1545同庭判刑❗️
【11:39完庭】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張卓勤
——————
鄒幸彤再提出申請,要求控方就外國代理人起訴案件提供詳情,是項申請在案件初期已經提出。
控方以相關資料涉及「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為由拒絕,鄒稱只要求提供相關文件,不是詳細資料;控方如未能指出支聯會是邊個外國組織的代理人,辯方如何準備抗辯,法例規定要有足夠時間給予辯方準備。
控方係不受限制去披露文件,無職責去披露資訊,但有職責去提供原材料,有職責去陳述起訴案件,以至不會在審訊過程中轉移視線。控方不能隱藏論據,這對辯方造成不公,令辯方不能準備抗辯。控方需要指出支聯會是邊個外國組織的代理人,收授咗邊一筆款項。
在不知道被指控什麼的情況下,不能否認這是不公平的情況,希望法庭給予機會進行公平控訴,給予機會還支聯會名聲。
裁判官考慮完之後拒絕申請,指示控方在7月4日或之前提供審訊大綱,辯方可以在審訊第一日(7月13日)提出回應。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張卓勤
——————
鄒幸彤再提出申請,要求控方就外國代理人起訴案件提供詳情,是項申請在案件初期已經提出。
控方以相關資料涉及「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 PII)為由拒絕,鄒稱只要求提供相關文件,不是詳細資料;控方如未能指出支聯會是邊個外國組織的代理人,辯方如何準備抗辯,法例規定要有足夠時間給予辯方準備。
控方係不受限制去披露文件,無職責去披露資訊,但有職責去提供原材料,有職責去陳述起訴案件,以至不會在審訊過程中轉移視線。控方不能隱藏論據,這對辯方造成不公,令辯方不能準備抗辯。控方需要指出支聯會是邊個外國組織的代理人,收授咗邊一筆款項。
在不知道被指控什麼的情況下,不能否認這是不公平的情況,希望法庭給予機會進行公平控訴,給予機會還支聯會名聲。
裁判官考慮完之後拒絕申請,指示控方在7月4日或之前提供審訊大綱,辯方可以在審訊第一日(7月13日)提出回應。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8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8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2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8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4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7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2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9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8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1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控方表示所有文件已交付辯方(連翻譯)
部分辯方有押後申請
控方要求法庭作出指示以案件管理。
所有被告不反對押後,不反對控方的提議,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眾被告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6)
#梁嘉琪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28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28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2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2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28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25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4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27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2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19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18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1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控方表示所有文件已交付辯方(連翻譯)
部分辯方有押後申請
控方要求法庭作出指示以案件管理。
所有被告不反對押後,不反對控方的提議,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眾被告繼續還押
========
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6)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吳(23) 🛑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北角富澤花園一單位內管一把武士刀和兩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由於法庭書記昨天更新網上資訊時出錯,故今日已更正是次提堂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申請撒回本項控罪
裁判官批准,控罪撒銷✅
📍被告亦涉及下列另一傷人及槍械案(其中將改為串謀謀殺)…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吳(23) 🛑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香港北角富澤花園一單位內管一把武士刀和兩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由於法庭書記昨天更新網上資訊時出錯,故今日已更正是次提堂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申請撒回本項控罪
裁判官批准,控罪撒銷✅
📍被告亦涉及下列另一傷人及槍械案(其中將改為串謀謀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2/5]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
控辯雙方繼續向法庭就兩個「初步爭論點」作陳辭,即:一、辯方在審訊階段可否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二、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早上,由代表D5徐漢光的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和D1 鄒幸彤 陳辭,下午由控方回應。
羅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至8月2日10:30,就「初步爭論點」作裁決;審訊則押後至8月23~29日,D2 & D5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抱歉未能詳細紀錄陳辭內容,歡迎補充!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2/5]
D1: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鄧岳君(53)
D5: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主控: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
控辯雙方繼續向法庭就兩個「初步爭論點」作陳辭,即:一、辯方在審訊階段可否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二、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早上,由代表D5徐漢光的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和D1 鄒幸彤 陳辭,下午由控方回應。
羅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至8月2日10:30,就「初步爭論點」作裁決;審訊則押後至8月23~29日,D2 & D5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抱歉未能詳細紀錄陳辭內容,歡迎補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提堂 #87A申請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28-41)
🛑四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方:#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祁志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吳靄儀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高麟大律師
——————————————————————————————
背景:
本案於2022年6月6日完成大部分被告的交付程序,於7月5日將全部被告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此前數月的交付程序,傳媒均不得報導任何當中聆訊細節。6月6日,上述四名本案被告申請撤銷本案的《裁判官條例》第87A條設立的報導限制,羅官另定今日開庭處理。
《裁判官條例》87A條 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
(節錄)「任何人不得就在香港進行的任何交付審判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為第(7)款所容許發布的事項的報導。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為該目的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導的命令」
此外,羅官曾就 #支聯會 拒絕提交資料案,拒絕解除報導限制。鄒幸彤本月初於高等法院作司法覆核,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原訟法庭李運騰將於9月2日前就此頒布判詞。 (法庭線報導)
【10:42】
眾被告步出被告欄。除作出申請的四人外,有不少同案被告列席。
劉穎匡身穿港隊球衣,何桂藍身穿粉紅色恤衫。
其餘列席被告包括:身穿醉極Tshirt的馮達浚、鄒家成、王百羽、林卓廷、譚凱邦、朱凱迪、黃之鋒、余慧明、吳敏兒。
【10:44】
開庭。
【11:04】
休庭數分鐘,供被告閱讀法律文件。
【11:16】
眾人重新入庭,袁嘉蔚對親友貓式揮手,吳政亨「🤷🏻♂️ 」然後瘋狂點頭,朱凱迪、黃之鋒與事務律師對話。
【11:20】
開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提堂 #87A申請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28-41)
🛑四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方:#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祁志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吳靄儀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高麟大律師
——————————————————————————————
背景:
本案於2022年6月6日完成大部分被告的交付程序,於7月5日將全部被告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此前數月的交付程序,傳媒均不得報導任何當中聆訊細節。6月6日,上述四名本案被告申請撤銷本案的《裁判官條例》第87A條設立的報導限制,羅官另定今日開庭處理。
《裁判官條例》87A條 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
(節錄)「任何人不得就在香港進行的任何交付審判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為第(7)款所容許發布的事項的報導。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為該目的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導的命令」
此外,羅官曾就 #支聯會 拒絕提交資料案,拒絕解除報導限制。鄒幸彤本月初於高等法院作司法覆核,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原訟法庭李運騰將於9月2日前就此頒布判詞。 (法庭線報導)
【10:42】
眾被告步出被告欄。除作出申請的四人外,有不少同案被告列席。
劉穎匡身穿港隊球衣,何桂藍身穿粉紅色恤衫。
其餘列席被告包括:身穿醉極Tshirt的馮達浚、鄒家成、王百羽、林卓廷、譚凱邦、朱凱迪、黃之鋒、余慧明、吳敏兒。
【10:44】
開庭。
【11:04】
休庭數分鐘,供被告閱讀法律文件。
【11:16】
眾人重新入庭,袁嘉蔚對親友貓式揮手,吳政亨「🤷🏻♂️ 」然後瘋狂點頭,朱凱迪、黃之鋒與事務律師對話。
【11:20】
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20626太古 #網上言論 #答辯
👤陳(53)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8
———————————
[14:56] 開庭
速報:
被告承認第一、三控罪🛑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20626太古 #網上言論 #答辯
👤陳(53)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8
———————————
[14:56] 開庭
速報:
被告承認第一、三控罪🛑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9/5]
下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15:08] 開庭
控方根據鄒提供的資料,檢視呈交文件/片段,向法庭講述報告中第26,27,28段與片段的關係,當中涉及附件19,受PII保密,無提供給辯方;第26段涉及附件18中其中一條片,爭議較少,可以播放。
控方立場:第27段涉及附件19,但並不是與片段完全一致,報告第27段的片段內容,並無介紹片中的中國藉男子是何組織,非如鄒所講。關於附件19,控方不會承認或否認,片段中拍攝到的中國藉男子是何組織。
第28段與第27段屬同一事件,段落中的YouTube link和證物片段係同一段片,但不是同一數碼檔案。關於片段的謄本:「讓我地搖動手上燭光,讓屠夫政權(見到/跌倒),維園還有點點良心喺度」,控方指講(見到/跌倒)是不清晰,立場係跌倒。
官:控方指出報告第26段中的發言人葉楚茵有雙重身份,係學聯代表和支聯會代表,能否解決妳的問題?
鄒:不是去爭議她不是支聯會代表,而是她是代表學聯發言。
準備播放報告中第26段提及的片段,檔案名稱CYB4623 證物P22,由播放器時間01:03:07播到01:04:07。
[16:33] 傳召PW1
報告稱葉是支聯會的委員,鄒先向PW1指出葉是代表學聯發言,PW1回應無這方面認識。
片段中大會司儀介紹由下一代上嚟接棒,支聯會最年青嘅常委發言,螢幕打出 “學聯代表講話 葉楚茵”【同意】,有一大班學員成員站台【唔知佢哋喺邊個,係一班年青人】,他們不是支聯會成員【唔清楚】,你嘅意見,是否同意她代表學聯【不同意,謄本指她是支聯會的接班人,最年輕的委員,亦代表學聯】。
鄒呈上64 21周年燭光集會場刊(PD6),其中一個環節「學年代表講話,香港學生聯會葉楚茵」,PW1稱調查時無睇過場刊,指她的其中一個身份是代表學聯,同意她發言的立場是學聯。
報告第26段中強調「六四事件,唔單只係統治者…,…人民由下而上表達文字訴求嘅運動」這段有問題,為何有問題?【所強調嘅字眼係我同事嘅觀點,描述與內地政府抗爭,與支聯會五大綱領有關,在調查嘅過程之中,喺找尋證據去顯示支聯會追求五大綱領】。
[17:15] 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14日09:30續審。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9/5]
下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15:08] 開庭
控方根據鄒提供的資料,檢視呈交文件/片段,向法庭講述報告中第26,27,28段與片段的關係,當中涉及附件19,受PII保密,無提供給辯方;第26段涉及附件18中其中一條片,爭議較少,可以播放。
控方立場:第27段涉及附件19,但並不是與片段完全一致,報告第27段的片段內容,並無介紹片中的中國藉男子是何組織,非如鄒所講。關於附件19,控方不會承認或否認,片段中拍攝到的中國藉男子是何組織。
第28段與第27段屬同一事件,段落中的YouTube link和證物片段係同一段片,但不是同一數碼檔案。關於片段的謄本:「讓我地搖動手上燭光,讓屠夫政權(見到/跌倒),維園還有點點良心喺度」,控方指講(見到/跌倒)是不清晰,立場係跌倒。
官:控方指出報告第26段中的發言人葉楚茵有雙重身份,係學聯代表和支聯會代表,能否解決妳的問題?
鄒:不是去爭議她不是支聯會代表,而是她是代表學聯發言。
準備播放報告中第26段提及的片段,檔案名稱CYB4623 證物P22,由播放器時間01:03:07播到01:04:07。
[16:33] 傳召PW1
報告稱葉是支聯會的委員,鄒先向PW1指出葉是代表學聯發言,PW1回應無這方面認識。
片段中大會司儀介紹由下一代上嚟接棒,支聯會最年青嘅常委發言,螢幕打出 “學聯代表講話 葉楚茵”【同意】,有一大班學員成員站台【唔知佢哋喺邊個,係一班年青人】,他們不是支聯會成員【唔清楚】,你嘅意見,是否同意她代表學聯【不同意,謄本指她是支聯會的接班人,最年輕的委員,亦代表學聯】。
鄒呈上64 21周年燭光集會場刊(PD6),其中一個環節「學年代表講話,香港學生聯會葉楚茵」,PW1稱調查時無睇過場刊,指她的其中一個身份是代表學聯,同意她發言的立場是學聯。
報告第26段中強調「六四事件,唔單只係統治者…,…人民由下而上表達文字訴求嘅運動」這段有問題,為何有問題?【所強調嘅字眼係我同事嘅觀點,描述與內地政府抗爭,與支聯會五大綱領有關,在調查嘅過程之中,喺找尋證據去顯示支聯會追求五大綱領】。
[17:15] 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14日09: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庭外消息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同被控於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月1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句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和位於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2A號銀城廣場地下攤檔內推廣、出售及/或為出售而展示刊物,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
3人今日原表示答辯認罪,但羅官指控方控罪書包括2000多件與控罪不相關之商品,要求更改才作答辯。
案件押後至3月20日0930作正式答辯,期間3人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庭外消息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同被控於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月1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句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和位於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2A號銀城廣場地下攤檔內推廣、出售及/或為出售而展示刊物,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
3人今日原表示答辯認罪,但羅官指控方控罪書包括2000多件與控罪不相關之商品,要求更改才作答辯。
案件押後至3月20日0930作正式答辯,期間3人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支聯會🌟#新案件
鄧(63)
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警方於 2023 年 3 月 9 日,向位於美孚新村的住所進行搜屋前,鄧在當日兩度進入該單位,移除關乎受調查人士的相關案件證物,從而阻止該等案件證物被檢取及/或干擾該等案件證物。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進一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五萬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支聯會🌟#新案件
鄧(63)
控罪: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警方於 2023 年 3 月 9 日,向位於美孚新村的住所進行搜屋前,鄧在當日兩度進入該單位,移除關乎受調查人士的相關案件證物,從而阻止該等案件證物被檢取及/或干擾該等案件證物。
----------------------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進一步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五萬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
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11月16日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