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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 07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20/25]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6/14]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6/4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6/35]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10:00
📍#高終審法院 #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22/1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 [4/5]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1西灣河

A1: 周 (20)
A2: 胡 (21)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2]
2. 企圖搶劫 [A1&A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A1]

--------------------------
📌 裁決理由
謝官先歸納辯方的論點:就控罪一爭議警方當日是否使用過分武力,以及不是合法拘捕兩位被告,及兩位被告是否故意阻撓警方執法。就控罪二爭議被告搶槍的意圖及二人有否損毀他人財產。

謝官指和港本是安定城市,警員用槍事件少之又少,事後作出內部調查不足為奇。事發至審訊已相隔兩年有多,雖然警員A沒有被罰或起訴,而無論本案最後裁決結果如何,兩位被告亦可作出民事訴訟,警方同DOJ沒有利益衝突。


👉 謝官指辯方對警員A證供的質疑屬吹毛求疵
謝官指出辯方對開槍警員A證供自相矛盾,質疑其可信性及開槍的必要。謝官反駁指辯方逐格檢視影片挑戰警員A作供的些微出入屬不合理,同時要求警員A就影片定格解釋每個動作皆「吹毛求疵」。所以謝官同意警員A形容被拘捕市民的手勢「煽動」他人上前,亦相信警員A聽到有市民叫「唔好畀佢走」後感到驚恐,手按住槍身戒備。


👉 謝官相信警員A在現場感到危險
兩位辯方指出警員A 將危險點推前,合理化自己拔搶的行為。謝官反駁指兩位辯方早已同意在事發日前多處有市民襲警的事件,警員A到達現場見到黑衣人包圍警員,感到危險屬合理。同時,警員A在作供上已說明首位施襲的市民不是唯一的威脅來源,現場環境令他感到多處有威脅。

謝官按影片內容,指現場多人集合及叫囂,亦有粗口,故認同現場市民對警員A有敵意。因而裁定警員A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


👉 謝官指兩位被告有阻礙警方執行職務
辯方指出警員A到場後解開馬路上的長帶,在疏導交通時確實在正當執行職務,但兩位被告沒有阻撓警員A. 以及其後的武力屬不必要。辯方就案例及警察通例中指警方取槍限於1. 保護自己免於死亡,2.相信眼前犯人剛犯了嚴重暴力,3.沒有其他手法阻止犯人等。

謝官指現場環境四方八面是黑衣人,馬路堵塞有雜物,警員A過馬路時有人叫他做「狗」及辱罵,從而感到不安。當警員A趕走馬路上的行人後,他發現另一同袍不在,現場只剩自己。有人傳出「唔好畀佢走」的聲音,同時在WP1做出手勢後,再有兩位市民尾隨警員A,兩位被告被在後方。他因而轉身拔槍,遠處亦有人行近,故市民及被告有意作出衝突及阻礙警員A職務。


👉 謝官認同警員A拔槍合理
謝又指警員A有出聲驅趕但不果,即使四位示威者「手無寸鐵,但數名圍攻一人也會造成傷亡」,之後同袍趕到但無力阻止混亂,警員A被前後夾擊,無法保護自己人身安全,故向第一被告開槍屬合理。所以不論是疏導交通及其後的拘捕行動,兩位被告的確有阻礙警方執行職務。所以兩位被告控罪一罪名成立。


👉 謝官不接納第二被告的警誡供詞,二人皆有搶槍
就控罪二,謝官就新聞片段見到第一被告手的動作是從右移外身體,手指伸開及嘗試用掌心接過警員A的槍。

謝官引述第二被告在作供時指稱,自己見到第一被告中槍後才走出馬路想拉走他。但謝官反駁指第二被告聽到號召後立即跟隨到警員A身後,同時在開了第一槍後,他沒有嘗試拉開第一被告,反而不斷上前試著握著警員A持槍的手,所以第二被告有搶槍。兩位被告控罪二罪名成立。


👉 謝:周在神智清醒下逃脫
謝官指當時拘捕是合法,同時警方已為第一被告鎖上雙手,被告理應知道自己被捕。同時他當時應該神智清醒,因為他能夠同記者有正常對話,所以他是在有意識下撥開警員A雙手及逃走,故控罪名三罪名成立。


📌 裁決結果
控罪一:A1-2 罪名成立‼️
控罪二:A1-2 罪名成立‼️
控罪三:A1 罪名成立‼️


法庭僅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求情及判刑將在10月10日早上10點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5:陳(24) / D14:朱(25) / D18:郭(3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D5、D14、D18於本年六月六日就控罪(1)暴動罪在庭上認罪,餘下控罪(2)、(4)、(5)與控方達成協議留在法庭存檔。詳情如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61
=========
各辯方代表收到背景報告, 已解釋予當事人, 各被告同意內容。 D14有少少更正, 有關職業以及家庭背景。 D14出版了3本書而非2本。 D18職業方面資料也有更改。

謝沈智慧讀出D14的背景報告內容, 指他在場睇熱鬧, 不接受他的認罪。 辯方解釋因為D14最初是睇熱鬧, 但之後逗留在現場沒有離開, 鼓勵了暴動者, 所以算是參與了暴動。 謝沈智慧指D14身上有剪刀, 士巴拿, 索帶, 生理鹽水, 質疑他睇熱鬧的說法, 提出要做紐頓聆訊, 指案情會影響判刑。 辯方指需要索取指示。

謝沈智慧先讀出D18報告內容, 指D18在電視看到事件, 很可憐在理大困住了的人。 謝沈智慧質疑但是他不是去理大, 而是去了彌敦道, 又提及他坐巴士到油麻地, 下車正在油麻地沿彌敦道行走, 突然見到有人跑就被捕。 謝沈智慧質疑他只有意圖, 什麼都還沒有做, 不算參與暴動, 不接受他的認罪。 辯方指因為他出去是想去支持暴動者, 所以認罪。 謝沈智慧反駁, 指他是想支持理大內的人, 不是油麻地那裡的人。 之後謝沈智慧表示片段應有清楚的事情經過, 要搞清楚可以看片段, 之後突然起身離開。

D14代表指他當日是第一次到這些地方, 想看看社會運動是怎樣, 有人派物資, 他領取了也算是支持暴動, 而且他留在現場, 參與了暴動。

D18當日在深水埗下車, 因為油麻地已經封了, 沒有車可以到達, 他一路行到油麻地, 到達時是2200。 他在現場走動, 因為想支持那裡的人, 物資是別人派的。 謝沈智慧指太多東西不明白, 整個求情簡直胡言亂語, 質疑辯方指D18沒有衝擊防線只是沒有證據證明他有這樣做, 而不是沒有。 謝沈智慧又質疑辯方指D18未料事件發展到後來的狀況, 但條防線由加士居道推進到他們被捕的位置, 事情發展到這個狀況已經1小時, 他也沒有離開。 辯方解釋當晚他在家裡食飯看到電視, 臨時決定去支持, 當時沒有想過件事會這麼嚴重。 謝沈智慧質疑為何他到現場看到條街爛曬, 也留在現場及領取物資。 辯方指物資是一套派發的, D18領取後便放入背囊, 他承認自己是不應該索取的。 謝沈智慧質疑父母頓失經濟支柱不是這種控罪的求情理由, 辯方指這只是交代他的個人背景。 謝沈智慧又指責辯方稱D18沒有回應或發起號召, 是當晚看到新聞才突發出去; 指應該考慮整件事件是否突發, 而非對被告而然是否突發, 事件已發生整個星期, 對所有人都不是突發, 此事件是香港歷史上最多人扔汽油彈, 而加士居道到窩打老道都是磚頭, 令人無法上班上學, 家庭主婦無法落街買餸, 質疑辯方指事件晚上發生影響較小。 辯方解釋不敢指事件不嚴重, 只是發生在晚上比發生在早上影響較小。

謝沈智慧又痛罵此事令住在附近的人及收日薪的人受影響, 店舖要早關門, 責問知不知道油麻地的鋪租多少, 又指有警員手筋被割斷, 又指事後要找人收拾垃圾, 維修街燈, 路牌等, 損失不計其數。

謝沈智慧再三提醒各辯方代表個人背景不是求情理由, 判刑在於阻嚇和懲罰多於改過自新, 而且地院案例都不算是案例, 又指辯方提出的案例暴動人數不同, 沒有一宗案件像此案汽油彈如雨下。 謝沈智慧又批評林偉權量刑起點過低, 並指其他法官也有相同意見。 之後指D5代表誠實寫出有1500人示威, 正如庭上所述及片段所示。 謝沈智慧又指不是只有當晚交通受影響, 是整個星期油尖旺都不能通車。 謝沈智慧又質疑辯方說D5參與程度低, 只是沒有證據證明他有扔汽油彈或有領導角色, 而他的參與程度也不是最低, 因為最低程度是不需要有索帶或戴手套。

關於3位被告的證物根據上次遞交的清單處理。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1630判刑。

直播員按: 精彩內容不能盡錄orz 為唔關自己事的事情發脾氣, 何必呢~ 浪費曬全世界時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1111西灣河

A1: 周 (20)
A2: 胡 (21)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2]
2. 企圖搶劫 [A1&A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A1]

--------------------------
上次D2代表指沒有進一步補充。D1代表上次未進行求情陳述, 見過D1及家人取指示後, 得知最新的醫療情況, D1受傷情況於求情陳詞中有記述, 提到手術後腸沾連的情況令他困擾很大, 醫生建議少食多餐, 但懲教署不允許, 轉食私飯後到時間吃不完就要倒掉。派藥時間每日只有三次, 早上九點, 下午三點及傍晚六點, 只有普通panadol, 腸痛的時候藥力不足, 而且要等幾個小時才可以派藥。謝沈智慧表示昨日剛剛處理了一單案件, 被告表示懲教署的照顧周到, 更帶他去做手術治好了他的病。D1代表指每個人的情況也不同, 明白這是機制的一部分, 不是投訴。在社會事件案件中, 很多年輕有為的被告前途盡毀, 但D1不只前途盡毀, 而是受到更多的影響。D1代表提到茆廣生持械行劫的案例, 謝沈智慧即表示不會參考, D2代表已提過此案例, 判刑時已有考慮, 並問D1代表是否需要傳召最新的醫療報告, 以便考慮他最新的醫療狀況。D1代表需索取指示。

D1代表索取指示後, 希望取得報告解釋懲教署的安排, 謝沈智慧指打算取得醫生報告, 是否要少食多餐, 並指很難理解如果他要一日吃五次藥, 醫生會只派三次。謝沈智慧指司法部曾多次參觀監獄, 知道裡面不只懲教署職員負責照顧他的健康, 還有醫院設施, 上次出庭D1不舒服也有送他去正常的醫院, 只是在羈留病房而已。謝沈智慧表示可以索取醫療報告。D1代表指上次已經押後, 今次大家都想知道判刑, 決定不索取醫療報告。謝沈智慧認為根據案例, 很多老人家都有需要少食多餐等, 不認為懲教署完全無法處理, 這些情況應該以行政程序處理, 現宣讀判刑理由。

謝沈智慧重覆案情, 在此不贅述, 請自行參閱判案書🙏🏻

D1現年23歲, 沒有刑事記錄, 已完成高級文憑課程, 因本案及身體問題, 未能繼續學業或有長遠工作。

D2家庭環境較複雜, 心理學副學士畢業, 有進行義務工作, 希望將來修讀心理學學士, 成為社工或從事輔導工作。

謝沈智慧讀出D2代表提供的案例, 認為大部分案件並非案例, 而是同級法院的案件, 並無約束力。而且犯案背景和案情有別, 參考價值不大。香港是法治社會, 不能容許對執法人員的暴力, 本案案情比D2代表的案例嚴重得多, 從兩位被告的衣著, 裝備, 隨身物品及D1手機訊息可見他們是準備參與集會的滋事分子, 而控方證人是穿著制服的執法人員。兩位被告因現場人士對控方證人的敵視氣氛, 恃著人多勢眾而對控方證人作出惡霸般的行為。謝沈智慧認為控罪一的合適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

D2代表指企圖搶劫只涉及兩位被告, 而不包括其他人。本案並非持械行劫, 但兩位被告是糾黨犯案, 有多項加刑因素, 搶奪警槍是嚴重罪行。此類案件需要考慮社會氛圍, 當時社會的氛圍有很多人對警方不滿。適當的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

D1在被宣布拘捕後, 顯然已知道將要面對嚴重控罪, 曾站起身說要放下背包, 在救護車到場前逃走, 可見他的行為是有預謀, 合適的起點是6個月監禁。

D1因本案肝臟, 腎臟, 腰椎都受到嚴重創傷, 需要切除部分肝臟, 膽囊及腎臟。最困擾D1的是腸黏連導致的腸塞及胃痛, D1指已尋求很多醫療意見, 醫生也找不到方法解決。D2因本案患上創傷後遺症, 需接受治療及服藥。謝沈智慧讀出醫療報告, 指當中描述與D1報稱的受傷狀況完全不吻合。D1指需要以手術處理腸粘連, 因此而有生命危險。但醫療報告記錄每次求診時醫生都以保守治療, 即非入侵性的治療處理後, 情況已即時有好轉。謝沈智慧認為兩位被告因搶槍受傷是咎由自取, 而且康復理想及穩定, 情況不嚴重, 不能作為減刑理由,

謝沈智慧指家庭困難應視為犯罪的一種代價, 不構成求情因素, 家人有困難可以尋求相關協助, 而且D2代表指D2不爭議警誡供詞的自願性及同意大部分案情, 節省法庭時間, 但警誡供詞的內容是否認控罪。兩人完全沒有悔意。

D1及D2 控罪(1): 12個月監禁
D1及D2 控罪(2): 6年監禁
D1 控罪(3): 6個月監禁
因所有控罪為同一事件, 全部同期執行, 兩位被告總刑期為6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判刑 🔥

D1: 謝(21)
D2: 熊(20)
🔴兩人已還押2個月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裁決時謝官表示有考慮加刑因素,拒絕代表律師提出為D2索取教導所報告,也沒有為2人索取任何報告。原定11月30日之判刑因其中一位被告染疫未能出席,法庭押後至今天。

📌判刑速報
D1: 4年6個月監禁‼️
D2: 4年6個月監禁‼️

📌簡短理由:
D1及D2現年分別21及20歲,庭上簡述背景。暴動罪量刑一般以5年作量刑起點,而根據 DCCC710 /2016 因案情嚴重而可以上調至6年。判刑需具阻嚇,必須反映法庭對維持公共秩序之決心,暴動一般情況下監禁是必然。二人承認早上已經知道有警方發出通告,本案暴動歷時4小時,於沙田市中心發生,對市民及商戶有極大危險及破壞,有縱火堵路,帶備工具包括汽油彈足證是有計劃。雖然沒有證據2人是領導角色,但亦非只在場作旁觀吶喊,有認同並壯大示威聲勢。D2代表引用裁判官條例109a條及數宗案例指教導所刑罰可作判刑考慮,謝官指每宗暴動案背景案情也不同不可一概而論,而且法庭也應考慮裁決時之年紀,在阻嚇及更生中作不同比重。

本案案情嚴重,判刑以阻嚇目的為主,更生為次,年輕背景及求情變得微不足道。兩人罪責相若,法庭均以4年9個監禁為起點,年輕及參與義工作作3個月扣減,最終刑期為4年6個月。

按:辛苦謝官千方百計撇除所有合理辯解及威嚇D1&D2 2位證人後,終完成裁決及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2/20]

下午進度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1再開

🎥正常速度播放2023-2045時拍攝碧街砵蘭街交界的閉路電視片段

主控指出,2025時他在OK便利店買完飲品,行了約十分鐘後到達友人家,所以片段必然會見到他出現,但他睇片兩次都見不到自己,即是當晚那段時間他並沒有去到友人家。他不同意自己在庭上證供為謊言。

🌟謝沈法官主動提出關於綠卡的議題

他持有的綠卡(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是上完課程並通過考試後取得,課程用英語進行,意即他的英語程度足以完成課程。

🔸辯方覆問

黎大律師問他上綠卡課程時是否明白課堂使用的英語,他指課程中有接受訓練,而有一位尼泊爾人用尼泊爾語言為他們進行訓練。課堂上有播放以英語說明的影片,他聽不明白,只知與頭盔有關;考試是多項選擇題。這個考試他曾經不合格一兩次,之後重考才合格。案發時他已通過考試而取得這張綠卡。

🌟謝沈法官就另一張工作相關資格證明提問:除了綠卡之外,他有上另一個課程取得建造業工人註冊證,但這個資格只需上課就取得,不需考試。

1506休庭
1523再開

🌟謝沈法官表示,以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過不少construction summons,熟知取得相關資格證明的要求。她知道要取得建造業工人註冊證需要上理論和考筆試,與被告剛才庭上證供不符。

自他太太於2017年來港同住起,當她在港的時候他就不會在印尼友人的家留宿,但會對太太說去探朋友。

-D11作供完畢-

1537休庭
1542再開

結案陳詞
控方需於9月1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辯方需於10月18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書面陳詞。10月26日開庭進行口頭陳詞。

1544退庭

案件押後至10月26日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

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
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罪成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四人於本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認罪協議撤銷控罪(1)。同意案情後,均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

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 #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若下週三情況相同,將改由其他大律師處理D1求情。謝沈法官批准押後D1部分。

控方向法庭呈遞一份最新修訂版案情撮要,表示修改了不少文法錯誤,其中部分為週一休庭後再修改。謝沈法官斥責,指上庭已在庭上讀出加上她本人的改動的案情,被告已基於該版本被定罪,控方現時做法違反刑事訴訟程序,她司法生涯從未遇過此等情況。因此拒絕接納。又指控方呈交的案情撮要乃“beyond help”(冇得救),她撰寫判刑理由書時會改述(rephrase)整份文件,絕不容許如此錯誤的內容出現在她的判詞中,並指若需撰寫這樣的內容會令她尷尬。(“Embarrassing if I have to write something like that!“)

D2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提出Ngo Van Nam案上訴庭對認罪被告的判刑扣減原則。謝沈法官指出D2更改答辯方向及因而轉換法律代表引致法庭召開第二次審前覆核,耗費時間及納稅人金錢。大律師解釋自己接受案件時並沒有收到相關資訊,已經及時去信法庭,亦已閱讀全部文件。

謝沈法官斥責辯方不應要求她忽略上訴庭準則案例(guildeline case),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額外扣減,要求辯方給予合理原因。

此外,辯方提出「認罪協議」,被告向控方提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納並撤銷控罪一。謝沈法官指本案的第二控罪乃交替控罪,即被告必不能同時被裁定兩罪罪成,與法律條文表明的「危險/不小心駕駛」或「謀殺/誤殺」處理方法不同,亦要求辯方找尋相關案例。因此,本案的處理方法絕非「認罪協議」。

D3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3數日後便會年滿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年輕被告的處理方法將不再適用。謝沈法官認為準則同時適用21-25歲年輕人。

謝沈法官同時指出,上訴庭在 潘榕偉 案處理對未引起實質暴力行為的煽惑罪判刑。由於「有意圖傷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其煽惑罪行亦相同,不解為何要考慮109A條,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D3從港大校園電視獲得資訊,涉案會議直播影片於保安局譴責後翌日已經移除,亦只有100多個觀看次數。

法官更表示,許多求情信都有文法錯誤,撰寫的人應學習如何寫信。另外,許多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被告們更新機會、不要破壞被告的前景,將責任置於法庭肩上。破壞被告未來、將他們帶到法庭的是他們本人。她表示需要處理四人刑罰令她傷心,因為他們都是前途光明的年輕人

“Also, everyone just telling me, putting the burden on me to say dont ruin their future. Who ruin their future? Why are they before me? Talking about mitigation letters.”
“I’m sad that I am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they’re bright young men!”

D4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4從未預料會議發言直播會被廣泛報導和關注,而且在事發後3日已經立即向所屬團體辭去評議會代表及副會長職位,等待批核,可見悔意。

大律師同時希望法庭基於Ngo案,在20-25%範圍中給予D4更多扣減,法官理解為大律師希望其作出超越範圍的扣減,要求與D2代表一同提交案例支持。

=========
押後至下週三(20/9)上午10:30續處理求情,其間被告獲准續保外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各被判監41-45個月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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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各方對早前已呈交之書面結案陳詞沒有補充。

法官因年尾多長case寫唔切判詞,訂於2024年5月24日14:30宣布裁決。期間兩位被告維持現有擔保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不在場直播員按:謝官忙到年頭其他案件裁決已經咁講,真係年頭忙到年尾都仲忙緊,反正糧照出,嘢就慢慢做,對佢冇乜影響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3/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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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主控 #林芷瑩 終於到達
1013 DOJ保安熟睡得打鼻鼾
1015 DOJ保安再次開動引擎

1017 開庭
#林芷瑩:「抱歉遲咗10分鐘,因為今…」
謝沈智慧立即打斷:「唔緊要」
※其他身份切勿模仿

1019
辯方需時閱讀控方文件,休庭

1037
#林芷瑩 盛讚助手將外賣飲料送達庭內

1059
因應謝沈智慧上星期五的再求就「丁媽媽」背景需作出跟進,控方及D13簽署了第三份同意事並由鄺主控讀出。內容是警員14379在2023年11月17日於互聯網下載包括香港01、獨立媒體等關於「丁媽媽」的新聞報導。

結案陳詞日子
23.11.27 控方需提交結案陳詞
23.12.04 辯方需提交結案陳詞
23.12.12 雙方到庭口頭陳詞

法庭撤銷各被告審訊時的豁免報到

裁決日子
24.7.12 1030

約1119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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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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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內容從缺/錯漏歡迎補上 -

📌辨方希望傳召原本代表D4的律師,重開辨方案情。背景:

代表D4辯方指事後發現證物P89 P90 冇俾事務律師,但事務律師有additional  unused material 之收據。

法官指有披露列表,如果想睇需要問控方。辨方同意此為程序。官指即係有disclose。辨指事務律師冇列表+被告比完口供後先拎+律師樓server 無此列表。

官指有律師有責任檢查,奇怪為何沒有發現問題。辨方指冇此列表因為無發現過,去到被告比口供後,發現同P89 P90唔同

官指就披露列表,如果認為有需要睇可以去睇,認為辯方就沒有列表一說奇怪,因為應該睇晒所有unused material,續表示不解事務律師為何簽收後不拿取副本

官質疑是辯方先拿出P89 P90。辨方指控方和辯方拎出的兩個版本不同,並指自己收到的相冇時間日期,唯控方盤問時提到有相片顯示被告於7:00拍攝,此與被告指正睡覺的口供矛盾。辨方指望釐清被告冇Meta data 去重睇,引伸口供有可能係忘記。

官質疑被告當時可以答唔記得咗 。辨方同意被告親身經歷應該要記得,但沒有此文件予被告查看可以是被告搞錯之背後原因。

官再問P89 和P90是否相同情況。辯方回答自己皆沒有p89 p90 兩張相上的文字,meta data 包括時間日期。

官問serve addition list 當時仲有其他文件嘛。辯答有五項,唯律師樓紀錄有收到三項。法官質疑咁都照簽,辨指不能代對方答。

📌辨方希望傳召原本代表D4的律師,重開辨方案情。官指律師無actual knowledge,因唔係佢收,messenger先可以講發生咩事,辨方同意。控方希望待辨方有書面陳詞後才決定是否反對。

- 預3月28日10:30再作提訊 -
屆時再決定是否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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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6/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同案11位認罪被告現服刑中,於2024年1月19日被判處4年至5年1個月。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161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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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2]

主控:#林芷𤯵大律師
A4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A13 證供分析
就住被告表示不認識丁媽媽,控方質疑被告大可做更多相關查證,便會得知對方於2018年便退休,為理大社監但其宿舍不在理大範圍內,也是反送中聯席選委(按:法官於盤問時10分關注丁媽媽身分,更主動指出為反修例聯署主席,又叫控方在此方面要做多啲research )當時盤問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834

控方質疑被告知道理大有衝突,但又冇問朋友老師是否應該進入,知道丁媽媽的辦公室位置但又沒有前往,並指出被告無前往暴動地方作勸退的相關培訓,為什麼不找丁媽媽攞更多指示。控質疑被告是否勝任,指入內決定草率。

控方質疑被告入校內用了兩至3小時作說客,但情況失敗,質疑為何不離開。及後游說一名人士成功,控方質疑為何不陪伴該名人士或致電其父母。

就住被告提及在Q座睡了九個鐘至十二點。控方質疑如果真的想勸人走,為什麼瞓九個鐘, 17號0300知道留在Poly有風險,點解唔回家睡。

控方並指出被告離開的路線不合情理。就住被告曾折反入poly,控方指出當時康達徑或其他路線也可以離開,為什麼會選擇返回校內。續指如果真係想走,何不致電警察/家人,何不前往丁媽媽辦公室。

控方指出被告係碩士生,質疑對方離開時冇搵更多新聞去作證實。指被告理應不會對資訊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應該搵安全路線讓年輕人離開,而不是聽朋友和丁媽媽講留在原地。

控方指出2200為死線,被告卻2300才從朋友面書看見此資訊;另指被告沒有尋求母親協助。控方指出被告照顧年輕人的方法不負責任,並質疑為什麼被告和朋友與年輕人往北橋,而不帶該些年輕人往(示威者處?),問可唔可以去出口離開呢,續指被告反而拎口罩往橋離開,質疑為什麼要跟隨示威者並跨過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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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

▶️A3辯方陳詞
就住17號不能離開理大的說法:
辯方指控方證物CCTV 曾顯示y core有濃煙。🗣️官指被告連行近y core 啲都唔去。辯方回應指警察有貼文曾提及有暴徒在Y座放火,另有指揮官曾提及有暴徒在出口放火。

中午離開的路線:
辯方另外提及警察Facebook有一則貼文曾叫人去暢運道天橋面離開

▶️A4辯方陳詞
辨方指d4在重開辯方案情時沒有比口供(同意法官指被告沒有舉證責任)指出除了被告俾指示冇問及要拎相關文件的可能性,也有可能是忘記了/認為自己記得/講大話。🗣️官指無責任要幫被告諗原因。

辯方指被告不知道(meta data )有出現,🗣️官質疑是被告自己的電話,難以不知,如果唔知就唔好比證供時候「實牙實齒」

▶️A13辯方陳詞
採納書面,除一些更新無補充

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 10:30 作裁決,期間3人批准原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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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0: 潘(22)/ A11: P.B.(34)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梁XX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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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在另外六名被告認罪後,是次審訊只涉及A10和A11,他們各面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及(2)條,控罪詳情見上。

裁判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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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求情:
D10 和D11 律師採納書面陳詞。D10律師另提及其被告的家人和寫求情信之友人們均有到庭。D11律師指被告有心臟問題,曾留院; 其衣着亦不如他人,望可作考慮。

🗣️謝沈智慧法官讀出判刑理由。續指D10 有悔意屬口惠而不實。

🔥判刑:量刑5年,無仼何扣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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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宣布裁決結果:

本案在另外12名被告認罪後,是次審訊只涉及A3、A4、和A11,他們各面對兩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控罪詳情見上。經審訊後,所有被告罪名成立‼️,由於控罪1罪成,控罪5不須處理。

辯方已經向被告解釋判詞。

求情/判刑會訂於2024年11月22日14:30處理,所有被告保釋被撤銷🛑

控方讀出三位被告的認證口供,包括三位被告均沒有案底。辯方同意內容。

辯方不反對控方的證物處理申請。法庭批准控方的證物處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