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5:林(18)🛑林已還押逾6個月
D13:郭(19)🛑郭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兩位被告於開審第一日認罪,法庭裁定控罪成立。
=================
📌求情前討論
香官詢問D13已監禁的日子。
辯方指D13於2021年3月22日回港,另一舊案妨礙司法公正判刑10個月監禁。
(該案判刑 按此 )
辯方續指依懲教署計算,D13於2022年1月 21號後已服刑完畢,為還押身份。因該案的刑期已經服畢,故做不到舊案與本案刑期的同期或分期執行。
假設香官考慮本案有部份刑期與舊案同期執行,希望法庭由本案扣減同執行的刑期。
⏺D5求情陳詞
D5一共有十八封分別由本人、家人及牧師撰寫的求情信。
被告心感後侮,指當初無顧後果、在求情信中表達內疚及後侮。辯方指出其在還柙的半年多期間沒有放棄自己,在獄中培養閱讀習慣。被告的學業成績雖然並非名列前茅,但為人善良,沒有刑事案底。
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尚輕,加上本案為初次犯案。被告日後希望投身社工工作幫助其他年青人。
辯方指被告對於令家人一同受罪一事感到內疚。他為家中唯一兒子,與家人不多溝通,故不善於表達自己。經過此事後,被告深明家人對他的愛護。被告正積極裝備自己,期望在接受應有刑罰後,再回饋社會。
被告有三位中學老師為其撰寫求情信,信中指被告並非善於表達的學生,但在同學之間有良好聲譽。
被告中學時期朋友的求情信指出其為一個重情重義的人,品格良好。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本質不是壞學生,是社會氛圍影響。希望法庭給予機會可以輕判。
🌟香官上次提及不會為被告索取報告,辯方希望法庭會考慮為被告取勞教中心的報告。
香官回應指案發暴動規模十分大,依被告當時的參與程度、其在審前覆核才認罪,法庭認為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未能反映本案的嚴重性。
⏺D13 求情陳詞
被告小時有些遭遇導致成績一落千丈,但在中學成績一步步進步。校長在求情信中指被告由中一成績最尾的一群、到中四已升至全級首40名、到中六已進步成首批成績好的學生。
被告得到家人及老師的幫助、愛護。被告曾在香港大學攻讀心理學課程。其教授為被告撰寫求情信,指其在大學有相當正面的評價,擁有良好品德及行為。此外,教授亦有探訪被告,被告希望日後再進修。
被告本人撰寫的求情信中表達對未來如夢如幻、未能掌握,但也不會放棄自己。其明白罪責不是一個輕的罪責,也坦白承認。
辯方指暴動事件在案發時間一兩年也牽涉該十幾個因素,不同法官對於判刑有不同比重。希望法庭考慮一個適當量刑,辯方將提供案例考慮被告舊案已服刑,希望本案部份刑期可以獲得扣減。
辯方續指政府指出社會現已由亂變靜,希望法庭在權限範圍下給予機會。被告希望可以於2023年9月返回大學讀書。辯方指如要返回大學需要接受校方聆訊。
香官指重點為被告是否已經可以返回大學。辯方指被告應該已讀完一年級,稍後可提供相關資料。
📌案件管理
法庭希望等同本案其他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本案其他被告預定12月3日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31日09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們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5:林(18)🛑林已還押逾6個月
D13:郭(19)🛑郭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兩位被告於開審第一日認罪,法庭裁定控罪成立。
=================
📌求情前討論
香官詢問D13已監禁的日子。
辯方指D13於2021年3月22日回港,另一舊案妨礙司法公正判刑10個月監禁。
(該案判刑 按此 )
辯方續指依懲教署計算,D13於2022年1月 21號後已服刑完畢,為還押身份。因該案的刑期已經服畢,故做不到舊案與本案刑期的同期或分期執行。
假設香官考慮本案有部份刑期與舊案同期執行,希望法庭由本案扣減同執行的刑期。
⏺D5求情陳詞
D5一共有十八封分別由本人、家人及牧師撰寫的求情信。
被告心感後侮,指當初無顧後果、在求情信中表達內疚及後侮。辯方指出其在還柙的半年多期間沒有放棄自己,在獄中培養閱讀習慣。被告的學業成績雖然並非名列前茅,但為人善良,沒有刑事案底。
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尚輕,加上本案為初次犯案。被告日後希望投身社工工作幫助其他年青人。
辯方指被告對於令家人一同受罪一事感到內疚。他為家中唯一兒子,與家人不多溝通,故不善於表達自己。經過此事後,被告深明家人對他的愛護。被告正積極裝備自己,期望在接受應有刑罰後,再回饋社會。
被告有三位中學老師為其撰寫求情信,信中指被告並非善於表達的學生,但在同學之間有良好聲譽。
被告中學時期朋友的求情信指出其為一個重情重義的人,品格良好。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本質不是壞學生,是社會氛圍影響。希望法庭給予機會可以輕判。
🌟香官上次提及不會為被告索取報告,辯方希望法庭會考慮為被告取勞教中心的報告。
香官回應指案發暴動規模十分大,依被告當時的參與程度、其在審前覆核才認罪,法庭認為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未能反映本案的嚴重性。
⏺D13 求情陳詞
被告小時有些遭遇導致成績一落千丈,但在中學成績一步步進步。校長在求情信中指被告由中一成績最尾的一群、到中四已升至全級首40名、到中六已進步成首批成績好的學生。
被告得到家人及老師的幫助、愛護。被告曾在香港大學攻讀心理學課程。其教授為被告撰寫求情信,指其在大學有相當正面的評價,擁有良好品德及行為。此外,教授亦有探訪被告,被告希望日後再進修。
被告本人撰寫的求情信中表達對未來如夢如幻、未能掌握,但也不會放棄自己。其明白罪責不是一個輕的罪責,也坦白承認。
辯方指暴動事件在案發時間一兩年也牽涉該十幾個因素,不同法官對於判刑有不同比重。希望法庭考慮一個適當量刑,辯方將提供案例考慮被告舊案已服刑,希望本案部份刑期可以獲得扣減。
辯方續指政府指出社會現已由亂變靜,希望法庭在權限範圍下給予機會。被告希望可以於2023年9月返回大學讀書。辯方指如要返回大學需要接受校方聆訊。
香官指重點為被告是否已經可以返回大學。辯方指被告應該已讀完一年級,稍後可提供相關資料。
📌案件管理
法庭希望等同本案其他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本案其他被告預定12月3日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31日09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們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31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28]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45
👤吳(21) #宣佈判決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蒙面)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1/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11/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羅(17)🛑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暴動 拒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馮,*,曾,黃,劉,游,范(15-29)🛑除謝,*,曾外其餘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裁決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3項襲警)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蔡(19) #提堂 (#20200701灣仔 違反公安條例 違反警隊條例)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何慧嫻裁判官
🕝14:30
👤朱(19) #續審 [2/1]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譚(27) #續審 [3/2]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4/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二胡伯伯(62) #提堂 (#20220824大圍 2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廿六庭 💩律政司司長 訴 黃學禮/前沙田區議員(29) (#證案 律政司向黃學禮申索移除未經許可宣傳品的費用,工作費和過期附加費共$41433。)
#不是聲援
12: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14: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非公開)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0109 更新)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28]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45
👤吳(21) #宣佈判決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蒙面)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1/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11/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羅(17)🛑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暴動 拒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馮,*,曾,黃,劉,游,范(15-29)🛑除謝,*,曾外其餘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裁決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3項襲警)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蔡(19) #提堂 (#20200701灣仔 違反公安條例 違反警隊條例)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何慧嫻裁判官
🕝14:30
👤朱(19) #續審 [2/1]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譚(27) #續審 [3/2]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4/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二胡伯伯(62) #提堂 (#20220824大圍 2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廿六庭 💩律政司司長 訴 黃學禮/前沙田區議員(29) (#證案 律政司向黃學禮申索移除未經許可宣傳品的費用,工作費和過期附加費共$41433。)
#不是聲援
12: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14: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非公開)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0109 更新)
【10月3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4/25]
🕤09:45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宣佈判決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4: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2/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3/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4/25]
🕤09:45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宣佈判決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4: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2/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3/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D1: 謝 (20)
D2: 馮 (15)
D3: * (14)
D4: 曾 (24)
D5: 黃 (20)
D6: 劉 (29)
D7: 游 (22)
D8: 范 (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 D6-D8已還押逾3個月; D4已還押逾2個月; D5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張卓勤今日有事不能出席。)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D1, D3就控罪1罪名成立, 原因以判詞形式頒布, 不會讀出。
D1及D3擔保取消, 需要還押。法庭現予一小時各法律代表閱讀判詞及解釋予兩位被告。
========
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的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 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
詳情見下帖: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20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D1: 謝 (20)
D2: 馮 (15)
D3: * (14)
D4: 曾 (24)
D5: 黃 (20)
D6: 劉 (29)
D7: 游 (22)
D8: 范 (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 D6-D8已還押逾3個月; D4已還押逾2個月; D5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張卓勤今日有事不能出席。)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D1, D3就控罪1罪名成立, 原因以判詞形式頒布, 不會讀出。
D1及D3擔保取消, 需要還押。法庭現予一小時各法律代表閱讀判詞及解釋予兩位被告。
========
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的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 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
詳情見下帖: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2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控方已將D1, D3的背景口供及D3的刑事紀錄呈上, D3曾就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判勞教中心。庭上沒有讀出背景口供。
法庭打算在今日聽取所有求情後為部分被告索取報告, 押後21天判刑。除D1及D3外其他被告早前已呈上求情陳詞。
D1代表呈上6封求情信, 分別由被告, 家人, 中學校長, 科大同學, 工作伙伴及一位退休裁判官兼傳道人撰寫, 將有第七封求情信會於索取報告後呈上, 為陪被告成長的專業機構撰寫。D1代表採納D5早前提交的案例。D1現年23歲, 與家人同住, 任職金融業軟件開發工程師, 月入7萬以下, 相信再工作一兩年後薪金可以有一至兩倍增幅。他以32分的成績入讀科大, 成績優秀, 已獲得港大博士課程取錄, 但因此案決定先工作支持家庭而放棄該課程。傳道人曾先生於今年6月中旬開始見D1, 曾與D1討論大量社會問題, 亦陪伴D1進行各種活動, 這3年D1已決定信基督教, 亦在求情信中引用聖經金句, 提及自己悔疚自責。D1代表明白在此類案件, 個人背景並不重要, 但希望法庭考慮到D1在這3年內的改變, 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21日後再補充求情。法庭認為暴動是集體行為, 此案涉及汽油彈, 如果有一人實質作出暴力行為, 量刑需要上調。法庭裁定D1有實質使用武力, 情節嚴重, 亦非低於21歲, 認為沒有基礎以勞教中心處理。D1代表認為D1並非清晰可以勞教中心處理的個案, 但並非不可考慮。汽油彈在現場滿街都是, 如果D1要扔汽油彈可以拾起便是, 暗門內有警員衝出之前, 沒有人知道後面會有警員, 他們有扔碎石, 屬破壞財物的行為, 但是出於發洩而非貪圖財物。
D2於6月1日以信件表示認罪, 法庭已看過相關求情, 此案為有使用汽油彈的暴動, 但D2沒有實質使用暴力。D2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D2案發時15歲, 現時18歲, 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D2代表希望保留陳詞。D2認罪, 顯示他有悔意。法庭指根據控方呈交的上訴法院案例, 有關認罪扣減, 不是第一時間認罪, 如不是以3C處理, 量刑扣減只有20-25%, 法庭就此暫未有決定。
D3案發時14歲, 現時17歲, D3代表希望先索取報告並保留求情, 現呈上D3於上訴法院的一宗覆核案件, 案發時是2020年1月8日, 涉及於街上試擲汽油彈。而本案事發時D3沒有案底, 亦未干犯另一宗案件, 不是在任何擔保下犯案。法律上沒有限制完成勞教中心後不可以重覆。
D4案情方面, D4代表指他有實質參與暴動行為, 但橡筋不能成功射出硬物, 該硬物只跌在D4面前兩三米。此案的暴動為突發事件, 沒有預謀, 而D4亦沒有準備進行衝撞的裝備, 沒有證據顯示D4有接觸過汽油彈或有領導角色。D4代表呈上林偉權法官席前審訊的 #1118油麻地 案例, 經審訊後定罪, 當中沒有暴力行為的被告量刑起點為38個月, 而有使用燃燒彈的被告加刑2個月。D4現年27歲, 沒有案底, 生於普通家庭, 於香港接受教育, 品性和善單純, 入讀中大, 早前任職IT行業, 月入$21000, 其後因此案離職。D4在特別事項裁決後立即認罪, 節省法庭時間, 亦明白可能沒有20%扣減。D4的心理報告提及他有悔意, 與家人一同接受輔導及脫敏訓練, 亦決定在獄中報讀都會大學的中國文學課程。D4的求情信提到受社會氛圍影響, 因不成熟而犯下本案, 向法庭及社會道歉, 願意負上刑責, 希望將來成為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傳道人曾先生也有為D4撰寫求情信, 形容D4率直, 受傳媒影響對中國有錯誤認識, 在傾談後認同D4有悔意及希望對國家作出貢獻。D4代表亦呈上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審理的#0929金鐘 案件, 姚勳智法官因被告於案發至判刑逾時3年, 被告等候審訊期間已受案件影響而給予6個月減刑。法庭認為D4認罪的時間是審訊第14日, 案件已審訊至完成特別事項裁決, 基本上控方案情已完結, 而整個審訊過程超過一半涉及D4的案情。而且法庭於特別事項中裁定可以呈堂的影片由一名已棄保潛逃的人士拍攝, 影片質素非常高, 非常清楚影到D4的裝束及嘗試使用巨型橡筋嘗試投擲物件。法庭認為此案的情況, 在D4認罪前, 能指控他的證供已經呈堂。D4代表解釋, 明白不會得到20%扣減, 希望在20%以下可以有較高的扣減, 並補充D4於審訊中沒有作出與其主要爭辯議題以外的爭議。
D5代表早前已存檔求情陳詞文件冊及案例, 現採納當中所有內容。D5在5月23日透過信件通知法庭打算認罪。D5案發時20歲, 現時24歲, D5代表理解他在此案有暴力行為, 不打算提出索取報告的要求。D5學業成就突出, 其學士學位以一級榮譽畢業, 被捕後在巨大壓力下努力學業, 剛取得碩士學位, 並已於浸大報讀語言研究博士課程, 希望在囚期間可以完成論文部分, 待完成刑期後繼續課程。D5代表不重覆求情信內容, 主要是由大學教授, 父母及同學撰寫。D5代表呈上到今日為止所有0929金鐘的案例。其中一宗案例中, 郭啟安法官判處兩位14-15歲的被告勞教中心, 指如被告不是如此年輕, 會判處4年以上的刑期。周燕珠暫委法官處理的案例量刑起點4年9個月, 因認罪及被告有進行公益活動, 最後刑期為2年8個月。陳廣池法官對0929金鐘相關案件的量刑起點是4年6個月, 部分被告有拋擲磚頭加刑6個月。同類案件中鄭紀航法官採納4年9個月起點, 案情涉及傷害警員頭部。姚勳智法官以4年為量刑起點。D5代表希望法庭考慮4年至4年半為量刑起點, 並呈上兩宗案例在審前覆核前認罪有25%扣減。
D6代表採納早前呈上的求情陳詞, 現呈上兩份文件, 包括一封在存檔陳詞後收到的求情信, 由朋友撰寫。另一份是醫管局發出的文件, 指D6在事件中受傷入院, D6指當日被捕時被警員所傷, 希望法庭考慮D6作為一名年輕人, 滿懷一腔熱血, 以錯誤方式做事。沒有實質證據顯示D6當日做過什麼, 求情信中提到D6受到社會氣氛及朋輩影響, 認為多一個人多一分力量, 只是身在現場支持暴動, 因此沒有特別加刑因素。D6現時的代表在開審前一兩日才接手, 因為D6決定認罪後, 關大律師亦需代表本案另一被告, 法援署才將D6的案件交給他。D6於7月11日正式表示認罪, 但之前已與控方開始協商, 可見早有認罪意向。因認罪時間於開審前不久, D6代表希望可以得到20-25%的扣減。案情方面, D6代表同意當日案情嚴重, 並採納姚勳智法官處理0929金鐘的案例。法庭指未見有其他案件出現同一情況, 即因為案件延誤而給予6個月扣減。D6代表強調延遲並非控方的責任, 而是因為現時太多此類案件, 令控辯雙方及法庭人手不足, 但希望法庭運用酌情權, 因案件延誤對被告造成的心理壓力, 作出人道考慮。(本案審期於2021年1月22日定下, 於本年7月13日開審)
D4代表補充有一案件 #0825荃灣 (WKCC3717/2021), 今年6月審訊, 因案件延誤有一個月刑期扣減。D4代表表示本案確實有延誤, 明白延誤並非由於控方, 但亦非由於被告, 只要案件有延誤, 法庭就有酌情權給予扣減。控方表示此案與其他區域法院案件的需時相約, 不認為此案有延誤。D5代表指在社運案件發生前, 區域法院案件不會排期排到3年, 只需大概2-3個月。
D7代表支持D6代表有關延誤的陳詞, 指延誤令被告受到困擾, 但並非投訴這3年的等候審訊由控方產生。就D7的個人情況, 早前的求情大綱已詳細說明, 在此不重覆。在今日聆訊過程中觀察到法庭對不是適時的認罪該給予多少扣減有討論, 在開審第一日認罪可有20%扣減, 如果開審前認罪理應不是20%。D7指在開審前若干時間D7已表示認罪, 法庭可寬大處理, 給予25%扣減。D7承認的案情摘要沒有涉及暴力事件, 除了被捕時踢了兩腳, 但沒有證據指是故意做出, 可能屬於掙扎, 希望法庭不要考慮這是一個暴力行為。D7在2018年修畢測量學後進入測量行業, 修讀學位期間曾獲獎學金, 亦得到測量師學會的獎勵, 只因2019年行差踏錯而要接受刑責。今天的被告人入面很多都是大學畢業, 有良好成績, 他們都是社會棟樑。當然他們有錯就要承擔責任, 但希望法庭考慮他們都是對社會有用的人, 格外開恩, 盡量輕判, 讓他們盡快回到社會作出貢獻。
D8案發時29歲, 現時32歲。D8代表指同意案情中可見本案中的暴動較短, 只歷時二十多分鐘, 而其他2019年的暴動案多數涉較長時間。D8有向政總牆壁扔雜物, 但沒有證據顯示D8有扔汽油彈。D8代表希望可以4年至4年半為判刑起點。D8在4月19日表示認罪, 他讀書成績不理想, 生於破碎家庭, 身為長兄, 需身兼父職照顧家庭, 完成學業後在第一間公司工作了十二年, 亦積極進修, 現時D8與朋友合資經營髮型工作室, 打算服刑後繼續專注在培育下一代的髮型師。家人, 前僱主都有為D8寫求情信, 希望法庭可以給予較低刑期。
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所有被告需還押。
控方呈上案件證物處理申請表, 辯方沒有反對, 證物依申請表所述處理。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控方已將D1, D3的背景口供及D3的刑事紀錄呈上, D3曾就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判勞教中心。庭上沒有讀出背景口供。
法庭打算在今日聽取所有求情後為部分被告索取報告, 押後21天判刑。除D1及D3外其他被告早前已呈上求情陳詞。
D1代表呈上6封求情信, 分別由被告, 家人, 中學校長, 科大同學, 工作伙伴及一位退休裁判官兼傳道人撰寫, 將有第七封求情信會於索取報告後呈上, 為陪被告成長的專業機構撰寫。D1代表採納D5早前提交的案例。D1現年23歲, 與家人同住, 任職金融業軟件開發工程師, 月入7萬以下, 相信再工作一兩年後薪金可以有一至兩倍增幅。他以32分的成績入讀科大, 成績優秀, 已獲得港大博士課程取錄, 但因此案決定先工作支持家庭而放棄該課程。傳道人曾先生於今年6月中旬開始見D1, 曾與D1討論大量社會問題, 亦陪伴D1進行各種活動, 這3年D1已決定信基督教, 亦在求情信中引用聖經金句, 提及自己悔疚自責。D1代表明白在此類案件, 個人背景並不重要, 但希望法庭考慮到D1在這3年內的改變, 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21日後再補充求情。法庭認為暴動是集體行為, 此案涉及汽油彈, 如果有一人實質作出暴力行為, 量刑需要上調。法庭裁定D1有實質使用武力, 情節嚴重, 亦非低於21歲, 認為沒有基礎以勞教中心處理。D1代表認為D1並非清晰可以勞教中心處理的個案, 但並非不可考慮。汽油彈在現場滿街都是, 如果D1要扔汽油彈可以拾起便是, 暗門內有警員衝出之前, 沒有人知道後面會有警員, 他們有扔碎石, 屬破壞財物的行為, 但是出於發洩而非貪圖財物。
D2於6月1日以信件表示認罪, 法庭已看過相關求情, 此案為有使用汽油彈的暴動, 但D2沒有實質使用暴力。D2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D2案發時15歲, 現時18歲, 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D2代表希望保留陳詞。D2認罪, 顯示他有悔意。法庭指根據控方呈交的上訴法院案例, 有關認罪扣減, 不是第一時間認罪, 如不是以3C處理, 量刑扣減只有20-25%, 法庭就此暫未有決定。
D3案發時14歲, 現時17歲, D3代表希望先索取報告並保留求情, 現呈上D3於上訴法院的一宗覆核案件, 案發時是2020年1月8日, 涉及於街上試擲汽油彈。而本案事發時D3沒有案底, 亦未干犯另一宗案件, 不是在任何擔保下犯案。法律上沒有限制完成勞教中心後不可以重覆。
D4案情方面, D4代表指他有實質參與暴動行為, 但橡筋不能成功射出硬物, 該硬物只跌在D4面前兩三米。此案的暴動為突發事件, 沒有預謀, 而D4亦沒有準備進行衝撞的裝備, 沒有證據顯示D4有接觸過汽油彈或有領導角色。D4代表呈上林偉權法官席前審訊的 #1118油麻地 案例, 經審訊後定罪, 當中沒有暴力行為的被告量刑起點為38個月, 而有使用燃燒彈的被告加刑2個月。D4現年27歲, 沒有案底, 生於普通家庭, 於香港接受教育, 品性和善單純, 入讀中大, 早前任職IT行業, 月入$21000, 其後因此案離職。D4在特別事項裁決後立即認罪, 節省法庭時間, 亦明白可能沒有20%扣減。D4的心理報告提及他有悔意, 與家人一同接受輔導及脫敏訓練, 亦決定在獄中報讀都會大學的中國文學課程。D4的求情信提到受社會氛圍影響, 因不成熟而犯下本案, 向法庭及社會道歉, 願意負上刑責, 希望將來成為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傳道人曾先生也有為D4撰寫求情信, 形容D4率直, 受傳媒影響對中國有錯誤認識, 在傾談後認同D4有悔意及希望對國家作出貢獻。D4代表亦呈上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審理的#0929金鐘 案件, 姚勳智法官因被告於案發至判刑逾時3年, 被告等候審訊期間已受案件影響而給予6個月減刑。法庭認為D4認罪的時間是審訊第14日, 案件已審訊至完成特別事項裁決, 基本上控方案情已完結, 而整個審訊過程超過一半涉及D4的案情。而且法庭於特別事項中裁定可以呈堂的影片由一名已棄保潛逃的人士拍攝, 影片質素非常高, 非常清楚影到D4的裝束及嘗試使用巨型橡筋嘗試投擲物件。法庭認為此案的情況, 在D4認罪前, 能指控他的證供已經呈堂。D4代表解釋, 明白不會得到20%扣減, 希望在20%以下可以有較高的扣減, 並補充D4於審訊中沒有作出與其主要爭辯議題以外的爭議。
D5代表早前已存檔求情陳詞文件冊及案例, 現採納當中所有內容。D5在5月23日透過信件通知法庭打算認罪。D5案發時20歲, 現時24歲, D5代表理解他在此案有暴力行為, 不打算提出索取報告的要求。D5學業成就突出, 其學士學位以一級榮譽畢業, 被捕後在巨大壓力下努力學業, 剛取得碩士學位, 並已於浸大報讀語言研究博士課程, 希望在囚期間可以完成論文部分, 待完成刑期後繼續課程。D5代表不重覆求情信內容, 主要是由大學教授, 父母及同學撰寫。D5代表呈上到今日為止所有0929金鐘的案例。其中一宗案例中, 郭啟安法官判處兩位14-15歲的被告勞教中心, 指如被告不是如此年輕, 會判處4年以上的刑期。周燕珠暫委法官處理的案例量刑起點4年9個月, 因認罪及被告有進行公益活動, 最後刑期為2年8個月。陳廣池法官對0929金鐘相關案件的量刑起點是4年6個月, 部分被告有拋擲磚頭加刑6個月。同類案件中鄭紀航法官採納4年9個月起點, 案情涉及傷害警員頭部。姚勳智法官以4年為量刑起點。D5代表希望法庭考慮4年至4年半為量刑起點, 並呈上兩宗案例在審前覆核前認罪有25%扣減。
D6代表採納早前呈上的求情陳詞, 現呈上兩份文件, 包括一封在存檔陳詞後收到的求情信, 由朋友撰寫。另一份是醫管局發出的文件, 指D6在事件中受傷入院, D6指當日被捕時被警員所傷, 希望法庭考慮D6作為一名年輕人, 滿懷一腔熱血, 以錯誤方式做事。沒有實質證據顯示D6當日做過什麼, 求情信中提到D6受到社會氣氛及朋輩影響, 認為多一個人多一分力量, 只是身在現場支持暴動, 因此沒有特別加刑因素。D6現時的代表在開審前一兩日才接手, 因為D6決定認罪後, 關大律師亦需代表本案另一被告, 法援署才將D6的案件交給他。D6於7月11日正式表示認罪, 但之前已與控方開始協商, 可見早有認罪意向。因認罪時間於開審前不久, D6代表希望可以得到20-25%的扣減。案情方面, D6代表同意當日案情嚴重, 並採納姚勳智法官處理0929金鐘的案例。法庭指未見有其他案件出現同一情況, 即因為案件延誤而給予6個月扣減。D6代表強調延遲並非控方的責任, 而是因為現時太多此類案件, 令控辯雙方及法庭人手不足, 但希望法庭運用酌情權, 因案件延誤對被告造成的心理壓力, 作出人道考慮。(本案審期於2021年1月22日定下, 於本年7月13日開審)
D4代表補充有一案件 #0825荃灣 (WKCC3717/2021), 今年6月審訊, 因案件延誤有一個月刑期扣減。D4代表表示本案確實有延誤, 明白延誤並非由於控方, 但亦非由於被告, 只要案件有延誤, 法庭就有酌情權給予扣減。控方表示此案與其他區域法院案件的需時相約, 不認為此案有延誤。D5代表指在社運案件發生前, 區域法院案件不會排期排到3年, 只需大概2-3個月。
D7代表支持D6代表有關延誤的陳詞, 指延誤令被告受到困擾, 但並非投訴這3年的等候審訊由控方產生。就D7的個人情況, 早前的求情大綱已詳細說明, 在此不重覆。在今日聆訊過程中觀察到法庭對不是適時的認罪該給予多少扣減有討論, 在開審第一日認罪可有20%扣減, 如果開審前認罪理應不是20%。D7指在開審前若干時間D7已表示認罪, 法庭可寬大處理, 給予25%扣減。D7承認的案情摘要沒有涉及暴力事件, 除了被捕時踢了兩腳, 但沒有證據指是故意做出, 可能屬於掙扎, 希望法庭不要考慮這是一個暴力行為。D7在2018年修畢測量學後進入測量行業, 修讀學位期間曾獲獎學金, 亦得到測量師學會的獎勵, 只因2019年行差踏錯而要接受刑責。今天的被告人入面很多都是大學畢業, 有良好成績, 他們都是社會棟樑。當然他們有錯就要承擔責任, 但希望法庭考慮他們都是對社會有用的人, 格外開恩, 盡量輕判, 讓他們盡快回到社會作出貢獻。
D8案發時29歲, 現時32歲。D8代表指同意案情中可見本案中的暴動較短, 只歷時二十多分鐘, 而其他2019年的暴動案多數涉較長時間。D8有向政總牆壁扔雜物, 但沒有證據顯示D8有扔汽油彈。D8代表希望可以4年至4年半為判刑起點。D8在4月19日表示認罪, 他讀書成績不理想, 生於破碎家庭, 身為長兄, 需身兼父職照顧家庭, 完成學業後在第一間公司工作了十二年, 亦積極進修, 現時D8與朋友合資經營髮型工作室, 打算服刑後繼續專注在培育下一代的髮型師。家人, 前僱主都有為D8寫求情信, 希望法庭可以給予較低刑期。
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所有被告需還押。
控方呈上案件證物處理申請表, 辯方沒有反對, 證物依申請表所述處理。
#區域法院第六庭
#郭偉健法官
#審訊 [1/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A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A2:鍾沛權 (52)
A3:林紹桐 (34)
🛑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控罪詳情: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伍淑娟
辯方代表:#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9:57 開庭
本案原安排謝法官處理,本案於上星期六早上,才轉介給本席(郭偉健法官)處理;因案件突然和需要儘快開庭。由於審前覆核不是本席處理,相信雙方沒有反對,所以雙方「可以當我嘜都唔知」。
辯方希望法庭先處理煽動的意途在憲法及條文的爭議,
-古舊條文有沒有抵觸基本法及人權法,
-Time bar issue 時間性,
控罪方面
-被告人的法律責任 Subject Matter
煽動意途,講緊 Subject Matter,被告人講嘅嘢和行為,控方要證實被告要有知情 Knowledge,佢哋知道行為,係知道本身有喱樣嘢 Subject Matter,這是控方講法
控罪本身
-被告人本身有沒有煽動意途,被告本身是否有Knowledge
控方最初採用17篇文章(A1-17),後來只採用其中5篇(A1,A14-17),分別於社交平台 FaceBook, Twitter下載
(因為其餘已逾6個月檢控期)。
控方不同意將A1分拆處理,因為是公司及A1與A2證供上有好大關連。
證人合共36名,275項證物,有搜查立場新聞辨公室當日文件(糧單、公司架構、糧單等)、截圖、博客文章等,
片段合共200分鐘以下,包括YouTube 下載其中一名被告出席傳媒高峯會的發言(約10分鐘),A2錄影會面記錄等,合共六箱文件。
辯方指出之前謝法官已經有指示,所有文件要於不少於7天前給辯方,但控方少於7天提供,例如:結婚證書、公司註冊處文件等,因此辯方不想浪費法庭時間,留待陳詞處理。由於涉及古舊條文的憲法和條文爭議,當解釋字眼上用中文後都需加英文字眼詮釋,不希望希中英夾雜,望用英文審訊,法官指出兩種語言都是官方語言,沒有既定立塲。
辯方反對控方加入另外三篇文章,控方説法是沒直接關係,但又涉及煽動意途。
11:37 小休
開始答辯:
A2及 A3 選擇不認罪
官:由於A1今天沒有出庭,因此筆錄為 不認罪 答辯
辯方開始以英語發言
備註:延伸庭收聽廣播非常有困難,甚至當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應該連咪也沒有使用,直播員完全聽不到,致歉!歡迎內容補充。
12:59 上午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郭偉健法官
#審訊 [1/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A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A2:鍾沛權 (52)
A3:林紹桐 (34)
🛑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控罪詳情: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伍淑娟
辯方代表:#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9:57 開庭
本案原安排謝法官處理,本案於上星期六早上,才轉介給本席(郭偉健法官)處理;因案件突然和需要儘快開庭。由於審前覆核不是本席處理,相信雙方沒有反對,所以雙方「可以當我嘜都唔知」。
辯方希望法庭先處理煽動的意途在憲法及條文的爭議,
-古舊條文有沒有抵觸基本法及人權法,
-Time bar issue 時間性,
控罪方面
-被告人的法律責任 Subject Matter
煽動意途,講緊 Subject Matter,被告人講嘅嘢和行為,控方要證實被告要有知情 Knowledge,佢哋知道行為,係知道本身有喱樣嘢 Subject Matter,這是控方講法
控罪本身
-被告人本身有沒有煽動意途,被告本身是否有Knowledge
控方最初採用17篇文章(A1-17),後來只採用其中5篇(A1,A14-17),分別於社交平台 FaceBook, Twitter下載
(因為其餘已逾6個月檢控期)。
控方不同意將A1分拆處理,因為是公司及A1與A2證供上有好大關連。
證人合共36名,275項證物,有搜查立場新聞辨公室當日文件(糧單、公司架構、糧單等)、截圖、博客文章等,
片段合共200分鐘以下,包括YouTube 下載其中一名被告出席傳媒高峯會的發言(約10分鐘),A2錄影會面記錄等,合共六箱文件。
辯方指出之前謝法官已經有指示,所有文件要於不少於7天前給辯方,但控方少於7天提供,例如:結婚證書、公司註冊處文件等,因此辯方不想浪費法庭時間,留待陳詞處理。由於涉及古舊條文的憲法和條文爭議,當解釋字眼上用中文後都需加英文字眼詮釋,不希望希中英夾雜,望用英文審訊,法官指出兩種語言都是官方語言,沒有既定立塲。
辯方反對控方加入另外三篇文章,控方説法是沒直接關係,但又涉及煽動意途。
11:37 小休
開始答辯:
A2及 A3 選擇不認罪
官:由於A1今天沒有出庭,因此筆錄為 不認罪 答辯
辯方開始以英語發言
備註:延伸庭收聽廣播非常有困難,甚至當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應該連咪也沒有使用,直播員完全聽不到,致歉!歡迎內容補充。
12:59 上午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11/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羅專員/張大律師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D12 代表黃大律師須在區院另一庭處理判刑,上午由另一法援律師列席直至回來
📌D1 繼續作供
🔹盤問
-相片D111 樂禮街出夏慤道街口,當時有幾多人不知,同意多穿黑衣,印象同自己方向不同,沒留意咩方向。鄭官提示主控張大律師要求D1在圖畫下走出樂禮街後實際路線,不清楚在有蓋定冇蓋行人路行(D1代表提醒相片在2020年6月)。西行冇車但東行不淸楚。走出內街前也考慮過去銅鑼灣,因之前也聽到其他人去銅鑼灣或中環站。但揀香港站很少封路而且可去坐船過海。
-之前有透過FB社交媒體知社會事件會封站。
-主控進一步問有冇用TG,whatsapp 同其他人溝通
-主控指知道金鍾自6月起多次有衝突應避免去,D1答自己又不是去立法會。當時見政總天橋下有示威者但好開遮及橋底有陰影不清楚是否多人及戴咩色頭盔,亦冇見過有人揸棍或在巴士站向政總扔嘢。現場很嘈,可能是叫口號,但記唔起是什麼。
-鄭官建議下主控播放防暴在巴士站後衝出政總片段(16:47-16:49時),問D1橫過夏慤道馬路是否見到如畫面中影像,D1指其位置望不到巴士站。
-有冇開過遮?D1 指食完下午茶後曾開過不肯定時間,沒放回袋一直手持。有帽一向放在袋,公司是smart casual。戴口罩是因有聞到有催淚煙味,知道只有防毒面罩可防止催淚氣體,但口罩應可阻住啲味。身上另有一口罩,由於當時警察不時射催淚彈,出門會帶2個口罩。
-播放P003b CCTV,主問指橫過馬路時警方由政總衝出,有人衝過來跑過身邊跨過路中向灣仔方向。曾經被人撞,力度不大。
-搜出物品圖片見到有帽,但冇戴,一樽水出門時帶,一罐咖啡在街買,同意知道929當日有遊行但沒批準冇打算參加遊行。
📍盤問中鄭官不時建議張主控如可問問題及重組問題,播放片段代替截圖予被告作盤問等,也留意到D1對很多盤問沒印象指控方繼續糾纏再問也沒意思。
🔸覆問
-當天沒帶手提電腦因沒需要見客,上網靠手機,因同一時間多人用致接收間中不好
-在鵝頸橋時見不到希慎廣場,人羣湧至灣仔方向外,附近街也有多人湧出
-有其他路如時代廣場附近可回公司,答唔會快好多因有燈位可能只差3分鐘
-茶餐廳內知道銅鑼灣聚集好多人
-樂禮街有圍板當時正進行工程,行人路有部份有遮蓋,部分沒有
D1代表指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D1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1及D12 辯方案情完結。
審訉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7日 0930雙方作口頭結案陳詞,控方書面陳詞須在11月28日1600或之前呈交法庭及辯方,辯方陳詞及回應須在2023年1月6日或之前交法庭及其他人士。
期間2人以原有條繼續擔保及恢復報到✅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11/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羅專員/張大律師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D12 代表黃大律師須在區院另一庭處理判刑,上午由另一法援律師列席直至回來
📌D1 繼續作供
🔹盤問
-相片D111 樂禮街出夏慤道街口,當時有幾多人不知,同意多穿黑衣,印象同自己方向不同,沒留意咩方向。鄭官提示主控張大律師要求D1在圖畫下走出樂禮街後實際路線,不清楚在有蓋定冇蓋行人路行(D1代表提醒相片在2020年6月)。西行冇車但東行不淸楚。走出內街前也考慮過去銅鑼灣,因之前也聽到其他人去銅鑼灣或中環站。但揀香港站很少封路而且可去坐船過海。
-之前有透過FB社交媒體知社會事件會封站。
-主控進一步問有冇用TG,whatsapp 同其他人溝通
-主控指知道金鍾自6月起多次有衝突應避免去,D1答自己又不是去立法會。當時見政總天橋下有示威者但好開遮及橋底有陰影不清楚是否多人及戴咩色頭盔,亦冇見過有人揸棍或在巴士站向政總扔嘢。現場很嘈,可能是叫口號,但記唔起是什麼。
-鄭官建議下主控播放防暴在巴士站後衝出政總片段(16:47-16:49時),問D1橫過夏慤道馬路是否見到如畫面中影像,D1指其位置望不到巴士站。
-有冇開過遮?D1 指食完下午茶後曾開過不肯定時間,沒放回袋一直手持。有帽一向放在袋,公司是smart casual。戴口罩是因有聞到有催淚煙味,知道只有防毒面罩可防止催淚氣體,但口罩應可阻住啲味。身上另有一口罩,由於當時警察不時射催淚彈,出門會帶2個口罩。
-播放P003b CCTV,主問指橫過馬路時警方由政總衝出,有人衝過來跑過身邊跨過路中向灣仔方向。曾經被人撞,力度不大。
-搜出物品圖片見到有帽,但冇戴,一樽水出門時帶,一罐咖啡在街買,同意知道929當日有遊行但沒批準冇打算參加遊行。
📍盤問中鄭官不時建議張主控如可問問題及重組問題,播放片段代替截圖予被告作盤問等,也留意到D1對很多盤問沒印象指控方繼續糾纏再問也沒意思。
🔸覆問
-當天沒帶手提電腦因沒需要見客,上網靠手機,因同一時間多人用致接收間中不好
-在鵝頸橋時見不到希慎廣場,人羣湧至灣仔方向外,附近街也有多人湧出
-有其他路如時代廣場附近可回公司,答唔會快好多因有燈位可能只差3分鐘
-茶餐廳內知道銅鑼灣聚集好多人
-樂禮街有圍板當時正進行工程,行人路有部份有遮蓋,部分沒有
D1代表指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D1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1及D12 辯方案情完結。
審訉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7日 0930雙方作口頭結案陳詞,控方書面陳詞須在11月28日1600或之前呈交法庭及辯方,辯方陳詞及回應須在2023年1月6日或之前交法庭及其他人士。
期間2人以原有條繼續擔保及恢復報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4/9]
上午進度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09:34] 開庭
由辯方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陳辭,律師表示刻意以英語發言,係要表達條例中英文的原意。對 Yim Wai Tsang 案例作出演繹,那是50年前的法例,至今有兩件大事產生咗:人權法和基本法,基本法保障市民有結社自由。Yim 案在今時今日,可能有不同結果。
裁判官提出質疑:五位信托人分別在不同時間以基金名義籌款,每位信托人在得到多數信托人同意之下,可以動用基金,有權做決策,這不是權利嗎?
【辯方指各信託人無此竹責任】
捐錢後法律上邊個係擁有人,如果信托人不是擁有人,咁邊個係?他們有權運用基金,基金條例亦由五人決定。
【信託人並無因運用基金而個人得益,因此並不構成權利】
律師提出一個觀點:“persons to associate” not equal to “association of persons” ,裁判官表示明白。
612基金不同於公司或會社,她沒有社團的目的,無推廣目標,法律上無責任,市民自願捐出金錢,被告們只係負責執行方式,將錢轉交到有需要的人仕。
裁判官提出另一議題,證據中有財務守則,但無人簽名,組織是否認為有需要成立守則?有唔同形式嘅表格,有證據去支持;知道辯方陳辭指出傳聞證供原則,請辯方提出,各證據之間是否有任何一部份有不能磨合嘅事情。
律師基金不同於社團,另一原因是基金無會章、無會員、無會員大會。
[12:00] 休庭後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陳辭,重點演繹association 英文和中文意義上的差異。
14:30 再訊。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4/9]
上午進度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
[09:34] 開庭
由辯方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陳辭,律師表示刻意以英語發言,係要表達條例中英文的原意。對 Yim Wai Tsang 案例作出演繹,那是50年前的法例,至今有兩件大事產生咗:人權法和基本法,基本法保障市民有結社自由。Yim 案在今時今日,可能有不同結果。
裁判官提出質疑:五位信托人分別在不同時間以基金名義籌款,每位信托人在得到多數信托人同意之下,可以動用基金,有權做決策,這不是權利嗎?
【辯方指各信託人無此竹責任】
捐錢後法律上邊個係擁有人,如果信托人不是擁有人,咁邊個係?他們有權運用基金,基金條例亦由五人決定。
【信託人並無因運用基金而個人得益,因此並不構成權利】
律師提出一個觀點:“persons to associate” not equal to “association of persons” ,裁判官表示明白。
612基金不同於公司或會社,她沒有社團的目的,無推廣目標,法律上無責任,市民自願捐出金錢,被告們只係負責執行方式,將錢轉交到有需要的人仕。
裁判官提出另一議題,證據中有財務守則,但無人簽名,組織是否認為有需要成立守則?有唔同形式嘅表格,有證據去支持;知道辯方陳辭指出傳聞證供原則,請辯方提出,各證據之間是否有任何一部份有不能磨合嘅事情。
律師基金不同於社團,另一原因是基金無會章、無會員、無會員大會。
[12:00] 休庭後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陳辭,重點演繹association 英文和中文意義上的差異。
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暴動
#判刑
D2: 羅(17) 🛑已還押17日
相關資料:
同案A1: 黃(24) 及A3: 周(19)
已於2022年10月13日於姚勳智法官席前已判刑:
關於A1,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二,以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4年監禁。法庭下令控罪一的1年與控罪二分期執行,故D1的總刑期為5年監禁‼️
關於A3,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四,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個月監禁。法庭表示控罪一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四分期執行,故D3的總刑期為2年9個月監禁‼️
* A4: 張(25)將於11月11日裁決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
(1)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求情:
感化官報告相當正面,除有一些手文之誤外,其餘全部內容同意,被告與家人關係非常融洽,特別被捕後獲得家人支持及今天亦有到庭,被告深感悔意,被捕後家人亦面對極大健康問題,現在已好轉。雖然被告沒有直接傷害被刺傷的警員,但仍向該警員及其家人致歉;品學兼優,現時大學三年級學生,成績優異,已經申請過數度延學申請,背景良好,亦有參與義工服務,望法庭能考慮感化官報告,早日出來完成學業。引用幾個案例,均為17、18歲,均判入教導所。
判刑考慮:
當日發生的暴動於銅鑼灣高士威道閙市,案情非常嚴重,有人用磚頭搗路、有警員身體嚴重受傷等。經考慮過感化官報告非常正面,鑑於被告當時犯案只得17歲,當時身上沒有攜帶任何攻擊性武器,只是拎起兩個雪糕桶,屬於參與度較輕。
事後深感後悔,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坦白承認控罪,重犯機會低,亦有大量親友的求情信,評價非常正面。給予更新機會更為重要,望及早完成教導所,能及早完成學業及將來好好照顧家人。
控罪(1)及(3):
最終判刑:教導所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暴動
#判刑
D2: 羅(17) 🛑已還押17日
相關資料:
同案A1: 黃(24) 及A3: 周(19)
已於2022年10月13日於姚勳智法官席前已判刑:
關於A1,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二,以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4年監禁。法庭下令控罪一的1年與控罪二分期執行,故D1的總刑期為5年監禁‼️
關於A3,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四,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個月監禁。法庭表示控罪一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四分期執行,故D3的總刑期為2年9個月監禁‼️
* A4: 張(25)將於11月11日裁決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
(1)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求情:
感化官報告相當正面,除有一些手文之誤外,其餘全部內容同意,被告與家人關係非常融洽,特別被捕後獲得家人支持及今天亦有到庭,被告深感悔意,被捕後家人亦面對極大健康問題,現在已好轉。雖然被告沒有直接傷害被刺傷的警員,但仍向該警員及其家人致歉;品學兼優,現時大學三年級學生,成績優異,已經申請過數度延學申請,背景良好,亦有參與義工服務,望法庭能考慮感化官報告,早日出來完成學業。引用幾個案例,均為17、18歲,均判入教導所。
判刑考慮:
當日發生的暴動於銅鑼灣高士威道閙市,案情非常嚴重,有人用磚頭搗路、有警員身體嚴重受傷等。經考慮過感化官報告非常正面,鑑於被告當時犯案只得17歲,當時身上沒有攜帶任何攻擊性武器,只是拎起兩個雪糕桶,屬於參與度較輕。
事後深感後悔,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坦白承認控罪,重犯機會低,亦有大量親友的求情信,評價非常正面。給予更新機會更為重要,望及早完成教導所,能及早完成學業及將來好好照顧家人。
控罪(1)及(3):
最終判刑:教導所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3/2]
D2: 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控方稱大家只係對證物作不同演繹,留待法庭做事實裁決和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無嘢補充。
辯方請法庭留意陳辭中兩個重點:
一、證物噴膠嘴上的污跡,可能顯示不是全新,只代表被告購買時無細心檢查,但不代表她有使用,不代表由家中帶出來,盤問下無動搖,希望法庭被告作答係咪有機會屬實。
二、PW4嘅證供係唔可靠唔可信,MFI 1 & 2係證人在不同日子記錄當日嘅情節,與庭上嘅證供完全不同版本,PW4唔好再庭上採納MFI 1 & 2,堅持在庭上版本,辯方挑戰PW4係咪可靠,不單止在文字上,還有繪圖上差別。
控罪元素係管有,辯方不爭議,爭議係意圖,要考慮管有物品當時當刻或者短暫未來係咪使用,控方指在現場出現過,但無證據指被告曾經在龍崗道隧道出現,在世運花園被截查,係唔係會去龍崗道,無人講到被告會去邊,或者被告知道龍崗道隧道被破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3/2]
D2: 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控方稱大家只係對證物作不同演繹,留待法庭做事實裁決和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無嘢補充。
辯方請法庭留意陳辭中兩個重點:
一、證物噴膠嘴上的污跡,可能顯示不是全新,只代表被告購買時無細心檢查,但不代表她有使用,不代表由家中帶出來,盤問下無動搖,希望法庭被告作答係咪有機會屬實。
二、PW4嘅證供係唔可靠唔可信,MFI 1 & 2係證人在不同日子記錄當日嘅情節,與庭上嘅證供完全不同版本,PW4唔好再庭上採納MFI 1 & 2,堅持在庭上版本,辯方挑戰PW4係咪可靠,不單止在文字上,還有繪圖上差別。
控罪元素係管有,辯方不爭議,爭議係意圖,要考慮管有物品當時當刻或者短暫未來係咪使用,控方指在現場出現過,但無證據指被告曾經在龍崗道隧道出現,在世運花園被截查,係唔係會去龍崗道,無人講到被告會去邊,或者被告知道龍崗道隧道被破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824大圍 #提堂
👤李/二胡伯伯(62)
控罪:2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違反《簡易程序條例》第228章第4(17)條
- - - - - - - - - - - - - - -
主控:
~除之前兩宗控罪外,還有第三宗(於中區發生,控罪相同),想一併處理。
~對之前兩宗控罪作出之修訂: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被告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被告未有代表律師。
被告表示遺憾及指責控方浪費政府及大眾資源;並表示自己沒有籌款,請控方拿出証據。
~裁判官批准修訂。
案件押後於2022年11月3日下午2: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期間等候另一宗案件一併處理。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824大圍 #提堂
👤李/二胡伯伯(62)
控罪:2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違反《簡易程序條例》第228章第4(17)條
- - - - - - - - - - - - - - -
主控:
~除之前兩宗控罪外,還有第三宗(於中區發生,控罪相同),想一併處理。
~對之前兩宗控罪作出之修訂: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被告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被告未有代表律師。
被告表示遺憾及指責控方浪費政府及大眾資源;並表示自己沒有籌款,請控方拿出証據。
~裁判官批准修訂。
案件押後於2022年11月3日下午2: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期間等候另一宗案件一併處理。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何慧嫺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訊 [2/1]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𠝹刀。
背景:
當日晚上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
雙方今日採納書面陳詞只作口頭補充。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 1530 於東區裁判法院作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何慧嫺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訊 [2/1]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𠝹刀。
背景:
當日晚上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
雙方今日採納書面陳詞只作口頭補充。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 1530 於東區裁判法院作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31]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趙家賢,袁嘉蔚,徐子見(27-53)🛑三位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2/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不設旁聽)
👥梁,鄧,朱,劉,林,劉,楊,林,朱(18-36)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18) #提訊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2項縱火)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袁(26) #提訊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15:00
👥莫,方,施,梁(21-26)🛑方因另案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黃(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 #審訊 [1/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5/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余(20) #審訊 [1/1]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 - - - - - - - - - - - - - - -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31]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趙家賢,袁嘉蔚,徐子見(27-53)🛑三位已還押逾19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續審 [2/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不設旁聽)
👥梁,鄧,朱,劉,林,劉,楊,林,朱(18-36)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18) #提訊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2項縱火)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拒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袁(26) #提訊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15:00
👥莫,方,施,梁(21-26)🛑方因另案已還押逾19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黃(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 #審訊 [1/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5/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余(20) #審訊 [1/1]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 - - - - - - - - - - - - - - -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9]
D1:葉(27) / D2:何(28)
D3鄭錦滿(32) / D4:陳(33)
D5:黃(25) / D6:馮(30)
D7:林(31) /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D8]
梁(23)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________
📌答辯
控罪1:D1承認控罪❗️D2不認罪❌
控罪3:D8不認罪❌控罪存檔法庭
就認罪的被告,案件押後至11月8日(下星期二)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9]
D1:葉(27) / D2:何(28)
D3鄭錦滿(32) / D4:陳(33)
D5:黃(25) / D6:馮(30)
D7:林(31) /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D8]
梁(23)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________
📌答辯
控罪1:D1承認控罪❗️D2不認罪❌
控罪2:D5及D8承認控罪❗️
D3、D4、D6、D7不認罪❌控罪3:D8不認罪❌控罪存檔法庭
就認罪的被告,案件押後至11月8日(下星期二)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如有詳情歡迎報bot
補充💫)💛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5/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傳召PW 高級警司2700 梁仲文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
🔸辯方盤問
就證人目測所見,10-15分鐘內加入示威的人從示威者後面、即北面行落嚟。對峙過程中,證人企高咗只睇到直線方向情況,所以轉左彎碧街口兩邊情況睇唔到。2245-2300時,證人見到有人由北向南加入示威者,但見唔到由邊條街轉入嚟。2245-2323時,證人見到2-3個喺彌敦道上近碧街的示威者轉身往北面跑,留意到這幾個示威者高速離開,向北面跑走,但冇特別留意到由邊轉去A1走;該段時間他亦留意到有人由北向南加入,但冇特別留意是否由碧街向A2離開。
較早前證人供稱示威者頭5、6排較密集,之後相對疏落;他睇唔睇到大約有幾多排人,留意到後面相對疏落的示威者當時有個別人會作出攻擊,包括扔汽油彈。較後的示威者扔不夠力,降落在頭排示威者範圍的情況都見到,亦見唔少雷射筆光線從後排示威者發出。頭5-6排後相對疏落示威者喺行車線同行人路都有。證人指見到有唔同人喺馬路或行人路,因現場有2000人,集中觀察頭排因影響比較大,動作有扔汽油彈,無法觀察現場每一人做緊乜。根據證人理解,當時現場已發生暴動,逗留現場的人都係屬於參與暴動。證人講唔到第一排或後面5、6排每排大約有幾多人。他估計兩邊馬路6條線加上兩邊行人路的闊度約有廿幾至三十米闊。
辯方問證人,由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至約0013時離開咸美頓街返到碧街,該移動路線是否約用了3小時?(*劉官質疑問題有含糊地方,辯方其後修正問題。)最後證人回答指由8-12時,冇去過P001(c)砵蘭街及上海街。就辯方問及知唔知砵蘭街上海街 (碧街、砵蘭街兩邊交界)每晚會有好多性工作者站於兩邊,證人表示「冇𠵱方面資料亦唔清楚」;證人亦「唔特別清楚」砵蘭街咸美頓街至窩打老道左右兩邊的建築物係咩類型。證人對於地圖上座落的食肆亦「唔清楚」及「唔知道」,也不知道食肆的營業時間。證人理解當晚沒有發出過任何宵禁令。
2323時準備衝前時,有速龍已到場,又見到有2-3個人跑,所以證人判斷係有示威者見到有速龍到地—證人自己冇親眼見,所以咁判斷—於是叫同事向前衝。證人見到2-3人奔跑,估計原因係見到速龍。發出指令要向前衝之前,證人清晰叫同事直接衝上去,目的是拘捕該班已經干犯嚴重罪行人士,所以冇要求同事再作任何警告。
證人指驅散行動後喺碧街A1出口有設立防線,但之前自己大隊冇設立防線。證人望唔到碧街入面情況,但收到報告指有在該處設立防線。A2出口情況相同,即是市民可自由進出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叫衝當刻證人冇睇過傳令員的錶,只是傳令員之後話返佢知個時間;對於辯方問他是否不能排除叫衝當刻是2300但說錯成2323,證人稱他相信傳令員記錄正確,相信其講法。他同意冇睇自己隻錶,自己亦沒有記錄。
有個別人士攻擊警員;但就相對疏落人群中的行為,證人指因為現場人數眾多,自己睇唔哂每人做緊乜,可能有人都做咗其他行為係自己留意唔到。證人確認,眼見彌敦道上的街鋪已經沒有營業,但不知道樓上鋪仲有冇營業。
證人指知道有記錄關於設立等候區(Waiting Area),醫療區(Medical Area),臨時羈留區(Temporary Holding Area)。由於證人自己冇份參與,所以他不知道等候區內人士幾時被帶到等候區,而自己亦沒有這項資料,也不知道警員從哪處把這些人帶到等候區,亦講唔到由邊個負責帶。
辯方指出,在早前其他案件審訊時,證人庭上作供時曾在片段圈出看似是警員打示威者的片段;證人指「有印象」某啲案件確實有在盤問出現過。
證人於0008時開始從咸美頓街起步,向碧街方向,約0013時有到A1出入口向碧街位置,由彌敦道轉入碧街,防線是該行人路邊。防線外有30多人聚集、叫囂,當時警方沒有就這些人聚集的原因作出調查。證人確認,當時冇畀命令要對防線外的人調查,因為他們沒有作出攻擊行為。證人指30多人的衣着有不同顏色,亦有深色衫人士,唔知佢地幾時到達防線外,亦唔知由咩路線行到。
速龍小隊是由指揮中心直接落命令指揮。2321時證人聽到指揮中心講速龍「in position」,其後近碧街的示威者就向北。當時證人企高咗,望向示威者位置頭排已企在圖上的黃格位置,比較密集,後面則相對疏落;頭排去到HSBC位置,已覆蓋行人過路線,在中間位置,5-6排後已向前移了往南邊,去到碧街就比較疏散。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 警司2705 張嘉豪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連指揮官,有D1-4小隊,軍裝
證人指當天晚上10時於加士居道,沿加士居道至彌敦道及沿北海街推進。有部分警員負責處理被捕人士所以會留低,另外有部分跟隨高級警司梁仲文繼續推進。約2200時,證人與同D2小隊處理5個犯人後跟上大隊,即大約10-15分鐘後追上大隊。
2245時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警方有對南北行線地面的示威者作觀察,證人有在北行線觀察,其間亦有上過石壆及南行線觀察。證人於2245到達時現場約有1500-2000名示威者,前排示威者有木板、遮陣於十字路口對上北面位置,木板在紅綠燈即匯豐銀行對出。警方有不斷發出警告及舉警告旗,想示威者往北面和平散開,目的想作出驅散。B連同事用大聲公叫前面人士和平散開,否則會用適當武力驅散。證人自己作出個人觀察,同時留意有冇大殺傷力攻擊;集中力要在前排,因不斷有汽油彈扔來,亦有汽油彈綁住石油氣罐,發生過兩次爆炸,亦有硬物由高處扔來。為保護防線,證人集中觀察頭兩排、有盾的位置,只見到硬物/石油氣罐由示威者方向扔來,但睇唔到由邊度扔。
由2245時開始,硬物、石油氣罐及載有不知名液體的玻璃樽扔來,行為持續,直至2326時拘捕前亦不斷發生;汽油彈、石油氣罐爆時會不斷有火光。現場環境嘈吵,有叫囂聲、硬物扔地聲、汽油彈爆炸聲、石油氣罐爆炸聲,亦有警方發射催淚彈聲及槍械聲。之後,原本留後的D2隊再上來,4支小隊齊集。
推進及拘捕行動約2326時開始。由2245時開始對峙至2300時左右,示威者沒有散去跡象,而且不斷向南、有少少進逼跡象。至2300時發現警方彈藥快將用完,證人希望正在處理犯人的D2小隊上來窩打老道、彌敦道路口作支緩,及叫他們帶備本來有的後備彈上防線支援。2315時D2小隊到達,同上司梁仲文討論後,梁指已聯絡指揮中心,稍後時間會有特別戰術小隊來支援。計畫是於碧街位置封鎖交界,當速龍到就衝前作圍堵同拘捕。2326時證人與上司見示威者右方的遮有郁動,同好似有人走緊,就問上司速龍是否已到達,因聯絡人只有梁負責。不久後,上司指示「Gogogo」,行動術語即執行意思,2326時向北面上前作出圍堵及拘捕。
當時證人跟D連同事衝前,其間曾協助制服。之後證人沿北行線向碧街走,沿途見到於寶寧大廈對出位置有人被制服,同事幫手上索膠手扣。沿彌敦道北至碧街時,證人發現西面油麻地地鐵站A1出入口同寶寧大廈中間巷仔有好多人「kick住咗」,狀態似想嘗試離開但kick住走唔到。證人與傳令員見狀覺得危險,擔心會導至受傷,所以叫附近同事協助疏散附近人,慢慢疏散至寶靈街外行人路,即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位置。警員有即時檢查傷勢,救出約20-30人,他們能即時回答有冇受傷,其中兩名人士需救護協助,證人即刻叫同事安排白車師傅到場協助。過程中一路有警員看守,場面已受控制。
處理完出口位置後,證人發現仲有好多示威者喺咸美頓街,即北街以北,向警方投汽油彈及硬物;當時見到有軍裝同事處理中,證人亦見到碧街東面有馬路能通往行動範圍,所以知道需要設立警察封鎖範圍令行動安全,於是叫D2小隊上咸美頓街、彌敦道設立防線。一半D4隊員去碧街東即彌敦道南設立防線,另一半D4隊員在窩打老道彌敦道,即南面位置保護後面範圍。D1小隊同事在碧街西即油麻地A1出口設防,D3則主要在彌敦道北即寶寧大廈看守被制服人士。
警方設立完4條防線後,需要設立THA以處理被制服犯人。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對出範圍設立醫療區(Medical Area),白車可處理未能送院犯人及等候處理,由D1小隊負責。
證人衝前時是2326時,之後處理了一個被制服人士,其後處理油麻地地鐵站外狀態,約5-10分鐘左右,之後就處理防線,即「Gogogo」後約15分鐘左右,但實際冇記錄。下命令是一個時間,確立是一個時間。2345時確立4條防線成立。尚未設立防線之前,已有部份同事自發在該些位置看守中。設防目的是保護警方人員及被捕示威者,亦令警方行動不受他人干擾。
1246午休至141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5/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傳召PW 高級警司2700 梁仲文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
🔸辯方盤問
就證人目測所見,10-15分鐘內加入示威的人從示威者後面、即北面行落嚟。對峙過程中,證人企高咗只睇到直線方向情況,所以轉左彎碧街口兩邊情況睇唔到。2245-2300時,證人見到有人由北向南加入示威者,但見唔到由邊條街轉入嚟。2245-2323時,證人見到2-3個喺彌敦道上近碧街的示威者轉身往北面跑,留意到這幾個示威者高速離開,向北面跑走,但冇特別留意到由邊轉去A1走;該段時間他亦留意到有人由北向南加入,但冇特別留意是否由碧街向A2離開。
較早前證人供稱示威者頭5、6排較密集,之後相對疏落;他睇唔睇到大約有幾多排人,留意到後面相對疏落的示威者當時有個別人會作出攻擊,包括扔汽油彈。較後的示威者扔不夠力,降落在頭排示威者範圍的情況都見到,亦見唔少雷射筆光線從後排示威者發出。頭5-6排後相對疏落示威者喺行車線同行人路都有。證人指見到有唔同人喺馬路或行人路,因現場有2000人,集中觀察頭排因影響比較大,動作有扔汽油彈,無法觀察現場每一人做緊乜。根據證人理解,當時現場已發生暴動,逗留現場的人都係屬於參與暴動。證人講唔到第一排或後面5、6排每排大約有幾多人。他估計兩邊馬路6條線加上兩邊行人路的闊度約有廿幾至三十米闊。
辯方問證人,由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至約0013時離開咸美頓街返到碧街,該移動路線是否約用了3小時?(*劉官質疑問題有含糊地方,辯方其後修正問題。)最後證人回答指由8-12時,冇去過P001(c)砵蘭街及上海街。就辯方問及知唔知砵蘭街上海街 (碧街、砵蘭街兩邊交界)每晚會有好多性工作者站於兩邊,證人表示「冇𠵱方面資料亦唔清楚」;證人亦「唔特別清楚」砵蘭街咸美頓街至窩打老道左右兩邊的建築物係咩類型。證人對於地圖上座落的食肆亦「唔清楚」及「唔知道」,也不知道食肆的營業時間。證人理解當晚沒有發出過任何宵禁令。
2323時準備衝前時,有速龍已到場,又見到有2-3個人跑,所以證人判斷係有示威者見到有速龍到地—證人自己冇親眼見,所以咁判斷—於是叫同事向前衝。證人見到2-3人奔跑,估計原因係見到速龍。發出指令要向前衝之前,證人清晰叫同事直接衝上去,目的是拘捕該班已經干犯嚴重罪行人士,所以冇要求同事再作任何警告。
證人指驅散行動後喺碧街A1出口有設立防線,但之前自己大隊冇設立防線。證人望唔到碧街入面情況,但收到報告指有在該處設立防線。A2出口情況相同,即是市民可自由進出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叫衝當刻證人冇睇過傳令員的錶,只是傳令員之後話返佢知個時間;對於辯方問他是否不能排除叫衝當刻是2300但說錯成2323,證人稱他相信傳令員記錄正確,相信其講法。他同意冇睇自己隻錶,自己亦沒有記錄。
有個別人士攻擊警員;但就相對疏落人群中的行為,證人指因為現場人數眾多,自己睇唔哂每人做緊乜,可能有人都做咗其他行為係自己留意唔到。證人確認,眼見彌敦道上的街鋪已經沒有營業,但不知道樓上鋪仲有冇營業。
證人指知道有記錄關於設立等候區(Waiting Area),醫療區(Medical Area),臨時羈留區(Temporary Holding Area)。由於證人自己冇份參與,所以他不知道等候區內人士幾時被帶到等候區,而自己亦沒有這項資料,也不知道警員從哪處把這些人帶到等候區,亦講唔到由邊個負責帶。
辯方指出,在早前其他案件審訊時,證人庭上作供時曾在片段圈出看似是警員打示威者的片段;證人指「有印象」某啲案件確實有在盤問出現過。
證人於0008時開始從咸美頓街起步,向碧街方向,約0013時有到A1出入口向碧街位置,由彌敦道轉入碧街,防線是該行人路邊。防線外有30多人聚集、叫囂,當時警方沒有就這些人聚集的原因作出調查。證人確認,當時冇畀命令要對防線外的人調查,因為他們沒有作出攻擊行為。證人指30多人的衣着有不同顏色,亦有深色衫人士,唔知佢地幾時到達防線外,亦唔知由咩路線行到。
速龍小隊是由指揮中心直接落命令指揮。2321時證人聽到指揮中心講速龍「in position」,其後近碧街的示威者就向北。當時證人企高咗,望向示威者位置頭排已企在圖上的黃格位置,比較密集,後面則相對疏落;頭排去到HSBC位置,已覆蓋行人過路線,在中間位置,5-6排後已向前移了往南邊,去到碧街就比較疏散。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 警司2705 張嘉豪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連指揮官,有D1-4小隊,軍裝
證人指當天晚上10時於加士居道,沿加士居道至彌敦道及沿北海街推進。有部分警員負責處理被捕人士所以會留低,另外有部分跟隨高級警司梁仲文繼續推進。約2200時,證人與同D2小隊處理5個犯人後跟上大隊,即大約10-15分鐘後追上大隊。
2245時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警方有對南北行線地面的示威者作觀察,證人有在北行線觀察,其間亦有上過石壆及南行線觀察。證人於2245到達時現場約有1500-2000名示威者,前排示威者有木板、遮陣於十字路口對上北面位置,木板在紅綠燈即匯豐銀行對出。警方有不斷發出警告及舉警告旗,想示威者往北面和平散開,目的想作出驅散。B連同事用大聲公叫前面人士和平散開,否則會用適當武力驅散。證人自己作出個人觀察,同時留意有冇大殺傷力攻擊;集中力要在前排,因不斷有汽油彈扔來,亦有汽油彈綁住石油氣罐,發生過兩次爆炸,亦有硬物由高處扔來。為保護防線,證人集中觀察頭兩排、有盾的位置,只見到硬物/石油氣罐由示威者方向扔來,但睇唔到由邊度扔。
由2245時開始,硬物、石油氣罐及載有不知名液體的玻璃樽扔來,行為持續,直至2326時拘捕前亦不斷發生;汽油彈、石油氣罐爆時會不斷有火光。現場環境嘈吵,有叫囂聲、硬物扔地聲、汽油彈爆炸聲、石油氣罐爆炸聲,亦有警方發射催淚彈聲及槍械聲。之後,原本留後的D2隊再上來,4支小隊齊集。
推進及拘捕行動約2326時開始。由2245時開始對峙至2300時左右,示威者沒有散去跡象,而且不斷向南、有少少進逼跡象。至2300時發現警方彈藥快將用完,證人希望正在處理犯人的D2小隊上來窩打老道、彌敦道路口作支緩,及叫他們帶備本來有的後備彈上防線支援。2315時D2小隊到達,同上司梁仲文討論後,梁指已聯絡指揮中心,稍後時間會有特別戰術小隊來支援。計畫是於碧街位置封鎖交界,當速龍到就衝前作圍堵同拘捕。2326時證人與上司見示威者右方的遮有郁動,同好似有人走緊,就問上司速龍是否已到達,因聯絡人只有梁負責。不久後,上司指示「Gogogo」,行動術語即執行意思,2326時向北面上前作出圍堵及拘捕。
當時證人跟D連同事衝前,其間曾協助制服。之後證人沿北行線向碧街走,沿途見到於寶寧大廈對出位置有人被制服,同事幫手上索膠手扣。沿彌敦道北至碧街時,證人發現西面油麻地地鐵站A1出入口同寶寧大廈中間巷仔有好多人「kick住咗」,狀態似想嘗試離開但kick住走唔到。證人與傳令員見狀覺得危險,擔心會導至受傷,所以叫附近同事協助疏散附近人,慢慢疏散至寶靈街外行人路,即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位置。警員有即時檢查傷勢,救出約20-30人,他們能即時回答有冇受傷,其中兩名人士需救護協助,證人即刻叫同事安排白車師傅到場協助。過程中一路有警員看守,場面已受控制。
處理完出口位置後,證人發現仲有好多示威者喺咸美頓街,即北街以北,向警方投汽油彈及硬物;當時見到有軍裝同事處理中,證人亦見到碧街東面有馬路能通往行動範圍,所以知道需要設立警察封鎖範圍令行動安全,於是叫D2小隊上咸美頓街、彌敦道設立防線。一半D4隊員去碧街東即彌敦道南設立防線,另一半D4隊員在窩打老道彌敦道,即南面位置保護後面範圍。D1小隊同事在碧街西即油麻地A1出口設防,D3則主要在彌敦道北即寶寧大廈看守被制服人士。
警方設立完4條防線後,需要設立THA以處理被制服犯人。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對出範圍設立醫療區(Medical Area),白車可處理未能送院犯人及等候處理,由D1小隊負責。
證人衝前時是2326時,之後處理了一個被制服人士,其後處理油麻地地鐵站外狀態,約5-10分鐘左右,之後就處理防線,即「Gogogo」後約15分鐘左右,但實際冇記錄。下命令是一個時間,確立是一個時間。2345時確立4條防線成立。尚未設立防線之前,已有部份同事自發在該些位置看守中。設防目的是保護警方人員及被捕示威者,亦令警方行動不受他人干擾。
1246午休至141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審訊 [1/1]
上午進度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10:21] 開庭
控方再次宣讀控罪,❌被告不認罪❌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1. 2020年2月3日12:40時,被告與林凡(音)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
2. 2020年2月3日13:27時,警員20068拘捕被告
3. 同日15:55,林凡去基督教聯合醫院,被診斷左邊面有腫,醫療報告P2
4. 紅米電話P3
5. 九龍灣站閉路電視片段,燒錄在DVD P4
6. 以上證物無被干擾
7. 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只有一名證人,四分鐘閉路電視片段,辯方無證人。
傳召PW1 林凡(音)
⚙️控方主問
PW1為現職警員,駐守赤柱;案發當日休班,一家人在九龍灣站B出口準備入閘,見到右邊有一名年約20歲男子,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戴藍色口罩孭住黑色背囊,雙手撳住閘機雙腳跳起,行向淘大花園方向,思疑佢犯罪,調轉頭跟上前,拎出手機,想用手機影男子外貌,手機係金色紅米Note 5,確認係證物P3;去到近男子一米,接近平排,問佢點解走,做乜嘢跳閘,佢突然搶手機,唔肯定係用左手定右手,印象係左手,掉咗落地下,跟住被拳頭打左邊面,感覺痛楚,印象係右手,太突然,跟住互相糾纏,捉住佢身體和手,好混亂,大家有身體接觸,當時位置在7–11對出,近八達通機。
PW1兒子跑去執電話,太太幫手捉住男子,叫佢唔好郁,持續約兩至三分鐘,後有啡色衫男子幫手控制被告,又係休班警員,後來軍裝警員到場。
當日去基督教聯合醫院睇醫生,左邊面紅腫,係比拳頭襲擊所致。
播放九龍灣站閉路電視片段,由12:40:39開始,@12:40:41 PW1捉住被告,@12:40:50 互相糾纏,見到穿藍色衫嘅PW1兒子,@12:43:02 見到啡色衫休班警員,@12:44:54 軍裝警員到場;閉路電視片段睇唔到打人。
主問完。💥裁判官詢問PW1,搶電話和拳擊事件發生在片段前或後,和事發的位置,PW1 回答12:40:39 已經搶咗電話和拳擊,位置在畫面右邊1~2米,影唔到的位置。
[11:00] 辯方盤問
🔍觀察
第一眼見到被告係在閘口位置,佢雙手撳住跳閘,睇唔到佢之前有無拍咭,懷疑佢犯法,無畀錢,所以跟住佢拍攝【唔係,問佢佢點解,帶佢去票務處,之前試過帶人去票務處,亦有人跑走】。
律師指片段見到PW1拎住手機,PW1睇唔到,重播三次後【係,如果佢唔合作,打算影佢外貎】。再播片,@12:40:39 見到PW1手拎著電話影向被告,舉高至膊頭位置,問係咪已經假設被告唔會合作【唔同意,如果佢跑先再拎手機,就趕唔切影,當時只係準備,手機內無拍攝過被告的影像】。
PW1確認事情經過嘅次序係:搶手機、掉落地、拳打,動作係緊接發生,在一秒之內,即時反應係捉佢,因為佢搶手機和拳打。
🔍片段關鍵
律師指在12:40:39見到準備拍攝,片段理應見到搶手機和拳打【同意】,質疑這證供與回答早前裁判官的答案不同【攪錯咗】,位置又係錯【同意】。PW1 確認在2021年11月4日回第二份口供前有睇過片段,剛才答錯係用自己印象回答,無睇清楚片段,在庭上只係着重片段後半部,所以答錯。
PW1同意攪錯咗片段有無影到搶手機和拳打;辯方再播片,請證人指出在邊一刻發生搶和打的情節,由12:40:39播到12:40:42【過咗喇】,辯方要求控方慢鏡逐格播放,12:40:39 第一格(frame)見到PW1舉起手機,12:40:40第一格已經掉咗手機,第三格被告開始走,【好快,不是呢一秒搶手機,下一秒打,可能影唔到】。
律師呈上由12:40:39~12:40:42,共4秒的截圖,每秒之間細分為6格(frame I~VI),共24張截圖D1(1~24),向證人確認以下情況:
12:40:39 frame I~III,PW1揸住手機嘅階段【同意】,12:40:39 frame V,被告令側身向着PW1,伸手阻擋拍攝【唔同意】,frame V 見到PW1頭部和口罩無被遮擋【同意】,frame VI 被告伸手向電話,未去到出拳【同意】,12:40:40 frame I 電話已經掉走,frame II~III PW1從左後方捉住被告,已經過咗拳打嘅情節【同意】,啫係最關鍵嘅行為(搶和打),應該在39秒frame V~VI 出現【可能在40秒frame I,frame II 已經打咗,所以伸手捉佢】。
律師總結搶手機和拳打情節,辯方講法係發生在第39秒frame V~VI,PW1講法係加上第40秒frame I 【同意】,指出唔可能在2/6秒~3/6秒內發生搶手機和拳打【唔同意】。
🔍👮🏾♀️身份
PW1由頭到尾都無表露警察身份,直至控制咗被告之後【無錯】,攞手機近距離拍攝,好容易引起反感【唔同意】,近距離拍攝,正常人都會阻止【唔同意,無犯法,唔會阻止】,當刻可以表露身份【係】,休班可以名正言順做調查【係】,拍攝時有無諗過表露身份【因為當時社會氣氛,自己係休班,無裝備無支援,擔心遇到武力對待,無諗過表露身份】。
PW1同意律師說法,當時係想將被告繩之於法,制止唔俾佢走,搶手機係刑事罪行,糾纏期間無諗過表露身份,同意警方制服可疑人士要表露身份,對可疑人士要公平,使可疑人士知被警員制服,要合作,有叫被告唔好郁,但無表露身份,當時旁邊有市民圍觀,都無人幫手,所以唔想表露身份。律師指這些情節在口供無講,主問時無講【同意,被問起時先諗到,無諗過對事情有幫助】。
播片段12:40:47~12:40:56,被告被抬起離地【唔同意】,@12:41:22 PW1箍實被告條頸【同意箍頸,只因情況需要】,@12:41:22 開始有市民圍觀,之前兩人十分接近,證人可以向被告表露身份【無諗,因為唔知是否有利】,指出如果被告有搶手機和拳打,唔可以唔表露身份【唔同意】,根據警方訓練方式,應該表露身份先使用武力【唔同意】。
📍指出辯方案情:
- 被告無搶手機和拳打【唔同意】
- 開始捉被告,佢有不停叫放手【唔同意】
- 除咗鎖頸,仲有屈被告手腕【唔同意】
佢一搶咗電話就fing咗出去,掉咗去好遠,在鏡頭左下方,出咗畫面好遠,距離大約八米,片段睇唔到
- 手機嘅損壞係糾纏期間造成,不是掉出去造成【唔同意】
醫療報告中一張相顯示左邊顴骨紅腫,唔肯定在邊度影,時間無印象,邊個影到唔記得
- 只係輕微紅腫【同意】
- 喺糾纏期間造成【唔同意】
- 當時社會氣氛,有留意新聞【係】,思疑有人跳閘,如果表露身份對自己造成不利【係】,跳閘同社會事件有關?【係】,所以特別留意【係】,跳閘人士會與警方對立,所以有偏見【唔同意】
[12:31] ⚙️控方覆問
辯方問到制服應該係表露身份之後才使用武力,點解當時答係同意?【阻止佢襲擊我,有權制止佢逃走】
控辯雙方無需再傳召證人,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指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
🎯辯方結案陳辭
PW1手機損壞,身體有傷,這是客觀證據,但無助法庭推論案發情況,有三四個人在糾纏,互相擺脫對方。
只有PW1口述證供,奇怪對片段之中睇唔睇到案發情況,PW1有不同說法,對搶手機、拳打嘅時間和位置都有錯,好明顯PW1係迴避片段睇唔睇到嘅問題,後來從片段中見到PW1嘗試拍攝被告,才在庭上改口供,上庭前睇過片段,無理由唔記得,逐格睇片段,在2/6秒~3/6秒內已經完成咗搶手機和拳打,掉手機到8米外,係無可能再咁短時間內發生。
被告有舉手阻擋嘅動作係合理嘅,無施襲情況發生,如果有,無可能咁恰巧避到閉路電視。
唔可能唔表露身份就使用武力,案件無社運嘅情節,證人認為被告與社運有關,不可能排除證人對被告有偏見,純粹係一對一案件,被告話無做,證人話有做,刑事案件係要達致好高嘅標準,疑點利益應歸被告。
15:30 裁決❗️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審訊 [1/1]
上午進度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10:21] 開庭
控方再次宣讀控罪,❌被告不認罪❌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1. 2020年2月3日12:40時,被告與林凡(音)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
2. 2020年2月3日13:27時,警員20068拘捕被告
3. 同日15:55,林凡去基督教聯合醫院,被診斷左邊面有腫,醫療報告P2
4. 紅米電話P3
5. 九龍灣站閉路電視片段,燒錄在DVD P4
6. 以上證物無被干擾
7. 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只有一名證人,四分鐘閉路電視片段,辯方無證人。
傳召PW1 林凡(音)
⚙️控方主問
PW1為現職警員,駐守赤柱;案發當日休班,一家人在九龍灣站B出口準備入閘,見到右邊有一名年約20歲男子,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戴藍色口罩孭住黑色背囊,雙手撳住閘機雙腳跳起,行向淘大花園方向,思疑佢犯罪,調轉頭跟上前,拎出手機,想用手機影男子外貌,手機係金色紅米Note 5,確認係證物P3;去到近男子一米,接近平排,問佢點解走,做乜嘢跳閘,佢突然搶手機,唔肯定係用左手定右手,印象係左手,掉咗落地下,跟住被拳頭打左邊面,感覺痛楚,印象係右手,太突然,跟住互相糾纏,捉住佢身體和手,好混亂,大家有身體接觸,當時位置在7–11對出,近八達通機。
PW1兒子跑去執電話,太太幫手捉住男子,叫佢唔好郁,持續約兩至三分鐘,後有啡色衫男子幫手控制被告,又係休班警員,後來軍裝警員到場。
當日去基督教聯合醫院睇醫生,左邊面紅腫,係比拳頭襲擊所致。
播放九龍灣站閉路電視片段,由12:40:39開始,@12:40:41 PW1捉住被告,@12:40:50 互相糾纏,見到穿藍色衫嘅PW1兒子,@12:43:02 見到啡色衫休班警員,@12:44:54 軍裝警員到場;閉路電視片段睇唔到打人。
主問完。💥裁判官詢問PW1,搶電話和拳擊事件發生在片段前或後,和事發的位置,PW1 回答12:40:39 已經搶咗電話和拳擊,位置在畫面右邊1~2米,影唔到的位置。
[11:00] 辯方盤問
🔍觀察
第一眼見到被告係在閘口位置,佢雙手撳住跳閘,睇唔到佢之前有無拍咭,懷疑佢犯法,無畀錢,所以跟住佢拍攝【唔係,問佢佢點解,帶佢去票務處,之前試過帶人去票務處,亦有人跑走】。
律師指片段見到PW1拎住手機,PW1睇唔到,重播三次後【係,如果佢唔合作,打算影佢外貎】。再播片,@12:40:39 見到PW1手拎著電話影向被告,舉高至膊頭位置,問係咪已經假設被告唔會合作【唔同意,如果佢跑先再拎手機,就趕唔切影,當時只係準備,手機內無拍攝過被告的影像】。
PW1確認事情經過嘅次序係:搶手機、掉落地、拳打,動作係緊接發生,在一秒之內,即時反應係捉佢,因為佢搶手機和拳打。
🔍片段關鍵
律師指在12:40:39見到準備拍攝,片段理應見到搶手機和拳打【同意】,質疑這證供與回答早前裁判官的答案不同【攪錯咗】,位置又係錯【同意】。PW1 確認在2021年11月4日回第二份口供前有睇過片段,剛才答錯係用自己印象回答,無睇清楚片段,在庭上只係着重片段後半部,所以答錯。
PW1同意攪錯咗片段有無影到搶手機和拳打;辯方再播片,請證人指出在邊一刻發生搶和打的情節,由12:40:39播到12:40:42【過咗喇】,辯方要求控方慢鏡逐格播放,12:40:39 第一格(frame)見到PW1舉起手機,12:40:40第一格已經掉咗手機,第三格被告開始走,【好快,不是呢一秒搶手機,下一秒打,可能影唔到】。
律師呈上由12:40:39~12:40:42,共4秒的截圖,每秒之間細分為6格(frame I~VI),共24張截圖D1(1~24),向證人確認以下情況:
12:40:39 frame I~III,PW1揸住手機嘅階段【同意】,12:40:39 frame V,被告令側身向着PW1,伸手阻擋拍攝【唔同意】,frame V 見到PW1頭部和口罩無被遮擋【同意】,frame VI 被告伸手向電話,未去到出拳【同意】,12:40:40 frame I 電話已經掉走,frame II~III PW1從左後方捉住被告,已經過咗拳打嘅情節【同意】,啫係最關鍵嘅行為(搶和打),應該在39秒frame V~VI 出現【可能在40秒frame I,frame II 已經打咗,所以伸手捉佢】。
律師總結搶手機和拳打情節,辯方講法係發生在第39秒frame V~VI,PW1講法係加上第40秒frame I 【同意】,指出唔可能在2/6秒~3/6秒內發生搶手機和拳打【唔同意】。
🔍👮🏾♀️身份
PW1由頭到尾都無表露警察身份,直至控制咗被告之後【無錯】,攞手機近距離拍攝,好容易引起反感【唔同意】,近距離拍攝,正常人都會阻止【唔同意,無犯法,唔會阻止】,當刻可以表露身份【係】,休班可以名正言順做調查【係】,拍攝時有無諗過表露身份【因為當時社會氣氛,自己係休班,無裝備無支援,擔心遇到武力對待,無諗過表露身份】。
PW1同意律師說法,當時係想將被告繩之於法,制止唔俾佢走,搶手機係刑事罪行,糾纏期間無諗過表露身份,同意警方制服可疑人士要表露身份,對可疑人士要公平,使可疑人士知被警員制服,要合作,有叫被告唔好郁,但無表露身份,當時旁邊有市民圍觀,都無人幫手,所以唔想表露身份。律師指這些情節在口供無講,主問時無講【同意,被問起時先諗到,無諗過對事情有幫助】。
播片段12:40:47~12:40:56,被告被抬起離地【唔同意】,@12:41:22 PW1箍實被告條頸【同意箍頸,只因情況需要】,@12:41:22 開始有市民圍觀,之前兩人十分接近,證人可以向被告表露身份【無諗,因為唔知是否有利】,指出如果被告有搶手機和拳打,唔可以唔表露身份【唔同意】,根據警方訓練方式,應該表露身份先使用武力【唔同意】。
📍指出辯方案情:
- 被告無搶手機和拳打【唔同意】
- 開始捉被告,佢有不停叫放手【唔同意】
- 除咗鎖頸,仲有屈被告手腕【唔同意】
佢一搶咗電話就fing咗出去,掉咗去好遠,在鏡頭左下方,出咗畫面好遠,距離大約八米,片段睇唔到
- 手機嘅損壞係糾纏期間造成,不是掉出去造成【唔同意】
醫療報告中一張相顯示左邊顴骨紅腫,唔肯定在邊度影,時間無印象,邊個影到唔記得
- 只係輕微紅腫【同意】
- 喺糾纏期間造成【唔同意】
- 當時社會氣氛,有留意新聞【係】,思疑有人跳閘,如果表露身份對自己造成不利【係】,跳閘同社會事件有關?【係】,所以特別留意【係】,跳閘人士會與警方對立,所以有偏見【唔同意】
[12:31] ⚙️控方覆問
辯方問到制服應該係表露身份之後才使用武力,點解當時答係同意?【阻止佢襲擊我,有權制止佢逃走】
控辯雙方無需再傳召證人,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律師指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
🎯辯方結案陳辭
PW1手機損壞,身體有傷,這是客觀證據,但無助法庭推論案發情況,有三四個人在糾纏,互相擺脫對方。
只有PW1口述證供,奇怪對片段之中睇唔睇到案發情況,PW1有不同說法,對搶手機、拳打嘅時間和位置都有錯,好明顯PW1係迴避片段睇唔睇到嘅問題,後來從片段中見到PW1嘗試拍攝被告,才在庭上改口供,上庭前睇過片段,無理由唔記得,逐格睇片段,在2/6秒~3/6秒內已經完成咗搶手機和拳打,掉手機到8米外,係無可能再咁短時間內發生。
被告有舉手阻擋嘅動作係合理嘅,無施襲情況發生,如果有,無可能咁恰巧避到閉路電視。
唔可能唔表露身份就使用武力,案件無社運嘅情節,證人認為被告與社運有關,不可能排除證人對被告有偏見,純粹係一對一案件,被告話無做,證人話有做,刑事案件係要達致好高嘅標準,疑點利益應歸被告。
15:30 裁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縱火
#保釋申請
黃(18)
🛑還押已逾5天
修訂控罪1-2:
縱火
案情: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
據瞭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東網)
- - - - - - - - - - - - - - - -
因違反宵禁令及四次沒有向警署報到,於五天前被拘捕。
保釋申請獲批,控方沒反對申請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
-人事現金$5,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遵守宵禁令1100-07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縱火
#保釋申請
黃(18)
🛑還押已逾5天
修訂控罪1-2:
縱火
案情: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
據瞭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東網)
- - - - - - - - - - - - - - - -
因違反宵禁令及四次沒有向警署報到,於五天前被拘捕。
保釋申請獲批,控方沒反對申請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
-人事現金$5,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遵守宵禁令1100-07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