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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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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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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PW6 警員14611盧雨霆(音)

⚙️繼續控方主問

昨日討論到證人在金鐘道截停的男子身上的gopro

確認證物
👉貴袋,裝住gopro及配件,列為證物PP52
👉貴袋,上有電腦組查驗的貼紙,內有裝住gopro攝錄的影片,列為證物PP53

開封A32292235貴袋,電腦標記CA056247

證人標記截圖
昨日睇過兩條片,第一條P036F,檔案名稱GS010688,證人作供指沒有留意到片入面的情節。

第二條片P036G,檔案名稱GS0306389。要求證人在截圖上作標記。影片大概內容:
黑衣示威者沿一個方向前進,有人開傘。及後有人搬運木板(或政府路牌,睇唔清),此時片裡眾人是向鏡頭方向後退。然後有人叫:「開遮」,一小段路面有煙。再及後有人大叫:「走呀!」,鏡頭方向倒轉,鏡頭影到眾人加快速度跑動後暫停。(影片停在00:03:44)

證人標記自己位置並寫上UI,在這個畫面未清楚被截停男子身處的位置。

繼續播放影片,大概內容:慢鏡播放眾人跑動
@00:03:45 影到被截停男子,他戴藍色手套,控方要證人寫下該男子的姓名(M)文嘉健
@00:03:48 要證人圈出他手持的3號盾、被截停男子及證人自己。
@00:03:50 要證人圈出他手持的3號盾、被截停男子及證人自己

法官觀看四張有標記的截圖,控方呈上為呈堂證物。

確認片段與昨日一樣,繼續播放影片,大概內容:攝影者疑跌到或被撲到在地,鏡頭向下,背景聲音聽到有人大叫:「打佢!」,亦有人叫:「有無事呀」。攝影者不斷喘氣,鏡頭一度向上。後見到身穿防暴衣裝的人,攝影者疑似被捕,警察替他執拾物品。(影片暫停在00:03:50)

*控方補充影片不斷講:「得唔得」、「唔好打我」,證人話無人打過M

證物P036J,確認與上一條片段為同一位置,影片大概內容:不斷有聲音說:「行開!」、「警察做嘢」。警察用盾頂向攝影者。很多人大叫自己的名字及身份證號碼。警察大叫:「唔好傾計!」

攝影者:「我唞唔到氣,比返面罩我,可唔可以比返個口罩我」;先有警員兇:「唔好嘈」,後有警員問:「係咪喺附近?」,回答是之後,警員似乎會為他拾起。

@00:03:10 聽到有人話:「大家冷靜啲好唔好」,聽到「慢慢」、「唔好意思」、「得我唔郁」、「我唔起身,可唔可以幫我戴返口罩」、「唔該你」,攝影者坐在地下,現場非常嘈吵。

之後攝影者站起來跟警察指示行走,一直口講:「慢慢」,後有警察扯走其豬咀,攝影者表示:「可唔可以比返我呀」,警察回覆:「比你老味!」(00:00:59)
直播員按:🤬🤬🤬

攝影者:「可唔可以比返口罩我呀,真係好辛苦」,但不被理會,警員只要求身份證等,攝影者:「唔該你呀!」

證人表示睇過片先知有人話「警察做嘢」,相信是警員說的,確認M旁邊有其他被捕人士。確認自己移動過M的位置,當時M叫我比返豬咀佢,確認自己處理M,與記憶相符。

片段P036K,檔案名稱GX030689,影片大概內容:有人說:「係咪影緊」(00:00:08)
警:「係咪影緊呀!」
M:「係係係」

確認片頭出現的男子為M,「係咪影緊」記憶中係身旁的防暴警講。當日我自己唔知道M在錄影,同事指出我先知,確認影片與自己記憶相同。

第一條片證人聲稱無見到影片的情況,原因是自己未推進到該事件範圍,其他片段能確認,是因為已經在金鐘道,及影片都拍到自己。

在M面前檢取證物,包括gorpro,檢取時間約2150-2520,M的身份為被警方羈留人士,此前已見值日官,時間約2125-2126。M當日沒有要求沒有投訴。

有對M說檢取證物的事,當刻已知gopro會拎去法證部檢驗,所以昨日提到對M提到那句說話。唔記得當日當刻是否發出拘羈留人士通知書予M,證人做曬所有有關M的事後就離開,知道M之後被起訴,自己無負責案件檢查。

控方主問結束,D1、D3無盤問

✂️D4律師盤問
在2019年9月29日大概17:25拘捕M,無問過M有無搞過gopro啲卡或記憶卡,唔知有無人搞過部機或記憶卡,唔知記憶卡幾時拎去燒錄,唔知邊個燒錄,唔知燒錄時M是否在場。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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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7 ,當時是警員6301 戴克毅(音),現已離開警隊

D4大律師(D1及D3大律師相同)提出自己沒有問題問呢位證人,控方話因為辯方有爭議第六段。因為此證人的書面口供沒有回應辯方的爭議,即M是否在場。

法官最後批准此證人作供

⚙️控方主問
確認自己當時編號。2019年11月守警方電腦組,11月13日有一名警員將兩份證物交比自己檢驗。

向證人出示證物PP52,證人確認證物,因為上面有貼紙。無規定證物檢驗時涉案者需在場,確認事主不在場,並稱是我們的一貫作風。沒有作任何不合警例或違犯規例嘅事。

沒有盤問及覆問,證人作供完畢,控方申請半天證人費,法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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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女警8651 馬綺文(音)

⚙️控方主問
07年加入警隊,19年11月守警察組電腦組,至2020年1月都在電腦組。2020年1月就本案一堆證物作檢取。

向證人出示PP51(PP52)(主控官兩個編號都有講)
👉一張記憶卡及攝錄機

證人認得證物23 & 24,因上面有貼紙及電腦編碼,當時有對過攝錄機系統時間,先複製一個版本,再做法證檢示,當時有索取授權。

向警員展示搜查令,確認關鍵授權物品有提到gopro,與PP52貴袋的物件一樣。搜查令呈上作證物P54

警察部沒有規定要事主在場才可檢取。有搜查令及警員作檢視。確認事主當時不在場。沒有作任何不合警例或違犯規例嘅事

沒有盤問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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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下一個階段會去到辯認身份的警員及譚博士作供,因譚博士工作繁忙,譚博士星期一才能到庭。

關於警員8428(即上述所指辨認身份警員)的證供,部份證人供詞控方認為可以以65B呈堂,但控方今早才發出相關資料,辯方今早才知情及尚未閱覽,所以辯方不同意部份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D3也有涉及該警員的證供。

明日主控官有另一審訊要處理,本案審訊會交由沈大律師處理,但自己會想負責此警員的主問,因此希望今日處理。

D4爭議的3條片,控方認為法官應看完全部3段影片以處理特別事項。

法官:我需要睇咪睇,三個鐘咪三個鐘。
主控:一係我建議法官閣下睇片,我哋就細聲討論要處理嘅事項。

法官:咁又唔好,我係唔希望遷就你哋其他案而影響本案進度。我覺得辨認警員及譚博士的作供一氣呵成去處理會比較好,我明白辯方的立場,同埋佢哋都需要索取指示,先休庭10分鐘比你哋處理。時間唔夠就之後再比多10分鐘。我嘅原則係希望唔浪費時間。

押後10分鐘

D3大律師: 警員8428證供有技術性問題,警方已表示會重錄口供,所以D3今天不能同意關於該警員的承認事實。

控辯各雙方以65C處理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09月29日閉路電視鏡頭HAR09286在保安主任何名開(音)截取後。
(2) 證物PP026,由沙展5485(或54855)羅少薰先生(音)下載及截取的youtube片段。
(3) 不爭議gopro, 及SD卡內的影片,影片時間約1600-1800。
(4) 證物一直到法庭都受到保護,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然後今日全日都會睇片,為D3爭議之三段片段,合共約3小時內。
爭議片段:PP002B(片長2個小時多)、PP026(2分19秒,法官已睇)及PP036E(總共有11條片,只爭議其中1條),但控方立場會希望法官睇完PP036E的全部影片。

PP002B片段:
(此CCTV鏡頭錄影時有放大縮小)
影馬路,見到有黑衣人聚集及舉起雨傘。後有人開始以雜物堵塞其中一條行車道,之後行車道上沒有車駛過。

天橋上有布條懸下,開始有人走出行車道,人群開始聚集。鏡頭被放大及移動,望向行人路,依稀見到行車路上的人數有增加。

鏡頭縮小回全景,左邊突然有一群人從畫面左邊衝出。疑似為警察,大部份人群向畫面右方散去,疑似有人被制服。行車路仍有一群人聚集,相信是警察及被捕人士。畫面右上方一度煙霧彌漫。

大量人轉移聚集在畫面左下角,右上角見到少數人。及後人群集中在影片下方,部份向右面散去,剩左下方比較多人,後左下方的人群也散去。

控方開案陳詞有爭議片段的截圖對比表。控方立場是片段整體都是真確,流動標記都比比皆是。抽出5個對比標記,用於辨認出被告在不同地方的出現及移動,播到相關位置會再提示法庭。

對比標記1(黃色彈弓)
對比標記2(黃色彈弓後方高舉藍色遮,可留意持傘人)
對比標記3(灰藍色的遮,著迷彩色短褲的人士,可留意他的行動)
對比標記4(舉灰色遮的人士,可留意他的行動)
對比標記5(黃背心藍長褲的人,可留意他的行動)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7/35]

下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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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應法官要求,由16:59:58開始再播放PP002B片段:
畫面見到嘅係警方己控制咗政總對出嘅夏愨道,大量人轉移聚集在畫面左下角,右上角見到少數人。及後人群集中在影片下方,部份向右面散去,剩左下方比較多人,後左下方的人群也散去。

部份人從右面進入行車路,但不久後便散去。畫面一度顯示時間,但距離螢幕太遠直播員睇唔到🙃

畫面拉寬,影到人群在行人路貼近牆邊(現畫面中央位置),並向畫面下方前進,及後也有兩批人向畫面下方離去。

鏡頭再次移動,此次為向右,越過行車線。影到的該幢建築物(金鐘站)附近有人聚集。鏡頭拉近,見到有示威者組成傘陣。其後鏡頭再次拉遠。

另外一群人從左方進入至畫面中下,可能是警員。建築物方向(即畫面上方)有人投擲雜物,組成傘陣及以木板(或路牌)作盾,雙方似乎在對峙。

期間有白色私家車駛入,畫面上方的人群散去。鏡頭一度向左移,然後回到剛才的位置,此時白色私家車已消失,有黑色私家車出現,但下一秒便從畫面中消失😂

畫面下方人群一字排開,不清楚是示威者還是警員,一段時間後此人群散去。畫面上方陸續有汽車駛入,其中有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畫面下方亦有一輛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橫向駛過。
一段時間後,畫面下方有一輛旅遊巴橫向駛過。

鏡頭轉回政總/海富天橋底,畫面有兩部警車或救護車(藍色閃燈),其中一輛不久和便駛走。另一輛一直待命。路上已經沒有路人。

一輛黑色私家車駛入路中央往畫面上方前進。後剩下的警車士救護車(藍色閃燈)亦駛走。畫面一片平靜。

紅色消防車駛入停泊,亮紅閃燈,直至影片完畢。後有一輛黃色救護車閃燈駛過。

播放第二條爭議影片 PP026,控方申請播工作副本,以減省開貴袋的程序,法官批准。
大概內容:數人拉起黃色橡筋,然後大量人從畫面左方跑向右邊,鏡頭轉右。數名警察揮動警棍打並制服示威者。

影到防暴警察推進,現場冒煙及有玻璃碎裂的聲音,疑似有槍聲。

播放第三條爭議影片PP036E,共11條片,辯方只爭議1條,但控方邀請法庭觀看全部片段。

控方提出按影片實時順序播放,並非跟檔案編號,法官批准。

(由於辯方有爭議,片段從某人的器材檢取,內容省略,待控方舉證完後補回)

控方提出上述影片可分為三類:
P036A、H、B:金鐘道示威者集結
P036C、D、PP036E:政總外 16:48~16:49驅散前的事
P036I、F、G、J、K:16:48警方驅散政總外示威者後,示威者到金鐘道的情景

關大律師與控方有相議,認片警員要補錄一份口供,他需翻看片段,控方相信明早到手,但主控明日有上訴案,自己都需要時間看該份口供。

主控大膽提出押後到星期一開庭,譚博士先作供,後由認片警員,及控方會利用星期五六日處理其他事項及陳述。控方之後唔會再傳召證人,估計控方案情可以在下星期三完成,有充裕時間,因此作出此大膽建議。

特別事項意向:法官期望控辯雙方有書面陳詞

D1大律師註腳:未收到關鍵證人8428的JPEG檔案
D1、D3及D4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申請明日不開庭

法官批准押後至星期一,並希望此舉會節省審訊時間,並提醒控方好好處理和D1大律師的證物交接。

案件押後到7月25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8/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首日上庭情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7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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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9 化驗所專家證人譚卓齡(音)

證人專家身份無爭議,每個被告的專家報告均可呈堂,雙方同意無需讀出。

⚙️控方主問
證人為政府化驗所法證化驗師,接受過法證影片資料分析訓練。今天以法證影片資料分析師作供。

控方提出以證物P43作例子,第2頁第2段,紀錄證人從警方的法證部取得影片。警方交咗一批影片予證人,並提供撮要,紀錄邊一條片有邊一個嫌疑人物出現。證人會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睇返片段,去確認嫌疑人物是否警方所指之人。

第3段,紀錄警方交出實物予證人進行比對。檢驗完證物後會貼上標記,如GBG30623。物品標記不爭議,控方稍後提交承認事實。

第4段,證人確認睇過footage A-E。第5段,證人指出footage A較為清楚。證人睇完5段片段後,證人發現A較為清楚,主要集中在片段A,其他片段已經沒有進行分析。此為法證資料分析的訓練之一,因要比對證物特徵,所以會選擇較為清晰的影像作分析,從而比對相關人士的衣著。

Footage A-E排序由證人決定,A是最清晰的影片,其它為隨意排序。

證人有在片段部份時間點作出截圖,就截圖方面沒有規定,自己主要為截出較為清晰的影像,因為影片是拍攝移動的人物,較清晰的截圖亦方便同事進行比對。如在footage A截出兩張圖,會列為A1、A2,如此類推。

比對會用截圖進行,使用化驗所電腦觀看影片,並在電腦截圖。沒有優化過影像或改變其質素,只有單純截圖。

以P43作例,口供紙後有附件A1,有紀錄圖片所屬的影片時間。

進行比對時會在電腦螢光幕睇,沒有特別調較影片大小,化驗所內電腦螢光幕為24-30吋不等。因此口供紙的截圖並非證人在電腦螢光幕見到的,大小有差異,用意是方便他人閱讀報告。

提供專家意見時,有放大影像並以滑鼠指出嫌疑人,或將影片放近(side by side)進行比較。

第6段~第10段,紀錄就警方交予證人的實物證物所得出的觀察和設計。挑選出影像畫面,之後將證物放上假人作比對。

回到附件
右下角為證人作比對的假人,影片如果係CCTV,會盡量使用原有的片段進行比對。但這次有使用其他攝錄機(嗰gopro🤬🤬🤬),所以我們會確認該儀器的解像度。然後我們會參考這個解像度錄影片,再將影片作比較,再進行假人比對。

本次比對不涉及CCTV,報告有提到證人在化驗所以實驗室條件作情況模擬,以假人盡量模擬真人動作。因化驗所的燈光不容易調教,所以證人會觀察影片的光源,再盡量模仿影片的日光或光源。

以影像對影像作比對,在原影像提取清晰的影像,然後使用假人拍攝影片,再取出圖片,以影像對影像作比對。因為實物和片段影像的外觀、形狀及顏色等等有機會有出入,方向亦未必一樣,實物可以很清晰,但影像不一定。所以為表公平,影像證物一定會以影像作比對。角度及距離亦為調教化驗所攝錄機時考慮的因素。

證人在口供紙提及「對照影像放大版」,證人表示自己係擺攝錄機,然後睇下影片出嚟的效果,他會一直調教,直至假人出現的位置與原片差不多。

本案三位被告的比對都有使用上述方法。以化驗所攝錄機拍攝影片後再作比對。

12段打後:羅馬數目字為證人紀錄的特徵。(第4行)控方著重的字眼,不存在無法解釋的差異、類別特徵、羅馬數字1-9(獨立特徵)

不存在無法解釋的差異:
光的條件、器材的條件,例如背囊的拉鏈會有分別的,不能做到一模一樣,這是可以解釋。比如袋的左邊有一支水,如果當時從警方收到的證物沒有水,我會覺得呢度存在可解釋的空間。例如,比對時圖片中袋的分別有圖案及無圖字,那麼這就是無法解釋的差異。

種類特徵/類別特徵:
例如背囊上面有啡色拉鏈,白色扣,呢啲會認為係類別特徵。因為每一個袋都會製造商設有嘅呢啲嘢,多過一件物品、所有人買呢款袋時,袋都會有呢個特徵,就係種類特徵。

獨有特徵:
我認為非衣物或非製造商設有嘅特徵,而是隨機特徵或個人特徵,例如有人鍾意在背囊拉鏈加裝飾物、或用marker在袋上畫畫、或袋上有明顯污跡(為隨機做到的特徵)。

證人有為本案3位被告進行上述比對。同意獨有特徵為較強的辯認指標。類別特徵在3份報告有多有少,同意類別特徵愈多,證供力度愈強。

對D1~D3的辨認報告內容按此


[12:22] ✂️辯方盤問

——————————
D1律師
證人同意自己看過相關片段,化驗所的播放器與法庭使用的播放器不一樣。原本畫面係4:3,在法庭播放兩邊會有黑邊,但以16:9播放就無黑邊,PW9確認係4:3,因為我哋嘅軟件可以顯示到點嘅解像度,幾點乘幾點先係我哋嘅做法,比例並非重點。

證人在化驗所使用的播放器軟件是M5,觀看片段時不會使用全螢幕,因為旁邊有其他分析項目,M5有魚眼鏡邊緣修正的功能,但沒有使用。律師指出拍攝的鏡頭為魚眼鏡,當鏡頭角度闊嘅時候,會出現扭曲,魚眼鏡邊緣修正指在修正扭曲。同意影片為寬鏡頭,同意鞋子在影片邊緣,同意影片本身偏正方形,同意全螢幕後畫面會變寬。

證人沒有使用全螢幕,是以影片長寬的點數觀看,但同意鏡頭係扭曲;提出見到嘅係淺色一點,佢係石仔同煙頭我無法從影像中辯認,所以報告上我用的字眼的「相約」,有可能係煙頭。報告是我加上所有類別特徵再作出結論,認為影片的鞋子「可能」是警方給予的證物鞋子。即使睇到放大版,都係維持原本答案,只係見到一個淺色點。

因應同意事實P45,關於D1及此證人寫出「認為D1的部份衣物是相同/相關,此可能性不能排除。」

法官:控辯雙方同意咗事實,事實意思是「有可能係佢」,但程度如何沒有提出。如果證人及控方指出「非常肯定係佢」,此為佢哋嘅立場。我理解D1大律師的立場是你不同意。

法官:所以問題係,你嘅立場係「可能」定「肯定是」?
證人:我沿用返自己立場

結論14.3 字眼是「可能是同一對鞋」,可能的意思是?
👉 Likely 高過 could have been。

即係你有4個級別,「不能排除」、「可能啱可能錯」、「相關可能啱」、「肯定啱」?
👉其實我哋有更多級別,例如仲有very likely 甚至「一定係」,英文版我寫"likely",即第三級可能性

會唔會考慮將可能性降低,因為影像可能出現上述問題?
👉我有考慮邊緣扭曲問題,我做影像模擬時我會模仿返類似的情況,去盡可能還原類似的影像。當我見到白點同證物鞋仔,位置差唔多時,我就認為係“likely”。獨有特徵是有限制,因為我在影片沒有清楚看到,所以我沒有寫為獨有特徵。

我認為你係下結論時武斷,因為沒有使用影片修正功能
👉唔同意,因為鏡頭的特徵會影響電腦處理修正。我唔知佢用咩鏡頭,因為呢條片係廣角鏡,我如果用修正,可能會製造一個新的bias,所以我唔會做一個修正。而係做模擬時加返各個元素去還原影片,再進行比對,會較為合適。

同唔同意整體結論好啲寫法,「我在沒有做修正的情況下,認為是likely」?
👉同意。但我認為寫法應該係:「我在模擬時盡可能還原原影片的因素,以影像對影像進行比對,因此得出結論為likely」

D1盤問結束

午休,並予眾大律師處理放大截圖的問題。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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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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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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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由PW9作供,控方先向證人確認早上的截圖作紀錄。

辯方繼續盤問
證人作供重點係解釋辨認的程序,盡量模擬與片段相同的場景和畫質作比較,無做辯方所講嘅情況,但不代表什麼,只是方法不同,在其他情況下都會考慮。

本案的辨別的目的係與警方提供的證人作比較,不是辨認人物。

PW9確認辨認嘅結論分為6級:
0 - no conclusion
1 - could not be eliminated
2 - could have been
3 - likely
4 - very likely
5 - 肯定
三份報告中,無一有肯定結論,最高程度係likely。

證人作供完畢,明天傳召PW10,負責睇片嘅警員。

後補詳情按此

案件押後到8月2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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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金鐘 #審訊 [9/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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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昨日的兩份文件6.13、6.15成呈堂證供,但強調這兩份是傳聞證供,內容的某些字句(如認為有人擲物等)並非辯方承認的內容。法官表示辯方在結案陳詞交代便可。

法庭播放器壞咗,但控方將傳召睇片辨認被告的警員,需要使用播放器。休庭至10:30am予技術人員修理。

讀出更新版承認事實,以65C方式呈堂
- 譚博士在2022年3月21日處理片段A~E為控方證物
- 2022年4月1日作出的書面證詞提及的影片檔案片段A~G為控方證物
-各被告同意以上進一步獲承認事實

傳召PW10 指認警員 余英偉(音)

警員有三份口供紙可以以65B獲承認事實處理,控方在警員到場時先呈堂

第一份供詞2022年5月17日,部份塗黑(由第8頁下部份到第21頁上方,另外各段落亦有部份塗黑),展示的為雙方承認事實,以及附件1.1-1.15。

第二份供詞2022年7月22日,有9頁,及附件。

第三份供詞2022年7月20日,2頁口供連1份附件。涉及D4的爭議。另提及文家健(GoPro影片提供者🤬)未按法庭要求羈押、法庭對文家健發出拘捕令。

法官要求控方向證人提醒匿名令,控方要求證人不要提及所有被告的人名。


⚙️控方主問

口供紙第一段寫道:「曾多參與多宗暴動案件調查」,具體如2019年7月28日中上環事件;曾協助警員認人,好多案件嘅資料都由PW10負責管理,該同事會問我拎返呢方面嘅資料,主要係呢方面協助到,各同事的辨認工作有結果及紀錄,有認識辨認過程及做法,該做法得出的結果,應用於7月28日中上環案件,該案在區域法院由練錦鴻法官審理,法庭接受證人的證供。

本案以上次認識的方法作本案的辨認工作,因牽涉的影片多而且長,要睇被捕人有無喺案發現場出現,一般會由他們的被捕位置開始睇,再追溯返上去。追溯指,例如從比較近拘捕地點認到被告人,再因應佢前來的方向去睇返嗰個方向嘅片。

首先PW10會知道拘捕人員的口供,佢哋會提到拘捕位置,有啲會有草圖或者影片講佢哋拉嘅位。口供中「我亦會用上述相片與影片作對比,以辨認出相關人員」,係指被告人返到警署會影嘅相片,「曾查看被告相片以及他們的衣著實物」,辨認主要係用被告人嘅相,但如果相片睇唔清,PW10會去證物室睇返實物,實物會留意返點解相片影唔到,例如相只有正面無背面,要睇返睇背面。

2019年11月1日開始做檢視工作,唔記得幾時開始到本案被告,2022年5月17日做本口供紙的時間,記錄本案被告的事宜,在此之前已經辨認到本案被告,只是5月17日才作口供。

截圖標記是證人製作,之前已經發現。喺嗰條片認出被告人後我就會用截圖記錄低,我一睇返截圖就可以認得返係邊條片咩時間。

「本案共有46名被告,本次審訊認出有關人士(D1、D3及D4)」,其他不在此案的被告都有做辨認,做辨認無次序,口供會因應審訊再作口供。

處理D1的情況
確認D1在北角警署拍攝的相片及實物證物的相片、被捕時的片段。D1被捕時的4張截圖、相關片段都有睇過。確認以上資料對辨認結果沒有影響

「不知第1被告...」呢段就係PW10依賴嘅辨認特徵,同意標記的片段鏡頭有遠有近,時間有先有後,有15個辨認出的附件,第一次追到D1嘅係附件1.7,係因為呢度比較近拘捕嘅地方同清晰,所以容易啲認到。附件1.7嘅1.1-1.6實際時間前過1.7,1.8-1.15實際時間後過1.7。1.15之後就係D1被拘捕後的畫面。

第一次見到D1約16:37,佢喺夏愨道海富中心出面,即夏愨道西行線,佢橫越夏愨道到政總,主要在政總的行人路及馬路位置出現。

播出影片,PW10在此片段做咗兩個對比,最先會睇到D1係順藤摸瓜,由後面推返上嚟,認出呢個形狀,再對比返佢嘅衣著及裝備,咁都係吻合。

控方要求證人在截圖附件1.1-1.2指出D1,以及在地圖辨認返D1第一次出現的位置。

證人駐守港島區,熟悉港島區,沒有到現場考策,因為已經好熟悉... 也畫錯地圖標記😗,重印一張再畫過✏️

確認D1沒有離開過此片段的鏡頭

播出由警員的拍攝片段(警員影向示威群眾),PW10確認左下角有D1,都係由較後的片段睇返上嚟,再根據衣著裝備去確認;提及D1持有綠色雨傘及另一白色波鞋男子。他們同時出現與證人辨認的有關,因為大部份時間他們都是同行,證人在地圖標記D1位置。同意鏡頭不連貫,兩段片段只差一分鐘之內。

又睇片,片中警員稱示威者為曱甴🙃 然後打咗個大大的噴嚏😮‍💨 然後叫其他人拎棍瞄準藍色褲的示威者。目前畫面為探員截圖的位置,片段中間有斷開,那時見不到D1,目前位置見到D1。辨認到D1是因為睇下外觀,但都係從拘捕位置推算返佢喺呢個位置。附件1.7的位置在附件1.4左下角的巴士站。控方繼續邀請被告進行標記。

片段拍攝者提到:「閘口1對出有火,有曱甴丟汽油彈」,D1及白色波鞋男子曾離開畫面,但最後有見得返。在畫面最左手邊,手持綠色雨傘就是D1。

睇片對應附件1.5。鏡頭有離開過原有位置,但鏡頭回到原有位置時,D1及白色波鞋男子沒有離開原本的位置。繼續請證人畫地圖標記。
附件1.6
D1及白色波鞋男子行出畫面上面,他們在畫面最中央,白色波鞋男子有行開過。

睇片見到D1是因為佢已經比較接近相關地點,以及衣著都係一樣嘅

控方指門前方有人舉起藍遮微微向天,另一個戴白色頭盔,以及有巴士站,控方要求證人記住以上要點。

睇Gopro片🤬,PW10認出D1及白色波鞋男子,見到藍遮、戴白色頭盔男子。證人畫地圖標記,加小括號寫返16:47,即實時。

1.8辨認位置相關畫面的實時是16:49,是D1第一次出現的位置,1.8-1.12整體講,1.7見到佢喺巴士站行入去,加上佢身上的衣物及裝備,同埋都會見到白色波鞋男子一齊。

綠色遮、白色波鞋男子有幫到PW10辨認,但最終都係睇返佢衣物同裝備係咪吻合,而家翻睇片段,無再見到與D1相似的男子。

附件1.8-1.12的片段中D1無離開過畫面,D1有離開綠色遮做拋擲的動作,比較清楚見到D1係附件1.12(截圖12)

PW10不是單靠呢個畫面辨認,影片後邊的都有協助辨認,例如13&14喺另一個角度拍到相同畫面。附件13看到白色波鞋男子拎咗手套比D1,附件14見到拋擲動作。呢啲係附件8-12見唔到嘅。證人一次過畫曬餘下的地圖標記。

控方想證人集中再睇多次投擲動作的畫面,留意標記的D1及身穿反光黃衣的人、D1附近心口有白色長方形的人士及巴士站行人路上落少少的位置有個黃物品喺頭著短褲人士。

處理附件1.13-1.14 ,證人表示在片段中見到控方要求他留意的三點,控方要求證人標記這三點。

截圖12及14係同一個畫面,舉高手時有前後。截圖13係靠外觀及環境辨認出D1,1.8-1.12都影到相同畫面,D1無離開過畫面亦支持辨認。

截圖14同截圖13一樣,係靠衣著特徵,同埋1.8-1.12都影到相同畫面,證人畫標記並寫下實時16:48。

處理附件1.15 ,睇片,D1背向政總,面向投擲物件的人,離開鏡頭前稍稍轉身面向政總靠衣著、外形特徵辨認出D1,同埋與1.8-1.12係同一位置同時發生嘅。證人畫出地圖標記。

D1在括號15出現嘅位置再行多一個巴士站,再行出啲,就係括號16佢被制服嘅位置。

證人作供未完,先行離開,1430再繼續作供。

法官建議將證人畫過的地圖標記彩色列印,但交由控方最終決定列印與否。

由於控辯雙方都需要觀看證人所作的地圖標記,法官在他觀看所有地圖標記後,提出休庭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9/35]

下午進度

D1: 謝/ D3: * /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繼續傳召PW10 警員 余英偉(音)(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控方表示今日會先完成另外兩名被告地圖標記,之後再主問

D4口供紙因D4大律師表示有保留,所以證人明日需要以傳統方式,重新口頭作供,因此證人明日將全日作供。

證人辯認D3及D4的方法與D1的大致上一樣,口供紙第18段紀錄D3的辨認情況,證人在2022年5月17日作口供前,已經辨認D3,「證人於2022年5月17日於影片辨認出本案7名被告」,有收到訓示再次辨認D3,證人確認有執行此訓示。

證人同意在2022年5月17日作口供前,已經辨認D3,2022年7月22日就D3情況再作嘅口供紙,結論一樣,但內容比之前多嘢,辨認多咗。確認早上提到的辨認工作做法。

2022年5月17日見到D3,2022年7月22日收到訓示再做辨認,主要都係睇返嗰10條片,但都有睇下其他。2022年7月22日搵多咗一條片認到D3。(指在已有片段中再找到片段)。2022年7月22日重做辨認時沒有遇到任何會讓自己質疑的因素。
2022年5月17日前有8條片,證人已發現D3,多咗嘅一條片寫在第4段。

「沙展A2指出D3」是由案件主管告知。PW10寫上「加強辨認基礎」,意思係再睇返條片,要對比衣著,睇返佢係咪真係D3。2022年5月17日前辨認D3,有D3的相片,有D3拘捕影片,辨認時有參考以上資料。

第4段提及的片段,唔記得呢個係拘捕影片的一部份,應該係7月時案件主管告知PW10。有埋第4段的片段,加強咗對D3的辨認,因為啲衣著。

證物P60,關於D3的口供紙同樣有目錄,第14段提及「D3在北角警署拍攝的照片」,控方向證人展示照片。確認一共有24張相,缺失第18張。2022年5月17日前,辨認時睇嘅相包括此相冊之照片,2022件7月22日的辨認亦包括面前相冊之照片。2022件7月22日的記錄,有特別提及一條拘捕片段,用意係呢段片有特徵協助我更加明確辨認。

唔記得如何從片段A~P作出辨認,因為好多都好似。D1有一條特別清晰我記得,但D3沒有。會考慮移動路線協助辨認,但其實認衣著都足以辨認。

向證人出示一大堆截圖及地圖,截圖排序是按實時排序

概要:
第一段片段實時大概1600,得一個畫面辨認D3,D3出現喺金鐘太古廣場出面。之後片段要去到1630,D3去返夏愨道。

睇片片(實時1600的第一段片),確認D3入鏡,證人憑D3身上的衣著及裝束辨認出D3。

睇片片,確認D3入鏡,位置為遠東金融中心對面,大約1635時。因他的衣著及裝備而辨認出D3。確認該處為東行線,有其他示威者。證人標記相關資料到地圖上。

播片C段及B段的CCTV鏡頭向西,中環方向,有時會有移動(右手邊)。另有E段的鏡頭,在螢幕左手邊。控方將兩段並排播放。如果有一個人在右手邊的片段直行,就會出現在左手邊的片段。

確認右面的畫面D3出現,及後離開鏡頭。證人的辨認基礎是D3的整個外觀,即衣著及裝備。D3離開畫面的時間係短,只有1、2秒,而且馬上回到原本的位置,附件3.3認到佢背面,3.4認到佢正面,證人在地圖畫標記。

右邊畫面,確認D3出現,並在1秒後往左下角離開畫面,實時1635。左邊畫面,確認D3出現,在政總行人路向西行,消失在鏡頭右下角。比右邊畫面的CCTV的實時多咗1秒。兩段片段是斷開的,中間有1秒空洞,控方的立場為這是同一支鏡,並解釋了兩支鏡頭的關係。

F段的辨認,右邊畫面,即附件3.7認出D3

在以上環節,PW10單憑衣著已經認到D1,加上佢嘅移動路線係一致嘅

睇片片 (附件3.8 & 3.9),證人確認D3出現並沒有離開畫面,認為D3持一個磚頭狀物件丟入圍欄水馬。主要單靠衣著已經認到佢,加上佢嘅路線都係一致,無離開過。

證人畫地圖標記,控方想先處理後一張截圖,所以處理下文件次序問題。

實時16:36:19的截圖是第10張截圖,即附件3.11的畫面。確認距離上一支鏡4-5秒,D3進入此鏡頭的範圍。D3曾短暫離開,之後很快再進入此鏡頭。此鏡頭有小幅度移動,最後有大幅度移動。

控方立場是第10張截圖及第9張截圖是連貫的。證人畫地圖標記。

第11張截圖,為證人口供的附件3.10,此為警方片段,鏡頭因應拍攝者移動。控方請證人留意D3何時進入及離開,還有與上一支鏡頭的關係(時間差)。警方片段的畫質較CCTV畫質好,但警方的片段會可能因為拍攝者手震而有影響,CCTV則不會。證人認為警方片段比CCTV片段更能幫助自己辨認。

證人單憑衣著認出D3,且加上路線一致。認為這支鏡頭發生的事與以上所有鏡頭為同一件事。

確認見到D3,在畫面中央,實時18:39:20,戴黃帽,綠色衫褲。證人標記地圖。

控方希望證人留意3點
1)畫面底部的水喉狀物體有沒有被拖移
2)D3外有另一人戴黃帽
3)持藍色傘的黑衣男子

再次拿出第9張截圖,播片片,確認畫面底部水喉狀物體與此前一樣。同時確認2)3)

此畫面進行截圖,實時16:36,另外再後1秒截一張圖。證人認為以上3點支持自己的說法,以上鏡頭拍攝到的為同一件事。

附件3.12,對應口供紙I段,第12張截圖,片中警察稱示威者在拉水喉及擲物。鏡頭有大幅度移動,但證人表示一閃一閃間見到D3,最左手邊的人為D3。實時16:36:40,位置為夏愨道第一條行車線。

控方請證人留意雪糕筒的情況,證人表示夏愨道東行左二線有個告示牌 & 雪糕筒,D3有用右手碰一碰雪糕筒。控方於此處截圖。

D3再次出現在花叢,同樣為口供紙附件3.12之內容

第12張截圖與PW10之前畫的標記沒有重疊,控方請證人留意D3的移動

播片片,對應截圖13,附件3.13,確認D3沒有離開畫面

第13張截圖個位置最方便辨認D3,尤其是他的上衣有圖案可以做對比。黑色短袖衫,有紅色圖案。

附件3.13出現印刷問題,法官、控方及辯方的印刷本質素比證人手上的正本差。D3大律師表示會在休庭時向證人索取正本查看。

如何從背面認出D3?
👉綠色背囊上方袋口有三角形特徵,底下有adidas商標。以上特徵有協助自己辨認及加強辨認力度。

繼續播片片(仍然是第11張截圖的警方片段),解釋附件3.14及3.15的關係,鏡頭本身影向西面,然後影向行人路,即水馬出現的位置。根據證人口供紙上,畫面的綠色物件與D3無關(口供紙沒有指出綠色物件),證人在截圖上標記。13及14號截圖分別影到D3的背面及側面。

點解你可以話係D3?
👉身型、衣著、裝備同D3吻合,以及與片段前後的移動吻合

而家呢三張截圖都係睇緊同一條片,距離近啲會容易啲判斷身上特徵,附件3.13與3.14及3.15影的方向不一,且後兩者更近。

就口供紙K段,繼續播同一條片,控方要求證人留意D3離開的方向,片中水馬的右方是政總,D3向夏愨道左轉離開,向channel 1鏡頭。控方在此處截圖,確認證人標記到第15張截圖。

轉另一條片段,控方請證人留意D3有沒有離開過畫面,附件16標記D3,D3在右下角離開畫面

證人標記截圖16及17,並寫上路線。截圖16改名為16A,並畫埋地圖的標記。控方為標記地圖及標記截圖申請證物編號。

早上提及D1的地圖標記副本已交到各辯方手上。
法官指示控方處理好截圖的質素,今早的截圖質素亦有改善空間。
控方申請拎返兩份口供紙再作影印。

法官表示若控方印不到清晰影印本,他就需要給予辯方時間確認影片(截圖),如果無法清晰列印,法官只能盡可能放大畫面,看到的影像可能會不清晰,裁決可能會受影響。

法官:警員口供紙有呈上關於D1及D3的內容,但D4沒有?
控方:D4口供紙因D4大律師表示有保留,所以證人明日需要以傳統方式,重新口頭作供,因此證人明日將全日作供。

控方向法官致歉,因自己早上向法官表示今日可完成此證人作供,現在食言。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3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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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1: 謝/ D3: * /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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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
【下午審訊】

繼續傳召PW10 警員 余英偉(音)
(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控方主問

D1 & D3

💡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辨認基礎是在觀看影片時的狀況,而不只單靠截圖。現場有水樽,但被捕人回到警署沒有水樽,余警員不認為水樽會影響辨認,因為水樽隨手可見。

沒有以D1&D3被告的耳朵等作辨認。

D4

有關D4,余警員有在一些被捕前片段見到被告,同樣按之前的做法反覆睇、不斷睇來辨認,硬件如螢幕或電腦均一樣。

作辨認,首先對被告有一定認知,有看過被告在警署拍攝的全身照(前後左右)、被撿取證物的照片、拘捕人員對D1拘捕時的有關影片。這些都可以協調余警員了解D4的外觀。

第一段辨認到D4為gopro片段,影片比較清楚及接近示威者。警方亦關注影片內D4的影像是否能用於拘捕他。

D4相對上較早被警方在影片中辨認出。Gopro在2019年案發後幾個月內得到,並大約在2020年辨認出D4,沒有其他因素使他質疑對D4的辨認。

該Gopro片段源自於另一名被捕人士的GoPro 攝影機,證物中有該名被捕人的拘捕令。

余警員亦有在其他三條片段辨認出D4,1)政總閉路電視,鏡頭向夏慤道向東面;2)網上片段y2mate.com 3)網上片段蘋果日報直播片。

掌握了的D4特徵:D4是男子、中等身材偏向略肥、戴護目鏡、黑框眼鏡、一個圓形濾嘴防毒面具、用一件灰色tshirt蒙面,tshirt有米奇圖案、身穿黑短袖tshirt、藍色牛仔褲、藍色運動鞋(上面有N字)、雙手戴灰手套,手套上有藍色、揹黑背囊,背囊外有藍色套,套上有白色 及黑色縮骨遮。

他是在證物中掌握黑色縮骨遮的資料。

證人翻看相片冊內相片,標記符合特徵的相片,如1.中等身材偏向略肥,稍為有脂肪感覺 2.護目鏡 如此類推。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4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1/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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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D1大律師為三位被告申請使用電子裝置,紀錄截圖等等,方便為大律師提供更清晰的指示。

法官詢問為何不使用傳統做法,因為唔知被告會唔會打機、上網及錄音。

大律師承諾三位被告只會紀錄相關資料,不會打機或上網等,因為真的非常需要截圖以向大律師作出清晰的指示。

法官表示他從嚴處理,批准在與本案審訊有關時可以使用,但需要由懲罰人員紀錄被告使用手機的時間、即使給予指示及大律師需要紀錄收到提示的時間。

D1大律師接受
D3大律師表示需向當事人索取提示,但法官不批准
D4大律師接受

法官再次表示三名被告可以使用電子裝置,但不能打機上網(按:知啦知啦🙃),希望各被告專心聽取聆訊,用紙筆紀錄更好。(直播員按:點解會覺得申請使用手機就一定係為咗打機呢🙃,後知係懲教同書記講,三個被告打機,隻書記同官講,搞到官出聲)

D4大律師申請本案押後至星期一,因為大律師明天1000在區院有案件進行裁決,牽涉8名被告不認罪,估計起碼需時2小時。而根據本案目前進度,明天星期五可能會輪到自己盤問,以及協助D4大律師的莊律師正在懷孕,醫學上不適宜出席法庭聆訊,所以申請押後。

目前只剩D4的特別事項,只有口頭陳詞及書面陳詞,D4不會作供,控方案情將會完結。因此D4大律師認為押後至星期一不會影響本案進度。其他辯方沒有反對,控方立場中立。

特別事項屬表面證供,假設3名被告表證成立,便只餘下辯方案情。D1可能會有一名辯方證人。D3及D4沒有辯方證人。

另外控方大膽提議今天可以讓D4大律師先盤問,確保他能夠進行盤問。D1及D3大律師沒有反對。

法官批准D4大律師先盤問,是否押後至星期一則留待下午再作定奪

PW10 警員 余英偉(音) 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表示記得昨天所說的11個特徵的來源。D4使用影片辨認的比重不多。大概2020年頭已經確認D4身份。拘捕人員資料來自口供紙。2020年頭口供紙只有兩份,一件係講案件點發生,書面紀錄。第二份係畫地圖,第三份先指認D4。

證人印象中是他先認到D4,及後拘捕人員才認出。證人認為拘捕人員認出的比重不大,知道拘捕人員有指認出D4,對自己的的結論沒有影響。因為辨認不斷進行中,會有新的資料。1646-1648 警方速龍小隊衝出來前的幾分鐘,影到D4被制服。

播GoPro片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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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發現,請證人先離開法庭

影片影住巴士站,左邊有一位人士明顯有背包,背包有特徵顯示。法官發現此畫面,但此畫面並不是控方的證供,開案陳詞沒有提及。若果現在加入作控方證供,會對辦方造成不公。

控方表示在警員的呈堂口供P59 D小段,有提及此影片目前時段。雖然控方沒有使用此截圖,但控方開案陳詞有提及控方會依賴此警員的證供(65B)舉證。控方認為可以要求證人當庭再指明。

D1大律師詢問法官的用意為何?法官見到背包特徵係相似,因為呢條片有見到控方指出的白波鞋男子。法官表示自己的困難是不肯定控方的指控是否包括此畫面。D1大律師表示已經知道警員口供紙的指認片段包括此畫面。

完成討論,證人繼續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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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D1的情況

口供紙D小段提到PP036E的截圖來源紙上提到的兩段時間段。目前討論片段000312-000321。PW10同意000313前鏡頭曾被手遮蓋,指在000313認出,綠遮下面,滑鼠指住的人士是D1。

PW10表示在000316(剛才討論的畫面) 見到D1,綠遮入面右邊是D1,左邊是白色波鞋男子。D1沒有離開過鏡頭,認出D1的主要原因是外觀特徵、綠遮及白衣男子的組合、以及移動路線都是吻合的。同意左邊見到一位人士的背包,背包看起來與D1的背包類似,同意自己提過背囊比較容易認,之後再搵其他特徵。

如何排除呢位人士係D1嘅可能性
👉首先呢位人士嘅防毒面具濾嘴同D1嘅防毒面具濾嘴顏色不同,而且呢位人士有腰包。其次他穿長袖衫,D1則是短袖衫。雖然兩位都是穿黑褲,但D1的黑褲在腳踝位置有橡筋束腳,呢位人士沒有。鞋雖然都是黑色波鞋,但D1的黑波鞋在底部同腳踝位都有白色的橫線,還有一條打直的白線。

影片停在000321,D1離開鏡頭。證人認為圖7及8中的移動路線一致。

——————————
回到D4(按:呢條GoPro片害死好多人呀🤬🤬🤬

確認在GoPro片確認出D4,證人指000341畫面最右邊,灰衫笠頭的是D4。000357 畫面有D4,在畫面中央灰衫笠頭,左膝單膝跪地。同意D4曾離開畫面,後來回到畫面。證人做截圖標記。

000427 D4出現在畫面,左手接觸濾嘴。附近有藍衫藍褲男子。拍攝者伸手捉住黃色橡筋。證人做截圖標記。

由截圖4起,D4沒有離開過畫面。截圖1、2影到D4,然後D4曾離開過畫面。截圖3、4 & 5影到D4,認出D4是因為外觀。

因為此片段D4有爭議,所以控方申請5張截圖為臨時證物。

D4表示無收到截圖,處理咗一陣,後收到。

控方提供放大截圖予證人,此截圖沒有遮蓋眼及眼鏡,PW10指的外觀辨認包括眼睛,身型吻合。證人在截圖中標記昨日提及的11個特徵(如有),關於身型的特徵1不用標記。

法官表示趁證人在進行標記,自己想睇證物灰色T裇,剪袋睇證物。

放大版截圖睇到
特徵5:灰色T裇蒙頭 & 有米奇老鼠圖案
特微9:雙手戴灰色污跡,手上有藍色污跡
特微10:黑色背囊外有藍色套上有白色標誌(這張截圖沒有特徵10)

PP42(5),D4左下半身,兩隻腳都見到,在鏡頭左下身。呢度留意到他是的黑背囊,有藍色套白色標記及特徵11:縮骨遮。

[1111] 早休半小時

繼續GoPro片🤬

000429 認出D4 ,在場人士遭警方驅散,其後鏡頭移動,就沒有再拍攝到D4,證人認為三條指認出D4的影片入面,GoPro將事件影得非常清晰,而且外觀同D4都吻合。睇到D4跪地,在其他人士協作下用黃色橡筋帶彈嘢

[1147] 法官、各辯方大律師及被告查看證人作標記的截圖,臨時直播員發白日夢中💤

[1158] 繼續主問

睇片片 PP026,證人認出此片段為其中一段認出D4,一開始000000已見到D4,此片段與另一條片段PP036E有重疊。

需要證人處理7張截圖,確認第1張截圖見到D4,D4亦一直在畫面中。向證人出示PP422(1) & (5) 截圖,以了解時序,證人在此截圖指出D4。此截圖上D4握有白色物品。

回到片片 PP026 第2張截圍,畫面中跪低的人士為D4,D4沒有離開過鏡頭,D4將手上物件彈出去。證人認為與上一條片標記的D4跪地的截圖為不同事件。

第3張截圖,D4彈嘢失敗,情景與證人此前標記的PP422(3) 一樣

按時序排截圖:
1)PP422(1)(PW10)
2)PP422(2)(PW10) 地面沒有控方要求證人留意的石頭和白色物件
3)PP422(2)(-1)(PW10)
4)PP422(2)(-2)(PW10)
5)PP422(2)(-3)(PW10) 片段是連貫的,地下有白色物品。
6)PP422(3)(PW10) D4行近,手碰到濾嘴,見到白色物品

PP036的標記2號截圖後,D4曾離開畫面,隔20幾秒後,D4才重新入境。

回到片片處理餘下截圖,PP026 - 000019~000026,D4身上的藍色背囊套有白色標誌,D4曾離開畫面,離開時間短。
沒有影響對D4的辨認,因為外觀都係一致,其次離開鏡頭的剎那,再出現返都係同一個位置。000021 D4未離開及離開畫面,橙色背囊的人曾遮住D4身處的位置,警務人員出現的位置與其他片段一樣。

一位著軍裝的警員(A3)跑向D4,證人認為A3對D4的接觸是連貫的。A3接觸D4,D4瞓在地下,橙色背囊人士在畫面內。4張截圖申請編號為PP422(6A~D)(PW10)。以上為警員在此片段辨認D4的情況。

[1230] 傳閱標記截圖,臨時直播員再次發白日夢中💤

[1233] 處理D片,總長30分鐘的蘋果新聞直播
證人認得此片段,與辨認D4有關。002543 D4在畫面正中靠左,頭部灰色,黑衫,藍背囊袋的人。002553 D4離開鏡頭,因鏡頭放大。D4此前靠近黃色橡筋帶,跪地,進行一個發射的動作。確立D4曾兩次跪低,不管是哪一次,都是與上述一樣的事件。D4背向政總。外觀、位置及時間都是辨認D4的因素。證人標記截圖。

002606 見到D4,在右下角紅色句子從左上方角落。控方在此截圖。002620 見到D4,在畫面左下角寫住「金鐘」,上方有兩把藍色遮,再上方係D4,後面有警務人員向D4伸手。庭上有見過呢個畫面,只是角度不同,確認自前向D4伸手的警員為上述的A3警員。橙色背囊人士與之前的片段為同一人,只是角度不同。002622 見到D4,中間杆的右邊。與另一段影片P028D的截圖是連貫的。見到橙色背囊人士。

截圖證物編號為:P422 (8B)(PW10), P422 (8C)(PW10), P422 (8D)(PW10)

證人作供未完畢,先行離開

法官認為由於主問尚未完成,D4大律師今天可能無法完成盤問。法官建議今天完成主問後便休庭,押後至星期一再一口氣進行盤問。法官在午休後聽取辯方大律師的答覆

[1258]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1/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1433] 開庭

PW10 繼續作供

睇最後一段片 - 政總CCTV,影向夏愨道,臨時證物PP002B,***此片段為有爭議片段,與辨認D4有關,證人供稱D4大約1646-1648被捕。

向證人提供此片段的4張截圖:
第1張截圖,指出D4,見到人堆,證人進行標記。
第2張截圖,證人標記D4
第3張截圖,見到D4。011414至011458,D4有離開過畫面,因為鏡頭有1秒的移動,但之後D4仍然在同一個畫面。

向證人出示截圖PP422(10B),續播片。
第4張截圖 - 標記橙色背囊人士。

確認辨認D4的影片全部播完,給予警員一張地圖,標記D4第一次出現的位置、黃色橡筋至最後被拘捕的位置。傳閱探員的標記圖

主問完畢

因應D4大律師明天的裁決案件,若罪名成立,可能會有押後的情況。法官希望D4大律師申請該案件押後至9月頭,不要與本案的審訊時間有衝突。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8日星期一 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2/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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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PW10 指認警員 余英偉(音)繼續作供

證人係睇片辨認各被告的警員,各辯方律師均有詳細盤問。
後補詳情按此

覆問結束,證人作供完畢,確認除特別事項(三條片段)外,控方案情完結。

就特別事項,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證人,以上為辯方案情。

法官:即係而家得返陳詞,期望有書面陳詞。

控方及辯方都已經準備好書面陳詞,休庭予雙方交換閱讀及準備呈堂。

[1240]午休,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2/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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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控方提交13個案例,法官表示剛才未有足夠時間閱讀,但D4大律師表示自己已讀完控方陳詞。

有關GoPro片段
「文生(GoPro物主)不在場,但有法庭追緝令」此部份辯方陳詞有提及,在法官詢問後確認不爭議。

法官指出辯方反對理由包括傳聞證供、真確性、拍攝者不明、非法獲得、及酌情權。對於傳聞證供部份法官有疑慮。

案件管理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可押後至明天0930或1430,又問控辯雙方會否作書面陳詞以外的口頭補充。控方 #張卓勤 表示沒有補充,但明早需在高等法院處理保釋上訴,申請延至下午1430開庭。

有關承認事實,控方與D1及D3法律代表保持溝通,在處理特別事項後會再處理承認事實。

法官指雖不考慮 #張卓勤 明天高院案件,但自己確實需要時間閱讀陳詞,因此押後至明日1430續審。

[1440休庭]

案件押後到8月9日(二)14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3/35]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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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開庭

處理D4特別事項

法官已閱畢雙方的書面陳詞。
控方沒有額外補充,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就控方陳詞P.15第31段4C,控方批評辯方有承認事實,辯方的立場是因為相關承認事實與D4無關,不想浪費時間才採取這個策略。

法官表示控方提交13個案例花費了他很多時間閱讀。
法官表示還原基本步,張專員引用案件法庭會考慮證據真確。辯方的反對理由有傳聞證供,張專員認為這是法律上的錯誤。

辯方表示因為控方想依賴片段內容的真確性,控方沒有傳召片段攝影者,這些片段也是法庭外的證據,所以我陳述這是傳聞證供。

法官表示法庭本身無陳述傳聞證供,認為辯方所指的只是比重。

辯方表示在沒有相關案例的情況下,為了客人利益面作出卑微的陳詞。

法官表示,不能呈堂的證供本身就不能呈堂,張專員引用相關案例指稱這些片段不屬於傳聞證供。證人在庭上作供聲稱自己聽到什麼都算傳聞證供。
但首先沒有案例。其次片段唔係拍戲,比起證人的證供更為客觀。傳聞證供係一個令到證供不能呈堂的類別。

辯方就著錄像是否傳聞證供辯方沒有進一步的陳詞和回應。

控方認為基於最佳證據原則,必要用返原片。法官舉例,例如有間電視台,有人拍攝到一啲嘢,無傳召拍攝者,又係咪唔可以呈堂呢?

辯方表示沒有進一步陳詞。

控方在開案陳詞使用截圖作對比圖,控方標示了4張物件,控方的立場是四個不同角度影到相同的嘢,所以四個片段必然會影到相同的事物。

辯方沒有進一步陳詞。


法官:控方而家傳召10個證人,頭三名涉及拘捕,有啲證人係譚博士等等。其實針對呢幾個錄像片段的證供性,呢幾個證人就係中間的部份,例如拘捕GoPro拍攝者何先生的警員等等。

D4大律師你沒有質疑過他們在庭上作假證供。

辯方:我只是爭議證供有沒有受干擾。

法官:控辯雙方沒有提及片段的連貫性及流暢性的問題,我在庭上睇咗一條三個鐘閉路電視的片段,兩位陳詞都沒有提到畫面有沒有睇到,我自己有少少在意。

控方:我哋表示該閉路電視只是一般質素

法官:但一般的閉路電視會唔會錄影時自動跳咗幾秒呢,你哋雙方無陳詞就唯有交比我處理。

📌案件管理
明日D1大律師0930要在高等法院進行審前聆訊,自己也是代表D1,該案的D1是還押狀態,所以自己需要出席,估計自己1130才可以回到本法庭。但目前即將輪到D1案情。

法官表示不會只考慮D1大律師的因素,但自己確實需要時間處理。

明日將會處理有關證供(三條片段)的呈堂性。

法官擔心,若果8號風球只在早上懸掛,D1大律師將會如何處理,因D1大律師需要到高等法院。
又若果8號風球全日懸掛,D1大律師在高等法院的案件亦會順延至星期四,勢必影響本案進度,因為高等法院的案件優先。

主控表示星期四在27庭有案情要自己親自處理。

法官要求D1大律師負起責任,若果星期四1100 D1大律師無法準時出席的話,D1大律師要負責通知所有人。

D1大律師表示自己會負起上述責任。

另外,D1大律師表示8月12日(五)需要在區域法院處理另一宗審前覆核。

法官表示由於另一位法官身體不適,自己可能會在星期五處理另一宗暴動案處理,他都不知道之後的情況。

主控因而表示星期五自己可能都有事申報。(按:現場傳出笑聲)


案件押後至8月11日(四)1100續審,各人以原有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4/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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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開庭

特別事項裁決
法庭審視過相關陳詞及所有證供後,裁定特別事項三個爭議片段可以呈堂,三段影片將成為正式證物。

D4大律師就法庭特別事項的裁決結果,申請休庭確認指示。

[1123]再開庭

📌D4大律師就暴動罪申請重新答辯
D4承認控罪‼️

📌D4同意案情:
2019年6月香港出現了一連串暴動及非法暴力事件,9月29日出現大批人士從崇光百貨外遊行至政府總部。警務處處長就當日的遊行沒有收到通知。警方多次警告在場人士此為非法集會,警方多次呼籲市民不要前往港島。

在政總外約200名身穿黑衣的人士聚集並逼近警方,部份示威者佔據夏愨道車路,與警方防線對峙,向警方發動攻勢。1615時大量人士在夏愨道天橋向政總方向,同時大量示威者出現在樂禮街西行線。

1620時在政總外發生暴動,向政總投擲硬物及汽油彈,有示威者以橡筋彈硬物入政總內,及以雷射筆及強光射向警方。警方多次呼籲及警告無效。1623時示威者第一次向政總方向投擲汽油彈,警方使用水炮車及催淚煙驅散示威者。其後示威者向警方發出多次攻擊,警方驅散不果。1632時兩群示威者匯合,他們高舉雨傘、投擲硬物並向警方發動攻勢。警方進行驅散,示威者在撤退期間於夏愨道天橋下縱火。

1640時警方從政總暗門衝出進行驅散行動,包括拘捕D4。警方從公開片段、CCTV及被捕人士身上檢取的gopro認出D4。控方讀出多張拍攝到D4的截圖。D4出現在行人路上,並伙同其他示威者集結,D4曾單膝跪下,多次與另外兩名示威者拉起黃色橡筋發射大型投射器。D4見到警員後嘗試逃跑,但被警員制服,被制服時D4不斷掙扎。

D4被捕時身穿防毒面具、灰色衫、藍色鞋,管有一部手機、一張記憶卡,一雙防火手套,2支生理鹽水,一包膠索帶。(未能盡錄)

法庭裁定D4暴動罪罪名成立‼️
控方呈上D4背景資料,D4沒有刑事紀錄。

特別事項裁決理由
法官表示,自己一般不會在這個階段宣讀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但D4目前已認罪,若果自己現在不公佈理由,似乎不公。D1及D3大律師對於法官宣讀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時,自己是否應該在場沒有意見。控方亦沒有意見。

控方讀出進一步承認事實:譚博士提及的法證軟件符合全球的司法體制要求的專業軟件。

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D1及D3暴動罪表證成立,需要答辯‼️

案件管理
法官明日要處理另案判刑,亦得悉控辯雙方大律師皆另外有工作。法官希望盡快處理D4的ruling,即讀出裁決特別事項的理由。D3大律師星期一在高等法院有緊急的CMC,但短,於0930開始。法官指示D3大律師需在星期一負責通知所有人士自己的到場時間。

📌辯方案情大概:
D1會作供及有一名辯方證人。D1大律師估計自己主問只需要大約1小時。
D3目前傾向不作供。

法官決定D1及D3的案情將於星期一起一口氣處理。

法庭取消D4的擔保🛑即時還押

今天1500將會再開庭,讀出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D1和D3以及其法律代表可以自行選擇出席與否。

D4的求情及判刑押後到8月30日(與此前本案認罪的其他被告同一日期,此為暫訂日子)

案件押後至8月15日(下星期一)1100同庭續審,D1及D3以原有條件保釋。

[1155]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5/35]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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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開庭

D1選擇作供並傳召證人,先由D1作供

⚙️ 辯方主問

同意事實P45「D1管有的八達通在14:17有九巴3C的交易紀錄,於佐敦入閘和15:30銅鑼灣出閘紀錄」。同意事實18段「住在黃大仙區,20歲,學生,沒有刑事紀錄」。

當日出門約咗朋友去誠品睇書,朋友叫姓張(庭上有公開全名,此處匿名,下稱張),去銅鑼灣的誠品書店,朋友都係住黃大仙區。

我哋約在龍翔道新光中心匯合,一開始沒有預先打算乘坐什麼交通工具,因為很多車都去到誠品,後見到9C就上車,在白加士街站落車。因嗰度係地鐵站出口,而且有美食廣場。因為朋友未食午餐,所以諗住食埋嘢就過去。

喺佐敦無食嘢,離開佐敦搭港鐵去銅鑼灣站,15:30在銅鑼灣出閘M1出口渣甸街,轉左行到去軒尼詩道的時候,見到希慎廣場的出入口已封閘。

當日著黑色短袖T shirt、黑色長褲及黑色鞋,戴住黑色背囊,沒有豬咀、護目鏡、勞工手襪在身上或背囊。有太陽眼鏡、藍色頸套在背囊入面。因全身都生曬濕疹,為咗遮擋太陽及抹汗,所以帶頸套,濕疹多生在關節位。

背囊內有啡色短褲、紅色短袖衫、雨衣。D1確認有前兩者,雨衣則忘記是否管有。放衫褲在背囊入面是因為天氣炎熱,自己一出汗就會令濕疹問題嚴重,所以預備定一套衫。背囊沒有生理鹽水。

持有八達通卡(承認事實)
持有兩部三星手機,分別是黑色及白色(承認事實)
印象中白色,細啲嗰部手機係自己嘅,有透明套套住。另一部屬黑色的是屬於親弟弟的,因為我哋唔想佢星期日(即同一日)用電子產品,因為佢有一份功課未做完。弟弟沒有一起去銅鑼灣。

張的衣著是藍色短袖T,灰色短褲,印象中係黑色鞋。控方指稱D1與白色鞋男子、持綠傘一齊行。D1沒有綠色遮,張沒有帶袋,應該都無遮。控方指稱的D1並非D1本人,控方指稱一齊行的人士亦不是張。

希慎廣場入口落咗閘,我哋見既然去唔到誠品,就睇下有無其他嘢做。當時張醒起在鵝頸橋街市有一檔賣咖喱羊腩,所以就決定去嗰度食嘢。

19年對港島的認識:大致方向識,街道與街道不認識。如果沒有張,不懂得由希慎行到鵝頸橋。

我哋沿軒尼詩道行到鵝頸橋橋底,轉左行到橋頭(橋尾),穿過天橋,到灣仔道,嗰度就係街市。當時人很多,我哋係左穿右插咁行,行人路在先,但見行人路上啲人停低就行落車路,車路多人就行返上行路。

分唔清邊啲係示威者,邊啲係市民,因為個個都係相似的黑色打扮。當日天氣炎熱,一出汗就會刺痛,不記得確切時間,我就從背囊取出藍色頸套戴在頸上。

我哋在地下去到熟食中心,但見到大部份檔口關閉,剩下的正在關舖,所以我哋離開。因為我哋摸咗兩次門釘,所以決定返屋企算,當時諗住去灣仔站坐地鐵走,繼續向前行,行到去天樂里,再行返去軒尼詩道,然後跟住人群一路行,行到去我哋見到灣仔站的第一個出口,嗰度已經關閉。

庭上片段蘋果動新聞實時15:21:54。確認是自己見到的站口及落閘。如果唔落閘就會行落去搭車返屋企。之後我哋向前行的第二個,即修頓隔離的出口往金鐘方向(西行),見到修頓的出口都關閉。我哋猜測灣仔站已經落唔到去,我就諗住去金鐘站搭車走,我唔太記得張當時的想法,沒有睇時間,推算到灣仔約16:10。

繼續往西行,去到循道衛理教堂,我哋知道有人派物資,派眼罩較多、豬咀連濾罐較少、勞工手套及生理鹽水。當時我有攞物資,我攞咗豬咀連濾罐、2個護目鏡、1套勞工手套及2包生理鹽水。

同意事實中,背囊有濾罐。確認總數持有兩個濾罐,一個已安裝在豬咀。

拎物資比較大的原因是貪便宜,有人派點解唔攞。同埋因當時2019大家習慣與示威共存,我哋都擔心會被警方催淚彈波及,所以就拎定先,有備無患。拎生理鹽水都係貪便宜,自己其實唔太知道生理鹽水點用。記得取得的所有物資都係放在我的背囊,因為張沒有背囊。

蘋果動新聞片段15:19:18,聽到有人大叫:「有眼罩可以攞」。另一條蘋果動新聞的片段都類似情況,片段所示的時間自己尚未在銅鑼灣出閘,但吻合自己在街道上見到情況,有人叫喊「有物資可以拎」及派發物資。

有班人圍觀派物資的人,我就出咗去,行咗一陣就發現與張失散,我印象係向前(西)行一個街口就見不到張。我停低再望一望,但都無。有嘗試用電話聯絡,但當時沒有訊號,打唔到電話。

循道衛理教會前一個街口與張失散,當日就沒有再見到張。因為他比我熟路,而且他已經是成年人,所以我打算自己搵地方走,等一等,或者直情自己返屋企。

我一路向金鐘站行,行到金鐘道太古廣場對出,當時沒有行人路,所以係行馬路。去到分隔車路(有花叢有欄杆)的位置,我在樂禮街見到地鐵站,相信是金鐘站。

跟住我就決定過去該地鐵站,欄杆需要跨過,但欄杆好污糟,所以我戴上兩隻勞工手跨過欄杆。嗰嗰位有啲化學味道,怪怪哋,所以我有戴上豬咀連濾罐,我估係催淚煙嘅味。去咗金鐘站D出口(名都酒家對出的出口)的位置,它是落閘的。就諗住港鐵同巴士都走唔到,就諗住去搭船返九龍。

D出口隔離有天橋,我上咗天橋,方向是通往海旁,應該係叫統一中心天橋,再沿應該叫中信天橋的天橋行,左邊望到政總對出。我發現有位人士的衣著打扮與張相似。該人士位於兩個巴士站、比較近扶手電梯的夏愨道對出,我打算落去確認下,在天橋見一個水牌指住政總,我就轉左,經過連儂牆的天橋,往前,去到大概海富天橋扶手電梯與升降機之間,見到前面有人擲物。(即向政總牆)

我就費事再向前行,我就轉左,到行車路上。從升降機後出夏愨道,近啲望發現該人士不是張,距離約10-15米。我就繼續返我搵路走嘅計劃,我想拎電話出嚟開google map,睇下有無除碼頭以外的更好路線。當時除下左手的手套用手機,開唔到google map,load極都load唔到,手機接收不到訊號,打不到電話。然後我等到某個位決定唔再等,就將手機袋入左褲袋。

想上返海富天橋,諗住行嘅時候,政總的暗門就開咗,有警察衝出。我身處巴士站三角形站頭對出少少,唔太記得是行人路還是行車路。

一班警察衝出,我好驚,向海富中心方向跑,我印象中跑不到一兩步就比人按低,有震盪,完全唔知發生咩事,一名應該係警察的人士用腳跪住我條頸。我沒有掙扎,沒有逃走。

睇截圖(警方指稱D1的畫面)

證物P118 1-5 (pw10)
不涉及D1被制服的畫面,只有聲稱D1行過和擲物的畫面。D1確認全部截圖沒有D1自己及張。

證物P117 1-19 (pw10)
圈住的D1不是本人,標示的路徑也不是本人。D1本身有色弱,即識別顏色的能力較弱,所以確認證物是花了一點時間。

確認被制服的位置。
Q:在片段中曾向鏡頭喊自己的名字,但下一次有人詢問時沒有回應。
A:我被人用腳跪頸,我聽到有人問我咩名,我估係警察問,所以我有答。但因為逐漸呼吸困難,所以之後有人再問我就沒有回答。

該警員否認自己有跪D1頸。
D1表示警員有跪頸,好大力,力道大到警員的腳有郁動時,自己條頸都會一齊郁。

睇片,睇中信天橋,畫面見唔到有警察。橋上人流不太多,沒有滿佈警察,阻止行人通過,天橋是可以通過的。

睇片,辯方標示綠色遮(D1不太睇到綠色,但知道係邊一把遮);巴士站有噴漆字,有警察及黃色頭盔位置,確認D1的位置。D1確認自己沒有在任何階段與持綠色遮的人士同行。

睇片,見到路中間有綠色遮在地下

沒有在9月29日參與任何暴動,沒有擲物到政總,沒有藉政總站頭,有意圖鼓勵在場任何人進行暴動。

D3沒有盤問

[1210]早休

✂️控方盤問

https://telegra.ph/0929%E9%87%91%E9%90%98-DCCC2372021-1535-08-26

盤問尚未結束,D1作供未完

[1305]午休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5/35]

下午進度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1430]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1

被告在金鐘太古廣場到海富天橋之間發生的事,該時間有觀察週圍環境、拎電話出嚟睇吓收唔收到,分辨吓方向,另一個目的係想搵張;在金鐘道,沒有進入過太古廣場,見到有個建築物,似係地鐵站嘅通風口,所以認為係地鐵站。

過咗循道衛理,同朋友失散後有用過地圖功能,但因為地圖開唔到,唯有行到去金鐘站,同意從來沒有使用地圖功能。

當時人流向西行,無印象有無大量人入太古廣場,想喺條街揾啲位人少啲用電話,唔係講緊去遠嘅位置,由太古廣場外金鐘道到上天橋,隔咗約5-10分鐘,在天橋逗留少於5分鐘,由天橋落咗夏愨道,體感時間1-3分鐘,5分鐘以內被捕,倒轉數大約1643離開天橋,1638逗留喺天橋,當10分鐘,1628上天橋,提供過1610呢個時間,無睇錶,呢個時間係估算嘅。

講緊喺天橋落夏愨道,當時嘅裝束,已經戴咗豬咀,護目鏡,藍色頸套在頸上,黑衫黑褲,背囊向後背,在天橋時係戴住手套,主問時有提到拎手機用時有除手套。落天橋到夏愨道係有一隻手戴手套,右手揸住另一只手套,去到被警方截停,左手無戴手套。

本案有警方證人辨認被告,被告唔同意他的辨認。

睇相,14號相
在這張相片的左手邊,有一幢玻璃建築物,D1知到係電梯,稱係行連儂牆嘅樓梯。

12號相
路面上方有行人天橋,右邊是玻璃電梯,唔係由呢度落,係由左邊樓梯落去。

18號相
呢張圖影唔到樓梯底,但右邊再過啲就係樓梯底,之後D1一直向前行,係行人路,即係之前作供話警方由暗門衝出的位置。D1由連儂牆樓梯落去後,喺行人路行咗一陣,然後過花叢。18號相兩棵樹再前啲,扶手電梯後面就係花叢。

播放P003B閉路電視片段,實時約15:55
剛才問及樹嘅位置,就係而家畫面指嘅樹,未到花叢位,畫面嗰條就係D1上去嘅天橋。

10號相
係呢條橋,條片影曬天橋下的情況,D1係呢個樓梯落去,連儂牆落去轉彎,就係呢張鏡頭左下角位置。

辯:控方無問係入鏡的左下角還是無入鏡的左下角
控:我明你意思
官:所以簡單啲嗰位置係鏡頭左下角,但未影到
辯:同意

D1喺行人路行,作供前有睇過呢條片,片段去到D1提到的16:10,呢個畫面D1認唔到自己,D1稱係一個人行,無同其他人接觸,睇唔到畫面有無一個戴圓形豬咀的人行過,不同意當日無經過,因為係貼牆行,呢個鏡頭影唔到,貼牆行可以遮緊啲太陽,跟住前面有一個玻璃構造的電梯,D1是在相的前方,扶手電梯遮擋到的位置過去,即20號相嘅位置。

雙方確認,證人答過,過花叢未到海富天橋的位置。20號相就係嗰嗰橋底,18號相花叢係連住嘅,總之就係呢個花叢。20號,24號相都見到,D1睇唔到右手邊紅色的植物,只見到水牌,準確位置唔記得。

片段影唔到D1,去返行花叢,係大約16:48前,話喺天橋見到一位疑似張的人在夏愨道,夏愨道有兩個巴士站,張在比較東面的牌的後面。

25號相
唔係呢個巴士站,佢應該係有兩塊嘢,佢係最東面嘅

向證人出示截圖
圖片左上方係連接海富的行人天橋,係呈圈形,呢個就係見到疑似張的位置,佢比塊板遮住咗,指在巴士站對出第1行車線的位置。

去返閉路電視畫面,實時16:48
疑似張姓人士所在位置的人流比較多人,無人阻擋疑似姓張男子,距離大概100-120米,唔認同控方指係千里眼望過去,D1係有色弱。

法官:你見到疑似張姓男子是在中信天橋見到【係】
法官:畫面上近啲嘅係海富天橋,遠啲係中信天橋【係】

D1肯定在中信天橋沒有用電話,無聯絡張係因為諗住都見到佢,不如直接落去搵。唔清楚天橋上用唔用到電話,因為無嘗試用過電話,由連儂牆天橋到夏愨道都無用過。疑似張的人係企喺度,由D1見到嗰刻就沒有行動。

D1聲稱與張沒有預期參加示威或暴動,預期大家一齊返黃大仙,唔知嗰個人點解會企喺巴士站,行近約10-15米左右,佢不是張,過咗花叢,有人阻擋,但無阻擋我嘅視線。

在夏愨道路面被警察制服,係見到唔係張嘅人之後,隔幾1-3分鐘左右。直到行落夏愨道先嘗試用電話睇google map,知可以搭船,但都想睇下有無其他路線,同埋睇下點去碼頭,但連接唔到地圖,亦無打算打畀張,因為電話根本無訊號。

睇相(1)-(3)
相中有兩部電話,有一部是D1弟弟的,無用過佢嘅電話,唔知可否連接到網絡,唔記得電話開定關?無諗過試下弟弟的電話,因為:第一,佢電話係上咗鎖,我開唔到;第二,我同佢係同一個電訊台,試嚟都無意思。

同意藍色頸套可以遮蓋容貌,戴頸套嘅目的唔係咁,豬咀係物資站派嘅,唔係人人都派,你過去就可以問人攞,身上的物資係D1過去問先拎到,當時張在場。攞到物資時,眼罩係諗住一個比我,一個比張,豬咀就比自己,去到時豬咀得返一個,唔記得有無問人幫張拎埋豬咀,D1話要兩個眼罩,只係攞咗一對勞工手套,無要求兩對,同意無諗住拎比朋友。

9號相
太陽眼鏡係D1嘅,有戴太陽眼鏡嘅習慣,當時唔戴太陽眼鏡戴護目鏡,係因為去到太古廣場時,隻眼刺痛,因為放咗催淚煙。睇唔到中信天橋有無催淚煙。控方指可以戴咗眼鏡再戴護目鏡,D1唔清楚。當日由銅鑼灣行去灣仔,有時好曬,無留意有無雲咁細微嘅嘢,當日無戴太陽眼鏡。

10號相
D1當日知道係醫療性質物品,今日知係生理鹽水。護目鏡同豬咀擋催淚煙,生理鹽水可以洗眼,當日拎嘅物品係可以防警方的催淚煙。同意額外衣物可以改變外觀,但唔同意呢個係當日嘅目的。

24號相
案情同意咗,D1有一件雨衣,當日帶雨衣出街嘅目的係一向都會放雨衣在背囊,當日知道雨衣在身,唔知可否抵擋警方的催淚煙,水劑可以。

警員8428發現D1,不同意8428指認係準確,不同意2019年9月29日拍攝到的行為和路線,就係約16:37時與白色波鞋男子的一樣。

證物P117 手的標記
不同意有一位人士被指認係D1。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以正常速度和慢鏡各播放一次,同意約16:48被拘捕

控:同唔同意證物指認的標記人物擲物後從兩個巴士站中間的空隙逃走?
辯:反對呢條問題,PW10從來沒有交代過呢個講法

官:張專員的意思不是指D1擲物後回到原位。他是指,擲物的人,即控方指稱的D1,擲物後行向片段較上方的方向走去,而非站在兩個巴士站中間的位置
辯:張專員係話喺兩個巴士站中間空隙穿過

官:我會批准呢條問題。因為如果係張專員觀察出嚟嘅,可以盤問。如果佢話由證人提出,而證人根本沒有提及的話,就不能發問
辯:呢個片段根本睇唔到所謂D1從空隙跑出

官:我理解張專員的說法是,所謂D1的人沒有回到原本的位置,而是在巴士站空隙的位置。再問過啦

D1唔同意標記嘅人係佢,唔同意標記呢個人擲物後的動向

D1唔知用第三啫望自己係咩樣,講唔到呢個人嘅裝束同自己有咩唔同,只係衣著相似,下一張,同一條片唔同角度,差1秒,無咩唔同。第5張源自第1 & 2張嘅不同角度。戴眼罩、豬咀及藍色頸套無唔同。呢張截圖指控係D1,右手無戴勞工手套。控方講法係勞工手套係白色波鞋男子交比D1,唔同意。

控方指出D1被捕時有掙扎,警員講嘅先係真相【不同意】
警方拘捕你時沒有使用過份武力【不同意】
你話你由連儂樓梯貼牆行【係】
無嘢阻擋你【係】
係咁畫面咁?【附近有類似3個黑色物體,但無阻擋我】
你點行過?【就咁行過】
三個黑色物體係實物,咩叫就咁行過?
官:你係跨過定?【側邊行】
邊一個邊?【佢有四個邊,長個邊】
即係嗰三個箱唔係泊牆嘅【係】

睇片
D1喺中信橋嘅位置,片中三個箱唔係直排,係沿行人路彎彎地,見到嗰箱向人嘅方向回彈,唔清楚嗰箱係貼住牆邊,中間有空隙。

D1唔肯定16:48前行過片中的位置,啲箱一定喺度,不同意唔係由空隙行出去,不同意指行走路線係作嚟反駁警員的指認,不同意有參與2019年9月29日的暴動。

辯方覆問

睇P001A閉路電視位置圖、P036 18號相片及畫面播住P003B
見到245號鏡頭近連儂牆有轉角位,P001A角落沒有鏡頭,18號相,角落有鏡頭,18號相嘅鏡頭在連儂牆相片的右手邊,鏡頭245與左邊連儂牆仲有一段距離。

用google map睇連儂牆位置實景,旋轉樓梯落去,畫面轉左,連儂牆路口,望向西面,向後望,D1就係呢個視角。

法官提出辯方事先沒有準備呢個實景圖畀法庭。辯方回答這是因為本身沒有打算,只是因應盤問才開實景圖。辯方同意截圖作證物,控方不反對。

Google map繼續向前行,D1確認現在的畫面與2019年9月29日為同一個位置,鼠標指住的閉路電視,並沒有在P001A的閉路電視地圖出現。

法官提出要截圖,證物編號遲啲再做

行到扶手電梯出口,有兩支鏡頭。左係channel 7,右邊係cam 245,早前在控方的畫面P003B 14:22,D1認為是是來自右手邊245鏡。

去返google map,如果喺呢個位置向扶手電梯行多一步,見到花叢的位置,望到天橋(畫面cap圖),呢個畫面解釋到D1嘅行走路線,D1在玻璃同柱之間行過,由右手面牆行到左邊花叢。未到海富天橋底。D1面前有巴士站,左手邊係花叢。

辯方覆問尚未完成,D1作供未完。大律師申請押後至明日1100開庭,因要觀看控方提到三個黑箱的片段。明天D1作供完成後可以馬上開始D1證人作供,確認證人的主問可以在明天完結。

明天下午1430控方張專員在地院有案件,將缺席本庭。

本案押後至8月16日(二)110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6/35]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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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開庭

為昨日3張截圖申請證物編號。

睇返昨日控方提到有三個黑箱的片段:
片段可見有位戴黃頭盔的人拖三個黑箱,三個黑箱如同火車車廂連成一卡卡,黃頭盔人士有手把去拖這些黑箱,可見黑箱中間有類似手柄的物體。

D1同意三個箱大部份軀幹在鏡頭內,少部份在鏡頭外、黃頭盔人士左面肩膀離開左面畫面,數秒後離開畫面,沒有撞到頭的跡像。

D1同意有警員出現在畫面,及後身體接近、甚至離開畫面邊緣。

D1同意三個黑箱並非如控方所言貼牆,而是與牆壁之間有讓人通過的空間,自己正是貼牆行走,所以如閉路電視畫面內的其他人士一樣沒有被拍攝到。

控方昨日提到箱子有回彈,D1的回應:
👉見到警方推箱子時都有困難,相信箱子有一定重量,所以在推行時力度不夠,就會有回彈。

控方指控你色弱卻千里眼;D1解釋色弱對自己的影響:
👉D1大狀曾戴橙色口罩,當時D1誤以為他戴黃色口罩,因而詢問過D1大狀在法庭內戴黃色口罩會否被逐出法庭。但目視物體的遠近沒有影響,D1的視力是清晰的。

控方質疑既然落連儂牆一刻就遇到太陽光線,為什麼不戴太陽眼鏡:
👉因為戴上太陽眼鏡的話識別張的能力會下降,而自己落連儂牆時還沒有發現疑似張的人士。

[1115]D1大狀申請休庭5-10分鐘索取指示。D1辯方證人已經預備好,但可能有不傳召D1辯方證人的可能性,需要重新索取指示。

[1127]開庭

D1結案,沒有其他證人,以上為D1的案情。

D3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證人,唯一證物是一份控辯雙方及法官都認為不需要讀出的文件(臨時直播員在此也保密),以上為D3的案情。

[1133]討論結案陳詞日期,休庭

[1155]開庭

即日起14日內(8月30日)控方提交書面陳詞,一份交比法庭,一份交比辯方。因法官有事宜將離開區域法院一段時間,所以准許控方提交soft copy。

再14日後辯方提交書面陳詞,一份比控方,一份比法庭。辯方則按傳統方式處理。

控辯雙方案例有非常多重疊,申請合併處理,控辯雙方於9月13日給法庭共同典據。

與被告相關的禁足令全部取消,兩位被告可以原有條件保釋,但需要每兩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原定至8月30日的審期將取消。結案陳詞押後至9月21日(三)0930。

D1及D3於10月31日(一)0930裁決,其他已認罪被告的判刑亦會在同一日。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7/35]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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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開庭

結案陳詞 - 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

控方就D1的結案陳詞補充

👉表證成立

控方結案陳詞中提到,控方認為D1在盤問宣誓下的回答同意自己沒有離開過畫面,所以控方的論點成立。

控方認為辨認證人(8428警員)作供時,書面口供紙已呈堂,當中有紀錄D1出現的時段覆蓋了控方盤問D1時提及的時間。因此控方認為表證是成立的。

👉獲承認事實問題

原文 「P45部份衣物可能是屬於D1,及/或可能不是」

控方指出此段亦來自開案陳詞,控方認為「及/或」是極為重要,「及」即代表不能排除衣物屬於D1的可能性。控方指簽署承認事實時,D1方沒有提出任何問題。

D1引用CHENG CHUN MAN案的判詞,該案情況是認人有不確定,有寫入承認事實,屬於頗為確定的情況。
但上訴庭另有一個看法,控辯雙方仍然可以提出新證供去支持。該案沒有執行因為控辯雙方以65C包括所有事項。

控方認為本案可以考慮譚博士的證據中,不代表任何一方,不能傳召證人獲得額外證據。

👉鞋底的白點

因為一條片有白點,另一條沒有白點。D1提出可能是影片扭曲、壓縮問題或可能不是同一人。而控方證人則指出可能是角度問題和距離問題,不認為是指認錯誤。

———
控方就D3結案陳詞的補充

👉片段A
D3有說法是,譚博士的做法和辨認警員8428的對比手法有所不同,有不公之嫌。控方指出警員有提到警方的影片較為清晰,而譚博士雖然只使用了片段A辨認,但片段B~E都是警方片段。

盤問下,「譚博士同意片段B~E較片段A不清晰」,但控方不認為可以理解成「譚博士認為片段B~E不清晰」,譚博士沒有做過這樣的供詞。

👉照片問題

照片16D打前,D3不同意該人是D3。16E則同意。控方希望法庭留意16D及16E的移動方向是吻合的。

👉字眼問題的澄清

辯方結案陳詞中寫道:「片中男子可以是走向夏愨道南面,但警方沒有使用相關證供」

控方立場而言,控方證人在庭上提及他有觀看夏愨道南面的閉路電視,但沒有任何發現,因此沒有交到法庭作為證據。

👉案例考慮

D3引用加拿大案例,但控方認為香港有毛少成(音)案例的測試。

以上為控方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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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觀察

我發現兩位都聚焦在重要爭議點,這類暴動案件通常需要處理的事宜在本案都不需要處理,如暴動範圍及時長,本案在前兩點似乎沒有大爭議。

本席想細分成,C點是夏愨道及添華道交界為水炮車位置,向東行到B點,中間有花叢,再到巴士站。

本席理解對於針對D1身份爭議,控方指控是D1擲物後一分鐘就被捕。所以控方事實上對D1有兩項指控,D1分別參與本案暴動(在場)及擲物。如果D1不是擲物的人,D1是不是就沒有參與暴動呢?

然而本席見不到控方有暴動罪有任何陳詞,控方主要指稱他擲物。

支持D1擲物的主要證供是閉路電視片段及譚博士的認人,還有在場被捕。

D3情況類似,控方都指控D3擲物,D3同樣在場被捕。有一段片段支持,但並非譚博士指認D3的影片。控方聲稱拍到D3擲物的片段,裡面的D3並非譚博士指認。

本席關注的是,譚博士並沒有關注過擲物的人士為誰。

控方回應
👉雖然譚博士沒有分析D3疑似擲物片段,但譚博士辨認的片段中,D3距離破壞水馬的人只有兩個身位。

法官提出
👉 因為控方的指稱D3 於16:35有擲物,該片段有警員PW10分析,但博士沒有。換言之,如果我接納譚博士的說法,極其量只是加強另一方面的證供,對於D3是否擲物沒有影響,我這樣理解沒有錯嗎?

控方
👉同意

法官結論:
👉譚博士的認人不能加強兩位被告擲物的說法。兩位被告擲物與否而是取決於PW10指認警員的可信性。

法官另一觀察:

👉控方引用的案例提到4個類別,指認警員花上大量時間是其中一例,這點法官同意。

但控方提出第一點都需要考慮,法庭不明白。因為在被捕前都看不到被告的臉容,身材亦是一般身形,法庭根本不能認出兩名被告。

👉控方回應:希望法庭考慮認人不只是樣貌,可以考慮譚博士及指認警員的證供。

👉法官表示關於這點有所保留

法官處理字眼英譯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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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就控方的回應

👉控方證人8428警員的證供有提到所謂D1的時段,但8428警員都沒有說明他的觀察及分析,但控方卻巧妙地指8428有涵蓋D1出現時段。

控方沒有在證供上建立關聯,只是傳召證人時主問或覆問才提及。

👉法官對於這點有保留,這類案例片段很難完全清晰到法庭可以直接辨認,而不需要證人作供。

👉D1方指出譚博士認為指認警員使用的片段解像度太低而淘汰不予使用。

👉D1與法庭爭辯獲承認事實入面的事宜是否屬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範圍。
D1大狀認為如果現階段,法庭仍然未能就65C中D1的部份衣物是否屬於D1下定論的話,65C應屬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範圍。法官最終同意D1大狀說法。

(按: #郭憬憲大律師 聲聲鏗鏘呀)

👉控方回應他們的論點只是用字「及/或」

👉D1回應,有利辯方的演繹需優先採納及控方試圖推翻不可能的事實

—————
D3補充結案陳詞

👉譚博士辨認是依賴高解像度的片段,指認警員依賴的影片是譚博士歸類為解像度不清晰的片段。

👉D3逃匿問題法官不需要D3補充。
因法官提出,以逃匿作指控的標準是高的,需要沒有其他無辜原因才可以接受逃匿作定罪論點。

先不管D3的年齡是14歲或24歲與否,如果他參與暴動,當然他見到警員會有極高概率逃匿。然而,作為一名普通人,身處當時當刻的情況,沒有參與暴動,畫見到其他人跑,自己都跟住跑,都是成立且可接受的。

本席看不到本案有足夠基礎考慮逃匿因素。本席懷疑控方是否會依賴逃匿。

👉控方確認法庭裁決時不用回應逃匿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1日(一)09:30 對D1及D3作裁決、其他已認罪被告的判刑亦會在同一日進行。

兩人以原有條件保釋及取消所有禁足令。

[1057]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D1: 謝 (20)
D2: 馮 (15)
D3: * (14)
D4: 曾 (24)
D5: 黃 (20)
D6: 劉 (29)
D7: 游 (22)
D8: 范 (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 D6-D8已還押逾3個月; D4已還押逾2個月; D5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張卓勤今日有事不能出席。)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D1, D3就控罪1罪名成立, 原因以判詞形式頒布, 不會讀出。

D1及D3擔保取消, 需要還押。法庭現予一小時各法律代表閱讀判詞及解釋予兩位被告。
========
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的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 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

詳情見下帖: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2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D1:謝(20) / D2:馮(15)
D3:*(14) / D4:曾(24)
D5:黃(20) / D6:劉(29)
D7:游(22) / D8:范(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D6-D8已還押逾3個月;D4已還押逾2個月;D5已還押逾4個月

D1及D3經審訊後定罪。
D4審訊期間認罪,D6至D8於審訊第一日認罪,D5則於審前覆核認罪。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

🔥速報🔥
D1 :4年7個月
D2:教導所
D3:教導所
D4:4年1個月
D5:3年4個月
D6:3年6個月
D7:3年5個月
D8:3年6個月

————————————
[0936]開庭

D1
D1在今日前已提交所有求情信及書面報告。因得知法官會於1100宣讀判詞,然而D1大律師有案件必須出席,希望法官可批准D2大律師代為聆聽判詞。

法官回應不知道D1大律師是否會有口頭回應,協助法官理解D1的報告(書面報告法官已閱畢)如有,可能會影響D1的權益。

討論間透露D1患有ADHD,法官的著眼點在於AHAD是否與他犯罪動機有關,還是只是單純的成長背景。

D1大律師回應,兩者未必有必然關係,但D1有尋求醫療協助,相比沒有尋求醫療協助的人有較大機會重返社會,作出頁獻。希望法庭能考慮此因素作較輕的判刑。

D2
律師代表已經向D2解釋下列教導所報告。
D2報告良好,懲教署認為可以給予機會予D2,D2亦願意接受教導所列判。

D3
律師代表已經向D3解釋下列教導所報告。然而大律師提交報告後,D3的取向有所改變(由於D3有匿名令,法官禁止D3大律師詳述)

D3大律師表示D3於19年起歷經高山谷,曾因另一案判入勞教中心(該案發生時間括於本案之後),希望法庭可以考慮。

D7法律代表沒有補充。

- 押後至1130判刑 -

[0947]休庭
[1139]開庭

📍控罪背景
以上各人被控(1)暴動罪,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向A5-7],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則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認罪及定罪背景
D5則於審前覆核認罪,D6至D8於審訊第一日認罪。
D4在特別事項裁決後,即審訊期間認罪。D1及D3經審訊後定罪。

📍案件背景及各人行為

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1620時在政總外發生暴動。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亦有人以橡筋攻擊警察,也有示威者以雷射筆射向警察。

1640時警方在政總暗門衝出拘捕各人,各人基本上都身穿深色衣服,部份人有實際暴力行動。

其中:
D1亦在此處擲物
D2在1648向政總外投擲硬物
D3向政總外花叢投擲硬物
D4在巴士站以橡筋射向警員
D5向警員擲物,手抓磚頭
D6沒有任何暴力行為
D7沒有任何暴力行為
D8向警方擲物

📍判刑考慮案例

(1)在同類罪行時,其他案件的指示作用不大。
(2)同意法庭必須作出具阻嚇性的判刑。
(3)對於有良好出身的被告人而言,長時間監禁對他們而言是一種傷害,但法庭必須考慮案件的嚴重性作出合適的判刑。

CACC130/2017
有人投磚、縱火。上訴庭認為五年不算輕判,但合理。

CACC113/2018
判刑3個原則:
(1)暴動罪的嚴重性不能只就被告行為考慮
(2)在干犯其他罪行下,暴動罪的嚴重性會提高
(3)暴動人數多寡,是否造成廣泛及大規模的破壞
該案有100至200人在旺角聚集,有20多人警員受傷,但沒有縱火,終判處4年6個月。

引用梁天琦案,判刑時應考慮:
(1)罪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預先計劃
(2)參與罪動罪程度的多少
(3)暴動的程度及武器數量
(4)暴動的時間、地點、數目、範圍、在警方到場驅散後的行為
(5)是否有財物損傷
(6)是否有人受傷
(7)對公眾的危險性
(8)犯案者角色
(9)有否干犯其他罪行
以上等因素。

本案暴動規模不少,參與人數眾多,暴動期間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約1620時開始計算有30分鐘。示威者皆有佩戴口罩/頭盔,組成遮陣、投擲汽油彈及擲物等。
示威者目的明顯是為了進行違犯行為時隱瞞身份。
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是領導角色或投擲汽油彈。

📍量刑起點案例

同樣為 #0929金鐘 ,判刑需具阻嚇性。即使沒案底的成人,量刑起點亦應為4年以上。

本席認為,本案成人的被告在沒有刑事紀錄下,本案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有投擲物品的話加刑3個月。

📍刑期扣減決定

引用林家文案的刑期扣減原則,取決認罪答辯時間。

D2、5、8在審前覆核前認罪,可獲25%扣減。

D7審前覆核後認罪,可獲20%扣減。

D4在特別事項裁決後才認罪,雖D4大律師有引用高院案例求情,但本席認為情況不同。D4在認罪前,所有指控他的證供已呈堂,亦花費大量時間處理關於D4的證供。因此本席認為D4只獲10%刑期減扣。

各大律師引用一案例,該案法官因案件延期3年而酌情扣減。然而本席看不到本案控方再故意拖延的情況,也不見有人為因素使本案延至3年後,因為本席不接納審訊延期為刑期酌情扣減的理由。

除了D3在本案後干犯一宗縱火案外,被告各人背景良好,品性優良,各人只是因一念之差而犯案,因此本席認為可酌情扣減刑期。

📍判刑

D1
患有ADHD,治療至13歲。被捕後接受精神料治療,患憂鬱症。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本席認為D1有實際使用暴力,加刑至4年9個月。本席明白此刑期會使D1及D1家人失望,但憂鬱症並不是減刊理由。
本席體諒D1犯案只是一念之差,更放棄升學提早出社會賺錢養家,酌情扣減兩個月,至4年7個月。
本席宣佈D1刑期為4年7個月。


D2
任課室助理,本案對D2母親打擊沉重。鑑於年紀輕,法庭索取教導所報告。案發時15歲,時至今日,D2仍只有18歲。

法庭在考慮年輕被告的判刑時,除嚴重性質的案件下,須先考慮非監禁式刑罰,盡量給予更生機會。法庭對於暴動罪亦有入教導所的案例,教導刑期一般為3年,再加上3年監管。

雖然D2在定下審期才認罪,但他有悔意及家人支持。

參考年輕人犯罪判刑原則:
1)不是近期唯一涉及年輕人犯罪的罪行
2)16歲以下應考慮非監禁式刑罰,判處監禁會造成張力,導致年輕犯人未能更生。

參考判處教導所的案例:
1)確信案件是可處於監禁,但犯案人年輕,需考慮社會利益是否判監
2)犯事者接受非監禁刑罰符合社會利益,考慮其品性
3)若案情嚴重,判入教導所顯得寬大處理,即使教導所報告良好,法庭亦可判處監禁。
綜合以上,本席宣佈D2判入教導所。

D3
曾干犯另一案件而判入勞教中心,法律代表呈上D3父親及自身求情信。D3不認罪表示他沒有悔意,但鑑於D3年輕。
本席宣佈D3進入教導所。

D4
沒有刑事紀錄,在香港土生土長,12年考入中大計算機科學系,其後在資訊科技界工作。本性和善,孝順家人。對於犯案深感後悔,稱自己受社會氣氛及社交媒體煽動而犯罪。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本席認為D4有實際暴動行為,加刑9個月,有10%扣減。因D4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4刑期為4年1個月。

D5
學業成績優秀,浸大畢業,在中大完成碩士學位,將打算成為學者。D5是品性純良的人,受師長及同學愛戴。當時以為自己道德是對的,因而犯下大錯。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本席認為D5有實際暴動行為,加刑9個月,有25%扣減。因D4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5刑期為3年4個月。

D6(押後判刑)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有25%扣減。因D6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6刑期為3年6個月。
🌟直播員註:法官無讀D6判刑理由,唔知有無加刑,嚴重懷疑可能讀錯刑期。

D7
任測量師。

量刑起點4年6個月,有20%扣減。因D7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7刑期為3年5個月,即41個月。

D8
經營髮型工作室。本性善良,敢於承擔。

量刑起點4年6個月,加刑3個月,有25%扣減。因D8只是一念之差而犯罪,酌情扣減2個月。個人因素不是減刑因素。
本席宣佈D8刑期為3年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六庭 (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陳詞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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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5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蒙面則罪成(A2開審前認罪)。2022年1月11日,A1被判處更生中心令,A2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A3-5各被判監10星期。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2022年2月10日,A3、A4及A5服畢刑期即在懲教院所外被警方重新拘捕,同日帶到高等法院提堂,獲准保釋候訊。A1與A2重新被捕及提堂資料不詳。

原審官方裁決理由書按此
原審官方判刑理由書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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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上訴案件5位答辯人(R1-5)依次為原審時的A2、A1、A3、A5及A4,方便起見下文沿用原審時被告的編排順序。

控方(上訴方)代表:#沈嘉琪 檢控官
*原審主控為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答辯方)代表:
A2A5(R1R4) #馮振華大律師
A1A3A4(R2R3R5) #林國輝大律師
*A1A3A4原審法律代表為 #李頌然大律師 (當時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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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開庭

高官已閱畢控方草擬的案件呈述書,指出文件裡需要釐清之處、不需要或不應包括的內容。

⚪️原審事實裁斷有錯是否控方的上訴理據?

代表控方的沈檢控官澄清,原審時高官就案件作出的每個獨立事實裁斷沒有錯,控方只是要就最終的定罪結論[暴動罪名不成立]上訴。特別針對被警員證人指稱曾投擲汽油彈的A1,根據裁決理由書,高官不是否決警員證供,只是席前的證據基礎未能令法庭穩妥接受被告曾作出指稱行為;現在控方提出上訴,爭議原審時已有的證據是否已經足以穩妥地接納。

高官認為沈檢控官意即指他聽取證人證供和睇呈堂片段後的事實裁斷有錯,並指出控方在案件呈述書中不清晰之處,應清楚分開「兩個attack」,第一點是指A1有投擲汽油彈,那樣他就是以主犯(principal offender)角色參與暴動,其他環境證供已不需多考慮。

控方承認草稿有不清晰之處。即使裁定A1並沒有投擲汽油彈,憑他身處現場是否已可推論他有參與暴動,應由上訴法庭審視。控方的上訴理據之一就是原審法官所作推論有悖常情(perverse)。

⚠️#林國輝大律師 認為,控方現時說法正是在挑戰事實裁斷,而這是案件呈述所不容許的。#馮振華大律師 認同林大律師說法,控方上訴理據似乎針對事實裁斷,上訴庭不應處理。

➡️ 控方重申:案件呈述上訴不容許挑戰事實裁斷(challenge findings of fact)本身,難道也不可以挑戰事實裁斷有違常理(challenge findings of fact as being perverse)嗎?沈檢控官讀出時任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林文瀚在Lee Yee Shing Jacky and Another v. Board of Review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and Another [HCAL40/2008]一案中有關挑戰事實裁斷有違常理的見解:

//And it has to be remembered that in this context, a point of law may encompass a challenge to a finding of fact as being perverse or contrary to or unsupported by any evidence or a challenge that the tribunal of fact failed to take into account of relevant evidence or improperly took into account of irrelevant materials.//

⚪️案件呈述是否需要列出各人已被裁定罪成的蒙面控罪及被截停情況?

即使是次上訴只是就暴動罪名不成立的裁決所提出,控方在呈述書裡列出各被告已被定罪的蒙名罪[控罪2-6],原因是被告所面對的蒙面控罪與暴動控罪在同一日期及地點發生,而原審裁定被告蒙面罪成,即是必然接受被告在案發時間是身處非法集結現場。

高官指出,呈述書應減去部分附件[案情];控方回應稱,本身辯方甚至爭議應該完全唔落任何附件,惟高官裁決理由書寫得十分詳細,而案件呈述書必須是獨立(self-contained)的文件,不能附上原審裁決書,因此不得不在呈述書裡列出所有控方認為與指涉暴動罪相關的案情。

就草擬呈述書包含各被告被警員截停的描述,高官表示,理解控方寫上A1被截停情況可能是用以判斷他的觀察是否有錯,但認為A2-5被截停的情況與上訴無關。控方重申,不是指高官事實裁斷有錯,甚至他亦接納證供,但被告被截停情況與參與暴動「至關重要」,所以必須列出裁決書中所援引的事實。

關於A4,高官指原審時已認出片中人是被告,控方無需在案件呈述書再列出片段影到A4跑緊;辯方在審訊中曾提出A4剛進入軒尼詩道後打橫跑過行車線,惟他作出事實裁斷時已拒絕接納辯方此辯解。高官的思路是先睇整體大環境,包括考慮被告被捕前剛由寶靈頓道進入軒尼詩道的可能性;而分析證據後他不能排除被告是在被捕前剛從馬師道或天樂里進入軒尼詩道。控方堅稱,片段影到A4被截停情況似乎與他被截停有「密切關係」。

高官嘗試歸納控方立場:控方認為在呈述書中加入上述章節能較清晰地描述他作出裁斷時的心路歷程,與此同時又不會加重上訴庭負擔。

⚠️林大律師認為,控罪詳情與同意事實根本不需要寫落去。回應有關A4部分,林大律師質疑,如果控方沒有挑戰fundamental findings,為何要挑戰推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幾點到現場。上訴庭只是要考慮原審法官作出的推論是否正確,不需要知道太多事實背景。

➡️沈檢控官續以林文瀚法官判詞(出處同上)回應辯方指控:

//Upon a case stated the court cannot determine questions of fact and it cannot draw inferences of fact from what is stated in the case. Its authority is limited to ascertaining from the contents of the case stated what are the ultimate facts, and not the evidentiary facts, from which the legal consequences ensue that gover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rights of parties. The question may be one of the relevance of evidence and then the nature of the evidence becomes in a sense an ultimate fact for the purpose of that question.//

⚪️控方質疑原審沒有考慮「企圖參與暴動」

控方在呈述書提出,原審法官沒有推論被告企圖參與暴動;高官坦言當時完全沒有考慮過這一點。林大律師反問,係咪一定要法庭去諗?控方唔提出?而且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裡提到的不是企圖參與,而是身上的衣著和裝備。在案件呈述中提出原審冇人提過的議題是不適當的。著黑衫在現場睇一定有暴動?

原審也是辯方代表的馮大律師補充,整個審訊階段中控方從來沒有申請修改或新增交替控罪[指控被告企圖參與暴動],亦不曾提及或邀請過法庭去考慮這一點,現在提出並不恰當。按照他在其他案件代表被告人上訴的經驗,沒有在原審時提出的課題都不會在上訴時被考慮;法庭理應一視同仁。

控方反駁,根據《刑事罪行條例》159G(3),不需修訂控罪已可由法庭裁定企圖罪行。控方亦不是只憑黑衫就對被告作出指控;他們都有裝備。正如高官作事實裁斷時都有裁定他們不是無辜途人,而是有備而來,這樣會不會其實有足夠基礎裁定企圖參與?

高官表示:「我係可以考慮,問題係審訊中冇任何一方提出過。」控方強調法官「可以」考慮,但承認法官不是「必然要」考慮。高官明言,若然控方立場是指他失職[沒有考慮企圖參與暴動罪],應該要求重審。

馮大律師補充,審訊時控方已明確劃出指涉暴動範圍;沒有「企圖參與」,只可以是參與或不參與。高官同意辯方說法,「問題三[點解原審法官唔推論被告有企圖參與暴動]未必列入我個case。」他指出以近期案件所見,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與否視乎衣著裝備和觀察等,即有或沒有參與;未去到現場就被捕話想參與才算是企圖參與。

➡️高官再次指出,當時控辯雙方都沒有就這一方面陳詞。沈檢控官鍥而不捨地重複,可能上訴庭最終會裁定原審法官冇出錯,只係當時冇人提,但現階段應持開放態度,交由上訴庭定奪。

控方將會因應今天聆訊而修訂案件呈述書草稿,高官睇完再考慮是否需要再作修改或已可簽署。

1537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