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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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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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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國輝裁判官 #覆核聆訊
👤何(49) #0805深水埗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因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已還柙12天,原審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
控辯雙方早前已就刑期覆核,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今天口頭陳述補充

📌
今天控方回應辯方書面陳述,指本案罪行嚴重,且發生在去年6月之後,當時有很多針對警方行為。控方認為在阻嚇性方面,法庭應給予更大比重。考慮被告背景及過往刑事記錄,建議判處2個月即時監禁,以增加對公眾的阻嚇性。

📌辯方回應:
社會服務令已經有一定阻嚇性,並不是輕柔的刑罰。對於一個從事勞動工作的人來說,在公餘時仍要進行義務的社會工作,已經有相當的懲罰性。第二,因案件變得普及,而追溯以前案件加刑以增加阻嚇性,有違法律原則,因為新的量刑指引應向後生效。

另外,被告因本案而還柙12天,根據《監獄規則》不准許將實際刑期減至少於31天。若判處被告2個月即時監禁,扣除已執行的社會服務令時數及還柙日數,實質刑期會少於31天,因此刑期將不獲扣減,變相令被告白坐12天。

📌
法庭認為梁俊威案案發時附近有幾十人非法聚集,被告阻止警長上前截停有關人士。在朱家言案中,D2用手阻止警員作出拘捕,上訴後改判感化令。

本案不涉及實質襲擊警員,亦沒有更多聚眾擾亂行為,亦無證供指被告與其他涉案人士有直接關係,情節比朱家言案及梁俊威案更輕微。

🟢維持原有判刑,可取回$12,000訟費

--------------------------
Reference :
HCMA 496/2015 HKSAR v. 朱家言
HCMA152/2002 HKSAR and LEUNG CHUN WAI SUNNY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11黃埔
#裁決

D1鄧
D2伍
D3鄧

速報...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罪名成立🛑

2. 對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4(8)條)
🛑罪名成立🛑


*法庭接納所有證人證供可靠誠實
*本案不涉及法律觀點是否知道警察身分,就辯方觀點稱第二證人襲擊D1-D3,沒有表明身份令他們以為是藍絲打人而自衛。法庭認為辯方說法矛盾。不認為D1-D3是一個控制的行為

裁定三人兩項罪名成立

🛑押後至10月16日兩點半九龍城第四庭C4判刑🛑

為D1D2拿勞教、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兒童少年判罪評估報告,
為D3拿背景、社會服務令和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期間三人需要還押🛑

//辯方求情

三人無案底,D1 D2 如今19歲,D3 21歲。

就第二罪名,堵路時間30分鐘,引起不便一個小時多些,並非很嚴重罪行;

就第一罪名,雖然就藍絲打人的說法法庭做了裁決,片段拍到PW3制服D2的情況,不論動作,或者所說的話,PW2都說不想動用武力,我給你走。明顯武力制服PW2後被告們很快收手,D1 D3於PW2糾纏時沒有進一步武力,有機會控制PW2都沒有進一步施以襲擊

考慮報告希望考慮更生、勞教丶背景報告,希望考慮社會服務令

求情信:
D1與D2中學校長求情信,校內好學生, 有紀律,第一被告做過足球隊隊長,D2做過資訊科技風紀。
D1專上教育學院的2名講師,正面評價,
D1 D3兩兄弟父母聯名信,乖仔,家庭學校都覺得他們乖。

此前都有法官講過,基於任何政治意念,對社會不滿不能構成對犯法的求情因素,我無意圖這樣做。但明顯看到他們因為社會情況,作出與他們本身性格違背的事情,如非因為社會氣氛,很多年輕人不會夜晚出來做一些平常家庭不允許他們做的事。

希望考慮行使武力時間短,雖然證人受傷不輕微,但因為其戴眼鏡,並不直接反映武力的嚴重性。無意說證人輕傷,只是戴眼鏡可能加重受傷程度

希望閣下拿背景報告之餘拿社會服務令報告,D1D2希望拿勞教、更生中心報告;D3年紀勞教中心依然可收,不如D3拿背景、社會服務令和勞教中心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1/1]



控罪:違反限聚令
被票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兩個證人,辯方除被告人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辯方爭議方向
被告人沒有參與聚集

控方證物
P1 罰款告票存根
P4 CCTV 片段約一小時
P7 承認事實

控方主問PW1 督察黃浩賢(音)
現駐守旺角警區刑事調查第6隊
案發時是旺角警署特遣隊主管

主問主要圍繞當日各被票控人士及PW1的位置。

📌背景
當日當值時間由晚上11時開始,負責831事件警署防衛工作及人群控制。當日太子站B1出口有記者及人群聚集,PW1站在B1出口欄杆的位置,下午4時有人在彌敦道近旺角警署牆外燒衣,PW1有去處理事件,約8點PW1返回B1出口位置,當時約有2至30人流動,並有一定數量記者,PW1用手提式咪向現場人士發出警告違反限制令(當日限聚令是2人),由8點至11點期間PW1約發出10次正式警告(PW1在庭上讀出正式警告內容),當時有用咪。

📌發告票
晚上11時 PW1仍站在B1外,現場沒有太多流動的人,停留在現場的約有6人,在場獻花、祈禱等(PW1有留意到他們在晚上9點已經在現場),PW1有向6人發出個別警告,PW1決定向在場人士發出告票,在有警署同事作出支援的情況下,於約2320時向6位人士發出告票。

📌女子A當場否認
其中一個女士A 向PW1講不認識其他5人,亦無站在一起,PW1 回答基於他們有共同目的參與「831週年活動」PW1 有見到女士A手持白花,撒衣紙,祈禱等動作,與其他5人相似的動作,所以相信他們有共同目的。女士A帶白帽,穿深色衫。

📌指認女子A
由於在發告票時女士A有拉下口罩,以便警員與身份證的照片核對,PW1指自己因而對女士A有印象,如果再見到會認得到。控方遂要求法庭批准庭上各人除下口罩讓PW1認人,PW1指出坐在旁聽席的一位黑衣女士是案發當日的女士A。‼️

📌位置
控方要求PW1在紙上畫出現場位置,及標示出PW1 及6位被票控人士的位置。PW1指6位人士被票控時自己一直在現場。

證物 P4 CCTV片段
22:40時至23:39時在旺角警署外牆由上向下拍攝太子站 B1 出口及週邊範圍,播放約10分鐘法官叫停,要求PW1 避席後,詢問控方檢控基礎。控方回應以大家有共同目的而聚集 under section 6 ,雖然6位被票控人士大部分時間都保持不少於1.5米的距離。

控辯雙方同意呈上CCTV片段在22:58、23:19及23:29時的截圖。由於片段全長約一小時,雙方同意在庭上只需播放22:58至23:40時的片段,如有需要再播放指定時段。

辯方盤問PW1 督察黃浩賢(音)
PW1同意2020年8月31日是農曆7月13日鬼節的前一日,當晚被告約10時到達現場,與現場人士保持至少1.5米的距離,被告到達時溪錢已在地上,溪錢並不是被告撒的。
PW1聲稱自己不清楚約10時15分時當被告行到防線,警員問她可否站在原先的位置。
PW1同意期間被告沒有同其他人交流或接觸,而且被告大部份時間面向B1出口及背對其他人士。
最後PW1稱自己不清楚直至被警方叫被告行去橙帶邊發告票時,被告有否向警員講有問過警員是可以站在該位置的。

控方覆問PW1 督察黃浩賢(音)
關於被告被叫上前去橙帶附近時,當時PW1的位置在那裡?
答:我身處傷殘人士通道,不知道亦無同事同我講過被告的說話

- PW1 作供完畢 -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1/1]



控罪:違反限聚令
被票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控方主問PW2 WPC27062 黃詠琳(音)
當日發告票的警員
現駐守西九龍 PTU
案發時是快速應變部隊第二隊

📌背景
當日當值時間13:00至02:15,負責太子站附近巡邏,晚上11時巡至B1出口附近,見一班約6人站在B1出口附近,他們面對B1出口,手拿白色花,雙手合十,望住地鐵站,每個人距離約1至3米。

📌指認
於23:20時收到指示要做票控,PW2行去B1出口近鐵馬位置,負責票控其中的一男一女,要求各人出示身分證,並拉低口罩以便核對身分證相片,PW2表示再見到會認到該女士,PW2在庭上認到被告是當晚的女士。

📌告票
因為黃督察已經發出警告,但女子無離開,所以發出罰款告票。PW2 確認證物P1 罰款單的黃色存根,但忘記當時給被告的罰款單是什麼顏色,罰款單上的地址是被告提供,其他資料是根據身分證抄寫的,有向被告講解告票內容,被告無反應。

📌標示位置
PW2 當日的制服是軍裝及綠色背心,PW2在證物P5截圖3(23:19)認到自己,PW2在街景圖標示出自己及被告當時的位置。
直到完結票控,被告離開。

辯方盤問PW2 WPC27062 黃詠琳(音)
PW2同意由23:00時至被告被叫去票控,被告一直單獨一人;同意行近被告時,從未見到被告與其他人說話。
PW2否記被告有向自己講過已經問過其他警員可站在該處。

PW2稱自己有對被告講過如有疑問可打告票後的電話。

觀看P4 CCTV片段
由23:27開始,片段中見到被告用手指她站的位置似在說話,PW2堅稱被告沒有同自己講話,亦忘記有否同其他警員講話。

控方無覆問

- PW2作供完畢 -

辯方中段陳詞
案發當日限聚令係不多於二人,CCTV片段中睇到,PW1及PW2都同意,整段時間被告都是一人站在原位,因為她有問過其中一個警察她可站在該位置,PW1亦有說她冇同其他人交流,從影片及截圖看到被告站的位置沒有阻礙行人。案發當晚係鬼節嘅前一晚,香港有習俗鬼節期間會有很多人在街上燒街衣,被告當晚在現場一直是一個人有問過警察留在原位,面向地鐵站背住其他人。
599嘅法例重點係預防同控制疾病,而599F亦有提及安全距離係1.5米,立法時1.5米係適當嘅距離。

案件管理
由於控方基礎為「共同目的」,而辯方抗辯方向是被告全程自己一個人,沒有和其他人交流,亦保持不少於1.5米的距離,現在爭拗是「聚集gathering」一詞。
控方表示有兩單案將於11月10日在其他裁判法院提訊,均關於「聚集」定義。控方亦知道有一單在高等法院正排期上訴案件亦關於「聚集」定義,惟高院未有審理日期。
控辯雙方提議本案押後至12月10日提訊, #梁雅忻裁判官 需在本周末考慮一下,所以暫定9月15日下午續審,但 #梁雅忻裁判官 會於下星期一回覆控辯雙方確實會否如期9月15日續審,還是接納控辯雙方提議在12月10日提訊。

案件暫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裁決



控罪:違反限聚令
被票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太子站B1出口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罪名成立,判處罰款六千元‼️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118紅磡
#續審 [3/2]

👤劉(27)🛑已還押逾45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康莊道紅磡火車站天橋上近A1出口管有一套六角匙,四把剪刀及一把𠝹刀。

(2)-(3)盜竊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18日,在理工大學盜取他人香港、理工射箭學會會員證。
———————
11:30 法官審緊兒童庭
法官仲審緊兒童庭
14:30 再開

(被告家屬想告知被告要為證人申請證人費,但求助無門)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14雨革 #審訊 [1/2]

朱(28)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2014年10月15日與2014年11月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港幣591,306.17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上述財產。

——————
❗️本案與雨革無關❗️

因早前未知案件詳情,控罪所述日期正值雨革和涉案銀碼較大,人物相關,致誤會與雨革有關,直至今天正審開庭講述內容才得悉無關

引起誤會,僅此致歉!

💛感謝臨時直播員💛
【06月0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 [40/30]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2/19]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8/2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3/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1/3]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4/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續審 [3/5]

(09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現另設 後備報料熱線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10409慈雲山 #審訊 [1/3]
#答辯

廖(59)

控罪:
(1)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9日晚上大概10時半,於慈雲山(南)巴士總站附近未能出示身份證,並且阻差辦公及拒捕。

--------------
被告今日承認控罪(2),控罪(1), (3)獲不提證供起訴。

法庭安排索取感化報告,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09:30判刑。

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報料💛
【07月0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14:4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按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20228鑽石山 #判刑

林(28)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1)-(11):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辯方法律代表:#鄧灝程大律師
-------------------------------
📌求情
被告上次答辯時認罪,其後還押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今天判刑。律師已經將報告內容向被告解釋,被告明白報告內容。被告背景良好,讀書期間學業一般,但操行沒有問題。畢業後工作勤奮,受同事及上司高度評價工作表現。被告每月向家庭提供4000元家用,而且與家庭關係良好。被告沒有不良嗜好,沒有三合會聯繫。被告僅僅是一時衝動,沒有深思熟慮下做出相關行為,而且被告很大機會因本案失去現時工作,已經受到很大代價,感到十分後悔。被告願意在服刑後做防疫義工,為社會補償及作出貢獻。

📌刑期分析
辯方引用楊家誠及邱金龍案件 (HCMA21/2020),希望法庭考慮控罪源至同一系列的事件,例如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前往餐廳,而且是相同性質的控罪,因此希望控罪能夠同期執行。辯方亦引用一英國案例,指當年有父母帶一名患有天花的嬰兒到公眾地方,及後被控一項公眾妨擾罪,最後遭判刑三個月。辯方認為此案例雖然與本案控罪不相同,但性質相約,因此辯方亦希望本案能夠以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且,被告在錄影會面下自願解鎖自己的手機,讓警方能夠查閱裏面的資訊作調查,包括安心出行紀錄,為其中6項控罪提供檢控基礎,因此辯方主張被告早已對自己行為感到悔意,主動配合警方調查,希望法庭能夠提供額外刑期扣減。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無法接受被告行為,甚至認為被告行為卑劣。裁判官指被告更將其行蹤發佈到個人Facebook,行為會令知道其行蹤的人感到恐慌,而且行為具針對性,不是「肚餓落街食啲嘢」如此簡單,情節非常非常嚴重。因此裁判官認為不適合以罰款或其他方式處理。

📌判刑
每項控罪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有1/3扣減,扣減後為3個月。控罪會合拼為5組,5組控罪分期執行。分別為控罪1-2,3,4-6,7-8,9-11,每組控罪3個月,合共15個月。因被告調查時與警方態度合作,額外扣減3個月
🔴總刑期為12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3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4/25]

🕤09:45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宣佈判決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4: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2/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3/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3/2]

D2: 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______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控方稱大家只係對證物作不同演繹,留待法庭做事實裁決和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無嘢補充。

辯方請法庭留意陳辭中兩個重點:
一、證物噴膠嘴上的污跡,可能顯示不是全新,只代表被告購買時無細心檢查,但不代表她有使用,不代表由家中帶出來,盤問下無動搖,希望法庭被告作答係咪有機會屬實。

二、PW4嘅證供係唔可靠唔可信,MFI 1 & 2係證人在不同日子記錄當日嘅情節,與庭上嘅證供完全不同版本,PW4唔好再庭上採納MFI 1 & 2,堅持在庭上版本,辯方挑戰PW4係咪可靠,不單止在文字上,還有繪圖上差別。

控罪元素係管有,辯方不爭議,爭議係意圖,要考慮管有物品當時當刻或者短暫未來係咪使用,控方指在現場出現過,但無證據指被告曾經在龍崗道隧道出現,在世運花園被截查,係唔係會去龍崗道,無人講到被告會去邊,或者被告知道龍崗道隧道被破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12月0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6: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裁決

D2:譚(27)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早前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裁決
控罪(2)罪名成立‼️
被告指在其身上搜出的證物都有不同原因出現在被告身上,實在過於巧合,尤其是噴漆並非全新非常可疑。法庭信納負責截停被告的PW4證供,加上根據隧道文宣狀況與證物吻合,因此相信被告管有的物品是有意圖對隧道作出損壞。

📌求情
辯方指本案案情並不嚴重,而D2被指控損壞的範圍只限於龍崗道隧道內,維修費用只是760元,只佔本案總維修費用3萬多元的一少部分,因此希望法庭會考慮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官同意索取報告,但指不排除判處監禁式刑罰,因此須即時還押。

📌證物處理
部分證物充公。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6日0930時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求情及判刑,期間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6/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訊 [1/2]
(已有)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3/1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宣布判決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140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判刑

D2:譚(27)🛑已還押15日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早前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1025開庭]

⏺️控方回應延遲檢控質疑
主控回應1/12審訊當天辯方律師質疑檢控延遲兩年,稱雖然警方於2019年11月26日已釋放被捕人及歸還手機等物品,但因律政司需要警方作進一步調查才給予法律意見,加上同案共有7名被告,需待所有同被捕者之後續調查,在2021年2月16日再拘捕被告並不算遲。

⏺️辯方求情

📌延遲檢控對被告造成壓力
無法明白為何律政司需要用一年時間才能重新給予法律意見。拘捕被告的警員於2021年3月23日才新錄口供,顯然給被告壓力及具不合理性。

📌被告背景
被告係一位孝順有責任感嘅兒女,照顧患糖尿病的母親到醫院接受治療,為父母分憂。上司則形容被告人係一個有貢獻嘅職員,為公司獲獎,打算栽培被告成為醫療科學工程師。被告亦同時修讀碩士,將於2023年考取專業牌照。

📌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感化官表示社會社服務令對被告十分合適。被告人有禮及合作。

📌判刑
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最長時數)🔥

沒有其他事項。

[104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