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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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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8/5]

上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09:42] 開庭

承上日: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86

控方先向法庭提出關於PII的意見,一涉及PII,控方不會提供證據,證人不會作答;另外對審訊進度表示關注。

羅官同樣關注進度,詢問鄒是否會播片和有否與控方相議謄本問題,鄒表示未能決定,要看盤問結果。

傳召PW1,國安處 警司洪毅,繼續由鄒盤問,主要兩個講議題,:組織4的聲明是不贊成非暴力;向支聯會發出的通知書的必要性。

💾後補資料
上回PW1不回答『民主中國陣線』(FDC)是否組織4,鄒問是否因PD2截圖中的聲明而得出FDC支持香港獨立的結論?
控:這是另一途徑去問FDC是否組織4,PW1不回答。

FDC的聲明是反對非暴力的原則?PW1不回答。
控:證人之前已經答咗,未接觸過謝聲明。
官:任何試圖找出組織4的問題,都受PII保障,問題不相關。
鄒:是否相關不是由PII而起,如果任何事情都被PII覆蓋,是否還有公平審訊?
官:PII不單只是屏蔽資料,而是保護組織4,任何試圖找出組織4的行動,應該受到保護。
鄒:完全是另一回事,盤問證人是基於控方所提供的資料,嘗試建立辯方案情,不是試圖找出組織4。

討論後再傳召PW1,稱調查期間無睇過PD2,在庭上睇咗,無評論。

—————
📍鄒嘗展開另一議題——發出《通知書》的需要/迫切性(necessity)

鄒指報告中第44段的結論,是基於報告中第8至13段的內容(因報告中大部份資料被屏蔽),【不同意,支聯會還與其他組織有關,是整體考慮】。其後同意,如果只睇第8至13段,係會得出相關結論。

鄒指出警方的邏輯是否如下:
1. 組織四支持香港獨立
2. 支聯會是組織四的代理人
3. 支聯會支持香港獨立
因而支聯會干犯了…(被屏蔽)

控:請PW1避席。盤問不是考證人的記憶,應該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證人。
官:留返給證人作答,如果需要重溫資料,可以提供。

基於調查結果,PW1同意組織四支持香港獨立,相信支聯會係組織四的代理人;鄒指出隨即跳到結論,無咗“支聯會支持香港獨立”這一步。

控:問題不相關,請PW1避席。指出發出通知書是整體考慮,不是收窄到某一段落。
官:容許發問法庭,會考慮證據的價值和比重的問題。

PW1:不回答
鄒:為何牽涉PII而不回答?
控:請PW1避席。證人難於回答。
官:問題與組織四無關!
控:難於回答是因為第11段提到支聯會干犯了某罪行,與PII有關。

鄒問報告中第十二段,“基於以上資料,有足夠基礎而發出通知書",該段內容無提供新資料【同意】。第十三段同樣無提供新資料【同意】。

第八至十三段,警方的理由是基於支聯會可能或者已經作出干犯某種罪行,而發出通知書,只係單憑懷疑支聯會可能牽涉干犯了某些罪行【不同意】。

———
有無考慮過從其他途徑去獲得附近五所需資料?
【警方有權選擇使用何種權力去獲得資料】,你同意無用其他法方,是否必須使用附件五?【不回答】。

鄒:有無討論過索取資料的範圍?
PW1:無討論,跟法例去草擬。
控:附件五有指定範圍
官:範圍好闊
鄒:無討論,怎樣知道資料與懷疑的罪行有關?
PW1:不同意,在評估過程,有提及之聯會的活動、與外國的聯繫、與外國政治組織的財務往來,所以通知書的要求,一定與進一步調查有關。

通知書第一點要求提供支聯會人員的個人資料,早至1989年,你包括出生日期,國安法在2020年定立,出生日期與國安法有關?【係有關,警方作出調查,只會加入與通知書有關的資料,所有資料都是與調查或防止該罪行發生有關】

通知書要求提無幹事姓名和個人資料,這些資料可以從公司註冊處獲得【同意】,唔需要經附件五【唔同意,不知道支聯會的資料是否與公司註冊處的相同】,幹事人員名單是公開的資料【同意】。

通知書第四點要求資產和資產的來源,這可以從核數資料獲得【同意】
有無討論過點解要需要這些資料?【無,因為唔知索取嘅資料是否如審計資料】
對要求索取的資料無深入討論?
控:明白問題,通知書提無指引
鄒:主控代證人答問題。

草擬的通知書呈交了給警務處長,並獲得背書,但無陳述所考慮過的議題【同意,這並不是警方的一般做法】。

鄒自PW1指出,在未有考慮可以從其他法方得到資料前,就要求跟據附件五提供所有資料【不同意】
指出警方有權力去做,不代表該要求是必須【同意】
指出通知書侵害了人權法【不同意,作為警務人員,會合比例地考慮所有行動會否抵觸人權法】

如果你有考慮,但在通知書中隻字不提【同意】,無提過私隱條例【同意】,無提會合比例的考慮【同意,但警務人員行使權力時就會】。

指出當決定發出通告書時,無作出合比例的評估【不同意】。
指出當決定要求資料的範圍時,無作出合比例的評估【不同意】。
指出無考慮到施加過多負擔在接收一方【不同意】。

14:45續審

=======
直播員按:進度慢的原因是因為大部份鄒的問題都會經過以下過程,發問、控方要求修正、證人避席給各方討論法律問題、證人選擇不回答、鄒跟進…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10/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羅專員/張大律師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D1 繼續作供
🔹盤問
-在控方要求下在投射法庭實體地圖書影印地圖分別劃出作供提及路線:
📍地圖書不是數碼地圖能夠放大縮小至合適比例截圖,缺點未能顯示個別大廈及街道,只可大約圈出範圍及需在多張地圖影印本才紀錄到路線】

1)在鵝頸橋堅拿道西見到催淚煙時停下位置,畫下煙升到天空之範圍位置(MFI P132)
-沒有見到地下催淚煙,是見到遠處上空有煙,相信是催淚煙

2)堅拿道西掉頭沿灣仔道至東方188位置, 之後找了十多分鐘搵有電視的茶餐廳,但忘記位置只能大約畫可能的範圍,電車路只答到應該見到,印象莊士敦道電車路沒見有人遊行,有沒有見黑衣人因太耐不太記得( 檔案為MFI P133)
-莊士莊道離遠可能見到十個以上黑衣人,有冇旗幟不淸楚
-茶餐廳約逗留一小時,下午三點幾至四點幾
-從電視知灣仔地鐵站封站,金鐘有衝突但不記得細節

3)離開茶餐廳沿灣仔沿莊士敦道往金鐘統一中心路線,因太耐不肯定,可能有2條路綠行皇后大道東或莊士敦道(MFI P134)
-灣仔茶餐廳是第一次去,公司在銅鑼灣但工作常外出不一定熟悉附近茶餐廳
-到金鐘統一中心,知道金鐘封站再打算沿海傍去中環IFC
-灣仔經經過正義道去金鐘道,中間經警察總部,有冇見到太古廣場沒留意。向西行是沿右手邊即東行線行人路(MFI P135)
-點過馬路不肯定
-不清楚太古廣場有入口去地鐵站
-印象中金鐘道沒衝突,不肯定馬路上有冇示威者,因比較亂想盡快離開,在茶餐廳最後知水炮車及防暴已經去了添華道,新聞應該見過金鐘道有黑衣人同警察有衝突。
-不同意行到金鐘道時東西行線上有示威者同警方對峙,只形容有人不知是否全部為示威者,可能有普通市民
-沒印象地圖金鐘道上Y字位置有傘陣或小規模衝突,同意應該有催淚氣體味,但不大所以沒印象。
-同意當時比較亂有衝突所以想盡快回家
-不可能回公司取文件翌日去客戶公司,茶餐廳決定回家時想當日發生咁大件事,沒有文件也可同老細及客戶解釋。
-知道灣仔地鐵站封站,不知是否有扔汽油彈及放火
-同意新聞知有人從灣仔遊行向金鐘,有人舉示威標語。

播放片段P029a 實時15:08:24 至15:12:50,電視直播,右邊畫面見到銅鑼灣崇光百貨,左邊為銅鑼灣其他街道。15:11:48左畫面右上角同意為希慎廣場軒尼詩道入口。片段有黑色衫褲人士舉旗幟經過,D1指此時自己已經折返灣仔道。自己在鵝頸橋時望不到此埸面。

播放 ON CC TV P030b 15:36 起左晝面拍攝金鐘現場,馬路上有人縱火冒出黑煙升天。右邊畫面為灣仔站月台,查問D1是否看到此畫面灣仔站大量防暴警察離開月台證人指茶餐廳沒有可能播ON Cc TV,茶餐廳電視其他台看到灣仔站封站消息,沒印象有防暴警察在灣仔站衝出。封站真正原因不知,估計是示威者同警方衝突。印象中在茶餐廳沒有打電話回家,電視見到金鐘三點幾有人縱火,自己到金鐘是四點幾,相信火已救熄咗。離開茶餐廳時附近沒什麼危險,一直在街上行。見到有黑色衫褲人向金鐘行,但不知是否示威者,不覺有標語。

主控地圖P135正義道是車路,今早作供指是行行人路,D1表示如遇人羣多人會行出馬路,多人到睇不清楚。鄭官問地圖P135統一中心有2個地鐵入口,究竟是那個,D1指不是夏慤公園入口,不清楚這入口有冇封,附近很多人。回答黑衣人少於一半楂遮。

播放P030C 16:06開始實時片段,主控指畫面為樂禮街及統一中心入口,D1同意地理位置。控方多番指金鐘道現場黑衣示威者人數多,有縱火等行為,D1不可能不知已經身處暴動現場。主控要求在片段時間06:01截圖畫上由樂禮街行至統一中心入口附近撞到幾個人位置(P136),聴到有幾個人話金鐘地鐵站封站便轉方向打算由海傍去lFC。那幾個人相信是普通市民,商量去銅鑼灣或中環回家。為何不沿電車路去中環站,D1答香港站是另一條線,封站機會較細。鄭官問在茶餐廳是否已經知添華道有衝突,D1同意。再問之前有冇行過海邊行去香港站,D1印象中有一兩次,如果有應是日間行。同意樂禮街可上天橋出海邊,但走地面馬路上冇車横過更快。

1633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31日 下星期一 0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10726觀塘 #國歌法 #提堂

梁/網媒記者(41)

控罪及詳情:
[1]侮辱國歌
被控於2021年7月26日,在觀塘創紀之城五期APM商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即播放中國國歌期間高舉香港英國殖民地時期旗幟。

[2]侮辱區旗(交替控罪)
於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方式侮辱區旗
======

辯方因數天前(10月21日)才收到醫療報告,將會與律政司商討以另類方法處理本案。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0930同庭再訊,期間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直播員按:案件處理完被告突然暈倒,裁判官下令找救護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上午進度]

繼續傳召警員12415 傅文進 (音)
- 負責拍攝搜證工作

- 繼續播放片段 -

🔷️控方主問(續)

🎥P031
- 證人行到去天仁茗茶出面,看到有軍裝警員在碧街做咗條封鎖線,防止其他人士進入彌敦道。證人確認有光線從其他方向射進來。

🎥P032
- 片段看到被捕人士從天仁茗茶被帶到去彌敦道被看守的情況。

🎥P033
- 證人確認影像位置是在碧街港鐵站A出口。另一位置拉了橙帶是要設立臨時拘留區。

- 主問完畢 -

🔶️辯方代表D6,D9盤問
辯方指出在某個晝面好暗, 伸手不見五指 ,但是證人不同意,指出畫面是暗,現場不暗,證人同意當時沒有街燈。

小休 15分鐘
[1100] 續審

辯方要求調節影片的量度和飽和度,然後截圖。

🔶️D6,D7代表繼續盤問
- 播放片段P6(1)
證人不同意播放的一分鐘片段現場環境黑暗,當時用肉眼能清楚看得見 ; 不同意近是看到,遠就看不到的說法。

Google Map
- 證人表示看得懂Google Map的測量功能。不同意110的距離射向他是不會做成傷害的說法。他被鐳射光射到後眼睛有殘影 ,但對眼睛沒有造成影響。

🔶️D10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當時有戴上頭盔,頭盔前面有透明膠片,不同意被鐳射光射後冇影響。

🔶️D6代表覆問
- 截圖 - 從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確認警方衝前防線的位置。

🔶️D11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當時有警員,記者和路人等。
在窩打老道和彌敦道黄格對峙,當時有途人過緊馬路,三位途人並非示威者。證人同意從窩打至彌敦道向碧街推進時,是看不到碧街的情況。

🔷️主控覆問
證人同意當時有鐳射光從不同方向照向警方,他不知道射向他的距離。三個途人離開後沒再回來。

- 證人作供完畢 -

小休10分鐘
[1212] 續審

6份證物新聞公告已呈堂,現在呈上餘下的。

傳召新聞主任 劉學佳(音)
- 負責協調發佈新聞公告

新聞主任先前接收合共38份公告。她會確認新聞公告的日期,時間和内容,然後簽署。
媒體會pick up政府新聞處發佈的公告來發佈,包括電視,電台和網上媒體。

🔶️D6代表盤問
證人2019年11月18日從運輸處提供的資料發佈新聞公告 - 有關受影響的街道,證人確認發佈前自己是沒有認知,收到便發佈出去。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警員 PW4 523 温浩倫 (音)
- 拍攝警員
2019年11月18日參與名為 踏浪者行動的職務,在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負責拍攝。

- 播放片段 -

🎥P045
- 證人不確定D2小隊是在幫忙補充彈藥,只知道警員在傳遞彈藥。

🔶️D7代表盤問
確認記錄的時間是準確的。

🔷️主控覆問
確認2326時的時間是觀看手錶得知。

- 作供完畢 -

1244 午休
[141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8/5]

下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14:50] 開庭

繼續由鄒幸彤盤問PW1 警司洪毅

鄒展開另一議題,問警方的調查報告中指「個人2」同時是支聯會與「組織2」的幹事,【唔記得】,報告指組織2的文件記載個人2在2021年是幹事,鄒指出錯誤之處:在2010年7月支聯會出聲名要求某人道歉,個人2已在2010年辭任支聯會幹事,若干時間後組織2才成立,呈上某人的辭任文件。

鄒向PW1指出:
- 個人2從來無在同一時間是兩個組織的幹事,【不同意】;幾時?控:有泄露組織2的危機;官:留待證人選擇;PW1:【不回答】。
- 個人2在2010年10月28日辭任支聯會幹事【不回答】
- 個人2已經不是支聯會幹事超過十年【不回答】

鄒呈上支聯會在2010年7月05日的聲明,聲明中的對象就是個人2【不回答】
指出個人2辭任時,組織2還未成立【不回答】
指出個人2是共同幹事是誤導【不回答】

———
又另一議題,調查報告指「個人1」支付支聯會了十萬元以上,支聯會轉賬了十萬元以上給組織2,因資料被遮蓋,詢問證人是否確認同一筆款項,【不回答】。

鄒請法庭關注辯方的抗辯如何受到阻礙,裁判官多次重複立場,大意是裁判官不知道誰是個人1,組織2,款項銀碼,證人掌握全面資料,由他選擇答案。隨後引起漫長爭議,D2 & D5 律師亦加入陳辭,控方當然反對,從申法庭已經對PII作出裁決。

最終,裁判官同意重新審視PII,希望鄒能在下星期一中午以書面呈交法庭,提出想審視的範圍和理據,法庭在下星期四考慮作出閉門聆訊。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7日09:30續審,鄒預計對PW1要盤問多一日,法庭預留11月14日和12月6日審期。

=========
直播員按:好佩服鄒幸彤一人撐起整個審訊,一個人在獄中閲讀了唔知幾厚嘅文件,準備咗如此細密的盤問🙇‍♂️🙇‍♂️🙇‍♂️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3/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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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22] 續審

傳召警員PW5 18068 吳樂文(音)
- 拍攝警員

🔷️主問
2019年11月18日參與 踏浪者行動。2210時開始執勤,負責拍攝。

- 播放片段 -

🎥P046
- 證人確認穿過的地方有棚架。從片段中看到有示威者在碧街被截停。同意示威者向咸美頓街方向走去。確認有速龍小隊追逐示威者,並在咸美頓街追截到。影像顯示當時已經設定了防線。

🎥P047
- 證人確認位置在碧街港鐵站A出口的巷子,有示威者被制服。

🎥播放已認罪的D4在臨時拘留片段,時間在0734至0831時。證人確認這是事發當日拍攝的景象。

🔶️D11代表盤問
- 證人供詞裡相關時間確認是在2328時。

- 證人作供完畢 -

按: D4相關片段已經全部播放完畢。因此暫時可以離開,不用來法庭。2022年11月29日 0930 再回法庭。

傳召警員PW59 8164 林子健(音)
- 拍攝警員

🔷️主問

- 播放片段 -

🎥P048
- 證人確認在彌敦道向前推進,在油麻地港鐵A出口近寶寧街巷子看到有示威者。

🎥P049
- 確認A1出口左邊位置。
大巷情況内有雨傘和梯。
當晚從11月18日執勤到11月19日 0005時,當時負責看守工作,示威者的財物由他們自己看守,警員沒有代為保管。
押解28人乘警方的車輛送去秀茂坪警署交給值日官,包括D7,D10,D12 和D13。

- 主問完畢 -

🔶️D10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拍攝碧街窄巷的情況,當時示威者有些蹲著,有些趴著地上。
消防員把示威者逐一從人疊人拉出來,證人聲稱沒拍攝到,當時是從2340時至2348時才開機攝錄。
拍攝啟動時間為2326時,沒看錶所以不知道跑至碧街拘散行動的時間。亦沒看到消防員在小巷裡面的人,一個接一個人被拉出來的情況  ; 消防員救人的情況也是沒看見。
證人同意當時大巷和小巷裡大約有共50人。證人不同意2326時之後半小時才開始拍攝。辯方指出人疊人的情況有成一百人塞在裡面疊住, 證人稱沒看到消防逐個逐個帶出被疊住的人士,沒看到,不知道!證人否認當時冇一個警員帶出一個被疊人士來。辯方指出該批人士全部由消防員帶出。

🔶️D11代表盤問
重播片段P048
- 證人確認2337時左右 ,天仁茗茶長裙女子不似示威者,不知其身份。

🔶️D13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押解28人去秀茂坪警署時對財物沒有干擾,沒對財物點算,沒有 點算所以不知他們有什麼財物,當時亦没有見到有人作出干擾或確認。記不起自己坐在警察車輛的位置(旅遊巴),D13坐在什麼人士附近也不知道。

🔷️主控覆問
控方指出證人自己拍的片段裡有拍到消防員在小巷出現(在遠處),影片有影到有消防員在場。

- 證人作供完畢 -

傳召警員PW7 5856
孫志健(音)
- 拍攝警員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8日參與踏浪者行動。

- 播放片段 -

🎥P05
- 證人案發當日與D2隊一起執勤,從2315時拍攝示威者與警員對峙,時間和路線。

🎥P024
- 證人確認黄頭燈是D2隊,在麥當勞與登打士街間有2支交通燈在圖片中間,用近鏡拍攝示威者情況。

🔶️D6,D9代表盤問
辯方表示在登打士街已經超過暴動位置和控罪的範圍。

🔶️D5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在2315時到達咸美頓街。不知道有其他警員比他早到達。

🔶️D10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當時共有十多名警員負責拍攝,因為正在拍攝,不知道有沒有其他警員在場。

🔶️D11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不知道設定橙帶的時間,他到達時已有橙帶,裡面起碼有40人。從觀察看部分不是示威者或暴徒。

-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警員PW8 張共榮(音)
- 負責在拘留區錄影

- 播放片段 -

🎥P039
- 播放D1,D3,D6,D7,D8,D9,D10,D11,D12,D13,D14,D15 的錄影片段,其間被捕人士會讀出姓名和身份証號碼。證人同意被告人在拍攝時其間有核對身份証,並在他們的手畫上臨時記號。

🔶️D1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在拘留區錄影後帶被捕人士去羈留區,期間有警員抄低身份証做記錄。

🔶️D2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拍攝完後,他再沒有跟進被捕人士的情況。

🔶️D3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片段顯示拍攝D3時是穿風褸,裡面穿紅色衣服。

🔶️D5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從0050時至0614時共錄影了50多位被捕人士,當時D5的號碼是106,推段開始時間約是凌晨2時,證人同意當時是第一次看到所有被告。

🔶️D11代表盤問
- 證人確認曾把被捕人帶去等候區,大約半小時後才被帶去臨時拘留區。

主控沒有覆問

- 證人作供完畢 -

[1635]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到 10月31日 星期一 093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29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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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28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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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續審 [23/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郭(18-19)🛑林已還押逾6個月,郭已還押逾19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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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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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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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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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 [23/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5:林(18)🛑林已還押逾6個月
D13:郭(19)🛑郭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兩位被告於開審第一日認罪,法庭裁定控罪成立。
=================

📌求情前討論

香官詢問D13已監禁的日子。

辯方指D13於2021年3月22日回港,另一舊案妨礙司法公正判刑10個月監禁。
(該案判刑 按此 )

辯方續指依懲教署計算,D13於2022年1月 21號後已服刑完畢,為還押身份。因該案的刑期已經服畢,故做不到舊案與本案刑期的同期或分期執行。

假設香官考慮本案有部份刑期與舊案同期執行,希望法庭由本案扣減同執行的刑期。

D5求情陳詞

D5一共有十八封分別由本人、家人及牧師撰寫的求情信。

被告心感後侮,指當初無顧後果、在求情信中表達內疚及後侮。辯方指出其在還柙的半年多期間沒有放棄自己,在獄中培養閱讀習慣。被告的學業成績雖然並非名列前茅,但為人善良,沒有刑事案底。

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紀尚輕,加上本案為初次犯案。被告日後希望投身社工工作幫助其他年青人。

辯方指被告對於令家人一同受罪一事感到內疚。他為家中唯一兒子,與家人不多溝通,故不善於表達自己。經過此事後,被告深明家人對他的愛護。被告正積極裝備自己,期望在接受應有刑罰後,再回饋社會。

被告有三位中學老師為其撰寫求情信,信中指被告並非善於表達的學生,但在同學之間有良好聲譽。

被告中學時期朋友的求情信指出其為一個重情重義的人,品格良好。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本質不是壞學生,是社會氛圍影響。希望法庭給予機會可以輕判。

🌟香官上次提及不會為被告索取報告,辯方希望法庭會考慮為被告取勞教中心的報告。

香官回應指案發暴動規模十分大,依被告當時的參與程度、其在審前覆核才認罪,法庭認為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未能反映本案的嚴重性。


D13 求情陳詞

被告小時有些遭遇導致成績一落千丈,但在中學成績一步步進步。校長在求情信中指被告由中一成績最尾的一群、到中四已升至全級首40名、到中六已進步成首批成績好的學生。

被告得到家人及老師的幫助、愛護。被告曾在香港大學攻讀心理學課程。其教授為被告撰寫求情信,指其在大學有相當正面的評價,擁有良好品德及行為。此外,教授亦有探訪被告,被告希望日後再進修。

被告本人撰寫的求情信中表達對未來如夢如幻、未能掌握,但也不會放棄自己。其明白罪責不是一個輕的罪責,也坦白承認。

辯方指暴動事件在案發時間一兩年也牽涉該十幾個因素,不同法官對於判刑有不同比重。希望法庭考慮一個適當量刑,辯方將提供案例考慮被告舊案已服刑,希望本案部份刑期可以獲得扣減。

辯方續指政府指出社會現已由亂變靜,希望法庭在權限範圍下給予機會。被告希望可以於2023年9月返回大學讀書。辯方指如要返回大學需要接受校方聆訊。

香官指重點為被告是否已經可以返回大學。辯方指被告應該已讀完一年級,稍後可提供相關資料。

📌案件管理

法庭希望等同本案其他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本案其他被告預定12月3日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31日0930同庭判刑,期間被告們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31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0.28
20221023-10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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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09:45
👤吳(21) #宣佈判決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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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審訊 [1/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馮,陳(27-39) #續審 [11/30]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羅(17)🛑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暴動 拒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馮,*,曾,黃,劉,游,范(15-29)🛑除謝,*,曾外其餘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裁決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3項襲警)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李,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續審 [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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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30
👤蔡(19) #提堂 (#20200701灣仔 違反公安條例 違反警隊條例)

🏛東 區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何慧嫻裁判官
🕝14:30
👤朱(19) #續審 [2/1]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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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譚(27) #續審 [3/2]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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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38-90) #續審 [4/9]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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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二胡伯伯(62) #提堂 (#20220824大圍 2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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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廿六庭 💩律政司司長 訴 黃學禮/前沙田區議員(29) (#證案 律政司向黃學禮申索移除未經許可宣傳品的費用,工作費和過期附加費共$41433。)

#不是聲援
12: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14: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非公開)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0109 更新)
【10月3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4/25]

🕤09:45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宣佈判決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4: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2/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3/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D1: 謝 (20)
D2: 馮 (15)
D3: * (14)
D4: 曾 (24)
D5: 黃 (20)
D6: 劉 (29)
D7: 游 (22)
D8: 范 (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 D6-D8已還押逾3個月; D4已還押逾2個月; D5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張卓勤今日有事不能出席。)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D1, D3就控罪1罪名成立, 原因以判詞形式頒布, 不會讀出。

D1及D3擔保取消, 需要還押。法庭現予一小時各法律代表閱讀判詞及解釋予兩位被告。
========
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的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 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

詳情見下帖: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2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控方已將D1, D3的背景口供及D3的刑事紀錄呈上, D3曾就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判勞教中心。庭上沒有讀出背景口供。

法庭打算在今日聽取所有求情後為部分被告索取報告, 押後21天判刑。除D1及D3外其他被告早前已呈上求情陳詞。

D1代表呈上6封求情信, 分別由被告, 家人, 中學校長, 科大同學, 工作伙伴及一位退休裁判官兼傳道人撰寫, 將有第七封求情信會於索取報告後呈上, 為陪被告成長的專業機構撰寫。D1代表採納D5早前提交的案例。D1現年23歲, 與家人同住, 任職金融業軟件開發工程師, 月入7萬以下, 相信再工作一兩年後薪金可以有一至兩倍增幅。他以32分的成績入讀科大, 成績優秀, 已獲得港大博士課程取錄, 但因此案決定先工作支持家庭而放棄該課程。傳道人曾先生於今年6月中旬開始見D1, 曾與D1討論大量社會問題, 亦陪伴D1進行各種活動, 這3年D1已決定信基督教, 亦在求情信中引用聖經金句, 提及自己悔疚自責。D1代表明白在此類案件, 個人背景並不重要, 但希望法庭考慮到D1在這3年內的改變, 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21日後再補充求情。法庭認為暴動是集體行為, 此案涉及汽油彈, 如果有一人實質作出暴力行為, 量刑需要上調。法庭裁定D1有實質使用武力, 情節嚴重, 亦非低於21歲, 認為沒有基礎以勞教中心處理。D1代表認為D1並非清晰可以勞教中心處理的個案, 但並非不可考慮。汽油彈在現場滿街都是, 如果D1要扔汽油彈可以拾起便是, 暗門內有警員衝出之前, 沒有人知道後面會有警員, 他們有扔碎石, 屬破壞財物的行為, 但是出於發洩而非貪圖財物。

D2於6月1日以信件表示認罪, 法庭已看過相關求情, 此案為有使用汽油彈的暴動, 但D2沒有實質使用暴力。D2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D2案發時15歲, 現時18歲, 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D2代表希望保留陳詞。D2認罪, 顯示他有悔意。法庭指根據控方呈交的上訴法院案例, 有關認罪扣減, 不是第一時間認罪, 如不是以3C處理, 量刑扣減只有20-25%, 法庭就此暫未有決定。

D3案發時14歲, 現時17歲, D3代表希望先索取報告並保留求情, 現呈上D3於上訴法院的一宗覆核案件, 案發時是2020年1月8日, 涉及於街上試擲汽油彈。而本案事發時D3沒有案底, 亦未干犯另一宗案件, 不是在任何擔保下犯案。法律上沒有限制完成勞教中心後不可以重覆。

D4案情方面, D4代表指他有實質參與暴動行為, 但橡筋不能成功射出硬物, 該硬物只跌在D4面前兩三米。此案的暴動為突發事件, 沒有預謀, 而D4亦沒有準備進行衝撞的裝備, 沒有證據顯示D4有接觸過汽油彈或有領導角色。D4代表呈上林偉權法官席前審訊的 #1118油麻地 案例, 經審訊後定罪, 當中沒有暴力行為的被告量刑起點為38個月, 而有使用燃燒彈的被告加刑2個月。D4現年27歲, 沒有案底, 生於普通家庭, 於香港接受教育, 品性和善單純, 入讀中大, 早前任職IT行業, 月入$21000, 其後因此案離職。D4在特別事項裁決後立即認罪, 節省法庭時間, 亦明白可能沒有20%扣減。D4的心理報告提及他有悔意, 與家人一同接受輔導及脫敏訓練, 亦決定在獄中報讀都會大學的中國文學課程。D4的求情信提到受社會氛圍影響, 因不成熟而犯下本案, 向法庭及社會道歉, 願意負上刑責, 希望將來成為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傳道人曾先生也有為D4撰寫求情信, 形容D4率直, 受傳媒影響對中國有錯誤認識, 在傾談後認同D4有悔意及希望對國家作出貢獻。D4代表亦呈上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審理的#0929金鐘 案件, 姚勳智法官因被告於案發至判刑逾時3年, 被告等候審訊期間已受案件影響而給予6個月減刑。法庭認為D4認罪的時間是審訊第14日, 案件已審訊至完成特別事項裁決, 基本上控方案情已完結, 而整個審訊過程超過一半涉及D4的案情。而且法庭於特別事項中裁定可以呈堂的影片由一名已棄保潛逃的人士拍攝, 影片質素非常高, 非常清楚影到D4的裝束及嘗試使用巨型橡筋嘗試投擲物件。法庭認為此案的情況, 在D4認罪前, 能指控他的證供已經呈堂。D4代表解釋, 明白不會得到20%扣減, 希望在20%以下可以有較高的扣減, 並補充D4於審訊中沒有作出與其主要爭辯議題以外的爭議。

D5代表早前已存檔求情陳詞文件冊及案例, 現採納當中所有內容。D5在5月23日透過信件通知法庭打算認罪。D5案發時20歲, 現時24歲, D5代表理解他在此案有暴力行為, 不打算提出索取報告的要求。D5學業成就突出, 其學士學位以一級榮譽畢業, 被捕後在巨大壓力下努力學業, 剛取得碩士學位, 並已於浸大報讀語言研究博士課程, 希望在囚期間可以完成論文部分, 待完成刑期後繼續課程。D5代表不重覆求情信內容, 主要是由大學教授, 父母及同學撰寫。D5代表呈上到今日為止所有0929金鐘的案例。其中一宗案例中, 郭啟安法官判處兩位14-15歲的被告勞教中心, 指如被告不是如此年輕, 會判處4年以上的刑期。周燕珠暫委法官處理的案例量刑起點4年9個月, 因認罪及被告有進行公益活動, 最後刑期為2年8個月。陳廣池法官對0929金鐘相關案件的量刑起點是4年6個月, 部分被告有拋擲磚頭加刑6個月。同類案件中鄭紀航法官採納4年9個月起點, 案情涉及傷害警員頭部。姚勳智法官以4年為量刑起點。D5代表希望法庭考慮4年至4年半為量刑起點, 並呈上兩宗案例在審前覆核前認罪有25%扣減。

D6代表採納早前呈上的求情陳詞, 現呈上兩份文件, 包括一封在存檔陳詞後收到的求情信, 由朋友撰寫。另一份是醫管局發出的文件, 指D6在事件中受傷入院, D6指當日被捕時被警員所傷, 希望法庭考慮D6作為一名年輕人, 滿懷一腔熱血, 以錯誤方式做事。沒有實質證據顯示D6當日做過什麼, 求情信中提到D6受到社會氣氛及朋輩影響, 認為多一個人多一分力量, 只是身在現場支持暴動, 因此沒有特別加刑因素。D6現時的代表在開審前一兩日才接手, 因為D6決定認罪後, 關大律師亦需代表本案另一被告, 法援署才將D6的案件交給他。D6於7月11日正式表示認罪, 但之前已與控方開始協商, 可見早有認罪意向。因認罪時間於開審前不久, D6代表希望可以得到20-25%的扣減。案情方面, D6代表同意當日案情嚴重, 並採納姚勳智法官處理0929金鐘的案例。法庭指未見有其他案件出現同一情況, 即因為案件延誤而給予6個月扣減。D6代表強調延遲並非控方的責任, 而是因為現時太多此類案件, 令控辯雙方及法庭人手不足, 但希望法庭運用酌情權, 因案件延誤對被告造成的心理壓力, 作出人道考慮。(本案審期於2021年1月22日定下, 於本年7月13日開審)

D4代表補充有一案件 #0825荃灣 (WKCC3717/2021), 今年6月審訊, 因案件延誤有一個月刑期扣減。D4代表表示本案確實有延誤, 明白延誤並非由於控方, 但亦非由於被告, 只要案件有延誤, 法庭就有酌情權給予扣減。控方表示此案與其他區域法院案件的需時相約, 不認為此案有延誤。D5代表指在社運案件發生前, 區域法院案件不會排期排到3年, 只需大概2-3個月。

D7代表支持D6代表有關延誤的陳詞, 指延誤令被告受到困擾, 但並非投訴這3年的等候審訊由控方產生。就D7的個人情況, 早前的求情大綱已詳細說明, 在此不重覆。在今日聆訊過程中觀察到法庭對不是適時的認罪該給予多少扣減有討論, 在開審第一日認罪可有20%扣減, 如果開審前認罪理應不是20%。D7指在開審前若干時間D7已表示認罪, 法庭可寬大處理, 給予25%扣減。D7承認的案情摘要沒有涉及暴力事件, 除了被捕時踢了兩腳, 但沒有證據指是故意做出, 可能屬於掙扎, 希望法庭不要考慮這是一個暴力行為。D7在2018年修畢測量學後進入測量行業, 修讀學位期間曾獲獎學金, 亦得到測量師學會的獎勵, 只因2019年行差踏錯而要接受刑責。今天的被告人入面很多都是大學畢業, 有良好成績, 他們都是社會棟樑。當然他們有錯就要承擔責任, 但希望法庭考慮他們都是對社會有用的人, 格外開恩, 盡量輕判, 讓他們盡快回到社會作出貢獻。

D8案發時29歲, 現時32歲。D8代表指同意案情中可見本案中的暴動較短, 只歷時二十多分鐘, 而其他2019年的暴動案多數涉較長時間。D8有向政總牆壁扔雜物, 但沒有證據顯示D8有扔汽油彈。D8代表希望可以4年至4年半為判刑起點。D8在4月19日表示認罪, 他讀書成績不理想, 生於破碎家庭, 身為長兄, 需身兼父職照顧家庭, 完成學業後在第一間公司工作了十二年, 亦積極進修, 現時D8與朋友合資經營髮型工作室, 打算服刑後繼續專注在培育下一代的髮型師。家人, 前僱主都有為D8寫求情信, 希望法庭可以給予較低刑期。

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所有被告需還押。

控方呈上案件證物處理申請表, 辯方沒有反對, 證物依申請表所述處理。
#區域法院第六庭
#郭偉健法官
#審訊 [1/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A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A2:鍾沛權 (52)
A3:林紹桐 (34)

🛑鍾,林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控罪詳情:
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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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伍淑娟

辯方代表:#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9:57 開庭

本案原安排謝法官處理,本案於上星期六早上,才轉介給本席(郭偉健法官)處理;因案件突然和需要儘快開庭。由於審前覆核不是本席處理,相信雙方沒有反對,所以雙方「可以當我嘜都唔知」。

辯方希望法庭先處理煽動的意途在憲法及條文的爭議,
-古舊條文有沒有抵觸基本法及人權法,
-Time bar issue 時間性,

控罪方面
-被告人的法律責任 Subject Matter
煽動意途,講緊 Subject Matter,被告人講嘅嘢和行為,控方要證實被告要有知情 Knowledge,佢哋知道行為,係知道本身有喱樣嘢 Subject Matter,這是控方講法

控罪本身
-被告人本身有沒有煽動意途,被告本身是否有Knowledge

控方最初採用17篇文章(A1-17),後來只採用其中5篇(A1,A14-17),分別於社交平台 FaceBook, Twitter下載
(因為其餘已逾6個月檢控期)。

控方不同意將A1分拆處理,因為是公司及A1與A2證供上有好大關連。

證人合共36名,275項證物,有搜查立場新聞辨公室當日文件(糧單、公司架構、糧單等)、截圖、博客文章等,
片段合共200分鐘以下,包括YouTube 下載其中一名被告出席傳媒高峯會的發言(約10分鐘),A2錄影會面記錄等,合共六箱文件。

辯方指出之前謝法官已經有指示,所有文件要於不少於7天前給辯方,但控方少於7天提供,例如:結婚證書、公司註冊處文件等,因此辯方不想浪費法庭時間,留待陳詞處理。由於涉及古舊條文的憲法和條文爭議,當解釋字眼上用中文後都需加英文字眼詮釋,不希望希中英夾雜,望用英文審訊,法官指出兩種語言都是官方語言,沒有既定立塲。
辯方反對控方加入另外三篇文章,控方説法是沒直接關係,但又涉及煽動意途。

11:37 小休

開始答辯:

A2及 A3 選擇不認罪

官:由於A1今天沒有出庭,因此筆錄為 不認罪 答辯

辯方開始以英語發言

備註:延伸庭收聽廣播非常有困難,甚至當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應該連咪也沒有使用,直播員完全聽不到,致歉!歡迎內容補充。

12:59 上午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11/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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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羅專員/張大律師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D12 代表黃大律師須在區院另一庭處理判刑,上午由另一法援律師列席直至回來

📌D1 繼續作供
🔹盤問
-相片D111 樂禮街出夏慤道街口,當時有幾多人不知,同意多穿黑衣,印象同自己方向不同,沒留意咩方向。鄭官提示主控張大律師要求D1在圖畫下走出樂禮街後實際路線,不清楚在有蓋定冇蓋行人路行(D1代表提醒相片在2020年6月)。西行冇車但東行不淸楚。走出內街前也考慮過去銅鑼灣,因之前也聽到其他人去銅鑼灣或中環站。但揀香港站很少封路而且可去坐船過海。
-之前有透過FB社交媒體知社會事件會封站。
-主控進一步問有冇用TG,whatsapp 同其他人溝通
-主控指知道金鍾自6月起多次有衝突應避免去,D1答自己又不是去立法會。當時見政總天橋下有示威者但好開遮及橋底有陰影不清楚是否多人及戴咩色頭盔,亦冇見過有人揸棍或在巴士站向政總扔嘢。現場很嘈,可能是叫口號,但記唔起是什麼。
-鄭官建議下主控播放防暴在巴士站後衝出政總片段(16:47-16:49時),問D1橫過夏慤道馬路是否見到如畫面中影像,D1指其位置望不到巴士站。
-有冇開過遮?D1 指食完下午茶後曾開過不肯定時間,沒放回袋一直手持。有帽一向放在袋,公司是smart casual。戴口罩是因有聞到有催淚煙味,知道只有防毒面罩可防止催淚氣體,但口罩應可阻住啲味。身上另有一口罩,由於當時警察不時射催淚彈,出門會帶2個口罩。
-播放P003b CCTV,主問指橫過馬路時警方由政總衝出,有人衝過來跑過身邊跨過路中向灣仔方向。曾經被人撞,力度不大。
-搜出物品圖片見到有帽,但冇戴,一樽水出門時帶,一罐咖啡在街買,同意知道929當日有遊行但沒批準冇打算參加遊行。

📍盤問中鄭官不時建議張主控如可問問題及重組問題,播放片段代替截圖予被告作盤問等,也留意到D1對很多盤問沒印象指控方繼續糾纏再問也沒意思。

🔸覆問
-當天沒帶手提電腦因沒需要見客,上網靠手機,因同一時間多人用致接收間中不好
-在鵝頸橋時見不到希慎廣場,人羣湧至灣仔方向外,附近街也有多人湧出
-有其他路如時代廣場附近可回公司,答唔會快好多因有燈位可能只差3分鐘
-茶餐廳內知道銅鑼灣聚集好多人
-樂禮街有圍板當時正進行工程,行人路有部份有遮蓋,部分沒有

D1代表指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D1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1及D12 辯方案情完結。

審訉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7日 0930雙方作口頭結案陳詞,控方書面陳詞須在11月28日1600或之前呈交法庭及辯方,辯方陳詞及回應須在2023年1月6日或之前交法庭及其他人士。

期間2人以原有條繼續擔保及恢復報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612人道支援基金 #傳票案 #審訊 [4/9]

上午進度

D1: 陳日君(90), D2: 吳靄儀(74), D3: 許寶強(62)
D4: 何秀蘭(67), D5: 何韻詩(45), D6: 施城威(37)

控罪:
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各人面對一張傳票)
干犯《香港法例》第151章第5(1)條

控方代表:#周天行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D4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D3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D5 #林國輝大律師
D6 #梁晴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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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4] 開庭

由辯方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陳辭,律師表示刻意以英語發言,係要表達條例中英文的原意。對 Yim Wai Tsang 案例作出演繹,那是50年前的法例,至今有兩件大事產生咗:人權法和基本法,基本法保障市民有結社自由。Yim 案在今時今日,可能有不同結果。

裁判官提出質疑:五位信托人分別在不同時間以基金名義籌款,每位信托人在得到多數信托人同意之下,可以動用基金,有權做決策,這不是權利嗎?
【辯方指各信託人無此竹責任】

捐錢後法律上邊個係擁有人,如果信托人不是擁有人,咁邊個係?他們有權運用基金,基金條例亦由五人決定。
【信託人並無因運用基金而個人得益,因此並不構成權利】

律師提出一個觀點:“persons to associate” not equal to “association of persons” ,裁判官表示明白。

612基金不同於公司或會社,她沒有社團的目的,無推廣目標,法律上無責任,市民自願捐出金錢,被告們只係負責執行方式,將錢轉交到有需要的人仕。

裁判官提出另一議題,證據中有財務守則,但無人簽名,組織是否認為有需要成立守則?有唔同形式嘅表格,有證據去支持;知道辯方陳辭指出傳聞證供原則,請辯方提出,各證據之間是否有任何一部份有不能磨合嘅事情。

律師基金不同於社團,另一原因是基金無會章、無會員、無會員大會。

[12:00] 休庭後 D2 #何沛謙資深大律師 陳辭,重點演繹association 英文和中文意義上的差異。

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暴動
#判刑


D2: 羅(17) 🛑已還押17日

相關資料:
同案A1: 黃(24) 及A3: 周(19)
已於2022年10月13日於姚勳智法官席前已判刑:

關於A1,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二,以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4年監禁。法庭下令控罪一的1年與控罪二分期執行,故D1的總刑期為5年監禁‼️

關於A3,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四,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個月監禁。法庭表示控罪一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四分期執行,故D3的總刑期為2年9個月監禁‼️

* A4: 張(25)將於11月11日裁決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
(1)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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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求情:
感化官報告相當正面,除有一些手文之誤外,其餘全部內容同意,被告與家人關係非常融洽,特別被捕後獲得家人支持及今天亦有到庭,被告深感悔意,被捕後家人亦面對極大健康問題,現在已好轉。雖然被告沒有直接傷害被刺傷的警員,但仍向該警員及其家人致歉;品學兼優,現時大學三年級學生,成績優異,已經申請過數度延學申請,背景良好,亦有參與義工服務,望法庭能考慮感化官報告,早日出來完成學業。引用幾個案例,均為17、18歲,均判入教導所。

判刑考慮:
當日發生的暴動於銅鑼灣高士威道閙市,案情非常嚴重,有人用磚頭搗路、有警員身體嚴重受傷等。經考慮過感化官報告非常正面,鑑於被告當時犯案只得17歲,當時身上沒有攜帶任何攻擊性武器,只是拎起兩個雪糕桶,屬於參與度較輕。
事後深感後悔,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坦白承認控罪,重犯機會低,亦有大量親友的求情信,評價非常正面。給予更新機會更為重要,望及早完成教導所,能及早完成學業及將來好好照顧家人。

控罪(1)及(3):

最終判刑:教導所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審訊 [3/2]

D2: 譚(27)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昨日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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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控方稱大家只係對證物作不同演繹,留待法庭做事實裁決和作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控方無嘢補充。

辯方請法庭留意陳辭中兩個重點:
一、證物噴膠嘴上的污跡,可能顯示不是全新,只代表被告購買時無細心檢查,但不代表她有使用,不代表由家中帶出來,盤問下無動搖,希望法庭被告作答係咪有機會屬實。

二、PW4嘅證供係唔可靠唔可信,MFI 1 & 2係證人在不同日子記錄當日嘅情節,與庭上嘅證供完全不同版本,PW4唔好再庭上採納MFI 1 & 2,堅持在庭上版本,辯方挑戰PW4係咪可靠,不單止在文字上,還有繪圖上差別。

控罪元素係管有,辯方不爭議,爭議係意圖,要考慮管有物品當時當刻或者短暫未來係咪使用,控方指在現場出現過,但無證據指被告曾經在龍崗道隧道出現,在世運花園被截查,係唔係會去龍崗道,無人講到被告會去邊,或者被告知道龍崗道隧道被破壞。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日16: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824大圍 #提堂

👤李/二胡伯伯(62)

控罪:2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違反《簡易程序條例》第228章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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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
~除之前兩宗控罪外,還有第三宗(於中區發生,控罪相同),想一併處理。

~對之前兩宗控罪作出之修訂: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被告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及8月24日1127時在(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被告未有代表律師。
被告表示遺憾及指責控方浪費政府及大眾資源;並表示自己沒有籌款,請控方拿出証據。

~裁判官批准修訂。
案件押後於2022年11月3日下午2: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期間等候另一宗案件一併處理。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