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2.1K subscribers
7 photos
5.21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2/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主控需要處理另一案件,今天不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續審 [2/6]

D1 關(17)
D2 * (15)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天后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或控制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D1及D2】

—————————————

上午進度

控方外騁黃/王律師表示已準備了新一份承認事實,多位證人口供會以65B處理,但仍要傳召多9名證人(尋日講法係以65B處理後可減至3人) 。

王官驚訝為何以65B處理後證人仲多咗。王官又提示控方各樣實體證物仍未於承認事實處理過,建議控方把邊個幾時邊度檢取咩證物等於承認事實交代返,以免控方需要在庭上花時間把八十多項實體證物逐一揾返出黎畀證人認,希望控需將部分重點依賴的證物畀證物確認。

控方回應需休庭再處理新一份承認事實

📍讀出新增承認事實:
2020年7月5日 DPC 15146 畫咗僑興大廈CCTV位置嘅草圖呈為P41。

外騁主控解釋返僑興大廈地理,
Ch14畫面對住嘅出口係往留仙街
Ch15畫面(截圖7)盡頭就係Ch14嘅位置
截圖12最尾係樓梯,1樓通往Apple solo , 2樓通往維多利亞酒店。

📌D2要求重召PW1 胡偉英警長獲批

由於控方發現TVB新聞片段影到,想順便揾PW1確認埋。

PW1認出片段中企係路邊正被截查及後被帶上警車嘅就係D1-3,AP1,AP5。
(其間主控誤將播放器上的片段剩餘時間當作播放時間,需由王官提醒。)

🔸D2 盤問
-辯方指出現場畫面未見如PW1主問中有觀觀人士起哄嘅情況。
PW1指畫面視見嘅係PTU同事已到場支援後嘅情況,起哄情況發生係只有數名速龍到場時。

-辯方追問,起哄嘅係黃背心嘅記者?(畫面未見影到途人)
PW1回覆指可能起哄嘅人因害怕已退到外圍,而畫面無360度咁影,所以見唔到。

-辯方指出PW1主問曾提到截查間D2曾回答去公園揾人玩並非出自D1口中,其實係AP1講嘅。
PW1回答時有雜聲,聽唔到.…

PW1作供完畢,外騁主控再次以警員除口罩作供為由,主動要求先休庭進行清潔。

📌PW2 WPC7729 賴慧君(音) 作供
確認其於2020年7月2日 2100時所作的口供準確無誤,以65B形式呈。

外騁主控繼續花上大量由確認案中不爭的物品,巨細無遺地形容各袋,仔細到Puma袋logo隻豹係乜嘢色、logo嘅底色、Quechau袋嘅拉鍊係乜嘢色幾多個扣,手抽位係乜嘢色都一一向證人確認。
(實體證物就係眼前,辯方無爭議,又有相冊,又有N份65B口供…只要外騁律師肯寫落承認事實,諗唔到咁做除咗拉長審訊之外嘅作用。)

當確認到案中經檢驗後證實為伸縮棍嘅證物,警員口供嘅形容為劍手把。(按:即係晨運人士或會用到嘅伸縮劍,不過涉案呢把係黑色)
王官問PW2有無展開過,PW2答有,但即場試咗約一分鐘頭都未開到,要到休庭時先成功開到。

速龍裝束嘅PW2當日1905時喺2樓平台發現4個背囊。
Puma袋有卡式石油氣連火槍及D1的學生證。Vans袋有示威用具。Quechau袋有銀包、AP1的學生證。

其間王官多次要求主控引導證人,又質疑係咪每套相都要對?

最後PW2將證物交畀7256,其間無見到有人干擾證物。

關於PW2由警署前往僑興大廈時於車上所見到嘅銅鑼灣區堵路及人群聚集情況。
主控問PW2知唔知佢哋堵路及聚集嘅目的?
PW2表示「唔記得」

🔸D1及D2 均表示無需盤問PW2

由於主控仲未寫好承認事實,要求晏晝再繼續。
但經王官再次了解主控意向後,原來主控即使將不爭議嘅證物寫落承認事實後都仲需要證人確認。王官應為做(承認事實) 黎為咗慳時間,如果做完都仲要睇,不如繼續審。

主控建議部分唔依重嘅證物睇相確認就得,唔使呈為證物。
王官表示問題係你嘅重要同我嘅重要唔同。
主控確認控方依重證物約十項內。
王官表示咁做證物編號會跌得好犀利,但無奈接受。
(按:其實控方連證物表都安排晒編號,只要copy去承認事實加返邊個檢取就已經唔使煩。成朝係咁休庭,唔知點解控方做唔到?)

📌傳召 PW3 DPC7256 周凱謙(音)
2020年7月3日所作口供以65B形式呈堂為P100

PW3口供第二段指 1920時 進入僑興大廈
1925時 接手處理涉案4個背囊

vans背囊(p69)
內有黑色cap帽 防曬手袖、1個黑腰包 、
黑色面巾、灰護目鏡、黑色nike波鞋、紙巾、膠枱布…

Quechau背囊 (p81)
內有黑cap帽、ikea密實袋裝有泳鏡、黑色面巾、adidas黑tee、黑色防曬手袖、3m手套、iphone、充電線、2條金色鑰匙、 港幣22.5、Ap1的身份卡、學生證、2張銀行卡、2張主題樂園卡…

1-38相片 均為PW3案發日拍攝。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5/40] 案件第三組

下午進度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詳情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

李官就陳詞內容和控辯雙方作出討論(詳請後補,歡迎補充)

明日李官會就2個案中案作出決定,現知D3, D4, D8會各自傳召一名辯方事實證人。李官希望明天下午能傳召辯方證人和於今星期內完成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到明日(4/8)同庭11: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6/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同案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辯方律師已就結案陳詞日子作初步商討,辯方所有律師能出庭的日子為10月24日下午,惟控方是大律師十月整月有案件審理,需要11月。游法官指示各大律師再商討十月份星期六是否可行。

辯方案情

📌傳召D1作供

🔸辯方主問

D1現時24歲,為台灣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學生;她現在是Year 4但因保䆁條件是不能離開而休學中。D1在2019年案發時剛讀完Year 3,從台灣回港放暑假,在2019年6月尾回港是為了申請波蘭簽證及兼職賺取生計。2019年頭知道Year4能夠去波蘭作交流生,所以需要申請簽證。(2019年9月向高院申請離港交流獲批。)

她當時的兼職為馬鞍山麵包店店務員,由year 2後暑假後的長假期亦有在包店工作,工作時間為下午1時至8時。案發日從1時至8時工作,下班後她去了深水埗,與初中朋友參加黃金商場外的放映會。她在放映會前幾天知道此資訊。

當日9時前巴士到達怡閣苑,她下車再至黃金商場找朋友(下稱余小姐)。當日放映會有如常舉行,播放烏克蘭紀錄片 Winter on fire。因為很多人說烏克蘭情況和香港相似,所以想去看這電影。

放映會在2115時開始,有英文字幕,聲道有英文及烏克蘭文。放映會後十幾分鐘後開始大雨,當時大約有六七十人,她和余小姐與其他人均去找避雨點。主辦方嘗試繼續播放,但影片停下播下,狀況維持了30-35分鐘。D1見雨勢開始停,她對朋友說如果十分鐘後並無繼續播放便離開。十多分鐘後,約1015時她倆離開並在黃金商場外找餐廳,當時大部分觀眾已離開。

她們走了5分鐘到欽洲街近長沙灣的一家印度薄餅店『阿里巴巴薄餅』買外賣。她們打算買外賣在外面食,因為薄餅即叫即製而當時外賣單也較多,等了20分鐘左右。之後她們在店外食了20分鐘左右,D1送余小姐搭巴士66X離開,走到路程5分鐘的車站在長沙灣道及北河街,等了5分鐘巴士來到,余小姐乘車離開。

D1打算去嫲嫲在長沙灣的家拎單車,踩單車回家。她在巴士站旁穿戴部分踩單車的裝備,包括頭盔、圍巾(防止吸入沙塵) 、手袖(擋風)、手套(防滑)、護目鏡(防止吸入沙塵、防毒面罩、及生理鹽水包(萬一炒車洗傷口)。當時防毒面罩只有掛在頸上,因為不時發生的社會事件,面罩做作防身。

計劃單車路線為從長沙灣政府合署轉欽洲街,上嘉頓再上大埔道、沿馬嬲山入大圍,而大圍沿單車徑到馬鞍山。路程大概一個半小時,她補充指大埔道可以踩單車。因為當時嫲嫲已經睡覺,她有嫲嫲屋企鎖匙,但希望先穿戴部分裝備以免打擾嫲嫲。她計劃沿北河街入基隆街,上行人天橋到西九龍廣場,再在西九龍後門扶手電梯到嫲嫲家。

案發當日D1走入基隆街同桂林街,見到約50-60人衝向她的方向,又有人高呼,跟住人群跑到汝洲街。跑了一個街口,警員迎面見到她便撲低制服她。她被制服在桂林街行車道上,下意識雙手撐地,警員有扶起她再叫她雙手放後,為她上膠手扣。警員其後要求她到行人路坐下,雙手依然在後,有接觸行人路地下的磚頭。

辯方不爭議當時D1袋內有雷射筆,她解釋平時用來和貓玩,但當時忘記了執袋,不確定呈堂的雷射筆是否屬於她。

D1解釋黑色運動袋內的物件:護膝、護踭、護前臂為踩單車防護裝備;袋內另一個防毒面具是預先幫余小姐準備的,但她沒有接受;對講機是用作與朋友一起踩單車時對話;哨子是炒車時求救用。

控方證人PW22有一片段指稱是片中人物為D1,她不同意。

證物:D1大學課程證明書、嫲嫲居住地址證明、波蘭交流證書


🔹控方盤問

D1喜歡踩單車,自16年去台灣讀書開始踩單車。在台灣踩比較多,長假期時在香港每星期踩一次,地點不定,如深水埗到馬鞍山。如果單單已經放在嫲嫲家便會從深水埗出發。案發時她早一星期踩單車到深水埗,便放了單車在嫲嫲家。

被告所攜的黑色大運動袋放了單車裝備,她踩單車時會使用該運動袋,但入面物品不只單單用品。運動袋通常跟身,會放在馬鞍山的家以備租單車時亦可以用。如果踩單車踩到深水埗又覺得體力消耗得差不多,就會將單車放在嫲嫲屋企。她本身已計劃了當日會看放映會及踩單車,當日放工直接去深水埗放映會。

從66X車站到嫲嫲家要5-6分鐘左右,在街上預先穿戴好一些花時間又不影響活動的單車裝備,以免騷擾嫲嫲睡覺。事前已通知嫲嫲會取車,同意只取單車亦有機會驚動嫲嫲。如穿戴裝備單車裝備要開燈,但只拿單車則不用開燈,因為已經很熟悉,只需十幾廿秒。

D1的公路單車為耷頭單車 ,無腳架,停泊時需要一個單車架擺放。她同意可以挨住,但她先前沒尋找可安全或穩定扶住單車的地方,所以決定先穿戴裝備再去取單車。同意樓層及地下亦有電梯大堂,或街上亦有位置,但D1當時無考慮。

頭盔是朋友贈送,同意不是正規單車頭盔,但仍然可以用便沒有再花錢買。

防毒面具是作社會事件防身用,當日不知道有社運事件、不知道警方會發放催淚煙。同意如果知道地方有社會運動發生,便會攜帶面具;因為從電視新聞得知無辜的人經過會受影響,印象深刻。

控方問昨天及今天有無戴防毒面具,D1回指沒有,因為這一年警方無發射催淚彈。控方重申指新聞非作預知用。

生理鹽水(按:漏咗)

對講機是與朋友在踩單車時對話。踩單車時可能不能接電話,而對講機比較方便。

哨子是危急時候如炒車後向路過的行人及車輛呼救用,如叫救護車。控方質疑哨子要有行人行過先聽到,指她可以打999。D1同意如果容許打999會打電話。控方認為她不打電話,卻要在袋中找哨子更費事;D1指當日未踩單車,所以哨子在袋裏,如果踩單車時會掛繩在頸上。她同意如果打電話有機會比哨子更快。

護目鏡是D1踩單車時作保護用,因為防護用具非常堅硬,會影響行動,穿戴時不舒適。而她一早戴上頭盔是因為穿戴時需要調整、較費時。

D1的貓在馬鞍山家,平時不會帶貓行街。雷射筆平時在屋企用,但當時隨手放了在黑色運動袋。

控方指出:
被告裝備不是踩單單用(不同意)
她不是在66X車站穿戴裝備(不同意)
PW22中在影片指出的第一被告是她(不同意)
她穿裝備以作參加暴動(不同意)
雷射筆是在暴動事件用作傷人(不同意)

控方指當日放映會下大雨、街道濕滑,D1指不是在下雨中踩單車就可以,因為其公路單車有防滑單車痕。D1指公路單車有很多種,她的單車非賽車。她當時不知道之後會否下雨,沒特別原因一定要踩單車,但她覺得安全便踩。


🔸辯方覆問

D1當晚無特別原因要踩單車,但她有踩單車的習慣,平時踩單車亦無特別原因。


📌 D3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4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呈上NowTV新聞片段 及當日天文台有雨量及雷暴紀錄。

📌D5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2019年警員9447上門搜屋,在其家人及律師在場下搜查,並沒有搜出可疑物品或檢取。

📌D6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警方曾上門搜屋但沒有檢取可疑物品。另外呈上一系列物件,包括中學證書、成績表、數學邀請賽參賽證書、獎狀、中學校長為D6撰寫的品格證明信及耳鼻喉科醫療報告。

📌D7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8 會作供,一位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天文台雨量及雷暴紀錄 及閉路電視片段。由於證人的核酸檢測結果今午發出,希望明天一併作供。

📌D9 不會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有新增承認事實將會於明天處理


—————-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續審,D8及其辯方證人將會作供。

📌暫定2022年11月5日(星期六)作本案結案陳詞

💛多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0/35]

下午進度

D1: 謝/ D3: * /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大律師

——————
【下午審訊】

繼續傳召PW10 警員 余英偉(音)
(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控方主問

D1 & D3

💡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辨認基礎是在觀看影片時的狀況,而不只單靠截圖。現場有水樽,但被捕人回到警署沒有水樽,余警員不認為水樽會影響辨認,因為水樽隨手可見。

沒有以D1&D3被告的耳朵等作辨認。

D4

有關D4,余警員有在一些被捕前片段見到被告,同樣按之前的做法反覆睇、不斷睇來辨認,硬件如螢幕或電腦均一樣。

作辨認,首先對被告有一定認知,有看過被告在警署拍攝的全身照(前後左右)、被撿取證物的照片、拘捕人員對D1拘捕時的有關影片。這些都可以協調余警員了解D4的外觀。

第一段辨認到D4為gopro片段,影片比較清楚及接近示威者。警方亦關注影片內D4的影像是否能用於拘捕他。

D4相對上較早被警方在影片中辨認出。Gopro在2019年案發後幾個月內得到,並大約在2020年辨認出D4,沒有其他因素使他質疑對D4的辨認。

該Gopro片段源自於另一名被捕人士的GoPro 攝影機,證物中有該名被捕人的拘捕令。

余警員亦有在其他三條片段辨認出D4,1)政總閉路電視,鏡頭向夏慤道向東面;2)網上片段y2mate.com 3)網上片段蘋果日報直播片。

掌握了的D4特徵:D4是男子、中等身材偏向略肥、戴護目鏡、黑框眼鏡、一個圓形濾嘴防毒面具、用一件灰色tshirt蒙面,tshirt有米奇圖案、身穿黑短袖tshirt、藍色牛仔褲、藍色運動鞋(上面有N字)、雙手戴灰手套,手套上有藍色、揹黑背囊,背囊外有藍色套,套上有白色 及黑色縮骨遮。

他是在證物中掌握黑色縮骨遮的資料。

證人翻看相片冊內相片,標記符合特徵的相片,如1.中等身材偏向略肥,稍為有脂肪感覺 2.護目鏡 如此類推。

證人作供未完畢,案件押後到8月4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2/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D1:陳(20) / D2:羅(32) / D3:蔡(20)
D4:杜(31) / D5:鄧(22) / D6:彭(31)
D7:陳(25) / D8:麥(18) /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10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其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上午和下午早段內容從缺,歡迎補上🙇🏼‍♂️

⁃ 上午處理承認事實

下午審訊內容:

傳召PW1 李督察

🔹控方主問
播放片段請PW1指出其證供提及的狀況

▶️播片-立場新聞

00:11 - PW1指是落車到場後見到的情況,科學館道和廣場交界,有大量人舉傘及喧嘩
00:29 - 印像已俾完口頭警告,但該批人士未走

▶️播P1592(控方不依賴畫面實時)

03:17 - PW1指其Y1小隊包圍了一班人,於科學館廣場華懋廣場外
03:31 - PW1指於畫面中見到自己,管理防線中
04:03 - PW1指當時做緊一個防線,防止人出入,製造安全距離給同事工作。PW1指揹住大聲公者是他本人,後面踎低舉起手的為被包圍人士,超過135人,最後實際宣布拘捕為135人

▶️播P1593

01:51 - 見Y1小隊,因為頭盔後寫住Y1,PW1指自己不在畫面

-主問完畢,明天開始辯方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續審 [2/6]

D1 關(17)
D2 * (15)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天后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或控制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D1及D2】

—————————————

下午進度

📌PW3 DPC7256 周凱謙(音) 繼續作供

主問
繼續確認口供提及:

Puma袋內檢取一黑色防毒面具連濾罐P23、一個灰色3M口罩連粉紅色濾罐P24、3個藍色未開封口罩、一對黑色手袖P25,一藍色cap帽,一黑色面巾、一對灰黑色手套、一黑色護目鏡、一黑色外套,一黑色T恤,一個石油氣罐連火槍P22、一個銀包,一張D1學生證,4條鑰匙,港幣2124

Adidas袋內檢取一黑色硬頂帽P13、3M粉紅色過濾器P9、灰紅色眼罩、橙黑色錘仔P7、一支劍狀伸縮棍連黑色套P8(當時有套住)、一黑色自拍棍,一對黑色手袖、一黑色短袖衫、一件黑色風褸連袋、黑色手提袋、一白色充電器、港幣22.5、一黑色面巾…

確認PC3374將D1 物品交自己,有一白色裙P43,黑色褲及波鞋,白色iphone及sim卡,八達通,2張貼紙(一張上面中英文字句寫有「光時」等字句) P47及一個綠色口罩。

確認接收D2物品:黑色面巾、藍色口罩、白色tee、黑色腰包,3M黑色手套、一藍黑色手套,一張關於23條文宣字 P54、黑色長褲波鞋、一部玫瑰金Iphone其套內有2張「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兄弟爬山 各自努力」等字句文宣及日曆卡P101

確認收到D3物品後再交PC15146

證人亦有接收AP1、AP5物品。

上述證物沒有受過干擾。
辯方盤問
🔸D1代表
Puma袋內找到黑色銀包,同意D1學生證在銀包內

🔸D2代表
不同意DPC9158 沒有交來P54文宣紙

📌PW4 DPC3374 李振雄(音)負責警誡
主問
控方以65B形式採納口供P102
(王官提示主控未向PW4確認口供是否準確。主控竟然解釋專登唔問係因為口供當中有地方要澄清…王官對未澄清點樣採納表示不解)

主控呈上PW4口供上寫由女警DPC 12833檢取及保管屬於的D1的白色衫畀PW4睇。
指呢件其實係白色裙,唔係係白色衫。
問PW4係咪要修正口供,PW4回應係。
主控再以同樣方式問PW4係咪要將口供中嘅黑色裙改返做黑色褲。
主控其後問到PW4之後交證物畀邊個,PW4回覆指交畀12883。
主控指佢係負責檢取?
PW4再次確認係畀返12883,並指自己只負責做警誡。

(王官:簡單黎講,唔關佢事。)

🔸辯方沒盤問

📌PW5 DPC9158蔡文龍(音)負責D2物品
主問
採納口供以65B呈堂為P103。證物一張文宣P54有印象見過,忘記是否D2身上
🔸D2盤問
同意檢取後交另一警員

📌PW6 DPC58059 劉俊x(音)負責檢取D3物品
主問
採納口供65B呈堂P104, 物品檢取後交DPC7256,證物不受干擾。

(王官:點解要主問? D3認咗罪…控方無需證明證物鍊。唔使叫佢黎等,佢可以做其他嘢。)

🔸辯方沒有盤問

📌PW7 WDPC12883黃嘉雯(音)負責搜身AP5,AP1物品,檢取A1物品
主問
採納口供65b 呈堂 P105,確認檢取A1物品,忘記有否文宣紙
🔸辯方沒有盤問

今日審訊完畢,由於王官明早另有判刑案件,10:00開庭。

💛多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4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3
2022.08.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林(27) #案件呈述上訴 (#0825荃灣 阻差辦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葉(24)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日被判處6星期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勞(20) #宣讀判詞 (#1224尖沙咀 3項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2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3/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1: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6/40] (#1119尖沙咀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11/3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17/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黃(27) 🔥#判刑 (#0915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00
👥關,*(15-17) #續審 [3/6] (#20200701北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08黃大仙 拒捕)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龐(29) #提堂 (#0902旺角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陳(30)🛑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11:00
👤陳(28)🛑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6/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

上午審訊

案中案裁決:
D18口供將不會呈堂
D3的三張照片,法庭不認為是在不自願情況下拍攝,批准繼續呈堂‼️

傳召D3辯方證人 何小姐 (D3姐姐)

由於證人還在途中,李官表示辯方準備證人不及控方,「準備證人唔同尺度」、「宜家咩世界」、「講你又唔聽聽你又唔做」,又請辯方律師落返地球唔好去月球,並指一日審訊涉及幾十萬公帑,認為辯方阻礙審訊。辯方解釋法官 昨天表示 下午才會傳召證人。

▶️辯方主問

何小姐為D3姐姐,二人關係良好,兩姐妹與父母在元朗同住。2019年11月18日,何小姐大約1900在鰂魚涌放工,前往Elements與伴侶行街食飯,並在廣東道的皇家太平洋酒店過夜慶祝拍拖兩週年。何小姐指她第二日不用上班,以往也有到酒店過夜習慣,平均一年2-3次。辯方向法庭呈上何小姐當日在Agoda的訂房文件證明。

何小姐指在早一晚,即17號晚一家人在家吃晚飯時,已告知家人18日晚會在酒店過夜。當時家人沒有阻止何小姐,不知道酒店位處尖沙咀,證人指家人習慣了她出夜街。

何小姐指她先到Elements行街,後經九龍站天橋前往柯士甸站,落地鐵站於戲曲中心出口出再前往酒店,約十一時多到達。途中不見有一大班警察或特別事發生,何小姐順利行至酒店,而廣東道路面情況沒有太多車輛,行人路沒特別狀況。何小姐指她當日身穿行政套裝。

凌晨12點、1點左右,何小姐曾致電過D3,但D3指她正在玩,加上嘈吵背景音樂,所以談了一兩句後便收線。D3後來半夜三點致電何小姐,指她想回家但call唔到車,不知如何是好。何小姐指D3電話當時有嘈吵背景音樂聲,和人們「好high」的聲音,及後有告知妹妹她所住的酒店名稱並叫妹妹去找她,通話時間約分幾鐘。何小姐指妹妹平時也有習慣會打給自己,有依賴她的情況,例如無錢、無帶鎖匙,會請她落街代為付款。

何小姐於案發前一晚和D3談話中已得知D3會前往尖沙咀飲嘢,當時因得悉理大情況,所以曾阻止D3,D3回應指她只是飲嘢,唔驚,反指何小姐也是到尖沙咀一帶。何小姐指她自己常去Elements,通常都是平靜的,而酒店也和理大相距遠,不太驚自己受示威活動影響。何小姐指她沒有進一步阻止D3,因為她指自己也在尖沙咀,認為在自己立場上去勸服也不太有說服力。

D3及後沒有再致電何小姐,何小姐指通話後3、4個字後她曾WhatsApp D3,十分鐘後再致電,但是均沒有消息,直至翌日早上D3從葵芳警署致電何小姐。何小姐表示知道妹妹是和中學同學一起去飲嘢,但不知道她當時身穿什麼。

何小姐知D3有濕疹,即使返學也會戴口罩;在她八、九歲時已經發現有濕疹,在中學時有戴口罩的習慣來遮蓋爛面的情況。

▶️控方盤問

何小姐指她放工後前往Elements時記憶中沒有戴口罩,同行朋友也沒有。控方質疑被告即使戴口罩來遮蓋爛面,但飲嘢時也要除下口罩。控方指出何小姐前後兩次致電妹妹,但皆不知道妹妹身在何方或酒吧的名稱,只知道妹妹指稱自己在酒吧。控方質疑何小姐不知道被告是否確實和中學同學一起,不知道被告做過什麼,三點前後身處何方亦不清楚, 也不知道妹妹實際做過什麼。控方指如果被告有濕疹,是否不應該飲酒;何小姐指被告有服用藥物和搽類固醇藥膏。控方指出濕疹和被告戴口罩並無相關之處;何小姐指她相信是用來遮蓋爛面,同意控方指她不肯定妹妹是否因為醫學原因而戴口罩。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將會傳召D4辯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灣仔 #判刑

👤 黃(27)
(2月4日裁決罪成批准保釋候判)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指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運動場外近17742號燈柱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2019年9 月 15 日,民陣向警方申請遊行被拒,惟大批市民仍到銅鑼灣至金鐘一帶遊行,警方其後進行清場掃蕩,期間被告遭警方截查,並搜出一支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半被落案起訴

———————————
控方代表:黃錦卿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5個月🔥

📌簡短原因:
今日再呈上3封求情信,王官指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案原在三月判刑,但因第五波疫情及王官冇期延至今日作扣減一個月。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法庭批准,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報住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三次警署報到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判刑
👤黃(25) #1108黃大仙
🛑已還押14日🛑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拒捕
=============
背景:

在2019年11月8日,全港不同地方均有悼念周梓樂的活動,當中包括黃大仙。被告被指在當警員20078制服他並打算為他鎖上膠手扣時,嘗試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即「抗拒行為」),使警員20078不能為他鎖上膠手扣。被告事後面對1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他的主要抗辯理由是當時他不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亦不知道他是被警員制服。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被告是故意作出抗拒行為,而該抗拒行為明顯是影響PW1執行職務,同時間被告是知道自己被警員制服,故此罪名成立。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已向被告解䆁背景報告,而被告是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

辯方大律師形容報告的內容正面。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是位年青人,有穩定生活,他過往受家人的關愛、照顧和教導。一直以來,被告的品行良好,成績卓越,家人、師長和僱主均形容被告具正面品格,由此可見,被告作為一個兒子是良好和優秀;(2)被告尊重裁決,會有所反省;(3)案發距今已有3年。在此期間,被告一直努力工作和照顧家庭。

總結以上,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品格正面和有家人支持,再加上本案案情不是最嚴重的程度,可以對被告予以輕判。

崔美霞裁判官指被告在背景報告中是重申他在原審時的辯解(大意可見上文的「背景」部分)。辯方大律師同意。

口頭判刑理由:

黃大仙在案發當日有集會,被告在逃跑時被PW1截停後嘗試撐起身體和踢腳,使PW1不能為被告鎖上手扣。即使被告在被警告後仍然反抗,最後警員向被告噴胡椒噴霧後,後者才冷靜下來。

如前所述,案發當日有群眾聚集,被告行為鼓吹他人反抗警員,煽動他人的情緒,引起暴力行為。被告在當時有帶備口罩、手套和雷射筆,而口罩是為了讓被告掩飾身份。

拒捕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此控罪沒有量刑指引。即使被告初犯,判刑需具阻嚇性。以被告的背景和其背景報告而言,也沒有減刑因素。法庭予以監禁14星期作量刑起點,考慮到案件影響被告甚久(近3年),法庭酌量下調至監禁12星期,這是被告的刑期。

保釋等候上訴:

考慮過辯方的陳詞後,法庭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如下:

1:保釋金$10000
2:每星期2天到警署報到
3: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住所有改變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5:在報稱地址居住
6:不得離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02旺角 #提堂 #答辯

👩‍💼龐(29)

控罪:
(1) 襲警
在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警務人員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2019年9月2日在太子道142號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
被告不認罪

告方有8名證人,辯方只需傳召其中5名,有一段10秒CCTVB片段;辯方無證人,有一份被告的醫療報告,預計兩日審訊。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9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9庭以中文審訊,預留20號,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1/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案件管理
D1大律師為三位被告申請使用電子裝置,紀錄截圖等等,方便為大律師提供更清晰的指示。

法官詢問為何不使用傳統做法,因為唔知被告會唔會打機、上網及錄音。

大律師承諾三位被告只會紀錄相關資料,不會打機或上網等,因為真的非常需要截圖以向大律師作出清晰的指示。

法官表示他從嚴處理,批准在與本案審訊有關時可以使用,但需要由懲罰人員紀錄被告使用手機的時間、即使給予指示及大律師需要紀錄收到提示的時間。

D1大律師接受
D3大律師表示需向當事人索取提示,但法官不批准
D4大律師接受

法官再次表示三名被告可以使用電子裝置,但不能打機上網(按:知啦知啦🙃),希望各被告專心聽取聆訊,用紙筆紀錄更好。(直播員按:點解會覺得申請使用手機就一定係為咗打機呢🙃,後知係懲教同書記講,三個被告打機,隻書記同官講,搞到官出聲)

D4大律師申請本案押後至星期一,因為大律師明天1000在區院有案件進行裁決,牽涉8名被告不認罪,估計起碼需時2小時。而根據本案目前進度,明天星期五可能會輪到自己盤問,以及協助D4大律師的莊律師正在懷孕,醫學上不適宜出席法庭聆訊,所以申請押後。

目前只剩D4的特別事項,只有口頭陳詞及書面陳詞,D4不會作供,控方案情將會完結。因此D4大律師認為押後至星期一不會影響本案進度。其他辯方沒有反對,控方立場中立。

特別事項屬表面證供,假設3名被告表證成立,便只餘下辯方案情。D1可能會有一名辯方證人。D3及D4沒有辯方證人。

另外控方大膽提議今天可以讓D4大律師先盤問,確保他能夠進行盤問。D1及D3大律師沒有反對。

法官批准D4大律師先盤問,是否押後至星期一則留待下午再作定奪

PW10 警員 余英偉(音) 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表示記得昨天所說的11個特徵的來源。D4使用影片辨認的比重不多。大概2020年頭已經確認D4身份。拘捕人員資料來自口供紙。2020年頭口供紙只有兩份,一件係講案件點發生,書面紀錄。第二份係畫地圖,第三份先指認D4。

證人印象中是他先認到D4,及後拘捕人員才認出。證人認為拘捕人員認出的比重不大,知道拘捕人員有指認出D4,對自己的的結論沒有影響。因為辨認不斷進行中,會有新的資料。1646-1648 警方速龍小隊衝出來前的幾分鐘,影到D4被制服。

播GoPro片片🤬🤬🤬🤬🤬

——————————
法官有發現,請證人先離開法庭

影片影住巴士站,左邊有一位人士明顯有背包,背包有特徵顯示。法官發現此畫面,但此畫面並不是控方的證供,開案陳詞沒有提及。若果現在加入作控方證供,會對辦方造成不公。

控方表示在警員的呈堂口供P59 D小段,有提及此影片目前時段。雖然控方沒有使用此截圖,但控方開案陳詞有提及控方會依賴此警員的證供(65B)舉證。控方認為可以要求證人當庭再指明。

D1大律師詢問法官的用意為何?法官見到背包特徵係相似,因為呢條片有見到控方指出的白波鞋男子。法官表示自己的困難是不肯定控方的指控是否包括此畫面。D1大律師表示已經知道警員口供紙的指認片段包括此畫面。

完成討論,證人繼續作供

——————————
處理D1的情況

口供紙D小段提到PP036E的截圖來源紙上提到的兩段時間段。目前討論片段000312-000321。PW10同意000313前鏡頭曾被手遮蓋,指在000313認出,綠遮下面,滑鼠指住的人士是D1。

PW10表示在000316(剛才討論的畫面) 見到D1,綠遮入面右邊是D1,左邊是白色波鞋男子。D1沒有離開過鏡頭,認出D1的主要原因是外觀特徵、綠遮及白衣男子的組合、以及移動路線都是吻合的。同意左邊見到一位人士的背包,背包看起來與D1的背包類似,同意自己提過背囊比較容易認,之後再搵其他特徵。

如何排除呢位人士係D1嘅可能性
👉首先呢位人士嘅防毒面具濾嘴同D1嘅防毒面具濾嘴顏色不同,而且呢位人士有腰包。其次他穿長袖衫,D1則是短袖衫。雖然兩位都是穿黑褲,但D1的黑褲在腳踝位置有橡筋束腳,呢位人士沒有。鞋雖然都是黑色波鞋,但D1的黑波鞋在底部同腳踝位都有白色的橫線,還有一條打直的白線。

影片停在000321,D1離開鏡頭。證人認為圖7及8中的移動路線一致。

——————————
回到D4(按:呢條GoPro片害死好多人呀🤬🤬🤬

確認在GoPro片確認出D4,證人指000341畫面最右邊,灰衫笠頭的是D4。000357 畫面有D4,在畫面中央灰衫笠頭,左膝單膝跪地。同意D4曾離開畫面,後來回到畫面。證人做截圖標記。

000427 D4出現在畫面,左手接觸濾嘴。附近有藍衫藍褲男子。拍攝者伸手捉住黃色橡筋。證人做截圖標記。

由截圖4起,D4沒有離開過畫面。截圖1、2影到D4,然後D4曾離開過畫面。截圖3、4 & 5影到D4,認出D4是因為外觀。

因為此片段D4有爭議,所以控方申請5張截圖為臨時證物。

D4表示無收到截圖,處理咗一陣,後收到。

控方提供放大截圖予證人,此截圖沒有遮蓋眼及眼鏡,PW10指的外觀辨認包括眼睛,身型吻合。證人在截圖中標記昨日提及的11個特徵(如有),關於身型的特徵1不用標記。

法官表示趁證人在進行標記,自己想睇證物灰色T裇,剪袋睇證物。

放大版截圖睇到
特徵5:灰色T裇蒙頭 & 有米奇老鼠圖案
特微9:雙手戴灰色污跡,手上有藍色污跡
特微10:黑色背囊外有藍色套上有白色標誌(這張截圖沒有特徵10)

PP42(5),D4左下半身,兩隻腳都見到,在鏡頭左下身。呢度留意到他是的黑背囊,有藍色套白色標記及特徵11:縮骨遮。

[1111] 早休半小時

繼續GoPro片🤬

000429 認出D4 ,在場人士遭警方驅散,其後鏡頭移動,就沒有再拍攝到D4,證人認為三條指認出D4的影片入面,GoPro將事件影得非常清晰,而且外觀同D4都吻合。睇到D4跪地,在其他人士協作下用黃色橡筋帶彈嘢

[1147] 法官、各辯方大律師及被告查看證人作標記的截圖,臨時直播員發白日夢中💤

[1158] 繼續主問

睇片片 PP026,證人認出此片段為其中一段認出D4,一開始000000已見到D4,此片段與另一條片段PP036E有重疊。

需要證人處理7張截圖,確認第1張截圖見到D4,D4亦一直在畫面中。向證人出示PP422(1) & (5) 截圖,以了解時序,證人在此截圖指出D4。此截圖上D4握有白色物品。

回到片片 PP026 第2張截圍,畫面中跪低的人士為D4,D4沒有離開過鏡頭,D4將手上物件彈出去。證人認為與上一條片標記的D4跪地的截圖為不同事件。

第3張截圖,D4彈嘢失敗,情景與證人此前標記的PP422(3) 一樣

按時序排截圖:
1)PP422(1)(PW10)
2)PP422(2)(PW10) 地面沒有控方要求證人留意的石頭和白色物件
3)PP422(2)(-1)(PW10)
4)PP422(2)(-2)(PW10)
5)PP422(2)(-3)(PW10) 片段是連貫的,地下有白色物品。
6)PP422(3)(PW10) D4行近,手碰到濾嘴,見到白色物品

PP036的標記2號截圖後,D4曾離開畫面,隔20幾秒後,D4才重新入境。

回到片片處理餘下截圖,PP026 - 000019~000026,D4身上的藍色背囊套有白色標誌,D4曾離開畫面,離開時間短。
沒有影響對D4的辨認,因為外觀都係一致,其次離開鏡頭的剎那,再出現返都係同一個位置。000021 D4未離開及離開畫面,橙色背囊的人曾遮住D4身處的位置,警務人員出現的位置與其他片段一樣。

一位著軍裝的警員(A3)跑向D4,證人認為A3對D4的接觸是連貫的。A3接觸D4,D4瞓在地下,橙色背囊人士在畫面內。4張截圖申請編號為PP422(6A~D)(PW10)。以上為警員在此片段辨認D4的情況。

[1230] 傳閱標記截圖,臨時直播員再次發白日夢中💤

[1233] 處理D片,總長30分鐘的蘋果新聞直播
證人認得此片段,與辨認D4有關。002543 D4在畫面正中靠左,頭部灰色,黑衫,藍背囊袋的人。002553 D4離開鏡頭,因鏡頭放大。D4此前靠近黃色橡筋帶,跪地,進行一個發射的動作。確立D4曾兩次跪低,不管是哪一次,都是與上述一樣的事件。D4背向政總。外觀、位置及時間都是辨認D4的因素。證人標記截圖。

002606 見到D4,在右下角紅色句子從左上方角落。控方在此截圖。002620 見到D4,在畫面左下角寫住「金鐘」,上方有兩把藍色遮,再上方係D4,後面有警務人員向D4伸手。庭上有見過呢個畫面,只是角度不同,確認自前向D4伸手的警員為上述的A3警員。橙色背囊人士與之前的片段為同一人,只是角度不同。002622 見到D4,中間杆的右邊。與另一段影片P028D的截圖是連貫的。見到橙色背囊人士。

截圖證物編號為:P422 (8B)(PW10), P422 (8C)(PW10), P422 (8D)(PW10)

證人作供未完畢,先行離開

法官認為由於主問尚未完成,D4大律師今天可能無法完成盤問。法官建議今天完成主問後便休庭,押後至星期一再一口氣進行盤問。法官在午休後聽取辯方大律師的答覆

[1258]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陳(28)🛑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
控方修訂控罪的日期,辯方無需答辯,控罪指被告在Instagram發報煽動作為,意圖:
(a) 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央政府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

(如有錯漏請指正)

被告有申請擔保,但羅官照例唔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6日14:45再訊,被告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30] 

上午進度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 - - - - - - - - - - - -
[10:05]開庭

傳召PW30 快速應變小隊(速龍) S大隊總督察

🔹控方主問
當晚接high command候命,23:00獲通知出發往油麻地, 23:25到達碧街東面窩打老道交界,立即下車,與小隊約40警員向西面沿碧街行至A2出口,再衝往彌敦道及碧街交界A1出口,進行拒捕及掃蕩行動。
PW30於A1出口外彌敦道位置先制伏疑犯AP1,再制伏AP2,直等待機動部隊到來,將疑犯送去THA。

🔸辯方盤問
PW30表示到達彌敦道已見在場人仕向北跑,機動部隊已展開推進。
當時沒留意及確定在場人仕衣著。
對AP1先上手扣,跪背作制伏,然後見AP2跑過從而將AP2拉低,上手扣作制伏。
待機動部隊到來,THA設立完成,將AP1, AP2帶往THA。
PW30行動前沒作警示,不知在場人仕的行動,不知A1出口情況亦不知有否人疊人情況。
無行動記錄當晚隊員當晚行槍械配備,隊員自行判斷當晚行動槍械裝備需要。


傳召PW31 特別行動警員

🔹控方主問
當晚到達窩打老道及碧街交界,沿碧街行至彌敦道南行線,再到北行線,見示在場人仕,向北跑。
亦有見大量人仕擁入碧街窄巷,怕太多人生意外,於是向A1出口旁大廈牆角發射約20枚胡椒球彈,嘗試制止人仕擁入窄巷。
PW31隨即制服一黑衣黑褲男子,再制伏1身穿黑衫淺藍牛仔褲男子,之後將2人帶去THA。

🔸辯方盤問
PW31行動時身處小隊頭排
當時看不清闊巷窄巷內情況。
PW31口供紙稱,20枚胡椒球彈,多射向在場人仕腳部。 辯方查問下,PW31表示當時沒作警示,沒見有人嘗試攻擊自己,射程距離約15m。 說當時是平槍發射,不同意會引起恐慌增加危險。
當時沒向被捕人搜身或查問。

上午休庭。下午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510旺角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葉(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了一個水瓶。

判刑詳情
——————

辯方申請提供新片段,獲法庭暫准。
辯方指新片段為PW1指證當事人「掟水樽」時段,但顯示當時並沒有人「掟水樽」,並非質疑PW1講大話,只是睇錯。

刑期上訴方面,假設法庭維持判處當事人罪成,原審 #梁嘉琪裁判官 亦沒有考慮當事人背景及事件中無人受傷等情節,辯方指判刑時應考慮社會服務令。

法官將於8月24日10:00時頒下判詞,當天被告須出庭,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訊 [3/6]

D1 關(17)
D2 * (15)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及D2】

—————————————
【上午進度】

📌PW8 DPC 15146 林子峯(音)負責本案調查工作
主問
~採納2021.6.21口供P106,內有34張截圖。本案接觸5個AP,包括3位被告,有見過各人及有替證物拍攝。D1在CCTV截圖是穿着黑衫而警署拍攝是白衫,同意主控指因在大廈外更衣,控方再播放片段配合截圖,確認
🎥僑興大廈CCTV CH 14
D2入閘時182000穿黑衣,182029門口除下長衫黑衫變咗白色短袖衫,拎住黑色背囊進入。
-檢取4個背囊,D2是拿著P21 Puma背囊
🎥僑興大廈CCTV CH 16
185728 D2孭住Puma背囊,AP5孭Vans P69, AP1 孭 Quechua P81,D3孭Adidas P5。四個袋在後樓梯位置找到,即草圖P41 通往維多利亞酒店之樓梯,而維多利亞酒店可去天后廟道。口供截圖內出現2深色衫為D2及AP5, 淺色衣為D1正離開走出天后廟道。

跟住控方不停對比截圖要求證人確認從CCTV辨認所拘捕五人不同時段大廈內走動、進入及離開。

控方呈上Puma內黑色外套實物,證人確認吻合D2進入大廈之前穿着之外套。PW9指5人手機均未能解鎖取證,另外陳海耀博士化驗報告P36a及P36b內提及黑色氣罐連火咀就是相冊那支

🎥Now TV 及 ON CC片段,控方要求PW9 認出僑興大廈並指附近英皇道有堵路。王官訓斥控方又播片確認現場大廈位置浪費時間🔥

盤問
🔸D1 代表
-同意口供指有片段畫面共16格畫面看不清楚
-P106 口供指自己靠衣著估,但有理由相信,因熟悉案件,現場環境亦查看超過一百小時片段比對各人特徵。
-不同意代表指口供提淺色衫是AP1而非D1
🔸D2 代表
-同意口供說見2深色衫1淺色衫人離開,但之後有折返
覆問
-D1問淺衫人是否AP1,190051十六格片段見到是白衫裙,所以認為是D1而不是AP1
-自己辨認依賴衣著、髪型及身型

控指將播放數段片段總長度2小時多,王官質疑是否須全部播放,主控考慮後指可播放重點少於20分鐘供法庭參考當天現埸一帶情況
P1 Now TV 2時段
P2 ON CC 東網 2時段
P4a 丘品新聞 2時段
P4b 丘品新聞 3時段

片段所見見到下午6時多銅鑼灣有堵路,裝甲及水炮車出動,警察手持長槍,有防暴警察在英皇道清場後又有堵路。(🔥王官又訓斥控方咩都播浪費時間,有些片只見行人橫過馬路)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 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證人
🔸D2代表要求押後取指示,下午回覆法庭作供意向

1255 休庭,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6/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

下午審訊

有關D3證人的辯方主問和控方盤問完畢,但辯方有一條片尚未能播放,因為法官認為辯方未就該片段作做好準備, 所以D3辯方案情未完。

傳召D4辯方證人(D4僱主)

▶️辯方主問

林先生是D4的僱主,從事婚禮酒店會所等的場地佈置,打工經驗超過15年,及後自己創立公司亦有超過10年經驗。辯方向法庭呈上商業登記和公司網址截圖。林先生於2012年9月僱用D4,職位為兼職場地佈置員,工時不穩定。辯方向法庭呈上2012年9月工資收據,支付方法為現金。公司主要透過網站、婚禮展覽尋找商機,現在亦有和彩福合作,合作關係超過5年, 彩福會介紹客人給林先生。

林先生指2019年的反修例事件對生意有影響,交通不便亦令人手減少。公司有設立勤工獎、津貼、個人護理來吸引員工上班,個人護理當中包括外科口罩和生理鹽水,主要是保護員工在上班途中免受催淚氣體影響,多數夜間同事會用到。

辯方向法庭呈上2019年11月林先生公司的佈置工作收據,包括2019年11月2日於喜來登酒店的晚餐佈置工作收據和其詳細佈置列表。單號3070記錄了2019年11月18日晚上為喜來登酒店譚黎聯婚晚宴做佈置工作,並於2019年9月22日開單。

當日林先生和另外兩名員工於下午一時到達喜來登,用了3小時做佈置。林先生指當日是星期一平日,所以人手不夠。於下午4:30完成佈置工作後未能離開, 因為要影相作紀錄。(辯方向法庭呈上喜來登酒店走廊的公司產品佈置相片、迎賓枱的擺設相片、迎賓背景板和ballroom的背景佈置相片為辯方證物。)

林先生指,佈置工作一部份是運過去,一部份是現場做的,執漏工作需要帶油、面罩和噴油。一般來說鎅刀、剪鉗、魚絲、噴膠和噴漆也是佈置現場工作需要用到的。

呈上2022年6月至7月的工作相片,另有9張相也是於今年拍攝的:
第一張--公司的工具材料
第二張--林先生在佈置現場做佈置工作和在現場掛燈飾
第三張--婚宴場地用了魚絲掛起新人的名牌
第四、五張--新人名牌和噴上金油進度
第六張--林先生幫手佈置用品、噴金油,兼職同事推材料往佈置場地
第八、九張--一個大藍色盒放了平時用的工具

林先生指11月18日當日會用上以上工具,第九張相可以看到噴膠、噴漆和面罩。口罩灰色部份由公司提供, 因為能夠重用,粉紅色部份則由員工自己買,所以同事工作時會有該粉紅色濾棉。以上相片也看到手套、鉸剪、剪鉗、魚絲、大頭針和索帶,以上9張相呈堂為辯方證物。

林先生指被告當晚有負責拆牆工作,並於晚上11:30到達喜來登酒店。被告住在馬鞍山,坐巴士681號到中環,再轉乘船往尖沙咀。林先生指因為出糧要包括交通津貼,被告也有在電話告知他自己的交通,加上被告的交通配搭較少見,所以他記得。呈上被告的八達通記錄為辯方證物--包括22:18:21巴士公司記錄和22:59天星碼頭紀錄。

當晚約於深夜晨二時完成清場工作後,他們用了半小時把佈置放回卸貨區,拆場工作由一名女員工(林先生女朋友)、被告和林先生自己負責。到卸貨區後,林先生原本想call車一齊返公司,但當時叫不到車,便向被告交帶先留下看貨,等他翌日回來處理。林先生和女員工沿彌敦道離開,沿途看到地上很多磚頭,沒有車,只有疏落行人,直至到旺角消防局才有車離去,過程大約行了1小時。

林先生在離去途中有和被告溝通,內容包括他行到的位置和乘車資訊,當時被告電話背景聲音安靜。林先生找到車後便致電被告,說如果她想離去也可以離去的。他當時沒有為被告租房間是因為五星級酒店費用昂貴,亦不能立即book到房間。

呈上更表, 包括2019年11月18日的人手安排,內容寫到當日的工作至少需要4人負責,和寫下以下名字:Henry (全職員工,只做佈置工作)、Carmen(兼職員工,證人女朋友) 、Hong (證人林先生)、珍(被告,負責拆場)。

呈上林先生對被告的工作出糧紀錄:
-2019年11月2日:帝京
-2019年11月18日的薪金有雙工,林先生解釋是因為當日有交通津貼和較夜
-2019年11月23日:金鐘餐廳
-2019年11月30、31日:海洋公園

現時被告仍然是林先生的員工,這兩年也會以PayMe形式支付薪金 ,呈上PayMe支付截圖顯示2021年9月12日被告仍有為林先生工作。

早前呈堂的9張工作相中,第六和第七張能看到員工是穿着深色衣物,林先生解釋是因為佈置場地有客人,黑色衫能避免搶主人家鏡和方便搬枱等工作,有時也會帶多套衣服方便污糟後更換。

▶️控方盤問

林先生指他早兩日知道今天要出庭作供,而預備上庭工作則是上個月尾,大概六月至七月。控方質疑呈上的工作照片是為今天出庭作供特意拍攝的;林先生回答有部份不是,例如噴油不是為出庭作供而影的,是七月工作完拍攝的。控方質疑林先生第二張相是特意叫他人幫自己影下自己掛燈的相片,而第六張相顯示用噴漆噴金屬架也是特意影的,林先生表示同意。

控方質疑在呈堂相片中的過濾棉和被告擁有的一致,質疑工作也能使用過濾器,林先生解釋不知道被告同樣擁有該款式,並指自己用開這一隻色,不清楚過濾器事宜。

林先生同意控方所指,被告到達酒店後的清場工作無需負責執漏。控方問林先生知不知道被告帶了什麼,林先生指他知道被告有魚絲,因為知道魚絲漏了在場地,沒有專登打開工具箱放回,所以被告代為看管(警方檢獲證物中有魚絲)。控方質疑喜來登不只有一卷魚絲,林先生如何知道該卷魚絲是他所遺留的,林先生解釋魚絲是在他佈置地點的附近,但同意沒有親眼見到, 所以不能絕對確定是否屬於他。

林先生指員工的過濾棉需要自己買再claim錢,但不知道牌子,忘記價錢。控方質疑為什麼林先生知道屬於公司錢也會忘記價錢的情況。林先生同意,被告當日知道工作不需要帶噴膠和噴漆。

控方質疑為什麼林先生自己call車離去但叫被告留在酒店,林先生解釋他和女員工工作了一整天,因此先離開,然後請被告看貨,因為酒店不准許放置貨物在卸貨區。林先生指約二時半和被告分開,曾叫被告等至天光時林先生再回來,那時仍不知道有車能離開,所以先叫被告看貨;如果林先生和女員工最終找不到車也會返回酒店,假若有車則會通知被告。最後林先生告知被告消防局位置有車離開,叫被告睇情況再作決定。控方指林先生不清楚被告何時離去,亦不清楚被告和林先生分開後到了哪裏、帶了什麼、做了什麼和為什麼出現在厚福街。

林先生指忘記了給予員工的生理鹽水牌子,並指出是由同事負責買然後再claim錢。控方指林先生不知道被告的生理鹽水是自購還是工作所需, 並指被告在林先生公司工作多年,林先生亦知道被告面臨嚴重控罪,因此會做很多功夫來應付出庭作供。

▶️ 辯方覆問

林先生同意,呈堂的工作相片姑勿論是何時預備,仍能夠呈現到工作時所需的工具和工序。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早上10時續審。將會傳召D8證人,D12表示將會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3/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傳召警長8710 陳嘉鴻
負責後期證物處理,作供內容主要解釋各證物鏈,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7/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同案D2已認罪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內容從缺)

案件押後至11月5日作結案陳詞,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