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5荃灣 #裁決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速報:
D1-3 控罪一罪名成立❗️
D2 控罪二罪名成立❗️
詳情:
本案原定於6月25日作出裁決, 但當天有其他法庭案件要處理, 擔心不夠時間處理本案裁決, 延期至今日。
控辯雙方不爭議當天下午在葵涌至荃灣一帶有反修例示威, 當晚大約2225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有大約100人聚集, 聚集人士穿深色衣服, 戴口罩, 頭盔, 護目鏡等。 2255時PW4在防線之中受到鐳射光束照射, 造成眼睛不適。 控方證人觀察到D3攜有雨傘, 位於聚集人士的前方, 指罵警方; D1戴著紅色頭盔, 透明護目鏡, 藍色口罩, 黑色衣服, 灰色短褲, 位於聚集人群中。 PW1兩次透過警車擴音器向聚集人群呼籲立即離開, 之後警方沿眾安街向沙咀道推進, 人群向青山公路荃灣段方向退, 在荃灣街市附近停下。 PW1觀察到人群有叫口號, 投擲雜物, 並用鐳射光束照射警方。
PW3指D1是唯一頭戴紅色頭盔的聚集人士, 觀察時光線充足。 PW2及PW3見到D1跑向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千色店外, D1避開PW3嘗試按住D1膊頭的手, 於是PW3按住D1的上臂並將D1制服, 被捕時D1雙手戴住右邊長左邊短的勞工手襪。
PW4指見到D2在喘氣, 上前截停D2時, D2戴頭盔, 護目鏡及兩邊有粉紅色過濾器的口罩, 穿戰術背心, 從戰術背心有藍色區旗的口袋找到一支鐳射筆, 在背包找到生理鹽水, 繃帶等急救用品。 控辯雙方不爭議鐳射筆內有電池, 可以發出連續的藍色鐳射光束, 屬第四級鐳射裝置。
PW5見到D3想逃跑, 將D3制服在地上, D3確認距自己兩三米處的深藍色雨傘屬於他, 後來PW5認為雨傘屬私人物品, 沒有檢取或拍照就交還D3, 搜身時找到一副太陽眼鏡。
D1選擇作供及傳召女朋友出庭作供, 他們有參與當日在葵涌運動場作起點的遊行, 遊行結束後與女朋友行街及前往三坡坊晚饍, D1從網上得知荃灣二坡坊三坡坊一帶有白衣人, D1送女朋友前往千色店外乘搭巴士時便穿上保護裝備。
D2亦有作供, 稱當時是擔任急救員, 2018年購買鐳射筆, 工作時使用或用作向工人作出指示。 當日大約下午一兩點下班, 換上被捕時的裝備, 打算在遊行擔任急救員, D2沒有接受過急救訓練。 D2晚上到綠楊坊進饍, 晚饍後突然下雨, D2與隊員商量是否要離開, 此時便有警員截停D2, D2否認當時有喘氣。 鐳射筆原本放在腰間, 因為進行急救員工作時造成阻礙所以改放在戰術背心口袋。
D3不作供, 但傳召了同事作供, 同事指D3在屋苑會所擔任救生員, 工作時需要戴口罩及太陽眼鏡, 當日D3有上班, 同事比D3更早離開, 所以不清楚D3什麼時候離開。
3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本案爭議是在事實方面。 關鍵爭議是3名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及D2有沒有意圖以鐳射筆傷人。
法庭認為6名控方證人證供簡單直接, 觀看片段時坦白告知法庭什麼看到看不到, 盤問下沒有動搖。 PW1及PW4的證供可能有不清晰, 但即使是受訓練的警員, 3年前的事都可能不能清晰講出每樣細節。 法庭認為證人準確可靠, 證供或者有差異, 但是可以磨合, 證人觀察距離並不是很接近集結人士, 但均一致指出有街燈照明, 光線充足。 當時他們描述D1及D3參與非法集結時的裝束和他們被捕時一致。
辯方指青山公路沒有發生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是片面的爭議, 應整體考慮所有證供而作判斷。 片段P1沒有拍下3位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情況。 法庭同意控方陳詞所指拍攝角度, 質素有局限, 片段只是佐證, 控方證人用肉眼觀察的事情未必等如片段內容。 辯方質疑PW4沒有可能看到D2喘氣, 因為D2戴著頭盔, 眼罩和口罩, 法庭認為喘氣是身體動作, 即使戴頭盔, 眼罩, 口罩都可以看見。 辯方質疑警方沒有記錄下被告被捕時掙扎的情況, 法庭認為控方不是依賴拒捕或掙扎來證明3位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當時下雨D3帶雨傘是合理, 但警方如果當時有檢取, 證據會更完整。
控方依賴警員的觀察及環境證供以協助法庭推論3位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在眾安街所發生的事件中, 聚集人士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離開, 現場有相當多穿深色衣服的人堵路及向警方投擲雜物, 相當可能令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 裁定當時是在發生非法集結。 辯方認為當時現場可能有途人, 亦有橫街可以自由出入, 法庭認為要考慮整體的證供, 即由證人觀察到3名被告至被截停拘捕的所有證供。 3位被告被捕的時間與非法集結完結的時間接近, 被捕位置亦位於聚集人士逃跑的範圍內, PW2-PW5清楚指出了聚集人士的逃跑情況。 3位被告的裝束和管有的物品都與聚集人士相似, 當時是疫情之前, 戴口罩不是尋常的事, 聚集人士多數有遮掩面形的裝備, 如口罩, 頭盔。 法庭認為D1及D2的裝備可謂齊全, D3的穿著和裝備亦顯示是有備而來。
就算當控方證人的觀察並不準確可靠, 當時案發現場已有100人聚集堵路, 根據環境證供的累積分量, 可以排除3名被告是有其他原因而出現在現場。 法庭認為D2是藉身處現場向聚集人士提供支持及鼓勵,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D2有使用鐳射筆, 但D2將鐳射筆放在易於拿取的戰術背心口袋, 顯示他有意圖使用鐳射筆。
法庭認為D1及女朋友的證供並不合理, 他們得悉二坡坊有白衣人, D1需要保護女朋友, 但保護裝備是放在自己身上, D1解釋沒有想過這件事, D1女朋友指如果遇到白衣人應該會先打男人, 但並沒有資訊指白衣人只打男人, 兩人的說法不合理。
D2稱當時是急救員, 法庭認為急救員和非法集結的人士身份沒有衝突。 D2指當日需要上班, 但未能提出當日工作內容, 表示因為是3年前的事所以早已忘記, 之後再表示公司是進行小型工程, 因為每天都到不同地方工作, 所以不記得當日進行工作的內容, D2之後突然回想起當日要到火炭工作, 但表示公司對員工到哪裡工作沒有記錄。 D2指審訊前一個月才向公司查詢當日的工作記錄, 法庭認為案發當日是星期日, 如果一早知道上班記錄是重要的, 應該一早向公司取上班記錄, 不相信D2當日要上班。 D2在現場沒有穿著反光衣, 當時他的衣著不是受人注目, 他解釋有需要的人可以叫喊尋求協助, 法庭認為即使D2與其他急救員一起, 也應該穿引起注意的衣服, 而不是讓有需要的人叫喊等待協助。 D2戰術背心的紅十字標誌細小, 衣著接近黑色, 與非法集結的人群相似。 D2指鐳射筆是日常用品, 法庭不接納, 認為一般人不會下班仍然帶鐳射筆到處去, 雖然鐳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 但一般人買鐳射筆都是為了特定用途。 D2當時已經放工, 帶鐳射筆與其急救工作亦沒有關係, 反而D2將鐳射筆放在戰術背心的口袋容易提取的位置, 急救用品放在背包, 證明D2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人。
D3的同事只能證明D3工作時需要戴太陽眼鏡及口罩, 但她不是在案發現場, 不能解釋為什麼D3會在非法集結的地點戴口罩。 辯方曾指D3在荃灣轉車, 但也只是空談。
法庭認為PW1-PW6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不接納D1, 其女友及D2的證供, 而D3同事的證供則不給予比重。 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3人控罪(1)成立, D2控罪(2)成立。
D1現時22歲, 正就讀工商管理科目, 有做兼職, 辯方呈上中學校長的求情信, 指D1品格良好。
D2現年25歲, 任工程助理, 與家人同住, 有支持家中經濟, 在現時的公司已工作3-4年, 有職位可以晉升, 希望法庭可以輕判給他機會更生。
D3今年24歲, 曾任救生員, 現為工程公司助理, 18年開始進入現時的公司做intern, 20年獲晉升, 上司有為D3撰寫求情信, 今日亦有同事到場支持。 D3與媽媽相依為命, 有支持家中經濟, 亦有進修高級文憑及做義工, 是一個勤力及有能力的人。 D3即將25歲, 辯方認為D3已投身社會多年, 勞教中心不是太大幫助。 此非法集結沒有財物損壞或人身傷亡, 路障亦只維持了短時間, 希望不要影響D3的牌照, 可以判處3個月以下的監禁。
法庭認為此事件不是小規模, 案發正值2019年反修例事件, 而涉案鐳射筆屬高功率的類別, 可以嚴重傷害眼睛, 不會考慮短期監禁。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1430同庭判刑, 為D1及D3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 D2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3人需還押。
(D2另有一宗案件7月29日1430需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應訊。)
#屈麗雯裁判官
#0825荃灣 #裁決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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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3 控罪一罪名成立❗️
D2 控罪二罪名成立❗️
詳情:
本案原定於6月25日作出裁決, 但當天有其他法庭案件要處理, 擔心不夠時間處理本案裁決, 延期至今日。
控辯雙方不爭議當天下午在葵涌至荃灣一帶有反修例示威, 當晚大約2225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有大約100人聚集, 聚集人士穿深色衣服, 戴口罩, 頭盔, 護目鏡等。 2255時PW4在防線之中受到鐳射光束照射, 造成眼睛不適。 控方證人觀察到D3攜有雨傘, 位於聚集人士的前方, 指罵警方; D1戴著紅色頭盔, 透明護目鏡, 藍色口罩, 黑色衣服, 灰色短褲, 位於聚集人群中。 PW1兩次透過警車擴音器向聚集人群呼籲立即離開, 之後警方沿眾安街向沙咀道推進, 人群向青山公路荃灣段方向退, 在荃灣街市附近停下。 PW1觀察到人群有叫口號, 投擲雜物, 並用鐳射光束照射警方。
PW3指D1是唯一頭戴紅色頭盔的聚集人士, 觀察時光線充足。 PW2及PW3見到D1跑向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千色店外, D1避開PW3嘗試按住D1膊頭的手, 於是PW3按住D1的上臂並將D1制服, 被捕時D1雙手戴住右邊長左邊短的勞工手襪。
PW4指見到D2在喘氣, 上前截停D2時, D2戴頭盔, 護目鏡及兩邊有粉紅色過濾器的口罩, 穿戰術背心, 從戰術背心有藍色區旗的口袋找到一支鐳射筆, 在背包找到生理鹽水, 繃帶等急救用品。 控辯雙方不爭議鐳射筆內有電池, 可以發出連續的藍色鐳射光束, 屬第四級鐳射裝置。
PW5見到D3想逃跑, 將D3制服在地上, D3確認距自己兩三米處的深藍色雨傘屬於他, 後來PW5認為雨傘屬私人物品, 沒有檢取或拍照就交還D3, 搜身時找到一副太陽眼鏡。
D1選擇作供及傳召女朋友出庭作供, 他們有參與當日在葵涌運動場作起點的遊行, 遊行結束後與女朋友行街及前往三坡坊晚饍, D1從網上得知荃灣二坡坊三坡坊一帶有白衣人, D1送女朋友前往千色店外乘搭巴士時便穿上保護裝備。
D2亦有作供, 稱當時是擔任急救員, 2018年購買鐳射筆, 工作時使用或用作向工人作出指示。 當日大約下午一兩點下班, 換上被捕時的裝備, 打算在遊行擔任急救員, D2沒有接受過急救訓練。 D2晚上到綠楊坊進饍, 晚饍後突然下雨, D2與隊員商量是否要離開, 此時便有警員截停D2, D2否認當時有喘氣。 鐳射筆原本放在腰間, 因為進行急救員工作時造成阻礙所以改放在戰術背心口袋。
D3不作供, 但傳召了同事作供, 同事指D3在屋苑會所擔任救生員, 工作時需要戴口罩及太陽眼鏡, 當日D3有上班, 同事比D3更早離開, 所以不清楚D3什麼時候離開。
3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本案爭議是在事實方面。 關鍵爭議是3名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及D2有沒有意圖以鐳射筆傷人。
法庭認為6名控方證人證供簡單直接, 觀看片段時坦白告知法庭什麼看到看不到, 盤問下沒有動搖。 PW1及PW4的證供可能有不清晰, 但即使是受訓練的警員, 3年前的事都可能不能清晰講出每樣細節。 法庭認為證人準確可靠, 證供或者有差異, 但是可以磨合, 證人觀察距離並不是很接近集結人士, 但均一致指出有街燈照明, 光線充足。 當時他們描述D1及D3參與非法集結時的裝束和他們被捕時一致。
辯方指青山公路沒有發生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是片面的爭議, 應整體考慮所有證供而作判斷。 片段P1沒有拍下3位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情況。 法庭同意控方陳詞所指拍攝角度, 質素有局限, 片段只是佐證, 控方證人用肉眼觀察的事情未必等如片段內容。 辯方質疑PW4沒有可能看到D2喘氣, 因為D2戴著頭盔, 眼罩和口罩, 法庭認為喘氣是身體動作, 即使戴頭盔, 眼罩, 口罩都可以看見。 辯方質疑警方沒有記錄下被告被捕時掙扎的情況, 法庭認為控方不是依賴拒捕或掙扎來證明3位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當時下雨D3帶雨傘是合理, 但警方如果當時有檢取, 證據會更完整。
控方依賴警員的觀察及環境證供以協助法庭推論3位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在眾安街所發生的事件中, 聚集人士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離開, 現場有相當多穿深色衣服的人堵路及向警方投擲雜物, 相當可能令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 裁定當時是在發生非法集結。 辯方認為當時現場可能有途人, 亦有橫街可以自由出入, 法庭認為要考慮整體的證供, 即由證人觀察到3名被告至被截停拘捕的所有證供。 3位被告被捕的時間與非法集結完結的時間接近, 被捕位置亦位於聚集人士逃跑的範圍內, PW2-PW5清楚指出了聚集人士的逃跑情況。 3位被告的裝束和管有的物品都與聚集人士相似, 當時是疫情之前, 戴口罩不是尋常的事, 聚集人士多數有遮掩面形的裝備, 如口罩, 頭盔。 法庭認為D1及D2的裝備可謂齊全, D3的穿著和裝備亦顯示是有備而來。
就算當控方證人的觀察並不準確可靠, 當時案發現場已有100人聚集堵路, 根據環境證供的累積分量, 可以排除3名被告是有其他原因而出現在現場。 法庭認為D2是藉身處現場向聚集人士提供支持及鼓勵,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D2有使用鐳射筆, 但D2將鐳射筆放在易於拿取的戰術背心口袋, 顯示他有意圖使用鐳射筆。
法庭認為D1及女朋友的證供並不合理, 他們得悉二坡坊有白衣人, D1需要保護女朋友, 但保護裝備是放在自己身上, D1解釋沒有想過這件事, D1女朋友指如果遇到白衣人應該會先打男人, 但並沒有資訊指白衣人只打男人, 兩人的說法不合理。
D2稱當時是急救員, 法庭認為急救員和非法集結的人士身份沒有衝突。 D2指當日需要上班, 但未能提出當日工作內容, 表示因為是3年前的事所以早已忘記, 之後再表示公司是進行小型工程, 因為每天都到不同地方工作, 所以不記得當日進行工作的內容, D2之後突然回想起當日要到火炭工作, 但表示公司對員工到哪裡工作沒有記錄。 D2指審訊前一個月才向公司查詢當日的工作記錄, 法庭認為案發當日是星期日, 如果一早知道上班記錄是重要的, 應該一早向公司取上班記錄, 不相信D2當日要上班。 D2在現場沒有穿著反光衣, 當時他的衣著不是受人注目, 他解釋有需要的人可以叫喊尋求協助, 法庭認為即使D2與其他急救員一起, 也應該穿引起注意的衣服, 而不是讓有需要的人叫喊等待協助。 D2戰術背心的紅十字標誌細小, 衣著接近黑色, 與非法集結的人群相似。 D2指鐳射筆是日常用品, 法庭不接納, 認為一般人不會下班仍然帶鐳射筆到處去, 雖然鐳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 但一般人買鐳射筆都是為了特定用途。 D2當時已經放工, 帶鐳射筆與其急救工作亦沒有關係, 反而D2將鐳射筆放在戰術背心的口袋容易提取的位置, 急救用品放在背包, 證明D2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人。
D3的同事只能證明D3工作時需要戴太陽眼鏡及口罩, 但她不是在案發現場, 不能解釋為什麼D3會在非法集結的地點戴口罩。 辯方曾指D3在荃灣轉車, 但也只是空談。
法庭認為PW1-PW6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不接納D1, 其女友及D2的證供, 而D3同事的證供則不給予比重。 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3人控罪(1)成立, D2控罪(2)成立。
D1現時22歲, 正就讀工商管理科目, 有做兼職, 辯方呈上中學校長的求情信, 指D1品格良好。
D2現年25歲, 任工程助理, 與家人同住, 有支持家中經濟, 在現時的公司已工作3-4年, 有職位可以晉升, 希望法庭可以輕判給他機會更生。
D3今年24歲, 曾任救生員, 現為工程公司助理, 18年開始進入現時的公司做intern, 20年獲晉升, 上司有為D3撰寫求情信, 今日亦有同事到場支持。 D3與媽媽相依為命, 有支持家中經濟, 亦有進修高級文憑及做義工, 是一個勤力及有能力的人。 D3即將25歲, 辯方認為D3已投身社會多年, 勞教中心不是太大幫助。 此非法集結沒有財物損壞或人身傷亡, 路障亦只維持了短時間, 希望不要影響D3的牌照, 可以判處3個月以下的監禁。
法庭認為此事件不是小規模, 案發正值2019年反修例事件, 而涉案鐳射筆屬高功率的類別, 可以嚴重傷害眼睛, 不會考慮短期監禁。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1430同庭判刑, 為D1及D3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 D2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3人需還押。
(D2另有一宗案件7月29日1430需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應訊。)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8/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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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D6代表大律師繼續盤問呂警員。
就著控方指稱屬於D6的泳鏡和防毒面罩,D6辯方大律師再次詢問呂警員,有否見到該些物品如何離開D6。警員指,當時環境只有自己和D6兩人,在成功制服D6後,防毒面具在D6的身旁,而泳鏡則被D6壓住,故表示肯定該些物品該從D6身上跌落。D6辯方大律師繼續就泳鏡和防毒面罩的位置發問,警員指其當時從D6的左後方截停被告,而在截停的那刻,D6尚戴著泳鏡和防毒面罩,而在制服D6後則發現D6臉上的防毒面罩和泳鏡不見了,但不同意當時是為了確認自己沒有「拉錯人」而向D6詢問,該些地上的物件是否屬於D6。
(播放P197 PV6,並展示該片段之截圖D6-1(1-10))D6代表大律師就片中所見的情況詢問呂警員,警員同意地上有許多雜物。大律師描述,D6被壓在地上時,粉紅色的防毒面罩相距D6超過20釐米,警員表示應該只有10釐米,而法官則表示大律師的描述正確。片段播放至顯示時間07:27:37時,傳出「得啦,夠做啦!」的聲音,警員表示不知道是誰說的。大律師又指出,片段播放至07:27:39時,防毒面罩移動至貼著D6的頭部;警員不同意,指該純粹為角度問題,而法官表示不明白大律師有何基礎判斷防毒面罩與D6頭部的距離變短了,形容如同電影一樣,片段是「平面」的,批評大律師發問方式可能基於錯誤基礎,引致「不符合事實基礎」的答案。
影片播放至07:28:12-07:28:19時,畫面顯示D6面向鏡頭、靠牆坐下,呂警員在其身旁,而旁邊有速龍小隊警員移動;畫面傳出一把女聲,說「兄弟兄弟,擺住喺度先」,緊接有男聲回應表示「唔係我嘅!」呂警員表示看不到移動的速龍警員有否手持物件、不知道該警員是誰,而在其記憶中,沒有任何速龍警員接觸過D6,亦沒有任何人與D6對話;即使有任何人與D6說話,當時「全神貫注」看守著被告的自己也必定聽到。呂警員指其肯定「唔係我嘅!」的聲音不屬於D6,而可能為其他人講;法官問其為何那麼肯定,呂警員回答指因為當時的環境非常嘈吵,不能確定聲音從何傳來。法官遂向呂警員指出其為不知道聲音是否屬於D6,而非肯定其不屬於D6,警員同意。
就著呂警員將D6交給調查警員8830的過程,呂警員指不記得有沒有見到警員8830向D6作出警誡,也不記得自己有否向警員8830交代過向D6查問的過程和回答。D6代表大律師質疑呂警員昨天曾說過有交代,為何現在卻表示不記得;他回答指自己有向警員8830交代屬於被告的物件,但不記得有沒有說明查問的情況。
D6代表大律師向呂警員指出,在警員見到D6時,D6只是在金巴利道上向美麗華酒店方向橫過馬路,當時並沒有任何泳鏡掛在眼部,亦沒有在任何時刻管有過該泳鏡,警員就以上陳述均不同意。
1216 就呂警員之盤問及覆問結束。控方傳召PW8870何警員作供,其負責陪同D6到新屋嶺扣留中心錄取口供,及檢取D6有關的證物。
控方主問
控方外聘檢察官林芷瑩大律師就何警員從呂警員接收D6證物時,該些證物的狀態作出詢問。何警員指,與呂警員了解後,確認包括斜孭袋、泳鏡、防毒面罩、遮面巾等十餘項物件屬於D6。而在接收上述物件時,該綠色泳鏡已在斜孭袋內,但何警員表示不知道是誰放進去的。至於印有“fight for freedom”字樣的遮面巾,法官詢問為何何警員稱之為遮面巾,而不是毛巾或其他描述,何警員指呂警員向自己表示該毛巾是用來遮住臉部的。
(播放P189 OSV1-NowTV)片段播放至19:41:30時,控方詢問何警員能否看見D6身上的白色物體(即控方所指的遮面巾),何警員表示見到,但至他自己接收D6證物時,該毛巾已被放在斜孭袋內,頸上只剩下防毒面罩的膠帶。就早前呂警員表示自己將防毒面罩和泳鏡放在斜孭袋上的證供,控方詢問何警員於19:41:40時看見的袋上的物件,是否就如自己接收斜孭袋時的狀態一樣;何警員指自己到達時,所有物件已在斜孭袋入面,該斜孭袋沒有拉上拉鍊。
辯方盤問
午休後,D6代表大律師繼續就警誡事宜發問。何警員表示自己有向D6作出警誡,警誡後D6表示「我冇嘢講」,但沒有留意呂警員有否看著自己作出警誡,只能肯定他在附近;而何警員作出警誡的原因,是因為自己會負責進一步的調查工作。大律師詢問何警員,呂當時有否交代過自己向D6作出查詢的事宜,何警員指呂僅向自己表示D6「冇嘢同我(呂警員)講」。
就著記錄證物事宜,D6代表大律師指出何警員未有於2019年8月13日(完成證物交收翌日)的書面口供中提及曾檢取該遮面巾,直到2022年1月20日錄取第二份口供時方寫下:“原先纏在AP(即arrested person)頸上的一條印有‘fight for freedom’之黑色遮面巾”;何警員同意,指當時是有案件主管透過電話要求其補充一份口供,問何警員是否有遺漏,通話中有提及該條遮面巾。大律師質疑何警員為何於案發30小時內錄取的證供遺漏該面巾,而事隔超過兩年後則記得,何警員指是靠印象,和有習慣以手機拍下證物的相片,故能於兩年多後確認自己遺漏該條遮面巾。大律師又質疑,何警員拍攝該照片時,遮面巾已被放置在證物膠袋內;警員遂承認在相片中,看不見“fight for freedom”字樣。法官其後批評大律師的說法,指大律師發問安排混亂,或會給予人錯誤的印象,以為警員從無在任何一份口供中,記述面巾上的字樣(警員曾在第一份證供中,形容D6頸上掛有“fight for freedom”面巾),遂大力放下文件和文具。
1542 就何警員之盤問結束,休庭。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8/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0933 開庭。D6代表大律師繼續盤問呂警員。
就著控方指稱屬於D6的泳鏡和防毒面罩,D6辯方大律師再次詢問呂警員,有否見到該些物品如何離開D6。警員指,當時環境只有自己和D6兩人,在成功制服D6後,防毒面具在D6的身旁,而泳鏡則被D6壓住,故表示肯定該些物品該從D6身上跌落。D6辯方大律師繼續就泳鏡和防毒面罩的位置發問,警員指其當時從D6的左後方截停被告,而在截停的那刻,D6尚戴著泳鏡和防毒面罩,而在制服D6後則發現D6臉上的防毒面罩和泳鏡不見了,但不同意當時是為了確認自己沒有「拉錯人」而向D6詢問,該些地上的物件是否屬於D6。
(播放P197 PV6,並展示該片段之截圖D6-1(1-10))D6代表大律師就片中所見的情況詢問呂警員,警員同意地上有許多雜物。大律師描述,D6被壓在地上時,粉紅色的防毒面罩相距D6超過20釐米,警員表示應該只有10釐米,而法官則表示大律師的描述正確。片段播放至顯示時間07:27:37時,傳出「得啦,夠做啦!」的聲音,警員表示不知道是誰說的。大律師又指出,片段播放至07:27:39時,防毒面罩移動至貼著D6的頭部;警員不同意,指該純粹為角度問題,而法官表示不明白大律師有何基礎判斷防毒面罩與D6頭部的距離變短了,形容如同電影一樣,片段是「平面」的,批評大律師發問方式可能基於錯誤基礎,引致「不符合事實基礎」的答案。
影片播放至07:28:12-07:28:19時,畫面顯示D6面向鏡頭、靠牆坐下,呂警員在其身旁,而旁邊有速龍小隊警員移動;畫面傳出一把女聲,說「兄弟兄弟,擺住喺度先」,緊接有男聲回應表示「唔係我嘅!」呂警員表示看不到移動的速龍警員有否手持物件、不知道該警員是誰,而在其記憶中,沒有任何速龍警員接觸過D6,亦沒有任何人與D6對話;即使有任何人與D6說話,當時「全神貫注」看守著被告的自己也必定聽到。呂警員指其肯定「唔係我嘅!」的聲音不屬於D6,而可能為其他人講;法官問其為何那麼肯定,呂警員回答指因為當時的環境非常嘈吵,不能確定聲音從何傳來。法官遂向呂警員指出其為不知道聲音是否屬於D6,而非肯定其不屬於D6,警員同意。
就著呂警員將D6交給調查警員8830的過程,呂警員指不記得有沒有見到警員8830向D6作出警誡,也不記得自己有否向警員8830交代過向D6查問的過程和回答。D6代表大律師質疑呂警員昨天曾說過有交代,為何現在卻表示不記得;他回答指自己有向警員8830交代屬於被告的物件,但不記得有沒有說明查問的情況。
D6代表大律師向呂警員指出,在警員見到D6時,D6只是在金巴利道上向美麗華酒店方向橫過馬路,當時並沒有任何泳鏡掛在眼部,亦沒有在任何時刻管有過該泳鏡,警員就以上陳述均不同意。
1216 就呂警員之盤問及覆問結束。控方傳召PW8870何警員作供,其負責陪同D6到新屋嶺扣留中心錄取口供,及檢取D6有關的證物。
控方主問
控方外聘檢察官林芷瑩大律師就何警員從呂警員接收D6證物時,該些證物的狀態作出詢問。何警員指,與呂警員了解後,確認包括斜孭袋、泳鏡、防毒面罩、遮面巾等十餘項物件屬於D6。而在接收上述物件時,該綠色泳鏡已在斜孭袋內,但何警員表示不知道是誰放進去的。至於印有“fight for freedom”字樣的遮面巾,法官詢問為何何警員稱之為遮面巾,而不是毛巾或其他描述,何警員指呂警員向自己表示該毛巾是用來遮住臉部的。
(播放P189 OSV1-NowTV)片段播放至19:41:30時,控方詢問何警員能否看見D6身上的白色物體(即控方所指的遮面巾),何警員表示見到,但至他自己接收D6證物時,該毛巾已被放在斜孭袋內,頸上只剩下防毒面罩的膠帶。就早前呂警員表示自己將防毒面罩和泳鏡放在斜孭袋上的證供,控方詢問何警員於19:41:40時看見的袋上的物件,是否就如自己接收斜孭袋時的狀態一樣;何警員指自己到達時,所有物件已在斜孭袋入面,該斜孭袋沒有拉上拉鍊。
辯方盤問
午休後,D6代表大律師繼續就警誡事宜發問。何警員表示自己有向D6作出警誡,警誡後D6表示「我冇嘢講」,但沒有留意呂警員有否看著自己作出警誡,只能肯定他在附近;而何警員作出警誡的原因,是因為自己會負責進一步的調查工作。大律師詢問何警員,呂當時有否交代過自己向D6作出查詢的事宜,何警員指呂僅向自己表示D6「冇嘢同我(呂警員)講」。
就著記錄證物事宜,D6代表大律師指出何警員未有於2019年8月13日(完成證物交收翌日)的書面口供中提及曾檢取該遮面巾,直到2022年1月20日錄取第二份口供時方寫下:“原先纏在AP(即arrested person)頸上的一條印有‘fight for freedom’之黑色遮面巾”;何警員同意,指當時是有案件主管透過電話要求其補充一份口供,問何警員是否有遺漏,通話中有提及該條遮面巾。大律師質疑何警員為何於案發30小時內錄取的證供遺漏該面巾,而事隔超過兩年後則記得,何警員指是靠印象,和有習慣以手機拍下證物的相片,故能於兩年多後確認自己遺漏該條遮面巾。大律師又質疑,何警員拍攝該照片時,遮面巾已被放置在證物膠袋內;警員遂承認在相片中,看不見“fight for freedom”字樣。法官其後批評大律師的說法,指大律師發問安排混亂,或會給予人錯誤的印象,以為警員從無在任何一份口供中,記述面巾上的字樣(警員曾在第一份證供中,形容D6頸上掛有“fight for freedom”面巾),遂大力放下文件和文具。
1542 就何警員之盤問結束,休庭。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8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7]
[2022.07.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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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陳(24)🛑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831銅鑼灣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8日被判處4年監禁及罰款5,000元。)
🏛高 等 法 院8樓17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趙(16) #提訊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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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周(19-20) #審訊 [4/8]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9/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4/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蔡,丁(39-54)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黃(22)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范(27)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15:00
👤梁(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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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已還押13日 🔥#判刑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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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彭(23)🛑已還押20日 🔥#判刑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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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崔(26) #審前覆核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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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阿布泰(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授權書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標籤
#不是聲援
10:1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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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陳(24)🛑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831銅鑼灣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8日被判處4年監禁及罰款5,000元。)
🏛高 等 法 院8樓17庭
👩🏻⚖️黎婉姫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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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16) #提訊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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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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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4/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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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丁(39-54)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黃(22)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范(27)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15:00
👤梁(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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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已還押13日 🔥#判刑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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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彭(23)🛑已還押20日 🔥#判刑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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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崔(26) #審前覆核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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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阿布泰(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授權書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標籤
#不是聲援
10:1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彭(23) #20210701黃大仙
🛑已還押20天🛑
控罪:#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3幅國旗。
*這是指近「敘苑粉麵茶餐廳」的交界,即毓華里的出口
================
前言:
在2021年7月1日約15:30時,有人將原本掛在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的3幅國旗拉下,並將其扭作一團後扔掉在垃圾桶,其後離開。包括PW2和PW3警方其後接報到場調查,即索取閉路電視和PW1的行車紀錄儀,其後PW2將被告列為犯案人。在同日傍晚,包括PW2和PW4的警員前往被告最後出現時身處的大廈尋找被告。最後他們成功找到被告並將其拘捕,和檢取當時指控被告犯案時身穿的衣物。
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12
過往沒有案底的被告面對一項侮辱國旗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並爭議身份辨認。經審訊後,法庭由於信納PW1和PW2對犯案人的辨認,加上被告在錄影會面下的辯解未受控方的盤問測試下,故裁定他罪成。在判刑前,法庭考慮到被告未滿25歲,故先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25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辯方大律師指報告形容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但被告在還押期間的行為良好,對家人因本案受到壓力而感到後悔和抱歉。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家人明白到被告在本案已經得到教訓,他們願意在日後支持被告。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打算日後前往海外讀書,因此希望法庭輕判,讓被告能盡快重新出發。
本案判刑:
被告在案發時拉扯國旗時使欄杆飛脫,其後更將國旗扭作一團丟在垃圾桶,此行為明顯地是對國旗的輕藐、污蔑、嘲弄和鄙視。此外亦有可能引致持不同政見的人士間的衝突。在參考CAAR4/2019案後,法庭予以監禁4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毫無悔意,亦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彭(23) #20210701黃大仙
🛑已還押20天🛑
控罪:#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3幅國旗。
*這是指近「敘苑粉麵茶餐廳」的交界,即毓華里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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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2021年7月1日約15:30時,有人將原本掛在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的3幅國旗拉下,並將其扭作一團後扔掉在垃圾桶,其後離開。包括PW2和PW3警方其後接報到場調查,即索取閉路電視和PW1的行車紀錄儀,其後PW2將被告列為犯案人。在同日傍晚,包括PW2和PW4的警員前往被告最後出現時身處的大廈尋找被告。最後他們成功找到被告並將其拘捕,和檢取當時指控被告犯案時身穿的衣物。
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12
過往沒有案底的被告面對一項侮辱國旗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並爭議身份辨認。經審訊後,法庭由於信納PW1和PW2對犯案人的辨認,加上被告在錄影會面下的辯解未受控方的盤問測試下,故裁定他罪成。在判刑前,法庭考慮到被告未滿25歲,故先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925
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和同意報告的內容。辯方大律師指報告形容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但被告在還押期間的行為良好,對家人因本案受到壓力而感到後悔和抱歉。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的家人明白到被告在本案已經得到教訓,他們願意在日後支持被告。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打算日後前往海外讀書,因此希望法庭輕判,讓被告能盡快重新出發。
本案判刑:
被告在案發時拉扯國旗時使欄杆飛脫,其後更將國旗扭作一團丟在垃圾桶,此行為明顯地是對國旗的輕藐、污蔑、嘲弄和鄙視。此外亦有可能引致持不同政見的人士間的衝突。在參考CAAR4/2019案後,法庭予以監禁4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毫無悔意,亦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區域法院第七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4/8]
D2:譚(19)
D5:周(20)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及(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
09:39開庭
⏺傳召PW9 偵緝警員8614
🔹控方主問
PW9時任港島總區重案組1A隊偵緝警員。案發當日約15:00,PW9到達北角警署地下臨時羈留區,在證物區協助偵緝警員13364 (PW8),直至翌日06:00才離開,期間並沒有接觸證物。PW8除去洗手間外全程留在證物區。PW8去洗手間期間由PW9負責看守證物,期間自己或警察同僚沒有接觸過任何證物。
🔸辯方沒有盤問
-PW9作供完畢-
09:47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宣布兩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2將會作供,並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2作供中-
⏺傳召D2
🔸D2法律代表主問
D2在案發前一晚為準備搬屋而執拾,期間拉傷腰,故打算前往位於中環中建大廈的骨科專科診所向潘醫生求醫。D2之前曾因腰椎骨折而前往求醫,獲潘醫生批出22日病假。潘醫生曾告訴D2,如其後有任何急症,可直接向他求醫。
案發當日約11:30,D2從位於石塘咀的家出發,前往附近餐廳吃早餐。其後他原本打算乘坐地鐵至上環站,向母親取錢以繳付診金;但出閘時他看見自動櫃員機,想起可以提款卡付費,故未有見母親。由於正值午飯時間,D2打算從上環慢慢走至中環,以待午飯時間後向潘醫生求診。
走至德輔道中近中環街市時,D2見地面有大量磚塊,遠方有人聚集。期間有人跑過時被磚塊絆倒,因此D2從背囊取出並戴起手套,把數塊磚塊放至行人路邊,然後繼續沿德輔道中走向中建大廈。
至德輔道中及畢打街交界時,D2轉向皇后大道中,期間看見傘陣。D2聽到有人大叫「警察可能放催淚煙」,於是從背包取出泳鏡。人群開始跑離現場,一人把一副護目鏡塞向D2手中,並在D2反應前已跑離。D2待人群大致消散後才走向中建大廈,但隨即被警察截停。
對於被搜獲的勞工手套、泳鏡及口罩,D2有以下解釋:案發前一晚,父親叫D2案發當日前往大埔新居協助裝修,並把勞工手套及口罩交給D2以便期間使用;父親又指他可以攜同泳鏡到新居會所的暖水泳池浸水,舒緩腰部。
D2有一位親戚擔任警務人員,故此他相信及支持警察及其工作。辯方呈上多張Facebook截圖,大致顯示該名親戚於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的Facebook貼文,以及D2的讚好及留言。
🔹控方盤問
大埔新居的裝修在10月之前已開始,並由D2父親負責。雖然D2曾有骨折,但案發當日他們只是打算讓自己協助相對輕便的工作,包括遞工具、抹塵等。父親提醒D2可以嘗試浸泡,D2未知有否必要,但認為一試無妨,故此自行把泳鏡放入背囊。
D2原本的腰傷大致痊癒但又再拉傷,故他打算案發當日再向潘醫生求醫。當日早上,父親出門前,D2有向他提及想先求醫一事,但由於自己當時仍相當眼瞓便沒有多講。若求診後潘醫生認為D2不適宜協助裝修,D2屆時會再聯絡父親。
D2未有事先致電診所進行預約,打算直接上去碰運氣。他由上環走至中環以及在德輔道中踎低執磚塊期間,均未有想到會否影響傷勢。D2不同意他曾在馬路上拋擲磚塊,只是放到一旁。
畢打街現場好嘈雜,D2看見傘陣但聽不到口號。D2表示由於少接觸時事,故此未知現場發生何事。D2當刻未有考慮到繼續前往畢打街、走入人群會帶來危險或影響傷勢。D2不同意當時現場出現非法集結或抗爭,亦不同意有加入相關人群。D2表示不知道當日有「和你lunch」集結號召。
對於護目鏡,在被塞入手中後,D2認為護目鏡或有助阻擋催淚煙入眼。D2表示當日聽到有人表示可能有催淚煙,但不記得實際上現場有否催淚煙。至於泳鏡,D2表示泳褲已於早前運抵新居,故只需帶備泳鏡便可到暖水池浸泡(「即係游下」)。
控方其後向D2指出控方案情,D2大致不同意。
-D2作供完畢-
⏺傳召DW1 譚先生(D2父親)
🔸D2法律代表主問
譚先生職業是裝修工人,專門負責水電。大埔新居的裝修期是9月至12月。案發當日他打算到新居安裝窗簾及燈,而他在前一晚向D2表示新居的房間已造好,翌日可以進行清潔及幫忙遞工具,D2答應,譚先生隨即把勞工手套及口罩給予D2。他亦提議D2可到會所泳池浸泡。
案發當日,譚先生叫D2吃過早餐後才出發到大埔。D2曾表示想先求醫。
🔹控方盤問
新居的裝修工作並不複雜,油漆工作早已完成,故此譚先生並非於3個月裝修期內長時間處於新居。
案發當日他打算安裝燈,但一個人難以完成,必須有另一人協助托住,故此叫D2幫手。他知道D2腰部曾受傷,但由於相關工作並非粗重工作,故他認為沒有問題。D2打算先求醫,若醫生認為D2不適宜協助,譚先生可把安裝工作順延。
譚先生確認,他與太太早前已把部分衣物搬到新居。新居內沒有全新的勞工手套。裝修工人常用工業用口罩(俗稱「豬嘴」),但D2只時臨時協助,普通布質口罩已可達到防塵功效。
-DW1作供完畢-
12:44 D2案情完結。 D5不會出庭作供,亦沒有任何辯方證人。D5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需於指定期限前呈交書面結案陳詞,8月3日再開庭讓控辯雙方就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
案件押後至8月3日14:30續審,期間兩人繼續保釋。
12:48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4/8]
D2:譚(19)
D5:周(20)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及(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
09:39開庭
⏺傳召PW9 偵緝警員8614
🔹控方主問
PW9時任港島總區重案組1A隊偵緝警員。案發當日約15:00,PW9到達北角警署地下臨時羈留區,在證物區協助偵緝警員13364 (PW8),直至翌日06:00才離開,期間並沒有接觸證物。PW8除去洗手間外全程留在證物區。PW8去洗手間期間由PW9負責看守證物,期間自己或警察同僚沒有接觸過任何證物。
🔸辯方沒有盤問
-PW9作供完畢-
09:47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宣布兩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D2將會作供,並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2作供中-
⏺傳召D2
🔸D2法律代表主問
D2在案發前一晚為準備搬屋而執拾,期間拉傷腰,故打算前往位於中環中建大廈的骨科專科診所向潘醫生求醫。D2之前曾因腰椎骨折而前往求醫,獲潘醫生批出22日病假。潘醫生曾告訴D2,如其後有任何急症,可直接向他求醫。
案發當日約11:30,D2從位於石塘咀的家出發,前往附近餐廳吃早餐。其後他原本打算乘坐地鐵至上環站,向母親取錢以繳付診金;但出閘時他看見自動櫃員機,想起可以提款卡付費,故未有見母親。由於正值午飯時間,D2打算從上環慢慢走至中環,以待午飯時間後向潘醫生求診。
走至德輔道中近中環街市時,D2見地面有大量磚塊,遠方有人聚集。期間有人跑過時被磚塊絆倒,因此D2從背囊取出並戴起手套,把數塊磚塊放至行人路邊,然後繼續沿德輔道中走向中建大廈。
至德輔道中及畢打街交界時,D2轉向皇后大道中,期間看見傘陣。D2聽到有人大叫「警察可能放催淚煙」,於是從背包取出泳鏡。人群開始跑離現場,一人把一副護目鏡塞向D2手中,並在D2反應前已跑離。D2待人群大致消散後才走向中建大廈,但隨即被警察截停。
對於被搜獲的勞工手套、泳鏡及口罩,D2有以下解釋:案發前一晚,父親叫D2案發當日前往大埔新居協助裝修,並把勞工手套及口罩交給D2以便期間使用;父親又指他可以攜同泳鏡到新居會所的暖水泳池浸水,舒緩腰部。
D2有一位親戚擔任警務人員,故此他相信及支持警察及其工作。辯方呈上多張Facebook截圖,大致顯示該名親戚於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的Facebook貼文,以及D2的讚好及留言。
🔹控方盤問
大埔新居的裝修在10月之前已開始,並由D2父親負責。雖然D2曾有骨折,但案發當日他們只是打算讓自己協助相對輕便的工作,包括遞工具、抹塵等。父親提醒D2可以嘗試浸泡,D2未知有否必要,但認為一試無妨,故此自行把泳鏡放入背囊。
D2原本的腰傷大致痊癒但又再拉傷,故他打算案發當日再向潘醫生求醫。當日早上,父親出門前,D2有向他提及想先求醫一事,但由於自己當時仍相當眼瞓便沒有多講。若求診後潘醫生認為D2不適宜協助裝修,D2屆時會再聯絡父親。
D2未有事先致電診所進行預約,打算直接上去碰運氣。他由上環走至中環以及在德輔道中踎低執磚塊期間,均未有想到會否影響傷勢。D2不同意他曾在馬路上拋擲磚塊,只是放到一旁。
畢打街現場好嘈雜,D2看見傘陣但聽不到口號。D2表示由於少接觸時事,故此未知現場發生何事。D2當刻未有考慮到繼續前往畢打街、走入人群會帶來危險或影響傷勢。D2不同意當時現場出現非法集結或抗爭,亦不同意有加入相關人群。D2表示不知道當日有「和你lunch」集結號召。
對於護目鏡,在被塞入手中後,D2認為護目鏡或有助阻擋催淚煙入眼。D2表示當日聽到有人表示可能有催淚煙,但不記得實際上現場有否催淚煙。至於泳鏡,D2表示泳褲已於早前運抵新居,故只需帶備泳鏡便可到暖水池浸泡(「即係游下」)。
控方其後向D2指出控方案情,D2大致不同意。
-D2作供完畢-
⏺傳召DW1 譚先生(D2父親)
🔸D2法律代表主問
譚先生職業是裝修工人,專門負責水電。大埔新居的裝修期是9月至12月。案發當日他打算到新居安裝窗簾及燈,而他在前一晚向D2表示新居的房間已造好,翌日可以進行清潔及幫忙遞工具,D2答應,譚先生隨即把勞工手套及口罩給予D2。他亦提議D2可到會所泳池浸泡。
案發當日,譚先生叫D2吃過早餐後才出發到大埔。D2曾表示想先求醫。
🔹控方盤問
新居的裝修工作並不複雜,油漆工作早已完成,故此譚先生並非於3個月裝修期內長時間處於新居。
案發當日他打算安裝燈,但一個人難以完成,必須有另一人協助托住,故此叫D2幫手。他知道D2腰部曾受傷,但由於相關工作並非粗重工作,故他認為沒有問題。D2打算先求醫,若醫生認為D2不適宜協助,譚先生可把安裝工作順延。
譚先生確認,他與太太早前已把部分衣物搬到新居。新居內沒有全新的勞工手套。裝修工人常用工業用口罩(俗稱「豬嘴」),但D2只時臨時協助,普通布質口罩已可達到防塵功效。
-DW1作供完畢-
12:44 D2案情完結。 D5不會出庭作供,亦沒有任何辯方證人。D5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需於指定期限前呈交書面結案陳詞,8月3日再開庭讓控辯雙方就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
案件押後至8月3日14:30續審,期間兩人繼續保釋。
12:48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判刑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已經還押13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裁決新聞:
https://m.mingpao.com/pns/要聞/article/20220716/s00001/1657908646141/時任區議員李志宏指罵警員罪成-官-有意煽暴
————————————
控方代表:#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陳大律師
————————————
【1139】開庭
雙方採納早前交法庭書面陳詞協助判刑,辯方指控方所引用兩宗案例包括一宗侮辱國旗及另一宗馬希郁案(涉及汽油彈圖縱火)難與本案相比,本案罪行最高監禁12個月給罰款5000。反之辯方案例較具參考。
📌求情:
背景報告已經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並於今早指示勿強調服務地區工作因只是議員份內事,法律代表庭上呈上多封包括前區議員及老師求情信件。
【1145】裁判官指需時考慮休庭至1215。
【1220】開庭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7個月
📌簡短原因:
2012-19擔任議員助理,2019任區議員,從事地區工作多年。本案案情嚴重涉及煽動,行為令人羣情緒升級,警察維持秩序,法庭需確保其安全執勤,本案涉及時間不短。馬希郁案判詞提及公安條例,行為對公眾秩序之影響,法庭認為考慮所有因素以8個月作起點,初犯及服務地區作扣減一個月,判處7個月監禁。
❌劉綺雲裁判官拒絕辯方代表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另渉一限聚令傳票案,律師申請9月提取被告到庭獲批。
❤️🔥感謝報料❤️🔥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灣仔 #判刑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
🔴已經還押13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裁決新聞:
https://m.mingpao.com/pns/要聞/article/20220716/s00001/1657908646141/時任區議員李志宏指罵警員罪成-官-有意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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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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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開庭
雙方採納早前交法庭書面陳詞協助判刑,辯方指控方所引用兩宗案例包括一宗侮辱國旗及另一宗馬希郁案(涉及汽油彈圖縱火)難與本案相比,本案罪行最高監禁12個月給罰款5000。反之辯方案例較具參考。
📌求情:
背景報告已經向被告解釋,被告同意並於今早指示勿強調服務地區工作因只是議員份內事,法律代表庭上呈上多封包括前區議員及老師求情信件。
【1145】裁判官指需時考慮休庭至1215。
【1220】開庭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7個月
📌簡短原因:
2012-19擔任議員助理,2019任區議員,從事地區工作多年。本案案情嚴重涉及煽動,行為令人羣情緒升級,警察維持秩序,法庭需確保其安全執勤,本案涉及時間不短。馬希郁案判詞提及公安條例,行為對公眾秩序之影響,法庭認為考慮所有因素以8個月作起點,初犯及服務地區作扣減一個月,判處7個月監禁。
❌劉綺雲裁判官拒絕辯方代表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另渉一限聚令傳票案,律師申請9月提取被告到庭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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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前覆核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
控方將傳召7名控方證人,當中包括1名專家證人。辯方可能有1-2位辯方證人。本案審訊預計需時5天,排期於2022年10月17-21日以中文進行。
法庭另外排期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讓控辯雙方進一步釐清爭議點。雙方須於2022年9月9日前向法庭呈交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6日10:30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審前覆核
崔(26)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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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傳召7名控方證人,當中包括1名專家證人。辯方可能有1-2位辯方證人。本案審訊預計需時5天,排期於2022年10月17-21日以中文進行。
法庭另外排期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讓控辯雙方進一步釐清爭議點。雙方須於2022年9月9日前向法庭呈交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6日10:30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831銅鑼灣 #暴動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4) 🔴服刑中
控罪:
① 暴動
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通訊器具。
👉提要
經審訊後,陳先生在2020年12月28日被姚勳智法官裁定上述兩項控罪罪成,在2021年1月18日就暴動罪被判囚4年,無牌管有無線電則罰款$5,000。
----------
上訴人的法律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其中一個定罪理由,是原審法官認為當時在上訴人身後的黑衣人開始襲擊拘捕他的警員,從而推論上訴人與該黑衣人必然伙同行事,共同針對反抗、襲擊警員、參與暴動。
👉 上訴理由
潘資深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裁決時,不應考慮上訴人被捕時其他人的舉動行為,因為超越了開案陳詞時控方闡述的檢控基礎。又指如果控方表明立場,辯方有可能會就此提出抗辯,甚至出庭作供。
此外,潘大狀又指被捕時上訴人前方有一名身穿反光衣的急救員,亦曾對警員講自己是急救員,背囊內有繃帶,顯示上訴人並非示威者的一份子,但原審卻錯誤地不接納上訴人是急救員。
👉法官批上訴方雙重標準
上訴方一方面認為法庭不應將示威者與被告拉上關係,另一方面卻要求法庭應考慮身穿反光背心的人是被告的同伙,作為被告是急救員的佐證。彭偉昌法官質疑「咁點解後邊嗰個(黑衣人)唔睇得,前邊嗰個(急救員)睇得呢?」潘敏琦法官質疑這是雙重標準。
🔴 官:如果你參與急救,點解你唔係參與暴動?
彭偉昌法官舉例:「如果你著住某國軍服,手臂有白底紅十字臂章,咁都會當你係軍醫掛!咁就唔係代表嗰個國參與緊前線作戰喇咩?同佢洗眼嗰啲就唔係support and encouragement咩?點解急救員就唔係參與暴動呢?而家你唔係聖若翰救傷隊呀嘛!你講呢啲點樣幫到你呢?急救員就唔可以參與暴動嘅咩?」
彭偉昌又指,上訴人如非打算身處最前線,預計會受到某種武力來犯,又何須帶備保護性裝備?質疑「你話保護性裝備,protect from what?明顯就係顯示想置身於前線囉。你話整全防衛裝備其實是急救用,證據係邊到呀?被捕時佢戴住黑色護具勞工手套,正如律政司一方所講,如果進行急救工作就應該戴外科手套啦!」
👉上訴方回應
潘大狀回應,指上訴人並非在前線被捕,而是在暴動現場附近的商場內被捕,被捕時亦無戴口罩蒙面,而且急救員亦會協助誤中催淚彈的市民。同意若急救員或任何人的行為符合暴動定義 (滿足盧建民案中的七個條件),當然算是暴動一份子,但本案沒有證據支持上訴人是示威者。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上訴人無作供,而且辯方證人並不在場,其證供對本案無意思,不能肯定上訴人當日是急救員。
最後,潘敏琦法官提出上訴人當時身上有哮喘藥,被捕時哮喘發作,質疑如斯身體狀況仍去做急救員?潘大狀反駁「佢哮喘唔係成日發作㗎嘛,唔通有哮喘就乜都唔做咩?」
----------
🔴擇日宣判
最遲在6個月內會頒下判詞,上訴人須繼續服刑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831銅鑼灣 #暴動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4) 🔴服刑中
控罪:
① 暴動
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一同參與暴動。
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同日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通訊器具。
👉提要
經審訊後,陳先生在2020年12月28日被姚勳智法官裁定上述兩項控罪罪成,在2021年1月18日就暴動罪被判囚4年,無牌管有無線電則罰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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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的法律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其中一個定罪理由,是原審法官認為當時在上訴人身後的黑衣人開始襲擊拘捕他的警員,從而推論上訴人與該黑衣人必然伙同行事,共同針對反抗、襲擊警員、參與暴動。
👉 上訴理由
潘資深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裁決時,不應考慮上訴人被捕時其他人的舉動行為,因為超越了開案陳詞時控方闡述的檢控基礎。又指如果控方表明立場,辯方有可能會就此提出抗辯,甚至出庭作供。
此外,潘大狀又指被捕時上訴人前方有一名身穿反光衣的急救員,亦曾對警員講自己是急救員,背囊內有繃帶,顯示上訴人並非示威者的一份子,但原審卻錯誤地不接納上訴人是急救員。
👉法官批上訴方雙重標準
上訴方一方面認為法庭不應將示威者與被告拉上關係,另一方面卻要求法庭應考慮身穿反光背心的人是被告的同伙,作為被告是急救員的佐證。彭偉昌法官質疑「咁點解後邊嗰個(黑衣人)唔睇得,前邊嗰個(急救員)睇得呢?」潘敏琦法官質疑這是雙重標準。
🔴 官:如果你參與急救,點解你唔係參與暴動?
彭偉昌法官舉例:「如果你著住某國軍服,手臂有白底紅十字臂章,咁都會當你係軍醫掛!咁就唔係代表嗰個國參與緊前線作戰喇咩?同佢洗眼嗰啲就唔係support and encouragement咩?點解急救員就唔係參與暴動呢?而家你唔係聖若翰救傷隊呀嘛!你講呢啲點樣幫到你呢?急救員就唔可以參與暴動嘅咩?」
彭偉昌又指,上訴人如非打算身處最前線,預計會受到某種武力來犯,又何須帶備保護性裝備?質疑「你話保護性裝備,protect from what?明顯就係顯示想置身於前線囉。你話整全防衛裝備其實是急救用,證據係邊到呀?被捕時佢戴住黑色護具勞工手套,正如律政司一方所講,如果進行急救工作就應該戴外科手套啦!」
👉上訴方回應
潘大狀回應,指上訴人並非在前線被捕,而是在暴動現場附近的商場內被捕,被捕時亦無戴口罩蒙面,而且急救員亦會協助誤中催淚彈的市民。同意若急救員或任何人的行為符合暴動定義 (滿足盧建民案中的七個條件),當然算是暴動一份子,但本案沒有證據支持上訴人是示威者。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上訴人無作供,而且辯方證人並不在場,其證供對本案無意思,不能肯定上訴人當日是急救員。
最後,潘敏琦法官提出上訴人當時身上有哮喘藥,被捕時哮喘發作,質疑如斯身體狀況仍去做急救員?潘大狀反駁「佢哮喘唔係成日發作㗎嘛,唔通有哮喘就乜都唔做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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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日宣判
最遲在6個月內會頒下判詞,上訴人須繼續服刑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4/40] 案件第三組
下午進度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14:35] 開庭
D13 代表律師申請撤回案中案,會就片段嘅質素是否適合作辨認作陳詞。於是餘下只有D12 & D18有案中案要處理,D12關於3張被還原服裝的相片,D18關於口頭招認的自願性;D12 & D18 無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兩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法官表示下一階段係案中案嘅陳詞,希望控方可以做一份summary of evidence ,控方在明日(29/7) 17:00前將陳詞傳檔法庭,辯方在8月1日17:00前將回應傳檔法庭,8月2日因其中一位律師有事未能出庭,於是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3日11:00續審。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4/40] 案件第三組
下午進度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14:35] 開庭
D13 代表律師申請撤回案中案,會就片段嘅質素是否適合作辨認作陳詞。於是餘下只有D12 & D18有案中案要處理,D12關於3張被還原服裝的相片,D18關於口頭招認的自願性;D12 & D18 無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兩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法官表示下一階段係案中案嘅陳詞,希望控方可以做一份summary of evidence ,控方在明日(29/7) 17:00前將陳詞傳檔法庭,辯方在8月1日17:00前將回應傳檔法庭,8月2日因其中一位律師有事未能出庭,於是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3日11:0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7/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 - - - - - - - - - - - -
[09:38] 開庭
傳召PW22 高級督察温志豪(音)
控方主問
PW22帶領警方delta 1小隊一直向北行,當晚22:15行至加士居道匯合delta 3及4 小隊,22:45到窩打老道與示威者對峙,23:00 delta 2小隊加入。後來Delta1,2,3,4全部快速推進。 PW22於彌敦道制服1男1女,帶上行人路旁交其他警員處理。
PW22行至彌敦道/碧街交界視察,目測於油麻地A1出口兩旁,一邊近寶寧大廈稱窄巷,約70-80人仕被制服,約2-3名機動部隊成員在該巷另一邊堵截。
A1出口另一邊近安利大廈稱闊巷,約20-30人仕被制服,同樣2,3名機動部隊人員在另一邊堵截。
23:55 警方設封鎖區,醫療區,等候區。
辯方盤問完畢(詳情後補)
[12:00] 傳召 PW23 警員彭志豪(音)
控方主問
PW23當晚係delta 1成員,於22:45到達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見約1500示威人仕,23:26快速推進作拘捕,示威者往旺角逃走,至碧街作圍捕。 其後於臨時醫療區見約有20-30人, 臨時等候區約有120人。
辯方盤問完畢(詳情後補)
休庭下午續
[14:30] 傳召PW24 督察黎家樂(音)
控方主問
PW24屬delta 2小隊。23:07 帶取後備彈藥供delta 1,3,4小隊,並於窩打老道近果欄築成一條防線,見D出口大量記者並呼籲記者離開。
23:42 碧街圍捕剛完成,delta 2小隊到達咸美頓街設防,防止示威者衝擊圍捕範圍。
辯方盤問完畢(詳情後補)
法官查問
PW24稱D大隊指揮有提示警員,若有非示威人仕獲確認身份,可獲放行。
今天完成,明天開始播放證物片段。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29/7)09: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7/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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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傳召PW22 高級督察温志豪(音)
控方主問
PW22帶領警方delta 1小隊一直向北行,當晚22:15行至加士居道匯合delta 3及4 小隊,22:45到窩打老道與示威者對峙,23:00 delta 2小隊加入。後來Delta1,2,3,4全部快速推進。 PW22於彌敦道制服1男1女,帶上行人路旁交其他警員處理。
PW22行至彌敦道/碧街交界視察,目測於油麻地A1出口兩旁,一邊近寶寧大廈稱窄巷,約70-80人仕被制服,約2-3名機動部隊成員在該巷另一邊堵截。
A1出口另一邊近安利大廈稱闊巷,約20-30人仕被制服,同樣2,3名機動部隊人員在另一邊堵截。
23:55 警方設封鎖區,醫療區,等候區。
辯方盤問完畢(詳情後補)
[12:00] 傳召 PW23 警員彭志豪(音)
控方主問
PW23當晚係delta 1成員,於22:45到達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見約1500示威人仕,23:26快速推進作拘捕,示威者往旺角逃走,至碧街作圍捕。 其後於臨時醫療區見約有20-30人, 臨時等候區約有120人。
辯方盤問完畢(詳情後補)
休庭下午續
[14:30] 傳召PW24 督察黎家樂(音)
控方主問
PW24屬delta 2小隊。23:07 帶取後備彈藥供delta 1,3,4小隊,並於窩打老道近果欄築成一條防線,見D出口大量記者並呼籲記者離開。
23:42 碧街圍捕剛完成,delta 2小隊到達咸美頓街設防,防止示威者衝擊圍捕範圍。
辯方盤問完畢(詳情後補)
法官查問
PW24稱D大隊指揮有提示警員,若有非示威人仕獲確認身份,可獲放行。
今天完成,明天開始播放證物片段。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29/7)09: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9/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僅為今日審訊內容概要,非完整紀錄)
📌
證人表示,當時自己在彌敦道南行線推進,並展開拘捕行動。其間見到一男子「身穿黑衫黑褲」、「頭戴安全帽」以及「面戴3M口罩」,遂上前截停,並在沒有警誡的情況下拘捕男子(後知D7),罪名為「非法集結」。辯方律師問劉,當時有否留意D7背囊中噴壺的物質,證人表示當時在拘捕前有問D7壺中物質是什麼,D7回答「自製芥辣水」。證人亦稱有就著D7背囊中的護臂查問。在辯方律師盤問下,證人澄清時序為:首先問D7噴壺中的物體,及後問其護臂有什麼作用,而被告當時回應是「自製護臂」。
🌟辯方律師此時指出,證人庭上證供並不曾於書面供詞中出現,亦不曾出現於任何辯方所收到的文件之中,以上說法辯方「第一次先知」。控方代表沒有否認,並指他們亦曾「做過學術研究」研究證人供詞應包含多少細節。林官批評控方該小心檢視證據。
*辯方律師即時向當事人提取指示後,表示反對控方的呈堂供詞。
證人表示D7並非「頭戴安全帽」,而是「掛在頸上」,而且「不記得」口罩是否戴在面上。辯方律師播放影片,指D7被拘捕時表情痛苦;證人承認D7曾指自己肚痛及透氣辛苦,但否認D7是被警務人員按壓。證人指自己見到D7時,D7已跌倒在地,自己隨後替D7戴上手扣,並搜索D7的隨行物品。針對警誡,證人稱現場環境混亂及D7不適,不適合作警誡。辯方律師質疑,若然現場環境混亂、被捕人不適,為何證人又可作查問並搜索背囊?在多條盤問問題下,證人承認當時考慮到「將警誡留返畀CID做」。
📌
證人確定,在金巴利道天文臺道路口已開始觀察D8,當中沒有阻礙。證人同意,D8身上的藍色背囊在其被捕前一直歸D8管有,惟D8因背對自己,未能看到搜查過程。辯方律師指出有插贓的可能性。辯方律師再指出:一支或兩支銀色雷射筆、粉紅色防毒面具、泳鏡、一把剪鉗、黑色噴漆及兩粒鋰電池——均是由證人以及其他警員另外放入D8的背囊。辯方提出,由「拘捕D8」至「開始搜查」的過程有9分鐘時間,認為此就是證人與其他警員執拾現場物品並嫁禍的時間。此外,辯方指出,證人在控方主問期間三次確認兩支鐳射筆為銀色,以及根據記事冊的詳細記錄均是指銀色,但到了某個階段又突然稱「不肯定」顏色。但事實上鐳射筆為黑色。而證人無法描述辯方律師在庭上展示黑色鐳射筆的特徵,辯方指這是因爲證人之前對鐳射筆的描述只建基於主問時看過的;由此,辯方認為證人從來不曾在D8身上搜出任何鐳射筆。
==========
(小插曲:法官不認同控方做法)
主控:我了解你的observation,亦都同意, 只不過每個人做檢控,有不同方式,如果你喜歡呢個方式,我以後用呢個方式
林官:唔係喜歡唔喜歡,好方式得一個
主控:好,會加以改進
林官:我唔係搵機會批評人,我只係希望工作順利,讓人聽明白證供如何發展,咁多證供嘅時候用歸納、順序方法,唔係跳嚟跳去...
主控:你有冇諗過,唔可以令呢個證人跟我地次序呢?會亂曬
林官:你要明白我聽住你地問題,我要對住證物表,我要睇住證物表、爭議、有咩唔同、有咩問題,所以一有問題提出處理, 期望問問題嘅人自己曉得、即刻處理好。當你處理唔好,就我會處理,唔好話我干涉你。我都好想審訊由頭到尾唔駛出一句聲,人地講曬畀我,我只係寫個 判決......
[法官 continues to complain, 控方 tries to answer.]
林官:因為你根本醒覺唔到!!!
主控:如果法官閣下覺得你自己做法最好就跟足
林官:(重複) 我冇特別要求....
==========
明天不開庭,案件押後至下週一11:00或人齊才開庭續審。
(*直播員按:今日林官開OT,搞到6點先放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9/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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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為今日審訊內容概要,非完整紀錄)
📌
D7
拘捕警員盤問
證人表示,當時自己在彌敦道南行線推進,並展開拘捕行動。其間見到一男子「身穿黑衫黑褲」、「頭戴安全帽」以及「面戴3M口罩」,遂上前截停,並在沒有警誡的情況下拘捕男子(後知D7),罪名為「非法集結」。辯方律師問劉,當時有否留意D7背囊中噴壺的物質,證人表示當時在拘捕前有問D7壺中物質是什麼,D7回答「自製芥辣水」。證人亦稱有就著D7背囊中的護臂查問。在辯方律師盤問下,證人澄清時序為:首先問D7噴壺中的物體,及後問其護臂有什麼作用,而被告當時回應是「自製護臂」。
🌟辯方律師此時指出,證人庭上證供並不曾於書面供詞中出現,亦不曾出現於任何辯方所收到的文件之中,以上說法辯方「第一次先知」。控方代表沒有否認,並指他們亦曾「做過學術研究」研究證人供詞應包含多少細節。林官批評控方該小心檢視證據。
*辯方律師即時向當事人提取指示後,表示反對控方的呈堂供詞。
證人表示D7並非「頭戴安全帽」,而是「掛在頸上」,而且「不記得」口罩是否戴在面上。辯方律師播放影片,指D7被拘捕時表情痛苦;證人承認D7曾指自己肚痛及透氣辛苦,但否認D7是被警務人員按壓。證人指自己見到D7時,D7已跌倒在地,自己隨後替D7戴上手扣,並搜索D7的隨行物品。針對警誡,證人稱現場環境混亂及D7不適,不適合作警誡。辯方律師質疑,若然現場環境混亂、被捕人不適,為何證人又可作查問並搜索背囊?在多條盤問問題下,證人承認當時考慮到「將警誡留返畀CID做」。
📌
D8
拘捕警員盤問證人確定,在金巴利道天文臺道路口已開始觀察D8,當中沒有阻礙。證人同意,D8身上的藍色背囊在其被捕前一直歸D8管有,惟D8因背對自己,未能看到搜查過程。辯方律師指出有插贓的可能性。辯方律師再指出:一支或兩支銀色雷射筆、粉紅色防毒面具、泳鏡、一把剪鉗、黑色噴漆及兩粒鋰電池——均是由證人以及其他警員另外放入D8的背囊。辯方提出,由「拘捕D8」至「開始搜查」的過程有9分鐘時間,認為此就是證人與其他警員執拾現場物品並嫁禍的時間。此外,辯方指出,證人在控方主問期間三次確認兩支鐳射筆為銀色,以及根據記事冊的詳細記錄均是指銀色,但到了某個階段又突然稱「不肯定」顏色。但事實上鐳射筆為黑色。而證人無法描述辯方律師在庭上展示黑色鐳射筆的特徵,辯方指這是因爲證人之前對鐳射筆的描述只建基於主問時看過的;由此,辯方認為證人從來不曾在D8身上搜出任何鐳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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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插曲:法官不認同控方做法)
主控:我了解你的observation,亦都同意, 只不過每個人做檢控,有不同方式,如果你喜歡呢個方式,我以後用呢個方式
林官:唔係喜歡唔喜歡,好方式得一個
主控:好,會加以改進
林官:我唔係搵機會批評人,我只係希望工作順利,讓人聽明白證供如何發展,咁多證供嘅時候用歸納、順序方法,唔係跳嚟跳去...
主控:你有冇諗過,唔可以令呢個證人跟我地次序呢?會亂曬
林官:你要明白我聽住你地問題,我要對住證物表,我要睇住證物表、爭議、有咩唔同、有咩問題,所以一有問題提出處理, 期望問問題嘅人自己曉得、即刻處理好。當你處理唔好,就我會處理,唔好話我干涉你。我都好想審訊由頭到尾唔駛出一句聲,人地講曬畀我,我只係寫個 判決......
[法官 continues to complain, 控方 tries to answer.]
林官:因為你根本醒覺唔到!!!
主控:如果法官閣下覺得你自己做法最好就跟足
林官:(重複) 我冇特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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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不開庭,案件押後至下週一11:00或人齊才開庭續審。
(*直播員按:今日林官開OT,搞到6點先放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8]
[2022.07.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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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裁決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王(19)🛑因另案已還押15日 #違反感化令 (#0621警總 刑事損壞;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6月1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4日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蘇,陳(22-58) #新案件 (#2021立會選舉 2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朱,黃,廖,劉,陳,岑(18-30)🛑岑因另案已還押2日 #提堂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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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8]
[2022.07.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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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逾10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裁決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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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王(19)🛑因另案已還押15日 #違反感化令 (#0621警總 刑事損壞;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6月1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4日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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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蘇,陳(22-58) #新案件 (#2021立會選舉 2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施祖堯裁判官
🕝14:30
👥朱,黃,廖,劉,陳,岑(18-30)🛑岑因另案已還押2日 #提堂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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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回答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
0925 廣播
0945 開庭
速報:
答辯
四位被告明白控罪並認罪🛑🛑🛑🛑
控方昨日聯絡法庭,是有關D4的案情有少少修改,漏了一個數字。
控方讀出案情,列出賢學思政多個街站及各被告的發言和角色。四名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4名被告罪名成立‼️
4位被告沒有案底。D1沒有申報職業,D2、D3及D4為學生。
法庭要求控方提供街站影片, 指街站發言, 氣氛及公眾反應會對判刑有影響。
D1律師表示,基於有一宗上訴庭的國安法案件會在9月5日頒下判詞,各辯方代表需於9月13日或之前將求情陳詞及求情信存檔法庭,9月24日0930處理進一步求情,視乎上訴庭判詞,可能會索取報告。法官同意。
D3律師表示,D3要求撤銷擔保,亦不會依賴一封由D3父親早前寫給法庭的信件。法庭將會歸還D3父親。
D2及D4律師無補充。
各被告皆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進行求情,期間4名被告還押監房🛑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回答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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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廣播
0945 開庭
速報:
答辯
四位被告明白控罪並認罪🛑🛑🛑🛑
控方昨日聯絡法庭,是有關D4的案情有少少修改,漏了一個數字。
控方讀出案情,列出賢學思政多個街站及各被告的發言和角色。四名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4名被告罪名成立‼️
4位被告沒有案底。D1沒有申報職業,D2、D3及D4為學生。
法庭要求控方提供街站影片, 指街站發言, 氣氛及公眾反應會對判刑有影響。
D1律師表示,基於有一宗上訴庭的國安法案件會在9月5日頒下判詞,各辯方代表需於9月13日或之前將求情陳詞及求情信存檔法庭,9月24日0930處理進一步求情,視乎上訴庭判詞,可能會索取報告。法官同意。
D3律師表示,D3要求撤銷擔保,亦不會依賴一封由D3父親早前寫給法庭的信件。法庭將會歸還D3父親。
D2及D4律師無補充。
各被告皆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進行求情,期間4名被告還押監房🛑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20721中環 #20220721律政中心
程(41) 🔴已經還押4日
控罪:刑事恐嚇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
被控於2022年7月21日,在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翼8樓律政司收發組發送具有刑事恐嚇成份的信封,威脅容嘉嵐會使其人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背景:
被告涉嫌於上周四(21日)寄信到中環律政中心,信中內容疑針對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經調查後,警方拘捕涉案女子及控告她一項刑事恐嚇罪【據悉收件人為林定國,本案容姓女事主只負責收信】
————————————
被告7月25日首次提堂因留醫缺席押後至今天。控方指今日被告仍然留院要求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被告出院 或 8月3日 10:30同一法庭再訊,期間繼續交由警方看管。
💛感謝報料💛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20721中環 #20220721律政中心
程(41) 🔴已經還押4日
控罪:刑事恐嚇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
被控於2022年7月21日,在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翼8樓律政司收發組發送具有刑事恐嚇成份的信封,威脅容嘉嵐會使其人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背景:
被告涉嫌於上周四(21日)寄信到中環律政中心,信中內容疑針對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經調查後,警方拘捕涉案女子及控告她一項刑事恐嚇罪【據悉收件人為林定國,本案容姓女事主只負責收信】
————————————
被告7月25日首次提堂因留醫缺席押後至今天。控方指今日被告仍然留院要求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被告出院 或 8月3日 10:30同一法庭再訊,期間繼續交由警方看管。
💛感謝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