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本控罪乃控罪(1)的交替控罪。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申請押後,不反對D1及D4就保釋條件申請更改。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D1 申請報到減至每星期三次(申請獲批✅)
D4 申請報到減至每星期三次(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01月20日1430作提訊,被告期間以原有及已修定的條件保釋。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本控罪乃控罪(1)的交替控罪。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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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不反對D1及D4就保釋條件申請更改。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D1 申請報到減至每星期三次(申請獲批✅)
D4 申請報到減至每星期三次(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01月20日1430作提訊,被告期間以原有及已修定的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D2: 楊 (19) [日前已經認罪結案]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被告有當值律師代表,已經解釋咗感化和社會服務令給被告知道,雖然報告不建議兩項刑罰,因被告驗尿結果呈陽性,對質下發現被告有吸食大麻問題。不過被告立即找專業人士求助,現已見緊輔導人員,情況已有改善,再呈上一份報告和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最一次機會,再為被告索取多一次感化報告,溫官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30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D2: 楊 (19) [日前已經認罪結案]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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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當值律師代表,已經解釋咗感化和社會服務令給被告知道,雖然報告不建議兩項刑罰,因被告驗尿結果呈陽性,對質下發現被告有吸食大麻問題。不過被告立即找專業人士求助,現已見緊輔導人員,情況已有改善,再呈上一份報告和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最一次機會,再為被告索取多一次感化報告,溫官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30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支聯會, 李卓人(64), 何俊仁(69), 鄒幸彤(36)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
羅官首先問到支聯會公司目前的法律地位。
控方指今早收到破產管理處的信件,支聯會在該公司條例下已解散,公司的財產和權利均需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
支聯會公司清盤人蔡耀昌在庭上回應指,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政府人員,不能代表公司之利益。
羅官指需要時間去研究公司的刑事責任屬於誰的問題,現時先將蔡耀昌作為interested party。
控方申請押後十星期,因需時檢驗早前在支聯會會址和貨倉檢獲到六十箱文件,數十隻usb,九部電子器材。
⭐️旁聽席聽到押後十星期後一片嘩然,有人指「(要咁多時間調查),咁你唔好拉人啦、保釋啊!」
鄒幸彤(D1)反對,指控方沒有報告任何進度,而被告除了一開始的控罪書外便沒有再收到任何文件。鄒表示唔想控方在十星期後又沒有進度,需要再押後。
鄒希望控方能將現有文件先交給被告,因為起訴已經逾兩個月,但什麼文件都沒收到。她認為控方提出檢控,應該手頭上有一定資料,認為需要交給被告。
經雙方討論後,同意在一個月後交文件給被告。
鄒申請保釋;羅官拒絕鄒的保釋申請。
覆核將在11月16日再審(但可能會因為鄒的另一宗案而延期)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10日,三人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堂
👥支聯會, 李卓人(64), 何俊仁(69), 鄒幸彤(36)
控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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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官首先問到支聯會公司目前的法律地位。
控方指今早收到破產管理處的信件,支聯會在該公司條例下已解散,公司的財產和權利均需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
支聯會公司清盤人蔡耀昌在庭上回應指,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政府人員,不能代表公司之利益。
羅官指需要時間去研究公司的刑事責任屬於誰的問題,現時先將蔡耀昌作為interested party。
控方申請押後十星期,因需時檢驗早前在支聯會會址和貨倉檢獲到六十箱文件,數十隻usb,九部電子器材。
⭐️旁聽席聽到押後十星期後一片嘩然,有人指「(要咁多時間調查),咁你唔好拉人啦、保釋啊!」
鄒幸彤(D1)反對,指控方沒有報告任何進度,而被告除了一開始的控罪書外便沒有再收到任何文件。鄒表示唔想控方在十星期後又沒有進度,需要再押後。
鄒希望控方能將現有文件先交給被告,因為起訴已經逾兩個月,但什麼文件都沒收到。她認為控方提出檢控,應該手頭上有一定資料,認為需要交給被告。
經雙方討論後,同意在一個月後交文件給被告。
鄒申請保釋;羅官拒絕鄒的保釋申請。
覆核將在11月16日再審(但可能會因為鄒的另一宗案而延期)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10日,三人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9/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 1431 開庭 -
🔸A1 A9辯方律師盤問PW10
📌展示截圖D1D9_PW7_2 實境圖
📌播放片段D1D9/7 有線新聞片段
📌播放片段D1D9/8
🔸A2 辯方大律師盤問
🔸A10 辯方大律師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 PW10 作供完畢 -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0月29日 0930 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9/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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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1 開庭 -
🔸A1 A9辯方律師盤問PW10
📌展示截圖D1D9_PW7_2 實境圖
📌播放片段D1D9/7 有線新聞片段
📌播放片段D1D9/8
🔸A2 辯方大律師盤問
🔸A10 辯方大律師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 PW10 作供完畢 -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0月29日 0930 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2/3]
🙎🏻♂️林 (21歲) #20200413葵涌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20年4月13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辯方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承上文: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456
———————————————
傳召PW4 探員15927 饒家睿,講述他與A君 (案發時接送被告的司機)之會面記錄。
👉背景及涉案「力sir」的特徵
根據A君描述,力sir在2020年升級做警長,介乎30至40歲、髮線高、短髮、後尾枕禿頭、中等身材、1.7米高、斯斯文文,在2020年初升級警長。「力sir」在任職葵涌警署軍裝部沙展時,曾向A君提及「做一單汽油彈嘅案被力sir處理」,但無詳細講點樣做、幾時做。
📍力sir與A君作案前的準備📍
直至案發前兩星期,A君收到力sir電話,兩人相約(接送被告的司機)在梨木樹小巴站站尾會面。見面後力sir提及要做一單汽油彈案件,著A君「快啲安排,上網學下點整汽油彈」但仍然無講詳情。
到案發前一晚,力sir再約A君到梨木樹小巴站站尾見面,雙方對話內容大致是力sir叫A君「揾個傻仔拎兩支汽油彈過去葵芳廣場對面嘅葵芳邨,放喺差館附近嘅棋枱上面,之後嘅事會自己處理,叫A君自行準備汽油彈材料自己搞。」
📍案發當日行動 (重點)📍
案發當日在傍晚6時,A君再收到力sir來電,查問「搞成點?」。A君於是揾啊澤 (被告友人,不認識力sir) ,啊澤於是在IG上招人。A君憶述力sir在電話中講及「幫手揾個傻仔送貨」但無講明送乜嘢。在19:00時,啊澤將另一人(被告)的電話交予A君,然後A君自行致電被告「5000蚊,3個鐘跟車送貴酒,興華邨7-11等」。在19:30時,A君揸車到上址接被告。
A君接被告上車後,驅車前往深水埗汝州街,然後叫被告落車買毛巾,A君自己執咗兩個空玻璃樽,然後驅車與被告一同前往葵涌大連排附近,著被告自己行去差館對面棋臺,然後A君致電力sir但無人聽電話。A君估計力sir已經成功截到啊豪,所以自己去深水埗食飯,之後就返屋企瞓覺。
👉【黑吃黑後續 | A君要力sir存入三萬】
案發翌日,力sir約A君在沙田商埸一間餐廳食早餐,力sir俾$3,000 A君,叫A君「去染頭髮、掉左琴日套衫、鞋襪、手套,避一避」。
A君仍擔心被力sir出賣,同時亦想測試力sir有無心保佢,所以4月14日晚上叫力sir存$30,000入A君友人的户口(因A君户口被凍結),而力sir亦在當晚以「現金存入」的方式,將款項傳入指定户口。此後雙方無再見面,但力sir致電提醒A君避得就避,將架車收好唔好畀人發現。兩人4月17日之後再無聯絡,A君此後音訊杳然,生死未卜。
👉到底邊個係力sir?
即使辯方提供力sir特徵、其警員編號、電話頭4個數字,探員15927 亦不同意力sir就是警長5905。堅持「唔識佢、唔知佢number、唔知佢花名」向上級報告之後就無再參與,後來從新聞中得知警長5905牽涉妨礙司法公正案件。
辯:力sir係警長5905都好呼之欲出啦,同意嗎? // 警:唔同意 // 辯:咁我尊重你個答案啦。
--------------------------
🟢15:15 控方案情完結,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出庭作供。
被告供稱初中於住所附近打藍球認識阿澤,形容二人為普通朋友關係,其後疏於聯絡。惟案發當日,被告望搵外快幫補家計,恰巧看見阿澤於IG story指「五千蚊三個鐘有無人得」,被告私訊詢問對方工作內容,阿澤則向被告索取電話號碼。
其後有一陌生電話致電被告,惟被告未有接聽,他再回電對方,但無人接。其後再有另一陌生號碼致電被告,被告詢問對方是否阿澤,對方回答是阿澤老細,最終二人相約於柴灣興華邨附近的7-11便利店見面。被告抵達後,看見駕駛私家車的男子現身,並揚手示意被告前來。被告形容對方二十來歲、中等身材、身高約1.7米、身穿白色T-shirt及短褲……
🟢 【16:32 退庭】審訊明天09:30繼續,被告將繼續作供。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2/3]
🙎🏻♂️林 (21歲) #20200413葵涌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20年4月13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辯方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承上文: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456
———————————————
傳召PW4 探員15927 饒家睿,講述他與A君 (案發時接送被告的司機)之會面記錄。
👉背景及涉案「力sir」的特徵
根據A君描述,力sir在2020年升級做警長,介乎30至40歲、髮線高、短髮、後尾枕禿頭、中等身材、1.7米高、斯斯文文,在2020年初升級警長。「力sir」在任職葵涌警署軍裝部沙展時,曾向A君提及「做一單汽油彈嘅案被力sir處理」,但無詳細講點樣做、幾時做。
📍力sir與A君作案前的準備📍
直至案發前兩星期,A君收到力sir電話,兩人相約(接送被告的司機)在梨木樹小巴站站尾會面。見面後力sir提及要做一單汽油彈案件,著A君「快啲安排,上網學下點整汽油彈」但仍然無講詳情。
到案發前一晚,力sir再約A君到梨木樹小巴站站尾見面,雙方對話內容大致是力sir叫A君「揾個傻仔拎兩支汽油彈過去葵芳廣場對面嘅葵芳邨,放喺差館附近嘅棋枱上面,之後嘅事會自己處理,叫A君自行準備汽油彈材料自己搞。」
📍案發當日行動 (重點)📍
案發當日在傍晚6時,A君再收到力sir來電,查問「搞成點?」。A君於是揾啊澤 (被告友人,不認識力sir) ,啊澤於是在IG上招人。A君憶述力sir在電話中講及「幫手揾個傻仔送貨」但無講明送乜嘢。在19:00時,啊澤將另一人(被告)的電話交予A君,然後A君自行致電被告「5000蚊,3個鐘跟車送貴酒,興華邨7-11等」。在19:30時,A君揸車到上址接被告。
A君接被告上車後,驅車前往深水埗汝州街,然後叫被告落車買毛巾,A君自己執咗兩個空玻璃樽,然後驅車與被告一同前往葵涌大連排附近,著被告自己行去差館對面棋臺,然後A君致電力sir但無人聽電話。A君估計力sir已經成功截到啊豪,所以自己去深水埗食飯,之後就返屋企瞓覺。
👉【黑吃黑後續 | A君要力sir存入三萬】
案發翌日,力sir約A君在沙田商埸一間餐廳食早餐,力sir俾$3,000 A君,叫A君「去染頭髮、掉左琴日套衫、鞋襪、手套,避一避」。
A君仍擔心被力sir出賣,同時亦想測試力sir有無心保佢,所以4月14日晚上叫力sir存$30,000入A君友人的户口(因A君户口被凍結),而力sir亦在當晚以「現金存入」的方式,將款項傳入指定户口。此後雙方無再見面,但力sir致電提醒A君避得就避,將架車收好唔好畀人發現。兩人4月17日之後再無聯絡,A君此後音訊杳然,生死未卜。
👉到底邊個係力sir?
即使辯方提供力sir特徵、其警員編號、電話頭4個數字,探員15927 亦不同意力sir就是警長5905。堅持「唔識佢、唔知佢number、唔知佢花名」向上級報告之後就無再參與,後來從新聞中得知警長5905牽涉妨礙司法公正案件。
辯:力sir係警長5905都好呼之欲出啦,同意嗎? // 警:唔同意 // 辯:咁我尊重你個答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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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 控方案情完結,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出庭作供。
被告供稱初中於住所附近打藍球認識阿澤,形容二人為普通朋友關係,其後疏於聯絡。惟案發當日,被告望搵外快幫補家計,恰巧看見阿澤於IG story指「五千蚊三個鐘有無人得」,被告私訊詢問對方工作內容,阿澤則向被告索取電話號碼。
其後有一陌生電話致電被告,惟被告未有接聽,他再回電對方,但無人接。其後再有另一陌生號碼致電被告,被告詢問對方是否阿澤,對方回答是阿澤老細,最終二人相約於柴灣興華邨附近的7-11便利店見面。被告抵達後,看見駕駛私家車的男子現身,並揚手示意被告前來。被告形容對方二十來歲、中等身材、身高約1.7米、身穿白色T-shirt及短褲……
🟢 【16:32 退庭】審訊明天09:30繼續,被告將繼續作供。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829藍田 #裁決
D1:丁
D2:文
D3:錢寶芬/人民力量成員(60)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0年8月29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當日快必設立健康講座,並派發口罩。
🌟全部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829藍田 #裁決
D1:丁
D2:文
D3:錢寶芬/人民力量成員(60)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0年8月29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當日快必設立健康講座,並派發口罩。
🌟全部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判刑
🙎🏻♂️鄭(19)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罪名成立🔴
【詳情按此】
———————————
【上庭裁決理由】
【補充求情內容】
辯方已提交書面陳詞,庭上補充指被告人現為大學二年級生,長時間的監禁阻礙他希望成為記者的夢想。此案審訊原定於本年一月進行,但因疫情原故延遲至七月,被告定罪時剛滿21歲,如若早一些進行審訊,有機會能以其他非監禁形式的方法處理。
明白控罪嚴重,但被告人的案件嚴重性比辯方援引的案例輕;親人有到場支持,有良好家庭背景,相信亦會幫助到被告人更生。被告亦將面對不短的刑期,希望法庭能以較案例低的刑期作此案量刑基準。
【背景及判刑理由】
被告人於2000年出生,21歲,現為大學生。求情內容指他學習態度積極、為人成熟、照顧別人;從高中起立志成為記者,亦成功入讀大學傳理系。辯方亦有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親友、老師及區議員。
由辯方援引的反修例社會事件時與縱火相關的案例(#20200323上水 黃、#1014旺角 林、#1020旺角 鄺 ),辯方在陳詞中指這三案例亦比此案嚴重,包括在向警員及警車投擲。辯方指此案件是在電光火石間發生,被告的目的只是為了暫緩警方的行動而把汽油彈擲地,但非攻擊警方。此舉為一次性行為,其個人物品亦沒有能夠再製造汽油彈的原材料;事件中沒有人受傷,亦沒有損壞他人財產。
李官引述另一案例(SWS),此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是非常嚴重罪行,比摧毀或損壞財產的控罪60(1)嚴重,最高可囚終身。香港需有較重及具阻嚇性的刑罰。香港人煙稠密,縱火有嚴重後果,必需有嚴厲的刑罰以顯示其阻嚇性。上訴庭指縱火案不宜有定罪指引,但一般應判處四至五年監禁,亦需就實際情況作出調整。
他續指案例有相似的地方,但亦不能直接作機械式比較。在三案例中,原審法官有其量刑基準,再就被告人的背景作扣減。李官是次會參考已作扣減的刑期(即四年九個月至五年半)作參考的量刑基準。
李官不認同辯方所指因審訊被押後而令被告的判刑選擇減少的說法。儘管被告可能未滿21歲,但亦有機會因案情嚴重而不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事發地點為70米的窄後巷,後巷內有多名市民及警員,亦有擺放修路工具。易燃液體玻璃樽是危險物品,汽油彈本質不穩,遭濺起玻璃樽碎亦是很危險。幸運的是玻璃樽沒有爆破,但漏出的易燃液體即時起火;當時PW2立即發了兩枚橡膠子彈,可見情況危急。而截圖20亦顯示在後巷裡示威者及警員中間,有一名女店員在中間的凹位躲避。辯方指被告不是意圖攻擊,而是為暫緩警員行動,但投擲汽油彈這方法亦是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當時警民對峙的氣氛緊張,被告的行為有機會激發風險,令杜老誌道的情況惡化。
李官接受辯方所指被告只屬個人及一次性的行為,投擲目標為地面,案件中無人受傷、破壞不大;被告案發時只有19歲,有良好家庭背景,是一名大學生。
🔴李官以五年為量刑基準,因被告良好背景 及 於審訊中承認部分控方案情,減省了法庭時間,作三個月酌情扣減,他表示這已是本席最寬大的處理🔴
‼️總刑期:四年九個月監禁‼️
————————
【參考案例】
1. #20200323上水 黃
i)敝台紀錄
ii)判刑理由
2. #1014旺角 林
i)敝台紀錄
ii)判刑理由
3. #1020旺角 鄺
i)判刑理由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判刑
🙎🏻♂️鄭(19)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罪名成立🔴
【詳情按此】
———————————
【上庭裁決理由】
【補充求情內容】
辯方已提交書面陳詞,庭上補充指被告人現為大學二年級生,長時間的監禁阻礙他希望成為記者的夢想。此案審訊原定於本年一月進行,但因疫情原故延遲至七月,被告定罪時剛滿21歲,如若早一些進行審訊,有機會能以其他非監禁形式的方法處理。
明白控罪嚴重,但被告人的案件嚴重性比辯方援引的案例輕;親人有到場支持,有良好家庭背景,相信亦會幫助到被告人更生。被告亦將面對不短的刑期,希望法庭能以較案例低的刑期作此案量刑基準。
【背景及判刑理由】
被告人於2000年出生,21歲,現為大學生。求情內容指他學習態度積極、為人成熟、照顧別人;從高中起立志成為記者,亦成功入讀大學傳理系。辯方亦有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親友、老師及區議員。
由辯方援引的反修例社會事件時與縱火相關的案例(#20200323上水 黃、#1014旺角 林、#1020旺角 鄺 ),辯方在陳詞中指這三案例亦比此案嚴重,包括在向警員及警車投擲。辯方指此案件是在電光火石間發生,被告的目的只是為了暫緩警方的行動而把汽油彈擲地,但非攻擊警方。此舉為一次性行為,其個人物品亦沒有能夠再製造汽油彈的原材料;事件中沒有人受傷,亦沒有損壞他人財產。
李官引述另一案例(SWS),此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是非常嚴重罪行,比摧毀或損壞財產的控罪60(1)嚴重,最高可囚終身。香港需有較重及具阻嚇性的刑罰。香港人煙稠密,縱火有嚴重後果,必需有嚴厲的刑罰以顯示其阻嚇性。上訴庭指縱火案不宜有定罪指引,但一般應判處四至五年監禁,亦需就實際情況作出調整。
他續指案例有相似的地方,但亦不能直接作機械式比較。在三案例中,原審法官有其量刑基準,再就被告人的背景作扣減。李官是次會參考已作扣減的刑期(即四年九個月至五年半)作參考的量刑基準。
李官不認同辯方所指因審訊被押後而令被告的判刑選擇減少的說法。儘管被告可能未滿21歲,但亦有機會因案情嚴重而不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事發地點為70米的窄後巷,後巷內有多名市民及警員,亦有擺放修路工具。易燃液體玻璃樽是危險物品,汽油彈本質不穩,遭濺起玻璃樽碎亦是很危險。幸運的是玻璃樽沒有爆破,但漏出的易燃液體即時起火;當時PW2立即發了兩枚橡膠子彈,可見情況危急。而截圖20亦顯示在後巷裡示威者及警員中間,有一名女店員在中間的凹位躲避。辯方指被告不是意圖攻擊,而是為暫緩警員行動,但投擲汽油彈這方法亦是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當時警民對峙的氣氛緊張,被告的行為有機會激發風險,令杜老誌道的情況惡化。
李官接受辯方所指被告只屬個人及一次性的行為,投擲目標為地面,案件中無人受傷、破壞不大;被告案發時只有19歲,有良好家庭背景,是一名大學生。
🔴李官以五年為量刑基準,因被告良好背景 及 於審訊中承認部分控方案情,減省了法庭時間,作三個月酌情扣減,他表示這已是本席最寬大的處理🔴
‼️總刑期:四年九個月監禁‼️
————————
【參考案例】
1. #20200323上水 黃
i)敝台紀錄
ii)判刑理由
2. #1014旺角 林
i)敝台紀錄
ii)判刑理由
3. #1020旺角 鄺
i)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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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第63(1)條。鄭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56號後巷,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56號後巷。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縱火罪
#答辯 🙅♂️不認罪🙅♂️
…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5]
🙎🏻♂️鄭(19) #1006深水埗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第63(1)條。鄭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56號後巷,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56號後巷。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縱火罪
#答辯 🙅♂️不認罪🙅♂️
…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鍾 (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
本案並非首次提堂,事情比較轉折,大概如下:
提堂,答辯,辨認控方證人,撤換律師
新的辯方律師表示昨日下午才收到指示代表被告,初步接觸後,得悉就著警誡供詞,會作特別事項處理,會有一位證人,是建議被告在供詞上簽署的大律師,就著一般事項,亦有一位事實證人,會跟隨原定的審期。
裁判官聽聞之後,立即詢問/提示辯方,大律師上庭作供所引申的法律問題,辯方表示知道問題所在,會與該證人探討;因應辯方轉換律師,裁判官詢問控方可有達成任何共識、爭議的觀點、證人數目等,主控表示未有,知悉辯方律師需要一星期時間回複,確實證人人數未知,裁判官指出控方要隨時做好嚴謹舉證,唔好等待辯方的反應;因此控方申請作第二次審前覆核。
裁判官將押後案件到2021年11月19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審前覆核,保留2022年1月3-6日審期,再次提醒被告,法庭已經遷就咗一次審期,就算再更換律師,審期不會再變,會如期進行。被告可以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彭亮廷裁判官
#1103沙田 #提堂
鍾 (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沙田公園外,近燈柱DE0247,管有一支士巴拿,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意圖損壞香港政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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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並非首次提堂,事情比較轉折,大概如下:
提堂,答辯,辨認控方證人,撤換律師
新的辯方律師表示昨日下午才收到指示代表被告,初步接觸後,得悉就著警誡供詞,會作特別事項處理,會有一位證人,是建議被告在供詞上簽署的大律師,就著一般事項,亦有一位事實證人,會跟隨原定的審期。
裁判官聽聞之後,立即詢問/提示辯方,大律師上庭作供所引申的法律問題,辯方表示知道問題所在,會與該證人探討;因應辯方轉換律師,裁判官詢問控方可有達成任何共識、爭議的觀點、證人數目等,主控表示未有,知悉辯方律師需要一星期時間回複,確實證人人數未知,裁判官指出控方要隨時做好嚴謹舉證,唔好等待辯方的反應;因此控方申請作第二次審前覆核。
裁判官將押後案件到2021年11月19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審前覆核,保留2022年1月3-6日審期,再次提醒被告,法庭已經遷就咗一次審期,就算再更換律師,審期不會再變,會如期進行。被告可以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0/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第十天審訊*
📌上午審訊
🔹傳召PW 警員19747 陳昌賓(音) D6拘捕
🔹控方主問完畢
🔸A6及A8 辯方大律師盤問
辯方盤問未完,1150 休庭十分鐘。
辯方將繼續盤問,林官指應會預留下午時間予控辯就證物描述作確認。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資訊請聯絡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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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0/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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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天審訊*
📌上午審訊
🔹傳召PW 警員19747 陳昌賓(音) D6拘捕
🔹控方主問完畢
🔸A6及A8 辯方大律師盤問
辯方盤問未完,1150 休庭十分鐘。
辯方將繼續盤問,林官指應會預留下午時間予控辯就證物描述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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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葵涌 🔥#判刑
林(19)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葵涌順德聯宜總會李兆基中學外,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鴻業(香港)工程公司的財產,即14個水馬,15個水馬隔板,130支交通燈,25個膠圍欄,28個交通錐,8個路牌連支架,1支臨時交通燈,36支鐵通,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上次索取6份報告
案情為非法集結,但被捕地點同案發地點有距離,被告主動坦誠承認睇水角色,警誡下交出電話予警方檢查,並無同發現與他人有聯繫
📌戒毒所 / 勞教報告
不適合戒毒所 / 勞教。被告現時已無毒癮,認為更生中心較為適合。
📌社會服務令報告
不建議社會服務令,建議更生 / 教導所。
📌感化令報告
被告受2019年社會事件影響犯罪,至2020年接觸毒品。被告主動承錯誤,在警察監管期間,因涉及販毒案被判入得生團契戒毒。被告珍惜在得生的機會,基於被告有悔意,不建議社會服務,建議繼續感化令,並指被告願意接受條件。
⏺求情
被告現時19歲,入住基督教得生團契前與家人同住,完成中六課程並已報考DSE。
報告指被告因受網上號召,被告只負責睇水角色,強調沒有再接觸示威者或同示威者有聯繫,亦再沒有參與社會事件。被告希望繼續完成感化令。
母親今天有到場支持,母親認同被告入住得生團契後有正面改善,而被告人亦對案件深感後悔。
⏺賠償
控方申請賠償令三萬八千幾,辯方指被告剛完成中六課程,未有工作,所以無力償還。
⏺判刑理由
#香淑嫻裁判官 指本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出手破壞,但因為有被告才得以事成,所以監禁無可避免。
🔴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裁判官
#1111葵涌 🔥#判刑
林(19)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葵涌順德聯宜總會李兆基中學外,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鴻業(香港)工程公司的財產,即14個水馬,15個水馬隔板,130支交通燈,25個膠圍欄,28個交通錐,8個路牌連支架,1支臨時交通燈,36支鐵通,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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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索取6份報告
案情為非法集結,但被捕地點同案發地點有距離,被告主動坦誠承認睇水角色,警誡下交出電話予警方檢查,並無同發現與他人有聯繫
📌戒毒所 / 勞教報告
不適合戒毒所 / 勞教。被告現時已無毒癮,認為更生中心較為適合。
📌社會服務令報告
不建議社會服務令,建議更生 / 教導所。
📌感化令報告
被告受2019年社會事件影響犯罪,至2020年接觸毒品。被告主動承錯誤,在警察監管期間,因涉及販毒案被判入得生團契戒毒。被告珍惜在得生的機會,基於被告有悔意,不建議社會服務,建議繼續感化令,並指被告願意接受條件。
⏺求情
被告現時19歲,入住基督教得生團契前與家人同住,完成中六課程並已報考DSE。
報告指被告因受網上號召,被告只負責睇水角色,強調沒有再接觸示威者或同示威者有聯繫,亦再沒有參與社會事件。被告希望繼續完成感化令。
母親今天有到場支持,母親認同被告入住得生團契後有正面改善,而被告人亦對案件深感後悔。
⏺賠償
控方申請賠償令三萬八千幾,辯方指被告剛完成中六課程,未有工作,所以無力償還。
⏺判刑理由
#香淑嫻裁判官 指本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出手破壞,但因為有被告才得以事成,所以監禁無可避免。
🔴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0/25]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 D2:梁(20)
D3:黎(29) / D4:何(18)
D5:梁(26) / D6:林(17)
D7:張(27) / D8:岑(16)
D9:蘇(28) /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暴動 [D1-11]
11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違反《禁蒙面法》[D2,4,5,6,7,8,10,11]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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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天審訊*
📌上午審訊
🔹傳召PW11 警員19747 陳昌賓(音)
D6拘捕人員
🔹控方主問
【截停D6過程】
陳警員當時右手持長黑色警棍,第一次捉住D6時被他掙脫了,然後再與另一警員一同將D6按在地上。陳警員叫被告「唔好掙扎」,被告有服從指示。
【被告當時的衣著及物品】
黑色背包,背在身後;手袖(今澄清為手袖),戴於右臂及左手手腕;黃綠勞工手套,戴於左手;灰藍色防毒面具(P69),戴在面上;黑色鴨舌帽(P74),戴在頭上;束起了的紫白色長傘(現時證物柄及扶手有啲斷開嘅情況,陳當時檢取時為圖18中的沒有斷開的情況);黑色圍巾
【拘捕及於警署搜查的過程】
控辯不爭議指陳警員在1851時於軒尼詩道457號向D6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到達北角警署後約1935時於警署地下向D6宣布以「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原因為被告使用灰藍色面罩(P69)遮蓋口面,面罩下亦有黑色面巾,面巾上有白色花紋。
2054至2059時,D6見值日官,當時被告指出在銅鑼灣時左腳意外受傷,但不需要看醫生。
其後,被告及陳警員在臨時羈留室作搜查。背包(P67)內有一個粉紅色濾嘴的防毒面具、一個黃白色護目鏡(陳現澄清為黃色及透明的護目鏡,但確認為當時在被告背包中的護目鏡)、五個口罩(林官:一個破開的膠袋,似有五個未開封的口罩)、一張屬被告的個人八達通及一部黑色三星手提電話(內有一記憶咭及電話咭),當時亦有檢取這些證物。
2220時,陳警員將15項證物交給偵緝警員9161。
📺播放 控方片段 - 片56 (蘋果日報直播)
陳警員能看到自己及D6,並在截圖(17:56:13)圈出自己及D6。
🔸A6及A8 辯方代表 鄭大律師 盤問
【拘捕過程】
陳警員記事冊副本為MFI-A,
2019年10月07日的他第一次口供為MFI-B,
2020年01月29日的他第二次口供為MFI-C。
當天1035至1040時由E大隊第三小隊指揮官劉Sir作簡報,陳警員有心理準備會進行「charge and bite」的行動。
當日第一眼見到D6,被告周圍有十至二十人(包括警員及示威者)。第三隊有藍燈作記認,其他小隊為紅、白及綠色,惟不清楚被告附近是哪一隊警員。D6在行人路向東跑,而被告身旁大概紅磡冰室範圍(2-3米內)只有四至五名警員(包括陳本人),他補充指第三小隊總人數為35個。
當時D6向東逃跑至軒尼詩道417號(紅磡冰室)外,陳站在馬路上,於D6右後側三至四米外,向D6方向叫「唔好走、企喺度、前面嘅男子停低」,並舉起右手以警棍指住被告,而左手則持長方形透明盾。
陳警員從D6右後方指住被告,而被告身邊亦有其他非警員人士,同意被告有機會不知道陳的指令。陳續指從D6的右後方呼叫的指令是向D6及他身邊的其他示威者。推進時陳所見的不是D6的正面,而是見其背部及打斜望到的側身。
辯方指D6無任何特別的特徵是陳警員應追截的,陳不同意。陳指D6當時佩戴防毒面罩,身穿黑衫褲、黑面巾及黑手袖;儘管未看到被告的特別行為或特徵,但D6衣著與先前在杜老誌道及軒尼詩道交界扔磚及汽油彈的四百名示威人士衣著相仿,陳有理由相信D6是其中一人。陳直到在截停時才見到D6正面(包括有佩戴口罩)。
陳描述截停過程,他右手拇指夾著警棍,以右手另外四指捉D6後背,拉背包上方。當日體重連裝備約二百磅,身高178cm。第一次拉被告背包時被D6「個人一郁就掙脫咗」,然後陳繼續向前跑,另一便裝警員上前協助。
辯方指陳警員當時從後拉低D6,令D6跌低後背著地、面朝天,陳否認曾拉低被告。
📺播放 控方片段 - 片91及92 (警方錄像,共26秒)
【證物:紫白色長傘】
陳當時以十磅重的盾牌壓在D6身上。
被告的紫白色長傘在檢取、到達警署及交給9161時均為完整,而並無斷開。陳否認是在制服時用盾牌屈斷紫白色長傘,否認是在拍攝時「擺返直」。
【證物:粉紅色濾罐及灰藍色防毒面罩】
證物圖片6及7分別為沒有組裝在一起的粉紅色濾罐及灰藍色防毒面罩;而圖11則為已組合在一起的粉紅色濾罐連灰藍防毒面罩。
陳警員指檢取時,兩物品已組合在一起;有關圖片6及7,陳稱不清楚、不是由他拆除,亦不知道誰拆。當時陳同時看守D6及拍攝情況,但「因為證物唔會走」,所以他主要看著被告。陳不記得當時拍攝證物是哪一位刑事調查人員,只知道不是警員9161。他同意應要確保拍照係檢取時的狀態。
辯方提議,陳本是檢取了分開的面罩及濾罐,而他當時是有作處理並故意將物品組合在一起。
【證物:黑手袖】
不殘舊,似用過;手袖有兩洞,手指可以穿過。
【證物:黃綠色手套】
疑似曾使用過,殘舊。
【證物:黑色鴨嘴帽】
陳在記事冊及口供 MFI-B寫著「手上抱住一頂黑色鴨嘴帽、一把黑色短雨傘和一把紫白色長遮」,期間在口供 MFI-C修改為「頭上戴著黑色鴨嘴帽,手上抱住一把黑色短雨傘和一把紫白色長遮」。再於今天盤問時補充是兩手抱兩把雨傘於胸前。
他否認是觀看控方片段(片56)後才對當時記憶和觀察作更正,指稱是寫錯。
【證物:黑色帶白色花紋面巾】
辯方指陳警員稱從右後方見到口罩下方有黑色白花紋面巾並不合理。片段顯示陳先拉低D6面巾再拉開面罩,面罩脫落後露出被告下巴。
陳補充指在另一便衣警員協助截停D6時,被告曾有掙扎及反抗,當時其面巾有開始鬆脫。亦因為D6面巾有遮蓋耳朵,面罩下近眼簾位可見有面巾,同意書面無記錄面巾覆蓋位置。
【辯方質疑證物檢取位置】
陳警員指他在D6躺下的位置只檢取了一把黑色短傘及紫白色長傘;他同意並無書面記錄任何檢獲物品的位置。
辯方在以下提議,而陳警員均不同意:
⁃ 兩把雨傘、黃色護目鏡、粉紅色濾罐及防毒面具都是陳從地上檢取。
⁃ D6上警車前曾說「啲嘢唔係我嘅」;陳回答「當係你先啦」並叫被告手持物及「返到差館先講啦」
⁃ 到達警署後,D6再說「呢三樣都唔係我嘅,點算」;陳無回應
【D6的傷勢】
辯方指出當時D6右額上有受傷,陳警員指制服時沒有看到右額有腫起,惟看見「少少黑」;曾詢問被告是否需要看醫生,被告拒絕回答。
陳警員同意他拉扯D6面罩時已知悉他額頭受傷,同意有機會令他感痛楚,亦沒對此作紀錄。陳不同意他曾以警棍打D6膊頭及小腿。
鄭大律師指陳左手以盾牌壓背已能穩妥地制服D6,右手並無需要再持警棍戒備,現場亦有其他警員在旁,應收起警棍。陳回指當時場面依然混亂,示威者未散開,擔心混亂或搶犯,他的姿勢亦不方便收回警棍。
陳警員有印象D6在未上警車前曾提及頭痛及「眼澀」(不同意是說視覺模糊)。陳推斷指應該是因為其他警員曾向被告使用催淚噴劑,其後帶被告到軒尼詩道417號外用清水沖洗。陳指此事件並無記錄但不同意是剛編造的謊言。
鄭大律師指D6曾指視覺模糊、耳鳴、腿部無力及於上車前要求去醫院;當D6與值日官見面時,陳警員制止被告向值日官提及受傷事宜,並指「佢自己跌傷嘅」。陳均不同意。
陳不知道D6第一次法庭提訊日子;不知道D6在被羈留的48小時內曾到醫院就醫;不知道D6到醫院是為處理頭部傷口。
🔸A7 辯方代表 林大律師 盤問
陳警員同意當時紅磡冰室外亦有其他警員正在制服其他人士。
就PW11 陳警員的所有盤問完畢。
——————
林官預留下午時間予控辯就證物描述作確認,他重申證物描述必須正確及完整(如:完整或斷開、用過或全新、破開或裂開、傘是束起或散開)。如能夠以文字描述,控辯可以決定以修改同意案情處理,或傳召證人作描述。
林官關注11月1日實行的安心出行有機會令輪候時間增加,因為將11月1日及2日之開審時間暫定為10:3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日10:30續審,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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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2145》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0/25]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 D2:梁(20)
D3:黎(29) / D4:何(18)
D5:梁(26) / D6:林(17)
D7:張(27) / D8:岑(16)
D9:蘇(28) /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暴動 [D1-11]
11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違反《禁蒙面法》[D2,4,5,6,7,8,10,11]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第十天審訊*
📌上午審訊
🔹傳召PW11 警員19747 陳昌賓(音)
D6拘捕人員
🔹控方主問
【截停D6過程】
陳警員當時右手持長黑色警棍,第一次捉住D6時被他掙脫了,然後再與另一警員一同將D6按在地上。陳警員叫被告「唔好掙扎」,被告有服從指示。
【被告當時的衣著及物品】
黑色背包,背在身後;手袖(今澄清為手袖),戴於右臂及左手手腕;黃綠勞工手套,戴於左手;灰藍色防毒面具(P69),戴在面上;黑色鴨舌帽(P74),戴在頭上;束起了的紫白色長傘(現時證物柄及扶手有啲斷開嘅情況,陳當時檢取時為圖18中的沒有斷開的情況);黑色圍巾
【拘捕及於警署搜查的過程】
控辯不爭議指陳警員在1851時於軒尼詩道457號向D6宣布以「非法集結」拘捕。到達北角警署後約1935時於警署地下向D6宣布以「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原因為被告使用灰藍色面罩(P69)遮蓋口面,面罩下亦有黑色面巾,面巾上有白色花紋。
2054至2059時,D6見值日官,當時被告指出在銅鑼灣時左腳意外受傷,但不需要看醫生。
其後,被告及陳警員在臨時羈留室作搜查。背包(P67)內有一個粉紅色濾嘴的防毒面具、一個黃白色護目鏡(陳現澄清為黃色及透明的護目鏡,但確認為當時在被告背包中的護目鏡)、五個口罩(林官:一個破開的膠袋,似有五個未開封的口罩)、一張屬被告的個人八達通及一部黑色三星手提電話(內有一記憶咭及電話咭),當時亦有檢取這些證物。
2220時,陳警員將15項證物交給偵緝警員9161。
📺播放 控方片段 - 片56 (蘋果日報直播)
陳警員能看到自己及D6,並在截圖(17:56:13)圈出自己及D6。
🔸A6及A8 辯方代表 鄭大律師 盤問
【拘捕過程】
陳警員記事冊副本為MFI-A,
2019年10月07日的他第一次口供為MFI-B,
2020年01月29日的他第二次口供為MFI-C。
當天1035至1040時由E大隊第三小隊指揮官劉Sir作簡報,陳警員有心理準備會進行「charge and bite」的行動。
當日第一眼見到D6,被告周圍有十至二十人(包括警員及示威者)。第三隊有藍燈作記認,其他小隊為紅、白及綠色,惟不清楚被告附近是哪一隊警員。D6在行人路向東跑,而被告身旁大概紅磡冰室範圍(2-3米內)只有四至五名警員(包括陳本人),他補充指第三小隊總人數為35個。
當時D6向東逃跑至軒尼詩道417號(紅磡冰室)外,陳站在馬路上,於D6右後側三至四米外,向D6方向叫「唔好走、企喺度、前面嘅男子停低」,並舉起右手以警棍指住被告,而左手則持長方形透明盾。
陳警員從D6右後方指住被告,而被告身邊亦有其他非警員人士,同意被告有機會不知道陳的指令。陳續指從D6的右後方呼叫的指令是向D6及他身邊的其他示威者。推進時陳所見的不是D6的正面,而是見其背部及打斜望到的側身。
辯方指D6無任何特別的特徵是陳警員應追截的,陳不同意。陳指D6當時佩戴防毒面罩,身穿黑衫褲、黑面巾及黑手袖;儘管未看到被告的特別行為或特徵,但D6衣著與先前在杜老誌道及軒尼詩道交界扔磚及汽油彈的四百名示威人士衣著相仿,陳有理由相信D6是其中一人。陳直到在截停時才見到D6正面(包括有佩戴口罩)。
陳描述截停過程,他右手拇指夾著警棍,以右手另外四指捉D6後背,拉背包上方。當日體重連裝備約二百磅,身高178cm。第一次拉被告背包時被D6「個人一郁就掙脫咗」,然後陳繼續向前跑,另一便裝警員上前協助。
辯方指陳警員當時從後拉低D6,令D6跌低後背著地、面朝天,陳否認曾拉低被告。
📺播放 控方片段 - 片91及92 (警方錄像,共26秒)
【證物:紫白色長傘】
陳當時以十磅重的盾牌壓在D6身上。
被告的紫白色長傘在檢取、到達警署及交給9161時均為完整,而並無斷開。陳否認是在制服時用盾牌屈斷紫白色長傘,否認是在拍攝時「擺返直」。
【證物:粉紅色濾罐及灰藍色防毒面罩】
證物圖片6及7分別為沒有組裝在一起的粉紅色濾罐及灰藍色防毒面罩;而圖11則為已組合在一起的粉紅色濾罐連灰藍防毒面罩。
陳警員指檢取時,兩物品已組合在一起;有關圖片6及7,陳稱不清楚、不是由他拆除,亦不知道誰拆。當時陳同時看守D6及拍攝情況,但「因為證物唔會走」,所以他主要看著被告。陳不記得當時拍攝證物是哪一位刑事調查人員,只知道不是警員9161。他同意應要確保拍照係檢取時的狀態。
辯方提議,陳本是檢取了分開的面罩及濾罐,而他當時是有作處理並故意將物品組合在一起。
【證物:黑手袖】
不殘舊,似用過;手袖有兩洞,手指可以穿過。
【證物:黃綠色手套】
疑似曾使用過,殘舊。
【證物:黑色鴨嘴帽】
陳在記事冊及口供 MFI-B寫著「手上抱住一頂黑色鴨嘴帽、一把黑色短雨傘和一把紫白色長遮」,期間在口供 MFI-C修改為「頭上戴著黑色鴨嘴帽,手上抱住一把黑色短雨傘和一把紫白色長遮」。再於今天盤問時補充是兩手抱兩把雨傘於胸前。
他否認是觀看控方片段(片56)後才對當時記憶和觀察作更正,指稱是寫錯。
【證物:黑色帶白色花紋面巾】
辯方指陳警員稱從右後方見到口罩下方有黑色白花紋面巾並不合理。片段顯示陳先拉低D6面巾再拉開面罩,面罩脫落後露出被告下巴。
陳補充指在另一便衣警員協助截停D6時,被告曾有掙扎及反抗,當時其面巾有開始鬆脫。亦因為D6面巾有遮蓋耳朵,面罩下近眼簾位可見有面巾,同意書面無記錄面巾覆蓋位置。
【辯方質疑證物檢取位置】
陳警員指他在D6躺下的位置只檢取了一把黑色短傘及紫白色長傘;他同意並無書面記錄任何檢獲物品的位置。
辯方在以下提議,而陳警員均不同意:
⁃ 兩把雨傘、黃色護目鏡、粉紅色濾罐及防毒面具都是陳從地上檢取。
⁃ D6上警車前曾說「啲嘢唔係我嘅」;陳回答「當係你先啦」並叫被告手持物及「返到差館先講啦」
⁃ 到達警署後,D6再說「呢三樣都唔係我嘅,點算」;陳無回應
【D6的傷勢】
辯方指出當時D6右額上有受傷,陳警員指制服時沒有看到右額有腫起,惟看見「少少黑」;曾詢問被告是否需要看醫生,被告拒絕回答。
陳警員同意他拉扯D6面罩時已知悉他額頭受傷,同意有機會令他感痛楚,亦沒對此作紀錄。陳不同意他曾以警棍打D6膊頭及小腿。
鄭大律師指陳左手以盾牌壓背已能穩妥地制服D6,右手並無需要再持警棍戒備,現場亦有其他警員在旁,應收起警棍。陳回指當時場面依然混亂,示威者未散開,擔心混亂或搶犯,他的姿勢亦不方便收回警棍。
陳警員有印象D6在未上警車前曾提及頭痛及「眼澀」(不同意是說視覺模糊)。陳推斷指應該是因為其他警員曾向被告使用催淚噴劑,其後帶被告到軒尼詩道417號外用清水沖洗。陳指此事件並無記錄但不同意是剛編造的謊言。
鄭大律師指D6曾指視覺模糊、耳鳴、腿部無力及於上車前要求去醫院;當D6與值日官見面時,陳警員制止被告向值日官提及受傷事宜,並指「佢自己跌傷嘅」。陳均不同意。
陳不知道D6第一次法庭提訊日子;不知道D6在被羈留的48小時內曾到醫院就醫;不知道D6到醫院是為處理頭部傷口。
🔸A7 辯方代表 林大律師 盤問
陳警員同意當時紅磡冰室外亦有其他警員正在制服其他人士。
就PW11 陳警員的所有盤問完畢。
——————
林官預留下午時間予控辯就證物描述作確認,他重申證物描述必須正確及完整(如:完整或斷開、用過或全新、破開或裂開、傘是束起或散開)。如能夠以文字描述,控辯可以決定以修改同意案情處理,或傳召證人作描述。
林官關注11月1日實行的安心出行有機會令輪候時間增加,因為將11月1日及2日之開審時間暫定為10:30。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日10:30續審,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資訊✨請按此報料
《更新於214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1西營盤 #審訊 [3/2]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
📌雙方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
📌控方對辯方陳詞回應(1)控罪一之刑事毀壞定義應該不需被告知道物品屬誰,控罪元素只要物件不是本人,而是其他人已經足夠 (2)控罪(二)PW1在馬路用手拉扯被告上行人路時未有意圖拉被吿只是指控罪一,控方不同意警察當時使用非合法武力
📌辯方 #潘熙資深大律師 結案陳詞非常詳細共數十段,庭上只指出重點:
🔸控罪一
-損毁物件是警務處告示,需要由控方證明物主,證明物主是重要的,因為物主可能會話物件不要或可丟棄或任人處置
-控方共有9名證人,但只傳召了2名,但二名證人均沒法證明證物黃色牌P1就是控罪一所指被告損毀之物品或告示牌之前狀態如何,有沒有破損。(例如主問時證人說牌是A4大小,盤問下同意大過A4)
-控方未能排除被告真誠相信告示牌是誤導而撕下(當天沒有封路措施)或被告知道是警方告示(上面没有任何警方字眼)
🔸控罪二
辯方認為PW1證供不合理不可靠。案發時被告突被兩陌生便衣人將其180度轉身拉扯上行人路,而此刻警員未有將被告拘捕意圖,只是上行人路前PW1同被告糾纏一兩秒向前跌,拉上行人路後才吩咐同事幫手再拘捕,辯方立場是警方在馬路拉扯可能是使用不合法武力,非正當執行職務。再者控方共9名證人,但只有2人作供而沒人見到整個過程,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 15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作裁決,其間被吿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黃雅茵裁判官
#0901西營盤 #審訊 [3/2]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西邊街與德輔道西交界,在無合法辯解下損毁香港警務處一張警察通告,另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51173歐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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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
📌控方對辯方陳詞回應(1)控罪一之刑事毀壞定義應該不需被告知道物品屬誰,控罪元素只要物件不是本人,而是其他人已經足夠 (2)控罪(二)PW1在馬路用手拉扯被告上行人路時未有意圖拉被吿只是指控罪一,控方不同意警察當時使用非合法武力
📌辯方 #潘熙資深大律師 結案陳詞非常詳細共數十段,庭上只指出重點:
🔸控罪一
-損毁物件是警務處告示,需要由控方證明物主,證明物主是重要的,因為物主可能會話物件不要或可丟棄或任人處置
-控方共有9名證人,但只傳召了2名,但二名證人均沒法證明證物黃色牌P1就是控罪一所指被告損毀之物品或告示牌之前狀態如何,有沒有破損。(例如主問時證人說牌是A4大小,盤問下同意大過A4)
-控方未能排除被告真誠相信告示牌是誤導而撕下(當天沒有封路措施)或被告知道是警方告示(上面没有任何警方字眼)
🔸控罪二
辯方認為PW1證供不合理不可靠。案發時被告突被兩陌生便衣人將其180度轉身拉扯上行人路,而此刻警員未有將被告拘捕意圖,只是上行人路前PW1同被告糾纏一兩秒向前跌,拉上行人路後才吩咐同事幫手再拘捕,辯方立場是警方在馬路拉扯可能是使用不合法武力,非正當執行職務。再者控方共9名證人,但只有2人作供而沒人見到整個過程,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 15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作裁決,其間被吿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李(32) #1012旺角 (原案D2)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陳(20),*(13)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法
=============
裁決理由:
事實裁決:
法庭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亦裁定被告就是片中人。
控罪1:
法庭指非法集結有3大元素:
1)集結者有共同犯罪意圖/目的的行為,而且彼此有聯繫的性質
2)集結者的行為性質是否無序及具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
3)意圖令人產生害怕
法庭裁定現場人士鼓勵被告犯罪,被告與其他人的行為帶有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以及會令人產生害怕,現場屬非法集結。
控罪6:
簡單來說,被告當時是戴着口罩參與非法集結,他當時並不符合可以免責的因素。
控罪3:
法庭考慮此控罪時參考了HCMA281/1994案,本案被告無疑是在公眾地方管有雷射筆,但當時現場有電筒光,以及藍色及綠色雷射光;被告曾使用電筒及雷射筆,但他是胡亂照射警署,包括警署外牆及警署內的女警。
法庭認為不能作出唯一的推論,本案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以及被告有傷人意圖。
本案裁決:
法庭認為被告沒有實際干犯控罪3,可理解作控罪3不成立。
法庭認為被告有實際干犯控罪1和6,可理解作控罪1和6罪名成立。
(*)控方早前指由於被告被裁定不需答辯,本次聆訊只需證明被告行為
=============
法庭會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和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以決定是否需要將被告收押精神病院,或是懲教精神病治療中心,還是判處監管令,或是監管及治療令。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2日09:30判刑,法庭拒絕被告保釋侯判,被告侯判期間需要收押。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李(32) #1012旺角 (原案D2)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陳(20),*(13)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法
=============
裁決理由:
事實裁決:
法庭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亦裁定被告就是片中人。
控罪1:
法庭指非法集結有3大元素:
1)集結者有共同犯罪意圖/目的的行為,而且彼此有聯繫的性質
2)集結者的行為性質是否無序及具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
3)意圖令人產生害怕
法庭裁定現場人士鼓勵被告犯罪,被告與其他人的行為帶有挑釁性、威嚇性或侮辱性,以及會令人產生害怕,現場屬非法集結。
控罪6:
簡單來說,被告當時是戴着口罩參與非法集結,他當時並不符合可以免責的因素。
控罪3:
法庭考慮此控罪時參考了HCMA281/1994案,本案被告無疑是在公眾地方管有雷射筆,但當時現場有電筒光,以及藍色及綠色雷射光;被告曾使用電筒及雷射筆,但他是胡亂照射警署,包括警署外牆及警署內的女警。
法庭認為不能作出唯一的推論,本案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以及被告有傷人意圖。
本案裁決:
法庭認為被告沒有實際干犯控罪3,可理解作控罪3不成立。
法庭認為被告有實際干犯控罪1和6,可理解作控罪1和6罪名成立。
(*)控方早前指由於被告被裁定不需答辯,本次聆訊只需證明被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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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會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和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以決定是否需要將被告收押精神病院,或是懲教精神病治療中心,還是判處監管令,或是監管及治療令。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2日09:30判刑,法庭拒絕被告保釋侯判,被告侯判期間需要收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覆核聆訊
👤陳(57) #1013荃灣 (原案D4)
🛑服刑中🛑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連同*(12),*(14)和王(23)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在天橋將1個欄杆丟到地面。#行為不檢
(*)交替控罪的詳情並沒有官方版本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92
=============
劉淑嫻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的陳詞可以針對以下議題:
“控方在控告被告時是用沒有檢控期限的非法集結罪,但法庭可否在控方已就交替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就已過檢控期限的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成立。”
控方指根據辯方提出的FACC7/1999案,時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顧安國勳爵指有部分罪行是會因有檢控時限而不能定罪,CACC401/1986案就是一個例子。
劉淑嫻裁判官要求控方參閱Archbold後再作回應。
控方閱畢後表示同意並沒有回應,控方希望法庭不需跟進此問題。
辯方重申本案的交替控罪有檢控期限,法庭沒有權限裁定已過檢控時限的控罪罪名成立。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5日14:30作裁決。
#劉淑嫻裁判官 #覆核聆訊
👤陳(57) #1013荃灣 (原案D4)
🛑服刑中🛑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連同*(12),*(14)和王(23)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交替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在天橋將1個欄杆丟到地面。#行為不檢
(*)交替控罪的詳情並沒有官方版本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92
=============
劉淑嫻裁判官希望控辯雙方的陳詞可以針對以下議題:
“控方在控告被告時是用沒有檢控期限的非法集結罪,但法庭可否在控方已就交替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就已過檢控期限的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名成立。”
控方指根據辯方提出的FACC7/1999案,時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顧安國勳爵指有部分罪行是會因有檢控時限而不能定罪,CACC401/1986案就是一個例子。
劉淑嫻裁判官要求控方參閱Archbold後再作回應。
控方閱畢後表示同意並沒有回應,控方希望法庭不需跟進此問題。
辯方重申本案的交替控罪有檢控期限,法庭沒有權限裁定已過檢控時限的控罪罪名成立。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5日14:30作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審訊 [3/3]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20年4月13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
🔻今日下午審訊內容如下🔻
https://telegra.ph/WKCC827-2020-DAY3-10-29
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2日星期二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413葵涌 #審訊 [3/3]
林 (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指被告於2020年4月13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177號葵芳邨葵正樓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疑似汽油彈。
———————————————
🔻今日下午審訊內容如下🔻
https://telegra.ph/WKCC827-2020-DAY3-10-29
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2日星期二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裁決
👥陳,鄭,陳(26-54) #1103大埔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襲警
控罪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陳(26)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D2鄭(54) 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7308凌兆禧。
=============
口頭裁決理由:
引言:
3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
📌控罪1:
在2019年11月3日19:15時,PW1警員郭文廸與隊員和機動部隊進入大埔超級城C區驅散和拘捕示威者。
PW1到達商場門口後看見玻璃門扶手被人用木凳打橫攝,亦有1名男子在門後1至2米扶住木凳頂着玻璃門。PW1於是向該男子發出口頭警告,警吿他不要再用木凳頂着玻璃門,但該男子並沒有理會。
警員們見狀決定嘗試推開玻璃門,期間該男子看着警員並曾退後一兩步。期後木凳因晃動而跌在地上,該男子見狀嘗試上前將木凳扶起,但警員們借機一湧而上推門而入,男子見狀轉身逃跑。
當時PW1追截該男子,並在商場地下的一條短樓梯截停該男子並將他制服。PW1之後被大量人士包圍指罵,後來亦發生推撞。PW1當時是左手持圓盾,右手持木警棍自衛,但他後來由於被人拉後1尺並至撞向鐵欄,他於是左右揮舞警棍並與市民保持安全距離。
*D1是在事發後約4個月後才被捕
*D1證物鏈內容不在此指出
📌控罪2:
PW2警員7308凌兆禧於同日19:17時,在「星泰真味」餐廳外觀察示威情況,PW2在觀察期間看到D2舉高雙手想投擲雜物,他於是想衝前制止但不果,於是他捉住D2的左手想帶她離開現場調查,但D2試圖掙脫,面朝地下向前爬。
當PW2在嘗試控制D2期間,PW2指他左背遭拳打及拉扯,他當時因為擔心D2逃脱所以沒有理會襲擊,亦無留意施襲者的身份。
PW2指D3其後拉扯他的左上臂令他失平衡向左跌低,並壓住D3。PW2指雖然D3的頭之後被他按着,但D3仍不受控制,D3嘗試再扯低他,以及箍他的頸,使他被迫放開D2並用雙手按着D3的頭部以控制D3。
同時間同袍到場支援PW2,於是D2由同袍們控制,PW2則反轉D3,並用膠手扣鎖起D3雙手。
辯方案情:
辯方在本案是爭議被告身份,以及警員證供可信性。D1另會爭議她手機的證物鏈連鎖性。
法律指引:
法庭指舉證責任在控方;3位被告選擇不作供是她們的權利,法庭不可以因此而對她們有不利推論;3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
事實裁決:
📌證供分析: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
PW1:
關於辯方批評PW1的沒有在記事冊記錄李XX用行為表示「吹咩!」的情節,法庭認為PW1沒有記錄此情節不影響PW1作供可信性,因為記事冊是記下重點,不是記下所有細節。
關於辯方批評PW1本身並不是追着身穿灰色衣服的李XX,法庭認為PW1在追截李XX前已與後者對視一段時間,再加上PW1就追截李XX的過程亦與片段顯示的相符下,這批評不成立。
PW2:
關於PW2修改他與D2距離的議題,PW2初時指的5至8米只是估計,即使在盤問下修正為20米也不足以影響可信性。
關於口供紙錯漏的議題,法庭認為重點是PW2有看着D2的手,再加上案發當天有不少事故要處理,和事發距今相隔2年下,PW2有少許記錯並不影響作供可信性。
法庭認為在重點情節上,PW2就他捉着D2的手後然後被市民打的情況與片段顯示的相符,他的傷勢也與證據相符。相反,此事之後的事件則相對較不重要。
*法庭認為本案重點證人是PW1和PW2,故沒有在裁決理由簡要分析PW3至PW7的證供。
📌P2片段的可呈堂性:
法庭考慮過P2片段拍攝地點,拍攝時間,和控方會以此片段證眀D2的身份後,認為P2具證據價值,亦不會對被告不公平下批准呈堂。
📌被吿手機內的內容:
法庭指P11雖然是從被吿手機中獲取,但在不能確定P11文字是由被告撰寫下,法庭不會給予相關證物任何比重。
📌身分辨認:
法庭審視所有片段後,認為片段質素良好,可以協助辨認被吿的身份。
D1:
法庭將片段與被告被捕後所拍攝的照片,和她在庭上的樣貌比對後,發現有以下共同特點:
束馬尾;中間分界;長頭髮;眼鏡,樣貌彼此相近;灰衫領和衫腳有白色 (片段顯示)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D1就是片中人。
D2:
法庭指P18片段雖然是遠距離拍攝,但可以看到有1人的衣着,外貌,揹着的袋是與被捕後D2相似。
法庭指事實上P4和P18也拍攝D2走向人堆的情況。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D2就是片中人。
*D3不爭議身分辨認
📌PW1是否合法拘捕李XX:
法庭認為即使PW1當時不知道可以從旁邊的門口進入商場,但李XX當時是明顯故意阻撓警員進入商場。法庭認為PW1有合理基礎懷疑李XX干犯阻差辨公,裁定PW1是合法截停李XX。
因此當時D1打和踢PW1;而D3則打PW1的行為已一同干犯控罪,控罪1成立。
D2則被看見有疑似投擲動作,後來亦被PW2捉着手。法庭認為當時D2在有其他人對PW1施襲時急步走入人堆,再加上手部有動作下,唯一合理推論是D2曾用物件擲向PW1,與其他人共同犯罪,意圖令李XX成功逃走,控罪1成立。
📌PW2是否合法拘捕D2:
基於上述,法庭裁定PW2是合法拘捕D2,因此D3襲擊PW2是意圖令D2成功逃走,控罪2成立。
=============
求情:
D1:
📌背景:
辯方指家人在今天到庭支持被告,被告日常會照顧家人,即使現時沒有收入,但仍會給予父母家用。
辯方指案發至今已經有2年,被告被捕後至今亦已有1年,令她面前不少精神壓力,導致失眠,現時她已有尋求社工求助。
📌求情信:
家人指被告是負責任,易相處,善良,會關心和照顧別人需要的人,是家庭中重要成員和榜樣,希望她可以儘快重回家庭。
朋友形容被告是溫柔謙禮,重情,處事沉着,沒有暴力傾向,工作勤奮表現出色,受同事欣賞,即使她現時已經離職,但仍會關心前上司。
社工指被告即使面對沉重壓力,但在自己不希望家人受影響下選擇壓抑情緒,這導致自己情緒狀況受影響,被告現時希望重新建立家庭關係。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犯罪時間短;她在本案的行為是因為在電光火石間作出錯誤決定;她並沒有使用武器,也沒有預謀犯案;她沒有作出其他暴力行為及阻礙警員;控罪1涉及的李XX最後也沒有成為逃犯。
📌總結:
辯方希望法庭可考慮到被告品格正面,她並非仇恨社會,她在本案的行為偏離日常品格,可以輕判被告。
D2:
📌背景:
被告目前與家人同住,她與家人的關係良好,但家庭的轉變以及本案為被告帶來很大壓力。
📌求情信:
親友指D2一直努力工作,她除了獨自肩負養大兩個兒子的責任外,她對朋友和寵物都有愛心,例如她過往曾拯救動物,耐心教導同事。此外她工作亦是一絲不苟和盡責。
📌總結:
辯方希望考慮到被吿是一名傳統母親,她沒有不良生活習慣,生活簡單,本質不壞;再加上她如今可能因本案而失去工作,家人亦因為本案而面對不少壓力下,可以輕判被告。
D3:
📌求情信:
家人教師指被告是有理想,善良,樂於助人,和希望貢獻社會的人,她犯下本案是因為當時判斷錯誤;本案亦已令被吿面對不少精神壓力,除了失眠外,亦擔心自己的前途。
被告指自己當時是一時衝動犯下本案,自己已作出反省,明白自己已經犯錯。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襲擊是一瞬間,並非有計劃犯案,再加上被告過往品格良好下,可以從輕發落。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8日09:30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看管,法庭會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法庭表示判刑只會考慮監禁的長短
直播員:今早內庭坐滿,多人支持被吿們:)
#黃國輝裁判官 #裁決
👥陳,鄭,陳(26-54) #1103大埔
控罪1: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男子李XX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58690郭文廸。 #襲警
控罪2: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D3陳(26)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新界大埔安邦路3號大埔超級城C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D2鄭(54) 由於犯了罪行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7308凌兆禧。
=============
口頭裁決理由:
引言:
3位被告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控方案情:
📌控罪1:
在2019年11月3日19:15時,PW1警員郭文廸與隊員和機動部隊進入大埔超級城C區驅散和拘捕示威者。
PW1到達商場門口後看見玻璃門扶手被人用木凳打橫攝,亦有1名男子在門後1至2米扶住木凳頂着玻璃門。PW1於是向該男子發出口頭警告,警吿他不要再用木凳頂着玻璃門,但該男子並沒有理會。
警員們見狀決定嘗試推開玻璃門,期間該男子看着警員並曾退後一兩步。期後木凳因晃動而跌在地上,該男子見狀嘗試上前將木凳扶起,但警員們借機一湧而上推門而入,男子見狀轉身逃跑。
當時PW1追截該男子,並在商場地下的一條短樓梯截停該男子並將他制服。PW1之後被大量人士包圍指罵,後來亦發生推撞。PW1當時是左手持圓盾,右手持木警棍自衛,但他後來由於被人拉後1尺並至撞向鐵欄,他於是左右揮舞警棍並與市民保持安全距離。
*D1是在事發後約4個月後才被捕
*D1證物鏈內容不在此指出
📌控罪2:
PW2警員7308凌兆禧於同日19:17時,在「星泰真味」餐廳外觀察示威情況,PW2在觀察期間看到D2舉高雙手想投擲雜物,他於是想衝前制止但不果,於是他捉住D2的左手想帶她離開現場調查,但D2試圖掙脫,面朝地下向前爬。
當PW2在嘗試控制D2期間,PW2指他左背遭拳打及拉扯,他當時因為擔心D2逃脱所以沒有理會襲擊,亦無留意施襲者的身份。
PW2指D3其後拉扯他的左上臂令他失平衡向左跌低,並壓住D3。PW2指雖然D3的頭之後被他按着,但D3仍不受控制,D3嘗試再扯低他,以及箍他的頸,使他被迫放開D2並用雙手按着D3的頭部以控制D3。
同時間同袍到場支援PW2,於是D2由同袍們控制,PW2則反轉D3,並用膠手扣鎖起D3雙手。
辯方案情:
辯方在本案是爭議被告身份,以及警員證供可信性。D1另會爭議她手機的證物鏈連鎖性。
法律指引:
法庭指舉證責任在控方;3位被告選擇不作供是她們的權利,法庭不可以因此而對她們有不利推論;3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
事實裁決:
📌證供分析:
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
PW1:
關於辯方批評PW1的沒有在記事冊記錄李XX用行為表示「吹咩!」的情節,法庭認為PW1沒有記錄此情節不影響PW1作供可信性,因為記事冊是記下重點,不是記下所有細節。
關於辯方批評PW1本身並不是追着身穿灰色衣服的李XX,法庭認為PW1在追截李XX前已與後者對視一段時間,再加上PW1就追截李XX的過程亦與片段顯示的相符下,這批評不成立。
PW2:
關於PW2修改他與D2距離的議題,PW2初時指的5至8米只是估計,即使在盤問下修正為20米也不足以影響可信性。
關於口供紙錯漏的議題,法庭認為重點是PW2有看着D2的手,再加上案發當天有不少事故要處理,和事發距今相隔2年下,PW2有少許記錯並不影響作供可信性。
法庭認為在重點情節上,PW2就他捉着D2的手後然後被市民打的情況與片段顯示的相符,他的傷勢也與證據相符。相反,此事之後的事件則相對較不重要。
*法庭認為本案重點證人是PW1和PW2,故沒有在裁決理由簡要分析PW3至PW7的證供。
📌P2片段的可呈堂性:
法庭考慮過P2片段拍攝地點,拍攝時間,和控方會以此片段證眀D2的身份後,認為P2具證據價值,亦不會對被告不公平下批准呈堂。
📌被吿手機內的內容:
法庭指P11雖然是從被吿手機中獲取,但在不能確定P11文字是由被告撰寫下,法庭不會給予相關證物任何比重。
📌身分辨認:
法庭審視所有片段後,認為片段質素良好,可以協助辨認被吿的身份。
D1:
法庭將片段與被告被捕後所拍攝的照片,和她在庭上的樣貌比對後,發現有以下共同特點:
束馬尾;中間分界;長頭髮;眼鏡,樣貌彼此相近;灰衫領和衫腳有白色 (片段顯示)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D1就是片中人。
D2:
法庭指P18片段雖然是遠距離拍攝,但可以看到有1人的衣着,外貌,揹着的袋是與被捕後D2相似。
法庭指事實上P4和P18也拍攝D2走向人堆的情況。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D2就是片中人。
*D3不爭議身分辨認
📌PW1是否合法拘捕李XX:
法庭認為即使PW1當時不知道可以從旁邊的門口進入商場,但李XX當時是明顯故意阻撓警員進入商場。法庭認為PW1有合理基礎懷疑李XX干犯阻差辨公,裁定PW1是合法截停李XX。
因此當時D1打和踢PW1;而D3則打PW1的行為已一同干犯控罪,控罪1成立。
D2則被看見有疑似投擲動作,後來亦被PW2捉着手。法庭認為當時D2在有其他人對PW1施襲時急步走入人堆,再加上手部有動作下,唯一合理推論是D2曾用物件擲向PW1,與其他人共同犯罪,意圖令李XX成功逃走,控罪1成立。
📌PW2是否合法拘捕D2:
基於上述,法庭裁定PW2是合法拘捕D2,因此D3襲擊PW2是意圖令D2成功逃走,控罪2成立。
=============
求情:
D1:
📌背景:
辯方指家人在今天到庭支持被告,被告日常會照顧家人,即使現時沒有收入,但仍會給予父母家用。
辯方指案發至今已經有2年,被告被捕後至今亦已有1年,令她面前不少精神壓力,導致失眠,現時她已有尋求社工求助。
📌求情信:
家人指被告是負責任,易相處,善良,會關心和照顧別人需要的人,是家庭中重要成員和榜樣,希望她可以儘快重回家庭。
朋友形容被告是溫柔謙禮,重情,處事沉着,沒有暴力傾向,工作勤奮表現出色,受同事欣賞,即使她現時已經離職,但仍會關心前上司。
社工指被告即使面對沉重壓力,但在自己不希望家人受影響下選擇壓抑情緒,這導致自己情緒狀況受影響,被告現時希望重新建立家庭關係。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犯罪時間短;她在本案的行為是因為在電光火石間作出錯誤決定;她並沒有使用武器,也沒有預謀犯案;她沒有作出其他暴力行為及阻礙警員;控罪1涉及的李XX最後也沒有成為逃犯。
📌總結:
辯方希望法庭可考慮到被告品格正面,她並非仇恨社會,她在本案的行為偏離日常品格,可以輕判被告。
D2:
📌背景:
被告目前與家人同住,她與家人的關係良好,但家庭的轉變以及本案為被告帶來很大壓力。
📌求情信:
親友指D2一直努力工作,她除了獨自肩負養大兩個兒子的責任外,她對朋友和寵物都有愛心,例如她過往曾拯救動物,耐心教導同事。此外她工作亦是一絲不苟和盡責。
📌總結:
辯方希望考慮到被吿是一名傳統母親,她沒有不良生活習慣,生活簡單,本質不壞;再加上她如今可能因本案而失去工作,家人亦因為本案而面對不少壓力下,可以輕判被告。
D3:
📌求情信:
家人教師指被告是有理想,善良,樂於助人,和希望貢獻社會的人,她犯下本案是因為當時判斷錯誤;本案亦已令被吿面對不少精神壓力,除了失眠外,亦擔心自己的前途。
被告指自己當時是一時衝動犯下本案,自己已作出反省,明白自己已經犯錯。
📌案情: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襲擊是一瞬間,並非有計劃犯案,再加上被告過往品格良好下,可以從輕發落。
=============
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8日09:30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需還押看管,法庭會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法庭表示判刑只會考慮監禁的長短
直播員:今早內庭坐滿,多人支持被吿們:)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20200908粉嶺 #審訊 [1/1]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 - - - - - - - - - - - - - - -
~被告不認罪。
~控方稱,警方多次聯絡第一証人石房有,但至1/10止,他仍未返港,亦沒有接聽電話,因此今日未能找到他出庭作供,但控方表示今日仍會繼續審訊,會依靠已承認的事實片段及由警員在片段中指出石房有及被告。
~控方有一位証人,冇警誡供詞。
~辯方有一名証人。
~由於石房有未能作供,辯方申請休庭以更新被告的指示。
~休庭至9:55am。
~PW1(21438)作供,控方主問並播放當日大紀元拍攝的片段(P1)。辯方盤問。PW1作供完畢。
~DW1(被告)作供,辯方主問,控方盤問,DW1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各自作出結案陳詞。
~休庭至今日下午4:00作出裁決。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炳宙裁判官
#20200908粉嶺 #審訊 [1/1]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 - - - - - - - - - - - - - - -
~被告不認罪。
~控方稱,警方多次聯絡第一証人石房有,但至1/10止,他仍未返港,亦沒有接聽電話,因此今日未能找到他出庭作供,但控方表示今日仍會繼續審訊,會依靠已承認的事實片段及由警員在片段中指出石房有及被告。
~控方有一位証人,冇警誡供詞。
~辯方有一名証人。
~由於石房有未能作供,辯方申請休庭以更新被告的指示。
~休庭至9:55am。
~PW1(21438)作供,控方主問並播放當日大紀元拍攝的片段(P1)。辯方盤問。PW1作供完畢。
~DW1(被告)作供,辯方主問,控方盤問,DW1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各自作出結案陳詞。
~休庭至今日下午4:00作出裁決。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