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案件一】🛑已還押逾6個月
D1:何 (17)/ D2:歐 (19)/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二】🛑已還押逾6個月
D1:郭 (18)/ D2:陳 (24)/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案件一三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三】
蘇 (18)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上述六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16開庭
羅官先確認各未成年被告有家長在場。控方打算本次仍是一同處理3宗案件,下次提訊日才合併案件。上一次辯方要求控方提供文件,而控方在1月19日已把文件的電子版給予,只欠一名專家證人報告(爆炸品專家),須時約4-5星期。2星期內亦可把證人口供的英文譯本給予辯方。
案件一D1申請從個人財物袋(包頭袋)內取回幾隻警方錄影會面光碟以供律師團隊使用獲批。羅官指希望下次提訊日能成功轉介高等法院,亦希望若有被告認罪,應及早呈上同意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再作提訊日,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案件一】🛑已還押逾6個月
D1:何 (17)/ D2:歐 (19)/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二】🛑已還押逾6個月
D1:郭 (18)/ D2:陳 (24)/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案件一三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三】
蘇 (18)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上述六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16開庭
羅官先確認各未成年被告有家長在場。控方打算本次仍是一同處理3宗案件,下次提訊日才合併案件。上一次辯方要求控方提供文件,而控方在1月19日已把文件的電子版給予,只欠一名專家證人報告(爆炸品專家),須時約4-5星期。2星期內亦可把證人口供的英文譯本給予辯方。
案件一D1申請從個人財物袋(包頭袋)內取回幾隻警方錄影會面光碟以供律師團隊使用獲批。羅官指希望下次提訊日能成功轉介高等法院,亦希望若有被告認罪,應及早呈上同意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再作提訊日,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判刑
#20210611上水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20210806上水
蔣(4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1年6月11日,在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徐展堂幼稚園,展示一張海報,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司法機構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4) - (5) 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6月23日及7月28日在同地分別展示三張海報。
(6) 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7月29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一張海報。
(7) 管有或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8月6日在粉嶺馬會道北區公園外管有48張數碼檔形式海報。
*控方撤回控罪(2)、(3)、(8)
答辯詳情請參閱獨媒報導
--------------------------
📌煽動罪在香港沒有案例,辯方的提供的案例參考性有限
展示煽動刊物罪在香港沒有案例,辯方提供1952年在香港的案件供法庭參考,但內容祇不過是剪報,內容不算詳細,對當時當地的環境只有簡單描述,對所涉仇恨目的及背景資料所知無幾,亦欠缺量刑的法律觀點,參考性有限。而其他辯方呈上的案例亦非香港案例。
👨🏻⚖️官:煽動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果
煽動罪行除考慮所涉物品的內容外,亦不能忽視當時的社會環境及事發的背景。煽動會刺激他人情緒,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煽動行為在社會動盪時發生抑或在平靜是發生,兩者必然有分別。
香港自2019年中開始出現社會事件,不少涉及違法行為甚至暴力,規模之大、頻密性之高可謂相當嚴重,到2020年初疫情停頓令人有機會平靜思考。但年中這些行為又死灰復燃,被告選擇在今年6月11日張貼煽動海報,內容提及在6月12日所發生的事件,無疑是希望將平靜下來的社會事件復燃。
📌在幼稚園貼海報荼毒幼童
羅官指,張貼海報的地方是幼稚園,即使海報內容朝外在幼稚園內的師生只能看見海報背面,但從地形圖片中可見張貼的地方接近幼稚園的出入口,是上課的師生必經之路。幼稚園學生非常年幼,當然不會理解海報內容牽涉的背景,亦缺乏心智作出分析,但小孩子往在會按海報圖片分辨是非,在不知不覺間會荼毒他們心智。而控罪五發生時正值停課,經過的學生不多,嚴重性相對較低。
👨🏻⚖️在高院貼海報挑戰法治,使激動的旁聽者情緒再次升温。
羅官指,控罪六涉及在高等法院張貼海報,該海報除文字之外更有主審法官照片,羅官斥被告行為是向法治挑戰,使在法庭內本身已經激動的旁聽者 (應該無我份,我好冷靜😔) 情緒再次升温,所以此控罪屬本案中最嚴重。控罪七涉及在被告管有的電子裝置中拾獲的電子海報,數量之多顯示被告不只是收藏,而是有其他目的。
📌本案有三項嚴重之處
一:令本來已經冷靜下來的社會氣氛復燃;二:精心揀選犯案地點,過程經過深思絕非巧合,可見是有計劃的行動;三:有計劃地揀選案發日期。
--------------------------
#判刑 🔴
控罪(1)、(4) 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6個月監禁。
控罪(5) 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控罪(6) 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8個月監禁。
控罪(7) 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考慮所有控罪出於同一目的,且在短期內發生,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8個月即時監禁。❗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判刑
#20210611上水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20210806上水
蔣(4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1年6月11日,在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徐展堂幼稚園,展示一張海報,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司法機構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4) - (5) 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6月23日及7月28日在同地分別展示三張海報。
(6) 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7月29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一張海報。
(7) 管有或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8月6日在粉嶺馬會道北區公園外管有48張數碼檔形式海報。
*控方撤回控罪(2)、(3)、(8)
答辯詳情請參閱獨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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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罪在香港沒有案例,辯方的提供的案例參考性有限
展示煽動刊物罪在香港沒有案例,辯方提供1952年在香港的案件供法庭參考,但內容祇不過是剪報,內容不算詳細,對當時當地的環境只有簡單描述,對所涉仇恨目的及背景資料所知無幾,亦欠缺量刑的法律觀點,參考性有限。而其他辯方呈上的案例亦非香港案例。
👨🏻⚖️官:煽動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果
煽動罪行除考慮所涉物品的內容外,亦不能忽視當時的社會環境及事發的背景。煽動會刺激他人情緒,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煽動行為在社會動盪時發生抑或在平靜是發生,兩者必然有分別。
香港自2019年中開始出現社會事件,不少涉及違法行為甚至暴力,規模之大、頻密性之高可謂相當嚴重,到2020年初疫情停頓令人有機會平靜思考。但年中這些行為又死灰復燃,被告選擇在今年6月11日張貼煽動海報,內容提及在6月12日所發生的事件,無疑是希望將平靜下來的社會事件復燃。
📌在幼稚園貼海報荼毒幼童
羅官指,張貼海報的地方是幼稚園,即使海報內容朝外在幼稚園內的師生只能看見海報背面,但從地形圖片中可見張貼的地方接近幼稚園的出入口,是上課的師生必經之路。幼稚園學生非常年幼,當然不會理解海報內容牽涉的背景,亦缺乏心智作出分析,但小孩子往在會按海報圖片分辨是非,在不知不覺間會荼毒他們心智。而控罪五發生時正值停課,經過的學生不多,嚴重性相對較低。
👨🏻⚖️在高院貼海報挑戰法治,使激動的旁聽者情緒再次升温。
羅官指,控罪六涉及在高等法院張貼海報,該海報除文字之外更有主審法官照片,羅官斥被告行為是向法治挑戰,使在法庭內本身已經激動的旁聽者 (應該無我份,我好冷靜😔) 情緒再次升温,所以此控罪屬本案中最嚴重。控罪七涉及在被告管有的電子裝置中拾獲的電子海報,數量之多顯示被告不只是收藏,而是有其他目的。
📌本案有三項嚴重之處
一:令本來已經冷靜下來的社會氣氛復燃;二:精心揀選犯案地點,過程經過深思絕非巧合,可見是有計劃的行動;三:有計劃地揀選案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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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
控罪(1)、(4) 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6個月監禁。
控罪(5) 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控罪(6) 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8個月監禁。
控罪(7) 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考慮所有控罪出於同一目的,且在短期內發生,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8個月即時監禁。❗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511立法會 #提堂
區諾軒(34) 🛑因另案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2)~(5) 4項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案情:
七名泛民時任立法會議員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他們分別為朱凱廸、陳志全、區諾軒、梁耀忠、范國威、林卓廷及郭家麒。七人共面對五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罪,指他們在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會議室,分別襲擊、妨礙或騷擾陳恒鑌、周浩鼎及葛珮帆議員。
—————
15:15 開庭
羅官跟被告確認今日無法律代表,指出案件還有其他被告,有人去信法庭,要求更多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區諾軒不反到押後,與其他人一同答辯。
羅官批准將案件押後至3月25日14:30再訊,被告就本案轉擔保,但因另案還押。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511立法會 #提堂
區諾軒(34) 🛑因另案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2)~(5) 4項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案情:
七名泛民時任立法會議員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他們分別為朱凱廸、陳志全、區諾軒、梁耀忠、范國威、林卓廷及郭家麒。七人共面對五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罪,指他們在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會議室,分別襲擊、妨礙或騷擾陳恒鑌、周浩鼎及葛珮帆議員。
—————
15:15 開庭
羅官跟被告確認今日無法律代表,指出案件還有其他被告,有人去信法庭,要求更多時間考慮,將案件押後,區諾軒不反到押後,與其他人一同答辯。
羅官批准將案件押後至3月25日14:30再訊,被告就本案轉擔保,但因另案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00508立法會 #答辯
D6: 張超雄(64)
控罪:藐視罪
2020年5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選主席期間,李慧琼強行主持會議,泛民建制雙方發生多次肢體衝突,混戰其間陳志全被郭偉強拉扯倒地並拖行、尹兆堅稱脊椎受傷送院,建制派則未有人受傷送院。事隔半年,8名泛民前立法會議員分別被控「藐視罪」及「干預立法會人員罪」提堂,張超雄被控舉牌嗌口號,藐視立法會。
—————
15:25 開庭
控方宣讀同案第12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在2020年5月8日擾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
❗️被告認罪❗️
控方再詳細讀出案情,並播出6條片段,指證被告在會議上舉牌和嗌口號,被當時「主席」警告和逐出立法會。
📌辯方律師求情
律師開宗明義講出,希望法庭考慮以大額罰款或以緩刑處理,先講述案件經過、被告當場的行為(和平、非暴力),無機會重犯。事情起因係立法會議程,被告深信李慧琼越權,要執行立法會議員職務,阻止情況發生。隨後講述被告個人背景,呈上多封求情信,講述被告在立法會內為弱勢社群發聲,對現在被控感到萬分無奈,只係體現被告對香港社會嘅愛;最後請求法庭批准被告自行讀出陳情書。
16:13 (抱歉只能記下重點,歡迎補充)
被告就任立法會議員12年,致力在議會推行公義,迫政府聽取民意,無諗過退下火線之後,要為藐視立法會認罪…。
…立法會係推動社會嘅結構,我唔會藐視立法會,相反政府經常藐視立法會,展示行政霸道…
…案件背景係內務會議,未選到主席,立法會取得外界法律意見,表示李慧琼有權主持,係匪夷所思,越權行為,有違立法會規則,身為立法會議員,有責任指出不合議事規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係保障議員,現在係政治檢控,終審法院所作嘅指引為案件頒下基礎…權力必須得到制衡,三權分立就係制衡,現在只係集中在少數人身上…閣下,(飲泣之下)我認罪但唔認錯,無怨無悔,不會求情。
庭上再次響起掌聲,羅官再次出言制止。休庭30分鐘考慮判刑。
📌16:56 判刑
片段出現不少干擾行為,但不是張先生作出,判刑只集中在張先生行為及引起嘅嚴重性,議會嘅過程要發現亦要讓人聆聽,尖銳嘅發現無可避免,但亦要有合理環境,否則就變成毫無價值,連續嘅大叫行為擾攘程度雖然不至於中斷議會,但干擾其他議員,有作出投訴,並非少少唔方便,主席要驅逐離場,干擾行嘅行為,有份參與議事嘅議員,遠比現場觀眾席上嘅人為大,佢嘅不當行為係直接影響,同隔岸不同,考慮到行為係文明嘅倒退,係嚴重。
以較低嘅量刑起點作考慮,四個半星期,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即時監禁三個星期❗️。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00508立法會 #答辯
D6: 張超雄(64)
控罪:藐視罪
2020年5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選主席期間,李慧琼強行主持會議,泛民建制雙方發生多次肢體衝突,混戰其間陳志全被郭偉強拉扯倒地並拖行、尹兆堅稱脊椎受傷送院,建制派則未有人受傷送院。事隔半年,8名泛民前立法會議員分別被控「藐視罪」及「干預立法會人員罪」提堂,張超雄被控舉牌嗌口號,藐視立法會。
—————
15:25 開庭
控方宣讀同案第12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在2020年5月8日擾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
❗️被告認罪❗️
控方再詳細讀出案情,並播出6條片段,指證被告在會議上舉牌和嗌口號,被當時「主席」警告和逐出立法會。
📌辯方律師求情
律師開宗明義講出,希望法庭考慮以大額罰款或以緩刑處理,先講述案件經過、被告當場的行為(和平、非暴力),無機會重犯。事情起因係立法會議程,被告深信李慧琼越權,要執行立法會議員職務,阻止情況發生。隨後講述被告個人背景,呈上多封求情信,講述被告在立法會內為弱勢社群發聲,對現在被控感到萬分無奈,只係體現被告對香港社會嘅愛;最後請求法庭批准被告自行讀出陳情書。
16:13 (抱歉只能記下重點,歡迎補充)
被告就任立法會議員12年,致力在議會推行公義,迫政府聽取民意,無諗過退下火線之後,要為藐視立法會認罪…。
…立法會係推動社會嘅結構,我唔會藐視立法會,相反政府經常藐視立法會,展示行政霸道…
…案件背景係內務會議,未選到主席,立法會取得外界法律意見,表示李慧琼有權主持,係匪夷所思,越權行為,有違立法會規則,身為立法會議員,有責任指出不合議事規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係保障議員,現在係政治檢控,終審法院所作嘅指引為案件頒下基礎…權力必須得到制衡,三權分立就係制衡,現在只係集中在少數人身上…閣下,(飲泣之下)我認罪但唔認錯,無怨無悔,不會求情。
庭上再次響起掌聲,羅官再次出言制止。休庭30分鐘考慮判刑。
📌16:56 判刑
片段出現不少干擾行為,但不是張先生作出,判刑只集中在張先生行為及引起嘅嚴重性,議會嘅過程要發現亦要讓人聆聽,尖銳嘅發現無可避免,但亦要有合理環境,否則就變成毫無價值,連續嘅大叫行為擾攘程度雖然不至於中斷議會,但干擾其他議員,有作出投訴,並非少少唔方便,主席要驅逐離場,干擾行嘅行為,有份參與議事嘅議員,遠比現場觀眾席上嘅人為大,佢嘅不當行為係直接影響,同隔岸不同,考慮到行為係文明嘅倒退,係嚴重。
以較低嘅量刑起點作考慮,四個半星期,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即時監禁三個星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204香港
👤古思堯(75)
控罪及詳情: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2月4日在香港,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引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 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保釋申請被拒,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須還押待訊。保留八天申請保釋覆核,但好抱歉,聽唔清楚係邊一日再上庭。
相關新聞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今早資訊出現混亂,謹此致歉🙇♂️🙇♂️🙇♂️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20220204香港
👤古思堯(75)
控罪及詳情: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2月4日在香港,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引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 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保釋申請被拒,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1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其間須還押待訊。保留八天申請保釋覆核,但好抱歉,聽唔清楚係邊一日再上庭。
相關新聞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今早資訊出現混亂,謹此致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今日出庭的被告共有23人,當中僅3人(楊雪盈、黃碧雲、李予信)獲准保釋,其餘被告已還押近一年。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10楊雪盈
D12岑子杰 D15馮達浚
D17黃碧雲 D20譚文豪
D23胡志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5楊岳橋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1:梁國雄
D46:李予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詳情】
--------
【10:11】開庭
何桂藍向法庭投訴仍未有機會閲讀關於今日爭議的文件。
【10:18】
部份被告會在2月28日再提訊處理同意案情,該些被告可以先行離席。
【10:24】
其餘在席被告均表示有意出席2月28日的聆訊。
【13:04】休庭,14:30繼續。
*持續更新進度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今日出庭的被告共有23人,當中僅3人(楊雪盈、黃碧雲、李予信)獲准保釋,其餘被告已還押近一年。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10楊雪盈
D12岑子杰 D15馮達浚
D17黃碧雲 D20譚文豪
D23胡志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5楊岳橋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1:梁國雄
D46:李予信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詳情】
--------
【10:11】開庭
何桂藍向法庭投訴仍未有機會閲讀關於今日爭議的文件。
【10:18】
部份被告會在2月28日再提訊處理同意案情,該些被告可以先行離席。
【10:24】
其餘在席被告均表示有意出席2月28日的聆訊。
【13:04】休庭,14:30繼續。
*持續更新進度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陳(2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
14:42 控方稱因荔枝角懲教所有人感染武肺,被告需要強檢而未能上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0:00,同庭再訊。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陳(2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6項煽動意圖)
————
14:42 控方稱因荔枝角懲教所有人感染武肺,被告需要強檢而未能上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0:00,同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古思堯(75)🛑已還押7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15:38 控方稱因荔枝角懲教所有人感染武肺,被告需要強檢而未能上庭,今天亦無代表律師。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1:00,同庭再訊。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古思堯(75)🛑已還押7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15:38 控方稱因荔枝角懲教所有人感染武肺,被告需要強檢而未能上庭,今天亦無代表律師。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1:00,同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提堂
👤古思堯(75)🛑已還押13日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因懲教署安排為全部還押/在囚人士作快速檢測,被告未能上庭,裁判官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11:00,同庭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提堂
👤古思堯(75)🛑已還押13日
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因懲教署安排為全部還押/在囚人士作快速檢測,被告未能上庭,裁判官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11:00,同庭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蘋果日報 #港區國安法 #提訊日
案件1️⃣
黎智英(74)🛑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2)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3)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4)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案件2️⃣
D1: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2: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3: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D4:張劍虹/前壹傳媒行政總裁(59)
D5:羅偉光/前蘋果日報總編輯(47)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D1-5]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2)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D1-5]
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陳沛敏、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案件3️⃣
D1:楊清奇(李平)/蘋論主筆(55)
D2:陳沛敏/蘋果日報副社長(51)
D3:馮偉光/英文版執行總編(57)
D4:林文宗:蘋果日報執行總編(51)
🛑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D1-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2)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D1-4]
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張劍虹、羅偉光、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控方早前去信法庭,控方正為案中被告準備一些文件,預計下周可先交予辯方,稍後再交給法庭。辯方傾向3月10日再訊,但目前有困難與被羈留中的被告聯絡,希望下次上庭會是有意義的聆訊。如有需要將會申請再押後。
控方補充,控罪所指期間發布的每一份報紙內容都是控方依賴的證據。
三宗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0日14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作提訊日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蘋果日報 #港區國安法 #提訊日
案件1️⃣
黎智英(74)🛑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2)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3)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4)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案件2️⃣
D1: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2: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3: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D4:張劍虹/前壹傳媒行政總裁(59)
D5:羅偉光/前蘋果日報總編輯(47)
🛑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D1-5]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2)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D1-5]
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陳沛敏、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案件3️⃣
D1:楊清奇(李平)/蘋論主筆(55)
D2:陳沛敏/蘋果日報副社長(51)
D3:馮偉光/英文版執行總編(57)
D4:林文宗:蘋果日報執行總編(51)
🛑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D1-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2)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D1-4]
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黎智英、張劍虹、羅偉光、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及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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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早前去信法庭,控方正為案中被告準備一些文件,預計下周可先交予辯方,稍後再交給法庭。辯方傾向3月10日再訊,但目前有困難與被羈留中的被告聯絡,希望下次上庭會是有意義的聆訊。如有需要將會申請再押後。
控方補充,控罪所指期間發布的每一份報紙內容都是控方依賴的證據。
三宗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0日14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作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提堂
阮民安 (41)
控罪:作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1026 開庭
法官指出,還押中的被告今天未能上庭,因為懲教署鎖倉進行強檢。控辯雙方同意本案延至3月3號 11:15於同一法庭繼續。如醫生證明被告未能出庭,亦不能出庭。
本案押後至2022/03/03 11:15 續審。
1028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提堂
阮民安 (41)
控罪:作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
1026 開庭
法官指出,還押中的被告今天未能上庭,因為懲教署鎖倉進行強檢。控辯雙方同意本案延至3月3號 11:15於同一法庭繼續。如醫生證明被告未能出庭,亦不能出庭。
本案押後至2022/03/03 11:15 續審。
1028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初凝.芝茶負責人
D1:侯(24)
D2:林(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
【11:34 開庭】
D1律師指被告因今早發高燒而未能到庭。羅官問是否會安排她看醫生?律師答覆警方會安排。
D2有出席被押解至犯人欄,但她說代表律師12點才能到庭,羅官決定等待律師到來。
【11:36 休庭】
【11:59再開庭】
羅官問D2其代表律師為何仍未到庭,問她有否聘請代表律師,而律師是否知悉今早11:15你需要出庭?D2說有聘請律師,但不知道律師是否知悉時間。續說律師是朋友聘請的,羅官再問她那位朋友現在是否在庭上?被告回答不在。
12:06見習律師郭小姐出去打電話。羅官坐著等待中。
12:09 羅官請書記再出去庭外向郭小姐了解致電狀況。
12:10 書記回覆,郭小姐仍在了解律師的位置,需兩三分鐘。
12:11 郭小姐回覆,事務律師在的士中,需15分鐘,在中環上車,已過隧道。她續指,有聘請大律師,但14:30才能到。羅官向郭小姐說,你都不知單案的時間,仍然請一個未能準時出席的大律師?要整個法庭的人在等這律師,是專業的問題。並與郭小姐確認負責事務律師是邱律師,及大律師是曾大律師。
12:22 邱律師到達,羅官隨即訓斥:(節錄)
官:當律師樓接獲本案,知否今天上庭時間?
律:不知道,昨日在警署陪同落口供時有留低電話號碼聯絡,今早11時許才接獲指示。
官:當你們收到指示後,有否任何特別原因不能儘快來到法庭?當你們收到指示又接受指示後,知道當事人正被帶上法庭,何不立即到庭與她會合?
律:我們沒有任何原因,亦已在現實可行情況下立即來到。
官:被告都已被帶上法庭、而其他律師亦已前來,點解人地可以嚟到你地嚟唔到?如果你地認為沒能力來到法庭就不應該接下案件。我地全部人11點幾開始等,知道律師12點到。我地12點就開庭,而你大約20分才到。……你地有聘請大律師?曾大狀是吧?要幾點到?
律:下午2點半。
官:你地估計法庭所有人等曾大狀下午來?你知道被告上午11點多就要上庭,何不找一位可以即刻出席的大狀?
律:我們有找過其他大律師,同時亦會考慮到底是否勝任呢類案件……
官:當然你地有你地準則,但明知該名大狀無法準時出席都照同佢聘請,讓所有人都要等佢?「專業服務」。呢啲就係「負責任嘅專業」,呢啲係操守都有問題,是misconduct(專業失德)。……(大狀下午才到庭)咁我地呢件案點?打算點處理?
律:如閣下允許,能stand down退庭至下午?
官:都無選擇嘎啦,唔係可唔可以而係無選擇,仲有咩選擇?講得嚴重啲,法庭要被脅持住去押後,仲有咩選擇?呢個係較重的言詞,我都不想用這個詞語,但情況確實如此。……
我會記錄大律師需要14:30才到。
【12:29】
D1法律代表作斗膽申請,希望先聽取D1保釋申請,因為他下午要到粉嶺代表一宗裁決案件,又指情況也是預料之外,另指已獲得D1指示縱不在場仍可為她申請保釋。羅官質問「今朝接單case,又諗住上晝即刻做哂?你就好似類似佢(D2律師)咁情況?」續解釋到是希望儘可能協調二人能押後至同一天一同應訊,以免拖慢案件。
【12:33控方陳詞】
今天無須答辯,處理同意檢控書。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有關詳情可參閱較早前新聞:
今早國安處新聞公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7770
昨日(24日)香港01新聞節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7767
【12:39 D1陳詞】
就保釋申請陳詞,簡述個人背景及提出可遵守之條款。因法例規限,而未能透露內容。
【12:52】
D1保釋被拒。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押後至一星期後的3月3日再訊,屆時將會向D1讀出控罪。
【12:58 休庭至14:30】
~下午另開新帖更新~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初凝.芝茶負責人
D1:侯(24)
D2:林(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
【11:34 開庭】
D1律師指被告因今早發高燒而未能到庭。羅官問是否會安排她看醫生?律師答覆警方會安排。
D2有出席被押解至犯人欄,但她說代表律師12點才能到庭,羅官決定等待律師到來。
【11:36 休庭】
【11:59再開庭】
羅官問D2其代表律師為何仍未到庭,問她有否聘請代表律師,而律師是否知悉今早11:15你需要出庭?D2說有聘請律師,但不知道律師是否知悉時間。續說律師是朋友聘請的,羅官再問她那位朋友現在是否在庭上?被告回答不在。
12:06見習律師郭小姐出去打電話。羅官坐著等待中。
12:09 羅官請書記再出去庭外向郭小姐了解致電狀況。
12:10 書記回覆,郭小姐仍在了解律師的位置,需兩三分鐘。
12:11 郭小姐回覆,事務律師在的士中,需15分鐘,在中環上車,已過隧道。她續指,有聘請大律師,但14:30才能到。羅官向郭小姐說,你都不知單案的時間,仍然請一個未能準時出席的大律師?要整個法庭的人在等這律師,是專業的問題。並與郭小姐確認負責事務律師是邱律師,及大律師是曾大律師。
12:22 邱律師到達,羅官隨即訓斥:(節錄)
官:當律師樓接獲本案,知否今天上庭時間?
律:不知道,昨日在警署陪同落口供時有留低電話號碼聯絡,今早11時許才接獲指示。
官:當你們收到指示後,有否任何特別原因不能儘快來到法庭?當你們收到指示又接受指示後,知道當事人正被帶上法庭,何不立即到庭與她會合?
律:我們沒有任何原因,亦已在現實可行情況下立即來到。
官:被告都已被帶上法庭、而其他律師亦已前來,點解人地可以嚟到你地嚟唔到?如果你地認為沒能力來到法庭就不應該接下案件。我地全部人11點幾開始等,知道律師12點到。我地12點就開庭,而你大約20分才到。……你地有聘請大律師?曾大狀是吧?要幾點到?
律:下午2點半。
官:你地估計法庭所有人等曾大狀下午來?你知道被告上午11點多就要上庭,何不找一位可以即刻出席的大狀?
律:我們有找過其他大律師,同時亦會考慮到底是否勝任呢類案件……
官:當然你地有你地準則,但明知該名大狀無法準時出席都照同佢聘請,讓所有人都要等佢?「專業服務」。呢啲就係「負責任嘅專業」,呢啲係操守都有問題,是misconduct(專業失德)。……(大狀下午才到庭)咁我地呢件案點?打算點處理?
律:如閣下允許,能stand down退庭至下午?
官:都無選擇嘎啦,唔係可唔可以而係無選擇,仲有咩選擇?講得嚴重啲,法庭要被脅持住去押後,仲有咩選擇?呢個係較重的言詞,我都不想用這個詞語,但情況確實如此。……
我會記錄大律師需要14:30才到。
【12:29】
D1法律代表作斗膽申請,希望先聽取D1保釋申請,因為他下午要到粉嶺代表一宗裁決案件,又指情況也是預料之外,另指已獲得D1指示縱不在場仍可為她申請保釋。羅官質問「今朝接單case,又諗住上晝即刻做哂?你就好似類似佢(D2律師)咁情況?」續解釋到是希望儘可能協調二人能押後至同一天一同應訊,以免拖慢案件。
【12:33控方陳詞】
今天無須答辯,處理同意檢控書。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有關詳情可參閱較早前新聞:
今早國安處新聞公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7770
昨日(24日)香港01新聞節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info/7767
【12:39 D1陳詞】
就保釋申請陳詞,簡述個人背景及提出可遵守之條款。因法例規限,而未能透露內容。
【12:52】
D1保釋被拒。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押後至一星期後的3月3日再訊,屆時將會向D1讀出控罪。
【12:58 休庭至14:30】
~下午另開新帖更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D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D2:鍾沛權 (52) 🛑已還押逾一個月
D3:林紹桐 (34)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控罪詳情指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D3律師的最後探訪日期為2月17號,獲得指示可以繼續代表被告人。
代表D2D3的律師提及還押中的D2D3今天未能上庭,因為懲教署鎖倉進行強檢。
如醫生證明被告未能出庭,就毋需出庭。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準備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進行審訊。
本案押後至本年4月13日1430西九龍法院作轉介文件。
[14:54 先休庭一會~再處理 #初凝芝茶 案]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D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D2:鍾沛權 (52) 🛑已還押逾一個月
D3:林紹桐 (34)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控罪詳情指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D3律師的最後探訪日期為2月17號,獲得指示可以繼續代表被告人。
代表D2D3的律師提及還押中的D2D3今天未能上庭,因為懲教署鎖倉進行強檢。
如醫生證明被告未能出庭,就毋需出庭。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準備轉介文件到區域法院進行審訊。
本案押後至本年4月13日1430西九龍法院作轉介文件。
[14:54 先休庭一會~再處理 #初凝芝茶 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初凝.芝茶負責人
D1:侯(24)
D2:林(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
D1因今早發高燒而未能到庭,其律師今早已代表她完成保釋申請陳詞,被法庭拒絕保釋。案件會押後至一星期後的3月3日再訊,屆時將會向D1讀出控罪。
上午提堂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7
【15:05 開庭】
法庭向D2 宣讀控罪,D2明白控罪。
控方需時進行案件調查,包括D1D2手機及店舖的CCTV ,因此申請押後案件。
控方亦反對D2擔保。
【15:14 D2保釋陳詞】
就保釋申請陳詞,簡述個人背景及提出可遵守之條款。因法例規限,而未能透露內容。
【15:32】
D2保釋被拒。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本案將會押後至4月21日 1430 西九龍法院再訊。D1 會提前在3月3日 1200再提訊。
2名被告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15:39完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初凝.芝茶負責人
D1:侯(24)
D2:林(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
D1因今早發高燒而未能到庭,其律師今早已代表她完成保釋申請陳詞,被法庭拒絕保釋。案件會押後至一星期後的3月3日再訊,屆時將會向D1讀出控罪。
上午提堂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7
【15:05 開庭】
法庭向D2 宣讀控罪,D2明白控罪。
控方需時進行案件調查,包括D1D2手機及店舖的CCTV ,因此申請押後案件。
控方亦反對D2擔保。
【15:14 D2保釋陳詞】
就保釋申請陳詞,簡述個人背景及提出可遵守之條款。因法例規限,而未能透露內容。
【15:32】
D2保釋被拒。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本案將會押後至4月21日 1430 西九龍法院再訊。D1 會提前在3月3日 1200再提訊。
2名被告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15:39完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D1戴耀廷 /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 D4鍾錦麟
D20譚文豪 / D23胡志偉
D29尹兆堅 / D30郭家麒
D35楊岳橋
🛑9人已被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詳情】
—————
- 開庭前有被告指「被釘倉20日」
- 除D4外其他被告均有出席今日聆訊
- 控方表示正準備案情撮要,並已到最後階段,暫定仍須14日完成
- 裁判官問到有多少名被告表明認罪,控方回答大概9-10名,若干被告則考慮中
- 裁判官提出訂下死線讓考慮中的被告盡快作出決定,以便控方準備同意案情和文件呈堂,避免案件繼續拖延
- 因荔枝角收押所禁止探訪,被告無法委任律師諮詢,並決定是否認罪
- 案件將如期在3月4日星期五提堂,屆時再一併處理有關事宜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D1戴耀廷 /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 D4鍾錦麟
D20譚文豪 / D23胡志偉
D29尹兆堅 / D30郭家麒
D35楊岳橋
🛑9人已被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控罪詳情】
—————
- 開庭前有被告指「被釘倉20日」
- 除D4外其他被告均有出席今日聆訊
- 控方表示正準備案情撮要,並已到最後階段,暫定仍須14日完成
- 裁判官問到有多少名被告表明認罪,控方回答大概9-10名,若干被告則考慮中
- 裁判官提出訂下死線讓考慮中的被告盡快作出決定,以便控方準備同意案情和文件呈堂,避免案件繼續拖延
- 因荔枝角收押所禁止探訪,被告無法委任律師諮詢,並決定是否認罪
- 案件將如期在3月4日星期五提堂,屆時再一併處理有關事宜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提堂
古思堯 (75)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古思堯今日到庭申請保釋,聽過辯方逾半小時的詳細陳詞後,羅官拒絕其申請,及因公共衛生原因將案件押後至4月12日早上10:30再訊。古先生無需保留八天權利,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提堂
古思堯 (75)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古思堯今日到庭申請保釋,聽過辯方逾半小時的詳細陳詞後,羅官拒絕其申請,及因公共衛生原因將案件押後至4月12日早上10:30再訊。古先生無需保留八天權利,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提堂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3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15:22開庭】
辯方需要時間研究進一步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8日1100時再訊
期間二人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提堂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3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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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開庭】
辯方需要時間研究進一步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8日1100時再訊
期間二人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訊日
D1: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D2: 李卓人 (64)
D3: 何俊仁 (69)
D4: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 #林芷瑩大律師 (官派)
D2 / D3 : #文浩正律師
D4: 自辯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63
期間鄒幸彤曾作多次八日保䆁申請覆核
—————-
[10:55] 開庭
(直播員先行致歉,因英文聆聽差,只能記下重點)
控方表示準備好答辯。
D1, D2 & D3 表示未準好答辯,因早前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鄒幸彤提出免除交付程序報道限制的決定,鄒幸彤於昨日(30/5)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申請進行初級偵訊 preliminary inquiry (PI),聆訊結果會影響答辯,為了公平審訊,申請押後。
處理D4的初級偵訊
控方有16 box files,超過200小時錄影片段。辯方希望傳召一名控方證人,兩名辯方證人。裁判官估算後預計審期需時兩個半月,控方表示可以撰寫一份總結協助法庭,以此文件為基準;裁判官不同意,法庭不是橡皮圖章,要以證據為基準,法庭有職責睇晒所有資料。
最終法庭作出指令:
1. D1, D2 & D3 的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4日16:00提訊,只進行標準程序。
2. D4 的初級偵訊安排在2022年8月10日~10月22日審訊。
3. 法庭會在6月24日作初級偵訊的指示,D4選擇出席。
========
各被告出庭時好多旁聽人士打招呼「兩位仁哥撐住」,鄒幸彤回應「毋忘六四,抗爭到底」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訊日
D1: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D2: 李卓人 (64)
D3: 何俊仁 (69)
D4: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 #林芷瑩大律師 (官派)
D2 / D3 : #文浩正律師
D4: 自辯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63
期間鄒幸彤曾作多次八日保䆁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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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 開庭
(直播員先行致歉,因英文聆聽差,只能記下重點)
控方表示準備好答辯。
D1, D2 & D3 表示未準好答辯,因早前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鄒幸彤提出免除交付程序報道限制的決定,鄒幸彤於昨日(30/5)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申請進行初級偵訊 preliminary inquiry (PI),聆訊結果會影響答辯,為了公平審訊,申請押後。
處理D4的初級偵訊
控方有16 box files,超過200小時錄影片段。辯方希望傳召一名控方證人,兩名辯方證人。裁判官估算後預計審期需時兩個半月,控方表示可以撰寫一份總結協助法庭,以此文件為基準;裁判官不同意,法庭不是橡皮圖章,要以證據為基準,法庭有職責睇晒所有資料。
最終法庭作出指令:
1. D1, D2 & D3 的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4日16:00提訊,只進行標準程序。
2. D4 的初級偵訊安排在2022年8月10日~10月22日審訊。
3. 法庭會在6月24日作初級偵訊的指示,D4選擇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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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出庭時好多旁聽人士打招呼「兩位仁哥撐住」,鄒幸彤回應「毋忘六四,抗爭到底」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續審 [2/5]
古思堯 (75)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14:37] 開庭
控方播放在2022年2月4日13:00~14:18,做的第一條錄影片段P2,騰本P2a,古在警誡下同意不用律師陪同,可以做錄影會面。
片中講述警方在2022年2月4日早上約6時,長沙灣拘捕古,和檢取棺材和其他物料,製作棺材的過程,事前同什麼人聯絡,牽涉什麼人,與他們的關係,聯絡方法,各人對本案的態度和參與程度;解釋棺材和旗幟上的字眼,目的係抗議中國共產黨違反人權;預算當日的行程;警方在場檢取咗「採訪通知」,詢問是由誰人製作;案件有無人有資金作支援?
古透露事發前有西區警民關係科人員曾經上門了解情況和拍攝照片,並勸喻當日不要搞活動,表示可能會出事。以前亦曾經有福建黑幫上門破壞。
控方想播放第二條片段,表示部份內容與案無關,會跳過該片段,控辯雙方同意;裁判官稱謄本被遮蓋,詢問交給法庭的片段版本是否經過修改,控方指是原裝版本,裁判官表示不希望知道該部份內容,指示控方今晚修改,明日交修訂版。今日休庭。得知控方播完片後就案情完結,辯方亦不作供,直接結案陳辭。
案件押後至明日(8/6)10:00再訊。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冬奧開幕示威 #續審 [2/5]
古思堯 (75)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14:37] 開庭
控方播放在2022年2月4日13:00~14:18,做的第一條錄影片段P2,騰本P2a,古在警誡下同意不用律師陪同,可以做錄影會面。
片中講述警方在2022年2月4日早上約6時,長沙灣拘捕古,和檢取棺材和其他物料,製作棺材的過程,事前同什麼人聯絡,牽涉什麼人,與他們的關係,聯絡方法,各人對本案的態度和參與程度;解釋棺材和旗幟上的字眼,目的係抗議中國共產黨違反人權;預算當日的行程;警方在場檢取咗「採訪通知」,詢問是由誰人製作;案件有無人有資金作支援?
古透露事發前有西區警民關係科人員曾經上門了解情況和拍攝照片,並勸喻當日不要搞活動,表示可能會出事。以前亦曾經有福建黑幫上門破壞。
控方想播放第二條片段,表示部份內容與案無關,會跳過該片段,控辯雙方同意;裁判官稱謄本被遮蓋,詢問交給法庭的片段版本是否經過修改,控方指是原裝版本,裁判官表示不希望知道該部份內容,指示控方今晚修改,明日交修訂版。今日休庭。得知控方播完片後就案情完結,辯方亦不作供,直接結案陳辭。
案件押後至明日(8/6)10:00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511立法會 #提堂
D6 梁耀忠(6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4)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
(5)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
案情:
干犯香港法例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a)條,在立法會將行(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期間,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會議室,襲擊、妨礙或騷擾葛珮帆議員。
———————
[14:39] 開庭
控方表示只會就第五項控罪作答辯,宣讀控罪。
❗️梁耀忠認罪❗️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再讀出事件背景。申請播出兩條片段,第一條片係會議室外,梁耀忠並不在場,只為案件背景,第二段係會議室内,影到梁耀忠,羅官花了約10分鐘詢問控方播放第一片段的目的,和與辯方確認同意。
播放片段後,辯方開始求情,呈上39封求情信,主要希望法庭留意第一封由被告自己撰寫,第二封由石禮謙議員撰寫,第五封梁耀忠的兒子,第六封翁靜晶。被告表示有悔意,當時佢係立法會議員,知道若果該會議繼續進行,後果會好嚴重動,機係嘗試叫石禮謙議員將會議押後,用咗錯誤方法搶咪;查過無相關案例,類似嘅係告389章19(b),本來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打算上訴,但後來因其他控罪而判監,最終無上訴。
裁判問控方有無證據指被告事前與其他人有協議扮演任何角色,是否反對辯方陳辭,控方無證據亦不會反駁。
裁判官考慮一會之後,表示判刑嘅基礎係被告不是與激烈的人士是同一伙,辯方指被告只係叫石禮謙押後會議,控方不作反駁,並不需要辯方舉證,席前只有同意案情,但並無直接指出被告與其他人係同一伙,第二條片段見到被告大部份時間企在外圍,事前無其他動作,只係見到在案發一刻有不當行為,難以定斷。詢問控辯雙方對此有無陳辭,雙方都無。
[16:20] 裁判官休庭30分鐘睇求情信和作考慮。
[17:02] 判刑理由
睇返當時嘅情況,係激烈混亂嘅,雖然被告不是同一伙,但行為會令人誤會只係以不同方式行事,事件係嚴重嘅,判監係恰當,考慮到動作本身唔係激烈,目的只係搶咪,判處三個星期監禁,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即係兩個星期,同現在嘅刑期分期執行(被告本來下星期一刑滿)。
控方表示撤回被告所要面對的第四項控罪,法庭批准。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511立法會 #提堂
D6 梁耀忠(6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4)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
(5)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
案情:
干犯香港法例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a)條,在立法會將行(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期間,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會議室,襲擊、妨礙或騷擾葛珮帆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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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開庭
控方表示只會就第五項控罪作答辯,宣讀控罪。
❗️梁耀忠認罪❗️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再讀出事件背景。申請播出兩條片段,第一條片係會議室外,梁耀忠並不在場,只為案件背景,第二段係會議室内,影到梁耀忠,羅官花了約10分鐘詢問控方播放第一片段的目的,和與辯方確認同意。
播放片段後,辯方開始求情,呈上39封求情信,主要希望法庭留意第一封由被告自己撰寫,第二封由石禮謙議員撰寫,第五封梁耀忠的兒子,第六封翁靜晶。被告表示有悔意,當時佢係立法會議員,知道若果該會議繼續進行,後果會好嚴重動,機係嘗試叫石禮謙議員將會議押後,用咗錯誤方法搶咪;查過無相關案例,類似嘅係告389章19(b),本來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打算上訴,但後來因其他控罪而判監,最終無上訴。
裁判問控方有無證據指被告事前與其他人有協議扮演任何角色,是否反對辯方陳辭,控方無證據亦不會反駁。
裁判官考慮一會之後,表示判刑嘅基礎係被告不是與激烈的人士是同一伙,辯方指被告只係叫石禮謙押後會議,控方不作反駁,並不需要辯方舉證,席前只有同意案情,但並無直接指出被告與其他人係同一伙,第二條片段見到被告大部份時間企在外圍,事前無其他動作,只係見到在案發一刻有不當行為,難以定斷。詢問控辯雙方對此有無陳辭,雙方都無。
[16:20] 裁判官休庭30分鐘睇求情信和作考慮。
[17:02] 判刑理由
睇返當時嘅情況,係激烈混亂嘅,雖然被告不是同一伙,但行為會令人誤會只係以不同方式行事,事件係嚴重嘅,判監係恰當,考慮到動作本身唔係激烈,目的只係搶咪,判處三個星期監禁,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即係兩個星期,同現在嘅刑期分期執行(被告本來下星期一刑滿)。
控方表示撤回被告所要面對的第四項控罪,法庭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