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判刑
👤周(26)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定罪名不成立❌]
——————————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建議判處被告最高時數社會服務令,郭大律師呈上同級法院對同類案件判處非監禁式判刑案例作參考。
控方原本認為社會服務令屬太輕,但在辯方求情後亦同意判社會服務令,尤其同意被告的確有受到病情影響。
被告被控兩罪,經審後控罪(1) 罪成控罪(2) 不成立,而控罪(2) 不成立的基礎與被告精神狀況有關,對被告有否意圖存疑。
就控罪(1)而言
1.涉案物品只是彈頭、彈皮及彈殼,控方亦同意這些法律定議上屬彈藥的物品不可重用。
2.無證據指被告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
3.案發時被告精神狀況受到多項病情影響
基於上述獨特情況,法庭認為判處最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是合適判刑,亦能同時發揮懲罰、阻嚇及更生作用。
📌判刑: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判刑
👤周(26)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定罪名不成立❌]
——————————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建議判處被告最高時數社會服務令,郭大律師呈上同級法院對同類案件判處非監禁式判刑案例作參考。
控方原本認為社會服務令屬太輕,但在辯方求情後亦同意判社會服務令,尤其同意被告的確有受到病情影響。
被告被控兩罪,經審後控罪(1) 罪成控罪(2) 不成立,而控罪(2) 不成立的基礎與被告精神狀況有關,對被告有否意圖存疑。
就控罪(1)而言
1.涉案物品只是彈頭、彈皮及彈殼,控方亦同意這些法律定議上屬彈藥的物品不可重用。
2.無證據指被告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
3.案發時被告精神狀況受到多項病情影響
基於上述獨特情況,法庭認為判處最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是合適判刑,亦能同時發揮懲罰、阻嚇及更生作用。
📌判刑: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A1: 尹耀昇/傑斯 (52歲)🛑已還押逾7個月
A2: 利 (52歲)
控罪:
(1)至(4)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
4項控罪作為控罪(5)的交替控罪
(5)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
尹耀昇(傑斯)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6)至(8)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1]
2人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的名義在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約港幣$204萬、$275,000元及5.6萬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9)&(10)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1&A2]
2人被控於2020年3月13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兩筆於二人在上海商業銀行的聯名戶口內分別約572萬及256萬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案件管理
控方準備好聽取答辯,但A2利女士的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由於利女士的財產被警方凍結,以致她無法支付申請法援所需的法援分擔費。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3日 星期四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待A2利女士處理法律援助事宜,期間A2利女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A1尹耀昇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A1: 尹耀昇/傑斯 (52歲)🛑已還押逾7個月
A2: 利 (52歲)
控罪:
(1)至(4) 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
4項控罪作為控罪(5)的交替控罪
(5)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A1]
尹耀昇(傑斯)被控於於2020年8月8日、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6)至(8)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1]
2人被控於2020年2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的名義在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約港幣$204萬、$275,000元及5.6萬美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9)&(10)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1&A2]
2人被控於2020年3月13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兩筆於二人在上海商業銀行的聯名戶口內分別約572萬及256萬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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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控方準備好聽取答辯,但A2利女士的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指,由於利女士的財產被警方凍結,以致她無法支付申請法援所需的法援分擔費。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3日 星期四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待A2利女士處理法律援助事宜,期間A2利女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A1尹耀昇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1224旺角 #連儂說市集 #其他案件 #提堂
👤尤(29)
控罪:
1.沒有遵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F第8(1)條發出的指示
2.無牌公眾娛樂場所
—————————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4星期再提證供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1224旺角 #連儂說市集 #其他案件 #提堂
👤尤(29)
控罪:
1.沒有遵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F第8(1)條發出的指示
2.無牌公眾娛樂場所
—————————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4星期再提證供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指定法官
#胡雅文法官 #港區國安法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黎 (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A2: 楊 (27) (因另案守行為中)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A3: 伍(28)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A4: 陳(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A5: 方(26)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2個月;伍、陳、方已還押1個月
📍控罪:
(1)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全部被告人]
控罪詳情: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黎、楊、伍、陳、方,5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保釋相關事宜
控辯雙方在 16:43 陳完詞,胡雅文法官休庭10分鐘考慮雙方陳詞及一系列因素後,拒絕A1、A2、A3的保釋申請;A4、A5無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各被告保釋。
由於各被告須時處理法律援助事宜,案件押後8星期至2021年12月10日 星期五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5人須繼續還押❗
#胡雅文法官 #港區國安法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黎 (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A2: 楊 (27) (因另案守行為中)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A3: 伍(28)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A4: 陳(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A5: 方(26)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2個月;伍、陳、方已還押1個月
📍控罪:
(1)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全部被告人]
控罪詳情: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黎、楊、伍、陳、方,5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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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相關事宜
控辯雙方在 16:43 陳完詞,胡雅文法官休庭10分鐘考慮雙方陳詞及一系列因素後,拒絕A1、A2、A3的保釋申請;A4、A5無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各被告保釋。
由於各被告須時處理法律援助事宜,案件押後8星期至2021年12月10日 星期五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5人須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20200807將軍澳
D1: 劉 (16)
D2: *
D3: *
D4: 劉 (17)
D5: *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D3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段。
🟢 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廿七庭提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胡雅文法官 #提訊
#20200807將軍澳
D1: 劉 (16)
D2: *
D3: *
D4: 劉 (17)
D5: *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全部被告人]
5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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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D3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段。
🟢 本案押後至2021年11月16日 [星期二]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廿七庭提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1117理大 #1118理大
🙎🏻♂️A1:梁(24) 🙎🏻♂️A2:鍾(30)
🙎🏻♂️A3:郭(24) 🙎🏻♂️A4:許(20)
🙍🏻♀️A5:李(19) 🙍🏻♀️A6:馬(27)
🙎🏻♂️A7:嚴(28)
控罪:
① 參與暴動 [全部被告人]
7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參與暴動 [全部被告人]
7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一同參與暴動。
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鍾先生與A3郭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梁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管有一個士巴拿。
--------------------------
👉初步答辯意向:
A1、A4、A6、A7未決定答辯意向。A2否認暴動罪,但承認控罪③;A3否認全部控罪;A5否認全部控罪。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A1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段,亦批准報到的頻率由每週3次放寬至每週2次。
🟢批准A2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段,亦批准報到的頻率放寬至每週2次。
🟢批准A3因工作關係將宵禁放寬03:30至06:00,要求A3一旦辭職或被解僱須48小時內通知警方。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放寬至每週3次。
🟢批准 A4 每週前往警署報到1次。
🟢批准 A5 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放寬至每週3次。
🟢批准 A6 今日毋須報到,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亦放寬至每週1次。
🟢批准 A7 今日毋須報到,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亦放寬至每週1次。
*控方不反對各被告的保釋條款更改,但要求A3承諾法庭辭職前通知警方,否則就會反對。
--------------------------
🟢 本案押後至2021年12月7日 [星期二]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廿七庭提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7:25 退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1117理大 #1118理大
🙎🏻♂️A1:梁(24) 🙎🏻♂️A2:鍾(30)
🙎🏻♂️A3:郭(24) 🙎🏻♂️A4:許(20)
🙍🏻♀️A5:李(19) 🙍🏻♀️A6:馬(27)
🙎🏻♂️A7:嚴(28)
控罪:
① 參與暴動 [全部被告人]
7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參與暴動 [全部被告人]
7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一同參與暴動。
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鍾先生與A3郭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梁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地下電梯大堂內管有一個士巴拿。
--------------------------
👉初步答辯意向:
A1、A4、A6、A7未決定答辯意向。A2否認暴動罪,但承認控罪③;A3否認全部控罪;A5否認全部控罪。
👉保釋相關事宜
🟢批准A1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段,亦批准報到的頻率由每週3次放寬至每週2次。
🟢批准A2更改前往警署報到的時段,亦批准報到的頻率放寬至每週2次。
🟢批准A3因工作關係將宵禁放寬03:30至06:00,要求A3一旦辭職或被解僱須48小時內通知警方。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放寬至每週3次。
🟢批准 A4 每週前往警署報到1次。
🟢批准 A5 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放寬至每週3次。
🟢批准 A6 今日毋須報到,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亦放寬至每週1次。
🟢批准 A7 今日毋須報到,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亦放寬至每週1次。
*控方不反對各被告的保釋條款更改,但要求A3承諾法庭辭職前通知警方,否則就會反對。
--------------------------
🟢 本案押後至2021年12月7日 [星期二]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廿七庭提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17:25 退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警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4) 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20211004 [1/7]
PW1主問(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58
20211005 [2/7]
PW1主問(2) 、盤問 及 覆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70
PW2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77
20211006 [3/7]
PW3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89
20211007 [4/7]
PW4主問 及 盤問(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03
PW4盤問(2) 及 PW5主問(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12
20211008 [5/7]
PW5主問(2) 及 盤問 及 PW6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23
20211011 [6/7]
特別事項A1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37
特別事項陳詞 及 中段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42
20211012 [7/7]
案件管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58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警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4) 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20211004 [1/7]
PW1主問(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58
20211005 [2/7]
PW1主問(2) 、盤問 及 覆問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70
PW2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77
20211006 [3/7]
PW3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189
20211007 [4/7]
PW4主問 及 盤問(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03
PW4盤問(2) 及 PW5主問(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12
20211008 [5/7]
PW5主問(2) 及 盤問 及 PW6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23
20211011 [6/7]
特別事項A1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37
特別事項陳詞 及 中段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42
20211012 [7/7]
案件管理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58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1/2]
D2:梁(21)
D3:洪(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
⏺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7個證人,3個為主要證人;辯方將不會傳召證人。
由於法庭今天只有上午能夠進行審訊,為使審訊能夠一氣呵成、公平地進行,審訊將重新排期續審,今天不會傳召證人,只會播放案發時的影片。
⏺承認事實
1. 於2019年8月10日0055時,警員15017於沙田坳道拘捕D2,D2穿白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拖鞋
2. 於2019年8月10日0055時,警員15017於沙田坳道拘捕D3
3. 在案發現場拍攝了18張照片,輯錄成照片相簿,呈堂為證物P4
4. 控方將數段新聞直播片段燒錄成光碟,呈堂為證物P5
5. 警員於案發現場拍攝了錄影片段 ,呈堂為證物P6
6. 警員9760 於案發現場拍攝了錄影片段 ,呈堂為證物P7
7. 控方不爭議證物連貫性
8. D2、D3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案件排期至2021年12月21及22日0930於同庭以中文作兩天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淑嫻裁判官
#0809黃大仙 #審訊 [1/2]
D2:梁(21)
D3:洪(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2-3]
被控於2019年8月9日於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8月9日適逢農曆七月,有人發起「全港超幽佈施祈褔除惡盂蘭燒衣晚會」,分別在黃大仙和沙田舉行祈福活動。
https://t.me/realtimenewsbroadcasts/4812
參考D1早前認罪判刑
——————
⏺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7個證人,3個為主要證人;辯方將不會傳召證人。
由於法庭今天只有上午能夠進行審訊,為使審訊能夠一氣呵成、公平地進行,審訊將重新排期續審,今天不會傳召證人,只會播放案發時的影片。
⏺承認事實
1. 於2019年8月10日0055時,警員15017於沙田坳道拘捕D2,D2穿白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拖鞋
2. 於2019年8月10日0055時,警員15017於沙田坳道拘捕D3
3. 在案發現場拍攝了18張照片,輯錄成照片相簿,呈堂為證物P4
4. 控方將數段新聞直播片段燒錄成光碟,呈堂為證物P5
5. 警員於案發現場拍攝了錄影片段 ,呈堂為證物P6
6. 警員9760 於案發現場拍攝了錄影片段 ,呈堂為證物P7
7. 控方不爭議證物連貫性
8. D2、D3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案件排期至2021年12月21及22日0930於同庭以中文作兩天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楊(36) #1226大埔
=============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的申請 (r.12(3))
=============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受審,原審裁判官陳炳宙在審訊後裁定控罪2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1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監禁9個月。上訴人當時申請等侯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直到2020年11月25日獲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批准等侯上訴期間保釋。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6
=============
法庭不會在今天處理案件上訴及法援申請,需重新排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崇厚法官
👤楊(36) #1226大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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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的申請 (r.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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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控罪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C區534號店「星泰真味」內遊蕩,令該食肆東主及負責人符賽珍合理地擔心其人身安全。
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受審,原審裁判官陳炳宙在審訊後裁定控罪2表面證供不成立,但控罪1成立並判處上訴人監禁9個月。上訴人當時申請等侯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直到2020年11月25日獲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游德康批准等侯上訴期間保釋。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5
判刑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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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會在今天處理案件上訴及法援申請,需重新排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裁決
🙎🏻♂️鄭(19)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詳情按此】
———————————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裁決分析
本案件關鍵議題在身份辨認,被告是否是在後巷投擲燃燒玻璃樽之X。根據所有證供,X在案發時附近有不少人,擲出易燃物品到地上毫無疑問是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行為。
上次辯方在結案陳詞投訴控方引用之束腳褲,cap帽同被告之衣著在控方開案陳詞中完全沒有提及,然而辯方沒提出此舉對被告有不利之處。法庭曾詢問是否需重召證人,辯方亦表示沒有需要。
-法庭接納PW3,PW4及PW5分別為負責截停、拘捕警員及化驗師之證供。
-而PW1為目擊X作縱火之警員,庭上後期作供公平地表示不肯定X就是被告,PW2為主要證人,作供説被告就是X。PW2在40米外觀察X衣著只有30秒,現場有類似衣物及背囊人士,而當時現場混亂及PW2也曾分心處理另一人,法庭即使相信PW2誠實作供也不能依賴證明被告就是縱火者X
-身份辨認議題,法庭裁決需審視承認事實及不爭議之證供
1)後巷CCTV拍得X投擲玻璃樽後往大埔道方向,被告也是循同一方向
2)被告拘捕時衣著、背囊同CCTV拍攝到之X吻合
3)被告身上外套左袋內2塊白色布碎與玻璃樽內布碎相似,而背囊內一件紅色polo恤被驗出同玻璃樽內高度易燃溶劑相同
4)細看CCTV 片段見到X獨特衣飾如戴上不同色手套(左手淺色,右手深色),腰掛cap帽,束腳褲跟被告被捕時完全吻合。
法官引用案例指面容不清楚,但如衣着有獨特性可作辨認,法庭可作依賴。就本案之左右手不同色手套,腰掛cap帽及束腳褲,法庭認為皆有獨特性。
雖然辯方曾作反對並指背囊內其他衣物沒有沾染易燃物質,法庭認為不合理,如一些毒品案也會出現部份接觸物件不沾上毒品,而辯方指因背囊曾放在地上可能令部分衣物沾上易燃物質說化沒有基礎證明
整體證據
被告之出現,截停地點,衣物與X相似,物品化驗令控方強化了證供。法庭將全部一起檢視後認為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休庭40分鐘後辯方表示需時作求情及呈上案例,希望押後
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 0930於同一法庭作求情口頭補充及判刑,並指示辯方在10月25日或之前呈交書面求情陳詞及判刑案例予法庭及控方,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被告現年21,法庭沒有索取任何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裁決
🙎🏻♂️鄭(19)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詳情按此】
———————————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裁決分析
本案件關鍵議題在身份辨認,被告是否是在後巷投擲燃燒玻璃樽之X。根據所有證供,X在案發時附近有不少人,擲出易燃物品到地上毫無疑問是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行為。
上次辯方在結案陳詞投訴控方引用之束腳褲,cap帽同被告之衣著在控方開案陳詞中完全沒有提及,然而辯方沒提出此舉對被告有不利之處。法庭曾詢問是否需重召證人,辯方亦表示沒有需要。
-法庭接納PW3,PW4及PW5分別為負責截停、拘捕警員及化驗師之證供。
-而PW1為目擊X作縱火之警員,庭上後期作供公平地表示不肯定X就是被告,PW2為主要證人,作供説被告就是X。PW2在40米外觀察X衣著只有30秒,現場有類似衣物及背囊人士,而當時現場混亂及PW2也曾分心處理另一人,法庭即使相信PW2誠實作供也不能依賴證明被告就是縱火者X
-身份辨認議題,法庭裁決需審視承認事實及不爭議之證供
1)後巷CCTV拍得X投擲玻璃樽後往大埔道方向,被告也是循同一方向
2)被告拘捕時衣著、背囊同CCTV拍攝到之X吻合
3)被告身上外套左袋內2塊白色布碎與玻璃樽內布碎相似,而背囊內一件紅色polo恤被驗出同玻璃樽內高度易燃溶劑相同
4)細看CCTV 片段見到X獨特衣飾如戴上不同色手套(左手淺色,右手深色),腰掛cap帽,束腳褲跟被告被捕時完全吻合。
法官引用案例指面容不清楚,但如衣着有獨特性可作辨認,法庭可作依賴。就本案之左右手不同色手套,腰掛cap帽及束腳褲,法庭認為皆有獨特性。
雖然辯方曾作反對並指背囊內其他衣物沒有沾染易燃物質,法庭認為不合理,如一些毒品案也會出現部份接觸物件不沾上毒品,而辯方指因背囊曾放在地上可能令部分衣物沾上易燃物質說化沒有基礎證明
整體證據
被告之出現,截停地點,衣物與X相似,物品化驗令控方強化了證供。法庭將全部一起檢視後認為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休庭40分鐘後辯方表示需時作求情及呈上案例,希望押後
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 0930於同一法庭作求情口頭補充及判刑,並指示辯方在10月25日或之前呈交書面求情陳詞及判刑案例予法庭及控方,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被告現年21,法庭沒有索取任何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提訊
👩🏻🦱郭(18) #1118旺角
控罪:
(1) 暴動
郭小姐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郭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郭小姐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郭小姐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
#答辯:被告否認上述4項控罪,亦否認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依賴共同犯罪原則作檢控基礎
控方指被告與集結人士有共同計劃,稱被告在被截停前身處另一地點(吉野家後巷)為上述集結人士提供支援,包括提醒他們警方的部署、協助他們逃避警方追截。另外,控方指本案所針對的暴動發生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吉野家外,並不涉及其他地方,而被告憑藉身處暴動現場附近,助長集結人士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控辯雙方均認為林官適宜審理本案
控方預料傳召5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街外證人(市民)作供。由於至少有2位警員曾在另一 #1118旺角 案件 (DCCC376/2020) 作供,林官關注辯方會否爭議警員的證供可信性,明言若證人證供與上次一致、對案件證據沒有新說法,將難以對相同證供作出不同的分析及判斷。
辯方指出在閱畢上一案件 (DCCC376/2020) 的判案書後對林官的事實裁定沒有質疑,而且重覆的控方證人只是對當日環境作供,沒有針對本案被告的證供。除非證人與上一案的口供有異,否則辯方不會質疑在上一案作供的證人可信性。因此,辯方認為本案適宜讓林官審理,控方對此亦沒有異議。
*林官在上一暴動案 (DCCC376/2020) 判3人罪脫,1人罪成。
--------------------------
🟢本案押後至2022年2月16日 [星期三]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廿三庭進行為期3天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林偉權法官 #提訊
👩🏻🦱郭(18) #1118旺角
控罪:
(1) 暴動
郭小姐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郭小姐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郭小姐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郭小姐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
#答辯:被告否認上述4項控罪,亦否認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依賴共同犯罪原則作檢控基礎
控方指被告與集結人士有共同計劃,稱被告在被截停前身處另一地點(吉野家後巷)為上述集結人士提供支援,包括提醒他們警方的部署、協助他們逃避警方追截。另外,控方指本案所針對的暴動發生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吉野家外,並不涉及其他地方,而被告憑藉身處暴動現場附近,助長集結人士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控辯雙方均認為林官適宜審理本案
控方預料傳召5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街外證人(市民)作供。由於至少有2位警員曾在另一 #1118旺角 案件 (DCCC376/2020) 作供,林官關注辯方會否爭議警員的證供可信性,明言若證人證供與上次一致、對案件證據沒有新說法,將難以對相同證供作出不同的分析及判斷。
辯方指出在閱畢上一案件 (DCCC376/2020) 的判案書後對林官的事實裁定沒有質疑,而且重覆的控方證人只是對當日環境作供,沒有針對本案被告的證供。除非證人與上一案的口供有異,否則辯方不會質疑在上一案作供的證人可信性。因此,辯方認為本案適宜讓林官審理,控方對此亦沒有異議。
*林官在上一暴動案 (DCCC376/2020) 判3人罪脫,1人罪成。
--------------------------
🟢本案押後至2022年2月16日 [星期三]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廿三庭進行為期3天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保釋申請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D4:黃沅琳/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D1、D2法律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0:10法庭廣播
10:15開庭
10:20 D1 辯方律師就申請保釋陳詞
10:34 D2 辯方律師就申請保釋陳詞
10:40 D3 辯方律師就申請保釋陳詞
11:08 D4 辯方律師就申請保釋陳詞
11:32 🛑D1 D2 D4保釋申請被拒🛑
✅D3保釋申請獲批✅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5萬元
-父親人事擔保1萬元
-不得離港
-保釋期間不可搬屋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令
-每日警署報到
-期間不得干犯其他罪行
(更新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保釋申請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D4:黃沅琳/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D1、D2法律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0:10法庭廣播
10:15開庭
10:20 D1 辯方律師就申請保釋陳詞
10:34 D2 辯方律師就申請保釋陳詞
10:40 D3 辯方律師就申請保釋陳詞
11:08 D4 辯方律師就申請保釋陳詞
11:32 🛑D1 D2 D4保釋申請被拒🛑
✅D3保釋申請獲批✅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5萬元
-父親人事擔保1萬元
-不得離港
-保釋期間不可搬屋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令
-每日警署報到
-期間不得干犯其他罪行
(更新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001荃灣
邱(26)
控罪:暴動罪以及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
內容: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罪。
🔴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
=========================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辯方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
速報:判處12個月監禁‼️‼️‼️
簡短判刑原因:
李官表示,看畢現場片段後,認為毋庸置疑有暴力場面發生,警方撤離後有示威者一擁而上追逐警員,並將警員按在地上攻擊。李官認為警方經已克制,但示威者卻更暴力。
雖然被告沒有使用暴力及掟磚,亦處於示威群眾的後排;當日十一國慶,多區出現示威,被告卻仍然前往荃灣,顯然有預謀犯案。李官將量刑起點定為24個月,而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背景良好、沒有使用暴力、參與程度低,再減刑至18個月。被告認罪,可得1/3刑期扣減至12個月。
辯方呈上黎智英、梁國雄等人8.18集會的案例,但李官認為李柱銘、吳靄儀等人對社會貢獻良多,並因個人背景獲得緩刑;雖然被告背景特別,在官司纏身下仍然努力求學,但李官認為此非特別之處,認為被告學術上成就值得認同,但相較於吳靄儀等人的社會貢獻,被告的背景談不上有任何用處,其個人狀況應在犯案時就有所考慮,故即時執行12個月監禁。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001荃灣
邱(26)
控罪:暴動罪以及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
內容: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罪。
🔴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
=========================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辯方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
速報:判處12個月監禁‼️‼️‼️
簡短判刑原因:
李官表示,看畢現場片段後,認為毋庸置疑有暴力場面發生,警方撤離後有示威者一擁而上追逐警員,並將警員按在地上攻擊。李官認為警方經已克制,但示威者卻更暴力。
雖然被告沒有使用暴力及掟磚,亦處於示威群眾的後排;當日十一國慶,多區出現示威,被告卻仍然前往荃灣,顯然有預謀犯案。李官將量刑起點定為24個月,而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背景良好、沒有使用暴力、參與程度低,再減刑至18個月。被告認罪,可得1/3刑期扣減至12個月。
辯方呈上黎智英、梁國雄等人8.18集會的案例,但李官認為李柱銘、吳靄儀等人對社會貢獻良多,並因個人背景獲得緩刑;雖然被告背景特別,在官司纏身下仍然努力求學,但李官認為此非特別之處,認為被告學術上成就值得認同,但相較於吳靄儀等人的社會貢獻,被告的背景談不上有任何用處,其個人狀況應在犯案時就有所考慮,故即時執行12個月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11深水埗 #審訊 [1/1]
劉(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讀出4項承認事實,呈堂為證物P1。
雷射筆為證物P3。
⏺傳召PW1警員16147
🔹控方主問PW1
📌背景
1755時同隊員收到訊息於深水埗南昌街要增緩。到達時間約1756。是坐警察車輛去到交匯處。
控方先提出概念如長沙灣道是打橫,即南昌街是打直。(其後控方花了不少時間與證人重組該處街道位置)
PW1指於交界處落車,落車前收到訊息。但冇親眼見到事件。只知是關於牽涉堵路之事。
落車時所見:南昌街與鴨寮街交界有示威者聚集。
落車時望向基隆街方向見到人群。起初PW1指人群位於南昌街南行線。其後控方協助指出如長沙灣道在上,該班人群於南昌街右邊行車線。PW1指因當時堵塞了,所以不知車輛行走方向。PW1指自己身處長沙灣道。
其後控方再次協助PW1搞清鴨寮街位置。
PW1指當時約50至100人。
📌追捕過程
PW1指當他落車後,有表明身份,叫「警察咪郁」,然後自己開始跑,進行掃蕩及拘捕。當時亦有速龍小隊隊員開始往相同方向跑。此時人群開始向荔枝角道方向,亦即基隆街方向四散,即警方反方向,簡單來說亦即調頭走。PW1留意到被捕人於人群中,是最近他的人。
控方指該被捕人冇爭議身份就是本案被告人。
PW1指被告距離基隆街30米內,從人群轉入基隆街。(此時控方提議證人要戒掉自己口頭蟬:不要說我地,是要說你自己)
📌截停及拘捕
PW1指第一眼看見被告時,她在南昌街上,轉往基隆街口。PW1與她距離約20米。當時沒有人阻擋可清楚觀察。之後PW1截停被告,表明身份,隨即宣布拘捕。當時他們距離基隆街街口約10至20米。PW1指被告當時衣着有防塵口罩,長髮,黑短衣,黑長褲,紫色背囊,眼冇帶任何野。
證物P2相片集,相片(1)-(3)沒有爭議是被告。
PW1指截停被告時,是從後捉住她,想「撳低佢」,由放被告當時起身,PW1覺得被告想逃走,所以使用膠手銬防止被告逃走。
被告人處於跑的動作,PW1相信其速度已經是最盡。
拘捕後,稍後將她交給其他同事處理,而自己繼續作拘捕拘散行動。
PW1指於截停被告後,視線沒有離開過她,其間周遭環境光線充足,沒影響觀察,亦冇任何人/物阻礙觀察。
- PW1未完成作供 -
1133早休至1200
休庭後控方修訂案發時間為8月11號。
🔸辯方盤問PW1
PW1於當天11:15時已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獲告知周圍有人堵路。PW1指知道有人集結,但不知道實際位置於深水埗警署附近。
📌關於截停/制服被告時間
PW1同意自己不熟悉該處街道/位置,不知大南街與基隆街平行,亦不知道兩條路中間的建築物為南昌中心。PW1指出制服位置於基隆街裡面,但同意口供紙內沒有提到10至20米距離。
辯方指出拘捕位置其實是大南街與南昌街交界,PW1不同意。
📌制服過程
PW1指當時大概10數名隊員一齊追黑衫黑褲人士。
辯方指出當時PW1是從後加速撲跌被告,PW1不同意。
辯方指出PW1是「撳」住被告背脊將她按在地上,PW1指有叫被告「唔好郁」。
辯方問PW1或隊員有大叫被告「唔好郁」及表明自己為「差人」,PW1同意。
辯方指出PW1是「撳」住被告背脊趴在地上,PW1不同意。
辯方問PW1是否不清楚為何被告想起身,PW1同意指「係,估計是想逃走」。
📌不清楚離開現場原因
PW1指被告當時最近他自己,所以制服她,同一時間亦有其他隊員制服其他人中。PW1指不清楚為何他們會走,亦不知被告甚麼原因走。當時距離亦沒有用大聲公。
辯方總結指「所以其實你亦唔清楚被告會唔會係見人走所以走」,PW1同意。
🔹控方覆問PW1
剛才同意辯方問你或你隊員有大聲叫警察唔好郁,是同意你定係其他隊員?PW1指自己及隊員亦有。
- PW1作供完畢 -
辯方指因較早前欽州街有其他集結,提議先休庭以讓其與控方商討。
休庭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裁判官
#0811深水埗 #審訊 [1/1]
劉(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讀出4項承認事實,呈堂為證物P1。
雷射筆為證物P3。
⏺傳召PW1警員16147
🔹控方主問PW1
📌背景
1755時同隊員收到訊息於深水埗南昌街要增緩。到達時間約1756。是坐警察車輛去到交匯處。
控方先提出概念如長沙灣道是打橫,即南昌街是打直。(其後控方花了不少時間與證人重組該處街道位置)
PW1指於交界處落車,落車前收到訊息。但冇親眼見到事件。只知是關於牽涉堵路之事。
落車時所見:南昌街與鴨寮街交界有示威者聚集。
落車時望向基隆街方向見到人群。起初PW1指人群位於南昌街南行線。其後控方協助指出如長沙灣道在上,該班人群於南昌街右邊行車線。PW1指因當時堵塞了,所以不知車輛行走方向。PW1指自己身處長沙灣道。
其後控方再次協助PW1搞清鴨寮街位置。
PW1指當時約50至100人。
📌追捕過程
PW1指當他落車後,有表明身份,叫「警察咪郁」,然後自己開始跑,進行掃蕩及拘捕。當時亦有速龍小隊隊員開始往相同方向跑。此時人群開始向荔枝角道方向,亦即基隆街方向四散,即警方反方向,簡單來說亦即調頭走。PW1留意到被捕人於人群中,是最近他的人。
控方指該被捕人冇爭議身份就是本案被告人。
PW1指被告距離基隆街30米內,從人群轉入基隆街。(此時控方提議證人要戒掉自己口頭蟬:不要說我地,是要說你自己)
📌截停及拘捕
PW1指第一眼看見被告時,她在南昌街上,轉往基隆街口。PW1與她距離約20米。當時沒有人阻擋可清楚觀察。之後PW1截停被告,表明身份,隨即宣布拘捕。當時他們距離基隆街街口約10至20米。PW1指被告當時衣着有防塵口罩,長髮,黑短衣,黑長褲,紫色背囊,眼冇帶任何野。
證物P2相片集,相片(1)-(3)沒有爭議是被告。
PW1指截停被告時,是從後捉住她,想「撳低佢」,由放被告當時起身,PW1覺得被告想逃走,所以使用膠手銬防止被告逃走。
被告人處於跑的動作,PW1相信其速度已經是最盡。
拘捕後,稍後將她交給其他同事處理,而自己繼續作拘捕拘散行動。
PW1指於截停被告後,視線沒有離開過她,其間周遭環境光線充足,沒影響觀察,亦冇任何人/物阻礙觀察。
- PW1未完成作供 -
1133早休至1200
休庭後控方修訂案發時間為8月11號。
🔸辯方盤問PW1
PW1於當天11:15時已在太子警察遊樂會候命,獲告知周圍有人堵路。PW1指知道有人集結,但不知道實際位置於深水埗警署附近。
📌關於截停/制服被告時間
PW1同意自己不熟悉該處街道/位置,不知大南街與基隆街平行,亦不知道兩條路中間的建築物為南昌中心。PW1指出制服位置於基隆街裡面,但同意口供紙內沒有提到10至20米距離。
辯方指出拘捕位置其實是大南街與南昌街交界,PW1不同意。
📌制服過程
PW1指當時大概10數名隊員一齊追黑衫黑褲人士。
辯方指出當時PW1是從後加速撲跌被告,PW1不同意。
辯方指出PW1是「撳」住被告背脊將她按在地上,PW1指有叫被告「唔好郁」。
辯方問PW1或隊員有大叫被告「唔好郁」及表明自己為「差人」,PW1同意。
辯方指出PW1是「撳」住被告背脊趴在地上,PW1不同意。
辯方問PW1是否不清楚為何被告想起身,PW1同意指「係,估計是想逃走」。
📌不清楚離開現場原因
PW1指被告當時最近他自己,所以制服她,同一時間亦有其他隊員制服其他人中。PW1指不清楚為何他們會走,亦不知被告甚麼原因走。當時距離亦沒有用大聲公。
辯方總結指「所以其實你亦唔清楚被告會唔會係見人走所以走」,PW1同意。
🔹控方覆問PW1
剛才同意辯方問你或你隊員有大聲叫警察唔好郁,是同意你定係其他隊員?PW1指自己及隊員亦有。
- PW1作供完畢 -
辯方指因較早前欽州街有其他集結,提議先休庭以讓其與控方商討。
休庭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27馬鞍山 #判刑
A1:黎(19)
代表大律師: #郭憬憲大律師
外聘檢控官:#陳文慧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A1 A2]
A1 和A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三過氧化三丙酮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A1]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錫紙包載有4 粒豌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3) 無牌管有彈藥 [A1]
A1 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枚空包彈
=========
A1 於2021年9月14日於郭啟安法官席前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A2則罪名不成立
裁決詳情,請按
=========
辯方指得到懲教進一步報告,仍建議勞教中心;並呈上台灣某大學的進一步資料,及解釋為何即使DSE成績未如理想,仍有大學青睞。
簡單判刑理由:
經審訊後,3項控罪成立。
法官覆讀案情,背景,求情理由,恕不重覆。
案發時1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有向懲教人員表示後悔,希望能繼續升學。
法庭指出3項控罪均是嚴重罪行,若被用於破壞社會安寧,危害他人生命及財產,法庭將毫不猶豫判處監禁。然,此案並無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據顯示被告有干犯其他嚴重罪行(雖然有參與反修例遊行)或打算破壞社會安寧及危害他人生命及財產。法庭雖然不接受被告的庭上解釋,但仍不能排除被告只是年少輕狂,不知天高地厚,守法意識薄弱而犯下此案。
法庭提出SWS案例,指更生及警醒公眾須有平衡,法庭同意刑罰對被告及警醒公眾十分重要,亦會給予充分考慮,但法庭仍須給予比重考慮更生部分。
案情在同類案件是相對輕微。雖然禁閉式刑罰是無可避免,但根據最新的懲教報告,綜合評估後,仍建議法庭判處勞教中心。法庭接納報告所述。由於被告被捕後還押失去自由近4個月(相對於已服半年刑期),勞教中心不能亦不會扣減刑期,已經算上是付出額外的教訓。
速報:勞教中心(三項同期執行)❗️❗️
#郭啟安法官
#1127馬鞍山 #判刑
A1:黎(19)
代表大律師: #郭憬憲大律師
外聘檢控官:#陳文慧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A1 A2]
A1 和A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三過氧化三丙酮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A1]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錫紙包載有4 粒豌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3) 無牌管有彈藥 [A1]
A1 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枚空包彈
=========
A1 於2021年9月14日於郭啟安法官席前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A2則罪名不成立
裁決詳情,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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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得到懲教進一步報告,仍建議勞教中心;並呈上台灣某大學的進一步資料,及解釋為何即使DSE成績未如理想,仍有大學青睞。
簡單判刑理由:
經審訊後,3項控罪成立。
法官覆讀案情,背景,求情理由,恕不重覆。
案發時1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有向懲教人員表示後悔,希望能繼續升學。
法庭指出3項控罪均是嚴重罪行,若被用於破壞社會安寧,危害他人生命及財產,法庭將毫不猶豫判處監禁。然,此案並無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據顯示被告有干犯其他嚴重罪行(雖然有參與反修例遊行)或打算破壞社會安寧及危害他人生命及財產。法庭雖然不接受被告的庭上解釋,但仍不能排除被告只是年少輕狂,不知天高地厚,守法意識薄弱而犯下此案。
法庭提出SWS案例,指更生及警醒公眾須有平衡,法庭同意刑罰對被告及警醒公眾十分重要,亦會給予充分考慮,但法庭仍須給予比重考慮更生部分。
案情在同類案件是相對輕微。雖然禁閉式刑罰是無可避免,但根據最新的懲教報告,綜合評估後,仍建議法庭判處勞教中心。法庭接納報告所述。由於被告被捕後還押失去自由近4個月(相對於已服半年刑期),勞教中心不能亦不會扣減刑期,已經算上是付出額外的教訓。
速報:勞教中心(三項同期執行)❗️❗️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判刑
👥3名被告
控罪:
(1) 刑事損壞(D1, D2於審訊後罪成)
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其他人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於審訊後罪成)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其他人的上述行人天橋。
—————————
三人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建議判處D1,D2 160-240小時社會服務令,D3則判處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陳詞指三人有家人支持,現時亦找到新工作,準備好重投社會,希望建議採納報告建議判處各人社會服務令。
判刑: 各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406炮台山 #判刑
👥3名被告
控罪:
(1) 刑事損壞(D1, D2於審訊後罪成)
被控於2020年4月6日,在炮台山港鐵站B出口連接福元街之行人天橋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其他人的上述行人天橋,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於審訊後罪成)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1支噴漆,意圖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其他人的上述行人天橋。
—————————
三人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感化官建議判處D1,D2 160-240小時社會服務令,D3則判處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陳詞指三人有家人支持,現時亦找到新工作,準備好重投社會,希望建議採納報告建議判處各人社會服務令。
判刑: 各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本控罪乃控罪(1)的交替控罪。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表示案件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更改保釋條件
D2申請豁免明日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本控罪乃控罪(1)的交替控罪。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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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案件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更改保釋條件
D2申請豁免明日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四庭
#馮念偉暫委裁判官
#20200720屯門 #審訊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控罪:違反限聚令599G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以時任區議員身份監察兆麟苑啟勝管理公司處理屋苑武漢肺炎感染個案。3個月後,於12月收到票控大堂及大閘外範圍觸犯599G限聚令。
=======
簡單口頭裁決
控罪詳情指被告1936和1941時期間,於瑞麟閣電梯大堂在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的情況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控方傳召一名女證人(為瑞麟邨保安);辯方中段陳詞主要指599G章中提及的「豁免群組聚集」,裁判官考慮證據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證供之衡量和評估
主要爭議課題
📌(1)電梯大堂是否本案規例的「公眾地方」
辯方的陳詞中列出一些條例和案例,解說法庭該如何解讀「公眾地方」的定義。本席考慮所有案例後,認為這些證據令人費解:為何當本案規例(即599G章)第二條已清楚列出公眾地方的定義,法庭仍然需要依賴其他與本案規例性質不同的條例及其案例,來解讀公眾地方的定義。有關條文(即599G章)中的字句、定義是按照規例的目的來釐定,關於公眾地方的解讀,需要來自本案的證據來釐定。每一宗案件的情節不同,因此本席認為不能夠以來過去的判詞,來釐定本案的案發地點是否屬於公眾地方。
📌(2)被告能否依賴本案規例的「豁免群組聚集」
辯方證據指,基於規例的第3、4、12項類別,被告屬於受豁免的群組聚集。
📎第4項類別:在工作地點為工作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即使被告人的口頭陳述及畫像顯示他在案發時為工作在場,但他工作的時間不是控罪書所指的時間,而在以外。片段中顯示一些人士的動作,如張貼通告在大堂的門上,但這些行為始終也是在控罪書的時間外進行,因此辯方的影像和陳述和本案爭議沒有關係。辯方利用這些證據推斷被告在控罪書所指時間內是因工作在場,本席小心考慮後,不認為可以得出這個推斷。
控方提供一條閉路電視片段(P2)。綜合第一證人的身體動作及控辯雙方的口頭陳述,本席認為片段中的被告正針對第一證人質問:「布小姐,而家當區區議員問你問題,你有冇通知26樓住戶?如果有,我撳呢個對講機,有住戶話唔知。布小姐,你有冇通知?你答唔答?」本席看不到被告以上行為如何構成執行法定團體、或傳揚防疫的工作。
即使被告案發是以區議員身分工作,也要被告考慮出現在瑞麟閣的目的。辯方指,被告是因街坊通知「有人確診」,故要為事實求證(Factcheck)。被告首先前往兆麟苑保安室,當時已有保安人員向被告確認大廈高層有人確診;被告已得到證實,卻仍前往瑞麟閣,聲稱自己是住戶並問保安人員有否通知住戶、會否進行消毒等。保安人員則告知,大廈高層的確有人確診,會在7點進行清潔。
被告已得到問題答案,卻仍要求或建議停用大廈升降機。事件擾攘一段時間,結果保安員停用1部升降機,並自己清潔大堂及人手張貼公告。被告已搜集他所查詢的資料,理應他的工作有一定程度完成;期間被告不時在大堂對住戶說大廈有確診個案,歷時30分鐘,並在網上直播。本席看不到被告還有什麼工作需要,向人傳揚防疫資訊。
📎第3項類別:為執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職能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被告沒有運用所得資料向政府作區議員工作用途,動作並非為了執行法定職能。
📎第12項類別:為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或技巧(或為處理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應品或物品)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被告已知道答案的情況下,還不斷質問證人一,阻礙證人一安排消毒工作,動作並非傳揚防毒資訊。
關於規例定義
案發地點當時可供住戶步行進入,而訪客亦可在登記後由電梯大堂進入大廈,故屬於「公眾地方」。
本案規例沒有聚集的定義,但本席根據常理認為聚集的人不一定要認識對方,也不一定要有共同的目的。假設一個小型話劇團的10名人士進行聚集,其中有些人可能是(來)支持表演者,有些人是控制音響的人員,有些人可能是表演者,雖然這些人士的目的都不一樣,但他們的目的顯然是聚集在此處,違反了多於4人的規定。根據影片,被告及男子1-6不斷在案發地點出現、亦屬於同一團體,屬於群體聚集。
綜合證據,法庭認為本案案情符合規例定義;並裁定被告
❗️罪名成立。
=======
量刑考慮
最高可判5000元及6個月監禁,目的是為防止病毒傳播,而法例明顯是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立法,屬於「監管式」的法例,故本席認為不需要過度賦刑。
參考599G章,被告人若提出自己在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聚集行為,即為「免責辯護」。合法權限和合法辯解是有區別的,後者涵蓋更多因素。但本席已考慮證據,認為不能支持辯方案情,不屬於免責辯護。
=======
求情
被告在兆麟苑居住28年多,從18年起便積極參與地區事務,繼而在翌年參選區議員,直至今年7月辭任仍保留議員工作電話,方便其義務接受街坊求助。辭任區議員後,被告並無收入。
辯方指出本案案情輕微,聚集規模小、聚集時間短,而涉案人士均有戴口罩,降低疫情傳播風險。被告亦非為私利聚集,是「急市民所急」,認為自己有責任第一時間到事發地點跟進情況。
=======
❗️聽取求情後,裁判官認為罰款是不適合的處理方法,認為應索取相關報告,如社會服務令。
(💁🏻♂️直播員按:裁判官原訂案件於10月29日判刑,但主控稱該星期自己都「唔得」。裁判官指不想「拖」本案,甚至提議提早審理日期至28日,無奈未能與主控協調時間,仍需將案件押後對於索取報告所需的14天。)
本案押後至11月1日0930,期間被告不需保釋(本案為傳票案件),可自由外出。
#馮念偉暫委裁判官
#20200720屯門 #審訊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控罪:違反限聚令599G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以時任區議員身份監察兆麟苑啟勝管理公司處理屋苑武漢肺炎感染個案。3個月後,於12月收到票控大堂及大閘外範圍觸犯599G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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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口頭裁決
控罪詳情指被告1936和1941時期間,於瑞麟閣電梯大堂在沒有合法權限或辯解的情況下,參與受禁群組聚集。控方傳召一名女證人(為瑞麟邨保安);辯方中段陳詞主要指599G章中提及的「豁免群組聚集」,裁判官考慮證據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證供之衡量和評估
主要爭議課題
📌(1)電梯大堂是否本案規例的「公眾地方」
辯方的陳詞中列出一些條例和案例,解說法庭該如何解讀「公眾地方」的定義。本席考慮所有案例後,認為這些證據令人費解:為何當本案規例(即599G章)第二條已清楚列出公眾地方的定義,法庭仍然需要依賴其他與本案規例性質不同的條例及其案例,來解讀公眾地方的定義。有關條文(即599G章)中的字句、定義是按照規例的目的來釐定,關於公眾地方的解讀,需要來自本案的證據來釐定。每一宗案件的情節不同,因此本席認為不能夠以來過去的判詞,來釐定本案的案發地點是否屬於公眾地方。
📌(2)被告能否依賴本案規例的「豁免群組聚集」
辯方證據指,基於規例的第3、4、12項類別,被告屬於受豁免的群組聚集。
📎第4項類別:在工作地點為工作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即使被告人的口頭陳述及畫像顯示他在案發時為工作在場,但他工作的時間不是控罪書所指的時間,而在以外。片段中顯示一些人士的動作,如張貼通告在大堂的門上,但這些行為始終也是在控罪書的時間外進行,因此辯方的影像和陳述和本案爭議沒有關係。辯方利用這些證據推斷被告在控罪書所指時間內是因工作在場,本席小心考慮後,不認為可以得出這個推斷。
控方提供一條閉路電視片段(P2)。綜合第一證人的身體動作及控辯雙方的口頭陳述,本席認為片段中的被告正針對第一證人質問:「布小姐,而家當區區議員問你問題,你有冇通知26樓住戶?如果有,我撳呢個對講機,有住戶話唔知。布小姐,你有冇通知?你答唔答?」本席看不到被告以上行為如何構成執行法定團體、或傳揚防疫的工作。
即使被告案發是以區議員身分工作,也要被告考慮出現在瑞麟閣的目的。辯方指,被告是因街坊通知「有人確診」,故要為事實求證(Factcheck)。被告首先前往兆麟苑保安室,當時已有保安人員向被告確認大廈高層有人確診;被告已得到證實,卻仍前往瑞麟閣,聲稱自己是住戶並問保安人員有否通知住戶、會否進行消毒等。保安人員則告知,大廈高層的確有人確診,會在7點進行清潔。
被告已得到問題答案,卻仍要求或建議停用大廈升降機。事件擾攘一段時間,結果保安員停用1部升降機,並自己清潔大堂及人手張貼公告。被告已搜集他所查詢的資料,理應他的工作有一定程度完成;期間被告不時在大堂對住戶說大廈有確診個案,歷時30分鐘,並在網上直播。本席看不到被告還有什麼工作需要,向人傳揚防疫資訊。
📎第3項類別:為執行法定團體或政府諮詢機構的職能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被告沒有運用所得資料向政府作區議員工作用途,動作並非為了執行法定職能。
📎第12項類別:為傳揚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資訊或技巧(或為處理有助於預防及控制指明疾病的供應品或物品)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被告已知道答案的情況下,還不斷質問證人一,阻礙證人一安排消毒工作,動作並非傳揚防毒資訊。
關於規例定義
案發地點當時可供住戶步行進入,而訪客亦可在登記後由電梯大堂進入大廈,故屬於「公眾地方」。
本案規例沒有聚集的定義,但本席根據常理認為聚集的人不一定要認識對方,也不一定要有共同的目的。假設一個小型話劇團的10名人士進行聚集,其中有些人可能是(來)支持表演者,有些人是控制音響的人員,有些人可能是表演者,雖然這些人士的目的都不一樣,但他們的目的顯然是聚集在此處,違反了多於4人的規定。根據影片,被告及男子1-6不斷在案發地點出現、亦屬於同一團體,屬於群體聚集。
綜合證據,法庭認為本案案情符合規例定義;並裁定被告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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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考慮
最高可判5000元及6個月監禁,目的是為防止病毒傳播,而法例明顯是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立法,屬於「監管式」的法例,故本席認為不需要過度賦刑。
參考599G章,被告人若提出自己在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聚集行為,即為「免責辯護」。合法權限和合法辯解是有區別的,後者涵蓋更多因素。但本席已考慮證據,認為不能支持辯方案情,不屬於免責辯護。
=======
求情
被告在兆麟苑居住28年多,從18年起便積極參與地區事務,繼而在翌年參選區議員,直至今年7月辭任仍保留議員工作電話,方便其義務接受街坊求助。辭任區議員後,被告並無收入。
辯方指出本案案情輕微,聚集規模小、聚集時間短,而涉案人士均有戴口罩,降低疫情傳播風險。被告亦非為私利聚集,是「急市民所急」,認為自己有責任第一時間到事發地點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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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取求情後,裁判官認為罰款是不適合的處理方法,認為應索取相關報告,如社會服務令。
(💁🏻♂️直播員按:裁判官原訂案件於10月29日判刑,但主控稱該星期自己都「唔得」。裁判官指不想「拖」本案,甚至提議提早審理日期至28日,無奈未能與主控協調時間,仍需將案件押後對於索取報告所需的14天。)
本案押後至11月1日0930,期間被告不需保釋(本案為傳票案件),可自由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