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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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0荃灣

馮(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背囊。
(2)被控於同日同地,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27旺角

蘇(23)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20年5月27日,山東街洗衣街交界,沒有解釋下遺留一個交通錐造成阻礙。

被告認罪
【武肺疫苗】稱中國疫苗有效率達 97% 印尼國營藥廠改口不能確定數據 | 立場報道 | 立場新聞
https://www.thestandnews.com/international/%E6%AD%A6%E8%82%BA%E7%96%AB%E8%8B%97-%E7%A8%B1%E4%B8%AD%E5%9C%8B%E7%96%AB%E8%8B%97%E6%9C%89%E6%95%88%E7%8E%87%E9%81%94-97-%E5%8D%B0%E5%B0%BC%E5%9C%8B%E7%87%9F%E8%97%A5%E5%BB%A0%E6%94%B9%E5%8F%A3%E4%B8%8D%E8%83%BD%E7%A2%BA%E5%AE%9A%E6%95%B8%E6%93%9A/

黃罩評分唔差的
香港人加油,疫情自救,康復香港,時代抗疫!

武漢肺炎Hk及世界疫情報告

先入channel後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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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20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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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9/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
辯方爭議控方證人之專家身份,認為只屬事實證人。

沈官命令控方「寫一份書面陳述列晒有咩要處理,唔好一陣又有問題。」

1020 休庭待控方整理好書面描述後再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審訊 [2/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沒爭議)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PW1 警長 58747 截查
PW2警員 11052 拘捕
PW3 偵輯警員 23163負責錄影會面及搜屋
PW4 署理警司 陣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爭議專家身份)
———————————————

📌第一天審訊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PW1 至PW4),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裁判官指待第二天律師取指示是否答辯再訊

———————————————
📌第二天審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作結案陳詞 ,主要認為法庭不能排除:
1.被告當天參與合法集會
2.居偏僻鄉郊,合理要電筒照明
3.沒有使用電筒作攻擊,傷害意圖
4.不小心啟動多功能電筒之雷射光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其他審訊內容後補)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陳淑莊與林瑞華等人否認違限聚令及禁酒吧令 排期4.19日開審

【頭條日報】公民黨前議員陳淑莊與香港中小企食店聯盟召集人林瑞華,疑於今年4月在旺角參與超過10人的酒吧聚會。兩人和酒吧負責人今在九龍城法院,否認違反限聚令及禁酒吧令共4項傳票。案件排期1月5日預審,4月19日開審,審期預計5天。控方將傳召8名證人,雙方會有就事實提出爭議,辯方亦會提出聚集的合理辯解。(全文

#20201210新聞
Forwarded from 卡比 FA
面對現實啦channel 嘅資訊唔係你溝我就溝你㗎啦 都唔明白呢啲有乜好講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 何日再重聚 - 拘留所探訪記(8) 】

//法庭有時是個很熱鬧的地方,但今天不一樣,因為已經到了判決的階段,整個法庭只有這一宗案件,開庭前抗爭者坐在被告欄內,和爸爸媽媽隔空點頭,和朋友揮揮手。其實經過一整年的思慮,抗爭相關的官司陸續判決,他心中有數,大約知道會判多少年,而且已經適應了還押的生活,所以他的心情應該還好。但無奈的是即使有一年時間作準備,但到最後一刻大家的情緒立時變得繃緊,明明才剛探訪完,我們還是議論紛紛:「他的頭髮為什麼那麼長」、「為什麼瘦了呀」、「戴了口罩看不到他是否很緊張」、「但我自己已經很緊張呀」、「你到時不要哭」。

律師有條不紊的陳列所有文件和求情信,當律師講到父母的求情信內容,媽媽開始忍不住用紙巾一角拭淚,那封信我讀過,很短很簡單,信中沒有豐富的詞藻,沒有緊密的結構,也沒有撕心裂肺的悲情,卻是父母最真實的感受。「 ......法官大人基於以上求情理由,希望你可以考慮量刑不多於四年......請問法官大人尚有沒有資料需要補充?」

「相當清楚」這位法官說話相當簡潔,我想至少他對律師的陳詞沒有反感,是好的兆頭。然後是一段漫長的寂靜,等待法官檢視文件,法官翻動紙張的聲音透過咪高峰傳到我們的耳內,坐在被告欄的他仍舊望向旁聽席,看著我們每一個,時而點頭,時而睜一睜眼、側側頭,好像想用盡每一秒,每一個表情,每一個小動作和我們溝通。

然後法官用平板而規律的聲線、聲音中沒有高低起伏的讀出案情,當中的描述鉅細無遺得比親歷其境更逼真詳細,可能連抗爭者自己也忘記了當時的細節:晚上何時何分出現在哪裡,哪一隻手拿著甚麼物件、造案後轉身大約多少秒便被制伏、由頭到腳所有的衣物清楚列出,袋中搜到些甚麼......如一場生命回顧,23歲的他本來就是普通人一個,生活不外是打工和拍拖,過去一年和反送中運動依偎在一起,生命變得只有一件大事。

抗爭者的媽媽更頻密的抹眼了;爸爸低下頭,雙手握緊,他背著我,我也不想窺看平時表現平靜的他的表情,當父母親耳聽到兒子為著社會抗爭而被捕的過程,椎心之痛自是理所當然。然後,在退庭離開的時候,他看著我們,堅定地,做了一個「五一」的手勢,懲教人員迅速的按下他的雙手,但他的心意,人人都看到。

願你在裡面平安。//

白夜White Night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1154 庭內約20人旁聽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搜證部
手足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要片
⚠️請大家幫手spread 出去所有平台

編號:#EVI103
案發日期:2020年7月31日
案發時間:7:10pm前
案發地點:#旺角 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
需要影片:需要任何於上述時間拍攝到的影片 (最好有影片擁有者)

有影片能提供請聯絡:
Telegram: @youarenotalonehk_evibot
Email: poposikshitlah@protonmail.ch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4/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56 開庭
裁判官發現已經到第4天,但只傳召到PW3作供(共有20位PW), 進度不理想,因此提示控辯雙方如在原定十天審期也未能完成審訊的話,傾向會於緊接的一星期續審,但最終決定還要是乎進度及請示主任裁判官。
主控表示因其中一名證人為機場特警,屬確診武肺警員的緊密接觸者,需要隔離及檢測,估計未能在原定審期應訊。

1000 開始辯方D2盤問PW3
1114 傳召 PW4 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認罪‼️

速報
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
(詳情稍後補回)

(按:黃手足臨入犯人欄,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審訊 [3/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除控罪(2),其餘控罪:不認罪

——————

所有證人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11日讓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7.1港島遊行】18歲學生涉管有噴膠 押明年2月再訊

【頭條日報】示威者於本年7月1日發起港島遊行,當日一名18歲學生疑因保管一枝噴膠,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他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19日再訊,其間准擔保外出。(全文

#20201210新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6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認罪‼️

求情📌
被告現年69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已退休,與太太同住。被告勇敢承認控罪,信奉基督教超過40年,今天有超過10位教會朋友和親人到場支持,以往工作表現深得上司讚賞。呈上4封分別由教會、校長和醫生攢寫的求情信,信中眾人形容被告為一個正直善良、謙虛有禮的人。被告關心社會,參與不同義務工作,積極策劃與長者有關的活動,深得教會尊重欣賞。被告今次犯案只是一時衝動,已作出了深切反省,而且被捕以來已受到很大壓力,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當日出現於現場是在從教會回家的路上,途中坐到路邊休息,警員當時進行驅散行動,被告聽到有市民叫救命,因有警員噴胡椒而一時氣憤,衝動做出行為。當時距離警員超過10米,而膠水樽只是剛用完,顯示被告沒有預謀。事件中沒有人受傷,且案發時,警員已到驅散尾聲,當時只有少部分市民和記者。

辯方引用周諾行(音)案例,2011年4月10日,周諾行(音)於皇后像廣場一頒獎典禮中,突然衝上台上作出擾亂行為,期間司儀制止,受到輕傷。最後法庭考慮到被告初犯,判處罰款。辯方希望法庭參考該例,以罰款或非監禁式刑罰處理。

*蘇官主動詢問是否需要觀看錄影片段,控方表示只有當時案發的截圖,但未必與被告有關,辯方反對呈上。

蘇官提議引用鐘嘉豪(音)案,辯方反對。

該案關注的罪行為非法集結,與本案不相同。集結有400-500名示威者,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案發當天有如此規模的集結。另外,本案被告當天沒有參與示威,更不是在集結前排或核心位置,亦沒有像鐘嘉豪(音)案般,帶有木棍或其他示威者的裝備。就著人數方面,因案發當時已經是驅散尾聲,警員人數多於當時聚集的市民,與鐘嘉豪案有別。總括而言,鐘嘉豪(音)案與本案不相關。

總結,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悔意和今天勇敢承認控罪,輕判被告。

判詞📌
案件發生在本年三月份,當時社會氣氛緊張 ,基本上每天都有警民衝突,人心惶惶。警方當天驅散數以百計示威者,被告拋擲塑膠水樽的行為,有機會激發情緒高漲的市民,作出同類或更激進行為,危害警員安全,令警方執法難上加難。縱使與鐘嘉豪(音)案控罪不同,但性質相似,因此決定參考該案,量刑起點為6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最後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放棄上訴
(按:黃手足臨入犯人欄,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20200701銅鑼灣 #噴漆

👤趙(1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軒尼詩道交界保管一枝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街道上的牆壁。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其間獲准擔保外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 縱火
(2) 暴動
(3)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331

辯方申請押後,已去信控方商討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