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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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佐敦

D1:張(20)
D2:馮(20)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告D1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彌敦道寶靈街交界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告D2於20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彌敦道寶靈街交界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

押後至2021年1月6日中午12:00粉嶺再提訊

期間保釋,條款不明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924粉嶺
#答辯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 第13條)

被指於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無牌進口戰略物品 (違反進出口條例 第6A(2)條)

被指於粉嶺某一單位內沒有工業貿易署署長發出的進口許可證輸入戰略物品,即1件避彈衣、14個防毒面具及3個濾芯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被指於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2把大約30cm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

投訴:

被告不只一次被「國安部警員」威脅要坦白承認,否則會起訴被告母親及女友

律師多次致電詢問被告位置,但警方沒有回答,警方官腔回覆要先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

———————
控方不要求被告答辯,被告是日沒有申請保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再訊。
(按:呂手足精神良好,有向旁聽席點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提堂

黃(21)

控罪: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今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控方申請押後,以處理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2021年1月5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處理轉介文件。
(按:黃手足精神良好,向旁聽席舉拇指。)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11上水

劉(18)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求情:
被告的家庭背景導致她一時衝動犯案,但她坦承認罪,且沒有案底。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青少年罪犯評估小組則建議24個月有條件感化,被告非常樂意接受,希望能在開放式社會改過自新。更新中心報告和勵敬懲教處負責人均表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不合適進入更新中心。被告去年抑鬱症病情加劇,但因不同因素以及案件的困擾導致沒有去到複診,承諾如果接受感化令會繼續接受治療,希望法庭考慮判處感化令。此外,被告還押三星期,已受到深刻教訓,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判刑:感化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0945 法庭宣布押後半個小時,待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感謝旁聽師讓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1/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如下:
1. 於2019年11月11日上午5:30由女警1872向d1搜身,警員26962 在其身上搜到灰色口罩、黑色面巾、電話、黑色背包和黑色勞動手套等。
2. pw6 以「非法集結、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拘捕d5,並在其身上搜到黑色背包、八達通和生理鹽水等。
3.警員24271 (pw7 )拘捕d6 ,在警戒供詞下d6沒有說話,約05:16am在大埔元州仔行人天橋附近1號升降機截查並拘捕d6。
4. pw8以「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拘捕d7,並在其身上搜到2摺刀1錘2鉗1螺絲批等。
5. 警方在現場拍攝了25張相。
6. 警員16463 拍攝其中18張相。
7. 偵緝警員3986 拍攝照片(編號28-36)。
8. 各被告皆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列作控方證物d1。控方表示只會呈上d7 關於第五項控罪的物品作證物,包括:
1身上的摺刀(證物d2a )
1背包(證物d2b )
1背中的摺刀(證物d2c)
1錘(證物d2d )
2鉗(證物d2e)
1螺絲批(證物d2f)
相片25張 證物d3(1-38)
1-18、19-25、26-38,分為3階段。

其他被告的證物不會呈堂,會以相片呈堂,辯方不反對。

控方傳召第一證人警務人員x(上次庭上控方為其申請匿名令,法庭批准)。

控方主問完畢~
D1辯方律師盤問完畢~
D2辯方律師盤問尚未結束。
(*基於控方證人仍然在盤問中,所有細節將待所有控方證人完成作供再補回~謝謝~)

案件押後至12月7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按:法庭表示下次會轉用大一點的五庭,以讓更多人進入旁聽~天氣轉冷,各位記得穿多點衣褲保暖~再次感謝旁聽師讓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2/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第一證人警務人員盤問完畢。
傳召第二證人偵緝警員17191鄭雄泰(音)~

1140 休庭15分鐘~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審訊 [4/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控罪
(1)D1-6: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條;最高刑罰監禁14年)
(5)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即2萬用刀1錘1鉗2螺絲批)
(7)D1-6: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以下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
pw6 警員27006(庭上無讀出警員姓名。)
Pw7警員24271(庭上無讀出警員姓名。)
pw8警員13766(庭上無讀出警員姓名。)
pw9車務主任陳先生。
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繼續審訊,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補回昨天審訊進度~抱歉,整理需時,會盡快補回詳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1154 庭內約20人旁聽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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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認罪‼️

速報
判處4個月,即時監禁‼️
(詳情稍後補回)

(按:黃手足臨入犯人欄,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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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黃(6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大埔安祥路昌運中心停車場出口外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一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認罪‼️

求情📌
被告現年69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已退休,與太太同住。被告勇敢承認控罪,信奉基督教超過40年,今天有超過10位教會朋友和親人到場支持,以往工作表現深得上司讚賞。呈上4封分別由教會、校長和醫生攢寫的求情信,信中眾人形容被告為一個正直善良、謙虛有禮的人。被告關心社會,參與不同義務工作,積極策劃與長者有關的活動,深得教會尊重欣賞。被告今次犯案只是一時衝動,已作出了深切反省,而且被捕以來已受到很大壓力,希望法庭輕判。

被告當日出現於現場是在從教會回家的路上,途中坐到路邊休息,警員當時進行驅散行動,被告聽到有市民叫救命,因有警員噴胡椒而一時氣憤,衝動做出行為。當時距離警員超過10米,而膠水樽只是剛用完,顯示被告沒有預謀。事件中沒有人受傷,且案發時,警員已到驅散尾聲,當時只有少部分市民和記者。

辯方引用周諾行(音)案例,2011年4月10日,周諾行(音)於皇后像廣場一頒獎典禮中,突然衝上台上作出擾亂行為,期間司儀制止,受到輕傷。最後法庭考慮到被告初犯,判處罰款。辯方希望法庭參考該例,以罰款或非監禁式刑罰處理。

*蘇官主動詢問是否需要觀看錄影片段,控方表示只有當時案發的截圖,但未必與被告有關,辯方反對呈上。

蘇官提議引用鐘嘉豪(音)案,辯方反對。

該案關注的罪行為非法集結,與本案不相同。集結有400-500名示威者,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案發當天有如此規模的集結。另外,本案被告當天沒有參與示威,更不是在集結前排或核心位置,亦沒有像鐘嘉豪(音)案般,帶有木棍或其他示威者的裝備。就著人數方面,因案發當時已經是驅散尾聲,警員人數多於當時聚集的市民,與鐘嘉豪案有別。總括而言,鐘嘉豪(音)案與本案不相關。

總結,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背景、悔意和今天勇敢承認控罪,輕判被告。

判詞📌
案件發生在本年三月份,當時社會氣氛緊張 ,基本上每天都有警民衝突,人心惶惶。警方當天驅散數以百計示威者,被告拋擲塑膠水樽的行為,有機會激發情緒高漲的市民,作出同類或更激進行為,危害警員安全,令警方執法難上加難。縱使與鐘嘉豪(音)案控罪不同,但性質相似,因此決定參考該案,量刑起點為6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最後判處4個月監禁。被告放棄上訴
(按:黃手足臨入犯人欄,向旁聽人士揮手道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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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09大埔 #判刑#少年庭 #庭外消息

👤* (1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感化報告顯示被告表現良好,有悔意,建議法庭判處18個月保護令。

法庭判處18個月保護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2大埔 #答辯

D1:賴
D2:蘇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管有1把士拿巴,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拿巴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4位證人,包括2位拘捕被告的警員和2位處理證物的警員。並會依賴一段約6分鐘的影片,沒有其他會面紀錄。
辯方表達沒有證人。

控方申請匿名令,原因如下。
考慮各方因素,有兩名控方證人是特警隊成員,希望為2人申請保護令、作供時出現屏障及使用特別通道。
控方呈上陳耀成(音)案例,當時法庭表示只是不被公眾人士看到2人的外貌,辯方仍然可以觀看2人表情,審訊時公眾聽到其聲音已經足夠,不會影響司法公平。基於以上因素,希望法庭批准。

辯方表示不反對申請身分保護令,但不是因為他們的職業,而是為了公眾利益,所以同意。辯方認為禁止披露令,有一個隱晦成份,導致藐視法庭,(*辯方列出不同原因表示控方申請禁制令是多此一舉。)
就著屏障和特別通道,辯方表示根據其中一條,法庭不公開其個人資料,是擔憂可能有恐怖份子混入公眾人物辨認出警務人員。但認為2021年的審訊不會出現這個問題,現在需要處理社會安寧多過恐怖分子襲擊。
因此,辯方反對2者。

控方表示,就著申請保護令,不是針對辯方,被告,而是針對到庭的公眾,傳媒的報道,以避免警員被起底。只是不公開被人辨識的個人資料,不會影響作供片段,不會損害司法公平。
就著屏障,特別通道,不是針對被起底,而是本來2位警員是負責處理機密行動,如果被曝光,就很難繼續做機密工作。不是只針對示威案件,以往在高等法院處理也會申請。
所以,希望法庭批准。

法庭表示,批准控方以下4項申請。
1.身分保密令
2.禁止披露個人資料
3.作供時有屏障
4.特別通道

控辯雙方預計需要兩日審訊。

押後至2021年5月26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進行審訊,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