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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21警察總部 #判刑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襲警

潘/畫家(33)

控罪:
(1)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2)刑事毁壞
(3)-(9)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速報】
九項控罪共判處21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判刑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D2: 湯

控罪1:普通襲擊
控罪2:非法集結

求情理由

報告已經解釋予被告,並同意報告內容。
案發時為中四學生,今中五。
與父母同住。
雖然衝動魯莽,但心地善良。
今天母親舅父同學朋友都有到場支持
在校是籃球隊中級組小隊長,也有參加義工組,是個認真,言出必行的人。
一直有社工及心理醫生跟進。
心理學家報告顯示會隨著成長積壓情緒而變得激動。有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失調。過往十年都要服藥,然,仍靠自身努力考入名校。
被告過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案只是一時衝動,已經感到後悔。
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若藥力過左或忘記服藥也會變得講話過多,失控及有大角度的手部行為。
由於曾違反宵禁令及定罪後還押已接近3個月,希望裁判官考慮。
呈上母親,社工,朋友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
其中讀出自撰求情信的內容:「我為我的民族感到自豪,希望我可以盡我所能擁護核心價值」,亦希望可以盡快投入學習,並升讀大學。為自己憤怒而衝動的行為有所反思。
希望裁判官能判較短的刑期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出法庭命令並非冇牙老虎,因違反宵禁令而還押,是承擔後果,於是次判刑並不會考慮。

從各項報告了解被告並非一個壞細路,但是他並非剛剛發現或本人不知有ADHD,應要明白有啲嘢係弱點。成熟的人應要控制好弱點,避免發生。所以這並非求情理由。

相信被告將來會是對社會有用的人,有一腔熱血,愛香港,但先要條件是要管理好自己。

事實上,報告顯示被告有長處,可以於將來發揮,在某些工作中表現出色。而各報告均顯示被告衝動。期望被告知道衝動是於事無補,幫不了自己,幫不了他人,更無助於香港。

被告於審訊前已承認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同意被告勇於承認錯處,但當日的行為有相當大造成該局面的角色。

被告希望爭取公義,卻容許人多蝦人少。裁判官質疑「私了」真是公義?受襲人是一名警察,當他面對罪案發生,拍低罪證,這是正常不過的事,是他的天職。雖然鑑於當時的社會氣氛是可以理解,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其為警察,但把一個人圍堵並以語言暴力,肢體衝撞,人多蝦人少,真是公義行為?

故此,即使沒有上訴庭的規限,裁決時也已明言被告需承擔後果,不會為其取感化令報告,現在要汲取教訓。

❗️❗️判刑❗️❗️
控罪一,二皆判處勞教中心,同期執行

希望被告出番黎仍可以做個大好青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續審 [3/2]
#襲警 #非法集結 #蒙面法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已認罪❗️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雙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今天只作簡單補充。

案件押後至2019年12月31日於東區法院第十庭進行裁決,期間被告准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1/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同案D6及D9早前因缺席聆訊,法庭已向他們發出拘捕令及充公保釋金。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不認罪

1000 休庭30分鐘處理承認事實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2/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同案D6及D9早前因缺席聆訊,法庭已向他們發出拘捕令及充公保釋金。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仍未就承認事實達共識,但會先傳召兩名不涉及證的證人。

1106 控方傳召 PW1 主問
1150 D1代表律師開始盤問
1200 休庭20分鍾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2/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同案D6及D9早前因缺席聆訊,法庭已向他們發出拘捕令及充公保釋金。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仍未就承認事實達共識,但會先傳召兩名不涉及證的證人。

1455 控方傳召 PW2 進行主問
1550 D1代表律師開始盤問PW2
1632 D2代表律師開始盤問PW2

明天 0930 由D3代表律師繼續盤問PW2
完成PW2盤問後,將會處理雙方承認事實。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2/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同案D6及D9早前因缺席聆訊,法庭已向他們發出拘捕令及充公保釋金。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仍未就承認事實達共識,但會先傳召兩名不涉及證的證人。

1455 控方傳召 PW2 進行主問
1550 D1代表律師開始盤問PW2
1632 D2代表律師開始盤問PW2

明天 0930 由D3代表律師繼續盤問PW2
完成PW2盤問後,將會處理雙方承認事實。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3/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同案D6及D9早前因缺席聆訊,法庭已向他們發出拘捕令及充公保釋金。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016 PW2 作供完畢
1025 確認雙方承認事實
1029 因技術問題休庭10分鐘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3/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255 PW3 主問完畢
1440 開始辯方盤問
1500 先休庭準備處理另一手足的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4/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56 開庭
裁判官發現已經到第4天,但只傳召到PW3作供(共有20位PW), 進度不理想,因此提示控辯雙方如在原定十天審期也未能完成審訊的話,傾向會於緊接的一星期續審,但最終決定還要是乎進度及請示主任裁判官。
主控表示因其中一名證人為機場特警,屬確診武肺警員的緊密接觸者,需要隔離及檢測,估計未能在原定審期應訊。

1000 開始辯方D2盤問PW3
1114 傳召 PW4 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4/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1200 辯方開始盤問PW4
1527 傳召PW5作供
1630 今日審訊完
明天0930辯方將開始盤問PW5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崔美霞裁判官
#0609金鐘 #審訊 [5/10]
#非法集結

D1蔡(22) D2陳(22) D3陳(27)
D4梁(21) D5楊(24) D7彭(29)
D8周(3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D7)
D1-D7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於分域街及柯布連道之間告士打道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D8)
D8被指於2019年6月10日於告士打道近柯布連道的天橋,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0930 辯方開始盤問PW5
1025 控方覆問
1026 休庭
1115 控辯雙方達共識,再不需要傳召PW12-17,將於承認事實內交代,而涉及D8的PW10,11,18也不會在原定的十天審期內傳召,將等到PW10(確診武肺緊密接觸者)合適作供後另約時間一並處理。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 0930 繼續,以便控辯雙方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0513金鐘 #侮辱國旗 #非法集結

鐘𨌺林🛑因另案而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5月14日凌晨,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無合法辯解而公開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國旗;以及在同日同地點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摘要
———————————————
速報:2項罪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0旺角 #裁決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胡 (20)
D2:李 (25)

(深夜補回,非即時~)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 D2]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 - 3罐白電油
(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 伸縮鋼棒 #伸縮棍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係旺角道及廣東道一帶有非法集結,兩名被告於上海街被截停

本席謹記以下兩項事實:刑事審訊舉證責任要做到毫無疑點及兩位被告過往均無刑事紀錄

以下為裁決:
📍控罪(1):#非法集結
- 警員#13977 PW1 在地圖標示非法結集位置,PW1當時係警車入面,當警車洗入塘尾道,見到有人群聚集係廣東道交界
-警員 #17664 PW2 同意當時與PW1一齊係車上,同意觀察時間少於30秒左右。
- 法庭留意到證人係咁短時間能夠觀察到一個地方有大約50人聚集,有部分人持有捧狀物件,大部分均穿著黑色衣服, 但證人無具體描述呢班人有任何具體行動
-兩證人均同意係車上有帶面罩,對視線有影響,行車過程對觀察也有一定程度阻礙
- 法庭好難係少於30秒觀察時間斷定PW1及PW2的觀察是達到毫無疑點
- 法庭係咁模糊証供下,控方無充分證據證明該位置有任何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潑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 控方亦無足夠證據支持兩名被告係參與係約50人當中
- PW1第一眼見到第一被告 D1係上海街,不是廣東道
- 控方證人同意未能肯定第二被告 D2 係來自非法集結地點
-法庭未能確定兩名被告係上海街之前來自邊度,或者逗留幾耐都唔知
-控方呈上片段顯示係上海街及廣東道,無論車輪及人群都係如常進出,並沒有任何阻礙, PW1 & PW2 供稱附近無封路
- 所以法庭無辦法排除D1 & D2 係來自四面八方而去到上海街,無辦法肯定D1 & D2 係控方案情當中的50人
- PW1&PW2供稱 D1 & D2有逃跑行為,但法律上有嚴謹規定除非法庭能夠肯定逃跑唯一目的係畏罪潛逃,除非係咁,但法庭不能忽略其他原因而逃跑包括對警察的驚慌或出於自然反應,法庭未能肯定 D1& D2係參與非法結集結的地點
- 法庭未能在毫無疑點下確定,所以判處罪名不成立

📍控罪(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辯方無爭議白電油係D1身上搵到
- 本身不足以推論D1有進行非法行為,不能證明有意圖損壞財產的
- 但當時1罐在D1 左前袋搵到,另外2罐在背囊內,可以推論確實 D2 係攜有,也打算係現場作非法用途
- 不能抗拒的推論係D1會有用白電郵的諗法,雖然並不肯定有打算運用
- 白電油可以用作清潔或稀釋之用,但呢個似乎係現場機會好少
-所以係有機會有意圖作助燃之用
-本席理解當時D1身上無打火機,未能作為縱火用途
-所以管有白電油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係助燃,因此宣布D1罪名成立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辯方有多過一項爭議尤其對於證物鏈
- 辯方不同意P36(證物一支伸縮鐵
)檢取過程
- 控方無檢取及處理證物過程遞上任何証供
- 警員PW2確認當日檢取的支伸縮棒係控方呈上的證物,唯檢取後及處理均無任何証供,法庭未能排除 P36 曾被不當干預,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處 D2罪名不成立

📍D1求情
- 剛剛幾日前搭入22歲,案發時係20歲
- 中六畢業,本來進行攝影活動,期望將來係攝影發展
- 2019年6月開始 D1決定係健美上發展,邀請法庭見到D1身型可以留意到
- 下星期15號參加一個健美比賽
- D1個人求情信,希望法庭就定罪給予機會,希望輕判
- D1 完成DSE,雖然成績唔算好,但數學有5分
- 現任雇主求情信顯示被告為人誠實可靠,務實,對工作充滿熱誠
- 父母求情信話被告孝順父母,誠實,鍾意幫助別人,其中媽咪有係現場支持被告
- 東區區議會主席黎先生求情信話被告係攝影比賽曾經獲獎,希望法庭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從以上求情信得知被告有穩定工作,雇主&父母支持,同時參與健康的健美活動

📍判刑:
-考慮控罪性質屬於嚴重罪行,案情涉及3罐白電油
- 法庭留意被吿之前無任何刑事紀錄,犯案時係20歲,有考慮所有求情信,知道被告得到父母支持,雇主的高度評價
- 案情有利被告地方係: 事發時雖然有人集結但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當中
- 無疑白電油有一定程度危險性,唯PW1証供睇唔到現場有任何暴力事件,塘尾道到上海街,路障清理左,無證據顯示現場有任何縱火,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機會運用,亦無證據顯示會使用
- 所以判處短期即時監禁對被告已經有非常足夠(重覆2次)阻嚇性
-根據最近上訴庭案例,律政司訴SHY CAAR7/2020 ,有關白電油 , 判刑時候被告剛滿16歲,被告承認管有可以工具及材料,並有意圖製作成汽油彈,最後判處社會服務令
-本案雖然無呢個案件行為及意圖上咁嚴重,唯考慮過判處短期監禁以12個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所有求情信扣減3星期,總共刑期為9星期

D1保釋上訴申請獲批
-$5000人事擔保
-一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Reference: CAAR7/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dgment.jsp?EX=&L1=CA&L2=AR&L3=2020&AR=6_1#A6_1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昨日裁決理由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0513金鐘 #侮辱國旗 #非法集結

鐘𨌺林🛑因另案而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5月14日凌晨,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無合法辯解而公開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國旗;以及在同日同地點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摘要
———————————————
1108開庭

📌以下是黃官就特別事項裁決(即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的自願性爭議)的理由(她早前已裁定被告是自願作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

黃官指出雖被告沒有就特別事項作供,但不會對他作不利考慮。

黃官認為PW5的證供可信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會給予他口供全部比重。

黃官引用HCMA754/2012 區炳威案,指出警察即使用口語宣讀警誡供詞,但被告仍能知悉自己的權利,因此不會造成不公。

她認為PW5在考慮到因不熟悉被告住所附近的環境,擔憂自身安全而沒有攜帶羈留人士通知書和沒有紀錄搜過程的部份細節實屬合理,即使曾出現漏寫時間的問題,但在這不是關鍵性問題及並非每次都漏寫下,沒有影響口供公平性。

而且,黃官認為被告已是成年人,在作供時可反映其理解能力不低,相信他不會不明白警誡供詞的內容。
———————————————
以下是一般事項的裁決理由:

📌每個控罪的元素:

就侮辱國旗一罪,黃官指控罪所涉及的行為有以下數種,分別是被告人要故意地損毀、塗鴉、踐踏及焚燒國旗,但現今法例並沒有就「玷污」一詞下釋義,故黃官從不同字典中搜尋其英文定義並得出以下結論:除物質的損失外,亦包括對物件造成不尊重、羞辱、污損和使聲譽受損等的定義。並引用吳恭劭於HCMA 563/1998 ; FACC 4/1999的案例,指出「玷污」一詞含有”Dishonouring”(玷辱)的意思。

就非法集結一罪,黃官指出控罪涉及3種元素,分別是集會有3人或以上、他們有共同目的一起作出規範的行為及令人產生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反應。

黃官引用梁國華案(2012) HCMA54/202、周諾恆案(2013) 16 HKCFAR837及一宗 2003年的案例,指出即使案發時沒有實際暴力,但只要有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亦可算是非法集結。而破壞社會安寧的意思是「每當使人的人身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或使人目擊自己的財產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或使人害怕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會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結或其他騷亂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時,便是破壞社會安寧。」(摘自英國案例R v.Howell (1982)1 QB416)

黃官亦參考了梁國華案(2012),指出「害怕」的意思應為憂慮,而且並不侷限於自身安全,亦可包括社會性。此外非法集結是預防措施,社會安寧被破壞並不是此罪的完素。

📌案情分析:

黃官指出當日被告一群人與「保衛香港運動」成員爭執的起因是因有一女子遮擋後者的擴音器,因此後者的支持者嘗試搶去前者的背包。她指出PW3和PW4在有參與當中過程,卻表示對雙方搶奪背囊一事不清楚,有避重就輕之嫌,有事隱瞞。尤其PW4在接受辯方盤問時曾改口供及展示理解能力低的一面(不能確定現場人群叫甚麼口號及是否曾與人拉扯國旗),可見其態度不認真,因此不會接納PW3及PW4的口供。

黃官亦認為被告不是一名可靠的證人。例如被告稱他因國旗阻擋他視線而掃開它,但片段指出國旗未曾與被告近距離接觸;而且被告在開始時稱國旗因他與其他人有拉扯而傳送至後方,但到中段時改口説不清楚,到最後時再改口稱由其他人把國旗傳送到他手中;此外,若有人在當時用旗打人,被告當時如此接近,無理由看不到事情經過,他在作供時指出當時因有人喊叫「打人」便認為他們用旗襲擊人亦不合理。在以上情況下,黃官不會接納被告的證供。

📌以下是黃官就不同事實爭議的裁決:

黃官認為由案發過程很快便結束,即使慢放及放大片段均不能完全反映案發時的環境,故不認為片段能完整反映事件的經過。

黃官認為當被告到達鐵馬時,被搶去背包的女子已取回背包,被告不必為該女子協助取回背囊,由此可見被告前往鐵馬的目的是與「保衛香港運動」的支持者衝突。相反黃官認為該背包女子及協助她取回背包的一男子因對方人士作過激行為而作自衛的反應是合理,過程中只有被告一人與「保衛香港運動」的支持者衝突。

黃官不認為國旗曾觸碰到被告臉部及近距離在被告臉部臉部,因當時國旗正被「保衛香港運動」成員揮動,故一直在被告頭上,因此國旗曾觸碰到被告臉部的說法並不成立。

黃官認為被告知道該紅布是國旗。當時「保衛香港運動」成員揮動國旗時,當中是張開的,箇中的五顆黃星清晰可見;當片段指出被告與一女士在拉扯國旗時,當時國旗中的五顆黃星完全被展示在被告的視野範圍中;而且被告從後方跑到鐵馬前時國旗一直在其前方揚起,故黃官認為被告在當時不可能不知道該紅布是國旗。

黃官指出有2條呈堂片段能反映被告拉扯國旗及弄斷旗杆的過程。黃官認為被告有份拉扯致旗桿斷裂,被亦不可能害怕斷桿會被人用作攻擊性武器。此外,被告退到人群後跳高向上拋國旗,使其在數人頭上飄過,及後有一女子拾起它,但被告沒有理會並轉身離開,由此可見被告並不在乎何人會拾起國旗。

黃官認為即使當時被告因有人喊叫「打人」便認為他們用旗襲擊人,但這亦不應是令被告搶奪國旗及作過激行為的理由。

黃官表示案發地點是公眾地方,被告拉扯、弄斷旗桿並為了讓更多人看見他所以跳高拋起國旗,這些是玷污國旗的行為。

黃官就案發時有些時段是否能定義為非法集結作分析。首先是搶背包事件,黃官認為當時被告、一女子及一男子並非同時段在場,可見3人彼此沒有共同目的;然後是鐵馬前的事件,黃官認為即使3人在此與「保衛香港運動」成員有爭執,並有挑釁性性質的行為,例如舉中指等,但當時的秩序不算差,未達致擾亂秩序。而在政見分歧下,雙方有爭執在所難免,即使有一女仔有較大身體動作亦不代表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而事實上在這過程中只有被告與「保衛香港運動」的成員有較激烈的爭執,可見3人彼此沒有共同目的;最後是搶國旗,被告與另外2人共同爭奪國旗,可見有共同目的,行為相當可能造成他人有訂明的害怕。

綜合以上,黃官認為控方已就2項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被告2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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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量:

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現今情況,可考慮判處短期監禁,但亦不反對法庭為被告索取報告。

控方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指出法庭有需要拿報告,若沒有其他可行選項,法庭可以判處被告監禁。

控方引用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一案在2017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判詞,並認為在8項案件相關情節中,本案需特別考慮「使用暴力的程度」和「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控方指出在「侮辱國旗」罪中,若被告伙同他人羞辱國旗及非法取得國旗,而且被告是知道國旗的擁有者,這些都是本案的加刑因素。

辯方律師指會留待下次判刑時才回應控方論點及為被告求情。

黃官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60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0庭聽取求情及作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不排除會判處被告即時監禁。期間被告需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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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告精神良好,有對公眾人士作回應,感謝大家閱讀此長文。
2022年,過去一周罪成或判刑。

【7.28上環】
2019年7月28日上環警民衝突,44人被控暴動罪,分成3案處理。其中涉24人案件,21人暴動、襲警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判囚30至42個月。

【7.28上環】
2019年7月28日上環警民衝突,另一案15人暴動罪成。還柙至1月31日判刑。

【8.11太古】
2019年8月11日港島東大遊行,示威者於太古站外聚集。5名男子被控非法集結罪。

【9.21元朗】
721事件兩個月,大批市民在元朗集結。有白衣男子被指撕下連儂牆文宣遭「私了」。陳澧圖(又名陳楚峰,28歲,裝修工人)承認非法集結罪、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判囚4年9個月。

【8.25荃灣】
2019年8月荃灣二陂坊發生「福建幫」白衣人斬人事件後,同月25日市民舉行「荃葵青遊行」,警方出動水炮車,並首次開槍示警。5男2女被控非法集結等6罪。

【9.5屯門】
2019年9月5日凌晨警方在屯門截查私家車,警方事後取得他們「車Cam」錄音,發現3人曾與一名女子商量破壞輕鐵站。3名男子被裁定串謀刑事損壞罪成,女被告則罪名不成立,還柙至1月27日判刑。

【10.1黃大仙龍】
2019年10月1日市民發起「六區開花」,5名青年在黃大仙龍翔道被捕,被裁定暴動及拒捕罪成立,還柙至2月11日判刑。

【11.13西灣河】
2019年11月網民一連數日發起「三罷」,劉志健(25歲,侍應)被指手持磚頭站在西灣河電車路軌上,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和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判監6個月。

【3.21銅鑼灣】
2020年3月21日市民號召在多區舉行「毋忘7.21」靜坐,一名未成年女生(現年18歲)在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遭警察截查,發現背囊藏有一支鐳射筆,被裁定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

【6.4六四悼念】
2021年警方禁止六四悼念晚會,已解散的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六四前夕,在社交媒體及報章撰文,煽惑市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被判囚15個月。鄒求情時指出,六四難屬才是本案受害者,並讀出他們證言。鄒又強調:「文字自有其內在生命力,無法被法律、當權者決定」,無論被判刑多少她都會堅持發聲,旁聽席一度傳出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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