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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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5旺角 #違反保釋條件

陳(17)

違反保釋條件的宵禁令

📌拘捕經過
陳姓被告所犯的案件需遵守保釋條件中的宵禁令,規定他晚上11點後需留在家中,但12月1日晚上11:55分,陳在觀塘海濱公園踩單車,被警員在公園門外截停,發現陳違反宵禁令後立即作出拘補。

📌辯方解釋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律師解釋,陳昨日約朋友踩單車,晚上7點多踩單車離家,往深水埗裝尾燈,後會合朋友從太子踩到觀塘,約10點到觀塘,與朋友在公園坐下聊天,沒留意時間,承認自己疏忽。平日媽媽也會打電話提醒他,但昨晚媽媽累了睡著沒提醒。

陳承認如從公園踩單車回家,需時30至45分鐘,即回到家裏時間會較宵禁令規定遲一個半小時。他對此錯誤感到抱歉,希望法庭給一次機會,考慮他只是參與健康活動和朋友踩單車,並提議更改保釋條件,把保釋金額增至1萬元。

但法官認為宵禁令是要令被告避免再次犯罪,而保釋金額是針對被告要準時出庭,金額多或少與今日審議事情即他違反宵禁令無關。另律師也提出母親願作擔保人,簽一萬元作人事擔保,期間對陳嚴加管束。最後,增加保釋金額及母親作擔保人的提議,均被法官拒絕。

📌法官裁決
法官認為陳違反宵禁令,雖然提出解釋,但解釋不合情理,故撤銷陳的保釋,陳須交懲教拘留至3月其案件開審。

🛑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2葵涌

程(23)🛑服刑中 (被告於本年11月16日被王詩麗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且被判處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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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堂及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698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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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 開庭

保釋申請獲批
(昨天資料補回)

原有保釋條件,另附加自簽$20,000現金,另一人事現金$40,000,兩名區議員各現金$20,000及一名太平紳士現金$20,000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深水埗 #提堂

D1:鄧(16) D2:蔡(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期間等待控方交付未被使用物料。

本案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1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1110荃灣 #答辯

👥潘,謝,麥,*,胡,邱,文(15-26)
詳情

控罪
D1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鐵通。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7
(3)參與非法集結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10)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荃灣大河道近西樓角路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申請修訂第三項控罪獲批。
(庭上無讀出詳情。)

‼️D1就控罪(1)(3)認罪‼️
控方撤回針對D1的控罪(2)及(4)。

D2-7否認控罪(3),(4)-(10)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1435時,70名示威者於荃灣大河道及西樓角路交界進行非法集結,在十字路口用水馬及膠圍欄堵路。控方證人獲指派,前往驅散,示威者逃向西樓角道公園。

1438時,第一控方證人見到D1連同2名女子、4名男子及70名不知名人士逃向公園,清晰無障礙地看見D1未能通過公園附近的障礙物,遂擲出1條0.9米長鐵通,掉落於自己身側。拘捕後,D1在警誡下保持沉默,後被搜出黑色手套、口罩、黑色護目鏡、打火機、手電筒、T恤、生理鹽水、膠索帶及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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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控罪(1)(3)罪名成立‼️

求情
辯方指,被告面對的控罪嚴重,但審視案情,涉案的非法集結只有3分鐘;即便對交通造成妨礙,亦只是極短的妨礙。被告雖有鐵通在手,但只是投擲在地,未有嘗試用其造成傷害。當天的集結中,沒有任何人用任何物品襲擊他人,也無任何人因此受傷。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在香港土生土長。她是應屆文憑試考生,家人老邁,故希望及早服刑及刑滿,望家人於有生之年,能看見自己學有所成。辯方呈上被告、母親、學校社工撰寫的求情信,又呈上被告的成績表、被告家人的健康證明文件,表示被告認真學習,義工、服務表現得到高度評價。

辯方又指,被告明白家人健康並非逃避罪責的藉口,故已主動聯繫社工,托其照顧家人。代表律師強調,本案屬特殊事件,被告身邊有十多位親友、師長及社工支持,不會重犯;因觸犯公安條例及年齡已屆17歲,被告只有2種選擇:入更新中心或被判不多於3年的囚禁。辯方希望,法庭能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讓生活早日重回正軌。

(庭上,代表律師多次以被告名字稱呼之,唯羅官屢次反駁:「被告係成年人,我哋用成人嘅角度嚴肅處理呢件事,唔係稱呼一位小朋友,唔係喺屋企遊戲嘅地方。」要求辯方改稱「潘小姐」。)

==============

D1判刑押後至12月18日,期間索取背景及更生報告。
🔴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D2-D7案件押後至2021年月2日1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作審前覆核。
期間D2-D7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新案件
#0806深水埗

方仲賢

控罪及案情: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貴林街交界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藏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即雷射筆)。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年同月同日,在貴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警長52338

3: 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同年同月同日,在警員8702要求檢查他電話後重設電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
控方呈上檢控同意書,表示等侯轉介文件,被告暫時無須答辯。

羅官在考慮控辯雙方就保釋條件的陳詞後,批准被告以以下條件保釋: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並須交出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更改住址前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到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可能有變)進行轉介文件程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612旺角

陶(60)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7B條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詳情:
被控於20年6月12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與彌敦道交界旺角地鐵站E1出口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9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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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31旺角

蕭(28)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46-148號外襲擊偵緝警員15625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萬用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第一次審前覆核

辯方先交代聯合問卷中第18.1及18.2事項已處理。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

案件將於21年3月23至24日09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同意案情需於審訊前兩天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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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10荃灣

馮(18)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荃灣大河道10-20號地皇廣場外天橋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一支火槍、一把扳手、兩個氣罐、一對手套、一對手袖、一塊用作面罩的布、一副眼罩及一背囊。
(2)被控於同日同地,作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53的規定下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4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527旺角

蘇(23)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20年5月27日,山東街洗衣街交界,沒有解釋下遺留一個交通錐造成阻礙。

被告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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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3旺角

陳(31)

控罪:
1.非法集結
2.身處非法集結現場使用蒙面物品

辯方未能開啟控方提供的片段,申請押後案件以處理相關技術問題。

被告申請撤銷禁足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7深水埗

招(36)

控罪:
(1)傷人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7日,在深水埗南昌街與通州街交界,非法及惡意傷害一名男子
(2)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