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27馬鞍山
A1:黎(19)🛑曾經還押逾三個月
A2:趙(17)🛑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D1-2管有爆炸品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A2:管有爆炸品
(3)A2:無牌管有彈藥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A1法援申請中,但意向不認罪
沒招認證供
A2未準備好答辯,因特首施政報告問題,已去信律政司,如決定不認罪就會跟隨A1,如有其他決定就另外排期處理。
A2有警察記事冊,兩段總長68分鐘會面紀錄,一段13分鐘CCTV。
控方有4名市民證人,10名警員證人,3名專家證人(關於爆炸品,A1會爭議這部份)
預審期:6天中文審訊
保釋事宜:
。A2宵禁由星期一至日1900-0700改為2200-0600✅
A1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1日0930正式中文審訊,於2021年4月1 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開審7天前提交承認事實及相關文件,現有條件保釋
A2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如不認罪會參與A1的審訊,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27馬鞍山
A1:黎(19)🛑曾經還押逾三個月
A2:趙(17)🛑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D1-2管有爆炸品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2)A2:管有爆炸品
(3)A2:無牌管有彈藥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A1法援申請中,但意向不認罪
沒招認證供
A2未準備好答辯,因特首施政報告問題,已去信律政司,如決定不認罪就會跟隨A1,如有其他決定就另外排期處理。
A2有警察記事冊,兩段總長68分鐘會面紀錄,一段13分鐘CCTV。
控方有4名市民證人,10名警員證人,3名專家證人(關於爆炸品,A1會爭議這部份)
預審期:6天中文審訊
保釋事宜:
。A2宵禁由星期一至日1900-0700改為2200-0600✅
A1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31日0930正式中文審訊,於2021年4月1 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開審7天前提交承認事實及相關文件,現有條件保釋
A2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如不認罪會參與A1的審訊,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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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6深水埗
張(32)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尚在處理法援申請,申請押後
~~~~
鍾(25)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鍾手足是緊密接觸者,要隔離,2020年12月12日才能完結,律師表示她未準備好答辯,需時索取法律意見及處理文件
保釋事宜:
免除今天至12/12期間的報到,及在報稱地址居住,13/12要繼續守
兩宗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同樣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6深水埗
張(32)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尚在處理法援申請,申請押後
鍾(25)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鍾手足是緊密接觸者,要隔離,2020年12月12日才能完結,律師表示她未準備好答辯,需時索取法律意見及處理文件
保釋事宜:
免除今天至12/12期間的報到,及在報稱地址居住,13/12要繼續守
兩宗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同樣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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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提訊
D1謝(30)🛑已還押逾410日
D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A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A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A1不答辯,申請押後消化文件
A2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見A1未答辯所以留待遲點才排期
A1無保釋申請
A2更改保釋條件:
取消宵禁令,但再加$1000保釋金✅
‼️‼️‼️A1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謝手足精神好)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旺角 #提訊
D1謝(30)🛑已還押逾410日
D2陳(17)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與甘xx和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X
3) 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1)
上述地點意圖搶去警員X的雷鳴燈散彈槍
4) 襲警 (A1)
上述地點襲擊警員X
😡‼️A2代表律師早前在庭上透露,事發當日被告被制服時,遭警方用盾牌壓住,令他不能呼吸及失去知覺。及後,被告在警車上又遭警員打全身及下體,令他痛醒!被告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對警員及警署有陰影‼️😡
A1不答辯,申請押後消化文件
A2準備好答辯,意向為不認罪,但見A1未答辯所以留待遲點才排期
A1無保釋申請
A2更改保釋條件:
取消宵禁令,但再加$1000保釋金✅
‼️‼️‼️A1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直播員按:謝手足精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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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違反保釋條件 #1006灣仔
男手足
控罪:
1.暴動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次上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835
‼️‼️違反保釋條件‼️‼️
12月3日0120在某區公園與朋友聊天,違反宵禁令
控方指被告報稱地址與違反宵禁令的地址很遠,被告是刻意違反
辯方指被告違反宵禁令的地點是被告人的工作地點,只是下班後與朋友聊天放鬆一下
保釋獲批✅要新增條件:
。每星期報到一次
。其他照舊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違反保釋條件 #1006灣仔
男手足
控罪:
1.暴動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上次上庭: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835
‼️‼️違反保釋條件‼️‼️
12月3日0120在某區公園與朋友聊天,違反宵禁令
控方指被告報稱地址與違反宵禁令的地址很遠,被告是刻意違反
辯方指被告違反宵禁令的地點是被告人的工作地點,只是下班後與朋友聊天放鬆一下
保釋獲批✅要新增條件:
。每星期報到一次
。其他照舊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灣仔 #提堂
26名被告 (13-33)
控罪:
(1) 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7名被告)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2名被告)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名被告)
1649 播錄音
1655 開庭
控方指所有被告有法律代表,上次法庭指令要商討有關分案的處理,控方在9月21日發出修訂問卷,10月27日向法庭提交分拆建議,今早再交經修訂的分拆建議。
被告分組安排:…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灣仔 #提堂
26名被告 (13-33)
控罪:
(1) 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7名被告)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2名被告)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名被告)
1649 播錄音
1655 開庭
控方指所有被告有法律代表,上次法庭指令要商討有關分案的處理,控方在9月21日發出修訂問卷,10月27日向法庭提交分拆建議,今早再交經修訂的分拆建議。
被告分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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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速報:
‼️‼️‼️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速報:
‼️‼️‼️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潘(24)、D2李(21)、D3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潘(24)、D2李(21)、D3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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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速報:
‼️‼️‼️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索取勞教,更生中心報告‼️🛑
(如此報告不合適,會考慮直接判監)
‼️‼️‼️‼️‼️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速報:
‼️‼️‼️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索取勞教,更生中心報告‼️🛑
(如此報告不合適,會考慮直接判監)
‼️‼️‼️‼️‼️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
Telegra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潘(24)、D2李(21)、D3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潘(24)、D2李(21)、D3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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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
(由於鄭念慈講嘢接近無聲,現場保安吹水更大聲,再加上四周的雜音,所以盡記)
證供分析一:
PW1說法清楚,辯方不爭議PW1當時在被告背包搜出的六角匙和剪鉗。
辯方同意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供。辯方質疑PW1用一定程度的武力拘捕被告,PW1強調因被告有郁動,擔心被告逃跑,因此用了一定程度的武力。
法庭接納PW1的解釋,不論如何,PW1拘捕被告的情況,不會影響由PW1由被告背包搜到證物p34一事。
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證供分析二:
PW2確認p3六角匙不能拆除街上的欄杆,但p4可以。
PW2被要求以辯方提供的工具,擰開一些與路上擰緊欄釬的螺絲。PW2未能以剪鉗擰,但能攤手擰開,但指庭上擰的情況與行人路及車路的螺絲不同,因行人路的螺絲鎖緊在柱上,要用力才能擰開。
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被告作供:
被告不作供。
關於p34的解釋,被告只是曾在現場警誡下指``啲嘢真係我地盤用``,但被告沒任何證明能進入地盤。PW1搜到的銀包中,只找到有被告名和相片的學生證。被告在警誡下的聲稱,沒任何證供證明,亦沒有僱主僱用證明,沒地盤出入證。
法庭不相信被告在警誡下的說法是真
~~~~~~~
爭議點是六角匙和剪鉗的使用意圖
~~~~~~~
推論:
辯方的陳述中,沒證供顯示p34曾用過,或將會使用,並指六角匙不能拆欄。
法庭雖然不信被告於警誡下的說法,但會考慮控方的證供能否指出被告有意圖使用。
法庭會考慮案發時間,地點,周遭環境。
案發時間是凌晨0258,被告於逆線停泊的私家車上的乘客位。
在案發地點附近,早前有事發生,PW1指他當時步行到案發現場,看到路面上有大量雜物,障礙物,阻礙行車路,亦有金屬欄杆。
控方的檢控基礎是p34能擰開欄杆,及被告有意圖去使用。
剪鉗可以擰欄杆,同時亦可損壞其他財物,當時被告不同大小的六角匙,亦可擰其他吻合的物品。
因此,p34必然是自己或提供及他人使用,以摧毀財產。
罪名成立
~~~~~~~
求情:
。20歲初犯
。香港土生土長
。與家人同住
。案發時是學生,但現在不是,因本案而停學一年🥺關於未來的安排,打算等待本案的結果才決定(鄭念慈:停學一年咁長?!🤨)
。現在有工作
。沒直接證據顯示有實質損害,所造成的影響有限,沒人受傷(鄭:有實質損害就唔會告呢條啦🙄)
。被告的受傷只是因為踩了釘(鄭:咁關咩事?)
。被告本人求情信:被捕至今超過一年,長於平凡家庭,有父母的照顧,如今辜負了他們的期望,日後會謹言慎行,明白後果嚴重,願意接受法庭處罰,日後會三思而後行
~~~~~~~
證物p2-4充公,其他法庭存檔
🛑‼️還押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鄭念慈話如果這2個報告都不合適,會直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各親友,有byebye手勢,但入去羈留室時的眼神很空。感謝親友沒遲到,在臨開庭前仍然願意到場)
註😕:本案PW1 6835吳俊庭為魚蛋案件PW146
https://bit.ly/3mEbCI4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1118油麻地
施(19)
🌟寶寶亦有另一單 #0929銅鑼灣 的案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814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與志和街交界,保管10個不同大小的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誘使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274
(由於鄭念慈講嘢接近無聲,現場保安吹水更大聲,再加上四周的雜音,所以盡記)
證供分析一:
PW1說法清楚,辯方不爭議PW1當時在被告背包搜出的六角匙和剪鉗。
辯方同意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供。辯方質疑PW1用一定程度的武力拘捕被告,PW1強調因被告有郁動,擔心被告逃跑,因此用了一定程度的武力。
法庭接納PW1的解釋,不論如何,PW1拘捕被告的情況,不會影響由PW1由被告背包搜到證物p34一事。
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證供分析二:
PW2確認p3六角匙不能拆除街上的欄杆,但p4可以。
PW2被要求以辯方提供的工具,擰開一些與路上擰緊欄釬的螺絲。PW2未能以剪鉗擰,但能攤手擰開,但指庭上擰的情況與行人路及車路的螺絲不同,因行人路的螺絲鎖緊在柱上,要用力才能擰開。
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被告作供:
被告不作供。
關於p34的解釋,被告只是曾在現場警誡下指``啲嘢真係我地盤用``,但被告沒任何證明能進入地盤。PW1搜到的銀包中,只找到有被告名和相片的學生證。被告在警誡下的聲稱,沒任何證供證明,亦沒有僱主僱用證明,沒地盤出入證。
法庭不相信被告在警誡下的說法是真
爭議點是六角匙和剪鉗的使用意圖
推論:
辯方的陳述中,沒證供顯示p34曾用過,或將會使用,並指六角匙不能拆欄。
法庭雖然不信被告於警誡下的說法,但會考慮控方的證供能否指出被告有意圖使用。
法庭會考慮案發時間,地點,周遭環境。
案發時間是凌晨0258,被告於逆線停泊的私家車上的乘客位。
在案發地點附近,早前有事發生,PW1指他當時步行到案發現場,看到路面上有大量雜物,障礙物,阻礙行車路,亦有金屬欄杆。
控方的檢控基礎是p34能擰開欄杆,及被告有意圖去使用。
剪鉗可以擰欄杆,同時亦可損壞其他財物,當時被告不同大小的六角匙,亦可擰其他吻合的物品。
因此,p34必然是自己或提供及他人使用,以摧毀財產。
罪名成立
求情:
。20歲初犯
。香港土生土長
。與家人同住
。案發時是學生,但現在不是,因本案而停學一年🥺關於未來的安排,打算等待本案的結果才決定(鄭念慈:停學一年咁長?!🤨)
。現在有工作
。沒直接證據顯示有實質損害,所造成的影響有限,沒人受傷(鄭:有實質損害就唔會告呢條啦🙄)
。被告的受傷只是因為踩了釘(鄭:咁關咩事?)
。被告本人求情信:被捕至今超過一年,長於平凡家庭,有父母的照顧,如今辜負了他們的期望,日後會謹言慎行,明白後果嚴重,願意接受法庭處罰,日後會三思而後行
證物p2-4充公,其他法庭存檔
🛑‼️還押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報告‼️🛑
(鄭念慈話如果這2個報告都不合適,會直接判監)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按:手足有回望各親友,有byebye手勢,但入去羈留室時的眼神很空。感謝親友沒遲到,在臨開庭前仍然願意到場)
註😕:本案PW1 6835吳俊庭為魚蛋案件PW146
https://bit.ly/3mEbCI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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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潘(24)、D2李(21)、D3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9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潘(24)、D2李(21)、D3施(19)
控罪:
(1) 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3) 非法集結 [D1,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4)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行山杖和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5) 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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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 縱火
(2) 暴動
(3)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331
辯方申請押後,已去信控方商討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 縱火
(2) 暴動
(3)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331
辯方申請押後,已去信控方商討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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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A1:施(23)
A2:文(20)🛑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暴動 [D1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3)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276
A1律師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考慮答辯意向,A2律師亦需與控方確定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D1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D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A1:施(23)
A2:文(20)🛑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暴動 [D1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3)藏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2]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276
A1律師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考慮答辯意向,A2律師亦需與控方確定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D1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D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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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1119旺角 #營救理大
#提訊
賈(17)
控罪: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774
辯方申請押後以申請法援和考慮答辯意向。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1119旺角 #營救理大
#提訊
賈(17)
控罪: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774
辯方申請押後以申請法援和考慮答辯意向。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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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1119旺角 #營救理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賈(17)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管有1支電筒棍和1支斷掉的行山杖。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1119旺角 #營救理大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賈(17)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的公眾地方,管有1支電筒棍和1支斷掉的行山杖。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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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楊(35)
控罪:
(1) 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2) 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3) 盜竊罪
(4) 刑事毁壞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01
辯方申請押後待被告申請法援。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楊(35)
控罪:
(1) 企圖有意圖而傷人
(2) 容許東西從高處掉下
(3) 盜竊罪
(4) 刑事毁壞
控罪詳情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1501
辯方申請押後待被告申請法援。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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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2灣仔
#提訊
A2:楊(22)
A4:莫(21)
A5:黃(19)
🛑三位已被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控罪一之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和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050
答辯意向:
A2 A5:認罪‼️
A4:只承認交替控罪,但不獲控方接納,因此亦需審訊。
押後至2021年5月14日0930區域法院審訊,同日處理A2 A5的正式答辯。
2021年4月1日1000區域法院進行A4的審前覆核。
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2灣仔
#提訊
A2:楊(22)
A4:莫(21)
A5:黃(19)
🛑三位已被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控罪一之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和背景請看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050
答辯意向:
A2 A5:認罪‼️
A4:只承認交替控罪,但不獲控方接納,因此亦需審訊。
押後至2021年5月14日0930區域法院審訊,同日處理A2 A5的正式答辯。
2021年4月1日1000區域法院進行A4的審前覆核。
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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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回今日詳細判刑理由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縱火罪 #攻撃性武器 #1118旺角
*
控罪:企圖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附近,用火摧毀一輛警車,意圖損壞該車輛,以及危害車上司機的安全,及同日在黑布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把刀、一支伸縮棍、一支胡椒噴霧、一支噴火槍連氣罐、一個氣罐、一件多用途工具、一個繩鋸及一個錐子。
——————————————
簡短判刑理由:
胡官認為被告在當天的衣着是為了避免因被人認出而被拘捕,可惜諷刺地卻因一些特別特徵而被人認出且被拘捕。她認為本案的加刑因素是被告企圖以汽油彈阻住警方前進,此行為具有很大的潛在危險,萬一丟中目標,所造成的火勢及後果不能預計,且有機會加劇當時的局勢。
胡官表示法庭在考慮所有求情信,案情及案件因素(例如涉案攻擊性武器的種類及傷害性)後,決定把控罪1的量刑起點訂為5年監禁,而控罪2則為2年6個月監禁。在考慮到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故給予1/3刑期扣減,此外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判處被告則控罪1需監禁3年4個月,而控罪2則是監禁1年8個月,同期執行。
故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
按: 被告的精神狀態不錯,有給予回應。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縱火罪 #攻撃性武器 #1118旺角
*
控罪:企圖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附近,用火摧毀一輛警車,意圖損壞該車輛,以及危害車上司機的安全,及同日在黑布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把刀、一支伸縮棍、一支胡椒噴霧、一支噴火槍連氣罐、一個氣罐、一件多用途工具、一個繩鋸及一個錐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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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判刑理由:
胡官認為被告在當天的衣着是為了避免因被人認出而被拘捕,可惜諷刺地卻因一些特別特徵而被人認出且被拘捕。她認為本案的加刑因素是被告企圖以汽油彈阻住警方前進,此行為具有很大的潛在危險,萬一丟中目標,所造成的火勢及後果不能預計,且有機會加劇當時的局勢。
胡官表示法庭在考慮所有求情信,案情及案件因素(例如涉案攻擊性武器的種類及傷害性)後,決定把控罪1的量刑起點訂為5年監禁,而控罪2則為2年6個月監禁。在考慮到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故給予1/3刑期扣減,此外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判處被告則控罪1需監禁3年4個月,而控罪2則是監禁1年8個月,同期執行。
故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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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被告的精神狀態不錯,有給予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