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裁決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 案件背景
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中,網民發起「和你shop」,有便衣警在商場埋伏及準備拘捕4位破壞藍店的示威者。韋先生被指控拉開、施襲便衣警及從中成功拉走一位被制服的少女。
📌 口頭裁決理由
本案最大爭議是身份議題,韋先生在自辯時承認在事發日有因公事使用過涉事車輛,但案發時他跟另一餐廳負責人租用貨車,前往元朗交還電視機。
許官指從現場片段中,無法看清白衣人的樣貌,只能說其身材健碩,同韋先生接近,但不肯定是同一人。在涉事車牌的比對中,許官認為無法從單一片段中清晰見到車牌,但能從不同角度中看到部分涉事車牌跟韋先生公司名下的部份相似,而兩架車輛亦是相同款式。即使比對過照片,但許官指仍不能肯定涉案白衣人是韋先生。
本案同時依賴警方認人證供,但許官對此不給予任何比重。乃因他不認為數名警員在一個半月後,能認出只在「來也匆匆去也匆匆」的混亂現場期間,見到數秒的陌生人。
許官不接納韋先生的不在場證供,他質疑韋先生因為貴為股東不可能親自退回電視機,亦不接納「親身簽收文件」之說。同時許官指若是重要文件則為何遺失,亦沒有找接頭公司補回文件、召喚對方出庭作證等。所以許官指韋先生作供並不合理。
縱使韋先生作供不被接納,但許官指控方未能完美證明白衣人即是韋先生,所以其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 裁決結果
🟢全部罪名不成立🎊
【12:30完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裁決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 案件背景
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中,網民發起「和你shop」,有便衣警在商場埋伏及準備拘捕4位破壞藍店的示威者。韋先生被指控拉開、施襲便衣警及從中成功拉走一位被制服的少女。
📌 口頭裁決理由
本案最大爭議是身份議題,韋先生在自辯時承認在事發日有因公事使用過涉事車輛,但案發時他跟另一餐廳負責人租用貨車,前往元朗交還電視機。
許官指從現場片段中,無法看清白衣人的樣貌,只能說其身材健碩,同韋先生接近,但不肯定是同一人。在涉事車牌的比對中,許官認為無法從單一片段中清晰見到車牌,但能從不同角度中看到部分涉事車牌跟韋先生公司名下的部份相似,而兩架車輛亦是相同款式。即使比對過照片,但許官指仍不能肯定涉案白衣人是韋先生。
本案同時依賴警方認人證供,但許官對此不給予任何比重。乃因他不認為數名警員在一個半月後,能認出只在「來也匆匆去也匆匆」的混亂現場期間,見到數秒的陌生人。
許官不接納韋先生的不在場證供,他質疑韋先生因為貴為股東不可能親自退回電視機,亦不接納「親身簽收文件」之說。同時許官指若是重要文件則為何遺失,亦沒有找接頭公司補回文件、召喚對方出庭作證等。所以許官指韋先生作供並不合理。
縱使韋先生作供不被接納,但許官指控方未能完美證明白衣人即是韋先生,所以其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 裁決結果
🟢全部罪名不成立🎊
【12:30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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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裁決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 案件背景
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中,網民發起「和你shop」,有便衣警在商場埋伏及準備拘捕4位破壞藍店的示威者。韋先生被指控拉開、施襲便衣警及從中成功拉走一位被制服的少女。
📌 口頭裁決理由
本案最大爭議是身份議題,韋先生在自辯時承認在事發日有因公事使用過涉事車輛,但案發時他跟另一餐廳負責人租用貨車,前往元朗交還電視機。
許官指從現場片段中,無法看清白衣人的樣貌,只能說其身材健碩,同韋先生接近,但不肯定是同一人。在涉事車牌的比對中,許官認為無法從單一片段中清晰見到車牌,但能從不同角度中看到部分涉事車牌跟韋先生公司名下的部份相似,而兩架車輛亦是相同款式。即使比對過照片,但許官指仍不能肯定涉案白衣人是韋先生。
本案同時依賴警方認人證供,但許官對此不給予任何比重。乃因他不認為數名警員在一個半月後,能認出只在「來也匆匆去也匆匆」的混亂現場期間,見到數秒的陌生人。
許官不接納韋先生的不在場證供,他質疑韋先生因為貴為股東不可能親自退回電視機,亦不接納「親身簽收文件」之說。同時許官指若是重要文件則為何遺失,亦沒有找接頭公司補回文件、召喚對方出庭作證等。所以許官指韋先生作供並不合理。
縱使韋先生作供不被接納,但許官指控方未能完美證明白衣人即是韋先生,所以其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 裁決結果
🟢全部罪名不成立🎊
【12:30完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裁決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 案件背景
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中,網民發起「和你shop」,有便衣警在商場埋伏及準備拘捕4位破壞藍店的示威者。韋先生被指控拉開、施襲便衣警及從中成功拉走一位被制服的少女。
📌 口頭裁決理由
本案最大爭議是身份議題,韋先生在自辯時承認在事發日有因公事使用過涉事車輛,但案發時他跟另一餐廳負責人租用貨車,前往元朗交還電視機。
許官指從現場片段中,無法看清白衣人的樣貌,只能說其身材健碩,同韋先生接近,但不肯定是同一人。在涉事車牌的比對中,許官認為無法從單一片段中清晰見到車牌,但能從不同角度中看到部分涉事車牌跟韋先生公司名下的部份相似,而兩架車輛亦是相同款式。即使比對過照片,但許官指仍不能肯定涉案白衣人是韋先生。
本案同時依賴警方認人證供,但許官對此不給予任何比重。乃因他不認為數名警員在一個半月後,能認出只在「來也匆匆去也匆匆」的混亂現場期間,見到數秒的陌生人。
許官不接納韋先生的不在場證供,他質疑韋先生因為貴為股東不可能親自退回電視機,亦不接納「親身簽收文件」之說。同時許官指若是重要文件則為何遺失,亦沒有找接頭公司補回文件、召喚對方出庭作證等。所以許官指韋先生作供並不合理。
縱使韋先生作供不被接納,但許官指控方未能完美證明白衣人即是韋先生,所以其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 裁決結果
🟢全部罪名不成立🎊
【12:30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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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A1:仇(30) / A2:梁(23)
A3:黎(32) / A4:何(21)
A5:梁(29) / A6:林(19)
A7:張(29) / A8:岑(18)
A9:蘇(30) / A10:余(19)
A11:梁(26)
(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A1、9:#鄭凱霖大律師 、#黃思希大律師
A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A3:#田思蔚大律師 ; A4、6、8:#伍頴珊大律師
A5:#邱治瑋大律師 ; A7:#林凱依大律師
A10:#石書銘大律師 ; A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
11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肯定各被告均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軒尼詩道示威,知道身處地方已經發生暴動,選擇留下來成為暴動人群一份子,藉著自己如此現身壯大聲威,為要支持、鼓勵其他暴動者。各被告均不是湊巧過路或旁觀暴動,而是參與暴動者。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被告參與暴動。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詩道417-421號海外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決:裁定D9管有雷射筆,也裁定D9參與暴動。雖D9將至放在褲袋,但打算照射警察,干擾警察視覺並造成功能性傷害。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若用以傷害人,便是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A2、4、5、6、7、8、10、11]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斯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權限或辯解而使用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布或半臉式防毒面罩。
裁決:各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肯定在暴動中戴上面罩、口罩、頸套或布等物品,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其身分。
‼️全部罪名成立‼️
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1018_2020.docx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A6、A8、A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A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押後至2022年5月7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於區域法院判刑🔴
#林偉權法官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A1:仇(30) / A2:梁(23)
A3:黎(32) / A4:何(21)
A5:梁(29) / A6:林(19)
A7:張(29) / A8:岑(18)
A9:蘇(30) / A10:余(19)
A11:梁(26)
(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A1、9:#鄭凱霖大律師 、#黃思希大律師
A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A3:#田思蔚大律師 ; A4、6、8:#伍頴珊大律師
A5:#邱治瑋大律師 ; A7:#林凱依大律師
A10:#石書銘大律師 ; A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
11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軒尼詩道,連同其他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肯定各被告均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軒尼詩道示威,知道身處地方已經發生暴動,選擇留下來成為暴動人群一份子,藉著自己如此現身壯大聲威,為要支持、鼓勵其他暴動者。各被告均不是湊巧過路或旁觀暴動,而是參與暴動者。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被告參與暴動。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詩道417-421號海外大廈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裁決:裁定D9管有雷射筆,也裁定D9參與暴動。雖D9將至放在褲袋,但打算照射警察,干擾警察視覺並造成功能性傷害。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若用以傷害人,便是攻擊性武器。
‼️罪名成立‼️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A2、4、5、6、7、8、10、11]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軒尼斯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權限或辯解而使用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布或半臉式防毒面罩。
裁決:各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肯定在暴動中戴上面罩、口罩、頸套或布等物品,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其身分。
‼️全部罪名成立‼️
判案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站: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1018_2020.docx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A6、A8、A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A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押後至2022年5月7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於區域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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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A1:仇(30) / A2:梁(23)
A3:黎(32) / A4:何(21)
A5:梁(29) / A6:林(19)
A7:張(29) / A8:岑(18)
A9:蘇(30) / A10:余(19)
A11:梁(26)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A1、9:#鄭凱霖大律師 、#黃思希大律師
A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A3:#田思蔚大律師 ; A4、6、8:#伍頴珊大律師
A5:#邱治瑋大律師 ; A7:#林凱依大律師
A10:#石書銘大律師 ; A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A1-11]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A2、4、5、6、7、8、10、11]
控罪詳情及23/4/2022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4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699&QS=%2B&TP=RV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A6、A8、A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A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
【09:38】
開庭,各大律師作補充陳詞
D6、8:
上一次為兩位索取TC報告,內容依已經詳細解釋,同意內容,報告正面,寫咗兩位呢件事裏面感到愧對家人,都係得到教訓,呢段時間確實唔容易,依家要失去自由。
報告建議適合進入TC,希望考慮報告同陳詞判處TC。直到上次有個睇法TC會否唔適合,但正如陳詞提及,計埋監管,都唔係一個輕嘅時期,D6、8基於報告都係正面,適合判處TC,希望法庭批准。
D10:
D10上次聆訊都係有一個TC報告被索取,內容已經解釋,沒有任何地方需要更改更正。
正如伍大律師,D10報告都係正面,建議TC刑期合適,TC都係有一個位置可以提供俾D10,所以其實D10情況只要閣下認為TC合適,懲教一切安排都準備就緒。
咁書面陳詞見到,關於TC刑罰嘅原則呢,CFA案例裡面,其實主控同我陳詞都有提及,希望留意TC除咗懲罰年輕人之外,更新教育職業訓練三個著眼點,D10尤其適用。
D10求情信,校長描述佢F5嘅情況,D6之後公開試副學士,見到D10不幸牽涉事件面對刑罰,但本身行為不論涉案前後,對未來人生計畫希望,正正就係TC希望一個人干犯刑事罪後,鼓勵年輕人勇敢面對依家刑罰,再重新出發,著眼點係罰完點樣,年輕人尤其重要。希望考慮報告、陳詞,容許D10有機會進入TC完成刑罰。
剛才伍大律師提及TC相比監禁並不是一個十分輕刑罰,CFA案例提及TC並不是比監禁輕,只不過年輕人情況可以考慮交替式刑罰,被拘禁監管時間都係長,唯一不同如果表現良好時間可能短啲,呢個正對年輕人有鼓勵作用,鼓勵繼續行為表現良好,唔好失去自由就自暴自棄,雙眼放向未來決心改過不再干犯法律,可以比監禁成年人早啲出嚟。
希望接受TC不是過輕。
D11:
非常感激法庭索取背景、醫療報告,經已解釋,被告明白同意內容。
本人亦將撮要寫咗喺陳詞,簡單嚟講背景報告非常正面,醫療報告確認被告身體上毛病,有做手術。上一次報告有返發跡象,隨時接受另一次手術。
家人朋友同事老師慈善團體13求情信,係點嘅人,希望盡量輕判。
【09:49】
押後20分鐘後判刑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A1:仇(30) / A2:梁(23)
A3:黎(32) / A4:何(21)
A5:梁(29) / A6:林(19)
A7:張(29) / A8:岑(18)
A9:蘇(30) / A10:余(19)
A11:梁(26)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A1、9:#鄭凱霖大律師 、#黃思希大律師
A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A3:#田思蔚大律師 ; A4、6、8:#伍頴珊大律師
A5:#邱治瑋大律師 ; A7:#林凱依大律師
A10:#石書銘大律師 ; A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A1-11]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A2、4、5、6、7、8、10、11]
控罪詳情及23/4/2022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4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699&QS=%2B&TP=RV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A6、A8、A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A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
【09:38】
開庭,各大律師作補充陳詞
D6、8:
上一次為兩位索取TC報告,內容依已經詳細解釋,同意內容,報告正面,寫咗兩位呢件事裏面感到愧對家人,都係得到教訓,呢段時間確實唔容易,依家要失去自由。
報告建議適合進入TC,希望考慮報告同陳詞判處TC。直到上次有個睇法TC會否唔適合,但正如陳詞提及,計埋監管,都唔係一個輕嘅時期,D6、8基於報告都係正面,適合判處TC,希望法庭批准。
D10:
D10上次聆訊都係有一個TC報告被索取,內容已經解釋,沒有任何地方需要更改更正。
正如伍大律師,D10報告都係正面,建議TC刑期合適,TC都係有一個位置可以提供俾D10,所以其實D10情況只要閣下認為TC合適,懲教一切安排都準備就緒。
咁書面陳詞見到,關於TC刑罰嘅原則呢,CFA案例裡面,其實主控同我陳詞都有提及,希望留意TC除咗懲罰年輕人之外,更新教育職業訓練三個著眼點,D10尤其適用。
D10求情信,校長描述佢F5嘅情況,D6之後公開試副學士,見到D10不幸牽涉事件面對刑罰,但本身行為不論涉案前後,對未來人生計畫希望,正正就係TC希望一個人干犯刑事罪後,鼓勵年輕人勇敢面對依家刑罰,再重新出發,著眼點係罰完點樣,年輕人尤其重要。希望考慮報告、陳詞,容許D10有機會進入TC完成刑罰。
剛才伍大律師提及TC相比監禁並不是一個十分輕刑罰,CFA案例提及TC並不是比監禁輕,只不過年輕人情況可以考慮交替式刑罰,被拘禁監管時間都係長,唯一不同如果表現良好時間可能短啲,呢個正對年輕人有鼓勵作用,鼓勵繼續行為表現良好,唔好失去自由就自暴自棄,雙眼放向未來決心改過不再干犯法律,可以比監禁成年人早啲出嚟。
希望接受TC不是過輕。
D11:
非常感激法庭索取背景、醫療報告,經已解釋,被告明白同意內容。
本人亦將撮要寫咗喺陳詞,簡單嚟講背景報告非常正面,醫療報告確認被告身體上毛病,有做手術。上一次報告有返發跡象,隨時接受另一次手術。
家人朋友同事老師慈善團體13求情信,係點嘅人,希望盡量輕判。
【09:49】
押後20分鐘後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A1:仇(30) / A2:梁(23)
A3:黎(32) / A4:何(21)
A5:梁(29) / A6:林(19)
A7:張(29) / A8:岑(18)
A9:蘇(30) / A10:余(19)
A11:梁(26)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A1、9:#鄭凱霖大律師 、#黃思希大律師
A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A3:#田思蔚大律師
A4、6、8:#伍頴珊大律師
A5:#邱治瑋大律師
A7:#林凱依大律師
A10:#石書銘大律師
A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A1-11]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A2、4、5、6、7、8、10、11]
控罪詳情及23/4/2022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4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699&QS=%2B&TP=RV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A6、A8、A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A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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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甫開庭,法官指已經閱讀雙方文件,包括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其中有啲好真摯,冇怨天尤人、憤怒謾罵、政治宣揚、虛情假意,而係說出心聲。有啲想講埋俾親友社會大眾聽,點解處於目前情況。相信除咗想獲得輕判,都想獲得諒解。」
法官詢問大律師,被告會否有指示希望於庭上讀出求情信,但未有律師有相關指示。
各大律師作補充陳詞
D6、8:
上一次為兩位索取TC報告,內容依已經詳細解釋,同意內容,報告正面,寫咗兩位呢件事裏面感到愧對家人,都係得到教訓,呢段時間確實唔容易,依家要失去自由。
報告建議適合進入TC,希望考慮報告同陳詞判處TC。直到上次有個睇法TC會否唔適合,但正如陳詞提及,計埋監管,都唔係一個輕嘅時期,D6、8基於報告都係正面,適合判處TC,希望法庭批准。
D10:
D10上次聆訊都係有一個TC報告被索取,內容已經解釋,沒有任何地方需要更改更正。
正如伍大律師,D10報告都係正面,建議TC刑期合適,TC都係有一個位置可以提供俾D10,所以其實D10情況只要閣下認為TC合適,懲教一切安排都準備就緒。
咁書面陳詞見到,關於TC刑罰嘅原則呢,CFA案例裡面,其實主控同我陳詞都有提及,希望留意TC除咗懲罰年輕人之外,更新教育職業訓練三個著眼點,D10尤其適用。
D10求情信,校長描述佢F6嘅情況,D6之後公開試副學士,見到D10不幸牽涉事件面對刑罰,但本身行為不論涉案前後,對未來人生計畫希望,正正就係TC希望一個人干犯刑事罪後,鼓勵年輕人勇敢面對依家刑罰,再重新出發,著眼點係罰完點樣,年輕人尤其重要。希望考慮報告、陳詞,容許D10有機會進入TC完成刑罰。
剛才伍大律師提及TC相比監禁並不是一個十分輕刑罰,CFA案例提及TC並不是比監禁輕,只不過年輕人情況可以考慮交替式刑罰,被拘禁監管時間都係長,唯一不同如果表現良好時間可能短啲,呢個正對年輕人有鼓勵作用,鼓勵繼續行為表現良好,唔好失去自由就自暴自棄,雙眼放向未來決心改過不再干犯法律,可以比監禁成年人早啲出嚟。
希望接受TC不是過輕。
D11:
非常感激法庭索取背景、醫療報告,經已解釋,被告明白同意內容。
本人亦將撮要寫咗喺陳詞,簡單嚟講背景報告非常正面,醫療報告確認被告身體上毛病,有做手術。上一次報告有返發跡象,隨時接受另一次手術。
家人朋友同事老師慈善團體13求情信,係點嘅人,希望盡量輕判。
其他沒有補充。
【09:49】
押後20分鐘後判刑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A1:仇(30) / A2:梁(23)
A3:黎(32) / A4:何(21)
A5:梁(29) / A6:林(19)
A7:張(29) / A8:岑(18)
A9:蘇(30) / A10:余(19)
A11:梁(26)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A1、9:#鄭凱霖大律師 、#黃思希大律師
A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A3:#田思蔚大律師
A4、6、8:#伍頴珊大律師
A5:#邱治瑋大律師
A7:#林凱依大律師
A10:#石書銘大律師
A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A1-11]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A2、4、5、6、7、8、10、11]
控罪詳情及23/4/2022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4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699&QS=%2B&TP=RV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A6、A8、A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A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
【09:38】
甫開庭,法官指已經閱讀雙方文件,包括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其中有啲好真摯,冇怨天尤人、憤怒謾罵、政治宣揚、虛情假意,而係說出心聲。有啲想講埋俾親友社會大眾聽,點解處於目前情況。相信除咗想獲得輕判,都想獲得諒解。」
法官詢問大律師,被告會否有指示希望於庭上讀出求情信,但未有律師有相關指示。
各大律師作補充陳詞
D6、8:
上一次為兩位索取TC報告,內容依已經詳細解釋,同意內容,報告正面,寫咗兩位呢件事裏面感到愧對家人,都係得到教訓,呢段時間確實唔容易,依家要失去自由。
報告建議適合進入TC,希望考慮報告同陳詞判處TC。直到上次有個睇法TC會否唔適合,但正如陳詞提及,計埋監管,都唔係一個輕嘅時期,D6、8基於報告都係正面,適合判處TC,希望法庭批准。
D10:
D10上次聆訊都係有一個TC報告被索取,內容已經解釋,沒有任何地方需要更改更正。
正如伍大律師,D10報告都係正面,建議TC刑期合適,TC都係有一個位置可以提供俾D10,所以其實D10情況只要閣下認為TC合適,懲教一切安排都準備就緒。
咁書面陳詞見到,關於TC刑罰嘅原則呢,CFA案例裡面,其實主控同我陳詞都有提及,希望留意TC除咗懲罰年輕人之外,更新教育職業訓練三個著眼點,D10尤其適用。
D10求情信,校長描述佢F6嘅情況,D6之後公開試副學士,見到D10不幸牽涉事件面對刑罰,但本身行為不論涉案前後,對未來人生計畫希望,正正就係TC希望一個人干犯刑事罪後,鼓勵年輕人勇敢面對依家刑罰,再重新出發,著眼點係罰完點樣,年輕人尤其重要。希望考慮報告、陳詞,容許D10有機會進入TC完成刑罰。
剛才伍大律師提及TC相比監禁並不是一個十分輕刑罰,CFA案例提及TC並不是比監禁輕,只不過年輕人情況可以考慮交替式刑罰,被拘禁監管時間都係長,唯一不同如果表現良好時間可能短啲,呢個正對年輕人有鼓勵作用,鼓勵繼續行為表現良好,唔好失去自由就自暴自棄,雙眼放向未來決心改過不再干犯法律,可以比監禁成年人早啲出嚟。
希望接受TC不是過輕。
D11:
非常感激法庭索取背景、醫療報告,經已解釋,被告明白同意內容。
本人亦將撮要寫咗喺陳詞,簡單嚟講背景報告非常正面,醫療報告確認被告身體上毛病,有做手術。上一次報告有返發跡象,隨時接受另一次手術。
家人朋友同事老師慈善團體13求情信,係點嘅人,希望盡量輕判。
其他沒有補充。
【09:49】
押後20分鐘後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D1、9:#鄭凱霖大律師 、#黃思希大律師
D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D3:#田思蔚大律師
D4、6、8:#伍頴珊大律師
D5:#邱治瑋大律師
D7:#林凱依大律師
D10:#石書銘大律師
D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D1-11]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4、5、6、7、8、10、11]
控罪詳情及23/4/2022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4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699&QS=%2B&TP=RV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D6、8、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D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
【09:38】
甫開庭,法官指已經閱讀雙方文件,包括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其中有啲好真摯,冇怨天尤人、憤怒謾罵、政治宣揚、虛情假意,而係說出心聲。有啲想講埋俾親友社會大眾聽,點解處於目前情況。相信除咗想獲得輕判,都想獲得諒解。」
法官詢問大律師,被告會否有指示希望於庭上讀出求情信,但未有律師有相關指示。
各大律師作補充陳詞
D6、8:
上一次為兩位索取TC報告,內容依已經詳細解釋,同意內容,報告正面,寫咗兩位呢件事裏面感到愧對家人,都係得到教訓,呢段時間確實唔容易,依家要失去自由。
報告建議適合進入TC,希望考慮報告同陳詞判處TC。直到上次有個睇法TC會否唔適合,但正如陳詞提及,計埋監管,都唔係一個輕嘅時期,D6、8基於報告都係正面,適合判處TC,希望法庭批准。
D10:
D10上次聆訊都係有一個TC報告被索取,內容已經解釋,沒有任何地方需要更改更正。
正如伍大律師,D10報告都係正面,建議TC刑期合適,TC都係有一個位置可以提供俾D10,所以其實D10情況只要閣下認為TC合適,懲教一切安排都準備就緒。
咁書面陳詞見到,關於TC刑罰嘅原則呢,CFA案例裡面,其實主控同我陳詞都有提及,希望留意TC除咗懲罰年輕人之外,更新教育職業訓練三個著眼點,D10尤其適用。
D10求情信,校長描述佢F6嘅情況,D6之後公開試副學士,見到D10不幸牽涉事件面對刑罰,但本身行為不論涉案前後,對未來人生計畫希望,正正就係TC希望一個人干犯刑事罪後,鼓勵年輕人勇敢面對依家刑罰,再重新出發,著眼點係罰完點樣,年輕人尤其重要。希望考慮報告、陳詞,容許D10有機會進入TC完成刑罰。
剛才伍大律師提及TC相比監禁並不是一個十分輕刑罰,CFA案例提及TC並不是比監禁輕,只不過年輕人情況可以考慮交替式刑罰,被拘禁監管時間都係長,唯一不同如果表現良好時間可能短啲,呢個正對年輕人有鼓勵作用,鼓勵繼續行為表現良好,唔好失去自由就自暴自棄,雙眼放向未來決心改過不再干犯法律,可以比監禁成年人早啲出嚟。
希望接受TC不是過輕。
D11:
非常感激法庭索取背景、醫療報告,經已解釋,被告明白同意內容。
本人亦將撮要寫咗喺陳詞,簡單嚟講背景報告非常正面,醫療報告確認被告身體上毛病,有做手術。上一次報告有返發跡象,隨時接受另一次手術。
家人朋友同事老師慈善團體13求情信,係點嘅人,希望盡量輕判。
其他沒有補充。
【09:49】
押後20分鐘後判刑
#林偉權法官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D1:仇(30) / D2:梁(23)
D3:黎(32) / D4:何(21)
D5:梁(29) / D6:林(19)
D7:張(29) / D8:岑(18)
D9:蘇(30) / D10:余(19)
D11:梁(26)
*上述為現時年齡
控方外聘代表:#韋浩棠大律師、#葉煦欣大律師
辯方:
D1、9:#鄭凱霖大律師 、#黃思希大律師
D2:#陳偉彥大律師、#魏俊大律師
D3:#田思蔚大律師
D4、6、8:#伍頴珊大律師
D5:#邱治瑋大律師
D7:#林凱依大律師
D10:#石書銘大律師
D11:#王國豪大律師
控罪1:暴動 [D1-11]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控罪3至9: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4、5、6、7、8、10、11]
控罪詳情及23/4/2022 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4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699&QS=%2B&TP=RV
判案書新聞摘要:https://telegra.ph/1006灣仔-裁決摘要-04-23
為D6、8、10索取教導所報告,為D11索取感化官背景及政府醫院醫療報告。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未能反映暴動罪嚴重性,是完全不會作出的考慮,拒絕辯方申請。
——————————————————
【09:38】
甫開庭,法官指已經閱讀雙方文件,包括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其中有啲好真摯,冇怨天尤人、憤怒謾罵、政治宣揚、虛情假意,而係說出心聲。有啲想講埋俾親友社會大眾聽,點解處於目前情況。相信除咗想獲得輕判,都想獲得諒解。」
法官詢問大律師,被告會否有指示希望於庭上讀出求情信,但未有律師有相關指示。
各大律師作補充陳詞
D6、8:
上一次為兩位索取TC報告,內容依已經詳細解釋,同意內容,報告正面,寫咗兩位呢件事裏面感到愧對家人,都係得到教訓,呢段時間確實唔容易,依家要失去自由。
報告建議適合進入TC,希望考慮報告同陳詞判處TC。直到上次有個睇法TC會否唔適合,但正如陳詞提及,計埋監管,都唔係一個輕嘅時期,D6、8基於報告都係正面,適合判處TC,希望法庭批准。
D10:
D10上次聆訊都係有一個TC報告被索取,內容已經解釋,沒有任何地方需要更改更正。
正如伍大律師,D10報告都係正面,建議TC刑期合適,TC都係有一個位置可以提供俾D10,所以其實D10情況只要閣下認為TC合適,懲教一切安排都準備就緒。
咁書面陳詞見到,關於TC刑罰嘅原則呢,CFA案例裡面,其實主控同我陳詞都有提及,希望留意TC除咗懲罰年輕人之外,更新教育職業訓練三個著眼點,D10尤其適用。
D10求情信,校長描述佢F6嘅情況,D6之後公開試副學士,見到D10不幸牽涉事件面對刑罰,但本身行為不論涉案前後,對未來人生計畫希望,正正就係TC希望一個人干犯刑事罪後,鼓勵年輕人勇敢面對依家刑罰,再重新出發,著眼點係罰完點樣,年輕人尤其重要。希望考慮報告、陳詞,容許D10有機會進入TC完成刑罰。
剛才伍大律師提及TC相比監禁並不是一個十分輕刑罰,CFA案例提及TC並不是比監禁輕,只不過年輕人情況可以考慮交替式刑罰,被拘禁監管時間都係長,唯一不同如果表現良好時間可能短啲,呢個正對年輕人有鼓勵作用,鼓勵繼續行為表現良好,唔好失去自由就自暴自棄,雙眼放向未來決心改過不再干犯法律,可以比監禁成年人早啲出嚟。
希望接受TC不是過輕。
D11:
非常感激法庭索取背景、醫療報告,經已解釋,被告明白同意內容。
本人亦將撮要寫咗喺陳詞,簡單嚟講背景報告非常正面,醫療報告確認被告身體上毛病,有做手術。上一次報告有返發跡象,隨時接受另一次手術。
家人朋友同事老師慈善團體13求情信,係點嘅人,希望盡量輕判。
其他沒有補充。
【09:49】
押後20分鐘後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提堂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14:35開庭
本案在2022年2月1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辯方提出向律政司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後轉由當值律師在2月23日去信,但不清楚是什麼原因而溝通出錯,及後當值律師與陳大律師接觸,表示可以由陳大律師跟進,方知到律政司收唔到信件,辯方提出押後四個星期,再與律政司溝通,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提堂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林姓男子的一部手提電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九龍牛頭角觀塘道港鐵九龍灣站近B出口襲擊林姓男子,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14:35開庭
本案在2022年2月1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辯方提出向律政司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後轉由當值律師在2月23日去信,但不清楚是什麼原因而溝通出錯,及後當值律師與陳大律師接觸,表示可以由陳大律師跟進,方知到律政司收唔到信件,辯方提出押後四個星期,再與律政司溝通,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0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
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 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容,A21張,何 已還押逾110日,A2馬,關,陳,周,余,姜,A8馬,A9張,郭,麥,呂,曾,莊,高,王,A20黃 已還押逾50日,鄧,樊 已還押17日🛑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A11)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
控方:外聘檢控官 #葉志康大律師 、 #何煦齡大律師
辯方: D1 #李荔珊大律師 , D2 #梁寶琳大律師 , D3/4/17 #黎安妮大律師 , D5 #陳健強大律師 , D6 #田思蔚大律師 , D7 #吳維敏大律師 , D8/23 #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 D9 #連普禧大律師 ,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D11/13 #黃廷光大律師 , D12 #李國輔大律師 , D14 #石書銘大律師 , D15 #楊明鳳大律師 , D16 #張志雄大律師 , D18 #葉青菁大律師 , D19 #吳敏生大律師 , D20 #陳偉彥大律師 , D21 #譚俊傑大律師 , D22 #袁焌碩大律師
------------------
23名被告中,21名承認暴動罪。其中5名被告於6月中審前覆核取消保釋還押,其餘被告於8月中開審首日正式認罪還押。
D7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根據認罪協議,D11襲警控罪存檔法庭。
兩名被告D18、D23否認控罪受審,9月18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全部被告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
09:31 開庭,但各被告未到庭,法官先與律師代表詢問書面求情陳詞內容
09:34 女被告在懲教押解下到庭
09:36 男被告陸續入庭
09:38 法官開始讀出案情背景
量刑考慮:
1. 各被告刑責,總體行動
2. 個別被告干犯其他罪行,刑責更為嚴重
3. 任何人加入或支持其他團體,不得以同情,以收阻嚇之用
練官讀出其餘量刑因素,與其於本年四月處理的另一 #0929金鐘 判刑理由書 99%相同(rephrase過少少啦)。
「如果示威者要抗議警方濫權,可以去位於同區的警察總部,而非代表特區政府的政府總部」
📌量刑基準:51月
📌減刑:
大部分被告年輕、初犯,有理想職業、成績亮麗,部分更是專業人士。
21名被告在候審期間,因為擔心案件、對家人歉疚,受心理上煎熬,部分被告甚至患上抑鬱。可說是咎由自取,非減刑因素。
控方2021年1月21日要求答辯,所有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2023年8月13日開審,其中21名被告在審前覆核或開審後通知認罪。因非即時認罪,不會獲得上訴庭三分一扣減。
年輕人「思慮不周,前仆後繼墮下懸崖」
「身為法律學生,理應明白其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犯法不能達義,知法犯法,對所稱悔意有所保留」
📌判刑
D1, D3, D4, D6, D9, D10, D13: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 🔥34月🔥
D2: 下調起點至42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身體狀況,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28月🔥
D5: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7: 起點51月,控罪三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總刑期🔥48月🔥
D8: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1: 起點52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1月🔥
D12, D14, D15: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良好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6, D17, D20, D21, D22: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38月🔥
D18: 起點48月,非年輕或初犯且於審訊後定罪,但辯方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2個月,刑期🔥46月🔥,另違反守行為令罰款$2000
D19: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23: 起點52月,於審訊後定罪,被捕前現場故意用力撞開警員,罪責較重,但就背景酌情減刑2月,刑期🔥50月🔥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
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 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容,A21張,何 已還押逾110日,A2馬,關,陳,周,余,姜,A8馬,A9張,郭,麥,呂,曾,莊,高,王,A20黃 已還押逾50日,鄧,樊 已還押17日🛑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A11)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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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檢控官 #葉志康大律師 、 #何煦齡大律師
辯方: D1 #李荔珊大律師 , D2 #梁寶琳大律師 , D3/4/17 #黎安妮大律師 , D5 #陳健強大律師 , D6 #田思蔚大律師 , D7 #吳維敏大律師 , D8/23 #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 D9 #連普禧大律師 ,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D11/13 #黃廷光大律師 , D12 #李國輔大律師 , D14 #石書銘大律師 , D15 #楊明鳳大律師 , D16 #張志雄大律師 , D18 #葉青菁大律師 , D19 #吳敏生大律師 , D20 #陳偉彥大律師 , D21 #譚俊傑大律師 , D22 #袁焌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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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被告中,21名承認暴動罪。其中5名被告於6月中審前覆核取消保釋還押,其餘被告於8月中開審首日正式認罪還押。
D7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根據認罪協議,D11襲警控罪存檔法庭。
兩名被告D18、D23否認控罪受審,9月18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全部被告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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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開庭,但各被告未到庭,法官先與律師代表詢問書面求情陳詞內容
09:34 女被告在懲教押解下到庭
09:36 男被告陸續入庭
09:38 法官開始讀出案情背景
量刑考慮:
1. 各被告刑責,總體行動
2. 個別被告干犯其他罪行,刑責更為嚴重
3. 任何人加入或支持其他團體,不得以同情,以收阻嚇之用
練官讀出其餘量刑因素,與其於本年四月處理的另一 #0929金鐘 判刑理由書 99%相同(rephrase過少少啦)。
「如果示威者要抗議警方濫權,可以去位於同區的警察總部,而非代表特區政府的政府總部」
📌量刑基準:51月
📌減刑:
大部分被告年輕、初犯,有理想職業、成績亮麗,部分更是專業人士。
21名被告在候審期間,因為擔心案件、對家人歉疚,受心理上煎熬,部分被告甚至患上抑鬱。可說是咎由自取,非減刑因素。
控方2021年1月21日要求答辯,所有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2023年8月13日開審,其中21名被告在審前覆核或開審後通知認罪。因非即時認罪,不會獲得上訴庭三分一扣減。
年輕人「思慮不周,前仆後繼墮下懸崖」
「身為法律學生,理應明白其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犯法不能達義,知法犯法,對所稱悔意有所保留」
📌判刑
D1, D3, D4, D6, D9, D10, D13: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 🔥34月🔥
D2: 下調起點至42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身體狀況,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28月🔥
D5: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7: 起點51月,控罪三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總刑期🔥48月🔥
D8: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1: 起點52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1月🔥
D12, D14, D15: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良好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6, D17, D20, D21, D22: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38月🔥
D18: 起點48月,非年輕或初犯且於審訊後定罪,但辯方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2個月,刑期🔥46月🔥,另違反守行為令罰款$2000
D19: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23: 起點52月,於審訊後定罪,被捕前現場故意用力撞開警員,罪責較重,但就背景酌情減刑2月,刑期🔥50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裁決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8 代表:#曹喬茵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
法庭不信納所有辯方證人的供詞,不盡不實不可信,更懷疑有人妨礙司法公正;法庭唯一推論,各被告係參與、支持或鼓勵暴動。
❗️全部六名被告罪名成立❗️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43B_2020.docx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30日 14:30 判刑,辯方在11月23日呈交求情陳辭,各被告即時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裁決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8 代表:#曹喬茵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
法庭不信納所有辯方證人的供詞,不盡不實不可信,更懷疑有人妨礙司法公正;法庭唯一推論,各被告係參與、支持或鼓勵暴動。
❗️全部六名被告罪名成立❗️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43B_2020.docx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30日 14:30 判刑,辯方在11月23日呈交求情陳辭,各被告即時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8 代表:#曹喬茵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
▪️陳官一開庭便指今日只作求情,之前已去信各代表,同意押後至12月判刑。
▪️D5代表指D8原大律事因有公務,自己由今天起也代表D8。
📌求情
各代表均採納已存擋之書面求情陳詞,各人均沒有案底,而D5及D8代表強調被捕時身上沒有任何武器或其他物品,D8為本案最年幼,現年也22歲,明白監禁是唯一選項。
📌證物處理
辯方不反對控方申請證物之處理,帷D5代表希望向法庭取回一些辯方證物,主控指法庭之前指示要跟進D5案情仍需要文件,需再同代表商討下次再向法庭提交處理方法。
案件押後至12月6日 1430作判刑,6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
▪️陳官一開庭便指今日只作求情,之前已去信各代表,同意押後至12月判刑。
▪️D5代表指D8原大律事因有公務,自己由今天起也代表D8。
📌求情
各代表均採納已存擋之書面求情陳詞,各人均沒有案底,而D5及D8代表強調被捕時身上沒有任何武器或其他物品,D8為本案最年幼,現年也22歲,明白監禁是唯一選項。
📌證物處理
辯方不反對控方申請證物之處理,帷D5代表希望向法庭取回一些辯方證物,主控指法庭之前指示要跟進D5案情仍需要文件,需再同代表商討下次再向法庭提交處理方法。
案件押後至12月6日 1430作判刑,6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六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
總結:
D3 量刑4年3個月,同意大部分案情,扣減3個月,判48月
D4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5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6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月,另減2月,判43月
D8 量刑4年,同意案情減3月,年輕減2月,判43月
D15 裝備較多,本可認罪換取扣減,量刑4年半即54月,同意案情扣3月,判51個月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6726&currpage=T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六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
總結:
D3 量刑4年3個月,同意大部分案情,扣減3個月,判48月
D4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5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6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月,另減2月,判43月
D8 量刑4年,同意案情減3月,年輕減2月,判43月
D15 裝備較多,本可認罪換取扣減,量刑4年半即54月,同意案情扣3月,判51個月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6726&currpage=T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