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12:33 開庭】
今日只會處理D1、D3、D4、D6、D7,及D1在另案(#20210505將軍澳)的判刑。
郭官先閱讀案情撮要。可參考:【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判刑🔥
本案屬於情節嚴重,但基於案發不成熟、魯莽、受誤導,可以降低罪責。不能排除被告因個人因素、年紀、不成熟、令他不完全知情下做出錯誤決定,必須考慮這情況。因此,上述每名被告犯案情節降低至情節較輕。
但是,基於干犯罪行仍然非常嚴重,基於公眾利益,仍然需要阻嚇力判刑。
🔥判入教導所🔥
(詳情候補)
郭偉健休庭前:
「臨走前想對其中一位被告,求情信話會睇更多資料,願意對更多以前資訊去進行了解,從而認清楚點去認識事物。我認為係值得讚賞嘅事,被告人甚至每一名被告都應該做。呢位相當正確,求情信引用「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2月4發出。被告攞呢個文件睇清楚,多角度考慮佢哋以前得到嘅資訊。唔係對任何人說教,我要讚呢個被告,我認為每一個人當你鍾意一樣野或者憎一樣嘢,最緊要第一樣確保你諗法基於客觀真實事物作出決定。我唔知佢諗法,唔係基於白皮書減刑,只想其他被告都可以學習。你要持有任何意見,一定要真心去睇資料,查證多方面來源,作出深入分析,再自行決定。光城者貼文都好強調唔可以俾人洗腦,獨立思考,口講真係要做到。希望每一名被告都有,唔好淨係話自己讀書叻就算數。大家對國家、對香港有幾深入認識,我都唔知道,不過大家搵清楚對於你留喺噠地方,唔留,都有得益。香港好多有趣故事,點解我哋有宋王臺?九龍城寨?鍾意、唔鍾意,歷史上都係中國地方。可以睇下中國政府近期做咩,做得好,做得唔好。係咪要做到你哋犯法流血革命呢?我唔期待判刑會改變你思想,問題你要行一條乜路你自己決定,最重要你行之前基於乜資料決定。我講出嚟因為我欣賞你做法,你最後做成點我唔知,希望其他學習。我肯定佢睇過,引用語句一模一樣,相信講法。」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12:33 開庭】
今日只會處理D1、D3、D4、D6、D7,及D1在另案(#20210505將軍澳)的判刑。
郭官先閱讀案情撮要。可參考:【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判刑🔥
本案屬於情節嚴重,但基於案發不成熟、魯莽、受誤導,可以降低罪責。不能排除被告因個人因素、年紀、不成熟、令他不完全知情下做出錯誤決定,必須考慮這情況。因此,上述每名被告犯案情節降低至情節較輕。
但是,基於干犯罪行仍然非常嚴重,基於公眾利益,仍然需要阻嚇力判刑。
🔥判入教導所🔥
(詳情候補)
郭偉健休庭前:
「臨走前想對其中一位被告,求情信話會睇更多資料,願意對更多以前資訊去進行了解,從而認清楚點去認識事物。我認為係值得讚賞嘅事,被告人甚至每一名被告都應該做。呢位相當正確,求情信引用「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2月4發出。被告攞呢個文件睇清楚,多角度考慮佢哋以前得到嘅資訊。唔係對任何人說教,我要讚呢個被告,我認為每一個人當你鍾意一樣野或者憎一樣嘢,最緊要第一樣確保你諗法基於客觀真實事物作出決定。我唔知佢諗法,唔係基於白皮書減刑,只想其他被告都可以學習。你要持有任何意見,一定要真心去睇資料,查證多方面來源,作出深入分析,再自行決定。光城者貼文都好強調唔可以俾人洗腦,獨立思考,口講真係要做到。希望每一名被告都有,唔好淨係話自己讀書叻就算數。大家對國家、對香港有幾深入認識,我都唔知道,不過大家搵清楚對於你留喺噠地方,唔留,都有得益。香港好多有趣故事,點解我哋有宋王臺?九龍城寨?鍾意、唔鍾意,歷史上都係中國地方。可以睇下中國政府近期做咩,做得好,做得唔好。係咪要做到你哋犯法流血革命呢?我唔期待判刑會改變你思想,問題你要行一條乜路你自己決定,最重要你行之前基於乜資料決定。我講出嚟因為我欣賞你做法,你最後做成點我唔知,希望其他學習。我肯定佢睇過,引用語句一模一樣,相信講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下午進度
睇片數燈柱、建築物;確認棚架位置。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各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初步意向,未落實):
D1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2傾向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4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6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8傾向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9傾向不作供,只傳召辯方證人
D10傾向作供並傳召辯方證人
D11傾向作供並傳召2-3位辯方證人
D12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4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6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7傾向不作供,只傳召辯方證人
D18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辯方案情展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下午進度
睇片數燈柱、建築物;確認棚架位置。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各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初步意向,未落實):
D1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2傾向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4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6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8傾向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9傾向不作供,只傳召辯方證人
D10傾向作供並傳召辯方證人
D11傾向作供並傳召2-3位辯方證人
D12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4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6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D17傾向不作供,只傳召辯方證人
D18傾向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辯方案情展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D4辯方案情-
⏺ D4作供
-D4辯方案情完結-
明天到D6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6/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D4辯方案情-
⏺ D4作供
-D4辯方案情完結-
明天到D6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本案審訊進度回顧:法庭早前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案情展開,D1與D4已先後作供完畢。原定上周四到D6作供,因應辯方申請,控方需要重啟控方案情,就相關被告案情部分重召4名證人及新增2名證人。
📌第五份承認事實 (關於D6和D10)
-2019年11月18日,警署警長51622發現D6被制服時,除了證物P601-606及P609-610之外,D6身上亦管有P607黑頭盔、P608工作證;
-2019年11月18日,警長3732帶D10從碧街A1出口到臨時羈留區時,除了證物P1001-1003、P1005-1007及黑背包外,D10亦管有證物P1004一個3M防毒面具包裝袋。
⏺重召PW25 警署警長51622 余世強
(*證人於2月14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上次作供時供稱,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大隊裡較後的位置,開始推進後在黃格以北見到有警員制服了14人,並在地圖上作出標記。關於他在彌敦道北行線黃格上方標記的4人(當中包括D6),他當時見到有人坐低、有人掙扎緊,每個人都正被警員處理。由第一眼見到那些被控制人士起,證人沒有干擾或移動過4人穿戴的物品,亦沒有見到其他人干擾移動過物品。
🔸D6D10代表盤問
沿彌敦道推進的大隊超過200人,警員不是像平時般整齊排列。14名被控制人士當中有啲已被制服、有啲在掙扎,被制服的就有警員看守,掙扎中的就有2-3名警員在制服或上索帶;證人沒有印象邊個已被制服、邊個正在掙扎。證人不知道,自己第一眼見到該14人之前,該14人與警員的經歷。
⏺重召 總督察5618 溫志豪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約2326時證人動令「gogogo」,之後他處理了兩名示威者,其後約2345時到達碧街窄巷附近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直至行動「圓滿結束」,即翌日清晨6時許才離開。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是受張嘉豪警司命令。
期間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根據證人於2019年11月23日錄取的口供,2335時訓示在碧街設立封鎖線;之後他有巡查,以確保不讓非警務人員隨便進出。他記得咸美頓街都有封鎖線,但當時他的身分是D1小隊指揮官,所以冇上過咸美頓街,只係有望過上去。
證人主要留意封鎖線出入,相對冇咁留意兩邊小巷。他見到大約2-3名速龍在窄巷,知道機動部隊、刑偵警員都會去。他不知道2345時之前的情況。
⏺重召 PW10 警署警長33131 譚志雄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大概2326時開始推進,證人2335時去到A1出口附近,逗留至0430時處理完醫療區,0650時才真正離開現場。他在找換店對出行人路或馬路位置,幾乎整晚都在醫療區,醫療區約0105時設立。證人在醫療區見到窄巷。2335-0105時有臨時等候區,在找換店黐住行人路位置,期間證人有部分時間睇到窄巷情況。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21日錄取的口供沒有寫他去到碧街出口的時間;2335時是他事後睇片知道時間。
他在2355時指示縱隊去防線,緊接就知道要設立醫療區。窄巷多人,證人行唔到入去,但有警員。
2345-0105期間他不是全程專注窄巷。
⏺傳召PW40 警長33537 陳新琪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控方主問
證人推進時不是在A1出口附近。2355時他按譚警署警長指示去進行控制現場工作,隨即就到A1出口以西位置做封鎖。
約2328-29時他先到A1出口附近以東一帶行人路和馬路觀察,闊巷與窄巷較少觀察;他2355時到封鎖線留到0010時左右,由D2小隊同事接更。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見過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面向碧街、背向A1出口,證人透過兩條巷睇到彌敦道部分位置。到A1出口以東、未設防時,證人不是全程望住小巷。
2328-2355時證人睇唔清楚小巷發生咩事。
⏺重召 PW11 督察12713 黎家樂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0020時由另一隊接手看管咸美頓街防線後,證人轉移到圍住A1出口的C字區接替D1小隊處理封鎖區域,防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證人在該位置逗留至0644時,期間主要睇闊巷及部分彌敦道(A1出口對出行人路)。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在闊巷游走,不是企定一個位。接更前他見到小巷有警員,但冇詳細記錄唔記得有幾多警員。
證人唔同意有警員放膠袋入被捕人背囊,「冇事實根據畀我作出判斷」。
2342時證人在咸美頓街設防,0020時到碧街接更後自己冇再睇咸美頓街情況,因為他當時被指派職責係處理碧街。
證人唔知道每名示威者發生咩事。
⏺傳召PW41 警長2550 曾世斌(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2小隊
🔹控方主問
0020時證人帶同5名同事到A1出口設封鎖線,主要望碧街向砵蘭街方向,較少望到A1出口附近位置。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有拉橙帶,證人站在橙帶內,橙帶外有人圍觀;證人有小心不讓人走入防線。
由咸美頓街沿彌敦道落碧街,證人行闊巷入。
證人自己沒有放一個膠袋入一名被捕人的背囊,亦沒有見過有警員這樣做。
-控方重啟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6整個周末都身體不適,今天審訊期間亦一度腹瀉需要申請休庭。法庭關注,若然明天D6仍不適宜作供,將跳過其部分,先處理之後被告的案情。D8早前已表示沒有辯方案情;D9則不作供但傳召辯方證人,證人要星期三才能到庭。D10不介意明天作供,但他的辯方證人也要星期三才可到庭。
暫定安排如下:若D6明天不能作供,將改由D10先作供,其辯方證人星期三完成作供後就到D9的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本案審訊進度回顧:法庭早前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案情展開,D1與D4已先後作供完畢。原定上周四到D6作供,因應辯方申請,控方需要重啟控方案情,就相關被告案情部分重召4名證人及新增2名證人。
📌第五份承認事實 (關於D6和D10)
-2019年11月18日,警署警長51622發現D6被制服時,除了證物P601-606及P609-610之外,D6身上亦管有P607黑頭盔、P608工作證;
-2019年11月18日,警長3732帶D10從碧街A1出口到臨時羈留區時,除了證物P1001-1003、P1005-1007及黑背包外,D10亦管有證物P1004一個3M防毒面具包裝袋。
⏺重召PW25 警署警長51622 余世強
(*證人於2月14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上次作供時供稱,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大隊裡較後的位置,開始推進後在黃格以北見到有警員制服了14人,並在地圖上作出標記。關於他在彌敦道北行線黃格上方標記的4人(當中包括D6),他當時見到有人坐低、有人掙扎緊,每個人都正被警員處理。由第一眼見到那些被控制人士起,證人沒有干擾或移動過4人穿戴的物品,亦沒有見到其他人干擾移動過物品。
🔸D6D10代表盤問
沿彌敦道推進的大隊超過200人,警員不是像平時般整齊排列。14名被控制人士當中有啲已被制服、有啲在掙扎,被制服的就有警員看守,掙扎中的就有2-3名警員在制服或上索帶;證人沒有印象邊個已被制服、邊個正在掙扎。證人不知道,自己第一眼見到該14人之前,該14人與警員的經歷。
⏺重召 總督察5618 溫志豪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約2326時證人動令「gogogo」,之後他處理了兩名示威者,其後約2345時到達碧街窄巷附近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直至行動「圓滿結束」,即翌日清晨6時許才離開。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是受張嘉豪警司命令。
期間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根據證人於2019年11月23日錄取的口供,2335時訓示在碧街設立封鎖線;之後他有巡查,以確保不讓非警務人員隨便進出。他記得咸美頓街都有封鎖線,但當時他的身分是D1小隊指揮官,所以冇上過咸美頓街,只係有望過上去。
證人主要留意封鎖線出入,相對冇咁留意兩邊小巷。他見到大約2-3名速龍在窄巷,知道機動部隊、刑偵警員都會去。他不知道2345時之前的情況。
⏺重召 PW10 警署警長33131 譚志雄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大概2326時開始推進,證人2335時去到A1出口附近,逗留至0430時處理完醫療區,0650時才真正離開現場。他在找換店對出行人路或馬路位置,幾乎整晚都在醫療區,醫療區約0105時設立。證人在醫療區見到窄巷。2335-0105時有臨時等候區,在找換店黐住行人路位置,期間證人有部分時間睇到窄巷情況。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21日錄取的口供沒有寫他去到碧街出口的時間;2335時是他事後睇片知道時間。
他在2355時指示縱隊去防線,緊接就知道要設立醫療區。窄巷多人,證人行唔到入去,但有警員。
2345-0105期間他不是全程專注窄巷。
⏺傳召PW40 警長33537 陳新琪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控方主問
證人推進時不是在A1出口附近。2355時他按譚警署警長指示去進行控制現場工作,隨即就到A1出口以西位置做封鎖。
約2328-29時他先到A1出口附近以東一帶行人路和馬路觀察,闊巷與窄巷較少觀察;他2355時到封鎖線留到0010時左右,由D2小隊同事接更。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見過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面向碧街、背向A1出口,證人透過兩條巷睇到彌敦道部分位置。到A1出口以東、未設防時,證人不是全程望住小巷。
2328-2355時證人睇唔清楚小巷發生咩事。
⏺重召 PW11 督察12713 黎家樂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0020時由另一隊接手看管咸美頓街防線後,證人轉移到圍住A1出口的C字區接替D1小隊處理封鎖區域,防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證人在該位置逗留至0644時,期間主要睇闊巷及部分彌敦道(A1出口對出行人路)。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在闊巷游走,不是企定一個位。接更前他見到小巷有警員,但冇詳細記錄唔記得有幾多警員。
證人唔同意有警員放膠袋入被捕人背囊,「冇事實根據畀我作出判斷」。
2342時證人在咸美頓街設防,0020時到碧街接更後自己冇再睇咸美頓街情況,因為他當時被指派職責係處理碧街。
證人唔知道每名示威者發生咩事。
⏺傳召PW41 警長2550 曾世斌(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2小隊
🔹控方主問
0020時證人帶同5名同事到A1出口設封鎖線,主要望碧街向砵蘭街方向,較少望到A1出口附近位置。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有拉橙帶,證人站在橙帶內,橙帶外有人圍觀;證人有小心不讓人走入防線。
由咸美頓街沿彌敦道落碧街,證人行闊巷入。
證人自己沒有放一個膠袋入一名被捕人的背囊,亦沒有見過有警員這樣做。
-控方重啟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6整個周末都身體不適,今天審訊期間亦一度腹瀉需要申請休庭。法庭關注,若然明天D6仍不適宜作供,將跳過其部分,先處理之後被告的案情。D8早前已表示沒有辯方案情;D9則不作供但傳召辯方證人,證人要星期三才能到庭。D10不介意明天作供,但他的辯方證人也要星期三才可到庭。
暫定安排如下:若D6明天不能作供,將改由D10先作供,其辯方證人星期三完成作供後就到D9的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本案審訊進度回顧:法庭早前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案情展開,D1與D4已先後作供完畢。原定上周四到D6作供,因應辯方申請,控方需要重啟控方案情,就相關被告案情部分重召4名證人及新增2名證人。
📌第五份承認事實 (關於D6和D10)
-2019年11月18日,警署警長51622發現D6被制服時,除了證物P601-606及P609-610之外,D6身上亦管有P607黑頭盔、P608工作證;
-2019年11月18日,警長3732帶D10從碧街A1出口到臨時羈留區時,除了證物P1001-1003、P1005-1007及黑背包外,D10亦管有證物P1004一個3M防毒面具包裝袋。
⏺重召PW25 警署警長51622 余世強
(*證人於2月14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上次作供時供稱,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大隊裡較後的位置,開始推進後在黃格以北見到有警員制服了14人,並在地圖上作出標記。關於他在彌敦道北行線黃格上方標記的4人(當中包括D6),他當時見到有人坐低、有人掙扎緊,每個人都正被警員處理。由第一眼見到那些被控制人士起,證人沒有干擾或移動過4人穿戴的物品,亦沒有見到其他人干擾移動過物品。
🔸D6D10代表盤問
沿彌敦道推進的大隊超過200人,警員不是像平時般整齊排列。14名被控制人士當中有啲已被制服、有啲在掙扎,被制服的就有警員看守,掙扎中的就有2-3名警員在制服或上索帶;證人沒有印象邊個已被制服、邊個正在掙扎。證人不知道,自己第一眼見到該14人之前,該14人與警員的經歷。
⏺重召 總督察5618 溫志豪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約2326時證人動令「gogogo」,之後他處理了兩名示威者,其後約2345時到達碧街窄巷附近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直至行動「圓滿結束」,即翌日清晨6時許才離開。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是受張嘉豪警司命令。
期間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根據證人於2019年11月23日錄取的口供,2335時訓示在碧街設立封鎖線;之後他有巡查,以確保不讓非警務人員隨便進出。他記得咸美頓街都有封鎖線,但當時他的身分是D1小隊指揮官,所以冇上過咸美頓街,只係有望過上去。
證人主要留意封鎖線出入,相對冇咁留意兩邊小巷。他見到大約2-3名速龍在窄巷,知道機動部隊、刑偵警員都會去。他不知道2345時之前的情況。
⏺重召 PW10 警署警長33131 譚志雄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大概2326時開始推進,證人2335時去到A1出口附近,逗留至0430時處理完醫療區,0650時才真正離開現場。他在找換店對出行人路或馬路位置,幾乎整晚都在醫療區,醫療區約0105時設立。證人在醫療區見到窄巷。2335-0105時有臨時等候區,在找換店黐住行人路位置,期間證人有部分時間睇到窄巷情況。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21日錄取的口供沒有寫他去到碧街出口的時間;2335時是他事後睇片知道時間。
他在2355時指示縱隊去防線,緊接就知道要設立醫療區。窄巷多人,證人行唔到入去,但有警員。
2345-0105期間他不是全程專注窄巷。
⏺傳召PW40 警長33537 陳新琪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控方主問
證人推進時不是在A1出口附近。2355時他按譚警署警長指示去進行控制現場工作,隨即就到A1出口以西位置做封鎖。
約2328-29時他先到A1出口附近以東一帶行人路和馬路觀察,闊巷與窄巷較少觀察;他2355時到封鎖線留到0010時左右,由D2小隊同事接更。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見過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面向碧街、背向A1出口,證人透過兩條巷睇到彌敦道部分位置。到A1出口以東、未設防時,證人不是全程望住小巷。
2328-2355時證人睇唔清楚小巷發生咩事。
⏺重召 PW11 督察12713 黎家樂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0020時由另一隊接手看管咸美頓街防線後,證人轉移到圍住A1出口的C字區接替D1小隊處理封鎖區域,防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證人在該位置逗留至0644時,期間主要睇闊巷及部分彌敦道(A1出口對出行人路)。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在闊巷游走,不是企定一個位。接更前他見到小巷有警員,但冇詳細記錄唔記得有幾多警員。
證人唔同意有警員放膠袋入被捕人背囊,「冇事實根據畀我作出判斷」。
2342時證人在咸美頓街設防,0020時到碧街接更後自己冇再睇咸美頓街情況,因為他當時被指派職責係處理碧街。
證人唔知道每名示威者發生咩事。
⏺傳召PW41 警長2550 曾世斌(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2小隊
🔹控方主問
0020時證人帶同5名同事到A1出口設封鎖線,主要望碧街向砵蘭街方向,較少望到A1出口附近位置。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有拉橙帶,證人站在橙帶內,橙帶外有人圍觀;證人有小心不讓人走入防線。
由咸美頓街沿彌敦道落碧街,證人行闊巷入。
證人自己沒有放一個膠袋入一名被捕人的背囊,亦沒有見過有警員這樣做。
-控方重啟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6整個周末都身體不適,今天審訊期間亦一度腹瀉需要申請休庭。法庭關注,若然明天D6仍不適宜作供,將跳過其部分,先處理之後被告的案情。D8早前已表示沒有辯方案情;D9則不作供但傳召辯方證人,證人要星期三才能到庭。D10不介意明天作供,但他的辯方證人也要星期三才可到庭。
暫定安排如下:若D6明天不能作供,將改由D10先作供,其辯方證人星期三完成作供後就到D9的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本案審訊進度回顧:法庭早前裁定各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案情展開,D1與D4已先後作供完畢。原定上周四到D6作供,因應辯方申請,控方需要重啟控方案情,就相關被告案情部分重召4名證人及新增2名證人。
📌第五份承認事實 (關於D6和D10)
-2019年11月18日,警署警長51622發現D6被制服時,除了證物P601-606及P609-610之外,D6身上亦管有P607黑頭盔、P608工作證;
-2019年11月18日,警長3732帶D10從碧街A1出口到臨時羈留區時,除了證物P1001-1003、P1005-1007及黑背包外,D10亦管有證物P1004一個3M防毒面具包裝袋。
⏺重召PW25 警署警長51622 余世強
(*證人於2月14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上次作供時供稱,在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大隊裡較後的位置,開始推進後在黃格以北見到有警員制服了14人,並在地圖上作出標記。關於他在彌敦道北行線黃格上方標記的4人(當中包括D6),他當時見到有人坐低、有人掙扎緊,每個人都正被警員處理。由第一眼見到那些被控制人士起,證人沒有干擾或移動過4人穿戴的物品,亦沒有見到其他人干擾移動過物品。
🔸D6D10代表盤問
沿彌敦道推進的大隊超過200人,警員不是像平時般整齊排列。14名被控制人士當中有啲已被制服、有啲在掙扎,被制服的就有警員看守,掙扎中的就有2-3名警員在制服或上索帶;證人沒有印象邊個已被制服、邊個正在掙扎。證人不知道,自己第一眼見到該14人之前,該14人與警員的經歷。
⏺重召 總督察5618 溫志豪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晚約2326時證人動令「gogogo」,之後他處理了兩名示威者,其後約2345時到達碧街窄巷附近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直至行動「圓滿結束」,即翌日清晨6時許才離開。設立等候區和醫療區是受張嘉豪警司命令。
期間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根據證人於2019年11月23日錄取的口供,2335時訓示在碧街設立封鎖線;之後他有巡查,以確保不讓非警務人員隨便進出。他記得咸美頓街都有封鎖線,但當時他的身分是D1小隊指揮官,所以冇上過咸美頓街,只係有望過上去。
證人主要留意封鎖線出入,相對冇咁留意兩邊小巷。他見到大約2-3名速龍在窄巷,知道機動部隊、刑偵警員都會去。他不知道2345時之前的情況。
⏺重召 PW10 警署警長33131 譚志雄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大概2326時開始推進,證人2335時去到A1出口附近,逗留至0430時處理完醫療區,0650時才真正離開現場。他在找換店對出行人路或馬路位置,幾乎整晚都在醫療區,醫療區約0105時設立。證人在醫療區見到窄巷。2335-0105時有臨時等候區,在找換店黐住行人路位置,期間證人有部分時間睇到窄巷情況。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記憶中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21日錄取的口供沒有寫他去到碧街出口的時間;2335時是他事後睇片知道時間。
他在2355時指示縱隊去防線,緊接就知道要設立醫療區。窄巷多人,證人行唔到入去,但有警員。
2345-0105期間他不是全程專注窄巷。
⏺傳召PW40 警長33537 陳新琪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控方主問
證人推進時不是在A1出口附近。2355時他按譚警署警長指示去進行控制現場工作,隨即就到A1出口以西位置做封鎖。
約2328-29時他先到A1出口附近以東一帶行人路和馬路觀察,闊巷與窄巷較少觀察;他2355時到封鎖線留到0010時左右,由D2小隊同事接更。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見過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面向碧街、背向A1出口,證人透過兩條巷睇到彌敦道部分位置。到A1出口以東、未設防時,證人不是全程望住小巷。
2328-2355時證人睇唔清楚小巷發生咩事。
⏺重召 PW11 督察12713 黎家樂
(*證人於2月9日曾就本案審訊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
0020時由另一隊接手看管咸美頓街防線後,證人轉移到圍住A1出口的C字區接替D1小隊處理封鎖區域,防止未經批准人士進入;證人在該位置逗留至0644時,期間主要睇闊巷及部分彌敦道(A1出口對出行人路)。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在闊巷游走,不是企定一個位。接更前他見到小巷有警員,但冇詳細記錄唔記得有幾多警員。
證人唔同意有警員放膠袋入被捕人背囊,「冇事實根據畀我作出判斷」。
2342時證人在咸美頓街設防,0020時到碧街接更後自己冇再睇咸美頓街情況,因為他當時被指派職責係處理碧街。
證人唔知道每名示威者發生咩事。
⏺傳召PW41 警長2550 曾世斌(音)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2小隊
🔹控方主問
0020時證人帶同5名同事到A1出口設封鎖線,主要望碧街向砵蘭街方向,較少望到A1出口附近位置。
證人沒有接觸或處理過一個包裝袋,亦沒有警員處理過。
🔸D6D10代表盤問
防線有拉橙帶,證人站在橙帶內,橙帶外有人圍觀;證人有小心不讓人走入防線。
由咸美頓街沿彌敦道落碧街,證人行闊巷入。
證人自己沒有放一個膠袋入一名被捕人的背囊,亦沒有見過有警員這樣做。
-控方重啟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6整個周末都身體不適,今天審訊期間亦一度腹瀉需要申請休庭。法庭關注,若然明天D6仍不適宜作供,將跳過其部分,先處理之後被告的案情。D8早前已表示沒有辯方案情;D9則不作供但傳召辯方證人,證人要星期三才能到庭。D10不介意明天作供,但他的辯方證人也要星期三才可到庭。
暫定安排如下:若D6明天不能作供,將改由D10先作供,其辯方證人星期三完成作供後就到D9的證人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D6案情
-D6作供
🔸辯方D6D10法律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27歲,內地出生,2002年來港定居,案發時在公開大學創意寫作與電影藝術學系讀大4,有志成為電影導演。大2開始從事與拍攝有關的兼職;
-2019年6月身在柬埔寨,回港後欲在社會事件示威現場拍攝新聞片段,期望值此增強自己的在拍攝方面的個人資歷。
-6月12日在有不反對通知書的示威現場拍攝影片及照片,之後更將當日拍攝的片段發送到本地及國際的傳媒機構,雖沒被採納但仍不放棄。
-及後在示威現場認識了HK imaginare記者Filex Lam, 並開始以特約攝影記者身份合作,此後經常出現於示威現場拍攝,而HK imaginare 也向D6提供一些保護裝備及攝影配件, 並指示D6,需要拍攝有別於大眾媒體的作品。因此D6經常都會拍近鏡;所拍的片段及照片也曾在HK imaginare 網站出現。
-法律代表播出一些D6拍攝新聞片及照片,期中有些在網站上播出。另外,影片及照片中都曾出現不少攝影記者在示威現場作近距離拍攝的身影。
-20191118案發當日,為方便工作起見,公司已安排D6由17號起入住美麗華酒店一房間,同房也有其他記者,下午15:00D6曾外出視察,晚上20:00再外出,身上帶有相機(形號:song A73)、鏡頭、記者證、寫上press 的背衫、gas mask、後備電、Apple adapter、頭巾,手套、頭盔等等十多件物品。
-證人在電腦地圖上畫出他由美麗華酒店向油麻地方向步行的路線及停留的路線。期間見警方與示威者衝突嘅場面並且有拍攝照片。由於需要傳相片給公司,所以在白加士街附近停留了25分鐘;
-法代表也將當時D6上傳到公司並刊載出的照片及美麗華酒店的住房收據作為呈堂證物;
-到約1000時,眾坊街附近D6停留之後被警方查詢,表露記者身分後被放行。
-於2300時,窩打老道、上海街交界附近見有示威者防線並向前推進。
-2305時在咸美頓街拍攝影片,因希望可以站高些拍攝,便到彌敦道中央石躉,但因鏡頭不夠寬闊,便退回彌敦道旁拍攝,在那位置停留了十多分鐘。
-突然前面的示威者轉身往北跑,衝向D6方向,D6隨即跌倒。相機也跌到地上,D6欲趨向前方地面拾回相機,迅間感到背部被壓着,頭部、手、腿都被不斷擊打!透過頭盔也清晰聽見錘打的聲音!手不久被反扣着!
[1053休息]
[1129開庭]
🔸D6D10代表續問
-當時D6身上有帶着記者證,反光衣纏在腰帶、更多次大叫:「我係記者唔好打我,我有證㗎!」之後聽到有人聲講:「係記者喎!」錘打才停止;但當時D6已經十分痛苦,不斷哭泣!眼也不能睜大!感覺身體上物品被移到背囊。相機也不能拾回,之後被安排在THA停留及被送到伊利沙伯醫院。
-當時背囊內仍存有一個相機鏡頭蓋,並有當日吳大律師在伊利沙伯醫院拍攝D6在病床上手持鏡頭蓋的照片作呈堂證物。(王官着辯方代表律師在拍攝者的手機中印出並連同拍攝日期時間紀錄作為證物呈堂)
🖇️王官着主控找一些比較清楚的現場照片,讓D6將他在地圖上記下曾停留的幾個位置
🔹控方盤問
證人在醫院的照片是在20191121零晨拍攝
-盤問未完下午繼續-
[下午1400同庭續審]
[120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D6案情
-D6作供
🔸辯方D6D10法律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27歲,內地出生,2002年來港定居,案發時在公開大學創意寫作與電影藝術學系讀大4,有志成為電影導演。大2開始從事與拍攝有關的兼職;
-2019年6月身在柬埔寨,回港後欲在社會事件示威現場拍攝新聞片段,期望值此增強自己的在拍攝方面的個人資歷。
-6月12日在有不反對通知書的示威現場拍攝影片及照片,之後更將當日拍攝的片段發送到本地及國際的傳媒機構,雖沒被採納但仍不放棄。
-及後在示威現場認識了HK imaginare記者Filex Lam, 並開始以特約攝影記者身份合作,此後經常出現於示威現場拍攝,而HK imaginare 也向D6提供一些保護裝備及攝影配件, 並指示D6,需要拍攝有別於大眾媒體的作品。因此D6經常都會拍近鏡;所拍的片段及照片也曾在HK imaginare 網站出現。
-法律代表播出一些D6拍攝新聞片及照片,期中有些在網站上播出。另外,影片及照片中都曾出現不少攝影記者在示威現場作近距離拍攝的身影。
-20191118案發當日,為方便工作起見,公司已安排D6由17號起入住美麗華酒店一房間,同房也有其他記者,下午15:00D6曾外出視察,晚上20:00再外出,身上帶有相機(形號:song A73)、鏡頭、記者證、寫上press 的背衫、gas mask、後備電、Apple adapter、頭巾,手套、頭盔等等十多件物品。
-證人在電腦地圖上畫出他由美麗華酒店向油麻地方向步行的路線及停留的路線。期間見警方與示威者衝突嘅場面並且有拍攝照片。由於需要傳相片給公司,所以在白加士街附近停留了25分鐘;
-法代表也將當時D6上傳到公司並刊載出的照片及美麗華酒店的住房收據作為呈堂證物;
-到約1000時,眾坊街附近D6停留之後被警方查詢,表露記者身分後被放行。
-於2300時,窩打老道、上海街交界附近見有示威者防線並向前推進。
-2305時在咸美頓街拍攝影片,因希望可以站高些拍攝,便到彌敦道中央石躉,但因鏡頭不夠寬闊,便退回彌敦道旁拍攝,在那位置停留了十多分鐘。
-突然前面的示威者轉身往北跑,衝向D6方向,D6隨即跌倒。相機也跌到地上,D6欲趨向前方地面拾回相機,迅間感到背部被壓着,頭部、手、腿都被不斷擊打!透過頭盔也清晰聽見錘打的聲音!手不久被反扣着!
[1053休息]
[1129開庭]
🔸D6D10代表續問
-當時D6身上有帶着記者證,反光衣纏在腰帶、更多次大叫:「我係記者唔好打我,我有證㗎!」之後聽到有人聲講:「係記者喎!」錘打才停止;但當時D6已經十分痛苦,不斷哭泣!眼也不能睜大!感覺身體上物品被移到背囊。相機也不能拾回,之後被安排在THA停留及被送到伊利沙伯醫院。
-當時背囊內仍存有一個相機鏡頭蓋,並有當日吳大律師在伊利沙伯醫院拍攝D6在病床上手持鏡頭蓋的照片作呈堂證物。(王官着辯方代表律師在拍攝者的手機中印出並連同拍攝日期時間紀錄作為證物呈堂)
🖇️王官着主控找一些比較清楚的現場照片,讓D6將他在地圖上記下曾停留的幾個位置
🔹控方盤問
證人在醫院的照片是在20191121零晨拍攝
-盤問未完下午繼續-
[下午1400同庭續審]
[1200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1404開庭]
-官批准辯方申請補問
-D6繼續作供
🔸D6D10代表補問
-吳大律師拍的照片的截圖原來都已有拍攝日期時間,清楚顯示是:20191121,零晨1點
-D6倒地時頭上仍帶着的頭盔,腰間的反光衣及記者證,gas mask 等後來都在背囊裏找到,D6相信可能係制服他的警員放入背囊的。
🔹控方盤問
-主控表示既然D6有志成為導演, 2019年拍攝社會事件的新聞片並不直接與電影行業有關?D6解釋當時也有其他兼職,而新聞片同樣會提升自己的暴光率及知名度。
-有關記者證,主控指出當晚D6的記者證已經被收回,早上呈堂的記者證不是同一張?D6表示早上提交的是補發的證件,的確不是同一張!他忙記了當日記者證已被沒收。所以認為手上的補發的證是同一張。
-主控質疑D6行得好近會被誤認為是其中一名示威者,D6不同意,因為手拿相機加上記者證及有press 字樣的頭盔、反光背衫,會好易分辨出來;
-主控提出有關案發當晚HK imaginare 的相冊中,不只是有他拍的照片,也有其他記者的照片!證人同意,而主控質疑被告當晚的照片不是他拍的,證人表示他是用Apple adapter 儲存照片並用手機上的社交媒體轉發給HK imaginare,嚴官便指示主控將已被警方沒收的電話重新啟動,提取當時的轉發紀錄;
-主控質疑D6在拍攝過程中為何要離開彌敦道而折回內街,D6回應他不需要時刻逗留在充滿摧淚煙及汽油味的彌敦道而在內街是個安些及可以放鬆少少的地方;
-主控質疑D6要拍攝彌敦道時為甚麼不選擇一段短的路而要兜去西邊的內街?D6回應,如果前方有兩批人在衝突,正常都不會選擇向兩群人的正中央前進 ,而是選擇較安全的方式,從後面兜路往人群正方的側面拍攝。
-主控質疑D6沒有穿上反光衣,有被誤解是示威者的危險?D6回應他相信他已經將反光衣放在身上顯眼的地方。
-有關D6想找到一個位置可以拍攝到三群從不同位置跑來的人在同一鏡頭入面,主控質疑他身處的位置不是他形容可以拍到三群從不同位置走來的人?D6則詳盡地描述及解釋當時的情況,是怎樣可以拍到三個方向跑來的人;
-D6在跌倒後被打及扣上手扣,身上的物品被取走期間大約只有一分鐘左右;因此其他警員證人有可能見不到他的物品被其他警員處理的過程和方式;
-主控表示有證人(警員)表示沒有見到D6身上物品被移開;D6回答那名證人不是制服他的警員。
-D6向主控表示不同意他指控當晚D6不是一名傳媒工作者,而是一名示威者!D6也不同意主控認為他只是攜帶著有press 字樣的頭盔在背背囊內並沒有帶在頭上。
🔸D6D10代表覆問
-當晚影冊上的10幅照片,全都沒有攝影者的署名;
-當晚D6在窩打老道、上海街交界時已見衝突場面激烈,見到火炎及摧淚煙,不直接走過去而選擇由內街從後方折回彌敦道。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到目前為止,D10選擇作供及傳召一位證人;D8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辯方證人傳召;D9選擇不作供及沒有傳召證人
[161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0301,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1404開庭]
-官批准辯方申請補問
-D6繼續作供
🔸D6D10代表補問
-吳大律師拍的照片的截圖原來都已有拍攝日期時間,清楚顯示是:20191121,零晨1點
-D6倒地時頭上仍帶着的頭盔,腰間的反光衣及記者證,gas mask 等後來都在背囊裏找到,D6相信可能係制服他的警員放入背囊的。
🔹控方盤問
-主控表示既然D6有志成為導演, 2019年拍攝社會事件的新聞片並不直接與電影行業有關?D6解釋當時也有其他兼職,而新聞片同樣會提升自己的暴光率及知名度。
-有關記者證,主控指出當晚D6的記者證已經被收回,早上呈堂的記者證不是同一張?D6表示早上提交的是補發的證件,的確不是同一張!他忙記了當日記者證已被沒收。所以認為手上的補發的證是同一張。
-主控質疑D6行得好近會被誤認為是其中一名示威者,D6不同意,因為手拿相機加上記者證及有press 字樣的頭盔、反光背衫,會好易分辨出來;
-主控提出有關案發當晚HK imaginare 的相冊中,不只是有他拍的照片,也有其他記者的照片!證人同意,而主控質疑被告當晚的照片不是他拍的,證人表示他是用Apple adapter 儲存照片並用手機上的社交媒體轉發給HK imaginare,嚴官便指示主控將已被警方沒收的電話重新啟動,提取當時的轉發紀錄;
-主控質疑D6在拍攝過程中為何要離開彌敦道而折回內街,D6回應他不需要時刻逗留在充滿摧淚煙及汽油味的彌敦道而在內街是個安些及可以放鬆少少的地方;
-主控質疑D6要拍攝彌敦道時為甚麼不選擇一段短的路而要兜去西邊的內街?D6回應,如果前方有兩批人在衝突,正常都不會選擇向兩群人的正中央前進 ,而是選擇較安全的方式,從後面兜路往人群正方的側面拍攝。
-主控質疑D6沒有穿上反光衣,有被誤解是示威者的危險?D6回應他相信他已經將反光衣放在身上顯眼的地方。
-有關D6想找到一個位置可以拍攝到三群從不同位置跑來的人在同一鏡頭入面,主控質疑他身處的位置不是他形容可以拍到三群從不同位置走來的人?D6則詳盡地描述及解釋當時的情況,是怎樣可以拍到三個方向跑來的人;
-D6在跌倒後被打及扣上手扣,身上的物品被取走期間大約只有一分鐘左右;因此其他警員證人有可能見不到他的物品被其他警員處理的過程和方式;
-主控表示有證人(警員)表示沒有見到D6身上物品被移開;D6回答那名證人不是制服他的警員。
-D6向主控表示不同意他指控當晚D6不是一名傳媒工作者,而是一名示威者!D6也不同意主控認為他只是攜帶著有press 字樣的頭盔在背背囊內並沒有帶在頭上。
🔸D6D10代表覆問
-當晚影冊上的10幅照片,全都沒有攝影者的署名;
-當晚D6在窩打老道、上海街交界時已見衝突場面激烈,見到火炎及摧淚煙,不直接走過去而選擇由內街從後方折回彌敦道。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到目前為止,D10選擇作供及傳召一位證人;D8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辯方證人傳召;D9選擇不作供及沒有傳召證人
[161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20230301,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2開庭]
📌案件管理
-D6D10辯方律師將在伊利沙伯醫院病房所拍的照片列印副本作證物呈堂
-D8辯方律師因交通事故未到庭,由D2辯方律師暫代
-D8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9選擇不作供,傳召一位證人
⭐️D9辯方證人作供完畢,案情完結
⭐️D10作供中
(詳情後補)
1211午休至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2開庭]
📌案件管理
-D6D10辯方律師將在伊利沙伯醫院病房所拍的照片列印副本作證物呈堂
-D8辯方律師因交通事故未到庭,由D2辯方律師暫代
-D8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9選擇不作供,傳召一位證人
⭐️D9辯方證人作供完畢,案情完結
⭐️D10作供中
(詳情後補)
1211午休至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本庭下午審訊仍需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0開庭]
⏺️傳召D10辯方證人 朱先生(髮型師)
🔸D6D10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45歲,自僱髮型師,2019年4月在砵蘭街德榮樓開業,D10是他的客人,案發當日下午三點左右致電預約晚上2030時剪髮。D10大約2020到達,約2200剪完;因當時聽到新聞直播附近一帶情況,證人便建議D10不要即時離開,到1115左右,因他也需要離開,故送走D10。
(辯方將證人髮型屋的商業登記證、德榮樓租約、電費單及水費單列為呈堂證物,單據登記人為證人的多年女友。)
🔹控方盤問
證人慣常在晚上2130截客。他印象中當年11月至2020年初都是有社會抗爭事件,情況都習以為常。當時建議D10留低是因為風頭火勢;主控質疑為何證人請不相熟的D10留低,證人回應是擔心別人危險,不管他是不是相熟的朋友。
控方質疑證人為何能對2019年11月18日這位客人的細節記得如此清楚,例如離開的時間?證人表示他送走客人時會習慣看看門口的時鐘,另外,那兩天是理大事件發生的日子,記憶會較清楚。
主控繼續質疑證人為何會對細節記得那麼清楚:
「同唔同意3年後記返3年前嘅細節可能會有唔準確嘅地方?」
「點解咁肯定時間嘅細節唔會有唔準確嘅地方?」
「你而家喺三年多之後都記得呢個動作[睇門口時鐘]?」
🌟面對控方的連番質疑,證人多次反問對方,亦出現二人疊聲情況⋯⋯20天審訊過程中最常發脾氣和表現出不耐煩的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我諗證人個情緒開始燥動」,指示先休庭15分鐘,待證人情緒平穩再繼續作供。
[1002休庭]
[1024開庭]
控方指出,證人髮型生意的宣傳表明不招待「忠誠勇毅」、「勁抽」、「藍血」;證人解釋這些用詞指的是犯罪的人,不是因為自己不喜歡警察而不招待警察。
證人確認有以「黃店」自居,否認因既定喜好而幫朋友(即D10)出庭作證。
🔸D6D10代表覆問
證人同意,當日彌敦道一帶發生騷亂情況的地點與他工作地點相近。當晚2315左右他請D10離開,是因為情況已停滯了一段時間,而他也需要離開,所以就這樣建議。
證人確認今天庭上作供內容屬實,不會因為政治立場而有偏差。
-證人作供完畢-
D10辯方案情完結,早休後D11開始作供。
📌法庭關注辯方不在場證供
法庭指出,審前覆核時已問過辯方案情,想知但一直未知會否有不在場證據出現。控方指稱本案暴動約於2230-2326時發生;現有證供都講被告當時不在暴動範圍,直至最後一分鐘才入到暴動範圍內,是否屬於不在場證供?如有應一早提出,因控方需時調查;若辯方案情涉及不在場證據,應盡早告知控方。(按:欲了解詳情請自行查閱《刑事程序條例》第65D條,法律原則非專業人士唔明唔識答。)
[1040早休]
[1105開庭]
⏺️傳召D11
-D11主問完畢,下午開始盤問-
1200午休至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
3號直播員按: 葉主控對於證人記憶嘅質疑真係問得好啱,比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更鍥而不捨。結案陳詞attack辯方證人credibility嘅同時,可否解釋埋 3年幾前署任警長但目前係初級警員嘅匿名速龍A5 同埋 余世強警署警長 就同一事件上庭作供多次卻講出不同版本答案如何係誠實可靠嘅證人?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0開庭]
⏺️傳召D10辯方證人 朱先生(髮型師)
🔸D6D10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45歲,自僱髮型師,2019年4月在砵蘭街德榮樓開業,D10是他的客人,案發當日下午三點左右致電預約晚上2030時剪髮。D10大約2020到達,約2200剪完;因當時聽到新聞直播附近一帶情況,證人便建議D10不要即時離開,到1115左右,因他也需要離開,故送走D10。
(辯方將證人髮型屋的商業登記證、德榮樓租約、電費單及水費單列為呈堂證物,單據登記人為證人的多年女友。)
🔹控方盤問
證人慣常在晚上2130截客。他印象中當年11月至2020年初都是有社會抗爭事件,情況都習以為常。當時建議D10留低是因為風頭火勢;主控質疑為何證人請不相熟的D10留低,證人回應是擔心別人危險,不管他是不是相熟的朋友。
控方質疑證人為何能對2019年11月18日這位客人的細節記得如此清楚,例如離開的時間?證人表示他送走客人時會習慣看看門口的時鐘,另外,那兩天是理大事件發生的日子,記憶會較清楚。
主控繼續質疑證人為何會對細節記得那麼清楚:
「同唔同意3年後記返3年前嘅細節可能會有唔準確嘅地方?」
「點解咁肯定時間嘅細節唔會有唔準確嘅地方?」
「你而家喺三年多之後都記得呢個動作[睇門口時鐘]?」
🌟面對控方的連番質疑,證人多次反問對方,亦出現二人疊聲情況⋯⋯20天審訊過程中最常發脾氣和表現出不耐煩的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我諗證人個情緒開始燥動」,指示先休庭15分鐘,待證人情緒平穩再繼續作供。
[1002休庭]
[1024開庭]
控方指出,證人髮型生意的宣傳表明不招待「忠誠勇毅」、「勁抽」、「藍血」;證人解釋這些用詞指的是犯罪的人,不是因為自己不喜歡警察而不招待警察。
證人確認有以「黃店」自居,否認因既定喜好而幫朋友(即D10)出庭作證。
🔸D6D10代表覆問
證人同意,當日彌敦道一帶發生騷亂情況的地點與他工作地點相近。當晚2315左右他請D10離開,是因為情況已停滯了一段時間,而他也需要離開,所以就這樣建議。
證人確認今天庭上作供內容屬實,不會因為政治立場而有偏差。
-證人作供完畢-
D10辯方案情完結,早休後D11開始作供。
📌法庭關注辯方不在場證供
法庭指出,審前覆核時已問過辯方案情,想知但一直未知會否有不在場證據出現。控方指稱本案暴動約於2230-2326時發生;現有證供都講被告當時不在暴動範圍,直至最後一分鐘才入到暴動範圍內,是否屬於不在場證供?如有應一早提出,因控方需時調查;若辯方案情涉及不在場證據,應盡早告知控方。(按:欲了解詳情請自行查閱《刑事程序條例》第65D條,法律原則非專業人士唔明唔識答。)
[1040早休]
[1105開庭]
⏺️傳召D11
-D11主問完畢,下午開始盤問-
1200午休至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
3號直播員按: 葉主控對於證人記憶嘅質疑真係問得好啱,比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更鍥而不捨。結案陳詞attack辯方證人credibility嘅同時,可否解釋埋 3年幾前署任警長但目前係初級警員嘅匿名速龍A5 同埋 余世強警署警長 就同一事件上庭作供多次卻講出不同版本答案如何係誠實可靠嘅證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前文提要:午休前D11主問已完成,原定下午展開控方盤問。休庭前嚴官向主控提出:「我休庭前提出嘅觀察你唔打算跟進?」
1406開庭
主控向法庭滙報,根據今天較早時D11的證供,需要考慮會否牽涉不在場證據,申請押後至明天才繼續處理其案情。
D11代表伍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但指出控罪指稱暴動範圍是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需要證供帶出「一帶」。2326時是警方「gogogo」起動的時間,是否即是指之後的時間已不是暴動範圍?控方需要釐清暴動範圍是否不包括咸美頓街、2326之後的時間。
⏺案件管理
嚴官表示,按照審訊一路以來進度,若沒出現枝節,預計應可在下星期完成辯方案情,並要求各方在3月31日之前備妥書面陳詞。
📌不在場證供議題
關於辯方案情中可能出現不在場證供,嚴官表示唔知辯方立場係乜,但「大家都知乜嘢係不在場證供」。
退庭前嚴官再三提醒D11,已上證人台就不能與任何人討論證供,亦不能與法律代表就證供進行溝通。
141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前文提要:午休前D11主問已完成,原定下午展開控方盤問。休庭前嚴官向主控提出:「我休庭前提出嘅觀察你唔打算跟進?」
1406開庭
主控向法庭滙報,根據今天較早時D11的證供,需要考慮會否牽涉不在場證據,申請押後至明天才繼續處理其案情。
D11代表伍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但指出控罪指稱暴動範圍是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需要證供帶出「一帶」。2326時是警方「gogogo」起動的時間,是否即是指之後的時間已不是暴動範圍?控方需要釐清暴動範圍是否不包括咸美頓街、2326之後的時間。
⏺案件管理
嚴官表示,按照審訊一路以來進度,若沒出現枝節,預計應可在下星期完成辯方案情,並要求各方在3月31日之前備妥書面陳詞。
📌不在場證供議題
關於辯方案情中可能出現不在場證供,嚴官表示唔知辯方立場係乜,但「大家都知乜嘢係不在場證供」。
退庭前嚴官再三提醒D11,已上證人台就不能與任何人討論證供,亦不能與法律代表就證供進行溝通。
141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就昨天法庭提出對於現有辯方案情中出現不在場證供的關注,針對D11的情況,控方不會作出特別申請,但就其他被告就需要屆時知道其案情才再作考慮。
🌟法庭批准D11傳召不在場證供。考慮到控方指稱暴動是在2230-2326 於虛線範圍發生,而有兩名控方證人聲稱認出D11在核心範圍;現在辯方案情指警員是認錯人,所以認為D11證供是不在場證供 。由於控方就此沒有申請,所以法庭批准傳召證供。
⏺繼續傳召D11
-盤問及覆問完成-
D11證供詳細內容
D11作供完畢,接下來將會傳召幾位辯方證人,辯方申請押後作準備。
🌟完庭前嚴官再講一次,辯方要認真檢視案情是否牽涉不在場證供。
1158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就昨天法庭提出對於現有辯方案情中出現不在場證供的關注,針對D11的情況,控方不會作出特別申請,但就其他被告就需要屆時知道其案情才再作考慮。
🌟法庭批准D11傳召不在場證供。考慮到控方指稱暴動是在2230-2326 於虛線範圍發生,而有兩名控方證人聲稱認出D11在核心範圍;現在辯方案情指警員是認錯人,所以認為D11證供是不在場證供 。由於控方就此沒有申請,所以法庭批准傳召證供。
⏺繼續傳召D11
-盤問及覆問完成-
D11證供詳細內容
D11作供完畢,接下來將會傳召幾位辯方證人,辯方申請押後作準備。
🌟完庭前嚴官再講一次,辯方要認真檢視案情是否牽涉不在場證供。
1158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就昨天法庭提出對於現有辯方案情中出現不在場證供的關注,針對D11的情況,控方不會作出特別申請,但就其他被告就需要屆時知道其案情才再作考慮。
🌟法庭批准D11傳召不在場證供。考慮到控方指稱暴動是在2230-2326 於虛線範圍發生,而有兩名控方證人聲稱認出D11在核心範圍;現在辯方案情指警員是認錯人,所以認為D11證供是不在場證供 。由於控方就此沒有申請,所以法庭批准傳召證供。
⏺繼續傳召D11
-盤問及覆問完成-
D11證供詳細內容
D11作供完畢,接下來將會傳召幾位辯方證人,辯方申請押後作準備。
🌟完庭前嚴官再講一次,辯方要認真檢視案情是否牽涉不在場證供。
1158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就昨天法庭提出對於現有辯方案情中出現不在場證供的關注,針對D11的情況,控方不會作出特別申請,但就其他被告就需要屆時知道其案情才再作考慮。
🌟法庭批准D11傳召不在場證供。考慮到控方指稱暴動是在2230-2326 於虛線範圍發生,而有兩名控方證人聲稱認出D11在核心範圍;現在辯方案情指警員是認錯人,所以認為D11證供是不在場證供 。由於控方就此沒有申請,所以法庭批准傳召證供。
⏺繼續傳召D11
-盤問及覆問完成-
D11證供詳細內容
D11作供完畢,接下來將會傳召幾位辯方證人,辯方申請押後作準備。
🌟完庭前嚴官再講一次,辯方要認真檢視案情是否牽涉不在場證供。
1158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3/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繼續D11辯方案情-
⏺傳召D11辯方證人 蔡小姐
全職鋼琴技師
🔸辯方主問
證人的鋼琴技師工作包括上門調音、維修、清潔。證人碩士畢業,主修Piano technology。她不認識D11本人,只知是同行。
鋼琴技師要為鋼琴調音,如鋼琴操作不正常就要維修。鋼琴會惹到昆蟲、老鼠生蛋所以需要清潔,要使用吸塵機和掃,亦有特別工具去清理堆積多時的塵埃。因應昆蟲、老鼠傳播病毒風險,清潔時需要戴面罩保護自己。
📌文件夾
證人確認文仔夾內有她進行清潔工作的相片。她工作時會戴有濾罐的過濾式面罩;戴手套除了衛生考慮,亦有情況是會接觸到鋼琴內的鉛,需要保護。通常她會穿深色、方便活動的衣服工作。
🔹控方盤問
工作衣服的顏色是個人選擇;文件夾相片裡證人著淺色短袖恤衫。證人工作完成後不會特別更換衣服,只是「掃一掃」,回家才洗衫。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D11辯方證人 周先生
D11父親
🔸辯方主問
周先生職業為鋼琴技師、調音師和維修師,亦有涉足鋼琴製造。他好早已入行,2004年正式獲取專業資格。
📌文件夾
文件夾內有周先生的公司咭片。因疫情影響,葵涌店於2020年已停止營運,但觀塘仍有店鋪連琴倉。
兒子自15、16歲起入行;他自小已精通多種樂器,周先生會教導他進行鋼琴清潔、調音等工作,有時更會直接交由他自己處理。
清潔鋼琴需要戴面罩,因為吸入噴油會傷肺,鋼琴亦累積十多年沒有清潔的塵;戴手套、著深色衣服都是因為清潔時易污糟。周先生表示,平日會隨身帶工具,因隨時收到客人通知要上門工作。
案發當日上午店鋪入了一部高級鋼琴,於是周先生安排兒子下午到觀塘店處理鋼琴;約傍晚時分完成工作後兒子有通知他,亦有告知他自己會去和朋友玩。
當晚周先生收到消息兒子被捕,後來在將軍澳警署搵到他。
兒子當晚相約去玩的兩名友人他都認識,因二人經常上他家玩。
🔹控方盤問
周先生忘記當日處理完觀塘鋪鋼琴後有沒有再指示兒子去做其他工作,因經常臨時有客。他只知兒子去旺角與朋友聚會,會過夜,沒有管太多。
周先生自己平時都會隨身攜帶鋼琴工作工具,但今天要上庭就沒有帶;如臨時收到call就會搭的士返去攞工具。
🔸辯方覆問
澄清控方盤問時指D11當日去觀塘「上門」工作,他不是去客人的家,只是去琴倉。
👩🏻⚖️法官澄清問題
鋪頭有工具,琴倉未必有。
⏺傳召D11辯方證人 黃/王先生
訂房慶祝生日朋友
🔸辯方主問
證人現年23歲,2021年Mechanical engineering學士畢業,現時自己開公司做生意。證人與D11是小學同學,但畢業後仍會聯絡、敍舊,維持好朋友關係。
證人11月17日生日;2019年11月17日他與D11及另一朋友相約18日晚上去酒店staycation慶祝,打算一起玩boardgame、打機、吹水和去酒店泳池玩。
📌文件夾
文件夾內有證人當日預訂酒店房的確認電郵及收據
3人相約案發當日晚上大概7點在朗豪坊等,證人最早到,稍等一陣D11就到,另一朋友未到,他和D11兩人就先上酒店房等。人齊後大家都肚餓,所以去登打士街食譚仔,邊食邊傾,直到譚仔阿姐執拾才埋單離開,打算返酒店慶祝。
他們行到去朗豪坊附近一間7-11便利店,證人和另一朋友買零食,D11就負責去買酒。二人在便利店等好耐,想問D11幾時買完酒返來,但打幾次電話都打唔通,所以就返酒店房玩住先。玩了半小時後他們再打電話仍找不到D11,到早上還是聯絡不到他;稍後時間他們才收到消息D11被捕。
🔹控方盤問
證人生日正日和女友慶祝,所以翌日才與朋友慶祝。案發當日是星期一,星期二他不需要上堂。案發前一日他們相約聚會,至案發當日才訂房。證人生日,所以自己一手籌辦聚會,包括訂房,錢亦是自己出(之前大家有夾返錢)。
在酒店check in時沒有登記D11資料,因為沒有需要;登記完兩人就一齊搭𘋢上房。酒店房卡有2-3張,D11有拎一張。
證人唔記得,兩人在酒店房內有沒有開電視或上網接收資訊。他知道該段時期理大有事件發生,但不知道牽涉到旺角咁遠,只知周末會在旺區發生零星事件。
兩人等朋友到的期間沒有先去游水,因為人多要排隊等候,預計實際可以游水的時間不多。
食米線不需要一個多小時,但他們在譚仔逗留了個多小時,因為他們不常見面,吹水不知不覺就過了一個多小時。
他們沒有事先買蛋糕或其他準備,因他們聚會一貫是隨興在便利店買零食和飲品,這次亦是打算在便利店買零食和酒就夠,冇諗過會買唔到。但D11當時話想買靚酒,所以由他自己去買;分工合作會較快,所以不是3人一起去買酒。
離開譚仔時證人望到彌敦道路上有雜物、沒有車行過,有零星黑衣人。他們經隧道穿過彌敦道而沒有行路面,因唔知會發生咩事,所以盡量避開。
他對check in前街上情況沒有特別記憶,無法與晚上食完譚仔後的情況比較,只能說食完譚仔後沒有車行過。
證人確認,他不能肯定D11是不是真的去買酒。
與D11失聯後他和另一朋友照常繼續玩,因為當時已用盡辦法都聯絡不到D11;雖然擔心都只能等待他自己出現。證人知悉外面有示威活動發生,可能有危險。
證人的泳褲和泳鏡都放在背囊,唔記得有冇帶去譚仔。
案發4-5日後D11出現返,告知證人要他就本案為自己作證。證人確認,今天是出於幫朋友心態而出庭作供。當晚11點前他已知道彌敦道有示威事件發生;返酒店後沒有再出去找尋D11,原因不是早已知道他是去參與示威。
-證人作供完畢-
-D11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接下來輪到D12作供,惟他今天身體不適,申請下午去睇醫生,今天不繼續進行審訊。其餘被告傳召證供意向如下:D14傾向作供但不傳證人,D16傾向不作供亦不傳證人,D17傾向不作供但傳證人,D18傾向作供但不傳證人。若然D12明天仍然不適,會跳過其部分,先處理14案情。
現階段控方可能有Rebuttal evidence,但需時處理。
111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3/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繼續D11辯方案情-
⏺傳召D11辯方證人 蔡小姐
全職鋼琴技師
🔸辯方主問
證人的鋼琴技師工作包括上門調音、維修、清潔。證人碩士畢業,主修Piano technology。她不認識D11本人,只知是同行。
鋼琴技師要為鋼琴調音,如鋼琴操作不正常就要維修。鋼琴會惹到昆蟲、老鼠生蛋所以需要清潔,要使用吸塵機和掃,亦有特別工具去清理堆積多時的塵埃。因應昆蟲、老鼠傳播病毒風險,清潔時需要戴面罩保護自己。
📌文件夾
證人確認文仔夾內有她進行清潔工作的相片。她工作時會戴有濾罐的過濾式面罩;戴手套除了衛生考慮,亦有情況是會接觸到鋼琴內的鉛,需要保護。通常她會穿深色、方便活動的衣服工作。
🔹控方盤問
工作衣服的顏色是個人選擇;文件夾相片裡證人著淺色短袖恤衫。證人工作完成後不會特別更換衣服,只是「掃一掃」,回家才洗衫。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D11辯方證人 周先生
D11父親
🔸辯方主問
周先生職業為鋼琴技師、調音師和維修師,亦有涉足鋼琴製造。他好早已入行,2004年正式獲取專業資格。
📌文件夾
文件夾內有周先生的公司咭片。因疫情影響,葵涌店於2020年已停止營運,但觀塘仍有店鋪連琴倉。
兒子自15、16歲起入行;他自小已精通多種樂器,周先生會教導他進行鋼琴清潔、調音等工作,有時更會直接交由他自己處理。
清潔鋼琴需要戴面罩,因為吸入噴油會傷肺,鋼琴亦累積十多年沒有清潔的塵;戴手套、著深色衣服都是因為清潔時易污糟。周先生表示,平日會隨身帶工具,因隨時收到客人通知要上門工作。
案發當日上午店鋪入了一部高級鋼琴,於是周先生安排兒子下午到觀塘店處理鋼琴;約傍晚時分完成工作後兒子有通知他,亦有告知他自己會去和朋友玩。
當晚周先生收到消息兒子被捕,後來在將軍澳警署搵到他。
兒子當晚相約去玩的兩名友人他都認識,因二人經常上他家玩。
🔹控方盤問
周先生忘記當日處理完觀塘鋪鋼琴後有沒有再指示兒子去做其他工作,因經常臨時有客。他只知兒子去旺角與朋友聚會,會過夜,沒有管太多。
周先生自己平時都會隨身攜帶鋼琴工作工具,但今天要上庭就沒有帶;如臨時收到call就會搭的士返去攞工具。
🔸辯方覆問
澄清控方盤問時指D11當日去觀塘「上門」工作,他不是去客人的家,只是去琴倉。
👩🏻⚖️法官澄清問題
鋪頭有工具,琴倉未必有。
⏺傳召D11辯方證人 黃/王先生
訂房慶祝生日朋友
🔸辯方主問
證人現年23歲,2021年Mechanical engineering學士畢業,現時自己開公司做生意。證人與D11是小學同學,但畢業後仍會聯絡、敍舊,維持好朋友關係。
證人11月17日生日;2019年11月17日他與D11及另一朋友相約18日晚上去酒店staycation慶祝,打算一起玩boardgame、打機、吹水和去酒店泳池玩。
📌文件夾
文件夾內有證人當日預訂酒店房的確認電郵及收據
3人相約案發當日晚上大概7點在朗豪坊等,證人最早到,稍等一陣D11就到,另一朋友未到,他和D11兩人就先上酒店房等。人齊後大家都肚餓,所以去登打士街食譚仔,邊食邊傾,直到譚仔阿姐執拾才埋單離開,打算返酒店慶祝。
他們行到去朗豪坊附近一間7-11便利店,證人和另一朋友買零食,D11就負責去買酒。二人在便利店等好耐,想問D11幾時買完酒返來,但打幾次電話都打唔通,所以就返酒店房玩住先。玩了半小時後他們再打電話仍找不到D11,到早上還是聯絡不到他;稍後時間他們才收到消息D11被捕。
🔹控方盤問
證人生日正日和女友慶祝,所以翌日才與朋友慶祝。案發當日是星期一,星期二他不需要上堂。案發前一日他們相約聚會,至案發當日才訂房。證人生日,所以自己一手籌辦聚會,包括訂房,錢亦是自己出(之前大家有夾返錢)。
在酒店check in時沒有登記D11資料,因為沒有需要;登記完兩人就一齊搭𘋢上房。酒店房卡有2-3張,D11有拎一張。
證人唔記得,兩人在酒店房內有沒有開電視或上網接收資訊。他知道該段時期理大有事件發生,但不知道牽涉到旺角咁遠,只知周末會在旺區發生零星事件。
兩人等朋友到的期間沒有先去游水,因為人多要排隊等候,預計實際可以游水的時間不多。
食米線不需要一個多小時,但他們在譚仔逗留了個多小時,因為他們不常見面,吹水不知不覺就過了一個多小時。
他們沒有事先買蛋糕或其他準備,因他們聚會一貫是隨興在便利店買零食和飲品,這次亦是打算在便利店買零食和酒就夠,冇諗過會買唔到。但D11當時話想買靚酒,所以由他自己去買;分工合作會較快,所以不是3人一起去買酒。
離開譚仔時證人望到彌敦道路上有雜物、沒有車行過,有零星黑衣人。他們經隧道穿過彌敦道而沒有行路面,因唔知會發生咩事,所以盡量避開。
他對check in前街上情況沒有特別記憶,無法與晚上食完譚仔後的情況比較,只能說食完譚仔後沒有車行過。
證人確認,他不能肯定D11是不是真的去買酒。
與D11失聯後他和另一朋友照常繼續玩,因為當時已用盡辦法都聯絡不到D11;雖然擔心都只能等待他自己出現。證人知悉外面有示威活動發生,可能有危險。
證人的泳褲和泳鏡都放在背囊,唔記得有冇帶去譚仔。
案發4-5日後D11出現返,告知證人要他就本案為自己作證。證人確認,今天是出於幫朋友心態而出庭作供。當晚11點前他已知道彌敦道有示威事件發生;返酒店後沒有再出去找尋D11,原因不是早已知道他是去參與示威。
-證人作供完畢-
-D11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接下來輪到D12作供,惟他今天身體不適,申請下午去睇醫生,今天不繼續進行審訊。其餘被告傳召證供意向如下:D14傾向作供但不傳證人,D16傾向不作供亦不傳證人,D17傾向不作供但傳證人,D18傾向作供但不傳證人。若然D12明天仍然不適,會跳過其部分,先處理14案情。
現階段控方可能有Rebuttal evidence,但需時處理。
111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D1身體不適,法庭批准她今天缺席審訊。
-D12辯方案情-
⏺ D12證供
-D12辯方案情完結-
-D14辯方案情-
⏺傳召D14
-主問完成,明天開始盤問-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D14主問完成後,連日來多番表明關注辯方不在場證供的嚴官表示:「兜咗個圈,都係咁上下啦。」與早前其他作供被告情況一樣,控方亦需時考慮今天D14的證供,明天再答覆法庭。
⏺案件管理
D16預計不會傳召任何證供,故此D14辯方案情完結後將到D17,惟D17代表伍大律師明天下午要到其他法庭處理其他案件,而D17的辯方證人亦已安排周四早上才到庭。視乎D14案情進展,明天可能跳過D17部分,先處理D18的案情。
1600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4/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D1身體不適,法庭批准她今天缺席審訊。
-D12辯方案情-
⏺ D12證供
-D12辯方案情完結-
-D14辯方案情-
⏺傳召D14
-主問完成,明天開始盤問-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D14主問完成後,連日來多番表明關注辯方不在場證供的嚴官表示:「兜咗個圈,都係咁上下啦。」與早前其他作供被告情況一樣,控方亦需時考慮今天D14的證供,明天再答覆法庭。
⏺案件管理
D16預計不會傳召任何證供,故此D14辯方案情完結後將到D17,惟D17代表伍大律師明天下午要到其他法庭處理其他案件,而D17的辯方證人亦已安排周四早上才到庭。視乎D14案情進展,明天可能跳過D17部分,先處理D18的案情。
1600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5/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2開庭
D1仍然不適,繼續缺席審訊。D10遲到,正趕來法庭,同意審訊在他未到之前繼續進行。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就法庭對於現有辯方案情中出現不在場證供的關注,針對D14的情況,控方沒有特別陳詞。法庭批准D14傳召不在場證供。
-繼續D14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14
🔹控方盤問
D14已有證供詳細內容
🌟盤問至尾聲時控方申請小休,其後提出反證,欲新增一段反映相關時間後巷與碧街A2出口情況的影片為臨時證物,向D14播放並就片段內容作出盤問。
辯:10分鐘前才有機會睇片,需要時間研究,可能會對證物鏈有爭議,反對控方現在用片段盤問完被告之後才傳召警員就片段作供。辯方本身以為所有被告完成證供後控方才會提出反證。
官:控方想盤問時睇被告回應,若被告唔同意片段內容才需要傳召警員。
辯:如果現在以片段盤問而被告作答,稍後片段被裁定不能呈堂的話,如何處理被告證供?
官:辯方對控方傳反證的立場?對不在場證供立場?
辯:所謂不在場證供取決於控方指稱的涉案時間和地段;辯方立場認為辯方案情不牽涉不在場證供。
官:如果係咁就唔涉及反證啦。昨天我已經就住我認為有不在場證供出現畀控方押後諗一諗,當時冇人反對;今朝控方不作陳詞,我批准接納不在場證供。既然係咁,要先處理有冇涉及不在場證供先。
辯:控方案情附表截圖顯示地點包括彌敦道以外的位置,而形容為彌敦道一帶,位置廣泛。
控:控方的rebuttal evidence權利不限於反駁不在場證供,只要是出現了控方不能預計的內容就可以。相關片段是反駁D14當時身處[地圖標記第4點、即後巷未出到碧街]的說法,亦適用於其他證供涉及該位置的被告。片段沒有顯示時間,但控方指是232x時現場情況。
辯:現階段以從未在控方案情出現過的臨時證物為盤問基礎並不恰當;片段最後可能不被接納為呈堂證物,證人就片段的作答應如何處理?
官:而家係盤問時間,畀唔畀得佢睇?原因係?點解你認為會有跟進問題?而家問佢認唔認得,如果答唔認得,控方再問辯方就可以反對。
辯:被告係entitled在控方開案之前就知道所有證供;現階段要他睇片段係對被告好唔公平。而且片段沒有顯示時間,只有控方說法。
控:片段有警員出現,沒有D14。控方之前亦不知悉D14辯方案情,只能在知道之後尋找反證。
辯:現在辯方沒有任何機會向當事人索取指示。反證應在完成所有辯方案情後才提出,不能在現階段盤問時提出。片段連貫性與真確性存疑,而即使辯方不爭議片段真確性,辯方立場也是不應在此階段提出反證。
1147午休至1408再開庭
控:就盤問被告時可否或如何使用反證,暫時找不到法律典籍可提供一錘定音的答案。
辯:因現在無法向被告索取指示,只能夠爭議片段真實性。
官:所有嘅嘢你哋唔能夠同意得到就由我做決定。我啲觀察係咁樣⋯⋯想了解辯方案情,我一路都唔知,直至選擇作供嘅被告上證人台我先知⋯⋯[控方想在盤問期間提出反證]認為公道;而家喺證人台都唔畀機會佢回應,離開證人台佢更加冇機會回應。
D4D12D18代表:如果確立到片段真確性⋯⋯控方暫時未講到對D4、D12、D18取態,但片段指稱牽涉所有在該位置的人,即是與已經作供完的D4和D12都相關,不只是關於D14一人。
控:昨晚才得悉此片段存在,現正處理下載片段的警員供詞,亦有探員在片中出現。
D4D12D18代表:D4和D12已作供完畢,如果這項反證涉及他們,辯方可能需要作出陳詞;現在需要時間考慮。
官:咁所以係咪更加要畀我睇咗條片先呢?
D1代表:爭議唔關D1事。控方昨晚才有片而辯方今早才睇到片及收到少少相關資訊;今天餘下時間再審視片段,明天才處理,對於審訊公正性會較為穩妥。辯方亦可利用時間向今天缺席的D1解釋情況。
D2代表:爭議唔關D2事,所以較為中立。暫時搵到與控方傳召反證法律原則相關的案例只有一宗由布思義資深大律師以暫委法官身分處理的案件⋯⋯今天花多些時間翻查案例會有更清楚睇法。同意法庭有權睇晒證據再作出裁決。
官:我只可以話呢單案件嘅審前覆核完全起唔到作用。
今天提早休庭,明天處理片段爭議及辯方提出其他需要法庭處理的爭議議題(如有),未知能否繼續聽取證供。
142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5/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2開庭
D1仍然不適,繼續缺席審訊。D10遲到,正趕來法庭,同意審訊在他未到之前繼續進行。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就法庭對於現有辯方案情中出現不在場證供的關注,針對D14的情況,控方沒有特別陳詞。法庭批准D14傳召不在場證供。
-繼續D14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14
🔹控方盤問
D14已有證供詳細內容
🌟盤問至尾聲時控方申請小休,其後提出反證,欲新增一段反映相關時間後巷與碧街A2出口情況的影片為臨時證物,向D14播放並就片段內容作出盤問。
辯:10分鐘前才有機會睇片,需要時間研究,可能會對證物鏈有爭議,反對控方現在用片段盤問完被告之後才傳召警員就片段作供。辯方本身以為所有被告完成證供後控方才會提出反證。
官:控方想盤問時睇被告回應,若被告唔同意片段內容才需要傳召警員。
辯:如果現在以片段盤問而被告作答,稍後片段被裁定不能呈堂的話,如何處理被告證供?
官:辯方對控方傳反證的立場?對不在場證供立場?
辯:所謂不在場證供取決於控方指稱的涉案時間和地段;辯方立場認為辯方案情不牽涉不在場證供。
官:如果係咁就唔涉及反證啦。昨天我已經就住我認為有不在場證供出現畀控方押後諗一諗,當時冇人反對;今朝控方不作陳詞,我批准接納不在場證供。既然係咁,要先處理有冇涉及不在場證供先。
辯:控方案情附表截圖顯示地點包括彌敦道以外的位置,而形容為彌敦道一帶,位置廣泛。
控:控方的rebuttal evidence權利不限於反駁不在場證供,只要是出現了控方不能預計的內容就可以。相關片段是反駁D14當時身處[地圖標記第4點、即後巷未出到碧街]的說法,亦適用於其他證供涉及該位置的被告。片段沒有顯示時間,但控方指是232x時現場情況。
辯:現階段以從未在控方案情出現過的臨時證物為盤問基礎並不恰當;片段最後可能不被接納為呈堂證物,證人就片段的作答應如何處理?
官:而家係盤問時間,畀唔畀得佢睇?原因係?點解你認為會有跟進問題?而家問佢認唔認得,如果答唔認得,控方再問辯方就可以反對。
辯:被告係entitled在控方開案之前就知道所有證供;現階段要他睇片段係對被告好唔公平。而且片段沒有顯示時間,只有控方說法。
控:片段有警員出現,沒有D14。控方之前亦不知悉D14辯方案情,只能在知道之後尋找反證。
辯:現在辯方沒有任何機會向當事人索取指示。反證應在完成所有辯方案情後才提出,不能在現階段盤問時提出。片段連貫性與真確性存疑,而即使辯方不爭議片段真確性,辯方立場也是不應在此階段提出反證。
1147午休至1408再開庭
控:就盤問被告時可否或如何使用反證,暫時找不到法律典籍可提供一錘定音的答案。
辯:因現在無法向被告索取指示,只能夠爭議片段真實性。
官:所有嘅嘢你哋唔能夠同意得到就由我做決定。我啲觀察係咁樣⋯⋯想了解辯方案情,我一路都唔知,直至選擇作供嘅被告上證人台我先知⋯⋯[控方想在盤問期間提出反證]認為公道;而家喺證人台都唔畀機會佢回應,離開證人台佢更加冇機會回應。
D4D12D18代表:如果確立到片段真確性⋯⋯控方暫時未講到對D4、D12、D18取態,但片段指稱牽涉所有在該位置的人,即是與已經作供完的D4和D12都相關,不只是關於D14一人。
控:昨晚才得悉此片段存在,現正處理下載片段的警員供詞,亦有探員在片中出現。
D4D12D18代表:D4和D12已作供完畢,如果這項反證涉及他們,辯方可能需要作出陳詞;現在需要時間考慮。
官:咁所以係咪更加要畀我睇咗條片先呢?
D1代表:爭議唔關D1事。控方昨晚才有片而辯方今早才睇到片及收到少少相關資訊;今天餘下時間再審視片段,明天才處理,對於審訊公正性會較為穩妥。辯方亦可利用時間向今天缺席的D1解釋情況。
D2代表:爭議唔關D2事,所以較為中立。暫時搵到與控方傳召反證法律原則相關的案例只有一宗由布思義資深大律師以暫委法官身分處理的案件⋯⋯今天花多些時間翻查案例會有更清楚睇法。同意法庭有權睇晒證據再作出裁決。
官:我只可以話呢單案件嘅審前覆核完全起唔到作用。
今天提早休庭,明天處理片段爭議及辯方提出其他需要法庭處理的爭議議題(如有),未知能否繼續聽取證供。
142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5/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2開庭
D1仍然不適,繼續缺席審訊。D10遲到,正趕來法庭,同意審訊在他未到之前繼續進行。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就法庭對於現有辯方案情中出現不在場證供的關注,針對D14的情況,控方沒有特別陳詞。法庭批准D14傳召不在場證供。
-繼續D14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14
🔹控方盤問
D14已有證供詳細內容
🌟盤問至尾聲時控方申請小休,其後提出反證,欲新增一段反映相關時間後巷與碧街A2出口情況的影片為臨時證物,向D14播放並就片段內容作出盤問。
辯:10分鐘前才有機會睇片,需要時間研究,可能會對證物鏈有爭議,反對控方現在用片段盤問完被告之後才傳召警員就片段作供。辯方本身以為所有被告完成證供後控方才會提出反證。
官:控方想盤問時睇被告回應,若被告唔同意片段內容才需要傳召警員。
辯:如果現在以片段盤問而被告作答,稍後片段被裁定不能呈堂的話,如何處理被告證供?
官:辯方對控方傳反證的立場?對不在場證供立場?
辯:所謂不在場證供取決於控方指稱的涉案時間和地段;辯方立場認為辯方案情不牽涉不在場證供。
官:如果係咁就唔涉及反證啦。昨天我已經就住我認為有不在場證供出現畀控方押後諗一諗,當時冇人反對;今朝控方不作陳詞,我批准接納不在場證供。既然係咁,要先處理有冇涉及不在場證供先。
辯:控方案情附表截圖顯示地點包括彌敦道以外的位置,而形容為彌敦道一帶,位置廣泛。
控:控方的rebuttal evidence權利不限於反駁不在場證供,只要是出現了控方不能預計的內容就可以。相關片段是反駁D14當時身處[地圖標記第4點、即後巷未出到碧街]的說法,亦適用於其他證供涉及該位置的被告。片段沒有顯示時間,但控方指是232x時現場情況。
辯:現階段以從未在控方案情出現過的臨時證物為盤問基礎並不恰當;片段最後可能不被接納為呈堂證物,證人就片段的作答應如何處理?
官:而家係盤問時間,畀唔畀得佢睇?原因係?點解你認為會有跟進問題?而家問佢認唔認得,如果答唔認得,控方再問辯方就可以反對。
辯:被告係entitled在控方開案之前就知道所有證供;現階段要他睇片段係對被告好唔公平。而且片段沒有顯示時間,只有控方說法。
控:片段有警員出現,沒有D14。控方之前亦不知悉D14辯方案情,只能在知道之後尋找反證。
辯:現在辯方沒有任何機會向當事人索取指示。反證應在完成所有辯方案情後才提出,不能在現階段盤問時提出。片段連貫性與真確性存疑,而即使辯方不爭議片段真確性,辯方立場也是不應在此階段提出反證。
1147午休至1408再開庭
控:就盤問被告時可否或如何使用反證,暫時找不到法律典籍可提供一錘定音的答案。
辯:因現在無法向被告索取指示,只能夠爭議片段真實性。
官:所有嘅嘢你哋唔能夠同意得到就由我做決定。我啲觀察係咁樣⋯⋯想了解辯方案情,我一路都唔知,直至選擇作供嘅被告上證人台我先知⋯⋯[控方想在盤問期間提出反證]認為公道;而家喺證人台都唔畀機會佢回應,離開證人台佢更加冇機會回應。
D4D12D18代表:如果確立到片段真確性⋯⋯控方暫時未講到對D4、D12、D18取態,但片段指稱牽涉所有在該位置的人,即是與已經作供完的D4和D12都相關,不只是關於D14一人。
控:昨晚才得悉此片段存在,現正處理下載片段的警員供詞,亦有探員在片中出現。
D4D12D18代表:D4和D12已作供完畢,如果這項反證涉及他們,辯方可能需要作出陳詞;現在需要時間考慮。
官:咁所以係咪更加要畀我睇咗條片先呢?
D1代表:爭議唔關D1事。控方昨晚才有片而辯方今早才睇到片及收到少少相關資訊;今天餘下時間再審視片段,明天才處理,對於審訊公正性會較為穩妥。辯方亦可利用時間向今天缺席的D1解釋情況。
D2代表:爭議唔關D2事,所以較為中立。暫時搵到與控方傳召反證法律原則相關的案例只有一宗由布思義資深大律師以暫委法官身分處理的案件⋯⋯今天花多些時間翻查案例會有更清楚睇法。同意法庭有權睇晒證據再作出裁決。
官:我只可以話呢單案件嘅審前覆核完全起唔到作用。
今天提早休庭,明天處理片段爭議及辯方提出其他需要法庭處理的爭議議題(如有),未知能否繼續聽取證供。
142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5/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2開庭
D1仍然不適,繼續缺席審訊。D10遲到,正趕來法庭,同意審訊在他未到之前繼續進行。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就法庭對於現有辯方案情中出現不在場證供的關注,針對D14的情況,控方沒有特別陳詞。法庭批准D14傳召不在場證供。
-繼續D14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14
🔹控方盤問
D14已有證供詳細內容
🌟盤問至尾聲時控方申請小休,其後提出反證,欲新增一段反映相關時間後巷與碧街A2出口情況的影片為臨時證物,向D14播放並就片段內容作出盤問。
辯:10分鐘前才有機會睇片,需要時間研究,可能會對證物鏈有爭議,反對控方現在用片段盤問完被告之後才傳召警員就片段作供。辯方本身以為所有被告完成證供後控方才會提出反證。
官:控方想盤問時睇被告回應,若被告唔同意片段內容才需要傳召警員。
辯:如果現在以片段盤問而被告作答,稍後片段被裁定不能呈堂的話,如何處理被告證供?
官:辯方對控方傳反證的立場?對不在場證供立場?
辯:所謂不在場證供取決於控方指稱的涉案時間和地段;辯方立場認為辯方案情不牽涉不在場證供。
官:如果係咁就唔涉及反證啦。昨天我已經就住我認為有不在場證供出現畀控方押後諗一諗,當時冇人反對;今朝控方不作陳詞,我批准接納不在場證供。既然係咁,要先處理有冇涉及不在場證供先。
辯:控方案情附表截圖顯示地點包括彌敦道以外的位置,而形容為彌敦道一帶,位置廣泛。
控:控方的rebuttal evidence權利不限於反駁不在場證供,只要是出現了控方不能預計的內容就可以。相關片段是反駁D14當時身處[地圖標記第4點、即後巷未出到碧街]的說法,亦適用於其他證供涉及該位置的被告。片段沒有顯示時間,但控方指是232x時現場情況。
辯:現階段以從未在控方案情出現過的臨時證物為盤問基礎並不恰當;片段最後可能不被接納為呈堂證物,證人就片段的作答應如何處理?
官:而家係盤問時間,畀唔畀得佢睇?原因係?點解你認為會有跟進問題?而家問佢認唔認得,如果答唔認得,控方再問辯方就可以反對。
辯:被告係entitled在控方開案之前就知道所有證供;現階段要他睇片段係對被告好唔公平。而且片段沒有顯示時間,只有控方說法。
控:片段有警員出現,沒有D14。控方之前亦不知悉D14辯方案情,只能在知道之後尋找反證。
辯:現在辯方沒有任何機會向當事人索取指示。反證應在完成所有辯方案情後才提出,不能在現階段盤問時提出。片段連貫性與真確性存疑,而即使辯方不爭議片段真確性,辯方立場也是不應在此階段提出反證。
1147午休至1408再開庭
控:就盤問被告時可否或如何使用反證,暫時找不到法律典籍可提供一錘定音的答案。
辯:因現在無法向被告索取指示,只能夠爭議片段真實性。
官:所有嘅嘢你哋唔能夠同意得到就由我做決定。我啲觀察係咁樣⋯⋯想了解辯方案情,我一路都唔知,直至選擇作供嘅被告上證人台我先知⋯⋯[控方想在盤問期間提出反證]認為公道;而家喺證人台都唔畀機會佢回應,離開證人台佢更加冇機會回應。
D4D12D18代表:如果確立到片段真確性⋯⋯控方暫時未講到對D4、D12、D18取態,但片段指稱牽涉所有在該位置的人,即是與已經作供完的D4和D12都相關,不只是關於D14一人。
控:昨晚才得悉此片段存在,現正處理下載片段的警員供詞,亦有探員在片中出現。
D4D12D18代表:D4和D12已作供完畢,如果這項反證涉及他們,辯方可能需要作出陳詞;現在需要時間考慮。
官:咁所以係咪更加要畀我睇咗條片先呢?
D1代表:爭議唔關D1事。控方昨晚才有片而辯方今早才睇到片及收到少少相關資訊;今天餘下時間再審視片段,明天才處理,對於審訊公正性會較為穩妥。辯方亦可利用時間向今天缺席的D1解釋情況。
D2代表:爭議唔關D2事,所以較為中立。暫時搵到與控方傳召反證法律原則相關的案例只有一宗由布思義資深大律師以暫委法官身分處理的案件⋯⋯今天花多些時間翻查案例會有更清楚睇法。同意法庭有權睇晒證據再作出裁決。
官:我只可以話呢單案件嘅審前覆核完全起唔到作用。
今天提早休庭,明天處理片段爭議及辯方提出其他需要法庭處理的爭議議題(如有),未知能否繼續聽取證供。
142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7/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第六份承認事實P122(6) (與D1相關)
2019年11月19日0241-0249時偵緝警員14589在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外臨時羈留區所拍攝片段呈堂為辯方證物D1(12)。
🎥播放D1(12)相關時段
片段顯示早前D1辯方案情中提及過從A1出口上方出現的藍衫男子(另一組案件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被警員快速搜身過程。
📌現場片段實時議題
P065分為a、b兩段片;P065a時間由2240時開始,片長30分鐘,接續的P065b即是由2310時開始。
P065b拍攝者當時身處窩打老道黃格以西位置;播放器時間11:55可見示威者在移動,但不是因為警方已推進,畫面見到汽油彈火光,雙方仍在對峙、衝突中。播放器時間12:31示威者開始跑,稍後見到警員入鏡,印證是警方開始推進。2310時加12分31秒計算即是警方在2321時開始推進(與警方的錶不對時)。
📌指稱D17去向議題
控辯雙方皆確認,P065片段中控方指稱為D17的紅衣人並沒有在其他已有片段出現。辯方建議播放THA片段P042相關時段,指出一名女被捕人背囊與P065裡的紅衣人背囊相同。睇片後法庭表示係要搵完全吻合所有特徵的人。
-辯方案情正式完結-
控方申請引入反證
🔹控方陳詞
根據上訴庭Tsang Kai On案例[CACC177/2015],出現預計不到的案情或程序上有遺漏的情況下,控方可以引入反證證供;法庭亦有酌情權批准申請。書面陳詞提出的4個事項是早前無法預見。(😧控方選擇不在公平公正的公開法庭讀出,關注本案審訊發展的公眾人士無法了解如此關鍵的事項是什麼。)
🔸D11代表陳詞
除了影到後巷與A2出口情況的片段外,控方反證還包括康得思酒店資料,即是與D11有關。辯方不反對控方傳反證,但保留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的機會。
🔹控方陳詞
就有辯方代表擔心片段內容可能與其當事人有關,反證證供故名思義具針對性,不能以後門方式引入早前沒有引入的證據;片段主要針對案情與後巷、碧街東範圍相關被告。為免有誤解不會剪接片段。
🔸只要片段不影響他們,D1、D2、D6、D8、D9、D10沒有反對
🔸D4D12D18代表陳詞
就D4和D12情況,辯方不反對控方引入,反而會利用片段;D18與其他控方指稱不針對的被告一樣,不希望片段會導致對其不利推論。
🔸D9代表陳詞
本案已是當晚被捕213人當中的第11組審訊,為何控方突然在此時有這項新證據?
🔸D14代表陳詞
回應控方指出有不可預見的理由:本案暴動範圍的面積不算好大,只牽涉幾條街和後巷,關鍵時間亦只是2323-2330時。要到現在才搵到片段?
📌裁定
法庭已睇各方書面陳詞和今天再聽口頭補充,決定接納控方申請理據,批准引入反證❗️
⏺案件管理
針對D11的反證證供關於康得思酒店泳池關閉時間,街外證人要下周一早上才能到庭作供。新增片段牽涉3名警員(2名牽涉證物處理、1名為速龍);商討後辯方不反對片段呈堂(列為證物P0147),控方正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可減省傳召證人。
🎥播放P0147 (片長5分27秒)
片段拍攝者由後巷行到碧街東A2出口附近,拍攝周圍情況。有示威者由後巷跑出碧街,碧街有速龍跑過,A2出口外有數名消防員。
就此片段內容辯方不需要重開辯方案情。
📌結案陳詞
暫訂4月13-14日為本案結案陳詞口頭補充日子,法庭希望最遲11日可收齊各方書面陳詞。
1058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7/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1開庭
📌第六份承認事實P122(6) (與D1相關)
2019年11月19日0241-0249時偵緝警員14589在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外臨時羈留區所拍攝片段呈堂為辯方證物D1(12)。
🎥播放D1(12)相關時段
片段顯示早前D1辯方案情中提及過從A1出口上方出現的藍衫男子(另一組案件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被警員快速搜身過程。
📌現場片段實時議題
P065分為a、b兩段片;P065a時間由2240時開始,片長30分鐘,接續的P065b即是由2310時開始。
P065b拍攝者當時身處窩打老道黃格以西位置;播放器時間11:55可見示威者在移動,但不是因為警方已推進,畫面見到汽油彈火光,雙方仍在對峙、衝突中。播放器時間12:31示威者開始跑,稍後見到警員入鏡,印證是警方開始推進。2310時加12分31秒計算即是警方在2321時開始推進(與警方的錶不對時)。
📌指稱D17去向議題
控辯雙方皆確認,P065片段中控方指稱為D17的紅衣人並沒有在其他已有片段出現。辯方建議播放THA片段P042相關時段,指出一名女被捕人背囊與P065裡的紅衣人背囊相同。睇片後法庭表示係要搵完全吻合所有特徵的人。
-辯方案情正式完結-
控方申請引入反證
🔹控方陳詞
根據上訴庭Tsang Kai On案例[CACC177/2015],出現預計不到的案情或程序上有遺漏的情況下,控方可以引入反證證供;法庭亦有酌情權批准申請。書面陳詞提出的4個事項是早前無法預見。(😧控方選擇不在公平公正的公開法庭讀出,關注本案審訊發展的公眾人士無法了解如此關鍵的事項是什麼。)
🔸D11代表陳詞
除了影到後巷與A2出口情況的片段外,控方反證還包括康得思酒店資料,即是與D11有關。辯方不反對控方傳反證,但保留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的機會。
🔹控方陳詞
就有辯方代表擔心片段內容可能與其當事人有關,反證證供故名思義具針對性,不能以後門方式引入早前沒有引入的證據;片段主要針對案情與後巷、碧街東範圍相關被告。為免有誤解不會剪接片段。
🔸只要片段不影響他們,D1、D2、D6、D8、D9、D10沒有反對
🔸D4D12D18代表陳詞
就D4和D12情況,辯方不反對控方引入,反而會利用片段;D18與其他控方指稱不針對的被告一樣,不希望片段會導致對其不利推論。
🔸D9代表陳詞
本案已是當晚被捕213人當中的第11組審訊,為何控方突然在此時有這項新證據?
🔸D14代表陳詞
回應控方指出有不可預見的理由:本案暴動範圍的面積不算好大,只牽涉幾條街和後巷,關鍵時間亦只是2323-2330時。要到現在才搵到片段?
📌裁定
法庭已睇各方書面陳詞和今天再聽口頭補充,決定接納控方申請理據,批准引入反證❗️
⏺案件管理
針對D11的反證證供關於康得思酒店泳池關閉時間,街外證人要下周一早上才能到庭作供。新增片段牽涉3名警員(2名牽涉證物處理、1名為速龍);商討後辯方不反對片段呈堂(列為證物P0147),控方正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可減省傳召證人。
🎥播放P0147 (片長5分27秒)
片段拍攝者由後巷行到碧街東A2出口附近,拍攝周圍情況。有示威者由後巷跑出碧街,碧街有速龍跑過,A2出口外有數名消防員。
就此片段內容辯方不需要重開辯方案情。
📌結案陳詞
暫訂4月13-14日為本案結案陳詞口頭補充日子,法庭希望最遲11日可收齊各方書面陳詞。
1058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第七份承認事實P122(7) (關於D4、D12、D14)
控方反證片段P0147於2023年3月7日從金水Goldwaterhk Facebook專頁下載,片長5分27秒,由擷取、儲存到呈堂都沒有修改或非法干擾內容,過程中使用的電腦系統運作正常,片段反映當時真實收錄影像與聲音。
-控方傳召反證-
就D11第三位辯方證人關於當晚在康得思酒店泳池游水的證供,控方現傳召一名反證證人。
⏺傳召PW42 曾先生
康得思酒店職員
🔹控方主問
證人自2022年8月1日起擔任康得思酒店保安經理,之前職位為當值經理,由2017年開始。
酒店42樓(頂樓)有泳池開放予住客使用,要在41樓水療中心接待處登記後才可經通道及玻璃門上去泳池,沒有其他途徑。
2019年11月份泳池開放時間為0630-2300,沒有更改過(如遇上颱風或突發事故則不會開放)。泳池2300時就會清場,關閉後不會讓住客逗留,玻璃門亦會用專用鎖匙鎖上。
🔸D11代表盤問
2019年11月18日晚上不是由證人親自鎖上通往泳池的玻璃門。當天證人需要當值,但現在已無法記起當值時間,而公司已銷毀當時當值紀錄,只有救生員的手寫紀錄。
-PW42作供完畢-
辯方確認不需要就控方反證申請重開辯方案情。
📌片段實時推算
由於新引入的P0147片段沒有顯示時間,控方將片段與P045的相關時段並列同步播放,利用消防員、白衫人出現和移動位置,對照兩段影片所拍攝為同一時間同一地點(不同角度)的情況。雙畫面同步播放片段列為MFI-16。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口頭補充日子維持早前安排,於4月13、14日開庭處理,暫時預留5月20日宣布裁決。
案件押後至4月13日續審,期間所有被告禁足令撤銷、每周需到警署報到一次(D10一周報到兩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第七份承認事實P122(7) (關於D4、D12、D14)
控方反證片段P0147於2023年3月7日從金水Goldwaterhk Facebook專頁下載,片長5分27秒,由擷取、儲存到呈堂都沒有修改或非法干擾內容,過程中使用的電腦系統運作正常,片段反映當時真實收錄影像與聲音。
-控方傳召反證-
就D11第三位辯方證人關於當晚在康得思酒店泳池游水的證供,控方現傳召一名反證證人。
⏺傳召PW42 曾先生
康得思酒店職員
🔹控方主問
證人自2022年8月1日起擔任康得思酒店保安經理,之前職位為當值經理,由2017年開始。
酒店42樓(頂樓)有泳池開放予住客使用,要在41樓水療中心接待處登記後才可經通道及玻璃門上去泳池,沒有其他途徑。
2019年11月份泳池開放時間為0630-2300,沒有更改過(如遇上颱風或突發事故則不會開放)。泳池2300時就會清場,關閉後不會讓住客逗留,玻璃門亦會用專用鎖匙鎖上。
🔸D11代表盤問
2019年11月18日晚上不是由證人親自鎖上通往泳池的玻璃門。當天證人需要當值,但現在已無法記起當值時間,而公司已銷毀當時當值紀錄,只有救生員的手寫紀錄。
-PW42作供完畢-
辯方確認不需要就控方反證申請重開辯方案情。
📌片段實時推算
由於新引入的P0147片段沒有顯示時間,控方將片段與P045的相關時段並列同步播放,利用消防員、白衫人出現和移動位置,對照兩段影片所拍攝為同一時間同一地點(不同角度)的情況。雙畫面同步播放片段列為MFI-16。
⏺案件管理
結案陳詞口頭補充日子維持早前安排,於4月13、14日開庭處理,暫時預留5月20日宣布裁決。
案件押後至4月13日續審,期間所有被告禁足令撤銷、每周需到警署報到一次(D10一周報到兩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控罪不詳*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今天改由總督察 #任雪瑩 駐場)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今明兩日開庭就案件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律政司外聘主控葉大律師敬業地帶傷上陣。開庭後嚴官首先提出幾項關注,讓各方索取指示、考慮後再作回應。
📌控方書面陳詞
控方陳詞裡指稱D1不爭議的事項(管有35條索帶、警員在現場沒有搜過其背囊),辯方其實都爭議;D14庭上證供提及過與其案情相關人士的關係寫錯。
📌被告身穿衣物
➡️D2
由於沒有證供提及D2上衣破爛的原因,嚴官親自檢示實物後,認為上衣的破口是被鉸剪剪爛。
➡️D10
D10供稱曾戴口罩,但口罩最終不知所蹤;其證供有講戴帽和口罩,而他進入THA的片段見到他有帽但沒有口罩。嚴官分析可能性有三:跌咗、喺褲袋、喺背囊;她親自檢示D10被檢取的褲,見到有4個褲袋。
➡️D11
D11證供指習慣帶背囊,但背囊已遺失;其酒店房卡則放在銀包內。嚴官觀察到D11被檢取的褲有兩個較深的褲袋,應足夠擺銀包。
📌呈堂片段相關
➡️窄巷人疊人時間
P007G裡2322-2325時見到窄巷有人走出,初時速度較快、沒有斷續,2323時後較慢,2324時後再沒有人走出。幾時開始發生人疊人?
➡️控方反證片段實時
控方傳召反證片段P0147以顯示相關時段小巷至碧街東情況,但辯方指片段只反映D4、D12、D14離開之後的時間。
➡️D17搭車路線
D17的辯方證人指她平常會搭213D巴士,巴士站位應該在花園街,會經彌敦道。
➡️動令推進時間
警員證供指稱下動令的時間與片段所見有出入;嚴官根據片段對應不同時段,分析較貼近實時為梁仲文高級警司的說法(2323時動令),因他供稱2321時收到通知速龍已到。
💡D2指稱招認
D2代表嚴大律師向法庭提出關注:控方已確認不倚賴指稱D2向警員作出的招認,但控方陳詞中有提及其他陳述。控方證人供稱現場有搜袋,醫院開背囊再搜到物品,對此辯方有自己的說法。當觸及警員記事冊內容,需要以案中案處理,但現階段已經太遲,因為但凡控方提及與記事冊相關部分都不應予以考慮。辯方援引Thongjai案例。
嚴官表示,以其認知控方不倚賴招認,陳詞內容只是用來支持證人有按警察守則進行程序;證人當時沒有警誡被告。辯方不爭議當時背囊被搜出物品,因辯方案情指該指稱屬於D2的背囊根本不屬於他,因此不爭議背囊內的物品。
___
🔹控方補充陳詞
🔎適用於所有被告
整體環境證供已可壓倒性作出唯一合理推論。(D18沒有作供,但他管有生理鹽水、圍巾,是為環境證供。)
🔎回應D1
辯方陳詞提到另一組案件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惟控方認為其情況有獨特之處,不能作準。
就辯方指D1進入THA前有4小時真空期,實際上並沒有4小時那麼長,而且D1自己的證供也指她一直在找換店外,即是等候區,而機動部隊D3小隊很快已到場進行看守,因此不存在所謂真空期。多於一名D3小隊隊員有出庭作供,確認他們在場看管,沒有人可干擾物品;即使D1一度失去意識,但她也是在警方看守範圍之內。(辯方田大律師回應指,在場警員沒有任何識別,而以D1當時精神狀況只能講出著防暴裝,但控方沒有傳召所有相關警員,沒有證明到完整的證物鏈。)
嚴官:控方盤問D1時沒有向她指出,現場搜背囊一事沒有發生。索帶從D1背囊被搜出的可能性有三:索帶由頭到尾都喺度、有人栽贓、有人錯誤將索帶放入去。
控方在審訊中只傳召已知與被告口供相關證人;嚴格來說D1有一段時間暈倒,不知發生什麼事,醒來後有警員搜過,她望了一兩眼但沒有更多細節以讓控方去找相關警員。D1否認管有索帶,但事實上索帶是從其背囊搜出。D1庭上供稱自己鍾意著黑色衫、戴灰色口罩——索帶都係黑色,顏色吻合;如果是被栽贓為何不是白色索帶?
🔎回應D2
PW38收指令到找換店處理擔架床上的D2,當時D2用手勾住背囊。(辯方澄清並獲嚴官確認,證人庭上作領是說D2攬住背囊,不是勾住。)除了雷射筆外,D2背囊還被搜出泳鏡、防毒面具等。
🔎回應D9
辯方陳詞指封鎖線在15分鐘後形成,但證供顯示其實警方推進後1-2分鐘內已有警員到達各點,只是未正式確立封鎖線。
有關「圍魏救趙」內容,控方不是後門方式引入,而是曾親身在理大的梁仲文高級警司所作證供。
🔎回應D10
D10庭上供稱自己最終去到A1出口過程中的路線,但沒有閉路電視鏡頭影到他。D10承認自己曾身處碧街窄巷,控方認為唯一原因只是他由彌敦道進入,而他是參與了暴動。
🔎回應D11
對於辯方指稱D11手肘擦損,證據見到他的手有紅印,但辯方沒有呈遞任何醫療報告,亦冇人知傷勢是如何造成。
控方同意D11的褲袋足夠放入普通大小的銀包。
🔎回應D14
D14聲稱他當時在玩Pokémon Go;控方不是要被告證明自己清白,問及遊戲紀錄只是質疑其證供可信及可靠性。他當時管有護手、防霧噴劑,即使聲稱有其他原因,但物品確實可以在現場使用、配合暴動環境。
🔎反證片段P0147 (針對D4、D12、D14)
P0147反證片段可反駁3位被告的說法。(辯方指片段只反映被告離開之後的時間。)
D4&D12
D4供稱搵小食,D12案情則是與客戶見完面搭車。片段P007G約23:23:05起人群已停止從窄巷進入碧街,相信是開始人疊人;如被告在P0147拍攝時已離開就會有充裕時間離開現場,不會被困在窄巷。
D14
就他供稱在後巷口位約1分鐘時間,片段不可能拍不到。
嚴官:即使給予辯方所有時間利益,仍看不到P0147顯示的情況如何能與辯方證供磨合。
(明天再繼續處理此片段相關議題)
🔸辯方陳詞
D4D12D18代表葉大律師陳詞未完,D14代表張大律師未開始陳詞,其餘被告法律代表已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控罪不詳*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今天改由總督察 #任雪瑩 駐場)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今明兩日開庭就案件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律政司外聘主控葉大律師敬業地帶傷上陣。開庭後嚴官首先提出幾項關注,讓各方索取指示、考慮後再作回應。
📌控方書面陳詞
控方陳詞裡指稱D1不爭議的事項(管有35條索帶、警員在現場沒有搜過其背囊),辯方其實都爭議;D14庭上證供提及過與其案情相關人士的關係寫錯。
📌被告身穿衣物
➡️D2
由於沒有證供提及D2上衣破爛的原因,嚴官親自檢示實物後,認為上衣的破口是被鉸剪剪爛。
➡️D10
D10供稱曾戴口罩,但口罩最終不知所蹤;其證供有講戴帽和口罩,而他進入THA的片段見到他有帽但沒有口罩。嚴官分析可能性有三:跌咗、喺褲袋、喺背囊;她親自檢示D10被檢取的褲,見到有4個褲袋。
➡️D11
D11證供指習慣帶背囊,但背囊已遺失;其酒店房卡則放在銀包內。嚴官觀察到D11被檢取的褲有兩個較深的褲袋,應足夠擺銀包。
📌呈堂片段相關
➡️窄巷人疊人時間
P007G裡2322-2325時見到窄巷有人走出,初時速度較快、沒有斷續,2323時後較慢,2324時後再沒有人走出。幾時開始發生人疊人?
➡️控方反證片段實時
控方傳召反證片段P0147以顯示相關時段小巷至碧街東情況,但辯方指片段只反映D4、D12、D14離開之後的時間。
➡️D17搭車路線
D17的辯方證人指她平常會搭213D巴士,巴士站位應該在花園街,會經彌敦道。
➡️動令推進時間
警員證供指稱下動令的時間與片段所見有出入;嚴官根據片段對應不同時段,分析較貼近實時為梁仲文高級警司的說法(2323時動令),因他供稱2321時收到通知速龍已到。
💡D2指稱招認
D2代表嚴大律師向法庭提出關注:控方已確認不倚賴指稱D2向警員作出的招認,但控方陳詞中有提及其他陳述。控方證人供稱現場有搜袋,醫院開背囊再搜到物品,對此辯方有自己的說法。當觸及警員記事冊內容,需要以案中案處理,但現階段已經太遲,因為但凡控方提及與記事冊相關部分都不應予以考慮。辯方援引Thongjai案例。
嚴官表示,以其認知控方不倚賴招認,陳詞內容只是用來支持證人有按警察守則進行程序;證人當時沒有警誡被告。辯方不爭議當時背囊被搜出物品,因辯方案情指該指稱屬於D2的背囊根本不屬於他,因此不爭議背囊內的物品。
___
🔹控方補充陳詞
🔎適用於所有被告
整體環境證供已可壓倒性作出唯一合理推論。(D18沒有作供,但他管有生理鹽水、圍巾,是為環境證供。)
🔎回應D1
辯方陳詞提到另一組案件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惟控方認為其情況有獨特之處,不能作準。
就辯方指D1進入THA前有4小時真空期,實際上並沒有4小時那麼長,而且D1自己的證供也指她一直在找換店外,即是等候區,而機動部隊D3小隊很快已到場進行看守,因此不存在所謂真空期。多於一名D3小隊隊員有出庭作供,確認他們在場看管,沒有人可干擾物品;即使D1一度失去意識,但她也是在警方看守範圍之內。(辯方田大律師回應指,在場警員沒有任何識別,而以D1當時精神狀況只能講出著防暴裝,但控方沒有傳召所有相關警員,沒有證明到完整的證物鏈。)
嚴官:控方盤問D1時沒有向她指出,現場搜背囊一事沒有發生。索帶從D1背囊被搜出的可能性有三:索帶由頭到尾都喺度、有人栽贓、有人錯誤將索帶放入去。
控方在審訊中只傳召已知與被告口供相關證人;嚴格來說D1有一段時間暈倒,不知發生什麼事,醒來後有警員搜過,她望了一兩眼但沒有更多細節以讓控方去找相關警員。D1否認管有索帶,但事實上索帶是從其背囊搜出。D1庭上供稱自己鍾意著黑色衫、戴灰色口罩——索帶都係黑色,顏色吻合;如果是被栽贓為何不是白色索帶?
🔎回應D2
PW38收指令到找換店處理擔架床上的D2,當時D2用手勾住背囊。(辯方澄清並獲嚴官確認,證人庭上作領是說D2攬住背囊,不是勾住。)除了雷射筆外,D2背囊還被搜出泳鏡、防毒面具等。
🔎回應D9
辯方陳詞指封鎖線在15分鐘後形成,但證供顯示其實警方推進後1-2分鐘內已有警員到達各點,只是未正式確立封鎖線。
有關「圍魏救趙」內容,控方不是後門方式引入,而是曾親身在理大的梁仲文高級警司所作證供。
🔎回應D10
D10庭上供稱自己最終去到A1出口過程中的路線,但沒有閉路電視鏡頭影到他。D10承認自己曾身處碧街窄巷,控方認為唯一原因只是他由彌敦道進入,而他是參與了暴動。
🔎回應D11
對於辯方指稱D11手肘擦損,證據見到他的手有紅印,但辯方沒有呈遞任何醫療報告,亦冇人知傷勢是如何造成。
控方同意D11的褲袋足夠放入普通大小的銀包。
🔎回應D14
D14聲稱他當時在玩Pokémon Go;控方不是要被告證明自己清白,問及遊戲紀錄只是質疑其證供可信及可靠性。他當時管有護手、防霧噴劑,即使聲稱有其他原因,但物品確實可以在現場使用、配合暴動環境。
🔎反證片段P0147 (針對D4、D12、D14)
P0147反證片段可反駁3位被告的說法。(辯方指片段只反映被告離開之後的時間。)
D4&D12
D4供稱搵小食,D12案情則是與客戶見完面搭車。片段P007G約23:23:05起人群已停止從窄巷進入碧街,相信是開始人疊人;如被告在P0147拍攝時已離開就會有充裕時間離開現場,不會被困在窄巷。
D14
就他供稱在後巷口位約1分鐘時間,片段不可能拍不到。
嚴官:即使給予辯方所有時間利益,仍看不到P0147顯示的情況如何能與辯方證供磨合。
(明天再繼續處理此片段相關議題)
🔸辯方陳詞
D4D12D18代表葉大律師陳詞未完,D14代表張大律師未開始陳詞,其餘被告法律代表已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1132 完庭]
控罪(1)各被告暴動罪 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罪名成立🔴
控罪(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罪名成立🔴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罪名成立🔴
求情及判刑將分三天押後至6月2日、5日及8日,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並會為D1索取教導所報告。
D1:鄧(16)/ D2:余(20)/ D6:李(23)/ D10:陳(20)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2日 1400時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5日 1400時
D8:翟(18)/ D11:周(20)/ D16:林(21)/ D17:李(18)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8日 1130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1132 完庭]
控罪(1)各被告暴動罪 罪名成立🔴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1]
管有35條索帶 罪名成立🔴
控罪(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罪名成立🔴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罪名成立🔴
求情及判刑將分三天押後至6月2日、5日及8日,期間被告需要還押,並會為D1索取教導所報告。
D1:鄧(16)/ D2:余(20)/ D6:李(23)/ D10:陳(20)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2日 1400時
D4:施(21)/ D9:陳(20)/ D12:周(27)/ D14:洪(24)/ D18:黃(25)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5日 1400時
D8:翟(18)/ D11:周(20)/ D16:林(21)/ D17:李(18)
求情及判刑:2023年6月8日 1130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