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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5/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0947 開庭


📍A5特別事項

A5代表申請將白色Iphone 證物拆袋作充電,因之後盤問需要給予PW5操作。法庭批准休庭等候充電完成。

1112 再開

主控指電話語音涉及中國方言(福建/閩南/泉州),要求翻譯對話內容協助舉證。

📌傳召PW5 偵輯警員16566 作供
🔸盤問
A5代表繼續盤問
🫂播放CC104 b 片段
-片段110107 同意Iphone 出現解鎖版面,之後屏幕底出現閃動訊息。對比證物白色IphoneP502,閃動訊息為要求輸入密碼開鎖,代表未解鎖狀態,證人同意
-庭上輸入密碼後版面見到各款apps, 軟件頁數多於一頁, PW5同意沒有見到WeChat 及whatsapp。
-片段110718,同意收銀台上白色Iphone未解鎖
-根據以上觀察,代表指作供說曾對比通訊錄沒在片段出現,PW5同意但補充是對比通知訊息,並非運行通訊app對比黑色三星手機。PW5堅持林國雄案件主管到到達店前有開鎖D5之白色Iphone 。
-同意檢查電話時沒有搜查令,Pol 1159 也沒有紀錄檢查此電話,因檢視白色Iphone後同 A5說法後備機播音樂一致,沒諗過作紀錄
-同意錄影會面中從沒向A5提及其同意提供黑色三星電話
-不記得呈堂錄影會面筆記是否自己製作,但印象自己沒有案件詳情不可能知問咩,可能是灣仔重案組比自己。內有一條問題問是否願簽署冇搜令下提供電子裝置內容, 會面中冇問到,PW5指不記得。
-不記得劉永康警長取去A5黑色電話有冇查問A5剛才訊息
-不同意其實主管隊伍到前沒有問過A5電話密碼,也不同意在店內從沒向A5施行警誡,唔記得有冇問過冇關問題如政見,家人情況。
A6代表
同意錄影手寫問題你媽媽叫你處理證物是指黑色機油
🔹覆問
-手機沒填Pol 1159,該表格是見到手機有訊息知道會有危險才要填,當時情況不符合
-案件主管林警長到後才作警誡,解釋自己從沒參與調查,不清楚A5角色,進入店內時好奇時裝店有咁多機油,瓦斯氣物品,工作只是監視店內人物,直到案件主管林國雄到時才知進一步資料,更得知較早前已經拉了D2是哥哥,當時母親也在場。知道前文後理才可作警誡。

📌傅召PW6 警署警長 劉永康(音)作供:
🔹主問
案發駐守灣仔偵輯隊,上午105x帶隊到交加街調查,一男子在內即A5,期間身上黑色電話響自己制止取去電話,A5表示母親搵,PW5聽到電話訊息是方言聽不明,將電話交給PW5。
🫂 播放CC102 1058時見到自己入店,確認10:59時A5拿出手機即剛才作供形容
🔸A5代表盤問
-確認本案只有作記事冊紀錄,內有10:58 記項:A5本地話說「我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11:15記項「警員16566警誡...」「A5我無嘢講」及林國雄案件主管到場。更正A5本地話說「我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發生在11:15
-不同意店內其實沒有向A5警誡,而其沒說「我無嘢講」
🔹沒有覆問

📌案件管理
下星期一政府化驗師鍾先生作供予辯方盤問,截取A5手機訊息之警員不用傳召,口供會以65b處理,另外因whatsapp 訊息為福建方言會要求法庭翻譯協助。之後下午開始傳召最後一名,亦是主要證人警員15562作供,估計需一至兩天。

1252 今日完畢,下午因法官有另案處理不開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4/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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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5特別事項

A5代表讀出反對A5下列證據呈堂:
1)A5同A6手提電話之文字及語音通訊內容截取呈堂
2)口頭回應「我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

反對理由為在沒有施行警誡下回答,A5非自願提供手提電話密碼,即上述證據是在A5不自願及不公平情況下獲取。

📌傳召PW 5 偵輯警員16566 作供
🔹主問
2013入職,2020年5月駐灣仔刑事調查隊,收訓示往交加街6號進行觀察3月30日跑馬地縱火案疑犯並報告。0635時同警署警長劉永康。女警長56256,女警員員8595及警員15197便裝到達,目標地址為金利程時裝店(音),約九時多見到一男子返店開門,即以電話訊息匯報劉永康及56256。至1050見男子即A5接電話後收拾開店時所掛門外衣物並半拉閘即再匯報,獲指令即刻入店調查。自已用手拉開半關閘門,同女警長56256,女警員8595及15297進入店內。在店內貨倉位置見到有瓦斯罐,大量玻璃樽,另有工業白電油及一些燃料罐,在廁所位置見A5手部動作前後擺動,上前表示警察咪郁,麻煩走出來,此時見到被告伸出頭部停止動作,問物品用途但沒有任何回應便走出來。自己入內見馬桶位置有大量黑色液體,聞到機油味亦有一紅色鮑魚刷在坐廁內,門外還見有一罐銀色日本牌子Mitasu電油。自己將A5帶到店內收銀位置遠離危險品。向A5調查知其是老闆之一負責打理,索取身份證查看身份,A5有答問題直至問到剛才廁所做乜即冇回答。PW5在收銀位置見到有一部白色Iphone,獲答是A5 後備手機,要求提供密碼獲同意交出配合調查。
調查期間A5身上一部黑色三星電話P501不停響似是收到訊息,懷疑在通風報訊即問他願不願意配合調查交出電話,A5答「阿sir真係阿媽搵我」並從褲袋取出一部黑色三星手機交比己看,同時A5想打訊息,上級劉永康即時伸手制止A5用電話並取走,劉見到已解鎖畫面是A5同母親通訊息,劉之後將電話交 PW5進一步調查並指whatsapp語音訊息是方言聽不明(應為福建話),螢幕畫面知A5母親多次用非本地話同A5語音通訊,唯有將電話放收銀等被同事帶到後巷調查之A5回來。A5回來時見母親微訊用文字向A5寫大意為「出事了」。自己跟住向A5問因見到依條訊息是否願意比密碼調查,告知三星電話亦可能會被檢取作證物,A5答好啊並在面前以手勢解鎖,但沒有再回應,PW5隨即將看到訊息內容告知上司。稍後案件主管及隊員到場視察。自己同案件主管警署警長林國雄匯報時,A5突說「唔關我事,阿媽叫我做」。1115時PW5叫停並施行警誡,A5沒有回答。約1312帶A5離開。
🫂播放P30 店內CCTV (沒聲音)
-CC102a店外片段
5月26日實時0934,A5開閘入店準備營業。
-CC102b店內片段
0951時開始,1040起A5一直望手機,1050時A5拉下閘門,數分鐘後匆匆走到店內鏡頭拍不到位置,1054時 PW5及同隊進入店內,1分鐘內PW5將A5帶到收銀處。1058因A5三星電話不停響,A5拿出來想打字,劉永康警署警長制止並取去電話。 片段中PW5不時按黑色三星手機螢幕,指避面自動熄畫面看不到訊息。1108 A5交出密碼, PW5查看訊息。
-CC103 店內另一角度片段
1054 PW5 從倉內廁所將A5帶到收銀台。1108 PW5 指查間後A5開機解鎖用手勢提供密碼
-CC104b收銀機頂CCTV
1058 A5取出三星電話想打訊息被制止,PW5其後收銀處發現一部白色IPhone 。1108指A5開機解鎖用手勢提供密碼。1113 PW5關上CCTV再取走作證。
-CC105b 向貨倉及廁所CCTV
1052 A5店內走進廁所,1054時PW5走入帶走到收銀處
🔸A5代表盤問
-同意受查人須知道有權保持緘默及不提供電話密碼。同意當天A5有整理店務如掛衫、收錢。進入店內時發現瓦斯罐,大量玻璃樽,工業白電油及一些燃料罐同意可做成汽油彈。
-進店後方見到A5時已聞到機油味,A5所在是廁所因有沖水聲。
-去到收銀處作初步調查,初時問A5在後卷入面做咩沒回應。片段CC103 1055時 PW5 將A5帶回廁所並向劉永康上司指出剛才發現其位置,劉沒有進入後巷。
-不同意是因A5早前說「阿媽叫我倒」,於是自已將A5帶到廁所。
-作供發現白色iphone 後問A5願唔願意交出密碼初步調查,同意沒講他有權利不提供。但自己問願唔願意,意思有他可不願意, A5有自願講「好」及提供密碼自己開機查䦧內容,同意此刻仍未警誡。之後宣佈以「管有物品可作破壞..」拘捕才作警誡,事後在記事冊記下被告自願提供2部手機密碼,但未有紀錄2個電話之密碼,證人同意收銀台當時有播放音樂。
🫂CC102b 11:11時多4名警員進入,確認是案件主管林國雄隊伍。
-檢取黑色三星電話前因響起,PW5問「邊個搵?」A5答「阿媽搵我」,之後想打訊息被劉警長禁止並取走電話
-同意口供寫A5答是老闆,非今早講老闆之一,認為一樣
-店內易燃物品被告A5沒有解釋
-「出事了」是帶A5入厕所再出來時第二次看黑色電話見到,但訊息前文後理同找到爆炸品冇關
🫂播放CC105b 1054,同意出示委任證只有數秒便放日褲袋,這是個人習慣,同意今日作供冇提過有出示委任證
-同意書面口供寫在A5手機訊息發現「出事了」,沒紀錄是在微訊程式內
-控方相冊58張,見到紅色罐Mitasu而非今日作供指銀色,證人同意形容得不夠仔細。再看另一張銀色罐相後PW5 改口指紅色罐認錯了。
-檢查黑色三星電話只看通訊錄,通訊軟件,不記得有冇查看手機內CCTV 軟件
-🫂CC104c 1058時 PW5忙於看CCTV,女警8595指向A5褲袋,不知有冇講「你個電話響」,數十秒後A5拿出電話解鎖,之後劉永康警署警長取去A5電話。律師質疑A5在側證人看CCTV根本看不到A5展示電話母親找他
-不同意沒有問願唔願意交出電話,A5也沒有說過好
-1059時PW5發現白色Iphone,即問邊個,再問A5可唔可以提供密碼
- PW5指片段1101時白色iphone 已經解鎖,代表質疑未解鎖證人不同意。1108時A5拿起電話, PW5指是展示密碼。其後 PW5似嘗試用白色iphone內CCTV app, 證人不同意
-片段1101 時PW5指片段中自己對比A5 2部電話內通訊錄,代表律師指出是虛構,iphone 畫面並非解鎖後正常版面

1630 今日完,明天0930繼續, 只開半天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6/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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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上午傳召福建翻譯員
(內容從缺,如有可補上)

下午內容:
📌傳召證人15655陳錦倍(音)影片辯認證人

- 證人同意cctv中間會有追蹤上的斷層。如何判斷放咩片入精華片段基於鏡頭影到幾多,同視乎做左某d行為,是否需要呈現番出嚟。

▶️睇p31
為CCTV截圖和撮要描述,證人在各截圖中圈出各指稱之被告和一UH車輛,總共有55頁

對各指稱被告之識別:
d1 - 紫色圈 d2 - 黃色圈
d3 - 綠色圈 d4 - 藍色圈
UH車輛 - 紅色圈

描述中指「約實時」為根據cctv時差得出之時間 ; 播放時間為cctv原裝播放時間

p10中有28張地圖
- 是從地政署下載之地圖,有標示對應cctv截圖的鏡頭位置(p31),亦有對應上述提及各被告所用到識別之顏色

證人以cctv截圖解說其辯認理由:
(D2立場對1-9 截圖辯認不爭議)

1 : 大廈電梯,辯認D2理由為啡色頭髮,藍色有領外套(之後警方有檢助到)
2 : 大廈電梯大堂指見指稱d2行出
3 : 北角小樓/林(音)藥房cctv
鏡頭見北角道,證人指見指稱d2向渣華道方向行。辯認理由:出現時間吻合性,畫面放大可見啡髮,藍色外套,黑褲,拎住黃色膠袋有呈三角型狀重物。
4 : 北角道小辣椒餐廳cctv,指見d2 橫過馬路
5 : 和富道生華記(音),指d2番轉頭向北角蘇浙方向行(證人對圖4-5中間情況不清楚)
6 : 和富道
7 : d2向英皇道方向行
8 : d2同圖3相反方向行
9 : 7仔

10 : 證人指辯認到d1,約實時間為2310,地點於xx樓電梯,辯認基於光頭,黑色長袖外套,黑長褲,黑色波鞋和深灰斜咩袋
11 & 12: 同圖10相同辯認原因
13 : 證人指辯認到d3,位置為柴灣一住宅升降機,辯認基於藍色衛衣,心口中間有一大addidas logo,深色窄腳褲,灰白波鞋。證人指警方知道d3住所位置(處所1)
14 : 此為圖13前經處所2往處所1之情況,辯認基於褲和鞋和和衛衣相同,證人指出處所一和二相連
15 : 辯認d2理由,雖然此為黑白圖但衣著外型吻合,髮型拱起,有膠袋,出現喺度既時間吻合9號鏡後時間(9號鏡為7仔)
16 : 辯證到銀色Toyota uh車輛,解釋因為經過紅隧有記錄
17 : 紅隧往港島方向,見指稱UH車輛
18 : 紅隧
19 : 紅隧港島出口,辯認理由為顏色,車型,車尾燈位置,速度,周邊車輛亦為參考識別,
20 : 九龍往港島出口即銅鑼灣近告士打道,辯認理由基於顏色,圖19之車輛排序,解釋因為隧道內的車輛難以爬頭

21 : 告士打道分域街交界,捷利中心(音),即apa斜對面,辨認基於告士打道車速每小時70公里,指稱uh車出現同車速吻合,車型吻合,此圖看不到車牌,約實時為2340
22 : 軒尼詩道分域街交界一酒店, 辯認基於圖21-21有200m 左右,夜晚車小,計番時間,指稱出現的銀色toyota符合。此圖不能見車牌
23 : 酒店另一cctv,軒尼詩道行人路向西邊,見指稱涉案Uh 車輛的車型顏色相對吻合
24 : 利景(音)商場,利東街位置,辯認UH車為放大見銀色車款車型吻合,計車速出現時間吻合
25 : 灣仔新誠(音)商業大廈,此cctv睇不到車牌,cctv為2350實時,與上一鏡頭有9分鐘之差距,證人解釋是相信車輛可能於地鐵站停下對出等人,指根據車款相信就係uh車

辯方請證人離席。續指證人指基於隧道附近環境作辯認可接受,但於圖25指相信uh車停左一段時間先出現,則希望能再作澄清。


26 : 大有廣場cctv 截圖,辯認基於顏色,車型車款,由圖25至26 有100米,一分鐘內出現此處為合理。睇唔到車牌
27 : 大x大廈,近軒尼詩道菲林明道,辯認基於顏色,出現時間,車款車型。睇唔到車牌
28 : 軒尼詩道中國人壽大廈,軒尼詩道往杜老誌道,睇唔到車牌號碼,證人指雖然黑白鏡,但基於車行之方向,出現時間,車款車型能辯認為uh車
29 : 軒尼詩道中國人壽大廈,杜老誌道往駱克道,辯認基於出現時間,車型車款
30 : 軒尼詩道中國人壽大廈, 辯認基於顏色車型車款,睇唔到車牌

31 : 灣仔駱克道三商大廈(音),辯認基於顏色車型,同圖30中各車的排序。睇唔到車牌
32 & 33: 銅鑼灣 2期廣場停車場,睇唔到車牌,辯認基於車款車型,出現時間,證人指和上一鏡有200-300 m,過紅綠燈可能需要多咗時間,但 仍然在合理時間出現
34 : cctv向波斯富街,老鳳祥店,辯認基於車款車型顏色,出現時間,見指稱uh車往木球會方向
35 : 波斯富街軒尼詩交界商場,睇不到車牌。車款車型顏色,出現時間吻合。
36&37 : 位置為皇冠假日酒店,睇唔到車牌,辨認基於車款車型顏色,出現時間
38 : 位置為南洋酒店後門,指見指稱uh車去橫街,車頭燈熄左,停在保齡頓街祥和里交界,證人指相信有人落車,但同意CCTV中睇唔到開門位置。辯認基於車款車型顏色。
39 :榮發大押正門CCTV,指辯認到D1 D2 D3,辯認D3基於穿藍色衛衣有一大addidas logo,黑窄長褲,灰白波鞋,髮型兩邊短,指見D1-3行往軒尼詩道方向
40:榮發大押另一CCTV
41:堅拿道西軒尼詩道交界道西見D1 D2 D3,辨認D1基於光頭,深灰斜揹,波鞋見早前指的橙邊,白底,亦在家中檢助到此鞋。時間為0003
42:同41相同CCTV ,見D1 D2 D3,時間為0032。圖41同42中的29分鐘不知去向,證人指圖42中每人手上有多左枝飲品。

辨認未完,明早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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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6/19]

非即時,補回2023年6月19日上午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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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控方在今早才收到辯方通知控方,不需鍾先生證人作供。

控方先處理證物
女警員在搜查D5手機時,拍攝了錄影片段。錄影片段 (P69)、文字騰本 (P69A),片段中的Whatsapp 內容,部分內容需要福建及閔南話翻譯 。

控辯雙方同意修改的文字騰本內容:
原句 「“檢”示聯絡人」,應改為「“顯”示聯絡人」
原句 “catch” ,應改為”capture”
原句 「你喺唔喺大”埔”嗰度?」,應改為「你喺唔喺大”鋪”嗰度?」
原句 「阿媽,我今朝返嚟見到大”埔”」,應改為「阿媽,我今朝返嚟見到大”鋪”」

控方手提電腦因技術問題,無法播放聲音,正從灣仔警署取另一部手提電腦,需時大約10mins。已經諮詢法庭電腦技術支援,但仍有問題。

10:10~10:30 休庭

控辯雙方皆不反對讀出(女警21667)證人供詞,不需傳召她作供,雙方同意修改文字騰本內容,原句「睇下將嗰啲嘢”放”咗佢」,應改為「睇下將嗰啲嘢”揼”咗佢」

傳召第一位控方證人,法庭翻譯員韓女士宣誓,負責翻譯閔南話。

🔹控方主問

播放VRI片段,日期:17-9-2020,時間:11:36~13:09,地點:灣仔警署315室,處理證物警員:劉家汶 (音),灣仔重案組。

片段內容:
- 劉家汶在警誡A5,她拆開手提電話封條進行搜查。
- 26-05-2020 10:54,在灣仔交加街一宗縱火案,D5涉嫌串謀妨害司法公正。D6指示D5摧毀手提電話,警員16566檢取那電話。
- 現在以投影機投射電話內容,已取得東區裁判法院搜查令 (編號: 9002/2020)
- 電話無電,稍等。
- 如有需要,我會播放片段、錄音。
- D5提供給警員的電話解鎖密碼為一個圖案,現在解鎖電話。
- 我會按「*#06#」,以取得IMEI號碼。

辯方請第一位控方證人出庭避席。要求證人應該另外就證人供詞作另外宣誓。
第一位控方證人,進庭,再就證人供詞作另外宣誓。

繼續播放VRI片段,顯示兩組 IMEI & S/N

(A) Whatsapp內容,(i)「阿媽」,聯絡人中電話號碼為59xxxxxx。
- 20-5-2020,「阿媽」的訊息記錄,現時截取螢幕截圖。
- 播放第一段錄音
- (09:31) D6: 帶貨噚晚收咗$2590
- (10:00) D5: 我今朝返大埔見到2隻曱甴。
- D6: (福建/閔南話)
- D5: 求先喺屋企搜間房,有無搜到啲咩?
- D6: 拎咗電腦、主機、鍵盤。面具、口罩。屋企係咪有2個防毒面具?

- D6: (福建/閔南話)
- 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有幾個不同版本)
- 「鋪頭有2個後生仔企喺”門口”」、「鋪頭有2個後生仔”喺度睇”」

辯方: 此句有爭議。控方叫第一位控方證人坐近電腦喇叭,會聽得更清楚。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 「今日無打電話,睇下嗰啲點樣。」
- 「嗰啲有火水嗁,查下。」

控方問第一位控方證人: 開頭有講「北角」?

官:現時是否paragraph 15有爭議?請第一位控方證人出庭避席。
辯方建議以下修訂:
- 「今日唔好”打機”」,應改為「今日唔好”打遊戲”」(與本案關係不大,但被告想澄清)
- 有講過「火水」,而非「火酒」
- 無「罐」字,,應改為「看」字。
- 「看,上網查下有無嗰啲,可唔可以倒落廁所。」

法官:
- 已有法庭閔南語翻譯員? 如果控方有2個版本的翻譯,會否請翻譯員作供?
- 控方是否反對原有閔南語翻譯的內容,因此另請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第一位控方證人進庭 (重播D6 Whatsapp 錄音)
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 「我去北角鋪頭,好似有2個後生仔。」
- 「火水,盡量查下,倒落廁所,會唔會?」
- 「千其唔好打電話。」

第一位控方證人由1998年5月已從事法庭閔南翻譯員。Whatsapp D6錄音是閔南話,錄音背景噪音好強,需要聽幾次。

繼續播放VRI片段的Whatsapp錄音:
D5: 「咁我要唔要落疊先?」
D6: 「掹咗wifi 插頭先」
D5: 「求先阿哥幾點被拉? 你陪佢去差館? 有搵律師?」

(A) Whatsapp內容,(ii)「阿媽2」,聯絡人中電話號碼為97xxxxxx。
- 無訊息內容

(B) WeChat內容,(i)「媽咪」
- 26-5-2020 09:45,現正截取螢幕。
- D5只在此日以WeChat 與D6溝通。
- 文字訊息:
- D6: 出事!
- D5: 咩事?
- D6: 哥,出事。
- D5: 整親
- (D6曾致電D5,最後取消)

(B) WeChat內容,(ii) 「阿媽2」,電話號碼為59xxxxxx
- 1st call: 「阿媽2」曾在WeChat致電D5,歷時2mins58s。
- 2nd call: 10:43,「阿媽2」曾在WeChat致電D5,歷時1min7s。
- 3rd, 4th call: 來自2 個來自「阿媽2」的未接來電

(C) Telegram內容
24-5-2020 的最後訊息,應該與本案無關。

(C) Line內容
無本案相關訊息

(D) Twitter內容
無本案相關訊息

(E) 搜查相片
26-5-2020 只有2張相,應該與本案無關。

劉家汶完成搜查電話,同事亦不用再搜查

🔸D6辯方律師盤問第一位控方證人

律師:你翻譯了的閔南話,有提及「打電話」?
證人:D6 曾說「睇下點」,無提及「電話」,曾說「今日唔好打電話」

律師::你有無聽到「打遊戲」?
證人:無,「打電話」同「打遊戲」唔同。D6係話「今日唔好打遊戲」。(D5、D6 在庭上點頭)
法官:同一句?D6有無講過「今日唔好打電話」? 聽多次 (錄音)。
證人:確認D6係話「今日唔好打遊戲」。成段錄音無提及電話。
控方:會再處理第一位控方證人證供。

11:30~12:00 休庭

傳召第二位控方證人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2020年3-5月,為灣仔重案組第一隊偵緝警員。現時為港島區重案3A隊。29-30/3/2020,處理此案,以CCTV片段辨認人物。8/2020,重案組主管林江銘吩咐處理此案。詳述辨認4名嫌疑人(A1-A4)的經過,曾向入境處申請ROP,以檢視被告照片。UH???? 灰色私家車,車主為D1哥哥。如被告有紋身,會拍攝多於4張照片。

控方、法官數次請第二位控方證人位減慢語速,來不及抄寫。

證人係以身型、證物相片中的衣著、髮型來辨認被告。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第二位控方證人辨認D4,請第二位控方證人出庭避席,辯方反對第二位控方證人檢視D4其他照片,應建立更多基礎才可再看。

第二位控方證人進庭,證人檢視D4左手臂、背部的照片。在拘捕D4當日,第二位控方證人已在警署的電話系統看過D4的紋身。有將CCTV片段剪輯成精華、亦有截圖,方便呈現給法庭。

13:00 休庭,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7/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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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2 開庭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0解說其辯認理由:

📎追縱A4
43: 莊士敦道138號向石水渠街之建築物CCTV 2張截圖,00:43時一男子戴黑色帽頂有白色一點,頸有白色口罩拉下食煙,穿黑色長袖風褸,灰色短褲及黑色帆布鞋左腳上見有一條鮮豔顏色帶辨認出A4(帽,褲、鞋家中搜出相同),證人指出以衣著及廋身型辨認。

45: 交加街喜匯第五座CCTV043向交加街行人路之3張截圖,拍到排檔,00: 49時發現A4(右上角遠方黑色帽黑色風褸白色口罩廋身材由石水渠街行去交加街春園街,當時路上行人很少

54: 佳寶CCTV指向交加街春園街路口,拍到辨認A4下半身衣著(灰色短褲,黑色帆布鞋),配合45圖片追蹤疑人由莊士敦道入交加街再到春園街之路徑,期間A4在春園街手持發光物體,現場光線昏暗,電筒光不是如此,A4應正在傾電話,期間沒有其他人有此特徵

55: 佳寶另一支CCTV CC052,00:53:07時鏡頭上方指向春園街,下方交加街行人路,以灰色褲黑色衫及黑色帆布鞋辨認A4

📎追縱私家車UHxxxx
跳回 38: 實時23:59 銀色UHxxx 停在南洋酒店,證人認出A1至A3

44: 實時00:50時南洋酒店CCTV,銀色UHxxxx汽車沒移動仍停泊,應有人上咗車,著燈開車右轉寶寧頓街往前軒尼詩道行,解象低仍未見到車牌。

46: 南洋酒店CCTV指向寶寧頓街/軒尼詩道

47:南洋酒店CCTV另一支高空鏡頭追蹤私家車實時00:50:08行到黃格仔(可以見到車牌)車內除司機見到至少2個乘客,坐副駕位為A2見到手部,後面是A3則看到持手機。

48: 一叫「x記食肆」CCTV鏡頭追蹤私家車行走寶靈頓街去軒尼詩道方向

49及50: 軒尼詩道國華大廈不同角度CCTV,看不到車牌,但憑時間,車款及顏色判斷是涉案私家車。實時00:50沒有相同車款出現

51: 集成中心CCTV指向軒尼詩道東行方向,因有交通燈,實時00:53經過吻合50片段私家車由東向西行駛

控方要求證人利用上述CCTV片段截圖在地圖P10(9)上劃出私家車到達祥和里前後行走路線。

52: 大有廣場CCTV 指向莊士敦道菲林明道交界,憑出現時間、車型及顏色判斷涉案私家車莊士敦道駛入灣仔道

53: 尚翹峰黑白CCTV指向灣仔道交加街,憑出現時間、路線車型合理判斷涉案私家出現

56及57: 壹環彩色CCTV指向灣仔道,皇后大道東不同方向,截圖銀色私家車為涉案私家車左轉入皇後大道東

58: 皇后大道東衛斯里大樓CCTV,3張截圖,涉案私家車東行中違例u Turn反方向往中環方向

59: 壹環CCTV,截圖見到涉案車輛折回往西行

60: 皇后大道東202號QRE建築物,指向皇後大道東/春園街,截圖私家車皇後大道東右轉入春園街。

61及62: 佳寶2支不同角度CCTV,涉案私家車實時00:55經過春園街

63: 喜匯CCTV CC0435 實時00:55截圖見涉案私家車停在春園街交加街交界,00:58 戴戴黑帽,穿黑色風褸灰色短褲白色口罩A4出現準備匯合A1至A3,實時00:59:01戴黑色口罩,黑色長褲A2出現/實時00:59:09 深色長袖衞衣胸口白色大Logo 之A3出現由春園街行去金里程服裝,00:59:24 戴黑色帽A4由權記雲吞麵走向春園街方向到金里程。播放喜匯第五座CCTV CC059 實時01:00 A2,A3及A4 金里程服裝門外匯合。實時01:01 A1由春園街走到金里程,估計有人入店內開金里程招牌燈所以門外突轉光。

控方要求證人利用上述CCTV片段截圖1)在地圖P10(10)上劃出私家車由莊士敦道到春園街停泊期間行走路線。2)P10(10)_16上劃上A4行走路線

12:53休庭,14:30 繼續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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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7/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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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33 開庭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1解說其辯認理由:

64: 春園街店舖彩色CCTV CC060 鏡頭指向交加街及皇后大道東,實時01:01:15 截圖,清楚見銀色私家車車牌UHxxxx停下春園街三角形避車處並熄燈,01:01:32穿黑衫短褲左黑鞋上有鮮色帶男子即A4在車背打橫行往交加街金里程方向。時間01:01:37車上3人,A1(司機位,光頭。少肥),A2 (藍色牛仔有領外套,左邊衫裝上有反光花紋,黑色束腳長褲,及黑色Nike鞋)左前方及01:01:49時A3(後座乘客,穿黑色Adidas三角形圖案衞衣,戴黑色口罩,頭髮蓬鬆有厚度並露出額頭)分別下車。01:01:55 A組1至A3三人站在車尾,之後A2及A3先行去金里程服裝方向,A1 右手手持一塑膠火水泵,01:03:42 A1行往金里程

65: CCTV CC059在01:02 時A1行入金里程店內,之後離去行回春園街,01:05:11 見到光頭,黑色長袖衫褲。

66: CC060 在01:02時,同65一樣,角度不同。01:38:49 時A1企在金鳳。

67: 街寶CCTV CC058截圖,01:03:53 黑色衫褲鞋,小腿褲管後有2條反光條同A1家中搜出衣物一樣,前行進入春園街七十一。

68及69: 春園街七十一CCTV ( CC062、CC061),拍到A1於00:51入內(時差慢13分鐘)買了3支玻璃樽喜力啤酒到收銀處付款並在00:52:35對店員說「開咗佢」,00:52:59 A1拿住3樽已開蓋啤酒離開。

70: CCTV實時01:06:16 A1 行小巷去利東商場通道上花槽(711及金鳳中間)伸出雙手動作應在倒去樽內啤酒,01:06:16停止倒啤酒拿,雙手拿著樽行回春國街交加街交界。

71及72: PW8 庭上指出A1持玻璃樽行返交加街推測去金里程,但由於手勢保持平排而樽同衫也是深色看起來似沒有拿著樽但實際是有。

73及74: A1 離開里程走私家車,再在尾箱取物件後再去金里程

75: 約10分鐘後A1 從交加街金里程行出走回私家車,約01:39時A1打開尾箱取物,之後到01:40:44去車頭用膠紙貼上另一個為RNxxxx車牌

76: CCTV片段CC060,約3分鐘後即01:43:4x時,A1至A4 分別登上換了牌私家車(留意到A4由灰色短褲換了黑色吊腳長褲露出腳踝,但戴同一頂白色帽鰴帽及仍配戴白色口罩,根據身型廋削判斷仍是A4),01:44:29 A4先上車坐上右後方座位,01:44:55憑身型衣著A3先走到涉案私家車後方再坐上左邊後座,A2在其後(憑厚,蓬鬆頭髮,穿藍色牛仔有領外套,黑色修身長褲及黑色波鞋)在01:45:11時登上司機隔離坐位。4人上車後汽車便開走

77: 利東街商場CCTV 截圖,私家車沿莊士敦道行去廈門街

78及79: 利東街商場後門CCTV 截圖,鏡頭指向廈門街,銀色涉案私家車

80: 皇后大道東 QRE CCTV,01:41截圖辨認到私家車沿皇后大道東向東行

81及82: 涉案銀色私家車在截圖出現,皇后大道東向東行轉左入摩利臣山道

主控要求下在地圖晝出私家車由春園街離開後路線。

1633 今日完,明早0930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8/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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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主控呈上更新版辨認立場MFI 13取代舊版本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1解說其辯認理由:

📎追縱換了牌銀色私家車
83: 跑馬地黃泥涌道一大廈CCTV,見到更換車牌銀色私家車出現

84: 樂活道18號CCTV指向大坑道辨認到涉案私家車,同83鏡頭距離1公里

85: 大坑道341號CCTV指向大坑道,涉案私家車出現

86及87: 大坑道350號CCTV,實時01:49,87圖見到汽車背面,86則見到正面

88: 跑馬地 梅興街8號大廈閘門訪客黑白鏡頭 CC073截圖,於01:54:58(快實時5分鐘)見到涉案私家車先經過後倒車停泊,可見到車牌RNxxxx。估計用了10分鐘由春園街到達上址,沿路約五公里上山少車少燈亦為雙線雙程,推論私家車沒停過,因此各人所坐位置不變,證人指車停下8分鐘後才有人下車。02:03:34時右後車門一人下車,該人廋身材戴黑色cap帽頂前方有白色圖案、戴白色口罩,黑色Nike logo長袖風褸(A4)/ 02:03:40 前座乘客位下車,面部有黑色面巾遮蓋只見眼部及頭頸,相信是A2趁停車8分鐘內換裝才下車,2人分別向鏡頭左及右方行走。

證人在地圖上以紅色筆劃下上述追蹤行車路線,同時標示88及89鏡頭所在位置

89: 成和道68號大廈CCTV -CC074,D4於02:05:15(比實時快5分鐘)在梅興街接近成和道出現,A4辨認特徵為黑色帽、白色口罩,黑鞋左邊鞋面有鮮色條,黑色吊腳褲、廋身型及行路步姿。02:06:26時A4折返再經過,向落車位置走去。02:11:01 A4又再由右向左行向成和道方向。

90: 再次跳回 梅興街大廈訪客CC073鏡頭,02:04:05(快實時5分鐘),一個黑色風褸黑色朿腳褲戴黑色口罩穿白色底黑色波鞋男子左後座下車打開車尾箱取物,證人以乘客位置,髪型耳上剷青及衣著辨認推論是A3。02:05:29 A4鏡頭前左至右走過,02:06:24 A2拉下面巾露出白色口罩上回私家車左前座。02:09:28 A4由右至左經過鏡頭。02:10:44 A4左至右去私家車,02:10:50 A4右後座上車。02:11:47 涉案私家車向春勝街駛走。主控要求下在地圖劃出私家車停泊,駛走路徑。

91: 實時02:13跑馬地警署內有火光

93 梅興街8號大廈訪客CCTV 02:18:39起(實時02:13 )見到前後3個人由春勝街跑入梅興街再跑去成和道。較高A3跑在戴面巾A2後方。A3腳因穿吊腳褲足踝露出白色部份。片段時間02:18:45,A4鏡頭前跑過,辨認A4以白色口罩,戴黑色cap帽,穿著之黑色風褸較反光看起來比其他2人較淺色,提腿幅度大令褲吊腳比A3較大,露出腳部亦較A3多。

92: 成和道70號後巷CCTV CC076鏡頭指向荷塘道比實時快1分鐘,片段拍到涉案銀色私家車UHxxxx離開梅興街後02:10:38泊在荷塘道口。

94: 成和道70號後巷CCTV CC076 片段02:15:05 汽車著尾燈似等人,3人由梅興街走來上車,次序為A2、A3及A4。A2登上左前座,A3了登上左後座,02:15:11 時A4因其黑色風褸較反光顏色較灰最後登上銀色私家車從左後座上車,推論A3移了去右後座以便讓A4左後座快速上車,02:15:21截圖私家車駛走消失。

95: 荷塘苑外停泊Tesla 私家車紀錄儀前鏡頭,02:15時前方為涉案銀色私家車停路傍,證人從吻合衣著及對上片段時間辨認數秒內A2、A3及A4由梅興街不足一百米距離跑到先後上車開車走

1254 午休,下午1430 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8/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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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主控呈上更新版辨認立場MFI 13取代舊版本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1解說其辯認理由:

📎追縱換了車牌銀色私家車

95: 荷塘苑外停泊Tesla 私家車紀錄儀前鏡頭,法官留意到A2及A3跑到汽車時雙手戴上白色手套,證人同意指A2至4也有,主控指93項截圖也見到各人均戴上白色手套,A4最後在左後車門上車。 PW8確認梅興街、春勝街均是單程路。主控要求PW8在地圖繪出私家車由梅興街起步之路線。

93: D2、D3及D4由右跑至左,即在梅興街上春勝街方向跑向成和道方向,確認今早作供指此位置跑去接應汽車位置距離很短,可能得50米

96: 大坑道341號CCTV ,推算到汽車成和道後去藍塘道再行大坑道

97及98: 大坑道350號CCTV,兩鏡相距數十米,有數秒時差。

99: 大坑道137號中石油CCTV-Cc078 於02:17:39 涉案私家車及一架黑色女七人車向北角方向經過,由於是單線雙程行車,在後之銀色涉案車只能一直跟住黑色車行。PW8留意到大坑道341號首次見到黑色7人車,在銀色車前30秒

100: 大坑道大廈CCTV,2車相距只有一個車位,後方有一白色SUV

101及102: 2個CCTV CC081及CC082 只相距數十米,02:19時前方黑色七人車經過,涉案私家車UHxxxx 跟在後方。

103: 距102 CCTV 1.5公里天后廟道大廈CCTV,02:21 時黑色七人車及涉案銀色車出現

104: 炮台山道大廈CCTV-CC083, 02:22:39截圖七人車落山往北角,銀色私家車跟在之後。

證人在不同地圖劃下上述涉案私家車由跑馬地至炮台山道行車路徑

105: 英皇道怡安中心CCTV,黑色七人車(欖型車頭燈)經過轉入渣華道,銀色車在2至3個車位後跟隨

106: 距105 鏡頭4至5百米後之北角渣華道店舖內黑白CCTV,02:25:13時涉案UHxxxx銀色私家車停門外,02:26:58起左前及後車門打開,02:27:02見到A4戴白色口罩,穿黑色吊腳褲下車。片段02:27:05 時A3隨後下車,穿灰白色波鞋及已經換上犯案前穿著衣物。02:27: 20時涉案汽車駛走。02:28:15 見到A2穿著藍色牛仔外套(換上犯案前衣著)經過店前向英皇道方向行去,是回北角家。咁我們放工時間

📌案件管理:
主控指星期五早上應可完成PW8控方主問,A2盤問預計1小時,A3預計半天,A4則預計一天。下星期三前可完成此證人及傳召A5手機閔南語相關訊息翻譯員。

1642今日完,星期五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9/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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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0 開庭

A4代表律師指0943才聯絡到被告,剛從家中趕來,因證人口供涉及A4,缺席聆訊不理想,申請押後20分鐘,王官批准但要求查閱A4現時保釋條件。

0945休庭

1038 再開

A4 於1025 到達法庭,解釋昨晚八時發燒及喉痛,服藥後昏睡至今早引致遲到,快測呈陰性,A4狀態仍能應付上午審訊但希望下午可以前往看醫生,法官指暫不考慮更改保釋,但提醒A4再遲到將可能扣取保釋金並取消保釋需還押,同時指此番話適用於其他被告。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1解說其辯認理由:

📎追縱換了牌銀色私家車
107: 渣華道一幼稚院CCTV-CC086在106店內鏡頭對面建築物之彩色CCTV, 片段02:24:50秒銀色車停泊路旁,左前及左後2乘客下車,證人指為A2(下車後穿回藍色牛仔外套內仍穿黑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白色口罩)及A4(黑色吊腳褲,黑色鞋,冇帽見到啡色頭髮再之後片段02:26:56後座一人下車是A3(穿Adidas 三角logo 衫、修身褲,白灰色鞋及戴口罩)。02:27:25 三人在行人路人向東行走, PW 8以黃藍綠色圈出3人,之後A3及A4繼續行,02:28:04時A2問A4借火機後向西行。A2代表指不爭議A2下車後截圖情況。

108: 和富道82號新華紀CCTV,銀色涉案私家車02:20:45停路旁2分鐘,02:22:12 駛走,估計在此換走貼上之車牌

109: 和富道另一方向拍到私家車經過,走回107鏡位置

113: 渣和道CCTV,涉案私家車再經過

114: ICAC 北角總部CCTV,見到涉案私家車

115及116: 東隧港島入口及管道CCTV,私家車打算過九龍

117: 車隧九龍自動收費站CCTV,清楚見到UHxxxx車牌

118: 車隧九龍出口CCTV

119: 03:42 A1住所大堂、電梯CCTV,拍到A1回家過程

📎追縱A2回家
110: 北角道10號亞太廣場CCTV,拍到A2經過

111-112: A2住所大廈CCTV,02:30時返回電梯大堂回家。

PW8在多張地圖上分別劃出私家車及A2行走路線。

最後主控要求PW8補回跑馬地P6B地圖上顯示被縱火私家車停泊桂芳街之位置,並確認P11相冊內多張相片位置。

-主問完-

開始盤問前,A4代表申請缺席往看醫生,法庭押後案件下午1430 再開庭待A4看過醫生情況是否繼續審訊。

A2代表製作了地圖集協助盤問預早交法庭

1201 上午完,1430開庭確認A4身體情況是否可以繼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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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9/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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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A4中午看醫生後確認身體不適未能繼續審訊。

1435 今日完,下星期一09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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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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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1 開庭

📌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盤問
A2
-2012年加入警隊,有路面駕駛經驗
-不同意調查是因A2在北角渣華道靚靚屋下車再向前推假定上車的人包括A2,由其出門也有追蹤
-根據辯方地圖冊,作供指A2在春園街上車轉去廈門街再出皇後大道東約七至八百米,不同意中途可能有人上落車,同意中間有些位沒CCTV,但以時間車速自己相信沒有停車
-代表律師指出有其他路線也可去到黃泥涌道,PW8不同意,以行車時間及距離不吻合,而其中一路段的酒店CCTV也沒有拍到銀色私家車,同意中途有無停過車不會知道
-不知路段在案發時有冇路障、工程改道,同意汽車進入黄泥涌道後至樂活道情況不知道
-其後追蹤路線中途有個別道路有無停過車或上落同意不會知道,因CCTV不是連🧔,但有些路段是跟住一架黑色七人車,相信沒可能停車上落客仍可跟隨該黑色七人車。
-2022年8月10日口供及截圖涉辨認被告身份,截圖39指認出是A2但此圖同作供憑髮型,衣著包括黑色帽,有口罩,牛仔褸外套,Nike鞋及束腳褲(犯案前衣著)沒一樣特徵可以見到。質疑一些國片下身看不到口供卻能寫穿黑色長褲,PW8指是參考一連串鏡頭
-庭上作供指A2是4人中較矮,A3較高但文字口供沒有用身高識別,證人指相片截圖見高度差別,不特別再提。
-油站CCTV經過黑色車見不到型號問為何知七人車,PW8指以長度。亦以車頭及車尾燈識別。不同意指自己駕車經驗不可能分辨到車型及車款。
-有看過在馬可尼道拍攝之涉案私家車照片,A2代表指是混能車,PW8明白混能車運作。
A3
-案發日已委派做本案調查員
-職責包括收集CCTV,再比證物警員,所有片段超過400小時。紀事冊紀錄2020年3月30日至5月21日做片段分析,不同意花少於200小時收看
-口供翻看CCTV作截圖對同4被告搜出衣物對比。同意庭上身份非調查員,分折以電腦駁較大電視收看片段,沒有用人面辨識系統。作供沒有指出以樣貌對比,因以衣物等會較客觀
-2023年4月一頁紙口供附件有行車路線,今日同意非所有路段有CCTV涵蓋,有推斷車行路線,鏡同鏡距離曾以谷歌量度,同意沒在口供寫下。分折工作在2022年8月口供有詳細對比衣物特徵。第二份2023年口供主要針對 CCTV圈出被告
- P31相片指A3等人行到金里程便轉入店,但CCTV角度有排檔簷篷阻擋,只是因店著燈推論走入店內
-涉案車可坐5人,春園街CCTV拍不到車廂內情況,但留意到熄燈停車鎖門熄冷氣動作。同意開門及鎖門也是閃燈及後排有冇坐人看不到。
-作供指進入金里程換衫是自己推算,A2及A3作案後在車內換衫也是推論。印象中有檢取車內黑色衫褲,知道有做DNA及指紋比對但沒有結果
-跑馬地CCTV,A2至A4也是黑色衫褲,只是口罩顏色,A3及A4長褲吊腳程度不同,三人跑動次序以特徵判斷,不同意A3不在內。
-車內換衫依賴下車位置及衣物改變推測

1233 午休,141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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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0/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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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15 開庭

📌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證人多番不直接答問反而作大串解釋被法官指宣誓下需如實作答

🔸盤問
A4
-不同意調查工作排除不利控方之證據
-不同意自己幾張截圖圈出藍圈男子不是A4
-聲稱A4吊腳褲所以露出白色足踝腳眼,片段質素不肯定A4有無著白襪。梅興街CCTV截圖是側身所以看不見腳部白色部份。
- 作供指A4穿黑色長袖風褸/外套因較反光,比起其他被告冇咁黑,同意書面口供是寫長袖外套,睇片較清楚知是風褸。
-A4家中搜出及檢取了黑色cap帽及鞋,沒有檢到黑色風褸及吊腳褲,回口供時沒看過實物。同意看影片見不到鴨咀帽上面馬騮圖案,但憑長方形白邊及帽鰴相信是同一頂。A4代表庭上呈上4張不同cap帽相片D4(4)1-4均被PW8指顏色較黑,是正方形不是長方形同涉案A4帽不相同。
-不同意石水渠街CCTV片段CC42 00:46:52內A4帽只見白色一點,放大近看似是白色長方形。
-灰色短褲是否有褲頭帶截圖看不到,P12短褲相片在家中拍因光源充足所見較警方拍證物相片淺色。同意灰色褲是普通短褲
-有上案件重組案情,但沒有專家資格,同意谷歌量度距離只是約數因可能有錯但相信仍算精準。推斷路線認為合理,中間沒爬頭,越過對面線行
-排除車上有第五人
-鏡頭所見A4不同時間褲不同了,證人估計是鏡頭外換了褲,不同意不是同一人,因鞋同帽是一樣。A4對鞋是較特別、獨一無二。左腳外側有淺色圖案,認為非白色,因同白色口罩顏色有分別。
-警方A4家中搜到證物相片黑鞋上有不同顏色螢光圖案,自己認知Vans 2019年有波鞋類似設計圖案比賽,鞋背有黃色雨傘,但最後沒有圖出產。CCTV拍不到鞋上細緻圖案如格仔,但左腳明顯圖案仍可見。認為該鞋是布鞋款,因腳筒及厚度同波鞋不同。
- PW8調查報告指有替被告做背景調查,2020年4月21日及22日有查詢電訊公司一些被告電話通訊紀錄,包括A4。2020年5月26日行動簡介報告MFI 15是上司吩咐自己打,印象只有警長級以上出席,但方便行動之後找負責同事所以報告有所有人員編號。
-涉案車是Toyota Pirus, 自己非專家不知有冇改裝。辯方提供圖片之3張同款車是似本案,但自己識別會留意著燈後狀況,認為涉案車輛頂上鯊魚旗同該3張不同。認同行車路線為住宅區,不同意中途有同款車駛過因有些CCTV拍到車牌而追蹤至北角也找到該車。辨認有總區情報科協助看不同區之CCTV,但自己不單憑他人給予資料,會判斷是否合理
- 3月30日00:53:05春園街交加街截圖男子手持發光物體堅持是電話,不是平板電腦,也不同意此人並非A4,只同意此鏡頭質素分辨不到是帆布鞋及上面圖案。

1605 今日休庭

明早0930繼續,估計本證人上午可完成盤問,下午可傳召控方最後一名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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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1/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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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A4及A5:特別事項
📌A4作供
🔸主問
2020 5月26日,警員上門拘捕,繼父開門再入房叫醒自己,之後2警員在父帶領下進入被告房,關上門後曾以粗口駡死曱甴,暴徒。2人發現房內地上有大量急救用品。PC10998說「呢單嘢你做,唔認告暴動」。稍後沙展51817說「嗱嗱臨搞掂,咪可以快啲走」,家中沒說過「阿甘叫我出來...」。上車後被上手扣往黃大仙警署時IPhone XR未檢取,也從沒人提自己帶餅乾或衫,在家中從未簽過警察記事冊,有人警誡但沒說任何嘢

在黃大仙警署接見室時曾對10998說好凍,想去廁所及吃早餐,但未獲回應。

接見室內PC10998要求說出2部電話密碼,並補錄口供,自己有說密碼,當時PC10998沒有將覊留人士通知書PP427讀出。PP425記事冊第22起是10998自己寫,抄好連同PP427及PP428叫自己簽,唔簽驚會指責玩嘢。 PP426錄影會面騰本一些記項內答「係」是因會面前PC10998 教一陣問咩都答係。

之後A4被帶到灣仔警署,10998說簽漏了嘢要再簽PP429沒有法庭搜令下檢取電話。警員之後吩咐拍照,冇說用途及會作證,自己諗合作便可快啲走
🔹盤問
-屋內有2名同母異父弟弟,得幾歲,關係麻麻。警方逗留一小時多,沒見過2個弟弟。
-房內有一部冇sim 卡Iphone7 及一部有SIM卡iphone XR。警員冇叫開手機或問密碼
-入房後PC10998有指出涉及縱火要求查看身份證
-房內2人只問了一次認係你做,唔認告暴動」,自已沒回應或招認。之後出廳10998作警誡,自己因被檢走了急救用品仍感到驚,但因沒再指示要認所以沒有招認。
-之後拘捕被帶去黃大仙警署,10998自己寫記事冊後叫簽名。期間沙展入來對A4說「快啲搞掂」,自己理解合作便可快啲走。同意此番說話不是恐嚇。
-家中2次也不配合招認,為何到會面室卻在記事冊招認簽名?A4指因去了警署,害怕被改控暴動罪,警員要求簽名便簽。知道簽名是確認了招認縱火
-冇警員說過了早餐時間要等午餐,不記得最後有冇比食物。
-不知道第一次錄影警誡會面原因
-同意會面謄本內有文字紀錄11998提出A4涉縱火及向警署投了3枚汽油彈,招認說「阿甘叫我嚟...」
-晚上在灣仔警署拍照及打手指模,知道已被控縱火。
-10998 沒有說自己可拒絕提供手機密碼
🔸覆問
-兩弟是同母異父,年紀差距太多,沒交流
- 2警員在廳中沒再要求招認,所以沒有招認,自己覺得暴動罪比縱火罪嚴重,所以在記事冊簽招認。

1618 今日完,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繼續,A5就特別事項開始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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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1/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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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1 開庭

📌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盤問
A4
- CCTV CC0052 00:53:27截圖,交加街遠處圈出男子不肯定有冇戴帽,鞋上也不肯定有冇花紋,只可見是穿灰色長袖衫及灰色短褲,因有口罩不肯定是否正講電話。CC0052 00:56:41截圖 P30(53),PW8同意可見一的士經過,01:04::27同一地點截圖也有一的士經過。不同意A4可能上了的士,認為配合春園街上CCTV會知道沒有上,而直至涉事私家車到達才上車。
-憑衣物及出現時間相信在石水渠街及交加街圈出男子為A4,非假設,同意CCTV 01:01:36 後差唔多四十分鐘灰色短褲A4換上黑色束腳褲再在CCTV現身,認為是同一人因巧合出現一樣帽鰴及鞋機會很細。PW8個人意見換上黑色衣物黑暴期間可隱藏身份
-CCTV CC0052 23:39:08 一名男子手持反光物品,不同意是手機,認為是膠袋反射店舖燈光
-同意水及貓眼可反光,但堅持作供說A4在石水渠街時手中發光物體是電話,在石水渠街截圖所見同意瘦身材在香港算普遍
-不同意梅興街訪客CCTV拍到的不是A4
-作供提及以步姿辨認,同意是因行路時褲腳吊腳,沒有依賴紋身辨認A4,因所有 CCTV拍不到紋身
-由跑馬地去渣華道約12分鐘,PW8指A4上車時應坐左後因A3先上車見不到屈起腳讓A4移去右面坐位
-渣華道CCTV 辨認各人以車上坐的位置及身上衣物;跑馬地一截圖指為A4男子行路時沒有挺直,不同意是駝背
-同意多張灣仔CCTV截圖所圈出A4未能清楚見到如帽鰴,鞋上花紋,口罩等

🔹覆問
-A2 第一份辯認口供只提及A2在梅興街落車,確認另一份截圖見A2有上番車
-關於A4 盤問,D4(4)6 一頂鴨咀帽相片(帽舌直)同梅興街CCTV辨認A4截圖38 應是不同(帽舌是彎),剛才誤認帽因集中在相似帽鰴

📍法官問 PW8收看CCTV是否200小時,PW8指單是金里程CCTV已經有個半月每天24小時,拍到人和車片段有400小時以上,自己約花了200小時收看,個別有重覆看。警署觀察辨認片段約十分鐘。

-作供完畢

📌傅召   PW9 林女士 閩南話翻譯
🔹主問
-1982年起兼職法庭閩南語傳譯員,今年3月29日受警務署委任負責校對錄音訊息之文字,自己整段用耳筒再聽一次,內容清楚,印象中大部份原本翻譯譯啱,有修改了一些字,警員隨即在電腦跟住修改
-確認P69A 語音謄本 就是當日自己覆聴之文件,上有自己簽名,
9a,15a,19a, 25a為修正後段落
🔸盤問
A5代表
-庭上播放警署播放訊息紀錄P69 ,時段為11:47:10至11:47:19,PW9不肯定內容意思是「今日唔好打遊戲」
-再播11:47:20-11:47:22,PW9聽到閩南語「火水」
-11:47:22-11:47:24,PW9指火水後聴不到閩南語「罐」
A6代表
再播11:47:08-11:47:14,同意聽到「我依家舖頭有2個後生企門口,今日唔好打x」, PW9指聽不到x

控方特別事項舉證完畢

控方,A4及A5 代表均指沒有中段陳詞

📌A4及A5:特別事項裁定表證成立
,2被告須作供

A4及A5下午將會就特別事項作供

1238午休,案件押後至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2/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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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7 開庭

A4及A5:特別事項 辯方案情
📌A5作供
🔸主問
2020 5月26日時20歲,當日早上在交加街6號店舖,店內有一倉庫,亦有一門去後巷,那處有廁所。警方進店時自己正在刷馬桶。16566突在後面叫咪郁,做緊咩,自己答「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倒」,隨後走回店內收銀處有2女警員查問,自己答我打工及拎出商業登記。之後再有2位警員入店內並叫落閘並再問事件來龍去脈,自己電話訊息通知聆聲不停響,8595話你個電話響,自已沒理。劉警長問CCTV有冇錄影功能,自己答不知道,16566查看CCTV,期間自己電話再次響,8595問邊個搵可以覆,自己在褲袋取出黑色電話開鎖並開whatsapp, 此時劉警長禁住不比打訊息並取走電話,16566從冇要求交出電話或要求解鎖。劉警長取去電話後聽訊息內容但因用方言不明白,之後警員再叫入去倉庫,劉警長在門外,5分鐘後返回舖面,約11時女警長嫌音樂嘈叫熄,自己在台面取出白色電話禁停。16566再問CCTV密碼是否忘記,自己記起手機有CCTV程式,自己用黑色手機找CCTV程式,16566叫打開,但仍是要密碼,女警長於是叫搞唔掂擺返低,自己唯有將已開鎖電話放低。期間冇人問過黑色電話密碼,亦冇人要求示範開機手勢,查問訊息內容或要求交出電話。
白色電話平時店用作播歌,有數字密碼。16566庭上操作有白色閃圖案,是冇解鎖時才見到。電話沒有通訊軟件。16566證供指先開白色電話調查,之後發現黑色電話響是不正確,過程中16566從未要求講密碼,也不知有權可以不提供。
🫂CC104b 收銀機頂CCTV 10:58:28 起,黑色電話訊息通知響,8595叫睇咗先,自己從褲袋取出電話
11:00:12,16566手上白色電話所見未能解鎖
11:00:58 至11:01:08 16566 再試解鎻不成功
11:08:05 警員16566叫取黑色電話開CCTV程式
11:08:28 片段可見正嘗試打開CCTV程式,但沒有密碼不成功
🫂CC103 11:08:11起至11:08:17,黑色電話沒有解鎖

🔹盤問
D6 代表:
-不同意指店內厠所冇講過「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倒」,其實只是案件主管到場才說「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
控方:
-確認身上有黑色電話,白色電話放在收銀處作播放音樂
-在店內從冇警員問取黑色電話密碼,自己也沒冇講出密碼,白色電話也如是。
-警員未到前黑色手機也收過訊息並有閱讀,是母親發的
-不同意有向16566說過「媽媽的訊息,唔信你睇吓」
- CCTV即時收看不需密碼,但重看或用其他功能要,手機程式也是,間中去廁所時才使用,自己冇重看所以不知密碼
-約11:08 自己熄音樂,即查閱黑色電話CCTV程式前
-白色iphone冇通訊軟件,所以不會有訊息通知,片段中畫面文字是遊戲訊息文字
-黑色手機開鎖後如放下一陣會熄畫面及再上鎻
-🫂 CC104b 11:06:18 黑色手機放收銀枱上已解鎖,16566間中用手指觸摸螢幕保持開鎖。11:07:21 由16566先掂白色電話停止音樂,剛才作供說自己禁停是搞錯。11:08:06 A5拿起黑色手機,16566傾前動作,不同意自己正向16566展示手機解鎖密碼
11:08:49 開鎖黑色電話放回枱面,
11:11:12 16566觸碰畫面,直至11:12:xx 也沒有人掂過手機
-不知被補,只知要去警署落供,離開店時警員建議笠黑色頭套,自己冇問為何,因女警長叫熄音樂時約11:11話因管有危險物品要去落口供。
-冇留意案件主管林警長11:13到時有冇人向他匯報
-黑色電話是用手勢圖案開鎖,不同意在1108時向警員展示
-不同意店內有作拘捕及警誡
🔸覆問
-白色電話出現遊戲文字訊息,多是遊戲活動時間
- CCTV手機app 只在去廁所才即時看,不用密碼
-盤問時白色電話答沒有比密碼,主問答有開手機,澄清有開畫面比16566睇但不打算提供密碼

- A5特別事項案情完-

📌案件管理
D4及D5特別事項書面結案陳詞雙方明早10:30交到法庭。

1213 今日完畢,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繼續聽取口頭補充特別事項陣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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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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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及A5: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雙方採納今天早上已交書面陳詞,庭上只作口頭重點補充及回應對方陳詞。

🔹控方提出一宗ICAC竊聽案例得知一些有損害性證供但仍可呈堂,認為就算竊看D5開電話密碼也並非對審訊造成不公平
🔸A5代表反對上述案例,本案同該宗案例多處不同。

王官需時查閱案例作仔細考慮,押後裁決。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 作特別事項裁決,明天將不會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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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4/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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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裁決
📎 A4
1)口頭招認屬自願,沒有不公平情況,整體考慮後不用剔除,批准呈堂
2)2張紋身照片與案無關,不批准呈堂
📎A5
1)口頭招認屬自願,沒有不公平情況,整體考慮後不用剔除,批准呈堂
2)電話whatsapp擷取文字及語音訊息在被告不清晰情況下取得,不批准呈堂

王官提到被告A5沒有說出黑色電話密碼,警員卻能使用密碼開機取得訊息,辯方提出是警員偷看到密碼,但非威迫利誘而取得,控方引述ICAC陳裘大案例.... 。法庭最後指 PW5及A5之證供包括何時、何地,及所說出的字眼均有不可磨合情形出現,會在一般事項才再處理

一般事項
09:55 雙方需就第三份承認作最後確認,申請休庭15分鐘

📌控方讀出第三份承認事項P1b
1)同意化驗所專家證人供詞及其中文譯本呈堂,並確認化驗A1至A4各人口腔樣本或化驗
2)A5及A6證物P69手機通訊語音內容閩南話翻譯謄本作出修訂,包括打電話改為打機,火水改為火酒,大埔改為大舖。P69aa,P69bb
3)所有證物妥善保存,沒有爭議

🔹控方一般事項舉證完畢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一般事項各項控罪表證成立,各被告須要答辯

A2、A3及A4代表已索取指示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

A5及A6之前表示將會作供,另A6會傳召一名證人,代表律師希望利用今明兩天先向被告解釋特別事項裁決,A5及 A6作供在餘下審期7月17日至20日相信可以完成,辯方A5代表申請押後審訊,另A6作供申請閩南語翻譯。

案件押後至7月17日 1000同庭繼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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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5/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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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案件管理
D2至D4不會作供或傳召證人,明天及星期四只開上午庭,按目前資料只有D5、D6及其一名證人作供,估計2天可完辯方案情

D5 案情
📌D5 作供
🔸主問
案發時20歲,今年23歲,與母關係非常親密,同兄關係較疏離。兄在2019至2020曾獨自搬走。母在2011年起在北角經營2間金里程服飾公司,2018及19年分別在灣仔交加街6號及18號再另開2間分店。自2012年小學起間中在店協助,2018年起全職先在灣仔交加街18號店工作。呈上2019年交加街商業登記申請書,D5為申請人,兄長18年8月至10月負責6號店,後來不喜歡工作時間長沒做由自己去6號店(涉案店)頂上,自己沒注資,做登記人是母親安排,自己只負責店內補貨,收錢。所有採購,租務,製修等由母親親自處理,呈上母親所簽租約。

兄長離職時交代過6號店貨架下有些朋友借地方放下物品,自已沒打開過物品。店內亦有家人之個人物件如衣物及煮食工具。店舖鎖匙分別由母親、兄、阿姨及自己持有,每人也可獨自開鎖入內,其他人如兄平時可能開門入內如借廁所,放下或取走個人物品。記得一些貨架下紙箱曾被拿走再放下環保袋,但冇人交代是什麼物品。2020年5月24日兄長曾入6號店話休息下等朋友,自己店內打機之後走先,不清楚兄長幾時走,由他鎖門。2020年5月26日收母親電話問之前吩咐扔裝修物品處理未?自己答未扔,母親鬧自己叫熄wifi鏡頭倒咗樓梯位裝修火水先,之後有時間才再倒水泥附近其他垃圾,自己問過為何,母親指北角店外有2個後生仔似係社會運動破壞中資店的示威者恐怕會波及自己。問到母親政見指不喜歡示威者到處破壞,影響到生意,交加里18號店也因此結業。平時不會去樓梯位查看物品,見到有2罐紅色及銀色火水,於是拎去倒發現銀色罐液體是黑色,再開另一罐也是黑色相信沒倒錯是火水。母親第二次來電問倒曬未自己答末,她同時指店外2人仍未走,吩咐倒完收舖,同時叫自己不要參加遊行。由於店內不時有客人不可能倒去火水,於是通知母先關店閘去倒火水。由於母親沒講有幾多火水剩下,於是自己去貨架下拉出紙箱睇,發現有一罐白電油,知道是易燃物品於是再去其他地方找仲有冇其他,發現有其他Gas氣罐上有黑色垃圾袋及藍色Ikea袋P104遮住。代表律師指承認事實內及相冊P18有提及或見到上述物品。D5自己只知裝修剩下物品及24日見過樓梯底一個紙箱內有玻璃樽,對於大部份其他紙箱,樽或罐裝液體及2個背囊幾時放在店,誰人放均不知道亦沒打開過,法官要求D5代表利用控方草圖指出物品位置。D5作供指事後才知火水是放樓梯底較入位置,自己倒錯了。
🫂5月24日8號店內CCTV 約19:41:06 店下半閘,哥哥即D2進入店內,19:43:12 D5收工離開。20:26:33 兩名哥哥朋友各帶背囊入店內。20:36:44 2朋友背囊不見了,之後D2離店。
🫂5月24日收銀機CCTV 19:39:59 D5打機
🫂5月24日 近廁所CCTV 20:31:00 2男子進入後門位置,20:35:14矮櫃上放了物件
🫂5月24日門外CCTV 20:39:30 時D2上鎖離店

🔹盤問
D2代表
同意相片中樽內是天拿水,同意可除漆及移除膠,冇見過D2或自己用作清潔。店裝修是十個月前。
D6代表
-同母對話母親說福建話,母親當天吩咐當天倒液體及熄wifi 鏡頭。倒裝修垃圾是因母親知道業主單位已被收購得七七八八,不會再租及裝修,理解物品有潛在危險如被反修例示威者破壞燒店,倒火水恐怕被業主知道所以叫熄wifi 鏡頭。母親第一次來電母親有提及擔心因福建人,中資店及其支持修例會引致店受示威者破壞,自已不認為店是中資店。
控方盤問
-交加街6號店19年7月裝修8月開始營業。店在19年11月由自己接手,去到2020年5月案發也是。母親每一兩星期也會到6號店,母親案發前在2020年5月13日曾到過。
-自己在18號店工作時沒見過有示威者在門外
-母親最早在20年5月頭提醒掉去裝修垃圾包括火水,自己對火水不認識,母親吩咐過上網查火水如何處理但自己忘記。自己認知水泥,油漆,火水及一些罐是裝修垃圾。

1255 午休,1430 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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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5/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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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5 案情
📌D5 作供
🔹控方盤問
-P18 第25號相片拍到貨架底,有油漆,方型罐,除了IKEA袋不知誰放其他是裝修剩下物料,同意 IKEA袋是放得較突出因當日自己拉過袋出來並揭開上面黑色袋看內裡氣罐,沒有因突出阻礙取架上貨物。
-同意交加街6號店由自己打理,但不同意內裡物品自己要負責任,因店有如家居,其他家人及其朋友可放物件自已不會查究。同哥交接時他有講過朋友借位放下東西,D5自己沒有擔心過會有危險品
- D5及母在5月26日10:20及10:42時分別用電話聯絡
-在樓梯底下取銀色及紅色罐倒去液體是母指示放在樓梯底下,該位置之玻璃樽白電油當時未找到所以冇掉,事後才知當時自己倒的黑色液體非火水。
-不同意其實母親是吩咐倒去所有易燃物品
-母親第一次10:20來電D5內容包括哥哥因縱火被拉,語氣好驚及擔憂,此外母親問D5裝修物品丟棄未及拔去CCTV,拔去CCTV原因是獲釋後母親才解釋
- D5倒第二罐紅色液體時因有客人所以返舖面之後才回去再倒餘下液體
-D5不去了解兄長被捕反而去倒液體因是母親吩咐,母怕物品被示威者用作破壞店舖,其實自己不太擔心。不將銀及紅罐扔進垃圾筒因母親指示要倒落廁所,母親第二次來電D5沒問火水是否即黑色液體,當時沒想過自己會弄錯。
-不等到收店才倒因母親吩咐倒咗便可收舖,最終沒有成功拔去CCTV錄影線因不識運作拔錯CCTV連router之線
-母親同D5 whatsapp內提及刪除所有資料,但D5自已當日沒有看到。2人通訊內容亦有D5詢問母親警察檢取去咩物品,D5指是怕自己玩遊戲之電腦也被取走。王官指出即是擔心電腦多過哥哥被捕,D5答兄被捕自己做不到甚麽,而且知母親亦會跟進。
-同意20年5月24日2個兄長朋友背囊內只有防毒面具、口罩等示威用品,沒有易燃物品
-警察進入時自己正倒緊紅色罐餘下液體並說「我唔知咩嚟,阿媽叫我倒」,不同意此說話其實是縱火案件探員到達時自己講
-同意案發時知道店內有一盒兄長朋友放下之示威物品
- D5不同意保管一塊布碎,24個空樽,多個有化學品之樽等
- 20年5月13日母親到過灣仔交加街6號店但沒有想起倒了裝修剩下物品
🔸覆問
-母親指示清理火水沒提及同兄縱火有關
- 5月24日兄朋友在店內留下一箱示威物品沒有易燃物品,不擔心母知道因母到店通常忙於收拾舖面不會留意

-D5 作供完-

1610 是日完,明早0930 開始D6案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
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 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容,A21張,何 已還押逾110日,A2馬,關,陳,周,余,姜,A8馬,A9張,郭,麥,呂,曾,莊,高,王,A20黃 已還押逾50日,鄧,樊 已還押17日🛑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A11)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
控方:外聘檢控官 #葉志康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辯方: D1 #李荔珊大律師 , D2 #梁寶琳大律師 , D3/4/17 #黎安妮大律師 , D5 #陳健強大律師 , D6 #田思蔚大律師 , D7 #吳維敏大律師 , D8/23 #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 D9 #連普禧大律師 ,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D11/13 #黃廷光大律師 , D12 #李國輔大律師 , D14 #石書銘大律師 , D15 #楊明鳳大律師 , D16 #張志雄大律師 , D18 #葉青菁大律師 , D19 #吳敏生大律師 , D20 #陳偉彥大律師 , D21 #譚俊傑大律師 , D22 #袁焌碩大律師
------------------

23名被告中,21名承認暴動罪。其中5名被告於6月中審前覆核取消保釋還押,其餘被告於8月中開審首日正式認罪還押。
D7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根據認罪協議,D11襲警控罪存檔法庭。
兩名被告D18、D23否認控罪受審,9月18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全部被告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

09:31 開庭,但各被告未到庭,法官先與律師代表詢問書面求情陳詞內容
09:34 女被告在懲教押解下到庭
09:36 男被告陸續入庭
09:38 法官開始讀出案情背景


量刑考慮:
1. 各被告刑責,總體行動
2. 個別被告干犯其他罪行,刑責更為嚴重
3. 任何人加入或支持其他團體,不得以同情,以收阻嚇之用

練官讀出其餘量刑因素,與其於本年四月處理的另一 #0929金鐘 判刑理由書 99%相同(rephrase過少少啦)。

「如果示威者要抗議警方濫權,可以去位於同區的警察總部,而非代表特區政府的政府總部」

📌量刑基準:51月

📌減刑:
大部分被告年輕、初犯,有理想職業、成績亮麗,部分更是專業人士。

21名被告在候審期間,因為擔心案件、對家人歉疚,受心理上煎熬,部分被告甚至患上抑鬱。可說是咎由自取,非減刑因素。
控方2021年1月21日要求答辯,所有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2023年8月13日開審,其中21名被告在審前覆核或開審後通知認罪。因非即時認罪,不會獲得上訴庭三分一扣減。

年輕人「思慮不周,前仆後繼墮下懸崖」
「身為法律學生,理應明白其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犯法不能達義,知法犯法,對所稱悔意有所保留」


📌判刑
D1, D3, D4, D6, D9, D10, D13: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 🔥34月🔥
D2: 下調起點至42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身體狀況,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28月🔥
D5: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7: 起點51月,控罪三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總刑期🔥48月🔥
D8: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1: 起點52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1月🔥
D12, D14, D15: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良好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6, D17, D20, D21, D22: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38月🔥
D18: 起點48月,非年輕或初犯且於審訊後定罪,但辯方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2個月,刑期🔥46月🔥,另違反守行為令罰款$2000
D19: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23: 起點52月,於審訊後定罪,被捕前現場故意用力撞開警員,罪責較重,但就背景酌情減刑2月,刑期🔥5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