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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3/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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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2 :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大律師

下午內容:

2:50 開庭

法官建議 可否有些控方證人,以65B條形式處理。

現押後給雙方討論

雙方同意 PW1證人口供以65B條形式處理

傳召高級總督察 溫景亨(音)PW1

是當日追捕較早前認罪A1的警員

證人作供完畢

5:3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4/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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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08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PW2 吳朗謙(音)督察
當日小隊指揮官,負責上前協助拘捕A2

PW2當日收到指示,前往屯門兆康西鐵站進行拘捕同埋拘散行動

確認證物
當時戴住一條藍色面巾 P45
當時穿著一件黑色短䄂衫P46
當時穿著一條黑色短褲P47
當時穿著一對黑色波鞋P48
當時拎住一把橙色遮P49

10:42 小休

PW2在記事冊及口供紙上對證物P49的顏色描述為橙色,當辨方再確認證物呈堂時的顏色,約大部份為黑色,只有少部份如遮柄、條帶及遮頭部份為橙色。證人否認只用橙色描述是不準確。

PW3 警員23351 當日拘捕A2
作供未完成,明天繼續

12:59 上午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9: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5/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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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9:42 開庭

PW3 警員23351 當日拘捕A2
A2盤問當日PW3追捕A2的路線圖。PW2否認追截A2時視線有受阻。
當PW2最後將A2控制地上及上膠手扣時,沒有留意有沒有其他警務人員或非警務人員有身體接觸過或用武器打過A2。

11:49 小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5/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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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2:37 開庭

PW3 警員23351 當日拘捕A2

PW3 繼續作供完畢
當辯方盤問至另一階段,有關PW3在另外一單暴動案作供內容,引用至本案,法庭需要辯方提供該案的謄本副本,但辯方沒有準備,如辯方繼續以這方向盤問,法庭會引用法庭典籍及權力,將A2案分拆處理,需要押後,再排期審訊,此情況之下,A2代表這盤問,會將拖延審訊,會對另外兩名被告不公義。法庭先休庭,考慮如何處理。

小休後
辯方不會使用PW3於另案的作供作為盤問。

法庭接納,審訊繼續

法庭有需要以調查員身份,再睇片,一段社交媒體片段21:40:54-21:41:26(庭上已播放過)
片段期間,A2當時戴住的面巾/圍巾位置,以正常、慢速及放大播放。
此部份尚未完成。
控方需於11月21日上午11:00或以期, 將截圖及文字描述版本交予辯方,而辯方需於同日下午3:00對控方描述作出評論。


案件押後至11月22日下星期二
早上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6/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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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11 開庭

辯方就住法庭提出案件管理考慮,需要休庭商議

10:59小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6/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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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傳召控方證人PW6 女警員 16431
李燕華(音)當日駐守機動部隊新界北總區C大連第一隊,當日跟隨小隊指揮官吳朗謙(音)督察。
收到指示,有一群人喺屯門兆康西鐵站近E出口進行破壞廣告牌燈箱玻璃。

PW6從A5身上檢獲以下證物:
P52 當時被告戴住一個口罩
P22 身穿一件黑色衫
P23 身穿一條黑色褲
P24 身穿一對深色波鞋
孭住一個深綠色背囊
P25佢揸住把黑色長遮

截停時有搜佢背囊,裡面有:
P26 一個粉紅色防毒面罩
P27 一件白色T-Shirt
P28 揾到一對白色勞工手套
P29 揾到一副護目鏡
P44(D)(D5) PW6在P44D 地圖上劃出追截A5路線,截停A5位置同埋第一眼見到A5位置

A3: 證人你係坐警車到達玩場?
PW6:係
A3:當你架警車到達現場附近,亦有其他警車差唔多到達現場?
PW6:啱
A3:所有警車,有冇任何警車有響警嘅 俗稱”Bebo Bebo”聲?
PW:唔記得

A3盤問完畢

A5盤問:

PW6當到達兆康站F出口,就見到有為數約30名黑色人,逃走,佢哋沿住兆康面鐵站E出口旁的一條樓梯向下跑,之後跟住一群黑衣人跑。他們有四散,有些沿住兆康輕鐵站路軌跑向兆康商塲方向。

PW6指曾經由第一眼見到A5時,一路跟住被告跑,其間視線沒有受到干擾,燈光充足,後來A5跑至一幅矮牆時,而u-turn向PW6方向折返,指稱被告是失平行而跌倒,及在該位置拘捕被告。

A5:向證人指出, 當時跌低位置並不是被PW6警員追截時失平行而跌低位置,是當時路過該位置時,被一班黑衣人逃跑時被撞跌低。被拘捕調查期間,有位中年女士行近,該中年女子話「佢係我個女,佢只係路過」。在旁有幾名男警員正調查另外幾名被捕人士,而有警員話,「唔好阻住,唔係連你都拉埋」PW6否認有咁嘅事。

4:28 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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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7/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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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13  開庭

表證成立,三名被告選擇不作供

案件柙後至11月25日10:00結案陳詞

11:49 今天審訊完畢

期間各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仍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8/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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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潘大律師

10:12 開庭

11:03小休

11:22今天審訊完畢

本案有兩名被告在審訊第一天已認罪,已安排12月7早上10:30判刑,但法庭保留當天未能準備本案三名被告的於同一天進行裁決,因此預留多一天裁決日期2023年1月3日中午12:00。

案件柙後至12月7日早上10:30判刑及裁決,五名被告需出席

期間各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需要維持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1/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

答辯:不認罪

📌本案主要爭議:呈堂雷射筆證物鏈

📌P1承認事實
檢驗雷射筆的高級督察 #盧永楷 專家證人身分不受爭議;
黑色雷射筆及電池分列為證物P2、P3;
盧永楷於2019年12月24日所撰寫專家報告及其譯本呈堂為P4、P4A;
盧永楷於2021年2月11日所撰寫專家報告及其譯本呈堂為P5、P5A;
證物P2、P3為盧永楷在報告P4與P5中所指的Q3、Q4;
偵緝警員5820於2019年9月3 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截停被告並以「非法集結」罪名宣布拘捕;
錄影會面的光碟和謄本呈堂為P6、P6A,辯方不爭議內容準確性;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警長58122 梁億偉
現隸屬水警東分區第二巡邏小隊,案發時隸屬水警總區第二梯隊第二隊

🔹控方主問

🔸辯方盤問

🔹控方覆問

(控方案情完結後補上)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偵緝警員5820 梁樂文(音)
現隸屬國安處,案發時隸屬總部應變大隊

🔹控方主問

🔸辯方盤問

🔹控方覆問

🔸辯方覆問

(控方案情完結後補上)

-PW2作供完畢-

[12:48]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1/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

[14:34] 開庭

📌傳召PW3 偵緝警員8702 王漢鋒(音)
案發至今一直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控方主問

🔸辯方盤問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偵緝警員19597 何思俊(音)
現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案發時隸屬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

🔹控方主問

🔸辯方盤問

-PW4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明天將會傳召餘下3名控方證人作供

[16:41] 是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2/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

是日審訊進度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了解自己權利後選擇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被告作供概要
被告於2019年9月2日在party room參與ocamp活動,稍後在警署內被警員搜出的頸巾和雷射筆都是活動用到的道具,由組爸組媽給他;兩個獨立包裝黑色口罩則是油麻地地鐵站有人派給他。

活動完畢被告在回家路上於屈臣氏外被PW2截停,之後連同其他遭截停人士被帶返警署。在警署進行筆錄警誡供詞時他只回答了「我冇嘢想講。」搜身完畢及錄完口供之後,被告到羈留室逗留了一段長時間,之後進行錄影會面。負責錄影會面的警員對他說了一句,大意如下:「快快脆脆做完,快快脆脆有得走,唔好講咁多嘢,我又做少啲嘢。」他自己對警員這番說話的理解是叫他不要對被搜出物品講太多,只要在錄影會面時乜都答「我冇嘢講」就可盡早離開。警員向他展示證物時他有答「同意」,因為自己的確有被搜出該些物品,但除了同意之外沒有就物品再詳細回答。

#施祖堯裁判官 再次關注辯方案情「錄影會面警員叫被告快快脆脆」,似乎牽涉到被告口供自願性問題,經過一番討論後, #田思蔚大律師 再次確認辯方不爭議自願性。被告作供時亦有澄清,當時警員這番說話對他在錄影會面的回答沒有關鍵影響。

其實被告現時無法確定庭上所見的呈堂證物P2就是自己當晚身上被搜出的那一枝雷射筆,因為當晚只曾接觸約3小時,而且除了是黑色沒有其他特徵,對該枝雷射筆認識不深,再者已經是3年多前的事。同理,錄影會面時警員向他展示證物雷射筆時,他沒有十分仔細地觀察,只看到有幾個特徵與自己原有的雷射筆吻合就答同意,忽略了證物雷射筆缺少一條鏈,而且他當時也不認為面前的會是另一枝雷射筆。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結案陳詞安排
控方不傾向做陳詞,辯方會做書面陳詞,12月20日呈交陳詞,23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

[16:05] 完庭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續審,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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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潘大律師

10:41 開庭

10:46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4  * (15)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兩位已還押24日

控罪:
(1)暴動 [A1 及A4]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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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 及A4 於本年11月14日於李慶年法官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


案件需柙後連同同案三名被告一併處理

案件柙後至2022年12月14日
早上9:30判刑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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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潘大律師

10:41 開庭

10:46休庭
11:23 開庭

裁決:
A2:罪名成立❗️
A3:罪名成立❗️
A5:罪名成立❗️


案件柙後至2022年12月14日
早上9:30判刑
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2 雷(18) / A3 黃(33) /
A4  * (15) / A5 陳(22)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何,*已還押1個月;
其餘三位已還押8日

控罪:
(1)暴動 [A1-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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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法律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A2 A4 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A5 法律代表:#蘇俊文大律師

A1 及A4 於本年11月14日承認控罪(1)至於控罪(2),(3)留在法庭存檔,不獲起訴;A2,A3及A5 於本年12月7日經審訊後,控罪(1)裁定罪名成立。

[09:39]開庭

懲教署今早通知,因A3確診,今天不能出席,家人沒有反對繼續宣讀判刑。大律師會將判刑文件,儘快轉交懲教署職員再轉交被告。在14天內被告有權向法庭申請開庭宣讀判刑。

📌裁決:

A1: 量刑起點  3年9月,良好背景及承認大部份情節再扣減至3年6個月,認罪後扣減1/4 ,刑期為31.5個月

A2: 量刑起點 3年9月,良好背景及承認大部份情節再扣減至3年6個月

A3: 量刑起點 3年9月,良好背景及承認大部份情節再扣減至3年6個月

A4: 判入教導所

A5: 量刑起點 3年9月,良好背景及承認大部份情節再扣減至3年6個月

[10:15]完畢


* *

願大家保重
🔸「在文明崩壞時 把一笑與一語 默然藏心留念 伏於窗前
再許願 終一天 再遇見」
- -《圍牆倒下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3/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兩天審訊內容:
Day 1 上午 下午
Day 2
——————————

1435開庭

法庭已閱畢辯方書面結案陳詞,沒有任何地方需要辯方澄清。控辯雙方皆沒有補充。

1437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26日1430同庭裁決,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3旺角 #審訊 [3/3]

譚(21)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775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能發出雷射光的雷射筆。

控方代表:#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兩天審訊內容:
Day 1 上午 下午
Day 2
——————————

1435開庭

法庭已閱畢辯方書面結案陳詞,沒有任何地方需要辯方澄清。控辯雙方皆沒有補充。

1437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26日1430同庭裁決,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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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1代表:張大律師
A3代表:林大律師
A5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9:28]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作供 PW6 高級警員
郭成超(音),現為刑事記錄科

[9:46]A3盤問有關,PW6落口供時被告提供的個人資料
[9:51]完


播放片段 一些私家車內的閉路電視,有些片段有車內錄音

[10:38]小休
用65B條讀出 PW7 的三份證人供詞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 林柳陽
播放片段 關於案情控方指稱第二架車。

當日截停該車輛,車內有五名人士,車內及各人身上沒有搜獲任何可疑物品,最終只檢取車內的行車記錄儀內的記憶咭作為證物,期後並宣布拘捕。

[12:08]小休

播放R39行車記錄儀片段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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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1代表:張大律師
A3代表:林大律師
A5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0代表:張大律師
A12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下午內容:

播放片段 關於車輛 第3至5架辯認

傳召控方證人 PW8 作供,證人作供未完; A12代表與控方有商討關於該證人證供,因此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929金鐘

A1 梁(20)/ A2 馬(17)/ A3 關(22)
A4 陳(18)/ A5 周(19)/ A6余(24)
A7 姜(22)/ A8馬(23)/ A9 張(20)
A10郭(20)/ A11 劉(24)/ A12麥(20)
A13 呂(19)/ A14曾(18)/ A15 莊(22)
A16高(22)/ A17 容(22)/ A18 鄧(39)
A19 王(18)/ A20黃(19)/ A21 張(23)
A22 何(24)/ A23 樊(28)

🛑梁,劉,容,A21張,何 已還押逾110日,A2馬,關,陳,周,余,姜,A8馬,A9張,郭,麥,呂,曾,莊,高,王,A20黃 已還押逾50日,鄧,樊 已還押17日🛑

控罪:
1. 暴動(所有被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A11)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7)

詳情:
1.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A11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及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員13714。
3.A23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一帶在無合理辯解下管有兩個能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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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檢控官 #葉志康大律師#何煦齡大律師
辯方: D1 #李荔珊大律師 , D2 #梁寶琳大律師 , D3/4/17 #黎安妮大律師 , D5 #陳健強大律師 , D6 #田思蔚大律師 , D7 #吳維敏大律師 , D8/23 #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 D9 #連普禧大律師 , D10 #鄧子楷大律師 , D11/13 #黃廷光大律師 , D12 #李國輔大律師 , D14 #石書銘大律師 , D15 #楊明鳳大律師 , D16 #張志雄大律師 , D18 #葉青菁大律師 , D19 #吳敏生大律師 , D20 #陳偉彥大律師 , D21 #譚俊傑大律師 , D22 #袁焌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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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被告中,21名承認暴動罪。其中5名被告於6月中審前覆核取消保釋還押,其餘被告於8月中開審首日正式認罪還押。
D7亦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根據認罪協議,D11襲警控罪存檔法庭。
兩名被告D18、D23否認控罪受審,9月18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本案全部被告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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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開庭,但各被告未到庭,法官先與律師代表詢問書面求情陳詞內容
09:34 女被告在懲教押解下到庭
09:36 男被告陸續入庭
09:38 法官開始讀出案情背景


量刑考慮:
1. 各被告刑責,總體行動
2. 個別被告干犯其他罪行,刑責更為嚴重
3. 任何人加入或支持其他團體,不得以同情,以收阻嚇之用

練官讀出其餘量刑因素,與其於本年四月處理的另一 #0929金鐘 判刑理由書 99%相同(rephrase過少少啦)。

「如果示威者要抗議警方濫權,可以去位於同區的警察總部,而非代表特區政府的政府總部」

📌量刑基準:51月

📌減刑:
大部分被告年輕、初犯,有理想職業、成績亮麗,部分更是專業人士。

21名被告在候審期間,因為擔心案件、對家人歉疚,受心理上煎熬,部分被告甚至患上抑鬱。可說是咎由自取,非減刑因素。
控方2021年1月21日要求答辯,所有被告不認罪。案件排期2023年8月13日開審,其中21名被告在審前覆核或開審後通知認罪。因非即時認罪,不會獲得上訴庭三分一扣減。

年輕人「思慮不周,前仆後繼墮下懸崖」
「身為法律學生,理應明白其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犯法不能達義,知法犯法,對所稱悔意有所保留」


📌判刑
D1, D3, D4, D6, D9, D10, D13: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 🔥34月🔥
D2: 下調起點至42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身體狀況,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28月🔥
D5: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7: 起點51月,控罪三3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總刑期🔥48月🔥
D8: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1: 起點52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1月🔥
D12, D14, D15: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及良好背景,酌情給予1/3折扣,刑期🔥32月🔥
D16, D17, D20, D21, D22: 下調起點至48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38月🔥
D18: 起點48月,非年輕或初犯且於審訊後定罪,但辯方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2個月,刑期🔥46月🔥,另違反守行為令罰款$2000
D19: 起點51月,考慮被告認罪,酌情給予20%折扣,刑期🔥40月🔥
D23: 起點52月,於審訊後定罪,被捕前現場故意用力撞開警員,罪責較重,但就背景酌情減刑2月,刑期🔥5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