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3/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特別事項陳詞】
今早雙方就書面陳詞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D2採納陳詞,回應控方陳詞指截圖所見D2在錄影會面時笑,態度從容不似被威嚇下招認,希望法庭留意整個片段不要單一畫面考慮。PW6作供多次就警誡時間不確定,PP17及PP18會面紀錄中後補20:15警誡時間錯處其實可能沒有發生。
⏺D3採納書面陣詞,強調第三次會面沒有說明罪行,並不清,只係交代跟進早前案件。
⏺D4採納今早呈交書面陣詞,指D2及D3代表彭浩然案例也適用於第四被告。證人以非法集結及傷人案作錄影會面,D4沒有well informed是同其他指控有關,沒有行使應有緘默權利。回應控方陳詞D4開機前有食嘢,那是警員分享蛋撻並非正常膳食。而錄影時有笑有說神態輕鬆希望法庭考慮調查警員刻意不提調查中心是暴動及傷人,只輕輕帶過調查非法集結。
法庭需時考慮,押後至明天1030就特別事項作裁決。之後再處理一般事項及辯方案情。法官提醒代表律師預先索取作供指示。
1157 今日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3/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特別事項陳詞】
今早雙方就書面陳詞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D2採納陳詞,回應控方陳詞指截圖所見D2在錄影會面時笑,態度從容不似被威嚇下招認,希望法庭留意整個片段不要單一畫面考慮。PW6作供多次就警誡時間不確定,PP17及PP18會面紀錄中後補20:15警誡時間錯處其實可能沒有發生。
⏺D3採納書面陣詞,強調第三次會面沒有說明罪行,並不清,只係交代跟進早前案件。
⏺D4採納今早呈交書面陣詞,指D2及D3代表彭浩然案例也適用於第四被告。證人以非法集結及傷人案作錄影會面,D4沒有well informed是同其他指控有關,沒有行使應有緘默權利。回應控方陳詞D4開機前有食嘢,那是警員分享蛋撻並非正常膳食。而錄影時有笑有說神態輕鬆希望法庭考慮調查警員刻意不提調查中心是暴動及傷人,只輕輕帶過調查非法集結。
法庭需時考慮,押後至明天1030就特別事項作裁決。之後再處理一般事項及辯方案情。法官提醒代表律師預先索取作供指示。
1157 今日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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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5/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2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結案陳詞
🔹控方就書面陳詞沒補充,對辯方指警員認人非專家,控方同意指只是憑看片時間及經驗作供。
就串謀控罪第三被告由遮打花園走向長江中心,在中心聚集即開始。第二被告在離開遮打花園打後沿途拾起磚頭再走到長江中心。法官問到2人串謀暴動協議何時開始,主控回答在長江中心聚集即開始。
🔸辯方
⏺D2
採納書面陳詞。回應控方陳詞,看不到PW5被傳召之身份,控方只是依賴D2招認。對於串謀開始在開案陳詞看不到有提及。根據法律原則及案例,兩人做同一件事並非一定有協議,還要考慮如是否在不同場合一同出現,本案控方沒有這樣的舉證。PW5並非專家,認人作供指憑步姿等確認被告是提供在意見,但沒有科學根據也沒有專家基礎,希望法庭對其作供不予比重
⏺D3
採納書面陳詞,串謀一罪跟隨D2代表陳詞,沒有補充
⏺D4
採納書面陳詞。D4比較特別,控方未能依賴招認,只憑辨認證供及林子健案例。質疑控方之辨認證供質素可否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 1430 在第39庭作裁決,期間D2及D4以原有條件保釋,🔴D3繼續還押。
D5已就所認罪作求情,下次不用到庭。D3就定罪求情會在裁決時再另擇日子。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5/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2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結案陳詞
🔹控方就書面陳詞沒補充,對辯方指警員認人非專家,控方同意指只是憑看片時間及經驗作供。
就串謀控罪第三被告由遮打花園走向長江中心,在中心聚集即開始。第二被告在離開遮打花園打後沿途拾起磚頭再走到長江中心。法官問到2人串謀暴動協議何時開始,主控回答在長江中心聚集即開始。
🔸辯方
⏺D2
採納書面陳詞。回應控方陳詞,看不到PW5被傳召之身份,控方只是依賴D2招認。對於串謀開始在開案陳詞看不到有提及。根據法律原則及案例,兩人做同一件事並非一定有協議,還要考慮如是否在不同場合一同出現,本案控方沒有這樣的舉證。PW5並非專家,認人作供指憑步姿等確認被告是提供在意見,但沒有科學根據也沒有專家基礎,希望法庭對其作供不予比重
⏺D3
採納書面陳詞,串謀一罪跟隨D2代表陳詞,沒有補充
⏺D4
採納書面陳詞。D4比較特別,控方未能依賴招認,只憑辨認證供及林子健案例。質疑控方之辨認證供質素可否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 1430 在第39庭作裁決,期間D2及D4以原有條件保釋,🔴D3繼續還押。
D5已就所認罪作求情,下次不用到庭。D3就定罪求情會在裁決時再另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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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審訊 [1/4]
余(19)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638,946.25港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案情
2019年被告於HSBC戶口資金流動總額$638963.45,戶口於2016年開納。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日期間,有人從灣仔自動櫃員機存入幾筆3萬至5萬元存款,存款人身份不明、一筆12萬支票存款,由大新銀行發出。期間現金提款18萬,加上轉帳提款,總數提款超過68萬。
2019年10月17日搜查被告住所,檢獲
銀行通知書及一些銀行交易紀錄。銀行櫃員機閉路電視片段記錄了幾次3萬至5萬元存款者片段。
被告人2019年正就讀理大專上學院學生,戶口曾接收學資處一筆約3萬元之資助,及一筆450元之薪酬,被告沒有其他收入,亦沒有擔任公司董事。總而而言之,戶口金額流量與被告人的學生身份不相稱,而戶口前段時期與控罪時段資金流向,金額亦不相稱,多項大額存款沒有明顯存款原因。
- 11:00休庭至12:04 -
⏺️承認事實
開設戶口及自動櫃員機轉賬日期、資金流向,包括存款紀錄、提款紀錄、資金流動總表(會計師報告)將呈堂為證物。被告沒有稅務紀錄證明,沒有公司董事紀錄。警方曾到住所搜查及作警誡。控方將呈上住所搜出之證物列表、銀行閉路電視片段及櫃員機閉路電視片段,閉路電視片段與自動櫃員機時間一致。控方亦會呈上大新銀行支票、被告人出入境紀錄作證物。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證物
呈上多間銀行的通知書、交易紀錄或收據、閉路電視片段光碟及截圖、住所草圖、住所搜出之物品及幾筆現金等。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問控方立場是否指櫃員機幾次存款之身份不明女子是否同一人,主控確認。
⏺️播放片段
控方播放幾段由銀行自動櫃員機閉路電視拍攝2019年10月至11月期間的片段,包括身份不明女子入帳,並就女子正面的截圖。最後兩段閉路電視片段是兩名知道身份人士。
- 13:20休庭至14:45同庭續審 -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審訊 [1/4]
余(19)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638,946.25港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答辯
不認罪
⏺️控方案情
2019年被告於HSBC戶口資金流動總額$638963.45,戶口於2016年開納。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日期間,有人從灣仔自動櫃員機存入幾筆3萬至5萬元存款,存款人身份不明、一筆12萬支票存款,由大新銀行發出。期間現金提款18萬,加上轉帳提款,總數提款超過68萬。
2019年10月17日搜查被告住所,檢獲
銀行通知書及一些銀行交易紀錄。銀行櫃員機閉路電視片段記錄了幾次3萬至5萬元存款者片段。
被告人2019年正就讀理大專上學院學生,戶口曾接收學資處一筆約3萬元之資助,及一筆450元之薪酬,被告沒有其他收入,亦沒有擔任公司董事。總而而言之,戶口金額流量與被告人的學生身份不相稱,而戶口前段時期與控罪時段資金流向,金額亦不相稱,多項大額存款沒有明顯存款原因。
- 11:00休庭至12:04 -
⏺️承認事實
開設戶口及自動櫃員機轉賬日期、資金流向,包括存款紀錄、提款紀錄、資金流動總表(會計師報告)將呈堂為證物。被告沒有稅務紀錄證明,沒有公司董事紀錄。警方曾到住所搜查及作警誡。控方將呈上住所搜出之證物列表、銀行閉路電視片段及櫃員機閉路電視片段,閉路電視片段與自動櫃員機時間一致。控方亦會呈上大新銀行支票、被告人出入境紀錄作證物。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證物
呈上多間銀行的通知書、交易紀錄或收據、閉路電視片段光碟及截圖、住所草圖、住所搜出之物品及幾筆現金等。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問控方立場是否指櫃員機幾次存款之身份不明女子是否同一人,主控確認。
⏺️播放片段
控方播放幾段由銀行自動櫃員機閉路電視拍攝2019年10月至11月期間的片段,包括身份不明女子入帳,並就女子正面的截圖。最後兩段閉路電視片段是兩名知道身份人士。
- 13:20休庭至14:45同庭續審 -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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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審訊 [2/4]
余(19)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638,946.25港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代表律師指被告身體不適今日未能出席審訊,申請押後到明天繼續審訊獲批。
0937 今天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審訊 [2/4]
余(19)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持帳戶的總額638,946.25港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代表律師指被告身體不適今日未能出席審訊,申請押後到明天繼續審訊獲批。
0937 今天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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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5/4]
下午進度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35] 開庭
🔹繼續控方盤問
主控向被告澄清被捕人所指,被告解釋係參與社運的人士,如被告暴動或非法集結,從保釋紙得知。
控方在上午呈上一份銀行戶口出入數的資料表,整合了由辯方提供的資料和控方提出的指控,機乎每一項都提問,主要集中質疑:
- 援助資金的存取日期不乎;
- 有無購買物資的單據;
- 被告存款和提款的模式,為何有時同日提款同日發放援助金,有時則提早多日提款?
- 提款和發放援助金的差異,餘款何去何從;
- 有多次提款,但無發放援助金的入數紙?
- 指被告處理私人款項和星火資金混亂;
- 為何星火或Alice不自行發放援助金;
- 星火跟據什麼資料發放援助金?
被告有些答到,有些答唔到,有些已經唔記得。質疑被告如何向星火對數,交代市民的捐款,被告指當日的試算表會有紀錄,和當時的他應該記得事情,可以對數。
[16:28] 盤問未完,控方申請明日再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接納被告今日遲到的原因,申請繼續保釋,高官表示給予被告最後一次機會,批准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明日(19/9) 14:30續審
=========
直播員按:抱歉🙇🏻♂️,因為無控方列表在手,好多盤問內容聽唔明,唔想寫出嚟令大家更難明。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5/4]
下午進度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35] 開庭
🔹繼續控方盤問
主控向被告澄清被捕人所指,被告解釋係參與社運的人士,如被告暴動或非法集結,從保釋紙得知。
控方在上午呈上一份銀行戶口出入數的資料表,整合了由辯方提供的資料和控方提出的指控,機乎每一項都提問,主要集中質疑:
- 援助資金的存取日期不乎;
- 有無購買物資的單據;
- 被告存款和提款的模式,為何有時同日提款同日發放援助金,有時則提早多日提款?
- 提款和發放援助金的差異,餘款何去何從;
- 有多次提款,但無發放援助金的入數紙?
- 指被告處理私人款項和星火資金混亂;
- 為何星火或Alice不自行發放援助金;
- 星火跟據什麼資料發放援助金?
被告有些答到,有些答唔到,有些已經唔記得。質疑被告如何向星火對數,交代市民的捐款,被告指當日的試算表會有紀錄,和當時的他應該記得事情,可以對數。
[16:28] 盤問未完,控方申請明日再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接納被告今日遲到的原因,申請繼續保釋,高官表示給予被告最後一次機會,批准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明日(19/9) 14:30續審
=========
直播員按:抱歉🙇🏻♂️,因為無控方列表在手,好多盤問內容聽唔明,唔想寫出嚟令大家更難明。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5/4]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35] 開庭
辯方律師向法庭報告,被告會遲到,正乘坐的士在途中,可能10點到,高官稱被告已經係第三次遲到,如果無合理原因,會考慮撤銷擔保!
[10:04] 開庭
辯方律師解釋被告原在8點起身,乘港鐵到法庭,但因為肚瀉,後轉乘的士,因塞車遲到,高官詢問在8-9時之間律師有無收到被告通知會遲到,律時回覆沒有,因為被告作供中,沒有聯絡,高官暫時撤銷被告的擔保,今日再處理。
辯方呈上整理好的MFI 2a。
🔹控方盤問
主控先請法官再向被告作出警告,指作供過程中有可能自招嫌疑,有權拒絕回答某些問題,除非法官要求。
控方指被告曾提出知道款項係來自星火嘅資金係基於:
1. 曾經參加過「星火」,知道今次係;
2. 從FB、TG、群組知係知道今都係;
3. 從試算表了解資金;
4. 星火運用與理念相同;
5. 搜屋期間揾到的現金,不是家人的
📍參與星火
睇證物相片D2,有關「星火」的貼文,內容顯示傱2017年8月22日,已經支持抗爭,近日受打壓義士,全部用於義士同家屬,承諾星火不會扣一分一毫,另有PMSL公司的銀行戶口。
被告參加星火係做義工,不是主要成員,2017-19年間約有十次企街站,識其他義工,星火全部都係義工,識嘅人在十個以內,唔清楚每個人做咩,十個只係有印象,少交談,會一齊食飯,少傾計,估計大家差唔多職責,無詳細問,包Alice wong,老師,阿榮,阿富,Tama,阿蚊,唔知全名,唔知佢哋角色,唔知年齡,唔知工作/地址,無聯絡方式,義工唔相熟,19年9月後開學,少見咗。
睇證物相片D3,係街站有名人站台有款款箱,但無一張相有被告,相片係被捕後在網上揾,唔知幾時影,唔記得幾月幾日去過街站,籌款係為被捕人士,指相中無寫住為被捕人士,唔同意控方指唔係為被捕人士,同意主問時無提供片段或錄音,指相片中梁家傑有講。
主控指義工不是做收錢,主問:搬搬抬抬,開街站;被告解釋有攞錢箱收錢,只係無詳細講,無揸過咪,無負責點錢箱,無跟車返星火,無處理過錢,無做紀錄,唔知有幾多錢。
被告同意無處理過錢,唔清楚錢係咪直接存入戶口,星火無直接開錢箱畀錢被告,唔同意錢不是星火畀,有7次疑似係Alice 畀,同意係有可能由其他人入錢。
📍關於網上捐款
星火有自己的戶口,唔識王慕雄,唔知王同星嘅關係,無加入星火戶口做簽名,無叫星火加名,估計Alice 有銀行戶口,唔清楚其他義工點轉錢畀人,同意星火可以直接轉錢,星火信Alice ,被告只係小義工,星火信被告,入錢落佢戶口。
2022年有聯絡阿富,問佢攞資料準備案件,無聯絡其他義工,主控問點解唔問佢或者星火攞其他相片,和其他資料,被告稱自己揾同問星火無分別,在星火FB有相,揀咗部份揾到嘅,就係D3。
📍與星火溝通道
星火有求助電話和WhatsApp,不是被負告責,通訊與被告無關,無處理過,被告做星火FB 嘅 admin,可以用到messager PM聯絡求助人,通常用template 回覆,有人預先設定template ,被告無加嘢,大部分用template ,PM要求畀名、身分證號碼、被捕地點,提供銀行戶口,和求助資料,等到資料整全,才可輸入D5a excel,excel 係共用,被告處理過約50-100個,無仔細數,原來嘅試算表,有登記者,有跟進者一欄,現在呢個表無,pdf file 都無。
2022年有問阿富,佢知道準備案件用,唔知佢係咪刻意(隱藏資料),攞咗就無睇,等律師處理,有再問佢,但佢話只得pdf,唔知幾時畀人改咗,兩個表有唔同,但大致上一樣,唔知幾時改,邊個改,改咗乜嘢。
同意無提供求助人資料作辯方證物 ,要求求助人提供的證明:擔保紙,控罪書,醫生紙,購買電話收據…等;同意現在提供唔到任何紀錄。
星火有TG頻道,被告無處理過,因為求助人多,Alice叫被告自已開另一個 TG Acc: claim2019,求助人資料經claim2019 提交,現在無資料。
內部聯絡用WhatsApp,組內有Alice,老師,阿富,Tama,Alice 係admin,群組係因處理被捕人求助而開,唔記得幾時開,大約係2019年8~10月,只有呢個WhatsApp gp,只係處理被捕求助,現在無晒紀錄。
D5a 係online Google spread sheet,共用嘅,WhatsApp gp 內有6個人,各人用電腦開,無講幾耐更新一次,無話畀錢後要即刻更新,有”跟進人”一行,係重要資料,deposit slip 唔知邊個做,由被告保存,無寫邊個人處理,slip只係銀行入數畀受助人,要對到slip 一定要睇excel,現今唔知邊個做。
小休後,11:40 開庭
控方讀出十一個人名,被告有一兩個人唔識,佢哋收過款項,被告確實佢哋唔會做證人,WhatsApp gp 嘅人唔會做證人。
📍資金流向
控方呈上一份由A3紙列印的銀行戶口出入數資料表,整合了由辯方提供的資料Annex A ,和控方提出的指控,總共有256張slip。
開始對每一項出入數作盤問。
被告對4千幾元解釋唔到,係因為無單據,指一定係用咗去買物資,書,用品,私飯,call車,眼鏡,電話,但無紀錄。
盤問未完,14:30續審,被告暫時被還押。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5/4]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35] 開庭
辯方律師向法庭報告,被告會遲到,正乘坐的士在途中,可能10點到,高官稱被告已經係第三次遲到,如果無合理原因,會考慮撤銷擔保!
[10:04] 開庭
辯方律師解釋被告原在8點起身,乘港鐵到法庭,但因為肚瀉,後轉乘的士,因塞車遲到,高官詢問在8-9時之間律師有無收到被告通知會遲到,律時回覆沒有,因為被告作供中,沒有聯絡,高官暫時撤銷被告的擔保,今日再處理。
辯方呈上整理好的MFI 2a。
🔹控方盤問
主控先請法官再向被告作出警告,指作供過程中有可能自招嫌疑,有權拒絕回答某些問題,除非法官要求。
控方指被告曾提出知道款項係來自星火嘅資金係基於:
1. 曾經參加過「星火」,知道今次係;
2. 從FB、TG、群組知係知道今都係;
3. 從試算表了解資金;
4. 星火運用與理念相同;
5. 搜屋期間揾到的現金,不是家人的
📍參與星火
睇證物相片D2,有關「星火」的貼文,內容顯示傱2017年8月22日,已經支持抗爭,近日受打壓義士,全部用於義士同家屬,承諾星火不會扣一分一毫,另有PMSL公司的銀行戶口。
被告參加星火係做義工,不是主要成員,2017-19年間約有十次企街站,識其他義工,星火全部都係義工,識嘅人在十個以內,唔清楚每個人做咩,十個只係有印象,少交談,會一齊食飯,少傾計,估計大家差唔多職責,無詳細問,包Alice wong,老師,阿榮,阿富,Tama,阿蚊,唔知全名,唔知佢哋角色,唔知年齡,唔知工作/地址,無聯絡方式,義工唔相熟,19年9月後開學,少見咗。
睇證物相片D3,係街站有名人站台有款款箱,但無一張相有被告,相片係被捕後在網上揾,唔知幾時影,唔記得幾月幾日去過街站,籌款係為被捕人士,指相中無寫住為被捕人士,唔同意控方指唔係為被捕人士,同意主問時無提供片段或錄音,指相片中梁家傑有講。
主控指義工不是做收錢,主問:搬搬抬抬,開街站;被告解釋有攞錢箱收錢,只係無詳細講,無揸過咪,無負責點錢箱,無跟車返星火,無處理過錢,無做紀錄,唔知有幾多錢。
被告同意無處理過錢,唔清楚錢係咪直接存入戶口,星火無直接開錢箱畀錢被告,唔同意錢不是星火畀,有7次疑似係Alice 畀,同意係有可能由其他人入錢。
📍關於網上捐款
星火有自己的戶口,唔識王慕雄,唔知王同星嘅關係,無加入星火戶口做簽名,無叫星火加名,估計Alice 有銀行戶口,唔清楚其他義工點轉錢畀人,同意星火可以直接轉錢,星火信Alice ,被告只係小義工,星火信被告,入錢落佢戶口。
2022年有聯絡阿富,問佢攞資料準備案件,無聯絡其他義工,主控問點解唔問佢或者星火攞其他相片,和其他資料,被告稱自己揾同問星火無分別,在星火FB有相,揀咗部份揾到嘅,就係D3。
📍與星火溝通道
星火有求助電話和WhatsApp,不是被負告責,通訊與被告無關,無處理過,被告做星火FB 嘅 admin,可以用到messager PM聯絡求助人,通常用template 回覆,有人預先設定template ,被告無加嘢,大部分用template ,PM要求畀名、身分證號碼、被捕地點,提供銀行戶口,和求助資料,等到資料整全,才可輸入D5a excel,excel 係共用,被告處理過約50-100個,無仔細數,原來嘅試算表,有登記者,有跟進者一欄,現在呢個表無,pdf file 都無。
2022年有問阿富,佢知道準備案件用,唔知佢係咪刻意(隱藏資料),攞咗就無睇,等律師處理,有再問佢,但佢話只得pdf,唔知幾時畀人改咗,兩個表有唔同,但大致上一樣,唔知幾時改,邊個改,改咗乜嘢。
同意無提供求助人資料作辯方證物 ,要求求助人提供的證明:擔保紙,控罪書,醫生紙,購買電話收據…等;同意現在提供唔到任何紀錄。
星火有TG頻道,被告無處理過,因為求助人多,Alice叫被告自已開另一個 TG Acc: claim2019,求助人資料經claim2019 提交,現在無資料。
內部聯絡用WhatsApp,組內有Alice,老師,阿富,Tama,Alice 係admin,群組係因處理被捕人求助而開,唔記得幾時開,大約係2019年8~10月,只有呢個WhatsApp gp,只係處理被捕求助,現在無晒紀錄。
D5a 係online Google spread sheet,共用嘅,WhatsApp gp 內有6個人,各人用電腦開,無講幾耐更新一次,無話畀錢後要即刻更新,有”跟進人”一行,係重要資料,deposit slip 唔知邊個做,由被告保存,無寫邊個人處理,slip只係銀行入數畀受助人,要對到slip 一定要睇excel,現今唔知邊個做。
小休後,11:40 開庭
控方讀出十一個人名,被告有一兩個人唔識,佢哋收過款項,被告確實佢哋唔會做證人,WhatsApp gp 嘅人唔會做證人。
📍資金流向
控方呈上一份由A3紙列印的銀行戶口出入數資料表,整合了由辯方提供的資料Annex A ,和控方提出的指控,總共有256張slip。
開始對每一項出入數作盤問。
被告對4千幾元解釋唔到,係因為無單據,指一定係用咗去買物資,書,用品,私飯,call車,眼鏡,電話,但無紀錄。
盤問未完,14:30續審,被告暫時被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7/4]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48] 書記話押後
[10:14] 開庭
控方的修訂列表在制作中,稍係呈上,已經和辯方同意咗大部份。
🔹控方繼續盤問
被告同意以下日子:在2019年12月19日被拘捕,2021年11月12日被告上庭,2022年1月18日警方畀文化給被告的律師代表,2022年5月再畀unused material ,被告在2022年中問阿富攞試算表資料,但佢話只得pdf file。
控方叫被告睇未修訂的列表,向被告指出:(被告回覆)
- 被告係在收到晒控方文件後才揾阿富(唔同意)
- 在2022年5月已經收到256張deposit slip(同意)
- 睇住銀行攞錢紀錄,和deposit slip作對比(同意),攞出嘅錢唔等於入數嘅錢,因為無抄低攞出的現金的編號,和入數的現金的編號(同意)(CLS)
- 星火FB無講會代交租(同意),無講代交學費(同意),第308項,幫一個人交$21150學費係背道而馳(唔同意)
- 叫被告從列表中找出代交租的項目(呢個表難揾,excel就可以)
- 叫被告睇D5a,在10月12日有一筆款項代交租$5000,指出同星火嘅聲明背道而馳(唔同意,只係無一一列出,如買書、買報紙、私飯)
- 星火FB護幫義士和家屬,無話朋友可以代收(相信係有原因,如求助人年紀太細,未有銀行戶口,唔係朋友攞咗啲錢)
- 攞出現金的數目唔等如入數數目,錢係被告用咗(唔同意),解釋唔到嘅,同星火講不會扣除一分一毫背道而馳(唔同意)
[10:45~11:03] 休庭
控方指修訂列表10分鐘後到,繼續盤問被告對列表項目的解釋。
列表中第206項係被告第一次收Alice的錢,主控問在此之前嘅用錢與星火有無關,被告解釋之前有兩項係在信和買書給自己在囚的朋友,亦有攞錢去印遊行傳單,係用自己嘅錢,唔記得印傳單有無問任何人攞返錢,在囚朋友係星火嘅求助人,同時亦係自己朋友,唔知算唔算有關,回應法官詢問:無直接畀錢朋友,會買書或日用品。
控方呈上修訂咗嘅MFI 4a,成為MFI 4b。
控方再向被告指出控方案情:(被告回覆)
- P24指出被告在2019年6月3日~2019年12月28日期間處理有大量資金存入嘅戶口(同意)
- 和6月3日前有好大分別(同意)
- 在被控告之前無處理咁大嘅資金流(同意)
- 作為綜援嘅受益人,財政狀況同身份狀況不符(同意)
- 有大量現金嘅存入和提取(同意)
- 包括Alice畀嘅現金(同意)
- 聲稱Alice只係暫存,一兩日後會轉走(同意)
- Alice呢個人並非與星火拉上關係(唔同意)
- 星火轉賬兩筆款項三萬和兩萬,唔知係由PMSL傳入(同意)
- 十二萬嘅支票,唔知資金來源(知係由星火嚟,唔知戶口持有人)
- 現金入數和轉賬,唔係畀星火求助人(唔同意)
- (從戶口)提取和入數(畀人),不是同一筆現金(唔同意)
- 唔識戶口支出嘅交易對家(知全名,唔知住邊,唔知做咩)
- 戶口收咗Alice錢,同自己嘅資金混合用(同意)
- 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8.942.25,代表任何人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不認罪)
[11:30]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申請休庭20分鐘整理覆問,高官提議下午再續,表示自己也要時間整理。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7/4]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48] 書記話押後
[10:14] 開庭
控方的修訂列表在制作中,稍係呈上,已經和辯方同意咗大部份。
🔹控方繼續盤問
被告同意以下日子:在2019年12月19日被拘捕,2021年11月12日被告上庭,2022年1月18日警方畀文化給被告的律師代表,2022年5月再畀unused material ,被告在2022年中問阿富攞試算表資料,但佢話只得pdf file。
控方叫被告睇未修訂的列表,向被告指出:(被告回覆)
- 被告係在收到晒控方文件後才揾阿富(唔同意)
- 在2022年5月已經收到256張deposit slip(同意)
- 睇住銀行攞錢紀錄,和deposit slip作對比(同意),攞出嘅錢唔等於入數嘅錢,因為無抄低攞出的現金的編號,和入數的現金的編號(同意)(CLS)
- 星火FB無講會代交租(同意),無講代交學費(同意),第308項,幫一個人交$21150學費係背道而馳(唔同意)
- 叫被告從列表中找出代交租的項目(呢個表難揾,excel就可以)
- 叫被告睇D5a,在10月12日有一筆款項代交租$5000,指出同星火嘅聲明背道而馳(唔同意,只係無一一列出,如買書、買報紙、私飯)
- 星火FB護幫義士和家屬,無話朋友可以代收(相信係有原因,如求助人年紀太細,未有銀行戶口,唔係朋友攞咗啲錢)
- 攞出現金的數目唔等如入數數目,錢係被告用咗(唔同意),解釋唔到嘅,同星火講不會扣除一分一毫背道而馳(唔同意)
[10:45~11:03] 休庭
控方指修訂列表10分鐘後到,繼續盤問被告對列表項目的解釋。
列表中第206項係被告第一次收Alice的錢,主控問在此之前嘅用錢與星火有無關,被告解釋之前有兩項係在信和買書給自己在囚的朋友,亦有攞錢去印遊行傳單,係用自己嘅錢,唔記得印傳單有無問任何人攞返錢,在囚朋友係星火嘅求助人,同時亦係自己朋友,唔知算唔算有關,回應法官詢問:無直接畀錢朋友,會買書或日用品。
控方呈上修訂咗嘅MFI 4a,成為MFI 4b。
控方再向被告指出控方案情:(被告回覆)
- P24指出被告在2019年6月3日~2019年12月28日期間處理有大量資金存入嘅戶口(同意)
- 和6月3日前有好大分別(同意)
- 在被控告之前無處理咁大嘅資金流(同意)
- 作為綜援嘅受益人,財政狀況同身份狀況不符(同意)
- 有大量現金嘅存入和提取(同意)
- 包括Alice畀嘅現金(同意)
- 聲稱Alice只係暫存,一兩日後會轉走(同意)
- Alice呢個人並非與星火拉上關係(唔同意)
- 星火轉賬兩筆款項三萬和兩萬,唔知係由PMSL傳入(同意)
- 十二萬嘅支票,唔知資金來源(知係由星火嚟,唔知戶口持有人)
- 現金入數和轉賬,唔係畀星火求助人(唔同意)
- (從戶口)提取和入數(畀人),不是同一筆現金(唔同意)
- 唔識戶口支出嘅交易對家(知全名,唔知住邊,唔知做咩)
- 戶口收咗Alice錢,同自己嘅資金混合用(同意)
- 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8.942.25,代表任何人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不認罪)
[11:30]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申請休庭20分鐘整理覆問,高官提議下午再續,表示自己也要時間整理。
案件押後至14:30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7/4]
下午進度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30] 開庭
🔸辯方覆問大綱:
作以下各方面澄清:
- 控方列表中指辯方試算表和銀行入數紙的日期不附
- 被告根據入數紙而假做試算表
- 為何賬目不清
- 為何沒有單據
- 被告理解何謂洗黑錢
📍辯方試算表和銀行入數紙的日期不附
在2022年或之前收到控方畀嘅入數紙副本,做出庭前準備,對返銀行紀錄,做出辯方證物D5;入數紙被檢取後到上庭之前,無睇過正本,庭上有睇過兩份正本,無睇過其他入數紙。
睇MFI 4b 第226筆數,對應D5 excel E28,日期係10月11日,金額$3000,對應入數紙 J222/174,日期不對;被告解釋因為副本中嘅日期好矇,只對到銀行戶口號碼和金額,直至睇到正本才睇到日期係11月4日,10月11日嘅數係被告處理,12月4日就唔係,記憶中12月5日要處理大量入數,前一日無做過,可能由其他人做。
律師繼續講一輪入數紙編號、日期、金額…等數字,被告表示唔明白(直播員更加跟唔到),法官話正常呀,你都無文件在手,隨即由書記轉交,律師嘅目的係證明控方指的日期不附,係對錯入數紙。
律師再帶出例子,讓被告解釋入數紙的日期與D5 excel 表的日期不附的另一原因,係一項求助分兩次入數,如一萬元分兩次入五千,有兩張入數紙,excel 的日期係第一張入數紙,入咗第二張後無更新日期。
📍賬目不清
有一筆數的戶口編號和入數紙的不同,被告稱有可能係事後更改戶口。
至於戶口編號出現怪符號“529887E11”,被告解釋係speed sheet的問題,數字太長變成咁。
個案中有由父母或朋友代收款項,通常係求助人年幼無銀行戶口,係無核實代收人身份,但只係極少嘅啲情況,記憶中只有五個左右,有在備註或銀行戶口隔離寫低。當時無諗過代收人會唔畀返錢給求助人,2019年時TG group有代收人嘅全名,有銀行戶口可以追查,事實亦無人投訴收唔到錢。
被告同意Alice Wong同樣可以用自己戶口轉錢畀求助人,但佢當時要聯絡法律支援,探還押人,同阿富跟進被捕求助,無時間處理金錢求助,所以揾被告幫手。
📍為何沒有單據
控方指多次提取款項,多於入數紀錄,應有$20,130在zipper bag內(被告用嚟放星火的錢),但拘捕時只有六千幾,欠$13,530;被告解釋應用咗嚟買物資,但無單據;唐記和KFC每次都會買二千,仲有鴻福堂和麥當勞,唐記最少買過三次,KFC買過兩次,其他買書和日常用品,估計少咗約五張單。
📍何謂洗黑錢
被質疑獲釋後仲唔執返好啲單,係因為當時拉「洗黑錢」,被告理解洗黑錢係將犯罪嘅得益,透過一啲方法變成合法得益,有講與戶口有關,同戶口使用方式不相稱,同星火有關,獲釋後知道不單止拉咗被告,仲有其他四人,當時理解警方調查星火戶口,戶口被凍結,無諗過將來會被質疑戶口嘅資金來源唔係星火,反而要證明錢係來自星火,無諗過要揾返五張單,因為當時律師話唔會有審訊,無諗過會被質疑記帳上有瑕疵,被質疑唔係幫星火,被質疑唔係幫被捕家屬,被捕時無指控被告係中飽私囊。
在被指控嘅兩個半月期間,Alice Wong 無質疑被告做嘅紀錄有問題,無話要查數,有可能係因為太多求助,太多其他事情而無做,Alice Wong 從來無講過要賠錢。
📍被告根據入數紙而假做試算表
Excel 表在2022年中攞到,之前收齊控方文件,控方指用入數紙嚟做excel,係無可能做到,入數紙無英文全名,只有***代替,無中文名,無身份證號碼;入數紙分唔到被捕/非被捕,只有戶口、金額、和日期,有啲非常唔清晰,有啲對到係靠夾人名、戶口、金額和日期,入數紙J206/157就係一個例子,矇咗大部份,只係睇到少少戶口。
律師要求控方呈上正本給法官睇,高官話:「我諗你哋眼力好啲」。
律師指MFI 3 嘅解說表,第一項入數紙可見部份:日期、戶口、名、金額,同excel 對,如果只睇副本,無可能寫到資料,有幾十張入數紙都係矇。
📍質疑提取十二萬
控方指過數畀求助人,可以直接由銀行過數,可以入現金,點解要一次過攞十二萬現金;被告同意無需要一定咁做,指MFI 4b 由第267項至299項(即提取12萬前一項),除咗原因係第284項係轉賬,其它全部係提取現金,整個11月份都係以現金入畀求助人,因為除咗匯豐和恒生,其他銀行唔可以轉賬,11月份開始多數係其他銀行,當Alice通知過咗錢,去ATM查數,先知有12萬,又知到ATM每日唔可以攞多過兩萬,唔想分6日攞,所以去櫃台一次過攞12萬。
[16:30] 律師表示還要覆問多半小時;高官表示亦需要時間了解被告的證供,睇吓有無需要被告解釋之處。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9) 09:30,同庭續審,並預留星期二。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7/4]
下午進度
👤余(19)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14:30] 開庭
🔸辯方覆問大綱:
作以下各方面澄清:
- 控方列表中指辯方試算表和銀行入數紙的日期不附
- 被告根據入數紙而假做試算表
- 為何賬目不清
- 為何沒有單據
- 被告理解何謂洗黑錢
📍辯方試算表和銀行入數紙的日期不附
在2022年或之前收到控方畀嘅入數紙副本,做出庭前準備,對返銀行紀錄,做出辯方證物D5;入數紙被檢取後到上庭之前,無睇過正本,庭上有睇過兩份正本,無睇過其他入數紙。
睇MFI 4b 第226筆數,對應D5 excel E28,日期係10月11日,金額$3000,對應入數紙 J222/174,日期不對;被告解釋因為副本中嘅日期好矇,只對到銀行戶口號碼和金額,直至睇到正本才睇到日期係11月4日,10月11日嘅數係被告處理,12月4日就唔係,記憶中12月5日要處理大量入數,前一日無做過,可能由其他人做。
律師繼續講一輪入數紙編號、日期、金額…等數字,被告表示唔明白(直播員更加跟唔到),法官話正常呀,你都無文件在手,隨即由書記轉交,律師嘅目的係證明控方指的日期不附,係對錯入數紙。
律師再帶出例子,讓被告解釋入數紙的日期與D5 excel 表的日期不附的另一原因,係一項求助分兩次入數,如一萬元分兩次入五千,有兩張入數紙,excel 的日期係第一張入數紙,入咗第二張後無更新日期。
📍賬目不清
有一筆數的戶口編號和入數紙的不同,被告稱有可能係事後更改戶口。
至於戶口編號出現怪符號“529887E11”,被告解釋係speed sheet的問題,數字太長變成咁。
個案中有由父母或朋友代收款項,通常係求助人年幼無銀行戶口,係無核實代收人身份,但只係極少嘅啲情況,記憶中只有五個左右,有在備註或銀行戶口隔離寫低。當時無諗過代收人會唔畀返錢給求助人,2019年時TG group有代收人嘅全名,有銀行戶口可以追查,事實亦無人投訴收唔到錢。
被告同意Alice Wong同樣可以用自己戶口轉錢畀求助人,但佢當時要聯絡法律支援,探還押人,同阿富跟進被捕求助,無時間處理金錢求助,所以揾被告幫手。
📍為何沒有單據
控方指多次提取款項,多於入數紀錄,應有$20,130在zipper bag內(被告用嚟放星火的錢),但拘捕時只有六千幾,欠$13,530;被告解釋應用咗嚟買物資,但無單據;唐記和KFC每次都會買二千,仲有鴻福堂和麥當勞,唐記最少買過三次,KFC買過兩次,其他買書和日常用品,估計少咗約五張單。
📍何謂洗黑錢
被質疑獲釋後仲唔執返好啲單,係因為當時拉「洗黑錢」,被告理解洗黑錢係將犯罪嘅得益,透過一啲方法變成合法得益,有講與戶口有關,同戶口使用方式不相稱,同星火有關,獲釋後知道不單止拉咗被告,仲有其他四人,當時理解警方調查星火戶口,戶口被凍結,無諗過將來會被質疑戶口嘅資金來源唔係星火,反而要證明錢係來自星火,無諗過要揾返五張單,因為當時律師話唔會有審訊,無諗過會被質疑記帳上有瑕疵,被質疑唔係幫星火,被質疑唔係幫被捕家屬,被捕時無指控被告係中飽私囊。
在被指控嘅兩個半月期間,Alice Wong 無質疑被告做嘅紀錄有問題,無話要查數,有可能係因為太多求助,太多其他事情而無做,Alice Wong 從來無講過要賠錢。
📍被告根據入數紙而假做試算表
Excel 表在2022年中攞到,之前收齊控方文件,控方指用入數紙嚟做excel,係無可能做到,入數紙無英文全名,只有***代替,無中文名,無身份證號碼;入數紙分唔到被捕/非被捕,只有戶口、金額、和日期,有啲非常唔清晰,有啲對到係靠夾人名、戶口、金額和日期,入數紙J206/157就係一個例子,矇咗大部份,只係睇到少少戶口。
律師要求控方呈上正本給法官睇,高官話:「我諗你哋眼力好啲」。
律師指MFI 3 嘅解說表,第一項入數紙可見部份:日期、戶口、名、金額,同excel 對,如果只睇副本,無可能寫到資料,有幾十張入數紙都係矇。
📍質疑提取十二萬
控方指過數畀求助人,可以直接由銀行過數,可以入現金,點解要一次過攞十二萬現金;被告同意無需要一定咁做,指MFI 4b 由第267項至299項(即提取12萬前一項),除咗原因係第284項係轉賬,其它全部係提取現金,整個11月份都係以現金入畀求助人,因為除咗匯豐和恒生,其他銀行唔可以轉賬,11月份開始多數係其他銀行,當Alice通知過咗錢,去ATM查數,先知有12萬,又知到ATM每日唔可以攞多過兩萬,唔想分6日攞,所以去櫃台一次過攞12萬。
[16:30] 律師表示還要覆問多半小時;高官表示亦需要時間了解被告的證供,睇吓有無需要被告解釋之處。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5/9) 09:30,同庭續審,並預留星期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8/4]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38] 開庭
🔸繼續辯方盤問
睇Appendix A :被告銀行戶口的流水賬,和MFI 6 :控方歸納流水賬中與星火無關的項目,分別為自用、親友、和無印象。
澄清關於無印象的項目
MFI 6 #301項,姓名鄭大慈(音),金額100,當時話這筆數無印象係錯既,從Appendix A 揾到在 #284項出現,應是求助人。
另一筆款項畀趙俊樂(音),盤問時答無印象或者可能係朋友,現在睇返金額不少,估計都係求助人。
餘下三筆無印象項目就唔記得了。
盤問時回答如果無咗excel表,記唔晒支出去咗邊;事實上如果無咗excel表,當時可以睇銀行月結單,睇返買嘢嘅商戶名稱,講到係自己用抑或買物資畀求助人,因為買自己嘢嘅商戶,同買星火嘢嘅商戶係唔會重疊。至於轉賬畀親友,會認得佢哋個名。
月結單中,轉賬有對方名稱,知道係邊個,現金入數無名,如果無咗excel 表,就要靠睇Appendix A,提取自己用嘅錢係比較小額,支援嘅比較大額;由10月5日至被捕,全部現金提取都多過一千,無自用。
Excel表中,登記人一欄寫Tom係被告,寫YU係另一義工阿Yu。
係朋友阿蚊帶被告認識星火,因而認識幾位義工朋友,相信呢個組織而參與,後來其中有朋友亦係星火求助人。
覆問完畢。
[10:00]
🔺高官有問題查問被告,提示被告有權不回答。
關於經濟援助
- 星火會叫求助人盡量提供有關文件,但唔會主動問被捕原因;
- 關於買電話和交租,會作內部討論,原則係了解背景/處景後,除咗一次嘅緊急援助$5000,盡量唔會批其他;
- 唔會做經濟審查;
- 交學費會個別考慮,因擔心作其他用途,會直接代交;
關於Excel 表中嘅入數日期,如果只入一次,就係嗰次,如果無其他入數,係唔會改。
被告唔記得係直接收義工嘅入數紙,抑或由Alice轉交,記得被捕前一日仲有收到。
被告指求助人身份分為:被捕 / 非被捕 / 還押,無其他,高官指D5a #19項,只有姓氏,無全名,無身份證號碼,備註寫:gear,Alice approved ;被告唔知詳情,Alice話睇過文件,叫被告做登記。
另有兩項類似情況,無中文全名,無英文名,無身份證,被告表示無印象。
被告作供時稱原來由被告處理嘅求助人,後來轉由其他義工處理嘅約有十人,但在搜屋過程中,揾到其他文件,顯示另有60個類似個案;被告解釋,「約十人」係指有其他義工跟進咗嘅個案,另外60人係Alice話會揾其他義工跟,但未做。
12月中收到12萬,證供表示用晒,點解有一筆$800係轉賬,而不是從「袋仔」(zipper bag) 攞現金入數?作供時解釋係袋仔唔係太多現金,現在已唔記得袋仔有幾多錢。
Alice畀咗10萬現金,減去搜屋揾到嘅錢,扣除其他單據,少咗四千幾,應該係用咗,提供唔到單據,已經唔記得,唔知點解。
當攞咗10萬時,有睇過試算表,約有十人要處理,應係現在試算表中未入數嘅人。
被捕前無諗過為星火墊支咗幾多錢,現在知道約兩萬元,約為當時1/3學費;當時有人為被告代交學費,後來由被告母親歸還。
[10:22~10:39] 控方申請休庭整理跟進問題。
🔹控方跟進問題
關於兩個數字10人和60人,10人係原來由被告處理嘅求助人,後來轉由其他義工處理,唔知邊個義工跟進;另外60人,無紀錄邊個跟,亦唔係10萬元要處理嘅個案,60人嘅資料係在12月12日前已登記咗,應該係早幾日,唔同意控方指會早到11月。
「被告稱可以講到10萬元係在12月12~17日之間收到,係因為自己在17日入返二萬一千元,… 知道已經處理咗,後來由其他義工處理,12~17日畀錢,無叫我處理60人,因為有其他人處理」👈直播員無聽早前嘅審訊,跟唔到佢講乜😓
🔸辯方無跟進問題
[10:47~11:16] 辯方申請休庭攞指示
法庭指示控方在2023年12月4日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3年12月28日呈交結案陳辭,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10:00作口頭補充,2024年3月4日10:30裁決。
[11:22] 休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8/4]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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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繼續辯方盤問
睇Appendix A :被告銀行戶口的流水賬,和MFI 6 :控方歸納流水賬中與星火無關的項目,分別為自用、親友、和無印象。
澄清關於無印象的項目
MFI 6 #301項,姓名鄭大慈(音),金額100,當時話這筆數無印象係錯既,從Appendix A 揾到在 #284項出現,應是求助人。
另一筆款項畀趙俊樂(音),盤問時答無印象或者可能係朋友,現在睇返金額不少,估計都係求助人。
餘下三筆無印象項目就唔記得了。
盤問時回答如果無咗excel表,記唔晒支出去咗邊;事實上如果無咗excel表,當時可以睇銀行月結單,睇返買嘢嘅商戶名稱,講到係自己用抑或買物資畀求助人,因為買自己嘢嘅商戶,同買星火嘢嘅商戶係唔會重疊。至於轉賬畀親友,會認得佢哋個名。
月結單中,轉賬有對方名稱,知道係邊個,現金入數無名,如果無咗excel 表,就要靠睇Appendix A,提取自己用嘅錢係比較小額,支援嘅比較大額;由10月5日至被捕,全部現金提取都多過一千,無自用。
Excel表中,登記人一欄寫Tom係被告,寫YU係另一義工阿Yu。
係朋友阿蚊帶被告認識星火,因而認識幾位義工朋友,相信呢個組織而參與,後來其中有朋友亦係星火求助人。
覆問完畢。
[10:00]
🔺高官有問題查問被告,提示被告有權不回答。
關於經濟援助
- 星火會叫求助人盡量提供有關文件,但唔會主動問被捕原因;
- 關於買電話和交租,會作內部討論,原則係了解背景/處景後,除咗一次嘅緊急援助$5000,盡量唔會批其他;
- 唔會做經濟審查;
- 交學費會個別考慮,因擔心作其他用途,會直接代交;
關於Excel 表中嘅入數日期,如果只入一次,就係嗰次,如果無其他入數,係唔會改。
被告唔記得係直接收義工嘅入數紙,抑或由Alice轉交,記得被捕前一日仲有收到。
被告指求助人身份分為:被捕 / 非被捕 / 還押,無其他,高官指D5a #19項,只有姓氏,無全名,無身份證號碼,備註寫:gear,Alice approved ;被告唔知詳情,Alice話睇過文件,叫被告做登記。
另有兩項類似情況,無中文全名,無英文名,無身份證,被告表示無印象。
被告作供時稱原來由被告處理嘅求助人,後來轉由其他義工處理嘅約有十人,但在搜屋過程中,揾到其他文件,顯示另有60個類似個案;被告解釋,「約十人」係指有其他義工跟進咗嘅個案,另外60人係Alice話會揾其他義工跟,但未做。
12月中收到12萬,證供表示用晒,點解有一筆$800係轉賬,而不是從「袋仔」(zipper bag) 攞現金入數?作供時解釋係袋仔唔係太多現金,現在已唔記得袋仔有幾多錢。
Alice畀咗10萬現金,減去搜屋揾到嘅錢,扣除其他單據,少咗四千幾,應該係用咗,提供唔到單據,已經唔記得,唔知點解。
當攞咗10萬時,有睇過試算表,約有十人要處理,應係現在試算表中未入數嘅人。
被捕前無諗過為星火墊支咗幾多錢,現在知道約兩萬元,約為當時1/3學費;當時有人為被告代交學費,後來由被告母親歸還。
[10:22~10:39] 控方申請休庭整理跟進問題。
🔹控方跟進問題
關於兩個數字10人和60人,10人係原來由被告處理嘅求助人,後來轉由其他義工處理,唔知邊個義工跟進;另外60人,無紀錄邊個跟,亦唔係10萬元要處理嘅個案,60人嘅資料係在12月12日前已登記咗,應該係早幾日,唔同意控方指會早到11月。
「被告稱可以講到10萬元係在12月12~17日之間收到,係因為自己在17日入返二萬一千元,… 知道已經處理咗,後來由其他義工處理,12~17日畀錢,無叫我處理60人,因為有其他人處理」👈直播員無聽早前嘅審訊,跟唔到佢講乜😓
🔸辯方無跟進問題
[10:47~11:16] 辯方申請休庭攞指示
法庭指示控方在2023年12月4日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3年12月28日呈交結案陳辭,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10:00作口頭補充,2024年3月4日10:30裁決。
[11:22] 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
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
判刑考慮:
法官引述上訴庭 潘榕偉 案例,包括該案中控方提出的判刑因素:
(1) 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
(2) 是否單一的煽惑丶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
(3)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
(4) 就可能產生的非法集結:
(a) 預期參與的人數;
(b) 預期暴力的程度;
(c) 預期暴力的規模;
(d) 可能引致的後果;
(e) 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
(5) 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非法集結或其他相關的違法行為(即使情況可能未達至非法集結丶或出現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暴動等);
(6) 涉及的地點。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
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 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 該罪項 (target offence) 的最高刑罰。
本案控罪是否屬於109A條所述「例外罪行」?
法官採納控方陳詞,本控罪屬於附表3的例外罪行。
但因本案所有被告皆年滿21歲,法庭不能考慮任何院所刑罰,此議題只屬學術討論。
案例:
辯方提出多個煽惑罪區院案例供法庭參考,包括葉倩敏、黎哲、趙浩楠、鍾志超、蕭張龍。
但法官指在 唐健帮 案中,上訴庭已重申下級法院未經上訴案件對同級法院無約束力、對上訴法院沒有指導作用,不能被稱為案例,無參考價值。
被告罪責:
D1
拒絕接納時任評議會主席D1為單純主持會議角色,引述其會議中發言「本席邀請全體起立,為為香港犧牲嘅梁默哀」,「希望咁多位節哀啦,會嘗試將大家尊敬之情轉達畀梁先生屋企人」。
評議會會議被校園電視及學苑(編委)透過直播及報導方式於 Facebook等平台公開發布,所有人都能閱讀或觀看。即使沒有人被煽惑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也不會降低煽惑的影響力。
D1同時指出作為主席,他沒有參與討論,只是根據成員要求表決議案。法官拒絕接納此論點,反指D1作為主席,知悉他有引導討論的權力,可見D1有清晰立場。而且D1召開會議、撰寫議程,為表揚梁一事提供討論平台,有絕對責任。
D1雖然作為主席,但有撰寫議程的權力
D2提出該議案,D3和議
D2、D4就議案表達意見
各人有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只要缺少其中一個,議案也不會通過、有如此影響力
本案主要因素:
1. 與他人一同犯罪:共同犯罪原則
2. pre mediation
3. 評議會濫權
4. open defence to the law
5. 公開發佈
(13:03放飯,下午繼續)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
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
判刑考慮:
法官引述上訴庭 潘榕偉 案例,包括該案中控方提出的判刑因素:
(1) 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
(2) 是否單一的煽惑丶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
(3)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
(4) 就可能產生的非法集結:
(a) 預期參與的人數;
(b) 預期暴力的程度;
(c) 預期暴力的規模;
(d) 可能引致的後果;
(e) 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
(5) 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非法集結或其他相關的違法行為(即使情況可能未達至非法集結丶或出現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暴動等);
(6) 涉及的地點。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
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 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 該罪項 (target offence) 的最高刑罰。
本案控罪是否屬於109A條所述「例外罪行」?
法官採納控方陳詞,本控罪屬於附表3的例外罪行。
但因本案所有被告皆年滿21歲,法庭不能考慮任何院所刑罰,此議題只屬學術討論。
案例:
辯方提出多個煽惑罪區院案例供法庭參考,包括葉倩敏、黎哲、趙浩楠、鍾志超、蕭張龍。
但法官指在 唐健帮 案中,上訴庭已重申下級法院未經上訴案件對同級法院無約束力、對上訴法院沒有指導作用,不能被稱為案例,無參考價值。
被告罪責:
D1
拒絕接納時任評議會主席D1為單純主持會議角色,引述其會議中發言「本席邀請全體起立,為為香港犧牲嘅梁默哀」,「希望咁多位節哀啦,會嘗試將大家尊敬之情轉達畀梁先生屋企人」。
評議會會議被校園電視及學苑(編委)透過直播及報導方式於 Facebook等平台公開發布,所有人都能閱讀或觀看。即使沒有人被煽惑作出實質暴力行為,也不會降低煽惑的影響力。
D1同時指出作為主席,他沒有參與討論,只是根據成員要求表決議案。法官拒絕接納此論點,反指D1作為主席,知悉他有引導討論的權力,可見D1有清晰立場。而且D1召開會議、撰寫議程,為表揚梁一事提供討論平台,有絕對責任。
D1雖然作為主席,但有撰寫議程的權力
D2提出該議案,D3和議
D2、D4就議案表達意見
各人有各自扮演不同角色,只要缺少其中一個,議案也不會通過、有如此影響力
本案主要因素:
1. 與他人一同犯罪:共同犯罪原則
2. pre mediation
3. 評議會濫權
4. open defence to the law
5. 公開發佈
(13:03放飯,下午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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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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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
判刑考慮:
上午部分: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95
=========
🔥起點:35個月監禁
認罪扣減20%,年齡扣減4月
🔥總刑期 24月🔥
(詳情後補)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917_2021.docx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判刑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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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
四人於9月11日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協議撤銷控罪(1),法庭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9月14及20日求情,其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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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上午部分: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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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35個月監禁
認罪扣減20%,年齡扣減4月
🔥總刑期 24月🔥
(詳情後補)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DCCC000917_202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