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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0521中環  #裁決

馬(22)

控罪: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1年5月21日晚上9時55分,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組織受禁群組聚集,違反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b)條。

背景:
被告曾演唱英文版《願榮光歸香港》,街頭表演曾四度被警方拘捕。他在2020年7 月及8月分別以阻差辦公、藏有攻擊性武器等3罪名被拘捕,警方曾以調查為由扣起他的結他和音箱。他其後僅被票控「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及「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兩罪,審訊後脫罪。

他在2020年8月被控在表演期間無戴口罩,違反599I章《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審訊後罪成罰款$3500。

在2021年5月21日,原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充公結他及擴音器,他獲准保釋,並需要每月到警署報到。至去年11月警方結案,繼而向法庭申請傳票控告他違反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6(1b)條「組織受禁羣組聚集」。

———————————

1439 開庭

1450 完

📌裁決速報
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案中主要依賴警員證人,但其沒有全部目擊整個過程。警員攝錄的片段無紀錄案發情況,警員也無紀錄「受禁群組聚集」參與者的身分,執法行為與證供不一致,現場如出現受禁群組聚集,否則警員必定會拍照或攝錄,且警員口供及記事冊均無紀錄聚集人群多項細節,故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黃(36)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手槍、3個彈匣及 92發子彈。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律師指明白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

法庭將案件交付至高等法院等待排期,被告沒保釋申請期間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已還押逾33個月)
D2 吳(🛑已還押逾33個月)
D3 張(🛑已還押逾18個月)
D4 張(🛑已還押逾18個月)
D5 嚴(🛑已還押逾18個月)
D6 蘇(🛑已還押逾33個月)
D7 彭(🛑已還押逾32個月)
D8 蔡(🛑已還押逾29個月)
D9 陳(🛑已還押逾32個月)
D10 李家田(🛑已還押逾27個月)
D11 賴(🛑已還押逾24個月)
D12 鍾(🛑已還押逾23個月)
D13 許(🛑已還押逾17個月)

========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1530開庭

辯方明白案件將交付予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

========
按:由於《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3):

如被控人在任何初級偵訊中並無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則裁判官須在緊接錄取證人供詞之前,向被控人解釋第(1)款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並通知被控人他可向法庭申請解除此等限制的命令的權利。
========
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6)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少玲裁判官
#籌集資金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背景資料:
案件於本年3月18日(六)於 #林子勤裁判官 席前首次提堂,D1需要繼續還押,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案件押後至本年7月20日再作提訊日,D1沒有保釋申請,D2以更改後的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籌集資金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3個月,該案已排期2024年高院開審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詳情: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背景資料:
案件於本年3月18日(六)首次提堂,D1沒有保釋申請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案件押後至本年8月28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提訊日。

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2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7月2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3/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陣志輝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盛寶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本案將交付至高等法院審判,仍需時處理文件需要押後,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1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提訊。

被告代表提出保釋申請被拒,須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慧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6)(8) 控罪欠缺詳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

📌上次621日提堂時新增3項控罪(6)(7)(8)[今日沒有讀出]

控方表示案件交付高等法院之文件仍需時預備,申請押後獲批。辯方不反對亦表示2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3日 0930 再作提訊日,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裁決

D1: 陳(33)
D2: 鄺(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

D1及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裁決速報:
🔴2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本案發還重審,林官重新審視原審時之事實裁決及高等法院張慧玲法官提出之新法律觀點,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兩人的喧嘩行為包括D1對受害人説「返大灣區啦」,D2則説「你走啦,你走啦,中國人,中國人,走喇,X你老母」,行為是火上加油,客觀上相當可能令PW1 (受害人)或其他在場人士對其他人使用暴力,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求情:
2人均無定罪紀錄,呈上案件時序表,本案由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希望法庭考慮有延誤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及或減輕刑罰,代表引用黃振偉上訴案例(因程序波折至延誤)。

本案案情較其他同類案件輕,上訴庭也沒指PW1著火是直接同兩人喧嘩有關。2人沒有打人,行為只是想令受害人敗走。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作緩刑處理。

🔹控方回意
-同意辯方所指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時間對2人有實質影響,但案例指要考慮控方有否不合理延誤及調查之複雜性,本案當中用了16個月預備案件呈述文件,當時有海量社會事件案件耍處理,提供法律意見又需時,再者排期也用了一年,控方沒有故意作出拖延。
-基於以上原因控方同意法庭可作寬大處理2人判刑。

📌判刑速報
‼️D1及D2 即時監禁5星期‼️

理由:
林官指非監禁式刑罰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2人言行以即時監禁6星期作量刑起點,因延誤作一星期扣減。

📌保釋
2人之代表律師指將作 定罪及刑期上訴,要求申請保釋被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慧嫻裁判官
#籌集資金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4個月,該案已排期2024年2月在高等法院開審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詳情: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背景資料:
案件於2023年3月18日(六)首次提堂,D1沒有保釋申請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D1 代表: #陳芊仲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控方已預備好轉介文件,案件將正式移交高等法院處理。

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2 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9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1/4]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6/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5/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9/1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惠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盛寶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本案將交付至高等法院審判,仍需時處理文件需要押後,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30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提訊。

被告須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慧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本年6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

D1代表:女外藉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控方文件已交到辯方。兩辯方代表確認收到文件,由於需時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獲批,2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再度押後至2023年11月23日 0930 再作提訊,期間兩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慧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本年6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

D1代表:女外藉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2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再度押後至2023年11月23日 0930 再作提訊,期間兩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0月0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1/8]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截至144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0月3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續審[14/3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2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2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20236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報導)

---------------------------

D1代表:?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案件將交付高等法院,2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再度押後至2024年1月18日 0930 再作提訊,期間兩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0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10: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求情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8/20]

(截至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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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惠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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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石書鉻大律師

本案將交付至高等法院審判,辯方申請押後獲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5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作提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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