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In-One 資訊集合平台
7.26K subscribers
51K photos
4.45K videos
82 files
102K links
@HKAllinOne 係一個集合過百真 • 香港嘅channel

Channels 一出post 就會即時forward去呢度
方便大家齋睇一個channel就睇哂所有消息
唔洗逐個睇

有任何意見 / 想推薦channel
請 pm @HKAllinOneBot
㩒 /start 之後打字 admin就會見到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5/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39] 開庭

繼續由 PW8 匿名證人 E 作供

🔸D7 律師盤問
睇P12相片冊第73 & 74 號相,係J出口落地下,有行人路行去南邊圍,指出由G出口同樣可以行去南邊圍(同意)。

證人係高級車站控制主任,有下屬,22:43時係首次見到站內有爭執,從CCTV見到在一號客戶服務中心,有不尋常情況,習慣見到投訴就記低時間,所以對22:43 & 22:56 清晰啲,22:43之前收到市民來電,話在出口被人騷擾,但無講邊個出口,後來有一人講在G 出口,透過CCTV睇各出口,睇唔到有人騷擾,證人E 出去各出口睇,確定無人騷擾其他人。

22:43見到十幾人爭執,打電話聯絡警務室,有警員聽電話,佢出到控制室,話照程序做,於是聯絡Operation Control Center, OCC 報警,E 估計OCC在一兩分鐘後報警。

之後一路有嚴重事,工作非常繁忙,聽OCC和市民電話,安排同事上月台,從對講機中聽到同事講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叫佢哋搵安全嘅地方;客服中心職員亦有問報咗警未,但當晚無問佢哋係咪有市民求助要求報警。

事後有和同事傾過,當晚在控制室內好驚,好混亂,無留意有無人拍門,因為入控制室要經過兩度門,第一度門較遠,睇唔到,可能有人拍但聽唔到,有人拍打車站控制室的玻璃,感覺係攻擊,感到好驚。

車站與車站之間通訊的內部電話可以當普通街線打出打入,打出和打均不會顯示電話號碼,不知道打咗5/6次的女子的電話;辯方指出在22:43時,站內不同區域仍有商舖營業,有鴻福堂、7-11和彩福軒,商舖有機會知道內部電話的號碼,E 表示有可能。每間店舖均有急救箱,包括地鐵公司,E 唔確認當晚知道有救護員到場,係後來睇媒體知道有。

陳官查問:所有觸發消防系統的警報都係同一種聲音;控制室係可以控制所有閘機的開關,E 有權跟程序做,但最好事前通知OCC,封閘機係不會影響行車;站內的廣播系統係可以作分區或全面廣播。

D2 律師跟進,當晚只有月台的消防系統被打爛玻璃。

[15:34] 🔹控方覆問
由一號客戶服務中心至K 出口的一段路,係有CCTV錄影,而該支攝錄鏡頭不在P4A圖中。

控制室的CCTV顯示器係一個畫面分開四格,影像唔清晰。

唔記得求助電話的內容,重點係問報咗警未。

車站與車站之間的內部電話係得一條線,內部通話會顯示對方車站名稱,接聽電話的先後次序係先接内線,後接街線,平日都有街外人打入內部電話,但好少。

[15:57] 傳召匿名證人G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只帶出證人係元朗站站務主任,721當日返中更15:40~25:05,上司係高級站務主任(證人E ),和無出庭作供的同事甲。

🔸D2 律師盤問
當日返工唔知有便衣警員,無人講,平日控制室會有陌生人出現,唔會問,當日曾經見過有陌生人,唔記得時間,唔知佢哋做乜,見到佢哋有睇閉路電視,無接觸無對話。

G 多數在月台睇閉路電視,在控制室比較少,畫面四格嘅內容係可以調校,一格就清楚啲,四格比較幪。

G唔知道證人E 在22:43前收到電話,話有市民被騷擾,唔記得有無陪佢巡視過出口。

因為有去屯門的列車開唔到,被派上月台,在第六卡車廂位置,被市民包圍,問報咗警未,知道控制室有叫OCC報警,就同乘客講報咗。

其他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6:1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4/11) 10:00 續審,將會傳召一名總督察;D2~D7 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6/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6] 開庭

⏺️傳召 PW9 總督察 李百豪(音)
控方指無主問,陳官問係邊位被告要傳召,首先係D2,後期D1加入。

🔹控方帶出證人在721當日,時任元朗助理指揮官(行動),注守元朗警署;問有無其他職務,證人表示主要係元朗助理指揮官。

🔸D1 律師盤問
PW9 知道元朗警署有設立District Operations Room,每日朝早實行;知道當日有派便衣警員到元朗站控制室,唔知運作細節;當日唔係在DOR,係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共有四隊,每隊6~7人,在元朗警署候命,約23:00收到DOR指派去元朗站… 律師問證人有無對該次行動做紀錄?

📍陳官叫證人避席,鄭重向全體律師講,唔希望有任何人指桑罵槐嘅做法,重點係暴動,唔希望發問嘅趨向有任何其他目的;指律師問不應問證人不作書面紀錄的原因。

D2 律師陳辭,要求控方提供當時元朗警區的最高負責人,證人只是聽隨DOR指揮,不是負責人。話題引起控辯互相指責。

[11:27~12:05] 小休

繼續盤問,證人知道在721前,元朗警區有好多特別安排,但問到當日警方有咩做過就十問九唔知。D1盤問未完。

(詳情後補)

[13:00] 休庭,14:30 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6/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6] 開庭

⏺️傳召 PW9 總督察 李百豪(音)
控方指無主問,陳官問係邊位被告要傳召,首先係D2,後期D1加入。

🔹控方帶出證人在721當日,時任元朗助理指揮官(行動),注守元朗警署;問有無其他職務,證人表示主要係元朗助理指揮官。

🔸D1 律師盤問
PW9 知道元朗警署有設立District Operations Room,每日朝早實行;知道當日有派便衣警員到元朗站控制室,唔知運作細節;當日唔係在DOR,係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共有四隊,每隊6~7人,在元朗警署候命,約23:00收到DOR指派去元朗站… 律師問證人有無對該次行動做紀錄?

📍陳官叫證人避席,鄭重向全體律師講,唔希望有任何人指桑罵槐嘅做法,重點係暴動,唔希望發問嘅趨向有任何其他目的;指律師問不應問證人不作書面紀錄的原因。

D2 律師陳辭,要求控方提供當時元朗警區的最高負責人,證人只是聽隨DOR指揮,不是負責人。話題引起控辯互相指責。

[11:27~12:05] 小休

繼續盤問,證人知道在721前,元朗警區有好多特別安排,但問到當日警方有咩做過就十問九唔知。D1盤問未完。

(詳情後補)

[13:00] 休庭,14:30 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6/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36] 開庭

⏺️PW9 總督察 李百豪(音)繼續作供

🔸D1 律師盤問
720當日有無情報有關石鏡泉嘅言論(唔記得);有元朗原居民在電視接受訪問(無印象),可能有但唔記得?(同意),講「721有好戲睇」(無印象)。

陳官終於提醒證人,無印象係好模糊,記得就記得,唔記得就唔記得(按:已經講咗一朝啦)。

律師問證人在721 當日中午有無收過以下訊息:有區議員向警民關係科警員,用WhatsApp報訊息,有黑社會幫派聚集500名成員,會在721當日襲擊黑衣人(無人講);有無任何警員報告在Facebook 有相,話用藤條教仔(無同我講);有區議員要求警方留意當日情況(無聽過);當區區議員係鼓勵市民去參加港島區民陣活動,所以元朗在當日無活動(無聽過)。

律師指出,PW9在721之前,知道有元朗人公開呼籲保衛家園,要趕示威者出元朗(同意)。

陳官問:邏輯上講,有人入元朗先要保衛,無人入嚟就唔使保衛,啱唔啱?(同意)。律師跟進:無訊息顯示有人入元朗搞事(同意)。

律師指出警方係收到消息,所以在721成立特別小組(按:即DOR)(同意);當日12點有區議員用WhatsApp聯絡警民關係科,表示有黑社會成員着白衫打人(唔知道);有警員向區議員保證,元朗站有警員巡邏(知道有人巡邏,但唔確認有保證);有立法會議員傳訊息,有白衣人聚集(無收過);有兩名區議員傳訊息,有白衣人聚集,攻擊黑衣人(無收過)。

PW9係特別小組成員,唔記得幾點由上司訓示,PW9在傍晚約六點向其他人員作出訓示,同意有元朗警區人員,有來自警察總部人員,有偵察小組人員,但唔記得元朗站嘅便衣警員在唔在場,人數約40至50人,唔同意律師講係留心白衣人,只係慎防破壞社會安寧,唔記得有無講着咩色衫嘅人,唔記得有無講留意揸棍嘅人。

律師講根據資料,19:30時在雞地嘅警員匯報,鳳琴街有數十名白衣人向元朗市中心行(唔記得),律師指記事冊係咁寫,向ADV(Ops)匯報(呢個係我,但無人直接向我匯報),仲寫住呢班人手揸住保衛家園嘅紙牌(無聽過)。
19:55 由雞地去到鳳攸北街有100至200白衣人聚集,秩序大致良好,無任何爭執或者打鬥(依稀記得)。
21:00 PW9 指示離開現場(唔記得)。
22:00 有觀察警員匯報在雞地一帶,有40名男女着白色上衣、手持竹棍、揸國旗,聚集人士和平(記得係),律師問和平都要匯報?係因為證人曾訓示留意白色衫人士,所以匯報(唔同意)。

律師指出在晚上11點前DOR收到不同階段有不同訊息(如果DOR有報,就有聽),在元朗站觀察嘅便衣警員有匯報(同意)。

當晚港鐵有兩次報警,第一次在22:45,同一時間在元朗站嘅警員有匯報DOR,22:42時在元朗站F 出口有30人手持棍棒(唔知道),站內有男子被多人襲擊(唔知道)。

⭕️關鍵時刻
律師指出到22:42一刻,除咗收到白衣人聚集,無其他人聚集嘅資料,PW9稱DOR知道有白衣人聚集,唔記得有無揸棍。23:00收到指示,23:15 PW9 去到元朗站,事前知道有暴力事件發生,唔記得係白衣人打黑衣人,定係調返轉;律師質疑既然知道,點解唔截查,PW9表示因為見唔到有人驚惶,有人跑過,想制止事件先。

🎥控方開案陳辭附件一的第24段CCTV,約在G1出口,拍攝G1電動樓梯和部份大堂位置,鏡頭可以轉動,@23:18:30 見到有救護員陪伴一名傷者坐在地下,附近有警察。
🎥第23段CCTV,同在G1出口附近,從較遠拍攝G1電動樓梯和部份大堂位置,同樣見唔到證人口供的幾人坐在地下,證人表示CCTV見唔其他位置。同意在23:15:47 游乃強上到G1電梯頂。指出多位出動警方高層,吹大雞事件嚴重。

23:00前警方只係派咗三名警員去元朗站(印象中係),無動員控制室嘅便衣警員(唔清楚),無動員警務室嘅警員(唔清楚)。PW9 確認就著多名白衣人遊行,元朗區係無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稱多過三個啫。

[15:30~15:45] 小休

🔸D2 律師盤問
#李百秋大律師 向法庭申請,要求證人除口罩,控方不反對

律師指PW9在早前大部份嘅證供都話無印象、唔記得,唯有問記得嘅事,續稱不能視PW9為普通警員;身為助理指揮官,同意部份行動會經由證人批准,部份由上司批准。

因應吹雞事件,會留意當日元朗發生咩事,設立咗DOR(只因應特別事件而開),當日主管係處理高級警司陳漢銘(音),行動室屬元朗警區(按:包括元朗分區、八鄉分區及天水圍分區),PW9 係元朗分區指揮官,所以聽DOR指派。

律師指PW9在6點畀訓前,已掌握好多資料(回答有啲);控方反對,指“好多”嘅定義各人不同;陳官指問題係廣泛,但批准;律師指係根據 #黃錦娟大律師 早前所提出的證據。證人繼續回答,知道有吹雞,唔記得係唔係原居民,唔記得有無講着白衫,時、地、人無講得咁清楚,有可能講過,已經唔記得,對於唔好戴口罩、好好教訓後生仔等說話都唔記得。

721當晚帶領快速應變小隊,過程有匯報DOR,無做紀錄,因為通訊有錄音,知道其他小隊都有匯報,DOR有紀錄;PW9無帶記事冊,高級督察或以下嘅警員要有記事冊,PW9 係總督察,可以無;即時匯報好過事後紀錄;PW9回答陳官,DOR會有文字紀錄。

警方會有唔同渠道收集情報,警區會有情報組,仲有警民關係科,情報組唔隸屬於行動組。

PW9唔知當日DOR有幾多人在場,知道元朗分區大約有幾多警力,駐元朗站嘅便衣警員係天水圍分區,唔清楚事件,有機會係元朗警區刑事組,訓示時刑事組講,唔記得邊個人。

⭕️事前申請增配人手
律師指元朗分區/警區曾經在7月18,19日,向警察總部申請增配人手,問證供顯示19號知道吹雞,點解會在18號申請,係咪有其他情報?PW9稱只記得係在20號前,律師指18號係第一次申請,19號係第二次,PW9 後來同意申請多過一次,唔記得係邊日,PW9 有幫手打電話申請,唔記得有無用電郵;最後警總否決咗,仲叫元朗派人去港島支援,派咗102人(唔知)。

律師問證人可以動員嘅警力,DOR、快速應變部隊、CID、偵察員…PW9唔同意快速應變部隊有70人,只有40~50人,律師引用監警會報告內容被陳官截停,稱早前已經裁定唔畀引用。

[16: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5/11)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7/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3] 開庭

⏺️繼續傳召 PW9 總督察 李伯豪

🔸D2 律師盤問

律師質疑當晚受PW9訓示的人數是多少,訓示後至出動前在那裡候命,收到指示後點解咁耐才出發,有無估計現場情況,有咩部署,去到元朗站,如何控制場面,有無計劃截停拘捕。證人保持唔記得。

其他律師無盤問

[11:13~11:47] 小休

🔹控方覆問

澄清元朗分區無刑事偵緝隊,係屬於元朗警區。

當日元朗區有派人去港島支援,準確人數唔記得,元朗、天水圍和八鄉分區都有派人,元朗分區派咗幾十人,佔人手一半以上。

出發前要著裝備,因為好少著齊裝備在等,當時只有基本裝備,無驅散裝備,低殺傷力武器;至於要做齊辯方指的準備計劃,7~8分鐘未必得。

相信DOR有operation log,唔記得有無見過,DOR無錄音,錄音係指通訊系統的錄音;19年前已經有DOR,例如在在節日活動和打風。

🎥播出兩段警方在元朗站撤退的CCTV片,待PW9確實情況,陳官叫PW9口述現場情況,問被市民圍住,驚唔驚

(詳情後補)

[12:30] 休庭,14:30 續審,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32]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會先傳召兩名警員給辯方盤問,待辯方決定是否需要再傳其他警員。

⏺️傳召PW10 偵緝警長 46744 盧XX (聽唔到)
證人在721當日,被派駐元朗站控制室,全程監察閉路電視,並向DOR匯報。

🔹控方稱證人無回口供,無主問

🔸D1 律師盤問完畢

🔸D2 律師表示有盤問

(詳情後補)

[16: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6/11)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32]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會先傳召兩名警員給辯方盤問,待辯方決定是否需要再傳其他警員。

⏺️傳召PW10 偵緝警長 46744 盧吉相
證人在721當日,被派駐元朗站控制室,全程監察閉路電視,並向DOR匯報。

🔹控方稱證人無回口供,無主問

🔸D1 律師盤問
證人確認無做口供,就本案只有一份記錄,就係記事冊,第一項紀錄係當日18:00,由ADVC(Ops)YL作訓示(即PW9 總督察 李伯豪),第二項紀錄係翌日03:30,返回元朗警署候命,無其他紀錄。根據另一位一同去做監察的警員10215 的紀錄,訓示到18:20完結,但PW10 唔確認,唔知該警員有無出席訓示、但確認係一齊去元朗站監察。

PW10 唔記得訓示嘅詳細內容,唔記得有無講「吹大雞」,無印象講白衣人有行動,只係負責在站長室透過閉路電視睇住活動,向DOR匯報,無直接向ADVC(Ops)YL匯報,但在DOR接聽電話嘅人有男有女,唔知佢有無聽電話。

任務係觀察可疑人,聚集傾偈、攞住嘢、行來行去、逗留幾長…會視為可疑,理解會有動亂時間,留意有無黑衣人,後修正為任何人都會匯報;監視期間,DOR有問有無事,次數唔多,多數係PW10 主動匯報。

律師指證人在18:25到達元朗站,PW10 唔記得;記得第一次匯報係在21:30,人群多咗聚集多咗,打電話匯報,得到簡短回覆:知到,OK。唔知有好多人打電話報警,唔知在21:30前有白衣人在雞地遊行,DOR無通知;唔記得第二次係幾時打電話畀DOR,一路都有打電話聯絡,中段見到打鬥,唔記得準確時間,係在21:30後,見到攞武器互相打鬥,至於係雨遮、木棍、藤條就分唔到;約22:30,聽到站長話有人爭執,站長話:「阿sir,發生事」,PW10 回應已經打咗畀DOR,PW10 肯定無講叫站長通知OCC,表示無需要打去OCC,因為自己在場,可以報DOR。

21:00~22:00期間,多咗人由九龍返元朗,有人進入地鐵站,收工時間,黑色白色衫都有,唔記得係邊度嚟。律師指出在22:40,有白衣人從F 出口入地鐵大堂,PW10無直接回答,稱當時面前有十部閉路電視,唔能夠一次睇晒,見到黑衫白衫嘅人都多咗,但由邊架列車,由邊個出入口嚟,已經唔記得。

PW10 有印象有人在付費區被人打,完全唔知期間有軍裝嚟咗,後期有快速應變部隊到場就知,但唔知點解會嚟。

透過控制室前的玻璃窗,親眼見到有人受傷,期後佢走咗,亦親眼見到有救護員在玻璃窗前行過,唔知有無揾到傷者。

播出大堂不同位置的CCTV片段,問證人有無在當晚見到。

🎥P6 附件一第5段,22:40:30~22:41:00,影片位置係由形點商場進入F出口的一段路,影片顯示有十多名白衣人揸住棍、揸住紙牌行入F出口;PW10 重複當時面前有十部閉路電視,如果好似庭上咁得一部一定印象深刻。

🎥P7N(1) 22:40:30~22:41:00,鏡頭位置係F & G 出口之間的大堂,畫面影向左邊閘機、付費區,站長室方向,影片見白衣人在付費區外聚集,跳閘進入付費區內打鬥,PW10 稱就係呢個畫面。

🎥P7M(1) 22:40:30~22:43:00,鏡頭位置係F & G 出口之間的大堂,畫面影向右邊閘機、付費區和區外行人通道,同上的打鬥情景,睇得更清楚,多過十名白衣人圍住一兩個人打,之後白衣人跳欄逃走。PW10 有報DOR有人打鬥,無講咩色衫,無講揸棍,無講白衣人向邊度走,DOR無問詳情,打咗好多次電話,有時打唔通,無時間詳細講,可能有講咗,詳細講咗咩已經唔記得。

PW10 回覆陳官,從畫面所見,白衫強勢好多,但當時無呢個印象。

🎥P6 附件一第5段,22:48:00~22:49:00,影片顯示有廿多名白衣人揸住棍狀物體,持續由形點進入F出口,PW10 再重複當時面前有十部閉路電視,同意當時無印象其他地方有白衣人進入。

🎥P7M(1) 22:49:00~22:50:00,律師指係同一班白人行到F/G之間的大堂,PW10 唔確認,形容場面係對峙而唔係打鬥。

PW10 解釋有人從九龍返元朗,在月台落車,落大堂,在大堂聚集、對峙,所以“突然”多咗人。

同一片段22:51:20~22:52:00,有白衣人走向行人通道,當時無留意。

[15:47~16:02] 小休

🎥P6 附件一第39段,22:57:41~22:59:00,鏡頭位置係B 出口扶手電梯頂,影片顯示有白衣人陸續上大堂,PW10當時有留意,因見得太多,唔會見一次打一次畀DOR。

🎥P6 附件一第7段,22:58:50~22:59:35,鏡頭位置在近E 出口的付費區內,影向F/G大堂的出口閘機,片段見到一名孭背囊男子被白衣人圍毆;律師指畫面見大堂充滿白衣人;主控即時反對指見唔到整個大堂;陳官稱規範在22:59:36一刻,就畫面所見;律師補充一句「大家都有眼睇嘅」。

🎥P6 附件一第31段,鏡頭位置近G出口的大堂,影向F出口,中間係售票機,@22:59:41有人在元朗站指示牌吓瞓低咗,PW10稱當日見唔到。

🎥P7N(1) 22:59:30~22:59:45,見粉紅色衫的西瓜男打立場姐姐,付費區外有人被襲擊,PW10 稱見唔到有人受傷。

🎥P6 附件一第5段 23:00:40~23:01:23,另一班白衣人手持棍棒,由形點商場進入F 出口,PW10 稱現在睇到。

🎥P6 附件一第24段 23:01:20~23:01:35,在G2出口大堂,一名男子被白衣人圍毆。

🎥P7M(2) 23:02:25~23:03:45,F/G出口大堂,大批白衣人湧入閘,再上月台,PW10 表示當時見到。

🎥P7M(1) 21:30~21:35,律師為了證實PW10的證供,刻意播放該段時間的片段,見到普通市民正常地進出閘機,人數唔多;PW10 表示可能係遲啲先有聚集,形容剛才片段係少人,對峙階段係好多人,開始聚集時係兩者之間,人多但未有暴力事件。

最後律師問證人DOR有無叫過證人離開控制室,出去處理情況;PW10回應係無,自己有離開過控制室一次,因為當日唔知閉路電視所拍攝的位置,所以出去行過一次,叫同事講返他行到什麼位置。

🔸D2 律師表示有盤問

[16: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6/11)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8/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5] 開庭

📍案件管理
主控報告,辯方只需傳召多一名證人10215,餘下三名證人不用傳召。

⏺️繼續傳召 PW10 偵緝警長 46744 盧吉相
證人在721當日,被派駐元朗站控制室,全程監察閉路電視,向DOR匯報。

🔸D2 律師盤問
721當日在元朗警署上班,16:30時收到通知,18:00時到一樓訓示室接受訓示,知道有派其他警員去其他西鐵站,但唔知係邊個,唔知有無聽訓示,現場約有50人在場,有軍裝和便裝,應該不是所有參與行動的人都有出席,否則唔夠位坐。

資料話5~6點去到站長室係錯嘅,當晚20:15到,接受訓示完之後,PW10 就向警員10215 作訓示,講返去西鐵站做咩,當時係記得內容,現在唔記得,之後同10215 一齊去元朗站,先去警務室揾當值警員,等佢同站長簡單介紹,再自我介紹嚟睇閉路電視,無詳細講咩事,有同地鐵職員溝通。

律師問到站長室內情況,叫證人睇P21,由證人E(站長)畫的站長室草圖,PW10 睇唔明,律師請PW10 畫另外一張站長室草圖(P25),顯示室內有十幾個閉路電視屏幕,和見到大堂的玻璃窗位置。

PW10 已經唔記得閉路電視屏幕係一個屏幕一個鏡頭,還是一個屏幕多個鏡頭,有叫職員介紹鏡頭位置,講完都唔明,所以先出去行一轉。

記得站長有講過收到市民電話,唔記得時間,唔知有關騷擾嘅內容,知道發生咗事,由閉路電視睇到少少,多人聚集和打鬥,有報DOR。

昨日口供稱地鐵職員在22:4X時,講「阿sir,發生事」,有匯報DOR,當時心情係緊張嘅,律師問情況都係人多打鬥,差唔多,得到DOR嘅答覆都係「知道,會處理」,點解仲要不停打電話、打不同電話匯報?陳官阻止再問,稱這是PW10的職責,律師係問證人有無追問點處理(無)。

PW10 回覆陳官,DOR有一個手提電話號碼,兩個固網電話號碼。律師問警員10215有無匯報DOR,PW10 表示10215要向他報告,唔知佢有無報DOR,律師表示奇怪,同事在隔離都唔知?但陳官覺得唔奇怪,反問律師知唔知隔離嘅人做緊乜?律師答覆知道。

律師問PW10 昨日證供話當晚無軍裝警員入控制室,無需要報OCC,因為自己在場,可以報DOR;PW10 今日否認咁講,稱唔記得有無軍裝警員入過控制室,地鐵職員有要求報警,PW10 有報DOR。報DOR是否等如報警?又引至陳官與律師辯論。

律師複述PW10的記事冊,內容只有5~6行,指無提過所見所做的事;主控反對,稱D1 律師已經問咗,唔使重複;陳官批准問題,話明日律師的意思。律師問有無原因,PW10承認疏忽咗。

D2~D7 律師無盤問

[11:22] 🔹控方覆問
問PW10 當晚睇緊幾多個閉路電視,PW10 稱有十幾個屏幕,唔記得屏幕係單一畫面、一開四定一開九,總共約睇緊10~20個鏡頭;睇P4A(a) 元朗站平面圖,主控指出站內有42個閉路電視鏡頭,PW10 唔確認可否覆蓋全部鏡頭,

PW10 稱無向DOR 報人數。

因應D1 律師曾經播出21:30時的片段,顯示無乜人,主控亦播放片段。

🎥承認事實的附件一第65段,P7O(1),鏡頭在住屯門的一號月台前方,鏡頭編號P1-1,由車頭向車尾拍攝,播放21:49:40~21:50:30,控方稱為第1班列車到站,PW10稱情況正常,唔使報;22:13:48 第5班車到站,PW10稱人數比剛才多,情況都正常,唔使報;22:31:33~22:32:33 第8班車到站,情況正常;22:37:22 第9班車到站,情況正常;22:43:30 第10班車到站,人多咗,要匯報;22:49:18 第11班車到站,差唔多人數,覺得要匯報,但當時有無報就唔記得,報咗多個一次,陳官問點解要報第二次,證人解釋因隨著時間改變。

覆問完畢

[11:45] 休庭,14:30 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8/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38] 開庭

⏺️傳召 PW11 偵緝警員 10215 顧子健(音)

🔹控方主問
在721當日,證人任職元朗警區情報組。

🔸D1 律師盤問
721之前,無收到元朗「吹大雞」的情報,721當日唔知在大旗嶺和十八鄉有白衣人聚集,奉命與PW10 一齊去元朗站控制室做監察。

18:00~18:20 接受訓示,一大班人一齊,在元朗警署,無印象係ADVC(Ops)主持,唔係由PW10 訓示;訓示後去食飯,唔記得去邊度食,無印象食飯時傾公事,只有18:00~18:20嗰一次訓示,之後一齊去元朗站,20:15去到控制室。

訓示指派同PW10 一齊去元朗站,實時睇有無特別事發生,有事就上報DOR,無講咩係特別情況,唔記得有無講吹大雞,唔記得話要留意白衣人,無講過武器,唔記得話留意可疑人,理解監察嘅意思,包括會留意揸棍嘅人,包括不正常嘅人群聚集,如果列車到達,好多人落車,跟住離去,呢個係正常現象。

同意做「實時」監察,係會即時匯報,對DOR係重要,18:20~20:15期間,無收過新消息,唔記得當時知唔知鳳攸北街有聚集,唔知有遊行,當時唔知道有人揸棍,係稍後時間睇閉路電視知道。有匯報DOR,回答係繼續監察,會安排人手處理,律師問DOR有無叫你出去處理?PW11 收到嘅指示係留在控制室繼續監察。

唔記得控制室的閉路電視嘅詳細安排,記憶中有超過30格,睇各出入口、大堂、和月台上落車的情況。

🎥P7O(1) 鏡頭在住屯門的一號月台,由車頭向車尾拍攝,播放22:37:06~22:38:10,控方指的第8班列車到站,市民上落車,PW11 唔記得當晚有無睇過,同意係正常上落。

🎥P7M(1) 鏡頭位置在F & G 出口之間的大堂,較近F 出口,畫面見右邊閘機、付費區和區外行人通道;播放22:40:30~22:41:00,律師指這是第8班列車到達後,落車的市民落到大堂的情況,PW11對這環境有印象,市民正常離開,當日無留意這時段,直至有衝突。

🎥P6 附件一第16段,與剛才片段同時間22:40:30~22:41:00,見白衣人由F 出口行去F/G 之間的大堂,PW11當時無留意。

🎥P6 附件一第5段,22:40:06~22:40:50 F 出口,白衣人持紙牌由F 出口行入大堂,PW11當時無留意。

🎥P7M(1) 22:40:30~22:42:00,白衣人聚集在F/G 大堂閘機前,有人跳閘,PW11見到,匯報有人追續和打鬥。

🎥P7O(1) 22:40:30~22:42:00,第9班車的乘客落咗車行落大堂,由鏡頭前方行到遠處,PW11無印象當日有睇過,同意扶手電梯落去,就係有爭執嘅付費區。

🎥P7M(1) 22:42:00~22:42:40,白衣人跳欄離開,走向F 出口,PW10有匯報整個過程,由42分打鬥的連串事件,唔記得有無報白衣人走咗去邊。

22:43:15~22:44:16(唔知邊條片)畫面見到大堂,打鬥完,白衣人走咗。22:44:16 第10班車到站。

🎥P7N(1) 22:42:00~22:46:09 有人打鬥,律師強調,這段時間無揸棍嘅白衣人,PW11 同意,有印象睇過。

🎥P7M(1) 畫面遠處,見人群在付費區內與外面行人通道聚集,閘機前有市民圍觀,PW11 有留意。@22:48:30 閘機前的市民(包括有人推著BB車)突然快速離開。🎥P6 附件一第5段(形點入F出口),22:48:02~22:49:04,整段時間有揸棍、揸紙牌的白衣人行入行去大堂。🎥P6附件一第16段 22:48:20~22:49:00,該批白衣人行到F/G 之間的大堂,PW11 無睇過。

PW11 稱報DOR時,有報人數,在22:40~22:42有十幾人在付費區內,在電梯下面聚集,到22:49這時間幾十人聚集;陳官表示唔止幾十人;PW11 同意在22:49:30這一刻,P7M(1) 畫面所見超過100人。報DOR時有講其他資料,如衝突打鬥、分兩批人、有白衫人和唔係白衫人。

D2~D7 律師無盤問。

[16:2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7/11) 10:00 續審,控方覆問,D2~D7 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8/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判刑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3/25]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0/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0/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D1 法律代表呈上中段陳詞文件共四十多頁,另有多個案例,法官體恤控方要時間䦧覧,案件押後至星期三 10:00 再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2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1/2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終審上訴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1/2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2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22/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答辯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2/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陳法官指考慮所有控方供詞、林卓延與另一被告之大律師向法庭呈交中段陳詞後,宣佈裁定所有被告人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5日 繼續審訊,到時各被告將開始就辯方案情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3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求情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8 代表:#曹喬茵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

▪️陳官一開庭便指今日只作求情,之前已去信各代表,同意押後至12月判刑。

▪️D5代表指D8原大律事因有公務,自己由今天起也代表D8。

📌求情
各代表均採納已存擋之書面求情陳詞,各人均沒有案底,而D5及D8代表強調被捕時身上沒有任何武器或其他物品,D8為本案最年幼,現年也22歲,明白監禁是唯一選項。

📌證物處理
辯方不反對控方申請證物之處理,帷D5代表希望向法庭取回一些辯方證物,主控指法庭之前指示要跟進D5案情仍需要文件,需再同代表商討下次再向法庭提交處理方法。

案件押後至12月6日 1430作判刑,6人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0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六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D3 代表:#袁國華大律師
D4 代表:#詹俊祺大律師
D5 及D8代表:#潘兆斌大律師
D6 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15 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
總結:
D3 量刑4年3個月,同意大部分案情,扣減3個月,判48月

D4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5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個月,判45月

D6 量刑4年,同意案情扣減3月,另減2月,判43月

D8 量刑4年,同意案情減3月,年輕減2月,判43月

D15 裝備較多,本可認罪換取扣減,量刑4年半即54月,同意案情扣3月,判51個月

判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6726&currpage=T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7/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0:03] 開庭

⏺️繼續傳召 PW9 總督察 李伯豪

🔸D2 律師盤問

律師指證人在昨日D1律師盤問時,同意快速應變部隊大約有70人,證人話當時係回答約40~50人,律師指18:00做訓示,包括快速應變部隊有40~50人,屯門支援有30人,有刑事偵輯人員,加埋應超過40~50人,PW9 無數房內人數,唔係訓示全部人,各隊有代表在場,律師問咗多次,PW9 堅持係40~50人,控方起身反對繼續追問,陳官指再追問都無用,只可問多一題問題。

6點訓示後至11點出動前,小隊人員在元朗警署地下或警車上候命,期間無訊息派去其他地方,律師問點解無準備,PW9 稱有指示後會即場計劃,律師繼續追問,但被陳官阻止,唔准再問。

約23:00收到指示去元朗站,由G1入口入,PW9 唔同意律師話“警察作出驅散,好快控制場面”,只係見唔到破壞社會安寧事件,隔咗一陣有人指駡警察;控方反對問題,話驅散係向證人施壓;陳官又加入,畫面見到啲人鳥獸散,驅散係主動做法,畫面上唔啱,要修改用字;律師話剛才問有用「驅散,或者逃避…」嘅字,陳官話聽唔到「逃避」,律師表示唔堅持講咗咩,陳官拒絕,花咗一段時間聽錄音,結果係無「逃避」。

律師指在23:24~23:28期間有效成功控制場面,PW9 唔敢話有效,係無暴力場面;幾時控制場面?遭主控反對。

PW9帶領24人,DOR決定派4隊人,唔記得有無講會面對幾多人,唔知DOR嘅評估係點,有初步諗法唔夠人。

主控反對PW9唔代表DOR;陳官批准提問,係基本估計。PW9稱唔知點解,唔記得DOR有無警告。

快速應變部隊中只有元朗人員,無屯門隊伍,他們在訓示完後返回屯門,因為驚屯門唔夠警力,返去支援,驚其他地方有事。

律師質疑點解咁耐先去到,PW9解釋要7~8分鐘才能出發,因為有4隊,要穿保護裝備,要集合幾十人。

PW9 稱有考慮元朗站情況,唔夠人手守住閘口,未諗到做截停搜查。

其他律師無盤問

[11:13~11:47] 小休

🔹控方覆問

澄清元朗分區無刑事偵緝隊,係屬於元朗警區。

當日元朗區有派人去港島支援,準確人數唔記得,元朗、天水圍和八鄉分區都有派人,元朗分區派咗幾十人,佔人手一半以上。

出發前要著裝備,因為好少著齊裝備在等,當時只有基本裝備,無驅散裝備,低殺傷力武器;至於要做齊辯方指的準備計劃,7~8分鐘未必得。

相信DOR有operation log,唔記得有無見過,DOR無錄音,錄音係指通訊系統的錄音;19年前已經有DOR,例如在在節日活動和打風。

🎥播出警方在元朗站撤退的CCTV片P7N,23:35:00~23:41:30,@23:35:30 PW9 認出自己,PW9跟隨陳官指示,口述現場情況:被唔係白衫嘅公眾人仕指駡,見有受傷人仕,安撫情緒,指駡人仕目光唔係友善,人數越來越多,從通訊機要求增援,有一個人特別激動,@23:38:27 情況轉差,救護員到場,話廁所有人受傷,開條路比救護員,希望公眾claim down。

陳官問被市民圍住,有無陣勢保護自己?驚唔驚PW9 話有少少,人手有限,被人圍住。

片段中救護員去咗廁所,畫面右邊人群起哄,市民行過去,警察跟住,救護員帶人走咗,公眾繼續指罵,警察行去J出口。

🎥播出承認事實附件一的#27片,23:44:20~23:45:55,@23:44:26見到PW9,DOR叫撤退,走係順暢,現場超過一百人,市民隔空鬧警察,保持一段距離;離開之後收到指示在元朗巡邏,唔係返警署。

[12:30] 休庭,14:30 續審,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1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7/20]

🕙10:00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答辯

🕚11: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申請撤銷保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