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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4月2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1/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1/2]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3/6]

🕙10: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前覆核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4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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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1/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1/2]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3/6]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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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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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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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1/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1/2]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提堂

🕙10: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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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10409慈雲山 #判刑

廖(59)

控罪:
(1)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抗拒警務人員

被告在審訊當日承認控罪(2),控罪(1), (3)獲不提證供起訴。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9日晚上大概10時半,於慈雲山(南)巴士總站附近未能出示身份證,並且阻差辦公及拒捕。

--------------
[10:06] 開庭

當值律師己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感化官建議不多於8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如果法庭判處多於80小時,被告亦會接受。今日家人有到庭,當日事件係偶發性嘅,被告有穩定嘅工作,有家人愛護,再犯嘅機會不高,明白到再犯有後果,希望法庭畀一次機會,亦係最後一次機會。

裁判官指報告未能解釋當晚被告被查身份證,所引起嘅惡劣態度,被告認罪,記錄良好,接受社會服務令建議,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0月2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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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1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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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1027旺角 #裁決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速報:罪名成立🔴

裁判官完全接納三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並不認同辯方的挑戰。控辯雙方確立雷射筆本質並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裁判官需考慮被告人的意圖來裁定被告是否有罪。

被告作供指居住的村附近有馬騮及野豬,是受辯方證物支持,不能排除有機會屬實;而被告指曾受襲而有需要自我保護,亦是有機會屬實。

不接納為避免被截查而攜帶雷射筆的原因
被告指之前曾使用行山杖驅趕馬騮及野豬,但因顧慮當時社會時勢,若攜帶行山杖是較容易被警方搜查或驅趕。 裁判官認為此原因是不可能,因為被告只於2019年10月案發時已轉用雷射筆約一年。因為18年10月時並未有類似沒有社會事件發生,被告曾提及過魚蛋革命,但裁判官認為19年6月前沒有情況是可令被告合理地認為攜帶行山杖在街上會有被截查風險,就算有都只有個別例子。被告作供知悉示威情況、認同示威有機會使用雷射筆,若他有顧慮截查風險,應於2019年6月後轉用其他物品以作驅趕猴子野豬,如強力電筒。受控方盤問時,顯然指出他並沒有嘗試過,只是推測強力電筒作用不大。

被告曾指認為攜帶雷射筆的話,「截咪截,check完就放」,裁判官認為同樣道理可套用至行山杖,因行山杖及雷射筆本質並不是攻擊性武器。而被告人家附近亦有山路,就算被警方截查,亦應該可以以「截咪截,check完就放」來應付,因此不接納被告人以雷射筆取代行山杖的原因。

被告身上的衣物、裝備及所攜物品均構成環境證供
被告案發當日繼續攜帶雷射筆外出,他既知悉示威情況,又知道歸還給朋友的物品中有一枝寫上「香港獨立」的𓄃幟。雖當時尚未有定罪案例,但被告必然是知悉攜帶雷射筆的風險。

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人攜用物品是為了歸還,亦拒絕接納生理鹽水用以處理傷口。儘管被告人身體狀況容易跌倒,但他當時身上有三枝生理鹽水,如只是處理一時跌倒的傷口,不接納需要那麼多生理鹽水。

當日被告人走到現場,其後有突發事件發生,多名黑衣人衝出馬路放雜物堵路。被告人當時身穿深色衣物及鞋、黑色鴨咀帽和面罩,均與堵路人士衣着相類似。追截的警員亦指出被告被追截前身處黑衣人當中,其後在背包中搜出雷射筆兩支。

裁判官考慮過有關環境證據,包括被告衣著及所攜物品,認為他當日有備而來,曾或打算參加示威或非法活動。除了帶備替換衣物,亦有帶備生理鹽水用來保護自己或他人。不接納被告是路過或約了人歸還物品。裁判官明白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無證供可示被告曾使用雷射筆,但在預防性控罪下,控方無需證明被告曾使用雷射筆。裁判官不接納被告作供的解釋,認為被告人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你管有雷射筆,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兩星期以索取背景報告,將於11月17日0930時於二庭作求情及判刑,被告人期間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2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續審[8/8]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判刑

🕙10:0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13/25]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20/25]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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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

D4許(29)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
雖然感化報告建議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官認為控罪嚴重,量刑起點 應是監禁6 星期,因延遲起訴,被告感化報告正面,背景品格良好等等因素,酌情扣減 1 星期,總刑期是 ‼️監禁 5 星期‼️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

D4許(29)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
雖然感化報告建議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官認為控罪嚴重,量刑起點 應是監禁6 星期,因延遲起訴,被告感化報告正面,背景品格良好等等因素,酌情扣減 1 星期,總刑期是 ‼️監禁 5 星期‼️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
[14:36] 開庭

📍傳召PW3 女警員20497 方頌靈

🔹控方主問

2019年8月31日駐守尖沙咀特遣小隊,做尖沙咀警署防衛工作,23:10尖沙咀分區處理警司陳秀玉(音)指示,23:20離開警署,23:23去到油麻地地鐵站進行掃蕩,到L1月台,有救護員要用升降機,幫手清空升降機,當時升降機內有市民,地下有雜物,包括P1背囊,阻住一名坐輪椅人士出入;背囊都幾墜手。

主控呈上P1,但證人表示已經唔記得,未能確認主控所講嘅細節;同意升降機內無其它袋,把背囊放在升降機門外地下,幾分鐘後,見18615搜查背囊,證人在附近做防衛,期間無其他人接觸過。

播放P13《東網》即時新聞片段,播放器時間03:51~04:06,見被告從升降機行出,證人對這畫面無印象,但當時係在月台,應該係這畫面之後進入升降機叫人出嚟,片段跳到23:25,畫面見到背囊在升降機門外,證人話畫面見唔到自己;主控嘗試由03:51再播放,叫證人如果見到自己就叫停,但播到08:00都未見,主控取消播片。

[15:17]🔸辯方盤問

主問時講23:23去到係推算出嚟,有同事負責mark 時間,記事冊有寫低,唔知片段嘅實時,記事冊嘅時間係推算出嚟,唔係即時mark低,證人有同其他同事講幾時到達,包括18615。

證人去到油麻地站時,無封站無封月台,月台有雜物,唔見有警員看管。

播P13 13:11~13:44,東網記者指地上有消毒藥水、豬咀、索帶…等好多雜物,亦有黑色背囊,稱警方曾經打開過,現場混亂。

證人穿軍裝到場做掃蕩,協助清空升降機,見到背囊墜手,唔肯定係庭上同一個,無打開過背囊,唔知係邊個嘅,第一眼見到係在升降機內,後來放在升降機門外,見到18615搜袋;律師引述證人在9月21日的口供「其後得知18615搜袋」,指「其後」和「見到」有分別,證人解釋係在油麻地站見到18615搜袋,但唔知佢攞咩出嚟;由擺出門外到18615搜袋,相隔約幾分鐘,但唔確定幾耐,證人無看守背囊,唔係一直望住。

[15:35] 🗣️林官詢問點解講在見到被告的畫面後入升降機,有咩根據?證人解釋係同一程lift ,因為lift 內非常多人,塞滿晒人,唔係一般搭lift 情況。

[15:40]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片段中03:50~04:06期間,係在升降機附近,lift 門無閂過。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播放警方對P4彈叉做測試的錄影片段,長約9分鐘。

控方舉證完畢。

[15:52] 🔸辯方中段陳辭
無人見到被告與背囊P1有關,PW1確認被告出lift 無攞嘢,無人講現場有封鎖,P13片段嘅記者見到地下有物品,唔係警員都可以接觸,現場混亂。

各證人唔知背囊從何而來,接觸背囊嘅時間唔相連,無證據指連接。

PW3對升降機嘅證供混亂,一時好多人一時無乜人,唔見被告出入升降機,就算升降機門無閂過,唔等如被告出和 PW3 入係同一程lift ,PW3在片段中見唔到自己,唯一嘅理據係話lift內人多。

證物鏈斷裂。

🔹控方回應
辯方指證人不相連,證物鏈不足。背囊內有被告身份證和個人八達通,袋內有攻擊性武器,要求法庭作推論。

證物鏈有連接,PW3發現背囊,取出到lift 外,位置在P13片段中兩名警員之間,PW3見到PW2搜背囊;時間上PW3見到PW2,PW2見到PW1,位置係在同一升降機附近。

PW2話一直看守背囊,係承信問題;盤問PW1時話身份證在被告身上,都係承信問題;應交由陪審員決定。

林官需時考慮表證是否成立,明日裁決。

被告繼續保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審訊 [2/2]

上午進度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
[09:32] 開庭

林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指被告不會作供,無辯方證人,申請以書面交結案陳辭。

林官指今日有一天審訊,希望辯方今日呈交陳辭,可以不用完整文章。

辯方申請押後至12:0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審訊 [1/2]

上午進度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
[09:51] 開庭

主控宣讀控罪和案情:
D1馬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油麻地港鐵站月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錘仔連1把摺刀、64粒鋼珠、53粒塑膠珠、21粒波子、和1把彈射器。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無警供詞,有承認事實,有三份以65B呈上的口供。

承認事實:
1. 在2019年8月31日23:25時,在油麻地港鐵站月台,警員26439拘捕被告,罪名係非法集結和無身份證。

2. 在2019年9月1日00:25~0125,在尖沙咀警署警員18615在P1背囊檢取P2雷射筆、P3萬用刀、P4彈叉、P5鋼珠、錘仔、P9個人八達通、香港身份證、衫褲、對講機、手提電話等物品。

3. P10相部,61張相,被告當日衣著和物品。
4. P11相部,4張相,被告當日衣著。
5. P12相部,有關文件。
6. 錄影會面片段
7. P2 雷射筆,警員在尖沙咀警署打開證物至呈堂,證物無被干擾。

8. 雷射筆屬3B 級別
9. P4~P8的證物測試報告
10. 電子裝置專家證人吳長春(音)身份不受爭議
11. 被告無刑事紀錄

📍傳召PW1 警員26439 馮景盛,拘捕警員

🔹控方主問
證人在當日駐守尖沙咀警署軍裝巡邏第二隊,同時係油尖第三梯隊,14:00開始做尖沙咀警署防衛工作,23:10由尖沙咀分區處理警司陳秀玉(音)帶領,去油麻地地鐵站進行掃蕩,因為較早時太子站有暴動,列車由太子站開出去中環。

23:18去到油麻地地鐵站D出口,23:22去到月台,見升降機內有十數名黑衫黑褲黑口罩人士,部份人帶頭盔,當開lift門時,證人同隊員命令逐一步出升降機,因為已經深夜,有十數人同一裝束,有理由相信參與太子站事件。

見一中國藉男子在二號月台往中環方向逃離,當時距離1~1.5米,命令停低,佢無聽,上前制服佢,處理警長恊助,摘下佢嘅口罩,因男子爭扎反抗,PW1用警棍將佢按地上,警員23271用膠手扣反鎖佢雙手在背後,初步搜身,無發現任何違禁品,亦無身份證,有理由相信參與太子站非法集結,外出時無身份證。

被告在庭上被認出。PW1宣布拘捕後,拾起口罩放入被告右後褲袋,23:40時檢取為證物,23271協助押解上車,因路面有堵路,等咗30分鐘後返到尖沙咀警署,9月1日00:10返到,幾分鐘後,特遣隊警員18615手持黑色背囊入嚟報案室,將背囊內身份證取出,問AP入面有無被告嘅名,被告姓名吻合,取出個人八達通,被告承認係屬於佢嘅。在背囊搜出雷射筆、萬用刀、彈叉、鋼珠、波子、和個人物品,在證人和被告前展示,有理由相信由被告擁有,再拘捕藏有攻擊性武器,帶去見值日官,由佢向被告發出Pol 1123,被告當時無回應,無投訴。

主控呈上P12相部,證人確認相片係被告身份證,P10相部係當日衣著,背囊、雷射筆、萬用刀、彈叉、鋼珠、八達通等證物。

播放P13《東網》即時新聞片段,播放器時間03:52~04:01,證人確認見到自己。

[10:48]🔸辯方盤問
播放P13片段03:41,升降機出口已被5~7名警員包圍,03:52被告舉起雙手行出,無任何物品,03:58被告被PW1攬住制服咗,指出被告無逃跑(唔同意),唔見有背囊(同意),03:52~04:22,證人同意該段時間行出升降機嘅人唔係黑衫黑褲。

指出制服被告後,有搜出其他嘢,證人解釋只係搜唔到違法物品,無身份證,其他唔記得。

指出在右前褲袋揾到身份證和八達通(唔同意),在後褲袋揾到電話(唔記得),指出被告講做咩攞出嚟(唔記得有無講嘢)。兩分鐘後就拉被告起身(同意有拉,但唔得時間),進行第二次搜身(唔記得),指出摸咗一吓話無喎(唔記得)。

證人稱在23:18到油麻地站,23:22到升降機,約23:37~23:40離開,唔清楚有無封出入口,無封月台,同意地上好多雜物,唔清楚有無人看守。

播放P13片段13:11~13:44,律師指係被告被拘捕後約10分鐘,東網記者指地上有好多雜物:有消毒藥水、急救用品、豬咀、索帶…等好多雜物,亦有黑色背囊,稱警方曾經打開過,現場混亂;片中記者曾打開一個背囊。

證人第一次見到背囊係在尖沙咀警署,之前無見過,唔知有無被打開,唔知物品係咪屬於被告,律師指出,證人將被告身上的八達通、身份證、電站放入背囊內(唔同意);有其他同僚作出此作為(唔清楚)。

[11:14] 控方無覆問,小休。

[11:30]📍傳召PW2 警員18625 陳卓浩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駐守尖沙咀警署,主控問及在當日案發前的工作安排,證人唔記得,要求睇記事冊,林官表示奇怪,竟然無準備!辯方表示不反對控方引導。

23:10收到指示,因較早時在太子站有暴動,列車已經開出,要去油麻地地鐵站掃蕩,23:23去到,落到月台,見升降機有好多人,叫人逐一出嚟截查,見到26439控制一名男子,約一分鐘後清空升降機,發現黑色背囊在升降機隔離,打開檢查,有身份證、個人八達通、頭盔、對講機、衫褲、彈叉,見過被告,知道與案有關,檢取為證物,一直手持住,帶返尖沙咀警署報案室,揾被告和拘捕警員,跟身份證嘅相揾到佢,問佢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有回答,同拘捕警員講在月台揾到背囊和身份證,知道告藏有攻擊性武器,打開背囊取出物品展示。

證人起初只係講到有身份證和八達通,主控叫睇返在2019年9月1日02:50寫的口供後,加上:頭盔、對講機、彈叉、口罩、黑色長袖衣物、生理鹽水、紗布。當時唔係展示所有物品,之後再詳細檢查背囊物品,檢取做證物;主控叫證人確認相部中物品。

證人睇P1背囊,稱發現背囊時,背囊的冚是扣上,內𕚃拉鏈拉好,檢查完之後拉好,一直手持帶返警署,期間無打開。

播放P13《東網》片段,播放器時間03:51~04:10,PW2 稱見到自己,@23:25畫面左邊係升降機,右邊係列車,背囊放在升降機對出位置,PW2在旁雙手叉腰,證人稱這刻已經開過背囊。

[12:13] 🔸辯方盤問
引述《東網》片段指證人在播放器時間04:10在場,推算04:10為實時23:22,證據指23:23到D出口,23:26去到升降機,口供時間出錯,證人唔同意,指現場環境混亂,可能紀錄時間有誤差,確認唔到實時,根據片段,確實見到現場情況,確認在場,剛到達現場時,被告從lift 出嚟,26439截查,清空升降機後,見到黑色背囊,當時無人看守。

PW2 唔知道開頭有無封站,後來就有封,唔知確實時間,唔知有無人看管雜物,證人專注背囊。

播放P13片段13:11~13:44,律師指係被告被拘捕後約10分鐘,記者指地上有好多雜物:有消毒藥水、急救用品、豬咀、索帶…等好多雜物,亦有黑色背囊,稱警方曾經打開過,現場混亂;20:40~20:50 記者曾打開一個背囊。證人稱當時睇唔到。

證人同意在檢取背囊之前,唔知從哪裏來,唔知有無人加減物品,但唔同意唔屬於被告。

檢取背囊時,身份證和八達通在背囊大格,有衫遮住,見到身份證就認得個樣,律師指出證人嘅口供唔係咁講「01:00返到尖沙咀警署見到相似嘅人」,證人唔同意口供唔啱,只係講得唔詳細,在油麻地站搵過被告,可能被帶走咗。

關於展示物品,只係講到身份證、八達通和彈叉,要睇返口供先記得,指出在油麻地站認得被告和展示物品,係在庭上作出嚟嘅(唔同意)。

律師指出辯方案情,當檢取背囊時,證人或其他同事將被告身份證等物品放入背囊內(唔同意)。

[12:50] 控方無覆問,休庭,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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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審訊 [2/2]

上午進度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438

============
[09:32] 開庭

林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指被告不會作供,無辯方證人,申請以書面交結案陳辭。

林官指今日有一天審訊,希望辯方今日呈交陳辭,可以不用完整文章。

辯方申請押後至12:00。

[12:10] 書記話辯方申請押後到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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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康裁判官
#0831油麻地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1: 馬(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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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2] 開庭

辯方呈上結案陳辭,口頭複述回應控方在昨日回應辯方的中段陳辭,指證人並非不相連,控方指PW2 見到PW1,PW3 見到PW2,見到並不等於相連,辯方指的相連係指證人對證物P1(背囊)的相連,PW1 & PW3 講唔到P1 嘅資料,PW1第一次見背囊係在尖沙咀警署,之後嘅證物鏈辯方不爭議,PW3 唔肯定係咪同一個背囊。PW2 嘅時間證供混淆,不盡不實,不可靠。

林官需時考慮證供和陳辭,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