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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
車站經理:兩便衣警當晚在控制室監察 稱警方兩日前已安排

獨媒報導
https://tinyurl.com/ykoepfo7

2019年7.21元朗事件中,遭白衣人施襲、獲警方致謝舉報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6男被控暴動罪,3日踏入審訊第14日。為元朗站車站事務經理的男子B接受盤問,他稱7.21當晚11時45分抵達元朗站後,看見控制室內有兩名天水圍警署的便裝警員,至於非公眾地方亦有鐵路警區警員。

B透露於7月19日接獲天水圍警署同事以WhatsApp通知,問可否於「(7.21)當日放置兩名警員喺控制室監察車站運作」;B回應可以。最後警方在7月20日給予具體安排,根據安排7.21當日下午5時開始已有便裝警員在控制室監察,但B不清楚警員確實到場時間。B確認在控制室可以透過閉路電視監察元朗站情況。

#毋忘721 #警黑勾結 #721元朗恐襲 #721唔見人 #白衣人 #警黑合作 #警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3/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39] 開庭

繼續由 PW3 C女士作供

🔸A6 律師繼續跟進陳官的問題

律師稱在午飯時揾到資料,顯示有24個緊急制,C女士話每卡車有5個,8卡應有40個,不肯定係唔係全部被撳著。

車長室有兩個屏幕,係可以透過閉路電視睇到車內情況,在回應緊急掣時唔着,壞咗,當時係行出車長室睇到車內有人。

在紅磡開車時,有檢查儀器,但唔包屏幕,事發後兩個月做嘅口供,無提屏幕有故障,唔肯定係緊要環節,唔明白律師指係嚴重情節,律師指無能力即時觀察車廂情況,運作上係嚴重情節,C同意都可以咁講;唔記得內部報告有無講。

陳官:證人不應被譴責,這不是紀律聆訊。
律師:不是追究責任。

[14:53] A7 律師跟進
列車到達元朗站時,未知有事故發生,到想開出時就知道有事,有人拍門話打交,於是報告OCC,第一次報告係閂唔到門,報告之後唔係即刻收到OCC指示,等咗約5分鐘左右,5分鐘內未有人拍門。

因為閂唔到門報告OCC,有人企在車門中間,所以閂唔到門,行咗出車長室觀察,無留意月台有無人,知道車內有乘客,等咗5分鐘,OCC叫清車,廣播「列車停止運作,請乘客離開車廂」,同意無作出解釋,報告OCC清唔到車,無問點解,繼續叫清車,重複廣播,車內仍然有乘客,只係望到第一卡,唔知有幾多人無落車,唔知點解唔落車,律師指C唔能夠排除車內有人受傷。

陳官:問題對證人不公平,佢好多嘢做,受傷係受內傷定外傷呢,請修正問題。

有無諗過有人受傷?(無印象有無諗過)

清車時,C唔記得有無人由月台入車廂,唔知因咩原因有人唔落車。

C第二次踏出月台,見到有乘客,因為好多人遮住,望不通月台,報告OCC清車失敗,OCC由叫清車變成叫閂門,有報告OCC閂到門,唔記得有無報告駛走,OCC知道開車駛走,OCC無阻止,無再叫清車。

由元朗到屯門,中間有三個站,有人拍門,用手拍和用腳踢都有,唔知係咩人拍門,無回答過問題,同意離開元朗站越遠,越少人拍門,無人衝入車長室,車長室嘅門有鎖,係堅固嘅,覺得去到屯門先算。

車長室有急救箱,所有列車都有,同意唔知撳制嘅人係唔係想攞急救箱,唔記得訓練有無教急救,當晚無用過急救箱。

[15:31] 控方覆問
緊急掣俾按下,屏幕會以電子方式顯示,如果未重置,係唔知有無人撳第二次。

律師稱“第二次”踏出車長室,澄清閂門時會行出去,出出入入咗好多次。

終於開到車,正常係唔使報OCC。

元朗到屯門,中間係有朗平、天水圍和兆康。

有人拍門,一般係通知OCC搵人處理,唔記得當晚有無報。

C女士作供完畢

[15:45~16:02] 小休

🔹控方傳召 PW4 D先生作供
D先生係港鐵設計工程師,昨日收到證人傳票,重温口供時發現有錯處,已作出修正,原版呈堂為P17和修正本P17A,主控讀出他對721列車的檢查報告口供,在2019年11月22日由警長54267錄取,內容主要係列車在晚上十一時後,至離開元朗站之前,每一節車廂車門的開關情況,和車廂內各緊急制的使用情況,顯示車門曾作多次開關,全車40個緊急制中,有24個被乘客按動。

D先生係檢視Train Management System, TMS 的行車紀錄作出報告,列車有八卡車廂,每卡車有獨立編號,每卡車有五個緊急制,共40個,其中24個(每卡都有)被乘客按動,亦被車長重置,按下緊急制後不會妨礙閂車門。

一卡車每邊有五隻門,最早的一隻車門曾在23:06關上,隨後所有車門在23:11~23:14之間有多次開閂紀錄(報告有詳細說明那一隻門在什麼時間嘗試閂門),當晚閂唔到門係有人阻礙或有雜物阻塞。

[16:20]🔸A1律師盤問
每卡車有緊急制,按下之後車長可以重置,TMS會儲存作紀錄,事後可以從系統下載資料;開閂車門和緊急制係同一套紀錄,還有車速等資料,CCTV無錄影,不能引證。

車長室有顯示屏可以睇到車廂情況,如果有問題要維修,就需要返去八鄉車廠處理,D先生只做設計,唔知維修詳情,通常唔會即刻匯報,唔清楚當日情況。

🔸A2律師盤問
D先生稱有24個緊急制曾被按動和重置多過一次,無數幾多次。

在陳官詢問下,D先生表示有按動和重置次數的紀錄,更知道按動和重置之間的時間,呈上列車紀錄的原始資料,辯方不反對呈堂,A2律師和陳官均希望D先生作出解析。

[16:30] 案件押後至明日(3/11) 10:00 續審。

==========
直播員按:有啲奇怪:1. 辯方多次問及C女士見到車廂和月台的情況,C完全無提過白衣人打人;2. 控辯雙方花了不少時間查問列車情況,重點係無警時份喎!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3/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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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開庭

📍法庭對辯方申請要控方傳召證人冼卓嵐(冼)的裁決
冼曾被控方列為證人,在開審前被剔除,冼係片段攝錄者,有人做直播,控方從公開媒體下戴,證物係P7E,片長34分鐘,相信冼係提供者,以完整證物鏈,辯方在2023年8月23日去信控方,指名道姓要求傳召冼作證,A1律師在9月6日的審前覆核和審前覆核的問卷中,並無要求控方傳召冼的議題作備案,辯方在9月12日,15日,19日和29日,向控方發咗四封信,都無指名道姓要求冼作證人,辯方在10月27日正式提出申請,當時查問A2~A7律師,並無相同申請,在A1律師陳辭後,A2~A7律師改變立場,支持A1,但無補充,相信係搭順風車,辯方呈上案例,雙方都同意,證人並不是只有那一方可以傳召,不屬於那一方,雙方都可以傳召。

上訴庭案例指控方一旦列作證人,便需要傳召,即使證供對控方不利,也需要傳召給辯方作盤問,除非控方認為證人不可信。

辯方在庭上申請,首次陳詞時,無講述冼係A1助手,冼在2018年6~7月成為A1助手,當時A1有40~50名助手,有全職和兼職都係受薪,控方指不相信可以依賴冼嘅證供,辯方指冼在區域法院作證人,證供獲接納,認為證供直得信賴。

本席查問下,冼作供嘅案件嘅被告係白衣人;一般情況下,控方列出作為證人,踪然稍後被剔除,仍然要提供給辯方盤問,控方不能盤問自己的證人。

本席認為冼嘅身份,明顯有不同角色,2018年係A1助手,冼和A1入到元朗,有其目的,和A1目的一致,可以見於P7E片段,不少是關於A1,聚焦於A1,在FB 直播,目標不難見,控方由公開媒體下載同一片段,冼嘅口供並不如前述兩個案例。

控方把冼列作證人,係P7E嘅證物鏈關係,控方有理由擔心冼不可靠,不傳召作供。冼嘅角色、與A1關係,控方不傳召冼不會對A1做成不公,不會對其他被告不公。

法庭不批准所有被告的申請,A1律師稱會索取指示,會否傳召冼,本席不會傳召冼作證人,被告可自行傳召。

[11:05] 傳召 PW3 C女士
🔹控方讀出證人口供。口供在2019年8月16日 15:25 在西鐵控制室,由偵緝警員13950代筆,C 在2018年3月入職做車長,揸西鐵至今,2019年7月21日要返工,15:11~23:41,當晚22:29由紅磡開車去屯門,離開荃灣站後,知道上兩班車停咗在元朗站,22:50到元朗站一號月台,正常開門上落客,見有人在月台幕門與車門之間,阻礙車門闗閉,返回車長室,通知在青衣的控制中心OCC,通知元朗站職員處理,幾分鐘後OCC 指示清客,廣播多次,見有乘客離開,通知OCC清唔到客;已經盡力回應緊急掣,對方無回應,有人拍打車長室門,OCC繼續叫清客,有行出車長室,因為太遠,睇唔到和聽唔到車廂情況,OCC叫閂門,試咗5~6次閂門,終於有一次閂到,無印象幾時離開元朗站,離開之後仍然有人不斷拍打車長室門,問點解唔閂門,列車最後開到屯門站。

[11:22] 🔸A1 律師盤問
C 接受咗6個月訓練,有事要匯報OCC, Operation Control Center,OCC 會聯絡車長畀指示,例如飛站或停駛,知到列車有廣播,月台有廣播,至於車站廣播、網上廣播或全港廣播就唔清楚。車站和月台廣播由OCC決定,唔會自己決定,OCC做月台廣播唔會話畀C 女士聽。

22:29 知道前邊兩班車停在元朗站月台,車門無法關上,當時唔知咩原因,22:55 入元朗站,好多人阻礙車門,閂唔到,通知咗OCC,OCC叫清客,無講原因點解,有在車廣播「請勿靠近車門」,唔記得講咗幾多次,約10次;OCC叫元朗站職員處理,從通訊機知道有職員會嚟,但睇唔到佢哋。

C女士回覆陳官清車做法,唔係車長由車頭行到車尾,係留在駕駛室,由車站職員上車叫人走,確保車上無乘客。收到清車指示,C女士可以做嘅就係廣播,從CCTV見到車廂內有乘客。

A2~A7 律師無盤問

📍以下係C女士回覆陳官提問
22:50入站,早前有車延誤,當時OCC無指示,C當係平常運作,預計停留1~2分鐘離開,無印象當晚幾點離開,估計逗留咗15~20分鐘,之後OCC問閂唔閂到門,試咗5~6次,閂到,報告畀OCC,指可以離開,唔知點解OCC問閂唔閂到門。

22:52 後,直接通知咗OCC,OCC知道未離站,佢揾咗站員處理,隔咗幾分鐘叫清客。

閂唔到門,通常係有人阻住,除此之外,可能有障礙物,有嘢攝住;車長室係睇到邊一度門閂唔到,第一次見到咁嘅情況,好驚,因為未見過,當時好多人撳緊急掣,有人拍門話有人打交,有報OCC,只係叫清客,幫唔到C女士;有人撳咗緊急掣,列車係唔可以開出,可以閂到門,縱使閂咗門,都唔會開車,撳緊急掣係會通知OCC,正常有站員嚟幫手。

閂到門之後,唔知緊急掣處理咗未,重置咗之後就可以開車。

返到公司有寫statement ,關於當晚情況。

清客係失敗咗,通知OCC清唔到,改問閂唔閂到門,嘗試閂門,閂到就開車,陳官話OCC無話繼續行,落咗指示清客,去到朗平站有無繼續清客?C女士話OCC無指示,唔可以繼續清客,朗平站正常上落,車門和幕門可以正常閂門。

由元朗站到屯門站都有人拍門,問點解唔閂門唔開車,好多人問,感覺係驚,驚有人衝入嚟動粗,有通知OCC有人拍門,叫繼續行車。陳官:無叫OCC報警,點解唔報?C...

📍陳官強調只係想知道列車運作情況,並不影響各被告。

A1 律師有跟進問題,正常撳咗緊急掣係有車站職員幫手,當晚就唔知,見唔到有站員上嚟幫手。

由元朗至屯門都有人拍門,但無人衝入車長室,無人接觸C女士,安全離開車廂。

陳官又問:車長室嘅門外邊有無門柄,無,要用鎖匙開門,車長室內度門係無橫柵,無緊急掣。由元朗至屯門,C女士受驚,無通知OCC要揾人幫手,有權咁做,點解唔做?C:唔識答。

[12:19] 🔸A2律師跟進
稱陳官盤問咗證人(眾人笑,陳官嚴肅指正)。乘客撳緊急掣一般要求協助,元朗站好多人撳緊急掣需要協助,當時有問,但無人回應,唔知點解。

有人拍門,唔記得拍門講乜,唔記得有人講打交,唔記得有人拍門叫開車。

車長室有顯示緊急掣位置,好少見咁多掣撳咗,大約有20~30個,每卡車有5個,8卡車有40個制,大規模撳掣,未遇過,有報OCC,有問乘客,無回應。

陳官稱OCC叫繼續清客,有強人所難,C女士孤立無援,擔心人身安全。

[12:30]🔸A6 律師跟進
緊急掣係撳落去嘅,有查詢過但無回應,乘客回應時接近個咪係會清楚啲,車長回應嘅說話會整卡車都聽到,唔記得接咗幾多個緊急掣,無回應意思係聽到車廂聲音,但聽唔求助者聲音,唔記得有無回應其他車廂。

律師指車卡有聲,係混集嘅聲音,有人聲,C女士唔記得有人大嗌大叫,唔記得有人嗌救命,唔記得有人叫開車。

每卡車有4個閉路電視鏡頭,覆蓋全卡車,車長室有兩個顯示屏,可以揀邊一卡車嚟睇,正常畫面一開四,可以睇晒全車,但兩個顯示屏都壞咗,所以無㨂嚟睇,正常回應緊急制,係會自動顯示該卡車,講唔到回應咗幾多卡車;唔回應緊急制,都可以㨂睇邊卡車,但因為當時緊急,要清客,無用顯示屏睇車廂情況,加上個mon 黑咗。

[13:00] 辯方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4/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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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開庭

繼續由 PW4 D 先生作供

昨日呈上由TMS 所列印的圖表P18(1~2),陳官先叫證人解釋,圖表係截取一小段時間,只反映當晚22:47~23:29的情況,顯示車速、車門開閂和緊急制(Ecall)的狀態。

(按:因無圖表在手,雙方的對話,未能完全理解)

🔸D2 律師盤問
D先生解釋紅色與灰色線之間(估計係時間軸)的時間為72秒,22:53:50~22:56:14 列車速度為零,顯示係停在元朗站,23:14離開。

某一Ecall 制在23:05:50 的線條轉向上代表被按下,23:15:05 線條向下代表車長重置緊急制;最後一個Ecall #22 號在23:17:50撳咗,72秒後重置。證人無其餘16個緊急制的資料。

[10:26] 🔸D6 律師盤問
@23:11:50 顯示大部份Ecall 在同一時間被重置,證人確認係可以一次過重置所有制。

🔸D7 律師盤問
由第1~24號全部Ecall ,大部份都係在同一時間被重置,係在23:11:50之前約80~90秒,第24號就唔係,係在開車後被按下。

D 先生表示正常情況下,接聽Ecall後會重置,但圖表未能反映車長接聽咗邊個和幾多個Ecall,之後重置,不能同意辯方推論在23:11:50之前,有Ecall未被接聽而被重置,只能根據圖表而同意1~3號Ecall被按下好耐,7號被按兩次,9號被按三次。

D 先生回覆陳官問題,有總制可以一次過重置所有Ecall,唔記得有無制係單獨重置。

[10:41] 🔹控方覆問
圖表P18係由電腦列印,每格72秒,有少量Ecall 係在開車後被按下;如果列車在停車的情況下有緊急制被按下,車門係可以閂上,但列車係開唔到車,如果在行車途中有緊急制被按下,列車可以去到下一站,之後就要停,直至緊急制被重置。

D 先生再回覆陳官問題,唔肯定車廂內的實體緊急制,是一旦被按下,會停留在被按下的狀態,還是會自動回彈。印象中緊急制被按下之後,車廂係有顯示燈,車長室的顯示屏有訊號和有聲響。

[10:52~11:06] 小休

🔹傳召 PW5 F 先生作供
證人係港鐵高級車站管理主任,主控讀出F 先生在2019年8月15日,由偵緝警員6583替他錄取的口供,721當晚要在23:00在元朗站上班,22:00出門,打算在兆康站坐車到元朗站,在西鐵列車之上,聽到廣播話不停元朗站,於是在朗屏站轉輕鐵去到元朗,由G出口上西鐵大堂,到達站長室時係23:18,在輕鐵落車,無留意有人聚集或者打鬥,早已從網上得知西鐵元朗站有爭執,主動離開站長室,由S10樓梯上月台,見到數十名人士落樓梯去大堂,多數人着白色衫,無留意佢哋手上有什麼,月台上無車停低,地面有爛咗嘅雨遮,無人同證人講被打,有人問幾時有車,F 在月台逗留直至22號凌晨所有列車停止服務,返回站長室工作。

[11:15]🔸D1律師盤問
F 先生熟悉站內設施,車站有站長室,設在H, K & J 出口附近,警方的警務室在站長室後面,站長室有閉路電視可以監察車站情況。

如果有特別事,控制中心OCC會有指示,例如做廣播或指示列車飛站,列車係自動駕駛,由OCC控制,車長可以唔使做嘢;車廂有廣播系統,大堂和月台都有獨立嘅廣播系統,可以由車站控制或者由OCC直接控制;如果有事,車站係唔會獨自決定,會先通知OCC,OCC可以睇到各站嘅閉路電視。

在車上聽到廣播會飛站,上車之前無聽到,從網上資料知道元朗站有爭執,但無話停站。

因交通問題,23:18才返到站長室,由G入口上大堂,經過F & G 出入口,見到好凌亂,見唔到有人爭吵,唔多人在樓梯,唔覺得嘈吵,返到站長室無問咩事,見到同事好忙安排工作,估計有事發表咗,無參與同事嘅討論,無問有無報警,F上月台巡視,見到一班白衣人走落樓梯,見唔到救護員,見唔到受傷人士,印象中車站無廣播,月台上無車,月台上有人,但唔多人,無人同F講被人打,唔知721列車事件。

[11:52] 🔸D2律師盤問
D2律師稱聽到 F 先生的證供,好似當晚與平常日子上班無分別,F 不同意,指有分別,了解到元朗站有爭執,返到時唔見有爭執,無見證發生事情。

關於警務室,F先生無理會呢個問題,理解可能有警員在裏面,久唔久見唔到有警察,證人唔可以入去,唔知有咩設備,答唔到警務室有幾大,律師問站長室呢?F都唔知站長室有幾大,無概念有幾大,律師問有幾多人在內工作?F回答最少一個人,一更有4~5人…

請 F 睇P13(7) & (8) 消防喉轆的相片,表示係無銷門,唔需要打爛玻璃都可以開門,但消防喉轆就要打爛玻璃先可以攞出嚟,唔知道加壓泵的運作。

其他律師無盤問

陳官有查詢,F 回答如果救護員到場會,有指定地方接待,先揾站長,由他帶救護員去搵傷者,元朗站嘅特定地方喺在J 出口下低。車長與OCC 之間嘅對話,站長室係聽唔到。返工之後無廣播,唔記得有無廣播延誤。正常情況下每班車只在車站會停留30至40秒,如果停咗超過1分鐘就要報告OCC或者站長。

D7因應陳官的提問有跟進,如果唔係港鐵直接叫救護員,救護員會唔會由其他地方到達現場?F 指理論上係有機制,由港鐵職員帶去搵站長,再搵傷者,實際上係見過有救護員直接到站長室拍門。

[12:26] 控方覆問
飛站係有兩種情況,一種係列車不停車站,直接駛過,另一種係列車到站停一停,但唔開門,再開出。

[12:30~12:42] 小休

🔹傳召 PW6 B 先生作供
證人係港鐵車站事務經理,時任元朗站最高負責人,當晚趕回元朗站,23:45時落的士到達。

🔸D2 律師盤問
B先生知道消防系統的基本運作,睇P13(7) & (8) 消防喉轆的相片,講唔到有幾多個在元朗站,無資料在手,打爛玻璃會有警報有聲,水泵才運作,才會有水,打爛玻璃只係其中一種令系統運作的方法,還有煙霧頭,返工前無收到報告有關消防煙霧頭。

B先生表示不會由個別職員報警,係會通知OCC代為報警,但無有關記錄,理解係即時,OCC有警方console ,由警方自己處理,一般經驗,警方會在短時間到場。

返到元朗站,在公眾地方唔見有警察,而在非公眾地方見到有鐵路警區人員,站長室見到有兩名天水圍警署的便衣警察,事源係在7月19日天水圍警署曾經用WhatsApp 聯絡證人,要求安排在7月21日派警員進駐站長室作監察,20日通知車站職員有關安排,21日17:00會有一位警員到場,實際到達時間就唔知,唔知佢哋睇到咩,確認站長室有閉路電視可以監察車站情況。

控方無覆問,B 先生作供完畢。

[13:15] 休庭,案件押後至14:45 續審。

==========
直播員按:休庭期間,黃婆婆在庭外走廊唱歌,陳官開庭後又再教育公眾要守法庭規舉,指示控方/警方紀錄該人資料,調查跟進。散庭後即有警員到場跟著。

直播員想作出特別嗚謝 #李百秋大律師,據控方向法庭報告,控方本來不會傳召證人B,辯方只有李大律師申請盤問,繼而帶出令人震撼的重大訊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5/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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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開庭

傳召PW8 匿名證人 E

🔹控方主問
由主控讀出PW8 在2019年8月16日,由偵緝警員6583錄取的口供,證人係港鐵高級車站管理主任,在元朗西鐵站上班,721當日16:40返工,在站長室工作,當晚好忙,要處理好多事,見有十幾人爭執,聯絡站內警務室警員,與OCC聯絡,接市民電話,有兩卡列車未能如期開出,安排同事工作,處理火警鐘,J出口提出拉閘,後來有多名高級職員到站。

[10:30] 🔸D1 律師盤問

確認在站內非公眾地方,站長室附近有電梯和樓梯可以上月台。

確認721當日下午有兩名便衣警員到達站長室睇CCTV,但唔知佢任務;在20:00~21:00期間從CCTV見有人爭執,聯絡站內警務室警員,1~2分鐘到站長室,叫跟程序做,

D2 律師盤問,針對車站控制室的情況

D6 律師盤問,針對J出口與消防/救護的集合位置

(詳情後補)

[13:00] 休庭,14:30 續審,D7 律師盤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5/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14:39] 開庭

繼續由 PW8 匿名證人 E 作供

🔸D7 律師盤問
睇P12相片冊第73 & 74 號相,係J出口落地下,有行人路行去南邊圍,指出由G出口同樣可以行去南邊圍(同意)。

證人係高級車站控制主任,有下屬,22:43時係首次見到站內有爭執,從CCTV見到在一號客戶服務中心,有不尋常情況,習慣見到投訴就記低時間,所以對22:43 & 22:56 清晰啲,22:43之前收到市民來電,話在出口被人騷擾,但無講邊個出口,後來有一人講在G 出口,透過CCTV睇各出口,睇唔到有人騷擾,證人E 出去各出口睇,確定無人騷擾其他人。

22:43見到十幾人爭執,打電話聯絡警務室,有警員聽電話,佢出到控制室,話照程序做,於是聯絡Operation Control Center, OCC 報警,E 估計OCC在一兩分鐘後報警。

之後一路有嚴重事,工作非常繁忙,聽OCC和市民電話,安排同事上月台,從對講機中聽到同事講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叫佢哋搵安全嘅地方;客服中心職員亦有問報咗警未,但當晚無問佢哋係咪有市民求助要求報警。

事後有和同事傾過,當晚在控制室內好驚,好混亂,無留意有無人拍門,因為入控制室要經過兩度門,第一度門較遠,睇唔到,可能有人拍但聽唔到,有人拍打車站控制室的玻璃,感覺係攻擊,感到好驚。

車站與車站之間通訊的內部電話可以當普通街線打出打入,打出和打均不會顯示電話號碼,不知道打咗5/6次的女子的電話;辯方指出在22:43時,站內不同區域仍有商舖營業,有鴻福堂、7-11和彩福軒,商舖有機會知道內部電話的號碼,E 表示有可能。每間店舖均有急救箱,包括地鐵公司,E 唔確認當晚知道有救護員到場,係後來睇媒體知道有。

陳官查問:所有觸發消防系統的警報都係同一種聲音;控制室係可以控制所有閘機的開關,E 有權跟程序做,但最好事前通知OCC,封閘機係不會影響行車;站內的廣播系統係可以作分區或全面廣播。

D2 律師跟進,當晚只有月台的消防系統被打爛玻璃。

[15:34] 🔹控方覆問
由一號客戶服務中心至K 出口的一段路,係有CCTV錄影,而該支攝錄鏡頭不在P4A圖中。

控制室的CCTV顯示器係一個畫面分開四格,影像唔清晰。

唔記得求助電話的內容,重點係問報咗警未。

車站與車站之間的內部電話係得一條線,內部通話會顯示對方車站名稱,接聽電話的先後次序係先接内線,後接街線,平日都有街外人打入內部電話,但好少。

[15:57] 傳召匿名證人G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只帶出證人係元朗站站務主任,721當日返中更15:40~25:05,上司係高級站務主任(證人E ),和無出庭作供的同事甲。

🔸D2 律師盤問
當日返工唔知有便衣警員,無人講,平日控制室會有陌生人出現,唔會問,當日曾經見過有陌生人,唔記得時間,唔知佢哋做乜,見到佢哋有睇閉路電視,無接觸無對話。

G 多數在月台睇閉路電視,在控制室比較少,畫面四格嘅內容係可以調校,一格就清楚啲,四格比較幪。

G唔知道證人E 在22:43前收到電話,話有市民被騷擾,唔記得有無陪佢巡視過出口。

因為有去屯門的列車開唔到,被派上月台,在第六卡車廂位置,被市民包圍,問報咗警未,知道控制室有叫OCC報警,就同乘客講報咗。

其他律師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6:1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4/11) 10:00 續審,將會傳召一名總督察;D2~D7 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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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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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傳召 PW9 總督察 李百豪(音)
控方指無主問,陳官問係邊位被告要傳召,首先係D2,後期D1加入。

🔹控方帶出證人在721當日,時任元朗助理指揮官(行動),注守元朗警署;問有無其他職務,證人表示主要係元朗助理指揮官。

🔸D1 律師盤問
PW9 知道元朗警署有設立District Operations Room,每日朝早實行;知道當日有派便衣警員到元朗站控制室,唔知運作細節;當日唔係在DOR,係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共有四隊,每隊6~7人,在元朗警署候命,約23:00收到DOR指派去元朗站… 律師問證人有無對該次行動做紀錄?

📍陳官叫證人避席,鄭重向全體律師講,唔希望有任何人指桑罵槐嘅做法,重點係暴動,唔希望發問嘅趨向有任何其他目的;指律師問不應問證人不作書面紀錄的原因。

D2 律師陳辭,要求控方提供當時元朗警區的最高負責人,證人只是聽隨DOR指揮,不是負責人。話題引起控辯互相指責。

[11:27~12:05] 小休

繼續盤問,證人知道在721前,元朗警區有好多特別安排,但問到當日警方有咩做過就十問九唔知。D1盤問未完。

(詳情後補)

[13:00] 休庭,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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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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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傳召 PW9 總督察 李百豪(音)
控方指無主問,陳官問係邊位被告要傳召,首先係D2,後期D1加入。

🔹控方帶出證人在721當日,時任元朗助理指揮官(行動),注守元朗警署;問有無其他職務,證人表示主要係元朗助理指揮官。

🔸D1 律師盤問
PW9 知道元朗警署有設立District Operations Room,每日朝早實行;知道當日有派便衣警員到元朗站控制室,唔知運作細節;當日唔係在DOR,係快速應變部隊指揮官,共有四隊,每隊6~7人,在元朗警署候命,約23:00收到DOR指派去元朗站… 律師問證人有無對該次行動做紀錄?

📍陳官叫證人避席,鄭重向全體律師講,唔希望有任何人指桑罵槐嘅做法,重點係暴動,唔希望發問嘅趨向有任何其他目的;指律師問不應問證人不作書面紀錄的原因。

D2 律師陳辭,要求控方提供當時元朗警區的最高負責人,證人只是聽隨DOR指揮,不是負責人。話題引起控辯互相指責。

[11:27~12:05] 小休

繼續盤問,證人知道在721前,元朗警區有好多特別安排,但問到當日警方有咩做過就十問九唔知。D1盤問未完。

(詳情後補)

[13:00] 休庭,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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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6/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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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開庭

⏺️PW9 總督察 李百豪(音)繼續作供

🔸D1 律師盤問
720當日有無情報有關石鏡泉嘅言論(唔記得);有元朗原居民在電視接受訪問(無印象),可能有但唔記得?(同意),講「721有好戲睇」(無印象)。

陳官終於提醒證人,無印象係好模糊,記得就記得,唔記得就唔記得(按:已經講咗一朝啦)。

律師問證人在721 當日中午有無收過以下訊息:有區議員向警民關係科警員,用WhatsApp報訊息,有黑社會幫派聚集500名成員,會在721當日襲擊黑衣人(無人講);有無任何警員報告在Facebook 有相,話用藤條教仔(無同我講);有區議員要求警方留意當日情況(無聽過);當區區議員係鼓勵市民去參加港島區民陣活動,所以元朗在當日無活動(無聽過)。

律師指出,PW9在721之前,知道有元朗人公開呼籲保衛家園,要趕示威者出元朗(同意)。

陳官問:邏輯上講,有人入元朗先要保衛,無人入嚟就唔使保衛,啱唔啱?(同意)。律師跟進:無訊息顯示有人入元朗搞事(同意)。

律師指出警方係收到消息,所以在721成立特別小組(按:即DOR)(同意);當日12點有區議員用WhatsApp聯絡警民關係科,表示有黑社會成員着白衫打人(唔知道);有警員向區議員保證,元朗站有警員巡邏(知道有人巡邏,但唔確認有保證);有立法會議員傳訊息,有白衣人聚集(無收過);有兩名區議員傳訊息,有白衣人聚集,攻擊黑衣人(無收過)。

PW9係特別小組成員,唔記得幾點由上司訓示,PW9在傍晚約六點向其他人員作出訓示,同意有元朗警區人員,有來自警察總部人員,有偵察小組人員,但唔記得元朗站嘅便衣警員在唔在場,人數約40至50人,唔同意律師講係留心白衣人,只係慎防破壞社會安寧,唔記得有無講着咩色衫嘅人,唔記得有無講留意揸棍嘅人。

律師講根據資料,19:30時在雞地嘅警員匯報,鳳琴街有數十名白衣人向元朗市中心行(唔記得),律師指記事冊係咁寫,向ADV(Ops)匯報(呢個係我,但無人直接向我匯報),仲寫住呢班人手揸住保衛家園嘅紙牌(無聽過)。
19:55 由雞地去到鳳攸北街有100至200白衣人聚集,秩序大致良好,無任何爭執或者打鬥(依稀記得)。
21:00 PW9 指示離開現場(唔記得)。
22:00 有觀察警員匯報在雞地一帶,有40名男女着白色上衣、手持竹棍、揸國旗,聚集人士和平(記得係),律師問和平都要匯報?係因為證人曾訓示留意白色衫人士,所以匯報(唔同意)。

律師指出在晚上11點前DOR收到不同階段有不同訊息(如果DOR有報,就有聽),在元朗站觀察嘅便衣警員有匯報(同意)。

當晚港鐵有兩次報警,第一次在22:45,同一時間在元朗站嘅警員有匯報DOR,22:42時在元朗站F 出口有30人手持棍棒(唔知道),站內有男子被多人襲擊(唔知道)。

⭕️關鍵時刻
律師指出到22:42一刻,除咗收到白衣人聚集,無其他人聚集嘅資料,PW9稱DOR知道有白衣人聚集,唔記得有無揸棍。23:00收到指示,23:15 PW9 去到元朗站,事前知道有暴力事件發生,唔記得係白衣人打黑衣人,定係調返轉;律師質疑既然知道,點解唔截查,PW9表示因為見唔到有人驚惶,有人跑過,想制止事件先。

🎥控方開案陳辭附件一的第24段CCTV,約在G1出口,拍攝G1電動樓梯和部份大堂位置,鏡頭可以轉動,@23:18:30 見到有救護員陪伴一名傷者坐在地下,附近有警察。
🎥第23段CCTV,同在G1出口附近,從較遠拍攝G1電動樓梯和部份大堂位置,同樣見唔到證人口供的幾人坐在地下,證人表示CCTV見唔其他位置。同意在23:15:47 游乃強上到G1電梯頂。指出多位出動警方高層,吹大雞事件嚴重。

23:00前警方只係派咗三名警員去元朗站(印象中係),無動員控制室嘅便衣警員(唔清楚),無動員警務室嘅警員(唔清楚)。PW9 確認就著多名白衣人遊行,元朗區係無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稱多過三個啫。

[15:30~15:45] 小休

🔸D2 律師盤問
#李百秋大律師 向法庭申請,要求證人除口罩,控方不反對

律師指PW9在早前大部份嘅證供都話無印象、唔記得,唯有問記得嘅事,續稱不能視PW9為普通警員;身為助理指揮官,同意部份行動會經由證人批准,部份由上司批准。

因應吹雞事件,會留意當日元朗發生咩事,設立咗DOR(只因應特別事件而開),當日主管係處理高級警司陳漢銘(音),行動室屬元朗警區(按:包括元朗分區、八鄉分區及天水圍分區),PW9 係元朗分區指揮官,所以聽DOR指派。

律師指PW9在6點畀訓前,已掌握好多資料(回答有啲);控方反對,指“好多”嘅定義各人不同;陳官指問題係廣泛,但批准;律師指係根據 #黃錦娟大律師 早前所提出的證據。證人繼續回答,知道有吹雞,唔記得係唔係原居民,唔記得有無講着白衫,時、地、人無講得咁清楚,有可能講過,已經唔記得,對於唔好戴口罩、好好教訓後生仔等說話都唔記得。

721當晚帶領快速應變小隊,過程有匯報DOR,無做紀錄,因為通訊有錄音,知道其他小隊都有匯報,DOR有紀錄;PW9無帶記事冊,高級督察或以下嘅警員要有記事冊,PW9 係總督察,可以無;即時匯報好過事後紀錄;PW9回答陳官,DOR會有文字紀錄。

警方會有唔同渠道收集情報,警區會有情報組,仲有警民關係科,情報組唔隸屬於行動組。

PW9唔知當日DOR有幾多人在場,知道元朗分區大約有幾多警力,駐元朗站嘅便衣警員係天水圍分區,唔清楚事件,有機會係元朗警區刑事組,訓示時刑事組講,唔記得邊個人。

⭕️事前申請增配人手
律師指元朗分區/警區曾經在7月18,19日,向警察總部申請增配人手,問證供顯示19號知道吹雞,點解會在18號申請,係咪有其他情報?PW9稱只記得係在20號前,律師指18號係第一次申請,19號係第二次,PW9 後來同意申請多過一次,唔記得係邊日,PW9 有幫手打電話申請,唔記得有無用電郵;最後警總否決咗,仲叫元朗派人去港島支援,派咗102人(唔知)。

律師問證人可以動員嘅警力,DOR、快速應變部隊、CID、偵察員…PW9唔同意快速應變部隊有70人,只有40~50人,律師引用監警會報告內容被陳官截停,稱早前已經裁定唔畀引用。

[16: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5/11)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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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7/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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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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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開庭

⏺️繼續傳召 PW9 總督察 李伯豪

🔸D2 律師盤問

律師質疑當晚受PW9訓示的人數是多少,訓示後至出動前在那裡候命,收到指示後點解咁耐才出發,有無估計現場情況,有咩部署,去到元朗站,如何控制場面,有無計劃截停拘捕。證人保持唔記得。

其他律師無盤問

[11:13~11:47] 小休

🔹控方覆問

澄清元朗分區無刑事偵緝隊,係屬於元朗警區。

當日元朗區有派人去港島支援,準確人數唔記得,元朗、天水圍和八鄉分區都有派人,元朗分區派咗幾十人,佔人手一半以上。

出發前要著裝備,因為好少著齊裝備在等,當時只有基本裝備,無驅散裝備,低殺傷力武器;至於要做齊辯方指的準備計劃,7~8分鐘未必得。

相信DOR有operation log,唔記得有無見過,DOR無錄音,錄音係指通訊系統的錄音;19年前已經有DOR,例如在在節日活動和打風。

🎥播出兩段警方在元朗站撤退的CCTV片,待PW9確實情況,陳官叫PW9口述現場情況,問被市民圍住,驚唔驚

(詳情後補)

[12:30] 休庭,14:30 續審,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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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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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會先傳召兩名警員給辯方盤問,待辯方決定是否需要再傳其他警員。

⏺️傳召PW10 偵緝警長 46744 盧XX (聽唔到)
證人在721當日,被派駐元朗站控制室,全程監察閉路電視,並向DOR匯報。

🔹控方稱證人無回口供,無主問

🔸D1 律師盤問完畢

🔸D2 律師表示有盤問

(詳情後補)

[16: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6/11)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真·香港警察故事 7.21事件真相碎片
前任警員現身說法

香港浸會大學傳理學院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到現在為止警方都解釋不到為何(延誤)39分鐘,打電話去999(報案)又不聽,(市民)走去警署報案都關閘,這些是甚麼反應來呢﹖就是市民對你有一個合理懷疑,說你是故意跟他(白衣人)合作,這是一個合理的懷疑,對一個合理的懷疑你假如不同意,你提出各種證據的話,告訴我你不是故意(延誤),到現在來講沒有嘛,在那些紀錄片裡面都看到,他(警方)跟本是同白衣人擦身而過。杜耀明質疑當局嘗試改寫歷史,將事件由白衣人無差別襲擊市民,轉移視線為白衣人與黑衣人之間的毆鬥。

很多得奬的紀錄片,你都看到整個故事根本就是由白衣人事先計劃、小心部署,然後很有系統地執行而得出來的一個結果來的,就是白衣人去攔截一些他(們)認為是在市區參加完示威的人,是「教訓」他們,所以變成你(當局)賴林卓廷是帶人進去(元朗)搗亂而引起這個爭鬥,這個基本上是荒謬的,所以變成完全是轉移視線。」

7.21事件致今仍然存在許多「未知」的空間,也許因為公眾對香港警察及政府的失望而存在大量假設性的公論例如:「白衣人與警察合作」、「警黑勾結」等。

本台記者姜牧師一直就事件明查暗訪終於找來一名當時(2019年7月21日)仍然服役於香港警察的前任警員X先生親身證言。前警員X先生說:「我當時駐守於屯門某警區某小隊,721事件我意外地被安排於元朗某村落以防暴裝備裝束待命。為什麼我覺得意外?因為當日的示威活動眾所周知都是發生於在港島區進行。為什麼我們反而以防暴警察裝備在元朗村落於白色小型巴士內進行待命等候指示?

721事件在元朗西鐵站內的情況其實我們一眾同事都透過自己的手提電話目睹事件發生經過,甚至我們曾經主動向上級請示:是否需要到達現場制止事件?但最終獲上級下達命令按兵不動。明明我們到達現場的距離只需要不到5分鐘,我並不明白上級下達命令之其中目的,而事情的發生與經過亦令我對警隊產生懷疑與不信任最終離開警隊。希望我的證詞可以為香港人帶來多一點真相,亦希望我的離開能為個人良知作出一點補償。」

記者:姜牧師
報導:Free HK Media @freehkmedia

#毋忘721 #警黑勾結 #721元朗恐襲 #721唔見人 #白衣人 #警黑合作 #警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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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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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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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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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會先傳召兩名警員給辯方盤問,待辯方決定是否需要再傳其他警員。

⏺️傳召PW10 偵緝警長 46744 盧吉相
證人在721當日,被派駐元朗站控制室,全程監察閉路電視,並向DOR匯報。

🔹控方稱證人無回口供,無主問

🔸D1 律師盤問
證人確認無做口供,就本案只有一份記錄,就係記事冊,第一項紀錄係當日18:00,由ADVC(Ops)YL作訓示(即PW9 總督察 李伯豪),第二項紀錄係翌日03:30,返回元朗警署候命,無其他紀錄。根據另一位一同去做監察的警員10215 的紀錄,訓示到18:20完結,但PW10 唔確認,唔知該警員有無出席訓示、但確認係一齊去元朗站監察。

PW10 唔記得訓示嘅詳細內容,唔記得有無講「吹大雞」,無印象講白衣人有行動,只係負責在站長室透過閉路電視睇住活動,向DOR匯報,無直接向ADVC(Ops)YL匯報,但在DOR接聽電話嘅人有男有女,唔知佢有無聽電話。

任務係觀察可疑人,聚集傾偈、攞住嘢、行來行去、逗留幾長…會視為可疑,理解會有動亂時間,留意有無黑衣人,後修正為任何人都會匯報;監視期間,DOR有問有無事,次數唔多,多數係PW10 主動匯報。

律師指證人在18:25到達元朗站,PW10 唔記得;記得第一次匯報係在21:30,人群多咗聚集多咗,打電話匯報,得到簡短回覆:知到,OK。唔知有好多人打電話報警,唔知在21:30前有白衣人在雞地遊行,DOR無通知;唔記得第二次係幾時打電話畀DOR,一路都有打電話聯絡,中段見到打鬥,唔記得準確時間,係在21:30後,見到攞武器互相打鬥,至於係雨遮、木棍、藤條就分唔到;約22:30,聽到站長話有人爭執,站長話:「阿sir,發生事」,PW10 回應已經打咗畀DOR,PW10 肯定無講叫站長通知OCC,表示無需要打去OCC,因為自己在場,可以報DOR。

21:00~22:00期間,多咗人由九龍返元朗,有人進入地鐵站,收工時間,黑色白色衫都有,唔記得係邊度嚟。律師指出在22:40,有白衣人從F 出口入地鐵大堂,PW10無直接回答,稱當時面前有十部閉路電視,唔能夠一次睇晒,見到黑衫白衫嘅人都多咗,但由邊架列車,由邊個出入口嚟,已經唔記得。

PW10 有印象有人在付費區被人打,完全唔知期間有軍裝嚟咗,後期有快速應變部隊到場就知,但唔知點解會嚟。

透過控制室前的玻璃窗,親眼見到有人受傷,期後佢走咗,亦親眼見到有救護員在玻璃窗前行過,唔知有無揾到傷者。

播出大堂不同位置的CCTV片段,問證人有無在當晚見到。

🎥P6 附件一第5段,22:40:30~22:41:00,影片位置係由形點商場進入F出口的一段路,影片顯示有十多名白衣人揸住棍、揸住紙牌行入F出口;PW10 重複當時面前有十部閉路電視,如果好似庭上咁得一部一定印象深刻。

🎥P7N(1) 22:40:30~22:41:00,鏡頭位置係F & G 出口之間的大堂,畫面影向左邊閘機、付費區,站長室方向,影片見白衣人在付費區外聚集,跳閘進入付費區內打鬥,PW10 稱就係呢個畫面。

🎥P7M(1) 22:40:30~22:43:00,鏡頭位置係F & G 出口之間的大堂,畫面影向右邊閘機、付費區和區外行人通道,同上的打鬥情景,睇得更清楚,多過十名白衣人圍住一兩個人打,之後白衣人跳欄逃走。PW10 有報DOR有人打鬥,無講咩色衫,無講揸棍,無講白衣人向邊度走,DOR無問詳情,打咗好多次電話,有時打唔通,無時間詳細講,可能有講咗,詳細講咗咩已經唔記得。

PW10 回覆陳官,從畫面所見,白衫強勢好多,但當時無呢個印象。

🎥P6 附件一第5段,22:48:00~22:49:00,影片顯示有廿多名白衣人揸住棍狀物體,持續由形點進入F出口,PW10 再重複當時面前有十部閉路電視,同意當時無印象其他地方有白衣人進入。

🎥P7M(1) 22:49:00~22:50:00,律師指係同一班白人行到F/G之間的大堂,PW10 唔確認,形容場面係對峙而唔係打鬥。

PW10 解釋有人從九龍返元朗,在月台落車,落大堂,在大堂聚集、對峙,所以“突然”多咗人。

同一片段22:51:20~22:52:00,有白衣人走向行人通道,當時無留意。

[15:47~16:02] 小休

🎥P6 附件一第39段,22:57:41~22:59:00,鏡頭位置係B 出口扶手電梯頂,影片顯示有白衣人陸續上大堂,PW10當時有留意,因見得太多,唔會見一次打一次畀DOR。

🎥P6 附件一第7段,22:58:50~22:59:35,鏡頭位置在近E 出口的付費區內,影向F/G大堂的出口閘機,片段見到一名孭背囊男子被白衣人圍毆;律師指畫面見大堂充滿白衣人;主控即時反對指見唔到整個大堂;陳官稱規範在22:59:36一刻,就畫面所見;律師補充一句「大家都有眼睇嘅」。

🎥P6 附件一第31段,鏡頭位置近G出口的大堂,影向F出口,中間係售票機,@22:59:41有人在元朗站指示牌吓瞓低咗,PW10稱當日見唔到。

🎥P7N(1) 22:59:30~22:59:45,見粉紅色衫的西瓜男打立場姐姐,付費區外有人被襲擊,PW10 稱見唔到有人受傷。

🎥P6 附件一第5段 23:00:40~23:01:23,另一班白衣人手持棍棒,由形點商場進入F 出口,PW10 稱現在睇到。

🎥P6 附件一第24段 23:01:20~23:01:35,在G2出口大堂,一名男子被白衣人圍毆。

🎥P7M(2) 23:02:25~23:03:45,F/G出口大堂,大批白衣人湧入閘,再上月台,PW10 表示當時見到。

🎥P7M(1) 21:30~21:35,律師為了證實PW10的證供,刻意播放該段時間的片段,見到普通市民正常地進出閘機,人數唔多;PW10 表示可能係遲啲先有聚集,形容剛才片段係少人,對峙階段係好多人,開始聚集時係兩者之間,人多但未有暴力事件。

最後律師問證人DOR有無叫過證人離開控制室,出去處理情況;PW10回應係無,自己有離開過控制室一次,因為當日唔知閉路電視所拍攝的位置,所以出去行過一次,叫同事講返他行到什麼位置。

🔸D2 律師表示有盤問

[16:3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6/11) 10:00 續審,D2~D7 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8/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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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案件管理
主控報告,辯方只需傳召多一名證人10215,餘下三名證人不用傳召。

⏺️繼續傳召 PW10 偵緝警長 46744 盧吉相
證人在721當日,被派駐元朗站控制室,全程監察閉路電視,向DOR匯報。

🔸D2 律師盤問
721當日在元朗警署上班,16:30時收到通知,18:00時到一樓訓示室接受訓示,知道有派其他警員去其他西鐵站,但唔知係邊個,唔知有無聽訓示,現場約有50人在場,有軍裝和便裝,應該不是所有參與行動的人都有出席,否則唔夠位坐。

資料話5~6點去到站長室係錯嘅,當晚20:15到,接受訓示完之後,PW10 就向警員10215 作訓示,講返去西鐵站做咩,當時係記得內容,現在唔記得,之後同10215 一齊去元朗站,先去警務室揾當值警員,等佢同站長簡單介紹,再自我介紹嚟睇閉路電視,無詳細講咩事,有同地鐵職員溝通。

律師問到站長室內情況,叫證人睇P21,由證人E(站長)畫的站長室草圖,PW10 睇唔明,律師請PW10 畫另外一張站長室草圖(P25),顯示室內有十幾個閉路電視屏幕,和見到大堂的玻璃窗位置。

PW10 已經唔記得閉路電視屏幕係一個屏幕一個鏡頭,還是一個屏幕多個鏡頭,有叫職員介紹鏡頭位置,講完都唔明,所以先出去行一轉。

記得站長有講過收到市民電話,唔記得時間,唔知有關騷擾嘅內容,知道發生咗事,由閉路電視睇到少少,多人聚集和打鬥,有報DOR。

昨日口供稱地鐵職員在22:4X時,講「阿sir,發生事」,有匯報DOR,當時心情係緊張嘅,律師問情況都係人多打鬥,差唔多,得到DOR嘅答覆都係「知道,會處理」,點解仲要不停打電話、打不同電話匯報?陳官阻止再問,稱這是PW10的職責,律師係問證人有無追問點處理(無)。

PW10 回覆陳官,DOR有一個手提電話號碼,兩個固網電話號碼。律師問警員10215有無匯報DOR,PW10 表示10215要向他報告,唔知佢有無報DOR,律師表示奇怪,同事在隔離都唔知?但陳官覺得唔奇怪,反問律師知唔知隔離嘅人做緊乜?律師答覆知道。

律師問PW10 昨日證供話當晚無軍裝警員入控制室,無需要報OCC,因為自己在場,可以報DOR;PW10 今日否認咁講,稱唔記得有無軍裝警員入過控制室,地鐵職員有要求報警,PW10 有報DOR。報DOR是否等如報警?又引至陳官與律師辯論。

律師複述PW10的記事冊,內容只有5~6行,指無提過所見所做的事;主控反對,稱D1 律師已經問咗,唔使重複;陳官批准問題,話明日律師的意思。律師問有無原因,PW10承認疏忽咗。

D2~D7 律師無盤問

[11:22] 🔹控方覆問
問PW10 當晚睇緊幾多個閉路電視,PW10 稱有十幾個屏幕,唔記得屏幕係單一畫面、一開四定一開九,總共約睇緊10~20個鏡頭;睇P4A(a) 元朗站平面圖,主控指出站內有42個閉路電視鏡頭,PW10 唔確認可否覆蓋全部鏡頭,

PW10 稱無向DOR 報人數。

因應D1 律師曾經播出21:30時的片段,顯示無乜人,主控亦播放片段。

🎥承認事實的附件一第65段,P7O(1),鏡頭在住屯門的一號月台前方,鏡頭編號P1-1,由車頭向車尾拍攝,播放21:49:40~21:50:30,控方稱為第1班列車到站,PW10稱情況正常,唔使報;22:13:48 第5班車到站,PW10稱人數比剛才多,情況都正常,唔使報;22:31:33~22:32:33 第8班車到站,情況正常;22:37:22 第9班車到站,情況正常;22:43:30 第10班車到站,人多咗,要匯報;22:49:18 第11班車到站,差唔多人數,覺得要匯報,但當時有無報就唔記得,報咗多個一次,陳官問點解要報第二次,證人解釋因隨著時間改變。

覆問完畢

[11:45] 休庭,14:30 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8/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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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 開庭

⏺️傳召 PW11 偵緝警員 10215 顧子健(音)

🔹控方主問
在721當日,證人任職元朗警區情報組。

🔸D1 律師盤問
721之前,無收到元朗「吹大雞」的情報,721當日唔知在大旗嶺和十八鄉有白衣人聚集,奉命與PW10 一齊去元朗站控制室做監察。

18:00~18:20 接受訓示,一大班人一齊,在元朗警署,無印象係ADVC(Ops)主持,唔係由PW10 訓示;訓示後去食飯,唔記得去邊度食,無印象食飯時傾公事,只有18:00~18:20嗰一次訓示,之後一齊去元朗站,20:15去到控制室。

訓示指派同PW10 一齊去元朗站,實時睇有無特別事發生,有事就上報DOR,無講咩係特別情況,唔記得有無講吹大雞,唔記得話要留意白衣人,無講過武器,唔記得話留意可疑人,理解監察嘅意思,包括會留意揸棍嘅人,包括不正常嘅人群聚集,如果列車到達,好多人落車,跟住離去,呢個係正常現象。

同意做「實時」監察,係會即時匯報,對DOR係重要,18:20~20:15期間,無收過新消息,唔記得當時知唔知鳳攸北街有聚集,唔知有遊行,當時唔知道有人揸棍,係稍後時間睇閉路電視知道。有匯報DOR,回答係繼續監察,會安排人手處理,律師問DOR有無叫你出去處理?PW11 收到嘅指示係留在控制室繼續監察。

唔記得控制室的閉路電視嘅詳細安排,記憶中有超過30格,睇各出入口、大堂、和月台上落車的情況。

🎥P7O(1) 鏡頭在住屯門的一號月台,由車頭向車尾拍攝,播放22:37:06~22:38:10,控方指的第8班列車到站,市民上落車,PW11 唔記得當晚有無睇過,同意係正常上落。

🎥P7M(1) 鏡頭位置在F & G 出口之間的大堂,較近F 出口,畫面見右邊閘機、付費區和區外行人通道;播放22:40:30~22:41:00,律師指這是第8班列車到達後,落車的市民落到大堂的情況,PW11對這環境有印象,市民正常離開,當日無留意這時段,直至有衝突。

🎥P6 附件一第16段,與剛才片段同時間22:40:30~22:41:00,見白衣人由F 出口行去F/G 之間的大堂,PW11當時無留意。

🎥P6 附件一第5段,22:40:06~22:40:50 F 出口,白衣人持紙牌由F 出口行入大堂,PW11當時無留意。

🎥P7M(1) 22:40:30~22:42:00,白衣人聚集在F/G 大堂閘機前,有人跳閘,PW11見到,匯報有人追續和打鬥。

🎥P7O(1) 22:40:30~22:42:00,第9班車的乘客落咗車行落大堂,由鏡頭前方行到遠處,PW11無印象當日有睇過,同意扶手電梯落去,就係有爭執嘅付費區。

🎥P7M(1) 22:42:00~22:42:40,白衣人跳欄離開,走向F 出口,PW10有匯報整個過程,由42分打鬥的連串事件,唔記得有無報白衣人走咗去邊。

22:43:15~22:44:16(唔知邊條片)畫面見到大堂,打鬥完,白衣人走咗。22:44:16 第10班車到站。

🎥P7N(1) 22:42:00~22:46:09 有人打鬥,律師強調,這段時間無揸棍嘅白衣人,PW11 同意,有印象睇過。

🎥P7M(1) 畫面遠處,見人群在付費區內與外面行人通道聚集,閘機前有市民圍觀,PW11 有留意。@22:48:30 閘機前的市民(包括有人推著BB車)突然快速離開。🎥P6 附件一第5段(形點入F出口),22:48:02~22:49:04,整段時間有揸棍、揸紙牌的白衣人行入行去大堂。🎥P6附件一第16段 22:48:20~22:49:00,該批白衣人行到F/G 之間的大堂,PW11 無睇過。

PW11 稱報DOR時,有報人數,在22:40~22:42有十幾人在付費區內,在電梯下面聚集,到22:49這時間幾十人聚集;陳官表示唔止幾十人;PW11 同意在22:49:30這一刻,P7M(1) 畫面所見超過100人。報DOR時有講其他資料,如衝突打鬥、分兩批人、有白衫人和唔係白衫人。

D2~D7 律師無盤問。

[16:2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7/11) 10:00 續審,控方覆問,D2~D7 繼續保釋。
真·香港警察故事 7.21事件真相碎片
前任警員現身說法

香港浸會大學傳理學院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到現在為止警方都解釋不到為何(延誤)39分鐘,打電話去999(報案)又不聽,(市民)走去警署報案都關閘,這些是甚麼反應來呢﹖就是市民對你有一個合理懷疑,說你是故意跟他(白衣人)合作,這是一個合理的懷疑,對一個合理的懷疑你假如不同意,你提出各種證據的話,告訴我你不是故意(延誤),到現在來講沒有嘛,在那些紀錄片裡面都看到,他(警方)跟本是同白衣人擦身而過。杜耀明質疑當局嘗試改寫歷史,將事件由白衣人無差別襲擊市民,轉移視線為白衣人與黑衣人之間的毆鬥。

很多得奬的紀錄片,你都看到整個故事根本就是由白衣人事先計劃、小心部署,然後很有系統地執行而得出來的一個結果來的,就是白衣人去攔截一些他(們)認為是在市區參加完示威的人,是「教訓」他們,所以變成你(當局)賴林卓廷是帶人進去(元朗)搗亂而引起這個爭鬥,這個基本上是荒謬的,所以變成完全是轉移視線。」

7.21事件致今仍然存在許多「未知」的空間,也許因為公眾對香港警察及政府的失望而存在大量假設性的公論例如:「白衣人與警察合作」、「警黑勾結」等。

本台記者姜牧師一直就事件明查暗訪終於找來一名當時(2019年7月21日)仍然服役於香港警察的前任警員X先生親身證言。前警員X先生說:「我當時駐守於屯門某警區某小隊,721事件我意外地被安排於元朗某村落以防暴裝備裝束待命。為什麼我覺得意外?因為當日的示威活動眾所周知都是發生於在港島區進行。為什麼我們反而以防暴警察裝備在元朗村落於白色小型巴士內進行待命等候指示?

721事件在元朗西鐵站內的情況其實我們一眾同事都透過自己的手提電話目睹事件發生經過,甚至我們曾經主動向上級請示:是否需要到達現場制止事件?但最終獲上級下達命令按兵不動。明明我們到達現場的距離只需要不到5分鐘,我並不明白上級下達命令之其中目的,而事情的發生與經過亦令我對警隊產生懷疑與不信任最終離開警隊。希望我的證詞可以為香港人帶來多一點真相,亦希望我的離開能為個人良知作出一點補償。」

記者:姜牧師
報導:Free HK Media @freehkmedia

#毋忘721 #警黑勾結 #721元朗恐襲 #721唔見人 #白衣人 #警黑合作 #警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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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0/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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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法律代表呈上中段陳詞文件共四十多頁,另有多個案例,法官體恤控方要時間䦧覧,案件押後至星期三 10:00 再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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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2/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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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法官指考慮所有控方供詞、林卓延與另一被告之大律師向法庭呈交中段陳詞後,宣佈裁定所有被告人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5日 繼續審訊,到時各被告將開始就辯方案情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四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四個月
💩D3: 鄧兆雄 (42) 🛑被還押逾四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
[14:46] 開庭

D2 上次未有律師代表,令次律師指要向警方申請索取閉路電視片段,始能畀法律意見,申請押後至明年2月6日,無擔保申請。

D3 律師代表稱意向認罪,希望能盡早處理,下次會答辯,無擔保申請。

D4 不反對押後。

高官查問為何未有閉路電視片段,控方稱在案件轉介區院時,已經畀晒文件;律師解釋因D2一直被還押,警方交畀D2的文件,不能從監獄取出,所以要再攞,而且有不少片段,估計要做兩三次探訪,才能畀意見,律師在明年一月有案件要處理,所以申請押後至二月。

D1 無法律代表,稱在昨日才收到律師通知,不再代表他,所以改為申請法援。D1 向法院表示,可否聯絡警方,稱有案情相討,高官稱法庭不會處理,D1 要揾律師商量。

D1, D2 & D4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6日下午14:30 再訊;D3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22日10:00 作答辯和求情,如果D1, D2, D4 認罪,會在同日處理。

D1, D2 & D3 繼續還押,D4 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17/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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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開庭

⏺️繼續傳召 PW9 總督察 李伯豪

🔸D2 律師盤問

律師指證人在昨日D1律師盤問時,同意快速應變部隊大約有70人,證人話當時係回答約40~50人,律師指18:00做訓示,包括快速應變部隊有40~50人,屯門支援有30人,有刑事偵輯人員,加埋應超過40~50人,PW9 無數房內人數,唔係訓示全部人,各隊有代表在場,律師問咗多次,PW9 堅持係40~50人,控方起身反對繼續追問,陳官指再追問都無用,只可問多一題問題。

6點訓示後至11點出動前,小隊人員在元朗警署地下或警車上候命,期間無訊息派去其他地方,律師問點解無準備,PW9 稱有指示後會即場計劃,律師繼續追問,但被陳官阻止,唔准再問。

約23:00收到指示去元朗站,由G1入口入,PW9 唔同意律師話“警察作出驅散,好快控制場面”,只係見唔到破壞社會安寧事件,隔咗一陣有人指駡警察;控方反對問題,話驅散係向證人施壓;陳官又加入,畫面見到啲人鳥獸散,驅散係主動做法,畫面上唔啱,要修改用字;律師話剛才問有用「驅散,或者逃避…」嘅字,陳官話聽唔到「逃避」,律師表示唔堅持講咗咩,陳官拒絕,花咗一段時間聽錄音,結果係無「逃避」。

律師指在23:24~23:28期間有效成功控制場面,PW9 唔敢話有效,係無暴力場面;幾時控制場面?遭主控反對。

PW9帶領24人,DOR決定派4隊人,唔記得有無講會面對幾多人,唔知DOR嘅評估係點,有初步諗法唔夠人。

主控反對PW9唔代表DOR;陳官批准提問,係基本估計。PW9稱唔知點解,唔記得DOR有無警告。

快速應變部隊中只有元朗人員,無屯門隊伍,他們在訓示完後返回屯門,因為驚屯門唔夠警力,返去支援,驚其他地方有事。

律師質疑點解咁耐先去到,PW9解釋要7~8分鐘才能出發,因為有4隊,要穿保護裝備,要集合幾十人。

PW9 稱有考慮元朗站情況,唔夠人手守住閘口,未諗到做截停搜查。

其他律師無盤問

[11:13~11:47] 小休

🔹控方覆問

澄清元朗分區無刑事偵緝隊,係屬於元朗警區。

當日元朗區有派人去港島支援,準確人數唔記得,元朗、天水圍和八鄉分區都有派人,元朗分區派咗幾十人,佔人手一半以上。

出發前要著裝備,因為好少著齊裝備在等,當時只有基本裝備,無驅散裝備,低殺傷力武器;至於要做齊辯方指的準備計劃,7~8分鐘未必得。

相信DOR有operation log,唔記得有無見過,DOR無錄音,錄音係指通訊系統的錄音;19年前已經有DOR,例如在在節日活動和打風。

🎥播出警方在元朗站撤退的CCTV片P7N,23:35:00~23:41:30,@23:35:30 PW9 認出自己,PW9跟隨陳官指示,口述現場情況:被唔係白衫嘅公眾人仕指駡,見有受傷人仕,安撫情緒,指駡人仕目光唔係友善,人數越來越多,從通訊機要求增援,有一個人特別激動,@23:38:27 情況轉差,救護員到場,話廁所有人受傷,開條路比救護員,希望公眾claim down。

陳官問被市民圍住,有無陣勢保護自己?驚唔驚PW9 話有少少,人手有限,被人圍住。

片段中救護員去咗廁所,畫面右邊人群起哄,市民行過去,警察跟住,救護員帶人走咗,公眾繼續指罵,警察行去J出口。

🎥播出承認事實附件一的#27片,23:44:20~23:45:55,@23:44:26見到PW9,DOR叫撤退,走係順暢,現場超過一百人,市民隔空鬧警察,保持一段距離;離開之後收到指示在元朗巡邏,唔係返警署。

[12:30] 休庭,14:30 續審,傳召其他控方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