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訊
A2: 倪(23)
A6: 丁(43)
控罪:
(1) 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4)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_____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A2及A6兩人為母子關係,兩人之代表馮大律師及吳大律師抱歉今日緊急開庭,目的希望申請臨時在2月13至17日更改保釋條件,並𐄘諾兩人於2月21日再申請開庭提訊恢復原有之保釋條件。
✅法庭批准A2及A6在上述5天作更改保釋條件如下:
⏺A2更改條件
保釋金由$15000增加至$30000
增加父親人事擔保$10000
上述5天不用居於報住地址
2月10日取回回鄉卡,2月20日交回
上述5天撤消離境限制
上述5天撒消報到,2月18日須報到
上述5天撤消宵禁令
⏺A6更改條件
保釋金由$3000增加至$10000
增加丈夫人事擔保$10000
上述5天不用居於報住地址
2月10日取回回鄉卡,2月20日交回
上述5天撤消離境限制
上述5天撒消報到,2月18日須報到
案件將案件押後至2月21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提訊。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訊
A2: 倪(23)
A6: 丁(43)
控罪:
(1) 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4)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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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A2及A6兩人為母子關係,兩人之代表馮大律師及吳大律師抱歉今日緊急開庭,目的希望申請臨時在2月13至17日更改保釋條件,並𐄘諾兩人於2月21日再申請開庭提訊恢復原有之保釋條件。
✅法庭批准A2及A6在上述5天作更改保釋條件如下:
⏺A2更改條件
保釋金由$15000增加至$30000
增加父親人事擔保$10000
上述5天不用居於報住地址
2月10日取回回鄉卡,2月20日交回
上述5天撤消離境限制
上述5天撒消報到,2月18日須報到
上述5天撤消宵禁令
⏺A6更改條件
保釋金由$3000增加至$10000
增加丈夫人事擔保$10000
上述5天不用居於報住地址
2月10日取回回鄉卡,2月20日交回
上述5天撤消離境限制
上述5天撒消報到,2月18日須報到
案件將案件押後至2月21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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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73
===================
[14:43開庭]
控方表示已向法庭呈上案情簡要,並得悉被告沒有法律代表。
法官指得悉被告已申請法援,而法援署表示需要多點時間處理申請。詢問被告意願後,法官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8月15日14:30再訊,並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4:44完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73
===================
[14:43開庭]
控方表示已向法庭呈上案情簡要,並得悉被告沒有法律代表。
法官指得悉被告已申請法援,而法援署表示需要多點時間處理申請。詢問被告意願後,法官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8月15日14:30再訊,並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4:44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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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梁(28)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大律師表示他們不會再代表被告,因此法援署會安排另一隊律師團隊代表被告。然而,由於法援署需時處理,因此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9月19日14:30作提訊,亦希望法庭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控方表示對此沒有反對。法官批准。
法官向被告表示這次已是第三次押後,希望被告在下次聆訊時可以有清晰的答辯意向。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梁(28)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大律師表示他們不會再代表被告,因此法援署會安排另一隊律師團隊代表被告。然而,由於法援署需時處理,因此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9月19日14:30作提訊,亦希望法庭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控方表示對此沒有反對。法官批准。
法官向被告表示這次已是第三次押後,希望被告在下次聆訊時可以有清晰的答辯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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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容(23) #網上言論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容先生未有準時到達法庭應訊。辯方索取指示後向法庭解釋是因為容先生與Uber司機在溝通上出現誤會,使司機使用了紅磡海底隧道前往法院,最後容先生因遇上交通擠塞致未能準時到達法庭應訊。法庭接受辯方的解釋,但希望容先生日後可以準時應訊,否則可能撤銷容先生的保釋。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9日14:30再作提訊,因為辯方在上星期才收齊文件,需要時間向被告給予法律意見。此外,辯方亦希望法庭批准被告(容先生)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控方表示對此沒有反對。法官批准。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容(23) #網上言論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容先生未有準時到達法庭應訊。辯方索取指示後向法庭解釋是因為容先生與Uber司機在溝通上出現誤會,使司機使用了紅磡海底隧道前往法院,最後容先生因遇上交通擠塞致未能準時到達法庭應訊。法庭接受辯方的解釋,但希望容先生日後可以準時應訊,否則可能撤銷容先生的保釋。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9日14:30再作提訊,因為辯方在上星期才收齊文件,需要時間向被告給予法律意見。此外,辯方亦希望法庭批准被告(容先生)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控方表示對此沒有反對。法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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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A2: 賴(22) / A3: 鍾(26)
A4: 龔(22) / A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
———————————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3日下午1430再作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A2: 賴(22) / A3: 鍾(26)
A4: 龔(22) / A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
———————————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3日下午1430再作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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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答辯: 不認罪❌
雙方估計需要審訊四天,辯方選擇以中文進行。控方將有3片段共長1小時50分鐘呈堂及傳召4名警員證人,辯方則有3名證人,除特別要求外法庭批准文件不需翻譯。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5日 至10日於區域法院作4天審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答辯: 不認罪❌
雙方估計需要審訊四天,辯方選擇以中文進行。控方將有3片段共長1小時50分鐘呈堂及傳召4名警員證人,辯方則有3名證人,除特別要求外法庭批准文件不需翻譯。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5日 至10日於區域法院作4天審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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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律師指仍需時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要求押後六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 14:30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律師指仍需時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要求押後六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 14:30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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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梁(28)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律師: #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大律師申請押後6星期,黃大律師表示團隊剛剛接手,手上之控方文件有些模糊需要再向律政處取彩色版本,另外也需時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並將提供所需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2日 14:30 再提訊,期間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梁(28)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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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 #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大律師申請押後6星期,黃大律師表示團隊剛剛接手,手上之控方文件有些模糊需要再向律政處取彩色版本,另外也需時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並將提供所需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2日 14:30 再提訊,期間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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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被告希望有多些時間和家人商討,申請押後至11月14日14:30再訊,到時應該有答辯方向,控方不反對。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被告希望有多些時間和家人商討,申請押後至11月14日14:30再訊,到時應該有答辯方向,控方不反對。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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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被告擬認罪,押後至2024年3月21日0930正式答辯,期間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被告擬認罪,押後至2024年3月21日0930正式答辯,期間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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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20220902紅磡 #提訊
文(31)
控罪1)管有爆炸品
於2022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鶴園東街4號恒藝珠寶大廈2樓「e多迷你倉」2954號倉房,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
(1) 4,908克硝酸鉀粉狀固體;
(2) 5公斤鋁粉狀固體;
(3) 616克硫磺粉狀固體;
(4) 229克內含炭的顆粒;
(5) 約188克內含硫磺、高氯酸鉀及金屬鋁粉的混合物;
(6) 約60克的繩,塗有硝酸鉀及蔗糖的固體混合物;及
(7) 約702克火箭及約652克羅馬焰火筒。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彈叉連43顆鋼珠、兩把斧、3把刀、兩支木棒、兩支伸縮棍及一支金屬棍,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1)於上次提訊時控方申請修訂獲批。
-------------------------
辯方表示下次可以作正式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7日1000 作答辯。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20220902紅磡 #提訊
文(31)
控罪1)管有爆炸品
於2022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鶴園東街4號恒藝珠寶大廈2樓「e多迷你倉」2954號倉房,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
(1) 4,908克硝酸鉀粉狀固體;
(2) 5公斤鋁粉狀固體;
(3) 616克硫磺粉狀固體;
(4) 229克內含炭的顆粒;
(5) 約188克內含硫磺、高氯酸鉀及金屬鋁粉的混合物;
(6) 約60克的繩,塗有硝酸鉀及蔗糖的固體混合物;及
(7) 約702克火箭及約652克羅馬焰火筒。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彈叉連43顆鋼珠、兩把斧、3把刀、兩支木棒、兩支伸縮棍及一支金屬棍,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1)於上次提訊時控方申請修訂獲批。
-------------------------
辯方表示下次可以作正式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7日1000 作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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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四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四個月
💩D3: 鄧兆雄 (42) 🛑被還押逾四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
[14:46] 開庭
D2 上次未有律師代表,令次律師指要向警方申請索取閉路電視片段,始能畀法律意見,申請押後至明年2月6日,無擔保申請。
D3 律師代表稱意向認罪,希望能盡早處理,下次會答辯,無擔保申請。
D4 不反對押後。
高官查問為何未有閉路電視片段,控方稱在案件轉介區院時,已經畀晒文件;律師解釋因D2一直被還押,警方交畀D2的文件,不能從監獄取出,所以要再攞,而且有不少片段,估計要做兩三次探訪,才能畀意見,律師在明年一月有案件要處理,所以申請押後至二月。
D1 無法律代表,稱在昨日才收到律師通知,不再代表他,所以改為申請法援。D1 向法院表示,可否聯絡警方,稱有案情相討,高官稱法庭不會處理,D1 要揾律師商量。
D1, D2 & D4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6日下午14:30 再訊;D3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22日10:00 作答辯和求情,如果D1, D2, D4 認罪,會在同日處理。
D1, D2 & D3 繼續還押,D4 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四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四個月
💩D3: 鄧兆雄 (42) 🛑被還押逾四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
[14:46] 開庭
D2 上次未有律師代表,令次律師指要向警方申請索取閉路電視片段,始能畀法律意見,申請押後至明年2月6日,無擔保申請。
D3 律師代表稱意向認罪,希望能盡早處理,下次會答辯,無擔保申請。
D4 不反對押後。
高官查問為何未有閉路電視片段,控方稱在案件轉介區院時,已經畀晒文件;律師解釋因D2一直被還押,警方交畀D2的文件,不能從監獄取出,所以要再攞,而且有不少片段,估計要做兩三次探訪,才能畀意見,律師在明年一月有案件要處理,所以申請押後至二月。
D1 無法律代表,稱在昨日才收到律師通知,不再代表他,所以改為申請法援。D1 向法院表示,可否聯絡警方,稱有案情相討,高官稱法庭不會處理,D1 要揾律師商量。
D1, D2 & D4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6日下午14:30 再訊;D3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22日10:00 作答辯和求情,如果D1, D2, D4 認罪,會在同日處理。
D1, D2 & D3 繼續還押,D4 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