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8 月0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續審 [4/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9/30]
🕙11: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0/25] {感謝}
🕙11: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審訊 [14/35]
(08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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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0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八庭 #進度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1/6]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0/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1/15]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9/35]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1/25]
🕤10:0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審訊 [15/3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3/5]
🕙12:00
📍#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宣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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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八庭 #進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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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1/15]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9/35]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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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審訊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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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0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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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0/30] {感謝}
✅(已有)#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1/15]{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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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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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審訊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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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0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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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仍未完結/沒有資料的審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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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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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仍未完結/沒有資料的審訊案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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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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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 #新案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10/35]
🕤09:45
✅(已有)#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審訊 [16/35] {感謝}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1/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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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感謝}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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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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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 #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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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1/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2/15]
🕤10:30
✅(已有)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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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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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0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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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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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審訊 [17/35]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2/30]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呈述上訴
📍#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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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審訊 [17/35]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2/30]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呈述上訴
📍#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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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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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呈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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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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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郭偉健法官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判刑
《2022年10月22號上午九點半 區域法院10字樓34號庭 I 賢學思政國安法判刑》
法官郭偉健
案件編號 : DCCC 984/2021
案情:學生組織「賢學思政」(已解散) 的4名成員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及黃沅琳) 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早前在7月29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0708 輪候公眾席隊頭三人陳列背囊、文件夾、牛奶樽、袋裝紙巾等雜物共八件於地面,常駐區域法院「旁聽師」質疑其做法欠妥;報稱第一被告友人排隊人士回應,王逸戰希望案件低調處理,反問對方認識王逸戰與否,若不認識則不宜旁聽;調停人士提醒:「大家都係自己人,點解咁中意鬥?俾人笑呀。」旁聽師反駁:「冇呢啲自己人。」
0821 輪候區再起口角,疑似第四被告男朋友投訴被告父親打尖,保安員上前請黃父離開,黃父批評:「你睇你班嘢似乜嘢樣?重話做人男友、重話嚟支持?」「我嚟支持我個女!你估做家屬好得意呀?」隊伍較前方人士包括公民黨前主席陳家洛隨即予以庇護。
1000 保安員透露,開庭時間押後至 11 時 30 分。
1055 開庭時間再度押後至 12 時 30 分。
1206 公眾席電話鈴聲此起彼落,保安員聲稱庭審期間電話響起,有權沒收。
《2022年10月22號上午九點半 區域法院10字樓34號庭 I 賢學思政國安法判刑》
法官郭偉健
案件編號 : DCCC 984/2021
案情:學生組織「賢學思政」(已解散) 的4名成員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及黃沅琳) 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早前在7月29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0708 輪候公眾席隊頭三人陳列背囊、文件夾、牛奶樽、袋裝紙巾等雜物共八件於地面,常駐區域法院「旁聽師」質疑其做法欠妥;報稱第一被告友人排隊人士回應,王逸戰希望案件低調處理,反問對方認識王逸戰與否,若不認識則不宜旁聽;調停人士提醒:「大家都係自己人,點解咁中意鬥?俾人笑呀。」旁聽師反駁:「冇呢啲自己人。」
0821 輪候區再起口角,疑似第四被告男朋友投訴被告父親打尖,保安員上前請黃父離開,黃父批評:「你睇你班嘢似乜嘢樣?重話做人男友、重話嚟支持?」「我嚟支持我個女!你估做家屬好得意呀?」隊伍較前方人士包括公民黨前主席陳家洛隨即予以庇護。
1000 保安員透露,開庭時間押後至 11 時 30 分。
1055 開庭時間再度押後至 12 時 30 分。
1206 公眾席電話鈴聲此起彼落,保安員聲稱庭審期間電話響起,有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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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1:何, A2:李, A3:周,A4:陳,A5:何,
A6:李,A7:陳,A8:吳,A9:許,A10:*,
A11:鄧,A12:梁,A13:陸
(15-38)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 即一個口罩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即一個口罩
(6)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A3] 即兩包索帶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即一個外科口罩
(1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0] 即一條圍巾
- - - - - - - - - - - - - - - -
A4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7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1):
A1,7及10 承認控罪‼️
其餘各被告 不認罪
控罪(2):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控罪(3):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控罪(4):認罪
控罪(5)-(10):各被告不認罪
控罪(11)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10:31]播放約30片段
獨立媒體 及 香港電台
[10:50]播畢
謝官批准A1,7及10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三位被告將於3月24日下午2:30
進行求情及判刑
(該日為本案審訊的最後一天)
今早有其中一被告是第二次到錯法院,另一名因身體不適,兩人因而遲到出庭,謝官警告再有此情況發生會撒銷擔保。
雙方有進一步同意事實處理,控方申請押後至下午。
[11:11]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1:何, A2:李, A3:周,A4:陳,A5:何,
A6:李,A7:陳,A8:吳,A9:許,A10:*,
A11:鄧,A12:梁,A13:陸
(15-38)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 即一個口罩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即一個口罩
(6)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A3] 即兩包索帶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即一個外科口罩
(11)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0] 即一條圍巾
- - - - - - - - - - - - - - - -
A4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7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控罪(1):
A1,7及10 承認控罪‼️
其餘各被告 不認罪
控罪(2):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控罪(3):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控罪(4):認罪
控罪(5)-(10):各被告不認罪
控罪(11)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10:31]播放約30片段
獨立媒體 及 香港電台
[10:50]播畢
謝官批准A1,7及10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三位被告將於3月24日下午2:30
進行求情及判刑
(該日為本案審訊的最後一天)
今早有其中一被告是第二次到錯法院,另一名因身體不適,兩人因而遲到出庭,謝官警告再有此情況發生會撒銷擔保。
雙方有進一步同意事實處理,控方申請押後至下午。
[11:11] 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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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A4:陳(26),
A5:何(21), A6:李(24),A8:吳(38),
A9:許(20), A11:(17),A12:梁(23),
A13:陸(19)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即一個口罩
(6)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A3] 即兩包索帶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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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下午內容:
[2:42]開庭
控罪(1):
A1,7及10 今早已承認控罪‼️ 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審訊期間不用出庭。
今早法庭繼續要求各被告人在審訊期間維持到警署報到;下午辯方A12代表,希望在審訊期間(除已認罪外)能豁免,最終法庭批准。
控方讀出獲雙方簽署的承認事實,各被告同意及明白。
控方證人數目減至15人。
法庭批准,控方針對A3的控罪(6)申請法庭存檔。
播放從不同媒體下載的片段:
證物P68,顯示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一帶情況(包括獨立媒體及香港電台)
截圖 MFI 1-45
[4:46]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A4:陳(26),
A5:何(21), A6:李(24),A8:吳(38),
A9:許(20), A11:(17),A12:梁(23),
A13:陸(19)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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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下午內容:
[2:42]開庭
控罪(1):
A1,7及10 今早已承認控罪‼️ 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審訊期間不用出庭。
今早法庭繼續要求各被告人在審訊期間維持到警署報到;下午辯方A12代表,希望在審訊期間(除已認罪外)能豁免,最終法庭批准。
控方讀出獲雙方簽署的承認事實,各被告同意及明白。
控方證人數目減至15人。
法庭批准,控方針對A3的控罪(6)申請法庭存檔。
播放從不同媒體下載的片段:
證物P68,顯示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一帶情況(包括獨立媒體及香港電台)
截圖 MFI 1-45
[4:46]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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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 - - - - - - - - - - - - - - -
A4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41]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PW1 吳興昌(音)作供
現駐守新界北警區行動部高級督察,2013年加入時職位為督察,2019年10月為高級督察。
當時當值機動部隊X大隊第二小隊,小隊指揮官,被指派到大興行動基地守衛警署工作
播放 《香港電台》《獨立媒體》 及《NowTV》片段:
證人確認當日大興行動基地附近一帶情況:有約200人穿著黑色衣服人士及約60人聚集,其中有一名人士手持咪,叫「支持警察」「嚴正執法」等口號。
有人用雷射光照向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天台位置、拆除行人路上圍欄等情況。
[11:25]小休
控方完成主問,辯方A2-12完成盤問
,證人作供未完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 - - - - - - - - - - - - - - -
A4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41]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PW1 吳興昌(音)作供
現駐守新界北警區行動部高級督察,2013年加入時職位為督察,2019年10月為高級督察。
當時當值機動部隊X大隊第二小隊,小隊指揮官,被指派到大興行動基地守衛警署工作
播放 《香港電台》《獨立媒體》 及《NowTV》片段:
證人確認當日大興行動基地附近一帶情況:有約200人穿著黑色衣服人士及約60人聚集,其中有一名人士手持咪,叫「支持警察」「嚴正執法」等口號。
有人用雷射光照向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天台位置、拆除行人路上圍欄等情況。
[11:25]小休
控方完成主問,辯方A2-12完成盤問
,證人作供未完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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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2:36]開庭
A13盤問控方證人 PW1 吳興昌(音)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證人 PW2 警員
作供完畢
[3:30]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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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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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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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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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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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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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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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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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PW3 警長 53865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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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39]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PW3 警長 53865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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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39]開庭
播放片段 P68(13) 00:00:00-00:01:56
搜查一名男子情況
傳召控方證人 警長 53865 溫嘉傑(音) PW3,基督教宣誓1993年加入警隊,當日駐守機動部隊總部擔任
特別應變小隊,當日職務速龍小隊指揮官協助我嘅指揮官作巡邏,現駐守機動部隊總部。
當日於灣仔警察總部stand by,約於18:00時到達屯門警署,聽取新界北指揮官行動訓示,其後我同自己小隊作出訓示,之後連同小隊大概20去乘坐警車穿著深藍色防暴裝到青松觀路候命stand by,等候期間從通訊機收到訊息良運街位置有人非法集結,大概喺9:06指揮官透過通訊機係現場有人非法集結大概有200-300人,於是指揮官指示我哋做一個掃盪行動。
後來於建生商場內拘捕一名男子,身份沒有爭議是本案第五被告A5
A5。
PW3作供完畢
[10:24]休庭
[11:12]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7671 PW4,2007年6月加入,現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2A隊,現已晉升為警長,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處理踏浪者行動相關工作,其後有去到建生邨商塲一帶處理工作。
其後本案第四被告A4於建生邨被拘捕後,由PW4接手處理A4其後PW4返回警署處理A4證物,從片段與實際數量有不清,因此A4代表要求再傳召警員證人作供。
[12:1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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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39]開庭
播放片段 P68(13) 00:00:00-00:01:56
搜查一名男子情況
傳召控方證人 警長 53865 溫嘉傑(音) PW3,基督教宣誓1993年加入警隊,當日駐守機動部隊總部擔任
特別應變小隊,當日職務速龍小隊指揮官協助我嘅指揮官作巡邏,現駐守機動部隊總部。
當日於灣仔警察總部stand by,約於18:00時到達屯門警署,聽取新界北指揮官行動訓示,其後我同自己小隊作出訓示,之後連同小隊大概20去乘坐警車穿著深藍色防暴裝到青松觀路候命stand by,等候期間從通訊機收到訊息良運街位置有人非法集結,大概喺9:06指揮官透過通訊機係現場有人非法集結大概有200-300人,於是指揮官指示我哋做一個掃盪行動。
後來於建生商場內拘捕一名男子,身份沒有爭議是本案第五被告A5
A5。
PW3作供完畢
[10:24]休庭
[11:12]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7671 PW4,2007年6月加入,現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2A隊,現已晉升為警長,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處理踏浪者行動相關工作,其後有去到建生邨商塲一帶處理工作。
其後本案第四被告A4於建生邨被拘捕後,由PW4接手處理A4其後PW4返回警署處理A4證物,從片段與實際數量有不清,因此A4代表要求再傳召警員證人作供。
[12:1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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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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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39]開庭
播放片段 P68(13) 00:00:00-00:01:56
搜查一名男子情況
傳召控方證人 警長 53865 溫嘉傑(音) PW3,基督教宣誓1993年加入警隊,當日駐守機動部隊總部擔任
特別應變小隊,當日職務速龍小隊指揮官協助我嘅指揮官作巡邏,現駐守機動部隊總部。
當日於灣仔警察總部stand by,約於18:00時到達屯門警署,聽取新界北指揮官行動訓示,其後我同自己小隊作出訓示,之後連同小隊大概20去乘坐警車穿著深藍色防暴裝到青松觀路候命stand by,等候期間從通訊機收到訊息良運街位置有人非法集結,大概喺9:06指揮官透過通訊機係現場有人非法集結大概有200-300人,於是指揮官指示我哋做一個掃盪行動。
後來於建生商場內拘捕一名男子,身份沒有爭議是本案第五被告A5
A5。
PW3作供完畢
[10:24]休庭
[11:12]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7671 PW4,2007年6月加入,現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2A隊,現已晉升為警長,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處理踏浪者行動相關工作,其後有去到建生邨商塲一帶處理工作。
其後本案第四被告A4於建生邨被拘捕後,由PW4接手處理A4其後PW4返回警署處理A4證物,從片段與實際數量有不清,因此A4代表要求再傳召警員證人作供。
[12:1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謝沈智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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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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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9:39]開庭
播放片段 P68(13) 00:00:00-00:01:56
搜查一名男子情況
傳召控方證人 警長 53865 溫嘉傑(音) PW3,基督教宣誓1993年加入警隊,當日駐守機動部隊總部擔任
特別應變小隊,當日職務速龍小隊指揮官協助我嘅指揮官作巡邏,現駐守機動部隊總部。
當日於灣仔警察總部stand by,約於18:00時到達屯門警署,聽取新界北指揮官行動訓示,其後我同自己小隊作出訓示,之後連同小隊大概20去乘坐警車穿著深藍色防暴裝到青松觀路候命stand by,等候期間從通訊機收到訊息良運街位置有人非法集結,大概喺9:06指揮官透過通訊機係現場有人非法集結大概有200-300人,於是指揮官指示我哋做一個掃盪行動。
後來於建生商場內拘捕一名男子,身份沒有爭議是本案第五被告A5
A5。
PW3作供完畢
[10:24]休庭
[11:12]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7671 PW4,2007年6月加入,現駐守新界北總區重案組2A隊,現已晉升為警長,當日駐守新界北總區應變大隊,處理踏浪者行動相關工作,其後有去到建生邨商塲一帶處理工作。
其後本案第四被告A4於建生邨被拘捕後,由PW4接手處理A4其後PW4返回警署處理A4證物,從片段與實際數量有不清,因此A4代表要求再傳召警員證人作供。
[12:1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