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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學思政煽顛案周六宣判 王逸戰撰文:慶幸生於動盪時代 對結果無怨無悔】

已解散的學生組織「賢學思政」4名成員,包括王逸戰(21歲)、陳枳森(21歲)、朱慧盈(19歲)和黃沅琳(20歲),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4人於本月24日(周六)進行求情及判刑。王逸戰在判刑前撰文稱,「對結果雖然無期盼,但無怨無悔」,「我慶幸生於這個動盪的時代,能擁有絕佳的機會去改變現況,或許會有人質疑一切都是徒勞無功,不過無人知曉最後結局,而歷史的書寫者,必然是不願放棄的人」,逸戰亦勉勵同行者「請大家不要小看個體的力量,因為我們選擇怎樣活着,這個世界便會變成怎樣」。

全文請往Patreon免費閱覽
https://www.patreon.com/posts/72297255

#王逸戰 #判刑 #朱慧盈 #煽顛案 #王逸戰 #賢學思政 #陳枳森 #黃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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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2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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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23]
2022.09.18-09.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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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逾12個月,朱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及判刑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10/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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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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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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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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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逾12個月,朱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及判刑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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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郭偉健法官 #賢學思政 #國安法判刑

《2022年9月24號上午九點半 區域法院10字樓34號庭 I 賢學思政國安法判刑》

法官郭偉健
案件編號 : DCCC 984/2021

案情:學生組織「賢學思政」(已解散) 的4名成員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及黃沅琳) 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早前在7月29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還押至9月24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指4人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 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0845 約八時四十五,34號正庭及35被視像庭的門卷已經派完。其他人土只能取得「後補飛」。

0933四位被告已經就坐,親友及記者亦已經坐滿兩個庭。

0937 開庭,法官就席。
本土另一篇報導

#區域法院第二十五庭 #郭偉健法官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判刑

0938 「正庭」及法庭延伸部分均坐無虛席,被告就讀院校副教授、公民黨前主席陳家洛,社民連常務委員曾健成亦到場旁聽,開庭。

0940 控方質疑第一被告王逸戰網上言論並無悔意,與親筆求情信所示悔意不符,辯方澄清專頁更新僅為被告朋友引述,應以被告本人求情信為準。

0943 法官要求辯方澄清控方提交新資料是否出自被告本人,若是則法庭需重新考慮被告求情信所言是否可信,指示大律師先向被告索取指示,再作回應。

0946 第二被告陳枳森法律代表以其年輕、家庭背景複雜,年僅 6 歲已參加基督少年軍、其後演奏單簧管為中國大陸山區學童籌款,熱心服務社會為由求情,懇請法官乃念第四次街站解散之後被告已停止案中串謀行為頗長時間,《國安法》第 33 條自動放棄犯罪條款適用,予以輕判。

0950 大律師並補充,第二被告還押後積極修補家庭關係,並報讀都會大學社會科學系學士課程,增值自己。

1000 大律師爭拗其罪行僅屬輕微至中等期間,親友成群屢次進出法庭,頗受法官注視。街站接觸人次不如臉書影響,街上成年行人心智成熟亦難被煽惑,串謀行為可謂徒勞無功。組織並無「刀刀槍槍」等武器、組織鬆散,知名度不如其他學生組織,名稱似乎亦抄襲得來,無力顛覆國家政權。

1007 第三被告朱慧盈法律代表以其大學程度並於補習社任職導師工作穩定,家人到庭支持、被告亦照顧患病家人有加,論證重犯機會不高。

1010 第三被告只索取背景報告,並申請案件押後,教導所報告則不必,亦有意爭議眾人還押後持續更新之網頁內容是否相關,以利法庭引用前述《港區國安法》第 33 條。

1021 第四被告黃沅琳法律代表呈上其義工服務嘉許狀以證明其品格「正面良好」,包括內蒙古以至泰國等地義教小朋友,以及協助老人量血壓,檢查健康。求情信以師長撰寫為主,力陳被告品學兼優、操行甲等。

1028 第四被告親筆求情信中真誠向社會道歉,並申述其服務戰後與貧困地區兒童志願。

1035 第三被告將於下次開庭前補交去年三月於社交媒體退出組織聲明之擷圖。各位法律代表需時到地牢索取眾被告指示至 11 時 15 分,退庭。
#區域法院 #郭偉健法官 #賢學思政 #國安法判刑

繼續

0938 控方律師指第一被告的求情信表示有悔意,但網上資料指第一被告並無悔意。辯方律師指八月尾被告書寫的求情信及九月中呈上給法官的求情信,才是最後的立場。法官郭偉健說是否最後立場需要澄清,辯方律師需要向第一被告取得指示,押後求情。現在第二被告的代表律師先進行求情。

0946 第二被告的辯方律師簡介第二被告的背景,品學兼優熱心社會服務,亦曾經公開演奏表現籌款。強調同母親的立場有異,母親反對其參與賢學思政。另外第二被告在參與四次街站後已經停止。最後的街站活動跟被捕距離六個多月。及後外婆得知外孫被控告而傷心欲絕,在被告還柙期間過身,被告亦不能奔喪。辯方律師指第二被告有十封求情信,現讀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指社工夢想破減,但在囚中仍努力進收報讀課程,未來會以務實的方式去保護社會。最後辯方代表討論國安法嚴重的案情是否需要判以五年以上刑期,會在十月五號之前有書面陳述。

1000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只有街站宣傳,接觸面有限,沒有證據表示有人真正受到煽動。而被告四次街站參與及組織的七次街站活動,影響均算輕微,所以案情的嚴重性可算輕微或中等。

1007 第三被告的代表律師進行求情。指出被告學習勤奮,服務浸會校園,亦有穩定的補習社工作,有不少不同國籍的校內教授撰寫求情信。被告當選了浸大學生會後,於2021年3月已經主動脱離賢學思政的崗位,可以算是「主動放棄犯罪」。賢學思政的七次街站中只參與過兩次。搜屋時亦找不到任何可以行使武力的工具。沒有證據有任何人具體受到煽動,其組織立鬆散沒有武裝行動的跡象,凡此種種顯示被告的參與輕微。希望法庭可以索取第三被告的背景報告,辯方往後會補充被告脱離賢學思政的Facebook資料。

1020 第四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強調她勤力讀書積極工作,亦曾經熱心及長時間做各式服務社會的義工。師長撰寫的求情信亦表示被告的良好品格、熱心助人及服務社會,受到很多人的讚賞,可次從三十多封求情信之中得知。第四被告已經深感悔意,撰寫求情信向社會致歉,已經明白以住挑戰法律是愚昧及不當。另外第四被告是「自首」投案。案法時被告只得18歲,而且2020年5月尚未有國安法,國安法首案是2021年7月,因此被告當時未懂得干犯國安法的嚴重性。而且只參與了2次街站,綜合而言情況可算是輕微,希望法庭可以索取背景報告及教導所報告。

1035 第三被告律師補充被告退出賢學思政的聲明。

1038 第一被告律師準備取得被告指引。法院休庭半小時,十一點三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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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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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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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郭偉健法官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判刑

《2022年10月15號上午九點半 區域法院10字樓34號庭 I 賢學思政國安法判刑》

法官郭偉健
案件編號 : DCCC 984/2021

案情:學生組織「賢學思政」(已解散) 的4名成員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及黃沅琳) 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早前在7月29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0944「正庭」及法庭延伸部分均坐無虛席,被告就讀院校副教授、公民黨前主席陳家洛亦到場旁聽,開庭。

0955 控方向法官報告,以下兩項議題,有待上訴庭今年 12 月 14 日判決呂世瑜案釐清:一)港區國安法所載 5 年下限指涉總刑期,抑或量刑起點;二)國安法第 33 條訂明求情理由以外,年輕等因素如何處理、是否考慮。

此外控方鑑於各位被告角色不同,對案中部分被告情節嚴重、其他被告情節較輕一說,並無異議。

0957 第一被告沿用上次聆訊法律代表,求情內容並無補充,另追問法官今日能夠決定其犯罪情節嚴重與否,假如情節嚴重,請押後至呂世瑜上訴案裁決後判刑。

1002 案情方面,辯方提出賢學思政未如另案組織「光城者」舉辦記者招待會,法官查詢記者曾否訪問第一被告王逸戰,辯方回應訪問內容並不見於案情摘要;法官問及謄本,辯方承認被告曾受網媒訪問,但並非光城者案中《蘋果日報》,傳播力有限。

1007 辯方重申無意淡化案情,惟第一被告涉案情節僅屬輕微偏向嚴重、未達嚴重。辯方最後希望法庭考慮三分一刑期行之有效、鍾翰林案判刑四年半,從輕發落。

1017 法官詢問控方是否同意本案判刑只考慮涉案七次街站,而忽略謄本中第二次街站第一被告提及「今次已經係我哋第八次擺街站」、以至未被搜証前六次街站等情節,控方同意。

1027 第二被告代表律師從後果方面爭拗國家今日仍屹立不倒、發展欣欣向榮,可見煽動並不成功;途經街站行人心智成熟,被告則乳臭未乾,言論難以置信。法官反駁辯方所言不太正確,賢學思政發放資訊內容遠比光城者豐富,「講多好多嘢」,此外「傳媒報導亦好多」、「第一二次街站好多人」,觸及較廣。法官反問「街站係咪擺得好大」,辯方否認並指出範圍僅得兩張摺檯,法官則補充另有四個易拉架展出圖片、又有美國隊長探訪、區議員站臺發言,使其感覺賢學思政吸引力與號召力大於光城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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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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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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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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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10:19】
D3大律師剛才就判刑建議提交文件,書記表示法官希望先聽取D3、D4大律師的陳詞,再押後處理。
(會提早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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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10:19】
D3大律師剛才就判刑建議提交文件,書記表示法官希望先聽取D3、D4大律師的陳詞,再押後處理。
(會提早開庭!)

【10:35】
D3大律師陳詞,希望更改上庭D3同意教導所報告的決定。D3擔憂進入教導所後,必須進行的在職培訓會影響學業,因此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D3保釋期間仍然得到不錯的成績,還押後大學教授也持續以訪客身分探視她,可見她很願意繼續讀書。此外,即時監禁可以立刻知道刑期,以便D3安排日後陪嫲嫲複診,以及日後修讀的課程。

郭官問D3的決定是否深思熟慮,因進入教導所可以受惠於囚犯更新條例,不留案底。而且他將裁決本案屬於🔥情節輕微中的接近嚴重🔥,不設有最低刑期,扣除認罪三分一後,即時監禁與教導所羈押的時期其實相若。

大律師表示,D3希望繼續攻讀碩士、從事研究工作,因此一級榮譽畢業十分重要,案底對將來工作則沒太大影響,有權衡各因素,這會是最終決定。

D4大律師則表示,若法庭判處教導所,D4將會接受,希望以更生形式處理。

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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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林凱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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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法庭書記對辯方大律師表示,法官欲押後至11時30分開庭。

【10:19】
D3大律師剛才就判刑建議提交文件,書記表示法官希望先聽取D3、D4大律師的陳詞,再押後處理。
(會提早開庭!)

【10:35】
D3大律師陳詞,希望更改上庭D3同意教導所報告的決定。D3擔憂進入教導所後,必須進行的在職培訓會影響學業,因此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
D3保釋期間仍然得到不錯的成績,還押後大學教授也持續以訪客身分探視她,可見她很願意繼續讀書。此外,即時監禁可以立刻知道刑期,以便D3安排日後陪嫲嫲複診,以及日後修讀的課程。

郭官問D3的決定是否深思熟慮,因進入教導所可以受惠於囚犯更新條例,不留案底。而且他將裁決本案屬於🔥情節輕微中的接近嚴重🔥,不設有最低刑期,扣除認罪三分一後,即時監禁與教導所羈押的時期其實相若。

大律師表示,D3希望繼續攻讀碩士、從事研究工作,因此一級榮譽畢業十分重要,案底對將來工作則沒太大影響,有權衡各因素,這會是最終決定。

D4大律師則表示,若法庭判處教導所,D4將會接受,希望以更生形式處理。

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12時30分。
#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郭偉健法官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判刑

《2022年10月22號上午九點半 區域法院10字樓34號庭 I 賢學思政國安法判刑》

法官郭偉健
案件編號 : DCCC 984/2021

案情:學生組織「賢學思政」(已解散) 的4名成員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及黃沅琳) 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早前在7月29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0708 輪候公眾席隊頭三人陳列背囊、文件夾、牛奶樽、袋裝紙巾等雜物共八件於地面,常駐區域法院「旁聽師」質疑其做法欠妥;報稱第一被告友人排隊人士回應,王逸戰希望案件低調處理,反問對方認識王逸戰與否,若不認識則不宜旁聽;調停人士提醒:「大家都係自己人,點解咁中意鬥?俾人笑呀。」旁聽師反駁:「冇呢啲自己人。」

0821 輪候區再起口角,疑似第四被告男朋友投訴被告父親打尖,保安員上前請黃父離開,黃父批評:「你睇你班嘢似乜嘢樣?重話做人男友、重話嚟支持?」「我嚟支持我個女!你估做家屬好得意呀?」隊伍較前方人士包括公民黨前主席陳家洛隨即予以庇護。

1000 保安員透露,開庭時間押後至 11 時 30 分。

1055 開庭時間再度押後至 12 時 30 分。

1206 公眾席電話鈴聲此起彼落,保安員聲稱庭審期間電話響起,有權沒收。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罪書全文:https://telegra.ph/DCCC-9842021-09-23

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陳德昌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姚大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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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本案情節較輕🔥

🔥判刑速報🔥
D1 監禁36個月
D2 監禁34個月
D3 監禁30月
D4 羈留教導所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判刑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 陳, 黃 已還押逾13個月;朱 已還押逾三個月 🛑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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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在7月29日在區域法院答辯,均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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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本案情節較輕🔥

🔥判刑速報🔥
D1 監禁36個月
D2 監禁34個月
D3 監禁30個月
D4 羈留教導所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10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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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楊,許,梁,張,李,彭,何,李(18-34)🛑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A18何被判處48個月監禁,A8梁,A12李被判處9個月監禁,其餘被判處35個月監禁。(李慶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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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黃沅琳/前賢學思政召集人及成員(18-20)🛑王,陳,黃已還押逾13個月,朱已還押3個月 🔥#判刑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直播台】王逸戰被判處36個月監禁,陳枳森被判處34個月監禁,朱慧盈被判處30個月監禁,黃沅琳所判入教導所。(郭偉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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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COURT HEARING HK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10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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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台】A18何被判處48個月監禁,A8梁,A12李被判處9個月監禁,其餘被判處35個月監禁。(李慶年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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