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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月0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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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保釋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2/3]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6/15]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6/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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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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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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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20626太古 #網上言論 #答辯
👤陳(53)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8
———————————
[14:56] 開庭
速報:
被告承認第一、三控罪🛑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20626太古 #網上言論 #答辯
👤陳(53)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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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第一、三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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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20626太古 #網上言論 #答辯
👤陳(53)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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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被告承認第一、三控罪🛑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20626太古 #網上言論 #答辯
👤陳(53)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詳情按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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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第一、三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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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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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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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高等法院第一庭 #提訊
🕥10:30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前覆核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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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高等法院第一庭 #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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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指定法官
陳(30)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情:
被告於2021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23日(被捕日)期間,於連登討論區上的帖文下多次留言達151次。其中主要分成3類:
1.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因果由國 容港治己 義憤民城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2. 句子同上,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
3. 句子同(1),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Respect,RIP」
(在《義士已離開》的帖文下)
========
今日辯方收到懲教處醫務官通知, 被告因為疫情問題不適合出庭, 最少要隔離14日。 今日原本會處理答辯, 昨天辯方已fax了書面陳詞到法庭, 因今日被告不在席不方便作補充。 案件押後至10月3日1030, 如有新消息辯方會盡快通知控方及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指定法官
陳(30)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情:
被告於2021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23日(被捕日)期間,於連登討論區上的帖文下多次留言達151次。其中主要分成3類:
1.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因果由國 容港治己 義憤民城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2. 句子同上,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
3. 句子同(1),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Respect,RIP」
(在《義士已離開》的帖文下)
========
今日辯方收到懲教處醫務官通知, 被告因為疫情問題不適合出庭, 最少要隔離14日。 今日原本會處理答辯, 昨天辯方已fax了書面陳詞到法庭, 因今日被告不在席不方便作補充。 案件押後至10月3日1030, 如有新消息辯方會盡快通知控方及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陳(28)🛑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於Insta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或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認罪❗️
休庭1小時後處理判刑
📌案情
警方在網上巡邏時發現被告其中一個instagram公開帳戶是具有煽動意圖的,而從這個帳戶發現另一個公開的帳戶也有具煽動意圖的貼文。第一個帳戶有1110名關注者,而第二個帳戶則有65名關注者;第一個帳戶有44則具煽動性貼文,而第二個帳戶有1則具煽動性貼文。
警方從帳戶中發現了由醫院管理局發出的早餐單據、有被告容貌及紋身的相片等等,確認被告的身份。
被告於住所被捕,警方檢取其手機、平板電腦等,被告於被捕當天簽署同意書,自願讓警方檢取證物,並承認兩個帳戶由他登記及使用,貼文是由他發佈,但被告亦同時表示自己雖發佈貼文但不完全明白貼文的意思。
📌求情
被告為西餐廚師,於內地中學畢業後,即約13、14歲移居香港。被告犯案的原因是受2019年社會事件影響,其出發點只是寫給朋友看,天真地用不當的方法表達想法,對事件感到非常懊悔,亦對父母奔波而感到擔心。被告親手撰寫求情信,表示後悔並冀法庭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發出所具煽動性的字眼只是標籤,而非完整句子,而圖片大部分則是引用網上圖片,而非被告自行製作,不涉及具體的行動、計劃及組織,影響力、感染力有限,亦沒針對任何組織。被告於2021年已關閉貼文的回覆功能,即沒人可以回應其貼文,只是似自言自語地表達個人想法;另外,被告被捕時已在警方監察下刪除帳戶。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
羅官指出,挑起他人的情緒分三類,包括1.向心平氣和的人煽動所引起的危機較低,2.向情緒高漲的人煽動會令情況火上加油,3.即使在較平靜的環境下煽動亦有機會致使死灰復燃。
羅官提及馬俊文案,指上訴庭所提及的考慮因素可應用於本案,即使本案並非港區國安法的罪行,而是刑事罪行條例,但煽動的意圖屬同類別,而被告的貼文內容提及抗爭、獨立等具相當煽惑性的字眼,引用的圖片亦觸目驚心,加上被告個人陳述,重複地表達相關訊息,可顯示被告鍥而不捨。就算貼文未必有人回覆,接收訊息的人仍可默默地被挑起情緒,致使死灰復燃。
量刑為七個半月,認罪扣減1/3,最終刑期為五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陳(28)🛑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於Insta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或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認罪❗️
休庭1小時後處理判刑
📌案情
警方在網上巡邏時發現被告其中一個instagram公開帳戶是具有煽動意圖的,而從這個帳戶發現另一個公開的帳戶也有具煽動意圖的貼文。第一個帳戶有1110名關注者,而第二個帳戶則有65名關注者;第一個帳戶有44則具煽動性貼文,而第二個帳戶有1則具煽動性貼文。
警方從帳戶中發現了由醫院管理局發出的早餐單據、有被告容貌及紋身的相片等等,確認被告的身份。
被告於住所被捕,警方檢取其手機、平板電腦等,被告於被捕當天簽署同意書,自願讓警方檢取證物,並承認兩個帳戶由他登記及使用,貼文是由他發佈,但被告亦同時表示自己雖發佈貼文但不完全明白貼文的意思。
📌求情
被告為西餐廚師,於內地中學畢業後,即約13、14歲移居香港。被告犯案的原因是受2019年社會事件影響,其出發點只是寫給朋友看,天真地用不當的方法表達想法,對事件感到非常懊悔,亦對父母奔波而感到擔心。被告親手撰寫求情信,表示後悔並冀法庭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發出所具煽動性的字眼只是標籤,而非完整句子,而圖片大部分則是引用網上圖片,而非被告自行製作,不涉及具體的行動、計劃及組織,影響力、感染力有限,亦沒針對任何組織。被告於2021年已關閉貼文的回覆功能,即沒人可以回應其貼文,只是似自言自語地表達個人想法;另外,被告被捕時已在警方監察下刪除帳戶。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
羅官指出,挑起他人的情緒分三類,包括1.向心平氣和的人煽動所引起的危機較低,2.向情緒高漲的人煽動會令情況火上加油,3.即使在較平靜的環境下煽動亦有機會致使死灰復燃。
羅官提及馬俊文案,指上訴庭所提及的考慮因素可應用於本案,即使本案並非港區國安法的罪行,而是刑事罪行條例,但煽動的意圖屬同類別,而被告的貼文內容提及抗爭、獨立等具相當煽惑性的字眼,引用的圖片亦觸目驚心,加上被告個人陳述,重複地表達相關訊息,可顯示被告鍥而不捨。就算貼文未必有人回覆,接收訊息的人仍可默默地被挑起情緒,致使死灰復燃。
量刑為七個半月,認罪扣減1/3,最終刑期為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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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較早前承認控罪(3)及(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D2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D3裁決理由:
D3早前已承認控罪(3), (4)。控罪(5)的爭議是被控管有的物品的擺放位置及情況, 及D3是否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控罪(6)的爭議是D3管有該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
D3職業是銷售手錶, 案發當日要上班。D3指當日警員, 即PW4搜屋手法粗暴, 將搜出認為有用的物品放在上格床, D3阻止PW4打開戰術背心的膠袋, 因而起了爭執。D3指平日睡在上格床, 上格床除了枕頭被舖就沒有其他物品, 其他物品是收藏在櫃桶及下格床不同的位置。D3自2013年有行山露營打war game的興趣, 社交媒體有war game照片, 家中還有十幾支氣槍。D3有淘寶的購買紀錄, 並指出於貪得意買濾罐作裝飾用。D3有去射擊場練習射紙靶的習慣。在2016年去新蒲崗打war game時原本的氣槍壞了, 所以買了本案中的左輪氣槍, 與D3平時慣用的不同, 因為該場地只有這款。此槍只有6發子彈, 其他朋友用的氣槍較多彈數, 因此被朋友笑, 所以印象深刻。因為這款手槍在war game中不好用, D3只用作到射擊場練習射紙靶之用。D3為此氣槍購買配件, 包括鋼珠及快速上彈器, 鋼珠用作加入膠彈裡, 因為膠彈比較輕, 加鋼珠較穩定, D3有在淘寶購買鋼珠的紀錄。D3平時在新蒲崗、紅磡、元朗、天水圍等射擊訓練場練靶, 直到2017/2018年左右無再經常練習。裝著氣槍和伸縮棍的黑色盒內有嗅鹽, 為急救用品,如果有人暈到可以用來聞, 有清醒作用, D3行山、露營、打war game時都會使用, 是在淘寶購買的。
D3於2016年購入雷射筆及濾鏡, 沒有單據所以不清楚是什麼日期購入, 加上濾鏡可以製造花紋, 當時用作射上天氹女朋友開心。D3有行山露營的習慣, 管有6把摺刀是因為覺得有用, 作行山露營煮食之用, 亦會因為外觀漂亮就買作收藏。他單獨行山到偏僻位置會用斧頭開路, 以及露營會用斧頭斬柴生火。D3有在颱風後用斧頭整理樹木的照片, 4把斧頭都有購買記錄。D3因為覺得漂亮而購買大刀, 買了之後沒有開過。匕首是父親的, 他沒有用過。
法庭認為P1, P2, P4和專家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D3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D3指會關門是因為害怕家人會拿刀等利器來玩而受傷, 可見他是一個有強烈安全意識的人。在購入雷射筆時是與護目鏡一套, 他應該理解雷射筆的危險性, 不應該沒有看過說明書上面雷射筆的安全警告。D3指因為欣賞造刀師傅及造工而購買大刀, 沒有打開過包裝, 法庭觀察過大刀的包裝, 有透明紙包裹, 包裹方式影響了觀賞刀的造工和刀紋, 此刀的售價是八百多元, 價錢並不便宜, 粗糙的包裹方式應不是由製造商造成, D3指沒有打開過包裝並不合理。而既然匕首是父親的, D3應放在一個安全的地方, 而不是放在工具箱可以任人取得的地方。
D3指在打war game的時候是不會用裝了鋼珠的膠彈, 因為會傷害到別人, 加鋼珠入膠彈是為了練習射擊準繩度。法庭認為射擊練習場有一定的規則, 鋼珠有機會傷害到人或破壞設施, 不可能允許D3使用裝入鋼珠的膠彈。D3表示買兩包鋼珠是因為最少一定要買這麼多, 但購買記錄沒有支持此說法。
D3曾指因為伸縮棍縮短困難, 需要用鎚才可以縮回, 所以不常用而收起, 又曾指因為危險而收起, 說法自相矛盾。嗅鹽是行山露營急救用, D3每個月都會行山一兩次, 嗅鹽應該是常用物品, 但卻放在黑色盒內而不是容易拿取的地方。D3指斧頭是行山使用, 而D3行山的習慣是2016/17年才開始, 但2014/15年已經買了3把斧頭。根據斧頭的大小和辯方指稱擺放位置的空間, 法庭不相信斧頭, 摺刀和銀色盒可以容納在辯方所指的位置。D3指收藏這些物品是因為擔心家人會拿出來玩而受傷, 但大刀和黑色盒都沒有收藏好, D3沒有整理物品的習慣, 黑色盒和大刀會因為在下格床尋找物品而翻找出來。
D3指當日是上班午膳外出, 但午膳時不應該攜帶無線通訊器具這類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法庭不相信他是上班時午膳。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辯方質疑警員不可能在1小時內完成搜屋, 但法庭認為警員是受過訓練, 發現物品的位置都是當眼的位置。辯方批評兩名警員的證供有矛盾, 因為房間細小, 不可能有兩人在房間內, 法庭認為DPC1242當時站在房門口的位置可以看到整個客廳, 雖然當日的工作是看守D3, 但也有搬運被搜出的證物。搜屋時D3是雙手被反鎖, 但警員認為如果D3會作出襲擊, 不一定是用手, 所以需要兩名警員看守。辯方指由一名女警搜查男被捕人士的做法不尋常, 因為可能會找出尷尬的物品。警員不同意, 指因為沒有人手所以安排女警搜查。法庭認為由男警員或女警員搜查被告房間沒有既定做法, 雖然理想是男警員搜查男被告, 女警員搜查女被告, 但要視乎人手及當時情況所需。至於警員承認因手民之誤錯寫大刀的位置在枱上面, 法庭認為證物多, 出現手民之誤並不稀奇, 只是細節上的差異, 不影響整體證供可靠性。
法庭認為事件是如控方案情所指的情況發生, D3是清楚這些物品的危險性仍管有這些物品。摺刀及斧頭刀鋒鋒利, 大刀被透明紙包住, 但刀尖鋒利,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雷射筆屬第四級雷射產品, 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亦可引起火警, 上面印有30000mW的字眼。如D3所述為氹女朋友而使用雷射筆, 理應知道該雷射筆會造成的傷害。專家證人吳家豪只有檢視伸縮棍的物料, 沒有與警棍比較, 但本案所涉的伸縮棍經法庭檢視, 物料堅硬, 向下揮就可以伸出,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D3家中有防毒面具, 濾罐, 頭盔, 生理鹽水, 已充電的無線電通訊器, 吻合參與公眾活動的人士的裝備。而除了匕首外各樣物品都位於D3房內枱面或上格床, 與其他物品分開, 盒也放在當眼位置, 方便被見到及提取。法庭認為D3有意圖在公眾活動中供自己或他人使用這些物品, 匕首擺放在客廳, 與其他涉案物品分開, 法庭不肯定D3是否有意圖使用匕首。而經專家證人黃金峰檢驗, 鋼珠可以供氣槍使用, 因此有關氣槍是控罪訂明的火器。辯方對案情不能提供任何合理解釋, 法庭可以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D3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傷害他人。
控方呈上D3過往的刑事定罪紀錄, 證物處理表已供辯方考慮。D3有一次不類同的定罪紀錄。其他被告沒有案底。
D1求情沒有補充, 採納書面陳詞。D2法律代表指今日不會到庭, 求情補充會留待判刑當日。D4代表呈上陳詞, 案例, 由老師, 家人撰寫的求情信, 以及工作中得到的認同。D4與家人同住, 在內地出生, 幼年來港, 高級文憑畢業, 在學時熱衷參與服務及活動, 現時大部分工作收入都用作支持家庭, 有良好品格, 與這次犯案不符。雖然D4並非審前覆核前認罪, 但如果控方在一開始已提供檢驗報告, D4的答辯意向可能會有不同, 所以希望法庭給予三分一扣減, 控方對此沒有反對。D4曾對控方提供協助, 而且當日遊行本身開始時是有不反對通知書, 是合法遊行, 而涉案裝置沒有設置過已被警方破案。D4的電話內沒有telegram, 此事件在20200101之前已在telegram有醞釀工作, 但D4與D1及D2沒有任何聯絡, D4代表希望可以維持保釋及索取開放式的報告, 包括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D3對證物列表沒有反對。因為匕首與案無關, 可以歸還, 電話除了sim卡外不會充公。求情陳詞會留待下次。
案件押後至11月2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全部被告需要還押, 如有求情需於11月18日前呈交給東區裁判法院。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較早前承認控罪(3)及(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
D2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D3裁決理由:
D3早前已承認控罪(3), (4)。控罪(5)的爭議是被控管有的物品的擺放位置及情況, 及D3是否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控罪(6)的爭議是D3管有該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
D3職業是銷售手錶, 案發當日要上班。D3指當日警員, 即PW4搜屋手法粗暴, 將搜出認為有用的物品放在上格床, D3阻止PW4打開戰術背心的膠袋, 因而起了爭執。D3指平日睡在上格床, 上格床除了枕頭被舖就沒有其他物品, 其他物品是收藏在櫃桶及下格床不同的位置。D3自2013年有行山露營打war game的興趣, 社交媒體有war game照片, 家中還有十幾支氣槍。D3有淘寶的購買紀錄, 並指出於貪得意買濾罐作裝飾用。D3有去射擊場練習射紙靶的習慣。在2016年去新蒲崗打war game時原本的氣槍壞了, 所以買了本案中的左輪氣槍, 與D3平時慣用的不同, 因為該場地只有這款。此槍只有6發子彈, 其他朋友用的氣槍較多彈數, 因此被朋友笑, 所以印象深刻。因為這款手槍在war game中不好用, D3只用作到射擊場練習射紙靶之用。D3為此氣槍購買配件, 包括鋼珠及快速上彈器, 鋼珠用作加入膠彈裡, 因為膠彈比較輕, 加鋼珠較穩定, D3有在淘寶購買鋼珠的紀錄。D3平時在新蒲崗、紅磡、元朗、天水圍等射擊訓練場練靶, 直到2017/2018年左右無再經常練習。裝著氣槍和伸縮棍的黑色盒內有嗅鹽, 為急救用品,如果有人暈到可以用來聞, 有清醒作用, D3行山、露營、打war game時都會使用, 是在淘寶購買的。
D3於2016年購入雷射筆及濾鏡, 沒有單據所以不清楚是什麼日期購入, 加上濾鏡可以製造花紋, 當時用作射上天氹女朋友開心。D3有行山露營的習慣, 管有6把摺刀是因為覺得有用, 作行山露營煮食之用, 亦會因為外觀漂亮就買作收藏。他單獨行山到偏僻位置會用斧頭開路, 以及露營會用斧頭斬柴生火。D3有在颱風後用斧頭整理樹木的照片, 4把斧頭都有購買記錄。D3因為覺得漂亮而購買大刀, 買了之後沒有開過。匕首是父親的, 他沒有用過。
法庭認為P1, P2, P4和專家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D3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D3指會關門是因為害怕家人會拿刀等利器來玩而受傷, 可見他是一個有強烈安全意識的人。在購入雷射筆時是與護目鏡一套, 他應該理解雷射筆的危險性, 不應該沒有看過說明書上面雷射筆的安全警告。D3指因為欣賞造刀師傅及造工而購買大刀, 沒有打開過包裝, 法庭觀察過大刀的包裝, 有透明紙包裹, 包裹方式影響了觀賞刀的造工和刀紋, 此刀的售價是八百多元, 價錢並不便宜, 粗糙的包裹方式應不是由製造商造成, D3指沒有打開過包裝並不合理。而既然匕首是父親的, D3應放在一個安全的地方, 而不是放在工具箱可以任人取得的地方。
D3指在打war game的時候是不會用裝了鋼珠的膠彈, 因為會傷害到別人, 加鋼珠入膠彈是為了練習射擊準繩度。法庭認為射擊練習場有一定的規則, 鋼珠有機會傷害到人或破壞設施, 不可能允許D3使用裝入鋼珠的膠彈。D3表示買兩包鋼珠是因為最少一定要買這麼多, 但購買記錄沒有支持此說法。
D3曾指因為伸縮棍縮短困難, 需要用鎚才可以縮回, 所以不常用而收起, 又曾指因為危險而收起, 說法自相矛盾。嗅鹽是行山露營急救用, D3每個月都會行山一兩次, 嗅鹽應該是常用物品, 但卻放在黑色盒內而不是容易拿取的地方。D3指斧頭是行山使用, 而D3行山的習慣是2016/17年才開始, 但2014/15年已經買了3把斧頭。根據斧頭的大小和辯方指稱擺放位置的空間, 法庭不相信斧頭, 摺刀和銀色盒可以容納在辯方所指的位置。D3指收藏這些物品是因為擔心家人會拿出來玩而受傷, 但大刀和黑色盒都沒有收藏好, D3沒有整理物品的習慣, 黑色盒和大刀會因為在下格床尋找物品而翻找出來。
D3指當日是上班午膳外出, 但午膳時不應該攜帶無線通訊器具這類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法庭不相信他是上班時午膳。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辯方質疑警員不可能在1小時內完成搜屋, 但法庭認為警員是受過訓練, 發現物品的位置都是當眼的位置。辯方批評兩名警員的證供有矛盾, 因為房間細小, 不可能有兩人在房間內, 法庭認為DPC1242當時站在房門口的位置可以看到整個客廳, 雖然當日的工作是看守D3, 但也有搬運被搜出的證物。搜屋時D3是雙手被反鎖, 但警員認為如果D3會作出襲擊, 不一定是用手, 所以需要兩名警員看守。辯方指由一名女警搜查男被捕人士的做法不尋常, 因為可能會找出尷尬的物品。警員不同意, 指因為沒有人手所以安排女警搜查。法庭認為由男警員或女警員搜查被告房間沒有既定做法, 雖然理想是男警員搜查男被告, 女警員搜查女被告, 但要視乎人手及當時情況所需。至於警員承認因手民之誤錯寫大刀的位置在枱上面, 法庭認為證物多, 出現手民之誤並不稀奇, 只是細節上的差異, 不影響整體證供可靠性。
法庭認為事件是如控方案情所指的情況發生, D3是清楚這些物品的危險性仍管有這些物品。摺刀及斧頭刀鋒鋒利, 大刀被透明紙包住, 但刀尖鋒利,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雷射筆屬第四級雷射產品, 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亦可引起火警, 上面印有30000mW的字眼。如D3所述為氹女朋友而使用雷射筆, 理應知道該雷射筆會造成的傷害。專家證人吳家豪只有檢視伸縮棍的物料, 沒有與警棍比較, 但本案所涉的伸縮棍經法庭檢視, 物料堅硬, 向下揮就可以伸出,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D3家中有防毒面具, 濾罐, 頭盔, 生理鹽水, 已充電的無線電通訊器, 吻合參與公眾活動的人士的裝備。而除了匕首外各樣物品都位於D3房內枱面或上格床, 與其他物品分開, 盒也放在當眼位置, 方便被見到及提取。法庭認為D3有意圖在公眾活動中供自己或他人使用這些物品, 匕首擺放在客廳, 與其他涉案物品分開, 法庭不肯定D3是否有意圖使用匕首。而經專家證人黃金峰檢驗, 鋼珠可以供氣槍使用, 因此有關氣槍是控罪訂明的火器。辯方對案情不能提供任何合理解釋, 法庭可以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D3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傷害他人。
控方呈上D3過往的刑事定罪紀錄, 證物處理表已供辯方考慮。D3有一次不類同的定罪紀錄。其他被告沒有案底。
D1求情沒有補充, 採納書面陳詞。D2法律代表指今日不會到庭, 求情補充會留待判刑當日。D4代表呈上陳詞, 案例, 由老師, 家人撰寫的求情信, 以及工作中得到的認同。D4與家人同住, 在內地出生, 幼年來港, 高級文憑畢業, 在學時熱衷參與服務及活動, 現時大部分工作收入都用作支持家庭, 有良好品格, 與這次犯案不符。雖然D4並非審前覆核前認罪, 但如果控方在一開始已提供檢驗報告, D4的答辯意向可能會有不同, 所以希望法庭給予三分一扣減, 控方對此沒有反對。D4曾對控方提供協助, 而且當日遊行本身開始時是有不反對通知書, 是合法遊行, 而涉案裝置沒有設置過已被警方破案。D4的電話內沒有telegram, 此事件在20200101之前已在telegram有醞釀工作, 但D4與D1及D2沒有任何聯絡, D4代表希望可以維持保釋及索取開放式的報告, 包括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D3對證物列表沒有反對。因為匕首與案無關, 可以歸還, 電話除了sim卡外不會充公。求情陳詞會留待下次。
案件押後至11月2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全部被告需要還押, 如有求情需於11月18日前呈交給東區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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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1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11/40]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7/4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90]
(截至091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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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11/40]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7/4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8/90]
(截至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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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張(23)
控罪:
(1)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在《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附表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與陳(24)、郭(18)、何(17)、歐(19)、*(15)、*(15)、蘇(18)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忍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與陳(24)、郭(18)、何(17)、歐(19)、*(15)、*(15)、蘇(18)及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案件將會轉介至高等法院排期審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張(23)
控罪:
(1)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在《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附表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與陳(24)、郭(18)、何(17)、歐(19)、*(15)、*(15)、蘇(18)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忍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與陳(24)、郭(18)、何(17)、歐(19)、*(15)、*(15)、蘇(18)及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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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將會轉介至高等法院排期審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