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麥(22) 🛑服刑中
控罪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74&currpage=T
判刑參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15
上訴方法律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
雙方的書面陳詞早前已交到法庭。上訴方依賴的大爭議是原審法官如何處理申請人被制服後的行為。上訴方指申請人揹住一個警員, 嘗試防止他跌倒。法庭指涉事的警員確切地否定這個說法, 指出警員的證供是他搭住申請人的膊頭, 防止他逃走。上訴方希望法庭先觀看被制服後申請人扶著PW14走路的畫面。法庭指因片段質素差而看不到, 而原審法官其實有接納申請人曾扶著PW14走到西邊直至跪下, 而PW14也同意在某一階段申請人有扶著PW14。
法庭指上訴方其中一個理據是, 申請人沒有在PW14體力不繼時逃走, 法庭指片段顯示當時周圍都是警員。上訴方指如果單看這部分的片段, 此理據當然不合理, 但上訴方的說法是當PW14拉起申請人時, PW14已有頭暈的情況, 申請人在有能力下也沒有逃走。法庭指原審時沒有接納此說法。法庭認為被告不出庭作供是他的權利, 但當法庭接受了控方壓倒性的推論, 不能要求原審法官考慮各種可能性。
上訴方指即使證人的證供是不同意大律師的說法, 客觀證據仍是可以證明證人的說法是不合理。PW14完全不同意申請人有幫過他, 但片段明顯能看出申請人有扶或揹過他, 令他可以到達同袍身邊得到治療。原審法官有記錄有關證供, 但在考慮被告刑責的討論中, 就這件事隻字不提。法庭打斷上訴方的陳詞, 指書面陳詞已有提及, 不需要重覆。
上訴方指申請人在現場是擔當一個不分敵我的急救員, 在現場觀察並作人道救援。法庭指上訴方沒有相關證據, 如原審法官已裁定被告參與了暴動, 被告作為一個示威者的急救員並不是理由。而且被告曾對感化官指自己當日約了人吃飯, 因為有人爽約而留在現場, 如果被告真的是進行人道救援, 一開始就會說明, 而不需說是約了人吃飯, 而且亦不能解釋他身上有生理鹽水等物品。
上訴方指出兩個證人證供與書面證供之間有大量不合理之處, 原審法官仍選擇接納所有證供是處理得不好。
刑期方面, 原審法官沒有提過申請人曾扶著PW14離開, 判刑亦沒有因為這個善舉而有任何扣減。而李俊文法官於同一個暴動中另一宗案件, 考慮到當日的大環境, 示威者裝備, 行為, 判刑分野有15個月。李法官考慮到當日的暴動歷時40分鐘, 有暴力行為, 有阻礙交通, 是一個假期。但練錦鴻指當時猶如一個戰場。
法庭指比較同級法院的判刑沒有意義, 不能指李法官是正確而練錦鴻是犯錯, 李法官的觀察是案中沒有人受傷, 而本案有2人受傷, 兩案的證據不同造成判刑的差距。法庭指經常有人要求法庭判刑時考慮其他案件, 但要求法庭看一次所有證據再參考判刑並不恰當。
—————
答辯方回應:
就定罪方面, 片段質素有問題而且情況混亂, 但當時四方八面都有警員。答辯方強調在盤問下PW14曾表達不同意申請人是在幫他, 只是順勢而行。在沒有陪審團的案件, 原審法官不用鉅細靡遺地處理所有爭議。答辯方認為定罪沒有問題, 而上訴方經常指申請人的行為是一個善舉, 當時PW14的左臂跨過申請人的後頸, 搭住申請人的左邊膊頭, 答辯方指是不想申請人逃跑, 順勢而行走了一段路, 此是否善舉由法庭定奪, 法庭有權不將此行為視為減刑理由。本案案情嚴重, 很難與其他案件相比。
—————
上訴方補充:
法庭指其實在每次辯方代表盤問中提到申請人支撐PW14的意思時, PW14都不同意。而且PW14曾指如果申請人逃跑, 他仍然相信自己有能力抓住申請人。在片段中, PW14跪下後仍然有力用手摸自己的後頸, 如果他真的如上訴方所述般虛弱, 跪下後應立即倒地。如果兩人本身是分開行, 申請人跑幾步去扶起他, 那上訴方會更有理據, 但本案是兩人本身已一起行。
上訴方強調申請人有抓住PW14的手, 不是一個押解情況常見的事, 希望法庭接受此疑點。
法庭拒絕批出定罪和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
麥(22) 🛑服刑中
控罪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6: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74&currpage=T
判刑參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15
上訴方法律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
雙方的書面陳詞早前已交到法庭。上訴方依賴的大爭議是原審法官如何處理申請人被制服後的行為。上訴方指申請人揹住一個警員, 嘗試防止他跌倒。法庭指涉事的警員確切地否定這個說法, 指出警員的證供是他搭住申請人的膊頭, 防止他逃走。上訴方希望法庭先觀看被制服後申請人扶著PW14走路的畫面。法庭指因片段質素差而看不到, 而原審法官其實有接納申請人曾扶著PW14走到西邊直至跪下, 而PW14也同意在某一階段申請人有扶著PW14。
法庭指上訴方其中一個理據是, 申請人沒有在PW14體力不繼時逃走, 法庭指片段顯示當時周圍都是警員。上訴方指如果單看這部分的片段, 此理據當然不合理, 但上訴方的說法是當PW14拉起申請人時, PW14已有頭暈的情況, 申請人在有能力下也沒有逃走。法庭指原審時沒有接納此說法。法庭認為被告不出庭作供是他的權利, 但當法庭接受了控方壓倒性的推論, 不能要求原審法官考慮各種可能性。
上訴方指即使證人的證供是不同意大律師的說法, 客觀證據仍是可以證明證人的說法是不合理。PW14完全不同意申請人有幫過他, 但片段明顯能看出申請人有扶或揹過他, 令他可以到達同袍身邊得到治療。原審法官有記錄有關證供, 但在考慮被告刑責的討論中, 就這件事隻字不提。法庭打斷上訴方的陳詞, 指書面陳詞已有提及, 不需要重覆。
上訴方指申請人在現場是擔當一個不分敵我的急救員, 在現場觀察並作人道救援。法庭指上訴方沒有相關證據, 如原審法官已裁定被告參與了暴動, 被告作為一個示威者的急救員並不是理由。而且被告曾對感化官指自己當日約了人吃飯, 因為有人爽約而留在現場, 如果被告真的是進行人道救援, 一開始就會說明, 而不需說是約了人吃飯, 而且亦不能解釋他身上有生理鹽水等物品。
上訴方指出兩個證人證供與書面證供之間有大量不合理之處, 原審法官仍選擇接納所有證供是處理得不好。
刑期方面, 原審法官沒有提過申請人曾扶著PW14離開, 判刑亦沒有因為這個善舉而有任何扣減。而李俊文法官於同一個暴動中另一宗案件, 考慮到當日的大環境, 示威者裝備, 行為, 判刑分野有15個月。李法官考慮到當日的暴動歷時40分鐘, 有暴力行為, 有阻礙交通, 是一個假期。但練錦鴻指當時猶如一個戰場。
法庭指比較同級法院的判刑沒有意義, 不能指李法官是正確而練錦鴻是犯錯, 李法官的觀察是案中沒有人受傷, 而本案有2人受傷, 兩案的證據不同造成判刑的差距。法庭指經常有人要求法庭判刑時考慮其他案件, 但要求法庭看一次所有證據再參考判刑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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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就定罪方面, 片段質素有問題而且情況混亂, 但當時四方八面都有警員。答辯方強調在盤問下PW14曾表達不同意申請人是在幫他, 只是順勢而行。在沒有陪審團的案件, 原審法官不用鉅細靡遺地處理所有爭議。答辯方認為定罪沒有問題, 而上訴方經常指申請人的行為是一個善舉, 當時PW14的左臂跨過申請人的後頸, 搭住申請人的左邊膊頭, 答辯方指是不想申請人逃跑, 順勢而行走了一段路, 此是否善舉由法庭定奪, 法庭有權不將此行為視為減刑理由。本案案情嚴重, 很難與其他案件相比。
—————
上訴方補充:
法庭指其實在每次辯方代表盤問中提到申請人支撐PW14的意思時, PW14都不同意。而且PW14曾指如果申請人逃跑, 他仍然相信自己有能力抓住申請人。在片段中, PW14跪下後仍然有力用手摸自己的後頸, 如果他真的如上訴方所述般虛弱, 跪下後應立即倒地。如果兩人本身是分開行, 申請人跑幾步去扶起他, 那上訴方會更有理據, 但本案是兩人本身已一起行。
上訴方強調申請人有抓住PW14的手, 不是一個押解情況常見的事, 希望法庭接受此疑點。
法庭拒絕批出定罪和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09月0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8/10]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8/10]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4/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9 開庭
⏺辯方案情
📌D1 作供
🔸繼續主問
📎羣組討論
圍繞所有三人在羣組發文及回覆,D1解釋討論內容理解或自己發文意思。其中一名持叫Polly會員在10月7日23:18 發文嘲笑示威者人數比警力多都被拘散。D1回「雙權打雙槍」,指「權」應為「拳」。Polly 再質疑D3「有冇出去?」並指自己有出去。D1理解Polly是指出去行街而非示威現場。D1相信組內成員為中年人較多應該冇去示威前線,其後發文同Polly鬥咀「我相信你冇出去就真」指不信Polly 有去前線示威現場。Polly答「我去屯門時有人證」,D3加入「X2」。D1指Polly一時嘲笑示威者一時又話去示威前線,不知其真正立場。而D1熟悉D3,作為生意人覺得他不會去示威。
D3其後之語音訊息「痴x線,成把槍跌落地都唔識執,反應慢咗...」,D1解讀是D3嘲諷示威者多是年輕人冇經驗,反應慢而不是鼓吹作任何行為。
D1之後發文「x整炸彈,反正都被黑警屈」,解釋是因看到新聞警方當時抹黑示威者去五金店。此時討論輕鬆啲,是互相取笑,有互窒意味。D3之後發出一個菠蘿圖片。D1不滿Polly 吹噓有出去示威,甚至話見現場有人派炸彈而出文「濕水㗎,冇見過爆嘅?」取笑。之後Kenny, D3 ,勤及另一會員就炸彈有發文,笑Polly分不出汽油彈同炸彈不同。
23:39時會員Mr K 說「應該用強力膠水」,有人提議掟屎,D3有回應「倒膠水full gear 都死」。D1相信全是天馬行空。D1 之後發文「應該用無人機,扔電油,扔火種xxx」作供指自己冇擁有無人機,只是在生日會見過攝影師用而聯想,屬於空談,非認真的討論。
23:44 Mr K 指「應該用收縮水」,D1 回「定型水我就知有」,D1作供指知收縮水是甚麽,諗起電影「精裝追女仔」馮悴忛身上出現過,是笑Mr K 用電影橋段,之後D1在羣組討論中也提過美劇「The Walking Dead」,講笑示威者要參考,因覺得當時警察好似喪屍咁,其他會員附和說示威者太年輕未必看過。D1 再答「但劇中有好多有用戰術」,解釋是想帶出有好多避過敵人逃走方法。
至於之後討論有單車跌在警員頭但冇事,D2發言「掟啞鈴好D」,「最好10kg」,D1相信D2作為健身教練會經常接觸啞鈴,只係講笑,有如電影少林足球一幕足球員身上有士巴拿跌地。其後D1及D3話題伸延到使用箭,D3說警察裝備防彈,好似iron man, 箭要練習,D1答不用train 亂箭掃射、射中頭就ok,笑說亦可能是淘寶貨射得穿。D1解釋對話是同D3互窒取笑,純粹發嗡風,討論至8日00:14左右因翌日上班對話完結。
📎錄影會面
-過程中D1回答時間中有笑聲,連謄本內容也記下至少4、5次。D1指當時冇律師陪同下心情好驚,唯有以以笑聲遮掩。
-回答在whatsapp group 冇角色但共後指是admin 因不清楚警方所指角色為何
-因不想案件拖其他人落水,所以對會面中問及會員Leo, Kenny,阿勤等只答見過兩三次,不知全名。同庭上作供答熟悉各人非常不同,D1確認同3人是非常熟
-錄影會面答「義士」是指「民主人士」,當時自己是這樣理解
-會面多番追問下承認討論對象是警察,黑警不是指所有警察,只是不守法,做出不當行為的一羣,警察有分黑同白
-有冇做過任何措施避免其他人跟住行動,D1答幾日後羣組內討論過只是吹水閒淡,不再談政治。
-確認答警員自己也被踢出羣組是不正確,當時只想同羣組劃清界線
📎羣組內容外洩,應對措施
10月8日早上3時有不出聲電話打來騷擾,之後越來越密下便熄聆聲,翌日起身發現很多電話打入仍以為只是惡作劇。之後另一羣組有人通知10月7日對話被人截圖放上「撐警大聯盟」網,此刻才知為何多了騒擾電話。之後3人(D1-3)被人起底,FB,電話,家人及汽車等資料或相片被人放上網並標示「殺警三人組」,羣組截圖更被人加上字及改圖放上網,發放人為Lucas Chan。D1不識此人並暫時封閉個人FB。之後將沒有發言羣組會員在羣組移除。
事件對個人影響頗大,因電話是公司,騷擾電話影響工作而要出新號碼。家人及個人資料外洩也令心情擔心。
當晚羣組發言只是心情因接收到警員不洽當行為,隨便發射催淚煙等新聞而吹水發洩,沒有意圖煽動其他人傷害警察或其家屬。
🔹盤間
-同意自己屬政治冷感。知道佔中事件,是市民對政府施政不滿,印象同國民教育不滿有關,D1當時未有同情示威者,但對政府施政不滿,對警員沒有不滿或壞印象。佔中運動對生意沒有影響。
-近十年新聞只上網睇,包括蘋果日報、東方日報及HK01,會留意不同媒體就相同事件之報導。同意3份報紙均對政府彈劾。
1255午休,1430繼續主問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4/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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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上午進度]
1009 開庭
⏺辯方案情
📌D1 作供
🔸繼續主問
📎羣組討論
圍繞所有三人在羣組發文及回覆,D1解釋討論內容理解或自己發文意思。其中一名持叫Polly會員在10月7日23:18 發文嘲笑示威者人數比警力多都被拘散。D1回「雙權打雙槍」,指「權」應為「拳」。Polly 再質疑D3「有冇出去?」並指自己有出去。D1理解Polly是指出去行街而非示威現場。D1相信組內成員為中年人較多應該冇去示威前線,其後發文同Polly鬥咀「我相信你冇出去就真」指不信Polly 有去前線示威現場。Polly答「我去屯門時有人證」,D3加入「X2」。D1指Polly一時嘲笑示威者一時又話去示威前線,不知其真正立場。而D1熟悉D3,作為生意人覺得他不會去示威。
D3其後之語音訊息「痴x線,成把槍跌落地都唔識執,反應慢咗...」,D1解讀是D3嘲諷示威者多是年輕人冇經驗,反應慢而不是鼓吹作任何行為。
D1之後發文「x整炸彈,反正都被黑警屈」,解釋是因看到新聞警方當時抹黑示威者去五金店。此時討論輕鬆啲,是互相取笑,有互窒意味。D3之後發出一個菠蘿圖片。D1不滿Polly 吹噓有出去示威,甚至話見現場有人派炸彈而出文「濕水㗎,冇見過爆嘅?」取笑。之後Kenny, D3 ,勤及另一會員就炸彈有發文,笑Polly分不出汽油彈同炸彈不同。
23:39時會員Mr K 說「應該用強力膠水」,有人提議掟屎,D3有回應「倒膠水full gear 都死」。D1相信全是天馬行空。D1 之後發文「應該用無人機,扔電油,扔火種xxx」作供指自己冇擁有無人機,只是在生日會見過攝影師用而聯想,屬於空談,非認真的討論。
23:44 Mr K 指「應該用收縮水」,D1 回「定型水我就知有」,D1作供指知收縮水是甚麽,諗起電影「精裝追女仔」馮悴忛身上出現過,是笑Mr K 用電影橋段,之後D1在羣組討論中也提過美劇「The Walking Dead」,講笑示威者要參考,因覺得當時警察好似喪屍咁,其他會員附和說示威者太年輕未必看過。D1 再答「但劇中有好多有用戰術」,解釋是想帶出有好多避過敵人逃走方法。
至於之後討論有單車跌在警員頭但冇事,D2發言「掟啞鈴好D」,「最好10kg」,D1相信D2作為健身教練會經常接觸啞鈴,只係講笑,有如電影少林足球一幕足球員身上有士巴拿跌地。其後D1及D3話題伸延到使用箭,D3說警察裝備防彈,好似iron man, 箭要練習,D1答不用train 亂箭掃射、射中頭就ok,笑說亦可能是淘寶貨射得穿。D1解釋對話是同D3互窒取笑,純粹發嗡風,討論至8日00:14左右因翌日上班對話完結。
📎錄影會面
-過程中D1回答時間中有笑聲,連謄本內容也記下至少4、5次。D1指當時冇律師陪同下心情好驚,唯有以以笑聲遮掩。
-回答在whatsapp group 冇角色但共後指是admin 因不清楚警方所指角色為何
-因不想案件拖其他人落水,所以對會面中問及會員Leo, Kenny,阿勤等只答見過兩三次,不知全名。同庭上作供答熟悉各人非常不同,D1確認同3人是非常熟
-錄影會面答「義士」是指「民主人士」,當時自己是這樣理解
-會面多番追問下承認討論對象是警察,黑警不是指所有警察,只是不守法,做出不當行為的一羣,警察有分黑同白
-有冇做過任何措施避免其他人跟住行動,D1答幾日後羣組內討論過只是吹水閒淡,不再談政治。
-確認答警員自己也被踢出羣組是不正確,當時只想同羣組劃清界線
📎羣組內容外洩,應對措施
10月8日早上3時有不出聲電話打來騷擾,之後越來越密下便熄聆聲,翌日起身發現很多電話打入仍以為只是惡作劇。之後另一羣組有人通知10月7日對話被人截圖放上「撐警大聯盟」網,此刻才知為何多了騒擾電話。之後3人(D1-3)被人起底,FB,電話,家人及汽車等資料或相片被人放上網並標示「殺警三人組」,羣組截圖更被人加上字及改圖放上網,發放人為Lucas Chan。D1不識此人並暫時封閉個人FB。之後將沒有發言羣組會員在羣組移除。
事件對個人影響頗大,因電話是公司,騷擾電話影響工作而要出新號碼。家人及個人資料外洩也令心情擔心。
當晚羣組發言只是心情因接收到警員不洽當行為,隨便發射催淚煙等新聞而吹水發洩,沒有意圖煽動其他人傷害警察或其家屬。
🔹盤間
-同意自己屬政治冷感。知道佔中事件,是市民對政府施政不滿,印象同國民教育不滿有關,D1當時未有同情示威者,但對政府施政不滿,對警員沒有不滿或壞印象。佔中運動對生意沒有影響。
-近十年新聞只上網睇,包括蘋果日報、東方日報及HK01,會留意不同媒體就相同事件之報導。同意3份報紙均對政府彈劾。
1255午休,1430繼續主問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28日(六) 進行結案陳詞。2023年12月09日(六)作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28日(六) 進行結案陳詞。2023年12月09日(六)作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4/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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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案件管理
D1及D3各有一位品格證人,但分別在明天及下星期二不能到,預告會在不同被告作供中趁空檔加插傳召上庭
⏺辯方案情
📌D1 作供
🔹盤間
📎背景
-更正2014年佔中事件因政改而引起
-同意香港有民主派及建制派,自己偏向民主派立場,D1不贊成暴力無論是市民,執法人員及示威者
-同意2019年反修例事件政府不聽意見,緊持立法,做得唔啱,6月12日起促成運動。D1在6月12日前對警員及示威者冇壞印象。D1對612有人衝入立法會表示不知道,
主控即指612,721,831口號都有嗌喇,我都記得...
- D1對警方不滿由8月31日開始,同意主控指之前警方仍算克制,黑警是市民有以後形容警方。
-羣組開始討論警察執法不公,活躍成員有D3, leo, Kenny, Rican 同D1。當時D2 大隻k未見多發言。
📎D2及D3 性格
昨天指D2 性格豪爽說話誇大,有時浮誇,主控要求舉例下說D2有說過收入很高,又話可以舉起100公斤及識得很多女仔。同意不知D2何時講真何時講假,D2就算說假話自己也可能信。
📎羣組成員立場
就反修例立場,同意D1至D3三人也反對政府。Leo, 勤 及 Kenny也是反政府,Polly 立場較漂忽。確認以上各人較多發言,其中6人理念較一致,即反政府,憎恨林鄭月娥,及濫捕、不守法,不正當使用暴力警員(黑警)
📎8月大三罷:阻列車、堵路
自己正常返工不受阻但仍對示威行為不滿,但羣組內沒有就此指責因影響不到自己。問到沒被濫捕又發文鬧警員?D1 指覺得警員身份要守法,主控追問咁咪不持平有雙重標準,D1承認自己較支持示威者。
📎示威者私了評論
2019年不時有不同意見人士被示威者私了,D1表示有不滿但羣組內討論不多。同意沒有稱呼私了示者者為黑暴卻對警察形容為黑警,D1同意也因支持示威者。
📎收看電視習慣
D1回答日常只看Now TV,沒收看TVB或 ViuTV。
📎對警察立場
傳聞黑警不法行為如殺人現浮屍、新屋嶺強姦,831太子打死人等,同意沒有去核實,同意因內心想法相信是警察一定有做。同情一些場合正當執法警員被打,但羣組內冇就此發言。
📎深水埗的士司機事件
連登貼文19年10月6日的士司機剷到示威者被私了傷2條肋骨,D1指圍住司機理論的人不知是否全是示威者,沒有假設受傷女士是示威者。同意不在埸見不到事件發生,當時在場人士打的土司機是唔啱。承認10月7日見到視頻先入為主認為是的士司機不啱,沒有人發言責駡襲擊者,反之自己羣組出言話仲救佢? 打得唔夠。(主問指發文只是發誨氣)。D1兩次回應主控示威者打的士司機打得啱,之後更正聽不清楚主控問題才說打得啱。
問到D1認為自己是否善良的人?例如扶老人過路,對有人失去親人會傷心又或捐錢,D1 同意自已有側隱之心但冇捐錢。主控指D1發言鬧血流披面司機是冇同理心及涼薄,D1不同意但承認有同情示威者。D1同意主控指自己是黃絲,認為活躍發言5人也是,即反對政府,而傷害示威者的士司機則標記是藍絲。
📎羣組發言解釋及𘍭載
同意主問時指羣組發言屬發洩情緒、累積怨氣、黑心咒、發誨氣、諷刺,附和他人圍爐取暖。錄影會面作答則解釋說笑,天馬行空及互窒。案發時沒有留意羣組人數不知有過百人。D1對不發言成員不熟悉,同意對話可被轉載而內容從冇人提過只是講笑性質,補充因活躍者彼此熟悉不會特別講出聲。
1628 完庭,明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續審 [4/7]
D1關, D2葉, D3曾(30-50)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摘錄自法庭線)
一個名為「HK Audi 5 Club」的 WhatsApp 群組中,有一段由 3 名被告主導,關於傷害警員的討論,當中散播「針對警方的不合理憤恨」,又「一口咬定警方作出了無恥及非法的作為」,例如稱強姦及謀殺他人屬真確事實;另又提及警員應受傷害原因,及傷害他們的方法,又不乏明確兼詳盡參考資料或建議。3 人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被捕,錄影會面中他們稱只是宣洩他們的憤慨情緒或怒火,並無意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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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D1,D2及D3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唐樂山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案件管理
D1及D3各有一位品格證人,但分別在明天及下星期二不能到,預告會在不同被告作供中趁空檔加插傳召上庭
⏺辯方案情
📌D1 作供
🔹盤間
📎背景
-更正2014年佔中事件因政改而引起
-同意香港有民主派及建制派,自己偏向民主派立場,D1不贊成暴力無論是市民,執法人員及示威者
-同意2019年反修例事件政府不聽意見,緊持立法,做得唔啱,6月12日起促成運動。D1在6月12日前對警員及示威者冇壞印象。D1對612有人衝入立法會表示不知道,
主控即指612,721,831口號都有嗌喇,我都記得...
- D1對警方不滿由8月31日開始,同意主控指之前警方仍算克制,黑警是市民有以後形容警方。
-羣組開始討論警察執法不公,活躍成員有D3, leo, Kenny, Rican 同D1。當時D2 大隻k未見多發言。
📎D2及D3 性格
昨天指D2 性格豪爽說話誇大,有時浮誇,主控要求舉例下說D2有說過收入很高,又話可以舉起100公斤及識得很多女仔。同意不知D2何時講真何時講假,D2就算說假話自己也可能信。
📎羣組成員立場
就反修例立場,同意D1至D3三人也反對政府。Leo, 勤 及 Kenny也是反政府,Polly 立場較漂忽。確認以上各人較多發言,其中6人理念較一致,即反政府,憎恨林鄭月娥,及濫捕、不守法,不正當使用暴力警員(黑警)
📎8月大三罷:阻列車、堵路
自己正常返工不受阻但仍對示威行為不滿,但羣組內沒有就此指責因影響不到自己。問到沒被濫捕又發文鬧警員?D1 指覺得警員身份要守法,主控追問咁咪不持平有雙重標準,D1承認自己較支持示威者。
📎示威者私了評論
2019年不時有不同意見人士被示威者私了,D1表示有不滿但羣組內討論不多。同意沒有稱呼私了示者者為黑暴卻對警察形容為黑警,D1同意也因支持示威者。
📎收看電視習慣
D1回答日常只看Now TV,沒收看TVB或 ViuTV。
📎對警察立場
傳聞黑警不法行為如殺人現浮屍、新屋嶺強姦,831太子打死人等,同意沒有去核實,同意因內心想法相信是警察一定有做。同情一些場合正當執法警員被打,但羣組內冇就此發言。
📎深水埗的士司機事件
連登貼文19年10月6日的士司機剷到示威者被私了傷2條肋骨,D1指圍住司機理論的人不知是否全是示威者,沒有假設受傷女士是示威者。同意不在埸見不到事件發生,當時在場人士打的土司機是唔啱。承認10月7日見到視頻先入為主認為是的士司機不啱,沒有人發言責駡襲擊者,反之自己羣組出言話仲救佢? 打得唔夠。(主問指發文只是發誨氣)。D1兩次回應主控示威者打的士司機打得啱,之後更正聽不清楚主控問題才說打得啱。
問到D1認為自己是否善良的人?例如扶老人過路,對有人失去親人會傷心又或捐錢,D1 同意自已有側隱之心但冇捐錢。主控指D1發言鬧血流披面司機是冇同理心及涼薄,D1不同意但承認有同情示威者。D1同意主控指自己是黃絲,認為活躍發言5人也是,即反對政府,而傷害示威者的士司機則標記是藍絲。
📎羣組發言解釋及𘍭載
同意主問時指羣組發言屬發洩情緒、累積怨氣、黑心咒、發誨氣、諷刺,附和他人圍爐取暖。錄影會面作答則解釋說笑,天馬行空及互窒。案發時沒有留意羣組人數不知有過百人。D1對不發言成員不熟悉,同意對話可被轉載而內容從冇人提過只是講笑性質,補充因活躍者彼此熟悉不會特別講出聲。
1628 完庭,明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午進度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09:20] 開庭
A3 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向法庭稱 A3都係唔舒服,未能出席,申請獲批。
A20 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2014年劉小姐從大學社工系副學士畢業;2016年兼讀社工係學士學位課程,其間兼職合約社工,2020年9月畢業;之後續任社工,直至現在與家人住沙田。
2019年11月18日早上被捕,劉小姐係在17日約傍晚六時去到尖沙咀;事緣係劉小姐要在12月交社會政策論文,要搵參考書,知道台灣比較多這方面的書,於是去尖沙咀誠品,17日在天水圍返完教會,搭269B號巴士去尖沙咀,選擇去尖沙咀誠品,係因為當年只有三間誠品書店,一間在銅鑼灣、一間在太古、一間在尖沙咀,尖沙咀呢間唔使過海,平時有去開。搵到參考書,但內容唔啱做功課,所以無買,留咗個多小時,約20:00離開,當時肚餓,打電話搵朋友,想約佢食飯,佢話同家人食緊晚飯,不如等佢食完,上去佢度傾偈,之前曾經上過佢屋企,知道在漆咸圍,但唔記得詳細地址;當時未約實時間,朋友話食完飯打俾劉小姐,劉小姐好肚餓,就行咗去美麗華商場Donki買壽司食,期間朋友打畀劉小姐,約咗在金馬倫道7–11等,朋友先到,同劉小姐講佢屋企都受到催淚煙影響,佢一家人搬咗去酒店住,不如上去佢間房(佢同妹妹一間房),在7-11買零食,去咗赫德道一間酒店。
劉小姐和朋友關係好好,係副學士大學同學,有共同信仰,一齊打波,一齊返團契,話題傾到生活近況、工作、學業、感情,傾到半夜兩點,無車返屋企,朋友叫留低過夜,劉小姐就留低咗。
11月18日,她們遲咗起身,朋友要返工,簡單梳洗就落樓離開酒店(唔記得幾點),劉小姐在當日唔使返工,唔使返學,打算搭火車返屋企休息,會在第一城站落車行返屋企,(點解揀呢條路線?因為)在尖沙咀東站地底要行一段路先去到閘口,跟住等西鐵,去到紅磡站又要上返大堂,落去等東鐵,行嘅路程同去紅磡站差唔多,揀直接去紅磡;另一個方向,在尖沙咀站搭荃灣綫去旺角,轉觀塘綫去九龍塘,再轉東鐵去大圍,再轉馬鐵(按:屯馬線未通車);鍾意揀一程車返到屋企。
由赫德道行向漆咸道南,左轉漆咸道南去到金馬倫道斑馬線,過馬路穿過安達中心前嘅公園仔,沿着半島中心嘅行人路,行到百周年紀念花園噴水池,當時感到口渴,就去新文華中心與南洋中心之間嘅7–11,去買水飲,原本打算會經過科學館廣場,去到康達徑花園,上天橋去火車站。
當行到科學館廣場,近馬會位置,見到人來人往,有着西裝、套裝嘅上班一族,有着T恤牛仔褲嘅路人,馬路泊滿車輛,新文華中心隔離嘅行人路比較多人,車輛阻擋視線睇唔到前邊,環境好嘈,好似在茶樓飲茶咁,但唔知佢哋講緊咩,亦都無留意,望咗一眼覺得人多,就諗住行去華懋廣場嘅行人路,穿過馬路行過去,當行到馬路中間嘅分隔處,突然間左前方有班人在車罅中間湧過嚟,當時好驚,唔知前邊發生咩事,呆咗一呆,意識到有危險,佢哋先會走,想轉身由後邊離開,但轉個頭右後方又有一班人湧過嚟,被夾住咗,夾咗出去馬路,有人大嗌踎底,唔知咩事,無即時踎低,當身邊嘅人踎低晒,才見到外圍有警察,跟住踎低,好快就被宣布拘捕。
當日孭住草綠色背囊,背囊內有藍色外科口罩,和N95口罩,劉小姐自細就有好嚴重嘅鼻敏感,藍色外科口罩係防塵,例如經過大塵嘅工廠/地盤就會戴,戴完放返入書包,N95口罩係防刺激氣味,當時屋企附近嘅商場有裝修工程,好大天拿水味,行過去搭車時會戴,戴完又係放入書包,口罩會重複使用,因為每次戴都係短時間,唔會一兩次就防唔到,當日無戴過口罩,之前係有用過。
背囊仲有五支生理鹽水,亦都係因為鼻敏感,有時會打乞嗤流鼻水,食過兩隻敏感藥都唔得,嚴重起來要用生理鹽水沖洗鼻內嘅敏感元,沖洗嘅方法係顎高頭,由鼻孔倒入生理鹽水,通過鼻腔,由口部流返出嚟,會重複咁做,視乎情況而定。生理鹽水無開封,一排5支係連住嘅,在藥房買,一買就買一排,放入背囊備用。
背囊內仲有銀包、敏感藥和水,無被檢取。
鼻敏感主要係睇中醫,間唔中有睇西醫,呈上醫生報告以作證明(D20-1),律師讀出其中一些段落。
當日無在任何時段參與非法集結,無鼓勵,亦無意圖參與。
劉小姐作供完畢
主控助手不在,申請將案件押後至下午作盤問,嚴官批准。
[10:20] 休庭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上午進度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09:20] 開庭
A3 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向法庭稱 A3都係唔舒服,未能出席,申請獲批。
A20 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2014年劉小姐從大學社工系副學士畢業;2016年兼讀社工係學士學位課程,其間兼職合約社工,2020年9月畢業;之後續任社工,直至現在與家人住沙田。
2019年11月18日早上被捕,劉小姐係在17日約傍晚六時去到尖沙咀;事緣係劉小姐要在12月交社會政策論文,要搵參考書,知道台灣比較多這方面的書,於是去尖沙咀誠品,17日在天水圍返完教會,搭269B號巴士去尖沙咀,選擇去尖沙咀誠品,係因為當年只有三間誠品書店,一間在銅鑼灣、一間在太古、一間在尖沙咀,尖沙咀呢間唔使過海,平時有去開。搵到參考書,但內容唔啱做功課,所以無買,留咗個多小時,約20:00離開,當時肚餓,打電話搵朋友,想約佢食飯,佢話同家人食緊晚飯,不如等佢食完,上去佢度傾偈,之前曾經上過佢屋企,知道在漆咸圍,但唔記得詳細地址;當時未約實時間,朋友話食完飯打俾劉小姐,劉小姐好肚餓,就行咗去美麗華商場Donki買壽司食,期間朋友打畀劉小姐,約咗在金馬倫道7–11等,朋友先到,同劉小姐講佢屋企都受到催淚煙影響,佢一家人搬咗去酒店住,不如上去佢間房(佢同妹妹一間房),在7-11買零食,去咗赫德道一間酒店。
劉小姐和朋友關係好好,係副學士大學同學,有共同信仰,一齊打波,一齊返團契,話題傾到生活近況、工作、學業、感情,傾到半夜兩點,無車返屋企,朋友叫留低過夜,劉小姐就留低咗。
11月18日,她們遲咗起身,朋友要返工,簡單梳洗就落樓離開酒店(唔記得幾點),劉小姐在當日唔使返工,唔使返學,打算搭火車返屋企休息,會在第一城站落車行返屋企,(點解揀呢條路線?因為)在尖沙咀東站地底要行一段路先去到閘口,跟住等西鐵,去到紅磡站又要上返大堂,落去等東鐵,行嘅路程同去紅磡站差唔多,揀直接去紅磡;另一個方向,在尖沙咀站搭荃灣綫去旺角,轉觀塘綫去九龍塘,再轉東鐵去大圍,再轉馬鐵(按:屯馬線未通車);鍾意揀一程車返到屋企。
由赫德道行向漆咸道南,左轉漆咸道南去到金馬倫道斑馬線,過馬路穿過安達中心前嘅公園仔,沿着半島中心嘅行人路,行到百周年紀念花園噴水池,當時感到口渴,就去新文華中心與南洋中心之間嘅7–11,去買水飲,原本打算會經過科學館廣場,去到康達徑花園,上天橋去火車站。
當行到科學館廣場,近馬會位置,見到人來人往,有着西裝、套裝嘅上班一族,有着T恤牛仔褲嘅路人,馬路泊滿車輛,新文華中心隔離嘅行人路比較多人,車輛阻擋視線睇唔到前邊,環境好嘈,好似在茶樓飲茶咁,但唔知佢哋講緊咩,亦都無留意,望咗一眼覺得人多,就諗住行去華懋廣場嘅行人路,穿過馬路行過去,當行到馬路中間嘅分隔處,突然間左前方有班人在車罅中間湧過嚟,當時好驚,唔知前邊發生咩事,呆咗一呆,意識到有危險,佢哋先會走,想轉身由後邊離開,但轉個頭右後方又有一班人湧過嚟,被夾住咗,夾咗出去馬路,有人大嗌踎底,唔知咩事,無即時踎低,當身邊嘅人踎低晒,才見到外圍有警察,跟住踎低,好快就被宣布拘捕。
當日孭住草綠色背囊,背囊內有藍色外科口罩,和N95口罩,劉小姐自細就有好嚴重嘅鼻敏感,藍色外科口罩係防塵,例如經過大塵嘅工廠/地盤就會戴,戴完放返入書包,N95口罩係防刺激氣味,當時屋企附近嘅商場有裝修工程,好大天拿水味,行過去搭車時會戴,戴完又係放入書包,口罩會重複使用,因為每次戴都係短時間,唔會一兩次就防唔到,當日無戴過口罩,之前係有用過。
背囊仲有五支生理鹽水,亦都係因為鼻敏感,有時會打乞嗤流鼻水,食過兩隻敏感藥都唔得,嚴重起來要用生理鹽水沖洗鼻內嘅敏感元,沖洗嘅方法係顎高頭,由鼻孔倒入生理鹽水,通過鼻腔,由口部流返出嚟,會重複咁做,視乎情況而定。生理鹽水無開封,一排5支係連住嘅,在藥房買,一買就買一排,放入背囊備用。
背囊內仲有銀包、敏感藥和水,無被檢取。
鼻敏感主要係睇中醫,間唔中有睇西醫,呈上醫生報告以作證明(D20-1),律師讀出其中一些段落。
當日無在任何時段參與非法集結,無鼓勵,亦無意圖參與。
劉小姐作供完畢
主控助手不在,申請將案件押後至下午作盤問,嚴官批准。
[10:20] 休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下午進度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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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 開庭
A20 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2019年11月17日日間去教會,約6點去到尖沙咀,因要交論文,去揾有關於「全民基本收入」的參考書,上網揾過資料,台灣在呢方面資料比較多,所以去誠品,但揾唔啱,當日無打算去其它書局揾,第二日再揾過。
主問時稱好耐無見朋友,係因為讀書時每星期見幾次,畢業後各有各忙,劉小姐返夜校,朋友晚上有兼職,所以好耐無見。
約在7-11等,朋友到先,見面時佢話有催淚煙味入咗屋,一家搬咗去酒店,無詳細問點樣受影響,唔知搬咗幾耐,酒店係 Hotel Hart,控方呈上酒店相片(MFI 8),劉小姐確認係呢間,但不能評論是否屬於小型酒店。
劉小姐解釋在主問時講:「好似無車返屋企」,係因為居住的不是市中心,無通宵巴士,知道只有在太子有小巴去小瀝源,當時嗰度無車返屋企,只係做緊兼職,唔會花錢搭的士返屋企。
朋友在教會機構工作,因應唔同嘅活動,會去唔同地點返工,唔記得佢返邊度,離開酒店就分咗手,劉小姐只係做兼職,星期一唔使返工,揀咗最直接返屋企嘅途徑,行去紅磡火車站;在18日之前知道理大有衝突,但唔知到封咗,18號早上唔知紅磡火車站有無封,當時無諗過會封。
控方呈上地圖,叫劉小姐在地圖上畫出由Hotel Hart行到去百週年紀念公園噴水池的路線(D20-2);因為無睇錶,唔知道幾點離開酒店,行到去漆咸道南,見到無晒車,馬路上有磚頭,眼前無發生衝突,唔覺得好危險,因為在2019年時,各區都有類似情況;劉小姐未試過由Hotel Hart行去火車站,但有試過由尖東行去,未必係同一路徑,都係大概方向,經天橋上去。
唔知幾點去到噴水池,去到都無特別情況,感到口渴,因為之前去過新文華中心和南洋中心之間嘅7–11買嘢,所以去返嗰間買水,唔知道主控所講新文華中心另一邊都有7–11 和OK 便利店,知道新文華中心嗰邊都有位可以上天橋,唔同意一定要經嗰邊上天橋。
唔知幾點行到入去科學館廣場,人來人往嘅意思係好多人在身邊行過,同意廣場近科學館道嗰邊人多啲,包括返工和路人都有,只係望咗一眼,唔見有人聚集,現場好嘈,但唔知講咩,因為無特別留意,只係當背景聲音,無深究原因,因為前邊人多,打算打斜行過去華懋廣場嘅行人路,睇吓行唔行到,行到兩條馬路中間嘅分隔處,左前方有人從車罅之間湧埋嚟,呆咗一呆,講唔到呆咗幾耐,想沿路走,但右後方有人湧埋嚟,只係感覺到無轉過去睇,分隔處空間唔大,只得兩三個人身位,當時身邊已觸及其他人,被夾住走唔到,被迫咗出近華懋廣場嘅馬路,𐳝低、被捕。
主控叫劉小姐在D20-2地圖上畫出身處分隔處的位置,嚴官叫劉小姐在同一地圖上標示出所講嘅左前方和右後方。
現場好嘈,唔知咩聲,唔見科學館道有警察,主控指出劉小姐應見到遮陣,和警方在科學館道近科學館廣場舉黑旗(唔同意),聽到警方用大聲公講非法集結,叫人離開(唔同意),聽到胡椒彈球槍嘅聲(唔同意),聽到「1, 2, 1, 2, …死黑警」(唔同意),見到舉藍旗(唔同意),聽到發射催淚彈嘅槍聲(聽過澎一聲,唔知係咩聲)。
盤問轉去P173藍色外科口罩,P174白色N95口罩,和P176生理鹽水。劉小姐指記憶中自幼稚園起就有鼻敏感,小學開始睇中醫,間中睇西醫,藍色口罩係防塵用,在工廠區戴,白色N95喺防刺激性氣味,當時沙田中心商場裝修,有時搭巴士去沙田轉小巴返屋企會經過,外科口罩防唔到刺激性氣體,帶備經過商場時會戴,N95口罩好焗,唔會代替外科口罩,藍色口罩之前用過,唔記得用咗幾多次。
鼻敏感嘅病會令到劉小姐大部份時間鼻塞,嚴重嘅時候會打乞嗤和流鼻水,好似開水喉咁,當日有兩種防敏感藥係身。
主控讀出8段醫生報告的內容,指出多數係其他病,只有兩次係鼻敏感,劉小姐表示多數睇中醫,主控稱現在中醫都可以寫醫生報告,劉小姐表示唔知,而且中學時睇開嘅中醫已經過身。
劉小姐表示用生理鹽水洗鼻係中醫教嘅,多數睇中醫,唔係唔信西醫,只係唔想用類固醇藥,背囊中嘅生理鹽水唔記得係幾時買;主控再叫劉小姐示範如何沖洗鼻孔,之後指出為何不用另一種有小管插入鼻孔的沖洗器,劉小姐表示知道有該種沖洗器,有放在家中使用,因為要開鹽水,要倒入樽內,使用時比較麻煩,在室外使用支裝生理鹽水較為方便。
主控指為何不使用不含類固醇嘅防敏感噴劑,劉小姐表示知道有呢啲藥,但比較貴。
主控向劉小姐指出控方案情:
- 講去買水呢個原因係講大話
- 嗰日買水唔需要去嗰間7–11
- 口罩和生理鹽水係在現場使用
- 見到傘陣都不離開
- 見到黑旗和藍旗
- 聽到「1, 2, 1, 2」「死黑警」
- 聽到大聲公嗌離開
- 聽到發射催淚彈槍嘅聲(聽到澎一聲,唔知係咩聲)
- 唔係走唔到,係蓄意參與非法集結
- 聽到發射胡椒彈球槍嘅聲
- 見到發射胡椒彈球槍
❌劉小姐全部唔同意
[15:23] 🔸辯方無覆問,劉小姐作供完畢,無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管理
A17定於10月24日14:00~15:00 作結案陳辭的口頭補充
嚴官指示小休商議
辯方提議在10月19日和27日為其他被告的結案陳辭作口頭補充,控方在9月27日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10月13日提交陳辭和作回應。
所有仍然需要守宵禁令的被告都申請取消宵禁,亦有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控方不反對,全部獲得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裁決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下午進度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14:05] 開庭
A20 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2019年11月17日日間去教會,約6點去到尖沙咀,因要交論文,去揾有關於「全民基本收入」的參考書,上網揾過資料,台灣在呢方面資料比較多,所以去誠品,但揾唔啱,當日無打算去其它書局揾,第二日再揾過。
主問時稱好耐無見朋友,係因為讀書時每星期見幾次,畢業後各有各忙,劉小姐返夜校,朋友晚上有兼職,所以好耐無見。
約在7-11等,朋友到先,見面時佢話有催淚煙味入咗屋,一家搬咗去酒店,無詳細問點樣受影響,唔知搬咗幾耐,酒店係 Hotel Hart,控方呈上酒店相片(MFI 8),劉小姐確認係呢間,但不能評論是否屬於小型酒店。
劉小姐解釋在主問時講:「好似無車返屋企」,係因為居住的不是市中心,無通宵巴士,知道只有在太子有小巴去小瀝源,當時嗰度無車返屋企,只係做緊兼職,唔會花錢搭的士返屋企。
朋友在教會機構工作,因應唔同嘅活動,會去唔同地點返工,唔記得佢返邊度,離開酒店就分咗手,劉小姐只係做兼職,星期一唔使返工,揀咗最直接返屋企嘅途徑,行去紅磡火車站;在18日之前知道理大有衝突,但唔知到封咗,18號早上唔知紅磡火車站有無封,當時無諗過會封。
控方呈上地圖,叫劉小姐在地圖上畫出由Hotel Hart行到去百週年紀念公園噴水池的路線(D20-2);因為無睇錶,唔知道幾點離開酒店,行到去漆咸道南,見到無晒車,馬路上有磚頭,眼前無發生衝突,唔覺得好危險,因為在2019年時,各區都有類似情況;劉小姐未試過由Hotel Hart行去火車站,但有試過由尖東行去,未必係同一路徑,都係大概方向,經天橋上去。
唔知幾點去到噴水池,去到都無特別情況,感到口渴,因為之前去過新文華中心和南洋中心之間嘅7–11買嘢,所以去返嗰間買水,唔知道主控所講新文華中心另一邊都有7–11 和OK 便利店,知道新文華中心嗰邊都有位可以上天橋,唔同意一定要經嗰邊上天橋。
唔知幾點行到入去科學館廣場,人來人往嘅意思係好多人在身邊行過,同意廣場近科學館道嗰邊人多啲,包括返工和路人都有,只係望咗一眼,唔見有人聚集,現場好嘈,但唔知講咩,因為無特別留意,只係當背景聲音,無深究原因,因為前邊人多,打算打斜行過去華懋廣場嘅行人路,睇吓行唔行到,行到兩條馬路中間嘅分隔處,左前方有人從車罅之間湧埋嚟,呆咗一呆,講唔到呆咗幾耐,想沿路走,但右後方有人湧埋嚟,只係感覺到無轉過去睇,分隔處空間唔大,只得兩三個人身位,當時身邊已觸及其他人,被夾住走唔到,被迫咗出近華懋廣場嘅馬路,𐳝低、被捕。
主控叫劉小姐在D20-2地圖上畫出身處分隔處的位置,嚴官叫劉小姐在同一地圖上標示出所講嘅左前方和右後方。
現場好嘈,唔知咩聲,唔見科學館道有警察,主控指出劉小姐應見到遮陣,和警方在科學館道近科學館廣場舉黑旗(唔同意),聽到警方用大聲公講非法集結,叫人離開(唔同意),聽到胡椒彈球槍嘅聲(唔同意),聽到「1, 2, 1, 2, …死黑警」(唔同意),見到舉藍旗(唔同意),聽到發射催淚彈嘅槍聲(聽過澎一聲,唔知係咩聲)。
盤問轉去P173藍色外科口罩,P174白色N95口罩,和P176生理鹽水。劉小姐指記憶中自幼稚園起就有鼻敏感,小學開始睇中醫,間中睇西醫,藍色口罩係防塵用,在工廠區戴,白色N95喺防刺激性氣味,當時沙田中心商場裝修,有時搭巴士去沙田轉小巴返屋企會經過,外科口罩防唔到刺激性氣體,帶備經過商場時會戴,N95口罩好焗,唔會代替外科口罩,藍色口罩之前用過,唔記得用咗幾多次。
鼻敏感嘅病會令到劉小姐大部份時間鼻塞,嚴重嘅時候會打乞嗤和流鼻水,好似開水喉咁,當日有兩種防敏感藥係身。
主控讀出8段醫生報告的內容,指出多數係其他病,只有兩次係鼻敏感,劉小姐表示多數睇中醫,主控稱現在中醫都可以寫醫生報告,劉小姐表示唔知,而且中學時睇開嘅中醫已經過身。
劉小姐表示用生理鹽水洗鼻係中醫教嘅,多數睇中醫,唔係唔信西醫,只係唔想用類固醇藥,背囊中嘅生理鹽水唔記得係幾時買;主控再叫劉小姐示範如何沖洗鼻孔,之後指出為何不用另一種有小管插入鼻孔的沖洗器,劉小姐表示知道有該種沖洗器,有放在家中使用,因為要開鹽水,要倒入樽內,使用時比較麻煩,在室外使用支裝生理鹽水較為方便。
主控指為何不使用不含類固醇嘅防敏感噴劑,劉小姐表示知道有呢啲藥,但比較貴。
主控向劉小姐指出控方案情:
- 講去買水呢個原因係講大話
- 嗰日買水唔需要去嗰間7–11
- 口罩和生理鹽水係在現場使用
- 見到傘陣都不離開
- 見到黑旗和藍旗
- 聽到「1, 2, 1, 2」「死黑警」
- 聽到大聲公嗌離開
- 聽到發射催淚彈槍嘅聲(聽到澎一聲,唔知係咩聲)
- 唔係走唔到,係蓄意參與非法集結
- 聽到發射胡椒彈球槍嘅聲
- 見到發射胡椒彈球槍
❌劉小姐全部唔同意
[15:23] 🔸辯方無覆問,劉小姐作供完畢,無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管理
A17定於10月24日14:00~15:00 作結案陳辭的口頭補充
嚴官指示小休商議
辯方提議在10月19日和27日為其他被告的結案陳辭作口頭補充,控方在9月27日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10月13日提交陳辭和作回應。
所有仍然需要守宵禁令的被告都申請取消宵禁,亦有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時間,控方不反對,全部獲得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 本文內容是審訊的總結,非即時內容 -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本案用了26個工作天進行審訊,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了26名證人;辯方有16名被告作供,另有2名辯方證人。
控方案情:
控方案情指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5時,有約50名身穿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人。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督察2566於同日約08:20時,在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包括:
⁃ 3把不同長度的士巴拿
⁃ 1把約13厘米長的剪刀
⁃ 1個黑色袋,內有1個黑色口罩
⁃ 17把雨傘
⁃ 1個灰色口罩
⁃ 1盒已開封的口罩
⁃ 3個防毒面具
⁃ 5頂黑色帽
⁃ 5個護目鏡
⁃ 21隻手套
⁃ 1張長者八達通
⁃ 1袋散裝口罩
⁃ 1條黑色頸巾
⁃ 1支生理鹽水
⁃ 1個黑色背囊,內有2個黑色腰包、4個護目鏡、4個防毒面具、1枝噴漆、10枝生理鹽水、3個口罩、1件灰色T恤、2包紙巾、6隻手套、1個金色充電器、及1副眼鏡連眼鏡盒。
📌身處案發現場的證人:
PW1:Y1小隊指揮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8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84
PW2和PW3:Y1小隊隊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87
PW4:Y3小隊指揮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3
PW5和PW6:Y3小隊隊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3
PW7:Y4小隊指揮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7
PW8:Y4小隊隊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7
PW9:B2小隊指揮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03
PW10:B2小隊隊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06
📌事後在警署處理被告的證人:
PW11:處理A2和A14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4
PW12:處理A2的證物和A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PW13:處理A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4:處理A11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5:處理A1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6:處理A4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56
PW17:處理A8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8:處理A7和A13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9:處理A15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0:處理A16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1:處理A18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2:處理A19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3:處理A6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PW24:處理A2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PW25:處理A2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交替程序:
PW26:處理A1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在交替程序中,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到公平性的問題,將A12的會面紀錄中的地址予以剔除。
法官考慮到整體的會面紀錄不涉自願性和公平性的問題,故相關會面紀錄可接納成證物,不過相關住址只限於核實資料和作為調查的背景,不能用於證據上,否則是有違PW26向A12索取相關資料的目的。
辯方案情:
簡單而言,所有有作供的被告均指他們身處案發現場的目的是:
A1:買藥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62
A2:食早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70
A7:取材做功課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94
A8:取材做功課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21
A9:食早餐 - 證供與A3有聯繫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26
A10: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 證供與A6有聯繫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29
A11:前往Hotel Icon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4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49
A12:食早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39
A13:食早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49
A14:陪食煙的朋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63
A15:前往紅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98
A16:前往Hotel Icon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49
A17:了解社會實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33
A18: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19
A19:食早餐和交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61
A20: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76
所有有作供的被告均指他們沒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或是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被搜出「裝備」且有作供的被告,即除A1和A10外的被告,他們指沒有意圖使用「裝備」以參與非法集結,或是給「裝備」予他人使用以參與非法集結;他們管有這些「裝備」是有正當目的。
就警方的行動而言,有被告作供時提過有Y4小隊的隊員曾在麼地道小徑驅趕人群。此外,有被告作供時提過有警員將在近新文華中心的車路的人拘捕,並叫他們走到華懋廣場的被捕人群當中。
最後,案件會於2023年10月19日10:00繼續,作結案。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 本文內容是審訊的總結,非即時內容 -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本案用了26個工作天進行審訊,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了26名證人;辯方有16名被告作供,另有2名辯方證人。
控方案情:
控方案情指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5時,有約50名身穿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人。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督察2566於同日約08:20時,在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包括:
⁃ 3把不同長度的士巴拿
⁃ 1把約13厘米長的剪刀
⁃ 1個黑色袋,內有1個黑色口罩
⁃ 17把雨傘
⁃ 1個灰色口罩
⁃ 1盒已開封的口罩
⁃ 3個防毒面具
⁃ 5頂黑色帽
⁃ 5個護目鏡
⁃ 21隻手套
⁃ 1張長者八達通
⁃ 1袋散裝口罩
⁃ 1條黑色頸巾
⁃ 1支生理鹽水
⁃ 1個黑色背囊,內有2個黑色腰包、4個護目鏡、4個防毒面具、1枝噴漆、10枝生理鹽水、3個口罩、1件灰色T恤、2包紙巾、6隻手套、1個金色充電器、及1副眼鏡連眼鏡盒。
📌身處案發現場的證人:
PW1:Y1小隊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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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和PW3:Y1小隊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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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Y3小隊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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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和PW6:Y3小隊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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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Y4小隊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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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Y4小隊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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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B2小隊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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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B2小隊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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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在警署處理被告的證人:
PW11:處理A2和A14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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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2:處理A2的證物和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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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處理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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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4:處理A11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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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5:處理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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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6:處理A4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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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7:處理A8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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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8:處理A7和A13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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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9:處理A15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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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0:處理A16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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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1:處理A18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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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2:處理A19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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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3:處理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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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4:處理A2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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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5:處理A2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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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替程序:
PW26:處理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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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替程序中,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到公平性的問題,將A12的會面紀錄中的地址予以剔除。
法官考慮到整體的會面紀錄不涉自願性和公平性的問題,故相關會面紀錄可接納成證物,不過相關住址只限於核實資料和作為調查的背景,不能用於證據上,否則是有違PW26向A12索取相關資料的目的。
辯方案情:
簡單而言,所有有作供的被告均指他們身處案發現場的目的是:
A1:買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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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食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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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取材做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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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取材做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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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食早餐 - 證供與A3有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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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 證供與A6有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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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前往Hotel I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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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食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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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食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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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陪食煙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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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前往紅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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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前往Hotel Icon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49
A17:了解社會實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33
A18: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19
A19:食早餐和交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61
A20: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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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有作供的被告均指他們沒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或是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被搜出「裝備」且有作供的被告,即除A1和A10外的被告,他們指沒有意圖使用「裝備」以參與非法集結,或是給「裝備」予他人使用以參與非法集結;他們管有這些「裝備」是有正當目的。
就警方的行動而言,有被告作供時提過有Y4小隊的隊員曾在麼地道小徑驅趕人群。此外,有被告作供時提過有警員將在近新文華中心的車路的人拘捕,並叫他們走到華懋廣場的被捕人群當中。
最後,案件會於2023年10月19日10:00繼續,作結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8/10]
🖇 非即時,補回9月7日下午審訊內容 🖇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14:30] 開庭
D2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是賣電線工程材料,與父親同住。當天是公眾假期。下午大概16:00~16:30由藍田家出門,去銅鑼灣波斯富街近海塝的健身室健身。當日去到見到無開門,但平時是有開的。當時已差唔多天黑約6點左右。被告帶咗啲行山裝備打算順便去行夜山,約6點-8點幾左右。被告指通常做gym 40分鐘左右,行山行兩個鐘內。帶了羽毛球拍因一早book咗場9點,幾喺港島東嘅體育館。呈上康文署book場記錄,收件者為被告email,是一星期前即9/24訂,是被告自己付錢,是訂夜晚9-11點場。該體育館近西灣河與太古之間。被告說email無作干擾及刪減。另有用meetup軟件約唔認識嘅人一齊打波或行山。由2015年開始用到現時即2023年,會搵到人打波,入面的人是完全唔識的,有的會見過1-2次但唔會傾計。呈上meetup記錄為D2(3)。被告打算沿軒尼詩道去行山入口,即合和中心後的樓梯。
無爭議當天有同警員糾纏
被告指行去行山入口途中無聽到有人叫囂搞事等,無見到雨傘陣,無見人掘磚,無聽到辱罵等。鋪頭均有開,但趕住行山無留意是咩鋪頭。最短行山路徑是軒尼詩道轉入灣仔道,會上寶雲道再上金督馳馬徑,落山經柏架山道往港島東。此路徑每年會行幾十次。2014年開始行山,每年會行40~50次夜山。肯定可於9點前到達打波,因為平時成日行。跟據OS12片段或截圖都見被告手上有遮,被告指因行到中國人壽大廈附近有火堆,驚會打中羽毛球拍。跑係因為驚有危險。李官想搞清時序:證人表示見到前面地上有火,火堆距離百多米,驚有危險,所以跑,開遮驚打中自己背囊及羽毛球拍,因為唔知仲有無火堆喺度。原本帶遮是行山時用嚟扶住行路因有樓梯。帶勞工手套目的是之前執垃用,是行去gym room前喺天后的時候。李官唔明時序關於被告指去健身室前執垃圾,被告指喺炮台山落巴士,轉車去銅鑼灣,但搵唔到車(電車或巴士),最終是行去銅鑼灣的健身室。當行到天后見到有垃圾就執垃圾。平時有執垃圾習慣。
睇證物P63第12張相
此美國旗是由銅鑼灣行去灣仔時執的。執完諗住拎去掉或回收。另有一隻綠色青蛙拎住枝旗寫住fight for hk,都係執的諗住回收。其他垃圾都係執去回收的。當時唔即刻掉因趕住過去沿途搵唔到回收箱。
該體育館自己book咗好多年,由2016年已有租用,無更改過訂場記錄,呈上為D2(4)。
被告指由2014年開始都會行山同執垃圾。呈上《香港01》報道,顯示被告參與東龍島執垃圾的義工服務,最後一版有一白衣人帶上手套,相中是被告本人,於2017年拍攝的,被告指相片無經修改,呈上為D2(1)。被告同意自己見到有垃圾會忍唔住想執乾淨,當日有部份掉入垃圾桶,有部份想回收。
原本把遮是沒有開的,是見到火堆才開。跑之前未見到任何人有搗亂行為。自己不是故意逗留參與搞事,自己無扔磚,無參與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等。
當日所穿是功能體育吸汗衫,平時着開,不是穿去參與搞事行為。該深色衫已穿約2-3年,同10.1無關。
被告指無拒絕警員11719同10724拘捕,無唔畀佢地上手扣,無聽到拉非法集結罪,無聽到有警告,無聽到警員表露身份。開頭唔知佢哋是警察,是於上膠扣嗰時先知。警員佢哋壓到被告頸部同心口都好痛。上完膠扣好大力扯右手,同一時間有硬物襲擊頭同身體持續幾分鐘。有講要去醫院,但警員佢哋無反應。
被告指無對警員唔合作。自己有講去醫院但佢哋無理,叫被告自己企喺身,但自己企唔到,之後被警員抬上警車。被告指自己無逃跑。上到警車感覺有腳幾大力踢到頭1-2次,跟住聽到有警員問有無人見到有人踢被告,其他人回答無。自己有同15436講去醫院同想鬆手扣,但警員話要先上警扣才可鬆膠手扣,但因搵唔到較剪,最終上了警扣亦無解膠手扣。
被告指自己無不合作,但畀警員大力拉。
被告指帶透明雨衣連膠袋,是驚落大雨。太陽眼鏡平時都有帶。行夜山會用電筒照路。護目鏡是行夜山路上會有蜘蛛絲痴眼,而自己驚蜘蛛。當日有帶兩筒羽毛球,但喺醫院警員已畀返佢。腳套是因有時小腿痛。急救包有膠布,紗布,生理鹽水,消毒藥水,因驚打波整到partner。場內無急救箱,同10.1無關。當日都有帶會員卡喺身,其後由證物警員歸還。唔知當日灣仔有改道,好晏起身唔知。炮台山落車至軒尼詩道見到火種成個過程中,無見人搞事,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行軒尼詩道不是支持示威者。無爭議後來有睇醫生,指傷勢是警員壓低佢時整到。行軒尼詩道時諗住喺英皇中心轉入灣仔道,因是最簡單唔會行錯路。亦有傷勢是有重物打到頭及身體整到,而自己無自殘行為。
🔹控方盤問
主控指被告計劃周詳,諗住做gym行夜山再打羽毛球。被告回應指plan好左,平時都係咁。
控方指行山有電筒,把遮做扶手,有雨褸等,都係事前準備,問被告會否話自己算幾細心?被告回應指平時打波會準備。被告指帶黑色前臂手袖,是抹汗防曬,平時都會咁着,都可以防蚊,夜晚行山好多蚊。指被告行山時間上預測應該準,質疑被告無帶水。被告指有帶水袋,但證物警員畀返佢。
被告指搭613過海,總站可以去到筲箕灣。控方問點解唔搭603,619。被告指603去唔到,而619唔到被告家,所以揀最近路線613。
控方質疑被告上車前無作查證,被告指因平時都要轉車,603喺灣仔舊警署轉,613喺健康邨轉車,其實該站喺北角同炮台山中間,自己間中叫會北角間中會叫炮台山,落車後會轉電車或巴士, 去銅鑼灣無更直接方法,巴士轉巴士或電車最快。其間就執咗啲垃圾。
對於控方質疑被告個人算有計畫,但無作查證。被告指因為當日好晏先起身,同意用電腦電話可查,但無做到。
被告指健身室無寫點解無開門。平時健身無跟教練。自己是premium會員,但其實所有會員都用到入面啲野。控方質疑該健身中心有好多分店,如旺角,九龍灣,會較近。被告指銅鑼灣也是最近之一。控方指藍田最近是megabox,被告回應指銅鑼灣方便啲。
控:喺天后是否見到好多垃圾忍唔住要出手執?
D2:電車站巴士站會多啲,飛起哂跌咗落地。睇12號相,被告指有幾個這款旗喺地。14號相的款式,無數因趕住走。15號相的款式,有十幾廿張以上,已經執咗啲掉左,有啲想回收。
控:乜野導致你分邊啲要掉邊啲回收?
D2:無分架,想盡快做gym,邊行邊執。此時律師指被告的供詞中提過完整會回收,非完整會掉。
控:但回收無一個要求要完整?
D2:係我從回收角度諗,乾淨完整就回收,污糟就當垃圾掉,方便啲,皺我就會掉。
關於軒尼詩道火堆
被告指因睇唔清楚情況,驚會燒到背囊及球拍,驚掉中自己。控方質疑啲火喺地下,憑乜會覺得會掉中自己。亦質疑點解認為開遮可以擋火。被告指當時驚到覺得只得呢個方法,本能地驚打中自己。而自己無見到火扔嚟扔去,因為危險所以作咗開遮擋此行為。指前方要經過嘅地方已經有火種,所以向銅鑼灣方向走,嗰度係軒尼詩道面向金鐘方向,火堆是前方軒尼詩道,但如要去就要經過火堆。控方質疑指唔需要經過,被告指其實是去唔到。
當時頸已帶着護目鏡,被告指驚整到眼,但最後無戴上,打算如果真係再有火種就會戴上,所以應該是揸住,驚有啲火有煙味會整到眼,所以擺咗個方便位,如果再見到會即刻開遮或者戴,護目鏡係扣咗喺頸度。
李官不明時序,被告再解釋,是因見到火種,就喺背囊取出護目鏡,只掛在頸中因為好鬆,因為好急所以未拉緊護目鏡便先扣在頸中;之後好驚想走便開遮。
當時被告自己一直帶住手套未除,因沿途都有執垃圾。控方問是否銅鑼灣都有,被告指淨係天后有執,但之後趕住去gym所以無除。垃圾諗住沿途見到就掉,回收箱或者體育館都有。
被告指前臂手套是當天衣着,出門口時已有。嗰個是腳套,是小腿套,是打羽毛球時用。
去近西灣河的體育館,是康文署核下室內體育館。對於被告身上有急救用品,控方指打羽毛球無需身體接觸。被告指會,因為程度是中級,有可能會打到partner手,因為大家都掙住搶波打。唔同意體育館一定有救護裝備,因為自己試過,打咗好多年波,2015年時試過搵唔到急救用品,所以之後自己帶。
於被截停階段,被告指聽唔到警員叫佢唔好郁。喺地上時感覺有硬物打頭,有機會造成嚴重傷害。左手一直擺胸前,因為被壓得太痛,所以擺喺度。而自己郁唔到,又痛又郁唔到。有諗過要保護頭但做唔到,因已上膠扣。抬上警車之後,被告面貼地趴在地下,警員無扶起被告,被告起唔到身。被告有話「送我去醫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8/10]
🖇 非即時,補回9月7日下午審訊內容 🖇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14:30] 開庭
D2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是賣電線工程材料,與父親同住。當天是公眾假期。下午大概16:00~16:30由藍田家出門,去銅鑼灣波斯富街近海塝的健身室健身。當日去到見到無開門,但平時是有開的。當時已差唔多天黑約6點左右。被告帶咗啲行山裝備打算順便去行夜山,約6點-8點幾左右。被告指通常做gym 40分鐘左右,行山行兩個鐘內。帶了羽毛球拍因一早book咗場9點,幾喺港島東嘅體育館。呈上康文署book場記錄,收件者為被告email,是一星期前即9/24訂,是被告自己付錢,是訂夜晚9-11點場。該體育館近西灣河與太古之間。被告說email無作干擾及刪減。另有用meetup軟件約唔認識嘅人一齊打波或行山。由2015年開始用到現時即2023年,會搵到人打波,入面的人是完全唔識的,有的會見過1-2次但唔會傾計。呈上meetup記錄為D2(3)。被告打算沿軒尼詩道去行山入口,即合和中心後的樓梯。
無爭議當天有同警員糾纏
被告指行去行山入口途中無聽到有人叫囂搞事等,無見到雨傘陣,無見人掘磚,無聽到辱罵等。鋪頭均有開,但趕住行山無留意是咩鋪頭。最短行山路徑是軒尼詩道轉入灣仔道,會上寶雲道再上金督馳馬徑,落山經柏架山道往港島東。此路徑每年會行幾十次。2014年開始行山,每年會行40~50次夜山。肯定可於9點前到達打波,因為平時成日行。跟據OS12片段或截圖都見被告手上有遮,被告指因行到中國人壽大廈附近有火堆,驚會打中羽毛球拍。跑係因為驚有危險。李官想搞清時序:證人表示見到前面地上有火,火堆距離百多米,驚有危險,所以跑,開遮驚打中自己背囊及羽毛球拍,因為唔知仲有無火堆喺度。原本帶遮是行山時用嚟扶住行路因有樓梯。帶勞工手套目的是之前執垃用,是行去gym room前喺天后的時候。李官唔明時序關於被告指去健身室前執垃圾,被告指喺炮台山落巴士,轉車去銅鑼灣,但搵唔到車(電車或巴士),最終是行去銅鑼灣的健身室。當行到天后見到有垃圾就執垃圾。平時有執垃圾習慣。
睇證物P63第12張相
此美國旗是由銅鑼灣行去灣仔時執的。執完諗住拎去掉或回收。另有一隻綠色青蛙拎住枝旗寫住fight for hk,都係執的諗住回收。其他垃圾都係執去回收的。當時唔即刻掉因趕住過去沿途搵唔到回收箱。
該體育館自己book咗好多年,由2016年已有租用,無更改過訂場記錄,呈上為D2(4)。
被告指由2014年開始都會行山同執垃圾。呈上《香港01》報道,顯示被告參與東龍島執垃圾的義工服務,最後一版有一白衣人帶上手套,相中是被告本人,於2017年拍攝的,被告指相片無經修改,呈上為D2(1)。被告同意自己見到有垃圾會忍唔住想執乾淨,當日有部份掉入垃圾桶,有部份想回收。
原本把遮是沒有開的,是見到火堆才開。跑之前未見到任何人有搗亂行為。自己不是故意逗留參與搞事,自己無扔磚,無參與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等。
當日所穿是功能體育吸汗衫,平時着開,不是穿去參與搞事行為。該深色衫已穿約2-3年,同10.1無關。
被告指無拒絕警員11719同10724拘捕,無唔畀佢地上手扣,無聽到拉非法集結罪,無聽到有警告,無聽到警員表露身份。開頭唔知佢哋是警察,是於上膠扣嗰時先知。警員佢哋壓到被告頸部同心口都好痛。上完膠扣好大力扯右手,同一時間有硬物襲擊頭同身體持續幾分鐘。有講要去醫院,但警員佢哋無反應。
被告指無對警員唔合作。自己有講去醫院但佢哋無理,叫被告自己企喺身,但自己企唔到,之後被警員抬上警車。被告指自己無逃跑。上到警車感覺有腳幾大力踢到頭1-2次,跟住聽到有警員問有無人見到有人踢被告,其他人回答無。自己有同15436講去醫院同想鬆手扣,但警員話要先上警扣才可鬆膠手扣,但因搵唔到較剪,最終上了警扣亦無解膠手扣。
被告指自己無不合作,但畀警員大力拉。
被告指帶透明雨衣連膠袋,是驚落大雨。太陽眼鏡平時都有帶。行夜山會用電筒照路。護目鏡是行夜山路上會有蜘蛛絲痴眼,而自己驚蜘蛛。當日有帶兩筒羽毛球,但喺醫院警員已畀返佢。腳套是因有時小腿痛。急救包有膠布,紗布,生理鹽水,消毒藥水,因驚打波整到partner。場內無急救箱,同10.1無關。當日都有帶會員卡喺身,其後由證物警員歸還。唔知當日灣仔有改道,好晏起身唔知。炮台山落車至軒尼詩道見到火種成個過程中,無見人搞事,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行軒尼詩道不是支持示威者。無爭議後來有睇醫生,指傷勢是警員壓低佢時整到。行軒尼詩道時諗住喺英皇中心轉入灣仔道,因是最簡單唔會行錯路。亦有傷勢是有重物打到頭及身體整到,而自己無自殘行為。
🔹控方盤問
主控指被告計劃周詳,諗住做gym行夜山再打羽毛球。被告回應指plan好左,平時都係咁。
控方指行山有電筒,把遮做扶手,有雨褸等,都係事前準備,問被告會否話自己算幾細心?被告回應指平時打波會準備。被告指帶黑色前臂手袖,是抹汗防曬,平時都會咁着,都可以防蚊,夜晚行山好多蚊。指被告行山時間上預測應該準,質疑被告無帶水。被告指有帶水袋,但證物警員畀返佢。
被告指搭613過海,總站可以去到筲箕灣。控方問點解唔搭603,619。被告指603去唔到,而619唔到被告家,所以揀最近路線613。
控方質疑被告上車前無作查證,被告指因平時都要轉車,603喺灣仔舊警署轉,613喺健康邨轉車,其實該站喺北角同炮台山中間,自己間中叫會北角間中會叫炮台山,落車後會轉電車或巴士, 去銅鑼灣無更直接方法,巴士轉巴士或電車最快。其間就執咗啲垃圾。
對於控方質疑被告個人算有計畫,但無作查證。被告指因為當日好晏先起身,同意用電腦電話可查,但無做到。
被告指健身室無寫點解無開門。平時健身無跟教練。自己是premium會員,但其實所有會員都用到入面啲野。控方質疑該健身中心有好多分店,如旺角,九龍灣,會較近。被告指銅鑼灣也是最近之一。控方指藍田最近是megabox,被告回應指銅鑼灣方便啲。
控:喺天后是否見到好多垃圾忍唔住要出手執?
D2:電車站巴士站會多啲,飛起哂跌咗落地。睇12號相,被告指有幾個這款旗喺地。14號相的款式,無數因趕住走。15號相的款式,有十幾廿張以上,已經執咗啲掉左,有啲想回收。
控:乜野導致你分邊啲要掉邊啲回收?
D2:無分架,想盡快做gym,邊行邊執。此時律師指被告的供詞中提過完整會回收,非完整會掉。
控:但回收無一個要求要完整?
D2:係我從回收角度諗,乾淨完整就回收,污糟就當垃圾掉,方便啲,皺我就會掉。
關於軒尼詩道火堆
被告指因睇唔清楚情況,驚會燒到背囊及球拍,驚掉中自己。控方質疑啲火喺地下,憑乜會覺得會掉中自己。亦質疑點解認為開遮可以擋火。被告指當時驚到覺得只得呢個方法,本能地驚打中自己。而自己無見到火扔嚟扔去,因為危險所以作咗開遮擋此行為。指前方要經過嘅地方已經有火種,所以向銅鑼灣方向走,嗰度係軒尼詩道面向金鐘方向,火堆是前方軒尼詩道,但如要去就要經過火堆。控方質疑指唔需要經過,被告指其實是去唔到。
當時頸已帶着護目鏡,被告指驚整到眼,但最後無戴上,打算如果真係再有火種就會戴上,所以應該是揸住,驚有啲火有煙味會整到眼,所以擺咗個方便位,如果再見到會即刻開遮或者戴,護目鏡係扣咗喺頸度。
李官不明時序,被告再解釋,是因見到火種,就喺背囊取出護目鏡,只掛在頸中因為好鬆,因為好急所以未拉緊護目鏡便先扣在頸中;之後好驚想走便開遮。
當時被告自己一直帶住手套未除,因沿途都有執垃圾。控方問是否銅鑼灣都有,被告指淨係天后有執,但之後趕住去gym所以無除。垃圾諗住沿途見到就掉,回收箱或者體育館都有。
被告指前臂手套是當天衣着,出門口時已有。嗰個是腳套,是小腿套,是打羽毛球時用。
去近西灣河的體育館,是康文署核下室內體育館。對於被告身上有急救用品,控方指打羽毛球無需身體接觸。被告指會,因為程度是中級,有可能會打到partner手,因為大家都掙住搶波打。唔同意體育館一定有救護裝備,因為自己試過,打咗好多年波,2015年時試過搵唔到急救用品,所以之後自己帶。
於被截停階段,被告指聽唔到警員叫佢唔好郁。喺地上時感覺有硬物打頭,有機會造成嚴重傷害。左手一直擺胸前,因為被壓得太痛,所以擺喺度。而自己郁唔到,又痛又郁唔到。有諗過要保護頭但做唔到,因已上膠扣。抬上警車之後,被告面貼地趴在地下,警員無扶起被告,被告起唔到身。被告有話「送我去醫院」。
控方指出:
警車上無人曾踢被告頭(唔同意)
因曾同15436提及抖唔到氣所以警員先問(相反,係被告自己講先,唔同意無講去醫院)
當天去銅鑼灣與灣仔一帶目的是參與集結及暴動行為(不同意)
沒有健身一事(不同意)
沒有行山一事(不同意)
當天到319號是為聲緩(不同意)
是壯大聲勢(不同意)
是壯大集結暴動行為(不同意)
開傘是聲援集結行為(不同意)
手套非執垃圾之用(不同意)
手套目的是參與暴動期間作保護手部之用(不同意)
頸上護目鏡是參與暴動期間作保護裝備之一(不同意)
截停該刻已告之非法集結(不同意)
警員已表露身份(不同意)
警員已叫不要反抗(不同意)
曾嘗試逃跑逃避制服(不同意)
手故意放胸前是阻止警員將手放背部上扣(不同意)
身上急救用品非打羽毛球時用(不同意)
急救物品是為暴動間集結者提供救援用品(不同意)
提供目的是為畀現場者提供安心激勵(不同意)
背囊內紙張非當天執的垃圾(不同意)
該些物品是聲援示威者的表達行為(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覆問:
健身室於megabox有分店,控方指藍田較近,但被告指銅鑼灣方便啲。
被告解釋指當天搭613唔知已改道,因見613無寫改道,個站都係嗰度。
被告代表以65B呈遞醫療報告,如大家無要求可以不讀。第一份報告於7/16號的為D2(7)。 第2份拿打素的為 D2(8)。
李官提雙方可於今天想清有無其他問題,可明天再處理。最後決定明天11點再商討餘下結案及裁決日子。
[16:32]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8/9) 11:0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警車上無人曾踢被告頭(唔同意)
因曾同15436提及抖唔到氣所以警員先問(相反,係被告自己講先,唔同意無講去醫院)
當天去銅鑼灣與灣仔一帶目的是參與集結及暴動行為(不同意)
沒有健身一事(不同意)
沒有行山一事(不同意)
當天到319號是為聲緩(不同意)
是壯大聲勢(不同意)
是壯大集結暴動行為(不同意)
開傘是聲援集結行為(不同意)
手套非執垃圾之用(不同意)
手套目的是參與暴動期間作保護手部之用(不同意)
頸上護目鏡是參與暴動期間作保護裝備之一(不同意)
截停該刻已告之非法集結(不同意)
警員已表露身份(不同意)
警員已叫不要反抗(不同意)
曾嘗試逃跑逃避制服(不同意)
手故意放胸前是阻止警員將手放背部上扣(不同意)
身上急救用品非打羽毛球時用(不同意)
急救物品是為暴動間集結者提供救援用品(不同意)
提供目的是為畀現場者提供安心激勵(不同意)
背囊內紙張非當天執的垃圾(不同意)
該些物品是聲援示威者的表達行為(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成。
🔸辯方覆問:
健身室於megabox有分店,控方指藍田較近,但被告指銅鑼灣方便啲。
被告解釋指當天搭613唔知已改道,因見613無寫改道,個站都係嗰度。
被告代表以65B呈遞醫療報告,如大家無要求可以不讀。第一份報告於7/16號的為D2(7)。 第2份拿打素的為 D2(8)。
李官提雙方可於今天想清有無其他問題,可明天再處理。最後決定明天11點再商討餘下結案及裁決日子。
[16:32]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8/9) 11:00 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 非即時,補回9月7日審訊 🖇️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往灣仔行程
自從與女友拍拖後便有接送女友收工的習慣,若在住所出發就會使用這條路線(按:由紅磡家步行至Y core,穿過理大,途經尖東往碼頭搭船往灣仔女友工作地點)。
控方問為何不乘搭地鐵。被告指因為當時未有沙中線,由紅磡住所往何文田站再轉線較麻煩。行去何文田站與理大所需時間相近。
控續問在何文田如何轉乘。被告答需搭去油麻地轉金鐘再轉灣仔。
🗣林官問以前沒有試過這路線。 被告指有試過,不記得次數。
控方指出,由何文田搭地鐵經金鐘去灣仔需時約16分鐘。
由2019年2月與女友開始拍拖至案發日,接送過女友廿數次。若由住所出發就會搭船,相信超過十數次。近地鐵站的地區出發才會搭地鐵。
▶️FYP
現在找不到女友是因為分手,用不同方法都試過都找不到,包括上門。11月都有打過给女友。控問有冇嘗試問電訊公司取通話紀錄。被告稱沒有,至準備審訊時也沒有。因為沒有需要。
控方指出被告不問電話公司是因為講大話,根本沒有女友。 被告不同意。
控續問與FYI有關問題。被告指最後有交報告並填上女友的名字。交報告不用見導師,而實體報告放置於導師辨公室外的箱內。當時沒有跟導師提過找不到女友。因為不想做到咁絕。控方指出被告此舉是欺騙校方。被告指不算,因為FYP初期女友都有就舊題目做過資料搜集。於2020年1月至2月轉與疫情相關的題目。被告確認女友沒有參與過新題目,2020年5月交報告時,因找不到女友,才填上女友名。控方指出此行為為欺騙學校。被告不同意,因女友有參與前期工作。
辯方提醒這可能涉及其他罪行。如欺詐。
🗣林官指出如果確實講到涉及何罪,的確有需要提醒被告。認為此舉最多都只是個人品格問題。
▶️兼職倉務員
2019年9月開始做兼職倉務員,中介人每半個月會結一次數,再以現金出糧。控方關注是否有相關紀錄。被告稱中介人應該會有,而物流公司就不會有紀錄,因全由中介人安排往青衣物流倉協助搬貨。因案發時遺失手機,加上要宵禁,便沒有再返倉務員。
手套頸套都是返工自費。手套是在第一次返工,中介人提醒需自備手套及安全鞋時購入。口罩是第二次,頸套則是第三次。
▶️對社會事件的關注
2019年6月至案發時,只會在Instagram的限時動態,由他人轉發的新聞截圖或影片。知雙方有衝突對峙,如水炮車、物品著火,但沒有研究衝突是否升級。見參與暴動人仕都有穿深色衣物的人,有配戴防毒面罩,沒有留意有否手套頸套面巾。
11月17日,有在Instagram 留意到有暴動發生,但沒有留意新聞。有聽過大三罷,但不清楚有何大學參與。
自己就讀的浸大十一月不知甚麼原因停課,沒有深究,也沒有與女友傾為何停課。
約2019年11月12/13日有留意過理大新聞,Instagram 見紅隧收費廣場有破壞行為。
▶️11月16日進入理大經歷
11月16日也曾穿過理大往尖東搭船去灣仔接女友。
當時進入理大留意到有雜物,即育才道有磚塊,行人路上有沙。當日同樣由A core離開理大,正門外的行車路有磚塊。都是經暢運道去科學館道,當時無特別,與平時無異。沒有留意十字路口。女友沒有反對你入理大。
控方問16號行了一次理大,為何17號也採用該路線。被告指因為16號入去都是暢通無阻,17號也照行。路程約50分鐘。
當日由紅磡住所至Y core, 沿途地面與平時無異,不覺得有破壞和有磚塊。第一次見有磚是在育才道。
▶️11月17日進入理大前
控問17號為何不乘搭地鐵。被告沒有想過,加上16號可行,覺得17號也可照行。進入前沒有用手機查看理大情況。同意用手機查不會浪時間。出門前也沒有檢查背囊,知道背囊一直有放手套頸套等。否認攜帶這些物品是參與理大暴動。只是認為放屋企會好易遺失。番工會忘記攜帶,故一直放在背囊。
在進入行人隧道前的階段,從Instagram得知理大正門有衝突,見到水炮車射水的相。當時自己仍身處行人隧道,沒有再用手機查看理大情況。因為限時動態非即時,是數小時前的貼文,認為衝突數小時應己平息。 同意用手機查看新聞很方便。
控方再問在此階段,得知女友遲收工的消息未。 被告稱未,故此想六點接送女友。也沒有計劃返回使用其他交通方式接女友。因當時理大仍未封鎖。直至進入育材道才收到女友知會遲收工。
當時己想拍理大校園內的情況,留待與女友傾FYP更改題目事宜。因早在10月10日交第一階段報告,導師稱再找不到人訪問就會冇分。控方質疑被告10月10日後沒有去過衝突現場,又不會特別關心社會事件,為何當刻又忽然有該念頭。被告稱當時已入去,又有時間。控再指16號入去理大又沒有該念頭。被告稱16號女友準時收工。控再問早些去都得。被告指未有想過。
控方再指出去接女友是講大話,被告不同意。
▶️進入理大
控方問留在理大有沒有影到想要的畫面。被告指留在理大只係想兜圈及影相。亦未有想過訪問,因為當時只是初步構思,想影相找尋方向及與女友討論。當時想影校內情況與外面描述有否不同。另遇到有趣事物也會拍片。
控問被告知理大有幾個出入口。被告回答指4個。原打算都是經A core。
體育館:
去到體育館見休息的人所穿衣著不止黑色,多隻顏色都有。沒有留意他們有否配戴裝備。沒有行入去觀察,因認為沒有必要,沒有特別,在入口影較特別,呈色彩繽紛。控質疑被告目的是要研究,但又不入去。被告稱他們正在休息,沒有紀錄價值。
活動中心:
約1830進入活動中心,因飯堂與活動中心有一通道相連,直接過去就可以。入去見有衫褲鞋襪,防毒面罩,醫用口罩等物資。存量頗多。
控方指出在這階段沒有取用物品,因為知該些物品是供給人參與暴動之用。被告否認,只認為沒有需要及不知可否取用。自己也沒有從Instagram得知物資站的信息。控續問FYP不想講這項。被告稱沒有想這。
紅火橋:
去到紅火橋見有雜物及起火,當時覺得只要不繼續往前就沒有問題。加上和校園有些距離,想行前影多些相,順便入A core。 當時也有google指有人在火堆放火,唯不肯定真假。當時自已不算害怕。
在這個階段影了接近1小時,影到過千張相。控問足夠未,要離開未。被告回答差不多離開,因為都係想沿途行。
🗣林官問跟住行去邊。 被告答A core。 林指昨日主問供詞又話去尖東橋。被告指因為行人道順便會經過尖東橋。
控問明知A core有衝突,還要走過去。被告稱當時衝突已過一段時間,認為衝突不會持續太長。當時心態已想離開。
控指出網上搵料,不會浪費很多時間。被告認為網上太多fakenew,加上太多消息。
▶️A core 第一次嘗試離開
在百步梯頂以正常步速沿樓梯落去,有些雜物,但通道夠一人經過。見有黑衫人聚集,沒有留意他們有否裝備。控方質問被告要入理大做資料搜集,為何不留意。被告指自己不會影人,只會影理大校園環境。
當時身處A core正門未越過噴水池,視線右邊望到少少漆咸道南。當時漆咸道南與暢運道見仍有衝突,水炮車射水,示威者後退。左邊無留意,只校到校園內冇衝突,亦沒有再行前。前方則沒有衝突。
控方再問為何要返回入校園。被告解釋因聞到刺鼻氣味,正前方科學館道有十數人視線望向大十字的衝突位置,似乎準備起步,作勢想走過去。其後自己沒有再行前怕自己被牽涉,選擇返回。整個階段約兩三分鐘。
控方指出被告不走係因為想留守校園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再問當時有沒有戴手套口罩或頸套。被告回答沒有。控再指既然聞到刺鼻氣味,都沒有想過在背囊取出口罩或頸套。被告指當時氣味不算濃烈。
▶️Y core 第一次嘗試離開
其後打算經Y core出紅磡搭巴士。控方詢問Y core情況。被告指當時Y core有幾十人是聚集,大部份人穿深色衣物,部份人有防毒面罩,護目鏡及頭盔。沒有留意有否武器。
🗣林關注哪個出入口。被告指至校園Y core出入口。
控續問隧道有否完全堵塞。被告指見有雜物,未知堵塞曬。當時距離隧道約30米,逗留不足五分鐘。控方問黑衫人有否武力行為。被告沒有留意。控再問有沒有人講過不可以由該行人隧道離開。被告回答沒有。控續問為何不問黑衫人可否離開。被告稱想搞清楚先問。控反問被告早前先講過網上好多失實資訊。被告答因不知對方是甚麼人。控再問為何不走近過去。被告稱怕會如早前往紅火橋般,突然起火。
▶️返回校園
其後離開Y core返回平台。收到女友電話問為何仍在理大。控問原來女友不知你一向穿理大。被告回答女友知,當時是問我為何隔咁耐仍在理大。當時女友反能錯愕及驚㤉。 其後與她解釋轉題目商討FYP新方向。控方質問所以她知你在理大,應不會奇怪你仍在理大。被告解釋因為是一瞬間的想法。
其後手機見到警方發放消息指Y core可離開,當時約2130至2230時。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 非即時,補回9月7日審訊 🖇️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
▶️往灣仔行程
自從與女友拍拖後便有接送女友收工的習慣,若在住所出發就會使用這條路線(按:由紅磡家步行至Y core,穿過理大,途經尖東往碼頭搭船往灣仔女友工作地點)。
控方問為何不乘搭地鐵。被告指因為當時未有沙中線,由紅磡住所往何文田站再轉線較麻煩。行去何文田站與理大所需時間相近。
控續問在何文田如何轉乘。被告答需搭去油麻地轉金鐘再轉灣仔。
🗣林官問以前沒有試過這路線。 被告指有試過,不記得次數。
控方指出,由何文田搭地鐵經金鐘去灣仔需時約16分鐘。
由2019年2月與女友開始拍拖至案發日,接送過女友廿數次。若由住所出發就會搭船,相信超過十數次。近地鐵站的地區出發才會搭地鐵。
▶️FYP
現在找不到女友是因為分手,用不同方法都試過都找不到,包括上門。11月都有打過给女友。控問有冇嘗試問電訊公司取通話紀錄。被告稱沒有,至準備審訊時也沒有。因為沒有需要。
控方指出被告不問電話公司是因為講大話,根本沒有女友。 被告不同意。
控續問與FYI有關問題。被告指最後有交報告並填上女友的名字。交報告不用見導師,而實體報告放置於導師辨公室外的箱內。當時沒有跟導師提過找不到女友。因為不想做到咁絕。控方指出被告此舉是欺騙校方。被告指不算,因為FYP初期女友都有就舊題目做過資料搜集。於2020年1月至2月轉與疫情相關的題目。被告確認女友沒有參與過新題目,2020年5月交報告時,因找不到女友,才填上女友名。控方指出此行為為欺騙學校。被告不同意,因女友有參與前期工作。
辯方提醒這可能涉及其他罪行。如欺詐。
🗣林官指出如果確實講到涉及何罪,的確有需要提醒被告。認為此舉最多都只是個人品格問題。
▶️兼職倉務員
2019年9月開始做兼職倉務員,中介人每半個月會結一次數,再以現金出糧。控方關注是否有相關紀錄。被告稱中介人應該會有,而物流公司就不會有紀錄,因全由中介人安排往青衣物流倉協助搬貨。因案發時遺失手機,加上要宵禁,便沒有再返倉務員。
手套頸套都是返工自費。手套是在第一次返工,中介人提醒需自備手套及安全鞋時購入。口罩是第二次,頸套則是第三次。
▶️對社會事件的關注
2019年6月至案發時,只會在Instagram的限時動態,由他人轉發的新聞截圖或影片。知雙方有衝突對峙,如水炮車、物品著火,但沒有研究衝突是否升級。見參與暴動人仕都有穿深色衣物的人,有配戴防毒面罩,沒有留意有否手套頸套面巾。
11月17日,有在Instagram 留意到有暴動發生,但沒有留意新聞。有聽過大三罷,但不清楚有何大學參與。
自己就讀的浸大十一月不知甚麼原因停課,沒有深究,也沒有與女友傾為何停課。
約2019年11月12/13日有留意過理大新聞,Instagram 見紅隧收費廣場有破壞行為。
▶️11月16日進入理大經歷
11月16日也曾穿過理大往尖東搭船去灣仔接女友。
當時進入理大留意到有雜物,即育才道有磚塊,行人路上有沙。當日同樣由A core離開理大,正門外的行車路有磚塊。都是經暢運道去科學館道,當時無特別,與平時無異。沒有留意十字路口。女友沒有反對你入理大。
控方問16號行了一次理大,為何17號也採用該路線。被告指因為16號入去都是暢通無阻,17號也照行。路程約50分鐘。
當日由紅磡住所至Y core, 沿途地面與平時無異,不覺得有破壞和有磚塊。第一次見有磚是在育才道。
▶️11月17日進入理大前
控問17號為何不乘搭地鐵。被告沒有想過,加上16號可行,覺得17號也可照行。進入前沒有用手機查看理大情況。同意用手機查不會浪時間。出門前也沒有檢查背囊,知道背囊一直有放手套頸套等。否認攜帶這些物品是參與理大暴動。只是認為放屋企會好易遺失。番工會忘記攜帶,故一直放在背囊。
在進入行人隧道前的階段,從Instagram得知理大正門有衝突,見到水炮車射水的相。當時自己仍身處行人隧道,沒有再用手機查看理大情況。因為限時動態非即時,是數小時前的貼文,認為衝突數小時應己平息。 同意用手機查看新聞很方便。
控方再問在此階段,得知女友遲收工的消息未。 被告稱未,故此想六點接送女友。也沒有計劃返回使用其他交通方式接女友。因當時理大仍未封鎖。直至進入育材道才收到女友知會遲收工。
當時己想拍理大校園內的情況,留待與女友傾FYP更改題目事宜。因早在10月10日交第一階段報告,導師稱再找不到人訪問就會冇分。控方質疑被告10月10日後沒有去過衝突現場,又不會特別關心社會事件,為何當刻又忽然有該念頭。被告稱當時已入去,又有時間。控再指16號入去理大又沒有該念頭。被告稱16號女友準時收工。控再問早些去都得。被告指未有想過。
控方再指出去接女友是講大話,被告不同意。
▶️進入理大
控方問留在理大有沒有影到想要的畫面。被告指留在理大只係想兜圈及影相。亦未有想過訪問,因為當時只是初步構思,想影相找尋方向及與女友討論。當時想影校內情況與外面描述有否不同。另遇到有趣事物也會拍片。
控問被告知理大有幾個出入口。被告回答指4個。原打算都是經A core。
體育館:
去到體育館見休息的人所穿衣著不止黑色,多隻顏色都有。沒有留意他們有否配戴裝備。沒有行入去觀察,因認為沒有必要,沒有特別,在入口影較特別,呈色彩繽紛。控質疑被告目的是要研究,但又不入去。被告稱他們正在休息,沒有紀錄價值。
活動中心:
約1830進入活動中心,因飯堂與活動中心有一通道相連,直接過去就可以。入去見有衫褲鞋襪,防毒面罩,醫用口罩等物資。存量頗多。
控方指出在這階段沒有取用物品,因為知該些物品是供給人參與暴動之用。被告否認,只認為沒有需要及不知可否取用。自己也沒有從Instagram得知物資站的信息。控續問FYP不想講這項。被告稱沒有想這。
紅火橋:
去到紅火橋見有雜物及起火,當時覺得只要不繼續往前就沒有問題。加上和校園有些距離,想行前影多些相,順便入A core。 當時也有google指有人在火堆放火,唯不肯定真假。當時自已不算害怕。
在這個階段影了接近1小時,影到過千張相。控問足夠未,要離開未。被告回答差不多離開,因為都係想沿途行。
🗣林官問跟住行去邊。 被告答A core。 林指昨日主問供詞又話去尖東橋。被告指因為行人道順便會經過尖東橋。
控問明知A core有衝突,還要走過去。被告稱當時衝突已過一段時間,認為衝突不會持續太長。當時心態已想離開。
控指出網上搵料,不會浪費很多時間。被告認為網上太多fakenew,加上太多消息。
▶️A core 第一次嘗試離開
在百步梯頂以正常步速沿樓梯落去,有些雜物,但通道夠一人經過。見有黑衫人聚集,沒有留意他們有否裝備。控方質問被告要入理大做資料搜集,為何不留意。被告指自己不會影人,只會影理大校園環境。
當時身處A core正門未越過噴水池,視線右邊望到少少漆咸道南。當時漆咸道南與暢運道見仍有衝突,水炮車射水,示威者後退。左邊無留意,只校到校園內冇衝突,亦沒有再行前。前方則沒有衝突。
控方再問為何要返回入校園。被告解釋因聞到刺鼻氣味,正前方科學館道有十數人視線望向大十字的衝突位置,似乎準備起步,作勢想走過去。其後自己沒有再行前怕自己被牽涉,選擇返回。整個階段約兩三分鐘。
控方指出被告不走係因為想留守校園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再問當時有沒有戴手套口罩或頸套。被告回答沒有。控再指既然聞到刺鼻氣味,都沒有想過在背囊取出口罩或頸套。被告指當時氣味不算濃烈。
▶️Y core 第一次嘗試離開
其後打算經Y core出紅磡搭巴士。控方詢問Y core情況。被告指當時Y core有幾十人是聚集,大部份人穿深色衣物,部份人有防毒面罩,護目鏡及頭盔。沒有留意有否武器。
🗣林關注哪個出入口。被告指至校園Y core出入口。
控續問隧道有否完全堵塞。被告指見有雜物,未知堵塞曬。當時距離隧道約30米,逗留不足五分鐘。控方問黑衫人有否武力行為。被告沒有留意。控再問有沒有人講過不可以由該行人隧道離開。被告回答沒有。控續問為何不問黑衫人可否離開。被告稱想搞清楚先問。控反問被告早前先講過網上好多失實資訊。被告答因不知對方是甚麼人。控再問為何不走近過去。被告稱怕會如早前往紅火橋般,突然起火。
▶️返回校園
其後離開Y core返回平台。收到女友電話問為何仍在理大。控問原來女友不知你一向穿理大。被告回答女友知,當時是問我為何隔咁耐仍在理大。當時女友反能錯愕及驚㤉。 其後與她解釋轉題目商討FYP新方向。控方質問所以她知你在理大,應不會奇怪你仍在理大。被告解釋因為是一瞬間的想法。
其後手機見到警方發放消息指Y core可離開,當時約2130至2230時。
▶️Y core 第二次嘗試離開
當時返回Y core,距離Y core的校園校園出入口約十多米,想過行人隧道。控引述主問供詞指離出入口十多米,見到一班人。被告確認,他們在隧道出入口折返。控問記得公告有沒有提幾點唔走就會被捕。被告只記得公告指九點半可經Y core離開。
控續指你講過他們告訴你隧道塞死曬係,你有沒有再重出入口行前去求證。被告回答沒有,因認為他們沒有必要欺騙我。控續問當時黑衫人位置。被告指出他們在校園內,非隧道的出入口。控即沒有人講過黑衫人阻擋出入口。被告確認。控指即與第一次經Y core嘗離開不同。被告否認。控質疑被告說法並即時翻閱被告昨天主問供詞。
🗣控翻閱途中,林官不耐煩指出被告昨天是提過黑衣人在Y core校園出口附近聚集,是流動性。
控方向被告指出當時不離開是想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再次返到校園發現遺失手機
約2330時返回校園平台,發現褲袋內的手機遺失。當時倒曬背囊找手機,見到有手套頸套向風褸。控問有冇想過扔晒上述物品,不怕被人誤會是示威者。被告指沒有仍及沒想過會被誤會。
▶️再次回到A core
將0100時,打算再次走到百步梯,因想觀察衝突是否平息。當時已經想離開。
其後在找電話時在育才路遇到記者借手機。控問當時沒有問記者確實位國3及離開路線。被答回答沒有。想尋找手機先,打完電話記者也離去,沒有問他何處安全。只想行到A core,因記得科學館道行人路沒有雜物阻塞。 當時想趁衝突平靜後就從A core離開。
控續問在哪一個階段戴上裝備。被告指在百步梯頂戴上頸套,落去百步梯底拉上頸套。當時決定行樓梯落百步梯底,步速偏急。
🗣控續問何階段拉上頸套。林官指責控方,如果有留心你會知已經問過,有很問題在庭上都重覆了數次。
控問除了戴頸套有沒有其他,如口罩。被告回答沒有,也沒有想過要戴。
控續問百步梯底情況。被告稱與第一次差不多,視線望到漆咸道南,分辯不了衝突是否多了。也沒有留意左邊,前方暢連4道科學館道交因仍有人聚集。當時因聞到刺鼻氣味,拉上頸套後仍擋不了,認為走不到。也沒有嘗試從左邊走。
▶️再次返回平台,發現其他出口也無法離開
其反返回平台去不同地方,有去過紅火橋與尖東橋,發現無法離開。控質問為何不前往Y core出口,相信沒有人阻礙你過去。被告稱因早前有雜物阻塞。
控方再指出繼續留在理大,便是想參與暴動。被告否認。
控續問回到飯堂看直播,直播畫面是何處。被告答A core,沒有影經紅火橋、尖東橋與Y core。 控續問想在A core走。被告確認,因記得科學館道沒有雜物,會方便離開。
控問當時有在飯堂向記者借手機聯絡女友。被告確認。控再問家人呢。被告回答知家人平日工作辛苦,不想他們擔心。
控續問有否想過報警,被告有想過,但認為出入口全封,警察都無法進入。控1問有冇問記者如何離開。被告回答沒有問。控問有否遇到守護孩子或丁媽媽。被告答也沒有遇到他們。
當時見A core平靜想趁機離開。想起早前刺鼻的氣味,使隨手取未開封的濾芯,以備不時之需。
凌晨四至五點沒有用過,也無扔掉,因想以備不時之需。整個階段未受催淚氣體影響。當決定A core離開也未有想過戴上裝備。
控續問不怕被誤會是示威者。被告稱物品都放入背囊裡,所以不怕。
▶️A core離開時被捕及被警暴力對待的過程
當時沿育才道往A core噴水池,當時最遠最到噴水池對出近暢運道旁的行人路旁。當時距離50米外的十字路口有衝突,聽到有槍聲,過百人由右邊衝來,左邊有二三十人。
控問被告為何轉身返回校園。被告解釋指聞到刺鼻味好辛苦。控續問為何不向前行,既然前方無人。被告因擔心會迎面阻擋左右邊衝來的人群。因此沒有嘗試向前。
最後轉身行前幾步就被人襟底。當時未知被人用液體噴眼及被亂棍毆打的人是警察。直至被拉起身在平靜位置坐底方知悉。
控問有沒有作出投訴,被告稱唔知可以。沒有向值日官或警察投訴科投訴。直到11月18日夜見律師時有提過。
🗣林官問律師有否代你投訴。被告稱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上庭有。向法庭指出比警察打及拖行,半隻門牙崩裂。
控指出所謂上庭投訴都是沒有紀錄。被告確認。控續問有沒有要求去醫院。被告稱有要求過,但最終都不獲安排。 第一次是被警拖去平靜位置坐底時,當時有即時向警反映好暈想睇醫生,警察大聲呼喊「唔好扮嘢啦」。其後帶到警署也沒有再要求,因為想盡快離開,不知會搞幾耐。法庭保釋後有去看牙醫。控指出沒有呈上當日紀錄,被告確認。
▶️控方指出案情
-警員SGTA6是在暢運道東行線的馬路截停被告
-被告當時有用物品遮掩口鼻
-被告有反抗
-SGTA6將被告制服在地下有作出警告,被告不作理會,不斷反抗
-其他警員才上前協助制服
-警員用一隻手牽住被告的手,另一隻手按被告頭部,再行前數米將其制服
-之後用索帶將被告雙手扣上,被告想縮手,警員再扣緊索帶
-SGTA6沒有使用武力或警棍對你作出暴力對待
-所有證物(p323-335),即身上衣物及裝備都是用來穿著或帶去理大參與暴動
(🗣林官要求控方讀出: 背囊、護目鏡、黑頸套、黑口罩、黑短褲、黑風褸、黑短袖Tee等)
-進入理大原因是為了參與暴動
-如非參與,必然有足夠時間離開
被告對上述說法皆不同意❌
-當時揹黑色背囊 頸上掛上頸套,穿著深色長衫褲
被告對上述說法同意✅
🔸控方覆問
被告指由住所行去何文田站需時二十至二十五分鐘。
確認與女友12月分開後,仍在報告填上女友名字是覺得好有參與前期的工作,不想女友冇分,也想與女友復合。
辯方問若當時向導師提出找不到女友,而最終女友被剔除,會影響復合。被告沒有考慮。
🗣林官要求被告澄清:
確認女友中文名寫法,15至20次接送女友都是搭船。
林官再問有沒有試這到碼頭時,小輪剛開,要等下一班。被告指最多都是等5-6分鐘就有船。林續再問知不知船要十幾分鐘一班。被告稱不知道。
D13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案情完结。
📌結案陳詞建議
🌟陳詞問卷
向控辯雙方派陳詞問卷,明白各人有各人寫作方法,但提醒控辯雙方,問卷所提的觀點要講清楚。
🔹控方問卷
1)會否指出該案是否理大事件一部份
2)如是,法庭可作出甚麼程度的司法認知:
即任何生活在香港且有留意香港的正常人,不用刻意去發掘,只要提起理大事件,他亦能講到事件發生,為何發生的基本認識。要求控方列明,但不用細節到有多少警員受傷,理大修復費用等。
3)暴動範圍
釐清暴動範圍,校內/校外/邊條街。知同意案情有列出8大暴動範圍,想知有沒有其他地方。特別關心A core哪一個範圍屬暴動,因有被告在醫療中心外的走廊被捉走,關注該處是否暴動,究竟理大何處才是暴動,要求控方釐清。至少要考慮到11月18日05:30前。
林官補充上訴庭指出就算有某刻平靜不代表不是暴動,因為暴動具連續性。指出校外一定有暴動發生,但校內是否全部core,還是某幾座才是暴動範圍。提醒控方要好小心,就證據建立論述,是理工範圍由邊緣至核心,還是某些範圍。
4)針對個別被告的指控
要講清楚針對個別被告的指控,特別是有被告多於一條,要講明。
🔸辯方問卷
1)如同意本案是理大相關事件,對控方所述之司法認知同不同意。
2)如不認為是理大事件的一部份。論述為何。
3)對控方證據有爭議,有說法或批評,需詳加論述
4)最後要有簡潔而無遺漏的結講
林官要求控辯雙方在書面陳詞要準備充足,不希望只得大綱,但在庭上又長篇大講。結案當日為星期六,期望半日能完成。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28日(六) 進行結案陳詞。2023年12月09日(六)作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當時返回Y core,距離Y core的校園校園出入口約十多米,想過行人隧道。控引述主問供詞指離出入口十多米,見到一班人。被告確認,他們在隧道出入口折返。控問記得公告有沒有提幾點唔走就會被捕。被告只記得公告指九點半可經Y core離開。
控續指你講過他們告訴你隧道塞死曬係,你有沒有再重出入口行前去求證。被告回答沒有,因認為他們沒有必要欺騙我。控續問當時黑衫人位置。被告指出他們在校園內,非隧道的出入口。控即沒有人講過黑衫人阻擋出入口。被告確認。控指即與第一次經Y core嘗離開不同。被告否認。控質疑被告說法並即時翻閱被告昨天主問供詞。
🗣控翻閱途中,林官不耐煩指出被告昨天是提過黑衣人在Y core校園出口附近聚集,是流動性。
控方向被告指出當時不離開是想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再次返到校園發現遺失手機
約2330時返回校園平台,發現褲袋內的手機遺失。當時倒曬背囊找手機,見到有手套頸套向風褸。控問有冇想過扔晒上述物品,不怕被人誤會是示威者。被告指沒有仍及沒想過會被誤會。
▶️再次回到A core
將0100時,打算再次走到百步梯,因想觀察衝突是否平息。當時已經想離開。
其後在找電話時在育才路遇到記者借手機。控問當時沒有問記者確實位國3及離開路線。被答回答沒有。想尋找手機先,打完電話記者也離去,沒有問他何處安全。只想行到A core,因記得科學館道行人路沒有雜物阻塞。 當時想趁衝突平靜後就從A core離開。
控續問在哪一個階段戴上裝備。被告指在百步梯頂戴上頸套,落去百步梯底拉上頸套。當時決定行樓梯落百步梯底,步速偏急。
🗣控續問何階段拉上頸套。林官指責控方,如果有留心你會知已經問過,有很問題在庭上都重覆了數次。
控問除了戴頸套有沒有其他,如口罩。被告回答沒有,也沒有想過要戴。
控續問百步梯底情況。被告稱與第一次差不多,視線望到漆咸道南,分辯不了衝突是否多了。也沒有留意左邊,前方暢連4道科學館道交因仍有人聚集。當時因聞到刺鼻氣味,拉上頸套後仍擋不了,認為走不到。也沒有嘗試從左邊走。
▶️再次返回平台,發現其他出口也無法離開
其反返回平台去不同地方,有去過紅火橋與尖東橋,發現無法離開。控質問為何不前往Y core出口,相信沒有人阻礙你過去。被告稱因早前有雜物阻塞。
控方再指出繼續留在理大,便是想參與暴動。被告否認。
控續問回到飯堂看直播,直播畫面是何處。被告答A core,沒有影經紅火橋、尖東橋與Y core。 控續問想在A core走。被告確認,因記得科學館道沒有雜物,會方便離開。
控問當時有在飯堂向記者借手機聯絡女友。被告確認。控再問家人呢。被告回答知家人平日工作辛苦,不想他們擔心。
控續問有否想過報警,被告有想過,但認為出入口全封,警察都無法進入。控1問有冇問記者如何離開。被告回答沒有問。控問有否遇到守護孩子或丁媽媽。被告答也沒有遇到他們。
當時見A core平靜想趁機離開。想起早前刺鼻的氣味,使隨手取未開封的濾芯,以備不時之需。
凌晨四至五點沒有用過,也無扔掉,因想以備不時之需。整個階段未受催淚氣體影響。當決定A core離開也未有想過戴上裝備。
控續問不怕被誤會是示威者。被告稱物品都放入背囊裡,所以不怕。
▶️A core離開時被捕及被警暴力對待的過程
當時沿育才道往A core噴水池,當時最遠最到噴水池對出近暢運道旁的行人路旁。當時距離50米外的十字路口有衝突,聽到有槍聲,過百人由右邊衝來,左邊有二三十人。
控問被告為何轉身返回校園。被告解釋指聞到刺鼻味好辛苦。控續問為何不向前行,既然前方無人。被告因擔心會迎面阻擋左右邊衝來的人群。因此沒有嘗試向前。
最後轉身行前幾步就被人襟底。當時未知被人用液體噴眼及被亂棍毆打的人是警察。直至被拉起身在平靜位置坐底方知悉。
控問有沒有作出投訴,被告稱唔知可以。沒有向值日官或警察投訴科投訴。直到11月18日夜見律師時有提過。
🗣林官問律師有否代你投訴。被告稱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上庭有。向法庭指出比警察打及拖行,半隻門牙崩裂。
控指出所謂上庭投訴都是沒有紀錄。被告確認。控續問有沒有要求去醫院。被告稱有要求過,但最終都不獲安排。 第一次是被警拖去平靜位置坐底時,當時有即時向警反映好暈想睇醫生,警察大聲呼喊「唔好扮嘢啦」。其後帶到警署也沒有再要求,因為想盡快離開,不知會搞幾耐。法庭保釋後有去看牙醫。控指出沒有呈上當日紀錄,被告確認。
▶️控方指出案情
-警員SGTA6是在暢運道東行線的馬路截停被告
-被告當時有用物品遮掩口鼻
-被告有反抗
-SGTA6將被告制服在地下有作出警告,被告不作理會,不斷反抗
-其他警員才上前協助制服
-警員用一隻手牽住被告的手,另一隻手按被告頭部,再行前數米將其制服
-之後用索帶將被告雙手扣上,被告想縮手,警員再扣緊索帶
-SGTA6沒有使用武力或警棍對你作出暴力對待
-所有證物(p323-335),即身上衣物及裝備都是用來穿著或帶去理大參與暴動
(🗣林官要求控方讀出: 背囊、護目鏡、黑頸套、黑口罩、黑短褲、黑風褸、黑短袖Tee等)
-進入理大原因是為了參與暴動
-如非參與,必然有足夠時間離開
被告對上述說法皆不同意❌
-當時揹黑色背囊 頸上掛上頸套,穿著深色長衫褲
被告對上述說法同意✅
🔸控方覆問
被告指由住所行去何文田站需時二十至二十五分鐘。
確認與女友12月分開後,仍在報告填上女友名字是覺得好有參與前期的工作,不想女友冇分,也想與女友復合。
辯方問若當時向導師提出找不到女友,而最終女友被剔除,會影響復合。被告沒有考慮。
🗣林官要求被告澄清:
確認女友中文名寫法,15至20次接送女友都是搭船。
林官再問有沒有試這到碼頭時,小輪剛開,要等下一班。被告指最多都是等5-6分鐘就有船。林續再問知不知船要十幾分鐘一班。被告稱不知道。
D13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案情完结。
📌結案陳詞建議
🌟陳詞問卷
向控辯雙方派陳詞問卷,明白各人有各人寫作方法,但提醒控辯雙方,問卷所提的觀點要講清楚。
🔹控方問卷
1)會否指出該案是否理大事件一部份
2)如是,法庭可作出甚麼程度的司法認知:
即任何生活在香港且有留意香港的正常人,不用刻意去發掘,只要提起理大事件,他亦能講到事件發生,為何發生的基本認識。要求控方列明,但不用細節到有多少警員受傷,理大修復費用等。
3)暴動範圍
釐清暴動範圍,校內/校外/邊條街。知同意案情有列出8大暴動範圍,想知有沒有其他地方。特別關心A core哪一個範圍屬暴動,因有被告在醫療中心外的走廊被捉走,關注該處是否暴動,究竟理大何處才是暴動,要求控方釐清。至少要考慮到11月18日05:30前。
林官補充上訴庭指出就算有某刻平靜不代表不是暴動,因為暴動具連續性。指出校外一定有暴動發生,但校內是否全部core,還是某幾座才是暴動範圍。提醒控方要好小心,就證據建立論述,是理工範圍由邊緣至核心,還是某些範圍。
4)針對個別被告的指控
要講清楚針對個別被告的指控,特別是有被告多於一條,要講明。
🔸辯方問卷
1)如同意本案是理大相關事件,對控方所述之司法認知同不同意。
2)如不認為是理大事件的一部份。論述為何。
3)對控方證據有爭議,有說法或批評,需詳加論述
4)最後要有簡潔而無遺漏的結講
林官要求控辯雙方在書面陳詞要準備充足,不希望只得大綱,但在庭上又長篇大講。結案當日為星期六,期望半日能完成。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28日(六) 進行結案陳詞。2023年12月09日(六)作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 *(14)/ D2:李(15)/ D3:鄧(15)
D4:李(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速報:全部罪成🔴
D1-5索取教導所報告,其餘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6日1700作求情,10月4日1700作判刑。期間所有被告均需還押。
本庭需要詳情, 請按此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裁決
D1: *(14)/ D2:李(15)/ D3:鄧(15)
D4:李(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速報:全部罪成🔴
D1-5索取教導所報告,其餘索取背景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6日1700作求情,10月4日1700作判刑。期間所有被告均需還押。
本庭需要詳情, 請按此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1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9.09]
- - - - - - - - - - - - - -
⚠️由於司法機構未完全更新明天的案件表,本表的資訊是源自本台的紀錄和司法機構現存的資訊。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張,郭,杜林,容(18-20)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余(19) #審訊 [1/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楊,羅,吳(23-24) #續審 [16/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蘇(2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5/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5/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13個月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 #續審 [9/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曾(23)🛑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煽動意圖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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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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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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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司法機構未完全更新明天的案件表,本表的資訊是源自本台的紀錄和司法機構現存的資訊。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張,郭,杜林,容(18-20)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宣揚恐怖主義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余(19) #審訊 [1/4] (#星火同盟 洗黑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楊,羅,吳(23-24) #續審 [16/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蘇(2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鄭,賴,趙,葉,羅,王(16-28) #續審 [5/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 #續審 [5/7]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13個月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蔡,丁(39-54) #續審 [9/10]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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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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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曾(23)🛑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七一刺警 煽動意圖 企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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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9/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9/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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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