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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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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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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4/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5:李 (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D1,2、3、7、8、10、11、12、13及14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法庭已排期明天即4月26日 0930 所有認罪被告出庭提訊 商討求情及安排判刑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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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0949 開庭

📌結案陳詞
雙方已經交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補充
就辯方結案提出之法律爭議已作書面補充及提供2案例予法庭,採納書面陳詞沒有進一步補充。
🔸辯方補充
D4 及D6
只更正一些錯別字。如果不能排除D4及DW1之口供可信,法庭應判處無罪。就算未能接納,法庭也應考慮被截停位置及時間距離其出門時間很短亦非在警方防線內。
D5
沒有補充
D9
希望考慮被告沒有定罪紀錄,已就控方陳詞對比被告作供予法庭參考。控方指D9及友人只為泛泛之交,但友誼非旁人能以主觀量度。當時附近確有幾間便利店,但D9只是跟隨友人去其中一間。控方質疑被告為何在某位置C清楚記得聽不到聲嚮而另一位置D又聽到也只是主觀認為不可信。被告隨便拾起防毒口罩使用可能是自然反應未必如控方指沒仔細考慮衛生問題,作供並非可信。
D15
控方針對被告檢控基礎是在封鎻線內拘捕213人之一、身上衣飾及物品。現場道路封閉,店舖關門,所有出現的人毫無疑問可推論是參與暴動。律師代表指控方全無證據被告何時出現,在那個位置出現,不論圍封前後,唯一肯定是於19日0400時D15被警員帶去醫院,負責登記警員也確認只在疑人離開才作登記,不知何時被帶入醫療區。法庭不能排除D15進入封鎖區其他可能性如無辜途人經過碧街窩打老道。D15身上丁點裝備也沒,盧健民案黑色衣著並非參與暴動唯一推論。

🔹控方進一步回應
盧健民終審法院案例證明有無參與暴動是事實裁決,暴動是具流動性,法庭可憑在場時間、位置及裝備等去考慮,單純黑色衣著並非一定參與,白衫也可參加暴動,但配合出現時地及其他物品環境證供便可作不可抗拒推論。D15只有證據在暴動現場被控制已吻合盧健民案例壯大聲勢參與暴動。當刻警方封鎖咸美頓街及窩打老道,畜龍由碧街西向東推進,示威者人數遠多過警方,不可能每個被捕者也可追溯何時出現或紀錄被帶到醫療區時間,所有213人於現場封鎻區內被控制也是參與暴動。D9代表指消防隊長作供可從A2步行至A1出口並非證明暴動已完結,當時畜龍跑出超越消防隊長追截疑人。
🔸D5代表回應
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逗留暴動現場而非僅僅出現
🔸D9代表回應
暴動有高低起伏,D9作供只說聞到味及聴到汽油彈聲,沒有目睹。當時心想行了一段路仍安全於是仍繼續前行事後被視危險的暴動現場
🔸D15代表回應
重申控方沒證據D15於暴動時段在碧街及窩打老道出現,也沒有制服地點及時間,只憑承認事實在醫療療區穿黒色衣著及4點時出現在醫療區,法庭未能有充份證據作出推論。

[1123] 休庭討論裁決日子

[1145] 開庭

[1146]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 1430作裁決,5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04月25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831太子 #提堂

曾(16)

控罪: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港鐵太子站B2出口,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26781 梁敏儀、警員12725譚陶樂、女總督察羅伊玲及警長6124譚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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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未處理,案件延至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提訊

A20: 蘇(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被告涉及之廿三人案件審訊已經排期在2023年10月10日開始,預計需時35日。審前覆核日期為2023年7月31日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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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法律代表指被告改意向認罪,法庭命令控方8月15日之前將相關片段及案情交辯方。

案件押後至9月8日1000 再訊處理求情,求情文件夾需於三天前交法庭,今天撒消其保釋,🔴被告需要即時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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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再訊,控方不反對押後及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11日 1430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7/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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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已傳兩名證人,包括水炮車司機
(內容從缺)

下午內容:(早段從缺)
⏺️傳召PW3 - 林總督察

🔹控方主問

PW指11月11日至17日2130時均有暴力衝突,北面的Z 和Y座暴力情況較小,因此建議從Y座離開,經漆咸道北隧道再上路面。

11月17號由政府新聞處發出的新聞公告叫人從Y座離開。證人指2200後從poly出來會以暴動罪名拘捕的計劃有如實進行,亦有人10點後離開被拘捕。證人知悉11月18日0530時暢運道有拘捕行動,但不是由他作出指令。就為何有是次拘捕行動,證人指講不出直接關係,但2200至0500有不同人士欲離開poly並出現很多衝突情況。

11月17號2200後所有18歲以下人士離開理大會被拍照紀錄身份等,不會當場拘捕。證人指有人以此手法處理。證人就關於2130新聞公告發出後至0530時有沒有人從Y座不能離去一事沒有消息。

控方問及有無指示指警方不能進入poly,證人指大方向以守住防線為主,有衝突會交給防線指揮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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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D2辯方:

證人於11月17日在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工作,負責指揮和調配,即11月17全日至18號凌晨不是身處理工大學內。證人負責協助制定包圍計劃讓指揮官執行。

證人沒有親眼目暏Poly情況,靠隊伍通報。11月17日2130的新聞公告指可以從Y座離開,證人沒有親眼看到約九時至十時有沒有衝突。

D4辯方:

證人指11日至17日Poly有暴力衝突,記憶中有不同市民提供食物。辯方問證人知否有餐廳老闆進入理大範圍煮咖喱,證人指知有廚師。

11月17日1900正式圍封poly 至0500時,警方沒有為理大內人士提供食物。

D7辯方:

辯方指11月17 日1800 部署未完成,1800前可自由出入poly,證人指如有出入會有很大機會經過防線。證人不肯定1800時防線做好未,同意暴動主要在南面,11-17日在暢運道和漆咸道為最嚴重。

證人同意理大有很多出入口,11月17日1800前經Y座進入不需要登記。林官問證人是否確實知道,證人解釋沒有指令,後再續指他不知道,也不知道其實Y座佈防是如何。證人同意1900如有出入會作出拘捕或登記,答不到11月17 日1700-1900 是否可自由出入,指揮中心未有指令禁止出入,林官問警察防線點做,證人回答由現場指揮官作出決定。唔排除街外人入到poly的情況出現。

證人指1900-2200 仍然叫人們從Y座離開,沒有收到特別報告指Y座於該段時間情況如何 。辯方問證人是否知Y座有人放置雜物椅子築起防線,證人回答不同出口也有此情況。就1900-2200有多少人從Y座離開,證人沒有資料,現在也沒有,不知道警方有沒有資料。
證人沒有從其他出入口離開的人數資料記錄。證人指1900-2130從poly出來的人士會被登記名字和盤問, 有需要會作出拘捕,證人沒有從不同出口的被捕人士記錄,並指拘捕單位才有相關資訊。

證人不知道網上有消息指1900-2100/2200 離開poly必然會被拘捕的資訊,就許智峯要求警方讓他進入大學範圍方面沒有資訊。同意10點後任何人士在內均是暴動,出不出來都會被拘捕,證人認為這資訊能夠被理大內的人完全知悉。

辯方問證人2200-0500是否有人難以忍受並離開,證人回答不知道是否難以忍受但同意很多人逃走同意包括家長車有接人走。辯方問證人1118早上警方早上是否未入poly, 證人回答未。辯方指曾鈺成1118下午有入poly,證人指
傍晚有。 沒有記憶1119處理好poly在內人士未。

直至警方控制理大,校內有多小人,證人沒有資料,指不是他單位負責,就辯方所指有至少700人被登記一事無相關資料。

D8辯方:

辯方問是否2200有指示拘捕但延至凌晨0500 先做。證人解釋不是,指出指令是11月17日 2200如果有人從poly出來會以暴動罪拘捕,不是指0500才行動開始。

證人同意警方有調派pprb核實記者和FA身份,而理大 內外均有記者和FA。同意如果身份能被核實會放行,反之會以暴動罪拘捕。

就此例外處理方法有否透過新聞公告向外界講,證人回答無此資訊,但同意2130發出的公告 沒有提及此例外處理方法。

2200指令開始後,證人就有否記者和FA核實後被放行一事沒有資訊 。11月18日成立臨時救護站,證人同意這是第一次成立的,17,18號前連續幾日,認知中無紅十字,聖約翰或無國界曾在poly一帶附近設置救護站。

證人不知道11月19號poly 內有人士舉行記者會講及撤離行動。證人指有自稱FA人士在校內,不知道這批人是何時離開。

D12辯方:

證人同意1830時警方在南北橋築起封鎖線,不能通往地鐵站。辯方指下午約三時多至四時多通往紅磡地鐵站的橋已有警方,不准人們離開,證人指是守住,如有人犯法會拘捕,普通市民會准經過。辯方指封鎖線令人不能前往B1和A出口,證人回答如果是暴動者會作出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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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證人就姚律師盤問事宜解釋1700前由同事決定行動。
證人解釋何謂自稱FA人士,指很多人參與社會運動時自稱急救員,但警方沒有安排消防處的同事前往工作,並指出該批人士穿着背心並自稱急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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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1000開庭處理關於D2三個控方證人,明日下午將不會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6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25]
[2023.04.23-04.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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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1:30
👤曾(50) #更改保釋條件 (#網上言論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5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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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7/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翁,周,鍾,蘇,孫,曾,黃,黃子悅,王,甄(16-45)🛑甄已還押20日;其他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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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7個月 #提堂 (#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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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翁(31) #審前覆核 (#20221002土瓜灣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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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范(31) #裁決 (#0914淘大 2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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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04月2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已有)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裁決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1/9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7/33]

🕦11: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更改保釋條件

(截至1312)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翁(19)/ A2周(22)/ A3鍾(45)/
A7蘇(25)/ A8孫(22)/ A10曾(21)/
A11黃(22)/ A12黃子悅(22)/ A13王(28)/
A14甄(16)
🛑甄已還押20日;其他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表示今天呈上新的播放影片列表,並認為不用再播放片段,除非辯方需要,各辯方表示不需要。

控方表示其他審訊的被告將於6月16日裁決,認為今天可以安排一個日子給認罪的被告進行求情,經控辯雙方商議後,定於6月9日求情。

法庭表示,各辯方大律師需於5月23日16:00前將書面求情內容交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9日14:30於區域法院作求情,期間各認罪的被告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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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仍需時進行調查,申請押後再訊及反對2人保釋。

D1及D2代表律師均不反對押後及表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21日 0930再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4月2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14淘大 #裁決

D2: 范(31)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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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0941 開庭

📌裁決速報:
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 :罪名不成立

📌簡單裁決理由:
就兩控罪法庭需獨立考慮3點:
1)被告是否作出抗拒行為
2)警員當時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3)警員行使之武力是否合法

審視證據後法庭肯定PW1 有表露警察身份而D2聽到而逃走。片段見到D2轉身擺動雙手,未清楚見到打PW1左前臂,但法庭接納PW1庭上解釋轉身幅度細而且被黑衣人阻擋所以看不見,也同意當時忙於糾纏,事後PW1未能鉅細無遺地在記事冊紀錄所有細節,不影響其作供可信性。法庭因 PW1用上可能等字眼拒絕D2第一次搶警棍指控,但接納第二次搶其警棍口供。

PW2稱在D2四米外表露身份聲線比平時大聲,其後片段見叫咪郁比較細聲,之後因反抗PW2兩次用警掍打其腳,成功將D2㩒地上仍不停撐地反抗,作供稱因有白衣人遮擋所以拍不到D2用頭撞向其咀唇。法庭認為其證供清𥇦,合情合理。辯方指片段見PW1及PW 2兩人曾將D2頭急速撞向地下吻合其傷勢,然而2人否認扯去D2上衣,鏡頭所見被告確實亦裸上身,但從其一直反抗行為,不相信白願伸出雙手被扯去,合理推測是被警員拉扯衣服時D2脫去上衣以便逃走,至於將頭㩒地是因替其上手扣時被告大力反抗而引起.法庭相信2人是在行使合法之武力。

法庭裁定控方證人PW1有2次表露身份,而D2當時知悉其警員身份,當時因有非法集結PW1正在執行職務,D2有作出頑強抗拒行為即拖行PW1在地上超過10米、抱住其雙腳致失平𧗽、也曾嘗試搶去警棍及上手扣時反抗,但PW1指有人在背部打他轉身見D2逃走未能充份證明是D2所做。因此控罪(2)罪名成立。

然而法庭未能肯定D2在何階段知悉PW2警員身份,接納D2被打腳後有自然反應閃避而第一次抓住警棍是有可能。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09:30進行判刑,法庭將替其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8/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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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

🔸控方主問
證人於地圖畫出推進路線,指0520 集合在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交界向暢運道推進,並支援戰術小隊,證人看到poly平台有汽油彈掟到暢運道地面,形成1-2個火堆,有煙有磚塊掟向推進中的警方方向。

證人認為危險,便衝到理大 A座簷篷底作掩護,該處為視光科學診所,門外和簷蓬底有燈,光線充足。

證人望向漆咸道南方向,看到一名人士戴住
灰色頭盔和黑色護目鏡,面上有粉灰防毒過濾面罩,透明雨衣穿在黑色外套外,黑色頸巾在下巴以下的位置,長黑褲,白波鞋,黑白背囊,雙手戴住手套,左手是黃黑色,右手是灰色。

證人指此人和5-6名黑色裝扮人士向證人,即正門方向衝,證人舉起長警棍作戒備,講警察咪郁,但該人群無理會,證人指當時聲量盡大,戴住防毒面罩。

證人指該人群繼續向他方向急衝,上述描述該人士距離證人最近,證人徒手㩒低並制服該人,該人無反抗。證人認為該處危險,便把該人士帶往出發位置。當時證人望向該被捕人士相距10米,視線一直停留在該群人,沒有阻擋。

證人於地圖上畫出制服位置 ,帶往調查和作出拘捕之位置 和第一眼看見該名人士之位置。

證人帶被告到調查位後向被捕人士以非法蒙面和暴動罪作出拘捕,後知為D2。

由制服到拘捕到看守期間無干擾被告身上物件。拘捕後由女警10308 協助搜身和查看背
包,無發現仼何武器/違禁品,及後證人和女警一同帶被告上警車往紅磡警署。到達後由10308繼續處理,過程無人干擾證物。

林官問由誰檢助證物和定標籤,證人答不知道。被告何時除下手套,證人答不記得,不是由他除下,戴到拘捕之位置搜身時才看到手套有不同顏色。辯方爭議手套是否屬於d2。

證人沒有確實留意由截停制服點到紅磡警署時d2手套在那,指交了給10308處理,證人現場拘捕位置時才看見被告帶着手套。D2背囊由10308搜查,詳盡搜身到紅磡警署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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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以拖行D2背囊帶方式把D2由制服地點拖行至宣布拘捕地點。

證人部分同意辯方指他向前行,以手拖D2背囊手抽位,d2 面向證人身後一說,解釋有以不同姿勢拖行被告,有交替手拎D2 背囊手抽拖,所以不能說D2是全程向證人正面或背面。

證人部分同意辯方指D2無自己行一說,解釋D2開頭有嘗試行,忙記行至何時D2說腳痛,跪/坐了在地上,所以便選擇拖行D2。

證人部份同意辯方指他冇留意D2裝束,直至到達制服地點,並解釋被告的黑色外套,雨衣和豬嘴易被留意。

證人同意推進到poly 期間看見平台有汽油彈和磚塊擲至暢運道路面,辯方指出是由平台擲至正門出入口位置,並不是暢運道行車線,證人 回答忘記擲到東或西行車線,不確定是否正門位置。

證人同意先經理大出入口才到早前講的簷篷位置,對辯方所指簷篷有小徑有磚牆到腰間和A座往簷蓬位置不需要攀爬之說無記憶。

辯方請證人看一些理大位置的相片(不是案發日子拍攝):

證人指他不是行相中A座出入口左手邊路徑再行前的路線,並指無入過辯方所指相中小徑。對辯方指牆身係腰間位置,望到暢運道一說無記憶,無經過到大學醫療保健處。證人是在診所門口看見數人包括被告衝向他,並於診所位置制服被告。

證人指他沒有進入辯方所指會經過視光學診所和大學醫療保健署的小徑。辯方問那如何到達證人所講的診所位置。證人回答由科學館道前往暢運路面,在暢運路中間直接去診所簷蓬位,同意是由室外進入室內,從暢運路面跨過矮牆到室內走廊位置。

證人指由截停制服D2位置帶離小徑,要經過磚牆圍欄位往暢運道路面再帶往另一安全的位置作調查。同意辯方所指暢運道和漆咸道南交界有示威者聚集,如果從圍欄爬出去會與示威者碰個正着,亦同意交界有大量示威者向正門方向行。證人解釋選擇這條路線是因為最快最直接,而他不熟悉理大的路,所以選擇了如何進入便如何離開。

🎥播放控方unused material CCTV
-有關第10張圖片
-林官指播放影像不能隨便,要有解說圖。辯方指希望押後到星期五準備好才播放。林官批准

圓圈1- 證人所指截停制服被告的位置
圓圈2- 證人所指第一眼看見被告身處的位置
圓圈3- 證人所指作出拘捕的位置

辯方指出當時截停d2 時並不是在相片10中位置,即圖圈1位置。圓圈2是被告被證人第一眼看見的位置。

林官卻釐清地點之不同說法,指證人一直所講的簷篷位置屬於室內,可意會為天花,上述所講的小徑亦屬於室內位置,可意會為走廊。證人同意10號相與案發當日環境大致相同 。

林官釐清主問和盤問所提及地點名稱:小徑改叫通道,簷蓬改稱天花,圍欄改稱矮牆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他首次看到d2不是在相片10 即圓圈2中的位置,不同意辯方指d2是在相片10第一個盲人𥖁位置。 辯方指證人盤問中說帶被告出矮牆往暢運道往圓圈3位置是沒有發生的, 並指沒有爬出矮牆的情況發生,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證人帶被告沿通道往理大正門出入口再往圓圈3位置,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辯方立場不同意證人在 圓圈1位第一眼看見被告在圓圈2位,證人同意他不知道被告從哪裏到達圓圈2位置,同意人數不止五六人在跑,而是有好多人

林官問人群是同一方向跑還是不同。證人回答主要由圓圈2跑到圓圈1位置,但他身處的圓圈1身後位有幾多人統一不到。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因為被告出現在相片10中的盲𥖁位和相近證人才給截停和制服,並不是跑向證人之說法。證人同意專注在衝來的人之行為有否攻擊性,但不同意沒有專注在被告有否帶住防毒過濾面罩在臉上,不同意辯方指出截停和制服時該面罩是掛在被告頸上, 拖行被告到圓圈3位置才有防毒面罩在面上之說。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制服被告時不是面對面的狀況,辯方指證人是從後按着被告並制服在地上,證人回答忘記了仔細情況。證人不同意辯幫所指由相片10的L形盲人𥖁從後制服被告。
證人指出視光學診所和天花有燈亮着,不同意辯方所指沒有亮着的情況。辯方指出證人沿着通道位走,經過的通道天花燈沒有開,證人指他沒有經過。辯方指出通道是漆黑一片,除了視光學診所,證人部份同意,解釋他沒有前往辯方所指的道路因此不能說燈有冇開 。

當證人到達圓圈3位置由女警搜身時,辯方指出當時被告沒有帶手套, 不是如證人所說灰/黑+黃色左手手套和右手灰色手套 ,證人不同意。證人不同意第一眼看見被告再到達圓圈3全程冇帶手套之辯方說法。證人同意到達圓圈3由他搜查背囊,不清楚如何處置被告的裝備。證人指有把被告的防毒過濾面罩,護目鏡和頭盔除下作為實身份,其後物品及手套交給女警處理,冇記憶有沒有把手套除下。證人忘記在圓圈3搜查背包時有否叫被告拿出電話並熄機。

{1236完}

證人作供未完,星期五10:00續,屆時辯方會開始播放兩段CCTV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7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26
[2023.04.23-04.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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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呂(23)🛑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1月30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30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宣布判決理由 (#20201123屯門 意圖提供虛假資料;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8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上訴法庭於2023年3月29日駁回律政司司長的申請,維持原判。)

🕤15:45
👤張(32)🛑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06深水埗 暴動;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3年,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上訴法庭於2023年3月21日批准律政司司長的申請,改判監禁4年1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兩位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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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13/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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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鄭(27) #續審 [3/1] (#網上言行 #國歌法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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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黃(18-25) #答辯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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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羅(48)🛑已還押28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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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2:0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何君堯 👥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核對列表聆訊 #案件管理會議 (#何君堯黑社會 何入稟控告3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誹謗,指2019年8月12日警方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3人指罵「何君堯黑社會」對他構成毁謗,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
【04月2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3/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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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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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開庭]

傳召PW35 匿名速龍隊員A26

2019年11月19日錄取之書面口供以65B呈堂為P0148,A26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控方主問

他到達彌敦道北行線慢線時見到大量人群在A1出口與商鋪之間的通道。(證人按控方要求在地圖上標記自己發射胡椒球彈時身處位置。)

2325時落車後他由碧街去到彌敦道;落車與發射胡椒球的時間距離約1分鐘至分半鐘。他沒有留意自己發射胡椒球後再有沒有人跑入窄巷—人群仍然是沿彌敦道向北跑,他見唔到有人跑入碧街。

發射胡椒球後他返回A1出口對出彌敦道的行人路,面向南方窩打老道方向戒備,期間沒有留意再有沒有人跑入窄巷,也沒有留意有沒有人跑入碧街。

因速龍小隊在碧街出現,示威者壓埋去彌敦道北行線,而速龍再去到慢線位置時示威者再入碧街,他見到此情況就發射胡椒球。

-PW35作供完畢-

傳召PW36 警員23951 曾業成(音)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D2小隊
押解D4到醫院

書面口供以65B呈堂為P0149,PW36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控方主問

0142時他奉命由醫療區押解D4去伊利沙伯醫院,當時去到醫療區見到D4坐在地上,問其名字而對方答張XX,並核對其身份證確認身分。

進行初步搜身前他有問過D4而且獲得回應。由他接觸起D4清醒、有回答,在醫院換衫也是自己換,個人物品也是他自己pack。

🔸D4代表盤問

他第一眼見到D4身上沒有特別物品,只穿短袖衫和短褲,已上膠手扣—第一眼見到時他沒有留意D4身上有沒有腰包之類物品,其後搜身搜出的物品也唔記得。他沒有印象當時D4有少量現金,但記得有數張咭片。

D4有上擔架床。雙方初接觸的3分鐘內,D4除了說出自己的名字外沒有再說過。PW36唔記得D4有沒有戴氧氣罩,唔記得其身上有沒有眼鏡;他的記事冊有記錄D4被搜出的物品,有記錄D4有一部電話、耳機、數張咭片,沒有其他違禁品。他唔記得辯方指稱D4身上的眼鏡和少量現金。

在醫院時他親眼目擊D4放置自己的個人物品入一個膠袋。

🔹控方覆問

D4所有個人物品都有放入膠袋。他唔記得當日相處的整個過程中有沒有見過D4有眼鏡。

-PW36作供完畢-

傳召PW37 警長1718 李穎軒(音)
在瑪嘉烈醫院檢取D3物品

2019年12月9日與2021年11月13日錄取之書面口供分別以65B呈堂為P0150a、P0150b,PW37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D3代表盤問

警員向D3講解將會檢取他的物品後,D3自行從病床旁的儲物櫃取出裝住11件被檢取物品的紫色背囊。PW37對床尾的啡色枱沒有印象。

與案無關或沒有危險的物品不會檢取,交還被告。PW37唔記得檢取物品次序,有機會與證人供詞所寫次序不一致。他唔記得D3曾向警員要求紙筆做紀錄。搜查背囊時「可能係有」不需檢取的物品。對於辯方所指背囊內有煙、泳褲、毛巾、叉電線等物品,他的回應為「唔清楚」。

他確認辯方展示的相片上寫有他當日檢取的11件物品,次序與他的紀錄不同,唔清楚是否D3當日在警員檢取物品期間自己所作之筆錄。

他現在答唔到當日有沒有見過辯方另一張相片中的物品,但確認沒有檢取過該些物品。

-PW37作供完畢-

📌警員24438書面供詞P0151

0015時與高級警員34601到達伊利沙伯醫院,接替26497與26451看守D4的工作。0019時把D4右手鎖上手扣扣在床邊,當時其右手沒有受傷。以暴動罪向D4宣布拘捕後,對方表示明白。

主診醫生通知D4可以出院,1640時辦理出院手續,1650時上車,1745時到達黃大仙警署,1808時交由值日官看管。

📌第三份承認事實P0152
D3被截停時身穿黑色長袖衛衣、長褲、黑色腰帶、黑鞋,有彩色背包。

-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各被告所有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D1目前傾向作供並傳召一位辯方證人,但辯方需要再索取指示確認。

[1109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5月2日)0930續審,此後本案審訊將移至第34庭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04月27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羅(48) 🛑已還押28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witter 和Facebook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以下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指警方已經完成調查,無修訂控罪,可以答辯。

法庭讀出控罪,被告認罪❗️

法庭再讀出詳細案情,警方在網上巡邏,發現被告有兩個Twitter賬戶,和一個Facebook 賬戶,共發佈65段煽動訊息,被告在2023年3月28日在住所附近被截查,搜屋、檢取兩部電話、扣補和做錄影會面;被告同意內容,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採納書面陳辭,補上被告和家人的求情信。

[15:20] 羅官押後一小時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網上言行 #國歌法 #審訊 [3/1]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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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口頭補充:
已交書面提出控方立場,回答裁判官提問被告錄影會面雖然提過是二次創作,但控方認為不是抗辯理由。陳詞提及大部分人理解歌曲為「願榮光」,網上大多留言可以做證據,控方認為被告知悉是配上「願榮光」,再者警誡下也承認是配上該音樂。

問到交替控罪2中玷污或踐踏是否包括意識形態,主控指沒有案例,條例立法原意沒有詳細指出,控方立場是非一定是物理性/實質性,最終可由法庭判斷(司法認知)

🔸辯方口頭補充:
呈交書面己交,控方在意「願榮光」音樂上,認為被告對該歌認識,故意配上片段侮辱。客觀事實是被告同意配上該音樂,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動機,就算錄影會面也只是承認自己配上音樂,有開脫性。至於控罪2 從沒提及意識形態也可以構成罪行。屈官今日問到陳詞提及控罪2立法原意,代表指需一星期去搜查相關資料再補交法庭。

法庭安排本案在6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法庭作出裁決,辯方須於5月4日或前補交資料,期間批准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