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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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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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鄭(19) #1006深水埗
🛑服刑中🛑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 #縱火罪 
申請人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 56 號後巷,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深水埗大埔道 56 號後巷,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
背景:

本案的爭議點可謂簡單,就是申請人是否就是片段所示的在涉案後巷投擲燃燒彈之人。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下稱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就是片段所示的犯案之人,故申請人罪成。申請人不服定罪裁決,向上訴法庭申請定罪上訴許可。

裁決理由簡要👉🏻 [按此]

聆訊內容簡要:

[10:31開庭]

聆訊內容很簡短。申請方只是希望法庭考慮到眼罩上的差異(X沒有戴眼罩,但申請人被捕時有戴眼罩),和現場有約100人身穿相同衣物,接納原審法官的辨認有缺陷。

彭偉昌法官說該約100人是身穿相近衣物。此外,亦確認涉案巷內並沒有通道可通往其他地方。

申請結果:

判詞內容十分簡單。那就是法庭同意原審法官的觀察,即是X就是申請人,這是建基於X與申請人的相近之處,包括但不限於兩隻手戴着的兩隻手套的顏色的差異、腰間掛著的鴨舌帽、啡色邊的背包、背包內不同的物品與申請人的衣物被驗出有相同的易燃劑等。當這些因素全部加在一起一併考慮時,毫無疑問的是X就是申請人。

基於以上,法庭駁回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並按程序向申請人發出並解釋「減時」警告。簡單而言,申請人仍然有權再向合議庭提出上訴,但若上訴理由仍然不是合理可供辯,這是浪費法庭時間,申請人可能會被「加監」。

[10:40完庭]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0610&currpage=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傳召 警員8016 蔡健豪(音)
THA提取D1到醫療區

🔹控方主問

證人在黃格對上北行線、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近B1出口位置設立防線;推進到北行線時附近都好多同事,南行線證人則冇印象。設立防線後沒有任何非警務人員穿過防線去彌敦道以北位置。

0105時證人被指派到彌敦道近碧街設立醫療區;他去到醫療區已見到有傷者,亦有同事進行登記工作,現場有警員看守,除救護員外沒有非傷者在那裡。

凌晨約4時證人得知THA有4人受傷要送院,他親自去THA提取包括D1、D4在內的4人,向上級滙報後等幾分鐘,14606與33624就到,送D1去醫院。

證人確認,當晚接觸的被捕人有隨身物品、背囊或袋等。證人確認,當時D1唔舒服要坐救護床。證人沒有干擾過D1的物品,亦沒有見過其他人干擾。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警員14606 關浩榮(音)
看管D1

🔹控方主問

0320時證人奉命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要押送疑犯。0405時他連同33624從醫療區提取D1。當時D1沒有身份證,證人問她的名及身份證號碼,她有回答。證人提取D1時D1已包紮受傷的頭部,人在擔架床上,著黑衫,黑背囊在其前方。隨後救護員將D1推上救護車送去瑪嘉烈醫院,證人和33624都有跟車,D1的背包一直由她自己孭住和保管。

0438到醫院,D1在急症室接受治療後需要留醫,0625入住病房。D1接受治療期間背包仍跟身,證人或33624都沒有為她保管過,留院期間同樣由D1本人保管。

D1身穿衣物由協助她換衫的醫院職員放入白色袋,換衫時證人在布簾外等候。背囊放在床邊地下。換完衫後證人取走電話、眼鏡盒保管,唔係好清楚眼鏡盒內有沒有眼鏡。1315時女警56482和27642來接班,證人把電話和眼鏡盒交給同事。

D1換衫後留在床上,證人和33624一起看守。證人沒有干擾過D1的物品。

🔸D1代表盤問

0405-0625時證人職責是看守D1,要保障其安全、非醫護人員不能接觸她,亦要確保被看守人的物品不被干擾。

由於電話和眼鏡盒沒被檢取為證物,所以證人沒有記錄。他確認記事冊和口供皆沒提及過D1衣著和物品,而做這些紀錄時不知哪些物品會成為證物。證人掂都冇掂過背囊。

當D1需要治療時,D1及其物品皆不在證人監察範圍。證人印象中看守期間D1沒有去過洗手間。除了換衫和醫生檢查要拉布簾的時候,D1及其物品一直在證人監察範圍內。他同意記事冊冇寫此事,因為唔重要。

🎥P043
證人唔記得0405時接收D1時,她的狀態是否與片中相同,即是雙手上索帶。

證人唔認同辯方指他處理被捕人財物粗疏。

田大律師向證人指出辯方案情:眼鏡盒內有眼鏡;D1有需要時警員會讓她戴眼鏡;片中在擔架床上的D1冇戴眼鏡,因她當時有戴隱形眼鏡,但後來除咗,所以喺醫院時冇。在某階段警員從背囊取出眼鏡盒讓她戴眼鏡。

證人回應:冇攞過出嚟。

🔹控方覆問

眼鏡盒同電話一齊從D1手上攞。當時證人知道未正式檢取證物,只知已宣布拘捕,已知他本人不會做檢取,被指派職責只是陪睇醫生。他沒有打開背包望過入面有咩。D1換衫後有白色袋,證人亦沒望過白色袋入面有咩。

證人沒有印象,D1雙手有沒有被束縛。

醫生診治拉簾時,證人在簾外觀察附近會否有人進出;事實上沒有人進出。

傳召高級警員 33624方武
看管D1

🔹控方主問

證人凌晨3點幾到彌敦道 0405時被指派與14606護送D1去醫院就醫,為初次與D1接觸。他見到D1頭部紮住,瞓在擔架床上,有背囊。證人與14606都有跟車,0438時與D1去到醫院,0625時上病房後他們繼續看守D1。

上病房冇耐就有護士來幫D1換衫,用膠袋裝,放在床邊續由D1保管。背囊同樣在床邊;在急症室與病房的階段,背囊都由D1自己看守住。

D1沒有其他財物。證人沒有保管D1其他物品,沒有睇過背囊亦沒有睇過裝衫的膠袋。證人看守D1時在床尾,14606在自己旁邊。至1315時由56482與27642接手看管D1。

🔸D1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0405時D1在擔架床上是雙手上索帶,上救護車後剪了索帶,但不是證人本人剪。

證人唔同意在醫院的某階段裡背囊由警員代為看管。證人唔記得看管期間D1需要戴眼鏡,自己沒有因應要求而從背囊取出眼鏡讓D1戴。他不同意有警員開過背囊睇。

傳召督察16306梁家駿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3小隊副指揮官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D4D16D18代表盤問
2326時開始隊員驅散和拘捕示威者,證人講唔到實際截停拘捕時間。

🔹控方覆問

2326時推進之前,小隊沒有拘捕過任何人。

1122午休至1400續審,將傳召與D2案情相關證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1代表:張大律師
A3代表:林大律師
A5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9:28]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作供 PW6 高級警員
郭成超(音),現為刑事記錄科

[9:46]A3盤問有關,PW6落口供時被告提供的個人資料
[9:51]完


播放片段 一些私家車內的閉路電視,有些片段有車內錄音

[10:38]小休
用65B條讀出 PW7 的三份證人供詞

傳召控方證人 警員 林柳陽
播放片段 關於案情控方指稱第二架車。

當日截停該車輛,車內有五名人士,車內及各人身上沒有搜獲任何可疑物品,最終只檢取車內的行車記錄儀內的記憶咭作為證物,期後並宣布拘捕。

[12:08]小休

播放R39行車記錄儀片段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02月1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續上午)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8/40]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提堂 [感謝]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8位被告(16-25) #0929金鐘

A1王(19)/ A2周(21)
A3黃(16)/ A4韓(25)
A5李(18)/ A6石(20)
A7劉(18)/ A8呂(19)

🛑A2已還押48日;A1、A4-8已還押17日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A3大律師說會採納書面求情陳詞。法庭考慮過本案案情後,決定為A3索取教導所報告,並將A3判刑後押後至2023年3月2日09:30處理,其間A3須還押🛑

判刑理由簡要:

前言:

是次判刑涉及7名被告(不涉A3)。他們在審訊前覆核前向法庭表達認罪意向。

宏觀考慮:

辯方呈上了多宗同日同地的區域法院案件的判刑。法庭細看這些案例後,指出諸位法官的共同觀察是當日暴動的規模大,以及暴力程度高。然而,判刑上要視乎每宗案件的獨特案情而定,故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其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就暴動罪的量刑而言,若將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所訂下的量刑考慮套用在本案,法庭有如下觀察:

有最多500人在政總外集結,他們針對的目標是政總;涉案暴動是集中在中環和金鐘,這是香港的核心商業區和政商地段;涉案暴動癱瘓案發地區的交通網絡;示威者曾破壞港鐵站和政總;有配備的示威者曾組織傘陣並與警方對峙,是有一段程度的配合和組織;涉案暴動歷時2小時;暴動對公共安全和財產的威脅大;和涉案暴動對附近的商舖帶來的損失大等。

法庭認為以這宏觀情況而言,量刑起點應是至少監禁 4 年。

微觀分析:

A1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多次參與傘陣前線、和與其他示威者躲在木板後;

A2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多次參與傘陣前線、與其他示威者躲在木板後、亦曾以木板作掩護嘗試向警方防線推進;

A4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手持鐵槌揮向警員、與其他示威者躲在木板和傘陣後與警方防線對峙、和手持鐵槌在夏慤道一帶徘徊;

A5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與其他示威者躲在木板和傘陣後與警方防線對峙和阻擋催淚彈。

A6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拉著木板向後退,及以木板阻擋警方的催淚彈。

A7當時戴上不少裝備,曾手持長竹枝與示威者溝通、亦曾參與傘陣前線。

A8當時戴上不少裝備,他曾拾起馬路旁的石塊和其他物件、參與傘陣前線、和手持圓形金屬牌與其他示威者共同與警方對峙。

上述內容可見被告們站在傘陣前線,他們佩戴防禦性裝備,可說是有備而來。至於傘陣,這可令示威者可以在受掩護下攻擊警方,形成攻防戰,故被告們在案發時至少有帶領的角色。

除外,A4當時有帶槌徘徊,而當時曾有人用槌堀起路邊的磚塊;A7當時曾手持竹枝,當時曾有人將旗綁在竹枝上揮舞,故法庭相信A7手持竹枝是有特別用途;和A8當時曾有投擲物品的動作。

基於以上的考慮,法庭裁定A1,2,5和6的刑責較輕,並予以監禁 4 年 2 個月作量刑基數;法庭裁定A4和7的刑責較重,並予以監禁 4 年 4 個月作量刑基數;法庭裁定A8的刑責最重,並予以監禁 4 年 6 個月作量刑基數。

減刑因素:

由於A1,5,6,7和8現時已失去院所的刑期選項,法庭酌情給予他們 4 個月的扣減。

法庭相信被告們是因一念之差而失去判斷力致犯案,而他們事後沒有放棄自己,亦勇於承擔過錯,故希望他們能盡早服畢刑期,並酌情給予他們 3 個月的扣減。

被告們在審訊前覆核前向法庭表達認罪意向,法庭給予他們 25% 的刑期扣減。

❗️本案判刑:❗️

基於上述:

A1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6 個月 2 星期
A2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10 個月 2 星期
A4的刑期是監禁 3 年
A5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6 個月 2 星期
A6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6 個月 2 星期
A7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8 個月
A8的刑期是監禁 2 年 9 個月 2 星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loadPdf.jsp?url=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12A_2021.docx&mobile=N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9/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續)
辯方繼續就連日來庭上播放片段所作截圖向PW5進行盤問。
-有關PW5之盤問未完,詳情後補-

[1312午休,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轉發羊村繪本

王(24)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2年8月28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 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背景:於本年1月5日被警方國安處拘捕,1月6日被帶往西九龍裁判法院

警方調查已完成,控方準備聽取答辯;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法律意見,沒有保釋申請。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繼續看管‼️

案件押後至3月30日下午2:30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游德康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訊

黃(28)

控罪一、二:黃被控於2019 年 7 月 14 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 1 期 3 樓中庭,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同日同地襲擊警員郭兆恒。#襲警

控罪三:黃被控於2019年 8 月 5 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

控罪四:黃被控於2019年8 月 25 日在荃灣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

被告面對4項控罪,辯方指與控方商討後,控方的答覆對辯方不利,故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至2023年4月18日14:30。

法庭批准押後,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傳召 警員24099 黃家裕(音)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控方主問

2326時證人沿彌敦道向北推進,隨即到碧街近A2出口設立防線,因已知A1出口已截停大量示威者。警方不容許非警務人員由碧街以東穿過防線往西。

2355時證人收到指令要到A1出口附近、彌敦道接近碧街街口,看守被扣留或被控制的示威者。0019時他奉命向D2進行搜身;當時D2身處找換店旁邊的彌敦道行人路上,瞓在擔架床上。證人了解後得知D2頭暈;D2沒有穿上衣和外褲,著波鞋,當時正接受救護員治理。D2攬住黑色背囊,擔架床上有破爛的黑色衫褲。

證人搜查D2的黑色背囊,搜出內有大量個人物品:背囊套、衣物、泳鏡連盒、防霧液、3M防毒面具連袋、眼罩、兩個灰口罩、兩條黑面巾、綠膠袋、藍索袋、一對勞工手套、一隻右手套、3把縮骨遮和可發出藍光的黑色雷射筆--證人搜出雷射筆時有開過雷射筆睇。

證人今天在庭上是靠記憶講出以上物品。他有在記事冊記錄搜出的共二十多種物品。當時他點算完物品放回背囊內,包括破爛黑衫褲,以免物品在運送途中遺失。0022時證人以「暴動」罪名向D2宣布拘捕。其後證人聯同19130及一名救護員,合力把擔架床上的D2徒步推到廣華醫院,0030時到達,期間背囊一直由D2攬住自己保管。D2入急症室見醫生後獲安排去觀察病房,病房內一直由證人與19130看管。1230時偵緝警員9912來到病房,檢取D2物品為證物。

在急症室時D2繼續自己手持背囊;上到病房後D2自行把背囊放在病床右方地下。與證人隸屬同一小隊的警長3734於0715時來到病房,將一個黑色腰包交給D2;警長在找換店外執到這個腰包,打開見到D2的身份證,所以前來交還腰包。警長沒有接觸過D2其他物品。

1230時警員9912來到病房檢取D2物品--除了證人上述於現場搜查背囊內所發現的物品,9912還檢取了背囊、灰色望遠鏡、黑色iPhone 7 Plus、冰袖、腰包及鞋襪。9912最終檢取的物品與證人現場搜到的不同,因為有部分是放在警長稍後帶來的腰包裡,鞋襪則是D2現場本身著住。翻閱記事冊後,證人補充還有黑色cap帽;他的記事冊記錄有30件物品。

證人全程沒有干擾或增加物品落背囊,亦沒見過有人這樣做。9912在病房檢取證物時,黑色背囊內的物品與證人早前在現場搜查背囊時發現的物品是完全一樣。現場情況不容許證人做太詳細紀錄。

證人不清楚,D2物品被檢取後如何處理。證人繼續在病房看守D2,直至1420時由警員25998接替看管D2的職責。證人去洗手間時會離開D2,但一定至少會有自己或19130在場看管D2。

🔸D2代表盤問

證人不清楚亦不了解接觸之前D2發生過什麼事。

證人確認D2的散紙包和身份證沒有被檢取,答唔到點解唔檢取身份證,因為不是由他本人負責處理。

證人知道警方當晚拘捕了213人,知道被捕人進入THA/等候區/醫療區會拍攝,唔清楚D2沒有錄影,唔知自己搜查背囊時有沒有錄影。證人唔知0019時之前黑色背囊曾經唔見,後來由一名警員執到交還D2。證人對於0019時接觸之前有關D2的事情一無所知。

🔸D4D16D18代表盤問

證人當時所屬的第一縱隊有警長33537、署理女警長19078、19130、23948和25769。行動前他們收到指示要沿彌敦道由南至北「追捕暴徒」,沒有其他指示。「暴徒」就是由南向北跑,去到碧街交界有部分繼續向北,部分轉向入兩邊碧街。證人不知道所有「暴徒」被截位置,唔清楚速龍隊員去向;小隊在追捕過程中有和D大連其他隊員合作。

證人唔清楚警長33537在A2出口附近截獲一些人,亦唔清楚「暴徒」被截後被帶到彌敦道一處集體處理。證人是A2出口封鎖線成員之一,A2出口要設防是因為當時A1出口已有封鎖線。證人一直在彌敦道南行線,所以先到A2出口,其後透過通訊機得知A1出口情況,所以南行線的警員就去A2出口設立封鎖線。證人只知A2的封鎖線有數名警員,講唔到大概有幾多人,亦不知道封鎖線警員的身分或職級,而自己沒有預期封鎖線有職級較自己高的警員。有警員帶住的市民或被捕人可以出入封鎖線。證人不知道,自己去到封鎖線之前有沒有人由碧街去彌敦道。

🔹控方覆問

證人2326時在A2出口,2355時在彌敦道北行線接近A1出口位置。2326-2355時他沒有目睹過有同事帶人由碧街以東穿過封鎖線。

證人知道現場設有THA;他沒有嘗試過要帶D2由找換店到THA。

傳召 警員9912 梁志恆(音)
醫院檢取D2證物

🔹控方主問

證人中午12時到廣華醫院檢取D2物品為證物,1215時初次見到D2,當時有兩名軍裝警員在看守。24099向他指出,D2的個人財物在床右邊,有一個黑色背囊、黑色腰包,背囊有27件物品,電話在腰包;證人總共檢取30件物品。(主控確認,警方有檢取電話,但控方在審訊中沒有呈堂為證物。)

證人檢取完畢,D2有在其記事冊上簽名確認。證人1510時把檢取物品帶返寫字樓交給偵緝警員14902處理。由檢取至轉手,該些物品都由證人保管,沒受干擾。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在醫院時有被告知D2不適宜錄取口供。證人把電話入貴袋後叫D2簽收;證人不同意這是D2只在記事冊紀錄第30項簽名的原因--他是叫D2簽一次總括1-30項物品,不是意思只簽第30項確認。證人不同意此舉會令人誤會D2只確認第30項物品。

證人同意,警誡供詞需要被捕人在記事冊每頁都簽名。

🔹控方覆問

簽名是要D2確認他檢取了該些物品。警誡供詞要頁頁簽名,這份檢取物品紀錄不是警誡供詞。

📌P122(2)第二份承認事實(關於D2)
偵緝警員14902於2019年11月19日1510時從警員9912接收D2相關證物P201-230,此後該些證物一直被妥善保存,沒有不當或非法干擾,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

📌D2被捕前到底發生過什麼事
法庭留意到,今天警員24099證供是現有最早講到D2出現;0019時之前仍然未知。

1601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A7、A8、A9已認罪[A2,3,6,7,8,9,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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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A1代表:張大律師
A3代表:林大律師
A5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10代表:張大律師
A12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下午內容:

播放片段 關於車輛 第3至5架辯認

傳召控方證人 PW8 作供,證人作供未完; A12代表與控方有商討關於該證人證供,因此提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游德康法官 #提訊
👤梁(22)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控罪1:暴動
被告連同本案其他14名被告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 - 控罪5:暴動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此案為合併案件,同案其他被告已排期審訊,而本案的第12被告跟控方商討後會修訂控罪,將以第5控罪作為第1控罪的交替控罪;而被告將會承認控罪。

辯方申請2023年9月1日14:30進行審前覆核;而2023年11月1日09:30進行答辯 。

游官指示辯方需準備求情陳詞、案例等,並交予法庭。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9/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下午進度】歡迎補充

繼續傳召PW5  偵緝警員8254 許錦燦(音)
-負責睇片辨認D2身分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盤問(續)
辯方繼續就連日來庭上播放片段所作截圖向PW5進行盤問。

-主要問及關於主問時所作多張截圖比對,證人同意並非每張圖也可以清楚見到所有特徵
-同意一半追蹤人士衫褲鞋屬普通常見,因所有嘢相同一人身上出現就機會少
-同意不知背囊牌子款式,但指追蹤過程見不到相同特徵人士出現
-問到有冇留意追縱人士有冇著襪, PW5指其實有些片段如名城酒莊可見到是黑色,不過其他鏡頭角度及象素低不清楚所以一直冇特別提,但既然你盤問到便說出,不同意辯方指是邊作供邊作內容
- 看過所有CCTV片段後於2020年2月26日 1430第一次到西半山作截查疑人,只截查一人但沒有向該人說截查原因,因佢冇問便冇講,也沒有警誡因沒有作拘捕。
-同意在2月26日1833至1836作截查,記事冊有寫並紀錄了燈柱位置
-不同意辨認差不多外型便對號入座指為同一人
-不同意律師指自己作供不盡不實,早前作供話燒錯一段CCTV入光碟其實是當時認為行人路上一人便是追蹤目標人士,重申口供沒提及此錄影因片段無關所以口供不作紀錄,並指辯方律師指責要有邏輯,亦不要捉字蝨

[1631] 今日完,明天0930 繼續盤問PW5,律師指盤問接近尾聲。法官提醒明天只作半日審訊。

📍直播員按:PW5數天內不時同D2代表律師舌劍唇槍,庭上火光熊熊,極力建議接受警方心理輔導服務。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6
[2023.02.12-02.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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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郭(18)🛑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1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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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10/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游德康法官
🕙10:00
👤張(32)🛑已還押逾19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1/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庾,陳,葉,鄭,尹,楊(26-48)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15:00(不設旁聽)
👥庾,陳,葉,鄭,尹,楊(26-48) #審訊前覆核 (#0721元朗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9/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3/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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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羅(20) #提堂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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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7) #提堂 (#0825荃灣 阻差辦公 未能出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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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黃(20) #裁決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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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書面處理)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朱 與 💩律政司司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寬延期限 (#0902太子 朱指他在2019年9月2日,在安康寧商業大廈附近遭受警員的人身傷害,故律政司須負上轉承或其他非轉承責任。)
12:3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林卓廷(43) 與 💩何君堯(60) #宣布決定 (#0721元朗 林卓廷在2019年入稟控告何君堯誹謗,指何君堯在Facebook發放的影片,令人誤認為林卓廷煽動「元朗襲擊事件」。)
【02月17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0/25]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31/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9/4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0/90]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9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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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堂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前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案件最後仍被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需要重審。

------------

辯方代表: 蘇大律師

法庭繼續安排打字員即時將庭上對話顯示於電腦螢光幕上。

被告代表律師表示就裁判法院裁定重審沒有違6個月時限不會提出司法覆核,今日可重新作答辯。

📌答辯: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3名證人傳召包括受害人,拘捕警員及作書面紀錄偵輯警員,另外有錄影片段呈堂,控方分別依賴口頭招認,會面紀錄及一書面紀錄。辯方會作特別事項爭議,主要針對會面紀錄,辯方將傳召3證人包括被告母親及2位專家證人,審訊時亦會提出中止聆訊。預計需要十天審訊。法官指因要配合由另一位裁判官處理、只有八庭有特別即時字幕設施及不想排期太遠暫時只可安排9天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開始以中文審訊(其餘審期為5月9,11,12,29,30,31日及6月1及2日)。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游德康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網上言論

張(32)

🛑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
(1)管有炸藥
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彈藥,即580枚空包彈,是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1月22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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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開庭

承認控罪(1)管有炸藥 及(3)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認罪協商下,控方確認將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則留在法庭存檔。

最大求情理由是第一時間認罪及本案涉及的物品,只是儲存在自己住所,而並非租用其他單位放置;被發現的未能足以製成爆炸品。物品購入時間為2019年612事件之前。
在群組內所涉及的人數只是五個人,當時只是好奇及貪玩而在網上學習如何製造爆炸品及建立Telegram群組,被告人是該群組的管理員及在群組內有發放影片等。

雙方倚賴 陳及董案作為參考

期間繼續還押看管‼️

案件押後至2月23日早上9:30於區域法院進行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D6因確診肺炎,今日不能到庭,由法律代表出席審訊。

📌案件管理
餘下約有十多位證人需要傳召,正研究能否以同意案情方法處理,傳召之證人數量可能減半。因此,今天1615之前控方需向法庭報告,如能傳召證人比之前少一半,那麼星期一則可11:00開庭;否則照舊0915開庭;請主控按時通知書記。

📌第三份獲承認事實(關於D4、D14及D18)
-D18進入THA時帶有的物品包括:兩支生理鹽水、噴瓶、黑圍巾、深藍色風褸、黑色衫、黑鞋、黑色腰包等;亦有黑色長褲等被截停時穿帶之衣物作為證物
-一些由警員14902拍攝之相片呈堂為控方證物
-D4的八達通紀錄呈堂為控方證物

[0958完庭]

案件押後至2月20日(下周一)0915或11: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郭(18)🛑服刑中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罪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罪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被 #林偉權法官 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暴動及蒙面罪名不成立,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

1035開庭

上訴方向法庭確認,不再contest控罪(2)。聆訊集中討論控罪(3)。

就控罪(3),彭偉昌法官直截了當:「老實講睇唔到有咩上訴理據。」彭官認為,上訴方援引Yu Kiu-kwan v The Queen [CACC673/1976]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控罪不可能只是針對上訴人被拘捕當刻的意圖。

上訴方律師欲重申控罪所指稱的時空,被潘敏琦法官打斷:「⋯⋯巷仔嗰一分嗰一秒⋯⋯係咪要收到咁窄?」

律師引用原審裁斷陳述書,指原審法官在裁定上訴人暴動罪名不成立時有講到,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她參與控罪指涉的暴動;她有可能係返屋企。

潘敏琦法官:「可能係返屋企,有呢個證供咩?」上訴陳詞指上訴人當時可能在回家或工作途中;但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作供,案例中的被告人則有作供,亦傳召了證人,而且被截停地點好接近屋企。

彭寶琴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從暴動現場走出來,必定是與控罪相關的背景;她看不到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用上訴人曾身處暴動現場來作推論的基礎,而且沒有證據上訴人是在稍後時間才管有涉案物品。

彭偉昌法官質疑,上訴方對意圖定義是否要收窄到被捕當刻用來縱火或製造汽油彈?

律師解釋,控罪指的應是當刻意圖於稍後時間用。

潘敏琦法官:「點解唔可以用呢點推論?」定罪基礎不是單憑上訴人曾在暴動出現,還包括她身上其他物品,也包括當時周圍發生的情況;難道不能據此推論其管有物品的意圖嗎?

律師重申,控罪指涉的地點是後巷。

潘敏琦法官指出,原審法官不是裁斷上訴人在後巷時的意圖,而是較早時候。彭寶琴法官補充,控方立場是指控上訴人管有物品以在任何暴動使用

彭官舉例說明,假設沒有任何背景,有人袋住十枝白電油,冇任何解釋,而當時大環境有暴動、非法集結,無日無之;上訴方係指法庭唔可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論,當刻管有係用來作暴力鬥爭使用?本案有咩證據當刻佢已放棄之前意圖?

律師表示,沒有證據顯示意圖繼續。

彭寶琴法官再問,唔可以推論意圖繼續咩?上訴人被截停時沒有即時向警方交出白電油,唔可以推論意圖持續咩?案例與本案不同:案例中被告被截停位置近屋企、被告與辯方證人證供一致,當時被告已知不應帶雙截棍,已再沒有原本的意圖。

潘敏琦法官附和:兩案最大分別係有作供,互相支持,已放棄意圖。本案冇證供顯示上訴人只係見證歷史時刻嘅innocent bystander(無辜途人)。

彭偉昌法官同意,指任何暴動或非法集結背景是「好valid嘅case」。英國案例裡,控罪收到好窄係回程途中;本案控方有冇任何講法係指之後?控方立場是上訴人有參與之前暴動,因她有裝備,又被射中腳;鉗同電油好明顯意圖係咁,當時環境一定係咁用。後巷收到太窄。「你拗唔掂⋯⋯冇得咁拗㗎。」

律師再重複:案例講緊意圖係指控罪⋯⋯

彭偉昌法官:「你繼續講啦,都係唔適用㗎喇⋯⋯我再講唔知幾次喇我哋三個夾埋⋯⋯」冇人話過控方係指後巷縱火。「你仍然只能講出講咗三十幾次嘅嘢,到此為止喇。」

答辯方確認,審訊中控方沒有收窄至在後巷之後的將來使用,而是一般性、於任何暴動中使用。

彭偉昌法官同樣指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被截停時已放棄之前管有電油的意圖。他以Possession of equipment for injection(管有適合注射危險藥物的設備)為例,現場有針筒、殘餘物,但當事人被拘捕時唔係打緊針,咁告唔告得?

1100討論結束

3位法官商議約1-2分鐘後,由彭偉昌法官宣布決定。

📌判決
控罪(2):法庭批出上訴許可並裁定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與判刑
控罪(3):法庭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 維持定罪‼️

判決書會在6個月內頒布。

1102退庭

*控罪(2)刑期為10個月,與控罪(3)的18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因此手足仍需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02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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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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