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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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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35]

D1:王(19)/ D2:周(21)/ D3:黃(16)
D4:韓(25)/ D5:李(18)/ D6:石(20)
D7:劉(18)/ D8:呂(19)
🛑D2於2022年12月30日審前覆核時申請取消擔保,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B

(3) 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C
----------------

📌答辯
控罪1暴動:D1-8認罪‼️
控罪2襲警:D4不認罪,控罪存檔法庭
控罪3襲警::D5不認罪,控罪存檔法庭

應控方申請,法庭頒布匿名令,控方證人列表中PW1以警長A代表。

📌D3特別處理
D3申請分拆處理答辯,因為新學期開始才知道有一個科目的功課需要小組完成,需要與兩位同學合作及用電腦,因為此科目不會再舉辦,希望可以完成自己那部分,現已完成大概65%,如果押後答辯至2月13日,可以完成85%,相關科目的導師有來信解釋。D3現已遞交書面求情陳詞,法庭建議今日先聽取答辯,押後求情並批准D3擔保。另外辯方陳詞只提及勞教中心報告,法庭建議辯方作進一步陳詞,解釋為什麼教導所不適合。D3的判刑不會與其他被告一起進行。

📌案情摘要

案情摘要65(1)段關於D4有修正,由「D4帶領示威者向西行」改成「D4和示威者一起向西行」。

D1表示不同意第38段指被拘捕時有反抗或掙扎,法庭指沒有導致其他罪行,不會影響判刑。D1同意保留這句。

控方讀出案情摘要;所有被告同意案情。法庭裁定所有被告控罪一罪名成立;就D4及D5,控罪二及三留在法庭存檔。各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控方呈交證物處理表,所有暴動相關的證物充公,個人物品歸還給被告,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庭已看過各被告的書面求情陳詞,希望於此階段提出一點予各辯方代表考慮:D8有一個論據關於三分一或四分一的減刑;D8代表要求法庭考慮三分一,因為D8曾考慮終審法院的案件關於參與的定義,其次有向控方索取身份辨認的文件。控方指沒有人有三分一扣減,因為全部人都是提堂定下審期後認罪。法庭希望D8代表澄清其論據是第一合理的時間表達認罪或第一合理的時間評估證據,因為法庭在認罪扣減中不會考慮證據的強度。

法庭今日不會處理判刑,將會押後到2月13日。D4代表當日有一宗90日的審訊開始,或會由事務律師代表出席。

🌟早休期間各被告被還押時進行快測,D1結果呈陽性,但沒有病徵。短暫休庭予各被告及懲教職員換N95口罩。

控方補充認罪時段:本案於2021年1月21日提堂,當日定審期時所有人均表示不認罪;2022年12月30日審前覆核時,D3當天才向法庭表示會認罪,其他被告於當天之前已書面通知法庭會認罪。

庭上播出片段,由各大傳媒直播剪輯而成,顯示金鐘道太古廣場對出的行車線,示威者由銅鑼灣方向走向中環方向;以及金鐘廊、銅鑼灣、統一中心對外行車路、夏愨道行車天橋上方及下方、德立街巴士總站近金鐘站出口、特首辦外的地面、力寶中心對出等的集結情況。片中可見有人叫口號,有人呼籲10月1日再出來集會,有示威者衝擊警方防線,有催淚彈射入停車場內,現場煙霧瀰漫,有煙霧飄入金鐘站,有人向水炮車投擲汽油彈及硬物,有示威者掘磚頭,有人用大型橡筋將物品射入政總,水炮車向人群射水,有警員向人群開槍。警方由樂禮街向金鐘道方向推進,拘捕示威者。

認罪時段與扣減方面,D8代表索取指示後收回第一時間認罪的論據,將刪去書面陳詞相關部分,希望獲得不小於四分一的扣減。

為遷就各方時間,判刑將會押後至2月16日1130進行,期間D3以原有條件擔保,其他被告須還押🛑
D3的書面求情需於2月10日1200前存檔入法庭及交予控方。

播放片段大約仍需一小時,1430繼續。D3代表因私人事務,D3相關片段播放完後將先行離開,交由D6代表hold papers。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805屯門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4)

控罪:非法禁錮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新界屯喜路2號新都大廈外屯門公路(往九龍方向)近新都商場,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非法囚禁吳惠森,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禁錮。

—————
0943開庭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控方案情
被告同意案情

🎥播放約半小時現場錄影片段

📌辯方陳詞

雙方同意禁錮過程歷時22分鐘;被告一早已到現場但只是在附近徘徊,至1919時才於片段中出現,而他在當中的參與程度是曾用膠索帶綑綁事主,其他時間他只是逗留圍觀和拍攝。

參考李官年前審理的機場案(DCCC812/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雲龍及另三人),該案與本案分別在於本案被告只是被控非法禁錮一項罪名;現場雖有200人堵路,但參與襲擊僅約20人,而且控方選擇檢控的罪名顯示被告沒有參與其他較激烈衝突。

被告以攝影為生,收入不穩定。本案是他在社會事件中一時衝動而做出錯誤決定。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後第二次提訊他即表達認罪意向(第一次提訊因控方文件問題而押後),反映悔意。

事主身體多處受傷,當中較嚴重傷勢有可能是電單車撞到障礙物後跌低或初段衝突時造成,而非被禁錮期間受傷,與被告無關。

辯方主張參考機場案 的12個月量刑起點。

📌判詞案情撮要

案發當日有三罷號召,示威者佔領新都大廈外屯門公路路段,令交通受阻。被告被媒體拍攝到於1855時與約200名示威者聚集;1910時吳惠森(事主)駕駛電單車在障礙物前摔倒。二十多名示威者衝向吳,圍堵並指罵他;吳取出一枝伸縮鋼棒自衛。他被武力按壓、踢頭、雨傘毆打、頭盔打頭。有示威者攜有膠索帶並傳遞給其他人,束縛吳手腳使其動彈不得,又捂住其口面;他們亦以言語侮辱及責罵吳。

被告在吳身邊蹲下,1924時取得膠索帶綑綁吳的足踝,其後在附近逗留,用手提電話拍攝吳。1934時救護員到場為吳檢查傷勢,被告繼續徘徊。

本案導致事主左手肘關節骨折甩臼、右手肘瘀傷、左前肩擦傷、左膝擦傷 、身體多處擦傷及挫傷,出院後獲兩星期病假,數個月無法工作,進行了六個月物理治療和針灸。

🔥判刑
與獲上訴庭認可量刑的機場案件相比,本案事主傷勢較嚴重,但案發過程歷時較短,故此兩案嚴重性相若。與該案一樣,法庭於本案以12個月為量刑基準,認罪扣減1/3,總刑期為監禁8個月🔴

1134退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余(20)🛑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____

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2
❗️承認控罪1、3、4

在法
庭詢問下,被告表示同意控罪1、3、4的案情和控方片段。

基於以上,法庭裁定被告控罪1、3、4成立🔴 控罪2則存檔法庭。

控方案情
背景:

在201
9年11月9日,有人在網上呼籲在香港進行「大三罷」行動。

大約由2019年11月11日開始至2019年11月28日,大量示威者在警方控制現場和進入理大前集結在理大及其範圍內。他們有組織地佔據理大,在出入通道架設路障和檢查站限制進入理大人士的身分,破壞理大的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財產。此外,有人將物件從連接理大的天橋擲向橋下的行車道,阻礙附近交通,包括海底隧道等主要道路。當時,身穿裝備的示威者使用汽油彈、弓箭及其他物件,與調派到理大外圍控制場面的警方防線對峙及衝突,並出現他人發送物品進入理大內給示威者使用。示威者亦練習使用汽油彈和弓箭,亦搬動不同的物品到理大周邊範圍。在上述事件發生其間,有人在網上呼籲用不同方式協助集結在理大的示威者,包括提供物資和人手。

自2019年11月12日起,理大透過各種公眾媒體宣布全面停課,並叫教職員由2019年11月14日起逗留在家,而保安職員則由2019年11月16日起撤離。

上述理大暴動期間,政府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呼籲和警告,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但不獲要領。政府亦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在2019年11月17日,警方透過新聞公告及不同的社交平台發出警告,指任何留守在理大一帶的人都可能會干犯暴動罪,並再次警告在理大校園範圍內的所有人士立刻從指定出口離開校園,亦呼籲公眾人士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理大內外發生的暴動:
在201
9年11月17日約19:00時起,警方在理大範圍外的各個不同位置及校園出入口設立防線,把理大出入口及附近的道路範圍全面封鎖,圍堵身處理大內的人士,這使任何人不能進入理大範圍。

在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上述在理大發生的暴動仍然持續,包括被告等示威者留守在理大。在理大的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的整體行為包括透過投擲大量汽油彈和其他物品,以及射箭以對抗理大附近的警方防線。其間,示威者存放多支汽油彈及不同的化學物品於理大校園內的不同位置,亦有示威者在理大內用手推車搬運大量汽油彈,以及手持各類自製武器在校園範圍內走動以作出支援。

在警方防線封鎖理大之後,上述暴動更見激烈。大批示威者身穿黑色衣物和戴有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及手套等保護裝備,集結和聚集於連接理大的暢運路天橋、南橋和北橋。他們使用雨傘、木板及垃圾桶等雜物築起路障,以及與警方防線對峙和阻礙警方防線前進。當時,駐守在暢運道天橋的警員曾經多次使用銳武裝甲車向示威者方向推進,但有示威者向銳武裝甲車方向投擲汽油彈,這導致裝甲車著火焚燒。在此事發生其間,示威者曾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其他雜物。

大約2019年11月18日起,有在理大內的示威者分批突圍以嘗試逃離理大。

暴動的影響:
在201
9年11月28日警方控制現場一帶和進入理大後,理大及其一帶的暴動情況才告解除。在這段時間的理大暴動:有警員在值勤期間受傷、銳武裝甲車亦被破壞;理大遭受到嚴重的破壞,需要大額維修費用;附近交通活動受到阻礙;和警員在理大一帶拘捕了超過1,200人,並有超過700人是按照指示被警方登記身分而從理大離開。

控罪1的暴動 - 突圍事件:
在201
9年11月18日約13:30時,包括被告在內的約100名示威者嘗試從暢運道的理大正門突圍而出以逃離理大,這群示威者帶有裝備,並設立傘陣與警方對峙,亦向警員射箭、投擲汽油彈及磚頭。最後,警方以催淚煙等驅散示威者,並有18名示威者被截停,當中包括被告在約14:08時被警員23249截停和制服,期間被告激烈反抗。

被告的裝備:
被告的裝
束和裝備包括兩部流動電話、三張電話卡、兩張八達通卡、一個灰色防毒面具連過濾罐、一個黑色頭盔、一件黑色T-Shirt、一件黑色手袖、一條黑色長褲、一支雷射筆。

警誡口供
警誡下
,被告稱自己進入理大的原因是希望香港社會未來變得更好,指自己在11月17日約04:00時進入理大,一直共逗留了1日9小時,主要在內休息,期間有協助其他示威者搬運物資。至於身上的雷射筆,他指是自己在11月17日從飯堂免費取得,主要用作向天觀星用途。

控罪3的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警
員23249截停時,身上管有一支雷射筆。

控罪4的抗拒警員情況:
被告被警
員23249截停時,作出激烈反抗,亦嘗試棄置自己身上的裝備,片段亦有拍下上述情況。

控方
控方本
準備了約1小時30分鐘的控罪相關片段播放,但法官表示自己並非不食人間煙火,案發時已經有留意新聞,亦曾處理相關案件,要求控方精簡片段,最後片段只集中於11月18日示威者突圍情況,及被告在控罪4下抗拒警員的激烈程度。

控方一度聲稱從片段截圖中見到被告手持疑似汽油彈,但辯方指無證據指出被告手持的是甚麼物品,而且截圖模糊不清,控方的指控極不穩妥,最後法官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不給予控方的指控任何比重。

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刑事紀
錄和還押期:
被告現時
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辯方確認被告在2021年3月起已因本案而還押懲教看管,至今已達23個月。

個人背景
被告案
發前就讀基礎文憑課程,辯方稱被告完結本案後,會繼續完成課程,並希望升讀大學,重犯機會極低。

量刑時就案發環境的考慮:

辯方希望
法庭考慮到:(1)本案控罪1的案情是希望逃離理大,只是用了錯誤方式;(2)被告不是暴動的領導者;和整體暴動時間歷時較短,不超過29分鐘。

法官指本案案情背景嚴重,但不會構成嚴重加刑因素。

案例:
辯方邀請法庭參考最近1月18日由 #陳廣池法官 判刑的另一宗 #1118理大 案件,該案法官以2年為暴動罪的量刑起點。該案性質與本案類似,同樣牽涉突圍事件。雖本案突圍事件的發生時間29分鐘較該案的8分鐘長,但不算同類案件中最長,而且發生於同一日,背景亦相同,被告年紀亦較年輕。

法官詢問控方會否就上述案例作出覆核,指案例判刑較輕,擔心自己如判以相近刑期會遭律政司覆核。控方指律政司仍然在考慮會否覆核該案判刑,但按法例需於2月8日前作出決定。

還押時間對量刑考量:
辯方指
被告已還押23個月,相當於總刑期4年4個月,已經對被告有足夠阻嚇性,希望法官平衡被告更生需要。而且,還押期間被告父母親每一天都有探望,顯示被告能夠獲得親友支持其更生,故辯方請求法官判以一個能夠即時釋放被告的刑期。

保釋申請
基於上
背景,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判刑,遭法官拒絕

案件押後至2月7日下午3時30分同庭作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1月3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續審[7/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9:59]開庭
有法律議題原則性的爭議,(證物的呈堂及使用性),交由陪案團開案前
要由法庭裁決。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繼續處理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續審[7/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2:30]開庭
有法律議題原則性的爭議,(證物的表面真確性),雙方完成討論及回應
明天法庭將裁決有關爭議。


[4:01]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35]

D1:王(19)/ D2:周(21)/ D3:黃(16)
D4:韓(25)/ D5:李(18)/ D6:石(20)
D7:劉(18)/ D8:呂(19)
🛑D2於2022年12月30日審前覆核時申請取消擔保,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
(1) 暴動🔴D1-8已認罪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3) D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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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後播放片段拍攝到各被告的實質行為,案情摘要中有文字描述。

📌辯方求情陳詞

👤D1代表採納書面求情,並強調即使D1與警方有對峙,他只是拿著傘,是被動而非主動襲擊警方的角色。D1案發時19歲,剛入大學,同時家中發生巨變及正值社會氣氛不穩。現時他23歲,大學畢業,有正當工作,希望法庭考慮他的家庭背景,求情信亦顯示有反省及悔意。

👤D2代表完全依賴書面陳詞,沒有補充。

👤D4代表採納書面陳詞。D4是28歲的年輕人,有良好背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是第一次犯案。雖然是審前覆核前才通知法庭認罪,但本案發生至今已有3年,現時仍有很多社運案件未審理,D4過去3年多精神上飽受折磨,至今日才就本案有一個了斷,長期等待導致精神上的煎熬對D4已是很大懲罰。當年社會上有具爭議性議題,很多人感到像迫上梁山,沒有辦法令社會上有能力改變事情的人聆聽他們的意見,他們的行為都是有原因,現時社會氣氛已平靜,D4重犯機會非常小。D4現時是家中經濟支柱,希望法庭考慮家人也要一同受到懲罰。僱主的求情信表示會在D4服刑後繼續聘請他,D4在服刑後將會繼續貢獻社會。D4代表呈交6封求情信,由D4自己、家人、僱主及朋友撰寫。

👤D5代表採納書面求情。D5案發時18歲,現時21歲,生於破碎家庭,身為獨子需照顧患病家人。因要入獄無法陪伴家人,D5對此非常悔疚,亦坦白認罪。D5在案件中某一階段撐起一把傘,但其他時間都沒有作出攻擊行為,身上亦沒有搜出攻擊性物品。D5家人、社工及朋友都有為他撰寫求情信。D5代表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如以監禁形式處理,希望有不少於四分一扣減。

👤D6於基層家庭長大,努力讀書,中文大學社工系畢業,本案令他往後做社工的路很難走。D6家人及社工上級都有為其撰寫求情信,內容非常正面。D6在影片中只是向後退,沒有進攻行為。D6於去年10月19日表示認罪,希望有不少於25%折扣。0929金鐘的案件分拆後,D6代表認為與本案事實基礎最接近的為DCCC115/2020,希望法庭參考。

👤D7代表採納書面陳詞,有28封求情信,包括家人、朋友及老師。本案發生至今已有3年,D7心理上已有經歷及變化,由很大壓力不想面對,到現時已完成學業。各位被告已成長,明白當年用了幼嫩的方式表達訴求。D7有很多人支持,重犯機會是零。D7案發時18歲,現時21歲,明白不是即時認罪,只有25%折扣,但希望法庭給予盡量減刑。

👤D8代表採納書面陳詞,只撤回了一些認罪扣減的部分。播片時控方提及D8有嘗試投擲物品去政總,而該水馬後面沒有人被擲中,沒有實際暴力。希望法庭考慮案件延誤3年3個月對D8造成的壓力,D8在情緒困擾下仍重新振作完成了學業。D8老師、朋友、同學為他撰寫求情信。如果沒有這件事件,D8一定會是社會棟樑。

案件押後至2月16日1130判刑,期間D3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張官提醒D3屆時需準時回法庭;其他被告須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3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30]
[2023.01.29-02.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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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8/21] (#1214屯門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14:30
👤趙(67) #不服定罪上訴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27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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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鍾(30) #續審 [10/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鄧,余,何,施,李,李,梁,翟,陳,陳,周,周,朱,洪,黎,林,李,黃(16-32)🛑A5李,梁,朱已還押1日 #續審 [2/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8樓16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李,蘇,謝,陳(15-25) #陳詞 (#1006灣仔 5項蒙面;經審訊後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脫,但5項蒙面罪成。律政司不服暴動罪脫的裁決正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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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雷(41)🛑因另案還押中 #續審 [2/2]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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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健成,李,吳 #提堂 (#20220528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星熠(26) 煽惑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向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2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賴子樑(26) 企圖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01月3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0/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4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續審[2/2]

🕙10:00
📍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8/21]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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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8/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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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已證明兩件爭議證物的表面真確性,接納為呈堂證物。

📌案件管理
由於本案原定審期只去到2月17日,如明天開審的話只有12天,並不足夠,因此法官宣布撤銷原定審期,重新排期做正審。

控方預計需時21天舉證,將會傳召共29名證人,當中包括6名專家證人和5名受匿名令保護的證人。如有需要開啟辯方案情,主問、盤問及覆問預計需要2天。雙方結案陳詞應可在半天內完成;連同法官引導陪審團等事項,現階段預計本案審訊需要27天時間。

法庭下令控辯雙方大律師於兩個月內書面通知法庭他們未來24個月的空檔,另訂新的案件管理聆訊日子及審期。

💛感謝報料💛
【01月3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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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10/20] 上午進度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鍾(30)

控罪1:暴動 [A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辯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

-昨天已完成所有控方案情-

📌被告選擇作供

🔸主問

背景
為獨子同父母同住,有一女友,大專本科會計畢業,之後2019年修讀醫院舉辦登記護士課程。認識本案D3、D6、D7,其中D6為護士課程同學,D7為其男友,D3為朋友。課程需在兩間醫院實習。律師代表呈堂相片D2-P2為2020年10月尾最後一天在醫院實習所拍,包括同學及顧問醫生。呈堂文件D2-P3為護士守則,課程中老師有教過,包括救人不可選擇種族、年紀、背景,當時教導不論政見是黃藍也要救。另外再呈交數份文件包括醫護人員宣言D2-P4、護士課程上課時間表、醫護人員課堂規則及一些片段截圖等。

前往理大
2019年11月17日上午1100起身看手機,知道理大有衝突及暴動。打算前往協助急救,問為何去回答因想去幫助無辜嘅人及累積救護經驗,指自2019年7月起有做義務急救員經驗,陳官質問如何得知「無辜嘅人」,被告改稱「需要協助的人」。

身上裝備
確認P53相片冊內
1)背囊為自己出街常用
2)急救員背心在當年10月時由其他人送贈,有多袋、厚身,印有「急救」字適合遊行用
3)保溫錫紙,在理大急救房取
4)便利雨衣、20-30支生理鹽水、衛生巾(土炮式可替代繃帶作即場止血,之後才帶去急救房處理)及酒精紙巾也在急救房取
5)綠色急救腰包及繃帶是自己帶
6)黑色鴨舌帽(因沒執袋在背包)
7)粉紅色防毒面具,用作防止催淚煙,只有一對濾芯,沒換過,8月買
8)黑色袋裝手機電池及黑色腰包,用作裝手術手套及自攜之一公升生理鹽水
9)一件反光衣背心,是早前擔任急救員用,同意自己有白色頭盔貼紅色十字,在科學館時從其身旁被檢取
10)黑色袋裝防毒面具
11)黑色電筒是照路用,紅色電筒作檢查眼睛及身體用
12)一部對講機,原作同其他急救員聯絡用,但當時發現未能使用,是其他在場急救員給予
13)黑色腰帶
14)綠色T恤是當日身穿
15)止血帶及哮喘藥(急救用)及口罩(因沒有執袋)

進入理大校園
早一天未去理大前有聯絡過D6,知道她及男友會去,自己11月17日下午三點坐的士到理大Z座,當時未有衝突,沒有圍欄,由斜坡可行入。到Y座致電D6,知道她在VA core於是前往匯合。當時A座平台入口有衝突,去到見到黑衣人聚集,有投射器及弓箭,不宜作急救,於是走去A及B Core暢運道地面,有大量急救員,有黑衣人同警方對峙。約1700聽到有巨響及白煙,上前了解。在上斜位置有一傷者眼睛張不開,於是扶住,稍後有另一救護接手。播放有線新聞D2-P9 片段約1秒多,截圖P9a:被告指白色雨衣、戴白帽者是自己,正在協助上述傷者;被告在圖片圈出自己。他同意當時沒下雨但穿雨衣,因想防止接觸藍色水及生理鹽水,不是防血液,因有手套。之後近紅館有催淚彈在頭上飛過,見一男子其後腳步不穩,跌地不省人事,於是與其他人合力將男子抬起正門治理。再播D2-P9,確認救人情況,見到自己並在截圖圈出。稍後自己走回橋上,有一穿反光衣外籍記者吸入催淚煙不適,上前替其洗眼後打算帶回校園門,但途中他稱好轉自己步行離開。播放另一片段D2- P10:18:24開始見到自己--在天橋上扶住一人,截圖D2-P10a圈出。

匯合D6
被告隨後行去D座對出,行人天橋有黑衣人放火,情況惡化,自己見到D6,翌日11月18日有課堂不可缺席,否則可能畢不到業,商討後打算離開,其友人有車泊附近,打算行L座A1出口,但行人天橋又有人堆積雜物放火,折回VA座留下並在飯堂食嘢,不用錢,有不少穿反光衣人士一起食。理大飯堂由留守人士煮飯,包括一名叫廚房佬人士。約2100 時手機收到whatsapp相片有大批反光衣人士反手鎖上坐地上,相片呈堂D2-P12,為護士朋友傳來,指不少理大急救員被捕,反光衣有EMT、EMS、Nurse及Doctor字眼。課程手冊呈堂,見到不可缺席多於15%,D2-P5時間表呈堂列出11月18及19日分別有Life Science堂及presentation(D2-P6課程指佔30 %學分)。D2-P7 Life Science 排程表列出11月18及19日內容。被告指如被捕扣留48小時會上不到堂。

準備離開理大
約九點傳出警方呼籲,校內人士晚上十點前在Y座登記離開人士不會被拘捕,於是眾人往Y座平台,但不想往前排因不想涉及參與示威,因曾在旺角協助急救但同黑衣人爭執不快行為。當場有人放雜物堆放障礙物並守住出口,期間有人用大聲公呼籲留守不要走,甚至有人搶大聲公以粗口罵打算離開人士,謂「邊個走就打邊個」,自己驚會被人打或「私了」。有一救護從前面回來告知不滿,話守門口班人不准人離開所以折回。播放片段D2-P9,確認為當時情況。有人在Y座取出易燃液體,之後自己去X座後再返回Y座觀察,其後過咗十點打電話比班主任Yvonne告知情況,可能翌日不能上課,沒提建議,只獲吩咐小心並照顧D6,因其性格較衝動。之後到A、B座正門見不少人身上染藍色刺激液體,狀甚痛苦,於是上前協助沖洗再帶去急救房,確認D2-P12a 及P12b截圖為上述情況並圈出自己。截圖見到穿黃衫「守護孩子」人士,知道是自發到場協助作中介,緩沖警民衝突。被告自己在B座急救室休息,與同案3被告對留守位置有分歧,於是大家分開。

離開及被捕
11月18日0530有巨響,他見到火光,應該是黑衣人扔汽油彈,自己跟急救員去V座走上九樓暫避,再致電學科老師知道課堂將取消,0730收到D6通知打算走,想一齊離開。同D6匯合後知警方換班有可能走。在A座見一記者於是跟住其離開,過馬路知前方科學館,後有其他人包括黑衣人跟住走,自已不打算牽涉黑衣人行為,沿着花槽前行。確認控方Now新聞截圖見到自己出現,當時戴白頭盔、孭背囊、穿螢光鞋,正前往科學館停車場。入館後有保安帶到升降機大堂,有黑衫人叫除下衫放入袋更換,自己沒跟隨因不是參與暴動,只作急救。其後知道共17人、包括13名黑衣人,在館內被捕。

🌟 #陳廣池法官 問被告,在Y座時身為急救員,為何驚「同路人」而不敢走?陳官指「同路人」意思是不在對立方,不一定支持或同夥。被告答,曾有場景示威人士不歡迎急救員,因不幫忙示威及阻礙行動。

12:40 主問完畢,午休至14:30由控方作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姬法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不服定罪上訴

趙(67)

控罪:發表煽動文字
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27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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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撤銷上訴申請,法庭批准,被告需要即時開始服刑🔴

📍直播員按:諗起《毒舌大狀》末段對白:「法律面前 xxxx」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10/20] 下午進度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2:鍾(30)

控罪1:暴動 [A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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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繼續作供

🔹盤問

D2確認有ST John初級急救證書,想爭取意外急救經驗,不同意急救非登記護士工作,因畢業可選取在醫院急症室部門工作。控方呈上P309護士管理局2020年10月參考指引,內容有指登記護士主要負責一般護理並協助註冊護士。證人同意,但指可理解負責臨床護理,也同意登記護士一般不需要前線緊急救援。

他同意2019年11月9-17日沒有課堂,11月17日沒空留意時事,因母親11月頭剛動腦手術入了醫院,自己每日前去探望,母親在18日出院。

對於當時大學情況,陳官查問D2有冇加入任何通訊羣組,D2指其同其他急救員有2個通訊組,一個組內有7人但沒收到理大資訊,而另一組有隊員較怪,沒有再收任何訊息。D6並不在該2個羣組內,但2人有利用whatsapp溝通。D6去理大前,自己有打電話比她問是否會去理大做急救員。

主控指11日-17日理大有好多事;D2知道有暴動及暴力事件,有從蘋果日報FB得知紅磡隧道收費亭受破壞,但估唔到會被困在理大,只預計會有人受傷,當中可能有無辜人士,不一定是示威者。他沒考慮過前線受傷是否知有急救員而較放心。

他的咀在19年8月買,7月時收到獲醫護課程收取入學。他同意17日1700理大內見到弓箭,但1800才考慮離開。他確認17日2100時知警方通報2200後離開會被捕,9點後有人叫咪唔好走,否則被打。他確認沒有見到理大正門有留守者真的動手打想離開的人,也沒見到有警員進入理大。他知道Y座非唯一出路,有找其他出口但沒有發現其他路可走。他同意18日早上八時離開,同意已經混入黑衣人中一齊走,當時急切一心想走,沒考慮會牽涉入示威。他的父親知自己17日離家往理大做義務急救,但母親不知道。

11月18日 08:00開始早上已冇做急救工作,他只想走,離開時頭上曾被物件扔中。他不同意17日前往理大是想參與成為一份子,不同意急救同參與暴動沒有衝突。他沒打算參與18日早上8點後暴動,只想逃生。

🔸覆問

母親是因腦瘤需做手術,他不想母親擔心所以不告知她自己往理大。

盤問時提到一急救員羣組有成員較怪,意思是其參與或涉及示威者。

11月17日前他只知紅隧收費亭受破壞,其他理大情況如有武器等不知。11月18日他不是因畏罪而離開,而是怕課程畢業不到而離開理大。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仍剩下2名證人,一位為浸大講師要星期四才可出庭。估計2人兩小時內可完作供,要求押後審訊。

陳官要求在所有證人作供完成之後,雙方在一星期內作結案陳詞。

[1537]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2日 100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六庭 (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陳詞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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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5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蒙面則罪成(A2開審前認罪)。2022年1月11日,A1被判處更生中心令,A2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A3-5各被判監10星期。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2022年2月10日,A3、A4及A5服畢刑期即在懲教院所外被警方重新拘捕,同日帶到高等法院提堂,獲准保釋候訊。A1與A2重新被捕及提堂資料不詳。

原審官方裁決理由書按此
原審官方判刑理由書按此
—————————

本上訴案件5位答辯人(R1-5)依次為原審時的A2、A1、A3、A5及A4,方便起見下文沿用原審時被告的編排順序。

控方(上訴方)代表:#沈嘉琪 檢控官
*原審主控為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答辯方)代表:
A2A5(R1R4) #馮振華大律師
A1A3A4(R2R3R5) #林國輝大律師
*A1A3A4原審法律代表為 #李頌然大律師 (當時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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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開庭

高官已閱畢控方草擬的案件呈述書,指出文件裡需要釐清之處、不需要或不應包括的內容。

⚪️原審事實裁斷有錯是否控方的上訴理據?

代表控方的沈檢控官澄清,原審時高官就案件作出的每個獨立事實裁斷沒有錯,控方只是要就最終的定罪結論[暴動罪名不成立]上訴。特別針對被警員證人指稱曾投擲汽油彈的A1,根據裁決理由書,高官不是否決警員證供,只是席前的證據基礎未能令法庭穩妥接受被告曾作出指稱行為;現在控方提出上訴,爭議原審時已有的證據是否已經足以穩妥地接納。

高官認為沈檢控官意即指他聽取證人證供和睇呈堂片段後的事實裁斷有錯,並指出控方在案件呈述書中不清晰之處,應清楚分開「兩個attack」,第一點是指A1有投擲汽油彈,那樣他就是以主犯(principal offender)角色參與暴動,其他環境證供已不需多考慮。

控方承認草稿有不清晰之處。即使裁定A1並沒有投擲汽油彈,憑他身處現場是否已可推論他有參與暴動,應由上訴法庭審視。控方的上訴理據之一就是原審法官所作推論有悖常情(perverse)。

⚠️#林國輝大律師 認為,控方現時說法正是在挑戰事實裁斷,而這是案件呈述所不容許的。#馮振華大律師 認同林大律師說法,控方上訴理據似乎針對事實裁斷,上訴庭不應處理。

➡️ 控方重申:案件呈述上訴不容許挑戰事實裁斷(challenge findings of fact)本身,難道也不可以挑戰事實裁斷有違常理(challenge findings of fact as being perverse)嗎?沈檢控官讀出時任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林文瀚在Lee Yee Shing Jacky and Another v. Board of Review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and Another [HCAL40/2008]一案中有關挑戰事實裁斷有違常理的見解:

//And it has to be remembered that in this context, a point of law may encompass a challenge to a finding of fact as being perverse or contrary to or unsupported by any evidence or a challenge that the tribunal of fact failed to take into account of relevant evidence or improperly took into account of irrelevant materials.//

⚪️案件呈述是否需要列出各人已被裁定罪成的蒙面控罪及被截停情況?

即使是次上訴只是就暴動罪名不成立的裁決所提出,控方在呈述書裡列出各被告已被定罪的蒙名罪[控罪2-6],原因是被告所面對的蒙面控罪與暴動控罪在同一日期及地點發生,而原審裁定被告蒙面罪成,即是必然接受被告在案發時間是身處非法集結現場。

高官指出,呈述書應減去部分附件[案情];控方回應稱,本身辯方甚至爭議應該完全唔落任何附件,惟高官裁決理由書寫得十分詳細,而案件呈述書必須是獨立(self-contained)的文件,不能附上原審裁決書,因此不得不在呈述書裡列出所有控方認為與指涉暴動罪相關的案情。

就草擬呈述書包含各被告被警員截停的描述,高官表示,理解控方寫上A1被截停情況可能是用以判斷他的觀察是否有錯,但認為A2-5被截停的情況與上訴無關。控方重申,不是指高官事實裁斷有錯,甚至他亦接納證供,但被告被截停情況與參與暴動「至關重要」,所以必須列出裁決書中所援引的事實。

關於A4,高官指原審時已認出片中人是被告,控方無需在案件呈述書再列出片段影到A4跑緊;辯方在審訊中曾提出A4剛進入軒尼詩道後打橫跑過行車線,惟他作出事實裁斷時已拒絕接納辯方此辯解。高官的思路是先睇整體大環境,包括考慮被告被捕前剛由寶靈頓道進入軒尼詩道的可能性;而分析證據後他不能排除被告是在被捕前剛從馬師道或天樂里進入軒尼詩道。控方堅稱,片段影到A4被截停情況似乎與他被截停有「密切關係」。

高官嘗試歸納控方立場:控方認為在呈述書中加入上述章節能較清晰地描述他作出裁斷時的心路歷程,與此同時又不會加重上訴庭負擔。

⚠️林大律師認為,控罪詳情與同意事實根本不需要寫落去。回應有關A4部分,林大律師質疑,如果控方沒有挑戰fundamental findings,為何要挑戰推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幾點到現場。上訴庭只是要考慮原審法官作出的推論是否正確,不需要知道太多事實背景。

➡️沈檢控官續以林文瀚法官判詞(出處同上)回應辯方指控:

//Upon a case stated the court cannot determine questions of fact and it cannot draw inferences of fact from what is stated in the case. Its authority is limited to ascertaining from the contents of the case stated what are the ultimate facts, and not the evidentiary facts, from which the legal consequences ensue that gover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rights of parties. The question may be one of the relevance of evidence and then the nature of the evidence becomes in a sense an ultimate fact for the purpose of that question.//

⚪️控方質疑原審沒有考慮「企圖參與暴動」

控方在呈述書提出,原審法官沒有推論被告企圖參與暴動;高官坦言當時完全沒有考慮過這一點。林大律師反問,係咪一定要法庭去諗?控方唔提出?而且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裡提到的不是企圖參與,而是身上的衣著和裝備。在案件呈述中提出原審冇人提過的議題是不適當的。著黑衫在現場睇一定有暴動?

原審也是辯方代表的馮大律師補充,整個審訊階段中控方從來沒有申請修改或新增交替控罪[指控被告企圖參與暴動],亦不曾提及或邀請過法庭去考慮這一點,現在提出並不恰當。按照他在其他案件代表被告人上訴的經驗,沒有在原審時提出的課題都不會在上訴時被考慮;法庭理應一視同仁。

控方反駁,根據《刑事罪行條例》159G(3),不需修訂控罪已可由法庭裁定企圖罪行。控方亦不是只憑黑衫就對被告作出指控;他們都有裝備。正如高官作事實裁斷時都有裁定他們不是無辜途人,而是有備而來,這樣會不會其實有足夠基礎裁定企圖參與?

高官表示:「我係可以考慮,問題係審訊中冇任何一方提出過。」控方強調法官「可以」考慮,但承認法官不是「必然要」考慮。高官明言,若然控方立場是指他失職[沒有考慮企圖參與暴動罪],應該要求重審。

馮大律師補充,審訊時控方已明確劃出指涉暴動範圍;沒有「企圖參與」,只可以是參與或不參與。高官同意辯方說法,「問題三[點解原審法官唔推論被告有企圖參與暴動]未必列入我個case。」他指出以近期案件所見,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與否視乎衣著裝備和觀察等,即有或沒有參與;未去到現場就被捕話想參與才算是企圖參與。

➡️高官再次指出,當時控辯雙方都沒有就這一方面陳詞。沈檢控官鍥而不捨地重複,可能上訴庭最終會裁定原審法官冇出錯,只係當時冇人提,但現階段應持開放態度,交由上訴庭定奪。

控方將會因應今天聆訊而修訂案件呈述書草稿,高官睇完再考慮是否需要再作修改或已可簽署。

1537退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31
[2023.01.29-02.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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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3/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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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翁(31) #提堂 (#20221002土瓜灣 刑事損壞)

🕝14:30
👤鍾(29)🛑已還押21日 🔥#判刑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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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葉(34)🛑已還押逾6個月 #轉介文件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馮,曾,王,*(13-21)🛑四人已還押逾6個月 #轉介文件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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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1002土瓜灣 #刑事損壞

翁(31)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2年10月2日,在香港九龍上鄉道2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建聯的1支中國國旗旗杆及1支區旗旗杆,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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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修訂及新增控罪

修訂控罪(1):侮辱國旗或其圖像
被告被控於 2022 年 10 月 2 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 24 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國旗。

新增控罪(2):侮辱區旗
被告被控於 2022 年 10 月 2 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上鄉道 24 號外欄杆,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區旗。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提供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文件。

原先保釋條件$3000保釋金,控方申請新增一項保釋條件:
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3月15日早上09:30
同庭再訊
【02月0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3/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3] 存檔法庭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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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開庭

🎥播片

尚有片段未播完,午休至1430再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葉(34)
🛑已還押逾6個月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在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香港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馮,曾,王,*(13-21)
🛑四人已還押逾6個月

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指他們於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提供協助給馮、曾、王及一名少年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或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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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兩案控罪修訂、合併及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

案件押後至 2月21日下午2:30
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