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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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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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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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30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29]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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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因另案還押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3/3] (#0818維園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16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何秀蘭);11個月監禁,緩刑2年(李柱銘);1年監禁(黎智英,李卓人);1年監禁,緩刑2年(吳靄儀,何俊仁);1年6個月監禁(梁國雄)。)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梁(17) #不服定罪上訴 (#1113柴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0月29日被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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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00
👥謝,熊(19-20)🛑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001沙田 暴動)

🕝14:30
👥周,胡(20-21)🛑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 企圖搶劫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1:00
👥陳,譚,莫,羅健熙,鄧(22-70) #裁決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25) #裁決 (#20200701銅鑼灣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不設旁聽)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審訊前覆核 (#1118何文田 危險駕駛 7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宋已還押7日;其餘被告已還押8日 #求情 (#1001油麻地 暴動 6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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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0
👥林,蔡(22-24) #續審 [3/3]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6:30
👥林,黎,文,陳,謝,余,戴,陳(18-30) #提堂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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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梁健輝 #七一刺警 #研訊 [1/6]

#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賴(65) #提堂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非法集結)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F.S.L(45) 26項欺詐 5項企圖欺詐 盜竊 #呃姨仔呃女友呃遮仔會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15: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00924粉嶺

呂(23)🛑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被告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擬扣減1/3刑期以反映適時認罪,即判囚3年8個月。唯因国安法條文而判以最少「判處5年監禁」,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131

申請方代表: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鄧子楷大律師 #連普禧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
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周天行,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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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
維持原判5年監禁,並駁回申請人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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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摘要

申請方上訴許可爭辯指:原審法官 #胡雅文法官 錯誤地
(1)把其所犯罪行界定為情節嚴重;及
(2)將《國安法》第二十一條詮釋為強制規定情節嚴重案件的最低刑期為監禁五年,以及未有顧及《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因而沒有把刑期減至五年以下。

上訴法庭又認同原審法官指涉案罪行屬《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下情節嚴重類別中罪責較低者的裁斷。由於原審法官所採納的量刑起點監禁5年6個月是在合理範圍之内,上訴法庭並無基礎指有關判刑明顯過重,予以干預。

上訴法庭確定兩個核心議題:
(1)就情節嚴重罪行所訂明的處罰幅度,《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的立法意圖是否規定量刑起點須在十年與五年之間的範圍內或設定五年為強制性最低刑期?
(2)就《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中指明三項條件,讓法庭對情節嚴重的《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調整刑罰至低於五年的最低刑期,其立法意圖是否把求情因素盡列無遺?

為確定《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及《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的立法意圖,上訴法庭採用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黎智英(2021) 24 HKCFAR 33案中以文意及目的為本的詮釋方法進行詮釋。

《國安法》中有關全面嚴格執行法律以達成首要目的的指令,應用於《國安法》的處罰機制,意味著應優先顧及阻嚇、懲罰、譴責及無力犯事這些刑罰學考慮。故此,《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的詮釋,必然要使刑罰學考慮具有十足效力。

在《國安法》的框架中,基於該指令,並非所有求情因素都適用於《國安法》罪行的判刑,而可容許的求情因素必須無損首要目的。

就情節嚴重罪行,《國安法》第二十一條選擇以監禁作為唯一處罰方式及設定刑罰幅度,這反映法律草擬者對情節嚴重的《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的嚴重性;及對情節嚴重的《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判刑時,如何充分顧及刑罰學考慮,以達致該條文的首要目的的判斷。因應目的來看,五年的最低刑期是強制性的。

無論法庭就那些求情因素給予多少扣減,最終刑罰仍是在所屬檔次的幅度之內,因而符合法律草擬者就《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罪行的嚴重性及刑罰學考慮所作的判斷。

最後,上訴法庭裁定,申請人所干犯的罪行被正確界定為屬情節嚴重類別;而其認罪的答辯不能適用於將最終刑期調整至低於強制性的五年最低刑期。因此,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判處的五年監禁刑期,並駁回申請人不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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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英文原文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2/CACC000061_2022.doc

📌判詞中譯本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CACC000061Y_2022.docx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裁決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及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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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4 #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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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將稍後上載,庭上只讀出簡單內容。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簡短原因:
綜觀所有證供,兩人為情侶關係,事件時序,D4協助購買倫敦至台北機票,自己也購買機票往台北會合再前往倫敦。D4當然必然知悉D1犯案而協助避司法程序,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 1000作判刑,🔴期間需要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189C_2021.docx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1沙田 #判刑 🔥
#庭外消息

D1: 謝(21)
D2: 熊(20)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新界沙田正街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及附近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其中一位被告染疫未能出席,法庭將兩人之判刑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6日15:30作判刑。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3/3]

D2:林(24)
D3:蔡(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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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雙方作簡單口頭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0日 1430於同一法庭作裁決。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裁決

D1:陳(70)/ D2:譚(22)/ D5:莫(38)/
D6:羅健熙(36)/ D10:鄧(26)

控罪:
(1) D1-9非法集結
(6) D10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 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9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索帶
(7) D10被控於同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管有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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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2, 5就控罪(1)罪名成立, D6就控罪(1)罪名不成立。D10就控罪(6)罪名不成立, 控罪(7)罪名成立。所有法律理據及裁決理由以書面頒布, 現予45分鐘辯方代表向各被告解釋。

被定罪的被告背景口供已交到法庭。D1沒有刑事記錄, 中學教育程度, 獨居, 已退休多年, 曾任職推銷員及文員。D1代表希望在量刑方面考慮參與度, 沒有特別求情。

D2沒有刑事記錄, 為工商管理系大學生。

D5沒有刑事記錄, 曾任職教師。D5代表希望保留求情至索取背景報告後, 屆時會呈上求情信。

D10沒有刑事記錄。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1100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D1, D2, D5, D10需還押。辯方代表需於3個工作天前提交書面求情。證物處理書面申請已交到法庭, D10鐳射筆及萬用刀充公, 其他個人物品交還被告。兩張證書正本D5(1)及D5(2)交還D5, 副本由法庭存檔。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650B_2020.docx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1111西灣河

A1: 周 (20)
A2: 胡 (21)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2]
2. 企圖搶劫 [A1&A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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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D2代表指沒有進一步補充。D1代表上次未進行求情陳述, 見過D1及家人取指示後, 得知最新的醫療情況, D1受傷情況於求情陳詞中有記述, 提到手術後腸沾連的情況令他困擾很大, 醫生建議少食多餐, 但懲教署不允許, 轉食私飯後到時間吃不完就要倒掉。派藥時間每日只有三次, 早上九點, 下午三點及傍晚六點, 只有普通panadol, 腸痛的時候藥力不足, 而且要等幾個小時才可以派藥。謝沈智慧表示昨日剛剛處理了一單案件, 被告表示懲教署的照顧周到, 更帶他去做手術治好了他的病。D1代表指每個人的情況也不同, 明白這是機制的一部分, 不是投訴。在社會事件案件中, 很多年輕有為的被告前途盡毀, 但D1不只前途盡毀, 而是受到更多的影響。D1代表提到茆廣生持械行劫的案例, 謝沈智慧即表示不會參考, D2代表已提過此案例, 判刑時已有考慮, 並問D1代表是否需要傳召最新的醫療報告, 以便考慮他最新的醫療狀況。D1代表需索取指示。

D1代表索取指示後, 希望取得報告解釋懲教署的安排, 謝沈智慧指打算取得醫生報告, 是否要少食多餐, 並指很難理解如果他要一日吃五次藥, 醫生會只派三次。謝沈智慧指司法部曾多次參觀監獄, 知道裡面不只懲教署職員負責照顧他的健康, 還有醫院設施, 上次出庭D1不舒服也有送他去正常的醫院, 只是在羈留病房而已。謝沈智慧表示可以索取醫療報告。D1代表指上次已經押後, 今次大家都想知道判刑, 決定不索取醫療報告。謝沈智慧認為根據案例, 很多老人家都有需要少食多餐等, 不認為懲教署完全無法處理, 這些情況應該以行政程序處理, 現宣讀判刑理由。

謝沈智慧重覆案情, 在此不贅述, 請自行參閱判案書🙏🏻

D1現年23歲, 沒有刑事記錄, 已完成高級文憑課程, 因本案及身體問題, 未能繼續學業或有長遠工作。

D2家庭環境較複雜, 心理學副學士畢業, 有進行義務工作, 希望將來修讀心理學學士, 成為社工或從事輔導工作。

謝沈智慧讀出D2代表提供的案例, 認為大部分案件並非案例, 而是同級法院的案件, 並無約束力。而且犯案背景和案情有別, 參考價值不大。香港是法治社會, 不能容許對執法人員的暴力, 本案案情比D2代表的案例嚴重得多, 從兩位被告的衣著, 裝備, 隨身物品及D1手機訊息可見他們是準備參與集會的滋事分子, 而控方證人是穿著制服的執法人員。兩位被告因現場人士對控方證人的敵視氣氛, 恃著人多勢眾而對控方證人作出惡霸般的行為。謝沈智慧認為控罪一的合適量刑起點為12個月監禁。

D2代表指企圖搶劫只涉及兩位被告, 而不包括其他人。本案並非持械行劫, 但兩位被告是糾黨犯案, 有多項加刑因素, 搶奪警槍是嚴重罪行。此類案件需要考慮社會氛圍, 當時社會的氛圍有很多人對警方不滿。適當的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

D1在被宣布拘捕後, 顯然已知道將要面對嚴重控罪, 曾站起身說要放下背包, 在救護車到場前逃走, 可見他的行為是有預謀, 合適的起點是6個月監禁。

D1因本案肝臟, 腎臟, 腰椎都受到嚴重創傷, 需要切除部分肝臟, 膽囊及腎臟。最困擾D1的是腸黏連導致的腸塞及胃痛, D1指已尋求很多醫療意見, 醫生也找不到方法解決。D2因本案患上創傷後遺症, 需接受治療及服藥。謝沈智慧讀出醫療報告, 指當中描述與D1報稱的受傷狀況完全不吻合。D1指需要以手術處理腸粘連, 因此而有生命危險。但醫療報告記錄每次求診時醫生都以保守治療, 即非入侵性的治療處理後, 情況已即時有好轉。謝沈智慧認為兩位被告因搶槍受傷是咎由自取, 而且康復理想及穩定, 情況不嚴重, 不能作為減刑理由,

謝沈智慧指家庭困難應視為犯罪的一種代價, 不構成求情因素, 家人有困難可以尋求相關協助, 而且D2代表指D2不爭議警誡供詞的自願性及同意大部分案情, 節省法庭時間, 但警誡供詞的內容是否認控罪。兩人完全沒有悔意。

D1及D2 控罪(1): 12個月監禁
D1及D2 控罪(2): 6年監禁
D1 控罪(3): 6個月監禁
因所有控罪為同一事件, 全部同期執行, 兩位被告總刑期為6年。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求情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20個月;宋已還押7日;其餘被告已還押8日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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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拘捕令
經A1兩個電話號碼均未能接觸A1,並已取消服務,亦未能在報稱地址找到A1,拘捕令繼續生效。

📍求情
A9父母離異,有一個大7年的哥哥,但自幼已很少溝通,慶幸經歷今次事件後,與哥哥增加接觸,希望盡快獲釋以照顧女朋友及結婚。

A2有一封本人手寫求情信,指經歷今次案件後有深切反省,2020年後轉職助理護士後更見到其進步,希望可以早日重投社會。

A3呈上三封補充文件,醫管局文件證明爸爸身體狀況變差,在判刑後應該再無機會見到A3;第二封爸爸親手寫的信;第三封為教會形容A3由細到大的成長。

A4呈上三封求情信,其中一封為牧師所寫,其父母牧師及教會朋友今天都有到場,A4有悔意。

A5有九封求情信,引用區域法院其他案件,明白對法官判刑時沒有約束性,但希望法官會參考。A5行為應是眾多被告中最輕微,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做破壞社會安寧的事。

求情信指出A5不是出生於富裕家庭,經歷18個月還押後,知道每一個選擇都會帶來不同後果,希望將來重新歸來時候可以再度貢獻社會。中學老師撰寫求情信形容A5品學兼優,中二至中五都考獲全級第一,並獲獎學金入大學。

另呈上護士學院登記護士證書,明白雖然A5將來未必可以當上護士,但都希望可以在不同方面貢獻社會。

A6與家人關係不是很好,沒有求情信,在囚期間都沒有家人或朋友協助好好打理。A6為香港橋牌隊成員,只因為疫情關係未有機會出外比賽。A6希望將來重穫自由後可以向橋牌事業繼續發展。三年官司影響被告未能成為一個運動員。

希望法官會考慮A6角色參與度不高,只有證據證明被告於永星里被捕,希望可以有一個較短刑期。

A7已將求情陳辭交存檔,大律師沒有特別補充。

A8求情陳辭希望法庭可以全面認識A8為人,於案件中亦沒有特別爭論每一項案情,省卻了法庭時間。希望法庭考慮後可以作出一個有利被告的決定。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2日0930時於西九龍法院第三庭作判刑,期間A1拘捕令依然生效,A2-9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7:余(21)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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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在上次開始辯方案情時中咗武肺,原先法庭已安排加開審期處理辯方案情、結案陳詞、裁決日子全部需要延期,今日提堂旨在確認重排之審期、結案陳詞及裁決安排。

新加開審訊日
法庭同意雙方律師提議加開之審期由2023年2月20日 0930至 2月24日 及3月3日五天(2月21日除外)。審訊及之後程序將移到觀塘裁判法院
新結案陳詞日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4月3日或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辯方書面陳詞需於2023年5月2日或前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口頭補充陳詞定於2023年5月29日
新裁決日
定於2023年7月10日 0930
取消原排期
法庭取消原定下在2023年1月7日作結案陳詞 及2月6日之裁決日子。
保釋
📍D7因應案件進度延滯批准原有條件保釋至2023年7月10日
📍D4更改每星期一次警署報道時間至晚上九至十二時獲批
📍其他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不用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0日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1113柴灣 #不服定罪上訴
#庭外消息

👤梁(17)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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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 關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蕭專員

審訊後被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成,於2020年10月29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已經服刑完畢。

聴罷雙方陳詞,黃崇厚官鑑於上訴人已服刑完畢,不涉及不擔保情況,故法官會於兩個月內宣布上訴裁決判詞。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01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30
2022.11.27-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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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30
👤黎智英(7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已還押逾23個月 #審訊 [1/3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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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梁,鄧,朱,劉,林,劉,楊,林,朱(18-36) #審訊 [1/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周,黎,陳,陳,戴,戴,袁,黃,何(17-37) #提訊 (#0701金鐘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廖,杜(21-27) #提訊 (#20200229旺角 暴動)
👤楊(29)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15:30
👤鄒家成(24)🛑因另案已還押逾20個月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陳,曾,蘇(13-33) #審訊 [1/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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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16:00
👤譚(27) #裁決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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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09:30
👤王(42)🛑已還押9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戴昭琦暫委裁判官
🕥10:30
👤蘇(22) #審訊 [1/1]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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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梁健輝 #七一刺警 #研訊 [2/6]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彭天裕(26) 2項普通襲擊 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掌摑腳踢女朋友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余健華(29) 10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一日影十個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12月0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1]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王(42) 🛑已還押9日

控罪: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和 Twitter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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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保釋申請,控方反對。辯方維持上次提出的條件申請保釋,惟遭蘇官拒絕

案件將押後到2022年12月16日1430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5]
#0929金鐘 #暴動

A1:梁(22)/ A2:鄧(20)/ A3:朱(31)
A4:劉(21)/ A5:林(32)/ A6:劉(36)
A7:楊(18)/ A8:林(30)/ A9:朱(23)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其餘四案開審日期:
案件一:2023年1月30日起
案件二:2023年6月5日起
案件三:2023年3月27日起
案件五:2023年9月4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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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A1,3,4,7及9 承認控罪,需即時還柙等待索取背景報告及判刑。本案最後一天審訊2023年1月9日,介時會先處理五名被告人的求情及判刑。

A2,5,6,8 不承認控罪

10:55 小休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控方將會傳召9名證人作供,其中有兩名警員證人PW22及29已申請匿名令。
PW15,16 當日拘捕 A2
PW22,23,24  當日拘捕 A5
PW25,26  當日拘捕 A6
PW29,30  當日拘捕 A8
精華片段截圖 共42分鐘59秒 P033
當日拘捕各被告情況片段 共5分56秒 P034

控方劃分三個時間為暴動階段,四名被只同意由第二階段開始起為暴動時間
第一階段:由當日15:35-16:20
第二階段: 由當日16:20-16:48
第三階段: 由當日16:48-17:35

官:A6 同意咗當時身穿衣著、裝備、手持一枝與人相約高度棍裝物,及當時示威者的裝備,有咩回應?
A6:介時被告人會出庭作供解釋個情況

12:10上午完畢

案件柙後至下午2:30續審
【12月0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6: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第十庭(區域法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30]
#庭外消息

謝,吳,李,黃,周,高,*,陳,曾,蘇(13-33)

控罪:
暴動 (所有被告)
6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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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確疹武肺今未能出席
D9 認暴動罪,法庭同意至裁決才須還押索取有關報告。今日雙方只向法庭交代案件管理如同意事實等,估計審訊日子會比預期短。

案件押後至12月9日 0930 才作開案陳詞,期間各人以原是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官
#0701金鐘 #提訊

D1:周(37)/ D2:黎(19)/ D3:陳(20)
D4:陳(20)/ D5:戴(17)/ D6:戴(17)
D7:袁(31)/ D8:黃(29)/ D9:何(28)

控罪:
(1)D1-9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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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控辯陳述,申請最後一次押後。
法庭批准。

D1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至0100-0500。獲批
D5申請取消宵禁令。獲批
D6申請更改宵禁令至0200-0600。獲批
D8申請更改報到地點及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有2月2日1500區域法院再訊,所有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被告今年3月被捕,事隔7個月被正式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10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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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7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提訊

D1:廖 (21)
D2:杜 (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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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不認罪

審前覆核:2023年9月1日1430
審訊:2023年10月16日0930(5日審期)
語言:中文審訊

控方表示沒有警誡供詞。
片段播放少於1小時
若不爭議證物鏈,控方只傳召4名警方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14旺角 #提訊

喬 (35)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3: 製造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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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1430區域法院,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