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何俊堯裁判官
👤*(15) (#1118柴灣 縱火)
控罪: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去年11月18日,15歲少年涉嫌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掟汽油彈縱火,掟中一沙展與家人的窗,令建築物被燻黑,幸無人傷。同行另一女子掟1彈落行車道。及後他們遭目擊事件者截停制服。又再後樓梯垃圾桶檢獲一支未用汽油彈同火機,閉路電視拍攝到二人各拎一彈離開。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
求情:三歲父母離異,與父相依為命,幼稚園K2起發現至7歲確診亞氏保加症(自閉症),至今仍需覆診,就讀正常學校但有特殊教育需要。
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心理報告,押後至7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原條件保釋
#何俊堯裁判官
👤*(15) (#1118柴灣 縱火)
控罪: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去年11月18日,15歲少年涉嫌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掟汽油彈縱火,掟中一沙展與家人的窗,令建築物被燻黑,幸無人傷。同行另一女子掟1彈落行車道。及後他們遭目擊事件者截停制服。又再後樓梯垃圾桶檢獲一支未用汽油彈同火機,閉路電視拍攝到二人各拎一彈離開。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
求情:三歲父母離異,與父相依為命,幼稚園K2起發現至7歲確診亞氏保加症(自閉症),至今仍需覆診,就讀正常學校但有特殊教育需要。
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心理報告,押後至7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何俊堯裁判官
👤*(15) #判刑(#0915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指被告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在港鐵銅鑼灣站近 A 出口管有一支伸縮棍,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被告月初承認控罪。
裁判官何俊堯接受感化報告建議
判15個月感化令,4條件:
1)要遵從感化官指示居住,讀書或工作
2)宵禁8pm-6am,除非感化官事前批準或有家人陪同
3)根據指示接受精神或心理輔導
4)遵從感化官指示參加社會更生活動
裁判官訓:唔係唔可以表達意見,但一定要合法,而唔係拎哂武器工具。一但超越咗法律,表達意見者又好,執法者又好,自有法律制裁。
#何俊堯裁判官
👤*(15) #判刑(#0915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指被告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在港鐵銅鑼灣站近 A 出口管有一支伸縮棍,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被告月初承認控罪。
裁判官何俊堯接受感化報告建議
判15個月感化令,4條件:
1)要遵從感化官指示居住,讀書或工作
2)宵禁8pm-6am,除非感化官事前批準或有家人陪同
3)根據指示接受精神或心理輔導
4)遵從感化官指示參加社會更生活動
裁判官訓:唔係唔可以表達意見,但一定要合法,而唔係拎哂武器工具。一但超越咗法律,表達意見者又好,執法者又好,自有法律制裁。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何俊堯裁判官
👤*(13) #提堂(#1013將軍澳 非法禁錮、非法集結、有意圖而傷人、蒙面)
修訂控罪:
1)非法禁錮(在宣基中學外近唐明街公園附近與他人一同非法禁錮x)
2)有意圖而傷人(在仁濟王華湘中學外傷害X)
3)暴動(在唐德唐俊街交界仁濟王華湘中學附近與他人參與暴動)
4)在非法集結中蒙面(一個掛耳口罩)
第三條控方🚀改控暴動(原非法集結)要求轉介區域法院處理,可能申請與今下午東區另四宗同日成人案合併,7月7日下午轉區域答辯。
辯方希望申請不轉區域,留少年庭,需時看控方轉介文件。
🚧押後至6月23日東區少年庭再處理是否轉介。
#何俊堯裁判官
👤*(13) #提堂(#1013將軍澳 非法禁錮、非法集結、有意圖而傷人、蒙面)
修訂控罪:
1)非法禁錮(在宣基中學外近唐明街公園附近與他人一同非法禁錮x)
2)有意圖而傷人(在仁濟王華湘中學外傷害X)
3)暴動(在唐德唐俊街交界仁濟王華湘中學附近與他人參與暴動)
4)在非法集結中蒙面(一個掛耳口罩)
第三條控方🚀改控暴動(原非法集結)要求轉介區域法院處理,可能申請與今下午東區另四宗同日成人案合併,7月7日下午轉區域答辯。
辯方希望申請不轉區域,留少年庭,需時看控方轉介文件。
🚧押後至6月23日東區少年庭再處理是否轉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101中環
陳(27)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2)被控於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 管有一把裝有彈簧的摺刀
(3)被控於同日同地, 管有一個打火機及一罐噴油漆
被告於8月3日承認控罪(2)、(3);控方就控罪(1)撤控。
被告確認及認同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所撰的報告正面,被告初犯、深感悔意、願意承擔錯誤,建議判以中度社會服務令。
上一堂辯方作出一個詳盡的求情,法庭明白到被告上了寶貴的一課,又在第一時間認罪,法庭確定給予機會,判以社會服務令取代監禁式刑罰。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101中環
陳(27)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2)被控於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 管有一把裝有彈簧的摺刀
(3)被控於同日同地, 管有一個打火機及一罐噴油漆
被告於8月3日承認控罪(2)、(3);控方就控罪(1)撤控。
被告確認及認同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所撰的報告正面,被告初犯、深感悔意、願意承擔錯誤,建議判以中度社會服務令。
上一堂辯方作出一個詳盡的求情,法庭明白到被告上了寶貴的一課,又在第一時間認罪,法庭確定給予機會,判以社會服務令取代監禁式刑罰。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8柴灣 #判刑
*(15)
控罪: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縱火,損毁宿舍1座的外牆及一單位的窗戶
何官認為當下情況監禁式刑罰並非最適合亦非首要考慮,感化令是最適合的做法,被告更新才對社會有所裨益,鑑於縱火屬於嚴重罪行,須要維持較長感化期限
故根據《少年犯條例》第 15 (1)(c) 條頒下最長的三年感化令
期間須要跟隨感化官的指示
- 認真讀書、工作、居住
- 晚 9 朝 6 宵禁令
- 參與社區活動、小組
- 接受精神科或精神科治療
- 四個月後12月22日檢視感化進度報告
(感謝旁聽師提供)
#何俊堯裁判官
#1118柴灣 #判刑
*(15)
控罪: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案情:2019年11月18日在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縱火,損毁宿舍1座的外牆及一單位的窗戶
何官認為當下情況監禁式刑罰並非最適合亦非首要考慮,感化令是最適合的做法,被告更新才對社會有所裨益,鑑於縱火屬於嚴重罪行,須要維持較長感化期限
故根據《少年犯條例》第 15 (1)(c) 條頒下最長的三年感化令
期間須要跟隨感化官的指示
- 認真讀書、工作、居住
- 晚 9 朝 6 宵禁令
- 參與社區活動、小組
- 接受精神科或精神科治療
- 四個月後12月22日檢視感化進度報告
(感謝旁聽師提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20200807將軍澳
#庭外消息
👤 *(14)
控罪:刑事損壞
由於少年庭不設旁聽,暫時知道被告違反保釋條件
被告案件原本安排在 2020年9月25日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再訊
#20200807將軍澳
#庭外消息
👤 *(14)
控罪:刑事損壞
由於少年庭不設旁聽,暫時知道被告違反保釋條件
被告案件原本安排在 2020年9月25日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庭外消息
D1: 15歲手足
D2: 15歲手足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於銅鑼灣恩平道及希慎道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1被控於同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中国太平大廈的玻璃窗及玻璃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參與非法集結
D2被控於同日於銅鑼灣恩平道及希慎道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刑事損壞
D2被控於同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共政府的磚頭,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5)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及D2被控於同日用磚頭阻礙銅鑼灣某處的行車路。
案情:
控方案情並非指兩被告親手毀壞涉案財物,而是指控他們舉傘作掩護。
背景:
// 政府早前強推「港版國安法」,大批市民於5月24日上街示威,銅鑼灣及灣仔一帶有人堵路,警方多次施放催淚彈、胡椒球彈及出動水炮車驅散,並拘捕最少180人。兩名15歲少年分別被指與當日大廈玻璃門窗被毀、掘磚、堵路等事件有關,被控三項罪名,今於少年法庭應訊,暫時毋須答辯,獲准保釋至12月29日再訊,其間須每周向警署報到一次。//
(摘自 蘋果日報報道)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0930在東區少年法庭再訊
✅期間2名被告均獲准保釋,條件包括:
現金擔保
每週報到1次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庭外消息
D1: 15歲手足
D2: 15歲手足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於銅鑼灣恩平道及希慎道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1被控於同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中国太平大廈的玻璃窗及玻璃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參與非法集結
D2被控於同日於銅鑼灣恩平道及希慎道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刑事損壞
D2被控於同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共政府的磚頭,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5)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及D2被控於同日用磚頭阻礙銅鑼灣某處的行車路。
案情:
控方案情並非指兩被告親手毀壞涉案財物,而是指控他們舉傘作掩護。
背景:
// 政府早前強推「港版國安法」,大批市民於5月24日上街示威,銅鑼灣及灣仔一帶有人堵路,警方多次施放催淚彈、胡椒球彈及出動水炮車驅散,並拘捕最少180人。兩名15歲少年分別被指與當日大廈玻璃門窗被毀、掘磚、堵路等事件有關,被控三項罪名,今於少年法庭應訊,暫時毋須答辯,獲准保釋至12月29日再訊,其間須每周向警署報到一次。//
(摘自 蘋果日報報道)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0930在東區少年法庭再訊
✅期間2名被告均獲准保釋,條件包括:
現金擔保
每週報到1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少年法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02灣仔 #新案件
#庭外消息
15歲手足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新华社香港分社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據悉,控方指當日有人破壞新华社香港分社的玻璃。被告被指出現在有關人士附近,並手持金屬物品,以及類似對講機的物體。被告並非當場被捕,而是透過追查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而發現。被指破壞新华社香港分社的人士暫時仍然未有被捕。
背景:
去年11月2日,市民發起「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遭警方無理反對;區議會候選人在維園發起選舉聚會竟遭警方非法驅散。下午5時許,有市民不滿支共粗暴打壓香港人權及民主發展,到支共官媒統戰機構、位於灣仔的新华社香港分社抗爭。事隔一年,警方追查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早前拘捕一名15歲少年,案件今日提堂。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0日在東區少年法庭答辯,期間等候辯方向案件主管索取文件。
✅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1次
禁足案發地點
#劉綺雲裁判官
#1102灣仔 #新案件
#庭外消息
15歲手足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皇后大道東新华社香港分社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據悉,控方指當日有人破壞新华社香港分社的玻璃。被告被指出現在有關人士附近,並手持金屬物品,以及類似對講機的物體。被告並非當場被捕,而是透過追查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而發現。被指破壞新华社香港分社的人士暫時仍然未有被捕。
背景:
去年11月2日,市民發起「求援國際·堅守自治」集會遭警方無理反對;區議會候選人在維園發起選舉聚會竟遭警方非法驅散。下午5時許,有市民不滿支共粗暴打壓香港人權及民主發展,到支共官媒統戰機構、位於灣仔的新华社香港分社抗爭。事隔一年,警方追查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早前拘捕一名15歲少年,案件今日提堂。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0日在東區少年法庭答辯,期間等候辯方向案件主管索取文件。
✅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1次
禁足案發地點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庭外消息
👤*(13)
(澄清:被告原本有保釋,無需還押。)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件將押後至3月9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3庭進行審前覆核,再於3月22、24、25日進行審訊 ,其間獲准保釋。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提堂 #庭外消息
👤*(13)
(澄清:被告原本有保釋,無需還押。)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件將押後至3月9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3庭進行審前覆核,再於3月22、24、25日進行審訊 ,其間獲准保釋。
【06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37/30]
🕤09: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1]
✅已有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裁決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宣讀判詞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2/25]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18/25]
(1357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37/30]
🕤09: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1]
✅已有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裁決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宣讀判詞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2/25]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18/25]
(1357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1/1] #傳票案
#鐵路內使用粗言穢語
#妨害鐵路乘客的舒適
👤梁/網媒記者(34)
控罪:
(1) 粗穢言語
【違反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之第28H(1)(a)及43條附例及其附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1年6月4日下午10時40分,於港鐵銅鑼灣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使用粗穢的言語。
(2)妨害/干擾鐵路乘客的舒適/方便
被控於同時同地騷擾一名警務人員。
- - - - - - - - - - - - - - -
⏺答辯:承認2項控罪❗️
裁判官指被告初犯,亦無相關定罪記錄,判首項控罪「粗穢言語」罰款$1,000,次項控罪「妨害/干擾鐵路乘客的舒適/方便」罰款$500。共罰款$1,500,裁判官下令罰款需於60日內繳付。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志輝暫委裁判官
#20210604銅鑼灣
#審訊 [1/1] #傳票案
#鐵路內使用粗言穢語
#妨害鐵路乘客的舒適
👤梁/網媒記者(34)
控罪:
(1) 粗穢言語
【違反香港鐵路條例(第556章)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之第28H(1)(a)及43條附例及其附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在2021年6月4日下午10時40分,於港鐵銅鑼灣站的鐵路處所範圍內使用粗穢的言語。
(2)妨害/干擾鐵路乘客的舒適/方便
被控於同時同地騷擾一名警務人員。
- - - - - - - - - - - - - - -
⏺答辯:承認2項控罪❗️
裁判官指被告初犯,亦無相關定罪記錄,判首項控罪「粗穢言語」罰款$1,000,次項控罪「妨害/干擾鐵路乘客的舒適/方便」罰款$500。共罰款$1,500,裁判官下令罰款需於60日內繳付。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3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4/25]
🕤09:45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宣佈判決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4: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2/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3/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4/25]
🕤09:45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宣佈判決
🕦11: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4: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1/2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續審 [2/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 [3/2]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