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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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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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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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提訊日

D1: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
D2: 李卓人 (64)
D3: 何俊仁 (69)
D4: 鄒幸彤 支聯會副主席 (36)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主控:#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代表:
D1: #林芷瑩大律師 (官派)
D2 / D3 : #文浩正律師
D4: 自辯

上次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63

期間鄒幸彤曾作多次八日保䆁申請覆核

—————-
[10:55] 開庭

(直播員先行致歉,因英文聆聽差,只能記下重點)

控方表示準備好答辯。

D1, D2 & D3 表示未準好答辯,因早前羅德泉主任裁判官拒絕鄒幸彤提出免除交付程序報道限制的決定,鄒幸彤於昨日(30/5)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申請進行初級偵訊 preliminary inquiry (PI),聆訊結果會影響答辯,為了公平審訊,申請押後。

處理D4的初級偵訊
控方有16 box files,超過200小時錄影片段。辯方希望傳召一名控方證人,兩名辯方證人。裁判官估算後預計審期需時兩個半月,控方表示可以撰寫一份總結協助法庭,以此文件為基準;裁判官不同意,法庭不是橡皮圖章,要以證據為基準,法庭有職責睇晒所有資料。

最終法庭作出指令:
1. D1, D2 & D3 的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4日16:00提訊,只進行標準程序。
2. D4 的初級偵訊安排在2022年8月10日~10月22日審訊。
3. 法庭會在6月24日作初級偵訊的指示,D4選擇出席。

========
各被告出庭時好多旁聽人士打招呼「兩位仁哥撐住」,鄒幸彤回應「毋忘六四,抗爭到底」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續審 [3/25]
👥11名被告 #1118油麻地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1132開庭

本日不會傅召證人,繼續播放片段。

1144播放片段P032,主控稍作暫停,說明警方防線,然後繼續播放。

1200 片段播放至2344,警方用橙帶設立臨時拘留區。接下來,播放P033片段。

1215播放P044,從不同角度觀察圍捕情況

1233 播放片段P045,集中觀察碧街情況。

1247 播放片段P046,片段集中碧街A1出口及D5被制服情況。

1257 法官提出於片段中D5被制服前,曾坐於地鐵站上蓋上說話,惟片段中難以清楚聽到。法官提醒辯方應提出D5説話內容,即使是短句,亦有助其證明清白。辯方律師則表示片段中難以聆聽,只是能聽到單音,不過會再次仔細研究片段。

1305休庭

1430待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5荃灣 #審訊 [7/7]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1431 開庭

法庭已收到辯方的結案陳詞。控方只有一處地方要更改,第12段「PW3 從後追截D3 」改至D1。

D1 ,D2 沒有補充,採納書面陳詞。法庭要求雙方陳詞正本,辯方交上,而控方未能交上。裁判官要求他在7天內補上,控方明白。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5日0930時作裁決,眾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41 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續審 [3/25]
👥11名被告 #1118油麻地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下午審訊】

📺播放控方片段 P024、P025:警方錄像
咸美頓街向北防線,示威者及警方

控方指警方拍攝鏡頭顯示咸美頓街向北防線,可見當日暴動情況;鏡頭前機動部隊為D2小隊的防線。

(直播員按:片中警方舉黑旗、發出非法集結警告,稱示威者遮陣有推前。之後催淚彈放題,煙霧彌漫,示威者遮陣無離開、投擲汽油彈及照射雷射筆。記者身處位於示威者及警方中間一條橫街,防暴用電筒照記者,謂「走啦記者,屌你老母,唔洗同佢交心㗎,走呀,屌你老母」。)

📺播放控方片段 P026 :警方錄像
碧街情況

警方拍攝為2019年11月19日凌晨一時,在油麻地碧街及油麻地地鐵站對出防線的情況,有救護進入封鎖範圍。

📺播放控方片段 P039、P040、P041、P042:警方錄像
警方拍攝被捕人裝束

2019年11月19日凌晨0224時,各被告進入臨時羈留區,被捕人向鏡頭讀出名字和身分證,警方鏡頭拍攝其裝束(次序:D10、D11、D9、D8、D2、D4、D5、D7、D6、D1、D3)。

📺播放控方片段 P053:警方錄像
當日於現場宣布集體拘捕

2019年11月19日凌晨0321時由黃大仙偵緝高級督察伍漫華(女警)宣布以暴動罪拘捕現場被捕人士;指示威者設防線投擲磚塊、汽油彈等,之後在碧街方向截停各被捕人。

📺播放控方片段 P053、P054、P055、P056、P057、P058、P059、P060、P061:警方錄像
片段拍攝拘捕行動後的路面情況(凌晨0505時始)

- 警方錄像播放完畢 -

#林偉權法官 要求控方就暴動時段解釋及詢問會否有更多暴動前後的片段;希望知道當日是一項或多項暴動、有否結束過、暴動結束時間。

控方解釋:他們所依賴的暴動於晚上10時開始在加士居道的暴動,10時前有零星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惟控方認為不相關,因此不會播放那些片段。十點的暴動延至咸美頓街的凌晨時分,本案十一名被告在約晚上1126時的大圍捕中被制服,其時暴動尚未完結。控方指控的是眾被告在「被截獲當刻」正參與暴動。

本案與其他拘捕案件不同的是,本案被告是在封鎖區內被捕,警方設立防線作大圍捕截獲眾人;因此不會有如一般暴動案的拘捕警員,沒有一位警員可以獨立講到某一位或某幾位被告的被捕情況。


案件押後至明天1030時續審,屆將開召傳召控方證人PW1及PW2;各被告期間維持原有保䆁條件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答辯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1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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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 開庭

控方知悉辯方準備好答辯,法庭宣讀控罪。

D1,D2 都不認罪

控方共有8位證人,7名警員和一名法庭保安員,D1有三段錄影會面片段,共4小時46分,被告的YouTube 片段,會倚賴其中31分鐘,和法庭錄音約15分鐘,三樣加埋約5個半鐘,謄本已經預備好。D2在錄影會面保持緘默,只在剛被拘捕一刻講過一句說話,據悉無爭議。

D1會繼續自辯,向法庭表示未收到案情撮要,裁判官回應「你無問人攞咪無囉」,指示控方即時補上,再問D1各項文件是否齊全。

D1表示在做錄影會面時,警方只抽取部分片段作指控,要求播放整條片段,控方稱只會倚賴其中31分鐘,裁判官表示因為D1無律師代表,未能如正常審訊般與辯方達成共識,片段前後部分不關連,怕斷章取義,要全部播放。於事引申到要為6小時14分鐘的YouTube 片段做謄本,估計需時兩個月。此外D1再申請要過住上庭申請保釋的法庭錄音謄本。

D1表示可能有不多於5名的辯方證人,各人的證供唔會長;不會爭議錄影會面,更會引用作供。

D2無警誡口供,律師表示控罪比較簡單,需要傳召三名控方證人作盤問,無辯方證人。

[16:15] 裁判官指示小休,讓法庭職員估計需要做謄本的時間,D1呈上書面文件申請保釋,希望法庭在休息時閱讀。

[17:00] 裁判官通知D1,製作本法庭謄本需時約兩個星期,不包括原訟庭,本來需要萬多元費用,現在括免,給予D1 & D2。

因為D1無法律代表,法庭不安排審前覆核,控方估計審期需時7天,D1 & D2無異議。

[17:37] 裁判官詢問過D1的信件內容,表示已經重新再作考慮,未能信納被告在保釋後不會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保釋申請被拒,被告需要繼續還押。D2可以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日~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上庭總結2022.05.31
2022.05.3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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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不設旁聽)
👥戴,陳,彭,林,林,梁,梁(16-41) #審訊前覆核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09:3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1/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7/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前覆核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36/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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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陳,譚,彭(27-30) #提堂 (#1025九龍城 刑事損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黃(25) #審訊 [1/1] (#1108黃大仙 拒捕)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盧(36) #審訊 [1/2] (#20200126旺角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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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45
👤周(51)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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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47名被告🛑戴耀廷,譚得志,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除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外,余慧明已還押逾2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4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梁/網媒記者(34) #答辯 (#20210831太子 阻差辦公 公眾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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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已還押15天🔥#判刑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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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審訊 [36/30] 已有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1/25]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1]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1]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17/25]

🕥10: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4/25] 已有

(131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裁判官 #提堂
👥陳,譚,彭(27-30) #1025九龍城

控罪1:刑事損壞
D1陳(30)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用膠水將海報貼在牆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貼紙、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雙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彭(28)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2支噴膠、1隻手套及1個口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並將案件押後,以給予被告們法律意見,在押後期間亦會與控方作進一步商討。

案件會押後至2022年7月6日09:30聽取答辯,被告們的保釋條件依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15屯門 #判刑

謝(28)

控罪:
(1)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新界屯門建豐街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新界屯門青松觀路33號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0945 坐滿半庭開庭,先處理雜案
約0955 休庭
1007 開庭,處理本案

📌 進一步求情[後補]

📌 口頭判刑
被告早前在席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被告以雷射筆照射PW1,在其腰包內找到兩支雷射筆。裁判官引黃之鋒案例,表示若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即使被告表示尊重法庭之判決,亦不等於有真誠悔意。被告今年29歲,港大畢業。
法庭得知被告曾被告知不獲檢控,後來重新被捕。經考慮後,法庭接納被告有良好教育,有經濟能力支持家人。同事及學校老師對他評價正面。

🧷 案發情形
PW1 是休班警員、而被告當日所持的雷射筆,從專家報告可見是具傷害性的。PW1 手機鏡頭經照射後受損,而PW1 受襲後面部灼熱。雷射筆上已有相關的警告,被告仍作出照射。被告當日帶上面巾,令犯罪更難被揭發。

即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有關活動是社會運動相關,眾所周知,那段時間示威者會掩飾自己犯罪,因此本案判刑需有一定阻嚇性。

🧷 判刑
控罪一方面,裁判官以30日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獲告知不被檢控至重新被控,加上被告有良好背景,受本案困擾,酌情扣減7天監禁至為23天監禁。

控罪二方面,相關控罪沒有量刑指引,需視乎情況作判刑。控罪成立目的是希望防止公眾在公眾地方管有武器。被告當日以面巾掩飾身份,背囊中有後備,是有備而來。被告將雷射筆藏於腰包之中,用作傷人風險非常高。裁判官以五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案發已久酌情扣減1個月,即4個月監禁。

考慮總體量刑原則,兩項控罪監禁同期執行。裁判官判處被告4個月即時監禁。

1037 休庭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1/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對開案陳詞比原本的時間遲了呈上法庭致歉。部分辯方大律師表示由於控方在星期日才給承認事實予辯方,需要時間處理,故未能在今日處理好。

姚勳智法官詢問控辯雙方需要多少時間處理?A10法律代表表示他們剛去信予控方商討事宜,控方表示自己仍未觀看信件內容,需時間處理,估計要明天早上才能繼續開庭。

姚勳智法官亦詢問控方流程。控方表示只會傳召頭35位證人,當中有6至7位證人會以65B形式處理,相信其餘的證人無需傳召;至於證物鏈部分,控方表示若辯方爭議會再處理。另外,控方打算不會讀出開案陳詞,若明天能夠處理承認事實,會先讀出承認事實,並且在傳召證人之前打算播放92個小節片段,讓法庭了解暴動的範圍等,相信會花上一天的時間。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明天(2022年6月2日)10:00繼續,辯方大律師申請各被告於審訊期間無需報到獲批。

另外,法庭表示有兩天時間未必能開庭,分別為2022年6月7日和30日。

💛感謝報料💛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周(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揚言,若能聚集十萬人衝入警察總部殺害警隊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焰」。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

控方修改控罪詳情並指轉介區域法院文件已交辯方,今日不用答辯。辯方同意修改及轉介。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於6月21日 作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被告名單及控罪詳情:
https://telegra.ph/初選47人-12-01

🛑戴耀廷,譚得志,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黃子悅、陳志全、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正保釋
🛑余慧明已還押逾2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4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控方:
律政司 #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
【11:22】
眾還押/在囚被告步出犯人欄。

快必大嗌:「欣宜瘦咗呀」
長毛、林卓廷同家屬揮手
VL著紅色港隊波衫,後面印「Ventus」、Frankie著利物浦*紅色波衫、Fergus著深藍色波衫(阿仙奴21/22第三作客),疑似夾過
譚文豪淺藍色球隊jacket
何桂藍著棗紅色tee,左手插袋,右手拎住一大疊紙
鄒家成不停同律師同家屬揮手,著白色printed tee,之後同黃子悅用手勢交流
王伯瘦咗少少,個頭好亂
袁嘉蔚一度站起,問「我老豆呢」,又以手臂擺出心型手勢,大叫「呢度呢度」
劉穎匡女友黃于喬則站起不停向他揮手

【11:29】
開庭處理交付程序。

13:15休庭,14:45繼續

【14:56】
被告步出犯人欄 (14:58齊人)

【15:04】
開庭繼續處理

【17:26】
休庭,明日上午10時30分繼續。
【06月0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答辯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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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受審。

PW1警員20078出庭作供:

🟡=控方主問和覆問 🟢=辯方盤問

📌制服被告:

🟡簡單來說,PW1(下稱”他”)在案發時見被告急步走,於是他上次叫被告「警察咪郁!」,並從後捉著被告膊頭,使被告向前跌落地,面向地,其後他嘗試用雙手按著被告的上半身。

🟢在盤問下,他沒有特別留意被告有沒有戴眼鏡;被制服時雙手向前及眼鏡飛脫;被告曾對他說「透唔到氣」和「鬆一鬆開」。

📌被告拒捕:

🟡當被告之後被他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法」罪大聲宣布拘捕被告,可是當他為被告雙手在背後上膠手扣時後者作出反抗,即想撐起身和用腳向後踢。那時他在被告身旁,也不肯定被告後方有沒有人,所以他不可為被告上手扣。那時警長5275在他的旁邊,但他看不到警長5275的動作。此外,他當時與被告的距離近。

🟢在盤問下,他同意應在被告聽得見下宣布拘捕和施行警誡,但他沒有問被告是否聽見他向被告宣布拘捕;他不記得在制服被告時,附近是否吵雜(因有約50人在附近聚集),也不知道當時同事是否作出驅散行動;他同意他不是面對面向被告宣布拘捕,以及他為被告上手扣時,被告是背向他,所以被告看不見他被上手扣。在期間,他不認為被告有失去知覺。

🟡他見狀於所以大聲請求其他同事協助,期間被告仍有不斷反抗,所以他仍然不可為被告上手扣,於是他對被告警告2次「警察唔好郁!」和嘗試控制他,即捉著他。其後有同事用胡椒噴霧噴向被告的臉,使被告靜止和不再反抗,那時警長5285與他並排。他見狀後為被告上手扣並拘捕他,並與同事扶起被告前往牆邊坐下,他亦有用清水為被告洗臉。

🟢在盤問下,他表示知道當人被噴胡椒噴霧時的反應,包括刺痛、咳嗽、流鼻水等,但因人而異;他同意當他宣布拘捕至上手拘時是電光火石之間,歷時一分鐘多;他不知道被告被按至地上的期間曾向後望(即被PW1第一次準備為被告上手扣前),但已經早被噴胡椒噴霧,或是因為被他壓著所以透不到氣,所以身體有郁動;他不知道被告被噴胡椒噴霧後暈了;他同意他再向被告宣布拘捕時,被告沒有郁動,但不知道是因被告已失去知覺。

📌被告被捕後:

🟡在23:00時多近00:00時,由於被告表達不適,他亦看見被告有不適,所以他們叫了救護車,他亦有陪同被告上救護車。

🟢在盤問下,他不同意這時被告是失去知覺,因被告有向他表達不適。

🟡在救護車上,他搜查被告的背包,當中發現背包內有透明盒,內有雷射筆和電芯。最後他亦有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拘捕被告,當中亦有以「非法集結」、「蒙面法」和「拒捕」罪警誡被告,那時被告沒有失去知覺。

🟢在盤問下,他不同意這時被告是失去知覺,所以沒有警誡供詞;他同意沒有讓被告確認和簽署補錄供詞,因被告沒話說(辯方立場是被告那時仍沒意識,PW1指已不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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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裁決: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證據後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索取指示後指被告會作供。

13:08休庭,14: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2]
👤盧(36) #20200126旺角 #魚革四周年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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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已完成3名控方證人(即警員19271,1792和8767)的作供。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下午14:30續審,屆時處理辯方的結案陳詞。(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4/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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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1 警察公共關係科 高級警司 梁仲文

🔷控方主問

PW1 原駐守鐵路警區指揮官,19年11月18日兼任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其麾下有機動部隊D連(再分有D1、D2、D3、D4小隊,每隊約40人)及2隊負責現場查證的刑事調查隊。
當日 2100時 PW1帶同上述隊伍由紅磡體育館出發去加士居道作支援。

2200時 PW1沿彌敦道北海街向北(太子方向) 推進,期間示威者以雷射筆照射、投擲氣油彈及什物作攻擊。警方展示旗幟及以擴音器向示威者發出警告;施放催淚彈、 橡膠子彈及其他低殺傷力武器。
示威者向北後退,期間D2小隊於勞資審裁處進行過拘捕行動(其後返回大隊)。D1、D3、D4小隊及相對應的刑事調查隊繼續向北推進,直至 2245時 推進至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與1,2千示威者作對峙。

當時示威者主要集結於十字路口中央黃格北面(子太方向)及西面,而警員則於黃格南方。PW1企上分隔南北行車線的中央分隔處作觀察,目測約有1,2千名示威者,而現場只有約200警力。示威者大多戴有防毒面具,最前的示威者以木板擋於前方。示威者不但無再退後,繼續向警方氣油彈及硬物。

PW1聯絡指揮中心要求派水炮車增援。指揮中心回覆指水炮車當日中午已被攻擊致損壞,所以未能派出水炮車。改以派出旺角的2支衝鋒隊支援,但衝鋒隊中途又遇上另一批示威者,最終指揮中心派出於紅磡候命的特別戰術部隊(速龍)支援。
PW1打算等速龍隊到達就展開圍捕行動,而開始時間則要視乎速龍隊何時到達。

在1123時,指揮中心通知PW1速龍隊到達附近,而PW1亦見於彌敦道近碧街有零星示威者有向後跑。PW1相信示威者已洞悉速龍隊到場支援,因此即時執行圍捕計劃,D連各隊向北衝前作出拘捕。

1,2分鐘後,PW1跟上隊至碧街發現D連及速龍隊成功制服大量人士。PW1指示隊伍把被捕人士集中於寶寧大廈處理。PW1見示威者多數向北走,亦有部分往左面碧街走。

約2328時,PW1到彌敦道達咸美頓街前,見到對面約30~40米外仍有示威者,PW1在該處設立防線。0008時 原先安排作支援的衝鋒隊到場接手該防線。

PW1返回碧街,見到已設好臨時羈留區、醫療區及等待區,確認各個位置人手足夠。期間封鎖線外近砵蘭街有人叫罵,但並未帶來威脅,PW1不確定他們的身份。

控方主問完畢
PW1 盤問內容 容後補上

審訊明日 0930繼續,將會傳召 PW2 作供。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36/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5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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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 開庭

A3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傳召PW44 (列表46號) 偵緝警員10326 張偉賢(音)

🔹控方主問

控方先播放3段顯示案發當日實時約16:20現場情況的片段,包括《立場新聞》,《有線新聞》及《香港追擊搜》ATV 片段,直播多區示威片段,包括油麻地彌敦道與與加士居道、佐敦道、尖沙咀警署一帶,PW44確認有看過片段。

PW44以連結下載影片,再備份去自己的手提電腦,在西九龍警察總部觀看,並無帶走。

📸控方向PW44展示13張相片,相1-5包括A1相片,PW44認到有豬嘴、左臂有黃色帶等物,相6-13則無特徵可助辨識。

🎥控方請PW44觀看《立場新聞》片段,亦請書記提供白紙,翻看片段後即時記下發現AP1(即本案A1)的時間,定格於00:34:45(播放器時間,下同)並截圖。PW44於截圖裡以黃色筆標示AP1。

11:41休庭至12:07再開庭

🎥控方再播另一片段,定格於00:34:57並截圖,顯示彌敦道旁有一人手持棍、戴豬嘴。PW44於截圖裡以黃色筆標示AP1。

🎥慢鏡播出AP1跑往尖沙咀再折返。

🎥再播《立場新聞》錄影尖沙咀警署外的片段(00:56:00-00:57:00 ),並以慢鏡播放,截圖6張。PW44以黃筆圈出AP1掟燃燒彈動作,另以紅筆圈出另一手持雨傘者。他主要靠以下特徵來辨認身分:左臂黃色帶、背囊的白色樽蓋、手套、鞋和帽。

🎥再播《香港追擊搜》片段,顯示警方在彌敦道與柯士甸道交界施放催淚彈。

🎥控方再播放辯方片段25秒,其中10秒顯示有數人於油麻地登上右方的警車,PW44說沒有看過此片段。

(此時控方指有「觀察」,並應辯方要求請證人離開,法官批准。經過近10分鐘有關此片段與本案相關性的討論後,法官批准用此片作證,請證人回庭。)

PW44在片段裡認出AP1,亦即本案A1。截圖數張,顯示A1被押上警車的情況。PW44以黃色圈出A1,以藍色圈出其手帶、灰色手套、搖擺中的袋等。

13:36散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A3更改報到條件,其餘被告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2]
👤盧(36) #20200126旺角 #魚革四周年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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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已完成結案陳詞。

本案押後至2022年6月9日09:30同庭裁決。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1/1)
👤黃(25) #1108黃大仙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黃大仙龍翔道黃大仙中心北館近燈柱EU/WTS/D/338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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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控方盤問 🟢=辯方主問

📌背景:

🟢被告(下稱”他”)指案發日有上班,並在晚上下班。在工作時會用到電批、手套、電鑽和口罩(用以防塵),因為他的工作包括有小型工程,例如在假天花「拉線」。當中電批和電鑽是由公司提供,而手套和口罩則由他自備,公司亦有給予補貼。即使公司有提供手套,但較不乾淨。而在案發日,他上班時需要安裝伺服器和拆器具,故需要使用手套和口罩。

📌為何前往黃大仙:

🟢他在當日下班後吃飯玩手機時,得悉黃大仙有悼念周梓樂之集會,故打算在完成上門補習後前往黃大仙看看活動是否已結束。他在完成補習後走到黃大仙。在23:25時,他到達沙田㘭道的U型小巴站(即為18,37M和38M等小巴路線之總站),並打算走入黃大仙廣場,期間他看見有悼念活動,人們正低頭和手拿花,而現場還算平靜。

📌為何戴口罩和手套:

🟢他當時戴上口罩和手套,因其他人亦有如此穿戴,他亦認為這是悼念方式之一。不久,他見警察開擴音器,叫人們離開,否則驅散。他見其後人們和平地從四方八面離開黃大仙廣場,那時廣場內沒有警員。

🟡在盤問下,由於有些人有戴口罩和手套,故他認為這是悼念的衣著。他認為這是因為網上資料指當天有不同人在不同地點用不同方法悼念周梓樂,包括當中有人戴口罩和手套獻花。他不同意他當時戴口罩是想掩飾身份,和戴手套是另有原因。

🟡 在盤問下,他知道「蒙面法」在2019年10月5日實施,但他當時沒有擔心當時戴口罩會違法;他當時估計活動已結束,故沒預備花束,但沒花不代表不能悼念,因仍可以默哀等。

🟡在盤問下,他指出當時附近有幅周梓樂的照片,而照片附近有些花。而他是在這照片旁戴口罩和手套。

📌離開現場及被制服時:

🟢當他聽到警方警告時,打算從黃大仙上邨的方向走回家。同時,他看見有警察從龍翔道沿樓梯衝上黃大仙廟嘗試驅散人群,而他則沿原有路線走,當他走著時有人在身邊跑往黃大仙廣場(即反方向),後來他見有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他不知道是否警察,但肯定不是制服他的人)衝向他面前,所以他向右後方閃/跳約1米並轉身以穩定自己身子,同時有人從後方叫「警察咪郁!」(他不知道這是否由警員口中叫出),隨後他被推跌,眼鏡飛脫,面向地,雙手向前以保護頭部。

🟡在盤問下,他指當時沒有脫下手套和口罩是因當時他預期在回家洗澡時才脫下。

🟡在盤問下,他指在迴避那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後才聽到「警察咪郁!」;他指第一眼看見那2個身穿深色衣服的人時,3人相距約2米;他指當時向右後方閃的舉動是當時的臨場決定。

🟢當時他想爬起身找眼鏡時,卻被反壓在地上,力度由小變大,後來大力至令他難以呼吸,所以大叫「我透唔到氣」,然後上方的人大叫「快啲搵人嚟幫我」。再之後他的手被屈後,所以他嘗試轉頭望是何人在其之上,但在這時他被噴胡椒噴霧,使他感到刺痛和刺鼻,所以他有再講「我透唔到氣」,同時間身體抽搐。由於他吸入胡椒噴霧,致他咳嗽和流鼻水,同時時他被壓的力度漸大,上方的人亦再說「快啲搵人嚟幫我」。

🟡在盤問下,他同意叫「救命!」可以吸引更多人協助;他同意當時他可能被「藍絲」襲擊;他同意當時他沒有叫「救命!」和「打人!」等。

🟡在盤問下,他同意第一次想爬起身找眼鏡時,卻被反壓在地上後,沒有再嘗試爬起身找眼鏡;他表示當時不清楚為何上方的人大叫「快啲搵人嚟幫我」,但不是因為反抗;他同意當時亦沒有叫「邊個!」和「放手!」之類的話,只有嘗試轉頭望後;他不清楚那位不明人士是如何向他噴胡椒噴霧(這是指第一次)。

🟡在盤問下,他指他雙手感覺不到被上手扣,而這時他的手已被人屈後,但未被噴胡椒噴霧。

🟢他指聽不到警察宣布拘捕,只想吸一口氣。隨後他的腳亦被壓,而上身被壓的力度更大,更被多噴一次胡椒噴霧,最後咳多2下後眼前一黑,醒時已在醫院,但他不知道何時醒來。他最後在醫院留了3日2夜。

🟢在上述事件期間,他從未聽見自己被宣布拘捕,而他借自己在醫院雙手被鎖上手扣,和與律師見面下,得知自己被捕。

🟡在盤問下,他指自己是借醫生的被噴胡椒噴霧之說得知自己暈了,他亦從醫生口中得知他何時入院和胡椒噴霧對他身邊有沒有影響,但同意他沒有問為何中胡椒噴霧會使他暈倒。

🟢有關雷射筆,他指曾在案發前數個月某次集會中使用,當時他照向牆身。之後他將雷射筆一直放在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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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被告僱主(下稱”她”)作供:

🟡=控方盤問 🟢=辯方主問

🟢在案發當日,她指被告有上她的家進行補習,而被告在她眼中是負責任的人。

🟡她指被告是因為她想「加堂」,所以被告在案發當天有上她的家進行補習;而她在2019年11月11日得知被告牽涉在本案,因為他在當天有上門向她交代緣故;她同意她私底下沒有與被告接觸,她與被告的相處只侷限在她家中;她亦同意她不知道被告在案發當天離開她家中後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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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2年6月24日09:30續審,處理本案警員是否合法拘捕被告的法律爭議。

上午審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31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答辯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被告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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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 開庭

控辯雙方準備好答辯,法庭宣讀控罪

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詢問被告在審訊時會否請律師代表出庭,被告表示會嘗試揾律師,如果揾唔到就會自辯,裁判官唔希望在安排審期之後,被告再次申請押後,浪費公帑,裁判官向被告確認是否收齊文件,控方表示已經在3月14日將文件畀晒被告,但被告話唔見咗證人口供,裁判官指示控方再畀被告,押後處理。

[15:42] 控方交證人口供給被告,被告確認,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5~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