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8/5]
#2020072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2 關(18)
*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 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A1 在審訊後控罪一、二、三全部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罪:
(3)縱火罪[A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 - - - - - - - - - - - - - - -
A2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主要舉證依賴閉路電視及截圖V3(9 ),V4(5)及V2。雖然片段不是連貫,控方不單憑衣箸,亦從2人手持物品及出現時間等推論2人如何到現場縱火。就控罪三,控方舉證需證明兩意圖(1)意圖摧毀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破壞及(2)意圖籍摧毀財產意圖危害他人生命 (因當時校內有管理員)。
林官提出D2是否知道凌晨仍有管理員。自己案件DCCC803/2020 對縱火案元素有作定義但因上訴仍待上級法院結果,暫時假設裁決正確。法官表明控罪內容寫法重要,本案學校有其他出入口,是half open space,,控罪內容兩人放火燒正門外牆及花槽,控方需指出如何危害內裏人生命。主控解釋不排除燒正門令玻璃門碎裂令煙飄入或碎片彈入傷害他人,該非廢置建築物縱使是深夜二人亦不能排除校內仍有人,法庭應關注2人是否諗過門口木板後可能有人在,縱火行為會令裡面人受傷,即罔顧他人生命。控方立場是燒毀校外花槽及玻璃門,有意圖罔顧他人生命受危害。
🔸辯方倚賴書面陳詞,指控罪不單證明知悉有人在校內,仍需知道有人必會受傷仍照做。控方主要依賴CCTV指走廊出現2人就是縱火2人,然而鏡頭非連續性,控方其實沒有足夠基礎。一號樓梯找到之一隻有被告DNA手套亦沒殘留易燃物品痕跡,不可排除D2較早日子遺下,而手套旁6個樽蓋是普通大量生產,能夠蓋在縱火現場找到樽上也不出奇。就算法庭從環證供推論D2是縱火者,亦要考慮行為是否有意圖罔顧他人受傷。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 0930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偉權法官 #審訊 [8/5]
#2020072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2 關(18)
*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 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A1 在審訊後控罪一、二、三全部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罪:
(3)縱火罪[A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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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主要舉證依賴閉路電視及截圖V3(9 ),V4(5)及V2。雖然片段不是連貫,控方不單憑衣箸,亦從2人手持物品及出現時間等推論2人如何到現場縱火。就控罪三,控方舉證需證明兩意圖(1)意圖摧毀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破壞及(2)意圖籍摧毀財產意圖危害他人生命 (因當時校內有管理員)。
林官提出D2是否知道凌晨仍有管理員。自己案件DCCC803/2020 對縱火案元素有作定義但因上訴仍待上級法院結果,暫時假設裁決正確。法官表明控罪內容寫法重要,本案學校有其他出入口,是half open space,,控罪內容兩人放火燒正門外牆及花槽,控方需指出如何危害內裏人生命。主控解釋不排除燒正門令玻璃門碎裂令煙飄入或碎片彈入傷害他人,該非廢置建築物縱使是深夜二人亦不能排除校內仍有人,法庭應關注2人是否諗過門口木板後可能有人在,縱火行為會令裡面人受傷,即罔顧他人生命。控方立場是燒毀校外花槽及玻璃門,有意圖罔顧他人生命受危害。
🔸辯方倚賴書面陳詞,指控罪不單證明知悉有人在校內,仍需知道有人必會受傷仍照做。控方主要依賴CCTV指走廊出現2人就是縱火2人,然而鏡頭非連續性,控方其實沒有足夠基礎。一號樓梯找到之一隻有被告DNA手套亦沒殘留易燃物品痕跡,不可排除D2較早日子遺下,而手套旁6個樽蓋是普通大量生產,能夠蓋在縱火現場找到樽上也不出奇。就算法庭從環證供推論D2是縱火者,亦要考慮行為是否有意圖罔顧他人受傷。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 0930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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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6/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早前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
(昨天審訊進度:先傳召D5辯方證人作供,之後到D3陳先生作供,盤問未完成。)
0934開庭
⏺繼續傳召D3
⏺傳召 D3辯方證人
的士車行管理人
⏺傳召D8
-D8作供未完-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6/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早前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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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審訊進度:先傳召D5辯方證人作供,之後到D3陳先生作供,盤問未完成。)
0934開庭
⏺繼續傳召D3
⏺傳召 D3辯方證人
的士車行管理人
⏺傳召D8
-D8作供未完-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2/2]
上午進度
李(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
[09:37] 開庭
傳召PW2 女偵緝警員 15206 陳X恩(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2當日隸屬新界南總區情報組第二小隊,與PW1警員12907,和警長58970同隊,連同PTU E大隊第四小隊,當晚在案發地點(公園)駐守,便裝當值,有著警察背心。
約22:51,與兩隊員在公園入面駐守,當時警方用橙色帶圍封咗公園,唔俾市民進入,街上好少行人,PW2行到公園中間位置面向彌敦道,見到一名女子手上發出火光,燒緊橙帶,當刻佢自己一個人,距離PW2約15~20米,手部在腰間位置有火光,PW2大叫「你喺度做乜嘢」,三人跑向女子,去到5~10米,佢轉身走向彌敦道,向勞力士舖頭方向,三人追,唔記得58970用邊隻手拉起橙帶,PW2穿過,12907在後面,兩男警跑得比較快,PW2去到勞力士門口,見到58970 & 12907 已經從背後推女子埋閘門。
第一眼見到被告好高大,佢不停郁好大力,要幫手制服,58970有講警察唔好郁,有警告,12907將被告雙手鎖在後面,同時檢查被告右手的打火機,12907拘捕被告,但被告繼續郁,因為被告是女子,PW2一直在被告身邊保障雙方。
佢真係好大力,附近又有市民圍觀,帶被告到另一個凹位,call支援,睇P5(3)相片,PW2表示唔係禾之家個位,係光大財務個位,被告一路郁,支援到咗之後,有PTU嘅女沙展,和另一位女同事一齊看守,
23:06 帶被告上警方私家車,返旺角警署見值日官,PW2參與搜身,在5號房做會面紀錄,PW2坐在房內近門口位置,無參與Pol 857的內容。
主控叫PW2確認由第一眼見到被告,到做完會要紀錄,PW2一直在場,整個時段,無做過襲擊性行為,無武力行為,無作出威嚇,無進行誘使;亦無見過其他警員做過以上任何一種行為。
✂️[10:05] 辯方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PW2同意當晚公共交通正常運作,唔知道附近巴士站有無人上落。第一眼見到被告估計距離係15~20米,律師指PW2在2020年9月9日20:05時做的口供,寫第一眼見到被告估計距離係20米,庭上修定為15~20米,要求PW2 以法庭的大小作為比喻,之後修正為約距離8米。
又指出口供寫「本隊人員大喝」,今日又改為我嗌?PW2唔肯定佢哋有無嗌,我一定有嗌,覺得係一齊嗌,我寫得唔好,無夾過,無睇過其他人口供。PW2同意口供紙有提及追截過程,今日在庭上講58970拉起橙帶,口供紙係無提過,可能我遺留咗。律師質疑今日又記得?回憶起就記得,當時可能太攰。
PW2稱因為跑得慢,去到勞力士門口,已經見到12907 & 58970 將被告按在閘門,睇唔到之前嘅過程,20:28 12907拘捕被告,帶到光大地下,律師問點解口供紙無寫【寫漏咗,無補充】。
喺公園PW2係要對要望到被告揼低頭,手在腰平位置,橙帶亦在被告腰間位置,被告揼低頭右手有火光,因為被火光吸引,睇唔到左手,因為係正面面向被告,同意唔能夠確定橙帶佢嚟被告有幾遠,當時光線比較暗,唔清楚係燒緊定準備燒橙帶,因為有一段距離,見到火光係再橙帶下面,大約距離橙帶15cm,同意睇到上下距離,唔知前後距離,律師指出見唔到橙帶燒着咗【同意】,事發之前無檢查過,事後都無檢查橙帶【同意】,指出被告係搵緊煙【唔同意】,佢向右揼低頭【唔同意】,右手係慣性打着火機【唔同意】,並唔係燒橙帶【唔同意】。
在始創中心地下,PW2大力撞PW向閘門【唔同意】,隊員12907 & 58970 大力撞PW向閘門【唔同意】,撞咗多次【唔同意】,其後帶到去凹位,12907 & 58970 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上私家車去警署途中,用膝頭哥和手踭襲擊被告【唔同意】,12907用膝頭哥襲擊被告【絕對唔同意,12907唔係坐在側邊】。
指出被告身上有酒味【唔同意】,係醉酒情況【唔同意】,00:10做會面記錄,除咗PW2 和 12907之外,58970都在場【唔同意】。被告在做會面記錄時係趴在枱面瞓覺【唔同意】,被告多次要求休息瞓覺【唔同意】,PW2講除非簽咗名和寫聲明,唔係唔畀休息【唔同意】,58970亦有講要寫聲名和簽名【唔同意】。
[10:47]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1:05] 傳召 PW3 警長 58907 陳力豪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與PW1 & PW2同隸屬新界南總區情報組第二小隊,便裝當值,有著警察背心,22:51 一同追截被告,由公園追到勞力士店舖門口,有份參與制服,帶到始創中心凹位,PW3有陪同,等待一段時間PW1 & PW2 先帶被告返警署,PW3 坐第二轉車返警署。
主控叫PW3確認由第一眼見到被告,直至到上咗警車,整個時段,PW3無做過襲擊性行為,除咗要控制被告,無用武力行為,無作出威嚇,無進行誘使;亦無見過其他警員做過以上任何一種行為。
返到警署有了解進度,知道被告等見值日官,之後無接觸,在警署内見唔到有警員做出襲擊行為。
✂️[11:12] 辯方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在始創中心勞力士門口,被告被警員推向閘門【同意】,當時被告已經被制服【唔同意,撳住被告期間,被告反抗,唔肯將雙手放在身後邊】,指出三人將被告制服嘅過程係非常之快【唔同意,被告一直大力反抗,所以用咗比較長時間和要大力制服】,指出被告無力反抗【唔同意】,好快已經將佢推咗向閘門,被告無力反抗【唔同意】,反鎖之後12907宣布拘捕,在被告右手檢取打火機作證物,之後將佢反轉面向我哋,被告向想向前衝,想逃走,於是將佢帶去凹位,嗰度容易防守,睇吓佢有無受傷,知道無受傷,同時要求支援,律師指出市民係睇唔到凹位入邊發生緊咩事【同意】。亦指派12907返去睇吓橙帶,23:00 PTU到場支援,有PTU女沙展協助看守。
律師向PW3指出PW3 在凹位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有其他警員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PW3一齊上私家車返警署【唔係】,PW3坐司機位隔離【唔係】,12907坐被告左邊女警坐右邊【唔清楚】,12907 與女警在車上用膝頭哥和手踭襲擊被告【不在場,唔清楚】。
根據PW3的記事冊,23:20到咗警署,01:55離開,內容只寫被告等見值日官、向上司匯報和協助做文件,質疑約在兩個半小時內無見過被告,PW3解釋做文件只係替隊員取相關表格,其餘時間在警署吸煙區和向上司匯報。
指出00:10被告做會面紀錄時,PW3 在場【唔同意】,被告飲醉酒【唔知】,被告在醉酒狀態【唔同意】,被告趴在枱面【唔清楚】,PW3同被告講除非佢簽名同寫聲明,唔係唔俾佢瞓覺【唔同意】,被告有要求瞓覺【唔清楚】。
[11:31]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就特別事項(控方稱被告曾經招認) 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11:52] 被告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在2020年8月仍在西灣河一間泰國餐廳做侍應,31日要返工,係last day,晚上八點放工,放工後留在舖頭與同事farewell ,飲咗超過一支威士忌,約九點至十點離開,搭102巴士返男朋友屋企,因為男朋友有病,要去照顧佢,正常在山東街落車,因為瞓着咗,去到太子先落車。
裁判官指示直接去到截停部份;被告解釋當時因為欠債,突然有幾個人走埋咪走囉,跑到勞力士門口畀人好大力推落閘門,無警員宣布拘捕,頭部撞先,成個人被壓在閘度,無反抗無力反抗,有人用膝頭哥頂咗幾吓,跟住被帶到個凹位,頸鏈被整斷咗,女警用膝頭哥和手踭鋤落嚟,凹位入面都係嗰幾個,出面有軍裝警員圍住,入咗凹位都係被撳住在門,以認知感覺,係用膝頭哥撞大髀,用手踭哽落嚟,在勞力士閘外和凹位都無人宣佈拘捕,只係叫唔好郁,無警誡。
無同12907講過「我見到啲伯伯入唔到公園,我解繩又唔叻,所以咪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被帶上私家車,坐在後排中間位,右邊係女警左邊係男警,都係用膝頭哥撞和批踭,中咗幾嘢;醉醒之後要求去驗傷,去咗廣華醫院。
到咗旺角警署,被帶去接見室,入到去趴咗喺枱面,趴咗一段時間;睇PP8(會面紀錄),隊呢份嘢畀我,講簽咗咪可以瞓囉,女警和男警都有講。
簽名之前有無睇過會面紀錄【一心只係想瞓覺,無人讀過內容】;當時點解肯寫聲明【因為要瞓覺,女警員叫我照抄,唔明白內容】;點解肯簽【名因為想瞓覺咪簽囉,唔想俾人打多兩獲】。簽完就入臭格。
⚙️[12:23] 控方盤問
在勞力士門口係三個變裝警員推向閘門在背後推唔知係邊個推只知有三個人,現在知道係PW1 & PW2有撞,見唔到PW3撞,PW1撞背脊,撞咗幾次,跟住壓落閘度,PW2有幫手壓向閘,PW3 無肢體行為。
去到凹位,女警捉住被告隻手撳落閘門度,被告面部貼住度門企喺度,有人用膝頭哥撞被告大髀,有人撞被告膝頭哥後面關節位,另其膝頭哥撞向門,有人用手踭鋤背脊左邊雞翼骨位置,有人拗雙手向後,但睇唔到係邊個,主控變臉問妳畀人壓住面向門,點見到後面,被告解釋係畀人壓住,但頭部向左,右邊面貼門,令轉頭見到。
裁判官向被告澄清:入到凹位,一直被壓着,右邊面貼門,直至被帶離開;在私家車內,警員擘開隻腳用膝頭哥落大髀,用手踭壓落手臂。
第二朝約6點見醫生,向醫生講被襲擊位置,有話邊度痛,醫生有撳吓檢查;主控指出有瘀傷嘅地方係有一半地方無痛嘅感覺建議係舊傷【唔同意】。
14:30 再訊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2/2]
上午進度
李(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
[09:37] 開庭
傳召PW2 女偵緝警員 15206 陳X恩(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2當日隸屬新界南總區情報組第二小隊,與PW1警員12907,和警長58970同隊,連同PTU E大隊第四小隊,當晚在案發地點(公園)駐守,便裝當值,有著警察背心。
約22:51,與兩隊員在公園入面駐守,當時警方用橙色帶圍封咗公園,唔俾市民進入,街上好少行人,PW2行到公園中間位置面向彌敦道,見到一名女子手上發出火光,燒緊橙帶,當刻佢自己一個人,距離PW2約15~20米,手部在腰間位置有火光,PW2大叫「你喺度做乜嘢」,三人跑向女子,去到5~10米,佢轉身走向彌敦道,向勞力士舖頭方向,三人追,唔記得58970用邊隻手拉起橙帶,PW2穿過,12907在後面,兩男警跑得比較快,PW2去到勞力士門口,見到58970 & 12907 已經從背後推女子埋閘門。
第一眼見到被告好高大,佢不停郁好大力,要幫手制服,58970有講警察唔好郁,有警告,12907將被告雙手鎖在後面,同時檢查被告右手的打火機,12907拘捕被告,但被告繼續郁,因為被告是女子,PW2一直在被告身邊保障雙方。
佢真係好大力,附近又有市民圍觀,帶被告到另一個凹位,call支援,睇P5(3)相片,PW2表示唔係禾之家個位,係光大財務個位,被告一路郁,支援到咗之後,有PTU嘅女沙展,和另一位女同事一齊看守,
23:06 帶被告上警方私家車,返旺角警署見值日官,PW2參與搜身,在5號房做會面紀錄,PW2坐在房內近門口位置,無參與Pol 857的內容。
主控叫PW2確認由第一眼見到被告,到做完會要紀錄,PW2一直在場,整個時段,無做過襲擊性行為,無武力行為,無作出威嚇,無進行誘使;亦無見過其他警員做過以上任何一種行為。
✂️[10:05] 辯方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PW2同意當晚公共交通正常運作,唔知道附近巴士站有無人上落。第一眼見到被告估計距離係15~20米,律師指PW2在2020年9月9日20:05時做的口供,寫第一眼見到被告估計距離係20米,庭上修定為15~20米,要求PW2 以法庭的大小作為比喻,之後修正為約距離8米。
又指出口供寫「本隊人員大喝」,今日又改為我嗌?PW2唔肯定佢哋有無嗌,我一定有嗌,覺得係一齊嗌,我寫得唔好,無夾過,無睇過其他人口供。PW2同意口供紙有提及追截過程,今日在庭上講58970拉起橙帶,口供紙係無提過,可能我遺留咗。律師質疑今日又記得?回憶起就記得,當時可能太攰。
PW2稱因為跑得慢,去到勞力士門口,已經見到12907 & 58970 將被告按在閘門,睇唔到之前嘅過程,20:28 12907拘捕被告,帶到光大地下,律師問點解口供紙無寫【寫漏咗,無補充】。
喺公園PW2係要對要望到被告揼低頭,手在腰平位置,橙帶亦在被告腰間位置,被告揼低頭右手有火光,因為被火光吸引,睇唔到左手,因為係正面面向被告,同意唔能夠確定橙帶佢嚟被告有幾遠,當時光線比較暗,唔清楚係燒緊定準備燒橙帶,因為有一段距離,見到火光係再橙帶下面,大約距離橙帶15cm,同意睇到上下距離,唔知前後距離,律師指出見唔到橙帶燒着咗【同意】,事發之前無檢查過,事後都無檢查橙帶【同意】,指出被告係搵緊煙【唔同意】,佢向右揼低頭【唔同意】,右手係慣性打着火機【唔同意】,並唔係燒橙帶【唔同意】。
在始創中心地下,PW2大力撞PW向閘門【唔同意】,隊員12907 & 58970 大力撞PW向閘門【唔同意】,撞咗多次【唔同意】,其後帶到去凹位,12907 & 58970 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上私家車去警署途中,用膝頭哥和手踭襲擊被告【唔同意】,12907用膝頭哥襲擊被告【絕對唔同意,12907唔係坐在側邊】。
指出被告身上有酒味【唔同意】,係醉酒情況【唔同意】,00:10做會面記錄,除咗PW2 和 12907之外,58970都在場【唔同意】。被告在做會面記錄時係趴在枱面瞓覺【唔同意】,被告多次要求休息瞓覺【唔同意】,PW2講除非簽咗名和寫聲明,唔係唔畀休息【唔同意】,58970亦有講要寫聲名和簽名【唔同意】。
[10:47]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11:05] 傳召 PW3 警長 58907 陳力豪 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當日與PW1 & PW2同隸屬新界南總區情報組第二小隊,便裝當值,有著警察背心,22:51 一同追截被告,由公園追到勞力士店舖門口,有份參與制服,帶到始創中心凹位,PW3有陪同,等待一段時間PW1 & PW2 先帶被告返警署,PW3 坐第二轉車返警署。
主控叫PW3確認由第一眼見到被告,直至到上咗警車,整個時段,PW3無做過襲擊性行為,除咗要控制被告,無用武力行為,無作出威嚇,無進行誘使;亦無見過其他警員做過以上任何一種行為。
返到警署有了解進度,知道被告等見值日官,之後無接觸,在警署内見唔到有警員做出襲擊行為。
✂️[11:12] 辯方盤問【括號內是PW回應】
在始創中心勞力士門口,被告被警員推向閘門【同意】,當時被告已經被制服【唔同意,撳住被告期間,被告反抗,唔肯將雙手放在身後邊】,指出三人將被告制服嘅過程係非常之快【唔同意,被告一直大力反抗,所以用咗比較長時間和要大力制服】,指出被告無力反抗【唔同意】,好快已經將佢推咗向閘門,被告無力反抗【唔同意】,反鎖之後12907宣布拘捕,在被告右手檢取打火機作證物,之後將佢反轉面向我哋,被告向想向前衝,想逃走,於是將佢帶去凹位,嗰度容易防守,睇吓佢有無受傷,知道無受傷,同時要求支援,律師指出市民係睇唔到凹位入邊發生緊咩事【同意】。亦指派12907返去睇吓橙帶,23:00 PTU到場支援,有PTU女沙展協助看守。
律師向PW3指出PW3 在凹位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有其他警員向被告拳打腳踢【唔同意】,PW3一齊上私家車返警署【唔係】,PW3坐司機位隔離【唔係】,12907坐被告左邊女警坐右邊【唔清楚】,12907 與女警在車上用膝頭哥和手踭襲擊被告【不在場,唔清楚】。
根據PW3的記事冊,23:20到咗警署,01:55離開,內容只寫被告等見值日官、向上司匯報和協助做文件,質疑約在兩個半小時內無見過被告,PW3解釋做文件只係替隊員取相關表格,其餘時間在警署吸煙區和向上司匯報。
指出00:10被告做會面紀錄時,PW3 在場【唔同意】,被告飲醉酒【唔知】,被告在醉酒狀態【唔同意】,被告趴在枱面【唔清楚】,PW3同被告講除非佢簽名同寫聲明,唔係唔俾佢瞓覺【唔同意】,被告有要求瞓覺【唔清楚】。
[11:31]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舉證完畢,辯方就特別事項(控方稱被告曾經招認) 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11:52] 被告就特別事項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在2020年8月仍在西灣河一間泰國餐廳做侍應,31日要返工,係last day,晚上八點放工,放工後留在舖頭與同事farewell ,飲咗超過一支威士忌,約九點至十點離開,搭102巴士返男朋友屋企,因為男朋友有病,要去照顧佢,正常在山東街落車,因為瞓着咗,去到太子先落車。
裁判官指示直接去到截停部份;被告解釋當時因為欠債,突然有幾個人走埋咪走囉,跑到勞力士門口畀人好大力推落閘門,無警員宣布拘捕,頭部撞先,成個人被壓在閘度,無反抗無力反抗,有人用膝頭哥頂咗幾吓,跟住被帶到個凹位,頸鏈被整斷咗,女警用膝頭哥和手踭鋤落嚟,凹位入面都係嗰幾個,出面有軍裝警員圍住,入咗凹位都係被撳住在門,以認知感覺,係用膝頭哥撞大髀,用手踭哽落嚟,在勞力士閘外和凹位都無人宣佈拘捕,只係叫唔好郁,無警誡。
無同12907講過「我見到啲伯伯入唔到公園,我解繩又唔叻,所以咪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被帶上私家車,坐在後排中間位,右邊係女警左邊係男警,都係用膝頭哥撞和批踭,中咗幾嘢;醉醒之後要求去驗傷,去咗廣華醫院。
到咗旺角警署,被帶去接見室,入到去趴咗喺枱面,趴咗一段時間;睇PP8(會面紀錄),隊呢份嘢畀我,講簽咗咪可以瞓囉,女警和男警都有講。
簽名之前有無睇過會面紀錄【一心只係想瞓覺,無人讀過內容】;當時點解肯寫聲明【因為要瞓覺,女警員叫我照抄,唔明白內容】;點解肯簽【名因為想瞓覺咪簽囉,唔想俾人打多兩獲】。簽完就入臭格。
⚙️[12:23] 控方盤問
在勞力士門口係三個變裝警員推向閘門在背後推唔知係邊個推只知有三個人,現在知道係PW1 & PW2有撞,見唔到PW3撞,PW1撞背脊,撞咗幾次,跟住壓落閘度,PW2有幫手壓向閘,PW3 無肢體行為。
去到凹位,女警捉住被告隻手撳落閘門度,被告面部貼住度門企喺度,有人用膝頭哥撞被告大髀,有人撞被告膝頭哥後面關節位,另其膝頭哥撞向門,有人用手踭鋤背脊左邊雞翼骨位置,有人拗雙手向後,但睇唔到係邊個,主控變臉問妳畀人壓住面向門,點見到後面,被告解釋係畀人壓住,但頭部向左,右邊面貼門,令轉頭見到。
裁判官向被告澄清:入到凹位,一直被壓着,右邊面貼門,直至被帶離開;在私家車內,警員擘開隻腳用膝頭哥落大髀,用手踭壓落手臂。
第二朝約6點見醫生,向醫生講被襲擊位置,有話邊度痛,醫生有撳吓檢查;主控指出有瘀傷嘅地方係有一半地方無痛嘅感覺建議係舊傷【唔同意】。
14:30 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2/2]
下午進度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
⚙️[14:42] 開庭,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反到旺角警署,因為眼瞓,一路趴在面,回應主控第一次提出眼瞓係在報案室,係自己在發牢騷,但無人理,入咗房就解開手銬,趴咗係枱面,無人阻止,亦無問警員,未瞓着,唔記得趴咗幾耐,後來PW1 & PW2 叫醒起身,佢哋話你簽咗份嘢咪瞓囉。
被告稱唔係怕警方係怕被再打,認同控方指警署唔係隨便可以瞓覺嘅地方,但因為身體支持唔到,所以趴咗喺度。
睇PP8 (Pol 857) 其中嘅聲名係跟警方樣板抄,睇字係朦朦地,但無困難係睇到,「我已閱讀過這份口供」一句,當日情況係唔理解,「已閱讀」「自願」「這份口供內容全部屬實」等字眼,當時係唔知點解,四行聲明係搬字過紙,唔明白嘅。
指出抄寫係完全明白【唔同意】,指出你在旺角現場曾向PW1在警誡之下講出第二至第三頁嘅口頭回應【唔同意】,指出在旺角不同地方無警察暴力對待【唔同意】,指出無警員誘使妳叫簽名而可以休息【唔同意】。
✂️[14:57] 辯方覆問
抄寫聲明時唔知個意思,係因為當時精神狀態,啱啱返完工,又飲咗酒,醉酒狀態。
在私家車內嘅情況,襲擊動作係用膝頭哥壓大脾,手踭壓手臂幾吓,令到我痛。
[15:02] 傳召辯方專家證人DW1 陳醫生
✂️辯方主問
2020年9月1日凌晨證人為廣華醫院急症室醫生,約05:30為被告應診,辯方呈上證人對被告撰寫的醫療報告和護士的紀錄(D1),主要證明被告當時的昏迷指數(Glasgow Coma Scale、GCS)為15分滿分,但不能反映有無飲醉;和大腿多處有瘀傷,在報告的人形公仔標示出來。
裁判官對報告不大了解,叫證人再作解釋。
⚙️[15:19] 控方盤問
同意控方指出報告無紀錄被告身體有觸痛,但有紀錄被告自己提出的痛楚,身體無骨折。24小時內被襲擊,有機會出現瘀傷,有無觸痛係因人而異,被告背部無瘀傷、無觸痛、無擦傷。
裁判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證供,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3日09: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再訊,雙方要在6月9日或之前交結案陳辭,23日再作口頭補充,被告繼續保釋。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審訊 [2/2]
下午進度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
⚙️[14:42] 開庭,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反到旺角警署,因為眼瞓,一路趴在面,回應主控第一次提出眼瞓係在報案室,係自己在發牢騷,但無人理,入咗房就解開手銬,趴咗係枱面,無人阻止,亦無問警員,未瞓着,唔記得趴咗幾耐,後來PW1 & PW2 叫醒起身,佢哋話你簽咗份嘢咪瞓囉。
被告稱唔係怕警方係怕被再打,認同控方指警署唔係隨便可以瞓覺嘅地方,但因為身體支持唔到,所以趴咗喺度。
睇PP8 (Pol 857) 其中嘅聲名係跟警方樣板抄,睇字係朦朦地,但無困難係睇到,「我已閱讀過這份口供」一句,當日情況係唔理解,「已閱讀」「自願」「這份口供內容全部屬實」等字眼,當時係唔知點解,四行聲明係搬字過紙,唔明白嘅。
指出抄寫係完全明白【唔同意】,指出你在旺角現場曾向PW1在警誡之下講出第二至第三頁嘅口頭回應【唔同意】,指出在旺角不同地方無警察暴力對待【唔同意】,指出無警員誘使妳叫簽名而可以休息【唔同意】。
✂️[14:57] 辯方覆問
抄寫聲明時唔知個意思,係因為當時精神狀態,啱啱返完工,又飲咗酒,醉酒狀態。
在私家車內嘅情況,襲擊動作係用膝頭哥壓大脾,手踭壓手臂幾吓,令到我痛。
[15:02] 傳召辯方專家證人DW1 陳醫生
✂️辯方主問
2020年9月1日凌晨證人為廣華醫院急症室醫生,約05:30為被告應診,辯方呈上證人對被告撰寫的醫療報告和護士的紀錄(D1),主要證明被告當時的昏迷指數(Glasgow Coma Scale、GCS)為15分滿分,但不能反映有無飲醉;和大腿多處有瘀傷,在報告的人形公仔標示出來。
裁判官對報告不大了解,叫證人再作解釋。
⚙️[15:19] 控方盤問
同意控方指出報告無紀錄被告身體有觸痛,但有紀錄被告自己提出的痛楚,身體無骨折。24小時內被襲擊,有機會出現瘀傷,有無觸痛係因人而異,被告背部無瘀傷、無觸痛、無擦傷。
裁判官表示需要時間考慮證供,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3日09: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再訊,雙方要在6月9日或之前交結案陳辭,23日再作口頭補充,被告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其他案件 #社民連籌款
D1: 劉
D2: 陳寶瑩/社民連主席
D3: 唐
D4: 周
控罪: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違反第 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17)條
各被控於2021年6月26日,在沙田火車站平台上非法籌款。
—————
案情指四人在2021年6月26日下午17:18時,在沙田港鐵站B出口,未經民政事務局長及社會福利署長批准,而擺設有民主連線旗號,2個籌款箱。
4名被告全部認罪(D2陳寶瑩沒有律師代表)。
16:20 裁判官和律師睇片
16:45 代表D1,3,4律師求情
17:05 D2自己求情
判刑:
D1,D3,D4 罰款$1,200,認罪減三份之一,即是罰款$800
D2罰款$1,800,認罪減三份之一,即是罰款$1,2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小編按:因同場加映詹培忠案件在前,法庭要開OT,17:35完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其他案件 #社民連籌款
D1: 劉
D2: 陳寶瑩/社民連主席
D3: 唐
D4: 周
控罪:沒有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籌款
違反第 228 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4(17)條
各被控於2021年6月26日,在沙田火車站平台上非法籌款。
—————
案情指四人在2021年6月26日下午17:18時,在沙田港鐵站B出口,未經民政事務局長及社會福利署長批准,而擺設有民主連線旗號,2個籌款箱。
4名被告全部認罪(D2陳寶瑩沒有律師代表)。
16:20 裁判官和律師睇片
16:45 代表D1,3,4律師求情
17:05 D2自己求情
判刑:
D1,D3,D4 罰款$1,200,認罪減三份之一,即是罰款$800
D2罰款$1,800,認罪減三份之一,即是罰款$1,2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
小編按:因同場加映詹培忠案件在前,法庭要開OT,17:35完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7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26]
[2022.05.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5/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2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7/20] (#1118油麻地 暴動)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2: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毀壞 #毀壞議辦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26]
[2022.05.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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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5/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 #續審 [2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歐,陳,朱,梁,梁(18-31) #續審 [17/20]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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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2: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毀壞 #毀壞議辦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約0920 播錄音
0935 控方開始派開案陳詞俾辯方
0950 書記問「OK 喇嘛」有人回「OK喇」
0952 法庭接近全滿開庭
📌答辯
所有被告明白控罪,並不承認認罪。
0956 答辯完畢
📌正式開審前討論
🧷 討論承認事實
控方上週已將承認事實傳入法庭,希望將案件押後至1200,以控辯雙方進一步討論同意案情。辯方對於此事未有立場。
🧷 提交爭議議題的時刻
其中一位辯方律師表示,若要提出爭議議題,應該在此刻提出,還是在開審後的階段才提出?
法官用了約10分鐘的時間婆婆媽媽地作解釋。
他表示,控辯雙方可以先商討再跟法官解釋做法,或是由法官來決定亦可,或是由法官提出做法亦可。只要不影響審訊公正性,法庭會理解辯方的做法。若然辯方有自己的考慮,亦可以決定早點或遲點提出這些爭議問題。若然辯方希望控方早點作出回應,便應該早點提出這些問題,讓控方能夠準備。這20多天的審訊包含着很多的議題,若然辯方有問題便應及早提出,最好可以用白紙黑字寫下。若然可以交相關文件給其他方面,亦應盡早交。可及早交則交。
按:以上只是法官小部分的回應。當中提問的辯方律師在法官回應的時候,多次表示「唔該哂法官閣下……」,「唔該哂…」,「係…」,惟法官仍繼續進行他的解釋。
🧷 控方文本形容詞過於廣泛
法官提出,控方對於「攜有」、「管有」等字的意思應有更明確的表示。比如第44段中有寫「(2) 帶有黑色口罩」,法官表示「究竟係揸住,定喺袋?呢啲未必係一定有影響,但係可能會引起不必會關注。」若然用65C 引入相關資訊,便會成為結論性事實。最後法官表示「你哋自己諗」。
🧷 針對各被告的證據
法官提出3點提問,內容包括D1的警誡供詞(段21)、D2及D7之間的WHATSAPP記錄(段26)以及案發環境,即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至彌敦道與弼街交界的情況(段70)。
就着最後一點,法官明白控方透過在當時現場的29項物品建立大環境,但是他希望控方能就暴動範圍作更清晰的標示,以避免「你話咁大,佢話咁細」的情況出現。其中一名辯方律師則強調,這些相片是在眾被告被捕後才拍下的。
法官則最後希望,控辯雙方找些時間斟酌案情,哪些位置要補充,哪些位置要删減。
🧷 匿名令
控方申請GAG ORDER,辯方無異議。法官表示在閱過控方文件後,於5月23日在內庭已作出命令:任何人均不能以任何方式,傳佈令任何人辨認A1至A33身份的資訊。在庭上,三方均會以A1至A33稱呼他們。他們亦會在作證時以屏風作供。
按:法官重覆了幾次GAG ORDER 的內容,非常非常長氣。
🧷 案件管理
法官表示「審訊係一個演變嘅過程」。若然某日要就某些事情多作討論,翌日則可以延遲開庭,不在0930開庭,當然不能延遲太多。雙方均能提出相關要求。
🧷 押後案件
經過多於半小時,大部分只有法官在發言的討論之後,法官終於宣佈押後案件至1200時繼續進行。
1035休庭
1221 開庭
🧷 同意案情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430,以修改同意案情。控方表示,雙方今日會完成修改同意案情。現時尚未宣讀開案陳詞。
🧷 案件管理
法官要求控方整理工作日誌,利用工作表顯示每天會傳召多少證人。控方回應指大概的工作日誌已完成,而現時計劃每天傳召兩至三名控方證人,最後再用六至七日完成辯方案情。法官表示「要俾大家有個預算,寫得幾多日就幾多日,有時我自己諗嘅未必係最好嘅諗法」
法官要求控方進行證物管理。控方回應指打算指到時會將其中一條將事情來龍去脈拍攝得最清楚的片段先完整播一次,當中最依賴的是P014,顯示由佐敦推進至案發十字路口的情況,其後其他片段則會在盤問證人的時候再播出。
法官希望控方整理列表,即一個VIDEO PLAYLIST,顯示每次使用了甚麼呈堂片段,「要準備好哂每條片嘅時間,來源,如要有截圖,要知研究緊乜」。若然呈了堂的片段就該播放出來,「呈哂就要睇㗎喇喎,無用就唔好呈喇」,
法官表示,他期望控方能夠令「任何人攞起檔案,知道個精要係乜嘢,唔係覺得化簡為繁」。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500時再審,到時雙方理應完成簽署同意案情。
1254 休庭
按:所以呢半日嘅進度,就係法官頒佈咗匿名令。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約0920 播錄音
0935 控方開始派開案陳詞俾辯方
0950 書記問「OK 喇嘛」有人回「OK喇」
0952 法庭接近全滿開庭
📌答辯
所有被告明白控罪,並不承認認罪。
0956 答辯完畢
📌正式開審前討論
🧷 討論承認事實
控方上週已將承認事實傳入法庭,希望將案件押後至1200,以控辯雙方進一步討論同意案情。辯方對於此事未有立場。
🧷 提交爭議議題的時刻
其中一位辯方律師表示,若要提出爭議議題,應該在此刻提出,還是在開審後的階段才提出?
法官用了約10分鐘的時間婆婆媽媽地作解釋。
他表示,控辯雙方可以先商討再跟法官解釋做法,或是由法官來決定亦可,或是由法官提出做法亦可。只要不影響審訊公正性,法庭會理解辯方的做法。若然辯方有自己的考慮,亦可以決定早點或遲點提出這些爭議問題。若然辯方希望控方早點作出回應,便應該早點提出這些問題,讓控方能夠準備。這20多天的審訊包含着很多的議題,若然辯方有問題便應及早提出,最好可以用白紙黑字寫下。若然可以交相關文件給其他方面,亦應盡早交。可及早交則交。
按:以上只是法官小部分的回應。當中提問的辯方律師在法官回應的時候,多次表示「唔該哂法官閣下……」,「唔該哂…」,「係…」,惟法官仍繼續進行他的解釋。
🧷 控方文本形容詞過於廣泛
法官提出,控方對於「攜有」、「管有」等字的意思應有更明確的表示。比如第44段中有寫「(2) 帶有黑色口罩」,法官表示「究竟係揸住,定喺袋?呢啲未必係一定有影響,但係可能會引起不必會關注。」若然用65C 引入相關資訊,便會成為結論性事實。最後法官表示「你哋自己諗」。
🧷 針對各被告的證據
法官提出3點提問,內容包括D1的警誡供詞(段21)、D2及D7之間的WHATSAPP記錄(段26)以及案發環境,即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至彌敦道與弼街交界的情況(段70)。
就着最後一點,法官明白控方透過在當時現場的29項物品建立大環境,但是他希望控方能就暴動範圍作更清晰的標示,以避免「你話咁大,佢話咁細」的情況出現。其中一名辯方律師則強調,這些相片是在眾被告被捕後才拍下的。
法官則最後希望,控辯雙方找些時間斟酌案情,哪些位置要補充,哪些位置要删減。
🧷 匿名令
控方申請GAG ORDER,辯方無異議。法官表示在閱過控方文件後,於5月23日在內庭已作出命令:任何人均不能以任何方式,傳佈令任何人辨認A1至A33身份的資訊。在庭上,三方均會以A1至A33稱呼他們。他們亦會在作證時以屏風作供。
按:法官重覆了幾次GAG ORDER 的內容,非常非常長氣。
🧷 案件管理
法官表示「審訊係一個演變嘅過程」。若然某日要就某些事情多作討論,翌日則可以延遲開庭,不在0930開庭,當然不能延遲太多。雙方均能提出相關要求。
🧷 押後案件
經過多於半小時,大部分只有法官在發言的討論之後,法官終於宣佈押後案件至1200時繼續進行。
1035休庭
1221 開庭
🧷 同意案情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430,以修改同意案情。控方表示,雙方今日會完成修改同意案情。現時尚未宣讀開案陳詞。
🧷 案件管理
法官要求控方整理工作日誌,利用工作表顯示每天會傳召多少證人。控方回應指大概的工作日誌已完成,而現時計劃每天傳召兩至三名控方證人,最後再用六至七日完成辯方案情。法官表示「要俾大家有個預算,寫得幾多日就幾多日,有時我自己諗嘅未必係最好嘅諗法」
法官要求控方進行證物管理。控方回應指打算指到時會將其中一條將事情來龍去脈拍攝得最清楚的片段先完整播一次,當中最依賴的是P014,顯示由佐敦推進至案發十字路口的情況,其後其他片段則會在盤問證人的時候再播出。
法官希望控方整理列表,即一個VIDEO PLAYLIST,顯示每次使用了甚麼呈堂片段,「要準備好哂每條片嘅時間,來源,如要有截圖,要知研究緊乜」。若然呈了堂的片段就該播放出來,「呈哂就要睇㗎喇喎,無用就唔好呈喇」,
法官表示,他期望控方能夠令「任何人攞起檔案,知道個精要係乜嘢,唔係覺得化簡為繁」。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500時再審,到時雙方理應完成簽署同意案情。
1254 休庭
按:所以呢半日嘅進度,就係法官頒佈咗匿名令。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7/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因為控方需要更多時間準備,日前暫訂時間表更改如下:
7月23日:控方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辯方
8月13日:辯方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控方
9月3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陳詞,預計各人陳詞半小時。
案件押後至9月3日0900同庭續審,各人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7/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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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控方需要更多時間準備,日前暫訂時間表更改如下:
7月23日:控方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辯方
8月13日:辯方提交書面陳詞給法庭及控方
9月3日:開庭進行口頭補充陳詞,預計各人陳詞半小時。
案件押後至9月3日0900同庭續審,各人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7/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早前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
D8繼續作供。
盤問
D8在2019年10月中入職公司, 管水喉部, 有糧單證明收入, 每個月薪金不同, 公司提供安全帽, 反光衣, 電鑽, 鏍絲批, 鋸, 刀片等等, 平時用完就放在地盤, 地盤沒有locker, 有帽籠只可以放安全帽, 並有鐵皮箱裝工具, 所有工人一起共用, 平時上密碼鎖, 而個人所有財物必須跟身, D8與水喉部另外4位同事共用一個鐵皮箱。 開工時有冰袖, 面巾, 防毒面具等, 每人有背囊, 平時掛在牆上, 可能會掛在架步, 即地盤常見的鐵皮貨櫃, 也有時會沒有位。 大判會分一單工程給不同公司, 每間公司都有自己的架步, 不可以進入其他公司的架步, 於D8的架步內的財物都屬於公司的員工, 裡面還有公司電腦和文件。 D8有一個銀色工具斜孭袋跟身, 內有電筒, 拉尺, 火機, 生理鹽水; 膠布等, 背囊放在架步; 銀包, 電話, 鎖匙放在短褲袋, 雖然開工環境未打磨好, 容易受傷, 不應穿短褲, 但有時地盤比出面環境更熱, 他也會穿短褲。
控方出示P01(8)天文台報告, D8當日17:40放工, 控方讀出當日氣溫, 介乎27-29度。 控方質疑當日天氣熱, D8食飯的時候已沒有工作需要, 但也不脫下冰袖和面巾, D8指自己一向衣著都是這樣, 食飯放工都是一樣, 有些工友會脫是因為他們介意他人目光, 但D8不介意。 控方質疑架步是安全, 沒有其他人進入, D8不把個人財物放在架步, 因為地盤很亂, 老總說要搬架步就要搬, 所以會把貴重財物, 衣物, 工具等跟身, 但反光衣及頭盔放在架步, 經常會不見, 不見了就要申請一個新的。 D8當日在高樓層工作, 比低層更曬更熱, 當日的渠部分完成, D8工作是貼標籤之類, 沒有試水, 沒有使用豬嘴, 他的豬嘴放在背囊, 是自己買之後向公司claim錢, 他會清潔所以會每日帶回家。
當晚D8約了女朋友和她的朋友到旺角食飯, 順便睇樓, 控方質疑拍拖為何不脫下冰袖和頸套, D8指當日不算拍拖, 他仍穿著地盤衫。 控方出示D8(2)地圖, D8確認當晚的路線準確, 他經常去這個地段, 因為經常去五金舖買東西, 所以希望租這個地段的樓, 要看附近衛生環境, 交通, 店舖等。 D8和兩人由2200開始逛街, 朋友2300離開, 和女朋友逛到2315左右。 控方質疑女朋友怕污糟, D8帶兩個女生「夜媽媽在街上看老鼠垃圾」, D8指是要留意衛生環境, 不是看老鼠垃圾。 控方表示D8對附近路段熟悉, 又不是要上樓睇樓, 用google map看街景也行, D8指要親身看才知道。 控方質疑晚上2200後一個男生帶兩個女生走一些橫街窄巷危險, D8表示不危險。 控方指當晚砵蘭街沒有車行, D8不記得有沒有車行, 有見到有人在過馬路, 平時在旺角人群不依交通規則是很常見, 經常打斜行, 他不記得人群穿什麼衣服。 控方指出當晚2200-2300, 砵蘭街, 上海街的位置舖頭都關了, D8指還有舖頭開, 他不懂駕車, 對交通情況不熟悉, 沒有預先計劃路線。 控方指D8當日去那條街不是去睇樓, 是沒有計劃的情況下去到那地方, D8不同意。 D8看新聞知道理大事件。 控方指D8到砵蘭街時應該見到大批黑衫黑褲的人, 由窩打老道衝向旺角方向, D8指沒有見到。 控方指D8去睇樓不合理。
2315左右, D8首先由砵蘭街轉入咸美頓街, 有一陣很刺鼻的氣味, 女朋友很大反應, 所以D8帶她到巷仔, 給紙巾和水她清洗, 女朋友沒有帶袋, 但有帶銀包電話。 D8給女朋友戴防毒面具, 她說不要, D8便把防毒面具掛在頸上, 向碧街方向走, 想看看前面發生什麼事。 控方質疑找氣味的來源應該向咸美頓街走, 應該不是去碧街方向, D8指自己是想看看發生什麼事。 控方質疑女朋友不適的時候為何D8會扔下女朋友向碧街走, D8指他是要找辦法離開, 因為碧街是未知之數, 所以不會帶同不適的女朋友向碧街走。 控方質疑D8走過這麼多條街都沒有事, 為什麼覺得碧街會有事。
控方指D8當晚不是從巷仔出來。 D8的說法是從巷仔出來, 轉右向砵蘭街時走了兩步, 見到有一班著黑衫的人向他跑, 覺得他們逃離一些東西。 控方質疑為什麼不轉回巷仔裡面, D8指他想知道發生什麼事, 如果回到巷仔就不能找路出來, 他見到人群向彌敦道跑, 所以就跟著行向彌敦道, 看看發生什麼事, 他的步行速度和其他人不同。
昨天辯方曾播放P011a 000000-000040, 實時約1958, D8指很多人在行人路上行, 沒有留意車輛的行駛情況, 人群穿什麼顏色的衣服都有。 控方播放P011b 000310-000317, 實時21:18:05, 可見閉路電視鏡頭被移動向地下, 到005651, 實時22:11:36, 鏡頭再次被移動, 向了舖頭的閘及牆, 再看不到人群的情況。
D8從巷仔出來見到大概150米外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有群人, 他從褲袋拿手機看看有什麼車可以搭, 站了3至4分鐘在app找的士。 前面的人群橫跨了馬路和行人路, D8知道不會有車駛到彌敦道, 但肯定女朋友在巷仔等他。 控方指D8應該回到巷仔跟女朋友一起按的士app, D8指他想看看有什麼車可以走, 不知道哪裡有車。 控方質疑D8不行到其他地方找車走, D8指不知道哪裡有危險, 他見到附近有示威者, 不會帶女朋友出去碧街。 控方指D8有兩部電話, 可以一部電話打電話給女朋友, 一部電話上網。 後來女朋友沒有等D8, 因為打了電話他沒有聽, 想出去找他, 出了巷仔右轉走了。
被拘捕時, D8被兩名警員從後拉背囊和面巾, 他有戴冰袖但只套到前臂一半位置, 他看不到兩名警員, 但知道有4隻手, 左邊面巾和右邊背囊被拉, 左邊膊頭被警棍打4-5下, 右後尾枕頭髮遮住的位置被警棍打1-2下, 膊頭沒有表面瘀傷, 但有骨折, 後腦腫起, 控方出示D8傷勢照片, 膊頭沒有明顯瘀傷。 控方指傷勢照片與D8指警員打他4-5下不配合。
D8指拉扯時跌了眼鏡和手機, 警員把眼鏡和手機放進袋。 當日D8被制服後有看見警員, 但認不到, 因為沒戴眼鏡看不清楚, 之後在地鐵站A1出口跪下, 彎下身頭向前雙手向後, 帶他到臨時羈留區的警員不是原本拘捕他的警員, 因為該警員不知道他戴眼鏡, 最後在觀塘警署有警員替D8取回眼鏡。 控方出示P011截圖, 實時23:31, 顯示D8跪在油麻地地鐵站出口。 控方指時間上不可能有兩名警員拘捕D8之後再把他交到臨時羈留區。 控方指影片中D8只有一個背囊, 沒有斜孭袋, D8指銀色斜孭袋在背囊入面。 控方指拉尺拉開了也是鋒利, 如果警員找到拉尺也會拿走, D8不認為拉尺是利器。
P0219是在觀塘警署D8簽名的, 上面寫有從D8身上搜出後歸還的物品, 包括2 packets of personal belongings, 但警員歸還的物品已經沒有背囊, 只有斜孭袋, D8有反映過這個問題但不被接納, 要求律師亦沒有被理會, 從頭到尾律師都找不到D8, 警員只稱這份文件與案無關, 叫他簽名並拿走物品。 昨天庭上D8出示了有關銀色袋和裡面的物品。
控方指D8在旺角有機會可以離開案發現場, 就是在女朋友洗完眼之後, D8見到碧街有人衝過來的時候, D8見到彌敦道已經完全沒有車行的時候以及站了3-4分鐘的時候, D8不同意。 控方出示D8被捕時的照片, MFI30, 可見D8當時裝束, 與示威者衣著相似。 控方指D8不是從巷仔走出, 而是在彌敦道北行線南至北地跑上去, D8不同意。 當時D8管有3個紅色打火機, P809, P813兩對手套, P815黑色長手袖, 長度長過D8的前臂, 當日沒有使用, 但是上班有機會用的。
覆問
P0219, Pol. 39, 就2 packets of personal belongings, D8有向警員反映, 有問警員點解唔寫埋銀色斜孭袋同埋入面啲嘢落去, 警員說係咁㗎喇, 就叫D8簽名, D8沒有選擇的權利, 因為要簽名才放他走, D8不知道不簽名的話警方會不會歸還那些物品。 D8背囊裡是冰袖, 面巾等, 是可以清洗的, 放在公司就不可以清洗, 而且寫了名都可能會有人不知道是誰的, 所以多數跟身。 銀色袋裡的物品是自己買, 沒有claim錢的, 例如原子筆, 只有特別的工具會claim錢。
被截停時銀色斜孭袋在背囊裡。 被4道力制服時是在1-2秒內進行, 打膊頭時D8看到枝警棍。 D8跟住人群走到彌敦道行人路, 沒有行出馬路。 控方剛才播放當晚21:18的片段, 當時D8在旺角中心食飯, 不在彌敦道, 而22:11時, D8剛離開旺角中心。 D8認為2200不算夜, 因為2019年時店舖都開到0000, D8平時都會出街到0000才開始回家。 控方指2200-2300有些黑衫人一群群經過, 辯方出示D8(2), 對照控方所說的P005CCTV, D8走過的地方與該位置距離兩個街口, D8沒有見到控方所指的事情。 D8指女朋友怕污糟而不戴防毒面罩是因為那是D8平日用開, 是貼身物品, 共用不是太好, 與怕污糟不去後巷橫街的意思是不同。 D8指當晚不是只看老鼠垃圾, 是要看晚上的環境衛生, 嘈吵情況, 配套等, 因為同居需要對方也接受到那個環境, 所以就一起看。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7/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早前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
D8繼續作供。
盤問
D8在2019年10月中入職公司, 管水喉部, 有糧單證明收入, 每個月薪金不同, 公司提供安全帽, 反光衣, 電鑽, 鏍絲批, 鋸, 刀片等等, 平時用完就放在地盤, 地盤沒有locker, 有帽籠只可以放安全帽, 並有鐵皮箱裝工具, 所有工人一起共用, 平時上密碼鎖, 而個人所有財物必須跟身, D8與水喉部另外4位同事共用一個鐵皮箱。 開工時有冰袖, 面巾, 防毒面具等, 每人有背囊, 平時掛在牆上, 可能會掛在架步, 即地盤常見的鐵皮貨櫃, 也有時會沒有位。 大判會分一單工程給不同公司, 每間公司都有自己的架步, 不可以進入其他公司的架步, 於D8的架步內的財物都屬於公司的員工, 裡面還有公司電腦和文件。 D8有一個銀色工具斜孭袋跟身, 內有電筒, 拉尺, 火機, 生理鹽水; 膠布等, 背囊放在架步; 銀包, 電話, 鎖匙放在短褲袋, 雖然開工環境未打磨好, 容易受傷, 不應穿短褲, 但有時地盤比出面環境更熱, 他也會穿短褲。
控方出示P01(8)天文台報告, D8當日17:40放工, 控方讀出當日氣溫, 介乎27-29度。 控方質疑當日天氣熱, D8食飯的時候已沒有工作需要, 但也不脫下冰袖和面巾, D8指自己一向衣著都是這樣, 食飯放工都是一樣, 有些工友會脫是因為他們介意他人目光, 但D8不介意。 控方質疑架步是安全, 沒有其他人進入, D8不把個人財物放在架步, 因為地盤很亂, 老總說要搬架步就要搬, 所以會把貴重財物, 衣物, 工具等跟身, 但反光衣及頭盔放在架步, 經常會不見, 不見了就要申請一個新的。 D8當日在高樓層工作, 比低層更曬更熱, 當日的渠部分完成, D8工作是貼標籤之類, 沒有試水, 沒有使用豬嘴, 他的豬嘴放在背囊, 是自己買之後向公司claim錢, 他會清潔所以會每日帶回家。
當晚D8約了女朋友和她的朋友到旺角食飯, 順便睇樓, 控方質疑拍拖為何不脫下冰袖和頸套, D8指當日不算拍拖, 他仍穿著地盤衫。 控方出示D8(2)地圖, D8確認當晚的路線準確, 他經常去這個地段, 因為經常去五金舖買東西, 所以希望租這個地段的樓, 要看附近衛生環境, 交通, 店舖等。 D8和兩人由2200開始逛街, 朋友2300離開, 和女朋友逛到2315左右。 控方質疑女朋友怕污糟, D8帶兩個女生「夜媽媽在街上看老鼠垃圾」, D8指是要留意衛生環境, 不是看老鼠垃圾。 控方表示D8對附近路段熟悉, 又不是要上樓睇樓, 用google map看街景也行, D8指要親身看才知道。 控方質疑晚上2200後一個男生帶兩個女生走一些橫街窄巷危險, D8表示不危險。 控方指當晚砵蘭街沒有車行, D8不記得有沒有車行, 有見到有人在過馬路, 平時在旺角人群不依交通規則是很常見, 經常打斜行, 他不記得人群穿什麼衣服。 控方指出當晚2200-2300, 砵蘭街, 上海街的位置舖頭都關了, D8指還有舖頭開, 他不懂駕車, 對交通情況不熟悉, 沒有預先計劃路線。 控方指D8當日去那條街不是去睇樓, 是沒有計劃的情況下去到那地方, D8不同意。 D8看新聞知道理大事件。 控方指D8到砵蘭街時應該見到大批黑衫黑褲的人, 由窩打老道衝向旺角方向, D8指沒有見到。 控方指D8去睇樓不合理。
2315左右, D8首先由砵蘭街轉入咸美頓街, 有一陣很刺鼻的氣味, 女朋友很大反應, 所以D8帶她到巷仔, 給紙巾和水她清洗, 女朋友沒有帶袋, 但有帶銀包電話。 D8給女朋友戴防毒面具, 她說不要, D8便把防毒面具掛在頸上, 向碧街方向走, 想看看前面發生什麼事。 控方質疑找氣味的來源應該向咸美頓街走, 應該不是去碧街方向, D8指自己是想看看發生什麼事。 控方質疑女朋友不適的時候為何D8會扔下女朋友向碧街走, D8指他是要找辦法離開, 因為碧街是未知之數, 所以不會帶同不適的女朋友向碧街走。 控方質疑D8走過這麼多條街都沒有事, 為什麼覺得碧街會有事。
控方指D8當晚不是從巷仔出來。 D8的說法是從巷仔出來, 轉右向砵蘭街時走了兩步, 見到有一班著黑衫的人向他跑, 覺得他們逃離一些東西。 控方質疑為什麼不轉回巷仔裡面, D8指他想知道發生什麼事, 如果回到巷仔就不能找路出來, 他見到人群向彌敦道跑, 所以就跟著行向彌敦道, 看看發生什麼事, 他的步行速度和其他人不同。
昨天辯方曾播放P011a 000000-000040, 實時約1958, D8指很多人在行人路上行, 沒有留意車輛的行駛情況, 人群穿什麼顏色的衣服都有。 控方播放P011b 000310-000317, 實時21:18:05, 可見閉路電視鏡頭被移動向地下, 到005651, 實時22:11:36, 鏡頭再次被移動, 向了舖頭的閘及牆, 再看不到人群的情況。
D8從巷仔出來見到大概150米外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有群人, 他從褲袋拿手機看看有什麼車可以搭, 站了3至4分鐘在app找的士。 前面的人群橫跨了馬路和行人路, D8知道不會有車駛到彌敦道, 但肯定女朋友在巷仔等他。 控方指D8應該回到巷仔跟女朋友一起按的士app, D8指他想看看有什麼車可以走, 不知道哪裡有車。 控方質疑D8不行到其他地方找車走, D8指不知道哪裡有危險, 他見到附近有示威者, 不會帶女朋友出去碧街。 控方指D8有兩部電話, 可以一部電話打電話給女朋友, 一部電話上網。 後來女朋友沒有等D8, 因為打了電話他沒有聽, 想出去找他, 出了巷仔右轉走了。
被拘捕時, D8被兩名警員從後拉背囊和面巾, 他有戴冰袖但只套到前臂一半位置, 他看不到兩名警員, 但知道有4隻手, 左邊面巾和右邊背囊被拉, 左邊膊頭被警棍打4-5下, 右後尾枕頭髮遮住的位置被警棍打1-2下, 膊頭沒有表面瘀傷, 但有骨折, 後腦腫起, 控方出示D8傷勢照片, 膊頭沒有明顯瘀傷。 控方指傷勢照片與D8指警員打他4-5下不配合。
D8指拉扯時跌了眼鏡和手機, 警員把眼鏡和手機放進袋。 當日D8被制服後有看見警員, 但認不到, 因為沒戴眼鏡看不清楚, 之後在地鐵站A1出口跪下, 彎下身頭向前雙手向後, 帶他到臨時羈留區的警員不是原本拘捕他的警員, 因為該警員不知道他戴眼鏡, 最後在觀塘警署有警員替D8取回眼鏡。 控方出示P011截圖, 實時23:31, 顯示D8跪在油麻地地鐵站出口。 控方指時間上不可能有兩名警員拘捕D8之後再把他交到臨時羈留區。 控方指影片中D8只有一個背囊, 沒有斜孭袋, D8指銀色斜孭袋在背囊入面。 控方指拉尺拉開了也是鋒利, 如果警員找到拉尺也會拿走, D8不認為拉尺是利器。
P0219是在觀塘警署D8簽名的, 上面寫有從D8身上搜出後歸還的物品, 包括2 packets of personal belongings, 但警員歸還的物品已經沒有背囊, 只有斜孭袋, D8有反映過這個問題但不被接納, 要求律師亦沒有被理會, 從頭到尾律師都找不到D8, 警員只稱這份文件與案無關, 叫他簽名並拿走物品。 昨天庭上D8出示了有關銀色袋和裡面的物品。
控方指D8在旺角有機會可以離開案發現場, 就是在女朋友洗完眼之後, D8見到碧街有人衝過來的時候, D8見到彌敦道已經完全沒有車行的時候以及站了3-4分鐘的時候, D8不同意。 控方出示D8被捕時的照片, MFI30, 可見D8當時裝束, 與示威者衣著相似。 控方指D8不是從巷仔走出, 而是在彌敦道北行線南至北地跑上去, D8不同意。 當時D8管有3個紅色打火機, P809, P813兩對手套, P815黑色長手袖, 長度長過D8的前臂, 當日沒有使用, 但是上班有機會用的。
覆問
P0219, Pol. 39, 就2 packets of personal belongings, D8有向警員反映, 有問警員點解唔寫埋銀色斜孭袋同埋入面啲嘢落去, 警員說係咁㗎喇, 就叫D8簽名, D8沒有選擇的權利, 因為要簽名才放他走, D8不知道不簽名的話警方會不會歸還那些物品。 D8背囊裡是冰袖, 面巾等, 是可以清洗的, 放在公司就不可以清洗, 而且寫了名都可能會有人不知道是誰的, 所以多數跟身。 銀色袋裡的物品是自己買, 沒有claim錢的, 例如原子筆, 只有特別的工具會claim錢。
被截停時銀色斜孭袋在背囊裡。 被4道力制服時是在1-2秒內進行, 打膊頭時D8看到枝警棍。 D8跟住人群走到彌敦道行人路, 沒有行出馬路。 控方剛才播放當晚21:18的片段, 當時D8在旺角中心食飯, 不在彌敦道, 而22:11時, D8剛離開旺角中心。 D8認為2200不算夜, 因為2019年時店舖都開到0000, D8平時都會出街到0000才開始回家。 控方指2200-2300有些黑衫人一群群經過, 辯方出示D8(2), 對照控方所說的P005CCTV, D8走過的地方與該位置距離兩個街口, D8沒有見到控方所指的事情。 D8指女朋友怕污糟而不戴防毒面罩是因為那是D8平日用開, 是貼身物品, 共用不是太好, 與怕污糟不去後巷橫街的意思是不同。 D8指當晚不是只看老鼠垃圾, 是要看晚上的環境衛生, 嘈吵情況, 配套等, 因為同居需要對方也接受到那個環境, 所以就一起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7/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早前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493
D8(1)-11傷勢照片顯示有3點紅色, 是被警棍打造成。 D8(1)-12顯示D8被打後腦的位置, 是右邊耳朵對著髮腳的位置。 D8(1)-9的表格是被告對醫生講自己受傷情況, 由醫生寫, D8沒有專業知識知道醫生寫的是否準確。
D8作供完畢, 沒有其他證人, D8案情完畢。
----------------
雜項
D5非常希望能夠將2019年11月20日看醫生的醫療報告呈堂, 因為控方質疑D5有看醫生, 辯方已聯絡醫生, 醫療報告暫時仍未能列印, 亦未知原定審期內是否能備妥。 控方未收到報告, 亦不知道報告內容, 未知是否可以同意內容, 因此保留傳召醫生的可能, 法庭相信即使需要醫生作供, 一天內會完成。
結案陳詞方面, 控方指需要大量準備工作, 需時3-4星期。 法庭要求控方陳詞要有所有證人證供的撮要, 哪些證據支持暴動的地點, 時間, 就每一位被告用何種方式參與暴動, 依賴什麼證據要求法庭推論他們有參與暴動。 法庭要求辯方陳詞需列出爭議事項, 以及就控方在陳詞內有哪些部分沒有爭議。 由於D5案情未完結, 預留7月26日0930同庭予醫生作供(如有需要), 控方需於8月9日1600前交結案陳詞予法庭及辯方, 辯方需於8月23日1600前交結案陳詞予法庭及控方, 9月20日0930同庭就結案陳詞作補充, 12月20日0930同庭裁決, 期間各位被告以同條件擔保。 所有辯方代表申請所有控方證人證供錄音以便準備陳詞, 法庭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7/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早前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493
D8(1)-11傷勢照片顯示有3點紅色, 是被警棍打造成。 D8(1)-12顯示D8被打後腦的位置, 是右邊耳朵對著髮腳的位置。 D8(1)-9的表格是被告對醫生講自己受傷情況, 由醫生寫, D8沒有專業知識知道醫生寫的是否準確。
D8作供完畢, 沒有其他證人, D8案情完畢。
----------------
雜項
D5非常希望能夠將2019年11月20日看醫生的醫療報告呈堂, 因為控方質疑D5有看醫生, 辯方已聯絡醫生, 醫療報告暫時仍未能列印, 亦未知原定審期內是否能備妥。 控方未收到報告, 亦不知道報告內容, 未知是否可以同意內容, 因此保留傳召醫生的可能, 法庭相信即使需要醫生作供, 一天內會完成。
結案陳詞方面, 控方指需要大量準備工作, 需時3-4星期。 法庭要求控方陳詞要有所有證人證供的撮要, 哪些證據支持暴動的地點, 時間, 就每一位被告用何種方式參與暴動, 依賴什麼證據要求法庭推論他們有參與暴動。 法庭要求辯方陳詞需列出爭議事項, 以及就控方在陳詞內有哪些部分沒有爭議。 由於D5案情未完結, 預留7月26日0930同庭予醫生作供(如有需要), 控方需於8月9日1600前交結案陳詞予法庭及辯方, 辯方需於8月23日1600前交結案陳詞予法庭及控方, 9月20日0930同庭就結案陳詞作補充, 12月20日0930同庭裁決, 期間各位被告以同條件擔保。 所有辯方代表申請所有控方證人證供錄音以便準備陳詞, 法庭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 辯方代表律師
D1: 姚大律師
D2: 田大律師
D3: 鄭大律師
D4: 黎大律師
D5 & D11: 昭大律師(音)
D6: 張大律師
D7: 何大律師
D8: 袁大律師
D9: 譚大律師
D10: 徐大律師
1504 開庭
🧷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雙方已考慮了法官的意見,删減了部分呈堂片段。下星期會讀開案陳詞及同意案情。法官表示「唔一定話法官要講就照跟」。
🧷 同意案情
全個同意案情有21頁,共76段,附有附表1,直至26頁。
法官問了每位辯方律師是否已跟當事人解釋相關同意案情。眾辯方律師確認。
🧷 案件管理
D1 辯方律師代表所有辯方律師,表示希望下星期一1000時開庭。法官同意,亦同時指出「頭一兩日係多啲嘢做,希望大家善用時間,你哋應該9點半做,而唔係10點嚟到然後10點半開庭。我唔使好似老師咁叫大家,相信大家會好好利用時間。」
最後法官希望眾被告人在九點半便該到法庭,「唔好浪費公帑」。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開庭,期間眾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11休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違返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條(1) 及(2)條。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律師
#蕭啟業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特別職務) (B)
📌 辯方代表律師
D1: 姚大律師
D2: 田大律師
D3: 鄭大律師
D4: 黎大律師
D5 & D11: 昭大律師(音)
D6: 張大律師
D7: 何大律師
D8: 袁大律師
D9: 譚大律師
D10: 徐大律師
1504 開庭
🧷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雙方已考慮了法官的意見,删減了部分呈堂片段。下星期會讀開案陳詞及同意案情。法官表示「唔一定話法官要講就照跟」。
🧷 同意案情
全個同意案情有21頁,共76段,附有附表1,直至26頁。
法官問了每位辯方律師是否已跟當事人解釋相關同意案情。眾辯方律師確認。
🧷 案件管理
D1 辯方律師代表所有辯方律師,表示希望下星期一1000時開庭。法官同意,亦同時指出「頭一兩日係多啲嘢做,希望大家善用時間,你哋應該9點半做,而唔係10點嚟到然後10點半開庭。我唔使好似老師咁叫大家,相信大家會好好利用時間。」
最後法官希望眾被告人在九點半便該到法庭,「唔好浪費公帑」。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00開庭,期間眾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511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30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2022.05.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2樓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劉(2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05黃大仙 暴動 無牌管有彈藥)
🏛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陳,陳(23-26)🛑二人已還押27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林,郭(18-19)🛑林已還押逾1個月,郭已還押逾14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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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 #續審 [2/1]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不設旁聽)
👥*,*(14) #裁決 (#20200524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2項刑事毀壞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14:30
👥許,張,方(24-39) #提堂 (#20200229旺角 襲警 意圖襲警 盜竊)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15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宋晞綸(45) 在公眾地方打鬥
東區裁判法院 🐶28歲學警 違例泊車 #學警通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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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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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德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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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錦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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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權法官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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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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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郭(18-19)🛑林已還押逾1個月,郭已還押逾14個月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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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 #續審 [2/1] (#2021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不設旁聽)
👥*,*(14) #裁決 (#20200524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2項刑事毀壞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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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鄭念慈裁判官
🕝14:30
👥許,張,方(24-39) #提堂 (#20200229旺角 襲警 意圖襲警 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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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15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宋晞綸(45) 在公眾地方打鬥
東區裁判法院 🐶28歲學警 違例泊車 #學警通緝犯
【05月30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2/1] 已有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2/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已有
(115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2/25]
📍
(1156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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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5:林(18)🛑林已還押逾1個月
D13:郭(19)🛑郭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兩位被告於開審第一日認罪。法庭裁定控罪成立,並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求情。
=================
10:17 由於D5家屬因針卡問題未能進庭,控方請法官批准。先休庭一會兒。
10:38 重新開庭。
D13律師代表指出D13有另一單案件尚未判刑(案件為十二港人棄保潛逃案件),而該案件的答辯定於本年7月14至15日。因此十二港人案判刑將會是本案判刑考慮之一。
D13律師指香官可以選擇其一方案:
1. 十二港人案件的法官同時就暴動案及十二港人案判刑
2. 分兩個法官作判刑,而後者判刑需要以前者的判刑作為其中的考慮因素。
D5律師指因D5心理因素欠佳及未有在囚經驗,所以希望早判。
法庭指出若判刑日子定於較早,其餘同案被告會就刑期上有影響,甚至爭議。而且法庭未曾處理這種情況,先休庭作考慮。
—————————
D5於休庭期間給予新指示,D5可以接受待所有被告完結口頭結案再作一併處理。法庭表示雖然D5現時為21歲8個月,但因案件嚴重性高,所以並不會考慮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而D13的另一單案件涉及9名被告,以及法庭未有相關資料,對案件缺乏了解。就此,法庭決定待整件案件的被告完成口頭結案後一併處理,並選擇先待十二港人案件判刑,並在本次暴動案件中作判刑參考。
11:22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9日0930同庭再作求情,🛑期間被告們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5:林(18)🛑林已還押逾1個月
D13:郭(19)🛑郭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兩位被告於開審第一日認罪。法庭裁定控罪成立,並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求情。
=================
10:17 由於D5家屬因針卡問題未能進庭,控方請法官批准。先休庭一會兒。
10:38 重新開庭。
D13律師代表指出D13有另一單案件尚未判刑(案件為十二港人棄保潛逃案件),而該案件的答辯定於本年7月14至15日。因此十二港人案判刑將會是本案判刑考慮之一。
D13律師指香官可以選擇其一方案:
1. 十二港人案件的法官同時就暴動案及十二港人案判刑
2. 分兩個法官作判刑,而後者判刑需要以前者的判刑作為其中的考慮因素。
D5律師指因D5心理因素欠佳及未有在囚經驗,所以希望早判。
法庭指出若判刑日子定於較早,其餘同案被告會就刑期上有影響,甚至爭議。而且法庭未曾處理這種情況,先休庭作考慮。
—————————
D5於休庭期間給予新指示,D5可以接受待所有被告完結口頭結案再作一併處理。法庭表示雖然D5現時為21歲8個月,但因案件嚴重性高,所以並不會考慮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而D13的另一單案件涉及9名被告,以及法庭未有相關資料,對案件缺乏了解。就此,法庭決定待整件案件的被告完成口頭結案後一併處理,並選擇先待十二港人案件判刑,並在本次暴動案件中作判刑參考。
11:22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9日0930同庭再作求情,🛑期間被告們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陳(23-26) #20200204油麻地
🛑二人還押逾27個月🛑
控罪2:縱火
兩位被告(即本案A1和A2)、林(19)、劉(16)和莫(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林(19)、劉(16)、莫(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CASA酒店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有9枚是汽油彈)、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等,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註:由於本案涉及六位被告,順序排列會是陳(23),陳(26),林(19),劉(16),莫(16)和陳(17)。在本文,會以A1,A2,A3,A4,A5和A6稱呼這六位被告。此外,A4在早前已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席前承認控罪2和3並被判入 勞教中心 。
答辯:
兩位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並同意由歐陽巽熙檢控官在庭上宣讀的已修訂的案情。
案情簡要:
📌背景:
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A1當場被拘捕,A2至A5逃回酒店,而警方則追查他們至酒店。在2020年2月5日凌晨,A2和A3步出該客房時被捕,當時在客房內的A4和A5亦被捕。大量物品包括鐵鎚、汽油彈、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散落地放在房中的當眼處。
📌拘捕和搜查:
多組閉路電視拍攝到A1至A6案發時的外貌、衣着、行徑以及他們往返客房,五金店及便利店的路線等。
2020年2月4日23:13時左右,兩名休班警長59027和33347(PW16和PW17)行經該彌敦道十字路口時,看見5名全身穿黑色或深色衣服的蒙面人(後知為A1至A5)將一大塊帆布,一些圍欄及其他雜物放在車路上,架設路障阻塞交通。該夥人其後投擲了5枚點燃的汽油彈,焚燒上述路障及車路。路面遺下已破碎的汽油彈和ICE酒樽的招紙;當時正於該處進行道路工程的鄭先生(PW1)目睹上述情況,並拍下路障及起火的照片。照片顯示現場有巴士等車輛。
兩名警長一直監視着A1至A5。A1至A5在縱火後逃往對着彌敦道十字路口的循道中學。該學校所在的一段加士居道為一條上斜的掘頭路。A1至A5在循道中學側門位置換下黑衣裝束,然後沿加士居道折返。A1在加士居道和A2至A5分開離去,並獨自朝着兩名警長行去。兩名警長遂在加士居道與志和街交界截查A1,並發現A1攜有一張CASA酒店的客房卡,深色衣服,口罩,手套等,和一張由「錦威」發出的收據,日期為2020年2月3日,A1亦表示他們5人在當晚較早時帶同汽油彈從客房出發。其後A1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另一隊警務人員奉命到CASA酒店作進一步調查及埋伏。CASA酒店的閉路電視顯示,A2至A5於2020年2月5日約01:08時返回客房。在約01:22時,A2和A3在步出客房時被捕,當時A2管有酒店收據及4張五金鋪收據,在警誡下,A2承認向巴士噴漆但否認縱火。在約01:55時,警方在客房內拘捕A4和A5。房間內充滿汽油味。當時A4站在房內兩張床的中間;A5則站在靠門的床旁邊,帶着黑色手套,並攜有1張客房的房卡及4個打火機。A4和A5在警誡下作出陳述。就控罪2,A4在警誡下說:「阿Sir,我當時淨係掟咗一支汽油彈落地下燒姐,無燒到其他嘢。」
大量物品散落地放在客房的顯眼處,而房間內的人定可以看見房間內的人的行動,當中包括收據、9枚汽油彈、2罐汽油共189毫升、1個標誌為通渠劑的膠樽,內載約295毫升的藍色硫酸、1個藍妹啤酒樽在有約310多毫升的透明有機混合液體,含有丙酮,乙酸乙酯及二甲苯(類似松節水和電油的混合物)、製造汽油彈的工具和材料,即1包已開封的白砂糖、4條白毛巾及1個漏斗、2罐可攜式汽瓶石油氣,其中1罐接上了一個火槍噴嘴、1把扳手、1把鐵鎚、1對黑膠手套、4罐噴漆、1把剪鉗、1把鐵鎚。第四被告人放在床上的背包內有1支第3B類雷射筆連同電池、1個黑色望遠鏡、護目鏡、防毒面罩和1隻抗高溫手套、黑色衣物,如鴨舌帽、外套、面巾、手袖等。
📌檢驗和證據:
法證科學家檢驗和證實了案中檢獲物品,包括上述各項物品所含化學物的性質和數量,亦檢驗過客房內檢獲的9枚汽油彈後證實及指出該批汽油彈可致皮膚燒傷等,亦有就汽油彈的構造及可造成的破壞提供專家意見。
CASA酒店的閉路電視顯示A1,A2和A5於2020年2月2日19:29時左右到達酒店。其後,A2和A5上前辦理入住手續,第一被告人則站在兩人旁邊;CASA酒店及附近一帶的閉路電視顯示案發期間,A1至A6夥同行動,例如他們共同及分組地在客房聚集及或逗留(包括製造汽油彈和可攜帶的石油汽罐),並多次出發買物料(包括製造汽油彈的材料)。
數碼法理鑑證人員發現被捕人士被捕時所攜帶的流動電話有於2020年2月3日傍晚至22:38時在客房內拍攝的照片,其中顯示放在房內A4的鴨舌帽和1隻手套、A4和A5在洗手盆處組裝汽油彈的自拍照、A4帶着的防毒面罩和在房內檢取的相同、及A4在房內帶着防毒面罩的自拍照、有人正改裝可攜帶的石油汽罐、房間亦管有涉案的材料、亦有被告們身在房間時的情況。
涉案的五金店確認本案被告管有的收據是由他們發出;涉案的OK便利店的閉路電視顯示有被告購買ICE酒類飲品,而最後該瓶裝與涉案汽油彈批次款式相同。
📌錄影會面:
A1至A5被捕後進行了警誡會面及錄影會面。A4承認在涉案的彌敦道十字路口投擲一枚在客房內製造的汽油彈。此外,他連同A1至A3及A5在2020年2月4日03:00時左右從CASA酒店出發到一處地方投擲約5枚汽油彈,而該些汽油彈均在客房內製造。事後,部份人在該地點附近的公園更換衣服;A2亦承認有材料是由他和另一些被告購買,但他不知道一些材料購買的目的。
控方進一步的協助:
控方確認A1有案底,而A2沒有案底。
控方準備了一些案例協助法庭量刑,包括CAAR1/2020案和一系列區域法院的案件,當中量刑起點輕則4年9個月監禁,重則5年6個月監禁。
求情:
針對CACC96/2020案,辯方認為這案例的控罪較本案嚴重,該案控罪是涉及危害他人的生命。
A1方同意本案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認罪,而A1現時已有深切的反省,希望日後可以貢獻社會,現時亦已報讀相關的課程。辯方亦希望法庭可以採取較低量刑,讓被告可以及早出獄,以展現盡孝之心。
A2方指A2有強大的家庭支持,家人亦認為A2珍惜與他們相處的時間,希望A2不要迷失自己;他人亦指出A2有參與舞獅,亦是努力工作的人。A2現時已汲取教訓,他在還押期間亦有修讀大學課程,希望在出獄後從事與該些課程相關工作。
練錦鴻法官指CAAR1/2020案指是一般情況下縱火才是4年至5年監禁,但本案是被告們是處心積慮犯案,其中一支汽油彈更是有硫酸。
A2方同意本案有不利被告的因素,但希望法庭可以參考DCCC144/2020案,該案控罪是串謀縱火,但同意在該案有些背景與本案有些分別,例如該案不知道汽油彈的由來。
================
15:00 同庭判刑。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陳(23-26) #20200204油麻地
🛑二人還押逾27個月🛑
控罪2:縱火
兩位被告(即本案A1和A2)、林(19)、劉(16)和莫(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兩位被告、林(19)、劉(16)、莫(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CASA酒店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有9枚是汽油彈)、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等,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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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由於本案涉及六位被告,順序排列會是陳(23),陳(26),林(19),劉(16),莫(16)和陳(17)。在本文,會以A1,A2,A3,A4,A5和A6稱呼這六位被告。此外,A4在早前已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席前承認控罪2和3並被判入 勞教中心 。
答辯:
兩位被告承認兩項控罪,並同意由歐陽巽熙檢控官在庭上宣讀的已修訂的案情。
案情簡要:
📌背景:
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A1當場被拘捕,A2至A5逃回酒店,而警方則追查他們至酒店。在2020年2月5日凌晨,A2和A3步出該客房時被捕,當時在客房內的A4和A5亦被捕。大量物品包括鐵鎚、汽油彈、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散落地放在房中的當眼處。
📌拘捕和搜查:
多組閉路電視拍攝到A1至A6案發時的外貌、衣着、行徑以及他們往返客房,五金店及便利店的路線等。
2020年2月4日23:13時左右,兩名休班警長59027和33347(PW16和PW17)行經該彌敦道十字路口時,看見5名全身穿黑色或深色衣服的蒙面人(後知為A1至A5)將一大塊帆布,一些圍欄及其他雜物放在車路上,架設路障阻塞交通。該夥人其後投擲了5枚點燃的汽油彈,焚燒上述路障及車路。路面遺下已破碎的汽油彈和ICE酒樽的招紙;當時正於該處進行道路工程的鄭先生(PW1)目睹上述情況,並拍下路障及起火的照片。照片顯示現場有巴士等車輛。
兩名警長一直監視着A1至A5。A1至A5在縱火後逃往對着彌敦道十字路口的循道中學。該學校所在的一段加士居道為一條上斜的掘頭路。A1至A5在循道中學側門位置換下黑衣裝束,然後沿加士居道折返。A1在加士居道和A2至A5分開離去,並獨自朝着兩名警長行去。兩名警長遂在加士居道與志和街交界截查A1,並發現A1攜有一張CASA酒店的客房卡,深色衣服,口罩,手套等,和一張由「錦威」發出的收據,日期為2020年2月3日,A1亦表示他們5人在當晚較早時帶同汽油彈從客房出發。其後A1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另一隊警務人員奉命到CASA酒店作進一步調查及埋伏。CASA酒店的閉路電視顯示,A2至A5於2020年2月5日約01:08時返回客房。在約01:22時,A2和A3在步出客房時被捕,當時A2管有酒店收據及4張五金鋪收據,在警誡下,A2承認向巴士噴漆但否認縱火。在約01:55時,警方在客房內拘捕A4和A5。房間內充滿汽油味。當時A4站在房內兩張床的中間;A5則站在靠門的床旁邊,帶着黑色手套,並攜有1張客房的房卡及4個打火機。A4和A5在警誡下作出陳述。就控罪2,A4在警誡下說:「阿Sir,我當時淨係掟咗一支汽油彈落地下燒姐,無燒到其他嘢。」
大量物品散落地放在客房的顯眼處,而房間內的人定可以看見房間內的人的行動,當中包括收據、9枚汽油彈、2罐汽油共189毫升、1個標誌為通渠劑的膠樽,內載約295毫升的藍色硫酸、1個藍妹啤酒樽在有約310多毫升的透明有機混合液體,含有丙酮,乙酸乙酯及二甲苯(類似松節水和電油的混合物)、製造汽油彈的工具和材料,即1包已開封的白砂糖、4條白毛巾及1個漏斗、2罐可攜式汽瓶石油氣,其中1罐接上了一個火槍噴嘴、1把扳手、1把鐵鎚、1對黑膠手套、4罐噴漆、1把剪鉗、1把鐵鎚。第四被告人放在床上的背包內有1支第3B類雷射筆連同電池、1個黑色望遠鏡、護目鏡、防毒面罩和1隻抗高溫手套、黑色衣物,如鴨舌帽、外套、面巾、手袖等。
📌檢驗和證據:
法證科學家檢驗和證實了案中檢獲物品,包括上述各項物品所含化學物的性質和數量,亦檢驗過客房內檢獲的9枚汽油彈後證實及指出該批汽油彈可致皮膚燒傷等,亦有就汽油彈的構造及可造成的破壞提供專家意見。
CASA酒店的閉路電視顯示A1,A2和A5於2020年2月2日19:29時左右到達酒店。其後,A2和A5上前辦理入住手續,第一被告人則站在兩人旁邊;CASA酒店及附近一帶的閉路電視顯示案發期間,A1至A6夥同行動,例如他們共同及分組地在客房聚集及或逗留(包括製造汽油彈和可攜帶的石油汽罐),並多次出發買物料(包括製造汽油彈的材料)。
數碼法理鑑證人員發現被捕人士被捕時所攜帶的流動電話有於2020年2月3日傍晚至22:38時在客房內拍攝的照片,其中顯示放在房內A4的鴨舌帽和1隻手套、A4和A5在洗手盆處組裝汽油彈的自拍照、A4帶着的防毒面罩和在房內檢取的相同、及A4在房內帶着防毒面罩的自拍照、有人正改裝可攜帶的石油汽罐、房間亦管有涉案的材料、亦有被告們身在房間時的情況。
涉案的五金店確認本案被告管有的收據是由他們發出;涉案的OK便利店的閉路電視顯示有被告購買ICE酒類飲品,而最後該瓶裝與涉案汽油彈批次款式相同。
📌錄影會面:
A1至A5被捕後進行了警誡會面及錄影會面。A4承認在涉案的彌敦道十字路口投擲一枚在客房內製造的汽油彈。此外,他連同A1至A3及A5在2020年2月4日03:00時左右從CASA酒店出發到一處地方投擲約5枚汽油彈,而該些汽油彈均在客房內製造。事後,部份人在該地點附近的公園更換衣服;A2亦承認有材料是由他和另一些被告購買,但他不知道一些材料購買的目的。
控方進一步的協助:
控方確認A1有案底,而A2沒有案底。
控方準備了一些案例協助法庭量刑,包括CAAR1/2020案和一系列區域法院的案件,當中量刑起點輕則4年9個月監禁,重則5年6個月監禁。
求情:
針對CACC96/2020案,辯方認為這案例的控罪較本案嚴重,該案控罪是涉及危害他人的生命。
A1方同意本案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認罪,而A1現時已有深切的反省,希望日後可以貢獻社會,現時亦已報讀相關的課程。辯方亦希望法庭可以採取較低量刑,讓被告可以及早出獄,以展現盡孝之心。
A2方指A2有強大的家庭支持,家人亦認為A2珍惜與他們相處的時間,希望A2不要迷失自己;他人亦指出A2有參與舞獅,亦是努力工作的人。A2現時已汲取教訓,他在還押期間亦有修讀大學課程,希望在出獄後從事與該些課程相關工作。
練錦鴻法官指CAAR1/2020案指是一般情況下縱火才是4年至5年監禁,但本案是被告們是處心積慮犯案,其中一支汽油彈更是有硫酸。
A2方同意本案有不利被告的因素,但希望法庭可以參考DCCC144/2020案,該案控罪是串謀縱火,但同意在該案有些背景與本案有些分別,例如該案不知道汽油彈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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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同庭判刑。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續審 [2/1]
#阻差辦公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並排期於10月20日提堂。
【被告在12月8日再被拘捕,因警方發現有人在一個 500 多人的 Telegram 群組內,提倡反對政府加強使用安心出行政策、鼓吹不接種疫苗,宣傳和呼籲市民在 11 月 20 日、 12 月 9 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罷行動,鼓吹使用暴力大肆破壞】
上回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05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712
————————
[10:10] 開庭
控方陳述案例,及後辯方回應控方在庭上之陳述,休庭後法官要被告就今日控方補充嘅陳述作答辯,被告選擇不答辯。
裁判官叫辯方在2022年6月17日前呈交書面陳詞,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6日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决,姜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續審 [2/1]
#阻差辦公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並排期於10月20日提堂。
【被告在12月8日再被拘捕,因警方發現有人在一個 500 多人的 Telegram 群組內,提倡反對政府加強使用安心出行政策、鼓吹不接種疫苗,宣傳和呼籲市民在 11 月 20 日、 12 月 9 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三罷行動,鼓吹使用暴力大肆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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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開庭
控方陳述案例,及後辯方回應控方在庭上之陳述,休庭後法官要被告就今日控方補充嘅陳述作答辯,被告選擇不答辯。
裁判官叫辯方在2022年6月17日前呈交書面陳詞,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6日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决,姜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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