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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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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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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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1106科大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案件背景:
在2019年11月6日,香港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24歲內地學生鄭燦迪因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他在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

事件的新聞片段:
https://m.youtube.com/watch?v=QTZbKBV2pe0

上訴人在事發後4個月被警方拘捕並在2020年3月31日正式被落案起訴。上訴人在索取法律意見後否認控罪並在鄭紀航裁判官(下稱原審裁判官)席前受審。

2020年11月23日,上訴人被原審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及判處監禁9個月2星期。於2020年12月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上訴聆訊於2021年8月30日處理。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HCMA000368_20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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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定罪上訴得直,無罪釋放👍

按:被告及家屬聞判即激動而泣,亦有不少朋友到場支持,辛苦了。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9/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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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開庭

D6案情完結
控方表示毋需盤問被告證人。辯方律師無問題。

D2案情
D2律師表示D2案情未完結,因為還有一份醫生報告。律師表示預計18日前會有報告,可在18日以口頭形式呈遞。法官表示所有文件需於12月17日下午4時呈交。

保釋條件更改
D9律師申請報到日子,控方無反對,法官批准。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上午9:30作結案陳詞,法官表示會在2022年1月初有判決。

10:50 散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201旺角 #審訊 [6/6]
#非法集結

D1:陳(29)
D2:李(19)
D3:廖(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

DW4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DW4

📌案發當日拍攝相片
昨天作供時表示常會拍照,DW4表示拍攝uniquo褲相片給朋友是十分隨機。

控方展示DW4當天所拍攝的照片,並邀請DW4向裁判官以電話展示照片。照片顯示牛仔褲到嗰個人心口嘅位置,DW4指因條褲比例感到好奇所以拍下。

DW4與D2在旺角行街後到深水埗,但忘記當時乘坐什麼交通工具,1957時到達深水埗吃飯,與在旺角朗豪坊uniquo所拍攝的照片相隔一兩小時。

控方問第二張相,為何會影低蘿蔔,DW4表示隨心而拍。

控方問第三張相,為何會影低舖頭名稱及地址,DW4表示同樣視乎當刻心情及個人喜好,可能為紀錄一下,沒有一個特定目的去影相。

DW4當時就讀大學year 4,除返兼職外沒有其他工作。

📌是否了解旺角當時情況
約2130時DW4在深水埗番茄師兄吃飯,大概吃到十時多,但忘記確實時間。

控方問約十時在深水埗食過晚飯後,當時是否得悉旺角一帶混亂,DW4表示好少留意,通常經電視接收相關資訊。控方表示年輕人一般有用社交媒體,DW4表示少用Telegram,有用YouTube,沒有用Facebook,出街亦得少看YouTube,因為與人出外時看短片非常不尊重場合。

控方質疑DW4會拍照,DW4表示影相是一瞬間,但觀看影片是5至10分鐘,不太尊重約會的朋友。

📌前往旺角
當時吃飽後想閒逛,但非完全漫無目的地行,DW4亦沒有留意店舖是否已關門。
當時行往旺角方向,但沒有指明目的地是旺角,只是「睇下仲肚唔肚餓再食嘢」。

DW4不太記得實際路線,指是經過內街行,沒有到過彌敦道。行至朗豪坊附近,D2打算乘車回家,但DW4行完後想食甜品,所以提議到西洋菜南街附近看看有沒有想吃的糖水舖。

📌主問時提及的爭拗
控方表示DW4於昨天作供時,曾向D2表示因自己快將生日,想買iPad Pro。DW4補充當時意思並非要即時去買,只是行街時剛好討論到生日禮物,因價錢問題而起了爭拗。

控方問既然電器舖已關門,何來為價錢而爭拗,DW4表示早前在網上見到價錢,不一定要去電器舖才知道價錢。

📌見到警員即有事發生?
DW4當時有見過警員,但因為自己和D2並非參加示威,又不是身穿黑衫黑褲,所以沒有擔心,指見到警員不代表一定有事發生,當時又不見有衝突和舉旗,所以不擔心有事發生。

控方表示當時旺角交通已經停頓,質疑DW4會留意一下交通情況或交通資訊,DW4不同意必定會搜尋回家的交通工具。

📌D2背囊物品
DW4不知道D2銀包裏面有沒有身分證。

D2當日孭住黑色背囊,DW4昨天作供時稱D2個背囊有Uniqlo袋裝着衣服,因為D2買衣服後,將Uniqlo袋放入背囊。但DW4不知道D2袋內其他物品。

當日沒有在D2背囊見過黑色面罩,只是之前D2曾向DW4稱買了面罩,但DW4不清楚D2何時買,只知道並非案發當日,購買及向DW4分享均是較早前。

DW4表示D2平時不太收拾背囊,所以背囊中有面罩和勞工手套等物品,DW4相信勞工手套是D2工作時使用。至於為何沒有其他工作用工具,DW4表示不知道,可能工作地方會有。

📌被截查情況
昨天主問時,DW4曾觀看一段片段,見到DW4和D2不在附近,DW4不清楚等候時間,因沒有戴手錶,又不可能用電話,亦不記得何時獲放行及回家。

📌D2被捕
DW4離開時,D2已經被警員帶去警車附近。DW4得知D2被捕,但沒有聯絡D2家人,因為雖然曾到D2屋企,但與D2家人沒有交流,所以沒有他們電話。由於當時已經很晚,如果直接到D2屋企「唔係太好」,且相信警方會聯絡D2家人,但DW4表示仍然擔心。

在旺角見到警察,DW4毫無興趣影低。

在番茄師兄吃飯後,沒有打算在深水埗吃甜品,因為食過晚飯後要先散步消濟才可再吃。而DW4表示因知道旺角一帶有許多食肆,所以打算到旺角才尋找甜品店,亦沒有用電話搜尋資訊了解旺角的甜品店。

D3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提出2022年1月10日呈交書面陳詞,裁判官表示歷時太久,控方需於2021年12月17日或之前交予法庭及辯方,辯方則在七天後回覆,即2021年12月24日交予法庭及控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1日150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曾,羅,郭(16-18) #20200401大埔 控罪1:有意圖而縱火 三人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而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劉俊傑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本案審訊只處理控罪1 ============= 本案裁決: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A3郭(16)罪名不成立。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針對「罔顧警員26719劉俊傑安危會受到損害」的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曾,羅,郭(16-18) #20200401大埔
=============
裁決理由簡要:

引言:

本案涉及3位被吿,他們分別被控以下控罪:

📌控罪1:有意圖而縱火
三人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的外牆及大閘) ,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劉俊傑的生命會否因而受到損害。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曾(18)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襲擊警長1551。

📌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羅(18)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襲擊高級警員33922。

在本案中,A3否認控罪1受審,而A1及A2則表明承認控罪2和3,但針對控罪1,兩人只願意承認60(1)條的縱火,因此他們仍需要進行有限度審訊,以證明他們犯案時有沒有「罔顧警員26719劉俊傑的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損害」。

控方證供:

控方在本案傳召了3名證人,包括PW1警員劉俊傑(下稱PW1),PW2警員14568 (下稱PW2)及PW3警員34936 (下稱PW3)。

簡單來說,PW1就是看見事情經過的警員,詳情不贅。針對本案涉及的重點,即是PW1當時的安危有沒有受威脅,PW1表示由於燃燒彈不是被擲往他的方向, 他當時內心相對放心。

簡單來說,PW2和PW3是發現A3和處理A3手機中「你走唔走到」信息的警員,詳情不贅。

針對本案涉及的重點,就是A3是否就是第3名黑衣人,PW2看到當時黑色外套、黑長褲及戴黑口罩,疑似低頭用手提電話的A3,由於A3曾望向警員方向後往通往大埔海濱長廊的行人隧道方向離開,加上A3當時衣著與電台所形容在逃者相似,PW2與隊員上前追截並在行人隧道內截停他。

其後A3被帶上警車,由於A3衣着與第3名黑衣人相似;PW2看見A3手機持續有訊息和來電;Telegram有訊息傳送後被刪除;加上PW1聲稱A3就是第3名黑衣人,A3最後被警方拘捕。

證人作供可信性:

由於辯方並不爭議證供,法庭在觀察證人作供後決定接納他們的證供。

「罔顧警員26719劉俊傑的生命會否因而受到損害」:

簡單來說,法庭在本案需要處理3位縱火者作出控罪指稱的行為時是否罔顧警員26719劉俊傑的生命會否因而受到損害。

法庭不同意控方指本案能以被吿以損毀室內物品為目的,以危害室內物品的人的生命,因為這與控罪指稱不符。

針對「罔顧」這部分,控方需要證明被告們「知道」損壞外牆及大閘會罔顧警員的生命,以及冒險行事是不合理。

雖然停車場還有其他財產可被損毀,但法庭只會處理控罪1所包括的物品。

首先是外牆,法庭認為涉案的警署外牆及大閘看來結構堅固,而3名縱火者擲出的燃燒物並非威力強大,只有一枚曾輕微爆燒及彈出火舌不遠,有一枚更燒不起來,其餘的只在落點產生小火,且都在1分鐘內差不多燒盡,因此3名縱火者當然知道自己使用的燃燒物威力有限,可對警署外牆及大閘產生的損壞也有限,他們不會認為如此燃燒物可令堅固的警署外牆及大閘損毁嚴重以致傾側、倒塌、彈開、或射出部份結構物而傷及附近的人。另外該等外牆及大閘都不是易燃物體,本身不會燒著,中間也沒有可燃物品令火勢蔓延。

其次是法庭認為被告們未必能預見會停車場外的人的安全會受威脅,因為他們知道燃燒彈威力有限,玻璃碎片的彈射威力有限。

之後是22號車位的玻璃碎片,法庭認為這些碎片未必與本案有關。

然後是停車場內的物品,法庭指易燃物或危險品中有證供指這些位於停車場遠處;太陽傘與燃燒物有距離,兩者中間也無可燃物品會令火勢燒去;而停車場的汽車及油缸需要大火才能爆炸,這些本身並非易燃物品。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控方未能針對「罔顧警員26719劉俊傑安危會受到損害」的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A3是否第3名縱火者:

關於這情況,辯方指出A3離家時的衣着和被捕時一樣,即他和3名縱火者的外表有兩處顯著不同,A3沒有背囊及穿淺色鞋。
 
控方指A3可在被捕前的8分鐘內把背囊棄掉及換鞋,或是他在縱火時穿上鞋套,逃走後把鞋套脫掉,只是搜查人員在附近找不到他丟棄的物品。然而,法庭指根據PW1和PW2的證供,他們和同僚在附近都作過詳細搜索,但找不到任何可疑物品。若A3把背囊、鞋或鞋套棄掉,搜索人員理應找到,特別是不易隱藏的背囊。
 
若A3是控方指的那麼功於心計,曉得在離家時穿淺色鞋,不戴背囊,在襲擊警署前才孭起背囊、換鞋或穿上鞋套,而在縱火及倉惶逃走後又曉得拋棄背囊、換鞋或脫掉鞋套,那麼他也會脫掉外套,或至少除掉黑色口罩。法庭很難想像一個人若曉得如控方所稱的拋棄背囊、換鞋或鞋套,卻連口罩或外套都不換掉。
 
有關A3拋掉背囊、換鞋或鞋套的說法,法庭指這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有關A3手提電話內「你走唔走到」訊息,PW3在接近04:19時見該訊息在28分鐘前傳來,當時距離案發已差不多1.5小時,而且傳來者的身份不明 ,但肯定不是A1和A2,本案亦沒有證據指有其他同謀者或知情者。

此外這則訊息亦沒有上文下理,可以有很多詮釋。事實上,除了這個訊息外,A3的電話面頁還有其他訊息和電話,例如「你搵唔搵到khd」和「緊要嘢搵你 覆我」等,可見當時不少人在凌晨給A3通訊,令A3看似屬於午夜活躍的族群,因此當他深夜仍然離家在外,也不算太過可疑。
 
控方指A3見到警察便加快腳步行開,法庭同意這會令人懷疑,但不能證明他剛剛犯法;即使A3沒回應警方的查問,法庭同意A3有權保持緘默,不能因此對他作出不利推論。
 
法庭指警員在附近沒發現其他人,不代表A3就是逃去的縱火者,因為第3名縱火者可能已跑遠或走上了附近的樓宇匿藏。
 
法庭指本案沒有證據顯示A3和A1與A2認識或曾有任何聯繫。

本案裁決: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A3郭(16)罪名不成立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針對「罔顧警員26719劉俊傑安危會受到損害」的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由於A1和A2在開審前已承認較輕的「縱火」(針對財產)及各自面對的「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因此兩人針對這些控罪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0539&currpage=T
=============
由於A1和A2已承認縱火作為,但他們未滿21歲。因此下一個議題是109A條的適用性。

林偉權法官關注在109A條的規限下,法庭是否需要為已承認屬非例外罪行的縱火罪的A1和A2索取報告?本案案情嚴重,A1和A2在凌晨到警署縱火,若判處監禁刑期一定不短,但在109A條的限制下,法庭應該如何處罰(理)?是否法律上允許由於監禁刑期長所以不索取任何報告?

控方法律代表黃錦卿大律師的立場是傾向法庭應為A1和A2索取報告。

A1法律代表陳德昌大律師指法庭沒有必須責任要索取任何報告,但教導所的刑期亦可達3年。辯方認為本案的刑罰是可以低4年,在於財物損毀輕,當教導所的刑罰與最後的刑罰相近的話,教導所是可考慮的選項,即使A1希望以監禁方式處理,但法庭可以不管其想法處理。

A2法律代表王寶榮大律師指索取報告時大概會考慮判刑時和犯案時被吿的年紀,以及被告是否初犯,而有以往的案例可顯示一些有干犯販毒和性罪行的被告最後被判入教導所和勞教中心,亦有案例指上訴庭認為即使控罪嚴重,索取報告仍會較適合,而最終刑罰的長短亦是考慮刑罰選項的其中1個考慮因素之中,當中有4至4.5年監禁作為最終刑罰的案件亦是可以以教導所的方式處理。

案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03

林偉權法官聽取陳詞後認為索取報告可提供更全面的資訊及較穩妥的做法,亦對被告公道。
=============
本案會在2021年12月22日09:30判刑,期間法庭會為A1及A2索取教導所報告。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3/10]
#暴動 #拒捕

A1:郭(28) / A2:張(20)
A3:何(25) / A4:温(17)
A5:麥(22)

控罪:
(1)暴動罪 [A1-A5]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5]

——————
(11點前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D4律師播放影片、盤問

— PW3 作供完畢 —

傳召PW4 - 偵緝警員19720 陸家浩

🔹控方盤問
證人表示下午3時50分到場,於東頭村道和沙田坳道的十字路口,設置防線,防線面向龍翔道。當時成條龍翔道已被人佔據 佔據者衣著是黑色衫褲、地盤安全帽、護肘、護膝、過濾式或外科口罩,很多人有背囊。最前排的人會一字排開開遮,向警察方向擲磚頭同汽油彈。警方多次呼籲現場人士離開,並警告會發射催淚煙。現場人士並無離開,這狀態維持了半個鐘。證人表示目睹現場人士將汽油彈擲向天橋下的電單車, 令十幾架電單車起火。而現場人士曾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並於警方防線前幾米爆炸。證人表示當日警方於上述半小時內多次發射催淚彈。

大約下午4時30分,證人收到指示拘捕。警方先向龍翔道方向發射一輪催淚彈,證人之後衝出去拘捕示威者。他見到大量示威者四散,有示威者跳過石墩向沙田坳道方向逃去。證人追捕, 跳過石墩,去到巴士站廣告牌,見到有兩個示威者,兩人黑衣黃色頭盔。一人持長竹、一人持鐵通。 鐵通直俓約3cm。兩人在證人正前方,跑向證人,向證人揮動竹和鐵通。證人回答法官問題,指兩人都用右手。其中一人將竹高舉過頭由上而下向證人擊打。證人舉出圓盾擋,當時有另一人向證人潑液體,液體潑在圓盾上,同一時間竹和鐵通打在圓盾上。圓盾1點至3點位置裂了,掉了一塊。兩人逃去。

🎥控方播放影片有線新聞片段(時間16:36:49),證人在法官提問下認出自己。片段顯示"證人"穿過巴士站,再退出。證人表示他過了巴士站遇到襲擊,因為所以退出。

辯方律師沒有盤問。

傳召PW5 - 警長33625 梁仲堯。

🔹控方盤問
證人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D2第3小隊。 當時證人的小隊去到東頭村道和沙田坳道,面向龍翔道方向設置防線(checkline)。當時已見到有一排電單車起火,龍翔道西行線有200示威組成防線。

證人在1620之後,等警方發射催淚彈後沿沙田坳道推進。證人跨越龍翔道石墩,見到有示威者開始在沙田坳道的專線小巴站聚集。證人見到有一名便裝背心的警員被十多名示威者追打。

證人面向18M小巴站,見到有十多名示威者由一座建築物南邊,跨過欄杆逃走。有人成功爬過圍欄。證人見到有兩人嘗試跨過圍欄,證人與同事將其中一人拉下來。圍欄有五呎高,圍欄下有兩呎高,合共七呎高。證人在法官提問下澄清,他嘗試拉第一名示威者的腳,該示威者用腳"撐",證人用警棍打該人的腳,該示威者跌下來。 證人用警棍指着他,喝令他坐低。證人澄清該示威者跌下來時仍站在地上, 證人喝令他坐低。 證人指該示威者有「掙扎」。證人用警棍打該示威者的大腿,喝令他停及坐低。該示威者坐下。證人指示威者的掙扎是用腳向他"撐"(即屈曲一腳向證人攻擊,證人不記得左腳還是右腳)。該人身穿黑色短袖衫、冰袖、黑色長褲、背囊、藍色口罩。之後PC16376過來協助,後來又有一名警長過來協助,最後拘捕該示威者。

控方表示該示威者是D1,辯方指身份沒有爭議。

🔸D1律師盤問

13:00 休庭,14:30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5個月

控罪:【控罪詳情與審訊記錄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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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在結案陳詞時,挑戰控方違反《證據條例》第22A條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來自電腦紀錄的文件證據 。控辯雙方理據請參閱【立場新聞報導

【14:35 開庭】

📌許官認同控方立場
許官指,考慮雙方陳詞、上述證物已呈堂,裁定控方在現階段不應處理這議題,詳細理由會在最終的裁斷陳述書中交代。



📌控方得悉裁定後提出訟費申請
控方有訟費申請並呈上書面陳詞,批評辯方提出不必要不恰當的申請,引述案例指辯方的挑戰不應在審訊的最後階段提出,令控方浪費大量時間聆聽整個審訊的錄音謄本。許官決定在1月27日裁決當日再處理控方申請,辯方如有回應,須在裁決5日前提交。

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27日 14:30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進行裁決,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無其他事項。

【14:45退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判刑

D3:吳
D4:鄧

控罪:刑事毀壞(D3,4)
被控於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連接葵涌邨商場平台的一條天橋的石牆旁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房屋署的天橋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
量刑起點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被還押扣減20小時,判處180 小時社會服務令🛑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天水圍 #裁決

D1: 劉(27)
D2: 譚(27)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兩人同被控於 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天水圍天榮路輕鐵翠湖站近燈柱DD0330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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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 D2
‼️罪名成立‼️

(直播員按: 判詞又長又臭,簡單而言主要只是以衣著入罪)

押後至12月15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求情及判刑,索取背景報告,期間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10611上水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提堂

蔣(41)🛑已還押逾3個月

—————————
因控方未畀文件辯方,一開庭就因申請小休,直到15:10

控方申請修訂現有兩項控罪:

(1)-(2)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1年6月11日,在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徐展堂幼稚園,分別展示兩張海報,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司法機構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控方亦申請新增下列控罪:

(3)-(5) 展示煽動刊物
於同年6月12日、6月23日及7月28日於同地分別展示三張海報。

(6) 展示煽動刊物
於同年7月29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一張海報。

(7) 管有或展示煽動刊物
於同年8月6日在上水馬會道管有48張數碼海報。

(8) 管有或展示煽動刊物
於同年8月6日在粉嶺圍停車位一車輛內管有28張海報。

裁判官批准控方上述申請。

現階段辯方無需答辯,申請押後四個星期,期間再攞un-used material,和畀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31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3/10]
#暴動 #拒捕

A1:郭(28) / A2:張(20)
A3:何(25) / A4:温(17)
A5:麥(22)

控罪:
(1)暴動罪 [A1-A5]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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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繼續傳召PW5警長33625 梁仲堯

🔸A1法律代表盤問PW5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練錦鴻法官 向PW5確認當日其當值時間為9月30日上午11:50至10月2日凌晨03:06

🔹控方覆問PW5
控方問PW5憑甚麼認為圍欄處四通八達,PW5指他只是睇地圖。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警員17587 陳靖宜
當時駐守機動部隊D3小隊
軍裝當值
當值時間由9月30日上午11:50至10月2日凌晨03:06
制服A2

🔹控方主問PW6

📌背景
PW6當時駐守防線,大約16:10開始隨隊推進。PW6推進時,地上有碎石和玻璃,有電單車被焚毀。PW6見到有一批黑衣人築起防線,備有盾牌和護具,向警察投擲汽油彈。黑衣人在正德街聚集,之後向北、向西和向東逃走。去到沙田坳道和龍翔道交界的欄杆處,有人爬欄杆逃走。

📌制服A2
PW6見到有一名男子站在石壆上,於是喝令該男子不要逃走,但該男子繼續逃走,欄杆另一面有人協助該男子逃走。PW6放下盾牌,雙手「攬住」該男子上身,圍欄另一面的人敲打PW6的頭盔。雙方僵持幾秒,之後圍欄另一面的人離開,但該男子仍然捉着欄杆,PW6攬着該男子。PW6表示感到該男子向上的力,覺得該男子仍想逃走。其後,警員12712來到協助PW6將該男子扯下來並拘捕。控方指該男子是A2,辯方對身份沒有爭議。PW6指A2穿黑衣、冰袖,戴着頭套。

控方播放片段後,PW6表示他推進時間應該是16:34。

🔸A2法律代表盤問PW6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控方覆問PW6

PW6表示當時戴着警察頭盔,穿軍裝,配有槍和胡椒噴霧。PW6指作供時提及「箍住」和「攬住」字眼,認為兩者沒有分別。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警員16379李景輝
當時駐守機動部隊D3小隊
當值時間由10月1日下午12時開始

PW7在16:34時推進,跨過石墩,到達龍翔道東行線。他見到一名便衣警員19720被一群黑衣人追打,所以上前支援,黑衣人其後散去。

📌拘捕A1
PW7見到有人爬圍欄離開,於是上前拘捕。他上前見到欄杆另一面的的人用遮打警員。沙展33625控制A1,證人於是拘捕A1。

📌拘捕A2
之後,他見A2捉住欄杆想逃走,上前用上身壓向A2,令A2跌在地上。PW7用身體重量壓着A2,並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A2當時沒有反應。

🔸A1法律代表盤問PW5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16:30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笫八庭
林卓廷 案件審訊
❗️今日1100才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續審 [4/2]

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 #未經批准集結
背景:2021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4 日期間,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控方代表:外聘 #黃錦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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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鄒幸彤拿著超過一呎厚文件出庭,在女警陪伴吓步出犯人欄,坐在律師席。開始結案陳辭。

法庭收到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辭,裁判官希望雙方可以作最後總結(因為牽涉到法律原則和案例,直播員只能記下大概內容)。

鄒:不爭議法例17A 嘅合憲性,爭議執行:拘捕、檢控 和定罪;
控:警方對文章有合理懷疑,拘捕係阻止繼續煽惑。

鄒:六四當日被補,無辦法去悼念六四,對我權利有限制,六四集會已經取消咗,限制我去參與,拘捕係限制個人悼念,限制文章言論自由;呢度係三個層次,當日未有集會就拘捕,係咪合乎比例?不單只警方嘅行為,係政府嘅行為。

辯方提出一宗歐洲法院嘅堵路案例,和另一宗蘇聯的案例,裁判官指案件發生時無疫情,外國道路寬闊,堵路影響不大,案例只對香港案件有說服力、無約束力。

鄒:無要求法庭推翻控罪,只係處理定罪,本案不是獨立事件,對六四集會有一連串限制,希望法庭參考”希慎”案例,對限制作四部曲測試:目的、理性關連、必要手段、平衡個人/社會權利。拘捕、檢控、定罪如何防疫?拉我就可以防疫?完全行使唔到個人權利,唔需要呢啲手段已經達到目的,拘捕只係政治目的,打壓六四。

控:市民去集會係憲法嘅權利,同被告人嘅權利係兩回事,警方拘捕嘅目的係enforce the law,根據基本法第63條檢控(有人問仲有基本法?),香港無呢四部曲測試,無話如果無合適性就不定罪。

鄒:控方講法係有法例就可以執行,完全係違反人權,唔使考慮比例係違反原則。

控:警方只係拘捕,無限制佢行駛之後嘅權力,只係在拘捕呢個層面上唔適用。

官:文章中有無一句「在任何地方點起燭光」。
鄒:無,只係有類似字句「遍地開花」。
官:「陣地」係咩意思。
鄒:係悼念六四,燭光無罪。

📌如何理解「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官:「明知」,如果市民唔知到集會被禁止而去無罪,去到現場,如果有警方通知,跟隨指示離去亦無罪。
鄒:集會已經不存在,點樣去參與,如何構成煽惑?即使同意煽惑,成功叫人去到,如何達成集會的定義?逗留維園不是參與集會。
控:煽惑他人集會呢個罪行,在文章出咗已經係罪行,有無集會不重要(旁聽席又起哄),有無人出現唔重要,警方要防止繼續煽惑他人出現。

控:請法庭考慮警務署長係咪有理由,因為基於公共衛生。

鄒:文章係政治性論述,支聯會被禁,因疫情唔畀集會,唔係唔畀悼念六四,文章係測試在重重禁制之下,尋找空間,行使憲法可以行使嘅權利;解釋點解個人去維園,呼籲大家行出嚟悼念六四。明白控方指控capable of 叫人去維園,法律上唔應該咁定義。唐英傑審訊八個字,呢編文章二千字,下次十萬字嘅書,從中挖掘,對言論自由好大影響;法庭唔應該陷入文字獄,法庭應該考慮言論自由。

11:40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4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

(按:散庭後,旁聽人士站立鼓掌超過一分鐘,直至鄒幸彤步入犯人欄再入內,大叫多謝鄒幸彤為港人發聲,鄒有揮手致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604維園 #新案件 ⭐️
#提堂

梁/書法伯伯(64)

控罪:
(1)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控罪指2021年6月4日於香港香港島北角高士威道維多利亞公園近4號閘口,(1)在警務人員,即警員26083,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閲後,不遵從此要求。(2)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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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表示自己親自處理,要求申請押後答辯查閲控方文件,同時指律政司花了差不多6個月時間,但不知道自己該押後多久,裁判官指控方已完成搜證及分析,被告押後2個月應該足夠。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7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作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事發為今年6月4日晚上,位置為維園4號閘口對出(即中央圖書館對面出口),被告在警察截查後被捕,現正徵求相關片段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1廉署調查案 #審訊 [2/6]

林卓廷(43) 🛑因其他案件已還押8個月

控罪: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

案情:
被控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中一名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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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昨日完成舉證,辯方今天作中段陳詞,引用九十年代周梁淑儀建議修改條例獲律政司同意,當中涉及法律詮釋,法庭及控方需時查閲及準備,1220休庭,下午沒有審訊。

案件押後至明天 12月3日 110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11深水埗 #裁決
#雷射筆

劉(22)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深水埗基隆街近南昌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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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本案只傳召了一名控方證人,被告出庭作供。
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其說法與被告亦沒有重大出入,沒有牽涉主要爭議。
本案爭議是被告持有鐳射筆的意圖,PW1的證供亦沒能說出。法庭需要考慮被告的說法是否有可能為真。

被告的說法是案發當日原本是去行夜山,首先到達朋友的居所集合,但準備出發時接到母親的來電指她居所受到催淚煙波及,感到呼吸困難,被告因為擔心而前往母親在深水埗的居所。

因有租單為證,法庭接納母親的居所在深水埗區,位置接近深水埗警署,有可能被催淚煙波及。

被告的作供雖有奇怪的地方,但仍有可能是真。
-母親求助可以致電醫院或報警,但向被告求助亦有可能
-被告持有急救證書,有能力協助母親
-朋友的家人是在診所工作,所以他的家中有很多急救用品
-被告背包內的急救用品遠超所需,但有可能是因為情況危急,被告心急前往協助母親,朋友只是隨心將一些急救用品放進被告背包,不會刻意去點算或斤斤計較
-控方指出被告背包中的護目鏡明顯有加工,加大保護性,適合於示威當中使用。但被告指出護目鏡不是她的,法庭認為被告當時根本沒有時間去檢視背包有沒有護目鏡,被捕當刻她亦沒有戴上
-被告說去行夜山但她身上沒有行山的裝備,有可能是她的朋友家中已有裝備,被告因要前往母親居所以沒有攜帶
-被告提供一些instagram相片證明她有行夜山觀星的習慣,相片文字亦有提及觀星、觀星筆等。雖然相片是在2014年拍攝,但控方亦沒有推翻這說法,被告的確有可能持續行夜山的習慣。
-被告從黨鐵站前往母親居所的路線不是平時的路線,但當天情況與往常不同,不能說被告選擇的路線是錯誤的

因此法庭接納被告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管有雷射筆的意圖是行山觀星用,裁定🌟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4/10]
#暴動 #拒捕

A1:郭(28) / A2:張(20)
A3:何(25) / A4:温(17)
A5:麥(22)

控罪:
(1)暴動罪 [A1-A5]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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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開庭

繼續傳召PW7警員16379李景輝
當時駐守機動部隊D3小隊
當值時間由10月1日下午12時開始

🔸A1法律代表盤問PW7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A2法律代表盤問PW7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傳召PW8警長3273鄭承/文毅(音)
當日駐守緊急應變大隊第二隊D3小隊
由9月30日正午12:00開始,至10月2日凌晨3:06着軍裝當值。

🔹控方主問PW8

案發當日16:15到達現場,參與警方推進拘捕行動,現場亦有其他小隊參與。D3小隊在16:30向龍翔道推進時,有「暴徒」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練錦鴻法官 提醒PW8不得使用「暴徒」描述示威者。PW8續指當時示威者在西行線結集,自己向北推進,示威者四散。PW8到達西行線、跨過石礅前,見到東行線有一名便衣警員被示威者用「武器」追打。 #練錦鴻法官 追問該示威者使用甚麼武器,PW8回應指並不清楚。PW8續稱D3小隊於是越過石墩支援,示威者往四方八面逃走,其中有數十名示威者在沙田坳道嘗試爬過圍欄逃走,PW8遂上前阻止他們。17587捉着一名示威者的背囊,嘗試拉他下來不果,就攬着該示威者,雙方糾纏一分鐘左右。後來,該示威者被拉下來。

控方指該示威者為本案A2。

PW8指當時有其他示威者在離拘捕地點約二十米以外地方集結,PW8負責看守戒備。PW8亦有幫16739為本案A1上手扣。

🔸A1法律代表盤問PW8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A2法律代表盤問PW8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傳召PW9偵緝警員6729鄭家豪(音)
當日駐守東九龍應變大隊便裝當值,身穿背面有「警察」字樣的黑色背心,正面佩戴委任證。

🔹控方主問PW9

PW9供稱當日見到有電單車着火,消防員將火撲熄。PW9左方位置有人將10個或以上的燃燒彈投向警方沙田坳道防線。

當PW9收到指令前進,立即由行人路衝出馬路,到達石壆位置。PW9在西行線見到東行線有一名身穿警察背心的警員與一名肥身型男子(肥男子)糾纏,兩人與他相距一米,PW9立即上前幫手。PW9不記得該警員的姓名。當時警員和肥男子在地上糾纏,PW9用手捉着肥男子的手,肥男子不停掙扎。PW9用身體壓着肥男子,為肥男子上手扣。當時肥男子背着石壆,側身面向PW9。肥男子曾用手撥開PW9的手,不讓PW9上手扣。PW9要用身體壓着肥男子,才可上手扣。鎖上手扣後,PW9將肥男子扶正坐好,然後帶去西行線沿龍翔道步行。肥男子身穿黑衫黑褲,戴着黑紅色手套,有護目鏡。

控方播放有線及NOW新聞片段及警察片段,PW9從有線及NOW片段中認出自己,表示自己跪在地上,用上身壓着肥男子。PW9指自己當時戴着頭盔,頭盔有「警察」字樣。控方指肥男子是本案A3。

🔸A3法律代表盤問PW9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13:10休庭至14:1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8/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4) 非法集結 [A2-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早前審訊內容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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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

本案在終審法院湯偉雄案未有判決結果前進行審訊,但事實上控方在本案立場並不是運用夥同犯罪原則去要求法庭就A1的暴動及A2、A3的非法集結定罪,沒有違反相關法律原則。控方邀請法庭考慮,各被告分別如何參與本案的暴動及非法集結,亦可靠被告身處現場的情況、衣著裝備等作推論。

就A2與A3爭議各自的拘捕警員(PW3及PW2) 第一眼見到他們之動作,控方希望法庭接納警員證供,並指兩名被告當刻的動作只是控方依賴因素之一;其他因素包括他們在短時間內被捕及衣著等。

就A1暴動罪,控方指出,當警方進行驅散時,現場人士不離開之餘更襲擊警員,現場已是暴動。被證人指認為A1的「紅圈人士 (審訊時辯方以A君代稱)」,在暴動開始後一段時間向警方衝前,毫無疑問在破壞社會安寧。對於其身分爭議,控方提供了相關截圖證明,加上拘捕警員的證供,若法庭接納A1就是上述人士,可裁定他有參與暴動。

🔸 A1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任何補充

🔸 A2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

書面陳詞提供了4張關鍵截圖,其一是PW3無法認出自己及A2的畫面;一張可見紅衣人(辯方案情中A2想扶起的男子);另一張可見穿防暴裝的PW3,以及當時背對圖書館的A2。此外,呈堂影片亦可看到,A2有沒有做出證人指稱他舉遮及衝向警員的行為。

🔸 A3代表 #陳姵妏大律師 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

正如主控剛才口頭補充陳詞,據終審法院就湯案判決,單純身處現場不會招致刑責;A3就正正是單純在場。PW2證供本身不合理,在盤問下其供詞亦不可信,不是可靠的證人。

控方依賴A3身上物品,並不能指向他有份參與非法集結。此外,根據PW1的現場觀察,警方衝出去驅散人群之前,現場也有其他途人;A3在場可能有其他原因。

1503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9日(星期六) 1000同庭裁決,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4/10]
#暴動 #拒捕

A1:郭(28) / A2:張(20)
A3:何(25) / A4:温(17)
A5:麥(22)

控罪:
(1)暴動罪 [A1-A5]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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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開庭

繼續傳召PW9偵緝警員6729鄭家豪(音)
當日駐守東九龍應變大隊便裝當值,身穿背面有「警察」字樣的黑色背心,正面佩戴委任證。

🔸A3法律代表盤問PW9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控方覆問PW9
控方再次播放NOW片段,PW9指自己在片中用手反轉A3右手,為A3上手扣,但A3曾撥開他的手反抗。PW9承認片段沒有清晰拍攝到A3反抗的情況。控方問PW9既然他已經反了A3的手,為何A3的手之後又在前面,PW9表示不記得詳情。

PW9作供完畢

傳召第10證人警員6180張嘉文(音)
當日便裝當值
由9月30日當值至10月2日凌晨

🔹控方主問PW10

PW10於1635時參與警方推進,在龍翔道東西行線的石礅上見到警員6729制服A3。當時A3穿黑衣、黑短褲,內有黑長褲,戴護目鏡及灰色膠口罩。

🔸A3法律代表盤問PW10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PW10作供完畢

傳召PW11警員陳子俊(音)。
當日便裝當值
從9月30日1200至10月2日凌晨工作

PW11當日身穿黑色背心,背心左前方及背面有警察字樣,無其他警察識認。PW10當時手持長警棍。

PW11與警長1900、警員11707及15931編為同一組,負責從行人路跑出龍翔道快速拘捕「暴徒」。PW11追截一名示威者,該示威者穿黑衫、灰短褲。 PW11第一眼見到該示威者時,該示威者身處龍翔道西行線新光天橋底。PW11與該示威者距離5米。追到睦鄰街球場時,PW11右手捉着該示威者右手上臂位,該示威者失平衡,PW11隨即按着該示威者。該示威者雙手按在地上,擺動上身反抗。PW11站在該示威者前方,「烏前個人」,雙腳微曲。示威者右手手肘向上打PW11。

PW11當庭示範該示威者的動作,該示威者全身「弓」字型彎腰,雙手按着地下,兩腳微屈,PW11當時按着該示威者背囊。該示威者右手向上,打中證人頭盔右眼角位置。PW11甩開示威者,隨即有兩名警員來到,後知其中一人為警員5543,另一人是警長1900,三人合力制服示威者在地上。

控方向PW11示展照片,PW11當日右眼附近位置紅腫,曾在警署拍照。 #練錦鴻法官 同意相片沒有顯示PW11有紅腫。

控方指該示威者為D4,身份無爭議。

控方播放TVB片段,片段顯示D4被制服後帶離現場。

🔸A4法律代表盤問PW11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A5法律代表盤問PW11
(詳情於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PW11作供完畢

1624 休庭至明早110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0727元朗 #提訊

鍾健平(41)🛑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①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②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2月10日下午14:30進行答辯,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D1:陳(23)🛑已還押逾22個月
D2:陳(26)🛑已還押逾22個月
D3:林(19)
D4:劉(16)
D5:莫(16)
D6:陳(17)

控罪:
(1)D1-5縱火罪
(2)D1-5管有攻擊性武器
(3)D4-5縱火罪
(4)D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5同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馬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5同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油麻地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1名被告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4罐噴漆油、2罐電油、1樽腐蝕液體、1把士巴拿和1把剪鉗,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4-5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
(4)D6 被控與2020年2月3日-2月5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某酒店內連同另一案的五名被告,保管或控制九枚汽油彈,一瓶易燃物品、兩罐汽油、一瓶腐蝕性液體、一包糖、四條毛巾、一個漏斗、一把扳手、一把剪鉗、兩把錘、三罐罐裝石油氣及四罐噴漆。

——————

📌答辯意向
D1、D2、D5:認罪
D3、D6:不認罪

🔖案件管理:

【D1、D2】
案件押後至2022年05月30日1000時作判刑聆訊,屆時正式答辯及求情。

【D5】
案件押後至審訊第一天2022年06月27日作認罪判刑程序。

【D3、D6】
案件押後至2022年05月03日1430時作審前覆核;而審訊將於2022年06月27日0930時開始十四天的中文審訊。屆時有16名市民證人、8名警方證人及1名法證化驗師專家;以及7小時閉路電視片段。

D3有三份書面會面紀錄,控方不依賴其錄影會面。D3和D6均會作供,D3會有1個心理專家作辯方證人。控方指辯方同意大部分案情,D3辯方代表指暫不爭議三份會面紀錄。

🔴D1、D2沒有保䆁申請,繼續還押;
其餘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